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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i 103-03-17 20:26

請問如果我車禍肇事  被告 過失傷害

我沒保第三責任險 對方是普通傷害但是有找律師要我除了醫療外另外要陪他8萬

醫師證明上面有寫9個月內不得做粗重的工作(沒有寫不能工作)

對方說是精神損失費跟工作損失9個月(拿不出工作證明)

調解委員律師對我很大聲說要我先賠對方五萬剩下的分期

趕快和解 不然對方會要更多

我該怎麼辦?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21:00

 別被嚇到了, 要冷靜思考對方傷勢如何, 診斷證明書中說幾個月不能工作都是醫師個人的建議, 不是就照這樣賠的. 在訴訟中, 被害者要舉證證明受有多少損害. 所以可請對方提出單據, 並列出請求金額之項目及明細, 再看看是否合理. 別被一嚇就照單全付了. 任何事都要合理思考(http://www.lawmed66.url.tw)

nini 103-03-17 21:19
回覆 nini 的發言內容:

請問如果我車禍肇事  被告 過失傷害

我沒保第三責任險 對方是普通傷 ... (恕刪)

現在我沒這麼多錢好跟對方和解

對方就說要告我過失傷害 那請問如果開庭的話

我背上過失傷害的罪名 拘役或一科罰金

那請問他還可以跟我要八萬塊的精神損失嗎?

他如果為了那八萬塊一直告我怎麼辦?

nini 103-03-17 21:25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別被嚇到了, 要冷靜思考對方傷勢如何, 診斷證明書中說幾個月不能工作都是醫師個人的 ... (恕刪)

現在我沒這麼多錢好跟對方和解

對方就說要告我過失傷害 那請問如果開庭的話

我背上過失傷害的罪名 拘役或一科罰金

那請問他還可以跟我要八萬塊的精神損失嗎?

他如果為了那八萬塊一直告我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和解,遭起訴後,對方亦可對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iao 103-03-17 16:22

各位律師們好:

在下今天應訊偵查庭,對方(被告)態度還是很桀傲不馴,並且聲稱,我在網路日記裡也有對他不恰當的稱謂,他認為是人格侮辱,所以我不和解他就要提告(聽起來就是用恐嚇脅迫我撤告),還聲稱看誰慘。

關於他說的不恰當稱謂我是承認有這麼一回事,因為當時那篇文章是在他多次莫須有地誹謗我以後,我為了澄清自己的名譽,所以寫了一篇文章還原真相,並由於隱匿當事者身分所以用了個不當的稱呼(雖然不是很好聽)。

在此狀況下
1.雖然文章能被閱覽,但除了當事人,並無人能得知此稱謂就是對方
2.我想利用阻卻違法事由來自辯,基於【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構成侮辱性言論,是否有藉發言之機會行侮辱告訴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仍『應就其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發言時之環境情狀,以明其陳述時之真意,而為全盤之斟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若核其所述非無事實上根據,其中措詞或非適當,然其意在凸顯告訴人前揭行徑之不當,並非無端對於告訴人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專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則被告尚無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自第 110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自第 95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自第 94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等)】等兩項判例,我確實並非以故意貶損對方為唯一目的,我只想保護自己已經被誹謗名譽(對方先後攻擊我非常多次)。

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們,我的阻卻違法事由可否成立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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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辛 103-03-16 14:24

家父有兩次酒駕科刑紀錄 在103年3月2日 再次酒駕倍攔查

測得酒精濃度每公升0.42毫克。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危險駕駛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經由網路上的類似案例中得知 ,簡易判決處刑書刑度上最重為六個月。

想知道這樣的案件,能否易科罰金。或是緩起訴處分?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7:33

您好!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代表已經起訴,也就沒有緩起訴的機會了,但通常可以易科罰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申請簡易判決處刑,則無緩起訴之機會。但仍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機會。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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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 103-03-16 00:32

各位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某A公司外派至大陸某B公司的員工,和台灣A公司有簽合約,其中幾項內容如下:

1. 「試用暨訓練考核」三個月

2. 立書人於公司服務至少需二年以上

3. 違反合約除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外,另將賠償相當於兩個月薪資之懲罰性違約

 

之前面試時公司表示試用期三個月過後會視工作表現調薪,但滿三個月後我主管卻說試用期是六個月,現在已超過六個月,我仍然領試用期薪資,公司一直沒有正式告知是否我已成為正式員工。

 

去年底,公司人事部門發郵件告知不能幫外派人員加勞健保,因境外公司不能和台灣A公司的會計帳務有交易配合,否則會違反商業會計法,因此自2014年起不由A公司加保,需自行尋找投保單位。

 

我問了工會以後,因為有出境紀錄,所以無法自行加勞保,因此一直沒有同意公司的要求。雖有耳聞公司可能打算將外派人員轉移成為大陸B公司員工,所以才要退掉我的勞健保,但因沒有正式被告知,故沒有將謠言放在心上。

 

由於對勞健保一事存有疑慮,因此前幾天發郵件向人事小姐求證謠言的真實性,但沒有得到回信,於是改以電話詢問,人事小姐說我是大陸B公司員工,不是台灣A公司的。我說我是台灣A公司外派至大陸B公司的員工,是台灣A公司的沒錯,為什麼要說我是大陸B公司的呢?後來她開始支支吾吾,一直閃避我的話題,要求她回覆我郵件,她也不肯,只說要再請示上級。

 

根據公司無限延長試用期,和人事的郵件與態度,我認為公司打算未經我同意就想將我轉換公司,並且沒有確實說明原因就要求我同意退勞健保,有嚴重損害我的權益之虞,請問是否可據此立即終止合約呢?

 

如果可以,那麼我還需要向公司預告離職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0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相關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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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 103-03-16 00:29

您好,我被匿名檢舉三次家中製毒販毒,前兩次警察都有到家中查訪,查看我們家並沒有犯罪,而第三次(今日)收到傳票,家人被列為被告;警察跟我們說因對方是匿名檢舉,故我方無法對其控告;我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求償嗎?會因為對方是匿名檢舉而我們真的無法將這個人揪出來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09: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專注於您被偵查之製毒案件,待取得不起訴處分後,再行思考提告誣告一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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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 103-03-25 20:19

 謝謝房律師;目前詢問檢察官是說因對方是匿名檢舉,無法找出匿名檢舉者,所以我方不能反告,這是事實嗎??如果我請律師也一樣無法將對方找出來反告他誣告嗎??謝謝

小蔡 103-03-14 11:38

律師您好:

請問我日前剛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起訴書,我是被告!起訴書中表示[已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惟因被告(我)對於未被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調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所犯法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仁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請問這樣還在流程中,我若去申請良民證會順利下來嗎?再請問,我是否符合申請簡易處刑判決的資格?最後請問,因為原告只有因此車禍造成身體摩擦傷,是否符合緩刑的資格呢?相當感謝您的耐心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1: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得聲請刑事犯罪紀錄,但已不會無前案紀錄,會有一過失傷害之紀錄,再您已認罪,符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有機會取得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和緩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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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 103-03-14 13:09

律師您好:

首先先感謝您的回覆!

