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煞不住 會撞上去 反應下就左撇結果在禁行機車道與台灣某車隊 計程車擦撞
無報警 私下和解 跟司機去原廠估價 賠估價單7~8成左右的金額 賠賞現金 寫了和解書
http://truth.bahamut.com.tw/s01/201504/4435927848dabb65e079c4ce27188cf9.JPG
如網址的圖所示
塗黑部分是名字 身分證 地址 還有車牌
我是簽名+手印 司機是簽名+印章
想請問專業的律師們
1. 這具有法律效應嘛? 基本的簽名 印章 地址 身分證 車牌 位置都有了
2. 如果司機事後反悔跑去報案 想在坑我一筆 我拿這張和解書出來有用嘛?
3. 有了這張和解書 對方事後反悔 我站得住腳不再賠賞嘛?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停車位禁止堆放雜物,倘若沒有影響其他人權益,則至多只是違反規約,而效力必須看規約的約定,本文認為此舉對於其他住戶影響甚小,倘若規約效力過大,可以嘗試主張無效。

小弄你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而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最後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由於地下停車位多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若非停放車輛而是堆放其他物品,則恐有上開規定的問題,若管委會通知改善後建議仍是遵守。
另,若社區規約內未限制停放車輛之數目,原則上在該車位上停放機車或自行車並不違法。
以上供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嚴格來說您無違法,但仍建議您做好敦親睦鄰,不用與鄰居鬧上法院,即使您最終無違法勝訴,實益亦不大,可考慮以別種方式出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們,您們好! 以下是事發經過。 當時車子是在行進狀態,我前方的車子因為要閃避路邊車輛而緊急煞車,而我也煞車(因有保持安全距離,故沒有撞到前車),後方摩托車從後面直接撞上來,導致我車後保險桿、後車箱、車門等凹陷,機車則是龍頭全毀,駕駛有送醫治療。
因當時趕著去面試,有和前來處理的員警說面試完再回去進行筆錄,所以是事後回來做筆錄時警方才給我對方資料請我直接和對方談賠償和解,完成筆錄後隨即致電對方(得知對方也是警察,事故後有回去上班),對方請我先去估價修車費用再跟他聯繫,我隔天去估價後打給對方,對方卻都沒有接電話,打了很多通後終於對方的太太接了,口氣很差的說「我們為什麼一直打電話來,說他先生回家後不舒服現在在急診,而且她現在在坐月子?」,我當下真的被罵的一頭霧水,我怎麼會知道對方的情況。
對方太太就說他先生身體比較重要且她坐月子不能跟我處理,要我先傳估價單(約6萬多)給他們,對方看到估價單後詢問「是直接匯款給我們嗎」,我們則說「看你們方便」,對方就說「因為銀行每日匯款上限3萬,所以要分3天給我們」,我們也同意對方。他們第一天確實有匯款進來,第二天因為上班關係無法去ATM確認款項是否進來,致電對方想做詢問,對方又不接電話了,之後晚上傳訊息給我們說,他們詢問過律師,說「沒有人現在就要求賠款且還是照估價單付錢,且受傷的是他們,他們可以告我們過失傷害,說匯3萬是他們最大的誠意,之後有法律途徑解決」,我們又是一陣傻眼?
我們想說對方是警察,對著方面的流程應該不會有問題,他請我去估價,我去了,給他們看估價後金額,對方也詢問是否直接匯款給我們,我們也想說看對方方便,事後致電詢問,對方不理還收到這樣的簡訊?!
我馬上去申請初判表,報告出來說,我方為「尚未發現肇因」,對方是「疑候車與前車之間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車子也修理完,修理費約5萬6。
再把初判表、收據傳給對方
對方說車子有折舊,只願意賠5萬,並且要簽和解書。
請問初判表這樣是表示我們沒有肇事責任嗎?
有監視器拍到他從後面撞上來,如果申請再鑑定,結果會有出入嗎?
那關於車損部分對方只願意賠5萬,不可以要求依照收據全額賠償嗎?
對方態度被動消極,從頭至尾都是我們主動聯繫,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一定只能和解了嗎?
對方和解書要求我強制險幫他申請醫藥費,但車子是我太太的名字,一定要替對方申請嗎?
如要和解時第三方公正人應該找誰? 謝謝解惑!!



