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05月21日任職於該公司,任職前告知上班時間為0830至1730,享勞健保,隔週休,薪資28000(含全勤2000)但在實際任職後第三天(5/23)發現每日下班都不正常,7~8點甚至9~10點,當下決定向公司提出疑問,但公司卻回答我們屬責任制,且無加班費之規定,聽至此我不猶豫的提出辭職,卻遭公司以責任制與沒提前告知讓他公司找人為由留下一星期的緩衝期。
翌日一早上班,老闆開會,並提及我昨日提出超時且無加班費的問題,當下承諾開始有加班費。
到了公司說的提前告知找人之期限5/30,我詢問了公司是否請到人,公司回答有叫人來上班了,但對方沒來,希望我能繼續任職,並會給予績效獎金,當下我答應了。
領薪日6/10也正常領薪未有拖欠,但卻發現加班費薪資明細表有異常之處,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是1900開始計算,並非正常下班時間1730之後開始,再次詢問了公司,此次得公司回應:1730至1900屬責任制範圍,不給予加班費。此時再次向公司提出員工應享之勞工權益,公司推諉於老闆出差,等他回來開會再提出。
就在6/19這天老闆回來了,也即刻開會討論此問題,期間並無異常也無正面結論,卻在下班時被公司告知我意見太多,老闆說我不適任,請我做到當天就好,更甚至在我離開公司後,經由同事轉達,說老闆當著員工面前說我是爛員工,說著他是老闆還是我是老闆,說我就是沒錢才去工作,還跟他借資,竟還敢跟他談法律勞工法令這些問題!
且在離職隔日又發現勞健保沒從到職日開始投保,而是從6/1,去電詢問公司後,卻得到回應是,因我5/23有提出離職,公司認為我不想做了,所以沒投保。到5/30答應續職,所以才從6/1開始投保。
直至今日6/25親至公司做最後確認處理態度,公司只承諾勞健保會幫我補齊,剩餘不理會。且當下貴公司老闆看到我去公司,對著我大吼大叫說道:你到底是要亂多久,亂小亂鼻,要告就去告,法院見!
並喝斥公司會計報警趕我出去,雖警察來了,也在稍微了解情況後簡單跟我留了聯絡電話,並請我離開,且說明警察不喜歡處理勞資問題。
試問我能有什麼反制之管道,貴公司與其老闆有什麼是確定我能提告的部份,例如他對第三人告知那些貶低我侮辱我沒錢的部份,抑或是勞基法部份我能要求什麼合理的補償資遣,有什麼能讓勞工局對他開罰的嗎?甚至他後續把勞健保補齊了,我還能提告嗎?
麻煩告知我的以上狀況所有全部能索賠能提告的部份,還有正確反制之手段。


民國103年05月21日任職於該公司,任職前告知上班時間為0830至1730,享勞健保,隔週休,薪資28000(含全勤2000)但在實際任職後第三天(5/23)發現每日下班都不正常,7~8點甚至9~10點,當下決定向公司提出疑問,但公司卻回答我們屬責任制,且無加班費之規定,聽至此我不猶豫的提出辭職,卻遭公司以責任制與沒提前告知讓他公司找人為由留下一星期的緩衝期。
翌日一早上班,老闆開會,並提及我昨日提出超時且無加班費的問題,當下承諾開始有加班費。
到了公司說的提前告知找人之期限5/30,我詢問了公司是否請到人,公司回答有叫人來上班了,但對方沒來,希望我能繼續任職,並會給予績效獎金,當下我答應了。
領薪日6/10也正常領薪未有拖欠,但卻發現加班費薪資明細表有異常之處,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是1900開始計算,並非正常下班時間1730之後開始,再次詢問了公司,此次得公司回應:1730至1900屬責任制範圍,不給予加班費。此時再次向公司提出員工應享之勞工權益,公司推諉於老闆出差,等他回來開會再提出。
就在6/19這天老闆回來了,也即刻開會討論此問題,期間並無異常也無正面結論,卻在下班時被公司告知我意見太多,老闆說我不適任,請我做到當天就好,更甚至在我離開公司後,經由同事轉達,說老闆當著員工面前說我是爛員工,說著他是老闆還是我是老闆,說我就是沒錢才去工作,還跟他借資,竟還敢跟他談法律勞工法令這些問題!
