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1.報案的三聯單妥善保存,已提出傷害告訴後,在未來訴訟時,適時提出附帶民事求償。
2.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申請出來後,妥善保存證據(初步研判表、受傷去醫院就診的紀錄醫療收據、車子毀損報修的估價單、行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等等),在將來訴訟時,成為您求償有利的證據。
3.肇事逃逸代表我方有人員傷亡,若沒有,肇事逃逸的部分難以成立,若有疑問,就向報案的警局或派出所詢問,通常短則數十天或幾個月才會收到開庭通知。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和解、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為自己辯護,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您好
知道對方資訊嗎
如果已經都齊全了
你就等待開庭
開庭時就把狀況跟檢察官說明
以及計算方式
如果不願意就直接打官司了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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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既然跟警方報案,如果沒有意外的話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應該算是已經告進去了。如果你還沒有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一般來說不太可能這樣],那麼要注意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三、如果警方有以肇事逃逸辦對方的話,因為肇事逃逸的法定刑度最低都一年,一般法官也都是判一年。如果對方有跟你和解或調解的話才有可能得到檢察官的緩起訴或是法院的緩刑,所以對方會非常希望得到你的和解或調解,地檢署這邊應該也會安排調解。當然你也可以去聲請調解。
四、調解或私下和解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儘可能的拿實質利益,如果對方要分期的話,你可以跟檢察官說你希望做一個附條件的緩起訴;或是起訴之後跟法官說你們希望有一個附條件的緩刑,這樣對方如果不履行調解條件的話他就可能要入監服刑,這樣對你們比較有保障。
五、得饒人處且饒人,如果你的傷勢不是很嚴重的話,如果對方願意和解調解而且還把錢都給你了,請認真考慮原諒對方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亦無不可。
2. 配偶對於遺產的分配,並不是一半,在有子女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是與子女平均繼承,但依民法第1030-1規定,配偶是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剩餘的數額再作為所有人繼承的標的。
3.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而是婚後財產的差額的一半
所以這要算過才知道
而且必須要提出訴訟主張
才能夠取得
法院是不會處理的
而且你要死亡兩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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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是由您和先生共同行使監護權的。
2.但對於家庭暴力之事實,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同時向法院聲請依該法第14條第6款規定,暫時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予您個人,可同時保護您個人及子女之人身安全。
3.若您的意思是有意要離婚並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則不論是依據民法第1049條由雙方共同決定離婚、還是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須符合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由離婚之雙方先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的話,則由法院酌定,而財力狀況並非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的唯一依據,若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事實,很可能就無法取得監護權。而在兩方財力懸殊的狀態下,假設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也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財力較多之對方請求給付。
4.關於家庭暴力之事實,若已提起傷害罪告訴,可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此途逕則免繳納裁判費),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用之損失及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損害賠償之前提為有損害,故欲請求賠償前,應先蒐集損失之證明單據,無單據之非財產上損害,金額非常低;目前應蒐集對方家暴之證據,如錄音或驗傷單等,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幾年前某A找了B、我及另3位朋友合資(共6人),主要經營項目為一網路平台
但當時A表示平台是A與另一位所共有,我們需出資把平台所有權買回並成立公司
出資金額由我們各自匯款到A原有的公司後,由A負責買回
(實際買回金額帳目並?有公開給所有股東,只有A知道)
依照出資額和股東比例換算,總金額應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但實際公司設立時資本額只有一百萬元
而且資金還是A去借款來的,公司設立後即還款,公司帳戶只僅有數萬元
這些年來平台運作正常,也有一些商業及產學合作
雖有收入,但也只有數萬元的金額
去年底,A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分紅」 (公司帳戶僅有11萬,拿10萬來「分紅」)
並且發布要結束平台及公司(平台註冊者需押金,結束平台需退還註冊者)
無論大家意向如何,A堅持他是大股東,所有事他決定
想請問一下 若當初A交付給平台共有人的金額和他所敘述的不同,是否有詐欺的嫌疑?
