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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ary 104-06-29 12:38

我去年七月在中古車商買了一台汽車 買不到一年 車子就有很多的狀況

也花了很多維修費 但問題一直存在著 回車子原廠檢查也查不出原因

所以決定要賣掉 去幾家車商比價 車商都說這台車是嚴重事故車

但原本購買的車商卻隱瞞實情!!!

我想請問隱瞞實情是否有法律責任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6-29 12:51

Dear hilary,

由於此事涉及您的人身安全等重要利益,如果成交的金額不大(例如十萬元以內者),建議您直接找原購買車商協調和解,例如以五折的原買賣金額退回給您,因為興訟的實益不大,或可以直接向地方監理站報廢該車,再以相關證明請求原車廠補償您的損失。

順便在此公告:

即日起停止法律諮詢家之法律諮詢服務

(請參個人網站留言版公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9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受有損害不高,不建議以訴訟請求,避免花費過高之訴訟成本,若您不在意訴訟成本,或許可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等。

阿翔 104-06-29 11:13

你好

這是上禮拜發生的問題

6/26日看好一間套房出租

當下簽訂契約並支付一個月房租與1萬元押金

租屋期間自7/1起算

簽完契約後發現房內無任何手機訊號

由於工作上晚上也必須是電話待機狀態

雖然房東說可以打給電信公司加裝強波器

也已經去電反應

但不一定真的可以裝或是改善

契約上並沒有相關規定

想暸解現在該如何做

如果要退租是否有法律依據?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以此理由終止租約,應有違約之問題,建議再與房東溝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yce 104-06-29 01:03

前提~嫂嫂一直有卡債問題,去年因懷孕結婚我哥想說別讓她一直煩惱卡債問題專心待產先跟媽媽借錢還卡債。哥哥和二嫂今年六月初離婚,育有一女現在6個月大,嫂嫂要求小孩要跟她姓我哥想說算了別計較太多讓給她,女方媽媽也同意離婚後還是可以來看看小孩並留家中電話給我哥,然後雙方協議離婚。最近我哥放假想說要帶小孩回家走走不用過夜,但嫂嫂總是推三阻四的說有事不方便或是拒接電話,在line上面跟我哥說要看小孩來我家門口看帶出門沒辦法。我哥想詢求法律途徑要回監護權可能嗎?或是有什麼方法?

你哥哥可以先跟對方表示,根據法律,取得小孩親權之人不得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否則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由你哥哥行使親權,因此如果對方再無理妨礙你哥哥行使探視權,你們將會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行使方法的訴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世 104-06-28 16:38

安..版大你好..請教一下有關線上遊戲糾紛
事件是
我的id是(用力給他啪下去)....
在這幾天都有一個玩家id是(台獨必亡)..在討論區發文..盡說一些大家認知的廢文
然而有一個玩家id是(熱內盧)回復他..並扯到是我發文的.....
我經由我盟友告知...說有人扯到我了...然而我等有空檔ㄉ時刻.....我回覆他(熱內盧)說..那個發文ㄉ不是我....
隔天...那個(台獨必亡)..又發文了....
當然前天那個扯到我的(熱內盧)....又在一次不耐煩的扯到我....我也向他說了....請別在一次扯到我....
我另外提說...玩家id(台獨必亡)他有權力po事情..妳(熱內盧)..也有權利回應他....但你別把(台獨必亡)..毀謗成是我....
.隔幾各小時後...那篇討論區...又有人發言了(龍女碟舞)他就指名道姓的說.....台獨必亡=用力給他啪下去....
我有去警局詢問....但警察認為是小事..而請構不成毀謗..也拿不出法條
我想請教版大......我能對那個(龍女碟舞)指名道姓說是我的提告嗎????能的話我要用法律哪一條去警局備案呢???

小玉 104-06-26 23:26

家母5/30於校園內,被推銷音象教育網的數位教材,並當場付了一期的款項1980元,並簽了訂購單(1980元*36期),六月初收到寄來的包裹,裡頭只有一個外接式硬碟及無線鍵盤,及分別為1980元及七萬多元的發票兩張,但家母已對產品有退貨之意,知會工程師先不安裝,之後有聯絡客服人員,請求取消契約,但客服人員堅持到貨已超過七日,不得終止契約

想請教律師

商品之鑑賞期是由安裝後起算,還是到貨時起算?

但如果對方不同意終止契約,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若將商品退回,不支付後續分期之款項,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嗎?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7 22:14

基本上是從簽約後起算唷!

owen 104-06-26 16:59

室內裝修公司私下拆除大理石檯面支撐鐵架裝置,導致嚴重安全疑慮雖已協議退還本人浴室之浴櫃2組費用並將浴櫃回收,但金額被設計公司任意扣款。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額外收取本案5%監工費用(意指總費用再加5%),完工後原建商發現支撐大理石檯面之鐵架被該裝潢公司私下移除,實屬重大安全問題。恐怕使大理石檯面掉落導致住戶受傷危及人身安全,本人經多次聯絡該裝潢公司對方均推託延宕,迫於無奈告知將走法律途徑,終於雙方達成協議。該業者同意退還浴室2組浴櫃費用,並將原本支撐之鐵架回復,過程中本案設計師均無到場了解。

