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所述之情形與代理孕母制度不符。 目前人工生殖法尚未規範代理孕母之契約,冒然在國內施行代理孕母手術會違反人工生殖法等規定,惟你所述之情形並非代理孕母契約,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若無結婚之合意,未共營婚姻生活,並無符合結婚之實質要件,可以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反之若有共營婚姻生活,瑕疵治癒,婚姻關係存在。 由於我國尚未實施代理孕母制度,生母與子女之關係是透過分娩認定,生父則係採用婚生推定來認定,你所述若在民法第1062條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存在就受婚生推定(先不論婚生否認之訴),而子女係權利主體並非權利客體,沒有是誰的問題,在出生前離婚,將來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則依照民法第1055條、1055條之1認定。 訂定之代理孕母契約可能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還是可以再為約定。我跟我媽相處的本來很好
直到我得了精神疾病後她對我的態度就轉變了
也可以說我對她的態度也轉變了
只要有口角糾紛(我跟媽媽)就會差點動手打人
不只是我我媽也會動手
但我媽只會說是我先動手打人她才會防備
從今年(2015)九月開始我媽就以我神智不清為理由報警處理不合的事
她為了家務事差點跟我打起來(堅稱說我先動手)
還找他們宗教的長老來勸說我
當時是第一次報警
10月因我一時情緒失控動手打了我妹一巴掌
我妹也跟著報警處裡
當時員警叫我們登記名字
今天下午時又來了
老樣子我媽為了家務事報警(這次我沒動手)
還一直袒護我媽(很無奈)
這次有證人(奶奶)
可是我媽一直對警察說她是袒護我的
總之事情鬧到了有點不可收拾的地步
我無法忍受我媽
因為他的朋友叫我去看身心科醫生(大約七年前,因為當時我媽認定我有憂鬱症)
我也同意去看了
當然也準時吃藥直到現在
想請問兩件事:
1.如果精神疾病的原因是對母親的不滿(因為我跟其他人都不會這樣爭吵才有此假設)
那我可以告她精神傷害嗎?
她也可以反過來提告嗎?
2.員警因為我有精神疾病而偏袒我媽
如果這屬實有甚麼根據嗎?
重點是他們知道事情的經過後一直偏袒我媽喔
總之我知道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也知道我的疾病困擾到很多人
但我也很無奈
家人更無奈
必須要有解決的方法
醫生也諮詢過了
只怕有一天會告上法庭
所以上來詢問
感謝解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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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更新
今天社工打到我的手機
當時人在外面不方便接電話
結果她一直東扯西扯的(很吵根本就聽不到,人在菜市場)
反正最後跟她說要晚點打來她才放下電話
現在問題越來越大了
想提告也不知道該從何告起
已經不只影響到精神方面了
連生活都快有問題了
拜託來個專業人士吧?
9月中買了一塊農地,簽了契約也付了訂金(賣方要在4個月內作債務塗銷),我也知道賣家有用這塊地借錢,只是當時並沒有很清楚得知道對方借了多少、有幾位債主,只知道這地已經有一位債主申請查封,也知道賣方要用賣地的錢還債,用訂金解除查封。
12月初時,收到代書消息,對方還沒繳交土地權狀,新土地謄本上又多了4個債主的查封,其中一個還是民間的借貸公司,我也詳細了解了賣方總共還需要還的金額,跟尾款差不多(總額-訂金=尾款),我因為怕被騙,所以堅持賣方要將過戶資料交給代書,到現在才說權狀遺失要補發要等一個月。
到了現在欠債因時間又不知道增加多少,是該去法院作債權登記? 還是可以到法院協調如何還債? 告詐欺? 還是有其他方法? 現在真是頭大了!!!
請問各位律師該如何解決?
