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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on 104-09-14 21:15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書記官於判決書之教示欄誤植「本件不得上訴」,教示錯誤,對造卻持判決書正本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所有權移轉後,請問實務上如何向法院要求補救? 可以要法院發文至地政事務所更正嗎?

神奇精靈 104-09-14 09:57

想請教關於祭祀公業問題: 數年前有收到一些關於祭祀公業準備要成立的通知, 其中有派下員是我媽媽(未婚), 但一直未參與, 後來也沒收到有關任何開會之類的文件, 最近有其他成員告知祭祀公業去年已經處理掉很多祖產, 並且部分房已分配到款項, 但我媽媽這邊一直沒收到消息, 媽媽已於去年過世.
* 我和哥哥是否繼承其派下員身分?
* 繼承的資訊如何向祭祀公業登記? 若祭祀公業不知道這部分, 應該也會通知我媽媽才對.

* 處分資產的事為何沒通知開會, 又開會後決議為何未通知

* 處分後資產的分配, 可以跟管理人要求提供分配表和已分配表嗎
這部份的問題, 應該從何處著手處理? 我有何權利, 而祭祀公業管理者又有甚麼何義務配合提供資料? 

感謝!

你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發生繼承之事實,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女子、養女等不具規約所訂派下資格之人,如持續有祭祀祖先之行為,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取得派下權者,既不違背祭祀公業設立意旨,復無派下權由外姓子孫取得,而使祭祀祖先之行為中斷之虞,亦不失規約之本旨,本於男女平權之精神,應得為派下員。」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有關繼承取得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資格認定,於祭祀公業之規約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規定決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則應依民事習慣定之。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訂有管理規定,當登記之派下員死亡時,該派下員之「直屬有權繼承人」原則上均具有繼承派下權之資格,惟排除女子之繼承權,則認定上自應依其規定,即繼承人縱係派下員之女兒,仍無繼承派下權之資格。」 96年12月11日以前成立之祭祀公業以規約處理;96年12月12日以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處理。 依文義,你母親已經是派下員,你可以享有繼承派下員之資格。可以依據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主張權利(何種權利要視規約及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情形認定)。 派下員變動可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

您好:

您母親既已過世,則你們自然會繼承其派下員資格,應可直接向祭祀公業登記,且可參與分配其資產,而如何分配應視祭祀公業之規約而定。

神奇精靈 104-09-15 20:17
您好, 母親已過世, 但我並不是從母姓, 不就是無派下員資格了... 另在母親過世之前祭祀公業處分的資產, 是否算在繼承遺產裡? 已處分的時間為準, 還是分配發前的時間為準呢?

 您的案件恐需打確認派下員訴訟,否則應該沒人會理你。

愛睏 104-09-14 07:17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三、子女扶養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一、要有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才行。不然會留個尾巴。但是有的人喜歡留個尾巴,所以某個證人就找自己人。如果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那麼以後可能這個離婚還會被推翻。

二、如果沒有登記的話協議書還是不算數的。

三、內容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扶養費的金額跟實務上判決差不多,這樣的金額我想你可能在台北縣市…

四、如果離婚之後,要對自己好一點,要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可 104-09-13 08:33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未婚生子現在還是跟男友同居中,小孩10個月大,監護權歸雙方,父親有領養,戶口目前登記在父親名下,都由母親照顧。。父親工作不穩定又欠債,母親沒工作沒欠債。。如果因為吵架不合,母親私自帶走小孩會犯法嗎??可以把戶口移到母親名下嗎??要怎麼做才能帶走小孩又不怕父親搶走小孩??可以單獨擁有小孩監護權的機率有多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聲請法院酌定小孩之監護權歸屬,通常如果小孩年紀還小,平常又都是您在照顧,法院將監護權判給您的機率會比較高,屆時您亦可向小孩父親請求負擔小孩扶養費。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可 104-09-14 16:00

提出聲請的期間小孩可以跟著我嗎??還是小孩必須留在父親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雖然依規定您可於聲請酌定期間,同時聲請在法院酌定之前先將小孩監護權由您行使之處分,只不過實際狀況是男方若無對小孩未盡保護教養,或有不利小孩之情形存在,通常法院核准小孩監護權先由您行使之機率不高。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宏明 104-09-11 09:52

你好: 

      雙方皆駕駛汽車.在快速道路上面發生擦撞,A車(我)從後方撞到B車(對方).對方是租賃車.有請警察來開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第一次車禍所以我該做甚麼完全不知道.只有拍一下現場的照片.對方第一時間有保險公司(新安東京)出面.在寫登記聯單的時候有請問一下對方的保險業務.這個部分維修時後是不是可以去看一下損壞狀況.業務也說可以.事情發生在星期六.星期一上班後.有打去新安東京保險問一下車子是不是有去維修廠.對方回覆為:有開去維修廠會通知你去勘查損壞狀況...

因為對方一直沒有通知我.一周後我打去B車廠牌的維修廠(北區就?家)給了維修廠人員B車的車號想要去看一下損壞狀況.維修廠那邊告知已經維修完畢.車子已經開走了.

        請問目前我不清楚損壞狀況.到時候維修費用該如何分別我該負責的部分?處理的過程需要花費約多久時間?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的申請需要當天來紀錄的分局才可以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須請對方提出車廠的維修清單及付費收據,檢視維修項目與本件車禍碰撞點是否有關,另零件部份可依車輛年限計算折舊(工資不可)。 初判表原則上要向承辦分局或轄區交通分隊申請,網路申請亦可http://tm.npa.gov.tw/tmapp/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Raymond 104-09-11 08:55

未年人與母親共同為繼承人,得否未經法院指定特別代理,逕由母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繼承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再以監護人名義處分所有之公同共有動產?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9:28

您好!

1.  繼承動產可以由母親單獨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2.  處分該動產則要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je 104-09-10 23:55

    爺爺過世後 為了讓奶奶可以領老農年金 父親將遺產中 原本分給父親一塊土地 登記給奶奶使用 這事當初親戚都曉得 但是沒立下任何書面契約 奶奶目前身體不太好 可是叔叔姑姑卻想要分這塊土地.

    請問 這事情有解嗎? 原本就是我父親的地 現在卻又要來分.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47

您好!

