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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睏 104-09-14 07:17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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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三、子女扶養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一、要有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才行。不然會留個尾巴。但是有的人喜歡留個尾巴,所以某個證人就找自己人。如果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那麼以後可能這個離婚還會被推翻。

二、如果沒有登記的話協議書還是不算數的。

三、內容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扶養費的金額跟實務上判決差不多,這樣的金額我想你可能在台北縣市…

四、如果離婚之後,要對自己好一點,要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Ray 104-09-14 01:14

2015/09/08 晚上 19:40 至特力屋消費完後,正要走出店時被旁邊小姐手持小瓶妝品拿至面前,說要送免費提供試用,想說應該類似傳單推銷般拿完就走,不料正要接過手時被小姐順手拉至旁邊櫃位強制講解並說明需要填寫簡單問卷,迫於無奈只好填寫,他們則一邊推銷他們的產品(洗面乳之類),聽完後覺得不需要便拒絕,後來要離開時,對方又推銷二張價值共2000元的免費體驗卷1張經絡按摩卷1張臉部保養卷要給我,看在對方不斷的懇求之下同意拿取,但還是得付費200元清潔費也是準備拿走後說明,想說金額不大就同意去體驗看看,同時也預約2015/09/13 下午一點至美容會館體驗,當天,體驗療程進行一半,進來了一位小姐,幫我進行療程的美容師稱她是我們督導,隨之她也加入一起幫我進行體驗療程,在我閒聊了一段時間後,就開始介紹她們的服務項目內容,途中一直跟我說我的身體很糟糕,建議要加入他們的會員做他們的療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我也不想做,因為費用不便宜覺得太貴,總共費用144000元可分期36個月等於一個月4000元, 我一開始沒有答應,她後來又說那先提供身份證給他去跟銀行查詢,是否信用良好可分期在來決定,之後又聊到若我因費用太高,今天的話他可幫我調整療程內容,減少部分產品服務幫我降到2500元,在療程中我一直提到可否讓我考慮幾天在決定,但在她的一直勸說下,半推半就下就衝動的消費此方案,並建議我首期可先用信用卡刷2500元,可在加送洗面乳之類的一年份,並說這只是確認我的信用卡沒問題,下次療程即可取消此2500元交易。

回到家後我還是有點猶豫後悔…,在和家人討論後還是決定解除契約,在此當下想到她並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在當天2015/09/13 下午六點先打電話過去詢問,關於合約書的事及如果想解約的話需要支付費用嗎,由於對方督導稱在忙先叫我在考慮看看,並提到說若解約會影響她跟銀行的信用會害到她要我在想想後便掛斷, 之後六點半她再次打來試著讓我放棄解約的念頭,這次我就很明確和對方說要解約,之後她就說那可否請我現在立即過去討論解約事宜,大約快七點到達美容會館,對方拿出當時所簽下的仲信資融的分期單及顧客消費明細,仲信資融的分期單的部分比較沒問題,但發現當時要我填寫的顧客資料表上,其實是顧客消費明細表,下面被事後填寫了參加此療程所會用到的各部位精油組及臉部保養組的品項及金額,對方說由於產品已拆封並已使用一次要我支付產品金額,一開始加總下來的費用約6~7萬左右,後來督導說他可以用會員價盡量幫我及願意付出他最大的誠意幫我負擔一半金額,折扣下來約二萬,但我說我今天只是體驗療程還沒開始正式療程為什麼在沒告知下開封要我們負擔,也沒特別告知體驗療程已做完結束接下來將使用正式療程之產品,他們說他們有說,他們說他們在我簽契約完後,並拿出他們正式療程所會使用的產品要我簽名在瓶身,之後她又開始接續療程,由於療程裡是保持在趴姿,只口頭和我說現在要幫我進行加強,就自已開封那些產品,現在要解約就稱說加強當然就是使用這些正式療程的產品啊,我當下說那分期合約及顧客消費明細單可否提供副本給我作參考,我需要在考慮一下,他們宣稱因個資法問題不得提供這二份文件及拍照給我們,之後拿出分期解約單及產品購買解約協議書要我們填寫,因為我覺的不合理,那些產品在被他們未特別告知下使用,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當下只和對方說我需時間考慮便離開了,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煩請解惑,萬分感謝!

你好: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配合向貸款機構終止消費借貸契約。 若無法順利解約或終止契約。 建議你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Ray 104-09-14 12:25

感謝徐律師的說明,不過小弟對於第2項的解說不是非常了解它的意思,可以舉例嗎? 目前小弟遇到的狀況是店家願意解除契約,但是需支付目前已開封五瓶精油價值約7萬,雖然店家口頭允諾他可幫忙以會員價計算並吸收一半金額,但還是得支付二萬元,假設以原價計算若需賠償是否廠商最多也只能要求7萬的百分之十作賠償金呢? 目前店家非常堅持東西已拆封就得買下來,消費者服務中心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若店家仍然無法接受,在至消保會做線上申訴,請問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填寫呢,在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萬分感謝!

空空 104-09-13 20:54
各位律師們好,我來自台南,9/12凌晨在台北遇到保安大隊臨檢,聞ㄧ聞硬說我喝酒叫我下車,被搜查到一包奶茶包,當下警察說要檢驗,說驗出了二級MDMA跟愷他命成份,我當下才傻眼,把我抓回警局抽血驗尿筆錄,因前兩天參加朋友慶生,因為人太多不認識,我獨坐在角落,有一位不認識的來問我怎麼了不喝酒不唱歌,我就說因為失戀一陣子心情都不太好,他就拿出兩包奶茶包,說喝一喝暫時心情會好點,當時沒想太多好奇就喝了,但也沒發生什麼感覺要問給我的那個人時,找不到人了,來來去去的人很多也不知道誰認識,我是初犯,我也不必說謊,3點多被帶到警局抽血,排尿,做筆錄完從5點多等到9點才帶我到南港分局,才知道保安大隊而已又沒帶槍幹麻給他們搜,才知道好像被釣魚了,但我很配合,也都沒有慌張,12點才送我到士林地檢拘留到2點由檢察官開庭,我跟檢查官說物品由來,他好像不相信,我也沒必要說謊阿,說謊對我來講沒幫住阿,因為我是初犯沒經驗,檢查官、最後只說,等檢驗結果吧,如果有就送你進去嘍,就讓我離開了,也不用保釋。沒有問我要不要申請緩起訴跟戒癮治療,現在我很慌張,會不會直接判我勒戒還是被關,回家查詢才知道有緩起訴跟戒癮治療,我該怎麼申請,因為我出外工作做農業的,不會在家,現在覺得無臉見家人,現在等傳票是會直接被判嗎,拜託幫幫我,我以後絕對不會亂接受不明東西。 請問請律師幫寫送緩起訴跟戒癮治療狀,需要多少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有無使用該毒品,本件您會觸犯持有毒品罪,至於後續的處置,仍要視您有無毒品反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以聲請戒癮治療,但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不要太擔心,案件本身沒有你想像中那麼嚴重,如果繼續吸毒才比較嚴重。

