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恕我直言,[ 拋棄繼承]這個解答可能會讓當事人陷入被告的糾葛當中。因為拋棄繼承後債權人還是可能會提起撤銷訴訟,把拋棄繼承的部分撤銷掉。是否採這個方法讓自己陷入被告,最後白搞了拋棄繼承,建議仍請三思再三思呀。這個部分另外一個律師可能是答太快忽略了這一塊吧…
二、如果是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之分割協議,讓這個有債務的繼承人也獲得相當的補償,這樣子債權人要撤銷的空間才會壓縮。至於分割協議如果把錢放在債務人帳戶中,那跟投降有什麼差別。如果分割協議後是拿現金而且留有證據,後續債務人要怎麼處理就看債務人了。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要還債權人[那幹嘛問],我們也是很佩服他勇於清償的勇氣;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把錢藏起來,這個地方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可能會有刑事詐害債權罪的問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事實經過:
我跟別人簽了契約合夥投資房地產(應該是委託借名-出名關係 我是出名人)
買了房以後因為觀念作法不合有些摩擦 現在朝向這個房產案子結束後就不在繼續合作了
當初契約上是寫今年底到期
內容包含借名-出名關係 分錢模式(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
問題:
由於有摩擦沒有共識 現在雙方都不想再簽延長合約
因此想請問如果"合約過期後 是否仍有約束力?" (我認為有對方主張沒有)
我試著自己查過 是
1.因為目前案子是在此合約下成立的 即使合約已過期中止
對此案來說 那些"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的約束力應該仍在
也就是如果後來有人毀約可以據此題告求償
2.此案在之前已經達成的借名-出名關係也依然存在
例如房子依然在我名下不會因為過期就自動變成到他名下
3.差別只是過期後 就不可以再以此合約來要求建立新的借名-出名關係
那就此案子來說 是否仍應盡出名人的義務 (應配合借名人合理/必要的要求?)
想請教專家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一定告的成,則要看贈與之時間是在蓋章前還是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於6月初請人做室內裝潢,未料卻是麻煩的開始。水電師傅自進場之後就狀況不斷,移房間內開關卻把門框震裂,裝配電箱則把另一面牆的磁磚打裂,拉線又把鄰居電話線拉斷,全室電線換新竟在客廳上方的橫樑挖一個大坑出來,挖之前完全未告知。發現時已用水泥填補,但我卻發現裡面有塑膠袋。詢問對方為何任意開挖,回說要找線。又問為何有塑膠袋,竟說是樑內原本就有。現在我因受不了要解約,對方要求支付6萬。但一開始就已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萬,第二期未開始。請問:(1)因對方不承認樑是他的問題,我打算找第三人來鑑定,該找誰較具公信力?一般水電師傅可以嗎?(2)找第三人來鑑定時,對方需在場嗎?(3)對方認為做的事很多要求再付6萬,因當初只有口頭約定及估價單,我可以因已付第一期款不需理會對方要求嗎?(4)事情未處理結束前,房子能另找人繼續裝潢嗎?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撰擬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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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小烏龜 的發言內容:
本人有欠卡債
問題1
假設父親過世後留有一間房子 ... (恕刪)
您好: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您的配偶跟小孩並不在您哥哥的繼承順序裡面。 您可以建議您的哥哥將財產贈與您的小孩,但需要負擔贈與稅等相關稅捐。 若您已經拋棄繼承,依司法院(73)廳民一字第0672號函、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及學說通說,均認拋棄繼承為身分行為,以尊重繼承人之意思為優先,故債權人不得依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之規定行使撤銷權,此部分您可以放心。 債權人會繼續催討債權,此部分您無法阻止,除非您有其他抗辯事由可以行使(例如時效抗辯)。但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修法後我國繼承制度改以概括繼承責任限定,如依相關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辦理,原則上不會發生夫債妻還、父債子償之情形。「人太好」的表妹做生意失敗,需錢周轉,因而向「人太好」借錢周轉, 「人太好」雖手頭也很緊迫,但為了不辱父母為他取的名字所代表的意涵,含著眼淚、帶著微笑、咬著牙齒的仍湊了100萬無息借給表妹,約定一年後償還。不料,一年過後表妹仍無償還100萬的意思,幾經催討後,「人太好」含著眼淚、咬著牙齒,笑不出來的委託了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表妹清償借款,訴訟前及過程中,「人太好」不知是真的人太好還是太笨,都未接受律師要先做假扣押的建議,直到法院判決「人太好」勝訴確定後,想委託律師強制執行表妹的房子時,發現表妹計畫脫產,這時才擔心的想要做假扣押。
通常在起訴前或是訴訟中,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脫產,得對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若法院裁准假扣押,債權人就可拿此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以確保到時官司勝訴後,債權人仍有債務人財產可對之強制執行,才不會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但有疑問的是,若是起訴前及訴訟中都沒作假扣押的聲請,等到確定判決後才要聲請假扣押,法院會不會認為既然已經終局確定判決,債權人即可拿此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無假扣押必要將聲請駁回?