(例:A跟我們說要花150萬買回,我們只需出一半即75萬,但實際只給共有人38萬)
另事後得知B可能並?有出資,也未提供專業技術,但A表示B擁有一定比例股份
資本額低於應收資本額的部份,是否有問題?
公司設立後帳面金額從未高於資本額,這樣情況下分紅可行,一般認知不是應該有賺錢才算分紅嗎?
這些年偶爾提供簡易的excel表帳目給大家,但我們都不知道實際商業合約及產學合作內容
(例:3月份支付給學校6萬、4月份學校付款過來6萬,5月份支付學校4萬,6月份學校付款4萬,很多筆收支平衡的帳目,公司並無收益)
我們懷疑利益被輸送到A原有的公司,若確定的話這會牽涉到什麼問題?
雖然目前A已把帳戶清算,我們是否有權力要求他把經會計師查核的帳目給所有股東看?
實在不甘心這些年大家的努力被他這樣搞爛,希望能給我們一些建議,謝謝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律師你好:
104年11月因為通報家報案,所以透過家暴中心社工的幫忙我和孩子搬到外面租屋並於104年12 月拿到我和孩子的暫時保護令,先生因此非常氣憤我和孩子.105年1月寄了存證信函要我將房產和股票過戶,不然要告我侵占.房子和股票都是我們婚後的所購,當初是他說要給我的晚年保障,現在因為保護令案和我保護孩子不讓他帶回家對我懷恨在心,開始說要把他個人資產(房子和股票)管理所以要我歸還,105年3月17日要遞狀上法院,關於房子當初有簽了一個第三人名義登記的契約書,所以先生以第三人名義登記契約書要求我歸還房子,請問這成立嗎?
我婚後一直都在協助先生公司的經營,家中經濟都是先生在掌握,所以自然房貸也是由他名下帳戶扣款繳交,他也認為都是他賺的錢,我該在法院審理時如何說明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先生已對您提告,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讓事情更難處理;可嘗試主張為贈與,再視先生提出之證據加以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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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下事情緣由
我與我老公認識四年(包括結婚2年),我老公與前妻有一子,目前小孩今年剛滿12歲,監護權在我老公這,但是我們不知道前妻是否擁有扶養權,雖然前妻有權回來探視小孩,但是據我所知從離婚到我進到這個家(也就是4年前)她幾乎很少回來看小孩,也不曾拿過小孩的生活費給與我老公,偶爾回來也都只是買麥當勞給他吃 僅此。
但是自從我與我老公相識住進這個家開始,她便開始頻繁來看小孩(依樣只有麥當勞),兩年前我與我老公正式登記結婚了,她更加常來看小孩,也還是只有麥當勞,只有2-3次買了幾件衣服與鞋子給小孩。
我們跟前妻說因為現在我們有家庭,孩子的爸也再婚了,所以希望他尊重我們要來探視小孩前請先來電通知,但是前妻認為沒必要先通知也說明根本不需要給予我任何尊重。
但我也沒要求他通知我,希望他可以通知我們家的長輩(我公婆)或是我老公或是家裡任何一個人,可是他卻理所當然地說他一直以來都不通知為什麼現在要通知。
因為他不通知而進入我們家已經構成非法入侵民宅,再加上因為當初他們協議離婚有說明小孩可以探視不能帶出去,可是前妻又不願先通知。昨天發生前妻擅自去小孩學校帶他。
我們擔心小孩心靈受損,畢竟老師同學都知道他現在的媽媽是我(他也稱我媽媽)如果前妻這樣出現於學校擔心遭同學恥笑。
所以我們現在想要申請此小孩的扶養權(這樣這小孩與我才不會是繼母繼子,而會變成養母養子)因為希望可以讓小孩好好成長希望申請,我不知道我到底應該是要去法院申請還是戶政申請,網路查不出結過,也想了解申請需要具備什麼資格或是文件。
畢竟在6年他就滿18歲了,就會有自主權,家裡的長輩擔心扶養他這麼久等18歲後離開這個家,所以想要申請扶養。
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我知道我內容可能不清楚也可能有點跳針,但主要是因為我希望小孩可以生活更好,而想要申請扶養權。

