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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105-05-03 13:21

本大廈近期要辦理漏水修繕及建築物結構補強之採購案,因工程金額大約100萬元上下,本大廈規約規定必須「公開招標」,可是我上網查遍資料就是沒有關於公寓大廈採購之相關規範,只有政府機關才有「招標」的用詞。可是因為既然本大廈規約是這樣規定的,我也只能照著執行「公開招標」。我擔心的是,如果招標或是決標過程被廠商質疑不公平或有其他瑕疵,是否會被廠商告啊?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您們應該不是被其他廠商告,畢竟您們並非公家機關,而若有刻意圖利某廠商之問題,則會對住戶有背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寓大廈沒有所謂政府採購法的適用,要回歸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規定。

2、倘若社區的規約對於相關公開招標的規定不完備,建議可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補充,否則日否承辦人員恐有背信責任

3、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健全社區相關的相關規定,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3 13:55

您好,

 

1、廠商若認為招標過程不公,無法提起任何告訴。

 

2、若管委會有圖利特定廠商,只有住戶可對管委會提出背信罪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3 17: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並不適用於公寓大廈的採購事件,規約要求「公開招標」目的應只是希望僅慎辦理,避免圖利特定廠商而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嫌疑,除了保護住戶之外,同時也是在保護主事者。

2. 若對於辦理「公開招標」的程序細節有疑問的話,可以先行參考一般公務機關的做法後再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制定;但即便未制定,只要在程序上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即不會有刑事背信罪之問題。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曉光 105-04-28 16:36

律師您好,我是一個社區的主任,近日有件事一直困擾著我,那就是社區的主委最近一直想要將社區一面牆外的水泥路面上鋪設磁磚(因為與柏油路面有高低差),雖然那面牆有住戶門口開向那條柏油路,但水泥路面並非社區所有,在規約裡也只見公共基金使用是只針對社區共有部分之修繕並沒有連非社區的部分都能使用,但主委態度堅決,所以我想請問這樣有違法的情形嗎?謝謝。

你好:

首先要看規約是否有規定,以及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之範圍而定。 可以建議主委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議作成決議,在依決議結論辦理,以免爭議。 水泥路面之土地所有權人可能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除去磁磚。是否構成竊佔罪,要依實際情形判斷。
bella 105-04-28 03:44

hi~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以每個月5萬元新台幣在台北租屋 

押金到簽約一直到我現在不租 我是有遲繳但都是因為我在國外 一回到台灣也會先預付給房東 一次幾乎都是預付三個月給他

四月份合約到期 我在12月底時去英國讀書 遲繳了兩個月給他 後來我用銀行轉賬給他 他也說收不到 我也一直的在確認 他在這期間就發了存證信函給我 要我提前一個月搬走 後來我查證了 捆像是真的沒會到他帳戶 所以我也在他要求的時間搬走 也沒跟他在拿我的押金 以及之前替他付房子修繕費用 

但他現在莫名其妙地告我詐欺 請問會成立嗎?我能返告他誣告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4-28 06:36

只要有轉帳或是其他付款的記錄就可以證明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8 09:1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在主觀上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客觀上須具備「行使詐術之行為」,按照您的敘述,未見有任何詐術之行使,房租糾紛應僅純粹的民事糾紛而已,與刑事責任應無關聯。

2. 至於提告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的部分,須先瞭解對方提告的內容為何,才能據以判斷是否有成立誣告罪之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除非自始至終皆未繳任何租金,否則單純遲繳租金,應該只是民事糾紛,恐難構成刑事詐欺

酷哥 105-04-25 21:33

律師您好,我是張先生(賣方),我在4月份將名下房屋委託 住商房屋售予周先生(買方),在4月1日點交時,周先生發現幾處漏水點,本人當下表明買賣雙方各自找土水師傅及房仲到現場評估漏水點,並由履保暫扣5萬元。後來仲介約好買賣雙方及雙方的土水師傅,於4月9日到現場評估漏水點,評估後由買方土水師傅估價及施工
4月14日買方將土水師傅估價單電子檔傳給仲介仲介也將估價單電子檔於4月14日傳給我,我同意買方報價金額(26000元),並請仲介擬好協議書給買賣雙方簽署(仲介說:買賣雙方不需同時到店內簽署,各別來簽即可),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我也於4月15日到楊梅住商埔心店簽署協議書。
我於4月16日問住商房仲,買方是否有到埔心簽署協議書,仲介就說:買方請的土水師傅要6月份才能施工,所以買方不簽協議書。
到現在4月25日,我被扣在履保5萬元(扣除修繕26000元,餘24000元)都無法領出。也跟住商仲介代書及履保公司反應,他們還在跟買方協調。
想請問律師,我後續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謝謝^_^

你好:

首先要看你門的買賣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以及當初的動產說明書上如何填寫。 若瑕疵發生在危險移轉(交付)之前,且買方不知悉該瑕疵,買方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 履保暫扣5萬係你所提議,對方也同意,所以在瑕疵處理完畢前,暫時無法從履約保證賺互提領5萬元,可以催告對方儘速配合處理漏水之瑕疵問題。 若其後發生其他瑕疵,買方還是可依契約約定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等主張權利。
水牛 105-04-23 19:12

你好 : 請問因我家住5樓因6樓之熱水管線破損導致我家天花板受損 , 我們請求6樓住戶要修繕漏水問題但它們卻說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2條規定熱水管在上下2戶樓地板間所以修繕費是要平均分擔是這樣嗎? 熱水管是6樓住戶專有並非共同管線,適用12條的規定嗎? 麻煩大律師解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3 19:27

您好,

 

依照法條文義解釋,本件之修繕費用確實應由上下戶平均分攤,通常管線都係通用的,不太可能六樓專造一條熱水管線供其自己使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2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管線在公用壁內,確實會有爭議,不過倘若該管線是六樓專用管線,本文認為有爭取的空間。

2、程序上可以先發函給對方,倘若對方拒絕,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3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建議雙方協商解決,若欲以訴訟解決,需考慮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責任歸屬,鑑定費用可能高達十萬元,尚有法院裁判費用委任律師費用成本,且訴訟耗時長久,是否以訴訟解決較為划算,應加以考量全部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傑 105-04-22 18:41

依本社區規約及裝潢管理辦法敘明:「嚴禁住戶於外牆私自加裝鐵窗、廣告物等」(以上於裝潢施工前均已轉發新住戶簽收閱覽,管委會顯已善盡告知責任)

甲住戶利用裝潢修繕時,於後陽台除加裝冷氣機外(社區已同意),另私自加裝冷氣機鐵框架,嚴重影響大樓外觀(社區第一位),管委會依規約決議,要求拆除。

甲住戶則以乙住戶也有加裝鐵框架為由,要求應併案處理,管委會則考量,乙住戶在88年社區成立時剛遷入時加裝,且此時管委會尚未成立,另94年區權會決議:92.12.31年以前加裝者,不適用現行規約,亦採個案處理,93.1.1後加裝者依現行規約辦理,應拆除,故管委會討論決議;乙住戶不追朔既往,甲住戶應請拆除,請問就此事件處理方式是否得宜,有違失之處,建請指導協處,謝謝。

 

105-04-22 16:33

因公寓頂樓漏水(1/10),管委會一直不予以修繕,造成室內天花及油漆損壞,因此已於105-02-06提出民事訴訟,因漏水修繕,室內天花損壞範圍持續漫延......