二、釣魚這個說法你那聽來的呢?吸毒者最難戒的就是吸毒販毒的朋友了,如果要戒的話要下定決定,先遠離這些人先,搬家,換手機是基本款。

三、持有MDMA、愷他命的話,我幫你查了二個判決,持有三級毒品超過二十公克的話,有判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46號判決;持有三級毒品超過二十克的話又累犯的,有判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的,例如104年度審簡字第602號判決。這個地方要看你持有毒品的量,是超過二十克多少,還是少於二十克,這個地方法律上應該會有所不同…

四、施用的話是另外一件事…

五、如果怕法院的信寄回家的話可以寫信跟目前受理機關,看是地檢署或是法院陳報送達地址。

六、所以你看最嚴重的狀況也沒有那麼嚴重[除非你有賣,那會再嚴重些,尤其是二級或是一級,那非常的重的罪],我再說一次,比較嚴重的是你繼續吸。

七、律師有看過吸毒死亡者的解剖…相信我你不會喜歡的…

八、台南蚊子多,但登革熱沒有毒品可怕,戒掉毒品吧,我知道很辛苦。你要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到事務所的路上你會經過一間咖啡店,這間的咖啡沒有摻毒,可以喝一點沒關係…不然咖啡店旁的果汁店綜合水果很好喝…最好的飲料還是水,因為含糖飲料喝多了身材就會像是小小兵一樣[我是這樣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3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起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3 23:39
您好,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並在狀子中表達深刻之悔意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以降低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另外,若驗尿反應出二級之陽性反應,持有二級之部分將會被吸食二級所吸收,不會另外成立犯罪;相反的,若反應出二級陰性反應,則吸食二級之部分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二級之部分會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會判拘役20至40天左右(再未有加重持有之狀況)。

 

法律小學生 104-09-14 00:12

大大你好 你的情況 如上面律師說的 若有用對方式處理

             是還有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需立刻在時限內處理才行  才不會對你更不利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一、  就閣下所述涉犯毒品相關法律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建佑 104-09-13 18:43

在九月初的時候,因前方紅燈我騎機車跨越雙黃線要超車到前方時,前方號誌變綠燈,對向來車騎過來時看到我的車,緊急煞車滑到受傷,對方車子並沒有跟我有任何碰撞,在當下我們沒有報警,選擇私下和解,我帶對方去看醫生,並幫對方把車子修好,過幾天認為沒有問題之後雙方同意簽下和解書,在簽下和解書之後過幾天,對方有打電話來說他去醫院複診發現他有骨折,要我負擔他後續的醫療費用.令我覺得很困擾,因為在車禍當天所有的費用我都付清了,再和解書也有註明這些費用已一次付清.並且雙方同意放棄民刑事訴訟權利,那在簽完和解書後.對方打來的要求,我可以不理會嗎?對方一直說,若我不支付他後續的醫療費用就要對我提告.都寫下和解書雙方也同意了.他還可以對我提告嗎??因為實際上他並沒有跟我的車子有任何碰撞.我覺得我該盡的道義跟責任都已經完成了.不想再理會對方.可是又會擔心會不會有後續的法律問題.再麻煩給我建議.謝謝你們.

你好:

首先要看你們的和解契約如何約定。 對方可能會以意思表示錯誤請求撤銷和解的意思表示,若能撤銷和解就會無效。 對方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你可以提出和解書表示已經和解,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小林 104-09-13 10:52

律師您好:本人於今年九月開始租屋契約期間一年,押金收2個月,房租每個月6000包含水費,電費另計,共84000元,皆已全數繳給房東合約並有載明違約金1個月(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及租屋期間若擬搬至他處,當期租金不予退還,至今租期不到一個月,不過當時簽約的時候我們有要求房東更換新的冷氣機,並且她還換了冷暖型的,房東還自行提出更換床墊及床罩,後來我們也請他幫忙加裝一根水管及一組電燈開關座,現在因為私人的因素,想要解約,但是房東以當初我們要求更換太多東西,必須補貼他們為由,只願意退還一半的金額(42000),說是他們的底線,可是東西都在他們那邊,並且也不是完全由我們這邊提出來的(當初房東說:若月繳就換窗型冷氣,全繳則換成分離式的,後來我們選擇全繳,所以房東那邊是換分離式的,並且還選擇冷暖氣機,這個部份我們當初沒有說要那麼好的),房東說他們因為我們退租他也租不出去了,而只願意退還一半費用,這樣真的不太合理,我們是兩人學生合租的,當初一人一半費用,不過現在是我們提出解約,所以損失都必須由我們這邊吸收,房東退還的42000也只夠還給另外一位合租的同學,我們甚麼都沒有拿到,這樣是真的真的很不合理,不知道有沒以甚麼解套的方法,房東這樣的條件是合法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無故解約房東確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2、不過有關於冷氣、水管等改良費用房東不可以向我方求償。(除非是與租賃勿使用無涉的設備)

3、建議可以請學校的教官協助或是向消保官提出消費調處。

阿欽 104-09-13 02:37
請問舉證房屋漏水之時間和原因的費用該由買方或賣方負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訴訟前的鑑定費用,屬於自我權益保障的必要費用,無法向對方求償

2、訴訟中的鑑定費用則為訴訟費用,由被訴一方負擔。

婉禎 104-09-13 00:42

各位律師好:

我於104.09.09獨自一人於嘉義逛街時,路上被一位小姐請求協助填寫問卷,故被她帶進「愛妮雅」。

(已自版上看到多件同樣強迫推銷,仍有問題故發問)

一開始只是填寫問卷,之後組長便開始推銷菜瓜露產品,當下已感覺到若無消費便難踏出店外,抱著花錢消災的心態用300元購買,後來組長又開始說可以先讓我免費體驗做臉,知道效果才會願意購買後續課程。

一開始只是免費體驗,但過程中一直被組長及櫃長強迫推銷購買20000元的做臉課程,可以使用10個月,一個月可使用2-3次,後續完全免費,因店長在旁按計算機,感覺很划算便刷第一次卡。

之後櫃長拿了很多產品,請我自己開封,以確保為全新產品,便開始繼續做臉,期間兩人又開始說20000元只是基礎保養,我需要更深層的保養,便又開始推銷28000的課程,因我一直拒絕,最後又被強迫購買8000元的課程,故此次為第二次刷卡。

過程中我曾以我不清楚我還有沒有錢,組長便要求我當場使用店內的機器確認存款餘額,並保證不會看,但在我輸入完密碼後,櫃長就站在一旁看餘額

我也以我的餘額在刷完第一筆20000元款項後,因之後有出國計畫,故無法再購買28000元的課程,組長便開始要求我可以先付5000元的訂金,後續的20000元可讓我於三個月內分期付款

中間耗費一個多小時在我拒絕購買、組長及櫃長一直推銷。

 

已查詢資料,此應屬訪問買賣,我可於七天內提出解約,無須負擔任何金額

在我提出退費後,組長及櫃長便開始以她們要進修、開會為由,表示門市近日不會營業,但組長已通訊軟體Line保證,她會好好處理我的問題,並表示不需顧慮七天期限,希望與我約9/22面談處理 (我是9/9購買的)

問題1:組長以line表示不需顧慮七天期限,若之後有爭議,這是否能作為消保官參考用 ? 我是否仍該保障自己的權益,寄出存證信函 ?

