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醫院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必須主動通報,若是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回告訴。建議你男朋友認罪,並與你及你法定代理人和解,請法院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爭取宣告緩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程序仍有走一遭,但若您們沒有要追究男方,則屆時可以向法官表示,並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未滿十六歲,男方仍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惟您母親及您可為其求情,請求一緩起訴或緩刑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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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的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有不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人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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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戶口名簿記載婚姻狀況,A先生因喪偶又第二段婚姻失敗,心灰意冷,表明不願結婚,A不知何時去辦了登記結婚,從戶口名簿裡看到94年登記結婚,眾兒女都不知情,也無公開儀式和證人,不到4年期間於99年就脅迫失智A先生將房屋贈與給她,她本人有3個兒女,與前夫離婚後,來與A先生同住,照顧老父時間,除了A退休俸,還有兒女每個月匯入2萬元,以及1萬元房租,一個月總共6萬元花費給此女士,有存摺可供證明,但此女士偽造文書,貪圖房屋,以及老榮民退休後半俸,不貪心,已經每個月給6萬元,不該再貪圖別人房屋不動產,懇請法官判歸還A先生與元配打拼所留下之不動產,我們目前因為此女士稱病不願再照顧老父,獨子打監護官司,照顧A 先生,接下來想打婚姻無效官司,請問勝算如何?時間及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您好
警政署明文指出其電氣機械器具有0943群組行動裝置為其相關類似產品?
以下是智財局的答覆:(這樣算誣告成立了嗎?我提告(警政署)恐嚇危安-查無不法?
只智慧??局回复:
對於來信的問題,在此提供以下拙見供?, ㄧ、第九類商品的0931及0943組群皆有行動電源裝置商品項目,應是分屬不同功能及用途;0931屬於電池、電瓶、蓄電器之類無法重複使用或功能隨重複使用次數增加而遞減消滅的電力來源。0943則是屬於電器機械器具之類方便電的傳輸、傳導等等做為電氣的器具。 二、一般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有一欄是要填寫類別及商品/服務名稱,這個地方不能只填寫大標題的名稱涵蓋全部,而是須填寫底下細項的商品名稱,而且其與規費的計算也有關。 三、請參考第一項之說明。
主?:日前2013(二年前)接獲警政署告知違反商標法
拉拉熊行動電源,係違反森克斯公司登記註冊的"電氣機械器具"內的0943群組行動裝置,後無下文......
2014年4月一家公司號稱日本san-x授權,拉拉熊行動電源推出市場
,請問怎麼回事呢?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的產品沒有侵害別人的商標,卻被故意捏造侵害商標的事實而提告,而您 ... (恕刪)
關於拉拉熊行電源是否有註冊問題,答案是"沒有"
但警政署明文指出其電氣機械器具有0943群組行動裝置為其相關類似產品?
以下是智財局的答覆:(這樣算誣告成立了嗎?我提告(警政署)恐嚇危安-查無不法? 對於來信的問題,在此提供以下拙見供?, ㄧ、第九類商品的0931及0943組群皆有行動電源裝置商品項目,應是分屬不同功能及用途;0931屬於電池、電瓶、蓄電器之類無法重複使用或功能隨重複使用次數增加而遞減消滅的電力來源。0943則是屬於電器機械器具之類方便電的傳輸、傳導等等做為電氣的器具。 二、一般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有一欄是要填寫類別及商品/服務名稱,這個地方不能只填寫大標題的名稱涵蓋全部,而是須填寫底下細項的商品名稱,而且其與規費的計算也有關。 三、請參考第一項之說明。
請問我在98年1月辦理訂婚儀式.同年6月辦理解婚登記.之後至今尚未辦理婚宴.在現行規定只要辦理結婚登記就算有效.但在登記時需要有三要件
1.結婚應有書面為之
2.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但在證人方面.是由女方一人拿給證人簽名蓋章.等簽好章後才叫我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雖然證人都是親自簽名蓋章無誤.但就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明定。證人之簽名,係為確保當事人結婚之真意,其須簽名於結婚書面上,自為特定之人,其簽名無須與書面作成同時為之,於申請結婚登記前為之即可,是否與當事人相識,亦在所不問,但 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始足當之。在證人無親自見我及親耳見到我有結婚的意願就冒然簽名.可否就這點提起婚姻無效.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欠缺在場見聞這要件
