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弟弟挪用公款目前不知去向~弟弟公司的人來到家裡 賴者不走 言語帶有威脅 但沒錄音
因為只有我一人在家 很害怕 一直叫我拿房契出來押~
男的說 我舅舅是開當鋪的你知道他會怎麼做嗎? 還說要是你弟被抓去關 在裡面會被打的很慘 讓我覺得是威脅 又怕
我就拿出房契 給他們 女的寫一份承諾書 還叫我照抄一份 逼我簽名 蓋章 還有我爸的印章 但是我爸完全不知情 沒有授權給我 做這件事這樣的承諾書 有效嗎? 而且沒律師在場 ~
第二天晚上12點多又來狂按門鈴 打電話 敲門 大喊的 不勘其擾~因為隔天要上班 就忍住
不理會~才沒報警朋友叫我現在就去報警備案 可是他們現在又沒過來 我怕警察不受理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辦 ?
可是我又去警察局報房契遺失~怕現在又去報警的話 警察會以為我在報假案 不敢報警~
隔天我爸有去辦新的地契 那他們手上那份是否無效~

民國102年4/16租房子給人,每月16號須匯款租金予我,到了七月底,我才去刷簿子確認是否都有收到租金,但只有5/20一筆匯款。
之後打電話對方也不接,都只能透過LINE或簡訊才能跟她連絡上(後來我有直接問她為什麼不接電話,對方是說工作上的不方便)
一直到9/18,這中間她有匯部分租金給我,但是於下部分他也都是口頭推託,後來我就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上面也註明了請她9/26把餘下的租金補齊。
後來她說可否給他寬限到月底,也就是9/30,我也說可以,10/1沒收到款項,我也通知他請她搬離,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消息,也連絡不到他人,之前有試過直接過去找她,但他不開門,反而傳訊過來說,如果我強制進去就是私闖民宅。
想請問這邊的熱心律師,那我是只有去法院提告,才能請她搬離了嗎??
還有她都避不見面,那我也拿她沒轍了嗎??

民法第440條的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從而參照以上民法之規定,房客不付租金時,房東依法並無法立即終止租約,而必須先行限期催告房客支付租金,若房客仍持續欠繳租金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要求房客返還房屋;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房客積欠租金必須累計已經達到二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才可以行使租約之終止權,如果有收押租金的,則必須將押租金先扣抵後,積欠租金必須累計已經達到二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才可以行使租約之終止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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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今年剛滿16歲(我滿20),因女方家裡管教甚嚴
常會找空檔出來和我見面
上周六日原本是學校出遊
但她並沒有參加(但向父母宣稱有參加)
事實上是到和我出去玩
但上周六颱風天,對方父母打電話到活動場地去詢問
才得知活動早已取消
所以對方父母開始用手機連絡我們
她害怕回家會被打得很慘,於是提出要離家出走的想法
但我勸過她回家,還是沒用(他在家常被打罵)
她的父母多次打電話給我們,但我們都沒接
並經由我的手機傳簡訊給她父母(編造的,我說她沒和我住在一起)
她的手機被她家長停話,所以她無法聯絡她家人
禮拜一我帶她到我鄉下老家,我母親也是勸導她
而警察局也打到我手機來
不過我們不敢接,還想要躲
終於當地警察找上我老家,眼看也瞞不住,只好帶著她回她家的警局找他家人
她家人在禮拜六晚上就報失蹤,還找議員去關切
我只好將這幾天發生的事情向警察一五一十說了出來
(警察將我帶到獨立的房間問話)
我也和她們家長道歉並誠實說出事情經過
原本對方家長是要告我的,但經過警察幫忙勸說,才不提告
但對方有在警局備案,說有法律追訴期
追訴期內如果又發生什麼事情,我跑不掉
而我沒有在警局做任何筆錄或填寫任何資料
但警察請對方家長到一旁寫東西(我不清楚寫什麼,我在一旁的小房間等)
我沒有主動引誘女友離家
我都有說明離家跟回家的結果
但她還是堅持要離家
我也心軟,害怕她回家會被毆打
所以就順從她的意思
結果現在導致我的家人也很不諒解
想把我帶到國外去避風頭
想請問,我這樣有犯了什麼法嗎?
如果對方要提告,有什麼依據可以告嗎?
備案真的有效用嗎?還是警察只是唬我的?
那警察跟我說,在追訴期內,如果女友又發生離家事件,就算與我無關也會成為頭號嫌疑人嗎?因為現在我家長想帶我到國外避風頭,但我想留在臺灣,既然對方當下沒有提告,那以後就算女友離家與我無關,對方要告我我就會被起訴嗎?