問題一:因為損壞持續中,無法估價,如何確認訴訟標的?或者可以寫說"裁定後補"

問題二:地方法院來函要求於文到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要如何去因應函文要求?補狀嗎?如何補?內容如何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損害賠償案件,可以表明先請求最低金額,不過您還是要說明所謂最低的金額。

2、倘若您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不熟稔,建議至少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完整書狀,以保障權益。

你好:

可以先找工程行來初步估價,並以估價單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將來鑑定後再陳報確切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修復漏水所需費用+其他請求),並補繳裁判費

Paul 105-04-22 13:26

日前於設計師簽約室內裝修工程,因為工程品質施工內容有問題提出修繕沒有共識,而收到催款的存證信函

收到後提出願意支付材料費用6萬餘元,但工款尾款2萬餘元扣留自行完成後結修繕項目。結果遭到拒絕。

日前又收到第二封存證信函,除催收原工程款還加上1萬多元的違約賠償

今日已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請問

1.需要回覆存證信函嗎?

2.對方將總金額堆到10萬出頭是打算提告嗎?如果是法院會提出調解還是就一般法律流程?

謝謝,請給予協助,回應或解決的辦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2 13:37

您好,

 

1、可回覆對方之存證信函

 

2、調解不成就等待對方提告,我方可提出對方工程施工之瑕疵給付作為抗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可置之不理,若對方之請求不同意,可待對方提告,再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nna 105-04-20 11:30

我們這是舊式五樓公寓,沒有管委員。

四樓是租客,常自已接外包案子回來家來車縫製造,他們沒有設立公司行號,車縫所製造出的震頻會讓人受不了,白天我家人想說都是辛苦人就算了,但常常我們在吃飯時還在車,因為就在飯廳的上面,晚上我在睡覺時也會聽到,去按鈴抗議好幾次了,但只有改善一點,聲響及震頻還是會讓人受不了!!

也跟房東抗議過很多次了,房東也因有漏水至我家的事,要求房客搬離要修繕,但房客說了好幾次要搬離的時間都沒有搬!!

我想請問,我若要以法律的部份,如何對房東要求修繕漏水? 如何對房客要求處理噪音處理?

 

你好:

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催告房東修繕,否則要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償費用,或自租金中扣除。 噪音問題除報警處理外,可以處請排除侵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emilywu 105-04-19 17:23

社區車庫鐵捲門在正常使用時,開啟車庫門時會有讀秒顯示器,讀完15秒才會下降關閉,車主(即住戶)應該在進入時注意秒數,盡快駛離,但若是在一部車以上接續進入情況下,感應器就會自動偵測,重新讀秒,好讓車子可以接續入庫

事件發生時為感應器發生故障(管委會不知情)以致有車子接續入車庫時,鐵捲門感應器未作用,鐵捲門直接下降撞到住戶車頂架,而產生鐵捲門及車頂架損壞的修繕費用(住戶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請問,社區可否主張住戶應注意讀秒而未注意,導致鐵捲門壞掉的修繕費用應由該住戶負擔,或是兩方各應負責,以上兩筆修繕費用該平均分攤?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若管委會怠於履行修繕義務,導致住戶受損,住戶可以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 住戶是否疏於注意而與有過失,是主張民法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之問題,若住戶具有100%過失,可以免除賠償金額。
emilywu 105-04-20 13:18

感謝徐律師

東方 105-04-17 16:53

律師您好

請問

公共設施修繕價格太高,是否可向法院提起專業人士鑑價?

事後如真的價錢太高,是否可對他提出詐欺侵占告訴?

(因為修繕前我們有找廠商來,但她不讓我們估價)

                                                      謝謝

你好:

委請廠商修繕承攬報酬會先經過報價,並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表決通過後與廠商進行修繕,廠商已經事先報價並經上開程序通過,除非暴利行為或物之瑕疵之情形,可以請求撤銷或減少價金、解除契約等,否則要再爭執會有困難。 若係管理委員、管理負責人浮報承攬報酬,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業務侵占背信刑事責任,但要有客觀證據能夠證明。 若只是單純承攬報酬較其他廠商高,而無其他行為,基本上不會有刑事責任,要主張民事上之權利也會有困難。
洢洢 105-04-15 11:05

急 先前有詢問過關於騎樓天花板是否屬於公設的一部份。 現在我想問的事,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使用權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22:1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修繕騎樓使用是兩件事情,完全無涉,一個是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倘若管委會拒絕修繕,我方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洢洢 105-04-15 10:41

 

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使用權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105-04-14 21:11

律師您好

租借廠房已10多年,每年都有提到2扇鐵門已經10幾年老舊有異聲,房東都無派人修繕及保養不理不睬。前日一扇鐵門掉落砸毀自家停靠在旁邊的車輛。請問砸毀的車輛是由誰負擔賠償責任房東還說鐵門修繕要各出一半,這樣合理嗎??
今日以換新掉落鐵門但另一扇並無換新,如果再次掉落的話傷及人或車輛,房東也是含糊帶過等事情發生在說,請問租約上要如何註明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麻煩各位給建議及解答,在此感謝!

你好: 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3條、第429條規定定有明文。 若出租人未履行修繕義務導致承租人因此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惟承租人若有過失出租人可能會主張承租人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若是正常使用之耗損,修繕費用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原則上依民法規定主張即可,租賃契約亦可參考民法規定修改。
billy 105-04-13 21:42

1現況是承租方以民法424條要求解除契約,理由是房屋結構安全有問題有可能地震颱風後會倒塌,(房屋因老舊須修繕,但合約有寫明依現況出租,屋主不負責修繕)且租賃合約出租標的僅供營業用,是否適用民法424條?