在還蠻大條的十字路口處
車流量算蠻大的
等紅燈時
就停在汽車左前方 沒辦法在往前或移動
也不曉得是停在分隔線上還是直行右轉共同的道路
但汽車就繼續直行開
汽車開老舊T牌車 在車上比手勢 因天色昏暗 看不清楚
我覺得小擦撞而已 看對方又老舊車 後面又塞住
就揮手示意沒關係 也看不清楚對方回我什麼手勢
汽車直行往前開走 不曉得有沒有停在前方路旁
因車流量和路都大 轉彎後死角我看不到直行的車道
想請問
1. 因當下雙方都沒下車 只比了手勢 但我不清楚汽車的手勢 如果對方事後報警 我算肇事逃逸嘛?
2. 因轉彎後我有停路旁下車 汽車卻直行走沒跟上來 我肇事逃逸還會成立?
4. 因我不想因小擦傷特別報案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請問說,事情是我機車停在人行道跟同學講話,然後正要把機車向前到店面停好車吃飯時,突然後方有一輛汽車正在停車,可是搖下車窗突然用很兇的口氣罵人,然後又說我撞到他的車了,當下我情緒也很亂又被他罵了就不知道怎麼處理,當時車主說我的太太看到你撞到我的車門,可是我的同學也說我沒有撞到他麼的車門,因為我當下情緒也很亂也不知道什麼情形,警察到場時我卻照著車主他們的話說,因為我只是學生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但是在警察還沒來之前車主有移動汽車,我也移動了自己的機車),最後警察有繪圖在向車主和我確認事情後簽名,最後家人有來到現場也核對一下我的機車和車主的汽車痕跡不符合,那該怎麼辦才能釐清事情呢? (因為現場沒有監視器.人證) 所以自己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才好..想請問你們!! (不好意思打擾了)

於民國90年在高雄市機車酒駕一次酒測值忘了! 有肇事但無造成傷亡,依公共危險罪被起訴併役科罰金五萬四。
又於民國101 年在台北市機車酒駕被臨檢無肇事,酒測值0.55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被判一年緩起訴處分金七萬。
於今年4/7 機車酒駕被臨檢無肇事,因修法,酒測值0.48依公共危險罪移送,目前等候法院程序中。
1.酒駕三次一定即發監嗎? 因目前法令為五年三次發監,雖然這次已為第三次酒駕被移送,但距離第一次已過十幾年,也會算在三次以內嗎??
2.第二次因緩起訴也依規定繳完處分金並上課,緩起訴期間已過仍有第二次公共危險前科嗎?
3.依照此情況是否有機會判役科罰金,依此例役科罰金大約會判多少??
4.如果想寫悔過書表達悔過誠意如何遞交給法官,此情況會開庭還是簡易判決書?

於民國90年在高雄市機車酒駕一次酒測值忘了! 有肇事但無造成傷亡,依公共危險罪被起訴併役科罰金五萬四。
又於民國101 年在台北市機車酒駕被臨檢無肇事,酒測值0.55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被判一年緩起訴處分金七萬。
於今年4/7 機車酒駕被臨檢無肇事,因修法,酒測值0.48依公共危險罪移送,目前等候法院程序中。
1.酒駕三次一定即發監嗎? 因目前法令為五年三次發監,雖然這次已為第三次酒駕被移送,但距離第一次已過十幾年,也會算在三次以內嗎??
2.第二次因緩起訴也依規定繳完處分金並上課,緩起訴期間已過仍有第二次公共危險前科嗎?
3.依照此情況是否有機會判役科罰金,依此例役科罰金大約會判多少??
4.如果想寫悔過書表達悔過誠意如何遞交給法官,此情況會開庭還是簡易判決書?


各位律師先進好!!
我的狀況是這樣
在4/22日發生一起車禍
對方是前車我是後車
直行為綠燈,雙方車速都不快
只撞上前車擋泥板,前車就摔倒了(我沒倒,車體也無損)
有請警察來處理
但做完筆錄後就叫我們自行處理
基於我是後車的關係,所以我願意負責車損
但他今天跟我說他身體不是很舒服,筋骨酸痛
他要去做筋骨舒壓,每週二次,每次一千二,要我負責
他要確定他身體沒問題後才願意跟我簽合解
他的說法是「醫院檢查說沒問題是沒問題,但是我可能會有內傷,筋骨酸痛,你撞到人了,本來就該你負責」
我覺得我實在是被吭了,我也不是不願意負責,只是如果他是去醫院就診,我覺得我願意賠償
但他今天不願去醫院,要去按摩,真的很難接受
我打算去申請調解
但我想先問問,調解時,我該怎麼主張??