希望能請解開我的疑慮
讓我和我家人能夠輕鬆一些

事件前後:
車禍於8/10晚間11點左右發生,當時是3台機車的車禍事件,因甲方任意變換車道導致直行乙方撞上,乙方再撞到我,而我被乙方撞上後,我則是又撞上行人道邊邊的有畫紅線的地方。當時有人協助報警與救護車,但卻也把3台車移開至路邊。
後 來3方皆有送去醫院做檢查,警方並幫3人填寫筆錄/車禍現場拍照,事發當日,有立刻請平日保養的車行,待警方拍照完後,帶回店裡估價。事發後幾日,有收到 甲方保險公司的醫療理賠申請單,而當時我只提供了當日急診費用以及驗傷單。直至9/25日,本人前往交通部請取車禍鑑定報告,報告書上明確寫了,甲方未保 持行車安全距離。事後我打給了甲方,想調解有關車子賠償部份。
但甲方總是說要賠償,又礙於賠償金額太高,導致不願賠償,並一再強調法定折 舊,以及機車車體各零件金額,甚至懷疑我私通車行想要到撈一筆。還一度要求我要到他親戚所開的車行維修,因價格差異性。於是關於車體結構部分,晚間請男友 與對方電話協調,對方依舊如此。之後再請母親幫忙協調時,對方就不接電話了,只傳了約500字的簡訊至母親手機中。
大概的內容是說希望賠償金額不要連自然耗損部分也算入,且與乙方的賠償金額就幾千塊,而我開出的金額確比乙方高出4~5倍。
問題諮詢:
1. 車禍後一個月我時常覺得腰痛以及右膝蓋痠痛,但對方保險公司已匯入急診費用至戶頭。這部份我該怎麼辦?
2. 機車於民國102年6月底購入,至今年8月初的車禍,使用了1年1個多月,按照折舊該如何計算?能屏除折舊部份要對方照價賠償嗎?
3. 我從買車到大小保養都於同一家車行,也就老闆了解我的車況,維修部份我是否可以依照我這邊車行估的價進行維修?並在我車行維修?
4. 從事發至今,始終都是我主動聯絡對方,而對方並未連繫我,甚至不接電話,電話中,對方甚至連報告結果是什麼都不知道?我並未感受到對方的誠意以及其他部份,在刑事/民事上我可否提告?(ex:傷害罪、用路權相關、民事賠償...等)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9/18晚上我從台中上台北與友人到三重一間餐廳吃飯, 進入餐廳須脫鞋進入。但由於沒有個人鞋櫃, 客人的鞋子皆在玄關處隨意脫放, 因此就這麼巧, 我的夾腳拖被人穿走,發現時便向店家查詢是否對穿走拖鞋的客人有印象(因為當天客人不多),店家回覆此客戶無留資料在店內, 無法連絡上,所以我只好將拖鞋(應該是穿走我脫鞋者所有)穿上接著回到台中去。
在9/20與9/25應該是店家打給我, 我沒有接到, 但我也沒有回撥電話。 而在10/6時,穿走我脫鞋的小姐打電話給我,她已經將我的拖鞋寄放在店家(三重),當她知道我在台中後,請我先將她的拖鞋寄還給他,運費她會負責,當她收到我脫鞋後會再將我的連同運費一起寄還。電話中有提到我星期二(10/8)才能有空寄出。但我卻在10/8下午3點收到她的簡訊"提醒"我今天要將拖鞋寄出, 否則將採取法令途徑。 因為我已經答應會在星期二寄出,所以當天便寄出,但看到簡訊當下會有不舒服的感覺,想請問如果我如果晚一點寄出,她的控訴是否成立?
另外若是之後我沒有收到拖鞋或她補償的運費,我能夠控訴她甚麼罪名嗎? (簡訊有提到會退回拖鞋與運費, 且運費也有收據證明)
煩請幫忙解惑, 謝謝!

Dear.您好
有關家事想請教您,懇請您能幫幫我!!!
