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關於祭祀公業問題: 數年前有收到一些關於祭祀公業準備要成立的通知, 其中有派下員是我媽媽(未婚), 但一直未參與, 後來也沒收到有關任何開會之類的文件, 最近有其他成員告知祭祀公業去年已經處理掉很多祖產, 並且部分房已分配到款項, 但我媽媽這邊一直沒收到消息, 媽媽已於去年過世.
* 我和哥哥是否繼承其派下員身分?
* 繼承的資訊如何向祭祀公業登記? 若祭祀公業不知道這部分, 應該也會通知我媽媽才對.
* 處分資產的事為何沒通知開會, 又開會後決議為何未通知
* 處分後資產的分配, 可以跟管理人要求提供分配表和已分配表嗎
這部份的問題, 應該從何處著手處理? 我有何權利, 而祭祀公業管理者又有甚麼何義務配合提供資料?
感謝!
你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發生繼承之事實,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女子、養女等不具規約所訂派下資格之人,如持續有祭祀祖先之行為,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取得派下權者,既不違背祭祀公業設立意旨,復無派下權由外姓子孫取得,而使祭祀祖先之行為中斷之虞,亦不失規約之本旨,本於男女平權之精神,應得為派下員。」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有關繼承取得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資格認定,於祭祀公業之規約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規定決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則應依民事習慣定之。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訂有管理規定,當登記之派下員死亡時,該派下員之「直屬有權繼承人」原則上均具有繼承派下權之資格,惟排除女子之繼承權,則認定上自應依其規定,即繼承人縱係派下員之女兒,仍無繼承派下權之資格。」 96年12月11日以前成立之祭祀公業以規約處理;96年12月12日以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處理。 依文義,你母親已經是派下員,你可以享有繼承派下員之資格。可以依據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主張權利(何種權利要視規約及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情形認定)。 派下員變動可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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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你好:
雙方皆駕駛汽車.在快速道路上面發生擦撞,A車(我)從後方撞到B車(對方).對方是租賃車.有請警察來開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第一次車禍所以我該做甚麼完全不知道.只有拍一下現場的照片.對方第一時間有保險公司(新安東京)出面.在寫登記聯單的時候有請問一下對方的保險業務.這個部分維修時後是不是可以去看一下損壞狀況.業務也說可以.事情發生在星期六.星期一上班後.有打去新安東京保險問一下車子是不是有去維修廠.對方回覆為:有開去維修廠會通知你去勘查損壞狀況...
因為對方一直沒有通知我.一周後我打去B車廠牌的維修廠(北區就?家)給了維修廠人員B車的車號想要去看一下損壞狀況.維修廠那邊告知已經維修完畢.車子已經開走了.
請問目前我不清楚損壞狀況.到時候維修費用該如何分別我該負責的部分?處理的過程需要花費約多久時間?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的申請需要當天來紀錄的分局才可以嗎?
您好:
此為實務常見之借名登記,您現在所做的就是盡量蒐集證據,以防將來過戶時發生爭議。包含上述沈律師提到的請您奶奶寫書面或是立遺囑交代該筆土地實際所有權皆可,如您奶奶不願意或無法幫忙證明,將來如發生糾紛,只能透過其他物證人證證明,例如父親與奶奶或其他親戚對話時,可自行錄音蒐證,或是找其他知悉此法律關係的親朋好友作證。如以上證據都無法取得,則僅能依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狀況間接證明,例如稅金、修繕費用、租金收入或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人,如皆係您父親,則可透過這些繳款單據或關於該筆土地收入支出費用收據來間接證明您父親是實際所有權人,惟此方法僅係間接證據,如之後有訴訟糾紛,不同法官恐有不同心證,影響結果便有不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保證人,債權人不同意,您亦無法解除保證債務,或許可考慮將先生之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給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對方脫產之證據,撰擬假扣押聲請狀,聲請假扣押之,若無對方脫產之證據,法院亦可能不核准假扣押;惟若對方無財產,即使您聲請假扣押核准,恐亦查無財產可假扣押,實質意義亦不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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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當事人的家人(男方) 男女雙方經由牽線認識,交往約半年結婚
家人於5/31舉行婚宴結婚,但女方已於第二次離家(7月底回娘家)至今未回,女方表示是因與婆婆無法相處,且表示因婚禮當日婆婆臉色不佳受辱,身心靈不自由等種種之由,不願意回來,甚至像婆婆表明"好聚好散", 向老公表明"分開""放下"....