問題2:我有與店家簽署合約,若裡面寫及此買賣不屬於訪問買賣、開封後不能退費等,請問這是有效的合約嗎 ? 另店家並無給我合約的副聯,此舉合法嗎 ?

問題3:若達成退費協議後,能全額退費嗎 ? 若仍須負擔產品開封使用的部分費用,於法上我能合理要求退費幾成 ?

 

勞煩律師們解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09: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知解約的方式只要能舉證都可以,倘若您擔心的話,建議還是先核發存證信函

2、可以主張契約內容違反消保法無效,不過還是會發生爭議。副本的部分,沒有法律規定業者必須提供,建議可以由消保官協助。

3、訪問買賣的部分,可以無條件解約退款。

佩佩 104-09-11 21:31

不好意思~請問如果一個未滿20歲的女生被公司要求簽合約~再收5萬6千元的押金~要離職了公司卻不退還該怎麼辦~

還有該負責人並未說明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等到要離職了才說是入股費用~~但他的營登卻是獨資~這又是怎一回事呢~

當初合約是寫說~甲方是公司~乙方是那女生~

乙方繳交5萬6千元的費用來任本店的店長一職~時間未到離職要沒收5萬6千元~

甲方會提供30萬元來交給乙方經營公司~但從未給過錢來買貨經營~~給的只是薪水~

還有乙方上班時數超過10幾個小時~該負責人又說乙方是股東所以多出來的時間不算數~公司所有的出入帳全由甲方負責~乙方只負責告知甲方~由甲方來支付公司的款項~

還有一條說~甲方提供30萬~但未來的6個月~若公司有虧損18萬左右的話~乙方得付全責~

甲方還時常不開門營業~當然會虧損丫~所以乙方才想要離職拿回5萬6千元~

沒拿到所謂的30萬還得付全責~還不能行使他口中所謂的股東權力~

甲方要求乙方準時上班打卡~遲到扣錢~當乙方父母找甲方談時~甲方說~他是股東丫~不用打卡丫~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跟甲方要出勸卡時~甲方也不肯拿出來~還要乙方去告他~稱自己完全合法合理~

重點是當初並沒有說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只說是一線負責人~

請問~何謂一線負責人呢~

請問這樣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在這先跟各位說聲感恩~謝謝你們的回答~謝謝~

 

 

你好: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雇主不得要求員工給付保證金,依同法第67條可處6到30萬元罰鍰,建議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開罰。 另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押金。 建議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若對方異議,可在訴訟程序主張押金契約無效。
John 104-09-11 21:30

律師群您好,小弟懇請大家幫忙解答:

爭議內容:
6樓使用頂樓空間後變更原排水設計,及未善盡使用管理雨水排水管責任造成排水不良,大雨時雨水自二樓前陽台冒出後淹進室內,導致我方一樓房間天花板漏水多日,部分傢俱家電及財物損失。要求6樓賠償

建物現況:
30 年6樓電梯公寓,6樓使用頂樓加蓋約佔3/4屋頂面積,且有鎖門,2~6F前陽台皆外推或增加雨遮多年,屋頂平台前方只有一處原始地板排水孔,連接2~6 樓前陽台地板排水後接至建物前方雨水下水道。屋頂平台未加蓋部分放置許多盆栽,加蓋的屋頂雨水引導至唯一地排,且此唯一地排的落水頭拆除多年。同建物鄰居 6F皆已多接屋頂專用排水明管多年。

事發簡述:
一日大雨後2F淹水導致1F漏水數日。本戶向6F告知災情,並要求仿效鄰居裝設屋 頂雨水專用排管,建議不再使用屋頂原始排水孔。6F以自身為專業人員擁有水電牌照為由不聽取建議,僅以長度不足的通管器通管,並推責市府未善盡清理水溝之 責、房屋設計不良排水孔接下水道位置過低、房屋傾斜地層下陷、本戶1F天花板自有裂縫缺失才導致會漏水
五日後大雨依舊2F再次淹水1F再次漏水 數日。本戶再次與2F及6F住戶告知加裝獨立排水管的急迫性與重要性,並在詢問鄰房加裝資訊及水電行提供報價僅四千多元並不昂貴下提供6F參考,請求立即 加裝排水管,但6F仍以相同理由回答,多次協調與清理水溝後無顯著效果後,6F同意加裝排水管工程,但以此管線為共同管線為由,費用應由各層住戶分擔。
本 戶向6F提出損失項目和金額並以相片佐證,6F態度不佳不願了解,表示此為公共管線事不關己。並在調解會上不承認首次漏水後不願加裝專用排水管的態度,並 以自身為專業人員和另外水電友人判斷此為公共管線老舊但不會堵塞為由,表示6F無任何過失責任,且聲稱屋頂加蓋後方已有設立另外排水孔,屋頂仍每逢下雨皆 淹水自己也是受災戶。

因此我方想安排法院認可漏水鑑定單位來鑑定證明6F有過失,但在此前小弟想向各律師請問,若小弟未來走向法律程序,此案件是否有勝算?以及是否有先前案例可供參考?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


你好:

請先確認造成漏水的原因為何。 若是頂樓原因,因頂樓是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管理委員會修繕維護義務,若怠於修繕維護造成你的損害,可以向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 若占用頂樓之人更改排水設施造成漏水,你還可以以占用之住戶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若管委會跟占用住戶都是造成漏水的原因,可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連帶賠償。 在鑑定漏水原因前沒有辦法判斷勝敗機率。
SAM 104-09-11 19:37

各位律師大大好:

今日收到一封法院寄來的強制執行命令,債務人是我,債權人是我前妻,第三人是我前工作的公司(早已離職),標的物應該是小孩的撫養費,但因此封法院的命令並未詳細說明原因,故我有打去法院問並想約閱卷,但書記官說此案執行中不行閱卷,不過書記官有提大概是小孩子錢的問題,我想了一想,問題可能是出在當初我跟前妻有針對小孩撫養費的問題調解過,當時她說小孩會去念某一間幼稚園,然後費用多少,那時調解人員說那幼稚園費用每個月我就給5500,我也同意了,但後續我幼稚園的帳單跟當初說好的不一樣,所以我就只有給前妻帳單上一半的金額,這樣也會算我未給足撫養費嗎?如果是,那我應該怎麼辦?再來,書記官不給我閱卷,是合理的嗎?還請各位律師大大解惑,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20:10

您好,小孩的扶養費用並不是只有幼稚園的學費,故無法做這樣的爭執,更何況都有執行名義了。

SAM 104-09-11 20:24

 拍謝拍謝,我可能沒有打完整,小孩生活費用1萬我都有按時給^^

小宇 104-09-11 18:56

去年10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到現在還沒有結果……

而我跟我老婆有3個小孩,但我懷疑第2跟3的小孩不是我的

因為小孩跟我長的不太像,那我下次開庭提出要親子鑑定的話

審判長會同意嗎?那我需要付鑑定費用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20:01

您好,需要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1 2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另行提出卻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另關於目前裁判離婚訴訟,您亦應彙整證據資料,撰擬書狀說明請求裁判離婚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以利取得對您有利之判決結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4 09:36

您好:

您所提的是離婚之訴,當然妻子外遇出軌並生下孩子該當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可以作為離婚事由之ㄧ,但此需要您親自舉證,例如自己帶小孩到醫院做鑑定,至於請求法官囑託鑑定的話,法官不見得會準,另外鑑定費用當然都須由提出鑑定要求的您負擔。如您目的就是離婚的話,建議您針對其他較易舉證或說明的離婚事由陳述,法官便得就其他事項審酌是否確實構成離婚事由。如您想另外確認子女是否為您的婚生子女,則您需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當然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先認定出該兩名子女非您親生,自得用該判決所認定事實,作為您離婚之訴所需之證據

小宇 104-09-21 01:04

目前我手上證據不太足夠,法官也這樣認為我證據不足

所以離婚訴訟一直還沒結案

我覺得我第2,3小孩長的跟我不太像,所以我才想說下次開庭

直接跟法官提出親子鑑定事項,法官會同意嗎?