我母親是一個常常歇斯底里的人,家裡哪個人礙到他,他就會找我出氣,我太太如果作的不好,就會罵我,小孩作得不好,就會罵小孩子說你們真不知像你爸爸哪裡,個性不好,真的很糟糕沒人要!!!兩個小孩子從小就是由我自己親自打理,換尿布、洗澡、泡牛奶、洗小孩衣服,而我太太只要休假才會幫忙帶小孩,而每次帶小孩時,就說他沒辦法帶兩個,所以常常會對小孩咆叫,吃飯時間到了,我太太也只會顧著自己的肚子,從不會先說先餵飽小孩子,就會說我肚子也會餓啊!!!@_@",真是不稱職的母親。這也就算了,也不會煮飯,?更不作家事洗衣服也只會洗自己的而已,讓我只能搖頭還是搖頭。因此,我父母親受不了我太太,於是就去我太太的娘家告狀,說我太太多糟,還告訴對方說他們怎把這樣糟的女兒嫁到我家來。後來我跟我太太常吵架,也跟我太太談了好幾次離婚,但他總是不答應離婚,到最後,只要談到離婚,我太太就會去跟我父母親說,我母親就會來辱罵我,例如:我是畜牲、你去死一死啦、帶小孩去拜拜,拜你去死啦等等話語,三天兩頭我母親就會拿藤條打我,每次在打我時,我父親、我太太也會在旁邊觀看,還把兩個小孩也叫來看,小孩一直大哭,我也沒反手,心想要不是她是長輩,否則我絕對會出手的,在打的過程中,我太太就會火上加油,讓我母親更生氣的打我,打完我後就會打電話給親朋好友說她打我的過程,還說我的不是,婆媳兩人也常常在房間高聲說我的不是,甚至還說以後要怎樣對待我,有時我在上班的期間,我父母親就會輪流打電話來辱罵我,讓我工作心情都作不下去,我真的快受不了了,我太太常常在我母親背後說父母親的不是,甚至還詛咒他們,而我母親也常在我太太背後罵的一文不值,但兩人只要面對面就會作假,好的不得了,然後聯手來辱罵我、打我,然後就打電話給我父親說我打母親或罵母親,我太太也會教小孩說,看到爸爸就要說我不喜歡爸爸,不准爸爸抱他照顧他,讓我覺得很難過,這樣的婚姻讓我真的無法繼續維持下去了,這樣的日子已兩年了,我已過得身心疲憊,每天回到家就像下地獄一樣受苦受難,我也愈來愈消極低沉了,最後我去看精神科醫師和心理醫師,精神科醫師診斷我是中度的憂鬱症,必須吃藥控制,我又不想靠吃藥,怕會愈吃愈嚴重,所以三天兩頭發作時,我都躲起來哭,當發作起來時,我就想要輕生,難道我的人生要毀在這個家和這個婚姻嗎?我的妹妹因為受不了父母親這樣子,所以很早就離家出走不再回來了。想跟我太太協議離婚,他不肯,他就會說叫我去跟父母親說,他說他不會離婚的,他要報復我,有時是他自己去跟父母親說我要提離婚。因此我想要申請離婚,判決離婚,這樣的情況之下,若申請判決離婚,會通過嗎?這樣的三人對我的家暴和這樣過不下去的婚姻,我可以去申請離婚嗎?我到底要怎樣才能離婚成功,我不想這樣完蛋過我的下半輩子,我想快樂走完我的下半輩子!!!

這是我朋友遇到 我想要幫她發問 我朋友在淘寶網購買holle kitty商品 因為當時賣家說金額要達到一定的錢才可以出貨 所以跟朋友一起買了40樣holle kitty的東西 寄回來台灣時 海關查獲 通知朋友才知道是仿冒品 幾個月後檢察官打電來 進行偵察會 檢察官要我認罪說我有意圖販賣仿冒holle kitty的商品 朋友沒有認罪 因為我只不過一時貪小便宜才購買到仿冒品 朋友是自己要留 朋友又沒有要販賣 所以不願意承認 檢察官因此起訴我朋友 後來諮詢免費律師 建議我朋友先跟 holle kitty和解 後來也以電話跟holle kitty致歉 現未拿到和解 擔心holle kitty會開天價 我朋友根本負擔不了 再來還是要面對開庭起訴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當時我朋友未跟檢察官說是和朋友合購 所以才買那麼多 因為怕多一人受到無辜牽連

各位專業律師大人你們好
我們家是28年的老舊房子,我們家是3樓,因為我們長期在大陸工作,家中都沒有人住,問題是發生在9/25左右,我老婆接到樓下的一通電話,說他們家天花板已經漏水等問題,也找了我們好幾天了,我就趕快請我姊去開我家的大門,同時也儘快把頂樓的水閥也關閉,一進去屋內就滿地都是水,找來水電師父,他說是2-3樓間的廚房公共排水管堵住,回流到我家,後來請他通完了,我們把地上打掃完到現在都沒再發生淹水漏水了。2樓的住戶(10/ˋ)打電話跟我們說他們有找木工師父估價,也發了一份估價單給我,要我們看怎麼處理。
請問律師大人們,
第一,我們長期都在大陸,沒有用到水電瓦斯
第二,水電師父說是公共水管的問題造成的,那麼是否請他寫一份證明可以佐證,也怕他不寫
第三,還是需要找像土木技師工會的人來鑑定?不過目前都沒事了,無法歷史還原
第四、當時里幹事、2樓的住戶還有2樓住戶的幫傭都有在現場,是2樓的幫傭第一個看到水是從洗碗槽下面的排水管冒出來,4樓的住戶因為我們家裡面有水沒進來,我們有請4樓的住戶先不要再廚房用水,等我們處理完再使用
我們需要負責或是負全責嗎?
目前全部都是人證並沒有物證了,所以如果這些人員都推說不知道就麻煩了
還有就是2樓的損壞該如何賠償,他們是要敲掉全部天花跟木地板重做,不過受損面積沒有到那麼大,如何確定賠償的範圍跟金額
謝謝你們



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所以我決定先寫存證信函來保障我的權益!