籌備婚禮,訂婚,結婚我方出資婚紗,聘金,六禮,禮金,金飾,紅包....甚至還念及對方父母年事已高,女方無業無收入,答應婚後另外付出每月岳父岳母的奉養金,但,婚後不足2個月女方就以不開心不快樂...等理由要分開...原先還曾經提出願意退還全數聘金,但實際協談後,卻開始減碼哀窮...硬要直指是我方無情冷淡,不願意也拿不出完整聘金了!
從婚禮籌備到結婚,幾乎都是我方支出,甚至婚後女方生活無虞,無毆打無虐待之情事,怎如此兒戲?女方多次跑回娘家,男方也給予寬容, 並多次詢問是否回來?.....怎覺得我們被戲弄了還花好大一筆資金?
因事出突然,2個月內女方已多次跑回娘家,小倆口甚還未能至戶政課登記....請問,男方還能替自己爭取什麼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詐欺之部分,尚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似有困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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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婚禮,訂婚,結婚我方出資婚紗,聘金,六禮,禮金,金飾,紅包....甚至還念及對方父母年事已高,女方無業無收入,答應婚後另外付出每月岳父岳母的奉養金,但,婚後不足2個月女方就以不開心不快樂...等理由要分開...原先還曾經提出願意退還全數聘金,但實際協談後,卻開始減碼哀窮...硬要直指是我方無情冷淡,不願意也拿不出完整聘金了!
從婚禮籌備到結婚,幾乎都是我方支出,甚至婚後女方生活無虞,無毆打無虐待之情事,怎如此兒戲?女方多次跑回娘家,男方也給予寬容, 並多次詢問是否回來?.....怎覺得我們被戲弄了還花好大一筆資金?
因事出突然,2個月內女方已多次跑回娘家,小倆口甚還未能至戶政課登記....請問,男方能替自己爭取什麼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您配偶,其可自由處分不動產,您僅能向其請求返還代墊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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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直接至地方法院服務台拿取相關書狀填寫,並可以當場請教法院人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母親剛剛才告知完整狀況,有點急迫~~~
我需要具刑事及民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在下週一~三的協助。
事由如下:
我母親於9/3收到之前工作的補習班傳來一張士林地檢的刑事傳票
看起來應該是檢察官要詢問案情。
原因是我母親已在98年9月退休的補習班為了出入方便做了階梯,部份位於
既有道路上,但該既有道路是產權為私人所有,最近被所有人告竊佔。
據我詳細問母親階梯的施作位置,竊佔應無疑義。
但我母親已經在98年9月退休,在職後期因實際負責人之一的私人因素故請託我母親掛名為負責人,負責人共登記三名,被告的負責人有兩人,一人是我阿姨是實際的出資老闆之一,另一人是我母親,第三名掛名的負責人目前據說是列為關係人身份(此人為另一實際出資的老闆的妹妹,實際出資煮共三位)。
據補習班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其妹即為列為關係人的掛名負責人之一)所稱,
我了解後發現問題如下:
1.補習班被告民事時間不詳,我昨晚追問實際負責經營者,她一再推說問要問律師,但昨天無法聯繫上律師,亦即我母親完全不知有被被人告。
2.我母親目前並非該補習班員工,而目前實際負責經營的這位出資者既非掛名的負責人亦非被告的當事人,簡單講,在本案她什麼都不是,我母親除無委任該律師外,亦未委託該人代為尋找師協助,這位律師能自稱為我母親的代表逕自與對方進行協調、調解及出庭嗎?
