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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104-07-28 00:25

A過世後,名下留有一棟房子繼承人有BCD,B申請了公同共有繼承,而CD同時卻私自出租於他人不當得利,試問,B在民事上及刑事上的請求權基礎?

沈恆 (沈律師) 104-07-28 04:18

您好!

公同共有物CD多數決就可以決定出租,並不會成侵占,但B可以民事不當得利請求分得租金利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8 06:05

公同共有準用分別共有規定,其管理只要人數過半加上持分過半或是持分逾2/3人數不計,該管理行為為有效,而出租就是管理行為的一種。

104-07-27 13:54
您好: 我爸爸住彰化市中正路(房子是我名下),日前隔壁蓋房子(鋼骨已到四樓尚未灌漿)建商為圖蓋房方便將我的房屋屋瓦切一整排約5公分的寬度,打電話給建商其口氣非常差,我已到派出所報案警察也到現場照相(派出所?很忙尚未開三聯單) 我想請問: 1.是否能告刑法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罪 2.要告屋主?建商?建築師? 3.能申請他們先停工嗎?否則再蓋下去我的房子無法恢復原狀 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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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29 10:16

您好:

1、如果確定對方是故意為之,確實可提告毀損,至於要提告之對象,依您內文看來,既是建商授意,便是提告建商。您可先以建商為被告,直接向檢察官按鈴申告,或委任律師幫您提告

2、本件主要是牽涉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及對方後續可能會侵害您所有權之問題,您亦可向對方起訴民事侵權行為和對方有妨害所有權之虞,並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保您的權益。如有問題歡迎親臨本所或來電本所詢問。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啊圻 104-07-26 21:46

我跟我女朋友下個月滿十七 我們一起在外面租房子然後一起工作 女方家長同意 但是我媽好像因為不喜歡他 然後一直說要報警抓他 然後讓他被關 這是可以成立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若您們均是自願而無強迫性,尚不致於構成刑事犯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6 21:57

您好,可能會有和誘罪之問題。

小君 104-07-26 20:03

律師你好,

 

請問,我先生兩年前有憂鬱症,服藥三個月後就不吃了(有用藥記錄單)。

不吃藥後,脾氣變得很壞,常摔東西(一年多前有錄到摔東西,小孩在旁邊看)。

後來發現他上外遇網站(有他在外遇網站大頭照和自我介紹的照片)。

最近他還上愛情公寓交友,和買春,(有他和喝茶小姐的line對話)

 

最近,他要求我把結婚時買我名字的房子過戶還他,我不肯,所以他就以此不給我生活費(已經一個月了,我有錄音)。

 

他還說,房子過戶還他,他要告我惡意侵佔(有錄音)。

 

他脾氣很壞,2和7歲的小孩很怕他,小孩常常說,爸爸亂丟東西,愛睡覺,愛看電視,爸爸家庭暴力,碰!碰!(有機會會錄小孩的對話)

 

女兒都有寫日記說,爸爸罵人,丟東西。

 

而且他都不跟小孩玩,也不關心小孩小孩生病看醫生也不載我們去。看醫生的收據我都留著。

 

 

我想問的是,

 

這樣可以請院判離婚嗎?1.

有暴力行為,影響到小孩。2.

心不在家,不陪小孩

3.都和別的女生聊天打屁,不顧老婆感受。

4不給生活費

 

監護權,以這樣的情況我要的到嗎?有勝算嗎?

 

目前是家庭主婦,專職顧小孩,我有時間會手工縫些布製品上網賣,月收入平均5千元。有護士,保母執照,將來可以在家顧別人的小孩,和照顧自己的小孩。女兒的聯絡簿考卷都是我簽名的,平日的功課也是我指導的,女兒有氣喘需要特別照顧,兒子目前還在喝母奶。娘家在對面,父母很支持我,假

日我獨自帶小孩出去玩,都有照片。我還要準備什麼或是做什麼對我有幫助的事嗎?謝謝

您好:

若您無法協議離婚,就必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或依照同法第2項以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才可能判決離婚。 依您的陳述,您若有聲請保護令對您將來離婚訴訟及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會有很大的幫助,其他如未盡扶養義務、上愛情公寓均可能用來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可以維持。您應在能力所及之範圍內蒐集證據或尋找有利之證人並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具體情形仍需要依照證據才能判斷。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6 20:35

您好,關於的問題,依據您的描述,有機會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裁判離婚,但是建議您要蒐集相關之錄音證據

房子可以不要過回去,但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離婚後,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

若對方有經常性之精神會肢體上暴力行為,也可以蒐集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又關於小朋友監護權之部分,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再者,若孩子從小都是由您照顧,基於法院通常不欲變動小朋友之現況,這點對您有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20:41

您好,針對您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訴請裁判離婚、爭取監護權扶養費及請求損害賠償

訴訟內容繁雜,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法律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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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有家暴情形,則可以先聲請保護令,以利後續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白 104-07-25 15:22

你好 有件事情想請教一下 我內人父母均不在與阿嬤同住(房子用租的),她的叔叔於民國91年買入一間房子(磚照中古屋價錢不清楚所以也不知道已付款多少),於民國97年時說諒及我內人要照顧阿嬤生活,詢問過內人同意,便將房子過戶及買賣給內人(內人目前還在背房貸),最近她叔叔資金周轉不靈,便向內人提到這間房子當時是好心過戶,現在需要內人將房子過戶給她,至於內人當時買賣多少就還多少給內人,否則就要提告侵占
請問這樣我們該去理會她叔叔嗎?內人是否算侵占?我們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5 22: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時是以買賣的方式轉讓給您的配偶,則您的配偶已經取得所有權,不會有刑事侵占的問題。

2、不過還是要釐清當時後有無清償價金,否則對方可以解約要求返還房屋

小白 104-07-26 10:50

請教曹律師 清償價金是什麼意思?

那叔叔如果主張當時因看在要照顧阿嬤而低於市價賣給內人將追討符合市價部分金額這樣是否合法  

以上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20: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主張並不合理。

算是半買半送,則無理求再行請求送的部份的價金。

狐狸 104-07-25 14:33

父親癌症後

小兒子在台南沒資產底蘊,鮮少有機會回家照料

而嫁出卻幾乎沒聯絡的大女兒便開始經常回家

住進安寧病房後小兒子曾要求接父親回工作的地方照料(新樓醫院

(備註。大兒子28歲單身在台北,但與父親關係不融洽

(大女而29歲已婚在花蓮,小兒子20歲在台南

大女兒對此表示反對,因此父親留在台北,大女兒也往返照料著

直到父親過世後才出現問題

 

父親過世後,三名子女發現各自的保單被質借了不同的金額

小兒子90萬、大兒子55萬、大女兒10萬

以下列出資產資料

台新銀行約130萬現金存款

花蓮土地有兩筆各230萬的農地

與小叔的女人合購的房子,借小叔女人的錢約250萬(脫產)

 

大女兒因保單被借的少,要求資產均分(負債不均處理)

大兒子與小兒子反對(因為被借的多,均分還是負債)

期間討論許久皆未有下文,小兒子前往花蓮發起和解

和解條件中

和解最後一項以大兒子給予大女兒20萬作為條件,讓大女兒答應和解條件

主要和解方式包括先用資產清償負債再做三份劃分

後來因和解書並未詳細列出以資產清償負債之方式

於是台新銀行拒絕提供幫助,

又卡回了需要三人同意才能領出繼承戶頭金額

三人相約共同找代書處理,但大女兒一而在再而三拖延放鴿子

因此大兒子拒付和解書中的20萬給大女兒

大女兒向法院申請凍結大兒子資產,於是事情拖到現在近兩年了

 

然而小兒子這邊有個問題一直沒處理

被拖延的90萬質借保單於今年9月將要付近7萬的年息

而小兒子22歲,無能力付出這利息,如果未處理保單將會解約

保單質借金額確定是父親過世前2年內借出,因此列為負債

 

而我是那個小兒子..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對於姊姊種種惡劣的行為已不詳述

如果保險解約該留存哪些資料作為日後追究的證據

沈恆 (沈律師) 104-07-25 16:12

您好!