對此,執行實務認為若經確定終局判決,因得拿該確定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則無假扣押的必要,若債權人於確定判決後聲請假扣押,應不予准許。但倘若該確定判決主文就債務人之清償,附有條件或是期限,則因為債權人須等待條件完成或期限屆至後,才能聲請終局強制執行,為防止債務人在此期間脫產,仍是有假扣押之必要及實益,為保障債權人權益,仍應准許假扣押的聲請。
所以,若是法院判決主文中載明「人太好」的表妹應在3個月內清償100萬借款,這時候雖然「人太好」的假扣押在確定判決後才聲請,但由於「人太好」若想拿此確定判決聲請終局強制執行,須在判決確定3個月後,故此時法院仍應審酌該聲請的必要性,若有防止脫產的必要,法院仍應裁准假扣押。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律師好~
去年底因我懷孕,我和男友想結婚,他媽媽逼迫他簽一張314萬的本票說簽了才要談婚事,結果男方父母皆未至女方家提親,也在未經許可下叫我從台北去彰化談細節時偷偷錄我們的談話,然後再請他女兒到我家拍桌大小聲一一細數我的不對(我不清楚我哪裡不對),我媽很生氣要我拿掉小孩,說這樣的家庭不好,婚沒結成,小孩也沒了,我因此差點尋短
事隔半年,我男友換了新工作,努力賺錢繳房貸車貸以及生活開銷,結果他媽媽拿出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要求我男友要拿台中的房子作為償還
我快瘋了,他媽媽一次又一次的一直擾亂我們的生活,那張本票也與事實不符,只是我男友怕花時間跟金錢就沒有提出本票與事實不符,所以我們就必須拿房子做抵押嗎?
有次我男友身上有多的錢,他拿給他媽媽說要繳車子保險的錢,他媽媽說你已經簽本票了所以不用繳了,哪有人用這樣去累積然後要我們拿房子去償還
另外~我男友台中的房子因為和代書有借貸的關係,目前房子不在他名下,請問這樣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嗎?

幾個月前
但方向是逆向
對方速度也滿快的!
但是我爸應該要負比較多責任
對方是送瓦斯的
當時瓦斯因沒綁好也散落一地
還好沒發生爆炸
但對方因為摔車而(骨折)
我爸機車車輪則被撞掉但還好只縫了三針當天就出院!
之後..
對方要求我爸支付醫藥費
所以已經20年(沒保強制險)了
我爸之前投資欠下不少錢
房子是我舅舅先買下的
讓他先把欠銀行的錢還清!
所以他按月要還我舅舅錢
最近奶奶又住加護 情狀不樂觀!
我妹妹最近要上大學
我都跟媽媽住一起
但我還是想為他盡點心力
希望對方不要獅子大開口
不然我爸可能會因還不出錢而坐牢
我也不希望看到這結果!
希望可以讓我爸有可以慢慢償還對方的空間!
還有我也想了解詳細的責任問題!
他很老實 我也不忍心看他吃虧!