如果有細節不了解還請提出來 謝謝
93年2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2158號函釋:「二、...按本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806號函示說明『公寓大廈之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依該條款規定,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即無區分數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請問6間連棟式透天厝緊鄰於計畫道路上(尚未完全開闢),於民國68年建照,69年取得使照,皆是"獨照"土地及建物產權,皆是各自獨立所有並無共用。那這樣是否是為"公寓大廈"。
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這句話意思到底是什麼。
因為6間是一起蓋的,當然有共同壁問題,且建築圖本身就是畫各自房屋到哪。這樣算是『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嗎?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要看契約如何約定
才能決定違約之處理方式
但最重要的是
如果沒有簽約只有口頭約定
建議你先不要打草驚蛇
先以簡訊或LINE去套話
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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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借名人違反借名契約之約定,造成您的損害,可對其提出刑事背信告訴,惟關鍵在於,是否能掌握借名登記契約之證據,故您應著手進行錄音或line通訊軟體等蒐證,再考慮是否提告,若無相關證據證明借名關係,對方可一概予以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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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看有無逾越告訴期間六個月,另對方威脅公布影片,則可能會涉及恐嚇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亦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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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不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您好,公司積欠我薪資,我已有確定的支付命令(修法前),我的債權憑證上債務人是寫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法定代理人,由於公司並無財產也已倒閉了,要不錢。剛聽說公司欠薪倒閉無財產可執行,可以向法定代理人的財產執行,真的可以嗎?因為公司現在被廢止登記了,其它的董事均列為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位法定代理人有不動產,我拜託他幫忙處理我的薪資,他理都不理我,有辦法執行嗎?當初公司的錢就是被他們這些董事領出來,害的我們薪水發不出來,倒閉。剛開始欠薪時,公司後來陸續也有款項進到公司的戶頭,那時都說進來的錢,會優先發給我們薪資,每次都騙人,錢一進公司戶頭就被這些董事法代拿簿子先領出來了,這是公司會計說的,他們都會先跟會計拿公司存款簿跟大小章,查公司帳戶進出資料,請律師幫忙是否有辦法??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通知義務本來就是在賣方
因為賣方是共有人
而且就算繼續進行
被告的也會是賣方
不會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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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判例所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並未如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故該條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所以本件若可以趕快移轉,對公司仍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因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各位律師好~
本人與前夫去年協議離婚,婚前購置一房地產登記為雙方共同持有,離婚證書上僅註記「共同名下之房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後,男方要求要過戶,本人經代書朋友提醒過戶後需將房屋貸款人身分註銷以保障個人權益,詢問過貸款銀行後,銀行表示需先辦理過戶後,本人非房屋所有權人時,再經評估男方是否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並需經由貸款人(即男方)提出申請註銷方能徹銷我為共同貸款人身分,本人覺得這個說法對本人的權益極為不當,倘若過戶後,銀行認為男方沒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亦或是提供不出擔保人,亦或是男方不主動提出註銷,則對本人之權益傷害極大,因此本人對於男方提出過戶之要求,回覆請他跟銀行提供出確保本人之權益之相關文件後,本人即執行過戶程序,殊不知男方近日寄出提告之文件,強調經多次請求,本人不履行離婚證書上之協議,並經由協調會先行調解,本人請教各大律師,本人是否可主張維護強調本人之權利下,拒絕在無保障之立場下過戶?感謝各位律師。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際上確實是如此
但由於協議書上並未記載如此多
所以如果你不履行他去告你
你還是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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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履行協議書,您即使拒絕,仍有可能敗訴,應嘗試與對方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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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預計在今年買些土地,其進度為已經完成簽約用印也已交付款項,但當進度進入交付完稅款時地主提出說有其他共有人提出要行使優先承購權,但是公司這邊希望要完成本筆土地交易買賣。
而後來重新檢視合約時發現仲介的代書當時將簽約及用印綁在一起並且將通知義務及切結都歸責於賣方地主,更在當時尚未通知共有人情形下就直接拿地主的印鑑章蓋登記申請書上的切結,且並未在合約內容中提到(如果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是否可以繼續進行買賣或中止本合約。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及先進,我應該如何建議公司(是可以合法買呢還是要中止買賣)。繼續進行是否會被地主共有人告?
感謝各大律師的提點,但公司擔心其仲介的代書的程序是否有疏失如何能向地主求償或賠償價金.因簽約時優先承購權才產生,但是簽約當天就已拿地主的印鑑章蓋切結.而且地主另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目前共有人已提出優先承購權,且要求因合約未註明若發生優購如何處理所以當共有人提出告訴或求償要買方共同承擔.