遺產本來就應先償還債務之後再分配,既然繼承人無法全體達成分割協議,可提出遺產分割訴訟,將所有的爭議一次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anny 104-07-25 14:26

【事件概述】

廖男承租本人房屋

約在二年前,廖男在沒有告知房東的情況下,

「人搬離,私人物品全部仍放在租屋」,

本人今年5月初收到瓦斯催繳帳單後再進而追查水電費帳單才發現103年3月後廖男也都無繳費,才知廖男已不住在租屋(但物品仍在未搬走)。

 

本人於今年5月上旬與廖男討論租屋之事予欠款費用之事,

廖男承諾會在「5月底、6月初」將物品搬走,歸還租屋

但截至今日,廖男的物品依然「在沒付房租的情況下,堆放在屋內」。

本人多次與廖男溝通,未獲善意回應,

故於104年7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請其8月8日交屋

廖男非但不回應交屋要求,且揚言要提告房東

 

 

【廖男要提告房東的原因:房東友人寄放戶籍】

本人曾在未告知廖男的情形下,答應友人將戶籍寄放在租屋地址,

之後廖男提出異議,本人隨即道歉,

並於102年10月24日前往新店戶政事務所將友人戶籍遷至新店戶政事務所,而新店戶政事務所也正式於103年3月3日正式將友人戶口移出,目前友人戶口在新店戶政事務所.

 

但廖男現以下列理由刁難房東

 

廖男聲稱受到追債信函與電鈴之騷擾,若房東不改善,將終止租約

且要提告房東,要求精神賠償與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所有廖男支付的租金

 

本人對廖男的說法無法苟同,原因如下:

不論友人的戶籍是否在租屋處,廖男始終住在租屋

(即使廖男現在不住,但物品在屋內,既沒歸還鑰匙,也未告知房東正式搬離終止契約點交房屋,形同繼續居住)既有居住事實,怎可不付房租

所以廖男要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的所有租金,實屬不合理。

而其間廖男還曾告知房東有時會至國外出差故房租會無法準時匯出,故意讓房東以為其還住在租屋處,實際上卻人已搬離但所有物品仍全留在屋內.

 

再者,追債之騷擾行為,非本人所為,

廖男若要追究,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受到威脅或恐嚇錄音或錄影或是有鄰居舉證)證明確實人身安全上受到威脅再向執法單位控訴騷擾他的人。

 

【廖男積欠費用

水、電、瓦斯費

廖男自行搬離,並無告知房東,本人直到收到催繳帳單,

才知他積欠近兩年的水、電、瓦斯費,導致水錶、電錶被拆除!

遂於104年5月6日廖男才與房東結清103/1~ 104/3的水電瓦斯費用及104年1 ~ 5月的房租

 

目前廖男尚積欠104年6月的房租11000元及水電瓦斯費尚積欠584元 (7月份房租也尚未給付,但契約上是載明每月月底前須支付)

 

3.管理費

廖男積欠103年1月~104年7月的管理費,而房東為了避免損害其他住戶的權益及觸犯所謂”惡鄰條款”故房東已於104年7月10日將管理費共6960元(103/1 ~ 104/12)交予管委會

(經詢問後管理費是每半年收一次) 

 

要特別說明的是:

廖男當時來租屋時,本大樓沒有管委會也沒有收管理費,

所以簽約時,本人才會告知廖男「無管理費」。

但後來管委會成立且開始收管理費,管委會和廖男都沒告知本人,

所以本人對「管理費」一事毫無所悉,再且本人自93年購屋以來也未曾住過此處,完全不知後來的管理費何時開始產生. 基於當時租屋契約未載明管理費,本人願意退還廖男在承租期間已付的管理費,但廖男必須檢附繳費證明,否則本人無法確認要退還的金額。

檢附所有其支付的管理費憑證或單據予房東,房東才能根據實際發生的日期及費用將廖男所支付的管理費退還.

 

另外本人已在7/6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屋將收回自用,請其8月8日下午2:00與本人進行房屋點交

 

我想問的是:

1.   如何做才能收回我的房子 2.   如何做才能拿回房客積欠費用 3.   廖男所謂的「提告」是否成立?

 

沈恆 (沈律師) 104-07-25 16:20

您好!

先終止租約才能要求返還房屋,如果扣除押金房客再欠二個月房租房東即可終止租約。另外,應直接向對方請求給付租金費用,如果沒效果,則可透過法院程序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ana 104-07-24 23:58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們:
我母親與父親在結婚時買了一間房子,當時登記的名字就是母親的名字,離婚時,協議書上是說房子歸母親,但是現在父親不斷回來跟母親要回房子,並且疑似有跟蹤騷擾母親這方的親人,以及到母親公司影響了母親的生活, 請問父親是否有權力回來要房子?當父親進家門擾亂我們生活的時候,是否有什麼措施可以防止?能怎麼處理?麻煩回答了,謝謝!

您好:

原則上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該人的財產離婚時已經約定房地歸您母親所有,此部分應無任何問題。 若有騷擾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制止騷擾行為。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本所回覆如下:

一、若當初離婚協議書記載房屋歸屬母親,原則上您父親無法主張權利,不過,實務上有所謂『借名登記』之情況,假使您父親可以證明房子只是借名登記給母親,他才是實質所有權人,法律上仍有空間爭執房屋所有權

二、請以家人安全為優先考量,務必蒐集父親的騷擾行為存證,若父親行為已經構成對於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威脅或控制等,則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行為,依法可以聲請保護令。另外,也可看父親的行為情節,提起恐嚇傷害妨害名譽刑事告訴。

三、貴方情況涉及財產與人身安全,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絡: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 02-27068809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5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請求無理由,可不予理會,若父親有騷擾之情形,可錄音錄影蒐證後,視證據內容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葳 104-07-24 23:01
高中時期因為家裡環境不好去讀了建教班 三年內存了不少錢 因為有想到之後要買房子 畢業後當完兵又回到原本工作的地方繼續努力 後來想說差不多可以買房子一家人一起住(之前家人就常常為了錢起爭執)想說環境改善了應該會比較好 後來頭期款母親從我簿子領了108萬 加上她的32萬 我自己貸款貸了250萬 買了一棟房子 四年半以來到現在家裡一切水 電 網路 電話費 過節等也都會給他們錢 房貸也都是我自己在承擔 隨著房貸越繳越少 近兩年父母親卻動不動就打電話來亂 傳訊息恐嚇威脅 甚至到我工作場所亂 而女朋友也常常被潑及到 他們希望我把房子過戶給他們 好讓我哥哥跟弟弟下半輩子不用為了房子的事情擔心(本身母親就有一間房子) 近期我申請了保護令 結果他們也去申請 也開庭了 可是他們卻在法院一起說謊說我打他們 當時是他們跑去我工作場所亂 當天回到家又故意擋在我房間門口不讓我進房間 後來我女朋友進門我母親拉扯她的衣服跟頭髮不放 情急之下我咬了我母親要她放手 經歷了這些事我選擇先搬出去 可是我想把房子處理掉 畢竟是我花了8年的時間努力來的 有溝通過如果賣掉會給他們一半以上的錢希望他們不要一直來亂 可是它們卻變本加厲要我搬出去 房子過戶給他們 地契也在他們那 如果我想處理請問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房屋所有權人,可請求對方返還房屋給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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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5 19: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直接出售該屋,有部分的買家會願意購買。

2、倘若沒有買家購買,則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搬家,然後再提起訴訟請求遷讓房屋

3、保護令的案子倘若還可以救濟,建議不要放棄,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否則對您日後影響甚大。

阿偉 104-07-24 21:15

律師您好:目前我老婆的父親(是養父)已過世,她大嫂要求喪葬費及母親(養母)的安養院費用要求我老婆要跟他們要一人出一半,目前已知是我養父有一塊土地,另外我老婆的阿公那時代有一棟房子那時候是直接過戶給我老婆的唯一大哥,也就是那棟房子是我老婆她大哥的名下,平常我老婆都會拿些費用給老人家當生活費,在她養父過世後也有拿10萬元補貼喪葬費用,我們沒有要與她大哥分任何財產,也就是一毛錢都不會拿,請問後續她養母的開銷費用一定要跟我老婆的大哥平分支出嗎?如果我們沒有支出該筆費用是否會構成棄養罪? 另外如果非得要平分支出 我們是否可要求房子土地也要平分??(房子部份有證人可以證明是上一代留下來的),PS:目前我們已申請好拋棄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太太仍有扶養義務,但不付扶養費並不代表即會構成遺棄罪,而本件您太太也可以主張繼承權,當然是否主張,就看您們的考量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4-07-24 14:55

事情是這樣的......