而第2,3小孩在我老婆那邊,只有大兒子在我這

所以我要私自帶第2,3小孩去驗親子鑑定會有所困難

我老婆是軍人在花蓮服役,而我是在台南工作

那我到底該怎麼做……

AJ 104-09-11 13:05

律師 您好,

上月底於國道發生推撞事故, 事故初步分析報告記載最後一台肇事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 其餘前面三台皆無肇事因素. 惟肇事車主一直不處理賠償事宜, 車輛修復估價單送出後, 皆以尚在評估一再拖延, 至今已10餘天, 完全沒有任何進展. 因為急於用車, 請問

1. 是否可以提供給對方的估價單先行修車? (有在通訊軟體LINE上提供估價單, 並註明期限內不答覆則視同對估價單沒意見, 期限過後仍未回應)

2. 這段期間, 因為無車所衍生出的交通費用, 收付單據後, 是否可以一併求償?

感謝 撥冗回答.

 

 

 

律師 104-09-11 19:20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宏明 104-09-11 09:52

你好: 

      雙方皆駕駛汽車.在快速道路上面發生擦撞,A車(我)從後方撞到B車(對方).對方是租賃車.有請警察來開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第一次車禍所以我該做甚麼完全不知道.只有拍一下現場的照片.對方第一時間有保險公司(新安東京)出面.在寫登記聯單的時候有請問一下對方的保險業務.這個部分維修時後是不是可以去看一下損壞狀況.業務也說可以.事情發生在星期六.星期一上班後.有打去新安東京保險問一下車子是不是有去維修廠.對方回覆為:有開去維修廠會通知你去勘查損壞狀況...

因為對方一直沒有通知我.一周後我打去B車廠牌的維修廠(北區就?家)給了維修廠人員B車的車號想要去看一下損壞狀況.維修廠那邊告知已經維修完畢.車子已經開走了.

        請問目前我不清楚損壞狀況.到時候維修費用該如何分別我該負責的部分?處理的過程需要花費約多久時間?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的申請需要當天來紀錄的分局才可以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須請對方提出車廠的維修清單及付費收據,檢視維修項目與本件車禍碰撞點是否有關,另零件部份可依車輛年限計算折舊(工資不可)。 初判表原則上要向承辦分局或轄區交通分隊申請,網路申請亦可http://tm.npa.gov.tw/tmapp/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連小姐 104-09-11 08:28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

因為之前房屋漏水,因為前屋主不出面處理,故我寄出存證信函民法要求減少價金及支付修繕費用,現再前屋主肯出面了,卻只肯支付部分修繕費用,因為也不想為了這件事一直費神,目前我是想要接受前屋主的支付修繕費用,但試想要有書面雙方簽收註明若房屋還是有滲漏水事宜(因為仲介所找的抓漏師父說,應該可以先以窗戶包框方式去改善這有滲漏水的情況),前屋主還是要出面處理。

但是有朋友提醒我,如果我們私下和解,但是如果之後還是有爭議,會不會前屋主說,此次的修繕費就是我同意減少價金?!我以後要自負責任?!我們自己私下雙方一式兩份的合約也不具法律效律?!

另外,如果我在七月發現有漏水事情,九月我同意和解這次修繕方式,即使和解書註明如果日後還是有滲漏水,是否過了半年(民法不是規定半年內不主張即滅失)對方就可以說不關他的事了?!因為民法我看是自己看的,畢竟不是主修法律~我自己的解讀也不知道會不會有誤,因為我有主張權益了,應該不受半年限制吧?

不好意思,在煩請解答,感謝。

你好:

你現在發現瑕疵要主張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就必須受到民法第365條6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除斥期間無法經由當事人更動,除斥期間屆滿你的形成權就會消滅,跟請求權不同。 你們如果要私下和解,建議委由律師撰寫和解書,避免產生你文義所述之爭議。形成型和解契約成立就要受和解契約拘束,無法再依先前之法律關係主張。確認形則單純在確認先前的法律關係。 房屋漏水你如果不找專業人員鑑定,很難用肉眼就可以觀察瑕疵的範圍,訂定和解契約對你將來的紛爭幫助不大。
阿翰 104-09-10 18:57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民事追究),但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這一部份會對我更不利嗎?

 

 PS.而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我是針對這家公司罵,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這家公司的誰誰誰,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要怎麼主張才能避免公然侮辱成立?

針對您提的問題及目前描述的事實,分析如下:

一、誹謗公然侮辱的被害「人」,不限於「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即公司、團體),所以,一般如果要張貼言論,通常我們不建議做評價性的「意見」,而僅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加上適當之評論,這樣才算「善意」發表評論。

二、何謂適當?基本上就是報紙、新聞的「用語」,負面用語通常會技巧性的「引述」。若主張「作賊心虛」只是形容其心態,無關評價,或許勉強可以過關;但「可惡不要臉」純粹負面意見,且足以使一般人感覺有貶抑其人格之意思,恐怕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三、再來,需先確定所謂「與它們和解」的意思,是否指本案(在網路上公開誹謗這件事)?

(一)若是,和解書中對方是否已放棄了民刑事追究?如果是,那建議應立即依和解條件撤下PO文,否則仍有可能遭對方追究責任

(二)若不是,而是指當初的合約糾紛已達成和解,你也放棄了民刑事追究,那就和解書內容就與本案無關(但需注意:若當初和解書有不得對外散布或和解內容應保密等條款,則要注意有違約求償的風險。建議和解書要看全文。)。

四、最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基本上是小事,罰金即可了事,但公司可能會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商譽受損之證據。至於刑法第310條誹謗,如果你指謫傳述均屬事實,則原則上得主張善意發表言論免責。

網路上回覆問題的缺點之一,就是針對事實敘述不明確的部分,沒辦法即時向當事人確認。所以,如果可能,還是請您找機會電詢或面議,才不會因訊息不夠完整而無法得到正確的諮詢意見。

 

Knight 104-09-10 18:43

律師您好!
因為去年我弟在夜店與四個人起爭執後出夜店被五部車20幾個人拿東西毆打頭部,我弟未看清楚且被包圍只感到一陣電流且頭部被硬物攻擊流血,而承認的人只有兩位且說用木棍與電擊棒攻擊而檢察官有查到其中的車主有起訴他們但均依不承認!

