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發經過:
關係人:
車禍初判表:
B車酒駕.無照.支幹道未禮讓主幹道
因無私下和解之共識,甲已向法院提告,因乙為未成年人,書記官來電表示法官裁示先行調解。
除醫療費用外,甲本身白日工作月薪12000,晚上於夜市擺攤,月純利約80000,醫生證明註明甲需要休養三個月,且癒後復原程度最好約為85%,於甲之工作有很大之影響。
因乙丙於私下和解時以言帶恐嚇之方式表示一毛不賠,甲迫於生活之無奈,仍於夜市擺攤,唯乙在FB上未指名表示與其車禍之人再被其遇到會要對方的命...云云等言,伺後乙不定時至甲擺攤地點,以極度不友善近乎仇恨的眼神看甲,至使甲心生恐懼,夜不成眠,求助於精神科。
請問,調解時,甲是否可以要求三個月的毛利,醫療費用是否可以包含精神科之費用,精神賠償部份可以做何請求。是否可以要求乙丙不得出現在甲週邊多少公尺範圍


若兩造未達成和解,且可提出具體事證,證明B車駕駛與乘客仍未成年騎車,並騷擾A車駕駛,是否會影響B車駕駛的保護管束時間?
A車駕駛是否可以要求A車駕駛及乘客不得再騷擾A車駕駛,或不得於A車駕駛一百公尺範圍內出現?
目前A車提出之賠償為:
修車5000(附估價單)
營業損失300000(依醫生證明之休養三個月乘每月營業額,及因車禍無法營業之商譽損失)(A車駕駛經營之攤位列入103年該縣府協力發行之觀光護照名店之一,因車禍致A車駕駛無法繼續經營)
精神損失100000(B車駕駛及乘客與其家人給予之精神壓力,致A車駕駛現在有環境適應不良.焦慮等症狀)
終生後遺症350000 (以每年10000計算,用現在國人均命減A車駕駛年齡
)


建議您應先洽詢您的保險公司此部分是否在保險理賠之範圍內,以便協商處理,另請注意,相關協商最好能協商保險公司人員一同出面洽商為妥,否則恐有遭保險公司否認和解效力之可能。
保險法第93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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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賣鞋方,乙為交流方(喬丹復刻款系列球鞋)
甲跟乙要的鞋子照片去驗鞋社團驗通過之後,乙當日就把鞋(喬丹復刻款)寄出
採用店到店形式寄出(今日寄,後天到),而甲等乙的鞋一到之後,再去驗鞋社團驗一次。
而這段期間,乙卻不停的催鞋(甲有事先告知乙的便利店店到店規則(今日寄,後天到))
甚至放話說要報警,搞得甲心情起伏大。
當甲確認完畢鞋子為真之後,當日寄出,但交流方未說明清楚為一雙同色還是一雙不同色
後來乙收到之後,告知甲鞋款顏色錯誤並要求補寄,甲答應乙補他的運費後,等乙的鞋子一到的
當天,當日把另一隻同款同色的鞋子以店到店寄出,當然這段期間也是不停的催鞋...
等到乙拿完鞋子後,卻在某一特定社團內發文
不滿的表示:為啥有五個一塊錢在裡面,真他媽的
乙以為運費60元會在裡面
結果甲放30元在裡面,五個一塊、一個五塊、兩個十塊。
乙以為是甲故意放之。
甲是解釋零錢包內就剩那些,無刻意刁難。
後續發展便是,甲原要告知乙剩餘的30元費用內容,卻被乙直接把甲封鎖掉,且未經甲同意,擅自把私訊內容公開。
後來乙解除封鎖後,甲只不過去陳述事實下,卻被諸多粉絲專頁內的網友砲轟認為甲做錯事諸多藉口。
甲是有意要歸還剩餘三十元以匯款形式匯出,
沒想到乙私訊甲的這句話內容:"我當餵狗了,吃飽ㄧ點"
包裝方面,甲另外買厚紙箱裝箱寄出,附兩個夾鏈袋跟兩個乾燥劑
而乙卻是以普通的手提紙袋裝鞋盒,而鞋盒部分,甲拿到時卻看到外觀像是被蹂躪過的痕跡
鞋盒內都是透明膠帶。
甲的狀況是有兩雙同款同色的鞋子,把不同色放在一起未確認寄出
後續有補回並賠一半運費給乙,但乙不買帳,卻私訊罵甲是"狗"
雖然甲寄錯顏色但出自於謹慎,怕收到假鞋。
另外乙未告知甲是要雙色為一款還是只要單色為一款部分以及過度催促下造成甲的寄貨失誤
和對於乙的催鞋態度極度不滿。看當初乙的包裝方式便大概知曉。
雙方也只不過是初次交易。
1. 若以公正第三方來觀察,怎麼看待此事,甲有無涉及到民法責任或刑事責任,另外乙私訊給甲的內容卻是罵"狗"的部分有無涉及到對甲的毀謗和妨礙名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契約有所疑慮,可請求負責人簽立本票給您,擔保您的出資額,若半年後,公司無成立亦無將股款退還給您,您可持本票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前言:
一.本人住高雄為單親媽媽,育有一子,目前十歲就讀國小三年級.
