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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Ru Ru 103-07-05 13:36
我於6/10在澎湖望安發生車禍,已報警做筆錄,當下雙方同意私下和解,對方機車比較嚴重、我則是傷勢較重,當下雙方口頭約定對方機車維修費用一起負擔,我因為多處擦傷、門牙齒槽骨骨折及掉一顆牙,說好缺牙由對方全額負擔,其餘傷勢我自行負責吸收醫藥費用,現在對方一直以雙方都有錯、經濟壓力大,不願意全額賠償植牙費用8萬,只願意支付一半費用,我已多次提醒當初的約定,也願意退一步自付2萬,由對方賠6萬、可以分期匯錢,但對方仍只願意負擔一半,甚至提出若無法接受就上法院處理。請問我該怎麼做?

RuRu您好,

當初您們和解有無簽和解書?若無,或和解書沒有記載拋棄刑事告訴權,得向對方提起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對方是機車受損,毀損罪不罰過失(沒有過失毀損罪),去法院對您較有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戴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isinz 103-07-05 07:24

某天的下午我載著朋友下山,在山路上遇到對方,我想超車,對方一直不給我超,所以我在轉彎處超車,對方按我喇叭後,我回以對方不雅動作,對方不開心,在我過完另一個彎後的直線路上惡意從我跟反光柱中間硬插入,我後座乘客尖叫我才發現他們硬要插進來,但是我跟反光柱的距離根本不可能容納一輛機車,所以他們自己倒車,車子受損後座乘客受傷,我未倒車,但我因為太緊張所以到了山下才報警,對方在山下對我和朋友咆嘯其中有提到他們是惡意要撞我們讓我們倒車,在做筆錄的時候我和朋友有跟警察提到但是因為沒有錄音所以未記錄上,而交通隊最後歸任歸屬是50%50%因為已經離開現場無法判別。

我拿到事故單後,對方嬸嬸打電話來要求出險,我也辦了,對方一開始說只要我賠後座乘客的醫藥費用,其他車子損傷那些不用,他們自己會負責費用,但現在對方硬說是他們要超車,可是我不讓他們超車,所以害他們倒車受傷, 要跟我要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賠償和修車費用,我這邊車子也有小損傷但是未修理,後座乘客腳也受傷但未就醫。

這部分是我要依對方要求全部賠償嗎? 我學姊有詢問過對方後座乘客,他也親口對對我學姐說她們是惡意的.

50%50%但是我這邊並沒有修車費和醫療費,我和我乘客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他們現在要申請調解,之前做的筆錄和警察拍的相片可以申請嗎? 是否需要準備這些東西?因為對方現在一直說是我的錯。

龍翔 103-07-04 23:25

小弟於五月份酒駕酒測值0.29被起訴

當天所有被抓的酒駕都因為有帶證件被緩起訴(即使酒測值高出我一個標準)

我因為沒帶證件被送簡易判決

本人是初犯也沒有前科

判決結果是處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六萬

我想請教一下上訴爭取緩刑的機率大嗎?

上訴費用是多少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上訴不用繳費用給法院,至於要爭取緩刑則可能另有附擔條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7-05 22:48

大大你好 就你的情形 上述原則上是有爭取緩刑的空間

             所以一定要記得趕快提起上訴 才不會錯過時間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小楊 103-07-04 16:53
請問:因父親中風,當初姊妹協議共同負擔爸爸的扶養費用,租屋費用看護費用,和一切支出,但有人藉故不支付,屢次溝通皆沒用,請問該如何尋求法律途經?讓他屢行支付的義務。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4 17: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對您姊姊提起訴訟請求撫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要分別以有付之子女為原告起訴追討之前已超付的扶養費,以你父親為原告起訴之後扶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紫妡 103-07-04 15:47

你好:我是網路上賣家~並非有營登企業經營者~近日有幾位客戶下單選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但未前往領取7天後遭包裹退回~依法我可以尋求甚麼方式要求買家支付我損失的費用呢?另委託律師辦理需要的費用是多少?以及我應該提供甚麼資料可進行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完成後可跟買家要求委任律師費用嗎?

 

另外若可以麻煩律師回覆可順便留言上留言聯絡信箱嗎?

因還有另外一件消費糾紛要請律師審視後~可以的話將提出相關訴訟

 1.如果因為沒有領取貨物造成你運費損失  這部分你可以請求對方應該賠償  但程序上是否符合經濟效益  自己需要衡量   2.一二審律師費用都是需要自行負擔  無法請求對造給付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嘟麻 103-07-04 13:30

前幾天在沒有紅綠燈的巷弄十字路口與小客車相撞(我是東西向, 對方為南北向)因為對方車速過快, 我車頭嚕出去(我有減速)閃避不及先撞到對方的前方左側車頭, 因為撞擊力太大我的車頭整個全毀, 車身偏左,我受了點輕傷 (有去醫院驗傷), 對方沒事
依肇事責任比, 依路權, 我需付較大的責任7成 , 對方3成, 雖有不甘, 但也認了, 誰叫我開的馬路比對方小條

我有報警處理並請我的保險公司協助後續理賠事宜, 對方的車子維修費為5萬, 我的是10萬


現在重點來了, 對方一直認定是我先撞他, 而且我的車子維修費大過於他的, 他也沒保第三險責任險所以不願意理賠我任何一毛錢,
對方的維修廠打來就嗆要我理賠, 說是對方委託他們處理的(他們應該是認識有關係的), 態度很差~
而且在我方保險承辦員過去確認對方車況維修費用前, 他們就自行更換了一些零件, 所以無法判定是我方造成的還是他們藉機換的

另外有一點不知道能不能向政府機關要求賠償, 就是我的前方路口原本是有面凸面鏡的可以照右側來車的和我們這一方向來車的, 但是那面鏡子在前陣子被人轉向照到只能照左側來車, 正常來說那邊應該設立兩面鏡子的,
也因為這樣我的車頭必須嚕出去一點才看的到我的右側來車 (因為左右都有死角和遮蔽物), 但對方若沒注意到前方路況或是車速過快就很容易閃避不及,對方態度若還是堅持不願意理賠, 這樣是否只有走法院途徑了呢?