如果能請奶奶立下書據交代清楚只是借用土地,應能避免將來糾紛。但如果連奶奶都不認同您的說法,那可能就要有更充分證據,並盡速訴訟要求返還土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1 10:24

您好:

此為實務常見之借名登記,您現在所做的就是盡量蒐集證據,以防將來過戶時發生爭議。包含上述沈律師提到的請您奶奶寫書面或是立遺囑交代該筆土地實際所有權皆可,如您奶奶不願意或無法幫忙證明,將來如發生糾紛,只能透過其他物證人證證明,例如父親與奶奶或其他親戚對話時,可自行錄音蒐證,或是找其他知悉此法律關係的親朋好友作證。如以上證據都無法取得,則僅能依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狀況間接證明,例如稅金、修繕費用租金收入或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人,如皆係您父親,則可透過這些繳款單據或關於該筆土地收入支出費用收據來間接證明您父親是實際所有權人,惟此方法僅係間接證據,如之後有訴訟糾紛,不同法官恐有不同心證,影響結果便有不同。

您好:

可主張當初僅係借名登記在奶奶名下,建議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奶奶證明之文件或第一手知悉事實之證人

小Q 104-09-10 20:53

目前準備與先生離婚..

監護權及之後探視問題都已經討論好

但我突然想到他外面有債務(房貸.車貸.跟其他貸款)有我當保證人

之前遲繳或拖款對方都會打電話給我催款...

怕之後離婚他惡意欠款.對方找上我要我還怎麼辦??

離婚協議書上我要怎麼寫才能跟他的債務分開與我無關

寫好去登記就一定沒問題了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9-10 21:08

您好!

您是保證人,如果要免除責任應該取得債權人同意才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的協議書不論怎麼寫都無法拘束債權人,也就是債權人若未獲得清償,仍可請求保證人代為清償,您只能事後再向主債務人追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1:33

若您為保證人,縱使您跟先生簽了協議書,也無法對抗債權人,除非得到債權人同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保證人債權人不同意,您亦無法解除保證債務,或許可考慮將先生之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給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 104-09-10 23:55

或許有辦法解決

歡迎來信討論

小Q 104-09-11 20:0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所以是要去銀行辦理解除保證人之類的嗎??

您是保
林小姐 104-09-10 18:19
你好。我因跟老公吵架,老公跑回他台南老家住,期中他有回來拿自己的東西2次,但都沒通知我,(家中的門我有內鎖,他有鑰匙從外面也打不開,結果他居然找開鎖的來打開,就直接跑進來拿他自己東西),這間房屋登記老公的名字,因為他這樣不通知就跑回來還帶我不認識的人進來,我能自行把鎖換掉嗎?不然住的很不安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0:29

若您自行換鎖不讓先生進入,恐怕會有刑事強制罪之問題。

林小姐 104-09-10 18:11
你好。我因跟老公吵架,老公跑回他台南老家住,期中他有回來拿自己的東西2次,但都沒通知我,(家中的門我有內鎖,他有鑰匙從外面也打不開,結果他居然找開鎖的來打開,就直接跑進來拿他自己東西),這間房屋登記老公的名字,因為他這樣不通知就跑回來還帶我不認識的人進來,我能自行把鎖換掉嗎?不然住的很不安心。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20:53

配偶是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亦屬夫妻之共同住所,配偶似乎是有權進入該房屋,建議不宜換鎖。

蘇小姐 104-09-10 13:53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陸配2015.約7月, 來台 以團聚名義進台,居留未滿183天,未取得任何居留證/證件, 8/30 不告而別(過世第三天),突返回大陸,後事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包括,動產,存款,證?等,請問 該如何處理及準備哪些文件證明陸配已離台,謝謝 !

您好:

因陸配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均得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所以建議取得陸配拋棄繼承之文件。

一、請先確認是否為合法婚姻?(實務上很多假結婚來台非法打工)

二、若是合法婚姻,且未能取得其簽署之拋棄繼承聲請書,則建議先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三年內暫時保留陸配應繼分(聽起來其他繼承人均為子女,則按繼承人數均分,且婚姻關係僅一年,暫不考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待三年期滿若陸配未向法院表示繼承,其餘繼承人再依應繼分為第二次分配

三、陸配是否離台,並非重點。即使從未來台,只要婚姻有效,仍為合法繼承人。

 

 

 

蘇小姐 104-09-13 21:59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張姐 104-09-08 13:35

朋友a向我借錢購買房產(借款金額與買賣房地價金一樣多),當初言明買到的房地全部需供我設定抵押,結果我僅拿到買賣標的物的8/10權利範圍,另2/10朋友有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登記在他10歲兒子名下,當時我未立即催討是以為2/10登記在a名下,想說清償期屆滿我仍有權利要回借款.清償期屆滿a仍無法還款,我要求登記在他兒子名下的2/10依抵押借款契約書需提供我設定抵押,現在a以他兒子並未出面向我借錢也無借據拒絕,我該如何主張,在法律上有這請求權?

 

您好:

假如雙方於抵押權設定契約中已約定對方所購得土地須供您設定抵押權,您可執該契約書請求對方應履行契約內容,將其餘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您。

 

張姐 104-09-09 22:55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有載明"買賣契約書標的物所有權"...少寫2個字(全部),這點債務人堅持當時僅答應部分提供抵押設定.另外提出買賣契約過戶期間,她有到國稅局申報250萬的贈與,所以堅持登記在他小孩名下的是贈與非買賣.既然小孩沒出面借錢就勿須供我設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反向思考,既然契約書未約定部分所有權,即代表所有權全部。

另重點不在對方是否將房地贈與小孩,而是既然契約已約定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對方擅自將其中一部贈與給小孩,即是違背契約約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張姐 104-09-11 11:53

 謝謝林律師,一語提醒夢中人....我知道該如何答辯了!感恩

kiki 104-09-07 15:49

承包某營造廠之模板工程,營造廠支付本公司工程款時因各種理由,分別開立104/1/17支票$1,251,440及104/3/13本票$2,499,686共計$3,751,126後,消失避不見面也聯絡不到人,另有保留款$1,833.613也尚未支付。於104/3/24帶著支票本票到土城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對方提出異議,此案件移送到三重簡易法庭,對方因未出庭,在104/8/4收到判決書判被告敗訴,但今104/9/7收到被告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

對方在104年06年05日變更登記,懷疑對方已進行脫產

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能把這些錢要回來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脫產之虞,可以聲請假扣押

2、為何當時沒有聲請假執行?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討論是否有詐欺問題,倘若公司在北部,可以來電或是來信約洽談。

 

kiki 104-09-07 19:3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脫產之虞,可以聲請假扣押

... (恕刪)

1.現在如何聲請假扣押?

2.因為不懂法律,所以當初不知道要聲請假執行

感謝您,煩請您再度指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7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對方脫產證據,撰擬假扣押聲請狀,聲請假扣押之,若無對方脫產證據,法院亦可能不核准假扣押;惟若對方無財產,即使您聲請假扣押核准,恐亦查無財產假扣押,實質意義亦不大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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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當初未聲請假執行,所以現在只能朝假扣押來進行,假扣押應先擬狀向地方法院聲請,待裁定後,才能去調取對方的國稅局財產資料,以便進一步查封扣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ss 104-09-07 14:51

您好~我是當事人的家人(男方)  男女雙方經由牽線認識,交往約半年結婚

家人於5/31舉行婚宴結婚,但女方已於第二次離家(7月底回娘家)至今未回,女方表示是因與婆婆無法相處,且表示因婚禮當日婆婆臉色不佳受辱,身心靈不自由等種種之由,不願意回來,甚至像婆婆表明"好聚好散", 向老公表明"分開""放下"....