且在離職隔日又發現勞健保沒從到職日開始投保,而是從6/1,去電詢問公司後,卻得到回應是,因我5/23有提出離職,公司認為我不想做了,所以沒投保。到5/30答應續職,所以才從6/1開始投保。
直至今日6/25親至公司做最後確認處理態度,公司只承諾勞健保會幫我補齊,剩餘不理會。且當下貴公司老闆看到我去公司,對著我大吼大叫說道:你到底是要亂多久,亂小亂鼻,要告就去告,法院見!
並喝斥公司會計報警趕我出去,雖警察來了,也在稍微了解情況後簡單跟我留了聯絡電話,並請我離開,且說明警察不喜歡處理勞資問題。
試問我能有什麼反制之管道,貴公司與其老闆有什麼是確定我能提告的部份,例如他對第三人告知那些貶低我侮辱我沒錢的部份,抑或是勞基法部份我能要求什麼合理的補償資遣,有什麼能讓勞工局對他開罰的嗎?甚至他後續把勞健保補齊了,我還能提告嗎?
麻煩告知我的以上狀況所有全部能索賠能提告的部份,還有正確反制之手段。



我在一家知名39元商品百貨打工 晚班工讀
我在今年5/21開始打工 到 6/9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希望大家能把文章看完雖然有點長....
就是
我那時我告訴正職說...那個x瑩 因為我之後要念夜間部 且想找假日可以休假的工作所以沒有辦法繼續做了 (那時在小小的辦公室 我覺得自己態度很好)
結果那正職連回我都沒有 也沒有看我 假裝沒聽到然後我就再說一次她居然直接從辦公室走掉我當下超傻眼 覺得她超沒禮貌
然後她就是不讓我離職晚班有個女生心機超重...有個剛離職不久的女生就是因為她離職...超扯她就那時跑來關心我說 叫我不要離職 說我做的很好也很ok不希望我離職我就把原因告訴她
結果隔天...我來上班全家店的人 從正職到工讀 對我的態度都變了樣還會偷講話諷刺我
早班的歐以琪說 下次應徵人要看奈操不奈操早班一個男生還說 外面貼的徵人要寫上奈操 我去交換收銀時 她們平常都會跟我聊天 那天直接無視我 連下班都沒跟我說掰掰 (她們超扯根本牆頭草...)
晚班那女生和那正職更扯跟我上班我問什麼都假裝沒聽到有休息時間 但是不能兩個人一起休息是輪流結果我站收銀她們兩個直接走出店門口吃飯 而且去超級久(那天是星期日 人很多 站收銀常常會需要按鈴 遇到什麼事情很常按 )這樣走出去我遇到什麼事 誰能幫我?
而且下班時要換衣服 她們在我還沒走進辦公室就全部換好 然後明明燈還沒關 晚班的東西還沒寫好 她們就直接衣服換好打卡走掉
剩我一個在裡面寫 還要幫她們關燈
之後出店門口 平常都會一起走去捷運站 還會有說有笑說掰掰
可是這幾天超扯她們會直接走掉 互相說掰掰我說的時候她們假裝沒回
昨天更誇張昨天是跟晚班的男生 和那正職上班下班後那男生要騎車所以先走 蓮瑩就說掰掰(蓮瑩是正職)然後之後剩我跟她在門口 她一直滑手機假裝沒看到我之後她姐姐騎車來載她她連看都不看我她姐姐就說 妳不跟妳的員工說掰掰嗎
她直接搖頭 上機車就走了
那個晚班的工讀真的超... 還假裝關心我私下去衝康我 還亂講話正職更誇張 無視工讀說的話
因為x創工讀月休6天比正職還少
而且不能休假日 也不能連休休假跟休假之間不能超過6天 (正職月休8天 且可自由排休...)
因為正職一直不正視我說要離職的事
講了很多次都不給我回應
所以那天她連再見都不講那天 下班後回家
我就傳line給正職說 「我明天不會去了 且找到工作了 就這樣 」
結果那正職超誇張 有嘴說別人 沒嘴說自己
她居然把我跟他line的私人訊息
擷圖 然後po到facebook
更誇張的是 文章還公開 而且把我本來用綽號 改成我的全名 本名...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覺得自己以後完蛋了..................頓時覺得人心真的很險惡
覺得明明是她不講理 這樣對待工讀生....
