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工程有缺失會構成民法第492條規定之物之瑕疵,可以依民法第492條規定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定相當期限催告修補瑕疵。 若對方不修補,可依民法第493條規定自費修補,再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或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才可以解除)。 若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還可以依民法第4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人遲誤工期,可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特定期限完成為契約之要素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還沒完成的部分也可以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但要特別注意,上開權利依民法第514條規定,要在1年內行使,否則會因為時效或期間經過而無法行使。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修補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無契約,您目前應先透過電話錄音、line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或簡訊等方式,確認完工期限、施工範圍及總價等契約內容,確定契約內容後,再將瑕疵拍照蒐證,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撰擬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目前的狀況是這樣:
我在去年103年大概7.8月左右因為健保繳費單金額加倍,而發現我媽媽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拿著我的相關證件,將她的健保掛在我的眷屬,那當時發現後因我從9月開始有在上班賺錢,健保費由薪水扣除,於是沒有做什麼動作,想說既然負擔的起就幫她付。
當初有看到繳費單明細中有顯示我媽媽有一些健保費未繳清,大概4000多元,後來因為健保費由公司負責所以從未在收過健保繳費單,直到今年7月,我直接收到一張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來的通知,我的名下健保費積欠將近12000,在收到這通知書前我未收過任何催繳單,打去健保局詢問,發現是我媽媽在把健保掛在我的眷屬前,有將近兩年中斷健保費繳費,於是在她掛入後健保往前推算,將所已積欠的健保費都直接掛在我的名下。
現在她不承認這筆費用,我也因為懷孕無法工作沒有收入可以負擔這筆欠費,本身還另外有學貸在償還中。
她也在我未滿20歲以前,到多家銀行以我的名義開戶,而且從未告知我,直到有次颱風讓她的住處淹水,我去幫她清理的時候才發現的,而且也不知道她那些戶頭都用來做什麼。
那12000的健保費算是小筆的欠費,可是以她過去總總的行為,難保未來會再次用我的名義去惹出什麼更大筆的債務,來連累我及夫家和小孩。
1.想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財產分割來保障我自己及夫家?
2.如果可以的話,該如何申請?
3.還有沒有方法可以防止她用我的名義去申辦任何東西?由法律保障一定要由我本人到場才可以受理
例如:手機申辦、汽車過戶....等等需要證件或者須出示委託書的任何辦理
因為我的基本資料她比誰都還要清楚,她那邊也自己去刻了我名字的印章,委託書她也可以請別人寫,因為任何單位的承辦人員不會無故去懷疑她出示的任何證明,健保也是因為這樣才讓她辦理成功。


因為想詳細描述事件情況,以便各位律師了解,故文長,請見諒
我於上月初清晨時約清晨四點半滂沱大雨,騎乘125cc機車後坐搭載一乘客
於十字路口綠燈起行,時速約30km行駛約1-2分鐘後,突然看見一行人站立於馬路中央雙黃線上,因當時雨勢實在太大,發現該行人時距離已約1.5個車身,當時緊急煞車龍頭打歪閃避,但仍閃避不及撞上該行人,行人彈飛約10-20公尺小腿一處撕裂傷約10cm,後座乘客及駕駛彈飛滑行約20公尺左右,機車倒地滑行,我四肢清微擦傷及瘀青,後座乘客臉部著地四肢及臉部多處擦傷,嘴唇撕裂傷口腔縫合三處,牙齒斷裂5顆。
碰撞後即由路邊行人及遭撞行人之友人協助報警及通報救護車前來,但在警察到場前,現場已被遭撞行人的朋友破壞,車子移至旁邊人行道。
三方皆搭乘救護車前往送醫,於診療間進行傷口處理時,聽到醫護人員有說該行人為酒醉狀態,意識不清胡言亂語,乘客則因驚嚇過度疼痛劇烈無法對答,所以只有我和警方製作筆錄,告知警方對方酒醉,但警方說對方為行人非駕駛,故不予酒測。
在我與乘客離院前,尋找對方欲留下聯絡資料,但發現對方及其友人已不見蹤影,當天晚間依照警察給予單據上電話撥打給對方,態度溫和,詢問病情及當時狀況,對方表示他正穿越馬路及遭撞擊,小腿撕裂傷縫合但無骨折,隔天也連絡車險相關人員,告知對方醫療賠償部分將全額負擔,一星期後再次撥打電話與關心傷口復原情形,對方表示已拆現但正在進行中醫療程,對話過程中對方完全沒有提及關心我及乘客的傷勢,且都是我主動打電話關心,也沒有談及相關賠償及責任釐清的問題,但有告知對方待警方初步判定結果出來會再連絡進行下一階段和解。
這兩天判定結果已出來
我方:違反道路安全條例致使人員受傷(未注意車前狀況)
已電話告知對方結果,並說明接下來將進一步申請調解委員會談賠償問題,對方都表示可配合,但所有相關事情聯絡處理都是我在處理,對方僅表示時間確定後再通知他就好,以上事件敘述到此。
以下問題請教各位律師們:
1.對方為行人違反規定逕行穿越馬路,但我撞傷他是否責任歸屬部分於我較重?