租賃合約已簽訂一個多月,承租方是否有權要求退還仲介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法424條規定屬於強制規定,無法特約排除,所以倘若真的有結構體的問題,則對方還是可以終止租約,至多只是釐清該結構體的問題是何時發生,有無欺瞞?有無賠償等問題。

2、有關於仲介費的部份,主要還是要釐清仲介契約書,並且釐清該結構體的問題,當時後是否已經發生,仲介有無查明、有無告知,倘若仲介過程有瑕疵,可以要求賠償

hungwei 105-04-13 12:35

中古屋交屋入住後,發現無熔絲開關及電源線,與賣方告知的不同,點交時指認的是100A開關、30mm電線,實際是50A開關、22mm電線。

因安培數不足不斷跳電,請水電檢查發現電線破損有走火疑慮,但賣方不願全額負擔修繕費。

 

請問此爭議是購屋瑕疵,還是登載不實?

是否賣方負修繕責任,電線開關更換款項全由賣方支付?

基於居住安全考量,買方的我已先請水電修繕完成,應如何向賣方求償

你好:

要看到契約才有辦法詳細回答。 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依不完全給付請求修補。 如主張不完全給付,可請求修補費用;若主張物之瑕疵,可參考修補費用請求減少價金。 若已通知對方有瑕疵,要在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然後起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或損害賠償,以免遲誤除斥期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3 13:26

您好,

 

1、本件應已構成瑕疵給付,可請求損害賠償及減少房屋買賣價金。

 

2、可先寄存證信函並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仍未果,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注意瑕疵給付起訴之時效為自知悉時起六個月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黑 105-04-10 16:54

您好

樓下客廳天花板有壁癌及掉漆,經水電師傅來現場初步判斷為樓上(我家)

房屋管路老舊,熱水管路漏水導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所以如果漏水問題不是樓上、樓下住戶任何一方造成,例如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

想請教一下

1.若因為是我家熱水管路老舊導致漏水,那費用是共同負擔嗎?

2.維修費及修繕費是什麼意思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17: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熱水管路線屬於您專有,或是由您負責管理修繕,則費用由您負擔。反之,倘若屬於公有管線,則由全體住戶負擔。

2、建議可以釐清管線之後,以協商方式處理,並且簽立協議書,以保障權益。

小黑 105-04-10 17:3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熱水管路線屬於您專有,或是由您負責管理 ... (恕刪)

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

所以剛剛第12條的意思,不是說明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0 20:3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2條之規定,上下樓間樓地板內的管線維修費用在原則上應由上下樓共同負擔沒有錯,但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應負責的事由導致要進行維修的話(例如一方因鑿壁施行裝潢工程而導致管線毀損),則應由其負擔全責。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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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是你家中的水管維修就是由你自己負擔

維修費用就是修水管的費用

修繕是指如有導致他人損害的話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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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 105-04-13 11:5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2條之規定,上下樓間樓地板內的管線維修費用在原則上應由上下樓共同負擔沒有錯,但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應負責的事由導致要進行維修的話(例如一方因鑿壁施行裝潢工程而導致管線毀損),則應由其負擔全責。

律師你好,感謝你的回覆,依照你所說的,我並沒有施工導致,只是地板內熱水管路年久漏水,那這維修費及修繕費就是上下樓共同分擔,對吧?
小黑 105-04-13 11:58

律師你好,感謝你的回覆,依照你所說的,我並沒有施工導致,只是地板內熱水管路年久漏水,那這維修費及修繕費就是上下樓共同分擔,對吧?

肉包 105-04-09 18:04

我是頂樓的屋主(共4樓),因屬舊公寓,所以頂樓防水年久,導致本人4樓天花板漏水,因頂樓屬公共的,修繕費用是否應由本棟1至4樓住戶共同分擔?

如本棟有住戶不願負擔修繕費用我該如何處理?另頂樓預加裝水塔,是否須經本棟所有住戶同意才可加裝,還是過半同意即可??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8:19

您好,

 

1、頂樓公共區域之修繕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可先召開協調會,確認維修廠商與費用後進行修繕,嗣後再向其他住戶分別請求費用

 

2、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若貴單位沒有管理委員會,則僅得召開區權人大會,由2/3以上持份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出席、3/4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表決通過,則可在頂樓加裝水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肉包 105-04-09 18:32

如有其中兩戶不同意負擔費用,我該如何處理?

可否先行維修,還是要等所有權人都同意才可維修(室內已漏水嚴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9 2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修繕費用的部分,可以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倘若屬於頂樓樓層版的問題,或是其他公有部分造成的瑕疵,可以要求其他住戶共同負擔,倘若其他住戶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2、水塔的部分,必須是大樓住戶所必要,否則其他住戶無須負擔,反之,則可以要求住戶負擔,並且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na 105-04-07 16:24

各位律師好:

我家是舊式五樓公寓,我家是三樓,四樓為租客,103年10月左右有向四樓房東兒子反應漏水事情,因租客104年7月合約到期,房東兒子說可否等租客搬走在修繕,因是廁所漏水,故我說可以,結果7月到租客仍沒有搬遷,因廁所水日益嚴重,我再度向房東兒子說這問題,我與租客、房東兒子三方到房東兒子那協調,同意租客105.3/10搬走,結果,3/9租客又因其他理由說要延3/22,我也同意了,3/21又要延到3/31,3/30又延到4/7,4/6又說要延,房東兒子說他們也沒辦法硬是趕他們走,要我直接跟租客協商日期,我只好請里長來,我與租客當里長的面說好,4/8他們就會慢慢搬遷4/20前搬完,讓房東進行修繕!!

105/4/7上午租客的太太,去跟我的家人說,他老公跟我們說的,都不算,搬不搬是他們與房東的事,跟我們沒有關系,我也告知房東兒子這情況!!

房東兒子說若租客不搬,他們也沒辦法處理,我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我該如何處理??

租客有幾天不在家,我家就沒有漏水,他們一在家就又開始漏水,我觀察很好幾次了, 也有拍照存証!!