一共是8個讚 9則留言平常假裝跟我很好的早班 歐x琪 張x杰 和晚班 劉x瑄都在下面留言 罵我草莓
重點 還沒說離職前 說我做的很好 說我不錯
文章還故意說 做事態度那麼差
現在重點是她網路的po文還公開還故意把我的名字改成本名之前還誇獎我說我不錯。。翻臉後再那說我做事態度差根本牆頭草
而且 這工作又沒困難度 我想離職是她們心機重 而且還不能自己排休
況且我要念夜間部底下ㄧ堆人罵我草莓ㄧ堆人不知道事情經過 在底下批評我
我已經有告訴正職說我要離職 而且好幾次可是她假裝沒聽到 我講第二次 還直接走掉然後我隔天也有提她就是不回我 不讓我辭職
重點是 她po了那個還公開 我以後找工作會不好找 對我的人生 和 我的名譽有嚴重影響...
當下真的很不想活不知道未來該怎麼辦..........而且還不知道領不領得到薪水....很徬徨無助
之前她們也是這樣對剛離職的那女生...
可是我五月的錢領了6月的還沒 離職的那個女生說應該不會給我薪水了
可是她們都罵我草莓 我覺得很難過無言 真的很想去死
明明是因為要念夜間部 然後要想排休自由一點
公開私下對話內容 還打全名 照片也沒用掉我頓時覺得人心很險惡。。。
那晚班工讀不知道對她們說了什麼
重點我不是因為工作上問題才辭職啊...
謝謝大家把文章看完..
我不太懂法律 希望大家幫幫我
想知道這樣算不算觸犯法律呢?
有辦法告她嘛...
如果能告她的話 要怎麼告呢...
要自己準備錢嘛....如果可以告 大概要多少呢
但對方文章好像已經用成只有朋友看的到
她是很後面才用成私人文章...
但他公開的時候 我有拍下來存證

您好! 我在鋁工廠8年5個月了.月薪32100;3-4月履次遭老闆娘電話中辱罵個人道德問題,中間我多次告知特助-主張資遣,卻無回應~後又被辱罵.深感氣憤笨的寫下~因心情不佳,向公司請辭的字條.後有告知等交接或做滿1個月;可是28日叫我做到30日,
家人知道我被罵著離開;也很氣憤難過,所以29日我去勞工處了解,且寄出存證信函(告知公司規章屢次更改+辱罵問題~無法可忍=請求非自願離職+資遣費)5/9提出調解1.勞退6%(公司有文說要求自付.但會每年加薪.有要求簽名)2.特休假+國定假日差8日未休+延長工時(每月差24h)的工資+資遣費
我算約60萬~公司僅願12萬=6/9協調不成立;30號我工作到最後2h才能整理~大約寫了交接事情並老闆特助遷名;?可現公司說我刪除檔案反咬我怎麼辦?...ps公司檔案均有留~有部份個人使用計算的檔才刪.....(拜託)





律師您好,最近我因為找到新工作要離職,可是公司跟我說當初進來的時候有簽訂一份勞動契約上面明定離職需要一個月前預告,而不准我在月底離職。可是我是今年1/13進公司扣掉試用期3個月,正式員工資歷才1個半月,這樣我還是要依照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走嗎?我有上網搜尋勞基法以及很多網路資訊的說明,很多都是寫這份勞動契約因為抵制勞基法所以是無效的,可是公司當時給我們簽勞動契約時有提到基本上都跟勞基法差不多,只是後面附加一條"個人行為致使公司損失者需賠償100萬元",我想請問我離職的這個動作,導致公司找不到人承接業務的話會用這一條附加條件來找我麻煩嗎?附加ㄧ提,當初在簽訂契約時只有公司一份,我自己本身公司並沒有影本給我留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的約定,顯然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所以公司若依約請求時,您當可以予以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為我在國外(澳洲)打工,介紹了一份薪水很好的工作給人,當初在談時已經有講好,如果能介紹他們進公司,應取部份薪水當作是介紹費給我﹝賺多付多、賺少付少﹞,此為私下共同約定並雙方同意,在Facebook上留有對話記錄。
一個月前,對方只給了應付金額約30% 就說不願意再付了,我問了原因:「不爽付、心裡不平衡」,並且說會馬上離職,可是到現在他們還是繼續待在公司工作賺錢。
我感覺我被騙了,當初在FB對話時,從對話紀錄表現出一副正直有信用的人,可是當我已做到責任時,他們卻翻臉不認人了,連談都不願意,請問是否構成詐欺及債務不履行?
可以依對話記錄當成證據聲請支付命令嗎?此外我的仲介行為是否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六條規定呢?
謝謝!!