希望律師能幫我看看內容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謝謝!
-----------------------------------------------------------------------------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貴公司推銷人員主動上前向本人推銷英文學習教材並填寫合約,當下並未付任何款項且未取走任何商品。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訂購合約,並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四日電話告知客服人員解除此次訂購合約,客服人員表示辦理退貨將轉由另外部門人員處理於星期一與本人詳談,至時,本人仍堅持解除合約立場。
因本買賣屬訪問買賣之行為且訂購至今未超過七日,本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行使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依法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本人行使解除權以寄出日期所蓋郵戳為憑。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 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最近一直被一個女生騷擾
再五個月前,有個女生瘋狂的追求我,可是我並沒有接受他
可是後來有次她約我去她家然後我被她硬上了發生了關係,可是我沒有射在裡面
後來我不想跟他有任何關係,可是忽然她跟我說她月經沒來懷孕了
後來大概三個月的時候我帶她去婦產科驗孕,可是超音波沒照到,驗尿也是陰性反應
我就起了疑心,懷疑她是不是假裝懷孕要騙我
後來我們商量希望他去墮胎,他也答應了
可是後來他去診所墮胎的時候一下子就出來了
他說醫生說失血過多無法繼續手術所以必須要下次才能動手術
當時我心裡OS失血過多應該會留院觀察吧,怎麼可能就這樣放人了
後來第二次他去墮胎的時候堅決不讓我跟去,只讓她的朋友陪她去
然後應該是手術期間的時候,簡訊傳了一封很長的訊息過來
內容是說她的朋友偷拿她的手機傳訊息給我,罵我造成他很大的傷害,要我以後多陪她之類的
可是後來我的朋友發現在他應該手術的時間,根本不在婦產科,反而在跟我朋友的朋友聊天
意思就是他根本沒有去過婦產科
所以我就很不爽的搓破他的謊言,然後把他的手機封鎖起來
結果他反而惱羞成怒,傳了封簡訊給我
內容:你封鎖我沒有關係09XXXXXXXX、09XXXXXXXX,這兩個哪支是你媽的電話?
我當下看了就火大了,因為我是單親家庭,家裡只有我跟我媽兩人相依為命,而且我媽身體並不是很好,我怕他知道這件事情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所以我只好回撥給她,問他到底有沒有懷孕,桔果他傳了一張沒有露臉而且肚子大的誇張的照片,還有一張沒有附上日期名字的超音波照片給我看
問題是那照片裡的肚子根本就不像他的,而且超音波照片什麼內容都沒有
所以我就請我朋友去看看他的本人肚子有沒有懷孕的跡象(因為我跟那個女的分隔兩地,而且約他見面看醫生他也都不肯)
結果我朋友給我看他偷拍的照片,根本就是沒有肚子
然後現在的情況就是我完全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懷孕,他卻一直拿這件事情煩我
而且我如果不理她,他又會威脅說要打電話給我媽




若在檢警查獲前自行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則在即使治療中經查獲,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但以一次為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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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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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搜索票"的問題,希望能有人替我解惑,拜託.
你們好
下面是我在10/02發生的事,整件事,我從頭到尾都很被動,只有問一個問題,其他時間都愣在旁.
經過,我會盡量客觀描述,因為不確定我所遇到的事,是真警察還是假警察,所以有不同情況的問題想請問,希望能替我解惑,因為我心裡真的很忐忑,這幾天都不敢開門上班,真心希望能得到真正有力的見解,藉此真正安心,
拜託有相關知識與經驗的人,能不吝嗇的替我解說,真的很謝謝你們.
經過:
10/02早上有三個男人進到我家的店面裡,(兩人穿刑警背心,另一人穿便服),
當下還有一個客人跟我一人在,那客人想離開卻被他們留下,
然後那三人的其中一人就開始翻找東西,另一人則是在錄影,
因為看背心知道是警察,再加上他們態度又很強硬,直接就開始拉抽屜翻東西,
又不停說有線報指出我從事非法行為,有非法的東西,叫我交出來,我當然說沒有,
還有一個人在旁邊看,他叫我拿出身分證,然後他就一直跟著我上二樓,(二樓不是店面,是自宅)
從房間拿身分證到與妻子下樓,他都一直跟在旁邊看,
一到一樓店面時,他就拿著身分證到一邊寫東西,所以其實不知道在寫甚麼,
(從進門到拿身分證前,他們都沒有說出任何有關我的事,像名子,電話或其他)
這時,我要剛下樓的妻子拉鐵門下來,然後打電話給我朋友請他過來幫我,(從進門到拉鐵門才經過十幾分)
寫東西的那人還我身分證後不久,他又拿出一張搜索票,(白底黑字A4),
手拿著紙,指出我的名子,地址,電話,搜索日期(10/02早上10點到下午三點),
還有黏三張我的照片,(類似偷拍的,我沒看鏡頭,也不記得有這樣拍過)
想拿過來細看,因為還有其他的表格我都沒看,只有看他指給我看的地方,
但是他又很快地收起來,前後差不多只看一分多鐘,(連有沒有章或是簽名都不知道)
然後我又問他們是哪個單位的,他們只有說是''刑五大",
也不留下其他有關他們的資訊,沒名子,也沒說是哪一警局的,
客人一直在旁邊看,找東西的那人不停翻抽屜,冰箱,櫃子,還有垃圾桶,但只有在一樓店面
而且還一直在叫我趕快交出來,還重複說"再不交出來,場面很難看"錄影的那一人依舊在錄影,
然後給我看搜索票的人,要我到角落講話,我一直說我沒有做甚麼,不要跟他到旁邊講,最後那人也作罷,
這時有一個我的朋友來串門子,(突然來的),也被他們留下來,還要求那朋友和客人留下姓名,電話,和身分證字號,才讓他們離開,
他們離開後過了兩多鐘,他們也沒找到東西,就直接離開了,開的是一般的車,不是警車,
前後經過30分到40分鐘.