事發於6月初,本人浴櫃2組已於6中旬交由裝潢公司協力廠商取回,事發至今該裝潢公司卻不斷以內部公司作業為由推託退還之金額費用。經本人不斷聲明才於 6/25回覆將退款之金額,同時告知本人費用將不退還內含之 5% 監工費用(舉例:費用10,000元 +10,000元 x 5% 監工費 = 裝潢公司當初實際收取費用 1050元,但本次僅願意退還 10,000元 ) 請求內容:因裝潢公司私下移除大理石檯面安全設備在前,經雙方協議裝潢公司同意於限期退還2組浴櫃費用並同意回復原本檯面支撐鐵架在後。既然浴櫃已不在本次承包業務內容中,合理之退款費用理應為2組浴櫃本身並包含浴櫃之 5% 監工費用,而非任意扣款。懇請律師提供專業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6 17: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雙方協議是退還該浴室2組浴櫃費用,並未包含監工費的話,縱使我方認為不合理,然雙方都必須受到此協議的拘束。

2、倘若仍想嘗試爭取該5%得監工費,建議可以請消保官進行消費爭議調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6 17: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依據雙方契約內容請求,若契約未約定,對方任意扣款,可請求給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6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依據雙方契約內容請求,若契約未約定,對方任意扣款,可請求給付之。

李先生 104-06-26 16:06

律師您好:

因為我是尚未畢業的學生,對這種情況與相關刑責並不了解,所以當下與公司主管約談所簽下的兩份文件一份為員工離職同意書(原因:因違反公司規定予以開除處分,並涉嫌開立錯誤金額發票造成偽造文書),另一份是非制式文件,只是用一張空白只讓我寫下我基於心理因素而編造的認罪原因與時間金額等相關敘述並簽名,當下只有公司的四位主管在場,沒有律師人員。

關於公訴罪的部分我想請問:若我以負責賠償公司損失,並簽立協議書後,我是否可以免去公司在賠償和解事後又提告的問題?

那如果真的需要走上法律途徑,我需要怎麼做才能對自己所犯的過失減輕刑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7 23:5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公訴罪,無法因為簽立和解書就免除所有的刑事責任。 2、應該盡量讓檢察官知悉簽立協議書的過程及事實的經過,此部分涉及刑事辯護,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3、本案建議還是要重新簽立協議書。
104-06-26 11:57

律師,求幫忙。誤入香港色情網站,未填寫任何資料,未觀看影片,點入確定後,立即跳出已成為會員且3日那需付5000港幣。

後來詳閱後,它寫120日後自動退出,未付款會走法律途徑等等。

我上網查過,但都是去年的資料,還是很怕,所以上網詢問。它能從手機ip查到嗎?請問這樣的合約強制還是如何?會成立嗎?

很擔心也很害怕,求幫忙。三日後無匯款,對方若無動作,120日內還可催繳嗎?

文城 104-06-26 12:39
回覆 冬 的發言內容:

律師,求幫忙。誤入香港色情網站,未填寫任何資料,未觀看影片,點入確定後,立即跳出已成為會員且3 ...

不用鳥他 唬不懂法律的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先暫時無需理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pp 104-06-26 07:36

本人有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情形如下:

家中有2間透天厝,分別登記在父母名下。84年母親過世,父親將母親名下的房子由我繼承,並委託A代書辦理。當時父親曾要我帶A代書去阿姨和舅舅家,請他們蓋章。(好像是說做我的財產監管人,假如我要解除定存或賣房子,需經他們同意才行的樣子。因年代久遠也不清楚了!後來我就去當兵了。)

92年父親也因病去世,由弟弟繼承父親房子,由B代書辦理。當時弟弟說父親曾說怕我把房子揮霍掉,要我房子給他質設。(記得當時B代書解釋,就是好像我跟弟弟借了350萬,假如有天我房子要被拍賣,他能先拿350萬後,再還錢給我的避險或保險方式。)

去年清明節掃墓時,曾和弟弟討論過取消質設之事,弟弟也認為時機成熟了,可以各自管理了,同意將取消質設(弟弟已結婚,育1女1子,我未婚。)。
同年5月,我約他一同去請B代書辦理時,他卻反說從沒答應要取消質設一事,還說質設是當初是父親請A代書辦的,父親的遺願他不敢違背啦...等,一些誇張離譜的話。當下我立刻和他發生爭執,並邀他與AB代書對質(因為當時他還在讀書,幾乎都是父親叫我與A代書辦的,所以我很清楚。),他但是他卻不願意配合,說要查我自己去查,還趕我離開他家。

今年清明節掃墓時再遇見他,掃墓完我又提起取消質設的事,沒想到他這次更誇張的說,質設是父親立在遺囑上的,有在法院公證過的。我當場質疑父親有立遺囑,為什麼他知道而我不知到呢?見證人是誰?遺囑的真實性?我要看遺囑內容!他依然說著遺囑在法院,要查自己去查,質設是母親過世後,父親就設定了,他是繼承父親的債權,我無權過問,一堆超級誇張的話。

回家後,我冷靜的思考了一下,突然覺得當初不該全權由他處理父親的後事!太相信他了,如今他這般出爾反爾,還說了那樣過份的話企圖激怒我,要我失控後做了衝動的事,他就更有理由不取消質設了。

因此,我想先由法律路線解決這件事,在此想先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我該如何查詢父親的遺囑呢?

2.質設如果是繼承於父親?我也是父親之子,為何無權繼承、過問呢?可以告他嗎?如果有遺囑的話,我該如何去法院調查呢?