可以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視公司違反不同規定,而會有不同效果,員工可立即終止契約而離職的情況請參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注意某些情況會有30日的時間限制。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我是醫療人員,於101年3月參加某醫學中心"自費"麻醉訓練為期一年,
但在101年12月轉為"公費"訓練,因此共有三個月是有領基本薪資(無績效獎金),約25000/月,但須簽切結書服務3年。
目前我自簽約算起已在職一年半預離職,細看合約表示須賠償約16萬元,但合約內容有一條表示:自"簽約日"算起訓練一年,訓練完成後需再服務2年,所以共三年,但如前述,我在101年3月~12月是自費受訓,並非101年12月~102年12月,切結書明顯有問題,並且賠款16萬元不是照比例賠償,而是2年內一律全額賠償16萬元,這樣合理嗎?
現在醫療院所都有違反勞基法的行為,我也曾經上過班表排定10小時的班,第8、9個小時醫院並未依法算加班的事實,醫院違法在先,我是否可依醫院違法事實而拒絕付違約金?
若離職時未付違約金,醫院是否有權利不讓我辦理離職手續?(依規定已於一個月前提出)
小蝦米對抗大財團~實在是需要很大點的協助~謝謝!!



是這樣的。
我的一位同事因為在背後到處講說我很閒,間接導致我無法加薪。
並且讓我在公司同事相處上受到心靈傷害每天上班都覺得壓力很大(原本上班都很開心),但因還有一位了解狀況的主管願意幫我講話,且礙於經濟因素只能騎驢找馬。
目前該同事已經離職。
在離職前,我就透過主管知道這件事情,至少有兩人以上的同事有跟主管反應說【我很閒】這件事情,也因此傳了不知道幾百個人,甚至傳到上司股東那邊去(從主管口中證實)。這位主管也有被他講過,後來他也當面在老闆面前承認有講過主管壞話(當時有錄音)。
我在面試時,就有口頭講過會調薪,但目前已經快一年,我認為是因此才明確被告知不能加薪。
但比起剛進公司時,我手上負責的工作更多了。(原應徵美編設計,但目前手上還有行政、人事、甚至特效製作串片都需要幫忙)
針對這位造成我身心甚至實質上傷害的同事,在我面前並沒有直接講過!都是在背後講!所以我沒有直接的錄音證據,唯一可能會幫忙的人證就是主管,因為他也身受其害。另外幾位同事都是翻臉翻很快,明明講過的話馬上翻臉不認人。
目前即使已經離職,但是造成我的傷害(心靈以及薪水),卻是與日俱增,因為還有一些聽他亂講的同事仍在職,對我的態度以及工作上的配合,態度都讓我身心都受到嚴重傷害,我已經多次跟主管反映,但主管也是勸我騎驢找馬(其實主管也身受其害...)。
我有明確的事證可以證明我的工作我都有完成,主管也同意我工作完成後要幹嘛是我的事情。我也可以證明他的事情都沒有完成。
我不知道該以甚麼方式討回他對我的傷害,甚至影響到我的升遷加薪。
請幫幫我...
我該以甚麼樣的刑事或民事訴訟去針對他對我做的事提起訴訟或調解?
謝謝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勞資問題想要詢問,在下所待公司分店因為結束營業所以資方在上禮拜發MAIL告知可以選擇資遣或調店,但因另一分店距離過遠(來回超過50KM)所以選擇資遣,故資方算出資遣金額後我發現計算金額錯誤,於是反映資方,資方卻在前天告知說不要資遣了,要把我們都調店,且6/1馬上生效.也沒人來討論因距離過遠補助車資或油資,直接就請人事發公文生效,而下班後到家我卻發現縣政府發文來說公司已列冊申報資遣,但公司卻又沒告知我就去電勞工局取消資遣,請問我如果堅持6/1號不到公司指派地點上班,是否會被以曠職為由離職….我能直接要求資遣嗎?而我已收到縣政府發文來說公司已列冊申報資遣,公司卻沒告知我就去電勞工局取消資遣…這合理嗎? 謝謝
還有我於5/29已向公司發出存證信函,且公司已在5/30收到存證信函,但都置之不理,還自行發公司公告告知把我們調派外據點,我們並沒同意,請問這須對公司採取甚麼行動以自保嗎?謝謝


律師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就是我要遷升正式員工申請書時被逼要同時簽離職申請單,公司主管說我若是不簽他也不會簽正式員工申請書就永遠當工讀生,迫於無奈我只好兩張都簽了,請問我有照片證明他要我同簽兩張這樣對我有保障嘛?還是只能乖乖的他不爽就馬上要我走人?這狀況不只我一個很多跟我差不多時間的員工都有簽下離職單與正式員工申請書!