不好意思因為您的用字很專業

有些內容我還是不太理解

故再予以提問

''您仍得聲請刑事犯罪紀錄,但已不會無前案紀錄,會有一過失傷害之紀錄''-

請問就您的字義,我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嗎?只是裡面會有過失傷害的紀錄是嗎?

''符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有機會取得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和緩刑。''

那請問我是直接電聯法院說要申請簡易處刑判決即可嗎?申請簡易判決就不需再親跑法院了
是嘛?又,除緩刑外,是否還可以爭取甚麼勞動服務的方式?

再次感謝您的細心回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4: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良民證及刑事警察局之犯罪紀錄,若您無犯罪紀錄,該證明即所謂良民證,是此,即使您有一過失傷害紀錄,您仍可申請刑事警察局犯罪紀錄,只是非無犯罪紀錄而已。是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檢察官及法官之權利,您只能等待通知。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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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103-03-13 19:39

男方與女方是現任情侶,事發當時無酒精、藥物。

精神狀況良好,也無障礙,雙方都已成年

因吵架後,女方的前男友幫女方報警,且女方原本不告,被警察強制提告

女方有去醫院驗傷,但報告結果是無傷的,

因男方還沒到達去偵訊的期間內,雙方已經和好,恢復情侶關係,也有外出拍照跟LINE甜蜜的言語,

男方之後要去偵訊時候也會帶女方一起到案說明是場誤會,

請問這樣男方會被告的成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3 19:46

你好

照你的敘述

男方不會有刑責的問題

相反的還可以對女方的前男友提告誣告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Hand 103-03-13 19:55

那請問!女方陪男方到案說明

女方也承認是兩情相願的

這樣男方會被起訴嗎?

 女方當時的年紀是幾歲?

Hand 103-03-13 23:2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女方當時的年紀是幾歲?

律師您好

女方24歲  已成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4 0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驗傷沒有結果,女方於製作筆錄時也表示,是自願發生性行為的,則並不會構成,且女生的前男友恐構成誣告罪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方可一同前往說明,男方無強制,乃誤會一場。就前男友部分,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對其提告誣告罪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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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3 00:24

律師您好

小弟我是住台中的一位小市民 . 在前年(2012年)結識了一位住大陸的女孩子並在前年於12月份在大陸登記結婚 . 之後便依照台灣移民署之相關流程申辦讓老婆在去年4月份順利來台團聚並定居 . 本以為可以順利的長長久久走下去
卻在去年的10月份 . 我老婆的母親告知我們 我老婆其實有2個身分證 . 一個是正確的身分證 . 而另一個身分證則是在我老婆小時候(她母親年事已高 說忘記了.具體時間已不可考)請別人再去申辦的另一個身分證 .
而這個身分證 姓名 .生日.身分證字號都與正確的身分證不一樣 . 據他母親說.辦這個身分證是想讓他可以早一點就去找工作 . 當時生活困苦 大人們都希望小孩可以早一點就去賺錢(2個身分證的年齡相差8歲.也就是18歲才可以去工作 她12歲就可以去工作賺錢了)而這個身分證一用就是到現在 . 我跟她結婚登記也是用這個身分證 . 當初結婚時 她母親並沒有告知這件事情....
突然會告訴我們這件事情  就是因為大陸已經全面在查有2個身分戶口的人民 . 我老婆被告知要回去大陸註銷掉後來辦的身分證 . 但這就意味著我跟她登記結婚就都完全無效了 . . .百般無奈下 . 想到的方法就是跟老婆回大陸去  與她這個身分證離婚 . 之後再跟她正確的身分證登記結婚 . 然後之後的流程也是要重新來過 . 老婆才能再進來台灣
但是我沒想到之後會卡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 如果依移民署相關流程去辦理沒問題的話 . 到時候老婆就可以再進來台灣  但是在海關的部分就會過不了..(老婆在第一次來台時有壓指紋建檔 . 這次來台當然也是會壓指紋 . 但是就會出問題了...指紋一樣 但是身分卻不同.很明顯就是有偽造文件)之後我再去查了一下.很有可能老婆會直接被遣送回去..並不得再入台第二種情況就是 海關人員會進行通報 . 之後就似乎會變成刑法案件 . 檢察官會介入 甚至可能要上法庭...偽造文書的罪是1-7年 . 只要法官判有罪 不管是幾年..就算是緩刑 . 似乎還是逃不過被遣送回大陸的命運......
我只是想跟老婆好好的過日子 . 沒有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子 .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 我也沒地方申訴..去移民署問的結果 他們也說無能為力 . 我真的好痛苦 . 我好愛我老婆 我不想放棄她 我也不要放棄她 ...
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0: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除非您不回大陸辦,或回大陸辦就不要再回台灣,不然若有關單位無法處理,似較為困難。目前您可先跟大陸拖延時間,說於國外工作,暫時沒時間回去辦理。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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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3 11:0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除非您不回大陸辦,或回大陸辦就不要再回台灣,不然若有關單位無 ... (恕刪)

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答覆

您說到的不回大陸辦 這一點 我也有想過.但是這會影響到我老婆4年後無法取得身分證

因為4年後要取得台灣身分證 須先回大陸取得我老婆的戶籍證明 以及註銷大陸身分等

所以似乎行不通(泣

目前的狀況是 我在上個禮拜已經在大陸跟我老婆先與她後來辦的那張身分證申請離婚

畢竟她那張身分證在大陸那邊是非註銷不可了!

103-03-13 11:18

另外

我前幾天也有在移民署的署長信箱投信.也是將上述情形陳述

今天有給我回信了   信件內容如下

蔡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3月8日寄給本署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請教關於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結婚一事,茲向您說明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者,如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之情形者,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5年,不許可其再申請依親居留。
如於上述不予許可期間再申請進入臺灣,3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2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如您來信所述離婚結婚申請來臺,於機場面談按捺指紋時將比對出曾經以不同身分來臺,將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建議您如有上揭情形,先向本署各縣市專勤隊投案,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您仍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的來信。

----

依他信件的意思 似乎是我老婆要過來是全然無望了 是嗎..

如果要要申請讓她入台灣.就必須讓她再進台灣一次 然後讓地檢署將她強制出境 . 然後經過5年後才能再次辦理讓她入台 是這樣的意思嗎?

另外 我老婆犯罪已經是事實 . 我會有連帶責任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犯罪已是事實,但您應無連帶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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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3 18:5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犯罪已是事實,但您應無連帶責任

 

 

再次感謝回答

我想針對移民署給我的回信請教一下

第一個問題---移民署所說:(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者,如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之情形者,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5年,不許可其再申請依親居留。)

意思是5年內 不可以申請依親居留.過了5年之後申請依親居留 我老婆就可以沒事 並入境台灣海關嗎?

 

第二個問題---再來是:(如您來信所述離婚結婚申請來臺,於機場面談按捺指紋時將比對出曾經以不同身分來臺,將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建議您如有上揭情形,先向本署各縣市專勤隊投案,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

如他所說 如果我老婆入境台灣 就會直接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 留下案底 然後強制出境.直接跳過開庭審理? 那不就等於 他案底是一直存在的嗎? 我記得偽造文書追溯期好像是20年 . 那不就等於我老婆20年都沒辦法進台灣!?