2.我的車子修理費用共兩萬元,但因僅皮肉傷且需上班沒有時間再去返診,故就醫紀錄只有車禍當天急診而已,但於急診時醫護有幫我的傷勢拍照存檔,這樣來說我能向對方求償的費用僅修車費嗎?
3.對方醫療費用部分,我的強制險在兩年內都會全額賠償,這樣對方有權再跟我要求額外的賠償嗎?想請問若對方求償,多少的金額範圍是何理的呢?
4.乘客部分因傷勢嚴重當時請假5天無法上班,牙齒部分由牙醫估算因牙齒全斷裂,所以需植牙療程約兩年,但植牙要等到半年後,到目前為止這一個月他前排牙齒全無,進食困難僅能吃軟流質食物,植牙一顆要價6萬元,總共需植入5顆牙齒,要價十分驚人;就乘客部分可否向對方求償?
(因傷無法工作5天、植牙療程、身體心向改變心理層面精神賠償,及植牙費用)
金額又多少範圍內為合理呢?
5.若和解失敗走司法程序,假設法官判定肇事責任我方負擔60%對方40%,假設對方得償金額3萬元,我得償金額2萬元,乘客得償金額10萬元的狀況下,依百分比計算是否我應賠償對方1萬八千元,賠償乘客6萬元;對方需賠償我八千元,賠償乘客4萬元呢?
賠償部分的計算是這樣嗎??
乘客沒有要我賠償,認為對方過失占最多,因為他導致我們車禍,所以乘客希望對方需賠償部分金額
抱歉我的內文真的很多,很感謝各位律師們看完
第一次遇上這種事情,又是這種狀況,我真的很緊張,壓力大到無法想像,懇請大家能給我些意見和建議感激不盡!!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目前只希望對方能主動盡早處理這事情而不是一直拖,因是樓上陽台漏水導致我樓下壁癌滲水,目前家裡施工裝潢師傅說這做完很快同樣事情會發生,那我不就一直花錢就好,所以才急找對方能處理這部分,畢竟這會影響我往後費用家裡修繕問題,若非必要也不想大家斯破臉,只是對方一直沒有處理,我也沒頭續,請教人家說寄存證信函給他,在請水電估價,對方再不處理就上法院告提告,雖然已有叫師傅估價12000,但對方也說要找一個師傅來估,也沒下文,只說對方很忙,反咬說我是在急什麼,已經一個禮拜了,對於這種賴皮的人,我也無需在致電給他,因為存證信函我們不會寫,才上來訊問,因為對方也從是代書,應該這方面他也了解,可能看我們不懂吧,我也在三告知對方能好好處理就盡早,該如何做請教各位律師,因為我住高雄,若有需要我要委屈存證信函這部分是否有律師願意接洽,後續問題在詳談,只希望他能出面處理修繕即可,而不是我一直等他有沒有空





各位律師你好:
兩個月前 我在一個路口進行兩段式左轉 等到左右方向紅燈 而我方已經是綠燈
起步前有確認沒有正在闖紅燈的車輛要經過 而這個待轉區要進入對向車道需要往右斜前方駛入
同時還須注意對向車道要左轉車輛 就在剛起步要準備注意前方時 左側有輛車輛闖紅燈直接
撞向我騎乘的機車 左腳當場被撞成骨折 根據事發後警員所做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原因
是該車輛違反號誌闖紅燈 我方未發現肇因 對方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非常清楚錄到他闖紅燈
事發後的開刀 住院費用對方都有繳清 出院後對方就沒有任何關心的作為
我父親有向交通隊請求將資料送交調解委員會 今天已經收到調解的通知書
請問: 1.要進行調解 需要準備什麼事前的準備??