籌備婚禮,訂婚,結婚我方出資婚紗,聘金,六禮,禮金,金飾,紅包....甚至還念及對方父母年事已高,女方無業無收入,答應婚後另外付出每月岳父岳母的奉養金,但,婚後不足2個月女方就以不開心不快樂...等理由要分開...原先還曾經提出願意退還全數聘金,但實際協談後,卻開始減碼哀窮...硬要直指是我方無情冷淡,不願意也拿不出完整聘金了!

從婚禮籌備到結婚,幾乎都是我方支出,甚至婚後女方生活無虞,無毆打無虐待之情事,怎如此兒戲?女方多次跑回娘家,男方也給予寬容, 並多次詢問是否回來?.....怎覺得我們被戲弄了還花好大一筆資金?

因事出突然,2個月內女方已多次跑回娘家,小倆口甚還未能至戶政課登記....請問,男方還能替自己爭取什麼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5: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仍拒絕辦理結婚登記,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2、至於刑事詐欺的部份,考量雙方確實有交往事實,並且有辦理婚宴等,要成罪恐有困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7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詐欺之部分,尚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似有困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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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 104-09-07 14:46

您好~我是當事人的家人(男方)  男女雙方經由牽線認識,交往約半年結婚

家人於5/31舉行婚宴結婚,但女方已於第二次離家(7月底回娘家)至今未回,女方表示是因與婆婆無法相處,且表示因婚禮當日婆婆臉色不佳受辱,身心靈不自由等種種之由,不願意回來,甚至像婆婆表明"好聚好散", 向老公表明"分開""放下"....

籌備婚禮,訂婚,結婚我方出資婚紗,聘金,六禮,禮金,金飾,紅包....甚至還念及對方父母年事已高,女方無業無收入,答應婚後另外付出每月岳父岳母的奉養金,但,婚後不足2個月女方就以不開心不快樂...等理由要分開...原先還曾經提出願意退還全數聘金,但實際協談後,卻開始減碼哀窮...硬要直指是我方無情冷淡,不願意也拿不出完整聘金了!

從婚禮籌備到結婚,幾乎都是我方支出,甚至婚後女方生活無虞,無毆打無虐待之情事,怎如此兒戲?女方多次跑回娘家,男方也給予寬容, 並多次詢問是否回來?.....怎覺得我們被戲弄了還花好大一筆資金?

因事出突然,2個月內女方已多次跑回娘家,小倆口甚還未能至戶政課登記....請問,男方能替自己爭取什麼權益?

kai 104-09-07 13:49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0:40

您好!

1.  借名登記除非立有契約,否則本就很難成立,但既然只是讓父親借住,還是要趕快收回來。

2.  公保給付不是遺產,您可以自己留著。

3.  喪葬費可以先從遺產扣除。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ai 104-09-07 13:28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3: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我方出資購買、實際所有人(您的兒子)持續使用管理該動產才有辦法主張借名登記

2、是否有記載受益人?若有,則非遺產,反之,則屬於遺產(倘若被保險人是您,則與遺產無涉)

3、可以。

 

kai 104-09-07 14:25

律師你好  先謝謝你

對方主張 我購買贈與我兒子的房屋 是我死去父親的借名登記   但我並沒有居住在該房屋     目前我擁有 1. 當初我購屋合約書   2. 我贈與我兒子國稅局的證明文件   3. 房屋稅繳納證明     請問這樣對方的訴求還會成立嗎    謝謝您 

kai 104-09-07 14:30

 另外    公保是我的/我即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        並非我父親的   公保費是由我繳交    故因父親去世我可以請領  公保的喪葬補助費    與我父親無關   這樣須納入遺產分配嗎      謝謝

fan 104-09-07 11:55

您好

想詢問下關於新成屋代書費有疑慮的部分,分為2項

1.為保存登記費用--5000

2.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含登記費)--2000多

該2項費用於買賣合約上並無表示為買方應附款項,如該2項費用為建築成本含在代書中由買方支付是否合理.

另外建商有提出該2項費用為買方貸款時,所需做之動作(保存登記及複丈)

如建商堅持該2項費用由買方支付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

 

 

 

歐爸 104-09-06 18:21
請問我跟老婆於婚前買房子,看房子是我,簽約是我,付頭款是我,相關手續費也是我,保人也是我,她沒付ㄧ毛錢。但當時房子名子買老婆的,貸款也是掛她名下(好像沒有共同所有權)後來隔年我們登記結婚,經過這十幾年來貸款都我繳的,請問:她現在有權不經過我同意就把房子賣掉嗎?賣掉後她如果ㄧ毛錢都不給我怎辦?因為最近我們準備辦離婚中。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18:57

您好!

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原則上就是對方個人財產,對方出賣房子不需您同意。除非您能證明您有房子的實質所有權,但您目前所述的證據恐還不足以證明。 既然貸款的主債務人是對方,您代付的貸款可請對方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6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您配偶,其可自由處分動產,您僅能向其請求返還代墊之款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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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18

您好,名義上之所有權人既然是太太,他就可以自由處分其名下之財產,除非您主張,系爭房屋實際上是您的,只是借名登記給太太,可是這樣還是要有相關證據才有辦法佐證。

您好:

您可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起訴主張登記回您名下,亦可主張代墊房貸之返還。

歐爸 104-09-07 00:50

恩。

歐爸 104-09-07 00:54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起訴主張登記回您名下,亦可主張代墊 ... (恕刪)

再請問律師。如果我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要有什麼證明資料? 因為我跟我爸媽都是該屋保人,起訴主張登記回我名下! 如果送法院後.在資料齊全下成功機會大嗎? 從送件法院到判回確定登記回我名下大約要多久時間?

劉備 104-09-06 14:08
目前房子已買13年,當初買時是我連絡仲介房子,也是我跟仲介及賣方簽約,頭款及ㄧ些手續費也是我付的,但當時是買即將結婚的女友名字(隔年就登記結婚成?老婆)貸款也是掛他名下,但這13年來貸款都是我繳的,現在如果老婆要賣房子,要經過我同意嗎?我記得當年好像有買所有權人:共有:,但我忘了! (所有權狀上只有我老婆名字)我是保人能向銀行禁止買賣或要經過我同意才能賣掉嗎?謝謝
小臻 104-09-06 00:17

我想問如果真的登記結婚了也成為正式的夫妻

我的補助的錢會不會變成是和老公的一起的錢?