然後他最下面還說到 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但是他並沒有提到管制期是多久?

據我所知.如果移送地檢署偵辦 . 在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 罪名(案底)似乎是會一直存在到該案的追溯期結束才會取消這罪名?

 

第三個問題---以偽造之身分證替大陸配偶辦居留證.使其來台.是否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項 .若是 . 是否通用第15條罰則

 

第四個問題---因犯罪事實而遭強制出境.是否會影響下次申請來台長期居住的許可

 

以上四個問題懇請回答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問題,都是可能的答案,因為一開始,您配偶的行為,就已經可能屬於犯罪行為了,除非爭執該行為非犯罪行為,不成立相關犯罪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r.Tu 103-03-12 21:44

請問律師:

我是被告,事情原委是我因發現我父親生前有交往一位小三,在整理我父親的遺物當下,發現他的智慧型手機,有與對方床上的性愛照片,因為情緒的影響?,我用我父親的手機傳了幾封有恐嚇性質的Line到對方手機裡,因此我被對方告恐嚇罪,雖然發生此事時的我無前科,也因此案是刑事案件,我很不幸的被法院判要罰處拘役50日或易科罰金5萬,不過後續這位小三就誠如標題我所問的,他還對我提出精神賠償50萬,我想請問的是:(1)從傳訊到被判刑這段期間,我一次都沒去她家找過她,也沒打過任何通電話給他,更不用說傷害她,他這樣子請求精神賠償我該如何反駁才恰當?(2)她請求50萬法官一定會成立嗎?以上是我想請教的問題,感謝各位律師!

 

Mr.Tu您好,

1. 您必須主張,所傳Line訊息內容,未達使對方身心受到影響的程度。因對方為成年人,應有相當心智健康程度,不致受影響。

2. 就算受影響,也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的程度。

3. 詳細情形,仍須視您所傳簡訊內容判斷。

4. 可委由律師撰寫答辯狀,或出庭為您辯護,可將法律上風險降到最低。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確實可以請求精神上慰撫金,但他請求的金額應屬過高,您可以向法官說明恐嚇之來龍去脈,以減少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似可向您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惟您亦可主張酌減請求之金額,具狀將相關情形與法院說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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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3-03-12 18:37

請問爸爸借錢給大妹錢,沒有借據,有匯款紀錄,時間約10多年,前幾年協議將二妹名下房子過戶給我們抵債(房子是用二妹名義買的,大妹出錢,有匯款單證明),當初沒有寫合約,前些日子二妹因為沒有房屋權狀,所以重新申請一份並過戶給我,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被告侵占背信即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請問樣有違法嗎?該如何處理? 謝謝。

 大妹因二妹曾借款給他,並在大妹公司幫忙,大妹曾口頭允諾房子要給二妹又反悔,請問還會牽扯別的罪嗎?那欠款可以不用還嗎?(爸爸目前還在,我們是指我和弟弟)

一般而言,案件應該會先在檢察官偵辦調查後才會起訴而由法院審理,若案件已起訴在法院審理中則建議您應提供起訴書以供律師初步分析,且案件會遭到起訴即代表恐有相當程度論以有罪之可能性,最好能夠儘速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釐清相關事證,俾以確認相關事實,以便研議後續可行之答辯方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8:52

 請問爸爸還活著嗎? 我們又是指那些人呢? (http://www.lawmed66.url.tw)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20:18

您好!如果房子是大妹的,僅是借名登記給二妹,權狀理應由大妹保管,二妹明知還申報遺失並重新申請權狀,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二妹擅自將大妹借名登記房子當作自己的而過戶給您,可能觸犯侵占罪及背信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3-12 21:3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明知自己非房屋所有權人而過戶他人,恐已構成背信罪嫌,又倘權狀未遺失而重新申請補發權狀,則構成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倘告訴人提告內容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而您無適當之答辯,恐被認定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案件已經檢察官起訴於法院中進行審判,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案情狀況,針對檢察官卷內起訴之證據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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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 103-03-12 04:50

您好,我前一陣子剛跟上任女友分手,交往期間該女友購買許多禮物送我,

我認為在交往期間接受禮物是正常的,期間她換了手機,從iphone5換成5s

,而後將他的Iphone5手機給我使用,我曾經有用通訊軟體跟他說,我給你手機錢(但沒有表示金額多少)而當下他也回應我不用給拉,我也想說就當成禮物,所以就接受並使用她的手機到現在,但一個月前分手了,而上面那些訊息我都刪掉了,但是訊息內容是可以還原的,他最近開始追討,說當初的手機錢給他,我之前說要將手機還他,他說難道用過就不用付錢?並要求我支付手機錢給他,但我覺得他都已經送我了,事後再來找我要錢實在不合理,所以我拒絕了支付任何金額給他,沒有寫任何借據欠條,一切都是口頭及通訊軟體,現在我若不將手機歸還給他就會被告侵占嗎?我有在網路上看過很多關於贈禮的糾紛,但還是不懂這樣接受了他的禮物,最後不歸還就會犯罪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5:52

您好!如果只是借您使用,就可能成立侵占;但如果能證明是贈與,就不會成立侵占。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這不會有侵占的問題,至多就是一般民事糾紛而已,不用擔心。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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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能證明為贈與,則似不成立相關犯罪,您無須過度擔心。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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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可以證明確實是贈與物品  那手機屬於你的  自然沒有侵占的問題   但無論如何這不妨礙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艾華 103-03-11 19:55

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內容為請求清償債務事,由於這份債務是已去世的母親

 

 

於民國86年向xx銀行借款,不過母親於民國96年因意外死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母親欠的債務,卻是子女們變成被告人要上法庭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現在的我是擔心郵局及銀行裡面的錢會被母親的債務而凍結或扣款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現在銀行卻找上我們出庭,做子女的我們也不知所措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20:07

您好!因為您是母親的繼承人,繼承母親的財產債務銀行請求在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但若債務已逾十五年時效,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有關信用卡款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其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視各筆信用卡墊款之應繳日至銀行請求或者起訴之日是否超過15年而定。
2.另利息部分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是原則上銀行方面若先前均未曾請求或者起訴者,則僅可請求由起訴日往前算五年之相當日開始計算之利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時效抗辯及限定繼承,於您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償還該債務,無須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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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該是沒有拋棄繼承繼承債務問題  2.如果繼承時是未成年人  可以主張是否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就看你們當初是否有繼承遺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屋屋 103-03-11 13:16

幫朋友詢問

朋友沒有任何前科之下

某一天接到朋友電話說有事情電話不方便講.到了現場才得知要去談判.有位朋友當時沒騎乘機車.要我幫忙載去.在逼不得已之下只好在他去了.到了現場朋友們一一下車打傷對方.所持刀.棍...我在一旁看沒加以動手.也沒有傷害他人之意

事後起訴書來了上寫著 依刑法271條第2項.第1項隻殺人未遂罪嫌.XXXXXXX又被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2分之1

