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6號 ,上班途中前方一輛機車 突然 左轉,我方 煞車不及追撞上去, 當時我全身多處擦傷 肋骨骨折, 但是覺得 事情想要趕快處理 ,一個禮拜後主動聯絡對方 看是否需要時間談和解事宜, 甚至可以包個紅包 給他, 但是對方直接回絕並表示一切等 車禍鑑定報告出來後再來談。
不久前直接接到和解調解書 直接進公所談和解, 10月6號和解當天 警方開出的初步鑑定書上表示 對方無照駕駛 本為輕型機車駕駛卻 駕駛重機, 我方為行車追撞,而 對方直接提出要求 所有賠償,並 表示 他是越級駕駛頂多被罰1800, 我們沒有多說什麼,但是看到明細後, 無法接受。
警方當時拍下的機車照片 ,僅只是些微擦傷 ,但是他的機車理賠單明細上每一項細項都是左右兩邊 都修理甚至整個換新, 想請問這機車理賠合理嗎 ?
他開的醫療證明 ,光是同一間醫院就開了診斷證明書至少四份 ,每份檢查的結果 幾乎都是功能正常 ,以至於他現在開始往台北跑 換醫院檢查 ,他表示他一定要檢查出病因, 因為他認為他一直有後遺症出現 ,請問這樣的醫療證明合理嗎? 是否他開了那些功能正常的診斷書我們都要一併賠償?
再來薪資證明 ,自從車禍開始他並沒有再進公司上班 ,他要求我們 沒上班的時間都要給予給付 ,這時我們才發現 車禍地點根本是公司門前, 足以證明他是因為到了公司緊急轉彎才導致我們追撞上去的, 這樣責任歸屬問題是否真的像他所說要我們賠多少就得賠多少 ?
我方一直很有誠意想要解決問題, 但是覺得對方有點在惡意敲詐, 想說不想造成負擔 ,我方機車也是修理該修理的地方, 看醫生也是看個兩三次甚至沒有回診, 但對方不上班,也檢查不出病因 ,一直拖著不談和解 ,也不覺得自己有任何的錯, 還把整台機車換新,實在讓人心裏不是很平衡。
生平第一次遇到車禍事件 ,請大家給與我方建議與方向,謝謝

一、關於車禍,你如果有受傷的話你在六個月內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對方六個月內也是可以告過失傷害。民事部分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你也有損害的話,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刑事提告時間的部分可以再斟酌一下,可以談和解調解的話儘量談…沒有一定要走刑事的意思。
二、依交通規則,如果對方要右轉的話是要在三十公尺處先靠右的,而且要打方向燈。
三、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參考,如果進入訴訟如果有爭執還是要看鑑定的結果。
四、關於賠償的細目的部分,如果是調解的話沒有要一個一個細算,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了。當然在調解或和解之前建議是查一些相關判決來參考一下…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2015/10/05 23:40分 在高雄自立二路跟台南路57巷口
我騎普重機往六和路方向,突然有一台銀灰色汽車迴轉,朝我左後方撞上,
我當時車速約15公里,來不及反應就被他撞倒,他有先下車幫我把車機扶起來,然後就回到車上一邊表示要先把車停到旁邊去,一邊跟我說要不要我幫你叫車? 然後就往巷子開去,肇事逃逸了。
當然有人目擊過程,並記下車號(路口也有監視器),後來 警察 跟交通隊的都有到現場,警察問完我資料後表示交通隊會幫我做後續處理,而他們會回分局備案,在交通隊畫完圖也做完酒測後(酒測值0)問了我的筆錄(如上敘),
要我先去醫院驗傷。
其實我人沒甚麼事,拍完X光 骨頭部分都OK(驗傷單只有手跟腳挫傷,以下空白),只是隔天起床手腳痠痛,我是在瓦斯行上班的,需要扛瓦斯 爬樓梯,機車部分也是只有車殼擦傷,
剛剛他打電話來跟我要約時間談和解(一直跟我抱歉,說昨天他老婆不舒服她趕著要回去,一時疏失沒有留下電話給我),請問這樣和解金額應該要開多少,才是合理範圍卻又能警惕他不該再犯呢?