事後曾打到附近警局詢問有沒有派人來,回答都是沒有.
也有人說就算沒找到東西,也要在搜索票上簽名,但是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簽過名
至今沒收過任何信件或通知單
我的問題
如果是真警察辦案......
1.沒找到東西,是不是代表不會再繼續調查?
2.如何才會結案?怎麼知道?
3.因為沒找到東西,是不是需要做筆錄嗎?是當天就應通知,還是寄通知單,或打電話再約?
如果是寄通知單,需要幾天才收到?
4.因為沒找到東西,所以也不會有後續其他的動作了嗎?
如果是假警察假裝......
1.有哪些地方一定不是真警察會做的事?
或是真警察不可能會犯的錯誤?
(我需要很確定,可以一看到就知道這是假的,而不是他們忘記做,沒有的話,就不用回答了,謝謝,我只想知道確切的答案)
其他問題
1.搜索結束後,需要搜索票簽名嗎?
2.如果不特別問,警察可以不主動報出自己名子,或警局嗎?
3.如果再申請,還可以有第2次搜索嗎?
有規定相隔時間嗎?
4.警察需要我拿身分證嗎?
如果需要,是要在拿出搜索票之前,還之後?還是其它時間?
5.警察可以叫當時在場的人留下,並寫下資料嗎?
6.可以不穿警察背心,出示警徽之類的東西嗎?
7.可以跟著我到樓上自宅嗎?
8.搜索票上的照片,是怎麼樣才算正確的?
那出示的時間是何時?
9.有線報,就能拿搜索票嗎?
10.搜索完,如何知道法院有過我的搜索票?
或從哪裡知道 那張搜索票是真還是假的?
謝謝你們的幫助!

老實說,我很難啟齒這樣的事,但是又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這樣的事 從事情到現在也差不多快一個月了..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發生時間 我在離職後接到一位現職的同事打電話辱罵及簡訊威脅我說不要讓她看到我
事由 她是我初戀男友的前女朋友 (我知道這扯太遠了,年代已久,因為已經是四、五年前發生的事,既不可考又已過時效) 但是我真的受不了到現在她還一直追究於我和我初戀男友對她做的傷害有多深..甚至當時未曾與她見過面..在FB上就開始說不要讓她看到我的話,這發生在2011年時,我有拍照存檔 我是在2月底前任職的,在我任職期間未與她搭過班,因為她離職了,而在我離職前2個禮拜她又回來做了。在我離職後,她聽到一些不是從我口中直接說出去的話,跟別的同事要了我的電話,就開始傳簡訊還是打電話說一些傷害人的字眼..