請問這個案子怎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經被起訴,則接下來即會進入審判程序,應聲請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否則被判刑的機會很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3-11 14:1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本件顯然已依重罪起訴,建議您須尋求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5: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然目前您已被起訴,您應先委任律師為您閱卷,與您討論答辯方向,依您提示情形,您似應主張您無殺人之故意與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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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你應該要找律師辯護,這是強制辯護的重罪,而且必須要閱卷之後才能夠擬定訴訟方向及策略,並且決定要問哪些證人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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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 103-03-10 20:23

 之前我在信箱中看到有一封求職的信件發送給我,我就打信件打開了,信件中請我加入LINE的帳號我就加他了,然後我就詢問他的求職內容,他跟我說他們是運彩公司因資金流量大,帳戶不夠用了,問我有幾個帳戶可以配合他們,我就說我有6個帳戶可以配合,配合一期為5000,一期為5天結果5天後錢沒有近來,反而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今天去了銀行,他請我先去被個案,我問警察說我這最高刑責是什麼,警察只有回我我就是被告,可能未有幫助詐欺的罪名,請問我這樣最高會被判刑嗎?日後需要處理那些事情?還是會有那些刑責,請您幫幫我了,謝謝您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0 21:52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實務上很常見

你之後可能會被以詐欺罪偵辦

通常檢察官都會要求被告認罪

你可能只能往主觀欠缺幫助故意的方向答辯了

建議你先找律師研擬辯護方向以維自身權益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總共提供了幾個帳戶供作利用?
現階段建議您先行釐清因遭詐騙而匯入您所提供之帳戶之金額有多少(向銀行詢問相關事宜),俾以進一步確認後續可行答辯方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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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能涉嫌觸犯幫助詐欺罪,您應提供相關證據說明您僅為找工作,而無幫助詐欺故意及詐欺故意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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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3-11 23:42

大大你好 你這帳戶出借的行為 很明顯就是犯了詐欺

             會被判多久難說  但也不是沒有爭取無罪的可能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案例處理經驗

主觀上明知提供帳戶來賺取利益,基本上會判的比求職等原因平白被騙取帳戶的會判得更重(具幫助詐欺罪之不確定故意)...LINE的對話內容是否提出,建議您好好斟酌。

司法還我清白 103-11-11 12:12

 

您好,我也是跟您是完全相同情形受害。請問您出庭了嗎?

方便私下留連絡方式交流嗎?謝謝。

yang 103-03-10 10:22

律師您好,

請問,我(原告)是否能向法院申請聆聽開庭當時的錄音檔?

案件為刑事案件,且已經在開庭時和解

有人跟我說只有被告才能申請,請問是嗎?

回覆 yang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請問,我(原告)是否能向法院申請聆聽開庭當時的錄音檔?

... (恕刪)

 您好:依據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因此您可具狀申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具狀向法院申請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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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 103-03-09 19:49

您好,我想請教:今年2月收到丈夫提出再次{第二次}結婚婚姻無效的申請書,指出民國86年再次結婚只有登記,沒有公開宴客儀式,故夫妻倆再次結婚無效,那妻子在第一次離婚時,是自己刻印章去辦理,那妻子是否也能提出第一次離婚無效?妻子是否或被告偽造文書?那丈夫是否也就是偽造文書?

因為都是無效的?

那如果是?追訴期是多久呢?刑罰是什麼呢?

 

一切起因是夫妻倆第二次結婚後沒幾年,就開始同住卻無同房。直到約6.7年前,丈夫購買另一住處,自己住,但還是幾乎天天回來吃飯和妻子兒女相聚,直到民國102年12月妻子撞見在丈夫的住處有另一名女子已懷孕8個月,當場發生扭打情況,報警處哩,先告傷害,考慮告是否通姦當中。然後今年2月則收到丈夫提出申請第二次結婚婚姻無效!!

 

請教律師!!!感謝您的幫助回答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9 20:1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若要主張第一次辦理離婚登記無效是因為自己偽造文書辦理離婚的話

您可能會面臨刑責

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追溯期間20年

另外你跟先生第二次結婚因為沒有公開宴客

所以婚姻無效

由於婚姻無效

所以你提告先生通姦可能就不會構成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先討論該結婚離婚之效力,及是否目前仍具有有效之婚姻關係存在。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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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10:01

您好!第一次86年之前離婚縱使有偽造文書(94年修訂前刑法追訴期為10年,後修訂為20年,因本件是發生於修訂前,應適用之追訴期為10年),因為至今已經過了十幾年,不能再追訴了,您可依此主張離婚無效,無庸擔心刑責;如果第一次離婚經確認無效,則婚姻都還存續,還是可以告通姦。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配偶及第三者提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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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103-03-09 19:40

我想問以下 我在99年 被人告了 少年妨害電腦使用罪 如今到了 103年我才知道被告 也被拘捕 也被當通緝犯 函當場 靠了手銬 跟居留 我完全不知情況下過了1天半 而在隔天 開庭了 他說我 利用他家人電話 購買線上點數 買了3000 共4次 如今 我完全沒印象有這情況 他還給了我 那人家的電話 以及 姓名 我完全 不認識 也沒印象 而卻突然的被告 了這條 我想請問 該如何解決 這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進入偵查程序,現在僅能請求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當然若您沒印象,也沒有必要要認罪,應盡量朝不起訴處分去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無罪答辯,並請求檢察官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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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baby 103-03-09 00:12

去年在某討論區轉貼新聞,目的是為了提醒大家不要被騙了..
然後就被告妨害名譽了..

請問我只是轉貼新聞,並沒有在裡面寫罵人的字眼,這樣被告妨害名譽會成立嗎?還是會看新聞內容而定呢??

我已收到傳票,開庭時要如何回答會比較好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9 00:2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主張沒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意圖

而且轉貼新聞之事件是可受公評之事

可以主張免責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轉貼新聞,可以主張無罪,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為無罪答辯之。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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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 103-03-08 14:28

本人 收到前公司提告  背信等罪  我是被告人~~  那我該注意什麼或是我的自身權益??  該如何處理或是有相關方面如何諮詢?? 之前公司任職  職務是美工設計一職   打工仔  弱勢族群   之前在公司有簽一份留任書    後來又被逼簽自願離職書  已離職待業中~ 那麼我被告人有什麼權利呢  要注意什麼? 出庭當天是否要有律師陪同 ?  但我是打工仔沒錢的話    是否有免費律師 可申請 ? 或是找律師費用會很貴嗎  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3-08 20:40

大大你好 現在很多惡執的公司 都會在員工離職後 亂提告

             但 可悲的事 員工被判刑的比例卻很高

             絕對不可輕忽這個事件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小佑 103-03-09 11:56

謝謝  我有寄你信箱了  謝謝大大的幫忙

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就公司對您提告之情形,加以抗辯之。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星心 103-03-06 22:36

各位律師你好,我想請問有人要告我公污,那法官到底是如何判定的呢?

是完全只針對被告的言論來判定嘛?

那如果對方在發生此事後,寄信給我,但信中充滿嘲弄、嘲笑甚至讓我覺得有被侮辱的言詞呢? (他在信中提到說我講話方式很好笑、很滑稽,被人聽到會笑死,還說我講話就是自取其辱)

詳情: http://www.law110.com.t/forum_content.aspx?pid=535327

請告訴我,我現在到底該怎麼做呢? (他信中跟我說什麼他要出國,等他回來3月底要告我) 還有若對方提告,會成立嗎?