民國85年,我們家向某前住戶買下了某社區的五樓,並且另外向建商買了69號停車位,因此車位並不在房屋權狀書的範圍內,當時只需要向管委會登記停車格號碼。幾年後,我們又買了一格停車位63號。原本的69號停車,我們私下和我嫂嫂(同樣社區住戶)口頭交換停車位。因此,當時我們所擁有的停車位為63號及58號,不過管委會登記簿上的依然為63號及69號。

民國95年10月,我們搬家至同棟大樓的八樓,並將原本的五樓轉賣給了謝某。當時買下了八樓房屋附有56號停車格,我們也將63號及58號停車位一併轉讓給謝某,不過也沒寫在房屋權狀書上,只需向管委會登記。當時,我們的停車格為56號,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58(管委會登記簿上仍是63號及69號)。                            

不過,當時謝某表示58號停車位他不方便停車,因此要求我們借他停56號*,我們停他的58號,我們口頭答應了。

*註:謝某在95年買下我們的房屋之前,只是同社區的某租戶,並且長期占用56號的停車格(停車格的主人當時有房子在此社區,不過並沒有住在這裡)。

我們的停了58號停車格一段時間後,發現車子多次被某惡鄰蓄意破壞,當時報警了3次,但由於58號停車格為監視攝影機的死角,因此並無抓到犯人。在此之後,我們改停在有監視器攝影的65號停車格,65號停車格屬於建商所有,不過當時建商沒有繳交管理費並無上社區前來巡查,因此我們也就這麼停了好多年,但是我們仍然持續繳交56號停車格的管理費。

今年社區管委會大動作清查各住戶的停車格,並要求建商支付空房屋空車位的管理費,且呼籲各住戶勿占用建商的停車格否則將進行開罰,同時在社區公告欄上公告各住戶所登記停車位號碼。這時,我們才驚覺我們的停車格於民國101年時,被謝某與時任社區主委私下竄改,以致我們的停車格被竄改為69號*,而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及56號。

*註:實際上我們的車格為58號,69號停車格則為嫂嫂在使用。

現在,我們要求謝某停回他的停車格,56號停車格我們將收回自行使用,卻得到他的回絕,理由是管委會登記簿上56號停車格為他所有,堅決不肯讓步。我們現在也只能依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侵占偽造文書事件。

我想問:謝某自行與時任管委會主委竄改登記車位之事是否合法?當事人(我)從來沒有收到任何管委會、時任主委或是謝某通知更改車位一事,我想這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違法行為。

我方試圖想與謝某召開調解委員會和平解決此事,但由於謝某堅持不肯,甚至揚言法院見,我想我於謝某已無話可說,並且決定正式向他提出告訴。

想問:此案件是否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之行為?且竄改登記簿之事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並可否要求謝某支付精神賠償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該是涉及侵佔罪。

2、提告前建議應該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及管委會將車位返還。

3、屆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不過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返還車位,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彙整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亦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鄰居間若能調解解決糾紛,日後也好相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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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a 104-07-24 14:05

你好 ,我是買房,房子已於六月過戶完畢 ,當初仲介與屋主告知並無漏水之情況 ,在買賣合約上亦勾選未漏水 。但在七月份發現多處有漏水滲水、滴水之情況病馬上聯絡仲介及屋主 ,也請多家廠商評估報價漏水工程之費用約7-10萬 ,但前屋主不接受此價格 ,只願意治標不治本的方式處理  ,約3萬元 。那請問有什麼方式可處理呢 ?漏水情況導致室內油漆不平 ,部分剝落 ,是否亦可請求賠償?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5 22: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依據適當的方式進行修繕,並且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失。

2、所謂適當方式,是指得以修補瑕疵,並且使房屋處於不會漏水的正常功能。

3、就您所述的方式,倘若前屋主拒絕,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丈夫外遇 104-07-23 21:15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我跟先生剛結婚不到1個月,但發現他在結婚前就有了外遇,還跟小三租ㄧ間房子住在一起,現在還是有跟小三會住ㄧ起,若我要離婚並告他們兩人通姦,在法律上我能爭取到贍養費嗎?還有他們會有什麼法律懲罰? 我該怎麼辦,知道真相後我好痛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婚後他們二人仍在一起,則可以對他們二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也可以請求離婚,且由於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也可以主張贍養費,至於刑事通姦的部分,應有他們性交之事證,無論如何,應蒐集他們有在一起的證據,在訴訟才能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22: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蒐證之後可以提告通姦罪,並且訴請離婚及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配偶外遇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贍養費之部分,若您上有謀生能力,似難以請求,但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亦可向外遇對象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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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證據不充足之其況下,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他人同居一室,即有超乎友誼之情感,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贍養費不容易

但是你可以跟他要損害賠償

不過你要有充分證據

才可以一次出手就成功

建議找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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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所述問題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 項所明定。此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故如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倘雙方有責程度相當,仍應准其各自請求離婚,方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又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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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晶 104-07-23 17:14

1.婚前協議書具法律效力嗎?

例如:如果出軌將給對方多少財產、每月給多少家用....等等

2.現在結婚,如果離婚是不是所有的財產,車子、房子、錢都要一人半?

婚前我的財產,這樣離婚後也要跟對方一半嗎?

如果婚後我媽過繼房子到我名下,這樣也要一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婚前協議書,只要經過雙方簽立,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以拘束雙方。

2、有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份,也可以簽立協議選擇分別財產制。

3、倘若是法定財產制,就婚前財產贈與所得財產也不會計算在內。

4、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並擔任見證,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協議書部分若雙方均同意,且未違反法律規定,即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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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104-07-23 15:48

大家好,初次發問,若有不恰當的部分再請告知,謝謝。

父親從我知道開始,吃喝嫖賭沒有一樣不碰,媽媽為了給我們孩子 一個正常的家庭忍了30年!今年初他決定退休(因私人債務問題不得不辦理)也是臨時的,媽媽甚至是後來才知道!拿到退休金時他原本說只要拿出一筆(將近400萬)即可以解決,但後即因債務沒有完全處理好,即以此為理由離家至今(也就是大家所說的"跑路")一直到現在,沒有回家,沒有關心過家務,打電話找我們這些孩子時就是為了拿錢或是當法院寄通知單來時一定要連絡他,他幾乎不曾關心!接著又因他自己的債務處理不當(他總說他沒有錢還,所以不和那些債主們見面聯絡)導致債主到家裡門口噴漆(前後已經4次了)鄰居對這些的冷言冷語造成我們很大的壓力,尤其是媽媽!因此媽媽想提出離婚我們也都贊同!因為父親一直以來都沒有改變過,曾經因為賭博欠債將家裡的房子偷偷抵押,連媽媽的名字都偷偷簽字竄改!直到去年我們才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家可以住!後來向他提起,但他總是避不見面,想請問那這樣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嗎?他的戶口應該仍在家裡尚未遷出,所以這樣也可以嗎?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16: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經常性賭博、酗酒、性交易等,倘若單純在外欠債,無法構成離婚事由。