還是分開的?

而且老公他自己個人有在外面欠債務會不會變成我要還債?像這樣的問題怎解決

我希望個人用個人的錢 我不想和老公有任何金錢來往

更不想因他個人在外面欠債務 我被他拖累 而且登記結婚可以不要有夫妻財產嗎? 

因我個人只有補助 沒有任何財產 

所以我該怎解決這些問題?

現行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分為:

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用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除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另外,夫妻各自對其債務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以上回答供參考。

參照:民法第 1004 條、第 1005 條、第 1007 條、第 1044 條、第 1046 條

小臻 104-09-05 23:59

我想問 如果真的登記結婚了也成為正式的夫妻 

我的補助的錢會不會變成是和老公一起的錢?

還是個人用個人的分開的?

而且老公他自己個人有在外面欠人家債務 會不會變成我要還債務?

而且像這樣的問題該怎解決~

我希望的事 個人用個人的錢 我不想和老公有任何金錢糾分 更不想被他個人因為他欠債務 我被他拖累 而且成為正式夫妻可以不要有夫妻財產嗎? 我本身個人只有補助的錢沒有個人財產 

所以這個問題又如何解決?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03:57

您好!

結婚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各自財產還是各自所有,您的補助錢不會變配偶的,配偶的個人債務也不會變成您的債務。但將來若離婚或一方死亡,會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要處理。如果想完全切割,將來也不想分配剩餘財產,則可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臻 104-09-06 09:15

所以我自己要去法院拿單子填寫財產的部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直接至地方法院服務台拿取相關書狀填寫,並可以當場請教法院人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mrlaw 104-09-05 23:43

因母親剛剛才告知完整狀況,有點急迫~~~
我需要具刑事民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在下週一~三的協助。
事由如下:
我母親於9/3收到之前工作補習班傳來一張士林地檢的刑事傳票
看起來應該是檢察官要詢問案情。
原因是我母親已在98年9月退休的補習班為了出入方便做了階梯,部份位於
既有道路上,但該既有道路是產權為私人所有,最近被所有人告竊佔。
據我詳細問母親階梯的施作位置,竊佔應無疑義。

但我母親已經在98年9月退休,在職後期因實際負責人之一的私人因素故請託我母親掛名為負責人,負責人共登記三名,被告的負責人有兩人,一人是我阿姨是實際的出資老闆之一,另一人是我母親,第三名掛名的負責人目前據說是列為關係人身份(此人為另一實際出資的老闆的妹妹,實際出資煮共三位)。

補習班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其妹即為列為關係人的掛名負責人之一)所稱,

本來對方是告民事,她有找律師與對方協調。

之後有調解,但因不明原因調解失敗,故對方改告刑事

我了解後發現問題如下:

1.補習班被告民事時間不詳,我昨晚追問實際負責經營者,她一再推說問要問律師,但昨天無法聯繫上律師,亦即我母親完全不知有被被人告。

2.我母親目前並非該補習班員工,而目前實際負責經營的這位出資者既非掛名的負責人亦非被告的當事人,簡單講,在本案她什麼都不是,我母親除無委任律師外,亦未委託該人代為尋找師協助,這位律師能自稱為我母親的代表逕自與對方進行協調、調解及出庭嗎?
而且以對方本來只告民事的行為,據我母親在職時與對方接觸的感覺應該只是希望補習班拆掉階梯,頂多再多要求要付租金,並非很難調解才是,會調解失敗並被改告刑事,據我對目前實際經營者的認識,多半是她很強硬的既不願拆階梯,也不願付租金所致,若非如此這位律師能把可以簡單調解成功的民事案搞成被對方告刑事也未免太"厲害"了。

3.我母親知道被告的時間是大約一週半前我阿姨來電告知,但因我阿姨目前中風所以也只被告知有被告,細節一概不清楚,亦即到底何時被告民事,何時調解、對方實際提出的條件、調解為何失敗、何時被改告刑事,因實際經營者一概推說要問律師所以目前完全不清楚。

4.上週我曾與該律師通過電話,因為當時尚未收到傳票,而該律師也一再宣稱我母親應只是關係人,頂多傳喚甚至可能不會被傳喚,故我當時並未深入詢問,不過當時該律師有提到,如果有收到傳喚書,拒收即可,當時我曾質疑被告拒收法院逕自公告會被通緝證人據說最後可能會被拘提,關係人拒收傳喚書可以完全沒事嗎?而且根本就不確定我母親到底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她不能去士檢問一下嗎?結果該律師回我說,她一問書記官就會知道她可聯繫到我母親,我母親就會一定要出庭,堅持只要不收傳喚書即可(當時她還是認為我母親必是關係人而已)。

5.我母親後來有想起在6月中,補習班有來電說已取消她的負責人身份,當時她還非常疑惑,不知這是怎麼一回事,一來,我母親年紀也超過70歲了記憶也開始衰退,因實際上我母親只是櫃台人員,從未實際參與經營,故對曾掛名負責人這件已無印象,二來我母親認為她早在98年8月就退休離職了,應該自動消失資格才是。
6.另外,約莫7月左右第三位實際出資者曾來電含渾問說是否有收到什麼文書的信件,因實際上並無,所以我母親當時就據實回答並未收到任何信件,對方聽後只說沒收到就好,如果有收到拒收即可,我母親有稍稍追問到底是什麼文書信件,但因我母親目前實際上聽力也不是很好,對方一再說沒什麼,沒收到就好,我母親想大概也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也就沒當一回事。

7.9/3收到被告傳票後再次詢問時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她還是一再推說不清楚狀況,要詢問律師才知道,並告知已與律師約好要在8/8到該律師的事務所對口供,以免8/9檢察官訊問時與其他人說法不一致,但串供是違法的,出事只有被關一途,我知道後堅持要自己找律師,因這位律師的行為擺明只會保護補習班與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的法益,故我急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協助。

希望版上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能在今天或明天先釐清狀況,
9/8下午2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與該律師見面搞清楚疑點,

9/9上午10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到士檢向檢察官說明狀況,看是否能維持我母親的法益或是延期待我方釐清事實後再問訊。
同時若萬一仍需出庭,因我母親目前除重聽外,也因糖尿病造成黃斑部病變,視力已無法清楚閱讀文件,急需律師協助或是能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另外有必要我考慮控告該律師及該補習班,很明顯的有隱瞞狀況嚴重損害我母親法益的行為。

因事態緊急同一文章會同時張貼在
ILF網路法律論壇
請見諒
若有相關刑、民事經驗的大律師肯接此緊急案子
請盡速回應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03:41

您好!