事發是行經頭前溪大橋往新竹方向機車道(共三線,最左及中線是機車道,最右為自行車道,中間與最右間是雙白線),因父親騎單車帶小孩騎單車變換車道至最左邊內線閃避煙塵(當時人行道有施工,但不影響行車),敝人載一名乘客騎在中線,大約距離兩公尺時父親欲切至外線,但看到敝人接近又縮回,小孩子大概誤會父親要外切,沒看車就直接往外切,敝人急煞後仍撞到小孩車後輪,因當時倒地一時無法站起,無法拍照舉證,現場有兩名工人怕我們遭到追撞將車輛及現場移開,也無相關行車紀錄,我與乘客都是左手及左腳摔傷,騎自行車的小孩,醫生說關節受傷後續要開刀,想請問相關責任??? 且在醫院時,對方母親(當時並不在場)情緒相當激動,做筆錄時也是(警察也告知暫時要和解應該不太可能),想請問律師們,應該如何處理???
謝謝各位了!!!

本人因開車上班途中,因公車暫用車左側慢車道進行乘客上下車,故我打方向燈切換至快車道行駛,結果此時後方機車由駕駛座左側鑽車縫不甚觸碰到我駕駛座前輪導至對方機車失去中心控制經車體劇烈晃動往前6米後倒下導至對方擦傷,嘴唇腫起,我的車框明跟前保桿只有擦傷,本發生事故雙方都有責任,對方車損我有意賠償,初部談好價錢約3800,事後機車方再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去增加維修項目,昨日修好牽車,本來打算全額負擔,但想想,如果全額付對方啟不是所有過錯都在於我不應該開快車道讓對方無法順利從快車道鑽汽車左側車縫,我承認肇事責任理當雙方都有錯所以告知對方維修部份先由對方支付,到時後上調解委員會我們支付部份維修費,此時對方就生氣的說,之前念在你古意,車賠一賠就沒事了,現在這樣不用講了,我兒子受傷沒半法上班,醫療這些費用等要我逐一理賠,然後要告我傷害,臨走還說要走程序我就陪你走程序,他的反應確實有讓我嚇到,現在整個就很不安,難到我行駛在快車道錯了嗎?我要求部份賠償他錯了嗎?(他的車是新車)難到我車損部份就需自己吸收嗎?ps.機車是他兒子騎的,年齡18歲。

我機車直騎,對方汽車迴轉,所以撞上,我有背部和右腳腳踝的擦傷挫傷,因為右腳腳踝骨頭腫了一大塊,上大醫院檢查都沒有甚麼問題,直到後來做一個民俗療法,一天500共60天,沒有收據,所以把這筆花費想用到精神賠償來做為補償。
還有工作損失的部分,因為是領現金但沒有勞健保,所以對方保險公司也不打算理賠這個部份。
上調解委員會都是對方保險公司出面,對方並沒有出現,因為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想提告,也有打電話告知對方,但是對方好像被保險公司誤解我沒有退讓,導致態度也很不好。
我是學生,平常也都做晚班正職薪水是24000,醫生開立證明不能久站工作(我從事餐飲服務業)3個月=72000
機車修理費14900
看診費用(有收據)共5160
醫生開立證明所需要用到的護具2000
包包鞋子褲子外套安全帽等費用10590
我沒有肇事責任,上述加起來超過13萬,我開出的金額是13萬,最後底線是讓到8萬,但對方只開了4萬,如果上法院,我沒有辦法給出薪資證明和民俗療法收據,這樣要怎麼做?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對方要到我們公司去了解,但是公司開出的薪水是正職的,其實沒有到那麼多,如果發現薪水袋偽造,會被告偽造文書罪嗎?這樣下一步要怎麼走?
謝謝耐心看完,如果需要補甚麼資料,再和我說,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4月時於台南發生車禍~
案發是這樣經過的~我直行於機車道上偏外(但是一樣在機車道內為超出)
撞上一位三寶,而目前這位爺爺的狀況是癱瘓的~但是手腳能動~復健中~而我也有摔車滑行挫傷擦傷~
而做完了筆錄後~初判表上(我: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有監視畫面錄下他穿越道路~我是直行車!!!
可是~這條路上是(全雙黃線而100公尺內前後各有斑馬線)~而我撞到的地點距離斑馬線40公尺左右~而我的機車滑行距離約7.3公尺~但是依照法應距離計算起來~我車速沒有超速(酒測值0)~沒有違規騎在快車道上面~我看到他的時候剩下3公尺~已無法煞車阻擋案件發生~
而第一、二次的調解對方要求我賠償1100萬~我覺得太誇張!!!
畢竟對方已經70歲~已無工作能力~然後要求這樣的金額!!!
但是~最近我被傳票了~請問開庭時~這樣的狀況對誰是有利的!!!