還是可以請我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先賠給我對方該給我的3成維修費, 再由保險公司去跟對方追討維修費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5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賠償的部分,雙方都必須依據肇事比例賠償對方因車禍事故所受損害之損失。

2、您可以另外向對方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3、保險部分,必須看您所投保的險種為何?倘若事責任險,則無法,本文建議您可以詢問您的保險公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7-04 12:04

我們是一家工程行 接到某營造場得標台電新建工程案件而成為營造廠下包,承接這案件時我們就發現這工程會有很多問題  剛開始我們都請款正常,到工程申請竣工前請款開始有問題  營造場開始結算數量 對我們說工程混凝灌漿超出合約數量  要我們吸收 但我們跟他簽的合約是依實際數量計價 他卻要我們簽下切結書內容是要我們自行吸收超出的費用30餘萬元  當初簽下後說願意放當期工程款給我們  卻也沒有  詢問後又變成要我們等他們把所有工程的數量結算完  驗收無誤  才願意放款  只因為他說怕我們公司沒錢給它扣錢

一'簽訂合約內容是以實際數量計價    他與台電也合約數量應不關我們的事

二'合約寫明工程款保留款為10%卻扣我30%

三'每月帳單依實際施作數量經工地主任確認無誤後方可放款

到現在5月份請款66萬多  他說只願意付18萬多的款項  其餘要等 工程驗收完才可放款   合約寫明工程驗收無誤我方式請款保留款部分  工程行應不包含在驗收後放款項目內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的權益已遭受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專業律師諮詢【具有專業律師或專業會計師為最佳】。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4 14: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雙方契約是約定實做實付,那請款的部份就是依據實做的範圍,一般而言會約定於驗收後,再順便取回保留款,因此對方的主張並無理由。

2、對方與台電的契約與本案無涉,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依據所簽立之契約為憑。

3、本文建議您應該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並且聲請支付命令等方式請求對方清償

4、另外,  貴公司可委聘法律事務所為法律顧問,詳細規劃公司相關交易權益保障,並且節省處理法律事務之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應回歸契約面來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4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主包商請求依您與主幫包商之契約條件付款,至於主包商與台電之合約如何約定,與您無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Yennan 103-07-04 11:13

小妹我目前22歲,我媽媽未婚(領有殘障手冊多年,因曾傷害過我阿姨與外公無法接受他,因此均住在康復之家),我也不知道生父是誰,且母親從小到大均未盡到扶養責任養育過我,而是由阿姨(媽媽的妹妹)扶養我至19歲。

 

18歲時阿姨得了肝癌,19歲時阿姨便因肝癌而去世了,接下來我便自己過著半工半讀的過生活至今,18歲念大一時,因阿姨得肝癌後並未在繼續工作,於大一與大二時為了減少家中支出只好向我媽借了殘障手冊來申請學費減免,大三、大四的時候因不想與他有太多關聯,因此就沒再向他借殘障手冊來申請補助,在此之前均未與他有過多的互動,所有有關他的事務均是阿姨在處理,後來阿姨過世後有關我媽的事情都開始找向我,他不定時的會出亂子,每次出事後我就要去幫他善後,除了要過去幫他善後外可能還會有金錢上的問題,我自己日子都過不好了還要幫他善後,我也不和他生活他也未養育過我,我真的覺得很困擾。

 

而去年年底他從2樓摔落骨盆重傷,醫生說接下來幾個月可能都得臥床,後來得知被桃園縣社會局接管,負責他的社工曾希望我能提供一些資料讓我媽去申請低收入戶,來降低它產生的醫療費用,但我並沒有去收集這些資料並提供給社工,後來也沒有在打電話給我,而在昨天我收信箱時收到了一封桃園縣社會局發來的文,發文時間事6月初,內容是要我與他們聯絡協助照顧我媽的事宜,但已經隔了一個月我才看到這個文,不曉得他們是否會採取其他方法。

 

目前我與外公同住,外公除了我媽以外已經沒有其他子女,但我媽不可能來照顧外公,外公目前已稍年長,且有中風、重聽及情緒經常失控的問題,所以目前是我照顧外公。

想請問像是我媽這樣的情況,我已經要照顧外公了,我能否主張母親先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扶養義務,現由您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呢? 

 

 1.如果母親無故沒有負擔扶養你的義務   依現行民法規定 你確實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是免除你對母親扶養義務    2.縱使你要負擔扶養義務  也可以主張你要扶養的人還有其他人   請法院審酌以降低應扶養數額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yanting 103-07-04 10:53

1.我們是住一般的五層樓公寓,所以並沒有所謂的管委會

2.居住二樓,漏水的來源是三樓,水電工研判應該是三樓的熱水管線問題,因為漏水的地方是房間及廁所的天花板,並非牆璧

3.漏水的現象已經嚴重到會滴水,毀損床墊及天花板,導致無法在房間就寢

4.三樓鄰居要求要有國家級認證的技師來勘驗,如果責任歸屬在於他們,那麼修繕費用要一人一半才願意修復

5.三樓鄰居還說,修復之後,日後若再發生漏水問題向他們反應,他們不但不修繕,還要提告我們,並連帶要求我們要賠付這次的所有費用給他們

試問:

1.沒有管委會的公寓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條文來規範嗎?若不行,像我們的狀況,可參考何種法律條文?

2.倘若漏水的原因在於三樓的熱水管線(前提:我家沒有因為裝修而影響到他們的熱水管線),那麼修繕費用應該是一人一半嗎?我們的財物損失可以向他們索賠嗎?請技師勘驗的費用也可以是由他支付嗎?