2、倘若只有證人,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起訴。

1.裁判離婚要符合民1052內的10項事由

2.可能要請您確認手上所握有的證據是否可成為10項事由內的決定性結果

3.如有意離婚建議請律師正式諮詢確認後續行動, 由律師方面協助確認搜證方向作為日後訴請裁判離婚使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應可以對方未盡撫養義務為由

提出離婚訴訟

應該會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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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104-07-23 18:56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nbs ... (恕刪)

想請問若現在孩子皆已超過18歲,能仍以"未盡扶養義務"為由申請離婚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0: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先規劃好婚後財產,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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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26

您好,若父親長期不照顧家庭,還是有可能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要件,建議家人多蒐集一些證據,加上子女作證,應是有機會訴請離婚成功。

Jessica 104-07-24 15:03

對方今天又來噴漆勝智噴到鄰居家還灑了一堆冥紙,然後隔壁鄰居便去報案,我們也去報案!想請問這個是否可以當作"不堪同居"之理由呢?然後因為父親負債累累媽媽想辦分別財產制(因為怕好不容易有的房子又被拍賣),想請問一定要父親本人到現場嗎?因為他一定不肯的!這樣風險真的很大!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購買中古屋最常碰到的問題不外乎:坪數短缺、輻射屋海砂屋,以及漏水壁癌的問題,其中又以房屋漏水為最多數。而一般民眾最常問的問題,就是買到會漏水房子,究竟是要找仲介負責,還是找賣方負責,可不可以解除契約,要賣方返還已經給付的價金?

 

關於究竟該找仲介負責,還是找賣方負責,其實依具體情況各有各的責任,所依據的法律也不相同。

 

針對仲介,在買賣過程中,仲介依法應將動產說明書交與買方並詳細解說(動產說明書也是契約的一部分),也應該告知買方依仲介專業應該查知的動產瑕疵,並協助買方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所以如果仲介明知該中古屋有漏水的問題,卻故意隱瞞,或是過失而不知有漏水而未告知買方,仲介人員和所屬仲介公司應對買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賣方,賣方應對出賣的中古屋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賣的中古屋交屋前就會漏水,賣方對此有擔保責任。但要主張擔保責任,買方依法要在受領該房屋後盡速檢查(建議在驗屋階段就盡速檢查,並把驗屋放在交易過程中的前階段,因為已經給付的價金還不多時,有比較多制衡買方的籌碼),如果發現有漏水情況,依法也要盡速通知賣方(實務上通常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倘怠於通知,就會被認定承認受領該屋(意思就是不能主張該屋的漏水是瑕疵)。

 

至於可不可以因為房屋漏水,主張要解除契約而要求賣方返還價金。依法要因為買賣物有瑕疵而主張解除契約,必須要瑕疵非常重大,否則會被法院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而不接受。實務上,因為房屋漏水而要求解除契約,法院通常不會接受,除非具體個案的漏水情況確實是屬於非常重大的瑕疵。所以,實務上多半僅能請求減少價金,另外,如果賣方曾保證沒漏水的問題,也可選擇主張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pinkie 104-07-23 08:54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貸是我的名字,目前是弟弟在住。弟弟有意將房子過戶到他名下,貸款由他本人貸款。父母親不希望弟媳分到這間房子(兩人已結婚沒有要離婚,只是防患未然),請問現在如何處理才可讓以後弟媳在這間房子 上沒有任何請求權?

直接用贈與即可

但是房子貸款繳完, 就算贈與給弟弟後, 弟弟對房子繳的貸款也會列入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份(也就是有請求權)

如果不想弟媳有請求權, 那麼就贈與弟弟後還是由您繳房貸即可

這樣問題就會落在您與弟弟之間的金錢關係, 是否會造成糾紛就看您怎麼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弟媳可以主張權利的情形有二:(1)弟弟死亡後,弟媳依照民法第1138條為繼承人,繼承遺產;(2)弟弟將房地贈與弟媳。 您要讓弟弟取得所有權又避免這兩種情形發生,可以考慮信託,並在信託契約內詳細約定。 您只是單純不想讓弟媳可以主張權利,可以考慮過戶給弟弟的子女,但是一樣會有上述1的情形發生。或是維持現狀,繼續由弟弟承租或借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贈與的方式就不會在分配範圍內

遺產還是必須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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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29

若用贈與只是在剩餘財產女方無法向弟弟請求。

但若弟弟過世,繼承人還是可以就弟弟之遺產繼承

黃小梅 104-07-23 03:34

你好,我想詢問我外婆過世遺產的問題,因為我對這個不是很清楚,我姑姑是跟我們說我們是唯一一個可以繼承我外婆遺產的人,我上面有一個哥哥一個姊姊(我姊姊有欠錢,我哥哥已經有自己貸款房子,我姑姑說山上房子就我去繼承,),我爸爸媽媽都往生了,我外婆上山生的小孩也都往生了,可是都沒有任何孫子,只有甚我們這些孫子,因為我是原住民對這些東西真的很不清楚,想問說我外婆上山的那些兄弟姊妹,堂的還是表的,可以去繼承我外婆的遺產嗎?如房子跟山上的一些土地?如果真的我們是唯一可以繼承的人請問我的戶口要牽下去南投才能繼承還是說不用牽過去?因為我目前住台中,我出生就住台中了,若山上的那些親戚不願意還是要霸佔的話我們該怎麼辦呢?若他們已經把部份土地賣掉了該怎麼辦呢?還有我們若真的是唯一可以繼承的人我們應該要怎麼去繼承那些財產呢!他們有理由可以霸佔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23 04:37

您好!

如果外公已先過世,而外婆過世時子孫只有您、哥哥、姊姊,則您、哥哥、姊姊三人為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 外婆的其他兄弟姊妹繼承順位在您三人後面,單純繼承不需遷戶籍。 外婆的遺產已歸您三人所有,若被侵占,您可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以法律行動保護自己的財產。 若擔心被他人無權處分遺產,應趕快辦妥繼承登記為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06:19

1. 您與哥姊若是沒有拋棄繼承,其他繼承人是無法繼承,所以你姑姑說的沒錯。

2. 繼承跟戶籍無關,而且只要是外婆名下財產,都是他的遺產

3. 其他人當然無權霸佔,若有霸佔甚至任意處分等情,除刑事上可能構成侵占罪外,民事也可訴請返還遺產等。

黃小梅 104-07-23 06:4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外公已先過世,而外婆過世時子孫只有您、哥哥、姊姊,則 ... (恕刪)

謝謝你我還是有些問題想請教哦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繼承是當然繼承

與戶籍並無關係

建議你先去國稅局查一下

是否有未辦繼承的狀況

但你外婆的子女其實都有繼承

除非他們都拋棄繼承

但若確實是由你們繼承

那麼他們霸占土地你們還是可以趕走他們

他們不可能能賣掉

但這案子挺怪的

建議你找律師代書幫你查看看

並規劃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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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er 104-07-22 21:12

我自去年底對妻子提出離婚訴訟.

主要因無夫妻之實及生病時未照顧我.詳細訴狀如下:.