房東是95歲的阿婆,由兒子(70歲)代為管理房子事宜~~

 

你好:

可直接以樓上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容許進入其內並修復漏水,若已初步找過專業人員估價,可先以估價單作為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20:2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您可要求四樓應讓您偕同水電師傅進入修繕,且修繕費用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應由三樓及四樓共同負擔(若經判斷完全是可歸責四樓的事由的話,則由四樓自行負擔)。 倘若四樓執意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而若該漏水情況對於您居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現行法院實務判決也肯認除了可請求財產賠償之外,也可以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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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 105-04-01 17:52
您好,我們是住在2樓的住戶,因樓下(1樓)天花板漏水管委會已確定是5樓層以上的公共管道間的排水管漏水,但尚未查出正確漏水源頭之樓層。 現因1樓住戶告管委會處理太久(超過1年),因此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辦法來要求我們(2樓)配合要施工做防水工程(要敲家中的牆壁,因為公共管道間藏在牆內)。同時指說2樓是管道的末端,所以他們有權處理。 我們已寄出存證信函來表示我們非漏水源頭,管委會理應積極處理查詢漏水源頭及修繕漏水原因。但管委會說要走法律程序。 我想請教律師,以法律的角度,我們有必要一定要配合管委會嗎(因為樓下漏水並非我們造成的,我們也非漏水源頭)?若我們是有權拒絕,我們可以用哪個法律條文回覆管委會?(我們也不希望走法律訴訟的程序,若我們有法律條文可支持我們是正當的拒絕,管委會應該也不會走法律程序。) 謝謝~感恩!! 姜小姐
ioy 105-03-31 16:46

你好,想請問,我家住在公寓最上樓層,上還有頂樓公共空間,但因頂樓鐵皮被風吹開,導致雨水全灌進頂樓公共空間,另因頂樓空間的地板可能已多年,導致防水功能失效,讓我們家屋頂油漆剝落、天花板滲水、滴水;問過修繕專家,所有修繕費用至少要10-50萬左右(頂樓公共區域之防水及鐵皮修繕費),想請問,這筆費用是由住在最上樓的受災的我們這戶來負責?!還是可以請整棟樓的住戶來負責?!但因是舊公寓,也無管理會,樓下住戶如果不願意出錢整修的話,又有什麼管道可以讓他們能幫忙出此費用?!

再來是,我們的公寓是有兩邊不同號的住戶,隔壁號的住戶把頂樓公設部分做了頂樓加蓋,鎖起來囤放自己的東西,但他們卻還是不滿足,還是一直跑來我們這邊的頂樓堆放東西或是使用我們這邊頂樓的公設,這讓我們很不滿,因他在上樓在頂樓上常發出碰碰碰的巨響,影響了我們的生活,且也把上面又堆放東西,這有何方法可以不讓別棟住戶不要來使用到我們的公共空間ㄋ?!

 

謝謝^^

你好:

頂樓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管理、維護,若管委會怠於履行維護義務導致你們家受損,可以管委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若無管理委員會,除你自己依應有部分應負擔之部分,可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若未經同意擅自佔用頂樓區域搭蓋違建刑事上會構成竊佔罪,民事上可訴請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可先報警處理,噪音部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21:23

您好:

您所述及的公寓大廈頂樓及鐵皮應屬於共用部分,屬於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所以不應由您那一戶獨自負擔,而是應由所有人共同負擔。 由於頂樓平台屬於共用部分,不容任何人納為私用,故若有人在頂樓搭建違章建築或是堆放個人雜物作為私用,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在民法上還可以請求其拆除或清空,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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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105-03-29 10:56

請問:

樓下鄰居天花板漏水.我們已經為他們修繕過好多次了.但是過一段時間又說是我們的問題.最近105/03又幫他們修繕了一次.抓漏公司說有保固一年.這個問題讓我們非常困擾.已經盡心地為他們處理問題了.他們還動不動就說.沒弄好的話.我們就上法院好了.難道我們住樓上的就要一輩子當個冤大頭.負責他們家的漏水修繕嗎?

可否這次可以請他們寫房屋漏水修繕和解書或協議書?

另外~~請問協議書或和解書的內容應該怎麼寫比較洽當呢?

謝謝!!

陳麗文 105-03-28 02:05
我是房客,在目前租屋處已居住三年。合約是一年簽一次,每年的3月到期。房東3月租約滿前曾經主動要求續一年約。前幾個月外牆滲水導致房屋潮濕,我們曾經數次要求房東修繕卻未果,剛好也到了續約的月份,我們向房東表示不再續租,但未言明何時搬遷,雖未再續約,卻有將4月份的房租如期?入房東戶頭,房東也收受了。過一星期,房東希望我們簽定一個月份的契約,並希望我們一個月內搬走。因為孩子今年7月要考試,我們跟房東商量希望能住到7月孩子考完試之後,所以要求是否可以簽定期約到7月?但房東不答應。我們是很好的房客,3年來都準時交租,也非賴著不走,只因孩子要考試,無法立即搬遷,像這樣的狀況,房東已收4月的房租,是否已由訂期契約轉為非定期約?對我們有保障嗎?要找個不影響孩子考試的房子,並非短短時間可以完成,一個心急如焚的媽媽請求幫助。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22

租約到期房東仍繼續收租,且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的意思,應已成立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很不利於房東房東無法任意終止租約。您若不願接受一個月的租期,仍可主張以原來的承租條件繼續維持租約,想終止契約時再提起通知房東即可,只要正常繳租,房東沒有權利片面要求搬遷。

小翔 105-03-27 15:38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家公寓結構特殊 1.2樓是自家3-5樓(違建)都是屬於樓上住戶

由於長期頂樓鄰居 部分馬達修繕費用 或者水塔清潔 不時給予我們收費

由於當時搬來的時候 沒有碰到有此情況

假使我們不配合繳費,會自行關掉樓上的水或者使我們家漏水等惡劣行徑

請問這樣有需要負甚麼法律責任

 