我現在是學生,還沒有經濟能力,要真被判刑...我該怎麼做? 而且信中這個人給我的感覺就是..."要整死你" 的感覺...他若真提告,可能會是沒完沒了的那種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7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然侮辱罪的成立,基本上只要言語本身涉及人格否定,都可能成罪,當然倘若現場狀況確實不是侮辱的情狀,法院還是會斟酌。

2、您所貼的網頁無法顯示,請詳述該事件的過程,以利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然侮辱罪需具有公然及否定他人人格存在和人格特定性等要件,對方即使提告,亦不一定會成立,您無須過度擔心,可視對方所提之證據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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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0

 建議將對方寄給你的信給法官看,法官自會處理

粉粉 103-03-06 09:49

你好:

以下是我這個案件的內容

之前透過朋友得知代繳帳單可以比較優惠,他給我四折說我可以去跟其他朋友收八折的電話費好賺取中間的差額,因為當時沒工作又太相信朋友就收了三筆電話費,當時他確實沒跟我說他是利用甚麼管道繳費的也沒說他是交給何人,後來被爆出是以盜刷人家的信用卡來繳費,我就被傳喚出庭,檢察官問我知不知道是以甚麼方式繳費,我說我不知道,問我說我朋友是交給何人,我也說不知道,檢察官說我在打迷糊仗,檢察官說我朋友說他有跟我講,可是我真的是不知道,如果知道是犯法的我怎麼可能還去做根本就賺沒多少錢,而且我自己的電話費也有請他幫我代繳,事後爆出來之前繳的電話費都跳出來我也有再拿現金到門市去繳掉,根本沒有惡意想要積欠電話費,現在檢察官起訴書來,裡面說甚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說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最得利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我該怎麼辦?我是真的不知道他是以非法手段去繳費也不知道他是交由何人

一直審到現在判決已經出來了,七十天,但是我不服,我也是被騙的那一個,為甚麼要被起訴,其中一個被告請的律師說這賺取的是佣金,請人家跑腿不用給跑腿費嗎?他又說如果我們這些人有罪,那其他將帳單交給我們的是不是也有罪,因為他們也是以八折價格繳費,現在我要寫上訴書,查了一下資料好像有看到需要連同其他被告一起上訴,但是其他被告我並不認識,這樣要如何連同?請問可以幫幫我,告訴我怎麼做嗎??

不需要連同其他人上訴,自己上訴即可。

上訴理由應視判決書及事實而定,若方便可寄至本人信箱詳閱,或可提供辯護方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可委任律師針對您判決部分撰寫上訴理由狀,於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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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榮 103-03-05 20:57
發生在2013年九月開貨櫃車撞到小車之後調解不成被起訴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開庭轉調解但沒成功。第二次以被告開庭。有請保險人員陪出庭但他們說他們去也不能進去所以就沒來了,在庭上法官是叫我們合解,但是對方要求金額太高,保險也只願意賠20萬保險公司之前調解談的,
法官說他判三個月也等於9萬,不如直接貼給對方
法官建意是以30萬做合解,對方說這金額可以,保險公司沒來陪我開庭,我開完庭有打電話跟他們說,保險公司回應先不要答應他還要等上頭批準才可以,可是就要被判三個月了 還會有案底,在庭上我就先答應了...法院轉調解 等下次通知時間
法官是建意30萬合解 20萬保險10萬個人
有辦法叫保險公司提高理賠金額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5 21:31

您好!賠償金額要保險公司同意才行;如果車禍造成實際損害未超過20萬元,保險公司不太可能賠更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保險公司須同意該和解金額,才會給付之。就賠償數額,保險公司似僅就對方實際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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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shot01 103-03-05 20:54

因朋友目前和被告動產債權糾紛,但被告以往就曾有不良紀錄,

例如會到住家騷擾電話騷擾等等,令人不堪其擾。

目前有委託律師已經寫好資料要寄出,委託律師有說,這樣對方也會知道原告的住家地址,甚至電話也會知道.....

但不提供又不行.... 想瞭解有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法

 

 

雖然可以向轄區派出所備案,甚至申請保護令等等....之前也曾經申請過

但實際上並無太大的約束力,萬一真的發生事情...那也早已無力回天

 有關文書送達問題,此部分可與您所委託律師討論可行的方式....

Niceshot01 103-03-05 21:2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文書送達問題,此部分可與您所委託律師討論可行的方式....

非常感謝您...

 

相關問題有討論過... 旦回覆是 認為不需要太過緊張 若真的發生
問題 可向當地派出所備案,嚴重時甚至可以申請 保護令....

但如果一定非要提供地址,即使沒發生事情,也會讓原告覺得每天都需要擔心自己的安危,

何況是萬一真的發生憾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裝設相關攝影機,隨時做錄音錄影之蒐證動作,待對方對您不利時,以利舉證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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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103-03-05 14:23

你好,我剛剛收到了網購貨品可是在簽收之後,回到屋裡打開才發現到那是個瑕疵品,但是聯絡客服後被告知無法進行退貨。那該怎麼處理?

回覆 st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剛剛收到了網購貨品可是在簽收之後,回到屋裡打開才發現到那是個瑕疵品,但是聯絡客服後被告 ... (恕刪)

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網路購物中,既然對方有客服,基本上是會有前開消保法規定的適用,
也就是說對方不能不給退貨。
最省事的方式,您可以試著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詢問問題,相信會有更清楚的答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若業者無處理誠意,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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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103-03-05 17:29
回覆 鍾亞達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t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謝謝律師,剛剛客服又來電,我向她要求退款,但是她說只可換貨無法退貨,那這樣是否正確呢? 想向她繼續詢問 但是卻完全無法得到完整的回复,然後她就掛了我電話,我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消保官申訴,亦可直接對該業者起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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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05 18:16
回覆 st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鍾亞達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

您可以考慮看看是否接受換貨,不過退貨本來就是您的權益,

如果不想太麻煩,可以考慮接受對方換貨建議,會是對您最省事的方法。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阿揮 103-03-04 20:54

您好  我想請問

我跟我朋友3人的金融帳戶被當人頭帳戶

請問我該怎麼辦

事情詳細經過是

我大約在2013/5~6月時  遇到一名以前打工時常遇到的客人

他看到我就跟我說  我有沒有銀行帳戶  可以給他

他說拿一本給他 他給我8千元

他也沒有說是要做甚麼用的

只有說我拿一本給他 他就給我8千

我當初想說這樣好像蠻好賺的  我就跟另外兩個朋友說  妳們要不要把帳戶也借他  有8千元可以拿  我朋友想想也好  就拿給我了

結果8千元根本都沒拿到  現在我跟我朋友反而被告恐嚇取財

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

提供帳戶之類似行為,在實務上通常會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之幫助犯,為免產生前科,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陳華明 (律杏) 103-03-04 21:22