小弟發生了一場車禍,當時行經新生北路與民族東路口(新生橋下),因過紅綠燈時,燈 號轉換(綠轉黃),而速度較快,因前方機車煞車停下,導致我來不及煞車撞上前方機車 。當下雙方車子並沒有摔車,我撞上對方機車的左後方且我機車右邊的後照鏡勾到了對方 身上的側背包。因對方說有不適而叫救護車,交通警察也有到場紀錄事發現場,我與警員 之後也陪同至醫院。
對方在醫院做了抽血、核磁共振、X光等檢查。交通警察有來詢問當時情況並作筆錄,我 和對方決定私下和解,警察就叫我簽名並給了我一張到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離 開了。對方說檢查報告出來會直接LINE我,告訴我往後相關的醫療費用、交通費還有機車 維修費會,於是我就先行離開了。
當天晚上我有詢問檢查報告是如何,但是對方只告知我腦震盪要戴頭套,沒有告訴我檢查 報告到底是如何。兩星期後我又再次詢問對方,目前狀況如何、醫療費的後續處理,對方 告知因尾椎歪掉,要去治療(我依舊沒收到診斷證明),醫療費之後會一起算。我就說抱 歉,讓他發生這種事。
經事發34天後下午傳來訊息如下,尾椎歪掉的治療告一段落,但是需要後續追蹤兩個月( 八個禮拜)的時間,每次看診是800元(之後有提到國術館),所以從事發到現在的醫療 費跟機車維修費還有後須追蹤的費用先跟我收兩萬元,如果兩個月後(八個禮拜)後還有 醫療費用的話這部分對方自己負擔,我不需負擔,如果沒問題就約時間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並給你收據。當下我有些難以接受,因我尚未收到檢查報告及相關收據,所以我再次詢問 可否先提供檢查報告,隔一天,對方回我他的保險業務員會跟我聯絡。
之後保險業務員前來詢問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且告知我兩萬的部分包含先前的費用與之 後追蹤的費用,我一並告知他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後,再次問了檢查報告。連絡後保險員有 拍檢查報告給我,然後看檢查報告上提及「腦震盪;左腰、左大腿、左手臂鈍傷」,而跟 對方所說的尾椎歪掉是否有些落差。 因即將去調節委員會和解,但目前僅拿到醫院的檢查報告
因此請問律師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小姑限期搬離,若小姑屆期仍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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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不要為任何之回應,避免成為對方提告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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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個問題需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4年前,弟妹慫恿我弟弟在潮州買一棟透天的房子,直等到孩子上小學後,才搬入,從此她與兩個小孩都定居在那裡。我媽媽也很想念孫子。我弟弟是從事水電工程的生意關係,住在原家(兩棟三樓房打通的,居住空間是很夠的)。她搬出去的理由是,煮一餐晚餐給一家人吃很辛苦(聽鄰居說的)。依舊習慣推論,她還住家裡時,每天都回娘家(娘家就在附近)。傍晚,才回到家煮一餐而已,有時我母親、我也會幫忙煮,不見得都由她煮。搬離後七年的今天,她們常常找理由不回這個家,我想我弟弟要去潮州自己的家都有問題了(我弟弟還是住在家裡)。
1.>房子是登記她的名字,銀行貸款是我弟的名字(傻嗎?),這房子我弟弟有何權利在?