二.95年於X泰銀行辦理個人信用貸款,後因工作不順,肇而無力償還至今.
三.101年時,孩子生父同意每月給付八千元供小朋友教育暨保險,
遂以該筆款項向"X泰保險"某展業員購買小朋友醫療保險乙式(每年六月中旬約繳兩萬六千餘元),並於102年12月增購美金保險乙式(年繳約兩萬八千元).
案由:
1.X泰保險展業員於今年(103年)一月份口頭告知,:因於X泰銀行尚有欠款,且X泰保險已收到"X泰銀行"申請之法院假扣押命令,由於本人為上述兩筆保險"要保人",故該兩筆保險已被"X泰銀行"假扣押.
2.本人收悉該項消息,立即請X泰保險提供法院執行命令,並經該保險公司客服專線要求提供本人執行文令;惟該公司均以"公司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至本人親至該公司六合分部,經該保險公司人員協調台北總公司,"電話問出執行法院與文號,惟仍強調無法提供文令(連影本亦無法提供)
3.至四月底本人因經濟因素,無法再行繳交相關保險費用,遂至X泰保險欲變更要保人,擬由小朋友生父自行繳付保險,保險公司聲稱:該兩筆保險已被假扣押凍結變更.
4.五月底,家中收悉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命令(發文時間:103年5月19日;受文者:本人)
請問:
本人未收悉(執行)強制執行命令狀況下,X泰保險公司是否能逕行扣押本人執行保險契約(基金型保險,定期定額儲蓄保單,可中途贖回之保單,中途解約可領取之全部金額)內之各項權益?
依目前之情況,本人應向何處求助,如何求助?
感謝!!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今年1月我剛搬進一個社區,但是衛浴有些問題我就找水電工程來勘驗,結果需要再做防水....於是我就請水電施工也通知管委會,沒想到第二天樓下住戶跑來按電鈴說我家施工造成他們家廁所牆壁龜裂,當時我也不能確定是不是我們造成的,想說於情於理幫忙處理阿....就由我們水電師傅來處理....當下他也說好,但是隔天就跑來跟我說他請別ㄉ師傅估價說要花2萬2000元...我也嚇到...是來敲詐的嗎??後來才知道他要我出全部房子油漆費用,我想說怎麼可能要處理整間...於是我問他找來的師傅就問他說小龜裂部分修復要花多少...師父說1000元只需補土油漆表面....結果我就拿2000元給對方....他居然回我你騙小孩喔2000元就想打發掉,當下我就跟他說你要多少錢你多個價位...當然全出是不可能的請開個價,他後來回應我說妳以後就知道了.....當下我想說他是指改天再告訴我.....,結果在1月底我就收到建管局來函說要來我家探勘....於是我等到他們來勘查後問建管局人員如果只做衛浴防水會造成樓下龜裂嗎?他回答說不可能又不是拆房子...後來判定我沒違法,後來我想說事情應該解決了結果到了6/5號我又調解委員會通知請我到場說明...我想請問一下對方已經影響到我的生活作息又造成我精神壓力很大...我該怎麼來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出席調解委員會,說明漏水原因非可歸責於您,若對方認為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請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據,若您不知如何處理,亦可委任律師,由律師為您出席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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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小弟情事敘述,抱歉,為詳述所以長了些,有勞各位協助指導
前因:小弟住於某社區之一戶(後簡稱A戶),但喜歡社區另一個格局的屋子(後簡稱B戶),遂向某房仲業者表示購買意願,只是本身有貸款壓力,就跟仲介說要能賣掉A戶我才能B戶否則無力購買,仲介答應後就開始簽立他們的合約書,A戶簽專任委託銷售合約,B戶簽購屋承諾書」,並於合約內之其他約定事項中註記:「若B戶售與他人則A戶之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失效」,以「牽連」兩戶之間關係。
但因A戶因為都在居住中,並非空屋那般好賣,賣了數月都沒結果,期間,仲介端不斷以B戶有其他人出高價要買、原屋主想提高價格或斡旋失敗等原由,重新要求重寫B戶購買合約(因原內容有定預購買之價格,說要提高屋主才願意賣),更改次數1~2次,另外,為減輕可能的壓力,跟房仲溝通後與B戶屋主(投資客)協商先行入住,同時搬空A戶利於銷售,原屋主同意後即照規劃進行。
狀況一:先行搬入住A戶後,發現A戶於不定時段會發出嚴重的低頻噪音,這種發生未知範圍的銷售過程我們當然不能接受,故要求仲介應有解決之道,反應後仲介說前屋主說不知情(為投資客,沒住在那),房仲說是中古屋難免有瑕疵,且這不算是「重大瑕疵」又不算保固,所以屋主無責任問題等種種說法帶過,為保障我方權益,當時給仲介尾款的費用就先扣下,並說服前屋主也扣下給仲介端之服務費,說服前屋主的理由無他,兩方都願支付服務費用,正因為是服務費用,所以要求仲介端尋求解決方法(因為仲介端也提了好多解決方式),前屋主同意後於該仲介服務處與該負責人、房仲員等人面前簽訂約定,待B戶噪音問題解決後再由雙方支付服務費用(當日簽約時是代書前來交屋時一同協議)。