 若是恐嚇取財, 應不會成立幫助犯, 因你沒有幫助恐嚇行為, 只提供帳戶, 可能還不會

 若是詐欺, 您就會成立幫助犯, 這是法院判決已經確認的(lawmed66@gmail.com)

回覆 阿揮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想請問

我跟我朋友3人的金融帳戶被當人頭帳戶

< ... (恕刪)

您好:對方告你恐嚇取財?我相信其中還有細節是您未交代的,建議讀者提問必須據實說明,否則要一群律師提供建議,對您也是沒啥幫助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提供帳戶可能會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除非您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無詐欺幫助故意及詐欺故意,至於恐嚇取財,似得加以抗辯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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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6213 103-03-04 18:40

律師您好!!本人有一些關於吸食一級毒品的問題想請教律師。 我是個一級毒品煙毒犯的累犯,最近一次是在九十八年四月剛從台南監獄,執行期滿出獄。但很不小心的又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在士林區的重陽橋上遭北市保安大隊實施路檢時查獲,攜帶一級毒品海洛英 。於警訊筆錄時,我有承認在被查獲時的前不久,有在某地公共廁所內施用過毒品,至於毒品來源,是依照當時幫我製作筆錄的警員所編造的說法,編造一名查不到身分的假毒販所購買的。之後就移送士林分局偵辦及士林地檢署審理。想請問律師的是,像我這樣出獄已經快要過五年才再犯案,雖然亦如同為累犯,但刑度是否有機會斟酌比照初犯或再犯,免除加重二分之一的刑罰? 另外,施打一級毒品煙毒犯,現在不是有實施交付醫療院所,接受替代療法的治療嗎?據了解,是每一個一級毒品的施用者,在無任何另案,單純是施打毒品被告,都有一次機會得以在開庭時向檢察官提出要求,是嗎?(而我本身在未案發以前,就已有自費參加這項的治療了。) 也因此,我於地檢署開臨時庭時,便有向當庭的值日檢察官提出這項要求,而那位檢察官也叫我在下次開庭時,將得以證明我有自費參加治療的文件帶到法庭上去。由此可知我有可能可以如願由法院裁定:參與替代療法的治療,而不必被直接判刑!是吧?但奇怪的是:自從那天交保後,直到本月二十二日以前,也都沒有開庭或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於二月二十三日中午,突然接到法院寄來的起訴書,既然已決定起訴我,那是否也代表:駁回我欲申請接受替代療法治療的要求呢?接著二月二十五日就接到開庭的通知書,庭期是三月十九日下午準備程序庭。想請教律師:我在開準備程序庭時能否還可以向庭上重提這項要求?是否是就算提出來也已經沒機會了?(因為已經起訴我了!)還是,諸如此類的申請,都需再開庭以前,以書狀的方式提出申請呢? 我本身的毒癮並不是很重,且我現在也已經將毒品戒除了,有把握已驗不到毒品的陽性反應,我能否自行到市立醫院做檢驗,在將檢驗報告同自費參加治療證明一起呈上,此舉是否可增加獲判緩起訴及准許參與替代療法的機率? 再者,不知律師您近期是否有曾接觸到如同我這類的案例?想了解,近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方式,大都採哪種方式處置。因為,我有特地去詢問有代法院辦理這項治療的醫院護士,關於法院裁定分派過去治療的新案有多少人?就這陣子來說。專辦業務的護士告訴我:已經很久沒接到由法院送去的新案了。每天可說都會有被查獲的毒品案件,難道,現在法院大都採直接判刑的處置方式為多?很擔心我的要求不被採納!因為家中只有我與母親兩人,而母親年紀已大且身體不是很好,很擔心她一個人到時要如何生活?

以上是我想請教律師的問題,懇請您能為我解答!謝謝!!

                                                                     後悔莫及的人  

                     

曾經有勒戒或戒癮治療過,5年內再犯,就會直接起訴判刑

本件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案件,則檢察官依法無法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於聲請觀察勒戒並於觀察勒戒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而須依法逕行起訴,針對您的案件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相當明確,故建議您能夠坦承犯行求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法定刑下限)為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於五年內又吸食毒品,應無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之適用,您似可具狀坦承犯罪,以利爭取最輕之判決,仍有機會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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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萁 103-09-29 22:45

想請問最後您的判決如何?因我的情形與您一樣,我現在也很害怕!

彩虹 103-03-04 16:07

你好~最近收到被檢查官起訴普通詐欺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內容大概意思是檢察官懷疑我是詐欺共犯,因為之前介紹朋友給另外一個被告,然後那個朋友被騙所以他連同我一起告想要脫我一起下水,但事實是我沒有拿錢而且我也不知道另外一個被告是 騙子,也完全沒有想害我朋友的意思,而且那時我才十九歲(不知道可不可以減輕),但主要就是卡在我朋友把我和他的即時通對話紀錄給檢察官,證明我是介紹人。

 

我真的覺得很冤枉,想請問接下來後面的程序為何?若想要請律師出庭幫我辯護費用大概多少?有幾成把握?因為預算有限……

 

一審完還會在二審嗎?

1.如果確實沒有共犯 可以證明你只是單純介紹 沒有從中有任何好處 2.檢察官起訴後 會交由刑事庭法院審理 如果有和解或許有緩刑機會 但看起來你應該是要打無罪判決 3.如果委託律師協助 一般一個審級費用五萬元起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北 103-03-04 00:19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有一個朋友他是保全然後他剛離職。碰巧的是。。他在離職的前一天他在顧的工廠業主也像保全公司結除合約。。然後那個業主主動打給他說要聘請他來顧。。。。我想請問這樣他會不會被保全公司提告。。因為他離職的當天晚上他們督導說公司曾經有這樣的案例而那個保全員被告。。所以他一直在煩惱。。。他如果去了到底會不會被告。。

小北 103-03-03 23:58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有一個朋友他是保全然後他剛離職。碰巧的是。。他在離職的前一天他在顧的工廠業主也像保全公司結除合約。。然後那個業主主動打給他說要聘請他來顧。。。。我想請問這樣他會不會被保全公司提告。。因為他離職的當天晚上他們督導說公司曾經有這樣的案例而那個保全員被告。。所以他一直在煩惱。。。他如果去了到底會不會被告。。

103-03-03 20:58

家人之前被某人偽造文書移轉房子
對方並無經過我們同意,是偷拿我們證件去登記移轉的,
而在我們告他並且扣押房子之前,
他就已經貸款並把他所有的資金移轉不在名下了,
我想請問,如果我們勝訴後成功拿回房子
但是被告底下已經無任何財產
那麼他所貸的款要怎麼辦呢?
我們勝訴後的房子會被查封或扣押嗎?

那個某人是我父親,他是在外遇和母親離婚後做出這種事的。

因為銀行信任謄本登記設定抵押權並借錢給你父親,銀行因善意,所以抵押權設定有效,如果到時沒還錢房子銀行拍賣後,你們只能對父親請求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該抵押權仍為有效,但您就此之損失,得向您父親加以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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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n 103-03-03 11:22

兩年前與一個未成年女孩交往 因為當時很多問題 結果分開到現在不斷用很多方法與他溝通 甚至搬家 換手機 還是被騷擾 不堪這樣被侮辱 我決定提告 我也知道與未成年交往 自己也會被告 我想問 我現在想要提告 不管自己是否也會被定罪 我甘願被關被罰 我不要再這樣的精神折磨! 想問我這樣我要怎麼寫訴訟! 真的很累! 曾經被威脅要我去死 我家人也被威脅去死 現在連我過世的家人也被罵進去 不堪這樣的折磨 我要怎麼處理!?