4.我根本沒拿到他半毛錢?因為他大學畢業沒多久,就去當兵,退伍沒3個月,父親就過世了。此時,他在國泰人壽還做不到3個月!他哪來350萬借我?這樣我能申請債權無效,再取消質設質嗎?

5.如果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問題的話,我該如何蒐證呢?

請求各位大大幫忙,本人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4-06-26 08:49

您好!

對方所述應該都是推託之詞,無需隨著對方的藉口瞎忙,對方若不配合,您可向法院提起塗銷擔保設定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自行辦理,法律專業事務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辦理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6-26 11:37

您好:

關於查詢公證遺囑一事,按公證法第98條規定:「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死亡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謂請求人就是請求製作公證遺囑之人,即立遺囑人)。因此,依上述法律規定,人死亡公證遺囑就可以請求閱覽。 

那麼,要如何閱覽呢?您可以先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詢問有沒有某某人所做成的公證遺囑。由於您請求閱覽之依據是公證法第98條請求人已死亡,所以您必須準備一份往生者全戶的戶籍謄本以證明死亡之事實,順利的話您就可查詢出公證遺囑文號、日期與承辦公證人姓名。接者您就可憑身分證到公證人那邊申請閱覽公證遺囑。 

您提到許多「質設」,但是法律對於動產是沒有任何質設的制度。設定質權是針對動產(例如汽車)及有價證卷(例如股票);法律上針對動產是用抵押權。倘若您要問的是抵押權抵押權必須經過登記,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您若要查詢抵押權之有無,可赴各地地政事務所查詢全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謄本中他項權利部部分就會看到有無抵押權或是其他權利於該動產上。倘若他項權利部沒有登記張三之姓名及債權金額,張三就沒有權利於該動產上。 

您的法律問題複雜,而且有許多不合法律邏輯之處,實有必要來本所詳談以保障權益。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ppp 104-06-29 20:0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所述應該都是推託之詞,無需隨著對方的藉口瞎忙,對方若不配合,您可向 ... (恕刪)

感謝沈律師您的答覆,小弟也是認為對方所說全是子虛烏有的謊言,不過認為還是先查詢遺囑一事,再做是否塗銷之決定。只是小弟位處台中,不再沈律師的服務範圍,望沈律師見諒。在此再次向沈律師致謝,並恭祝沈律師心想事成.事事如意,謝謝。

李先生 104-06-26 02:43

我在便利商店工作2年多,因最近上班發生漏結商品開立錯誤金額發票給客人,加上公司監視器畫面有看到我漏結商品的動作,公司調閱紀錄後發現我上班狀況不佳漏結商品次數過多,後來又調閱收銀機操作紀錄,有發現我多次誤按取消商品又跟客人收取與發票金額不符的金額,造成公司虧損,17號當天我有發現自己漏結商品,後來有補結並開立發票,但公司還是有查到當天與其他日期皆有此狀況發生,並且有其他畫面是我疑似結帳但卻使用公司現金,但畫面中有死角不清楚,我沒辦法證明我不是動用店內現金,因當天也有漏結狀況發生,公司有調閱畫面與操作紀錄懷疑我利用漏結商品的方式盜取店內現金,後來店長與公司主管約談我,當下我給公司的回應是:我不清楚為什麼會有他們調閱那些紀錄的狀況發生,因為我沒有動公司的錢,但如果因為我的過失造成公司虧損我願意賠償損失,在主管約談我之前我就知道我之前可能因為狀況不佳有漏結商品,並在約談前就有自發性的負責賠償過失造成公司盤點後虧損的部份商品,也事先與店長告知如果我上班狀況不好我願意賠償盤點後公司其他剩下損失的部份。
約談後,公司主管不接受當下的解釋,並告知我如果我不承認就要報警與通知學校與家長,但因為我考量到明年就要畢業出社會了,怕此事件會影響到我的前途與升學機會,但我長時間的解釋公司主管都不接受並詢問盜取的現金流向,再加上我沒有遇過這種事情主管又用強硬的態度質問我,我非常害怕,所以只好選擇編了個非事實的理由承認公司懷疑我竊取的行為,希望公司給我一個機會,不要把事情鬧大也不要通知學校影響我接下來的實習機會,當下也告知主管我願意承擔我因為漏結商品造成的公司虧損,但主管跟我說漏結商品開立錯誤金額發票會造成公司稅務問題與涉嫌偽造文書,並質問我盜取的金額與時間,如果查出來的結果與告知不符,就是我當下沒有說實話,可是因為我真的沒有做過竊取公司現金的行為,所以沒辦法告知正確時間與金額,因為工作兩年多來收銀難免會有漏結狀況,怕如果他們有查到其他漏結狀況或有爭議的畫面,會說我說謊,所以只好跟公司說大概是任職後到被開除前全部的時間請他們去調查,商品與金額的部份如果有因為我而造成的損失金額我願意負責賠償,並用白紙寫了一張我竊取公司現金與漏結發票的原因與現金流向跟日期與金額和用什麼方式賠償給公司的內容並簽名,因為當下沒有法務人員再場只有四位主管與我在場,現場也裝有攝影機,針對我因為當下害怕的理由簽名默認的不實文件,對我後續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補充:當下他們調出來給我看的畫面,我一開始都回應我真的不知道與不清楚為什麼會有這樣狀況發生,包括漏結與在死角位置動用現金(沒辦法完全確認那不是我自己的錢)的畫面都是這樣回應,所有畫面與紀錄都對我相當不利,j我該如何求助?