只要能證明未同時在場
機會很大
但要提醒你風險
如法官認為你明知仍如此做
雖會判你婚姻無效
但也有可能主動移送你與妻子偽造文書(不一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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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前面幾位律師說明,補充提醒,訴訟攻防是有層次與先後順序,為增加我方勝訴機率,除以證人未親自見聞為由,主張婚姻無效之外,請預先考慮若法院不採納我方說法時,我方即必須考量是否有其他離婚事由,可以主張提起離婚訴訟。
依據我國民法1052條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必須要有法定事由,例如與他人通姦、重大虐待、惡意遺棄等等,若有法定事由,相關證據為何,都要預先考慮與蒐證,避免提起訴訟卻功虧一簣,白白浪費時間與精神。
您目前考慮解消這段婚姻,故相關證據是否能證明婚姻無效、有沒有具備其他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等等,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評估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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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律師您好,因衍生的問題很多,請不吝指教。
母親從97年陸續借錢給其姊妹濤做生意往來的資金周轉(皆收取兩分利息),
97年借100萬時有設定房子抵押,設定時間為97/03/31,清償日期為97/10/31, 但因尚未清償,不知道在地政事務所所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明書是否還具效力?
接著之後陸續到104年這六年間總計借款高達645萬元(後續僅有簽本票和支票),聽到時都有點快昏倒(母親說因債務人都固定有償還利息錢,所以才陸續借其資金),近年來每月收取的利息錢(兩分利)高達12萬9千元(有錄影、錄音對話存證)。
問題就出在雖然每次借錢都有簽本票和支票,但因開票上的時間都已經很長久,所以就在104年8月3日時候,母親跟債務人約好要在家裡重新開立支票和本票,不料,債務人當晚帶晚餐(黑麥汁及冬粉米血)給母親食用,母親食用後,隨即感到無力暈眩,便昏睡過去直到隔天一大早起來,整個人四肢無力臉色蒼白,隨後便發現債務人之前所開的支票及本票全部都不見了。
原本合理懷疑母親被下藥,故當天晚上(已快過12小時)便去高醫掛急診及驗安眠藥和FM2反應,白天時因母親當時還不相信債務人會對她下藥,以為僅是身體不適,故在白天時便大量的狂喝水及排尿,導致檢驗結果無檢出。
目前因無有效的證據可以控訴母親是被債務人下藥取走支票和本票, 所以只想針對這645萬債務是否還能有機會索討回來,目前僅有的資料就是97年的房子抵押登記(100萬)及匯款證明(好像僅1~200萬),還有錄影錄音證明,內容有債務人提及每個月都要繳納12萬9千元的利息錢給母親。
後來更陸續發現債務人在外面總共欠了超過快2千萬的金額,且全部的債權人在8/15登門拜訪,才發現債務人近日已跑掉,且其老公還聲明與其老婆近日已離婚,對其在外所欠債務一概不負責。想問說要如何可以有效得知債務人是否真的已辦妥離婚手續? 還有開票人(債務人)與發票人(債務人的女兒),是否可對其女兒索討?另外錄音證明是否能當作債權確認的證據呢?
內容很長,謝謝耐心看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提起訴訟請求借款返還,須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及交付款項,若有相關證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惟若對方無財產,即使勝訴,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實益不大,可考慮蒐集對方意圖脫產之證據,先行聲請對對方財產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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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既然登記名義人是哥哥,哥哥就是所有權人,如何侵占自己的財產?如果是指哥哥自母親處取得房屋登記名義之過程有不法行為,題意不明確。又如果當初是母親借用哥哥名義登記,雙方是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哥哥如果拒不返還,應該是涉及背信罪,而非侵占罪。 登記哥哥名下的財產,在法律上就不會是母親的財產,母親死後自然沒有繼承問題。 哥哥名下的財產,如果經其同意,當然可以買賣或贈與的方式移轉登記給母親。 依民法第1138、1141、1144條規定,死者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均分遺產。如果您父親不在了,母親死後,母親名下財產當然由你們所有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又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發生繼承之效力,不過如果繼承人要處分遺產,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才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1.我哥在美濃有一棟透天厝的房子,是在我哥哥的名下。但是我親弟弟要告我哥哥侵占,請問一下這樣"告侵占"會成立嗎?因為我弟一直都住在美濃那間房子,一直都不走,且住在那裏也有20~30年了,這樣告我哥會成立嗎?