一.  主張訴訟之標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訴請離婚

 

二.  事實陳述:

1.            被告張妍羚與我游定承自民國90年一月結婚至今,行房次數平均一年不到一次.每次約她都有千百種理由拒絕我:你現在很髒,去洗澡.洗完澡他想睡.今天很累,大姨媽來,白天不喜歡,小孩子在家不方便,頭痛,肚子痛,全身有一點不舒服都不行. 2.             2012年1月份的某一個星期六,至今已經3年多.不僅是性關係,一些親密舉動,甚至連擁抱,都被他面帶厭惡地推開.即便從去年10月開始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至今,一樣拒絕任何親密行為 3.            .2013年三月某一個晚上下雨後在家樓下騎機車閃小狗摔斷腿,坐在地上不能動,連路人都會好心幫我撐傘,幫忙叫救護車.但當我跟她說我摔斷腿要坐救護車急救去了.他跟我現在外面下雨,他不想出門了.那次住院三天,他除了來拿走機車鑰,就沒來看過我 4.            2014年228動肛門廔管手術,開完刀不到半小時,他就吵著要回家,之後住院4天都沒來看我.術後2個月的復原跟包紮傷口,全都是我自己做,他連我傷口看都沒看過.術後我自己傷口都只能自己包紮. 5.            今年1月1號4天連假,我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發,在家裡痛的死去活來,他丟下我一人,帶著小孩去台北玩4天. 6.            今年1月29號動頸部椎間盤突出手術,住了7天院,他除了動手術完當天在醫院睡了4個鐘頭(睡飽就回家),之後只來兩天各待不到十分鐘就走了,我家到醫院的距離,機車不到5分鐘,他都不肯多花一點時間陪我.我現在算年輕,住院不需要太多照顧,他就已經愛理不理,等我老到臥病在床,到時候更不可能會照顧我. 7.            今年農曆年假6天,我剛動完手術,他本來也打算帶小孩回他母親的旗山家玩6天,把我丟在台中.後來剛好他生病掛急診住院作罷.他住院期間我還拖著剛手術完的病體去醫院照顧他 8.            未盡母親之責: 女兒從小就容易生病.小時候易發燒,之後則是眼睛長針眼,發炎容易紅,加上遺傳性弱視,很小就戴眼鏡.牙齒長不好,從6年級開始做矯正.帶小孩去看眼科,牙科都是我帶小孩去的,常常我下了班,看到他眼睛紅的誇張,或是摸到小孩發燒很燙,我才匆忙帶小孩去看醫生.而他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一次,小孩在幼稚園老師就說他上吐下瀉,要我們下班帶去看醫生.他跟我說,約了朋友要出去吃飯,叫我自己處理.我帶女兒去醫院吊完點滴,弄得很晚才回到家.好不容易孩子退燒,剛睡著.他打電話給我說被搶,硬要叫我丟下小孩去警局接他. 9.            我母親在走之前在醫院臥床從民國98年10月到99年6月,10個月時間,他到醫院探視不到5次,這5次幾乎都是我開車拖著他去的. 10.        我父親前年7月20號住院到10月17號過世,三個月時間,他去探視不到三次.澄清醫院只不到5分鐘機車距離. 11.        金錢觀:認識他以來,他就一直喜歡負債消費.還沒經濟能力時,就刷卡買機車.卡爆了,我幫他還.之後結婚小聘加上婚禮禮金幾十萬現金,要用來支付裝潢及家具費用,他全部用刷卡付,說身上要留一些現金,沒多久現金沒了,卡債卻沒還.我那時候就用信用貸款幫他還清,以為就不會再欠了,沒想到三年內幫他還了兩次二三十萬的卡債.後來越來越多致我申請債務協商,總共要還120幾萬.從民國93年還到103年底才還完.之間薪水最少時只有3萬,扣掉還款1.6萬,小孩及家用,每月不到五千元生活,沒錢吃飯他從來沒幫助過我. 12.        2013年一月他卡又刷欠10幾萬,我要求他提出分期付款還清後,到2014年10月,短短18個月,又欠18萬多,我再幫他還最後一次.到現在卡債又欠超過4萬,薪水只有2萬多,每月卻有一萬的債務在累積,真是太誇張了 13.        個人衛生習慣:他現在藉病辭去工作在家賦閒.每天除了看電視,玩手機.甚麼事都不做,房間亂.吃完的東西,隨手丟在桌上.即使發臭長果蠅也不肯拿垃圾去丟. 14.        動不動就說房子是他媽買的,是他的.你不高興就滾出去.你們兩個甚麼時候要滾?最終無法承受他的精神轟炸,於今年5月被趕出去住,鑰匙也被要求還給他,無法再住在一起.

 

綜合以上的事由,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在心理與生理皆已達無法再維持婚姻的地步,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判准離婚

三:雙方無共同財產.未成年女兒現在13歲,因原告我游定承有足夠經濟能力,身體可以負擔,與女兒感情良好,請求法官大人判決給我.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回應被告家暴控訴:被告對女兒教育從不參與;但每每女兒犯錯均大聲斥責,從小一直如此.為免女兒學到他的壞脾氣,多次要求他要好言相勸,凡事耐心教導,真的屢教不聽再處罰,而不是甚麼都不教,等他犯錯了再加以責備.但是,他總是不聽勸,而且對我加以挑釁,一再地說有本事你打我阿,有種你打打看.終致忍無可忍動手.第一次我把氣發在廁所的門,他再挑釁我才動手打他.之後即使他再挑釁,我也沒再動手,以致於女兒現在有樣學樣,一不高興就跟他一樣大吼大叫

出庭兩次了.法官都要求我要舉證,無奈這些不易舉證.請問我要如何補強?若不能補強,是否敗訴機率較高?我現在被迫遷出住所,是否會被他告遺棄?日後他要求我搬回去,並負擔他的開銷,是否可以拒絕?若勝訴是否必須與他分配剩餘財產?我有遺產一棟房子及兩百萬,另有一百多萬存款.

懇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對方對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次須提出證據說明離婚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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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以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本來即有相當之困難度,若無法舉證證明,恐難以離婚,當然若無法離婚,即無小孩監護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1:47

建議不要把全名打出來比較好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找個律師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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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三郎 104-07-22 09:58
我與表哥及嬸嬸共有一間50年以上的平房,土地是嬸嬸個人所有,房屋則是共有,今年四月間,表哥私自顧工將房屋拆除移為平地(約30坪),後來檢查官起訴對方是毀壞建築物罪,毀損罪。

請問這禮拜要開庭了,對方在偵查庭時供稱房屋已不堪使用,所以他拆掉,但是我們有以前居住的舊家具跟農具放在裡頭,房屋沒有傾倒或破洞,還有我們99年左右才剛修理好漏水部份,而且一再強調我們只有八分之一,私底下更威脅我媽說照比例賠償按照比例他只要賠2000塊(稅捐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只有三萬多塊)。這禮拜如果他一再堅持上訴他認為有利於他的證詞時,我該如何為自己反駁他,因為房子拆掉後他和嬸嬸馬上就把土地過戶賣出,我也無法舉證有關房屋現及裡面的東西,甚至連嬸嬸那邊明知他們是早就商量好這麼做,但是確沒有可以提告嬸嬸的有利證據,(提告表哥是根據他拆完房屋後向稅捐機關提出註銷稅籍)。這樣的案例,法官會不會給他緩刑或是讓我沒有求償空間的判決,到現在三個多月,對方也使終沒有跟我談過任何賠償事宜,請教各位先進我該如何在法庭上與對方辯論。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仍會成立毀損罪,但刑度不重,若本件對方已被起訴,則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萬 104-07-22 09:52

 