3.針對上述第5點的狀況,他有沒有對我們造成恐嚇威脅的行為?我們可以怎麼自保?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04 11: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

1.只要公寓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即可適用該法。

2.漏水原因建議請專業人士鑑定,若漏水原因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不當使用所致,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且您可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

3.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但對方係揚言到法院提告,本為權利正當行使,並能解決爭端釐清真相,並不構成恐嚇罪。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Oliver 103-07-04 09:18

關於我們大樓之前有請調節委員會調節內容有些地方我想釐清一些敘述的部分,原由為因為聲請人懷疑我之前的租屋人疑似工機具的機油有流入蓄水池所以設置5個水塔,所以調解後我也同意清洗併恢復原有水槽及安裝警報器使用但是聲請人居然要求我檢驗水質中機油有無機油含量(報價相當高要價5000元)及修復蓄水池內部原有脫落磁磚,我認為這已經超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之內文,所以我想釐清

內容如下:

對造人主張其居住大樓產權範圍內地下室1樓(產權為對造人所有)被聲請人放置5各不銹鋼水塔作為蓄水池致生糾紛,雙方同意由委員獨任調解,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1.對造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並設置高水位警報器,已供聲請人民生用水,所需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另外我想請問因為大樓原有設計地下室蓄水池人孔維修孔位於地下室B1公共樓梯下方但是原有並無設置維修通道所以必須經由我產權內地下室區域通過,但是我知道根據公寓大廈條例我有義務提供維修時進出,但是之前有發生水位開關故障導致我地下室淹水,當時家具皆已受損,但是財損要我負責,所以我提出異議要大家將老舊蓄水池廢除採用頂樓水塔直接供水或提出其他辦法.想請問我要如何解決對雙方都較妥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5 17: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該管線損壞造成您家中財物損失的部分,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

2、本文建議可以發函管委會,要求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此事,倘若沒有管委會,則必須發函給全體住戶,經由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進行,並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費用

emma 103-07-04 02:25

你好

我公公有塊地是跟兄弟姐妹共同持有的!!最近她們要把那塊地都過戶給我公公 問題來了

一 、我媽說過戶有一筆費用要付 還有什麼增值稅??

二 、我公公的爸爸的小老婆在那塊地蓋了鐵皮屋租給別人 我要怎麼把它要回來 我可以跟他索取她在我們土地使用的費用嗎?

這種案子需要打官司嗎?需要的話要準備什?東西

沈恆 (沈律師) 103-07-04 02:45

您好!此種過戶可能要付的費用登記規費、土地增值稅、贈與稅;若蓋屋未經地主同意,地主可主張拆屋還地,也可請求支付使用土地費用。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土地過戶  要看地目為何  如果是農地農用  未必有增值稅的問題  但還是會有相關規費產生   2.如果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私自搭建   可以訴請法院拆除以及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4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公公可提起訴訟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ne 103-07-04 00:16

我是個單親媽媽!小孩已經4歲了!一直以來都是獨自扶養小孩!孩子的爸爸從沒付擔過!總以沒錢拒絕我!現在孩子唸書了!壓力也越來越大!請問我該如何要求他支持小孩的費用?需要先確認親子關係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7-04 02:54

您好!若小孩身分上沒有登記父親,就要先請對方認領或提強制認領訴訟,等登記對方為父親後,即可向法院聲請要求對方支付小孩扶養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如果小孩跟父親還沒有法律上關係  你要請求對方認領  如果對方不願意  可以訴請強制認領   如果已經認領不願意登記  可以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2.並同時請求對方應支付扶養費用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jane 103-07-05 02:37

謝謝律師的回覆!非常感謝!現在就等法院通知!另想請教由於對方是個暴力的人(我之前有申請過保護令!但保護期已過)這段期間很擔心對方會在我的工作及人身安全上有所威脅!我能有何自保方式嗎?另想請較我是單親媽媽是否能申請法扶呢?

Wen-Hao Lee 103-07-03 13:47

各位律師好,第一篇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分類不當所以沒有回應,所以又發了一篇並歸類在詐騙,說來我也白白繳了幾個月的月租費最後還是拿不回來也算是有實質上的損失,這次分類應該說的過去吧。希望各位律師們能提供寶貴的意見。

 

事情起因於去年約莫十月時被經銷商盜辦了門號,然後今年年初有經銷商來電表示會協助處理解約事宜。由於我一直到年底才退伍,多半時間在軍營裡也無法去處理這件事,又加上我剛退伍經銷商就來電告知要協助處理去年被盜辦的門號的解約事宜,所以不疑有他。

 

一開始,他說要將先前被盜辦的門號轉成預付卡的合約,所以要我去辦預付卡。過沒多久,他通知我說過幾天會有宅配寄一些申請文件,他跟我說那是解約必須簽立的文件,宅配來時也沒有讓我詳閱,只指示我哪些地方要簽名,簽完宅配就走了。直到幾天後收到手機跟SIM 卡才發現,當初簽立的文件根本就是門號申請書。

 

當下直接連絡他請他給個解釋,他說因為是透過別家電信幫忙處理,這些門號在先前被盜辦的門號解約完後也會跟著自動解約掉。當初他跟我允諾2014/06/15 這天會全部解約完成,可是到了這天他卻以我必須先代繳新台幣8600元的費用為由,要我準備好款項等宅配來收,並承諾代繳款項入帳後三日會以我本人到電信直營門市退還的方式償還。

 

我撥打了165 反詐騙專線以及被這位經銷商申辦的各家電信客服,得到的回應都直指這位經銷商的行為不是正常的作業流程,要我不要繳交款項。同時,我也向這幾家電信的客服申訴此事,客服表示會以與經銷商的銷售爭議去調查。直至昨天接到某家客服來電,客服說聯絡不到這位經銷商,要我試著走法律途徑。

 

事情經過大致上是這樣,因為客服無法聯絡上這位經銷商,所以我想在版上先尋求意見。以下幾點是這件事發生至今的疑點釐清

 

1. 去年十月被盜辦的門號,其經銷商(非本文所指經銷商)似乎因被檢舉而遭警方逮捕,經銷解約部後來有協助我解約掉被盜辦的門號。因此,今年年初這位自稱協助我解約經銷商打來我才不疑有他。

 

2. 我跟這位經銷商平時都是以LINE 通訊軟體進行聯絡,我也都有備份與他的聊天記錄。從被他拐騙而親簽申請書一直到最近他要我代繳款項,聊天記錄都有備份起來。

 

3. 透過這位經銷商辦理門號申請書我有向各家電信調閱復本出來,發現合約上載明的手機商品為高階機款,而我收到的並非該合約上載明的機款,而是低階機款。本來想說如果是收到合約書上的高階機款,就把它賣掉去繳解約金。

 

4. 這位經銷商有給我名字和手機號碼,但無從查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性。

 