前三天車禍 當時倒數1秒鐘 而我也準備催油門 再行進間已經是綠燈 騎到一半被左方騎士撞過來(當時是十字路口),之後騎士還去擦撞到一位外籍勞工的機車,導致三人進醫院,在院時警察說我在轉綠燈前有超一點點線 說這樣可能算是我闖紅燈(還沒看監視器),和對方談和解時對方好像認定我闖紅燈似的 想要我賠償所有機車修理費用,之後我又到當時的車禍現場詢問在場看到發生車禍和提供監視器的人,卻說是那騎士闖紅燈,我在行進是綠燈.....
講這麼多 結論:大概是超線被判闖紅燈,但是行進間已經是綠燈,而對方撞過來時已經是紅燈,這樣的肇事責任大概是如何..而我是單純闖紅燈吃紅單還是闖紅燈肇事還是這兩種是一樣的 還有對方是未成年無照,我如果要告是不是能告 1.無照駕駛 2.超速 3.闖紅燈 4.過失傷害

我在今年1月份發生車禍、之後去醫院檢查為
1.尾椎移位
2.身體多處擦傷.挫傷
經治療六周後、身體的挫傷.擦傷都好了、而尾椎移位的地方痛的感覺沒有了、但經由X光片可以看出尾椎明顯變形,而且醫生說尾椎的部分無法開刀,而在今年三月中的時候我與對方和他的保險員和解,對方保險賠我九萬多,但賠償內容為(機車維修.醫藥費.撫慰金.工作損失)、而和解內容還有寫說雙方願意放棄所有的民事.刑事訴訟、強制險求償,而車禍三聯單我也給對方保險員了。
但和解完之後我覺得還是怪怪的、所已針對尾椎移位這部分上網查,才發現有符合強制險殘廢等級表8-3脊柱遺存畸形者,為12級殘廢等級、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17萬。
所以我想請問
1.殘廢的部分還可以跟強制險申請理賠嗎?
2.強制險理賠說要車禍三聯單,但我的車禍三聯單已給人、那怎辦?




如果能夠證明你哥哥沒有過失,那麼首先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 其次,你哥哥有上前查看,且有錄影帶可以證明,對方在當時有說什麼嗎? 例如她說沒事這類的話,暗示不需要協助等。如果有,那也可以證明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對於證明你哥哥是否有過失的問題,你們可以看看車子受損的位置,還有詢問對方車輛修理的店家,請修車的人員出面查證對方車輛損毀的位置,另外還可以看看有無其他看到的證人等。
另外,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要判決有罪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哥哥犯罪,如果你們咬定是對方從後方撞上來的,那檢察官還是要找到相關的證據才能夠對這個案件起訴。
你們的案件比較複雜,如有不清楚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詢問,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事發狀況:我機車直行欲左轉,到路口發現需要待轉,將偏左車頭拉回,當時就被對方汽車撞擊在地,對方至100公尺才停駛
調解時,對方拿出分析表,上寫著我向右偏行不當,對方完全無肇責
我很疑惑,路口監視器很明顯他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加上旁邊無車為閃及車輛,也無立即煞車,為什麼是完全無肇責?
對方的行車紀錄器只拍到他車速過快靠近我的時候我正好把車頭拉回,看似很像我向右偏行的幅度很大,可是路口監視器看得很清楚沒有,但我又不能調閱索取,路口監視器我只能跑警局看,我看第一遍警察就說不要一直來看!
我人車損傷,對方車損,但我真的很不服那分析表的結果,若對方告我,我該如何處理?
我認為我確實向右偏行有錯,但對方為何完全沒錯?
我只是個學生沒經驗,現在很困惑,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解惑