狀況二:由於先前B戶合約有更改過之狀況,我方"數次"要求應連同A戶一起修改,但回答總是要問問、有困難、公司不太能同意等等理由一直拖延,並以合約條文要求我方務必遵守,因為前開B戶的狀況加上這件事件,該仲介的心態明顯只為銷售利益,小弟雖然非常氣憤但礙於合約卻也無可奈何,然前述有提及於合約內之其他約定事項中有註記:「若B戶售與他人則A戶之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失效」,由於B戶為小弟太太的姐姐購買(因其與我們同住,經濟狀況OK所以他先買下讓我們好換屋),所以小弟就先行告知仲介端在未回應我方合約修改要求前,不再給予帶客戶來看屋的權益,並經由朋友端將A戶售出,但未過原仲介專任委託書的6個月約定(售出時為5個月又3週,只差一周左右)。
對方出招:該仲介於近日先寄存證信函給小弟,要求小弟一、付扣押之服務費(但沒提及屋主,懷疑仲介與屋主先行協商並毀約),以及二、賠償A戶的違約金近百萬。
到此,小弟並不理會,因為第一點部分有與前屋主簽訂在共同檢視噪音問題解決後再支付,第二點部分也有B戶買方為他人時,A戶委託全失效的協議簽訂。過了約2週後小弟就收到「新北地方法院」通知(共兩封),針對第一點要小弟前往板橋民事協議庭,第二點則是要10日內提出答辯狀(為什麼前封不用),以上。
請求解答與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積極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噪音問題是否為物之瑕疵,可主張減少價金等,仍須視您是否有相關證據得加以證明之;又關於是否違反專任委託銷售契約部分,應視您陸續修改之合約內容定之;您可出席調解委員會與對方調解,並準備答辯狀,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針對對方主張答辯之,您亦可委由律師出席調解為您談判,並撰寫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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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傑 的發言內容:
之前4月初我接一個臨演~但劇組說要連戲~但我有問何時~他們說大概4月底左右~結果一直都沒有~後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無法告您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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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有一項電腦的2手交易 產品內容有說明 我賣的是2手主機 所以只包含主機和線 沒有盒子之類等等的 這位買家買之前也知道 但是交易完成後 他說我產品有寫著保固中購買時間 所以現在需要我生出我賣場物品說明內容 原本就說沒有的收據 他說他要有購買證明他才能去保固維修 不然就要全額退費
甚至還恐嚇我說:如果你想搭車來高雄做一次筆錄,你應該知道光搭車來回這樣費用就不少了吧??
但是關於這個二手品我已經在物品說明已經打得很詳細
是二手品
只有主機和線(沒有盒子等等)
但買家在購買之前
甚麼都沒有跟我詢問 只顧著殺價(但最後我也以原價格砍一半價錢賣給他了)
請問
1.如果他真的走法律途徑 一定要去高雄做解釋嗎?(因為我是台北人這樣下來的確我很吃虧)
2. 如果他最後想上法院打官司打得贏嗎?
3.如果打的贏我可以反告他誣告賠償之類的嗎?因為台北到高雄來回也不便宜
麻煩請各大律師幫忙謝謝! 因為我們雙方應該這禮拜就有動作了


首先,先感謝各位願意瀏覽我的文章,還煩請各位幫忙,謝謝!!
問題陳述如下:
此爭議其實是小弟的配偶與補習班之間的爭議,她與補習班購買課程,根據合約內容課程為6個月96堂課。她在上了約27堂課之後因為懷孕身體不適而請假,而現在因有孕在身,加上未來須照顧小孩,所以我們決定向補習班取消剩餘的課程申請退費,而補習班卻回應雖課程時數雖未超過1/3,但是已超過6個月所以不同意退費。
根據退費規定,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日)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由此退費規定看來,課程型態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全期時間為主的課程,而另一種就是以課程時數為主的課程。
接著我們去洽詢消保會,他們的回應是說,依據我們所購買的課程合約看來,我們的課程應是以總課程時數為主,因為剩餘的課程並沒有因為超過6個月而消失。
我們將消保會的回應告知補習班業者,但它們仍然不同意退費,理由仍然是已經超過6個月。
根據這個情況與規定,我們是對的嗎? 補習班業者是否應該退費給我們?