問1
現在新加入隔壁惡鄰居 有時會請頂樓鄰居 (由於他會水電工) 不時在我家隔壁噪音汙染
經多次勸導 不予理會 不時給予冷笑
導致牆壁施力過大 導致我家牆壁頻頻龜裂 (明知道舊公寓老舊 牆壁很薄 硬是要搞破壞)
不予賠償 或者 到場觀看協助
Q1:請問這要向甚麼單位協尋 由於找里長 一直處於不處理 或者 輕描淡寫帶過
問2
由於房間和樓上廁所相通,不時漏水 導致剛油漆過的天花板 又開始呈現滲水現象 導致整片壁癌
經多次勸導 還是不處理 不賠償 裝死
Q2:由於此惡鄰居不上調解委員會,是否到時候調解不出面,惡鄰居方面是否違法,還是能申請索賠
問3
由於拆違建有分84年前後的問題,分為實質違建跟程序違建,由於違建沒有合法化,那緩拆部分拆除時間
請問頂樓居民既沒有執照,又違法,作賊喊抓賊,是否有方法對他逕行公權力
是需要問違章建築單位?還是還有其他管道,由於惡劣行徑實在難以讓人容忍,長期打壓導致家人精神分裂
Q3:緩拆時間大概有多久,還是能上法院強制執行,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問4
頂樓鄰居由於長期收取不當名利,將樓上房屋全數打通租借給別人,請問這樣有犯了甚麼法?
打通各房屋,導致樓上臭氣水管不時通道我們家樓上廁所,長期造成惡臭味道,馬桶不通,
Q4依照法律能夠向他申請甚麼賠償,若不賠償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方法
問5
假設到時候拆違建單位來,惡劣里長或者旁邊鄰居阻止相關單位,是否能請警察驅趕
還是能依法處理惡劣里長或者第三人等
這社會就需要正義來幫忙
問6
樓上惡鄰居親權到我方水管使用問題,不時對我們關樓上水管,阻塞水管導致沒水用,是否可以申請索賠
(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想問沒有證據的方法)

你好:

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毀損器物罪。

噪音部分可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牆壁龜裂部分可以在6個用內提告毀損器物罪,起訴後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漏水部分若管委會無法協調或無法調解,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 若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佔用頂樓搭蓋違建,會構成竊佔罪,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斷水可以提告強制罪。
羅傑張 105-03-27 05:54

律師您好 : 

小弟家中住在屋齡約七年的20層樓大樓,在早晨無故發生消防灑水頭無預警爆裂情形,造成家中淹水及多項家電受潮損壞,且由於淹水太多導致外流到門外電梯,致使電梯損壞。同時間13層樓消防設施燒毀(懷疑為消防設備燒毀所導致水壓過大,才致使我家中灑水頭承受不了壓力而爆裂)。

1. 原本認為應為管委會需出面找消防設備廠商協調我家中賠償,但管委會卻說,應為我家中之消防灑水頭老舊造成,且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消防灑水頭為私人住宅之一部份,應為個戶修繕維護,如今損壞,且造成電梯受損,反要向我們提出賠償.但小弟查看消防法第九條,應為主管機關或政府監督管委會統一定期維護,請問此部分哪個才是正確的?

2. 管委會應替住戶發聲,卻反而不去檢討消防設備廠商而處處刁難受害住戶,請問有何方式可作為自保以及對管委會提出可能的提告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7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見解認為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之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2、可以先蒐證。倘若管委會拒絕處理,可以發函要求管委會、廠商進行修繕,遭拒可以提起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7 10: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家中灑水器噴水的原因為何尚有待釐清,不見得是您室內設備年久失修所導致,亦有可能是他處設備的問題牽連到您家中的噴水器,因此建議先請消防檢修人員來維修並判斷損害原因。 若最後判斷問題的根源在於他處關於共用設備的問題所導致,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及第12款之規定,管理及維修責任在於管委會,則此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修繕費用則應由管委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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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105-03-24 18:05

律師們好

我住的舊大樓沒有依法成立管委會,平常是大家推派代表幫忙處理大樓事務。由於大樓已超過20年,陸續有些設施需要修繕或更新,例如電梯,但卻有少數住戶不同意修繕,請問,該怎麼做才能合法的執行多數住戶的決定?

謝謝

你好:

完備之作法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共用部分之維修費用。 若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則參照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多數決之方式處理,費用按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擔。
NA 105-03-25 08:21

律師

您好,謝謝您的分析。

您提到:「 若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則參照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多數決之方式處理,費用按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擔。」

若有少數住戶不同意,而因此不願分攤費用,請問多數的住戶們可以:

1.依法要求不願分攤費用的住戶支付費用嗎?

2.限制不願分攤費用的住戶使用權,例如將電梯做設定,讓其無法使用?

謝謝您的解惑

NA 105-03-25 08:2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完備之作法是依

===

律師

您好,謝謝您的分析。

您提到:「 若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則參照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多數決之方式處理,費用按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擔。」

若有少數住戶不同意,而因此不願分攤費用,請問多數的住戶們可以:

1.依法要求不願分攤費用的住戶支付費用嗎?

2.限制不願分攤費用的住戶使用權,例如將電梯做設定,讓其無法使用?

謝謝您的解惑

沈恆 (沈律師) 105-03-25 08:42

公用設施經多數決後的修繕修繕費用可要求各住戶分擔,不願分擔的,可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但不能禁止其使用,畢竟其仍是共用設施的共有人。

NA 105-03-25 13:34
謝謝沈律師回覆。
請問,所謂『多數決』,是否有一法定的比例? 謝謝解惑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用設施經多數決後的修繕修繕費用可要求各住戶分擔,不願分擔的,可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但不能 ... (恕刪)

NA 105-03-25 23:20

謝謝沈律師回覆。 請問,所謂『多數決』,是否有一法定的比例? 謝謝解惑

105-03-22 22:14

你好!

        目前碰到的問題如下:

居住的大樓管委會委員均為有償擔任(減免管理費),日前105-01-10發現頂樓漏水至今105-03-22,管委會主委一直消極不修繕,導致頂樓住家天花板泡水損毀及產生壁癌現象…(已於今日105-03-22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調解庭,調解失敗)

是否能因此告管委會主委背信或者業務侵占業務過失刑事訴訟類的罪名?

 

以上!煩請回覆,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2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管委會提出民事訴訟刑事告訴之部分,似難謂有背信業務過失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該漏水區域係屬公用區域,而非私人住宅之頂樓,應交由管委會維護,若因為管委會維護不週所致而使財務損失,主要係屬民事糾紛為主,但若對方沒有調解意願,您確實可,恐難對管委會提出刑事背信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民事去主張,對象為管委會,得蒐集相關事證後,向管委會進行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mine 105-03-22 10:19

我是住在社區大廈2樓,因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管委會查出是公用管道間公用管線漏水,但尚未查出漏水點,只確定是我們的樓層以上。

今因1樓住戶認為管委會處理太久(一年以上),導致1樓住戶的損失,因而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則因要安撫一樓住戶,答應以短期的對策進行暫時的防水工程,強制要求從我家的牆壁(公用管線藏在房間的牆內)敲一個大的維修口。我們認為實際漏水點並非我們家,為何要因為1樓住戶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就要求我們要配合敲我家的牆壁,並拿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說他們有權可以要求我們配合。目前管委會已發公文,並要求本周特定日期要施工,完全事先沒詢問施工配合時間,實在不尊重住戶,有失公允。