補充:在死角位置動用現金的部份是因為我把收銀機的錢拿出來放桌上整理後放回抽屜,但當天我有購買店內商品並自己結帳再同一個監視器看不到的死角位置拿取了現金結帳並找零放入錢包,因為當天也有漏結商品,所以公司合理的懷疑是我用這種方式盜取店內現金

補充:漏結商品與現金部分我都是因為不小心才造成的,當下都有告知主管願意讓他們調查與賠償或接受公司開除的處分

 

如果和公司不私下和解法律途徑,我會很吃虧嗎?勝訴機會大嗎?

李先生 104-06-26 02:42

我在便利商店工作2年多,因最近上班發生漏結商品開立錯誤金額發票給客人,加上公司監視器畫面有看到我漏結商品的動作,公司調閱紀錄後發現我上班狀況不佳漏結商品次數過多,後來又調閱收銀機操作紀錄,有發現我多次誤按取消商品又跟客人收取與發票金額不符的金額,造成公司虧損,17號當天我有發現自己漏結商品,後來有補結並開立發票,但公司還是有查到當天與其他日期皆有此狀況發生,並且有其他畫面是我疑似結帳但卻使用公司現金,但畫面中有死角不清楚,我沒辦法證明我不是動用店內現金,因當天也有漏結狀況發生,公司有調閱畫面與操作紀錄懷疑我利用漏結商品的方式盜取店內現金,後來店長與公司主管約談我,當下我給公司的回應是:我不清楚為什麼會有他們調閱那些紀錄的狀況發生,因為我沒有動公司的錢,但如果因為我的過失造成公司虧損我願意賠償損失,在主管約談我之前我就知道我之前可能因為狀況不佳有漏結商品,並在約談前就有自發性的負責賠償過失造成公司盤點後虧損的部份商品,也事先與店長告知如果我上班狀況不好我願意賠償盤點後公司其他剩下損失的部份。約談後,公司主管不接受當下的解釋,並告知我如果我不承認就要報警與通知學校與家長,但因為我考量到明年就要畢業出社會了,怕此事件會影響到我的前途與升學機會,但我長時間的解釋公司主管都不接受並詢問盜取的現金流向,再加上我沒有遇過這種事情主管又用強硬的態度質問我,我非常害怕,所以只好選擇編了個非事實的理由承認公司懷疑我竊取的行為,希望公司給我一個機會,不要把事情鬧大也不要通知學校影響我接下來的實習機會,當下也告知主管我願意承擔我因為漏結商品造成的公司虧損,但主管跟我說漏結商品開立錯誤金額發票會造成公司稅務問題與涉嫌偽造文書,並質問我盜取的金額與時間,如果查出來的結果與告知不符,就是我當下沒有說實話,可是因為我真的沒有做過竊取公司現金的行為,所以沒辦法告知正確時間與金額,因為工作兩年多來收銀難免會有漏結狀況,怕如果他們有查到其他漏結狀況或有爭議的畫面,會說我說謊,所以只好跟公司說大概是任職後到被開除前全部的時間請他們去調查,商品與金額的部份如果有因為我而造成的損失金額我願意負責賠償,並用白紙寫了一張我竊取公司現金與漏結發票的原因與現金流向跟日期與金額和用什麼方式賠償給公司的內容並簽名,因為當下沒有法務人員再場只有四位主管與我在場,現場也裝有攝影機,針對我因為當下害怕的理由簽名默認的不實文件,對我後續會造成什麼影響嗎?補充:當下他們調出來給我看的畫面,我一開始都回應我真的不知道與不清楚為什麼會有這樣狀況發生,包括漏結與在死角位置動用現金(沒辦法完全確認那不是我自己的錢)的畫面都是這樣回應,所有畫面與紀錄都對我相當不利,j我該如何求助?
補充:在死角位置動用現金的部份是因為我把收銀機的錢拿出來放桌上整理後放回抽屜,但當天我有購買店內商品並自己結帳再同一個監視器看不到的死角位置拿取了現金結帳並找零放入錢包,因為當天也有漏結商品,所以公司合理的懷疑是我用這種方式盜取店內現金
補充:漏結商品與現金部分我都是因為不小心才造成的,當下都有告知主管願意讓他們調查與賠償或接受公司開除的處分


如果和公司不私下和解法律途徑,我會很吃虧嗎?勝訴機會大嗎?

 

6/26補充:主管給我看的監視器畫面是不清楚的,畫面中也看不出漏接商品的詳細品項與我動用抽屜現金畫面的金額是多少,也無法看出我實際的點選的操作按鍵,公司是依電腦中的報表紀錄給我看我的操作紀錄畫面中並看不出來

當下與公司主管約談所簽下的兩份文件一份為員工離職同意書(原因:因違反公司規定予以開除處分,並涉嫌開立錯誤金額發票造成偽造文書),另一份是非制式文件,只是用一張空白只讓我寫下我基於心理因素而編造的認罪原因與時間金額等相關敘述並簽名,當下只有公司的四位主管在場,沒有律師人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6 11: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和解書應該經過律師審閱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2、當下是否有簽立該協議書?請詳述。

3、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公訴罪,就算簽立和解書,日後對方提告,難免還是要上法院,所以所簽立的內容與一般的和解書略有不同。

4、倘若還沒簽立協議書,則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和解書,才與公司洽談簽立。

小琳 104-06-26 00:05

我於104年3月7日向公司申請育嬰假(期間為104/03/07-104/12/31),公司准假並由會計蓋空白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之大小章,日期由我自行填寫。

我於104年3月12日向勞保局申請育嬰津貼,第一期津貼已收到,第二期未收到,打去詢問才得知公司已退保並向勞保局說明我不回職場

之後經台中勞工局協調不成立,公司不願意繼續讓我請育嬰假並加保,委外律師建議走法律途徑才能確保我的權益。

請問法律途徑的程序?我該先寄出存證信函嗎?如需要內容怎麼填寫?