5. 因為客服聯絡不上經銷商,又加上門號申請書確實是我親簽,所以電信公司以與經銷商之銷售爭議處理。也就是說我除了找出這位經銷商出面處裡外,只能自行解約並負擔解約金。

 

6. 既然我平時都是以LINE 通訊軟體和這位經銷商連繫,為什麼不再透過LINE 通訊軟體連繫他呢?其實在他要我代繳款項後,我就以「籌到款項會再通知」為由暫且迴避。這段時間我打了165 反詐騙專線以及各家電信客服,查證這個所謂代繳款項的正當性,而我得到的回應都直指這是詐騙行為。當下我是很想跟這位經銷商講明,但是我又怕這位經銷商為躲避責任就此躲藏起來,畢竟他留給我的姓名跟手機號碼我也無從查證其真實性,所以先到版上尋求意見後在決定下一步該怎麼走。

 

最後,真不知道這些經銷商到底是從哪弄到我手機號碼聯絡上我的。進入六月後,先後為了準備台電及高普考而暫時放下這件事,導致這件事的處理進度無法有進一步的突破,也因為這件事讓本身患有重鬱症的我近來更是定不下心、睡眠不安。希望能透過這次發文能得到律師們寶貴的意見,指引我下一步到底該怎麼走,感謝。

凱軒 103-07-03 13:39

在外租屋..

房屋外 鋼筋外露

有跟房東說過..

只回應說有房屋檢查報告之類的東西

但遲遲不拿來給我.還問我是不是想要弄他

故意找查讓她沒辦法租出其他房間

想請幫忙寫存證信函終止合約並拿回押金之類的費用

麻煩各位律師們了  謝謝您們

可以租賃物有瑕疵遲未修復以及其他等法律事由來終止契約,可電話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03 14:35

您好,依民法規定,房客在安全上受絕對保障,只要是鋼骨外露等房屋結構受損,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房東修繕,若房東遲遲不修繕,您可將存證信函當作證據主張居家安全,且依據《民法》第424條,終止租賃契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rnie 103-07-03 12:25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

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

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

(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Ernie 103-07-03 12:20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戴小姐 103-07-03 12:05

我於前年在台北榮總醫院骨科開刀,換至人工關節,主治醫師由副院長陳天雄醫師主刀。由於兩年前已經開過一次右腳,這次是開左腳,我曾詢問過醫師:會不會有副作用?兩腳會不會不同?會不會長短腳? 陳天雄醫師都回答我說,他說:『人工關節都是依照去年右腳的比例做,除非你自己本來就有長短腳,否則不會不一樣。』於是我信任他,就這樣於前年的七月十九日入住台北榮總醫院等待開刀。 開刀後第二天,被當天早班的護士暴力對待,緊抓我的衣領將我強拖下床,即當天起一直到我出院那天我才見到主治醫師陳天雄來巡病房,當下因為身體病痛於是沒有多想其他、也無力多想投訴或者告訴等相關事情,但當時我親妹妹和女兒都在身邊,另外還有兩個新來的似乎是實習護士或新護士都在旁親眼所見。 開刀出院後,回診了幾次,手術後不知為何突然左腳的膝蓋都會一直很痛,整隻腳都很痛,詢問陳醫師後他回答我:『你看X光片一切都正常,我的手術很成功,那是你自己身體的問題,你自己去找復健科或神經科。』 約一個月後時間,我嘗試下床走路,突然發現自己長短腳的很明顯、而且骨盆感覺一前一後很不一致也很不舒服、膝蓋也一直不明疼痛!我詢問台北榮總副院長陳天雄醫師為何如此,他沒有給我正面答案,並且只說了句:至少你現在能走路了啊!(開刀前因股骨頭壞死疼痛而無法下床走路),你以後不用回診了。他就這樣一句話打發我離開門診間。每次看診幾乎都是很不削的態度,不超過三句話就打發我離開門診間。 爾後我就到馬偕、一般骨科復健診所、以及中醫復健,但因為長年沒有工作收入,而且第一次右腳開刀換人工關節的價格是十萬,前年開左腳竟然說要十二萬!但結果卻比沒開刀前還糟糕。 今天初,我實在懷疑陳天雄醫師所說的話,因為開刀至今年已經超過半年了,開刀前沒有的膝蓋疼痛、以及長短腳的感覺並沒有減少,於是我在台北馬偕醫院再次拍了X光片,請馬偕骨科醫師講解,當下我才知道,兩邊的關節根本不一樣,我的右腳正常,但是前年開的左腳髖骨比較長、比較高,也因此造成我的長短腳,至於為何開刀後多了膝蓋疼痛,醫師則只說可能神經壓迫或其他肌肉緊繃引起等等,而不多加猜測。 我想請問。像我這樣的情形可以提告嗎? 我真的很想告台北榮總陳天雄醫師,我被護士施暴就算了因為當時也沒有錄下影片或錄音,除非我親妹和女兒可做見證人告他們虐待病人。 陳天雄醫師自稱他手術很成功,兩邊關節都是照著一個模子做的 ,但今年馬偕骨科醫師很清楚向我說明並指出:兩邊關節根本不一樣長短、形狀長度都不同。我一想起開刀隔天就被護士施暴、又被多收兩萬開刀費用,再加上陳天雄醫師每次都只讓實習醫生問診、他自己說不到三句話就打發我走、還謊稱他手術很成功兩邊關節都一樣?
台北榮總醫院副院長陳天雄醫師如此欺騙消費者、欺負我是個弱勢婦女不懂得怎麼看X光片,就三言兩語的打發我,實在可惡至極!開刀前我並未長短腳,開刀後卻成了跛腳(長短腳)、而且行走時骨盆也明顯感覺歪歪的,關於這樣的醫療糾紛我已經問過可以申訴,但我不知道應該求償多少錢?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一位正常行走的人開刀後卻一輩子得做個跛腳的人、而且醫生也不願幫你開立證明讓我可以申請殘障補助,這樣我最多可以求償多少錢? 我的信箱:wisdomlove@kimo.com 我的暱稱:戴小姐 期待你們的盡快回覆,謝謝。

凱蒂 103-07-03 11:53

我現在很難過很心痛

希望有人可以出庭幫我

我是一位聽障者,剛剛分手不久

我跟他在同居一年半,有13次被打,我現在只有驗傷單兩張,

目前已經去報備,我的機車是他不還,我多告他侵占

他前幾天跟現在又威脅我,他說他有人證(就是我跟他在一起的時候常去陪他下班的前一小時,有一次吵架在裡面)監控器應該有拍了,他又要告我私駕豪宅,還說我會告不贏了

另外他說要還我機車可以,他又要我還他產品費用(健康食品是他自已買,感情很好我們都有分享,我們現在分手後他要我吐出產品費用)

要怎麼辦呢?我很煩惱...

