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目前由父親之繼承人(除母親以外)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將分配所得列為遺產,再由繼承人(包含母親)按應繼分分配遺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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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現在的房子是在蓋在親戚家的土地上已經有20餘年了,當初蓋房子時,親戚(奶奶的弟弟)自己主動找爺爺說,剛好親戚家也要蓋房子,希望能跟我們做鄰居,並說屆時蓋好之後願意把那塊土地割讓給我爺爺,要我爺爺安心蓋房子在那塊土地上。結果事後親戚反悔一直不願意把土地割讓給我爺爺,而我們也在這塊土地上住了20年,爺爺也一直很怨嘆說 早知道就不要相信親戚的話,當初應該是自己買地買房,而不是把所有的錢都投入在蓋屋上,落得現在有房沒地 隨時都有可能被人趕走。我們雖然沒有地權,但是房屋則是登記在爺爺名下。
請問:如果屆時對方翻臉不認人,要求我們搬走,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爺爺書讀不高,當初蓋房子的時候,也沒有留下任何字據或證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台灣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雙方無離婚真意或證人不知悉雙方離婚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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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未婚夫結婚後,由未婚夫將其財產全部贈與給您,成為您的財產,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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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爺爺於2/1過世,這兩天家族聊天談到繼承問題,由於奶奶於與公婆、叔叔、姑姑年紀皆偏大,且公公多年前有幫人借信用卡貸款,但實際借款人避不見面,銀行也多次來電、存證信函要求還款,因此提議直接由孫子輩繼承爺爺的田地、房屋。
目前問題是奶奶、公婆、叔叔、姑姑與姑姑子女要辦理拋棄繼承,除了叔叔設籍北部,其餘人皆設籍同一住址(有分戶)且姑姑住在附近,每天會回來探望奶奶,這樣有需要寄拋棄繼承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嗎?爺爺設籍臺南市,臺南地方法院會要求要每個拋棄繼承人都各送一份拋棄繼承申請書嗎?還是可以直接在同一份拋棄繼承的文件上簽名蓋印?或者僅公公辦理拋棄繼承,爺爺的遺產直接登記在老公、小叔與叔叔的兩個兒子名下,這樣也是可行的方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仍無法解決債務問題,目前您應先搞清楚,您欲處理甚麼問題,再考慮是否已拋棄繼承之方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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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未經您授權,使用您的印章,有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犯罪之疑義,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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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以公同共有之權利為標的之買賣契約是否構成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實務有不同見解,晚近大多採契約仍然有效之見解。 若約定甲需要辦理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辦理過戶,買賣契約有效,此時甲負有辦理分割共有物及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甲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之規定,繼承人繼承甲之權利義務,包括上開買賣契約之義務,此時可訴請甲之繼承人履行契約。 若債務人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並依民法第254條再為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甲仍遺留該筆土地之權利(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作為遺產,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決要旨,拍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類推適用對於不動產之執行方法進行換價求償。1月28起,發現天花板開始滲水,原以為是連日下雨潮溼造成,後來發現漏水面積越來越大,到4樓空屋(幾年前法拍,門沒關)查看,發現4樓天花板大量滴水導致樓地板積水候滲漏到3樓住家。
5樓長期無人居住但有鐵門,無法查看也沒有屋主連絡方法。上頂樓查看並無任何積水,排水管也都通暢。
目前已尋求里長:里長表示不是他要管的,連協助或到場看都不願意。
警局報案:本想請員警陪同請鎖匠開門先清除5樓積水,員警表示沒有屋主同意且無刑事案件無法陪同鎖匠開門,但仍耐心陪同查看3樓住家,4樓空屋漏水情況,及頂樓狀況,並幫忙查5樓有無民眾設籍,但是沒有人設籍所以無法提供更多協助。
地政事務所:一般民眾只能申請第2類建物謄本,只有5樓屋主的姓跟登記地址。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只能依照申請人提供的地址通知調解(已親自前往改地址確認無此人)。
桃園市建管處使用管理科:2/2去電詢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通知屋主,科員表示請我自行先寄存證信函給屋主,並附上存證信函及漏水狀況照片,才能立案進行,2/3日寄完存證信函備妥漏水照片後,使用管理科科員卻說,他們只能通知管委會連絡屋主(已告知無管委會)並說是民事案件,他們沒辦法提供協助。
目前家中因為天花板大面積滴水蔓延致燈具電線管路,牆面,地板嚴重潮濕,已多次因手摸牆壁產生觸電狀況,但人居住在這也無法完全不用電,只能盡量只開燈照明
請問除了走提告民事賠償的方法外,有沒有其他較時間比較短的方法?至少能連絡到5樓屋主或合法開5樓的門先清除5樓的積水讓水不會再向下漏。