目前僅剩先生一人收入,小孩才剛滿五個月又沒有人可以照顧,

本身家庭又是中低收入戶,無法負擔龐大的律師費用,

請問有其他途徑可以幫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6 16: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不用再寄發存證信函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勞資爭議訴訟

2、勞資爭議訴訟的部份,台中市政府有給予訴訟補助(律師費的補助)或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免費的扶助律師可以協助。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6 18:03

您好:

1.建議您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2.倘您為中低收入戶的話,您可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免費扶助律師協助您打官司。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大鵬 104-06-25 14:47

我們公司目前處於停工狀態.但是附近居民一直在工廠外圍拍攝工廠內部是否有在偷偷運作.其理由是監督.但是難道沒有違法拍照或是法律可以制止嗎?

想請教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21: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工廠內部沒有值得保護之利益,則單純的拍攝場內設施,並不會構成犯罪。

但是倘若拍攝辦公室等隱密性較高的部分,則可能涉及妨害秘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怹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吳 104-06-25 14:36

您好:

想請教一下,朋友的媽媽過世超過三個月了,因不懂法律而不知要申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現在發現朋友的媽媽有負債,想問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補救?

煩請幫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縱使未在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拋棄繼承,依現行民法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若您朋友未繼承任何遺產,也無須清償任何債務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小吳 104-06-25 17:47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那如果有收到催討的銀行信件  是否可以不用理會即可?
沈恆 (沈律師) 104-06-25 19:24

可主張限定責任就要積極主張,並保留證物,不要不理會。

104-06-25 11:48

各位律師好,男友在我知情的情況下擁有我的私密照。然而,卻在未經我同意的狀況下,以line傳我截頭露點的照片給朋友A。A並另外以line傳送給其他朋友。我希望能對男友及其朋友提出妨礙秘密以及散播猥褻圖片的告訴,不知是否能成立?
另外還有問題如下:
1)我因為工作平時不在台灣,能不能委託律師代為出庭?
2)因為涉及裸照,未來是不是有可能被其他人發現我有這項法律紀錄。因為不希望身邊的人知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12: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委託出庭,但是檢察官可能還是會希望您到庭說明。

2、此一刑事記錄僅司法機構可以調閱,無須過於擔心。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25 13:30

同上曹大律師所述,另您所述情形,對方除構成散佈猥褻物品外,尚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供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怹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5 23:57

您好,縱使委任律師擔任告代,檢察官還是有可能於必要時要求出。

瑋欸 104-06-25 02:04

請問一下   我前兩三天被抓到嘉義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作完筆錄後又被帶去檢查院。 

後來1萬元交保出來  現在等待化驗、審判。 

我現在可以去派出所調我的筆錄來看嗎? 

 

派出所是作我意圖犯賣三級毒品。但到了檢查屬檢查官只是大概問我一些問題而以。這樣我可以在過去派出所調我的筆錄出來在看一下嗎。看是否有沒有一些不懂的法律上的問題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6-25 05:03

您好!

刑事案件要等檢察官起訴,移送法院審理時,才能查閱筆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在偵查中,偵查中無法閱卷,所以難以調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席夢絲 104-06-24 16:28

你好,想請問我和男友在一起,正常交往,2人皆已成年,一開始交往就告知男友結婚生子是必需經過規劃和家長同意,但男友後來卻某次親密行為時將保險套咬破,我事後經期至今沒來問他才承認此事,說要結婚,我很不能認同,我並還不想結婚生子,但我已剛懷孕,將小孩流產我又很傷心,手機通話有錄音手機app對話記錄男友皆承認他故意將保險套弄破行為,請問是否有法律途徑可循?很煩惱,麻煩解答,謝謝

一、可考慮主張對方侵害你的人格權情節重大,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民事賠償

二、如果你愛他的話就考慮跟他結婚,如果你恨他的話就考慮分手

三、是否生下小孩請三思再決定。

四、他這樣做是很不尊重你,是否原諒他你再考慮一下。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4 17: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計畫外懷孕賠償問題,目前在法院仍有爭議。

2、不過此類訴訟涉及比較艱深的法律概念運用,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至少由律師撰擬民事起訴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法國曾有類似案件,是被以強制性交罪來起訴,在台灣此見解是否能夠被接受,仍有疑義,但也可以朝民事損害賠償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4 2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沒有生育小孩之打算,應盡早處理,避免衍伸更多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4 20:50

關於您的問題,懷孕是否為損害,是有很大的問號的。

建議您評估一下是否將小孩生出來,畢竟生命是無辜的。

還有就是在台灣這個不會是強制性交,千萬別跑去告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需要求助的人 104-06-24 15:37

我朋友剛結婚約6個月,

因照顧小孩為主,(她娘家在三峽,媽媽照顧,而男方都沒有給家用,女方必須工作)

而女方在公司三峽附近租了房子,

但在男方一直不願住我租屋處,

而男方在七堵有房子~~(交通要到我公司,單程要二小時)

對女方日常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女方不願意搬去,,,, 

(雙方戶籍各自在雙方爸媽家,也不是在各自住家)
因為結婚/懷孕前後,女方一直住在女方三峽娘家..
但婚後..女方跟男方在住所上..