各位好,有個關於頂樓加蓋的問題想請教各位。 內文有點長,請見諒… 我一家住在20多年老公寓的頂樓加蓋,樓下則是住著親戚一家。 因為奶奶希望兄弟彼此能就近照顧,所以我父母剛結婚時就在大伯家樓上頂樓加蓋一間小房子做為新房。 樓下親戚家是親戚自己付頭期款&貸款買下的。 頂樓我家則是以親戚名義貸款一百多萬建造的(因親戚是公務員利息比剛出社會的爸爸優惠太多),但每個月支付貸款(支付給貸款銀行而不是親戚帳戶)的是我父母,親戚沒有出過一毛錢。 前幾年房價起飛後,親戚就開始陸續有些動作,表示他的雜物太多家裡不夠放,要求我們 把房子「還」給他,期間甚至還沒告知我們就擅自帶工人進入我家陽台施工(刻意挑我們沒人在家時開我家的門,事後還打算隱瞞,直到某天姑姑說漏嘴事情才爆發出來)。 爸爸不滿,和親戚吵了好幾次,親戚卻堅持我家是用他的錢貸款買的,所以是他的房子,而我們一家只是「租房子房客」,每個月繳的房貸則是「房租」。 但問題是我家都是我父母出錢一磚一瓦蓋起來的,20多年來家裡換過浴室設備和熱水器、 加裝採光罩,親戚知情卻是不聞不問,而因為在我們認知裡也認為房子是我們自己的,所 以也沒有要求親戚出錢。 一直到今天,親戚想吃下這個房子,才突然站出來大喊自己是房東,若這房子真的是他「租」給我們的,為何建造房屋的錢和所有的修繕費用都是由「房客」出錢,而「房東」卻 能坐享其成!? 由於我們家一開始就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所以也沒有簽下任何租屋契約,現在突然被親戚告知要求「還回房子」,爸爸的其他兄姐們也紛紛要我們搬出去還親戚一個公道。 (由於以上來龍去脈是我從這些長輩們爭執的過程中整理出來的,所以我知道他們其實都 很清楚事情的真相為何,但為什麼他們仍一口咬定我們一家人只是房客,這點令我百思不 解) 我稍微爬了一下文,大概知道頂加產權問題本來就比較複雜,不是屬於全棟公寓就是屬於 頂樓下一樓的住戶(這點似乎要依當初契約而定?),但我住的公寓鄰居們都是老住戶,對 於頂加產權屬於誰大家心照不宣,彼此客客氣氣,20多年來倒也相安無事。 雖然目前爭執還沒有結果,但因為爸媽已經上了年紀,每天爬樓梯上下沒有電梯的頂樓加 蓋實在太折騰,所以前陣子已買了間30多年的低樓層老房子,最近正打算搬家… 我想請教的是: 1、我頂加的屋子真的是歸親戚所有嗎? 若我拿得出當年父母繳貸款證據(存摺影本),即使是以親戚的名義貸款,也能主張房子屬於我們的嗎? 2、若不幸法律真的判定親戚是將屋子租給我們,我們是否有任何方法要求他償還當初建造房子和更換屋內設備的所有費用? 3、因為我們頂加並沒有蓋滿頂樓空間(房屋約佔3分之2,但不影響逃生動線),搬家後是否可以打開樓梯通往陽台的鐵門並鎖起房屋不讓大伯進入?(進得了對外陽台但進不了房子內) 住了20幾年的房子突然間沒了,爸媽當初辛苦還完的一百多萬像是丟到水裡,換來的是另 外20年的沉重房貸,但最令我傷心的是親戚的背叛…請各位幫忙…

因為對法律的了解不深,文章用語可能不夠精確,邏輯也有點混亂,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各位。


您好:

頂樓加蓋如果具備構造上、使用上獨立性,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原始起造人會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只是您未依建築法等規定申請建照、使照,屬違章建築(形式違建或實質違建要看情況),依民法第759,在完成保存登記前不得處分所有權(讓與事實上處分權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先不論)。您父親若是原始出資興建之人,在房屋成為動產的那一刻就會原使取得所有權。 雖然貸款是用親戚名義辦理,若能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原使出資興建之人等事實,不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若判定是租賃關係,您可依民法第431條規定,在租賃關係終止時,請求償還有益費用頂樓屬於共用部分,您使用頂樓要符合法律、規約規定,您當然可以阻止旁人進入您的屋內,但是您無法阻止管委會、區權人依法行使權利,請求拆屋還地或回復原狀。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由於您的案情複雜且涉及房屋產權,攸關貴方將來是否能繼續居住之權益,

以及雙方費用求償問題,因為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審閱資料,為避免判斷錯誤影響貴方權益,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諮商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貴方可在臉書留言、發訊息,或者直接致電、發電子郵件方式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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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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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68809 / 0920-917-920

小豬仔 104-07-22 00:39

律師您好:

請問,最近剛買了一間新房子,旁邊有一塊六坪大的小空地,因為公公眼睛看不到,所以想在那六坪大的空地蓋一個3.8坪的2f鐵皮屋。因為下面是水道…那時建商說能建鐵皮屋,所以才買。

但上星期四一搭就被鄰居禁止說那時水利地。不行蓋鐵皮屋。我們想找鄰居解決,約好星期一…結果卻先被檢舉,市府的星期一就來說不能建,建了就要拆,目前還沒收到違章信。

建商有列一張地籍圖,確定是我們的地。只是那邊的水常常淹,為了有利水通過,才留下水道。請問,那我們的地上建鐵皮屋是違法的嗎?還是因為搭建了二樓。因為這樣,我們連採光罩都不敢搭…唉,公公的房間都沒了…自已的空地卻不能使用…現在只能請求律師幫忙了… 煩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律師

清三郎 104-07-21 23:50

我與表哥及嬸嬸共有一間50年以上的平房,土地是嬸嬸個人所有,房屋則是共有,今年四月間,表哥私自顧工將房屋拆除移為平地(約30坪),後來檢查官起訴對方是毀壞建築物罪,毀損罪。

請問這禮拜要開庭了,對方在偵查庭時供稱房屋已不堪使用,所以他拆掉,但是我們有以前居住的舊家具跟農具放在裡頭,房屋沒有傾倒或破洞,還有我們99年左右才剛修理好漏水部份,而且一再強調我們只有八分之一,私底下更威脅我媽說照比例賠償按照比例他只要賠2000塊(稅捐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只有三萬多塊)。這禮拜如果他一再堅持上訴他認為有利於他的證詞時,我該如何為自己反駁他,因為房子拆掉後他和嬸嬸馬上就把土地過戶賣出,我也無法舉證有關房屋現及裡面的東西,甚至連嬸嬸那邊明知他們是早就商量好這麼做,但是確沒有可以提告嬸嬸的有利證據,(提告表哥是根據他拆完房屋後向稅捐機關提出註銷稅籍)。這樣的案例,法官會不會給他緩刑或是讓我沒有求償空間的判決,到現在三個多月,對方也使終沒有跟我談過任何賠償事宜,請教各位先進我該如何在法庭上與對方辯論。謝謝

Angel 104-07-21 21:31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有一個哥哥和弟弟,哥哥幾年前巳被我的大伯領養,大伯後來也過世了。哥哥至今仍單身。 月前我的母親過世,留下一間房屋,由於我弟弟辦理?棄繼承,所以我是唯一的繼承人。因家母生前希望我們能把房屋留給我那單身的哥哥,我和我弟弟也都無異議。因此,我在完成了繼承家母的房子後,以贈與方式,將房屋贈與過戶給我哥哥。(目前正在辦理贈與過戶程序中) 由於我哥哥身體也不好,他又單身未娶,想請問,萬一他忽然過世了,想請教他名下的遺產(包含我贈與給他的房子)將由誰來繼承?因為和他有親血緣關係的只有我和我弟弟,我父母親均巳過世,請問我和我弟弟可以繼承他的遺產嗎? 感謝撥冗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21:58

您好!

只要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您與哥哥間的親屬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您及兄弟姊妹都不會是哥哥的繼承人。若想繼承,必須讓哥哥依法終止收養關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00

您好,因為哥哥已經被大伯收養了,所以縱使哥哥過世後,您跟弟弟針對哥哥之遺產還是沒有繼承權,除非終止收養,回復到本生家庭!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恐無法繼承哥哥之遺產(若無終止收養),建議應先終止贈與過戶程序,可考慮以其他種方式替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ngel 104-07-22 13:13

 感謝三位律師的回覆. 看似"終止收養"是共同一致認為可解套的方式之一.