還有個問題,我4月份去教招,但是我教招回來我們主管把我獎金打超級低,
但是叫招不是公假嘛?不是不影響考績之類的的嗎?
若是真得要扣我也可以配合不過扣到剩3分之一了!我也沒辦法討回自己的權益嗎? 我4月沒有請任何假也沒遲到只有配合國家教有辦法討回自己的權益嗎?
感謝~希望可以幫我解答!我因為那一張離職單一直提心吊膽,最近有同事請病假被逼改事假主管嗆他要是不改事假當初你有簽離職單我可以要妳走人!


我在100時剛從一間美髮店離職 我離職前我知道我尚欠兩萬多元 因為我是單親家庭 獨立撫養有小兒的媽媽 所以我一個人做兩份工作養家還錢當時會欠美髮店老闆娘兩萬多的原因是因為 在99年後的日子媽媽生病 需要大量的錢 老闆娘又很愛搶客源 不要說還錢 我連賺都賺不到八千元。。搞的從欠一兩千欠到一兩萬 最後我選擇100年三月離開店 當時我也告訴老闆娘 我會努力工作還錢 那時背負媽媽的醫藥費跟兩萬塊債務 跟家中負擔 兩份工作在我還沒負擔完我就因為被砂石車撞到截肢住院 當時快過追溯期。。。才朋友介紹律師。。有賠。。但是不多。。扣掉律師費。。還有義肢錢。。也剩十幾萬。。賠的很少。當時住院時本來是在中國醫藥學院 後來轉彰化秀傳 我住院住了兩個月 前前後後進手術房四五次 每天因為傷口發炎打針吃藥 搞的像昏迷狀態。。 當時那個老闆娘就來討錢
我當時沒印象她說什麼 但是在旁邊的媽媽卻聽的一清二楚,我出院時媽媽說老闆娘有來 她自己決定變賣你的美髮工具,兩萬多扣一扣還欠一萬多我媽媽
接下來我也一直養傷 傷好了練走 工作直到102年11月左右她來我們公司買早餐 我當時很想問他我是否還欠你一萬多 但是我們公司人手少又忙 根本無法離開工作崗位問他 大概來了三次買早餐 每次都忙到只能遠遠的打招呼 最後一次來是今年過年前
直到今天103.6.2她打電話來。。還是用無號碼
第一句話就是問你是小湘嗎?我是郭O月(老闆娘名字) 我回答 嗯嗯 老師 怎麼了 她說你欠我的錢到底何時還? 我馬上問 嗯嗯 我這問題想問你多久了 我是否還欠你一萬多 她激動回答 哪來一萬多 是三萬 我驚訝回答怎會是三萬 我媽說我住院時你有來還把我的東西變賣 說扣到剩一萬多啊 她就一直說不可能 是三萬 後來因為很忙 我說可以晚點在打來嗎? 之後我有把這件事跟現在店長講 店長認為平時來不討 這麼就沒來 一通電話就是三萬 店長希望我跟他要求明細 借錢 還錢都該有明細吧 後來我快下班時她有在打電話來 我跟他說我媽媽跟我說一萬多 你說三萬 我真不知該相信誰 我要求你可以給我看單子嗎?總有明細吧 (而且電話過程中她要不是最近缺錢 不然才不會打電話來要錢)"呃。。。有這樣要錢的。。?"
當我要求明細時 她只說我真狠 欠她前不還又要她找明細 她說她回家找看看 如果找不到怎辦 我只回答到時在說
我有疑問..我同事說她根本不可以在我住院時討錢 而且還直接變賣我的美髮工具還有白紙上只有欠多少 跟我的簽名算數嗎?
畢竟我住院時。。我會寫字啊。。我也只會點頭跟講"摁" (我媽跟來探視的朋友都有說我的反應根本就是晃神。。 所以她寫多少我也不知道。。只能靠媽媽說的一萬多。。而且對我來說三萬根本不成立啊。。明明映像很深,離職時還欠兩萬多。。我有欠我一定會還只是無法一口氣還 但是三萬總覺得哪裡怪怪的。。我現在是否是等她送上明細再說?


妳可以再提供資訊嗎?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配偶與他人有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可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亦可提出民事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關於子女監護權,若您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機率亦相對高,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們好, 我本來在一間拉麵店服務,差幾天就滿三個月了, 但因為家裡因素,無法繼續再原職場上班, 也在事發當天跟老闆告知並跟他請辭, 因家裡急需用錢,且須跟他拿我本月已做了16天的薪水, 在電話中老闆也答應, 但是幾天過後,老闆開頭以勞基法為理由,而含糊不清地向我說明做為推託並不打算給予我多做16天的薪資.