目前代書送地政做過戶動作,但地政事務所也已收到共有人提出異議書,目前要求地主補證是否有通知共有人,且十日內是否無人主張.
不知業界是否有類似案件判例可否提供小弟參考? (已查司法判決書但沒找到相似案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判例所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並未如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故該條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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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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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契約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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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到您們當初如何約定,且之後之協議有無以書面為之,而詐欺也要看對方如何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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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能證明你是代替他請求
當然可以跟他請求返還
至於其他履行條件如有造成你損害當然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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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說明您無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向對方請求返還代墊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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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幾位律師的回覆,如果生母是外籍人士,暫時聯繫不上。
查了網路資料:
http://www.daliau-house.gov.tw/?Page=BulletinDetail&Guid=9e370525-7455-599f-7e52-7a6587e4b182
認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同時生父須與生母約定該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至若生父未得生母同意申辦認領,戶政事務所仍先受理認領登記,並將登記情形通知被認領人之生母,俾利生母考量是否依民法第1066條之規定行使否認權;如有生母行方不明或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等特殊案件,則由生父提出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辦理認領登記。
這樣還需要提出訴訟嗎?希望不要以訴訟方式解決。
再請律師指點,非常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到判決後,可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全案證據資料,於上訴期限內,撰擬上訴理由狀,提出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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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因此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依法享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利,地政機關無法直接受理因「借名登記返還」移轉登記者,依您所述,確實有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擬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者,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提出借名登記的相關證據。
2. 您必須確認當初有無簽定借名登記契約,若僅有口頭約定,就必需提出有無證人在場見證,以及房屋相關費用均自您父親的帳戶轉帳支用,不動產所有權狀亦由您父親保管,以證明您父親才是實際所有權人。
3.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要反於真實的認領才能否認,也就是說如果對方真的是生父的話去否認他的認領的話是沒有效果的,所以這個方法是不可行的。
二、要防止對方來爭監護權的辦法就是你要愛這個小孩。不是只有要愛這個小孩,還要留證據證明小孩跟著你對小孩比較好。可以多拍一些合照,小孩的聯絡簿要多費點心思去看。小孩還不會寫字的時候可以讓小孩多畫一些正面的東西,小孩如果會寫字了可以讓他去寫一些正面的日記。
三、監護權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所以你要多搜集小孩跟著你比較好的證據。
四、對方如果要探視的話可以考慮讓他探視。但要注意不要讓他把小孩搶走了…
五、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你目前是主要照顧者…所以目前你是占優勢的。
六、可以多查一些監護權的判決來參考,你了解得越多就越不會擔心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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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被繼承人(林x)於94年12月16日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於95年3月14日辦理不動產及動產繼承,其繼承人共有三人(配偶:陳xxx)(被繼承人(養)子女鄧xxx、林xx),其中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部分八筆土地及兩筆建築用地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皆以電腦登打林xx,動產部分為配偶陳xxx(以手抄填寫),唯獨其中繼承人鄧xxx並未有協議分(配)割之應繼承部分,又其登打林xx繼承權利面積係為手抄填入,經詢問母親鄧xxx分割協議時,該書件是否為協議後填寫完竣並過目無誤才填寫,母親鄧xxx回答並無填寫完竣也無給予過目確認就要求先行用印,因母親識字不多、視力不良且有耳疾(重聽並有耳掛式助聽器)聽不清楚當日所述之繼承問題,僅約了解被繼承人之配偶說明房屋部分之繼承需填寫該書件並要求母親鄧xxx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普通印章辦理後續房屋部分的繼承過戶事宜,並無向母親鄧xxx說明其他土地之繼承權利給予林xx全部,當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有電腦登打之部分並無手寫之權利部分,母親鄧xxx當時所知並未填寫該權利面積,也無填寫母親鄧xxx應繼承之部分,因母親鄧xxx想得知當時辦理繼承之土地與其協議分割之土地是否辦竣,要求繼承人林xx將當初提供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須歸還,並於104年12月6日本人親自到母親鄧xxx現住家交還但無提及該年繼承土地是否辦竣,母親鄧xxx覺得有異,至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遺產資料所有土地之地號及調閱當地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土地得知繼承人協議之權利全皆被林xx移轉所有,其中調閱該年繼承案件發現該年繼承土地有兩塊已於102年及103年被處分轉賣,而當年所填寫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與當年用印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手抄及草率的點點作為註記(非正常遺產分割協議所填寫之方式,地政事務所為何可以登記),令母親鄧xxx不服,今被繼承人之配偶陳xxx於100年3月26日死亡(發生繼承事實),因不黯法令,想請教律師,95年繼承案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發現有個別之癥結點,得否就其逕向司法途徑妥處?另須提起何種告訴呢?