謝謝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各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為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法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不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租金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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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為所有權人,可處分該不動產,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只要您的婚後財產較對方少,仍可向對方請求之,婚後財產之範圍,尚可排除特有財產,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離婚訴訟及先行規劃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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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的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的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一、關於以寺廟為被告提告民事返還土地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三、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山○○禪寺及謝○○○應將如附圖所示F、G、H部分( 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A、B、C、D、 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遷讓,並將如附圖所示A、 B、C、D、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及附表甲編號1 、2、3、6、7至13、15、18、19、21至32等26筆土地及如附表乙 、附表丙所示編號均為1之土地,交還原告翁○○;將附表甲編 號4、5、14、16、17、20等6筆土地交還原告邱○○。
四、判決部分摘要:「
程序方面: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寺廟財產及 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 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監督寺廟條例第1、5、6、8條定有明文,可見已向主管機關 辦畢寺廟登記之寺廟非無權利能力,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山○○禪寺 業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有被告提出之台南縣政 府寺廟登記證1紙附卷可查(見本卷一第236頁),且具有一 定之辦事處(即位於○○山○○禪寺宮殿內),而其經費係 向信徒募款,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並運作○○山○○禪寺弘 揚宗教精神及圖謀地方公益之事務,故其有一定之辦事處及 獨立之財產,與弘揚宗教等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且已有寺廟登記,自 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敘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1、法人之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其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是以您仍可以該寺廟之管委會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2、縱使佔地為事實,仍須考量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以及上一地主與對方究竟達成什麼協議等因素。
3、原則上只會拆除有佔用到土地的地方,但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拆除主體後過於耗損社會成本不符經濟,而可能判決寺廟每月應給予您租金,而不用拆除。
4、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佔用土地之租金,時效為五年,所以僅得請求過去五年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律師您好:本人的叔叔離婚育有二個孩子(大的已滿15歲,小的13歲),祂的前妻是外配(離婚前已取得台灣身份證,一直都留在台灣賺錢),叔叔與孩子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子,有用奶奶的房子去貸款(房屋原本是爺爺的,是用爺爺的名義去銀行貸款的,爺爺去年往生,房屋都登記給奶奶了)~
前陣子叔叔想不開自殺已往生,留下二個孩子及債務,祂自己名下的債務大家可以拋棄繼承,但是用奶奶房子去借的就變成我爸在繳,現在有問題想請問律師…
我叔叔往生後監護權就變成祂前妻的了,可是我前嬸嬸一直說她要回去印尼結婚(她跟鄰居說她還會回來工作),要把二個孩子丟給已經89歲的奶奶(奶奶一眼失明,凝血功能不好,跟我爸媽住,都我爸媽在照顧),我們都沒有意願照顧那二個孩子,想請問
1.前嬸嬸可以提出變更監護人嗎??
2.如果可以奶奶一定要承受嗎??她年紀太老了,根本沒法照顧任何人。
3.法官會強迫我爸媽承接這二個孩子嗎??他們完全沒有意願。
煩請律師回答,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被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並預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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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跟女方是先有後婚~小孩已經一歲了~
但女方總是反反覆覆出爾反爾~在訂婚~跟宴客都辦了~
105年1月3日訂婚~105年1月9日宴客~
女方屬於算富裕家境~至於我沒這麼好普通家庭
由於雙方習俗不同~很多事情都被女方強硬決定~
列如~訂婚六禮~女方要回給男方~對方沒有~
訂婚~結婚宴客都是女方決定~種種相關~完全沒尊重我們男方意見
感覺有些被欺壓~甚麼都被女方壓得死死~現在這些都照辦了~
宴客婚紗甚麼等等所有都花費了~可是女方不肯登記~
我該怎麼辦~女方又是類似好像有錢親戚又都大老闆~又有律師
而我卻甚麼都不能也不知道該求助誰~我能有甚麼作法見解嗎
難道只能就這樣不了了之~因為花了這些費用導致我背下一筆債務~
卻被女方這樣~欺壓~欺騙~我能有甚麼保障~求律師們幫幫我~
如何有保障卻又不用怕女方有點仗勢欺人的方式能給我個公道
一、侵權行為時效是從知悉後起算二年。只有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才有十年的問題。
二、時效消滅後對方還是可能會向你請求,法律上也不禁止對方去提告,只是你有抗辯權而已。
三、對方如果告你的話,進入訴訟後還是要去處理,如果你不處理的話可能會有不利的後果。