答:不會成立,且時效也已經過了。
2.另外,如果遺產是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如果我媽媽往生之後,我們兄弟姊妹所有人都會分配到嗎?是不是有繼承財產的順序
答:如為遺產,是平均分配,沒有順序問題,但目前是登記在你哥哥名下,你母親若死亡,不會變成遺產(會有極大爭議)。
3.因為當初是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這間房子可以改成在我媽媽的名下嗎?因為我媽媽尚未往生,可以改回在我媽媽的名下嗎?
答:這要你哥哥同意。
4.如果這棟房子改成我媽媽的名下,那我們兄弟姊妹5個人可以平均分配財產嗎?是不是要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答:你母親死亡開始,就是共同繼承了,要繳完稅之後,辦理繼承登記,再到地政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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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母親B與C男結婚,惟B結婚後與C男關係不佳,且C男疑似外遇,便於婚後即逃離C男家,B逃離夫家後,與D男認識,並於民國99年生A,於A 1歲時不明原因離家後斷無音訊,即由D男扶養至5歲,而後B又認識E男且於103年8月生F,於民國104年7月 始與C辦妥離婚手續,並與E男於104年8月辦妥結婚登記,現B生母突然又出現想要將A從D男身邊帶至與E男共同扶養,但D男不願放棄扶養A,並指出B生母4年間不聞不問,皆由D男扶養,且因B生母與E男照顧及經濟狀況不穩定,D男擔心A被B生母帶走後,恐有危險,且B生母又患有憂鬱症。想問一下:
1.D男可否拿於調查局之親子鑑定報告至法院幫未成年的A提確認親子之訴?還是說一定要A
2.可否請C男提否認親子之訴確定後,由D男認領A,而不需B生母之同意或
在場?
3.E男可否於C男確定否認親子之訴後,領養A?
4.D男可否因B生母精神狀況不佳,提A監護權改由D行使?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0號。
[ 按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忸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依這個判決的見解,D目前應該是不能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這個不會贏。
二、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這個部分可能要C先去告否認之訴了。需注意的是法官應該是會問C何時知道這個小孩不是他的,如果超過二年應該是會被駁回。
四、監護部分若A與D在一起是A最大利益,就有機會可以爭取到A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有人稱為監護權]。這個部分要參考相關判決後多加舉證。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D目前尚無資格提出訴訟
還是要先否認原本的親子關係後才能提
建議由B提
至於改定監護權恐怕很難
E男是可以收養的
不過有鑑於有時當事人會誤解法律關係
建議詳談應該比較能夠具體說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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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在難以溝通的話建議搬家。
三、聲請家暴令只是預防家暴的其中一種手段而已,並非家暴令特別有什麼效果。
四、如果下定決定要聲請家暴令的話,記得要先搜證,雖然家暴令的核發比較寬鬆,但完全沒有證據還是不行,以證人當證據也是可以考慮的方法,但除了聲請人之外還要找個證人作證才行。老一輩的人常說家醜不可外揚,所以找證人的部分要費點心。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的行為也包括語言暴力。