首先要看地檢署傳票上記載的身分為何,如果您母親未出資,也未實際負責經營,單純掛名應不會有太大問題,只要據實陳述即可,不宜配合其他人而為虛偽陳述。 拒絕收受刑事傳票確實無法解決問題,傳喚未到只是喪失澄清事實的機會而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傳票上雖列為關係人,但很容易開庭時即轉列被告,且看起來轉列被告的機會蠻大的,且既然其他二名負責人也同樣列為被告,則應了解一下對方之答辯方向,才能擬定您們的訴訟策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對方的訴訟策略屬於民事調解不成,轉完告刑事竊佔,「以刑逼民」,簡言之,其實是民事糾紛,但是用刑事力量來逼迫賠償

二、因您母親是形式上負責人,故調解跟各方面處理,對於第三人來說,仍是針對您母親,惟該大律師未經母親委任,逕自行稱是受託人,可能有疑議,但現在應該不是爭執律師的行為部分,應該是拿這點更能證明,母親並非實際負責人。能確定的是,沒有經過您母親的委任律師是不得自行調解或出庭的,除非時記負責人使用了該公司大小章。

三、法律糾紛很多事情是必須各退一步,才有可能調解成功,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我的土地被你占用,確時可能不悅,亦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但也不知道是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四、建議可以尋找自己信任的律師,了解情況後,在去與阿姨的律師了解當時處理情況。

五、您自己非常有法律知識,不要律師說甚麼信甚麼,要自己評估。

六、僱傭關係結束,並不代表經營關係當然結束。

七、若您想委任律師陪同處理,還是要先來電,並且先跟律師當面談過,才能決定後續處理辦法,或是陪同詢問辦法。

八、對補習班起訴的事情,應該尊重您母親的決定,畢竟是親戚,但也先建議先把自身被告案件處理妥當比較好。

九、結論:如果最後認定只是掛名負責人,不用太擔心,只要有專業律師介入,基本上都能全身而退。再者,竊佔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成立。

十、歡迎來電,請告知是此案當事人,可以安排面談時間。

 

 

 

 

 





mmrlaw 104-09-07 08:34

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意見
我會與母親詳細討論對她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再次感謝~~

Zheng Wen 104-09-05 20:50

大綱如標題,

細項:本人自父親那得知,當初購屋是父親所購,登記登記在祖母(奶奶)名下;迄今,祖母已過世一段時日,無任何遺囑及其相關有效力之影像、文件....等,證明房屋該由誰繼承??

但是多數親戚都不願蓋章(父親輩的兄弟姊妹,約有數十人,自祖母過世迄今,也有已過世,這又該如何算??)

想請問各律師,本人對繼承之條文不甚了解,煩請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所有權人為何人?倘若是您父親所有,而借名登記在祖母名下,則應該提起返還所有權不當得利訴訟

2、反之,倘若屬於祖母所有,則為遺產事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當事人已死亡且又無簽署任何文件,要主張借名登記可能會有困難,所以應朝分割繼承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5 23:27

您好,若未有任何證據想要主張借名登記可能會有點困難。

可能只能主張繼承了。

建議還是先向律師為初步諮詢,以釐清可能之法律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5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所有權,須對祖母之全體繼承提告,不但被告數量眾多,且祖母過世,證明困難度增加,目前可能僅能先依法律規定繼承之,若有更充足之證據,再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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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4-09-04 16:56
想請教 1. 被告離婚證人不在場且不知情(由提告自行蓋章) 為理由被宣判離婚無效,若被告再上訴後提反訴離婚(因為離婚分居狀態已經達到五年多之久) 勝算有多少? 訴訟時間多久? 2. 還是應該應該另外起訴請法院判離婚,這樣會比較有勝算? 這樣的訴訟又需多久? 3. 若與提告人能達成協議離婚 是否要再去戶政同一天辦理登記結婚離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4 2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目前兩造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您無法提起反訴,應該是等該案確定之後才有訴請離婚的問題。

2、單純的分居無法訴請離婚,還必須探究離婚的原因等,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加快訴訟進行。

3、是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4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考慮另行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提出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再輔以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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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可以在二審提離婚反訴,依據是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現行家事事件法第56條,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可資參照。 分居五年可嘗試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6 年家上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婚字第 435 號 民事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8 年婚字第 26 號 民事判決等案例可資參考。 二審若有本、反訴,審理時間會較一審更久,勝算高低則視舉證程度而定。 因第二審反訴會損及審級利益,結論上仍建議另訴請求,訴訟時間視法官風格及舉證內容而定。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無違反相關規定,即使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結婚已生效力。但如欲協議離婚,仍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後,接續辦理離婚登記,資料參考:http://www.hdali.taichung.gov.tw/template.asp?theme=95。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王鼎 104-09-04 14:44

請問 我繼承一塊農地,約五分之一,其他是家族的人共有的,已經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拿到地權證明,現在給一個親戚耕種如果沒跟他收租金也沒有簽租約以後會有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4 14: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簽立借貸契約書,避免事後無法要求解除借貸關係或是遭到對方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的問題。

 

王鼎 104-09-04 15:0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簽立借貸契約書,避免事後無法要求解除借 ... (恕刪)

 如果是時效是20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不容易,為了避免此爭議,您們可以以書面約定無償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03 21:37

先生與女同事曖昧被我發現,兩人幾次爭吵先生亟欲離婚故意做一些事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激到負氣簽下離婚協議書,事後知道證人是在我未見面私下簽名屬於無效,於是跟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幾個月後判決我們恢復婚姻,當時先生跟小孩在外租屋,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不願意搬回家,小孩不喜歡跟先生住常跑回家住,於是我用一隻沒用的手機下載程式讓小孩放在先生租屋錄音,就在租約快到其先生要搬家前錄到先生跟女同事上床叫床的聲音,事後我有對兩人提告妨礙家庭,可是先生已先去跟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想利用婚姻無效跟我撇清關係跟逃避妨礙家庭的刑責

先生提出當時因為生長子要戶籍登記,所以也順便登記結婚,登記結婚證書是我填寫的,戶政承辦員還說結婚小孩登記不能同一天,證書上有改提前兩個月,他父母的蓋章是他蓋的,當時他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同意書也是我填寫但承辦人員說印章要正楷的,於是他在戶政又刻他父母印章蓋同意書,且表示我們並未公開宴客

事實上是我生長子時因先生失業無力負擔生產費用,於是回南部跟父親借錢,他父親年紀70幾又有關節炎腳常會痛,媽媽又智力不足所以沒辦法北上辦理相關手續,於是幫小孩取了個名字並拿戶口名簿及兩老的印章給先生自行去辦理,結婚證書雖然連簽名都是我填寫,但蓋章部分從主婚人到證人都是我們拿證書請他們當場蓋章(他父母是先生蓋的),而宴客方面在登記當天晚上因住處被規劃土石流重劃區要拆遷,有鄰居來談拆遷事宜跟一些朋友也在場,所以在姐夫家的屋頂煮了一些菜在喝酒聊天,當中姐夫有跟在場的人說我們今天去登記結婚說我先生是他的連襟了,眾人對我們敬酒祝賀,我們也回敬感謝