2. 因為不知道對方的財產狀況如何 我和父母親只打算請求合理的薪資 醫療 和精神慰慰金
但很怕對方用沒有財產 (至少他有車輛) 來應付 那我方有沒有辦法可以得知他的狀況??
如果他有動產 不動產和存款 但在車禍後他已經把財產轉移給妻子和兒女 那我方有什麼可以保
障權益的方法可行??
3. 如果對方願意賠償 但要求要分期付款 有什麼辦法可以預防他愛繳不繳的??

一、若你怕對方會脫產,可以考慮做假扣押,把對方的財產先扣起來。
二、調解之前要先了解如果以訴訟的方式處理的話行情大概多少。可以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三、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民事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所以如果你們談和解調解對方一直在拖時間的話你還是要先注意如果有要告刑事的話不要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再來是刑事案件的進行不會阻止民事時效之進行,所以如果刑事案件一直沒有結案快二年了民事還是要處理。
四、假扣押有擔保金的問題,對於擔保金的部分,一般車禍是供請求金額十分之一擔保金即可,如果覺得擔保金額較大,可以考慮在假扣押程序先做一部請求。
五、假扣押除需舉證釋明假扣押原因事實外,還要舉證釋明假扣押原因,也就是說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或其他情況致日後執行恐有困難。一般來說假扣押裁定會被駁回多數是因為沒有舉證釋明假扣押原因,或是法院認為沒有釋明。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是一個一樓店面的屋主,前陣子管委會告知我每個月要多收"招牌費"500元,詢問原因,因為社區缺錢,所以對我們所有一樓的店面多收招牌費500元,費用是他們開會決定的,其他一樓店面也同意,但其它店面坪數是我們的兩到三倍,是銀行跟大型3C賣場,我想他們應該是不想惹事,500元對他們也是小數目,但是我們坪數不大,從我購買店面來從來沒收過什麼招牌費,重點是招牌的電費也是我們自己繳,跟社區一點關係都沒有,就因為室一樓有招牌,就要多收招牌費,我很害怕會不會之後又說招牌費要漲,或者是說要收過路費還是什麼其它他們生出來多餘的費用,我管理費從來沒有欠過,老老實實繳,真的很委屈跟害怕,不繳招牌費一天到晚就會被管委會的人提醒要交,說我欠繳,請問他們有權要我繳嗎?如果有,是依照什麼法律,如果沒有我可以怎麼保護自已?
謝謝!

與日前工程師購買公仔新聞有部分類似,日前在網路上購買一組商品,因是從國外購物尚不確定價錢故直接匯款較高金額給賣方
後續賣方也有在google表單上註明會退款部分金額.(補充:因在匯款沒多久後,賣方曾公告姓名 電話 地址 銀行帳號都是借用朋友的)因同款商品也有其他人販售且其他賣方後續有將國外賣家的聯繫內容(商品費用跟運費)等詳細說明清楚公告.但我的賣方卻在商品到台灣後,只開出特定金額要求補款卻不願意提出任何包含與國外賣方聯繫內容跟商品費用與運費詳細內容只一昧要求我補款且總金額比其他賣方所賣費用高出許多(已確定商品費用都是一樣的)與賣方聯繫的mail我也有提及若需收代購費請告知是收取多少,但賣方一概無視,只回覆商品寄送進度而已.