我們已於消保會進行申訴,過幾天要開調解會了,如果調解不成是否就要上法院? 若真的不幸要上法院,我們有勝算嗎?
感謝各位的瀏覽,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還煩請各位的幫忙,謝謝!!


警方所述告訴期間為事發日起算六個月的說法,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應屬正確。
私下和解僅構成民法的和解契約,若對方未予履償時,還是必須得另提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協議,待勝訴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此部分即與經法院核定之調委會之調解或法院達成調解。具有與確定判決同樣效力,若不未獲履償時是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或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是有顯著差異的,是究竟以何形式來處理和解事宜,尚請斟酌。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傷害罪之告訴期限為六個月,故若對方無與您和解之誠意,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在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工作能力減損、精神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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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辦理強制執行須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執行費八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及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台灣高等法 院民事事件、非訟事件費用、強制執行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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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錄音證據,且B亦明確表達同意,卻於日後要求履約時反悔,屬於違約情形,可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屬於違約情形,可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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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對方有為塞住水管之行為,且該行為與您之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及您相關損害範圍、額度,您即可針對您該損害對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再就馬達部分,若您得證明該馬達為公用物,對方亦有使用受有利益,而不願意分擔費用,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分擔馬達妹用,惟均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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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您無受傷,可針對損害部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您仍須證明您的損失與該事故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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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夫告我偽造文書.
婚姻存在期間在店家申辦中華電信網路.MOD.電話.但在102年1月離婚.之後直到102.10月我才搬離住所.搬離後中華電信有來電給我.問我是否繼續使用.我說我要搬離當然是沒人使用.她們請我拆機.因為不拆機歸還會有高額違約金.說她們會有工作人員來收機.之後12月底中華電信工作人員來收機子.我當下還問這單子是簽我名還是簽申請人名字.中華電信人員說當然是申請人名.我不疑有他就簽了前夫的名.表示數據機.機上盒有歸還給中華電信.
直到103.1月前夫拿中華電信帳單來跟我索討說9-10帳單未繳費.我交給他3212元.並跟他說中華電信要解約喔.之後1月底又來索討費用.我說我都搬離了怎會有費用.就說上次我給的是5-6月.我聽了覺得不可能.沒在給他錢..之後就三番兩次一直來索討.直到4月我收到警局通知.我去做了筆錄才知道是前夫告我偽造文書簽他名.之後他又來索討費用..跟我說你給錢我就撤告..我當下都有錄音存證
5月底檢察署開庭.檢察官說你申請的法扶律師被取消了.你不可以自己講麻..檢察官一直問我認罪嗎.我回說我簽他名沒有造成他受損.我也沒得到利益阿而且也省下高額違約金..檢察官說.我到底懂不懂法律.你要翻一下法律的書嗎..說認罪.緩起訴你不會被關拉.只會易科罰金.前夫說我沒授權你可以簽名拆機.還說我可以跟中間人說(前夫媽媽).我回我有說過.你媽不理.檢察官又說.你可以跟中間人說.為何不說呢..我超火大..反正我說啥檢察官不是很理我..最後檢察官說交給法院簡易判決也是一樣拉..就請我簽名.還補一句說我浪費她時間..
我想問法院簡易判決下來..後續我該如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簡易判決內容不服,可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之。惟本案依您提示情形,若您前夫無授予您簽名之權利,您擅自簽前夫之名,可能有偽造文書之疑義,若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可考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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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夫告我偽造文書.
婚姻存在期間在店家申辦中華電信網路.MOD.電話.但在102年1月離婚.之後直到102.10月我才搬離住所.搬離後中華電信有來電給我.問我是否繼續使用.我說我要搬離當然是沒人使用.她們請我拆機.因為不拆機歸還會有高額違約金.說她們會有工作人員來收機.之後12月底中華電信工作人員來收機子.我當下還問這單子是簽我名還是簽申請人名字.中華電信人員說當然是申請人名.我不疑有他就簽了前夫的名.表示數據機.機上盒有歸還給中華電信.