請問現在我要寫答辯狀以我們的狀況先生訴請能成功嗎?1.如果請先生父親寫一張當時是他把印章給先生並授權使用的聲明當證據有用嗎?2.法律有規定要使用正楷的印章嗎?還是只是要證明同意書跟證書上他父母的印文不同是我們偽造的?3.證人在我們面前蓋章能成立嗎?4.雖然宴客地點跟證書上不同,但當時有不少鄰居親朋好友跟我們祝賀,姐夫家的屋頂是不需要經過大門屬於開放式任何人都可以去的(有姐夫當證人),我們這種算公開宴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符合公開儀式跟見證人婚姻就是有效的。(不限制場合及印章)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傳喚證人到庭證明當時後的儀式跟見證人用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此可能涉及法律之適用及證人詢問等問題,且對您後續其他訴訟亦影響頗大,建議先和律師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詳談後確認狀況

這樣對你比較有利

也可以規劃訴訟策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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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婚姻須具備一定成立之要件,首先要以您的結婚年份判斷是採公開儀式或是登記為要件?

關於結婚是否有效成立,本所有豐富辦案經驗

可參考本所成功經驗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6 

 

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委任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李小異 104-09-02 14:35

最近有朋友表示要投資我把既有的畜牧業做一個擴大經營的規模。由我提供土地、牧場登記證以及負責經營管理,他們那邊負責提供資金,以我土地現值除上總開銷作為持股的比例(ex:土地價值300萬/總開銷2000萬..這樣我持股比例為15%)。因為其他朋友是要我多小心一些,避免到時有爭議端出現,單看這些文字,我個人看不出有任何問題點或是有什麼法律糾紛會產生,所以想說詢問看看依照律師們專業的角度來看,這類容易產生那些法律問題或是到時我有什麼責任要承擔?

你好:

請問你們是要合夥做生意還是成立公司,兩者性質不同法律關係也不同。 建議你們可以共同尋求律師協助,由律師幫你們你擬定投資協議或合作契約,以免掛一漏萬。

您好:

契約內容不僅會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且常因部分約定或用語之變更,而產生重大變化,建議由律師擬具較有保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很多時候都是因為一開始沒有約定清礎,之後才又發生爭議,而本件確實應先確認您們是要成立公司或以合夥方式,所適用法規會有所不同,之後的利潤如何分配,也是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大筆金額者, 應該備妥資料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而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

2.是要如何合作, 如可簽定契約則細節的內文非常重要, 這個事關您的權益, 如對方有提供相關契約建議交由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 或是由律師代為確認並修訂對您不利的地方, 或委任律師擬定, 避免後續的糾紛

3.由於您所敘述的部份較不明確, 無法確認到底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4.這類型的投資還是要小心謹慎, 也要避免被吸金公司當成詐騙的幌子或題材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J 104-09-01 10:55

請問父母親還健在,有2個兒子。房子登記在母親的名下,母親想將房子賣掉後的錢,全數贈與其中一位兒子。

請問這樣會有財產分配上的法律問題嗎? 沒分到的另一位兒子是否可以提告?
謝謝

如母親還在世, 有自行處分財產的權力

另一位沒分的, 無任何權力要求

繼承人生前處分自己財產自由的,但贈與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財產要算為所得遺產一部分

您好,您母親還健在,要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您母親可以自行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如果日後母親過世而你們開始繼承時,該之前的贈與其中一位兄弟的財產,如果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你們在算遺產分配的時候可主張歸扣,也就是以後可以主張那位已經受有特種贈與繼承人,之前受贈與遺產也要算一份,所以分遺產時要把那部分扣掉。

miki 104-08-31 00:49

事由: 建商不當購地, 對租地建屋戶(四戶)興拆屋還地訴訟.

我們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有租地建屋之事實達數十年之久. 原始地主及其繼承人也未曾對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提出還地之訴訟. 建商於中華民國102年購得土地後, 用盡手段要求租地建屋四戶人家賣房, 而後興拆房還地訴訟. 一審判決出來是卻是現四住戶必須拆屋還地於惡質建商. 我們為新北市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房子被建商假扣押, 急需有正義之律師協助, 幫忙我們保留一個棲身避雨的家. 

本四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當時在購買時有依法辦理過戶與繳納房屋稅和契稅之事實. 

原地主賣地並未依 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優先購買權)告知現有地上物住戶, 就賣給建商, 使我們可能失去唯有之棲身避雨的家.

建商在訴訟其間不斷對我們這四戶施壓,其手段包含將拆屋之重機械移至我們的房屋旁, 讓我們每天提心吊膽, 擔心自己出門後, 唯一的棲身之地就被建商損毀. 現一審後, 更經由其律師語帶威脅的告訴我們說如果我們上訴及反假執行, 上訴如果輸了, 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當作拆他們房子費用. 這假扣押的金額對建商而言微不足道, 但卻對我們是筆沉重之壓力.

對這樣惡質的建商, 請問有沒有地政律師可以提供幫忙,或訴之媒體 ?

感激不盡! 

你好:

建議你先在2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內,趕快攜帶完整資料(包含租地建屋契約、給付租金證明)及第一審判決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權益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租地建屋與能適用民法426-1條規定還是有差距,應該綜合判斷我方權利來源為何?

2、上訴屬於我方的權益,與執行拆除的費用無涉,不應該受到對方的影響。

3、不過有關於案情的部份,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又此類案件不宜自行處理。

 

 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需要,可以討論研究看看。

蘇小姐 104-08-30 18:46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請問1.陸配分配遺產,其比率是多少

       2.陸配其原子女可有分配權 (非我公公所出)

       3.房子之前是其兩人居住, 我先生每日前往問候 ,祖先拜拜,但公公過世後陸配換了門鎖,聯絡不到人,亦不處理公公後事,請問 我們可以開門進入其屋 整理遺物嗎(有去警局備案,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也沒回家,我們要怎作保護自己)

       4.陸配目前申請居留證 或通行證中,還有申請的必要嗎,後續 我們需要奉養她嗎,可以將其請回大陸嗎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動產的限制,且會因為是否取得身分證有所區別。

2、非由您的公公所生或是收養的配偶子女繼承權。

3、倘若是如此,有必要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4、您的配偶並不算是對方的子女,所以沒有扶養義務,至於依親居留等應由其自行決定。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蘇小姐 104-08-30 20:5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 ... (恕刪)

你好 請問 數額及動產限制是,請詳細說明,謝謝 (居留證申請中,身分證申請年限不夠,尚未取得)

蘇小姐 104-08-30 22: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第二點;意思是 可分得金額是最高兩百萬是嗎  2.如何證明 房子繼承者使用居住 3.陸配目前未住台灣滿183天 居留權申請中,亦無身分證,請問,還可繼續申請居留證嗎4.如遺產共有過戶時需全數同意蓋章或 滿一定 比率 例如2/3 或其 同意即可 辦理過戶手續,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30 23:43

您好!