另有其他商品匯款被扣住,日前詢問購買進度賣方皆表示國外賣方尚未回覆,近日才告知需至今年12月31確認無法購買後,最快在明年2月才會退款.
問題:這樣對方後續高收費用金額與表示所有資料都非本人所有,且在回覆的mail中也都說是朋友非賣方本人(因都是後續匯款後才發生的)是否涉及詐欺呢?我能否能主張合約不履行請賣方退款呢?被賣方扣住的款項是否可強制要求賣方退回呢?
再煩請律師們解惑,謝謝.

所以,今年年初,我們協議分居,對方同意我帶小孩出來住,還協助搬家
小孩一個2歲.一個五歲.都是我獨自撫養.對方沒有負擔任何費用.己分居10個多月
一直到今年9月份,我依約定去帶小孩回家,公公無預警的推擠我.不讓我帶走小孩,造成我瘀青.破皮受傷.我有驗傷證明.也有拿到暫時保護令,不過是針對公公和我....而公公和我老公同住
現在我要求要離婚,要二個小孩的監護權.我老公不想讓我拿到監護權,所以拒絕離婚,...打算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而要求我搬回去.....
對方承認招妓.長時間不行房.不負責.不負擔家計.卻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當初是他同意我搬出來的.現在卻要告我..請問他告的成嗎?
請問我要如何保護自己.
ps:我有他招妓的證據及名單..


您目前有要處理的為爭小孩監護權, 離婚, 扶養費, 看來是協調不成需要由法院裁定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考量的因素為子女的意願、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經濟因素等, 要開始著手收集增加自己談判籌碼的資料, 跟不利對方的證據. 由於分居達6個月, 就算不離婚也是可以做監護權改定.
2.離婚的部份是看是否符合民1052的重大事項, 從您的敘述中是應該判離機會高, 但是需要看到相關正式資料方可判定
4.本所承辦此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為有責配偶,應無法請求裁判離婚,您為無責配偶,應提出對方親屬傷害您之證據及對方外遇等證據,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跟朋友介紹的人的朋友買了一部車,價格為現金五萬元,車子是BMW 318TI 試車的當時有發現排檔跟輪胎的問題,試車完有先付1000訂金 離開之前對方說修理由他們負責且支付修理費用,不過輪胎需由我事後自行更換,輪胎的問題對方說檢驗會過但是建議更換比較好,(輪胎在當時已經沒有胎紋)我說可以。事後跟對方協議好說先付一半訂金車子先讓我使用 尾款隔日補給跟過戶,付訂金當日朋友介紹的人傳簡訊跟我告知排擋修理好了不過費用我出 費用2500有收據說會給我 朋友介紹的人說這費用下次保養他會扣回,付完訂金的同時也簽了買賣合約書。
隔日車主的老婆郭小姐(車主因為工作請他老婆代理)說因為有事無法前來,時間改為星期一 當天是上星期五,隔了兩天發現車子的窗戶跟點煙器有故障,立即跟對方告知,對方也說她會處理,之後星期一因為家中有事情郭小姐撥打電話給我我沒接到,朋友介紹的人還說我尾款不付電話不接,視同違約,訂金沒收車子交回。我有跟郭小姐說明電話沒接的原因,之後也跟郭小姐約說先補金額2萬4千,我留2千5做玻璃維修的費用 昨日20號先去汽車玻璃店,老闆說他不做,因為他不會,事後與郭小姐聯絡一同去她認識的保養場做檢查,輪胎我自費更換 然而窗戶因為沒有東西可換而沒維修,而且郭小姐一直很急著要過戶,因為輪胎換好就急著叫我們去辦理驗車跟過戶。後來車子因為前輪定位跟後輪煞車檢驗不合格而沒有過戶,車窗玻璃脫離升降機軌道,而升降機也有損壞 昨日因為下雨的關係窗戶無法使用一直淋到雨水。
郭小姐很多事情沒說清楚,然後在昨日一直跟我索取稅金金額,她有說稅金她已經繳完,看我使用多久時間要補金額給他,只是她幾時繳稅不清楚,我該給她多少稅金也沒說,哪些費用我付哪些她付也沒說清楚,車窗的問題還一直推說我都有試開過車子,當下也沒有問題,一下說她要付一下又我,而且車窗損壞也不是人為,況且合約書上也有說明星期五監里站關門前如沒到者視同違約。
事後發現合約書上車子的售價跟訂金加尾款總合不同,收據也沒給我,朋友介紹的人還傳簡訊說星期五要處理好要當朋友還是敵人要想清楚。
有通話錄音及簡訊內容,這樣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他們都曾經修理過卻沒有告知,車子失竊過罰單也未繳過期也沒說,請問我該怎麼做?