關於我哥哥的終止收養,想再請教以下問題:

1. 當初我大伯收養我哥哥主因是他終身未娶, 他是榮民,領軍人退休俸,並有一公家配給之宿舍,加上他個人多年的儲蓄, 他怕過世後財產充歸國有,故依法律程序領養我哥哥. 如今他巳過世有6年多了, 請問我哥哥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嗎? 法院會准嗎?

2. 如果法院准了我哥的終止收養,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我大伯的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我大伯的財產是否最後還是收歸國有?

3. 如果不辦理終止收養, 為免日後發生和大伯一樣的情形(我哥無法定繼承人), 我哥哥是否可以先立好遺囑,指定我和我弟弟為繼承人, 這樣他名下的財產就不會被充公了?

感謝各位先進律師再次的解答.

 

Angel 104-07-22 13:3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的回覆. 看似"終止收養"是共同一致認為可解套的方式之一.

關於我哥哥的終止收養,想再請教以下問題:

1. 當初我大伯收養我哥哥主因是他終身未娶, 他是榮民,領軍人退休俸,並有一公家配給之宿舍,加上他個人多年的儲蓄, 他怕過世後財產充歸國有,故依法律程序領養我哥哥. 如今他巳過世有6年多了, 請問我哥哥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嗎? 法院會准嗎?

2. 如果法院准了我哥的終止收養,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我大伯的財產是否最後還是收歸國有?

3. 如果不辦理終止收養, 為免日後發生和大伯一樣的情形(我哥無法定繼承人), 我哥哥是否可以先立好遺囑,指定我和我弟弟為他的繼承人, 這樣他名下的財產日後就不會被充歸國有了?

感謝您再次的解惑

 

 

 

西瓜 104-07-21 18:55

我的老闆自己打一張合約要我簽約,我有簽了名,只簽我的名,他付我到澳洲的機票錢以及每個月的保險費,以及包我吃三餐,但我也要煮給他兒子吃,並且說我不得解約工作內容
1.煮他兒子的三餐
2..打掃及整理房子
3.整理老闆的碩士課業重點資料
4.管理網站
他的合約上面沒有附註說合約時間要多長、 就叫我簽了(但口頭有說要一年)也沒說一天做幾個小時,但我認為工作時間以及薪資比應該會低於基本工資。我拿打工簽證,所以可以在當地打工,在澳洲基本工資是一小時十七塊澳幣、 相當於台幣四百二十五元、 並且須給年假二十天、 他只想給我十五天、 請問這種合約是否違法?
以及在澳洲是否成立? 
我接下來如何保護我自己?
 非常謝謝律師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合約只是單純的勞務提供契約,只是提供勞務的地點在國外,並沒有違法

2、不過應該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都約定清楚,否則權益恐無法保障,倘若真的要簽訂,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審閱契約

西瓜 104-07-21 21: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合約只是單純的勞務提供契約,只是提供勞務的 ... (恕刪)

能不能請問曹律師,因為我領的是澳幣,是由他的澳洲公司出帳,以及聘用,以及我拿的是打工度假簽證,我自己付的費用
這樣我能不能讓澳洲勞基法保護,而不要走台灣勞基法,謝謝,
以及我如果突然走人,需要賠償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您人若是在澳洲,當可以向澳洲當地的勞工單位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iskin 104-07-21 14:41

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 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 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 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 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 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 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 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 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仍應按債權得受清償之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若未依比例償還,繼承人要以固有財產清償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siskin 104-07-21 15:59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建議您清查遺產及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並製作清冊以利清算

siskin 104-07-21 16: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經超過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辦理期限,您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展看看,如果不行,可以等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來聲請(債權人通常不會聲請),如果都沒辦法,您要自己負清算義務。

siskin 104-07-21 16: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 (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 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依提示內容,您父親的債權人應該是設有抵押權債權人,屬於優先債權人,依民法規定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之利益。」,也就是說抵押權人的債權本來就是應該會優先清償,所以你們只要是以父親的動產對價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並沒有違反上開規定,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此受到影響。

 

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只是限定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要特別注意一下。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證據的話,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勝訴的判決,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您不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就必須自己面對債權求償的繁瑣程序。由於不清楚您繼承遺產及被繼承債務狀況,在此無法給您建議是否直接清償現在出現的債權人。但還是建議您去了解一下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kitty 104-07-21 10:22

您好

我爸目前還健在,去年底我哥將我爸名下一棟房子過戶到他名下。一開始以為是用贈與的方式過戶,後來到地政事務所查詢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上面注明登記原因是買賣。請問這樣是不是表示我哥將我爸的房子買下來??那這樣為什麼在內政部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看不到這筆記錄呢??時間都已經過了半年以上了,請問這樣到底是正常還是不正常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10: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違法實價登錄,至多只是罰鍰的問題。

2、有無買賣交易事實應該從登記資料、資金流向等去釐清

一、可問你爸是否真的有過給你哥。

二、若你爸真的賣給你哥的話是合法的生前處分。

因為任何人都可處分其自有財產

三、若你爸不知情那你哥算偽造文書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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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默默 104-07-21 02:24

我在10年前經商失敗  和先生兩人積欠銀行200多萬 一直無力償還 未曾與銀行再接觸過.

大女兒已經畢業 若她自己存錢要買房子 是否需要提前先辦理拋棄繼承呢?

因為我負債當時她才國中 擔心 她置產後 會被查封.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須於繼承發生時才可拋棄,無法預先拋棄。

2、現行法已修改為繼承人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清償責任,也就是債務人僅能就您女兒繼

      承之遺產部分強制執行,因此原則上債務人無法執行您女兒自己之財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Terry 104-07-20 23:35

請問 我岳父名下有一筆土地 是年幼時繼承而來的 但當時由於年紀小 其兄長就將其中一部分土地拿來蓋房子  我岳父曾向其兄長討回 但對方央求等小孩長大在歸還 之後我岳父便僅口頭上答應   等其小孩長大後再向他討回  一佔就是2-30年不過 土地權狀在我岳父手中 這些年來 所有稅也都是我岳父在繳的 前些年其兄長過世 我岳父想將那部分土地要回 可是又不想直接面對 想直接將土地賣給房仲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直接將土地賣掉 會有什麼問題產生?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2:25

您好!

這種有爭議的土地,問題可能是賣不到好價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如果你父親擁有土地所有權就可以直接出售給他人,再由第三人來訴請拆屋還地,依題示資訊看來,你伯父要舉證有占有土地的權利應該也不太容易。 

阿勝 104-07-20 16:45

我想請問的問題是:在今年7月8號那一天,我母親私底下去找一間玉山行銷企業社(貸款公司)我母親以為是玉山銀行的體系,所以想向這間貸款公司貸款180萬,一些申請貸款的申請書有填寫了,貸款的擔保品是我家的房子,所以要拿房子的權狀去地政事務所做設定,但是要去地政事務所去做設定時,被我們阻攔了下來所以設定沒成功,我們也跟對方的貸款公司說明我們不貸這筆錢了(沒簽本票,房子權狀也沒設定,也沒拿對方貸款公司的錢),但是對方貸款公司說書面資料已經有填寫了,變成說貸款公司說這有違約金的問題,違約金的金額是180萬的18%大概是32萬多,我們因為沒簽本票,也沒拿房子去做設定更沒拿到對方的錢,現在對方要向我們追討32萬多的違約金,昨天也有寄一張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用手寫的)給我們

所以我們現在蠻緊張擔心這會有什麼問題的產生,所以想向各位律師拜託拜託請教你們,這會有甚麼問題或是法律問題產生嗎?或是說我們接下來該怎麼做才好,拜託各位律師能幫忙我們解答,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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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三凱 (洪律師) 104-07-20 17:48

消費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要收到借款金額,契約才會成立(生效),如您所說:沒拿到對方的錢,所以消費借貸契約可以主張尚未成立(生效),則契約上之違約金條款應可一併主張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針對違約金部分主張無效,即便有效,也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而要求酌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y 104-07-20 15:15

父親所贈與的老房子過戶一年,此屋為二樓加蓋鐵皮屋。打算重新整建,卻發現隔壁鄰居所增建的三樓,有部分就搭建在此房子的鐵皮屋上,範圍約一公尺,而此種事實已存在多年。請問如何要求其拆屋重建?對方若不理會,應如何處理?