一直無法達成共識...致使女方目前一直住在至今尚未搬離三峽區的住所

日前女方收到男方寄的一封信存證信函...
內容說:女方不履行夫妻義務...棄男方而去..
說女方....離家出走

而女方不想每次都被以脅迫跟製造不實的言語?黑女方的方式 讓女方每次都得聽男方的...

能請律師幫忙撰寫 存證信函律師函.回應男方的存證信函.

外不知是否 可以有其他法律上的主張

沈恆 (沈律師) 104-06-24 15:50

您好!

可以寫存證信函就事實作適當的澄清,也可一併提出您的訴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您非當事人, 網路上的片段諮詢並無法完全處理您現在的問題, 建議請當事人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2.回存證信函前應該是要先研究發函的用意與法律關係,在訴訟上可能的影響,然後再決定後續動作。

3.若資力許可建議先行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確認後續行動;若無資力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

一、可以談要儘量談。

二、比較重要的不是回存證信函,比較重要的是舉證證明你們一直有就住所部分做良性的溝通。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4 21:01

您好,要看究竟雙方約定之夫妻共同住所地為何處。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就算雙方約定之住所地在男方家,也可主張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因為工作之關係)。

曾詩涵 104-06-24 14:38

不好意思剛問題的字體不清楚

 

有一間一樓店面四個人共有,每人四分之一,現在有一人想賣掉,將賣掉的錢四人平分,但其他

三人不同意,叫他們三個拿錢把我們的四分之一買起來,他們也不要,現在他們是為了開店做生

意,所以不想賣。他們每個月並沒有給我們房租,我們也有四分之一的權利啊,但都他們在使

用,如何走法律程序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要出賣的話,你可將自己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賣予他人,不過僅有四方 之一所有權,可能

     會影響成交價格。

2、若不賣的話,因其他三人使用您的四分之一店面,您有權向其他三人請求 給付相當於使用四

     分之一店面租金的對價。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是共有關係,則可以請求強制分割,並以變價方式來進行,或許可以逼其他共有人出面來承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uri 104-06-23 22:53

家人去世 目前正等取得完稅證明中

整理家裡時發現有一張"土地買賣意向書"

是和建設公司簽署 奇怪的是上網找不到這家公司 且意向書 簽名處只有甲乙方的名字和手機號碼 連身份證號都沒有 因為這筆土地已經有買家想買 土地持有人仍是身故的家人 完稅後就要辦繼承土地賣出了 想詢問這意向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意向書是代表已經同意把土地賣給對方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6-24 01:43

您好!

任何文件都要詳閱內容才能正確判斷其效力及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只看標題名稱,您只提供文件名稱「土地買賣意向書」』而無具體內容,實在難以解決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意向書應僅具有債權之效力,當然您們可以先否認該意向書為真正,且也應確認讓意向書是可時簽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4 15:31

建議先確認系爭意向書之簽訂時間及是否已轉訂金或是否有收款紀錄。

寶寶 104-06-23 19:14

我因為延遲繳租9天,而遭到房東(房東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鎖磁釦、斷電、逼迫交還房屋。害我被關在門外2天,求助無門。又再立即繳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又再要求須付2500元的車馬費才可以立即幫我付電、及開鎖。否則須等到連續假期結束。請問若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有以下幾條條例,請問房東就有權力可以這樣對待房客嗎?照樣的話我的權益在哪裡?房東表示一切是按照合約走,請問這份不合法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用!?我可以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要求提前解約嗎?以下是合約內幾條的契約內容:1.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電費及其他相關應負擔之費用,如超出第一條(每月10日)之約定日4日或未足額繳納,則於次月加收滯納金300元,滯納金未繳納將由履約保證金內加倍扣除。2.甲方開始催收2日內聯絡乙方或其所留連絡人未獲回應時,基於安全考量得管制電源,必要時得報警入內察看安全,因乙方遲繳或違約導致甲方於相關處置時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斷電復原費用500元/次、換鎖復原費用2000元/次。3.乙方有以下情事者,以違約論:積欠租金達7天以上,經甲方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任何一種方式催告仍不支付者。4.乙方發生違約之情事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及當期租金、取回房屋並進入屋內清理、變更出入方式,乙方不得異議;另使用之電費、使用過家具電器設備之折舊費等乙方亦必須另支付賠償。5.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相關規定,若有延遲給付房租,乙方願意同意放棄民法第440條之期間利益。

豪誠 104-06-23 18:23

律師,您好!