各位律師您好:
我騎機車因在雙黃線進行迴轉時,對向直行機車碰撞我車尾並倒下。對方為七十歲以下老人無照騎車,我看到對方有些許輕擦傷,有報警並叫救護車送對方去急診。也有去做筆錄,初判表結果如下:
我方:違反特定標線禁制
對方:無肇事因素(經審視監視影像予以更改)、無照駕駛
車禍後有去探望對方,當下對方家人稱其傷重無法工作在家休養,需檢查幾個月不想談和解。
之後有聲請調解但調解多次不和,對方為家人代理,並開出十萬不含強制險並外加無照駕駛罰金,調解過程中有向對方表明願意付合理範圍內的賠償並請對方提供醫療證明收據及薪資證明等,但對方在調解時只給我跟調解委員看他自行提出的賠償明細,目前情況是對方已提告,所以終於有看到驗傷單,上面是寫對方多處輕挫傷,去醫院八次。
若是對方有可能再次調解的意願下,在無財損、但不提供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薪資相關證明等,資訊不透明情況下我該怎麼辦?可以自行查詢資料寫賠償單嗎?
對方工作為臨時工,聽說可能有福保,這樣的話薪資及醫療費用要怎麼賠償?
另外,對方家人想將無照罰金跟提告費用加在賠償金裡,這樣是合理的嗎?
先在此謝謝各位耐心閱讀,如能提供建議 萬分感謝!


我上上禮拜在某網站上購買了一副耳機,但當時沒注意到網站來源,後來因為下單後(信用卡刷卡)對方一直沒有消息,於是去查了一下信用卡的帳目,才發現是一筆國際交易,對方是北京的某家公司,一開始用線上客服對方都不理會,又過了幾天之後,我直接寄信到網站上提供的售前服務信箱,說我想取消訂單,才終於有得到回應,而對方在信件中,承諾願意取消訂單。原本以為事情就結束了,結果隔天(上禮拜四)收到貨物寄出的訊息,我馬上又寄信問賣方,為什麼還是把貨寄出來了,賣方解釋我詢問時訂單已經成立,所以無法取消,但賣方有在信件提到,如果收到貨不滿意,還是可以退貨。
在收到貨物之後,裡面的東西殘破不堪,而且是假貨,於是我馬上拍照並回信給賣方說我要退貨,之後賣方就都不回應了!
我也有打電話給信用卡公司詢問是否能取消該筆交易,信用卡公司的回覆是這筆交易賣方已經向銀行索取費用了,所以無法取消。
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在上個月發生車禍
起因: 我由支線道開車撞到主線道行駛中的車子(3年的賓士 E350),而雙方都有保險
當下狀況: 被害者剛從醫院做心臟支架的定檢回來,而在被我撞後,心臟被安全帶束住而產生疼痛,故而隔天有去醫院複檢。依照對方家屬在調解委員會的說法,複檢的結果是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
目前和解情況(對方的要求):
1.除了將車子回復原狀外,需支付將來對方在賣車時,由於車禍導致售價變低的差額(16萬)
2.支付裝設一條自費的心臟支架的費用(10萬)
我困擾的問題:
第一:車禍導致將來轉賣時的售價減損,我必須支付嗎?