你好:
若當初並無協議分割遺產之意思,亦未授權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擅自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人,持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為單獨所有,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 若是被詐欺而意思表示可能會構成詐欺得利罪。 若是偽造文書,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將未處分之遺產所有權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若已處分則依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請求賠償價額。 若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則要發函撤銷意思表示。 但要特別注意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之問題,例如繼承回復請求權知悉時起2年內要主張、不知則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經過後就無法請求。撤銷被詐欺意思表示,知1年,不知10年。 建議將完整資料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協議書若其他二位有爭執,則該協議書之效力即會被挑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專業人士們 您們好,
兩年前剛畢業工作,透過親友介紹(房仲)買了高雄一間在5樓的小公寓
本來要給父母住和自己住的,才買兩個月母親就不幸車禍造成腳骨折
因為考量母親年事已高,腳傷不便行動爬五樓,所以一直沒有搬進去,但我的戶籍已入,仲介就說她要幫我把房子出租,大約一年。
一年半後,因為母親腳傷還是沒好,我因為換工作需要到北部
父母租賃的房子又一直被趕,所以不得已在鄉下買了一棟,但不是登記於我的名下
就請原房仲幫我先代po買賣房子,殊不知房子1年10個月的時候房仲就說可以賣了
我只知道房子滿兩年買賣要付奢侈稅
其實那位房仲說話常常顛三倒四,人家說東他說西
當時年輕又不知道什麼管道可以查詢,我也就相信,想說趕快賣一賣就不要跟她有往來
因為房子只差兩個月就滿兩年,我也擔心會不會有問題,有特別跟房仲強調要滿兩年才能讓賣主登記
沒想到1年後的現在,我接到了國稅局要我繳交十幾萬的罰款
原因是我有出租人,不在免稅範圍。所以出租人造成罰款這個我認了
但我實在氣不過,她身為房仲又知道我有出租人的事情,竟然不清楚可能會造成的奢侈稅問題,還急著幫我買賣。後續我詢問她,她還是在狀況外,完全不清楚奢侈稅條款,然後又說是我自己處理不好的。
我只不過想盡點孝心,卻遇到這種房仲,又被國家討了一大筆錢
所以我想要提告她有失專業和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全額賠償,請問這樣可以嗎?我有她簽名的租賃契約
因為第一次準備打官司,已經好幾個禮拜都睡不好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對方是否有漏洞可鑽?
2. 買賣合約書代書有寫”本案有奢侈稅問題,已告知賣方知悉”,但我跟代書聯繫過,對方說不知道有出租人的事情,所以他是以我兩年內買賣房屋和房屋現況去評估,是否會有影響?
3. 當初我有跟房仲口頭說,一定要滿兩年才能過戶,房仲也答應買賣完成後,會請買方滿兩年再登記,因為買賣只差一個月左右就滿兩年,我清楚口說無憑,但是否提出會有幫助呢?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因出租而會被課奢侈稅,而本件重點在於舉證,因為大部分是口頭,所以到時您可能要傳喚相關人員到庭幫您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我是安養機構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掛名期間曾經在機構內任職,於今年五月份被機構院長也是實際出資者(也是我的父親),以亂罵護士為由,叫我不用來上班了,我目前的訴求是拿到合理的對價補償金後再要求更換負責人,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保障?
PS.機構於95年立案,我是在99年至今年5月期間任職副院長,於借名登記前無訂下任何書面契約,只有口頭承諾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我做為補貼,但至今不曾支付過,目前依然是掛名負責人。
1.這樣的情況下我可否自行主張為該機構之合夥人?如果可以我的股權應該為多少%?是否需要書面告知機構我上述的主張合夥人?