●這是她傳的第一封信息 ---------------------- 訊息 0183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1 上午 12:34 說要重新過生活不想再任何有關xxx一切的人是妳、結果跟XX那麼多人說我們三個人之間的關係也是妳。我不知道妳是什麼心態,本來不想計較過去事、但妳這麼做根本是在提醒我當初的傷害跟憤怒!妳從現在開始不要出現XX或是我的視線範圍,我的風度到此為止。
●這一封簡訊我回了,我願意出面對質的話。但手機的寄件備份簡訊已被我刪除了。 ●而後過沒多久,她回傳以下這封信息 ---------------------- 訊息 0184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1 上午 02:32 妳沒跟任何人說是不是,我知道的已經起碼三個人了!對質是妳自己該去找人對。我要說的已經說完了
●之後我就不想理她,由她去..但是放任的下場就是電話辱罵 ●電話完了之後,其實我哭了很久傳了這封很長的簡訊給她,想就此打住 ---------------------- 訊息 0001 ---------------------- 聯絡人: <+886*********>
我長這麼大,除了我媽以外從來沒有人能有權力跟我罵些有的沒的,我一直都是好聲好氣的說,我已經是離職員工了,不因任何關係而提出辭呈,就因為我膩了累了想換個環境而已。我對妳完全沒有任何惡意,甚至希望可以化解心結。起初三月時我是真的這樣以為、這樣認定的。我很抱歉,話傳話的結果是不堪的,我有說過的話我會負責,但是我沒有說過的話就不要亂扣帽子。既然事已成定局,到如今也已無法破冰。我很抱歉在妳回店裡的這段日子讓妳受委曲又喚起那段回憶,不要再說哪天再遇到我要對我不利甚至傷害的話,我是個孤兒經不起這樣的言語刺激,才會說出要妳自重的話,才會說我不是沒有後台這句話。將心比心換成妳是我,聽到都是些咄咄逼人的話會如何?我對得起我的良心,也明白妳的心情 。同事 上班久了難免會聊些往事跟近來的事,這妳也懂的,有時是心情的抒發,有時是一時的感慨。如果我是不甘心、是有意要中傷妳,那我想現在的妳會聽到的看到的就不止如此而已…
●之後,在15號下午應該是睡飽了,她又傳來這封簡訊 ---------------------- 訊息 0187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5 下午 01:19
不要讓我看到妳!這樣簡單幾個字,別說不知道意思。如果妳沒有跟任何人提起這件事情、也許我還不會這麼氣,但現在.. 從今開始不要出現我的視線範圍。
●我回傳 ---------------------- 訊息 0002 ---------------------- 聯絡人: <+886*********> 請問是什麼意思?
●她回 ---------------------- 訊息 0188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5 下午 04:59 各自過自己的生活。
●回傳這封簡訊時..我真的忍無可忍了.. ---------------------- 訊息 0003 ---------------------- 聯絡人: <+886*********> 既然這樣,遇到就當不認識就好,妳一直強調不要被妳看到是什麼意思? (...) 後續.....就沒有下文了 很抱歉這是一篇冗長的文 想請教律師的是..該用何種罪證去進行提告 錄音檔內容的部分是否能購成罪證... 例如 錄音一開頭就三字經(X你XXX,死XX之類的)..中段時又報我之前租賃的住所的路名不知道給誰聽.. 因為簡訊的來往內容是我複製貼上的,怕會有疑慮,所以有備份圖片是直接用拍照的方式呈現文字內容...能夠加以陳述事實 而FB留言的圖,是表示...我在上一份工作之前三、四年未曾和她有過接觸...甚至有見面或是有電話交談過,當然會讓我拍照是因為兩年前在FB上同樣說出不要讓她看到我...的話 老實說..遇到這樣的事..我除了無助以外..真的不知道怎麼去解決問題 人家都說去報案啊...可是報案跟提告真的有這麼容易嗎

請教吳大律師民法第297條規定--
有關民法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以下是本人對於該法之見解,若有誤解之處請指正 ,謝謝啦!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就本案來說台灣大哥大公司之債權讓與非經由該公司或是接受讓與討債公司通知債務人其債權讓與才合乎本法297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是嗎?但是不管是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是取得債權之討債公司根本連一封債權讓與通知皆沒收到 連電話告知皆無 ,這才是問題爭議所在,所以對我那位朋友而言不管是台灣大哥大或債權公司依法有告知債務人債權已經轉移之義務,但是兩家公司卻一點作為皆無 ,所以債權轉移過程真的合法嗎?