所以想請教法律專家,管委會有權要求我們為非我們造成的狀況,敲我們家的牆壁嗎? 我們可以怎麼回應管委會呢?(附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還是要釐清漏水的原因,否則我方可以拒絕,等管委會提告的時候,向法院要求命對方提出。釐清漏水原因確實必須經由我方專有部分修繕,則我方確實有配合的義務,不過不能影響我方日常生活作息

2、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管委會,表明我方的態度。

小蘿 105-03-20 19:30

各位律師好,因老家遭鄰居火災影響,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老家是透天厝,與鄰居是連棟,大家幾乎都是自住。遭祝融的樓層是既存違建。火警發生時,起火點屋主還對外稱起火點為他戶(我家因有申請消防局鑑定報告,故知道起火點是哪一戶)。

因我家經濟狀況不佳,故修繕時比價再三,也盡量選擇需要的部分才進行修繕,損壞的電器及用品則仍未重新購買。(修繕前我們也問過都發局,接電話的窗口口頭表示我們家的恢復修繕不會有問題)

簡易修繕完成後,因鄰居毫無表現負責態度,我們先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解金額僅包含已付的修繕金額及待新購買的家電用品(總額未滿20萬)。最後調解後失敗。因鄰居覺得法官判定才有公信力,請我們直接提告,並且嗆我們搞清楚屋主是誰再告。(出席和解的是屋主兒子,與屋主同住)

目前此火警案件已移送地檢署,但因無人傷亡,我猜想應該不會有甚麼刑責。而起火點鄰居曾私下放話認識很厲害的律師,並告訴其他鄰居,燒到的地方是違建,我們告不贏;大部分鄰居也擔心提出告訴的話,違建的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想請問:

1. 既存違建遭受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嗎?

2. 鄰居的放話是否屬實?且若提出告訴,違建的部分就會被拆除?

3. 若要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除修繕及損壞用品費用清單(皆有單據)外,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一般精神賠償是否有合理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1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遇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為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局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1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外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舉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以和解之方式減少損失,可能為上策,考量訴訟時間、繳給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以及日後破裂之鄰居感情,對方可能會一直檢舉報拆,以上成本,均須詳加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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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上損失沒有精神上賠償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蘿 105-03-20 19:48

謝謝以上律師的回覆,想再多問一個問題。

實報實銷的修繕費用也會因為折舊而打折扣嗎?

如果可以,我們也不希望透過法律途徑(求償金額實在不高)。但鄰居完全沒有和解意願&賠償誠意,這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材料才有折舊的問題,工錢的話就不會有折舊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

jimmy 105-03-18 00:10

我爺爺去年底過世,他結過2次婚,共有3男2女。我爸爸是第一任老婆所生(長子),他已於3年前過世,其他的叔叔和姑姑都是第二老婆所生。
現在爺爺遺產存款部份有數百萬。叔叔、姑姑們想要以最小姑姑為名,成立一個帳戶,將所有現金部份存入,理由是:祖屋明年要進行修繕和爺
爺後續的花費,例如:墓地整理維護、10年後的撿骨、入塔等等,長輩們說怕到時錢不好收,而且一直以來都是小姑姑在照顧爺爺。因爸爸過世
,由我繼承,請問:
1. 若是以小姑姑成立帳戶,萬一將來有事發生,我應該沒有繼承權對嗎?
2. 目前長輩要成立帳戶管理存款,我有權力要求遺產將我的部份分配嗎?至於後續爺爺的花費和祖屋修繕費用是屬於我應進的義務對嗎?能成為他們不分配遺產的理由嗎?

3. 現在叔叔是說存款總數他也不是很清楚,他要我先配合辦理銀行的存款繼承後,再來討論分配方式,這安全嗎?有沒有其他安全的辦法?

謝謝!

你好:

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繼承爺爺之遺產,應繼分就是你父親若在世時原本可以繼承之部分。若是為整修祖厝或爺爺後續花費,整修祖厝部分若非簡易修繕或保存行為屬於共有物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方式決定,費用共有人應有部分分擔,墓地整理維護、10年後的撿骨、入塔亦同。 繼承人可協議分割遺產,為若未立書面,將來姑姑等親屬不承認有此關係,要主張權利舉證上會有困難,再者,若金額比實際需求龐大,可要求存入部分金額即可,其餘金額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分割遺產,只要你未同意現金部分不予分割,就可以要求分割遺產,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爺爺後續花費及祖厝修繕,若你是共有人則依民法第820條、第822條規定辦理,採多數決方式決定,費用共有人應有部分分擔。 只要確認帳戶內之金額,可協同辦理帳戶之繼承銀行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才能夠提領,若不放心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01:12

您如果不同意其他人的處理方式,就不要勉強,依法您有代位繼承權,可主張分得您該有的應繼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分配,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會依法律規定公平處理,除了可分的存款等財產外,祖厝可維持共有,將來修繕費再由全體共有人依比例分擔。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8 14:00

您好:

1、既然那筆錢是您爺爺留下來的遺產,不管是以誰的名義成立帳戶,您應該都有繼承權,因那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惟需注意的是,如事隔多年,您很難證明這筆錢是爺爺的遺產所留下的,事後如空口無憑,您即使訴請裁判分割,亦很難舉證。因此建議如家族有這樣的協議,應該以書面留下證據,或是錄音保存,避免日後徒生糾紛

2、您基於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的立場,根據民法第823條,您可隨時請求分割,即立即分配您所能獲得的遺產。至於爺爺後續的花費,如能認定為喪葬費用,確實是需要先以那筆遺產處理,再於扣除喪葬費用分配。至於其他的使用,屬共有物處分管理的部分,依現行民法規定,需過半數以上之全體共有人(即法定繼承人)及過半數以上應有部分同意,即可處分之,但管理處分歸管理處分,您仍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這是不衝突的。

3、基本上遺產繼承只要有一個繼承人去辦限定繼承,便可將遺產繼承下來,並不需全部繼承人都辦理,只是如果需要辦理動產動產登記過戶,確實需要其他繼承人的配合。至於安全與否仍需看您對其他繼承人的信任程度如何,如真的不信任,仍建議白紙黑字寫清楚,並請現有遺產管理者將遺產數額公布給全體繼承人知道,始較能保障權利,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Angela 105-03-12 15:21

您好:

請問我家大樓地下室車位上方漏水管委會推拖社區沒錢修繕,提出8個月不理會住戶,住戶可以拒繳管理費嗎 ?? 