Kevin您好,

一、請先確認您所稱的未成年少女是幾歲,倘滿16歲,發生關係就不會有問題。

二、提告的話,您可以主張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或第309條、310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三、若有為刑事告訴代理人,或撰寫刑事告訴狀的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騷擾要看是怎樣的騷擾,不是所有的騷擾都有犯罪的成立,另外你跟對方發生性行為時,如果對方已經滿16,雙方自願下,沒有犯罪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將對方之相關行為及言論,均蒐集證據,如錄音錄影等,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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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103-02-28 18:22

我先生學前輩轉賣玻尿酸針劑水貨給診所,卻不知這樣已觸法,現診所負責人為脫罪辯稱不知道為水貨,使得先生變成詐欺藥事法被告,這樣先生是否會被關?有何方式能減輕刑責?

雅雅您好,

一、按藥事法84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您先生詐欺罪的部分,必須證人證據,證明販賣之初對方已經知道是水貨,才有可能脫罪。

三、違反藥事法部分,建議您攜帶全部證據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專業判斷才會最準確。,如果證據已經很明確,要認罪才會得到最低刑期。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戴律師所述,而此種案件檢察官仍可能會基於調查之必要而遭聲請羈押,但一但被起訴,仍有爭取緩刑之機會,所以仍應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1:03

 如果要全身而退,很有難度(藥事法應該是躲不掉的)

建議找律師協助比較妥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分為詐欺藥事法二部分進行答辯,就詐欺部分,可能可爭執無詐欺犯意或施用詐術等為無罪答辯;就藥事法而言,若確有販賣水貨情形,可能構成之,可請求緩起訴,或就其他證據資料加以抗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6:04

 1. 您先生明知是水貨還販賣, 觸犯藥事法第84條第2項, 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可爭取緩起訴(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2. 詐欺部分, 診所也明知是水貨還買, 應無被詐欺. 這由售價比起原廠輸入的要便宜多了, 就可證明診所明知是水貨還買入. 再來, 診所買水貨, 不管有無故意或過失, 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84條的違法行為, 似乎不能主張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受騙(http://www.lawmed66.url.tw)

小峰 103-02-28 17:27

收到法院判決書上處有期徒刑兩個月 (該案件刑責表述到此結束)

但上網看了其他相同案例

另一同案例(文下以A代替)

甲○○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為什麼本人判的刑期 比他少 卻不得以緩刑

在減輕其刑的段落中A是

(四)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板模工作,月入 
新臺幣約1萬5千元之生活狀況,而其明知愷他命戕害身心 
,竟予無償轉讓予他人施用,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將毒品轉讓吸毒者,所為非但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 
之危險性,且助長施用毒品成癮之惡習,戕害他人身心健 
康,對社會治安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念其轉讓之愷他 
命數量尚微,惡性尚非重大,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 
,態度尚佳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儆懲。再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存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本院認 
其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 
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用觀後效 
。 

而本人的內容是

因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因法減輕其刑

但 本人家中有一名 患有癌症的父親(若有需要麻醉或是身體檢查時皆須家人陪同) 而且我也有在CNC車床工廠工作 且 唯一的弟弟也即將入伍

若是我因刑入獄 家中經濟重擔將失衡掉到年邁的母親身上 

如要上訴 且因經濟問題 無法請律師幫忙寫狀紙 

可否就註名 1.同樣案例中 刑期比我高的 且無交代來源的案例中 都可以緩刑 為什麼我不可以 2.家中照顧父親 以及 經濟 問題 3.有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用這三點要求緩刑或勞動服務替代呢

 

若是要寫狀紙 應該如何著手  可以用打字的嗎  網路上下載的到狀紙格式嗎 

直接寄到法院即可嗎 聽說需要手續費 是要附在狀紙裡面嗎 要著名是寄給哪個單位的嗎

緩刑是承審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範圍,原則上若您在事實基礎全未變更之情形下,空口要求上級法院改判,二審法官未必就會買帳而予撤銷改判,再者,本案原宣告刑度原屬可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以您的上訴理由以判刑二個月只得入監執行作為論據基礎,恐怕即與事實狀況不符,二審法官似乎很難憑此無法入監執行之主張改判緩刑
不過有上訴就有機會....加油,謹祝福您。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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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案上訴不用繳交裁判費
用司法院的格式用電腦增加您的陳述內容及上訴理由遞出書狀提出上訴即可。

小峰 103-03-01 16:03

律師你好 , 我想你誤會了 

我的處分 是 有期徒刑兩個月  (並無宣告 得以易科罰金/勞動服務/緩刑之處分)

我想上訴的原因在於 

1.我有因為自白 而查獲其他正犯

2.我家中經濟重擔是我在負責以及家中有罹癌的長輩

3.我舉例的案件中的當事人 刑期比我多一個月 也無交代來源

在我刑期比他短 且又有完整交代來源的情況下 為什麼舉例案件中的當事人

可以有勞動服務替代的權利 而我沒有 ( 還是說 這是要自己去申請的 )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不知道判決書內容若是記載刑期且無宣告其他替代處分

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其他替代方法 

"希望可以申請到勞動服務替代"

(另外 若連勞動服務都無法申請通過的話是否可以申請提早服刑 

因為這件事情 也離開原本工作公司 無法找一份正職工作

如果半年後才執行 那我這半年的時光都是浪費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救濟之。但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若您上訴理由僅判太重或為何他人有緩刑而我沒緩刑等,似非具體理由,很有可能上訴駁回之。建議上訴理由應撰寫具體理由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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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二項刑法第41條所訂易科罰金之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

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3.asp

惟本件法院是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加以論處,該項轉讓偽藥或禁藥罪之最重本刑已非「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故依法無法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但「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3項)。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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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峰 103-03-03 11:25
首先感謝律師們的答覆 今早也前往區公所諮詢過了 目前得知的是 該名義務律師是跟我回答 也有可能是在書寫判決書時 法院方面忘記 而賴律師的意思是 我的刑責是符合緩刑又或者勞動服務   而若是院方漏通知 我可以在請求重新判決 或者 請求緩刑或者勞動服務替代的意思嗎
心兒 103-02-28 14:18

請問,我昨天開庭,民事

被告找了2位證人證人當庭說謊,也具結了

因為聽了證詞才知道她說謊,而且我手上有跟那位證人的對話錄音,可以證明她在法庭上說謊,下次開庭是辯論終結了,所以我會在送書狀跟錄音進去,證明證人說謊

 

請問,是要下次開庭時跟審判長說我要告她偽證嗎?還是??

那我書狀上要寫請求追究她偽證嗎?