雖然是我先提告,贏輸還是沒有結果

希望有人好心可以幫幫我,我聽不到聲音無法說話

不知道怎麼在法院講話還是 .. 拜託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3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您倘若識字,且能書寫的話,訴訟程序的進行都不是太大的問題,又倘若您能夠懂手語的話,還可以跟法院聲請通譯(也就是懂手語的翻譯人員),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7-04 03:05

您好!可至各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是否可指派律師出庭協助。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Wen-Hao Lee 103-07-03 07:21

各位律師好,敝人初次在版上發文,如排版不佳還望各位見諒。

 

事情起因於去年約莫十月時被經銷商盜辦了門號,然後今年年初有經銷商來電表示會協助處理解約事宜。由於我一直到年底才退伍,多半時間在軍營裡也無法去處理這件事,又加上我剛退伍經銷商就來電告知要協助處理去年被盜辦的門號的解約事宜,所以不疑有他。

 

一開始,他說要將先前被盜辦的門號轉成預付卡的合約,所以要我去辦預付卡。過沒多久,他通知我說過幾天會有宅配寄一些申請文件,他跟我說那是解約必須簽立的文件,宅配來時也沒有讓我詳閱,只指示我哪些地方要簽名,簽完宅配就走了。直到幾天後收到手機跟SIM 卡才發現,當初簽立的文件根本就是門號申請書。

 

當下直接連絡他請他給個解釋,他說因為是透過別家電信幫忙處理,這些門號在先前被盜辦的門號解約完後也會跟著自動解約掉。當初他跟我允諾2014/06/15 這天會全部解約完成,可是到了這天他卻以我必須先代繳新台幣8600元的費用為由,要我準備好款項等宅配來收,並承諾代繳款項入帳後三日會以我本人到電信直營門市退還的方式償還。

 

我撥打了165 反詐騙專線以及被這位經銷商申辦的各家電信客服,得到的回應都直指這位經銷商的行為不是正常的作業流程,要我不要繳交款項。同時,我也向這幾家電信的客服申訴此事,客服表示會以與經銷商的銷售爭議去調查。直至昨天接到某家客服來電,客服說聯絡不到這位經銷商,要我試著走法律途徑。

 

事情經過大致上是這樣,因為客服無法聯絡上這位經銷商,所以我想在版上先尋求意見。以下幾點是這件事發生至今的疑點釐清

 

1. 去年十月被盜辦的門號,其經銷商(非本文所指經銷商)似乎因被檢舉而遭警方逮捕,經銷解約部後來有協助我解約掉被盜辦的門號。因此,今年年初這位自稱協助我解約經銷商打來我才不疑有他。

 

2. 我跟這位經銷商平時都是以LINE 通訊軟體進行聯絡,我也都有備份與他的聊天記錄。從被他拐騙而親簽申請書一直到最近他要我代繳款項,聊天記錄都有備份起來。

 

3. 透過這位經銷商辦理門號申請書我有向各家電信調閱復本出來,發現合約上載明的手機商品為高階機款,而我收到的並非該合約上載明的機款,而是低階機款。本來想說如果是收到合約書上的高階機款,就把它賣掉去繳解約金。

 

4. 這位經銷商有給我名字和手機號碼,但無從查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性。

 

5. 因為客服聯絡不上經銷商,又加上門號申請書確實是我親簽,所以電信公司以與經銷商之銷售爭議處理。也就是說我除了找出這位經銷商出面處裡外,只能自行解約並負擔解約金。

 

6. 既然我平時都是以LINE 通訊軟體和這位經銷商連繫,為什麼不再透過LINE 通訊軟體連繫他呢?其實在他要我代繳款項後,我就以「籌到款項會再通知」為由暫且迴避。這段時間我打了165 反詐騙專線以及各家電信客服,查證這個所謂代繳款項的正當性,而我得到的回應都直指這是詐騙行為。當下我是很想跟這位經銷商講明,但是我又怕這位經銷商為躲避責任就此躲藏起來,畢竟他留給我的姓名跟手機號碼我也無從查證其真實性,所以先到版上尋求意見後在決定下一步該怎麼走。

 

最後,真不知道這些經銷商到底是從哪弄到我手機號碼聯絡上我的。進入六月後,先後為了準備台電及高普考而暫時放下這件事,導致這件事的處理進度無法有進一步的突破,也因為這件事讓本身患有重鬱症的我近來更是定不下心、睡眠不安。希望能透過這次發文能得到律師們寶貴的意見,指引我下一步到底該怎麼走,感謝。

123 103-07-03 03:52

您好: 請教,我跟對方都是紅線停車,對方不在車上,我是後車要開出去,我車子右後方擦撞到對方車子左後方,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寫我的原因是"駕駛疏忽",對方則是"紅線停車"。
目前雙方車體損傷已經由我方辦理出險。


問題1:對方聲稱該車為公司車,要求我賠償他公司因為業務需求的交通代步費用,這樣合理嗎?(對方不是計程車貨車)
問題2:車禍當下腦袋一片空白,對方要求我拿出駕照給他用手機拍照,請問這個是否違法?我是否有權利要求他刪除照片?

問題3:如果對方不簽和解書而且也沒有後續處理動作,是否要等到民事2年追訴期滿,這件事情才算是結束?