我的媽媽最近收了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必須償還我外公的債務9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因為當時法律知識不足所以沒有辦繼承,並且債權人沒有通知我媽媽本人從92年至今我媽媽本人都沒有接到通知但今天打電話向我舅舅詢問時他表示有接到討錢的電話但他不以為意。

現在收到通知要還28萬我媽媽有點焦慮所以想麻煩律師幫幫我的媽媽。

您好:

 

依您提供的資訊看來,您母親是在92年間繼承您外公的權利義務,而您母親當時已年滿20歲,且並未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以下先以上述情況為前提,提供法律意見,如果上述情況與實際不符,煩請再予告知。

 

首先要確定的,是您母親所繼承之外公債務,是否屬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白話來說,就是這筆債務28萬的債務是不是您外公生前為他人作保而背下的債務

 

如果屬於上面說的保證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第2項規定,原則上您母親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因此如果您母親當年並未自您外公處繼承任何財產,或是繼承所得之財產不足以清償這筆28萬元之債務,您母親可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全部或一部的執行程序。

 

如果是非屬於保證債務的一般債務,則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於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如果您母親當時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因未與您外公同住且財產各自獨立,於您外公過世時無法知悉這筆債務之存在,導致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那麼原則上您母親也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而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

 

至於上述法條所謂履行繼承債務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則要以個案判斷。您可詢問您母親當時的情形後,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進一步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洪小姐 104-06-23 18:18

最近與公公離婚20幾年的婆婆剛去世,她未再婚,去世前曾跟老公的哥哥說唯一的一間房子不留給我老公(哥哥自已的說法)。去世後,我老公會同國稅局和銀行開婆婆的保險箱,她所有重要的東西都在裡面(房契、保險、儲蓄、基金、黃金...未有遺囑),事後我老公申請三份印鑑證明,印鑑證明和印章都交給哥哥辦理遺產繼承,我老公不知沒他的名字,請仲介來看房子查出房子所有人為哥哥和姐姐,沒我老公名字,問哥哥,哥哥說婆婆有請代書律師遺囑(遺囑內容為房子不給我老公,遺囑在哥哥手上尚未拿給大家看),所以辦理過戶只能找婆婆設定代書(說婆婆遺囑生前交由代書保管),且不能寫我老公的名字才能過戶遺囑真假尚不知,有的話,我爬過文,法定繼承人也有應留分的1/2特留分,這樣表示除非我老公簽了放棄繼承的文件,才沒他的名字,他未簽過任何文件有被盜簽的可能嗎,哥哥說房子賣了,現金由哥、姐、我老公三人平分,沒他的名字有保障嗎?哥若反悔是不是我老公一毛錢也要不回來呢?

根據曹律師的建議,協議書自己繕寫,由三位法定繼承人簽名,這樣法律上站的住腳嗎?內容如房子賣出後的金額由三人平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1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拋棄繼承或是進行遺產分割協議,確實必須經過您的配偶簽名,倘若未曾簽名則確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2、遺囑的部分,確實會有違反特留分的問題,因此地政事務所也不會准予登記的,當初的印鑑證明是否是您的配偶的?可能直接被辦理了過戶,建議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動索引,倘若查證屬實可以依法提告

3、倘若目前可以從新議定遺產分割協議,可以透過簽立協議書的方式處理,否則也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24 01:58

您好!

本件仍要看遺囑的內容才能正確論斷,如果遺囑有效且已就全部遺產指定分配方式,而您先生依遺囑雖未分配到房產,但若依遺囑分得的其他遺產已超過應得特留分,則遺囑本身並不會侵害您先生的特留分。且如果遺囑確實未將房產分配給您先生,其他繼承人憑遺囑即可辦理房產過戶,不一定是以非法方式過戶。建議您去地政機關調閱過戶文件,依正確資訊找律師諮詢才能解決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洪小姐 104-06-24 12:2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以上律師的建言,我說明詳細一點,所有財產房子以外都轉為現金約140萬,放在哥哥的帳戶裡,(哥說因房貸約有100多萬尚未繳完,放帳戶裡為每月扣房貸1萬多元),國稅局清查後所有財產未超過1200萬(說未達1200萬不用繳遺產稅),那房子現值約1000萬上下,所以就特留分來說,房子我老公應該是有權利 ,就曹律師說的第二點比較有可能,哥哥拿我老公的印鑑證明直接把他的過戶給哥姐,如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動索引呢(若不是我老公去申請,我可以代辦嗎)(遺囑說在哥手上,他也尚未拿出來給我老公看),哥說婆婆指定代書幫她找律師遺囑(生前遺囑代書那裡),才會過戶一定要找那位代書辦,其他代書無法代辦,且不能寫我老公的名字才辦的過(有這種事嗎?)(總財產大都在房子上面),如果請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代辦繼承,他有辦法把名字全過到自已名字嗎(我老公把印鑑證明交給哥姐去辦,結果沒我老公的名字)。

就曹律師所言:遺囑的部分,確實會有違反特留分的問題,因此地政事務所也不會准予登記的--那他哥是如何辦到的呢? ???如果我老公想維持兄弟姐妹的和諧而被哥搞、放棄他的權利,那麼我能幫我兒子爭取嗎(我兒子有繼承權嗎)

另外簽立協議書需要律師見證嗎,還是哥姐我老公談好三人簽名就算數呢?房子目前沒我老公的名字要如何要求、與協議才能保有我老公的權利呢?

 

阿佳 104-06-23 17:37

你們立法者訂立的法律為何不能保障真正的勞工家屬 ?