我可以向哪個單位提出控訴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2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修繕與管理費繳納於法律上是兩件事情,故我方無法以漏水修繕,而拒付管理費。

2、程序上,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就漏水事宜作成決議。或是,自行修繕之後,要求全體住戶共同負擔費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2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拒繳管理費,若您拒繳,管委會對您提告,您扔會敗訴,尚須繳納訴訟費用及遲延利息,不甚划算之;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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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拒繳管理費,若您拒繳,管委會對您提告,您扔會敗訴,尚須繳納訴訟費用及遲延利息,不甚划算之;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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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蓁 105-03-11 18:29

我帶兩個小孩租間平房剛搬進來住兩三天就發現天花板會掉落像沙子的不明物「開關房門」我照相傳Line給房東 之後房東也有過來看,她說天花板屋頂是跟鄰居相連的!她就是不修繕

我最近也發現客廳天花板燈座那好像快塌陷 不知那天會掉下來 還有很多問題

租賃契約書上第五條 修繕.改裝及危險負擔

租賃物之建築結構及約定附屬傢俱設備如因自然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

不知我是否能用這條跟房東提出退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房屋問題,可以限期要求房東修繕,否則我方可以自行修繕之後從租金中扣除費用,或是直接終止契約

李小姐 105-03-10 17:21
我們的阿嬤在98年時請姑姑跟舅公協助之下 用買賣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兩位孫女(我跟我姐) 並且祖孫三人同住在一起 當初過戶的理由有二: 一是避免我爸因為賭債而牽連阿嬤的房子 二是用房子抵押一百萬讓我姐還清卡債 卡債是因為阿嬤療養院的費用和阿嬤房子的傢俱家電花費 還清卡債有剩下35萬 阿姑自稱把35萬拿去做定存了 前年阿嬤病危需要醫療費用 姑姑卻說35,萬都花在阿嬤身上全部花光 現在阿嬤跟姑姑執意要把房子要回去 姑姑表示房子是阿嬤的 要我們姐妹倆再過戶還給阿嬤 想請問律師房子阿嬤跟姑姑可以再要回去嗎? 另外姑姑一家人聲稱房子是阿嬤的,他們有權利搬進來同住,更有權利無時無刻隨時進出房子,因為是姑姑的娘家 請問姑姑一家人是否有權利呢? 現在因為房子五面牆壁壁癌嚴重 管線常常漏水 整棟的馬桶都龜裂會漏水 二樓以上因為熱水器跟水管問題沒有熱水可用 現在又收到公文房子後院的土地是國有地 我跟我姐沒有這麼多的修繕費用 也買不起國有地 所以我們想要賣房換房子的方式來解決 請問律師我跟我姐是否有權利賣房換房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是以買賣方式過戶,且已登記在您們名下,您們自可以自行決定處分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0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10 23:55

您好!

只要您們能證明確實是買賣關係,且有給付相當價金,別人就無法追討已過戶動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先生 105-03-10 15:21

您好

我家是公寓的一 二樓

3~5樓須由房子後側的樓梯上去

二樓的房間漏水已經好多年了 有請水電師傅來看過

評估是三樓在漏水 

後來也有跟三樓的屋主反應

但他卻態度強硬 堅持不讓我們進去查看

後來沒辦法 只好找里長幫忙 (因為房子老舊 沒有管委)

後來請2位警察與里長陪同 到了三樓住戶家門口

里長卻跟三樓屋主聊天 說他也是被逼的 他也不想來 一副很委屈的樣子

在我看來里長根本也愛理不理的 嫌麻煩

後來還是沒辦法進去三樓住戶家查看

之後發了存證信函調解委員會

但對方沒來 竟然還發了存證信函給我家 內容好像是妨礙名譽之類的

事情已經拖了好多年 漏水越來越嚴重(是一大片了 整個天花板 電燈也開不了 )

請問有什麼途徑可以處理呢?

原本漏水面積沒有很大 我們還可以自行負擔

但現在是一個房間的整個天花板都嚴重漏水

修繕費用真的會很可觀 有沒有辦法可以讓對方修繕到好呢...?

  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15: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僅能訴請法院准許我方進入修繕、向對方請求修繕費用及損害費用,無法命對方進行修繕

2、建議可以直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Rita 105-03-10 11:25

今年2月初時樓下鄰居登門告知樓下漏水並態度不友善態的丟了兩句話 一是我修好找你收錢 二是 你負責把我修好 說完後隨即離開 完全沒有請任何有執照的水電行或是相關專業人員來鑑定過 所謂的油漆剝落 壁癌 漏水的情形 是否由本人所居2樓漏水所導致 

隔天本人下去了解發現 廁所天花板的情形跟 我家2樓 以及3樓一模一樣 詢問過後均表示不是漏水所造成 研判可能是屋齡老舊加上濕氣 經年累月長久下來造成的油漆剝落以及壁癌 

也耐心跟他解釋房屋屋齡本來就老舊 不能什麼事都不清楚的情況下 全部推給我 應找所有的住戶一起商量解決 

但樓下鄰居表示 這情形已經很久了 也堅決表示全部是因為2樓漏水所造成 甚至捏造曾看到我在屋頂上走動跳來跳去 (但這根本沒有發生過  一個成年人怎麼可能在脆弱的屋頂上走動 難道不會摔下樓嗎)

幾天後他們就寄發存證信函給我 限我在20日內將漏水問題修復 否則將訴請法律途徑 並在存證信函中強調 已多次告知 均推諉不處理

但 本人並無存證信函上說的推諉不處理 反而很積極的下去了解情形 並還特別跟他們解釋是不是屋況久才會有此現象 同棟住戶自來水管有分公管跟私管 若是公管的問題 那應該召集同棟住戶來開會討論如何修繕 費用上如何分擔

若是私管的問題 那就再來討論該怎麼處理 應請專業人士來鑑定後再來討論相關後續 但是樓下鄰居還是態度非常強勢的認為就是2樓的不對 甚至還丟下一句話說 不用跟這種人講 直接走法律途徑 由此可證存證信函上所指的根本與事實不符

之後又在3月8日臨時召開調解會  本人也是當天下午才被親人告知因實在太臨時 無法出席 也很有誠意的打電話調解會那邊說明原由並協調看可否更動時間 但是 調委會那邊說對方很強勢 表示今天不來就直接走法律途徑

請問 1.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該如何處理 難道就只能等對方提告再來反駁嗎?還           是能有什麼方式來自保?

       2.他們在尚未釐清有無漏水事實及修繕責任之前 一直以法律來威嚇 試             圖讓我去負擔所有的費用責任是合理的嗎?