六、我幫你查了一個最高法院的裁定供你參考:[ 經查,依證人楊○○所述,再抗告人經常毆打相對人,並對相對人及其家人有語言暴力之言行,令相對人心生畏懼,乃第一審法院未遑詳查,徒以相對人無法舉證證明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後,再抗告人有任何施暴之行為,遽駁回相對人之聲請,尚有未洽,且相對人今再舉二名證人,一審法院未及傳訊查證,亦有未合,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高雄地院為詳細之調查後更為適當之裁定,俾臻適法…查原法院亦為事實審,相對人新提出之證人,是否足以證明再抗告人有何施暴之行為,原法院並非不得自行調查認定,既無難自為調查裁定情事,乃竟命高雄地院更為處理,依上說明,即有未合]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裁定。
七、簡單的說,第一個,語言暴力也是家暴,第二個,可以以證人證詞為舉證之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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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不孝條款主張
這個要快
否則你爺爺奶奶過世就無法在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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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日安:
小弟於日前(3/28)騎機車於停等紅燈時遭遇一酒駕男子(酒測值約0.35)從後方追撞,當時本人並無察覺對方酒駕,因身上傷勢及好像有短暫昏迷,記得上了肇事者的車前往醫院,但也因該輛車於撞擊時爆胎,離開約二百公尺便停於路邊改由肇事者叫計程車前往,等計程車時便看見警車來到事故現場。
小弟基本上傷勢並非十分嚴重(二腳膝蓋擦傷,右肩擦傷,右耳後縫合約5針,左手大姆指脫臼)
對方態度我主觀感覺並不是太好,從一開始希望我跟處理警員要求我們要私下處理(當然我沒這麼做),到警局製作筆錄後只來過4通電話,簡單問我好不好,主要目的還是問我要怎麼和解,但因為左手大姆指還需要進行復健,所以都表明需暫緩。
一直以來大姆指都是接受國術館治療,到上個月由骨科醫師表明傷勢要完全復原的機會不大(大約只可彎曲約30度),所以主動約他到店裡想初步了解他對和解的態度,他的重點大約以下:1. 他的保險員表示2~3萬就可以解決。2. 怪我當初堅持要去醫院(意思是說如果沒鬧到警察到場,他公共危險的罰鍰要給我?)3. 他一個月薪水才3萬多 4. 他還在等公共危險的判決,如果判到3個月,他情願去關(其實他第二通電話就說判2個月,吊銷駕照2年)---------當場被我拒絕,後來我提出20萬和解金,並表明有任何想法可以和我聯絡,若下個月(8月)他若無提出和解協商,我便會提出傷害告訴,由於他駕駛的車輛登記於公司名下,我也表明會連帶提出對於公司的相關告訴,截至今日,對方沒有任何消息。
事件過程大致如上所述,我想我也沒義務急著要對方與我和解,所以我開始訴訟的準備,以下需要法律專家或有經驗的先進為小弟解惑,在此先感謝各位!
1. 由於對方開公司車,但車禍時間為早上約5:30,所以我該針對過失傷害或是業務過失傷害?
2. 對於公司方面,有哪些相關刑責?(其實我對告公司沒什麼興趣,一方面也只是希望藉公司給肇事者些許壓力有誠意地出面解決問題,老實說我也懷疑肇事者跟公司的關係,三更半夜開公司車去喝酒?!)
3-1 針對肇事者的告訴,只需要向承辦的警方單位提出就可以嗎?如果是控告業務過失傷害也一樣嗎?
3-2 如果是對公司方面提出告訴,我該怎麼做?需做什麼準備?
4. 這類的法律訴訟需要聘請律師嗎?我有哪些途徑可以知道對方工作、背景及其公司的相關資訊?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5. 本人是經營小吃店,關於工作損失的部份也是以基本薪資計算嗎?有人教我是用店租、水電、平均單日營業額及平均單日進貨成本去計算?
本人十分痛恨喝酒開車的人,也慶幸當天只是單獨前往市場採買,如果是載著女兒,後果我不敢想像,所以我沒打算輕易和對方和解,他想用多少錢來和解也不是重點了,畢竟他也擺著一付”一皮天下無難事”的態度,我只擔心對方有背景然後被陰,所以希望各位能分享自己的經驗,也給我些法律上需有的作為及提醒,讓我可以做好準備去面對接下來的協商及訴訟,也提醒我去防範可能會面臨到的困境!
謝謝各位,敬祝一切平安,順心!