問題4:如果保險到期之後,保險公司有責任把這事處理完畢嗎?還是到期之後就不關他們的事情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3 09: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代步費用,必須是合理的範圍,包含是否有代步必要、必須是合理數額。

2、可以要求刪除。

3、損害賠償時效是2年沒錯。

4、保險期間發生的事故,並符合出險條件,保險公司原則上都應該理賠

Bonnie 103-07-02 22:42

我父母親因為工作關係,所以住南部,沒有與爺爺奶奶同住.奶奶30幾年前已過世,爺爺在世時,父母親為了爺爺生活便利問題,在台北士林買了一間房子讓爺爺居住,未婚的姑姑叔叔也同住,我的父母親還負擔部分外籍看護費用,還有每個月會給爺爺零用金.這間房子是我媽媽的娘家出錢,加上媽媽賣掉自己的嫁妝,省吃儉用買下來讓爺爺可以住在市區,做什都比較方便,甚至每年的房地稅或相關稅金全部由我父母買單;而爺爺自己的房子給了她的女兒(我的姑姑).姑姑後來賣掉它,然後在新店買了一間房子,她說等爺爺過世後,她要搬回新店,房子就歸還我父母(屋主是我媽媽).爺爺在去年底過世,姑姑要我的父母親負擔全部的喪葬費用,因為她說我的父母是長子,長媳,而我的父母親也真的盡了最後的孝道,一切買單,但我的姑姑收走所有的白包,連我媽媽娘家的也一併收走!現在因為工作關係,我們需要住在北部,所以要求姑姑搬回新店,但是姑姑以新店太遠為由,不願搬離,甚至說這棟房子是爺爺的財產,只要是她的兒女都可以住,態度強硬,滿口謊言,不論我的父母怎麼跟她好說歹說,她都不願搬走,甚至不接電話.......!請問房子是我媽媽的,地契還有有關任何收據都在我媽這邊,我們到底可以用什麼辦法請姑姑叔叔搬離,而也不會讓我爸冠上不孝子之名,只能寄存證信函嗎?我爸有需要養我的姑姑叔叔嗎?我的父母年歲已大,看他們為了這間房子所受的苦,我們真的很難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2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姑姑搬離,若否,則可起訴要求姑姑依民法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真的不願意自行搬離,則只能向法院訴請強制搬離,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3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若為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酷企鵝 103-07-02 16:48

十幾年前我爸死了,我爺爺一直都是由我媽在撫養,他的子女完全不過問,現在我爺爺年事已高需要居住治安養院有人照護,我媽於經濟上問題無法支付費用,現由他子女(我的叔伯姑們)對我媽提告,要求我媽一同分攤安養院費用,我想問我們有必要支付這費用嗎?我媽跟我爺爺應該是沒任何法律上關係,理應不需支付才對?

由你爺爺的小孩共同扶養,既然已被告,應據法抗辯,另外你媽媽可對爺爺的每個小孩請求返還以前由你媽媽支出的扶養費還有法定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02 18:05

 您好,依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姻親關係僅能因離婚而消滅,雖然您父親已經死亡,但您母親與先生的家屬間仍然具有姻親關係,依民法規定,您母親對爺爺仍然有扶養義務。但因您爺爺的子女健在,他們在扶養順序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子媳為第六順位,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應先對其子女為請求。因此您母親的行為不會成立刑法上的遺棄罪。此外,您母親亦可提告,追討過去的撫養費用。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Bear 103-07-02 12:51

您好:

我之前有報名美語補習班,後來因為我必須要出國的關係,而與補習班申請退班

那我只去過一次,而且那節課並沒有把我納入名單中,補習班卻因為這樣說不能只能退我8成,我被扣了將近八千元的學費

而後來公司幫我報名其相關的電腦補習班,我也提出要求是否能將學費抵在這裡,他們卻表示因為我沒有提前說,所以沒辦法

請問我可以向他們追討這將近8千元的費用嗎?

如果可以,我該如何追討?

謝謝

吳小誠 103-07-02 02:39

請問一下,我租屋在外,但因車禍傷及脊椎,家人希望我回家比較好照顧

,而叫我與房東提前解約

契約上佑寫提前解約,兩個月押金歸屬房東,還需另付房間油漆,清潔費用等等,

請問一下,真的提前解約的話,我是否得照合約上做?押金拿不回來之外還要付油漆清潔費。

現在房東叫我7/5前搬離,但我還沒跟房東確定要提前解約,之前只詢問押金問題,房東也叫我再考慮看看

現在這麼臨時,我不知道要搬去哪,我必須在7/5前搬離嗎?

Stanley 103-07-01 23:38

您好,請問若確實我方過錯,讓對方車輛進廠維修,維修這幾天對方包車上下班費用是否我方要負責?對方在包車幾天後才告知每天一千五,要我方負責

 除非全部都是你的錯,否則會有過失比例問題,如對過失比例或賠償金額有意見,可以聲請調解,或留待對方提告再由法院認定,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小耳 103-07-01 19:30

事情是這樣的

我跟對方是朋友關係

相約一起出遊玩

對方在騎車時雷殘我在後方反應不及撞上

有叫警察過來

但沒有備案

警方叫我們私下和解

沒有簽和解

對方說會賠我全部修理費用可是對方父母不願意賠

對方未滿20歲所以這樣和解是無效的嗎?

對方說他父母如果不還

他可以分期還給我,但需要時間

我如果跟他簽分期還款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3 10: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為成年所簽訂的契約,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有效。

2、不過倘若雙方願意簽訂,對方也願意履行的話,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爭議。

103-06-30 21:46
昨天晚上忘了關水龍頭,結果早上樓下臨居就來敲門了,因為他們家天花板剛好有一個裂縫,所以他們家漏水了。請問責任費用怎麼分??
艾琪優 103-06-30 14:58

幾年前,搬家由於新家太小,家電家具由當時的同事說剛好她們搬新家需要家具,有談好家電借給他們使用,如果需要可以折舊賣給他,他當時口頭同意(基於信任關係沒有書寫立據),正要談要多少費用時,她離職,多次電話聯絡也不回應,這幾天透過關係終於找到他的住家,因為冷氣吊扇這些都屬於貴重物品,我能用什麼權益拿回東西,可以書寫存證信函要求物歸原主嗎?他這樣算侵占嗎?如果她不理會存證信函,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30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恐涉犯侵占罪。