直到103.1月前夫拿中華電信帳單來跟我索討說9-10帳單未繳費.我交給他3212元.並跟他說中華電信要解約喔.之後1月底又來索討費用.我說我都搬離了怎會有費用.就說上次我給的是5-6月.我聽了覺得不可能.沒在給他錢..之後就三番兩次一直來索討.直到4月我收到警局通知.我去做了筆錄才知道是前夫告我偽造文書簽他名.之後他又來索討費用..跟我說你給錢我就撤告..我當下都有錄音存證
5月底檢察署開庭.檢察官說你申請的法扶律師被取消了.你不可以自己講麻..檢察官一直問我認罪嗎.我回說我簽他名沒有造成他受損.我也沒得到利益阿而且也省下高額違約金..檢察官說.我到底懂不懂法律.你要翻一下法律的書嗎..說認罪.緩起訴你不會被關拉.只會易科罰金.前夫說我沒授權你可以簽名拆機.還說我可以跟中間人說(前夫媽媽).我回我有說過.你媽不理.檢察官又說.你可以跟中間人說.為何不說呢..我超火大..反正我說啥檢察官不是很理我..最後檢察官說交給法院簡易判決也是一樣拉..就請我簽名.還補一句說我浪費她時間..
我想問法院簡易判決下來..後續我該如何..

我是直行車 對方是對向車道要左轉 號誌燈我方是綠燈<直行加右轉的號誌>
對方應該是要紅燈加左轉燈才能左轉 可是他在還沒有這號誌燈時 我方行駛過路口的
一半 那台對方的車已經活生生在我面前 就算我踩煞車也已經來不及撞到了
很顯然得他要左轉但他連停下來看一下車輛再左轉也沒有 直接左轉
而當時我車上有 我朋友 及 剛滿一個月的新生兒<有做安全座椅> 對方一下車就說
他是對的 要我們各自理虧 我很堅決要報警 他一直說他趕時間 要我門別ˋ找麻煩
我 很堅決報警 他就說要不然我們要怎麼樣 這時剛好有騎車的員警過來問我們有沒有報警 我說我現在要報 對方就跟那個員警說 我們會自己處理請警察別管 當下我就說請幫我叫交通大隊來 這過程ˇ對方還是一直說要我們自己處理 他趕時間 要談生意要我別擔誤他 然後我很堅持 他卻一直拉我朋友去說 還說他會全部負責 然後他就拿了三萬快要給我 我就說那台車修一修也不只三萬 前頭全凹進去 對方只有右前輪鎖毀 重點我的車是跟租車行借的 這下更麻煩 租車公司要跟我索賠折舊費跟營業損失 費用既然要16萬 而汽車修理費高達38萬多 我一直拜託租車公司可否等到判決下來 因為我是單親媽媽這筆費用對我來說我負擔不了 連養小孩都難了 更何況我是對的 租車公司一直很堅決的要我先付還要我簽本票 等了一個月就是等判決下來還我一個公道 對方因為趕時間 逞快 沒等號誌燈 害我的女兒才一個月卻要承受這種痛
自從我女兒發生這事後 不在愛笑 以前喝奶洗澡是他最快樂的事 現在喝完奶就吐
洗 澡也都哭到不行 更別說睡覺了 一直哭 結果交通局初步判決下來 既然是號誌燈爭議雙方各執一詞 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我看到後整個癱軟在桌子上 我問辦事處我要怎麼辦 他說要我去找證據 我沒行車紀錄器 去派出所調監視器沒一個是有拍到號誌燈 我傻了 難道我就要這樣承擔嗎 我沒有錯 小孩也被搞成這樣
只是因為小孩滿月想說借個車帶他回家給阿公阿嬤看順便打預防針 誰知道會遇到
一個為了趕時間談生意 不顧別人生命的人
我有目擊證人 對方還移動過車子 我沒號誌燈的證據 但對方有行車紀錄器不願拿出來
還是要告他刑事傷害 我有勝算嗎 我只希望他能全責付起租車行向我索賠的營業損失跟折舊費
我有告知過對方這件事 我很有誠意的跟他說一人一半 畢竟就是想要趕快解決事情 我還要去跟人家借錢 他卻嗆我說是我租車的關他什麼事 還說他的車也可以幫他賺錢那他也可以跟我要賠償今天要不是他趕時間逞快根本就不會發生 我小孩子的生活費就很困難了 也因為這件事我無法工作 因為小孩還再觀察期 如果還要擔這筆費用我真的沒辦法 對方卻能吃好睡好 我該怎麼做


您好,因為和前夫已經離婚八個月了,但之前還是住他家,因為我有2個孩子監護權在他那,但都是我在照顧,我下班回來在照顧,但由於前天又發現他又偷吃了,所以我決定離開他了。前夫跟我說,孩子不會給我,也不會給我探視。
所以,想請問:1.要如何做,法律上我還是他們的媽媽(因為離婚協議書上寫著可探視時間每週六日早上到晚上,若我沒有每週探視,或跟前夫沒聯絡,不知是否會失去做他們媽媽的資格?)
2.如果前夫不給探視,要怎麼做,才可以證明,又要如何訴諸法律保護?
3.想拿回監護權,要如何做,機會比較大(因他爸賣二手車,沒有勞健保,薪水不固定,孩子們的健保費都是我付的,保險也是我付的,孩子其他費用都是我在付的)
目前最主要是這些問題,有勞您們幫我解答,非常感謝!