 

所以檢察官有不起訴(有再議成功且要換另一位檢察官),而他們有供出指使且有毆打的嫌犯(但面孔跟指使者不太一樣,另一個不確定),而已經交付一審簡易庭要終結而我們有調監視器畫面而那神似被告只有在原地沒過去毆打只有其他人去追我弟,他們疑似叫那一個頂罪,那因為去年年初的事件,所已請教各位律師幾件事情

 

1.因為雖然是同一件案件,但因為毆打的人與開車的人,檢方用另外起訴那毆打的人而開車的人雖然不起訴,但我們用再議的方式用檢方未完全查明真相且他們有犯意聯絡...等再議成功,而法官依之前檢方提供的證據來作判決,那我們可以讓這兩個案子合併嗎?(我們要可能要上訴二審)不然兩案又不同時間開庭,且浪費時間金錢


2.如果不能那因偵查不公開且新的檢察官不知又要拖多久,而法官那邊要做出判決且二審要合併民事的話(因為嫌犯找朋友代罪),那再議案的賠償會以前面的賠償金額由共同犯罪者一起承擔嗎?那我民事要提高我賠償金額嗎?(可是因為那時再議案還沒調查清楚所以提太高會不會被法官砍更多)那我該跟法官講或寫狀紙有另一案還在偵查嗎?


3.那因為民事賠償的部分,我因我弟傷勢嚴重所以辭職照顧,而我爬文有看到看護費用 (依醫院回文給予) 那我要怎麼聲請呢?(而已經經過一年多了有換兩家醫院照顧一個多月)
以上幾點 煩請各位律師指教 感謝

小祐子 104-09-10 13:08

律師您好:

請問我們公司有一帷幕玻璃裂掉(非人為),現在請管委會找人來更換

費用部分應歸屬我們還是管委會

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提供參考??

麻煩您了~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6:16

以下條文請參考,所維修之玻璃究屬共用或是區分所有權人自己使用之部分,需要再做認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花茶 104-09-09 22:21
您好: 本人為車主,車子被前男友開走,費用都是由我支出,目前已告對方侵佔,但今天得知對方透過非法管道將我的車子賣掉換現金,對方目前沒工作,之前工作也都是領現金,也沒有要賠償的意思,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對方賠償嗎?還有如果擔心自身的安全,可以做什麼動作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9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侵占犯罪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你好:

檢察官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先取得執行名義,再到國稅局調閱對方的財產所得清單,等對方有財產或所得時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若對你不利可以報警處理,開庭時可以向書記官連絡,說明你的情形,由地檢署、法院作處理。

您好:

可於審理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又你們若曾有同居關係,可申請保護令保護您自身安全。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TOM 104-09-09 21:59

外包程式設計師已結案,
但在最後因突然要多收合約外之費用,
有種被被恐嚇的感覺,
我方不同意, 
他就登入網站後台,修改破壞
(應該就是他,因為談完1~2天內就出問題了?)
而且通訊問他, 他只說不關他的事~
要我自己想辦法,或要再另行收費數萬元再簽約執行!
我方有備份被破壞前及後 之相關電子資料備份,及大部份之對話~

請問要如何處理?
這樣他有犯罪 那些罪?
另外,他這樣有算是"恐嚇 "?~
請問這樣的案件追訴時間多久?(我方須在多久內去報案,不然就無效不成案?)

先感謝您的說明~ 

律師 104-09-09 22:16

可能有方法幫到你

歡迎寫信到我信箱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至於恐嚇,依您所述之情形,可能尚需有更多的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工程師可能觸犯刑法第358、359條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建議你蒐集證據提出告訴,偵查中可與被告和解,若被告不願意,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你所述情形看不出來有恐嚇之犯罪行為。
Williams 104-09-09 18:19

近日因購買營養補充品,與一家廠商有點糾紛
我因為將食品欲轉賣其他人,怕食品有問題私自去第三方公正單位做檢測(共花了7、8萬),發現其中某個含量低於他們文宣上的數量,經反應他們只願退貨款,對於檢測的費用不予認賠。

請問我們能用甚麼法條索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檢測費用屬於實質損失,並非法律上的損失,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難以向對方求償

2、此部分算是當初契約漏未規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

cherry 104-09-09 13:39

您好,請問房東租約上有訂定幾項條文:

1.甲方或其授權代表以不打擾乙方上班時間之原則並提前告知,可於上班時間內視察本租賃物--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2.本租賃物以現況交屋,甲方不負責任修繕費用--請問若是因為天災所照成的損害應如何歸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兩個契約條款均屬於履約條件問題,並無違法

2、已經約定甲方不負任何修繕費用,又無例外規定,則該條款仍然有效拘束雙方,除非雙方經濟地位顯不相當,且又是定型化條款,則可以嘗試主張無效。

萬家香 104-09-09 11:06

公務人員值班規定

主旨:法務部所屬法警值班規定--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法院及地檢署不論假日或天災日均需24小時服勤。目前地方法院及地檢署的因應作法是:週一至週五08:00時起至17:00時止,為上班時間(如同一般公務員上班時間);其餘時間則以〞值班〞計。值班時間平常日由下班17:00起算至隔天08:00共十五小時,例假日由08:00至隔天08:00共24小時。法務部人事處謂值班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待命處理可能發生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其工作內容可能與本職業務有關,亦可能為機關交辦之非本職業務。其性質、工作內容及費用支給標準與加班均有不同。又謂值班、係輪值維護機關之安全或備勤,以應緊急之業務需要,非延時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只給予每小時60元值班費。然各地檢署於下班17:00時起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工作量與白天正常上班時無異。包括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值庭等,其應處理的事務乃係經常性事件而非偶發性事件。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是不分晝夜的,而每天案件的發生也絕非偶而發生而係時時刻刻都有的;因此,新收人犯每天24小時源源不絕從警察局被移送至地檢署偵訊,各大地檢法警從早上上班到案件處忙結束都在隔日凌晨2點以後。無一天例外。接著8點又要繼續上班。法務部惡意將實際〞加班行為〞視為〞值班行為〞作法優點在於1.工時可無限廷長。不受加班4小時的限制。2.不必日後給予補休3.不必給加班費僅支付值班費。法務部只要把法警下班後的行為惡意視為〞值班〞就可規避工時與過勞的問題。

舉例此行為如同要求便利商店店員說:妳上班時間08:00~17:00給予正常薪資。17:00以後到第二天早上08:00算值班。每小時60元。如果有客人一樣要服務。接著繼續上班。


正確做法應是如同法務部所屬監所管理員。夜間或假日實際執勤時間為上班。給予上班薪資或補休。其餘待命時間才以值班論。

依人事行政總處95年4月19日局給字第0950007995號函釋規定

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依前揭函規定,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
然各地檢署法警在上班時間以外,被要求延長工作,並且被指定勤務,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等,依規定均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
各地檢署法警在正常上班時間結束後即延續工作,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其工作內容無異於正常上班,亦非於待命狀況.依規定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依規定需24小時收受人犯.並指派法警於下班時間擔任戒護人犯,值庭,解送人犯等工作,為處理特定職務,非值班所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對於法警值班之規定明顯不合理亦不合法,豈有每日要求二十四小時服務民眾,收受戒護人犯之機關,其夜間執勤之人員以值班論,且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每日要求值班法警高達近十名,明顯非”待命處理突發,臨時狀況".