您好:

您可以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訴請拆屋還地

您好:

建議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對方限期拆除,若對方置之不理,您亦可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以確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隔壁興建時,當時您們是否有知情或同意,若無,則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天山雪蓮 104-07-20 09:58
尊敬的律師你們好:近日想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法拍屋。此屋建於民國72年,是債務人長輩留下的土地上蓋的。後來土地分給另一房兄弟,再由另一房的兒子繼承債務人與地主(堂兄弟)鬧翻,地主與民國84年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但不知何因未執行,房子一直使用至今,因債務人也不懂房子要保登記所以一直未到地政機關登記 。但每年有繳稅、有稅籍証明、也有水電、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 謝謝!

您好:

違章建築仍可為交易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您應先確定房屋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天山雪蓮 104-07-21 10:41

 因是債務人祖先留下的土地,並無租賃關繫,那這樣能買嗎,謝謝徐律師

天山雪蓮 104-07-20 09:25

尊敬的律師你們好:

近日想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法拍屋。此屋建於民國72年,是債務人長輩留下的土地上蓋的。後來土地分給另一房兄弟,再由另一房的兒子繼承債務人與地主(堂兄弟)?翻,地主與民國84年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但不知何因未?行,房子一直使用至今,因債務人也不懂房子要保登記所以一直未到地政機關登記 。但每年有繳稅,有稅籍証明,亦有水電,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謝謝

小姐 104-07-19 22:39

1、該房子經當初辦理的代書告知是用「買賣」名義過戶給大姑,但婆婆並沒有意思要把房子給大姑,所以聽別人教的採信託登記,因該房子租賃,所以婆婆又公正一份文件,內容是租賃收入由婆婆收,如果往生,才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2、這份公證文件是否可以證明大姑是借名登記?如果是借名登記房子所有權為什麼會可以改成四個子女?婆婆生前有立遺囑要她身後留下的財產要留給先生(因為婆婆已經有登記房子給其他兒子,女兒也給了大筆現金)這樣是否先生可以討回? 3、代書告知信託的內容是:如果大姑要賣掉該房子,必須6個成員都同意,並且解除房子債權押金額,但該房子價值高於抵押債權的金額,先生可以主張該房子並沒有實質買賣交易嗎?可以要的回房子嗎?(房子原先早期買的時候就登記先生的名字,因為10年前先生有段時間較愛玩,婆婆聽信某人的話才將房子用買賣名義過戶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主張為借名登記,需提供相當充足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7-19 22:18

我跟先生各自持有房子各2/1產權,先生為我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後來他又擔任別人企業貸款的連帶保人,先生的2/1房子被元大銀行法拍又扣薪3/1,房子三拍時我去借錢買回房子,所以錢都給了第一順位抵押權的房貸銀行,現在元大要告我,用民法242條要求我將錢還出來,由元大銀行代位受領,用民法第749代位求償.

律師回答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謝謝

您好:

建議您攜帶銀行的訴狀及您擔任保證人的保證契約等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若您經濟狀況不佳,可與各地法扶基金會分會聯繫,會為您指派扶助律師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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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若資力許可建議先行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確認後續行動;若無資力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諮詢或申請免費律師

海星 104-07-19 17:13

目前懷孕7週,丈夫說對我已無感情,逼我去墮胎後要離婚婚姻關係中丈夫曾有2次出軌,之後我都選擇原諒),離婚他不爭取兒子的監護權,(我們98年公證,99年登記,已有一子不足5歲),請問我有哪些權益可爭取?有哪些補償費用可請求?孩子日後的教育費與撫養費用該怎麼辦?如何得知丈夫名下是否有房子土地?若真的要拿掉肚子裡的孩子,我能否請求人道及道義賠償離婚與墮胎的程序該怎麼走?是否有先後順序?要保留哪些相關文件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7個月,應該已經無法人工流產,不但違法且對母體也不好。

2、您可以去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申報資料及動產財產資料。

3、可以協議離婚,並且就子女扶養費、贍養費等約定,否則就只能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小姐 104-07-19 16:13
大約10年婆婆將先生名下房子過戶給大姑(做信託登記),並要求大姑簽下本票,名字給4個兄弟姊妹,當初過戶名義是「買賣」,但是先生並沒有拿到任何現金,現在婆婆往生了,先生想要拿回房子,是否可以主張當初買賣不成立?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房子?這樣的買賣有效力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辦的是信託,則必須依據信託關係主張權益,應回歸有關於信託的約定,請詳述。

2、倘若當初就是以買賣的方式處理,原則上只有請求給付價金的問題。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涉及幾個面向:

一、若根據您的陳述,若土地登記謄本上,過戶原因登記為『信託』,則須依據信託法相關規定處理,因您陳述有限,無法進一步分析。

二、若土地登記謄本上,過戶原因登記為『買賣』,根據您的陳述,視情況有可能構成所謂『借名登記』。依據本所過去處理類似案例,若能證明當初登記給大姑僅是『借名登記』,則有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為四個兄弟姊妹所有,重點在於充分蒐證,例如房子究竟是誰出錢買的、婆婆往生前誰在管理的等等,視個案情況會有不同。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蒐證程度,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細的法律意見。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簽訂信託契約,可依契約主張,若無契約,可依本票主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認知 104-07-19 14:42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

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

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

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

賣家口頭說不會被要求拆屋糾紛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

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不過沒有強制力。

2、建議應該就案件的部分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蓋倘若法律上完全站不腳,對方和解的空間就很小了。倘若我方使用該土地法律上是有依據的,則和解可以大膽地談。(本文認為至少出賣人的那個部分可以釐清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否則您們就要針對占有權源負舉證責任,當然是否拆除,法院仍會衡量比例原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主張對方應受系爭原有分管契約效力之拘束,故您為有權占有該筆土地。另本案建議應委託律師處理,因涉及標的為動產,金額甚鉅,應謹慎處理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認知 104-07-20 12: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

 

-------------------------------------------------------------------------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

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

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

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

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

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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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

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

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

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過戶.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認知 104-07-20 2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可避免拆屋!!-------------------------------------------------------------------------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問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過戶.年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完全所有土地面積是38.55平方公尺                     ,持分地的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 曹律師該如何是好!!

劉小姐 104-07-19 14:00

1.如果與房仲簽約時、有下頭期款多少、貸款不下來、合約無效。但跟代書簽約時、本來要押此條款、卻被房仲說沒有人押這條?這樣如果貸款下不來、可以依當初與房仲簽約依據嗎?

2.已完成用印、事先幾天告知仲介要去查看房子是否會因下雨過後、產生霉味。今天去發現窗戶都是開的(疑似有人提早過去打開窗戶通風)

代書簽的合約、賣方沒有勾選“現況交屋”、但代書有註記“完善物點交”

今去看房子、發現插座外露、廚房燈跟開關有問題、屋外牆面有壁癌。請問這算完善物點交嗎?

請問、我可以要求賣家對以上訴求進行修繕嗎?如果賣方不答應、那我可以訴求合約無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2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說的霉味、插座等,雖然算是瑕疵,但是都不算重大,無法解約

2、但是可以要求修繕或是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