2、本文建議您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求對方返還,否則將提告

103-06-30 01:32

您好,我是一個學生,在學校附近租了一間房子合約到了,租了兩年,也不想要續租了,所以要準備退房,在退房的時候房東卻說我把床弄壞了,需要支付床的費用,之前我就有跟他說過床有問題,可是他並沒有處理,還說是我的問題,直到退房才說要收取費用,要扣取我的押金兩千塊,還說之前我還在住所以不能跟我說,等我退房了才要求我賠錢,請問這是合理的嗎?該怎麼解決?我也沒有刻意破壞,都是正常使用,外觀都是正常的,是裡面的彈簧彈性疲乏,所以要躺上去才會知道,彈簧床睡久了不都是這樣,難道連這個也要房客自己賠嗎?因為還是學生,兩千塊對我來說很多,不想白白得被房東坑錢,懇請律師幫我解答,還是說可以去哪些單位尋求幫助,例如消基會之類的,麻煩律師了,謝謝

Gary 103-06-28 20:29

原因:

該社區為老舊五樓形式公寓,無管理委員會,無任何委員~很多修繕完全靠我們大家願意出錢出力的自己來處理,那近期大門(電鎖)因為使用久了~鑰匙有時也不好開關,那麼就要更換新的,那就換就一次換到位,用好一點點的,改用感應扣的,那麼會改用感應扣是因為以前電鎖破壞過,曾經有宵小甚至流浪漢跑進來過,那裡面有一戶為所謂的消防安檢公司,只因為我每一戶先只給一顆感應扣,有需要再花錢購買~(前提是這些安裝啦買感應扣費用來說該戶完全沒有出過任何一毛錢,而且還不是用普通的RFID是用防拷型的,成本本來就高),竟然就說一樓大門不應該設置門禁的等等有的沒的~然後要去市政府舉報之類,說要拆除等等~

想請問:

關於大樓門禁這一點,因為我們無住戶規約在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以想請問被舉報拆除成功機會多少!?或是有何解決之道!?在此先謝過法律顧問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8 23:21

 關於您的問題,裝設門禁裝置並未違反建築相關法規,故不構成報拆原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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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103-06-28 17:12

透過語言中心代辦購買美國兩個月遊學課程,學費加住宿,並全額付清。但到美國臨時想縮短成一個月,詢問代辦後,他們表示可以,也不會有更改手續費。但最後在美國和學校辦完退費手續,才經由學校告知代辦要收九千的住宿取消費,代辦事先並無告知還說沒有收費(有email記錄),請問如何能追回費用?是否可提告詐欺? 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8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其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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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 103-06-28 16:11

您好,

       想詢問,因為我爸騎摩托車經過沒有禁止左轉街口左轉時被對向來車(汽車)撞到,造成肋骨.鎖骨斷裂.腦瘀血.經至加護病房搶救住約2週轉普通病房住約一個月醫院通知要轉出院,因為此車禍造成我父親不良於行.大小便無法自己處理.醫生並說有輕微中風,後續需有人照料他,請問對方需負起日後請看護費用和精神賠償費用嗎?因為轄區警察局人員一直說我爸機車左轉比較理虧(此交通條例是正確的嗎?因當時也是綠燈,前面車子也都直接左轉,地上有畫直接左轉的圖示.此路段沒規定要先至待轉區),希望雙方私下和解,但對方如不想負起日後請看護之開銷及精神賠償,有何正常途徑尋求解決?ps.但把人撞成中風.行動不良於行.大小便無法自理都不用負責費用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仍有過失,即便您父親也有過失,只是對方可以主張過失相抵的問題,所以您父親仍可以向對方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凱凱 103-06-27 13:37

請問已經跟對方在法院和解和解答應一個月賠賞5千元直到滿5萬元

刑事部分會在3個月自動撤銷,

過了一個月多檢察官電話來給我說:因為案件拖太久無法銷案要我在去開一次庭改緩起訴要求我開庭賠賞對方幾萬塊錢讓他們撤銷告訴,

但我工作月薪少沒存款,去開一次庭還要花4千元座飛機費用跟車費

請問這是不是檢察官自己的問題?還是我一定要接受檢察官的條件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7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該是檢座之問題,

然為求印象好,仍建議您前去開庭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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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6-27 23:20

您好!刑事沒有三個月自動撤銷這種事;既然已經和解,若是告訴乃論罪,您應該於和解時就要求告訴人立即提出撤回告訴狀,只要檢察官收到撤回告訴狀,就只能不起訴處分;但若是公訴罪,您可考慮接受緩起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凱凱 103-06-28 20:0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用分期方法對方不願意馬上撤銷,不是公訴只是小車禍轉彎車為讓直行車!謝謝您

幼子 103-06-27 00:05

本社區是老社區,住戶對於管理條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導致有好幾屆的主委都沒去主管機關登記。請問這樣的狀況下,招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是否有效?有可能住戶利用這樣的缺失控告我們的決議無效所以不願意分攤社區的相關費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7 11: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您的社區有合法的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且記載收費標準的話,即可規範住戶,與管委會是否有報備無涉。

2、但是倘若沒有合法的管委會的話,之後要向住戶請求管理費並且提起訴訟的話,會沒有可以合法起訴的當事人。

3、本文建議您的社區可以聘僱法律顧問,建立相關制度,並且避免其他法律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6-27 23:15

 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並不是區權會會議決議生效要件,

沒有報備也不會讓管委會的合法性產生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會議決議仍為有效,若有住戶拒繳管理費,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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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A 103-06-26 20:31

之前於102年9月在賣場行竊,因颱風來菜價漲,所以臨時拿了些民生用品約900元於包包內被逮,那時對方跟我寫和解也不要求我買回,獲判不起訴處分。
而今年5月又不知怎的想法又臨時起歹念,於賣場內拿了價值約2500元的一些吃的用的民生品被發現,這次對方有主動要跟我和解及詢問我買回意願。後來也補寄了悔過書及補充說明書表達我犯後真的很後悔及痛苦與感謝對方的原諒。其間檢方寄來聲請簡易判決書(表示有查到去年不起訴案件,另引用參考法條320條第1項)今日法官的簡易判決下來,內容說我"每次"行切被查獲即以價購方式和解,"如未被查獲即為已不法所有",說我取巧犯案不應再姑息,所以判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1日1000元。

1.我想請問律師這部份法官怎能主觀認定我一直在行竊失風才被逮,還說我每次失風就買回。基本上這是第二次的心生歹念啊,很緊張行為有異才被抓,怎被講好像一直都如此...所以才判我比較重的刑責嗎?