律師您好,
1. 我已婚,沒有小孩,未來也不會有打算生,我父母已去世,我有保壽險,
我老公在我百年後可領到幾百萬的壽險金。但是我老公只有買短期壽
險,僅到111年。
我老公家有母親、大伯全家、小孩,未婚小姑。
2. 我們想要買房,因為我只是個SOHP族,我老公工作比較穩定,存款比我
但現在問題來了,因為我壽險金在百年後給他,所以他說願意把房子登
記給我,但若是他意外身故,我是否能百分之百擁有他的財產與這間房
子?
若他母親尚健在,是否需要分他一半?或是分給他的兄弟姊妹?
3. 請問房子若共同登記我們夫妻兩,與登記給我,對彼此遺產的繼承差異為
和?
4. 如果我老公身故,我擁有該房產,我們無子嗣,是否可以以捐贈、過戶、
贈與的方式給他者?
你好:
若對方已拋棄繼承,你無法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已詳如各大律師所述。 若對方未拋棄繼承,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分割遺產,而未受分配時,是否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否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乃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行為並非民法第244條規定得撤銷之標的,可參考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見解;肯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仍得為撤銷之標的,可以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撤銷該行為,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全國各地法院目前尚未統一見解。 建議你攜帶完整尋求律師協助,以免無法求償。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嘗試蒐集錄音證據,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侵占,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對方比較可能提出民事所有物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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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律師大人您好,
抱歉,因為小弟敘述不清,造成律師的誤解,重新撰文如下:
有一戶房子總價500萬購入,甲方出資80%,乙方出資20%,產權登記人為甲方,雙方訂定合夥同意書(無第三方見證人或律師簽字),當中有一條規定為"出售必須經過雙方討論同意後始為之",雙方已經同意要出售,但出售的價格喬不攏;考量到時間成本及其他因素,甲方想以低價出售,賣價550萬賺取50萬利潤,乙方想出售600萬賺取100萬利潤,若以賣價600萬出售可能會花很長的時間,且甲方急於用錢,若甲方私下以550萬售出,並將本金和依照比例的利潤合理歸還乙方,若乙方拿合夥同意書上法院,甲方是否有涉及違法,又必須付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另外像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對賣價僵持沒有結論,以法律的角度,是否有依比例原則的方式來訂出合理的賣價,又或是該由何人決定?
請不吝賜教,感謝!!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依你所述,合夥同意書規定出售該屋必須經過雙方討論同意後始為之,此之同意包括出售的價格,雙方對價格未有共識前,甲方私下售出是違反合夥同意書的。如果合夥同意書內定有違約之罰則,自可依違約條款請求。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依民法第680條規定應準用民法第537條至第546條關於委任的規定。依你所述,甲方私下以550萬售出,並將本金和依照比例的利潤合理歸還乙方,則甲方並未違反民法第541條的規定。
乙方可以主張的應該是民法第544條,甲方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合夥人應負賠償責任。不過乙方必須證明損害之數額,舉例來說,如乙方已找到買主願出600萬,且已付了定金,這就很明確。若乙方只是單純預期可以賣600萬,尚難以此主張有損害。如在訴訟中對此有爭議,可聲請法院找公正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這也不失為一個判斷的方法。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討論, 或來電 0988-712491與我約時間洽談,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律師您好:我爸跟我媽結婚30年,育有兩子皆已成年,夫妻有一棟透天厝,土地部分爸媽各登記一半,上面坐落的房子全部登記在媽媽名下,原本夫妻相親相愛30年,但這兩年爸爸外遇後越變越多,女方不斷找各種理由跟我爸借錢或要錢,爸爸除了將自己存款多次拿給女方外,當自己存款沒了以後還開始跟他的同事及朋友借錢,目前父親似乎已無心待在這個家,也不再替母親以及我們兩兄弟著想了,我們目前很擔心當父親借不到錢後會開始拿自己持分的土地抵押借錢,我母親是很想跟他離婚,但是有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想請教律師:若父親拿自己持分的土地去抵押借錢讓外面小三花掉,當離婚分配剩餘財產時,他的婚後負債增加,不就等於剩餘財產變少了嗎?這樣不就等於可以跟我媽請求比較多的差額分配了嗎?就等於變相幫他還債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媽該如何進行適當的財產自保而不讓他請求比較多的差額分配呢?感激不盡