您好,探視權具有不可剝奪性,無監護權的ㄧ方有絕對的探視權,若對方不予您探視,您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告知對方要讓您行使探視權,並且說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與方式,如果對方依照目禁止,你可委任律師向家事法庭聲請酌定探視權之訴,若法院判決出探視子女的時間後,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可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律師,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民國101年離婚至今,男方皆未正面同意讓女方帶孩子出去,只讓女方至家中探視,甚至有時不得進家門,只讓孩子在門外巷子和女方相處。(離婚協議書有註明須要監護人同意才可帶出)
孩子的生活坐息皆由阿公阿媽處理,孩子學校活動男方很少參加或不參與,甚至讓孩子獨自參加。
孩子的指甲都是由女方每週去探視時幫她們剪,小女兒要上小一了還在包尿布,孩子想留長髮但因阿媽不會綁加上都是阿媽在幫她們洗澡,不方便所以一直都留短髮,衛生習慣不太好常常見到孩子的臉都是沾滿食物,且一週才洗一次頭(夏天也是),有時也未洗澡只洗屁股洗腳。
孩子有生病的狀況,女方詢問都無法有正確的回應,也不讓女方帶出看醫生
長輩帶孩子很辛苦,曾找男方要監護權皆不不予理會,兩個孩子皆為女生,女孩再不久就不再是女孩了,男方是家中獨子總是會有人幫他做好事情,長輩年紀也不小了辛苦照顧孩子也顧不了全部,再不久孩子會遇到生理狀況,雖然有姑姑,但必竟不是住在一起,很多事也是不敢開口。
已經備有些簡訊及錄音/影資料 ,希望可以直接有所動作,第一次要找律師,也不知道費用如何?我為週休二日的上班族,希望有律師與我聯繫 謝謝!!




我在15歲時跟一個17歲男生在一起,我們在一起1年多,在一起之中也分分合合,有實我想分手他還一直阻止我甚至拉扯我不讓我走,不然就是吵架時他會使用暴力。之中也有性行為,那也是兩個都同意!
去年12月中我們分手,之後我跟別的男生在一起,但沒有發生性行為。而之後去年12月底我又跟17歲男生複合,那時在一起也有性行為,那時我已16歲,但到了今年1月多我與他有去婦產科照超音波,發現懷孕7週,當時他也有看到,也有聽醫生講,之後我們開始為了這件事吵架,也分手了..
後來我要他負責,他不要,他一直說:妳不要一直騙好不好?我說:當時你也看到了,什麼叫我騙你?最近還跟我媽說:我善於說謊怎樣的,我媽聽到說:他怎麼可以這樣羞辱我?
而且現在開始他也一直推托說不是他的孩子,要我驗DNA,然後我說如果他在這樣我爸可能要提告了!後來他就說:你們根本要錢吧?所以這樣我們之後也去提告了。
那我想問:這樣的情形,他會被判幾年?而且他一定要我們驗DNA嗎?因為如果要驗他也不可能拿錢出來驗,那我們自己根本也沒這麼多費用去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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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父親過去都是與大弟同住,兩個月前大弟將父親丟棄在住所,父親打電話告知我,我便將父親接到我家,但因為父親行為不便,我又要上班,所以我將他送到就近的養老院,但是養老院費用高,我實在無法一個人負擔,請求小弟幫忙,每月也只有給付5000元,日前我們到法院告大弟遺棄,法官卻回應只要有人照顧不算遺棄,本來母親與我同住,卻因大弟不想扶養父親,母親就以失蹤的名義搬到大弟家住,父親六年前退休,將退休金給與母親,母親卻因大弟生意失敗,拿父親的退休金幫他還債,如此父親身無半毛,大弟卻丟給我。日前法官表示大弟有扶養母親了,所以父親責任規屬於我和小弟,但是母親自己有工作能力,因知道我們要告大弟,所以將工作辭去。另外大弟以母親名義設立公司名意,請問是否表示母親有經濟來源,不需大弟扶養之責?我想透過家事法庭請求大弟支付父親共同扶養之費用,勝算有多少?