我騎乘單車順向而行,被一輛逆向機車擦撞,我沒啥事,擦撞我的機車卻摔倒到汽車道,被汽車輾斃。
初判表出來
機車駕駛 :
1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未戴安全帽
我 :
駕駛人應注意前車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汽車駕駛 :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
緊急~明天就要開鑒定委員會了
我陳述
"當時,我騎乘單車緩速、順向於路肩行駛,發現前方有機車快速、逆向行駛而來。我放慢滑行、靠右欲避開她,結果發現對方堅持要靠邊走,而且沒剎車,硬是要往我右邊鑽過去,我緊急向左偏閃躲,立時遭遇撞擊,我右小腿受傷,龍頭稍微歪掉,單車右側踏板凹陷變形,衝擊力之大,大齒輪盤也歪了、落鏈,大齒輪盤軸承受損。當時遭受撞擊,我因為車速慢到快停車,所以我只靠左腳撐地,單車即挺立不倒。遭受衝擊之後,我反射動作順著聲音,頭、身體向右後轉,當場目睹機車駕駛向右偏斜、倒向汽車道,立刻不幸地遭遇後方車輛右前輪輾過頭部,機車駕駛當時沒戴安全帽。
這樣能釐清避掉(安94-3)嗎??
若避不掉,我的下場是什麼?? @_@


車禍地點:小十字路口 我方交通工作:機車 他方交通工具:轎車
我方要直線行駛 他方突然從我方的左側撞過來。
我方駕駛人連同機車被撞到他方轎車的左斜前方被載人撞上轎車玻璃之後掉下來
我方受傷人員
機車駕駛人 34歲(女) (上班族) 右腳腳趾輕微粉碎性骨折(不需開刀) ...但醫生開診斷書(建議須休養兩個月..因受傷導致無法上班 )
我方被載人員 59歲(女)(家庭主婦) 左腳小腿兩跟骨頭斷.腳踝.腳趾多處粉碎性骨折..腳底板撕裂傷。(住院)
因受傷導致行動不變 ( 診斷書 建議住院期間9天+出院後6週須看護照顧(親屬)...出院後半年內需複診一週(2-3次) 一年後再拆6隻骨釘)
他方無人受傷
我方機車 機殼多處損毀.............他方轎車 前保險桿凹進去.擋風玻璃裂掉未(破裂)
現在還不知道是誰的錯..因為未滿一個月.不過已經線上申請初步判斷書。
他方一開始就想和解...我方當然不肯。
因他方有保汽車強制險.但沒保第三責任險。我方想說扣除他方的強制險理賠的範圍後 要求現金十萬他方覺得太多 說要請調解委員會
*但我方現在因被載人 因左腳 腳趾血液不循環 將有可能 從大拇指屬來3隻須截肢。
所以我想問 我方因該跟他方要求理賠什麼項目. 每個項目要求多少賠償才算合理.那如果腳趾截肢 又因該要求多少。
原本想要求項目:1.醫療費+住院費(強制險不足補現金) 2.住院膳食費 3.醫療器材費 4.因傷導致無法上班費 5.精神賠償費6.後續回診醫療費+後續回診交通費 7.機車損壞費
是否能幫我看看如果方便的話 可以幫我列出兩人各是要賠償的項目和金額....那如果截肢又要索賠多少金額呢?謝謝。

您好,事情是這樣。
某日行經二線雙向道路上(雙向各一6M道路),前方一輛公車停於道路中上下客(旁有公車停靠區卻沒有駛入,是停於隔線外)。我騎機車在遠處已減速,確認乘客已上下車完成,判斷公車準備關門駛離於事我稍微加速(車速35Km/Hr左右)從公車右側要通過。
通過前門時一位乘客剛好跳下車就這麼撞上(公車仍處於靜狀態)。
當下公車司機報警而我被送到醫院開刀住了三天出院,乘客則是輕傷(僅瘀青)。
本人機車有安裝行車紀錄器,但警方到急診室做筆錄時未交付警方。
七日後向分局申請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但現場圖與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比對後不符(現場圖標示我從公車後右方切出,但實際畫面我是同車道靠右直行。另現場圖公車位置與實際退後了2m,而當時在急診室雖然意識清醒但實在過於疼痛所以並未仔細閱讀就簽名了。
想請問:
1.現場圖與實際行車紀錄顯示資訊不符該如何申訴?
2.現場圖載明我方為A,乘客為B,公車為C。C未依規定於停靠區內上、下客(距路緣3M),而A則與C同車道直行C車右側擦撞下車乘客B,B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低頭族),請問依經驗判斷肇責何者為主、次因?
3.現場圖標註A移動車輛,雖我方移動車輛未標註位置,但有行車紀錄器可看出當時撞擊後倒地的位置(地上剛好有個人孔蓋)是否可供為佐證?
5.A車並未與C車碰撞。A是否可向C提出強制險理賠?因公車至今仍未與我聯繫故不知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我該如何查詢?事發至今已逾25天是否已過申請時效?
6.倘若A方為肇事主因C為次因,因A方駕駛受傷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C方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以上各點再煩請釋疑,感謝。



