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媽媽是個老實人,沒有讀過什麼書,連簽名都不太會,我的姐姐很匪類,吸毒騙人樣樣來
我的媽媽民國95年過世, 在民國93年的時候, 姐姐讓媽媽簽了本票做機車貸款
姐姐在民國97年時也過世了, 我和哥哥完全不知道這件事
因為家裡窮,根本沒有財產, 再加上媽媽交往單純,我們壓根沒想到有負債,所以也沒有做什麼拋棄繼承
直到最近,我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的通知書
我嚇死了, 原來我變成被告,要出庭,要還錢,我根本不懂
我想請問:
是不是我還錢,就可以和解,不會有前科 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狀況, 我是不是都一定要負責 (因為不確定姐姐用媽媽的印章, 在外辦了多少貸款) 追溯期是多久? 我是說媽媽過世也已經7年了, 要多久我才可以不用再負責債務 還有補救機會嗎? 我是指我沒有能力一直還錢, 我可以申請拋棄繼承嗎? 我需要找律師嗎? 我哥哥未婚,沒有子女, 將來若有萬一, 債務也是我負責嗎? (我哥哥生活比我還困難)我自己有家庭, 不敢告訴老公, 很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