台高檢,各地檢故意將法警加班行為視為值班,並漠視此一問題,多次反應並未改善。請問要如何救濟。可以提申訴或覆審嗎。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1:55

綜觀所述,應屬公務人員之申訴事件,而非復審。

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遭駁回後不服,再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鑑於受理申訴之機關,為申訴人之服務機關,是否提出申訴,宜慎重考慮。

紅毛 104-09-08 16:03

想請問一下 之前我借朋友騎機車

那朋友把我的機車撞壞了 他已經有簽切結書+手印

維修費用4萬元整 目前只還2000塊

欠了快一年了 那麼再請問要是我去法律告他 這筆錢拿的回來嗎?

要的回來的話大約多久時間可以拿到這筆賠償費用?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6:14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該朋友,限期返還,如逾期未返還,則關於金錢給付之求償,向法院聲請對該朋友發支付命令,應該比較快速。

徐小姐 104-09-08 15:26

想請問一下 

初判表出來確定是對方的錯

我方修車費用拿去估價要3萬2

對方堅持去他那邊修  (他說他是做修車的)

因為她家跟我家距離也是一大段

而且對方態度極差!!!!!!!!

但是我機車才買1年且都是原廠  

我很怕他給我亂修  車台歪掉我要換新的

很怕他只是給我敲敲打打

因為敲敲打打 跟換新的價錢   差了兩倍

我可以讓他把機車自行拿去估價 再要他把我車 載回我自己家這邊的車行修車嗎?

還是一定要去他那邊修?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6:05

建議估價時,雙方均在場,如有第三人在場更好。有問題,該不該修、該不該換的,當場說清楚。如果方便,拿一張紙寫清楚,影印,雙方簽名,做為日後爭執的憑據。

無法達成協議的話,還是可以自己先付費修理,損害的自當要回復原狀(但不是回復全新的,回復原狀與換新的料件仍有不同),料件以原廠的並非不合理,可以主張用原廠的,但請求給付賠償時,應扣除折舊之金額,因為即使機車在一年之內,但仍非全新。

 

小惠 104-09-08 14:31

去年8月與前夫離婚,協議書上兒子監護權歸我,扶養權男方須每月支付10000元當作兒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用,今年3月前夫有匯一半的兒子美語補習費給我,現在拒付,說補習費包含在每個月給的一萬元,我該如何跟前夫討這一半的補習費?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5:12

民法並沒有教育費之明文。所以:

離婚協議書上僅概括表示:男方須每月支付10000元當作兒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用...。則教育費,解釋上,容易被歸在生活費或是扶養費之一部分。此時,比較難主張。但似乎可以從今年3月前夫有匯一半的兒子美語補習費給您,解釋前夫亦同意教育費應額外計算之。

反之,離婚協議書上若是具體明確表示:男方須每月支付兒子的生活費10000元及教育費3000元...(僅為舉例)。主張生活費或是扶養費之外的教育費,比較明確。

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屬於親子非訟事件,應向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為聲請

小蒼 104-09-08 13:38

各位律師好....

本人於9/6(日)開著跟朋友借來的車於中山北路與南京東路交叉口(中山分局外)路況不熟沒注意不能左轉違規左轉(有打方向燈且當時我幾乎是停在中間被後車按喇叭驚慌下踩下油門,估計車速低於30公里) 與對向計程車司機發生對撞車禍

我方汽車車頭全毀 對方也差不多

雙方輕微受傷,對方當下有坐救護車去馬偕,我則因嘴巴稍微流血右腳膝蓋微微挫傷而沒有去醫院

雙方汽車均無碰撞險,僅有強制

因在中山分局外  故警方不到兩分鐘就在現場拍照  已有筆錄

目前狀況是這樣......

被害人要求回原廠整修 估價出來大約落在45萬上下(據說是一年內新車)

車主要求我盡速維修 且希望我不要給別的車廠維修(擔心後續問題)

我目前是新進公務人員 我無法負擔如此龐大的維修費用

想詢問如何降低賠償金額??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08 14:07

1.一般來說,肇事責任比例以及車輛維修零件折舊方面可以降低賠償金額

2.如果有其他請求賠償之項目,則視個案而定

小蒼 104-09-08 14:12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一般來說,肇事責任比例以及車輛維修零件折舊方面可以降低賠償金額

2.如果有 ... (恕刪)

感謝阿彬律師的回覆

想請問一下

肇事責任比例部分是不是要等事故發生後30日取得交通初判表後再去申請車禍鑑定??

這樣要至少一個月的時間 這段期間她的營業損失部分該如何計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 104-09-08 13:18

在去年的11月16號晚上10點半左右,我騎摩托車要載女友回家,那天路況很差有下大雨加上沒路燈,我騎車便靠車道內,誰知道突然發現有個人影走在車道上,我緊急閃避,還是勾到了對方,對方是個老奶奶,事情伊發生我就請後方機車騎士幫忙打個電話報警跟救護車,因為我手機當時沒帶,後來員警到來,奶奶也告訴她說她住旁邊而已,不用去醫院,是我跟女友堅持要去醫院檢查一下才安心,後來我父母當天也到場醫院關心,直到五月多的時候,對方突然提告了??(剛好在半年內 還是最後幾天)態度整個大轉變,一開始奶奶的女兒打電話到我家,要求5萬元,是我爸爸接的,我爸當時認為我已成年,應該由我自己決定,便跟對方女兒說,那我們就照正常流程先到調解會談談看,直到了調解當天,對方奶奶本人沒去,來的是奶奶的兒子、女兒、女婿,三個人一進去就直接說覺得我誠意不足???因為一開始沒有接受他們好心的五萬塊?所以要求賠償12萬???結果當然是談不攏,那個阿姨還跟我說就是要教訓我,要讓我留汙點甚麼之類的,後來到了監察官那邊,奶奶還想把筆錄寫錯的內容怪罪到我身上(說她的筆錄是我亂改的...扯),出來之後她女兒留了電話給我們,外加一句話,10萬,不然不要再打來了(真的就是這麼簡短),之後又陸續跑了兩次法院,今天是第二次,10月6號還要再去第三次,奶奶說她有左腰部鈍傷跟腦震盪,可是開個12萬,說怕對將來認知症的危險很大,在檢察官那邊做的筆錄,奶奶也親口承認知道有人行道,而且當時那段路並無路燈,只是她說人行道不好走,所以就可以走在車道???今天法官給我的感覺就是希望我上網自己查資料,她覺得我開的三萬塊太低,但我想問的就是,照這情況看來,對方精神賠償隨便喊個價我就得認了嗎?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嗎?奶奶承認知道有人行道卻故意不走?之後講的都是我全錯,還換算給我聽,說這個最高可判2個月,一天一千,所以是六萬,再加上他的醫療費用精神賠償,12萬不為過,真的就是這樣算了嗎?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0 09:35