心兒您好,

1. 證人說謊的部分,您可以具狀,連同錄音檔案與錄音譯文,送給法院交法官判斷,證明對方說謊

2. 偽證罪必須另外撰寫刑事告訴狀,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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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2-28 18:22

 要讓審判長知道證人所言不實, 降低證言的證明力, 對你的民事判決有幫助

審判長當然可以職權告發偽證罪, 但通常不會這麼做, 所以你仍要向地檢署告發偽證罪(不是告訴) (lawmed66@gmail.com)

1.偽證罪部分須另行提出刑事告訴。
2.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因此並非證人證述內容與事實不符即會構成偽證罪,而必須該不實事項於於案情具有重要關係,而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如可,若其不實事項純屬枝節問題而與案件裁判之結果不生影響者,自不構成刑法偽證罪。

第168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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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19: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向法官說明對方作偽證之相關事實與證據。另若該偽證有涉及案件重要關聯事項,亦可向地檢署提出偽證罪告發。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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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3-02-28 08:59

律師 您好

我想請教的是,因工作關係而發生刑事訴訟案件

目前我是被傳喚為證人身份(被告律師傳喚)

在二審高院的判決文中,據悉法官未採信我的證詞(未納入判決文中)

近期又發回更一審,我一樣前去做證,口供如前次所述

我都據實告知,但亦會擔心是否說錯話或表錯意~

但當庭我陳述時,法官檢察官他們也都沒任何問題詢問我

因心情不安,想知道一下程序,以有心裡準備...

所以想請問若檢察官若想起訴我偽證罪,是否會先傳喚我說明

還是直接就會收到被告傳票?(是否會有偵察庭之類相關程序)

若是傳喚說明或開偵察庭期間,可請律師嗎?

還是要審判庭時才可以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檢察官欲起訴您偽證罪,會先行傳喚您進行偵查庭,屆時您可委任律師陪同為您辯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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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都照你認為的事實說,就算法院不採信,也不會有偽證的問題,不需要擔心

小黃 103-02-28 09:55

謝謝房律師及黃律師 快速的回復

本來也都不擔心,但因二審證詞的不採信

所以變成有點擔心!

因法官不採信是否一定有理由才會這樣做?因該不會無故吧?

況且若真的起訴,最後審判無罪~也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另外,請問若真的不幸要起訴偵查,一般都會多久就會收到傳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10: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作證時均講真話,無虛偽不實之情形,須由檢察官證明您有作偽證,您無須過度擔心。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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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3-02-28 10:1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ok~謝謝房律師的解釋,那我就靜待結果在來準備~
但我很好奇,是法官或檢察官誰有權決定不採信證詞?(而且不用當庭質問我嗎?)
若不採我的證詞,那一直傳我當證人有意義嗎?
害我一直提心吊膽的,因為已經具結了~
又怕說錯話,有時被詢問的問題很模擬兩可~上法庭又會緊張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1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法官之職權。故其可決定採用那些證據,為其判決基礎及內容。您無須過度擔心。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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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3-09 10:58

大大你好 你的情形其實就像你所擔心的 是有可能被轉成被告

             而且若要預防也一定要及早處理的

             等到真的被轉被告 事情只會更複雜的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討論相關案例的處理經驗

小安 103-02-25 18:47

我騎機車在路上 不小心擦撞到一位 在跑步的路人

他跑在白線外 但是 我沒停下來..

現在很後悔沒停下來詢問狀況

又很怕被告肇事逃逸

我需要自己先去警察局備案 說我有撞到路人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5 19: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若對方有因此受傷且有去驗傷

您的行為可能涉及傷害肇事逃逸

但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小安 103-02-25 19: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若對方有因此受傷且有去驗傷

 

那如果我先去備案 

說我有撞到人

肇事逃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09: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您自己去報案,似仍符合肇事逃逸之規定,除非您能證明您無肇事逃逸之認知及故意。不過若您自己去報案,或許可主張刑法第62條規定之自首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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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有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對方因此受傷  沒有跟對方處理  就是涉及肇事逃逸罪   2.你雖然是可以自己去報案  但警方是否會受理  我是覺得有疑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藍 103-02-25 10:04

律師您好!請問:

我同事的哥哥A酒駕,但其接受警詢時卻冒用弟弟(即我的同事)B之名應訊,如今B收到檢察署寄發的緩起訴處分書將B列為被告,請問:B應如何救濟?

又,B究竟應填寫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還是刑事陳報狀?

煩請解答,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B則應寫陳報狀向檢察官說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已經收到緩起訴  那期間內可能還是要先行提出再議   2.向檢察官表明實際犯罪行為人  有必要聲請勘驗警詢光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藍 103-02-25 09:57

律師您好!請問:

我同事的哥哥A酒駕,但其警詢時卻冒用弟弟(即我的同事)B之名應訊,如今B收到檢察署寄發的緩起訴處分書將B列為被告,請問:B應如何救濟?又,究應填寫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抑或刑事陳報狀?

煩請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具狀說明其非犯罪行為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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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已經收到緩起訴處分書  那可能先行提出再議   表明具體情況應該如何  有必要可以請求勘驗警詢光碟   釐清當事人是誰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曾小如 103-02-24 22:03

去年3月發生的事情,男方被女方告妨害性自主,兩人是朋友,但當初男方是為了解決女方跟她自己男朋友的分手問題去女方家,女方本身情緒有點歇斯底里,為了不想跟他自己男朋友分手有自殘行為(被告男方曾目擊女方家中有血跡),因女方太過糾纏因此她男朋友堅持分手,所以女方曾答應她男朋友不主動聯絡,等她男朋友自己連絡她,被告男方為了開導女方有天晚上曾待在女方家過夜,後來女方表明不能主動聯絡她男朋友很痛苦,要求被告男方希望她可以用被告男方性侵害她的說詞, 讓她有理由可以連絡她男朋友,被告男方不肯,後來又跟被告男方要錢,還說若被告男方不給錢就要找被告男方的家長,被告男方沒給,所以後來女方就告她妨害性自主。 
以上是被告男方的說詞,目前已經事發將近一年,都還在偵查階段,但最新結果是說女方胸部有驗到被告男方的DNA,想請問現在還有什麼應對方法?

要怎麼處理才有效果,要參與開庭過程,並跟當事人詳談了解細節,才可能找出有效的辯護方式,不可能光從這樣的描述就能知道怎麼辯護才有效果,檢出DNA是個不利的證據,但也不是決定性的證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22:3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重點都在於有無違反對方意願

以及有無強暴脅迫的手段

所以line或其他簡訊的聊天記錄就是重要證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可能變成各說各話,但若有出現客觀證據,當然就會對您朋友較為不利,所以應找找看是否有對您朋友有利之證據,才比較能夠避免被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若有相關聊天對話紀錄等證據,可證明無強暴脅迫行為,似可加以主張避免構成該罪。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可能還是要看男女雙方說詞  以及是否有驗傷證據去認定   2.如果男生說都沒有發生關係或接觸  但卻被檢驗出DNA等個人特徵反應  其說詞可信度應該是有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應視全案證據資料,及對方之主張請求,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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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103-02-24 11:13

我有一個案件是祖產事件,我是被告,原告是以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提告,但現在原告要以沒有任何理由撤銷告訴,請問,我是否要同意原告撤銷告訴或請法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