他因為沒錢 到現在還不敢跟對方談和解




您好:
1. 要看您父親是否有授權您哥哥處理他名下的土地,若有授權,則您哥哥將土地賣出去的行為是合法的,至於賣出去的金錢,基本上是屬於您父親的,如果您哥哥將該筆金錢未經您父親同意據為己有,則有涉及侵占或背信的問題,您父親可以對您哥哥提出告訴,但是必須要在知道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也可以要求您哥哥返還。若您父親同意將這筆錢送給您哥哥,則您哥哥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此外,因為錢是您父親的,因此您們是無法要求您父親要如何使用或處分這筆錢。
2. 如果您父親有授權您哥哥將該房子過戶到您哥哥的名下,但又沒有同意送給您哥哥,則此時該房子就是借名登記,您父親可以向您哥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您哥哥返還房子。若您父親並沒有授權您哥哥過戶房子,則您哥哥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竊佔等刑責,您父親可以向您哥哥提出告訴,另外民事部分可以請求您哥哥塗銷移轉登記返還房屋。
以上,若有需要協助或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王友正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賣房子之價金,您及姊姊無法請求平分;針對未經父親同意,移轉不動產之行為,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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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先生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想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我目前有正當工作收入不錯(月入8萬),名下有不動產(坪數不大),先生之前曾失業但目前有工作(月入6萬),名下無任何資產(因曾有重傷害前科及民事賠償不願賠付,故資產皆不在本人名下,但夫家經濟狀況很好),先生脾氣很差常罵三字經,很多想法無法溝通,煙癮很重常抽完煙直接抱小孩,目前育有一女約10個月,出生至今由婆家(在雲林,我們假日回去時多由我負責照顧小孩)及娘家媽媽(上台北住在夫家房子,我下班後負責照顧,先生假日回來)輪流照顧,從在月子中心期間就一直爭吵,他阻止我餵母奶並惡言相向,出院甚至未出現由娘家媽媽協助我和小孩,生活很多摩擦,我想離婚但要小孩監護權該怎麼做?得到監護權的機率有多大?謝謝各位律師回覆及協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目前您應先蒐集證據,如配偶辱罵您之錄音;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證據證明由配偶照顧子女,對子女不利,由您照顧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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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這是一個差點害我家破人亡的詐騙惡劣份子。曾經是我妹的男朋友,也許在當他男朋友之前已經想好策略,要一步一步吸乾我們家的一切。
他的偉大計劃如下:
1、買一台二手賓士車送我妹,結果名字是我妹的,而這台車只付了頭期款,貸款是我妹在背。更扯的是車沒買多久,就跟當鋪借二胎三胎。
2、胡○○知道我妹一直想開店,結果就很大方的買了一透天店面,約兩千多萬,頭期款只付了一百多萬、名字也是我妹的。後來我們有把對方付的頭期款還給他。但後來也因為付不出來房子被拍賣了。
3、號稱要跟我妹結婚,又在仁武買了一間透天別墅,約一千五百多萬。名字還是我妹的,頭期款也只付了幾十萬。後面也是拿房子去借二胎三胎。
4、接下來沒錢了,叫我妹用信用卡去預借現金,信用貸款,結果錢也沒還。我妹在銀行欠了幾百萬、成了卡債族。
5、原本我妹自己有間兩房一廳的房子,後來也被胡○○拿去貸款。借款人還是我妹、而胡○○的媽媽當擔保人(其實他媽的信用早就破產)。最後錢也沒繳,房子也被法拍了。
6、後來又假借公司,需要周轉、我妹又向他的好姐妹借了一百多萬。因為錢都沒還、還差一點害對方憂鬱症想不開。
7、之後又假借標到工程,急需工程款,又逼我妹向我伯父借了兩百五拾萬。當然也是沒還。
後面這些事都被揭發後,胡○○和他母親當著我爸媽和我跟我妹的面,一直下跪道歉,並簽下將近五百萬的本票,還強調這些錢他們一定會還。請我們給他們一點時間。
結果過了七八年,他們真的慢慢還,前後加起來只還了二十多萬,還是我妹懇求才五千、三千的還,感覺我們是要飯的。
綜合以上條件,想請教有經驗的律師大德們
問題1:對方此行為,詐欺罪是否有機會成立
問題2:因為對方無任何資產和薪轉,欠我們的債務大概約伍百萬是否還有機會
可以要得到呢?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回覆,感恩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為借貸關係,則不構成詐欺;關於返還借款之部分,若對方無財產,借款清償之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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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實際核算後才知道
可以找代書協助算稅金
但要注意奢侈稅問題