如果大陸配偶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要繼承,則大陸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可平均分配遺產。 大陸配偶與他人所生子女並不是您公公的子女,不會是繼承人。 房子如果登記在公公名下就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偕同管區警員進入房間處理遺產。 大陸配偶不是您先生的母親,沒有扶養義務。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金額已無200萬元的限制。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否則則需折算現金分配。若不符合每年183天的規定,其申請長期居留不會獲許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小姐 104-09-09 13:23

你好,查到 陸配 8/30 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公公 (其配偶 ),後事(8/28 過世) 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該如何處理,謝謝 !

蘇小姐 104-11-09 13:15

你好

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

請問:1.目前 依親居留 ,是否一樣 (居留未滿183天) 

        2.折算現金分配----請問動產 依何作 折現計算 (1.公告價2. 附近實價登錄交易價 嗎)

vivian 104-08-29 20:28

的名字,所以車登記在我的名下,但車子不是我在使用是我弟弟,禁年牌照燃料稅一直不去繳,因在外縣市工作,找步道人,避不見面,連那台車鑰驗車也沒去,罰單稅單一直寄來給我,想請問我是否可報車輛報廢?或遺失?或車牌遺失? 請問我該如何辦理?

你好:

報廢需要汽車車牌兩面、行車執照正本,若無上開文件無法報廢。 若你向警察機關謊報遺失,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建議你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到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但是要繳清積欠之稅捐、罰單,相關程序可以連絡各地監理所詢問。
饅頭爸 104-08-29 12:23

如標題,小弟去年購入高雄大社某間房子,當時以198萬現金委託代書買入,但問題來了:

1.當時這筆錢為媽媽出的(說給孫子的禮物),所以權狀在她手上,不過是登記我本人名子,

   現在小弟想開早餐店需要資金,想以這間房子抵押借款,但數個月前因婆媳問題導致我們夫妻

   與媽媽決裂,所以想拿回權狀是不可能的,請問有什麼辦法呢?(以上網看過有關補發的知識

   ,但大都是數年前的資訊,不知現在有否改變) 

   小弟手上有: 印鑑證明,身分證那些是一定有的,這樣貸款是否就是缺那紙房契呢?

2.當時購屋資金為母親支付,但我們雙方沒有立借貸證明或還款證明(當時是說要買來送我們)

   那假設能以這間房子做抵押借款,事後被得知我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權狀登記所有人

   為我自己)

  以上,至於能否直接向我母親要回權狀這個假設是不可能的,因為想開間早餐店一直是我們夫妻

  夢想,但是我母親極力反對,加上婆媳之間問題自古以來已數之不盡,小弟當然是選擇支持自己

  老婆,但礙於小孩剛出生,存款吃緊方出此下策,希望各位不吝解答! (若有熟悉高雄銀行可以申

  辦者更加) 感激不盡!!!

來自大海的心 104-08-28 09:06
您好: 之所以會寄信到這個信箱,是因為遇到了十分無奈、束手無策的事件,只能看著狀況一天天的惡化下去。 因此,與其如此,不如死馬當活馬醫,請各位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協助。 家母多年前因長年臥病後過逝,家父今年七十多歲古稀之年,因不適台灣都市生活,所以從幾年前祖母仙逝後即獨自居住鄉下,每日田野生活也算樂活,唯三餐自理不便。 今年三月,有一婦人藉故租屋,住進家裡,其實早就暗地查訪,得知家父有些許財產子女不在身邊。就在這三個月中,兩人即勾搭上。 父親目前對此婦人,言聽計從,眼看有可能即將登記,或是將土地、現金都快要過給此女。 而我們子女,只能看著父親一步步走向被騙的路,束手無策!!! 明查暗訪各村里之下,得知此女,已經在各村里間遊走十年以上時間,專挑單身獨居老男人下手,要嘛與其有關係後,藉故騙取金錢後離去,要嘛登記結婚後沒幾年騙走金錢後就離婚,受害者因鄉下人又丟臉事,大多不願張揚,只能任由老本被騙,搥胸頓足。 雖然這不是詐騙,但是卻與詐騙集團的目的相同。 假如此女是真心要與家父相守老年,倒也祝福, 但是由過往經歷來看,此女的目的就是在錢,不可能遇到已近八十的家父而突然「一見鍾情」,但是家父卻是很硬頸的人,不聽勸說,執意如此。 我們怕一、兩年後,父親家產被騙光後,與子女的情感也因此事件而深受損毀,屆時會是很難以為繼的老年,會十分可憐,自心的懊悔將會伴其一生,實非我們所願看到的結果。 所以,請諸位律師們能夠協助,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呢? 祈望幫忙,感謝萬分!

你好:

父親若有老人痴呆、記憶力衰退等情形,可以試著去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監護人管理未父親之利益管理財產,或由輔助人為必要之輔助。 若無上開情形,父親為其財產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財產,除非該名女子有詐欺竊盜等犯罪行為,尚無法對該名女子主張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父親接回城市與子女同居住,方能徹底避免並根絕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來自大海的心 104-08-28 11:01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從前就希望他來這裡住,但是家父他總是想在鄉下。一來有老友聊天,二來環境上較沒有壓迫感,所以從以前開始,只要一來子、女這裡,沒一、兩天就急著回去了。 

現在,也唯有這次事件落幕,不管結果如何,才能再談來住的事了。

謝謝您。

來自大海的心 104-08-28 11:05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主要想請教是否有遇過相同的狀況、案例,後來的處置方式等等。

貝兒 104-08-26 21:05

請問:

我與前夫已經離婚,前夫於104/6/10意外過世,目前兩個小孩未成年監護權在我。

房子土地繼承人為小孩登記後是為孩子名字,現在小孩奶奶說他要去法院升請孩子的特別代理人來跟我簽協議,說他要預告登記,由於房子土地是前夫從公公那繼承,現在又留下給孩子的,前夫媽媽已經跟我公公在很久以前就離婚了,他還有權利回來干涉嗎?他有權利當孩子的特別代理人嗎?

 

去法院,法官會讓他當小孩的特別代理人嗎?會讓他預告登記嗎?我該如何阻止他的這些行為不被法官答應呢?