       3.此建物本人是於100年10月購買居住至今未滿五年 若鑑定報告下來             結果是本人所居2樓的責任是否可去找原建物所有權人來做承擔?因為           壁癌油漆剝落現象是長期居住所造成 本人取得建物權五年是否可照比           例來分?

非常感謝您的回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0 12:00

您好,

 

1、您可請求對方提出專業鑑定證明漏水責任歸屬,再行討論後續修繕金額之分攤問題。

 

2、漏水問題如果是房屋買賣當時所不存在,且賣方也未隱瞞認合屋況問題,則您較難向賣方請求甚麼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和和 105-03-09 12:08

請問律師

狀況:是社區的汙水及化糞池近日因馬達或故障導致汙水及糞水流向地勢較偏低的我的停車位積水,因為這些糞汙水導致車主需踩著髒水上下車還需自費洗車.

        請問:停車位雖為私人所有土地,但是是社區的設備造成停車位的淹積水,管委會都不需負責修繕或補強?可以跟管委會要求進行停車位加高或積水問的疏通?

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的維修、改良義務應該是污水、化糞池的馬達、管線等,不包含您專有的停車位。

2、不過您可以要求管委會排除該污水的侵害,並且賠償我方無法使用停車位、必須另外停車費用、洗車的費用等。

 

Eric-Lai 105-03-01 21:52

這次車禍僅有車損部分,有以下問題想請教專業的律師
1.對方估價單(原廠)與實際行情相差甚大,該如何解決?
我方(機車)估價單修多少報多少,也有請車行開立收據證明,少部分車殼受損實修3千多元;而對方給我的估價單卻高達2萬多元,現場他的車損僅有前保險桿(Honda Civic 8th),事後得知他報的價錢為改裝品全新修繕費用,且含有非我方毀損項目之修繕費用
2.對方事發當下未表示他是改裝,是我方自行查證他的前保桿非原廠,請問車損部分該不該賠他改裝品?
3.若關於民事訴訟,若和解談判破局,我方是否有權拒絕繼續和解調解,等待對方上法院提告,或者等2年民事追訴期?
到了法院,法官對於獅子大開口通常會有哪些保護我方之措施"?例如 : 折舊率之類的嗎?
若對方謊報其車損部分,是否也涉及詐欺, 估價單也未詳載修繕項目(改裝品名稱,僅寫「前保桿」)的話呢?
感謝律師團對們幫我解答,由衷感謝 ^_^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09: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零件費用的部份,可以主張折舊。倘若並未因為該次車禍所受到的回損而有修繕的必要,相關的費用我方可以拒絕給付。

2、改裝品的部份,倘若確實受到損壞,對方仍可請求。

3、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可以等對方提告即可。

4、到了法院,我方可以針對證據表示意見,法院自會斟酌。不過此類事件比較不會被認定涉及詐欺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ric-Lai 105-03-02 23:07

謝謝律師您的寶貴意見,我方仍希望以和為貴,盡可能以和解為主,謝謝 !!

阿隆 105-02-28 16:36

初驗時看到牆壁有水痕工務部門說不是漏水

只需要重漆油漆結果過兩天 我看到他在牆壁上偷偷打了3針

並無告知我有漏水情況 ,被我發現後,它們說可以不需要講

我跟代銷要求減少價金代銷說建商不願意配合

只說保固期間願意負責修到好

我對於他的補償方式不太滿意所以尚未進行複驗

可是代銷表明再不複驗就要告我毀約  

合約上並無明訂何時交屋,建議我該怎麼做

1.複驗但不過戶交屋然後投訴消保官

 2.不複驗直接投訴消保官如果後續流程沒跑  會有毀約的問題嗎??

如果複驗是否就代表同意建商的修繕方式??

你好:

要審閱買賣契約才有辦法詳細回答。 若在交屋前(危險移轉前)發現瑕疵,可以要求修補,或行使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要未顯失公平),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你所述建商負有保固責任,就算交屋後還是可以請求建商履行保固責任,若構成物之瑕疵還是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漏水之原因很多,有可能是防水層施作不實或有瑕疵,最好先釐清漏水之原因,以免權益受損。 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可尋求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8 21: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目前關於複驗之部分,您應參加並全程錄音錄影,避免您有違約之可能,可考慮與建商協商和解之方案,請求建商委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提出鑑定報告,說明漏水已修復完成,您提起訴訟解決,需考慮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瑕疵歸責事由,及修復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再加上您給付法院裁判費用及可能之律師委任費用訴訟時間等,不見得以訴訟解決較為划算,應考量所有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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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8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目前關於複驗之部分,您應參加並全程錄音錄影,避免您有違約之可能,可考慮與建商協商和解之方案,請求建商委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提出鑑定報告,說明漏水已修復完成,您提起訴訟解決,需考慮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瑕疵歸責事由,及修復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再加上您給付法院裁判費用及可能之律師委任費用訴訟時間等,不見得以訴訟解決較為划算,應考量所有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恩典 105-02-26 13:49

請問:公寓大樓樓上屋主無人在家,疑因電線走火引起火災,本人房屋受到波及,針對房屋修繕.清潔.住宿及家電維修,以及房屋汙名價值減損提出求償,對方認為我房屋出租,故他無須對我的房客之住宿及清潔等費用負責,而房屋在修復後無安全結構疑慮,亦無須付汙名化減損之責任.請問房客所受之損失,可以由我代為求償嗎?(因為其實我已經付錢給房客了)又房屋目前雖無安全上顧慮,但日後房屋買賣必須告知並簽房屋現況書,勢必會造成房屋價格減損,我可以提出求償嗎?需要提供甚麼證物來爭取求償金額呢?謝謝

你好:

可以請房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你,並提供相關費用之單據,由你對樓上屋主請求。 如果火災會造成交易價值之減損,可以請求賠償減損之損害,但相關金額需要透過鑑定方式才能釐清是否有減損,可請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6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火災鑑定報告及所受損失之相關單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uke 105-02-25 14:53
您好, 我家是在民國84年前所蓋的舊有違章平房建築(手邊未持有建物使用執照, 土地為向政府承租, 且房屋範圍內有小部分面積, 前幾年已被重新規劃成道路用地), 因已居住幾十年, 且屋頂也有漏水狀況, 故想要進行房屋修繕, 沒有要加大面積或結構變更, 單純去作整體屋況改善。請問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項或限制, 是否需要依據"基隆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第三條, 需配合留設內縮3.64公尺的騎樓?請再協助回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