或許可以用分次移轉方式節稅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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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第二次看房子 覺得不錯 然後在仲介的說服下 不小心簽了要約書800萬 然後叫我寫放棄審約期 確定看過 然後他覺得我開的價太少 他又自己寫900說要去跟賣家談才比較有機會 我也在後面簽了名
隔天跟他約還有賣家約 但沒見面到 仲介說賣家覺得太低 要再提高才可能大概950 但我堅持原來的出價800買 也跟他說800萬不行就沒得談 所以我就直接走人 (算是拒絕 但不知道可以撤回要約 所以沒撤)
過兩天後 仲介說賣家決定好900可以賣 但我還是堅持800萬 但他說我違約要賠償 不然叫我加到850也可以 接著我就去郵局寄出存證信函說要撤回要約 我沒看到也沒收到賣家的親筆簽字 不知道賣家是否真的有簽字要賣 現在該怎麼辦 我看網路是說賣家也要簽字後由仲介送回給買家才算買賣正式成立 如果賣家或仲介提出告訴 我有什麼有利的證據可以說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分割應該沒有問題
只要符合最小面積之規定
未臨路只是無法建築
但應無不能分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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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交屋後發現外牆龜裂且多處澎貢,內牆出現裂痕,看屋時完全沒提瑕疵部分。早在交屋當日有發現內牆裂痕,房仲表示該為粉刷裂痕,後來前屋主(投客)答應修補,便進行交屋付清款項;近日發現外牆異樣通知房仲後表示要我方自行找工程行評估修繕費用並代轉達前屋主,房子是近30年3樓公寓,請數家工程公司做修繕評估,均表示施工不易,需吊掛敲除澎貢牆面重新填補,費用至少數萬。後來投客有與配合泥做師傅到現場勘查,對方師傅表示該處外牆他無法作業,隨後房仲便以依現況交屋,強調對方很有誠意想幫忙,並以外牆不在保固範圍內之說詞推託,投客儘同意提供7000元作為修繕補償。雙方僵持不下,請問此情況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或請前屋主依照我方工程公司的建議修繕?外牆真的是否不再保固範圍內? 倘如是,房仲是否有未盡告知職責之缺失? 這種情況只能自認倒楣嗎? 麻煩指教 萬分感謝


stefan您好: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若出賣人有保證房屋之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之情形,您可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具體情狀須依買賣契約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若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之侵權行為,則需要證明出賣人或仲介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例如:故意隱匿該瑕疵。 出賣人願意依照您的要求修繕當然無問題,但當出賣人拒絕時,民法買賣契約並無瑕疵修補請求權之明文,須視您訂定之買賣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判斷其效力。 外牆是否在保固範圍內需要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認定。 房仲是否未盡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第26條、民法第567條之義務,而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須視房仲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或可期待房仲有能力知悉並告知該瑕疵而定。 由您的文義觀之,您購買的公寓坐落三樓,外牆應係共用部分,您可先向管理委員會詢問可否由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此部分費用會由公共基金支出。 具體情形仍須審閱相關文件後才能判斷。
一、如果要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除斥期間是六個月,要特別注意。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至遲應認原告於101年4月22日已發現瑕疵存在,而通知被告有應由被告負擔保責任之瑕疵,然原告遲至102VVSJ2月5日始提起訴訟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有民事起訴狀所蓋本院戳章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所得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已因逾6個月除斥期間而消滅,自 不得再為請求] 。從這則判決摘要,可以知道如果你要請求減少價金的話只有六個月時間。
三、我不建議你解除契約。
四、還有,這個地方同一則判決還是採認可以不同的請求權基礎請求賠償,摘要供你參考[ 買賣標的物如係物定物,於契約成立前已發生瑕疵,而出原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致買受人不知有瑕疵仍為購買者,則出賣人所為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務之本旨,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1122號判決意旨]…自得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不受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限制。