事情是這樣 今年7/20號 休假途中行經瑞隆路時遭一輛小客車撞到
當時他在右側白線外要迴轉至對面買便當 我車速約5.60 煞車不及
撞到我機車的側面(坐墊下方) 當下我的左手撐地 橈骨分裂
當下我馬上爬起來 用手指著她.... 就看到女駕駛將車子迴轉至對面
破壞現場 當下沒有想到要報警 所以就破壞掉現場 也沒叫救護車
女駕駛就將我送至802 到急診室門口我向她要電話 下車後 他就離開了
事後在醫院處裡完 就回瑞隆派出所備案 但是當時的員警說沒報警
就用車禍處理登記簿幫我紀錄 如果當時在車上 我沒有跟他要電話號碼
可能也找不到這個人了吧
之後總共2次和解 都在派出所處理 2次都因為價錢談不攏
所以我想問....接下來該怎麼處裡比較好!!

事情是這樣 今年7/20號 休假途中行經瑞隆路時遭一輛小客車撞到
當時他在右側白線外要迴轉至對面買便當 我車速約5.60 煞車不及
撞到我機車的側面(坐墊下方) 當下我的左手撐地 橈骨分裂
當下我馬上爬起來 用手指著她.... 就看到女駕駛將車子迴轉至對面
破壞現場 當下沒有想到要報警 所以就破壞掉現場 也沒叫救護車
女駕駛就將我送至802 到急診室門口我向她要電話 下車後 他就離開了
事後在醫院處裡完 就回瑞隆派出所備案 但是當時的員警說沒報警
就用車禍處理登記簿幫我紀錄 如果當時在車上 我沒有跟他要電話號碼
可能也找不到這個人了吧
之後總共2次和解 都在派出所處理 2次都因為價錢談不攏
所以我想問....接下來該怎麼處裡比較好!!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185條之4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係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之法定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
1. 肇事逃逸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父親造成對方受傷,另又涉及刑法傷害罪,因此建議要與對方達成和解,以避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 若對方當時有報警處理,會將事故發生發生的原因進行釐清,以判斷肇事責任,賠償的金額會依據責任歸屬進行分配,您可依據初判表跟車禍肇事鑑定報告書來判斷賠償金額,並請對方提出修車單據,若雙方無法私下和解,建議可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但因為涉及刑事責任,所以請盡量達成和解較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將臉書網頁上的資料列印下來,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雖然最終沒有發生,但我還是對這個可能的車禍很在意。
雙方皆為機車,我從巷子出來停在巷口,等待並確認沒車時要右轉 ,我已確認外側車道無車後,自停車起步開始右轉,然後,在我右轉約一半時,對方機車從內側車道自左側向右切入外車道(推斷時速應為80,超越速限40及所有視野可見的機車的速度),位於分隔線的右方一點點的位置,位於外車道上,我的左方。
然後,他維持超速,在我車從傾斜打正前自左前方超車向右偏向,並蛇行穿越其他數台機車…
最終有兩種相撞的可能性,我想請問一下,假設我轉彎時正好進入超速車的正前方(以現實狀況考量,我約三秒可達成跟上車流的速限40,假設對方沒超速這麼多,我們沒有相撞的可能),從後方被這台超速機車撞上的話,我們的責任大概各是多少?
而我如果與他側面擦撞的話又是多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告訴部分,若無法證明對方為故意,不起訴處分之機會高;民事部分,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我的機械停車位上方的泡沫管線爆管,導致泡沫原液噴灑整部車子(原液是有腐蝕性的,且在管道間久了味道也很臭),一週內就電腦洗車2次了,但仍無法清洗乾淨,所以又開去人工洗車打蠟,因爆管當時是在半夜,保全人員沒有及時通知我把車子開出去,隔天10點多出門時泡沫都已經乾涸了,所以管委會把責任都推給保全公司,請問管委會都沒有責任嗎?例如機電保養不確實管委會監督不周之類的?保全人員應該是後續處理不當,管線老舊應是屬管委會的事情嗎?
另外我車位上放了10幾支在客戶那安裝完剩餘的燈管,也被噴灑紙盒全濕了也臭了,管委會說在車位上的物品也是不賠償的,這非常不合理,車位是私人產權,且社區很多住戶也都在車位上停放機車,怎麼遇到事情又推卸責任了,就如同車子違規停放被拖吊,拖吊車在拖吊過程損壞車子,難道拖吊車不用賠償嗎?
麻煩給我一點建議謝謝您