起初,老闆已告知我應徵的內場的月薪是27K~30K 從早上十點做到晚間九點,中間休息一個鐘頭,且月休4~6天(排休) 並且說明要我先繳交制服費1000元,以及試用期前三天的錢會在公司任職滿三個月之後會給予退還和發放 在面試時,我有注意到公司都無明確的開立發票給與客人 所以開始工作後,老闆娘曾拿著一張自己製作的表格,說是要保勞健保 並且不是以正式規格的投保表格跟我們要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 而如此,我不敢唐突的繳交我個人隱私資料給予公司 進去之後我知道公司還有一家分店,也是沒有開立任何發票給與客人 錄用前後公司也都沒有給我們簽立任何契約, 所以至今這是我第一次沒有繳交身分證影本給予公司投保勞健保
當我進去做第三天之後,老闆已確切告知我為正職 因我剛進去時為2月21日,月薪以25000(月薪)/30(天)X4(實做天數)=3333 其實我進去的時候已經做了7天因要扣除剛進去老闆口中的條例 扣除試用期三天(在三個月後發放)+扣除制服費用-櫃台失現223元=實際領2110 但是在二月應為去除以28天才對,所以因實際給予我2348元才對,少238元 等於一天下來十個小時我只領到527.5元 而做到5月多,發現前兩個月的月薪都是以26K為底薪只是其中全勤獎金多了1000元 底薪其中包括本薪19100+獎金900+保險津貼2000+全勤獎金2000+逾時津貼2000=26K 我因而詢問老闆為何是領這樣的數字,而他告知我因人數不足而無法清楚劃分內外場 再開始前老闆並無告知我過,且他們付給我的薪水26K為外場之薪水底薪 跟一開始談的根本不同 並且我正職的時薪還未比工讀生115元來的高 其中這樣以超過正常時數,而用一些不明確的說法來加上去算我的薪水,這樣是正常的嗎? 而我做滿二個多月後,老闆也給予我店長之職位,要我幫忙教育新進員工以及處理分店之大小事務 但是薪水卻沒有因為這樣而跟著水漲船高,幾乎每天都還因為工作而延遲我下班時間20~30分鐘
我想請問的事是,
1.我還能跟雇主去拿取我工作時數所換來的金額嗎?
2.因為我離職而造成店裡業績有所虧損,那理應全數被扣光嗎?
3.而我擔心老闆以勞基法來做為回答,我應該怎麼樣去回應比較恰當呢?
4.我還應該能領回多少的薪資才是正常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若業主惡意刁難,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1.除非公司能證明因為沒交接導致公司之損害為何 否則你應該是沒有責任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你有離職的權利,且勞基法也規定你可以請求離職單,你只要符合告知離職時間義務,他們就不能對你主張任何權利。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請問:公司委託我處理所有事務,雖然我不是登記負責人(因為負責人也是人頭,他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但公司內部包含採買、召聘、發薪等..一向都是 我處理,去年因公司業積下滑,負責人把公司存款全數領走,導至11/12月薪水沒發給員工...1月份要收到貨款後時,我也有跟負責人說收到錢後要先支付 員工薪水,他也口頭答應,所以我請廠商把部份貨款支付到我員工薪水戶頭,其他均存入公司帳戶...之後今年1/2月份也沒支附薪水給員工,員工也都相繼提 告、調解(調解後也不覆行)..目前要提強制執行...我也離職了...而最近負責人針對我當時先發薪不滿,說我侵佔公司貨款要告我..請問我沒有多拿 錢...我也知道口頭答應沒有證明..之後沒發薪也証明負責人根本不想付薪給員工...這樣也算"侵佔公司貨款意圖為不法第三人所有的業務侵佔"嗎??
另外,公司股東是否可以對負責人提告掏空公司??要有什麼資料才可提告??
以上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裡面寫到「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意思是指被要求強制執行的一方,若不符該裁定,還可以藉由其他方式去改變這裁定結果,是嗎?