而且以對方本來只告民事的行為,據我母親在職時與對方接觸的感覺應該只是希望補習班拆掉階梯,頂多再多要求要付租金,並非很難調解才是,會調解失敗並被改告刑事,據我對目前實際經營者的認識,多半是她很強硬的既不願拆階梯,也不願付租金所致,若非如此這位律師能把可以簡單調解成功的民事案搞成被對方告刑事也未免太"厲害"了。
3.我母親知道被告的時間是大約一週半前我阿姨來電告知,但因我阿姨目前中風所以也只被告知有被告,細節一概不清楚,亦即到底何時被告民事,何時調解、對方實際提出的條件、調解為何失敗、何時被改告刑事,因實際經營者一概推說要問律師所以目前完全不清楚。
4.上週我曾與該律師通過電話,因為當時尚未收到傳票,而該律師也一再宣稱我母親應只是關係人,頂多傳喚甚至可能不會被傳喚,故我當時並未深入詢問,不過當時該律師有提到,如果有收到傳喚書,拒收即可,當時我曾質疑被告拒收法院逕自公告會被通緝,證人據說最後可能會被拘提,關係人拒收傳喚書可以完全沒事嗎?而且根本就不確定我母親到底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她不能去士檢問一下嗎?結果該律師回我說,她一問書記官就會知道她可聯繫到我母親,我母親就會一定要出庭,堅持只要不收傳喚書即可(當時她還是認為我母親必是關係人而已)。
5.我母親後來有想起在6月中,補習班有來電說已取消她的負責人身份,當時她還非常疑惑,不知這是怎麼一回事,一來,我母親年紀也超過70歲了記憶也開始衰退,因實際上我母親只是櫃台人員,從未實際參與經營,故對曾掛名負責人這件已無印象,二來我母親認為她早在98年8月就退休離職了,應該自動消失資格才是。
6.另外,約莫7月左右第三位實際出資者曾來電含渾問說是否有收到什麼文書的信件,因實際上並無,所以我母親當時就據實回答並未收到任何信件,對方聽後只說沒收到就好,如果有收到拒收即可,我母親有稍稍追問到底是什麼文書信件,但因我母親目前實際上聽力也不是很好,對方一再說沒什麼,沒收到就好,我母親想大概也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也就沒當一回事。
7.9/3收到被告傳票後再次詢問時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她還是一再推說不清楚狀況,要詢問律師才知道,並告知已與律師約好要在8/8到該律師的事務所對口供,以免8/9檢察官訊問時與其他人說法不一致,但串供是違法的,出事只有被關一途,我知道後堅持要自己找律師,因這位律師的行為擺明只會保護補習班與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的法益,故我急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協助。
希望版上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能在今天或明天先釐清狀況,
9/8下午2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與該律師見面搞清楚疑點,
9/9上午10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到士檢向檢察官說明狀況,看是否能維持我母親的法益或是延期待我方釐清事實後再問訊。
同時若萬一仍需出庭,因我母親目前除重聽外,也因糖尿病造成黃斑部病變,視力已無法清楚閱讀文件,急需律師協助或是能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另外有必要我考慮控告該律師及該補習班,很明顯的有隱瞞狀況嚴重損害我母親法益的行為。
您好,
一、對方的訴訟策略屬於民事調解不成,轉完告刑事竊佔,「以刑逼民」,簡言之,其實是民事糾紛,但是用刑事力量來逼迫賠償。
二、因您母親是形式上負責人,故調解跟各方面處理,對於第三人來說,仍是針對您母親,惟該大律師未經母親委任,逕自行稱是受託人,可能有疑議,但現在應該不是爭執律師的行為部分,應該是拿這點更能證明,母親並非實際負責人。能確定的是,沒有經過您母親的委任,律師是不得自行調解或出庭的,除非時記負責人使用了該公司大小章。
三、法律的糾紛很多事情是必須各退一步,才有可能調解成功,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我的土地被你占用,確時可能不悅,亦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但也不知道是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四、建議可以尋找自己信任的律師,了解情況後,在去與阿姨的律師了解當時處理情況。
五、您自己非常有法律知識,不要律師說甚麼信甚麼,要自己評估。
六、僱傭關係結束,並不代表經營關係當然結束。
七、若您想委任律師陪同處理,還是要先來電,並且先跟律師當面談過,才能決定後續處理辦法,或是陪同詢問辦法。
八、對補習班起訴的事情,應該尊重您母親的決定,畢竟是親戚,但也先建議先把自身被告案件處理妥當比較好。
九、結論:如果最後認定只是掛名負責人,不用太擔心,只要有專業律師介入,基本上都能全身而退。再者,竊佔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成立。