律師您好~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qBdSPjf6FQTkpvUFNPbU5Eb3M/edit?usp=sharing
上面網址是我的雲端
我所準備的證據在裡面
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與朋友A的前女友鬧得不愉快,所以用了FB訊息密了朋友A ,聊天的內容有些不雅,結果剛好朋友A的前女友,有朋友A的臉書帳密(朋友A不知),看見了我與朋友A的談話,急於跟朋友哭訴,而朋友A的前女友的朋友(簡稱朋友B),朋友B PO了這篇文章,把本人名字部首拆開來,PO在網路上,這名字是我祖父為我取名的,竟被她說不男不女的名字,且罵本人娘娘腔、廢物、比狗還不如等,令本人感到汙辱的話語。
在這裡想請教律師,這樣是否能提出告訴,因本人已滿18歲,未滿20歲,不知是否會麻煩到法定監護人,能否要求精神賠償費用,還請律師為小弟解答。
謝謝律師~

您好,妨害名譽罪依刑法 314條為告訴乃論罪,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但依照民法滿二十歲為成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所以必須取得法定監護人允許以完成告訴手續。如果要控告他人涉嫌觸犯妨害名譽罪章之罪,一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二是自行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或向司法警察、地檢署申告。以實務經驗來論,向警察報案,製作筆錄時間通常較長,因此直接委任律師提起告訴為較有效率之作法。此外,在提起告訴前,告訴人可由律師協助檢視罪名之構成要件是否充分適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請問各位大大車禍相關問題
請問各位幫忙解答感謝
情形如下:
A堆高機(人未受傷) B機車(人受傷嚴重未上班一個月) C機車(人未受傷)
當時下午6:30行駛直線道路燈光"昏暗" A堆高機從砂石場出來(大約位置在路旁白線) B機車因未注意與A堆高機發生車禍...C機車閃避不及與B機車發生擦撞(C機車未倒車..未撞擊B機車當事人)
請問三方責任歸屬誰最多?
A堆高機要負完全責任嗎?(堆高機駕照相關考試中提起,當發生車禍須負完全責任) 路權在車禍判定上佔的成分很多嗎? A堆高機可以求償嗎?
B機車需付多少責任呢? 需要賠償AC雙方車損嗎? 在求償方面可向C機車求償醫療相關費用嗎?(C機車未撞擊B機車當事人)是否只有車損部分呢?
C機車責任是多少呢? C機車算是被AB車禍牽連的嗎?(車禍主因AB發生車禍)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你好.
我的媽媽因患有精神分裂症 已領有殘障手冊多年
無能力工作 靠政府補助以及家人給予生活費
但是他錢花的很快又不安心沒錢在身上
所以跟他多年前精神正常時辦的信用卡公司預借現金
他已經借了三次被我發現了三次但是因不同住沒法立即阻止
但他已經借了不少 對於一個月22k的我而言償還的相當吃力
我想辦鎖卡動作但是信用卡公司要我出示''受監護輔助宣告文事裁定''
我想請問的事
1.這個要如何申請?具備什麼資料?去哪裡申請?要多久時間?
2.若由我(2女兒)申請下來那是不是他以前的債務或以後他所有債務都是由我償還?
3.我要如何讓他不能擁有任何一間信用卡.現金卡或是任何能阻止他借錢的方法?
我還有一個姊姊已經結婚 一個弟弟小兒麻痺在療養機構居住
前陣子有把弟弟的監護權 從有精神疾病的媽媽那 轉移到我這裡
那我想請問
有關弟弟在療養機構的費用是不是也是由我來償還?
麻煩各位律師的解答
對法律毫無概念的我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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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是學生的關係對於法律方面不甚了解,與我肇事對方為退休軍訓教官,希望對於這次事件,大家能給予我相關建議。
首先,事發時間為上星期六(5/17),天氣大晴天,早上
雙方皆為機車,我為前車,對方為後車
事發路段並沒有轉彎叉路口,我和對方皆為同向同車道,皆為外側車道,後車撞擊前車右後方。
我對警方口供大概為,我時速大約50公里,因位前方車輛有東西掉路路旁,因為想要做去做撿拾的動作,因此打方向燈做右邊路邊停靠動做。
被撞擊時,停靠動作尚未完成,前後兩車皆在前行,我有注意到後距離我約10公尺左右
當下我馬上做報警與叫救護車的動作,我只有輕微擦傷,對方則是左肩、鎖骨骨折、頭部撕裂傷等,約要住院三個月,醫療費用大約五萬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方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歸屬,若您不服該分析,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若雙方無法協調,建議您亦先驗傷之,屆時若對方對您提告過失傷害,您亦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作為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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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單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之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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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租賃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而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421條第1項、第422條分別訂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從而雙方若已就租賃關係中關於租金、租賃標的等必要之點有意思表示之合致,則租賃契約即已推定成立,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
本件應視雙方是否已達成租賃契約之合意,或者已就租賃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而有推定契約成立之情形,當然不論是何種情形,根本上來講,應回歸到對方能否提出證據舉證證明租賃關係存在。
民法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們好, 我本來在一間拉麵店服務,差幾天就滿三個月了, 但因為家裡因素,無法繼續再原職場上班, 也在事發當天跟老闆告知並跟他請辭, 因家裡急需用錢,且須跟他拿我本月已做了16天的薪水, 在電話中老闆也答應, 但是幾天過後,老闆開頭以勞基法為理由,而含糊不清地向我說明做為推託並不打算給予我多做16天的薪資.