五、買賣標的物瑕疵會因為契約約定之不同而有不同效果,這個部分還是建議你找個律師現場談一談吧。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屋主及仲介無法協調處理,欲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必須考量可能須負擔土木技師鑑定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若請求金額不高,是否仍花費高額之訴訟費用,您應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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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跟先生因為他一再接近一位新進女同事開始有爭執,後來搞一些手段逼我離婚,有一次氣到簽了離婚協議書,簽字後他帶小孩租房子,因為證人是他私下請同事簽的根本不合法,所以我又去訴請離婚無效恢復婚姻關係,他當然不服法院判決不願意搬回來,一拖就拖了半年 ,有一次我從小孩手機防丟失功能裡的錄音功能錄到他跟那女的上床的聲音,怕錄音證據不足構成通姦罪想抓姦在床,這段期間先生變的不想要小孩想丟給我,因為小孩的事我氣到衝到他公司找他, 可是又不敢面對我談一直躲我,我只好去找那女的理論,那女的一出來就很囂張的態度還拿手機對我錄影,當然我朋友也拿手機幫我錄影,問他不是很清高說她不是說我先生不負責不可能跟他在一起怎麼又跑去跟他上床?她很囂張一直強調她難聽話說很多是我老公纏著她,說我老公拿著離婚協議書跑去找她還搞自殺,爭執中有點混亂,雖然她沒說上床但有承認是我們離婚她們才在一起,還說她也是有她的需要,又說她現在不要他了,她想撇清關係故意說她很久沒跟我老公在一起,可是我錄到的上床聲音是兩個月前的事,我們恢復婚姻關係都半年多了她不可能不知道
想請問之前上床的聲音加上她自己承認的影片,這樣告通姦罪能成立嗎? 如果要要求民事賠償是一起提出還是先告通姦?
還有之前我知道她們的事我有打電話罵她一句死破麻,可是知道是我老公的問題時我有用line跟她道歉,爭執時她也有說,可能去找她讓她腦羞成怒,態度超級囂張叫我要告趕快去告她,說我之前罵過她她也可以去告我,還是說我不是有房子可以賣掉看怎樣賠償她,她這樣算對我恐嚇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成立您須證明對方有與您配偶發生性交行為,且知悉您配偶為有婚姻之狀態,否則尚難以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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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土地仍為您父母所有,可請求對方給付使用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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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確實已經拍賣
但只是沒有過戶給對方
那麼你無權請求任何租金或要求買回
因為對方是合法占有該房屋
但是我建議你不要主動去提及這件事
否則他可以打官司請求你返還
當然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
不宜在此說明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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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需蒐集錄音證據,證明您母親為向您男友借貸,且有拿取相關借貸金額,並不願意歸還,若有以上證據,可聲請假扣押,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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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即使雙方離婚,由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機會亦較為高,不用簽切結書,實質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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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結書在法律上是無拘束力的,但是有的人簽了之後就會相信他有效力,特別是在律師事務所簽的切結書。
二、只是,有一天,如果他問了別的律師,就會發現這個切結書沒有效力,然後繼續跟你爭監護權。
三、監護權及探視權的部分是可以協議的,如果協議內容沒有不利於小孩的話是不會被推翻的。
四、如果你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要對小孩好一些,那麼對方要爭監護權會很困難。
五、要多拍一些跟小孩的溫馨的照片,小孩子到就學的時候聯絡簿要用心寫;如果小孩已經夠大了,你可以教小孩寫陽光日記,讓他儘量去寫下跟你相處很開心的事,這樣的話你的監護權會更加的穩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