十、歡迎來電,請告知是此案當事人,可以安排面談時間。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所有權,須對祖母之全體繼承人提告,不但被告數量眾多,且祖母過世,證明困難度增加,目前可能僅能先依法律規定繼承之,若有更充足之證據,再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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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考慮另行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提出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再輔以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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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可以在二審提離婚反訴,依據是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現行家事事件法第56條,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可資參照。 分居五年可嘗試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6 年家上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婚字第 435 號 民事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8 年婚字第 26 號 民事判決等案例可資參考。 二審若有本、反訴,審理時間會較一審更久,勝算高低則視舉證程度而定。 因第二審反訴會損及審級利益,結論上仍建議另訴請求,訴訟時間視法官風格及舉證內容而定。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無違反相關規定,即使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結婚已生效力。但如欲協議離婚,仍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後,接續辦理離婚登記,資料參考:http://www.hdali.taichung.gov.tw/template.asp?theme=95。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先生與女同事曖昧被我發現,兩人幾次爭吵先生亟欲離婚故意做一些事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激到負氣簽下離婚協議書,事後知道證人是在我未見面私下簽名屬於無效,於是跟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幾個月後判決我們恢復婚姻,當時先生跟小孩在外租屋,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不願意搬回家,小孩不喜歡跟先生住常跑回家住,於是我用一隻沒用的手機下載程式讓小孩放在先生租屋處錄音,就在租約快到其先生要搬家前錄到先生跟女同事上床叫床的聲音,事後我有對兩人提告妨礙家庭,可是先生已先去跟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想利用婚姻無效跟我撇清關係跟逃避妨礙家庭的刑責
先生提出當時因為生長子要戶籍登記,所以也順便登記結婚,登記的結婚證書是我填寫的,戶政承辦員還說結婚跟小孩登記不能同一天,證書上有改提前兩個月,他父母的蓋章是他蓋的,當時他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同意書也是我填寫但承辦人員說印章要正楷的,於是他在戶政又刻他父母印章蓋同意書,且表示我們並未公開宴客
事實上是我生長子時因先生失業無力負擔生產費用,於是回南部跟父親借錢,他父親年紀70幾又有關節炎腳常會痛,媽媽又智力不足所以沒辦法北上辦理相關手續,於是幫小孩取了個名字並拿戶口名簿及兩老的印章給先生自行去辦理,結婚證書雖然連簽名都是我填寫,但蓋章部分從主婚人到證人都是我們拿證書請他們當場蓋章(他父母是先生蓋的),而宴客方面在登記當天晚上因住處被規劃土石流重劃區要拆遷,有鄰居來談拆遷事宜跟一些朋友也在場,所以在姐夫家的屋頂煮了一些菜在喝酒聊天,當中姐夫有跟在場的人說我們今天去登記結婚說我先生是他的連襟了,眾人對我們敬酒祝賀,我們也回敬感謝
請問現在我要寫答辯狀以我們的狀況先生訴請能成功嗎?1.如果請先生父親寫一張當時是他把印章給先生並授權使用的聲明當證據有用嗎?2.法律有規定要使用正楷的印章嗎?還是只是要證明同意書跟證書上他父母的印文不同是我們偽造的?3.證人在我們面前蓋章能成立嗎?4.雖然宴客地點跟證書上不同,但當時有不少鄰居親朋好友跟我們祝賀,姐夫家的屋頂是不需要經過大門屬於開放式任何人都可以去的(有姐夫當證人),我們這種算公開宴客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詳談後確認狀況
這樣對你比較有利
也可以規劃訴訟策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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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建商不當購地, 對租地建屋戶(四戶)興拆屋還地訴訟.