2.我現在沒有工作、教育程度是高中,且家庭經濟勉持,因這筆4萬元的費用對我來講真的拿不出來,我若上訴能爭取到比較輕的嗎?有無機會緩起訴還是緩刑?

3.我這樣算是累犯所以加重刑責嗎?若上訴不成功會不會被判的更重呢?以後警察局會不會有記錄?

沈恆 (沈律師) 103-06-26 23:37

您好!這不算累犯,但已不可能緩起訴;可以上訴爭取緩刑,若只有您上訴而檢察官未上訴,則只會判更輕或維持原判。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iss Dong 103-06-26 14:31

您好,

我姊姊出租一間房屋房客,一年簽一次約,由於頭兩年都沒問題,第三年就沒有積極去簽續約,但房客仍照往例繼續住且付租金。但後來房客開始拖延及積欠租金。水電瓦斯也積欠未繳。幾個月下來我姊幾乎每週日都去房客工作的地方跟他要求付租金及要求他快搬走.

目前有簽的租約是102/9/14到期. 至現在103/6/26已經積欠差不多半年房租, 瓦斯費積欠4期(8個月), 水電各積欠1期.

我姊姊在103/4/11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他在103/4/15搬走. 迄今未搬.

我姊已要求瓦斯公司擇期去拆表. 水則是把總開關關小。

我們的租約上有載明附加條款”租約正常終止、或契約期滿未續約、或乙方違約而經甲方解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遷出並遷空屋內家具垃圾、交還房屋門鎖鑰匙、繳清水電瓦斯費。如不遷出或違反前述條件,同意甲方不經催告通知,逕斷水電瓦斯,開啟門鎖,自行進入房屋,接管房屋,留置於房屋內之動產,均視為廢棄物,任甲方處理。甲方得以押金作為支付水電瓦斯及清除屋內廢棄物及回復房屋原況之費用

這樣就算我們手上的租約日期是102/9/14到期的,也可以直接去開啟門鎖收回房屋嗎?因為對方還在住。一定要找里長跟警察一起去才能開門收回房屋嗎?

因為 租約到期後,還有繼續收租,所以目前是不定期租約,但因對方積欠租金達四個月,故應先發函限期催告繳交積欠租金,否則終止租約,如對方仍不繳,再提起訴訟請求遷讓房屋

Miss Dong 103-06-26 18:41

謝謝回答。

那麼我們租約中的附加條款”同意甲方不經催告通知...”如果是在手中有續約的情況下是否就可以合法直接收回房屋

如果是的話,我們想辦法看能不能以口頭同意對方繼續住到找到新住所為止,讓這房客租約補簽起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7 1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建議您要自力救濟取回房屋,應該請里長跟員警陪同,否則難免發生強制罪的爭議。

2、惟本案仍建議您訴請對方簽讓房屋,並且要求對方給付無權使用的費用

Miss Dong 103-07-23 13:23

請問存證信函有規定要連續寄3次, 隔3天要寄一封嗎? 里長這麼跟我們講.

說我們之前寄的存證信函隔太久了沒用了. 得重寄

(看我們平民百姓如此溫和, 這麼久了還沒真正強硬起來趕人 >.< 已經又一個月過去...)

凱凱 103-06-25 23:24

請問已經跟對方在法院和解和解答應一個月賠賞5千元直到滿5萬元

刑事部分會在3個月自動撤銷,

過了一個月多檢察官電話來給我說:因為案件拖太久無法銷案要我在去開一次庭改緩起訴要求我開庭賠賞對方幾萬塊錢讓他們撤銷告訴,

但我工作月薪少沒存款,去開一次庭還要花4千元座飛機費用跟車費

請問這是不是檢察官自己的問題?還是我一定要接受檢察官的條件呢?

Kiki 103-06-25 13:15

請問,小額訴訟的二審和解筆錄中記載「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

上訴人提和解,我方同意,我知道上訴人可以領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但我方是被告,也是被上訴人,從沒繳過費用

和解我方需要支付什麼費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6-25 16:52

您好!只要依和解筆錄的記載履行即可,不用負擔訴訟費用;其他和解筆錄未記載的費用(例如稅)則依法律規定處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亦即針對當事人本身所繳納之裁判費不得向對造當事人請求的意思,換言之,對方因和解後不能核退的三分之一裁判費亦不得向您請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JJ 103-06-25 02:10

近日收到一張存證信函,上面表示家父在民國85年向台x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幫我辦了附卡,因此向我追討約21萬多本金加利息費用,並且於6月底若未回覆將強制執行支付令,針對這樣的事件,我一定要去做支付嗎?

1.民國84年家父申請信用卡時,附卡申請簽名並非我本人所簽

2.民國84年,我只有15歲

3.附卡確實有消費

4.家父於民國98年過世,已申請拋棄財產繼承

如果我記得沒錯,台x銀行在2~3年前也曾對我提出存證信函,當時已用拋棄財產繼承向他們提出不接受此筆債務,之後也無再接到催繳通知,直到這個月才又收到存證信函

希望能盡快得到寶貴意見,感激不盡

你好:

債務人為你的父親,並已辦理拋棄繼承

是不用負償還責任的,

但詳細情形仍需視銀行存函內容,可將存函傳真至本所,並與本所做進一部諮詢。

 

 

本件建議先行釐清針對連帶債務部分,銀行是否曾經取得執行名義,否則依您所述情形,應有極大可能,該請求權不論依法是否有理由,均已超逾消滅時效期間。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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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6-25 23:00

您好!請先弄清楚對方請求的是什麼時候的消費?是否曾中斷時效?若已逾消滅時效,直接提時效抗辯即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ig 103-06-25 01:42

請問孩子的監護權兩人共同監護 但孩子都在對方家 我每個月固定拿孩子的費用給他們有空回去看小孩陪小孩 那這樣他們對我提告媽媽遺棄小孩  這樣會成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遺棄罪不太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