(如果收到開庭通知而不去開庭,會一造辯論判決,而且可能會被視同自認,也就是認輸的意思)
我摘要一段判決給你參考吧:「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即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暫時不理會對方之請求,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再針對其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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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場,就算她對你不仁你也沒有一定要對她不義呀。
二、建議防守即可,沒有一定要告她誣告(請三思呀)。
三、仇可以解的話要儘量解,可以不要結的話要儘量不要結。
四、夫妻間的授權的話是比較難以證明,如果極難證明的情況下不建議先告誣告。如果你先告誣告的話會打草驚蛇,則對方堅壁清野的話你會更難找到證據(這類案件要搜證本來就有一定的難度,尤其是你們在鬧離婚的情況下)。
五、你們目前既已在鬧離婚,則一般常見的套話錄音這招應該不太可能由你自己去實行;要找到你妻子願意放開心胸說出實話的人去套話錄音應該也會有一點點的困難。這樣講來你可能只剩下民間測謊可以考慮了。
六、很多人質疑民間測謊的效力,其實民間測謊就是一個照妖鏡而已,檢察官或法官就是不採,心裡多少會被影響到…自己去測自己只要自己願意又說的是實話就可以測了(有費用的問題請逕洽測謊公司,網路上查得到,目前台灣只有李錦明在測)。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盡速維修處理漏水問題,若欲與訴訟解決,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鑑定費用頗為昂貴,訴訟又費時長久,盡快維修較為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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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有立案< ... (恕刪)
謝謝律師指點!
可能在上文敘述有誤,只有土地部分有登記祭祀公業但無立案為法人,房屋部分無登記祭祀公業。
尚需律師指點是
1、對所謂派下員全體共有人有疑慮--此筆賣了房屋的祀產(現金)有完全權利支配的是誰。是只有原所有人3人還是要依土地列出的名單為依據(土地明冊有爸爸的兄弟)?爸爸是因祖父過世以財產分配方式繼承登記為所有人。
2、先前陳律師回答--仍屬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能歸入私人財產。請問有法條可依據嗎?
3、因為房屋所有人拿到現金後各取1/3存入個人帳戶。爸爸想做公益其他2位叔伯想另蓋宗寺廟。可否嗎?有法條可依據嗎?
您好!
我先生的祖父與同宗A&B共同所有一房子所有權,只有屋權無地權,
地權屬同宗的祭祀公業(有登記立案但無設法人)。地上蓋了10間房子分別由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管理,即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派下員個人。祖父過世後以財產分配方式將此所有權由先生的爸爸繼承。
104年建設公司分別向各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購買房屋及土地,因而有了一筆現金。(與爸爸共同的所有人單獨與建設公司談價,所得之價金高於其他屋主很多)
現有祖父兄弟子孫及爸爸的兄弟來爭討要求分配此祀產
問題一:因為房屋部分無申請立案也無規約,可查到的是原始所有權人是A的父親一人,再分割所有權給B及祖父。此情況下真正有權管理及處分是誰?可以就土地部分的派下員名冊認可嗎?
問題二:此祀產可以分配到派下員私人口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頭期款之部分為您婆婆之贈與,非屬婚後財產之範圍,但其後貸款之繳納,均為婚後財產之範圍,可主張列為分配之標的,另關於保證人之部分,亦須請求先生提出銀行許可之其他擔保,解除您保證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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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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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離婚,即可再婚,但恐影響民事法院之觀感,建議應先低調,待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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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位證人必須明確知悉雙方離婚之真義,方為有效之,且目前尚未為離婚登記,若對方於登記當日反悔,亦有可能無法離婚,故若怕離婚無效,建議離婚登記當天,二位證人一同隨行,避免即使為離婚登記,日後女反悔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徒增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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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位證人必須明確知悉雙方離婚之真義,方為有效之,且目前尚未為離婚登記,若對方於登記當日反悔,亦有可能無法離婚,故若怕離婚無效,建議離婚登記當天,二位證人一同隨行,避免即使為離婚登記,日後女反悔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徒增不必要之麻煩;另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及贍養費之問題,提醒您,若您配偶目前尚有工作能力,贍養費之請求不一定有理由,又關於夫妻剩餘財產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僅婚後財產才有分配問題,故若您有將婚後財產做妥善之規劃,或許亦有其他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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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目前羈押禁見,恐不僅涉有施用毒品之犯罪,可能尚有販賣毒品之犯罪,販賣毒品之犯罪為七年以上重罪,建議可考慮為您男友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避免您男友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讓往後之辯護更加困難與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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