2.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我朋友不只未接獲書面通知就連電話通知皆沒接獲,但於101年6月份的卻有接獲該公司委託討債公司來函催繳電話費及違約金,如果連該催告函也算是字據之一種而且算是已經提示債務人了,這根本太過分了不是嗎?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3.之前律師您答覆內容:我國民法297條。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以上律師您提供該條文內容雖然沒出現同意兩字 ,但是卻有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還是不明白律師您所解釋這一段內容-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我於20130902於神腦門市購買全新的SONY Xperia Z Ultra正常使用情況於20131002手機突然發燙到無法碰觸熱度,螢幕一片漆黑無法開機也無法關機但是能聽到機身內部運轉聲音,詢問購買的神腦門市請我門直接找sony的維修中心處理,所以我於20131003將手機送至台北市南港區的維修中心,該中心工程師告知需要拆解手機更換機板,我雖然不願意全新的手機遭受這樣的對待,請他們更換新品給我,遭到拒絕原因是超過七日內不可更換,因此他們才提供保固一年的服務,所以我只能自認倒楣等他維修好,他們告知隔天電話卻認為修狀況在取件, 但是我今天中午打過去詢問他們狀況,他們告知已送回原廠修理要七到十四天的時間,且無法保證手機可以完好無缺也不能保證不會有任何問題再發生,並且這段時間的手機話費上網費要我們照付,我實在覺得非常的不合理,手機出廠後本身出現的問題在七日後發生,短短一個月手機就故障 ,非人為因素造成我是否真的拿他們沒有辦法,要自認?該倒霉?今日也有請sony客服轉達專員,但是都沒有獲得善意的回應,請問律師先生/ 小姐,我該如何是好?謝謝您

你好:
因公司管理制度上的問題,導致在工作時因地板濕滑而跌倒,本人當時是正常步伐搬東西,
且只當時只有我和另一部門工作,進而左肱骨骨折,事後公司竟只以電話連絡之方式逃避責任,連事後看望和慰問都沒有,誇張的是連職災單和勞保醫療申請,都要本人帶著骨折親自坐車到公司去,首先時間回到當日6點50分,發生意外的當下,打電話給課長,課長竟以休假為理由,未協助處理就醫將責任推給代理人,二來打給代理人,卻是因尚未上班時間而回問該怎辦,竟也未協助就醫,三來九點近十點 處長曾來電表示欲看望,本人實以已經看完醫生正回家且父親當時正因公司受傷時的處理態度生氣而婉拒
PS:當下說句公道話,在公司受傷卻要由其家屬送醫,考慮家屬之心情 ,情何以求特意留下父親接受其關心,說真的,你是來看有沒有摔到重傷還是失能???,基本上協助就醫當場關心都沒有,還打電話問說要不要來醫院看我
但未拒絕之後看望一事,且假設真有歉意與關心之意,即使家屬婉拒 ,能可排其底下之員工或其他同管理階層到場關心慰問,而非以一句電話口頭上,假若今本人一摔而廢 ,能否以一句有電話口頭關心就好
今日為其底下員工非自願且無過失導致事故,公司基於人道立場上未立即協助其就醫,其二管理階層之人員於該名員工受傷期間竟回問何時上班,加重其內心傷害和精神壓力可否求償精神賠償,其三員工至公司申請理賠表達生活上有困難,公司未協助其困難,反冷言冷語要求自行想辦法處理,在理賠金上,以行政流程瑕疵為手段,9/17送件竟到10/1才送件,中間以中秋連假為由,屬正常作業流程 ,導致理賠金遲遲未撥下而增加心理壓力為實
PS:當時申請理賠金時就有表明急需,當下還以口頭上答應會急件處理,事後查證確是相反
,之後家人又打電話給主管要求來看望,(你看多可悲還要要求雇主來看望),卻是來推卸責任說我在電話中說不用來,我在你公司受傷本就因該來和家屬解釋始末和如何改善,而是來家裡說是我的問題

因公司管理制度上的問題
導致在工作時因地板濕滑而跌倒
本人當時是正常步伐搬東西
且只當時只有我和另一部門工作
進而左肱骨骨折
事後公司竟只以電話連絡之方式逃避責任
連事後看望和慰問都沒有
誇張的是連職災單和勞保醫療申請
都要本人帶著骨折親自坐車到公司去
首先時間回到當日6點50分
發生意外的當下
打電話給課長
課長竟以休假為理由
未協助處理就醫將責任推給代理人
二來打給代理人
卻是因尚未上班時間而回問該怎辦
竟也未協助就醫
三來九點近十點 處長曾來電表示欲看望
本人實以已經看完醫生正回家
且父親當時正因公司受傷時的處理態度生氣
而婉拒
PS:當下說句公道話
在公司受傷卻要由其家屬送醫
考慮家屬之心情
情何以求特意留下父親接受其關心
說真的
你是來看有沒有摔到重傷還是失能???
基本上協助就醫當場關心都沒有
還打電話問說要不要來醫院看我
但未拒絕之後看望一事
且假設真有歉意與關心之意
即使家屬婉拒
能可排其底下之員工或其他同管理階層到場關心慰問
而非以一句電話口頭上
假若今本人一摔而廢
能否以一句有電話口頭關心就好
今日為其底下員工非自願且無過失導致事故
公司基於人道立場上未立即協助其就醫
其二管理階層之人員於該名員工受傷期間竟回問何時上班
加重其內心傷害和精神壓力可否求償精神賠償
其三員工至公司申請理賠表達生活上有困難
公司未協助其困難
反冷言冷語要求自行想辦法處理
在理賠金上
以行政流程瑕疵為手段
9/17送件竟到10/1才送件
中間以中秋連假為由
屬正常作業流程
導致理賠金遲遲未撥下而增加心理壓力為實
PS:當時申請理賠金時就有表明急需,當下還以口頭上答應會急件處理
事後查證確是相反
之後家人又打電話給主管要求來看望
(你看多可悲還要要求雇主來看望)
卻是來推卸責任說我在電話中說不用來
可笑
我在你公司受傷本就因該來和家屬解釋始末和如何改善
而是來家裡說是我的問題

簡單說...
就是昨天他們業務拉我買會員一年方案,
但我回家後覺得不符合我的需求,
幾小時後,立馬跑去說要退掉!