【全勤獎金】
公司未依調解記錄結果,於5月12號將該筆天車訓練費用9,150元匯入我的戶頭,只匯了5,150元,得知這結果,翌日旋即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狀,但也就在今天,收到了公司以掛號寄出的郵件,信件內文說道該筆4,000元扣款,是2、3月未達全勤的扣款,然而:
1.所謂全勤制度,早在102年12月時,因某位同事之故,老闆便廢除,且在當月即接下來的幾月份裡領薪資時,也未曾見同事(包含我)有因請假而被扣全勤情狀。
2.薪資明細條也沒有全勤獎金之欄位。(薪資明細條我皆有留存)
3.我於103年3月31離職,期間102年11、12月,103年2、3月領薪資時,皆沒因請假而被扣全勤一事,公司卻遲至5月13日才將這因之前調解記錄結果必須給付的天車訓練費用的差額4,000元款項給變更名目,說是2、3月份未達全勤而扣款。
以上三點。
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於法有據?我應當如何捍衛我自身權益?」
懇求律師們的專業回答,俯首再拜!


事情是這樣的,時間發生在2014/04/25早上,最近老闆要求我做紙盒,我前前後後已經做了兩個,當天早上做了第三個,老闆都不滿意,因為那個紙盒地展開圖很大,所以我是用接的對女生來說比較好剪好割,但是老闆說要一體成形的展開圖,我跟老闆反應這樣有困難,老闆因此發怒,對我咆哮,摔剪刀,拍桌子,並叫我馬上走人不用來上班,我當下跟老闆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資遣費,工資,但老闆以會計下午請假不在為由拒給,我當下堅持要開,因為我不能夠確定老闆事後會給,老闆當下強迫我走人,後面還叫警察來趕我走,雙方堅持不下,並在當下手寫協議書,內容大致上是,老闆吩咐我做事而我不願意做,因而開除,並在2014/04/28到公司處理離職等事項,我堅持要老闆加上非自願性離職,但警察跟老闆堅持無須加,後來我簽了之後回家,當天下午打去勞工局詢問解雇方面,勞工局說這樣開除無效,因此2014/04/28還是照常上班時間到公司簽到,還跟老闆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跟資遣費工資等,老闆還是不肯給,因此當下馬上去勞工局申訴。
在04/25當天中午回家後感到身體非常不適,上吐下瀉,躺在床上眩暈到晚上十一點,中飯也沒吃,有時候回想起當下的情景身心手腳都還會微微顫抖,我平常就有在看精神科,也有吃藥,因為這件事情,讓我現在找工作開始會恐懼,深怕同樣的事情再發生,找工作上面也不是很順利,請問這部分可以要到精神賠償嗎??
04/28去勞工局申訴的時候,勞工局叫我馬上寄存證信函,我寫的內容大致上跟我剛所陳述的差不多,直到最近我收到了老闆所寄的存證信函,但很多內容不合理,裡面還寫到我早上簽到屬偽造文書,在最後老闆寫說若我不知悔改,將提出告訴,我認為內容讓我名譽受損,這是否可以尋求賠償??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1年10月22日至某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與雇主簽有最低服務年限合約:若未滿兩年即離職須賠償六個月平均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雇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家人擔心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是否可請長假或於102年2月8日離職(即做到過年)?雇主回應請家人至事務所協商去留及違約金問題,但因年關接近工作量大增,家人與雇主無法順利約定彼此都有空的時間。至102年2月8日時,同事皆表示已領到上個月薪資及年終獎金,我詢問雇主為何我沒有拿到薪水?雇主回應:「違約金都還沒談好領什麼薪水」於是家人憤而認為毋須再談,我便從此未再去上班。
過完年後2月18日仍未收到薪資,於是我發存證信函至事務所要求雇主給付薪資,雇主回應我無故曠職六天已違約,需賠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若要領回薪水請至事務所洽談違約金再一併處理。我又回覆:我並非無故曠職,而是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合約』離職,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請按過去發放薪資之習慣匯入帳戶即可,否則將向勞工局檢舉積欠薪資。一周後我拿回薪水。
昨天接到法院的民事告訴書,雇主向我求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132,000元、未辦理交接導致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元、我任職期間業務疏失短漏報客戶營業稅之國稅局罰鍰7,100元、前述業務疏失造成之商譽損害賠償100,000元。
起訴狀上寫:「該等營業稅申報作業,乃係被告原本業務範疇內主要負責之工作項目,且非被告首次接觸之業務,故實不應發生此類短漏之情事,核被告之行為,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為此向被告請求 .... (略)」但當時事務所內皆為新進員工,大家都只是第二次申報營業稅,因此當時事務所作業流程是:員工做好的營業稅交付老闆娘檢查,檢查有誤退回修改,無誤才呈報給國稅局,流程並非我一人作業完成即呈報國稅局。
另起訴狀上又寫:「因被告一再表示『其父親會至事務所與原告就違約金部份進行協商』等示意離職之語,故暫未給付被告薪資,用意係出於希望被告能主動就去留問題明確告知。」
想請教律師:
1. 積欠薪資的事實,會因為對方這番解釋而變成合理合法、我需賠償違約金132,000元嗎?