您好:
1、請您不用擔心,依照民法第1030-3條之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故您的母親若與您父親離婚,可以上開條文主張您父親所處分之財產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中,另外,若尚有顯失公平之處,仍可主張1030-1條第2項,主張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惟這些您父親有處分財產所留下之證據,皆應保留下來,以作為分配時可為之證據。
2、另同上開曹律師之見解,若您父親外遇出軌後,您母親知悉後超過6個月未據此提告的話,依民法第1053條將被視為宥恕該行為,嗣後如要再提告離婚,恐有不利影響,故還請您母親深思後是否盡速提告,不管對離婚或夫妻財產分配都會有幫助。
如有需要歡迎再來電或前來本所詳談洽詢
你好:
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你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翌日起7日內聲請再議,否則會產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 民事請求部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知悉時為2年,你要請求損害賠償要在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 建議你儘快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尚不會成立偷竊,而若夫妻倆已貌合神離,則應考慮下一步應如何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在今年5月4日承租了一個店面創業開店,6月才開始營業,7/28卻看有人來丈量劃地,好奇之下問了那位大哥是在做什麼,大哥告訴我你們這裡是重劃區,9月會公告搬遷
我隨後到地政局詢問,那裡的確己經在103年5月召開過說明會
{仲介部份}
仲介於我看屋時乃至簽約後都沒有告知我以下事項
2.未告知這地段為重劃區
{房東部份}
1.因需辦理營業登記,需向房東拿房屋稅單,(要了快一個月才給)拿到以後才發現房至所有權人另有其人,也才知道原來我是跟二房東簽約,我的會計師說,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不能辦理營登,除非有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才可以辦理,6月8 日我請會計師直接跟房東說明要同意書的用途,房東也說會給,至今,已經二個月,多次向房東要,都一直推託,造成我無法辦理營登,免用統一發票及商業火險等事務.
2.房東同樣沒有告知店面為重劃區的情形下,是否已為詐欺之行為?
3.至今都沒有看到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此租賃合約是否可以主張無效?
我想請問,我知道房東可以主張至政府公告的公文最後期限日才可以視為契約終止日,但拆遷已經是事實,我覺得已經沒有在此地經營的必要,至多半年我一定得走,我拿了自己的房子貸款認認真真的開了這間店,該花的都花了,不該花的也花了,已經可以看到的損失已經快讓我崩潰,我沒有想求償,我只想求去,因此,
1.在房東(資產公司)沒有告知且至今拿不出所有權人的同意書的情形下,我可不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解約?
3.因為合約上都是不利我的條款(真的遇到了才看懂在寫什麼)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及為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留下相關證明,是否可以以上述事由寄存證信函給此事件的關係人(仲介,資產公司,房屋所有權人三人)?
孩子是跟前妻離婚後生的,原本就因為觀念落差大而離婚的我們,當初為了小孩能夠得到完整的愛而讓前妻繼續住在家裡,沒想到從此為了孩子生活教養等問題幾乎不是冷戰就是熱吵,前妻是個情緒不易控制的人,個性上也比較自我,而且有一個非常令人困擾的生活習慣就是只要放假就在家裡待不住,非得要出門(即便逛塞滿人的大賣場也好)否則她能夠在家裡擺個臭臉、言語污辱我跟我的父母親、做出種種情緒不安的行為,她甚至為了出國旅遊去貸款,孩子就丟在家我跟我媽帶一個禮拜,而今天是孩子上幼稚園的第一天,上週阿嬤已經為孩子報名繳費,也明確告知了前妻,她卻因為周末回高雄娘家玩到不想回來,跟她的大姊去墾丁而寧願跟公司請假多玩一天,連帶也影響小孩第一天上課,類似狀況層出不窮,平常只要是她放假孩子一定是被帶離家,去找她大姊逛街或遊玩(她家三姊妹都嫁來台中)。
小孩當初報戶口是讓我領養,但印象很深刻有個選項是我們勾選共同撫養而非單方,戶口名簿上連前妻戶籍都還登記在我家裡,她平常上班是我媽帶小孩,月薪約23K,我從事裝潢包商工作,雖然沒有固定收入,但平均月收入還是較前妻高上不少,我父親在美商公司任職,長期往返美國與中國、東南亞,不常在家,有時候回來孩子也是被前妻帶走,阿公一年幾次難得的機會要看孫子都沒看到...