2.>七年之前,從娘家回到家後,都把孩子關在二樓房間裡,不讓我們接觸或說說話;七年之後的做法,我媽媽要去潮州看看孫子,也有問題(言語上百般拒絕)。這樣計畫性的隔離孩子與我們的親情關係,有犯了何種罪嗎?(我媽媽、我弟弟及我當姑姑的都無法享受有孫子、孩子及姪子等親情。)
3.>我弟弟有意想結束此婚姻,但她不肯、又不搬回。此事,影響到我家人事小(我弟弟與我媽媽),但對那兩個小孩們的教養身心發展,及對我們親人的認知事大(冷淡、比陌生人不如得看待長輩)。我弟弟如何找回他在此婚姻應有的權利?
4.>若是,真的我弟弟要結束婚姻的話,我們想要孩子們的監護權,會有任何問題?
5.>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的地步。目前,我們看到的問題都出在我弟妹身上。有次安排學校主任到她家,請小孩轉回原學校就讀,也被拒絕了。我弟弟在子女的受教權有何強制的做法?


你好:
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以外觀看,是你弟弟贈與房屋給弟妹,除非有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無法主張權利。 看不出來會構成何種犯罪,你弟弟可以將孫子帶出給爺爺、奶奶看或男方親屬,應該不是很困難。 離婚有兩種方式: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如果無法簽署離婚協議書,就要有離婚之事由,才有辦法訴請裁判離婚,目前看不出來他們的婚姻關係存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離婚事由。 將來若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無法協議,可請求法院酌定,法院會安排訪視,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何人較適當。 若有濫用親權之情形可依民法1090條規定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但目前看不出來有此情形。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不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寄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亦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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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多年前趁其外婆過世利用偽造我母親簽名放棄繼承協議辦理繼承,將房子擁有人單獨過到他名下,並於日前欲趕我與母親離開房子,我已至法院遞狀提告刑事的偽造文書,爾後開偵查庭數次並傳喚證人(書記)詢問,對方卻撒謊說是我母親到現場簽約蓋章,儘管後來再次提出新事證(我母親歷年來的帳單簽名字跡),欲證明放棄繼承上面並非我母親所落筆,但偵查庭的檢察官仍已無可明確證明偽造是大伯而判不起訴。
前幾天大伯申請強制執行令,夥同警察欲以債權人身份驅離債務人的我們,雙方對峙一段時間,警察要我們限期搬離。
想請問律師:
1.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大伯的強制驅離?
2.雖然房屋目前登記在他名下,但是用偽造等非法手段之故,如今還有什麼方法能夠替我母親取回繼承權呢?


各位律師大大們好
我先生去年過世留下婚前即有,目前居住的房屋一棟,今年因繳不出房貸而房屋即將被銀行拍賣,此時婆婆卻準備對我提出繼承房屋為公婆借位登記在先生名下的房屋,請求我返回自先生繼承的房屋。 我查詢地政登記事項,原房屋是登記在我大伯名下,兩年後以買賣方式轉移至我先生名下,幾年後我與先生結婚時先生以此房屋共申請過兩次貸款,也都由夫妻兩人共同償付貸款及其他相關房稅保險費用。
1.公公於四年前過世、先生也在去年過世,婆婆現在提出這個請求,我該怎麼辦?
2.另公公過世時,先生應繼承1/4財產卻未繼承,全數由婆婆繼承,不知當時他們到底是怎麼商議的,我和兩名幼子可否對公公遺產進行什麼主張呢?
感謝各位的幫忙!

你好: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要旨:「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借名登記關係要符合上開定義才會構成,若房地實際上由先生及你(繼承後)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就不符合借名登記契約之定義,若婆婆無法舉證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婆婆就會敗訴。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60996378 公公去世後,若繼承人(包括婆婆、妳先生)間依據遺產分割協議分隔遺產,妳先生同意由婆婆繼承全部財產並無任何問題,除非婆婆未經妳先生授權偽造文書辦理登記,才會有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問題。 具體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婆婆之請求,可置之不理,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請求對方盡其舉證之責;針對公公之遺產,若先生未拋棄繼承,可委任律師對婆婆提起訴訟請求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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