 您好

  既然已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會比較妥適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有的人是賭一口氣,有的人是以和為貴的想法。

二、賭一口氣的會認為對方的傷只有一點點,與其把錢給國家也不要給她,所以就堅持讓法官判,刑事也讓法官判,民事也讓法官判。這樣刑事易科罰對是一筆錢,民事判決要賠也是一筆錢。賭一口氣的人會覺得就去鑑定過失比例怎麼樣,完全照法律走該賠多少就賠多少,多一毛也不賠。民事部分可以答辯:無過失、退萬步言每個項目去答辯、與有過失的答辯[照過失比例砍錢],抵銷答辯[如果你有車損的話];刑事部分你只要承認有過失,不論過失比例如何就是有罪了,只是判得多判得少而已。

三、刑事民事加在一起去談調解和解,就是以和為貴的想法。

四、也可以爭一口氣,也可以以和為貴,這個要看你怎麼想。

五、可以查一些判決來以考,你就會大概知道刑事大概判多少,民事大概判多少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行人是在行人道上但是他紅燈,撞到頭嗅覺喪失,駕駛被判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九萬元[台北地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子行人紅燈是有錯的,但是駕駛還是判有罪了。

所以如果和解個十萬元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你把律師費算進去更是如此。

除非你是要爭一口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J 104-09-08 13:11

在去年的11月16號晚上10點半左右,我騎摩托車要載女友回家,那天路況很差有下大雨加上沒路燈,我騎車便靠車道內,誰知道突然發現有個人影走在車道上,我緊急閃避,還是勾到了對方,對方是個老奶奶,事情伊發生我就請後方機車騎士幫忙打個電話報警跟救護車,因為我手機當時沒帶,後來員警到來,奶奶也告訴她說她住旁邊而已,不用去醫院,是我跟女友堅持要去醫院檢查一下才安心,後來我父母當天也到場醫院關心,直到五月多的時候,對方突然提告了??(剛好在半年內 還是最後幾天)態度整個大轉變,一開始奶奶的女兒打電話到我家,要求5萬元,是我爸爸接的,我爸當時認為我已成年,應該由我自己決定,便跟對方女兒說,那我們就照正常流程先到調解會談談看,直到了調解當天,對方奶奶本人沒去,來的是奶奶的兒子、女兒、女婿,三個人一進去就直接說覺得我誠意不足???因為一開始沒有接受他們好心的五萬塊?所以要求賠償12萬???結果當然是談不攏,那個阿姨還跟我說就是要教訓我,要讓我留汙點甚麼之類的,後來到了監察官那邊,奶奶還想把筆錄寫錯的內容怪罪到我身上(說她的筆錄是我亂改的...扯),出來之後她女兒留了電話給我們,外加一句話,10萬,不然不要再打來了(真的就是這麼簡短),之後又陸續跑了兩次法院,今天是第二次,10月6號還要再去第三次,奶奶說她有左腰部鈍傷跟腦震盪,可是開個12萬,說怕對將來認知症的危險很大,在檢察官那邊做的筆錄,奶奶也親口承認知道有人行道,而且當時那段路並無路燈,只是她說人行道不好走,所以就可以走在車道???今天法官給我的感覺就是希望我上網自己查資料,她覺得我開的三萬塊太低,但我想問的就是,照這情況看來,對方精神賠償隨便喊個價我就得認了嗎?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嗎?奶奶承認知道有人行道卻故意不走?之後講的都是我全錯,還換算給我聽,說這個最高可判2個月,一天一千,所以是六萬,再加上他的醫療費用精神賠償,12萬不為過,真的就是這樣算了嗎?

一、撞到行人是麻煩些。

二、要看附近有無東西擋到視線,例如行道樹之類的。

三、舉證上略有困難但你的女友是證人,若你去民間測謊的話就兩個證據了。

四、十萬元如果多分幾期的話可以考慮調解

五、可就近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蹦蹦 104-09-08 11:13

你好,我是網路小賣家,在拍賣平台上,一共僅放了20樣商品,販售保護貼,賣場上已有註明收到商品需要先檢查再將保護貼的後膜撕開貼上,但有買家收到保護貼也已經將後膜撕開貼上了才告知有問題,當天已經提供資料請他幫忙寄回,但買家沒有回覆什麼時候會寄回,到了第七天才表示他這兩天會將商品寄回退費。

 

當天請買家寄回有告訴他會退款保護貼費用以及寄回的運費,但目前已經過七天,我與買家溝通,由於超過七天只能退款保護貼的費用,無法支付運費,買家堅持要尋求消保法管道,請問如果尋求消保法有勝算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5:35

由於超過七天只能退款保護貼的費用,無法支付運費...

所謂"超過七天只能退款保護貼的費用,無法支付運費..."是否有事先告知下單之買家?

BDD 104-09-08 10:50

因為在網路上購買了一張某醫美診所的體驗券,

3天前去了現場體驗,體驗完被帶去類似諮詢室的地方,連續被洗腦了3~4個小時,

50堂的課程快6萬,我說沒錢她就強迫一直推我分期付款,付24期,

於是受不了我就簽了同意書,還付了訂金3000,

但現在第4天,我還沒有去接受任何課程,我很後悔因為我沒有多餘的錢花在那上面,

我向她們提出解約,她們說銀行已經撥款了,然後約了明天去診所一趟要我親自說明原因,

我很怕她們又要洗腦我並且威脅要付其他名目的費用,

想請問這是我自己過去她們診所,是不是就不算訪問買賣?

這樣我還可以7天內無條件解約嗎?

如果可以的話被要求付什麼費用是合理的嗎?現在第4天有需要付5%手續費了嗎?訂金是否拿不回來了?
希望可以幫幫我,拜託了,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1:08

一、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定義請參照下述說明: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 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二、依您的敘述,網購之部分屬於郵購買賣,但您到現場體驗後之簽約,尚與訪問買賣之定義不符。但因為是當日體驗後就簽約,該項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可能有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就簽約之問題。

三、除上述問題外,為妥適處理您的問題,應該是需要檢視您已經簽署之同意書及契約,再做處理方式之擬定。

您好:

依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您可隨時終止契約,對方僅可要求扣除已服務之費用、拆封商品費用手續費,而詳細金額則要看到相關契約才可核算。

BDD 104-09-08 15:12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您可隨時終止契約,對方僅可要求扣除已服務 ... (恕刪)

非常感謝周律師的回答,

但想請問現在才第四天我尚未開始接受她們的服務也沒拿產品,

當初她們口頭也完全不講違約和解手續費的部分,

我當時有問她們都是轉移話題不回答,

那這樣我還有需要付手續費嗎?訂金是可以要求歸還的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寅? 104-09-08 05:15

律師您好:

我9/4在世界健身中心簽了入會合約,入會時要付入會費2088+首末月費1288*2=4664,但是簽約當時只先付了100元當作訂金,剩下4564是要在10/4付款。

這幾天想了想還是想解約,但是已經過了3天審閱期,

合約上面還有一條寫著: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如未使用本公司設備者或本合約所載之開始日尚未屆至者,會員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但是我前天有去參加一次團體課程,已經使用設備了....而且我剩下的4564還是要繳給他嗎?還有違約金怎麼辦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8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已經使用了,所以就使用的部分依比例負擔費用

2、繳納之後,應該由對方簽立費用結清切結書等,才能保障我方的權益。

阿緯 104-09-07 23:38

我最近遭受老闆無欲警解僱,所以我向他求償遣散費等一些費用,反倒被老闆說我是詐騙集團又說我像騙子,當我到公司向他要錢時,甚至使用不要臉等字眼來形容我,我想請問像是他這樣的言語是否造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等罪名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0:25

您好!