第二:我的保險員說支付需要心臟支架的費用,需要對方有拿出醫療證明。因此在無醫療證明的前提下,這費用我是必須要支出的嗎?
以上感謝您的費心閱讀


Tenco您好:
關於 您詢問有關開車過失撞到對方後,導致對方車輛轉賣時之折價損失是否依法應當賠償;車禍撞擊可能導致心臟支架些微變形應否依法賠償;以及是否涉及刑事上過失犯罪等法律問題,本所法律意見如下:
一、車禍事件是否依法得請求車輛交易價值損失
按最高法院在民國77年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因此,將來轉賣時之折價損害對造是可以請求,但是舉證之義務在於主張權利之對方。法院通常接受之證據為公正第三人之鑑定報告,例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訴訟時,該筆鑑定費用會算入訴訟費用,由法官決定由哪一造負擔。
二、無須醫療,無須賠償醫療費
按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之損害能獲得完整之彌補。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可資參照。然查,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因此,於此情形下,無損害發生,對方依法無從請求心臟支架之損害。
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對方倘若有證據證明傷害之結果是源自於車禍時,有可能涉及刑法上過傷害罪。
四、結論
對方通常會以刑事告訴方式以求取高額之和解金。倘若您遇到對方不合理之要求時,請與本所聯絡以確保您法律上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轉8803。
張源傑律師 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各位律師好,本人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委託父親朋友(以下簡稱SY)介紹中古車輛,而SY則轉介紹我購買其合夥人(以下簡稱UC)手上之車輛,並全程在旁且表示他們是一起做生意的(屬私人中古車買賣),當天我相中該中古車(1998年出廠,里程約為14萬),並且詢問是否有任何問題如泡水、事故或者嚴重瑕疵等等,兩人皆表示為誠信生意,不可能會販售這種車輛,同時保證車況良好不會有問題,並表示當天便可至保養廠全車整理並檢查是否有問題,完成過戶保險等等,雙方合意價錢談妥為七萬元整,但皆為口頭承諾與口頭契約,並無書面契約。
而當天稍晚,對方表示時間趕不及整理車輛,僅能先過戶並交車,過幾天再由我交回他們整理,同時表示,我要求屆時須將車子已有之重要瑕疵修復及各項引擎室之整理,對方允諾,瑕疵主要為煞車踏板、副駕駛座座椅無法躺平、氣門間隙須調整等。而兩天後,我與對方約時間牽車整理,對方找理由拖延,導致至8月28日才得以交付車輛整理。
回家後發現,車子行駛時會有大量白煙出現,我便向SY反應,於8月28日白天交車整理時,再度提出此狀況,並詢問是否為吃機油之狀況,兩人皆表示不可能,應為其他小問題,要我晚上可來牽車回家,而晚上果不其然又再度被拖延,要我隔天再來領車,領車日發現所有問題都沒解決,並且沒有做到所謂全車整理並檢查各項問題的承諾,UC僅給我一張工單表示已調整汽門間隙,並要向我收取換機油之費用(有取得我同意),我再度詢問上述各瑕疵,兩人皆表示不會有安全問題,要我吞下,僅日後會幫我修復座椅,而我也多次詢問冒白煙吃機油之問題,但也只得到不是吃機油的回應。(此狀況有我與SY的通話錄音檔)
直到10月3日(行駛約一千多公里),因電瓶問題車子無法發動,我到了保養場換電瓶,順便請師傅幫我簡易檢查全車,發現機油幾乎全空、方向機早有漏油問題,且水箱有明顯大補的痕跡,連引擎蓋都已被換過,里程也絕對不只有14萬公里,我便表示要補滿機油,而師傅要我下次三千公里回來檢查機油量,其他問題也應盡速修復(師傅大略估計至少要約兩萬元),否則有安全疑慮。而我在10月16日(又行駛約兩百公里)自行檢查機油時,發現機油量尺又幾乎無法量測到機油,半個月內幾乎吃光機油的嚴重瑕疵。
而事後發現有著這麼多重大瑕疵,尤其是嚴重吃機油、換引擎蓋以及假的里程數等問題之下,我是否可以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但已距離交車逾兩個月,並且無書面契約),將七萬元返還於我,同時對方兩人是否已涉及刑法的詐欺之情事?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每位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委任費用計算的方法都有差異,有的律師依照所花費的時數按每小時服務費率計算, ... (恕刪)