1.現場圖與實際行車紀錄顯示資訊不符該如何申訴?可申請鑑定。
2.現場圖載明我方為A,乘客為B,公車為C。C未依規定於停靠區內上、下客(距路緣3M),而A則與C同車道直行C車右側擦撞下車乘客B,B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低頭族),請問依經驗判斷肇責何者為主、次因?此部分涉及交通事故分析專業,非律師專業,要看鑑定。
3.現場圖標註A移動車輛,雖我方移動車輛未標註位置,但有行車紀錄器可看出當時撞擊後倒地的位置(地上剛好有個人孔蓋)是否可供為佐證?同上。
4.和解是否需三方共同和解?A與B可否先自行和解?如可以三方和解當然最好,但若能先行和解,建議和解書要詳盡。
5.A車並未與C車碰撞。A是否可向C提出強制險理賠?因公車至今仍未與我聯繫故不知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我該如何查詢?事發至今已逾25天是否已過申請時效?
6.倘若A方為肇事主因C為次因,因A方駕駛受傷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C方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可以,因為有過失。
以上各點再煩請釋疑,感謝。




您好,事情是這樣。
某日行經二線雙向道路上(雙向各一6M道路),前方一輛公車停於道路中上下客(旁有公車停靠區卻沒有駛入,是停於隔線外)。我騎機車在遠處已減速,確認乘客已上下車完成,判斷公車準備關門駛離於事我稍微加速(車速35Km/Hr左右)從公車右側要通過。
通過前門時一位乘客剛好跳下車就這麼撞上(公車仍處於靜狀態)。
當下公車司機報警而我被送到醫院開刀住了三天出院,乘客則是輕傷(僅瘀青)。
本人機車有安裝行車紀錄器,但警方到急診室做筆錄時未交付警方。
七日後向分局申請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但現場圖與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比對後不符(現場圖標示我從公車後右方切出,但實際畫面我是同車道靠右直行。另現場圖公車位置與實際退後了2m,而當時在急診室雖然意識清醒但實在過於疼痛所以並未仔細閱讀就簽名了。
想請問:
1.現場圖與實際行車紀錄顯示資訊不符該如何申訴?
2.現場圖載明我方為A,乘客為B,公車為C。C未依規定於停靠區內上、下客(距路緣3M),而A則與C同車道直行C車右側擦撞下車乘客B,B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低頭族),請問依經驗判斷肇責何者為主、次因?
3.現場圖標註A移動車輛,雖我方移動車輛未標註位置,但有行車紀錄器可看出當時撞擊後倒地的位置(地上剛好有個人孔蓋)是否可供為佐證?
5.A車並未與C車碰撞。A是否可向C提出強制險理賠?因公車至今仍未與我聯繫故不知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我該如何查詢?事發至今已逾25天是否已過申請時效?
6.倘若A方為肇事主因C為次因,因A方駕駛受傷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C方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以上各點再煩請釋疑,感謝。

目前第一次調解已結束,對方給我一張賠償列表,但我不接受,所以沒成。
機車修到好 6.8萬,修好後賣車只剩14萬,新車25萬,25-14=11,他要我賠償他中間這差價,請問這個是有規定要賠償還是? 而且我也奇怪,怎麼會是25萬去減,他車已經落地也騎了半年,應該要去車行估多少再來扣14萬吧? 麻煩請幫我解答
加其餘物品、工作損失、牌照燃料稅(這要我賠?)等,加起來要23萬,我看到都無言了,修車才6萬8,賠一賠10萬多我能接受,總共要我賠23萬?
最大的問題是新車減修好後賣出的價差11萬,我不能接受,請問這有法規條令嗎?
請有經驗的朋友幫我看一下,告訴我正常來說那些該賠哪些是不用賠的,我目前學生,打工一個月1萬多,我預期是賠12萬分期,我慢慢還,但是我父母看到這張單子,感覺他們不想談了,想直接上法院,麻煩大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