問題1:像這次的情形我能夠去備案或是做些甚麼法律上證明她有影響到小孩上課的動作嗎?或是能提告她違反我意願帶孩子出遊不歸呢?
問題2:非婚生但我已經辦理領養,但卻勾選共同撫養,這樣我到底有沒有監護權?
問題3:如果是她或我們兩人都有監護權,能夠透過打民事來爭取監護權嗎?或至少能限制她不能隨意將孩子帶離家庭?
問題4:如果最後無法透過法律限制她的行為,我可以單方面帶孩子出國生活嗎?(我曾在加拿大讀國高中,也詢問過移民公司,條件符合申請楓葉卡資格,我父親在美商公司任職,公司也可以幫他申請綠卡,我跟小孩都可以依親過去住在美國,基本上出國生活沒問題),如果以後帶小孩回國會不會被前妻強留小孩在國內呢?
其他參考:她曾經把自己跟孩子關在房間裡打小孩,我有錄影存證,警察來家裡也是勸勸就離開,只通報社工來了解了一下,也沒有成案,這是否能為爭取親權加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故若對方檢舉,可能有補稅及罰鍰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必須說明您主觀相信機車遭竊,並無誣告之犯意;或與對方簽立和解書,請求對方放棄民刑事請求權,並檢附撤回告訴狀,請求緩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跟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被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的土地來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人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給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人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被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跟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被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的土地來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人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給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人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被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我爸爸在103年2月份時撿到一隻狗(雪納瑞),養了約2星期後我和男友帶去打疫苗作檢查時發現狗本身患有心絲蟲疾病需要醫治,因為治療心絲蟲需要一筆費用所以爸爸一口就說他沒錢,要載回去撿到的地方丟棄,不然就是放著這樣養不醫治,後來因為我百般哀求不要丟棄狗狗我也無法看著狗狗有病不醫治然後就和弟弟媽媽商量後決定一起出錢然後帶狗狗去醫治.養到現在1年多了,最近因為家裡關係長時間不定期被爸爸言語上,精神上的暴力,想搬出去住,我想把狗狗帶走,可是爸爸卻一直說狗是他撿回來的是他的,請問我該怎麼辦才能取得狗狗所有權,我真得很愛這隻狗狗,這一年多飼養期間舉凡生病看醫生,打疫苗,大小便,餵食飼料,洗牙,剃毛,洗澡,陪伴,所有時間,精神,金錢花費....等等大小事幾乎都是我和媽媽在做,最近我也將狗狗帶去結紮和植入晶片上面飼主也是登記我的名子,如果真的愛這之狗是不是早該去登記直入晶片了呢?爸爸卻依舊一口咬定狗是他撿回來的,說是我們心甘情願幫他養狗的,說什麼我們在養他就不用養,我們沒有養他自然就會養,還說他自己吃什麼狗就吃什麼,可是我們怎麼可能看著一條生命被一個不懂得養狗的人飼養呢,有很多食物狗狗是不能食用的,一開始大家分工爸爸會幫狗狗洗澡漸漸到後來也都不洗,只會玩狗狗而已,但是我很愛這隻狗狗我就自己洗,早上是媽媽餵食狗狗和帶狗狗大小便,中午要小便也是我中午工作休息時間回家帶狗狗上,而且爸爸沒有穩定的一份工作收入,狗狗有時生病他也說不看醫生有什麼好看的.也是我自己和男友抱去看,我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我真得很想把狗狗帶走,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我真的很心急,請幫幫我拜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