無照駕駛開車發生交通事故 ( 機車衝出煞車不及 ),並有後車追撞 ( 不明是否未保持安全間距而追撞上 ),由於駕駛畏於報案 ( 擔心無法考照 ),而轉由他人頂替為駕駛,這是 [ 偽證罪 ] 嗎 ?
經員警發現又改為自己製作筆錄,這樣是否頂替之人即無上述罪責 ?
駕駛因擔心受罰,請問,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 非經由臨檢 ),且責任尚未釐清,請問其有無行政、刑事責任 ?
該駕駛數年前已因酒駕而被吊銷駕照,請問這次係發生事故,試問可否辯稱未帶駕照 ? 又如無法推諉,無照駕駛是否有可能記明於筆錄中 ?
既已無照了,如果再次受罰,會受那些罰則 ? 是否會延後考照時間或終身不得考照 ? 其相關法規為何 ?
望大律師解惑,謝謝。

小弟日前於桃園市雙龍街4巷與5巷交叉路口騎乘機車與機車相撞,雙方皆為直行,我準備通過路口時已減速並確認雙方來車已停止禮讓我通行,未料對方騎乘車輛完全沒有煞車直接衝出,導致我從對方右側撞擊倒車,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雙方皆無受傷,當時是說先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再循調解或民事訴訟處理。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的車估價單出來要找對方討論相關賠償問題,對方於報案三聯單上留的手機號碼是空號… 有到派出所申請其聯絡方式,對方也跟我約好時間談和解,但約定時間到了,電話完全不接,傳訊息也沒有回,已經3天了,因當時對方有留下地址方便找人(離我家很近騎車3分鐘),今天剛好經過看到他出來倒垃圾,我就跟上前去詢問他是否有意願處理(從頭到尾沒踏進他家門),現在他弟弟說要告我私闖民宅…還用恐嚇語氣對我說“小心別被他反咬” …
小弟我實在感受不到對方有誠意要談賠償… 這樣的情形下我如果走民事訴訟有利嗎…?
※對方車牌已註銷2年多,屬非法上路之車輛
※另外 上述情形是否有 惡意製造車禍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