我們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有租地建屋之事實達數十年之久. 原始地主及其繼承人也未曾對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提出還地之訴訟. 建商於中華民國102年購得土地後, 用盡手段要求租地建屋四戶人家賣房, 而後興拆房還地訴訟. 一審判決出來是卻是現四住戶必須拆屋還地於惡質建商. 我們為新北市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房子被建商假扣押, 急需有正義之律師協助, 幫忙我們保留一個棲身避雨的家.
本四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當時在購買時有依法辦理過戶與繳納房屋稅和契稅之事實.
原地主賣地並未依 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告知現有地上物住戶, 就賣給建商, 使我們可能失去唯有之棲身避雨的家.
建商在訴訟其間不斷對我們這四戶施壓,其手段包含將拆屋之重機械移至我們的房屋旁, 讓我們每天提心吊膽, 擔心自己出門後, 唯一的棲身之地就被建商損毀. 現一審後, 更經由其律師語帶威脅的告訴我們說如果我們上訴及反假執行, 上訴如果輸了, 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當作拆他們房子的費用. 這假扣押的金額對建商而言微不足道, 但卻對我們是筆沉重之壓力.
對這樣惡質的建商, 請問有沒有地政律師可以提供幫忙,或訴之媒體 ?
感激不盡!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如標題,小弟去年購入高雄大社某間房子,當時以198萬現金委託代書買入,但問題來了:
1.當時這筆錢為媽媽出的(說給孫子的禮物),所以權狀在她手上,不過是登記我本人名子,
現在小弟想開早餐店需要資金,想以這間房子抵押借款,但數個月前因婆媳問題導致我們夫妻
與媽媽決裂,所以想拿回權狀是不可能的,請問有什麼辦法呢?(以上網看過有關補發的知識
,但大都是數年前的資訊,不知現在有否改變)
小弟手上有: 印鑑證明,身分證那些是一定有的,這樣貸款是否就是缺那紙房契呢?
2.當時購屋資金為母親支付,但我們雙方沒有立借貸證明或還款證明(當時是說要買來送我們)
那假設能以這間房子做抵押借款,事後被得知我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權狀登記所有人
為我自己)
以上,至於能否直接向我母親要回權狀這個假設是不可能的,因為想開間早餐店一直是我們夫妻
夢想,但是我母親極力反對,加上婆媳之間問題自古以來已數之不盡,小弟當然是選擇支持自己
老婆,但礙於小孩剛出生,存款吃緊方出此下策,希望各位不吝解答! (若有熟悉高雄銀行可以申
辦者更加) 感激不盡!!!
你好: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係在保全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亦即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7 條之規定,尚應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無法單獨辦理。 你前夫死亡後,子女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優先於前夫之父母,所以前夫之母親並無權利主張繼承前夫之遺產。更何況前夫之母親早已與前夫之父親離婚,更無可能主張對遺產有任何權利存在,根本無法聲請預告登記。 再者,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你並無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形,故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但若你行使親權有不當或侵害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對方可能會聲請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並聲請改定監護人。請問:
我先生有欠銀行/信用卡約二百萬。但他人在大陸,失業中,無法親自協商,近日屢屢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或是銀行催款通知。我先生總說他會處理。我不是他任何債務的保證人。
房子是婚後買的,登記我的名字,每個月也都是從我的帳戶扣款。房貸500萬,目前還剩105萬的貸款。房子目前市值約900萬
朋友A建議我,找某親戚將房子質押設定1000萬給他,這樣倘若法院要處理債務而須將房子法拍時,第一順位貸款銀行,第二順位親戚,到第三時已經沒有錢可以給,這樣可規避掉將lose掉房子。
朋友B解釋說,沒必要將房子質押設定。債務是我先生的,且我還款正常,未曾拖欠過房貸,第一順位的房貸銀行不會同意將房子法拍。我先生的債權人不可能拿走我的房子。
請問,究竟我該如何才能保有我的房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屋除非有占有權源,否則新地主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且也無法主張補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