請問:
我們是以審級計算,並沒有說訴訟成功後的報酬,律師說要收取的這筆費用也不是這名詞。我們契約上也沒約定和解金額要給付額外的委任費用,契約以外的時有說,如果偵察庭後起訴不起訴之後要提民事賠償時會有民事庭的費用,律師目前的說法是說,和解出來的金額也是民事金額,所以要我們再額外支付費用。但我覺得不合理,不是說偵察庭不起訴或起訴之後再打民事庭時,才而要支付民事庭的費用。怎麼會說和解金額(例如100萬)也是民事金額,好像是律師說這筆金額有稅金部份還是有再加什麼所以是2-3萬,所以要我們支付這筆2-3萬。謝謝。 希望您能看的懂。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人及其他位8戶住戶向管委會提案請求許可申裝某家網路,卻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遭到管委會否決.這等於是剝奪了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的法定權力,請問管委會這樣的決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
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
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請問這裡提到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指大樓管委會嗎?因為大樓管委會事實上就是受大樓所有人---全體住戶所託,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的人.因此管委會的約定或決議亦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本社區管委會否決我們9戶自費申裝網路,是不是違法?
尤有甚者,本社區管委會使用社區基金租用中華電信光纖網路二條,並按月付費請另一家公司將網路分配給社區一百多戶使用,而這裡的"另一家公司"卻不具備第二類電信業執照,依法應如何處置?
懇請回覆釋疑.感謝.






不好意思 我想詢問一下 我在七月十六號 發生車禍 我騎乘機車在路口被轎車從左側追撞 機車車頭全毀 當時我記得是二段式左轉已經綠燈才起步但是頭部受到撞擊造成當時記憶短暫失去 從轎車的行車紀錄器中也明顯地看到他從內車道行駛看見紅燈三四秒後 沒減速並檢加速通過時我才出現在他的面前 造成我左膝膝蓋髕股閉鎖性骨折 開刀治療 於目前已經了兩次手術 半年後還要再開一次刀把膝蓋的兩根釘子取出 造成我大概約八個月至十一個月沒辦法工作 工資部分應該怎麼計算(車禍半年後再開第二次手術) 當時肇事者筆錄時表示當時自己是因為恍神才踩油門加速並沒有看到我 而我也因為被其他車道的車擋住視線也沒看到他(因該說當時內車道是沒有車的) 目前要開始進行和解的部分 但是 保險理賠的費用部分我不懂要寫些什麼 有哪些需要賠償的 所以才來發問 還請多幫幫忙!!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對方家暴及酗酒等不利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依各地方不同,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爸爸是癌末病患,這兩年斷斷續續住院治療,目前已回家在家進行藥物治療,前一陣子住院因為一些家庭問題,把我爸爸名下所有的錢全部轉給我大伯,請他代為管理,我們家的生活費、醫藥費、等等一切的費用,都由他一個月轉帳一次交給我們,但才過了一個月,這個月就跟我們說他沒錢給我們,我所知道的是我爸爸光是給的現金就有一千萬左右,不是現金的不知道還有多少,怎麼可能才過一個月就把一千萬都花光,我大伯他們在台灣有房子有時候會回來住,但大部分都住在加拿大,他上次回去前有轉帳過一次給我們,這次他回國後就馬上說沒錢,我懷疑他是把錢全部給了他女兒(最近結婚,嫁到西雅圖去),這樣算是洗錢嗎...?現在我爸不想讓我大伯幫我們管理錢,想放在我這(之前不放我這是因為我不想碰這種敏感的東西,且我才剛出社會,有這麼一大筆錢放在我這我覺得很可怕...哪天被騙走不就很慘),目前是不知道錢的狀態,也許在他自己那邊(機會很小),也許給了我堂姊,我知道這麼一大筆錢可能全部要回來有點難了,但還是得討,這個月要付的30萬醫藥費交不出來,生活費也沒有,我爸爸看護的錢也付不出來,所有能用的錢都在我大伯那邊,難道要我們全家一起去死嗎?當初給我大伯錢是家裡面幾個人一起決定的,雖然沒有白紙黑字的證據,但有幾位親戚是都知道的,可是這樣的證據是否很薄弱...目前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我們家已經快活不下去了...