你好: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係在保全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亦即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7  條之規定,尚應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無法單獨辦理。 你前夫死亡後,子女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優先於前夫之父母,所以前夫之母親並無權利主張繼承前夫之遺產。更何況前夫之母親早已與前夫之父親離婚,更無可能主張對遺產有任何權利存在,根本無法聲請預告登記。 再者,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你並無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形,故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但若你行使親權有不當或侵害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對方可能會聲請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並聲請改定監護人。
貝兒 104-08-30 00: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律師你好,謝謝你的回答,你所提到的他可能去升申請變更監護權,孩子奶奶之前有去申請,但是在去法院開調解庭的時候他又不要了,所以現在孩子是我帶回照顧…他要求要看孩子我也是有讓他看。

現在孩子的奶奶百般阻擋我辦理過戶勞保還有保險理賠的部分,前夫公司要我提供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謄本,我跟他要他都不給,戶政事務所說我也不能用孩子名義去申請除戶謄本,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請嗎?

房子貸款繳清的塗銷他奶奶也不給我,在他去申請特別代理人開庭時,我能跟法官說他奶奶的這些行為一直阻擋我嗎?能要求他拿出來嗎?

 

 

 

 

Ballma 104-08-26 10:37

請問:
我先生有欠銀行/信用卡約二百萬。但他人在大陸,失業中,無法親自協商,近日屢屢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或是銀行催款通知。我先生總說他會處理。我不是他任何債務的保證人
房子是婚後買的,登記我的名字,每個月也都是從我的帳戶扣款。房貸500萬,目前還剩105萬的貸款房子目前市值約900萬

朋友A建議我,找某親戚將房子質押設定1000萬給他,這樣倘若法院要處理債務而須將房子法拍時,第一順位貸款銀行,第二順位親戚,到第三時已經沒有錢可以給,這樣可規避掉將lose掉房子

朋友B解釋說,沒必要將房子質押設定債務是我先生的,且我還款正常,未曾拖欠過房貸,第一順位的房貸銀行不會同意將房子法拍。我先生的債權人不可能拿走我的房子

請問,究竟我該如何才能保有我的房子?

沈恆 (沈律師) 104-08-26 10:49

您好!

房子是您的,您先生的債權人無法主張拍賣您的房子來償還先生的債務,虛設抵押權沒有必要,況且虛設抵押權也是無效的。 但如果您本人有債務,您的債權人就可能拍賣房子,不會因繳款正常第一順位銀行不同意就不法拍。 只要您本人沒有債務清償,沒有人可以隨意拍賣您的房子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既然債務人是您先生,且您非保證人,則先生之債權人自不得對您之財產主張任何權利。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修改為一身專屬權,所以即使房屋係婚後所購買,亦不至受影響。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6 2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債務各自獨立,所以若所有權人係您,先生的債權人沒辦法就您房屋執行。

beef 104-08-25 21:56

親戚有一筆農地.農地上有一間50餘年屋齡平房(有門牌.水.電).未保存登記.無地上權登記;13年前該筆農地法拍.地上物平房未在法拍點交範圍內.親戚使用平房至今;平房因年久失修.近日欲動工修繕.但遭土地所有權人阻擋並不同意平房執行修繕.請問:

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權阻擋並不同意平房修繕?

親戚是否可以繼續執行房屋修繕?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售於新土地所有權人.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權要親戚拆屋還地.如成立.是否要補償地上物所有人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屋除非有占有權源,否則新地主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且也無法主張補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oPoChen 104-08-24 12:59

您好 想請問房屋所有權塗銷問題

我母親在2007年積欠銀行卡債時申請債務協商但無力償還

房屋在2003年時已向銀行抵押借貸,但在2007年過戶(登記原因:買賣)給友人並轉貸。

2008年時因資金不足向高利貸借款,此時房屋所有權也再過戶(登記原因:買賣)給高利貸。

之後由舅舅出面將高利貸債務還清,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原因:買賣)給我(2007年後房貸一直都是我在繳)。

而我在2011年重新轉貸,房貸與所有權都為我名下。

而這個月收到其中一家信用卡債權銀行申請簡易庭調解,要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塗銷使其轉回我母親名下。

想請問其中房子一直都有按時繳交房貸,這樣購買行為成立嗎? 會不會遭銀行塗銷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日後倘若進入訴訟程序,對於房屋移轉的相關證據,包含契約書、金流都必須能夠提出,否則恐遭認定是協助母親脫產,故而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2、調解程序中倘若願意代替母親清償,也可以以和解的方式處理,不過要清楚明白和解的內容才能保障權益。

你好:

過戶給你之前歷次的過戶比較像是讓與擔保,以讓與所有權債權人之方式擔保債權人之債權清償後原則上所有權要回歸原所有權人名下,也就是你母親名下。 除非你與你母親或抵押權人有簽訂買賣契約或其他契約,並有資金關係存在,否則你母親的債權人可能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撤銷詐害債權等規定,主張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或得撤銷,必須返還登記在你母親名下。 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104-08-23 18:51

請問有關:43年金門土地登記土地登記是適用35年的土地法及35年公告的土地登記規則,請問土地登記聲請書時權利範圍為2/4,但土地登記證明書卻無記載權利範圍,是否土地登記證明書有違法。(我要上傳,以上的檔案「土地登記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聲請書」,此欄可以上傳嗎?


June 104-08-23 01:35
我家人在市政府工務局擔任駕駛,因長官指派至整條紅線道路執行割草公務,所以家人把車停在紅線上,
並放置三角錐後進行移動式除草任務,整套流程依照工務局的規定做,之後有機車由工程車後方撞擊
騎士受傷,工務局讓保險公司談,金額認知差太多而無法和解,判刑結果∼法官認定工務局的工程車,
在監理單位登記車種為自用公務小貨車,而判業務過失傷害罪,處刑3個月,上訴駁回不得上訴,單位只說很遺憾,
對於所背負的罪名,我們真的很不甘心,請問完全遵循長官指示的我家人,
能否為著莫名其妙背負的罪名,對單位提出民事求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23 06:55

想辦法在面對對方求償的時候將上級單位拉進來。

 您好,

您太晚問了,在刑事偵查時就應該強烈表達是上級指示的,如上級也成為教說犯,公司應該會比較重視。現在民事賠償的部分應該是民事庭法院判賠多少,保險就會賠多少了。

去跟公司協商易科罰金公司能不能補償吧!

June 104-08-24 15:3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熱心的鍾律師!不好意思,再次的向您提問~有議員為此事開記者會,市府承諾易科罰金及對方國賠的部份會處理.但因市府處理的誠意令我們深感灰心,所以針對我弟背的刑責,令我弟名譽受損,我弟可以對市府提出民事賠償嗎? 謝謝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