如果老闆在大庭廣眾下對您謾罵,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您還可請求名譽受損的精神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8 08:51

您好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以公然為要件,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
之狀態。 

歡迎來電討討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

對方可能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您可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附帶民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janice 104-09-07 17:54

您好:我外甥六月繼承祖父1/4房子遺產(我外甥父親已於96年歿,他們也對於尚在讀書的外甥不聞問,目前當兵),但其叔卻近日提告我外甥〝不當得利〞原由為要我外甥付祖父的醫療費及曾祖母的奉養費,這樣真有構成〝不當得利〞罪嗎?需要付給他們費用嗎?

kenney 104-09-07 17:00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1.我與前妻於101年離婚,我取得兩個小孩監護權,

協議書載明每月除第四個禮拜,不用來帶小孩外,其他都是前妻負責來帶去她家

時間:禮拜六早上10點到禮拜日下午5點

但前妻除了以上時間,因長女今年小二,兒子小一,前妻在周一至周五上課時間常去小孩學校,更申請該校保健室志工,請問這樣合理ㄇ

2.另外協議書也載明前妻若有工作,需負擔兩小孩教育費用共10,000元

若無工作則負擔5,000元,(目前前妻在做美安直銷),從102年至今已事隔兩年對方或許就以直銷為業,有無其他工作不得而知,故對方已無另找其他工作打算,請問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可以另行約定探視權扶養費。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告改定探視權扶養費(因為雙方約的不甚明確),或是就扶養費的部份請求履行協議。

 

kai 104-09-07 13:53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kai 104-09-07 13:49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0:40

您好!

1.  借名登記除非立有契約,否則本就很難成立,但既然只是讓父親借住,還是要趕快收回來。

2.  公保給付不是遺產,您可以自己留著。

3.  喪葬費可以先從遺產扣除。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舒妤 104-09-07 13:40

原委說明:厄長請見諒

重機新車貸款55萬

我有需要貸款而在網路上找上民間代辦公司,原本拿土地要申請貸款60萬,但代辦公司說土地不值錢,無法貸款那麼多,只值10幾萬,而後代辦公司說他們公司有個方案是買重機換現金,先向A銀行貸款買重機,然後在由代辦公司向B銀行申請代償,償還重機在A銀行貸款,在申請代償時就可以還完,原在A銀行的車貸,且會協助申請多貸,而B銀行代償後,車子就沒車貸問題,而後在經由代辦公司宣稱有合作的買賣機車通路商,把車子交給通路商做買賣,所以我當下不假有他就簽了合約委託辦理過戶機車過戶無爭議、中古汽車買賣、委託友人讓渡機車委託書),在簽名後,對方只給我影印的合約書,但都無對方的資料,合約書上只有我的簽名及手印,其於部分全未填寫,交車當天,就把重機交給代辦公司說的通路商賣車。

但之後機車買賣通路商就找一堆理由,說車子那裡有問題等等?都沒匯款給我,我想去通路商那裡了解,也順便看看車,但通路商卻說一大堆理由阻止去看,我認為有詐,所以想要回車,他們不想歸還,就說我違約,要我付40萬違約金,說都有合約,我故意同意付違約金,但是要當面點交,在這其間對方推、拖,而後卻演變找他們的員工出來說,我在上面那幾個合約書上是有簽”當票”的合約(當時對方未對我表明有當票),主張我沒影印到,現在說車子被員工買走,所以對我說不能提告,如果提告,他們就會拿出我親自簽名的合約書反告。

找代辦公司處理,對方卻說是我的問題,問他們合作的買賣通路商在哪裡,他們卻說不知道,我認為遇上集團似的詐騙

問題:

1,我在消保官的建議下,到警局先報機車侵占,而後到刑警時就在加詐欺的告訴,現在我只有對方的電話、line、機車車號。(警方有讓我指認,確實是交易的人)

2、如果警方找對方說明,對方拿出我的親筆簽名合約,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3、我手上有的資料是,l

ine記錄,和他們的通話錄音(包含代辦公司、買賣通路商、自稱買主的員工)整整一個月的通話錄音錄音當中,對方有說到“合約書上的資料都是他們後填的),請問這些資料對我有幫助嗎?

4、買車時需付頭期,但代辦公司說,頭期款費用買賣通路商會付,等到車賣了會從中在扣除,但中間出了狀況,我自己先付了2萬2頭期款,而後交車時,剩餘的5萬4,是由買賣通路商支付。

我家境雖普通,但有能力負擔貸款,也按時繳交貸款,沒惡意把車變成權力車,現在束手無策的我很急,希望律師們能提供我專業的意見。謝謝

kai 104-09-07 13:28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3: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我方出資購買、實際所有人(您的兒子)持續使用管理該動產才有辦法主張借名登記

2、是否有記載受益人?若有,則非遺產,反之,則屬於遺產(倘若被保險人是您,則與遺產無涉)

3、可以。

 

kai 104-09-07 14:25

律師你好  先謝謝你

對方主張 我購買贈與我兒子的房屋 是我死去父親的借名登記   但我並沒有居住在該房屋     目前我擁有 1. 當初我購屋合約書   2. 我贈與我兒子國稅局的證明文件   3. 房屋稅繳納證明     請問這樣對方的訴求還會成立嗎    謝謝您 

kai 104-09-07 14:30

 另外    公保是我的/我即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        並非我父親的   公保費是由我繳交    故因父親去世我可以請領  公保的喪葬補助費    與我父親無關   這樣須納入遺產分配嗎      謝謝

fan 104-09-07 11:55

您好

想詢問下關於新成屋代書費有疑慮的部分,分為2項

1.為保存登記費用--5000

2.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含登記費)--2000多

該2項費用於買賣合約上並無表示為買方應附款項,如該2項費用為建築成本含在代書中由買方支付是否合理.

另外建商有提出該2項費用為買方貸款時,所需做之動作(保存登記及複丈)

如建商堅持該2項費用由買方支付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

 

 

 

Yun 104-09-07 01:54

我方機車停於紅線處,被對方(非車主)開車撞到了,事後找車主要求修繕費用賠償,車主表示當時駕駛不是他,又當時的駕駛已落跑,所以賠償部分僅願賠一半;想問賠償部分找車主賠償是對的嗎?還有賠償金額是只能請求部分還是全額呢?

你好:

原則上要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但若車主願意幫侵權行為人賠償並無任何問題。 賠償金額要看雙方肇事責任比例而定,可以將初判表、現場圖申請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