在去年近年底的時候在人力資源網站投遞履歷,之後有一名自稱"金莎國際"的人聯絡我,他說他性夏,稱呼她夏哥就好,他說他們是模特兒公司,有個司機的工作,負責 載模特兒參加飯局或者是伴遊,說先準備履歷表.駕照影本.金融卡(先將錢提出),隔天,他與我聯絡,說要證明帳戶可正常使用無信用不良的情形,並與我說這一工作有機會接觸到客人必須有帳戶供他們將找模特兒參加飯局及伴遊的費用匯入,因不可現金交易會觸法,所以需要用我的帳戶來作為收取費用之用圖,因為他一開始說這一份司機的工作薪資相當優渥,我便不疑有他,後來他找了一名自稱也是從事這一份司機工作的人來與我面交,拿取我的存摺影本及提款卡後說在等等在與我聯絡確認上班時間之事宜,之後就在也連絡不上他,事隔兩天我所交付的提款卡銀行就打給我說我的帳戶已變警示帳戶,後來也被傳喚出庭,簡易判決日期是9/23號,結果是拘役30天,我在出庭時也將上述的情形轉述給法官聽,我並未從中獲利也沒有得到任何金錢,為何我還是要受到這樣的判決,甚至要被關?



您好
建議您應盡速聲明上訴
至少拼個緩刑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陳律師 0972367907


一、這樣要告偽造罪會有一定的困難,因為你不知道他的收據是那裡來的而且你也不太可能一直跟著對方,收據上的簽名是誰簽的你也不知道,如果你傳計程車司機,因為一般來說很多計程車司機會授權乘客自己寫,法律上有授權也不算偽造文書…。
二、民事部分的答辯要花點心思,尤其如果對方有主張工作能力減損或喪失、看護費用等金額比較大的費用的部分,要想想怎麼答辯。另外,與有過失及抵銷的答辯也可以考慮。無過失或與有過失的答辯簡單的說就是要儘可能的證明損害部分對方也有錯,所以至少要照比例去減賠償金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3年2月22日 在我家附近買早餐時因為趕著回家,在雙黃線上停下來準備左轉有打方向燈,結果在同車道被一名約49歲婦女時速約90左右把我整個人撞飛到對向車道,我的左腳嚴重骨折並且脫位,後來做筆錄時警察說那個婦人在另一間醫院冰敷是傷到臉部,車禍初步分析是無法判定分析,因為婦人說他當時情況都忘了。
最後無法分析,後來半年內有尋求保險公司積極找婦人要求和解,因為婦人稱頭痛拒絕和解,直到後來她到其他醫院診斷,確診是水腦 婦人在去年的7月份開刀住院到現在半身不遂需專人照護,而我也在今年6月才剛開完拔釘手術,在今年7月接到調解書到了現場,委託人要求我們賠償350萬
我們因對水腦有疑問因此調解失敗,在這兩天又接到了第二次調解書 我主動打電話向投保保險公司詢問,保險公司告知後來婦人到其他醫院鑑定確定跟車禍有因果關係,因此我可能需要賠償她看護費用,我們雙方均投保同一間保險公司,皆有投保第三責任險及強制險,請問如果萬一我保險公司只能負擔250萬(200萬殘障給付)(50萬第三責任險),剩餘的部分真的一定要我來賠償嗎,家中還有殘障媽媽要照顧,並且剛退伍根本無財產收入,請問這個該如何是好,車禍判定是無法判定結果,現在已經一年又八個月,還有辦法申請鑑定比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