2. 未辦理交接所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是否該由我負擔?
4. 漏報營業稅之商譽損失100,000該由我賠償嗎? 應賠償之商譽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感謝律師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可能被僱主不當利用,並以此限制員工離職,像是最低年限過長或高額違約金,這樣的約款並不合理,特別是在僱傭契約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方式簽訂,受僱人無法修改的情況下,該條款可能會因為限制受僱人行使權利或對其有重大不利益,並有顯失公平的情況而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民國102年8月下旬本人前往XX企業社應徵,公司承諾月薪2萬元、月休4天(星期天),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的條件聘請本人,本人在民國102年8月28日開始任職。公司在民國102年10月宣稱因產品些微瑕疵,廠商需求量下滑,因此,公司改變了休假方式(六日休假,星期六不支付薪資),導致員工每月薪資只有14000元至17000元不等(尚未扣除健保);國定假日要上班,公司並未給予補休,薪資也未加倍給付,颱風假不用上班,但一樣不支付薪資。加班費以1小時90元計算。直到民國103年4月4日為止,公司仍然未恢復正常休假,薪水也未達基本薪資。
所有員工幾乎是民國102年8月底到職,公司卻到民國102年12月才替員工投保,公司解釋員工未達五人公司無須幫員工投保,且宣稱替員工投保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祉;直到民國103年2月下旬,本人於網路發現勞資雙方相關法規,詳細閱讀後才發現公司未遵照相關法律規定,察覺此事後向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詢問如何處理,勞工處要本人先申訴,會派稽查人員去了解;稽查人員查訪時,卻只和公司負責人洽談,並未詢問員工實況,之後,未見公司有改善問題之意思,甚至企圖掩蓋違反法令之事實,並要求如稽查人員再度查訪時,員工須遵照公司的說法(有利於公司),員工不得自行敘述真實情況。公司無法給予員工應有的保障,且已觸犯法令之規章,因此,本人於民國103年4月4日,向公司提出離職,並向公司具體請求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薪資,公司在民國103年4月8日通知本人至公司領薪資,公司只願給予加班費用不足的部分,不願支付其他應給付而給付不足之薪資,之後,本人前往北港鎮就業服務站諮詢,才發現公司替員工投保之工會,與公司工作內容性質毫無相關聯,且投保之工會為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因此,本人向雲林縣政府勞工處申請調解,並請求公司應給付而給付不足之薪資、資遣費用、以及補提相關保險費用及勞退6%,因公司違反法令而使本人權益損失,進而導致本人離職,因此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予本人。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我的請求是否恰當?是否有那裡未注意到的?
不知道我這樣的情形在調解委員會是否能順利拿到我該有的薪資呢??
請專業律師幫我解答!! 感謝!!






您好
我在3/31時 跟主管提出離職,清楚表明做到4/30,請公司在這一個月內找人來交接。
隔天4/1號 午休過後 總經理無預警地請行政告知我,把私人東西收一收現在馬上離開公司(連同我的助理一起被通知),同一時間 因須繳回隨身的筆電,在短時間內無法將私人資料檔案一一取出,於是便格式化筆電,並重新還原到原廠設定後繳回。
4/2號 我有打電話詢問我的主管是否需要進公司上班 或者是辦理任何離職
我的主管請我待在家就好,離職的程序他們會幫我處理好,於是我便沒再進公司,同時間開始尋找新的工作
4/5號 公司扣除我 三月份的 業績獎金,理由是因為有客戶退貨 所以退貨要扣回獎金,但在離職前的一年以來,公司遇到客戶退貨,便無扣獎金的規則,在我離開後 才說 本來就應該要追究獎金。
5/5 今日查詢四月份的薪資 ,公司告知只算到4/2號(我的助理薪資則計算到15號) 詢問主管,主管表示因為我刪除公司的電腦資料,所以總經理決定扣我的薪水以示懲罰,如果不接受就法院見。
請位在整件事情的過程中 我有甚麼地方是可以增取的? 如果我願負刪除電腦資料的刑責,代價又會是為何? 我是否應該要因為刪除資料而默默的接受公司做法? 如果我應該增取 是否有甚麼機關可以反映 及協助?
恭候回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司扣薪之行為,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之;另關於刪除資料之部分,您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