起初,老闆已告知我應徵的內場的月薪是27K~30K 從早上十點做到晚間九點,中間休息一個鐘頭,且月休4~6天(排休) 並且說明要我先繳交制服費1000元,以及試用期前三天的錢會在公司任職滿三個月之後會給予退還和發放 在面試時,我有注意到公司都無明確的開立發票給與客人 所以開始工作後,老闆娘曾拿著一張自己製作的表格,說是要保勞健保 並且不是以正式規格的投保表格跟我們要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 而如此,我不敢唐突的繳交我個人隱私資料給予公司 進去之後我知道公司還有一家分店,也是沒有開立任何發票給與客人 錄用前後公司也都沒有給我們簽立任何契約, 所以至今這是我第一次沒有繳交身分證影本給予公司投保勞健保
當我進去做第三天之後,老闆已確切告知我為正職 因我剛進去時為2月21日,月薪以25000(月薪)/30(天)X4(實做天數)=3333 其實我進去的時候已經做了7天因要扣除剛進去老闆口中的條例 扣除試用期三天(在三個月後發放)+扣除制服費用-櫃台失現223元=實際領2110 但是在二月應為去除以28天才對,所以因實際給予我2348元才對,少238元 等於一天下來十個小時我只領到527.5元 而做到5月多,發現前兩個月的月薪都是以26K為底薪只是其中全勤獎金多了1000元 底薪其中包括本薪19100+獎金900+保險津貼2000+全勤獎金2000+逾時津貼2000=26K 我因而詢問老闆為何是領這樣的數字,而他告知我因人數不足而無法清楚劃分內外場 再開始前老闆並無告知我過,且他們付給我的薪水26K為外場之薪水底薪 跟一開始談的根本不同 並且我正職的時薪還未比工讀生115元來的高 其中這樣以超過正常時數,而用一些不明確的說法來加上去算我的薪水,這樣是正常的嗎? 而我做滿二個多月後,老闆也給予我店長之職位,要我幫忙教育新進員工以及處理分店之大小事務 但是薪水卻沒有因為這樣而跟著水漲船高,幾乎每天都還因為工作而延遲我下班時間20~30分鐘
我想請問的事是,
1.我還能跟雇主去拿取我工作時數所換來的金額嗎?
2.因為我離職而造成店裡業績有所虧損,那理應全數被扣光嗎?
3.而我擔心老闆以勞基法來做為回答,我應該怎麼樣去回應比較恰當呢?
4.我還應該能領回多少的薪資才是正常呢?

我先生從一月份開始沒有工作(從事業務),私下貸款10萬元(貸下來才告知我)+信用卡欠了約20萬元左右+車貸約2年多要繳(一期約1萬2),一月份沒工作時跟我說他想自己接單拼看看所以要我給他三個月的時間拼,我也想說好,就讓他拼一下如果三個月時間到拼不出成績他就會另外找工作了,我們是在外頭租房子因為我婆婆從我未懷孕前對我說話就是用三字經,我懷孕時對我更是不客氣,那時我先生自己說要載我上下班(並非我要求的)三不五時就打電話盧小小還有一次打到公司來,還曾經打電話給我先生的前女友,他前女友還傳簡訊說我先生為什麼要斬斷他跟我婆婆的親情,反正就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鬧的那種,到我快生產時還對我說要生時不可以打電話給我先生,要生自己去生,出生後小孩是我娘家帶的到四個多月時我先生要求要給婆家帶,我也想說之前的事我也不想計較畢竟那是孫子,從我婆婆開始帶小孩至今(小孩目前10各月了)期間發生過坐螃蟹車坐到屁股紅紅兩片(兩三天才消失)我也想說不想計較只是自己非常離過自責,而前些日子我還常常下班會去聽到她跟我先生說我怎樣又怎樣的(因為他沒發現我回家了)反正就是挑撥離間,然而家裡的開銷從我懷孕到目前都是我,現在因為我先生要求得期限已經過了(原本是三各月我給了他四各月的時間)我要求他換工作把車賣掉償清一些費用至少也比輕鬆,可是他跟我說他目前的工作(一樣跑業務同樣的工作只是換給人請而已)一各月3萬元,他也不願把車賣掉常清債務,這樣的一各沒有責任心的人所以我想離婚但我想要小孩得監護權我這樣的勝算有多少?小孩很黏我跟我娘家的人小孩得副食品也都是我放假時親自熬煮的,他們帶小孩時加熱就好了,晚上照顧小孩也都是我,我也有小存款(因為之前貼太多了)薪水3萬多,有一台汽車,如果我先生不願離婚,打離婚官司取的監護權能有多少勝算呢?因為也非常不想讓我先生家人探視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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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有法定離婚事由,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子女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亦有較大之機會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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