2.如果我以存證信函告知機構不得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機構大小章、身分證件、自然人憑證等,如因此造成機構無法發放員工薪資、廠商貨款及入住退住之契約簽訂等等問題,我可否在存證信函中提出由機構院長自行負責?
3.身為安養機構負責人,卻被機構院長資遣,我能否依循勞基法情求散費,
或是提出其它賠償呢?
4.就此情況希望律師給予意見。
您好:
1. 「借名登記」係屬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實際上仍由對方管理、使用、處分,雙方在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您僅係掛名股東及掛名負責人,與合夥人不相同。只要對方能提出證據證明您僅僅是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履行過股東義務(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您就無法享有股東的權利,當然也無法享有負責人的權利。
2. 若您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因為您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係可向您求償。
3. 若當時你與對方約定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對方必須支付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但仍有法律效力,只要您可提出對方承諾之相關證明,即可向對方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據您所述,若未出資,可先認定是否有委任關係,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且有口頭承諾給予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做為補貼,依民法第547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您為形式上負責人(開會紀錄或是宣傳單等尚有記載您為副院長),而您也實質在機構內任職,依法律規定採形式認定具有公示力,故您可主張委任關係,並依當時口頭承諾請求報酬,縱未約定,亦可依習慣或委任事務請求報酬。 報酬之內容包含,報酬、酬勞、酬金、薪水、津貼、事情況之車馬費、退職金、分紅等薪資報酬。故您可向該機構請求上述報酬。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小孩出生,可先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即使無法爭取監護權,亦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探視子女為生父或生母之權利,對方無法剝奪之,若欲爭取監護權,尚須提出您較適任監護權之證據及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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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小孩出生,可先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即使無法爭取監護權,亦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探視子女為生父或生母之權利,對方無法剝奪之,若欲爭取監護權,尚須提出您較適任監護權之證據及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之證據,對方若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您就必須提出更充分之證據,才有機會可爭取單獨監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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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如下:
我的父親二年多前過逝, 所有遺產也在期限內完成繼承登記, 繼承人共有四人, 而當初遺產中有一棟房屋, 是在仍有房貸的狀況下先登記繼承, 但並房屋沒有完成更名過戶, 又基於處理房貸上, 四人並沒有共識, 最後是在公同共有 的情況下, 被銀行強制過戶進行法拍, 房屋法拍後, 扣除所有負債和應付款項後仍有剩餘, 依照負責法拍的法院民事執行處的說法是, 這筆剩餘款項依法是仍屬於公同共有, 所以要求我們四人要開立聯名帳戶來領取這筆款項. 現時基本上我們四人都願意遵照法律規定, 將這筆款項平均分配各得四分之一, 但因為我們四人分居住於不同縣市, 其中一人居住地還是美國, 所以無法同時出現一起開戶領款, 結果這筆款項被送進了提存所. 現在, 繼承人四人其中一人, 到家事法庭提出了遺產分割訴訟.
疑問:
1. 如果這筆剩餘款項依法仍屬遺產, 為何負責法拍的法院民事執行處不能直接平均分割四份, 讓我們可以分別以個人帳戶自行領款, 為何非得要求以聯名帳戶來取款?
2. 法院民事執行處曾提出說就算分割, 仍無法分別領取款項的話語, 所以這筆剩餘款依法究竟, 是不是仍列屬遺產可以由家事法庭進行分割? 否則為何家事法庭接受這件遺產分割訴訟? 我們該聽法院民事執行處的還家事法庭的?
3. 如果這筆款項真的可以交由家事法庭分割, 是不是分割後就可由各個繼承人自行, 以個人帳戶各別到提存所取款?
4. 如果這筆款項真的可以交由家事法庭分割, 依照我們的狀況, 家事法庭的遺產分割這筆款項的程序和所需時間?
5. 如果是四人同時一起開立聯名帳戶, 然後到提存所領取這筆款項, 是一天內就可以完成嗎?
6. 基於這樣的狀況, 專業律師的建議是?
拜託+請求善心的律師協助解決疑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