我跟她說了我的難處,
但那個業務很兇態度很差,還當面羞辱我說我講的不是理由根本自打嘴巴,
他說他讓我已團報的方式報名,價格很低,說已經送件不可能讓我退,
說她已團報的方式偷偷幫我報名,結果他又開了更低的價格給我,叫我不要害他會被主管罵死,還說他這個月第一天第一筆開市大忌.....扯一堆,要是態度很差..我都不想說話了,我說七日內不是都可以退!?他說因為我是團報方式不能退!結果我只好摸摸鼻子回家爬文!
隔天就是今天我打電話過去跟他說我還是決定要退!而且告訴他契約書他都沒介紹,上面明明有一條是七日內未使用任何器材無條件退費!!
他就又開始跟我盧說沒有這樣子的,已經送件不可能退!!態度依然很差很兇!
我說明明可以!他說不行因為我已經辦理變更為金額較少的方案!!
我就火大了,我說那你就等著收我存證信函!
他就開始在那邊笑說 我可以自己去查,說我站不住腳的!!
我說好阿!那沒關係你就等著收存證信函,然後一直盧,我真的受不了!
我說沒關係,我只是跟你講而已!
他就馬上說,好阿那你要處理也要今天到現場處理..
我說好
問題來了!
我真的會站不腳嗎?
他這樣的行為算不算威脅?



某社團法人扶助會(會首)對外進行合會行為,以類似老鼠會方式進行,而我母親(B義工)於扶助會擔任介紹人,為本法人義工,惟與其社團法人扶助會間並無雇用關係,非會首亦非會員,亦無收取任何利益,其經B義工介紹投資的某名會員因個人原因已無法再繳納會款,B義工乃好意告知其他會員,竟遭A會員以律師函請求 B義工返還,請問律師1.對造催告人得否訴請B義工返還?2. 按第 709-9 條規定,對造請求權行使的對象應該是身為會首的社團法人扶助會才是,假如我為本案的B義工又要如何保護自己呢?3. 社團法人扶助會也另外寫函告知此事為B義工兩造認知糾紛與本會無涉,僅能建議雙方妥切協商別無他法等語,顯有撇清其應有的法律責任,B義工要如何保護自己 呢?4當初參與的會員也是心甘情願,且介紹人B並未受有會員及會首等不法利益,僅因其一會員不再繳款餘款,本案B義工是否有可能成立詐欺及偽造文?
法律事務並非兒戲
我需要律師的意見而非法務的意見!!
我不喜歡那種隨隨便便的法律人
law7712@yahoo.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對造催告人得否訴請B義工返還? B義工的角色應先釐清,若他僅是好意告知,且也非會首,則對造應不得訴請B義工返還,即便B義工是會首或法人之代理人,但對造訴請返還的對象,也應為會首或法人. 2. 按第 709-9 條規定,對造請求權行使的對象應該是身為會首的社團法人扶助會才是,假如我為本案的B義工又要如何保護自己呢? B義工應主張本身為好意提醒,才是對B義工最好的保障.看起來他應該也不是法人或會首的代理人. 3. 社團法人扶助會也另外寫函告知此事為B義工兩造認知糾紛與本會無涉,僅能建議雙方妥切協商別無他法等語,顯有撇清其應有的法律責任,B義工要如何保護自己 呢? 本件由於會費仍是繳交給法人或會首,所以應非只有B義工兩造之爭議,B義工可發函告知本件僅屬好意提醒之意旨. 4當初參與的會員也是心甘情願,且介紹人B並未受有會員及會首等不法利益,僅因其一會員不再繳款餘款,本案B義工是否有可能成立詐欺及偽造文? 基本上B義工目前看來,應尚不會成立詐欺及偽造文書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件銷售方式應符合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訪問買賣,消費者可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無須說明理由。如果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或限制前述解約退款權利之條款,此部分乃為無效之約定,不具任何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件銷售方式應符合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訪問買賣,消費者可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無須說明理由。如果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或限制前述解約退款權利之條款,此部分乃為無效之約定,不具任何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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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團法人扶助會(會首)對外進行合會行為,以類似老鼠會方式進行,而我母親(B義工)於扶助會擔任介紹人,為本法人義工,惟與其社團法人扶助會間並無雇用關係,非會首亦非會員,亦無收取任何利益,其經B義工介紹投資的某名會員因個人原因已無法再繳納會款,B義工乃好意告知其他會員,竟遭A會員以律師函請求 B義工返還,請問律師1.對造催告人得否訴請B義工返還?2. 按第 709-9 條規定,對造請求權行使的對象應該是身為會首的社團法人扶助會才是,假如我為本案的B義工又要如何保護自己呢?3. 社團法人扶助會也另外寫函告知此事為B義工兩造認知糾紛與本會無涉,僅能建議雙方妥切協商別無他法等語,顯有撇清其應有的法律責任,B義工要如何保護自己 呢?4當初參與的會員也是心甘情願,且介紹人B並未受有會員及會首等不法利益,僅因其一會員不再繳款餘款,本案B義工是否有可能成立詐欺及偽造文?
法律事務並非兒戲
我需要律師的意見而非法務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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