某勞工 ( 即申訴人手足 ) 過世數年,日前申訴人收到勞動部寄來通知勞工遺屬請領死亡勞工退休金,申訴人便依指示提供個順位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並附上依民法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第二順位其一之人無請領資格,結果,仍遭駁回之情事。

 

想請問的是 :

一、                一個素未謀面,自與勞工及申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離異後,即未曾教育、扶養、監護過其子女的人,居然在40年後可以理直氣壯,臉不紅氣不喘的地跳出來請領自與其配偶離異後再婚另組家庭後對其親生子女不聞不問,未曾養育過子女一日的第二順位之遺屬,何以得請領該死亡勞工退休金 ? 反之,真正跟該勞工過日子的第五順位遺屬卻只能眼巴巴的看著這位第二順位的遺屬將原屬於第五順位的遺屬的退休金領走,這種法律符合照顧系爭勞工之遺屬 ?

二、                經詢問律師,居然勞工退休金條例無民法之適用,為何不曾教養過子女的長輩有權利奪取晚輩應有的權利 ? 律師竟說 [ 對方領出來給他不就得了 ]。問題是這種遺屬既然當初不顧親情,不負責任,基於何種理由可以信賴該第二順位之遺屬把退休金領出來後會乖乖交給第五順位之遺屬 ?

三、                這種法令之設計令竟完全未考量實務上在社會中多有這種不負責任家屬之排除設計,實不合於時下社會現象百態之多元考量,連民法都已於99年1月27日修正1118-1條,這就是表示在社會上多有存在這種不負責任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形而修法增訂以維公允之本旨,民法第1116-2明定無論在結婚撤銷離婚等情形下,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而受影響,如今,未依法盡後開法律扶養義務者,法律都以增訂之前開法律予以排除,並依民法第1145條相關判例之類推適用 ( 參考最高法院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判例 ),規範人民與人民間私權的民法都與時俱進的修法了,何以晚於民國94年7月1日所訂定之法律未將上述一般社會實際發生之具體情節卻落後於社會現狀而未為修法 ?

四、                接著,申訴人就打去勞動部詢問由於申訴人亦找不到該第二順位遺屬,如何由第二順位的遺屬請領,勞動部人員居然回答法律規定應由第二順位的領就應由第二順位的領,那申訴人就問可是並不知悉該勞工死亡啊 ! 如何請領,他說這不關他們的事,他們也是找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申訴人就反問,連你們都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那他如何知悉有該請求權來請領 ? 是否得依知悉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 他居然又說依規定請求權時效就是5年,超過就不得請領,沒有知悉的問題。

五、                試問,勞動部的說法合理嗎 ? 勞動部在勞工身故近4年後發文給第五順位之遺屬,原來是找不到第二順位之遺屬,既然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何不必該遺屬知悉後起算 ? 如不必待知悉日起算,為何勞動部無義務盡必須找出該順位之遺屬之責 ?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不是明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 ] 之規定,何以該律師卻說上開法律不適用民法繼承之規定 ? 法律分明以 [ 繼承權 ] 之法律用語規定由其餘順位繼承人請領啊 ! 怎麼說不適用民法呢 ?

六、                是以,懇請立法者解惑,到底該條例應否修法,以符合時事,抑或其實已明訂於法律中有排除不適格之繼承人。

 

懇請大律師解惑,無任感激。

就此,如要提訴,可以試看看。但在此之前,何不多問、多聽、多想,不要預設太多立場。畢竟跟國家打交道,不比跟私人為訟爭。祝福您能順利找到方法。

維娜斯塑身衣公司被控找網路寫手杜撰對手瑪麗蓮負面評價。高等法院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負責人3月徒刑,公司罰金新台幣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維娜斯負責人葉姓女子在民國100年指示張姓女職員進行口碑行銷,與網路行銷公司簽約付了1萬多元,找2名寫手在同年8月到10月在網路置入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文章,杜撰指控對方產品「很悶不太透氣」、「穿了長疹子」、「癢又不舒服」。

瑪麗蓮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葉女、張女。法院審理時,兩人不認罪,辯稱有要求寫手實際體驗對方產品後才能撰寫負評。

一審去年5月間認定兩人犯行明確,認定她們為了利用網路匿名的特性,使寫手在網路杜撰不實體驗,藉此打擊破壞對方品牌信譽及名聲,也未和對方達成和解,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葉女、張女各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維娜斯公司判罰金3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6170141-1.aspx

中央社 – 2015年6月17日 上午11:48(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法第37條復定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復定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公平交易法就妨害競爭信譽之限制與刑法加重誹謗罪處罰目的有所不同,是以本件係分別就刑法及公平交易法論處,並認定行為人所撰內容係屬不實且未經查證,而致他人名譽受有影響。

(三)律師提醒,網路留言雖看似有匿名特性,惟若經電信警察循線仍得以查出發話歷程,是以不得不慎相關用字遣詞以免觸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jt 104-06-23 05:13

律師您好,

近日母親一直逼迫我,要我簽下 “承諾書”,說這是 “家產一次性分配性”,日後我就 “不能再主張任何形式的分配”。

請教律師

Q1:這份 “承諾書” 的法律效力,是否等同於拋棄財產繼承書?

Q2:我若是簽下這份 “承諾書”,將來我還有沒有權力依法爭取我母親去世後留下的遺產

Q3:我父親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去世,我若是簽下這份 “承諾書”,我還有沒有權力依法爭取我父親的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4-06-23 06:58

您好!

承諾書的效力範圍需要綜合全部內容才能正確判斷;但繼承無法事先拋棄,故不會影響將來的繼承權;又,如果這份協議書就是為分配父親遺產而來,簽署後就會受拘束,不能再主張任何形式的分配,最好想清楚再簽,您堅持不簽也沒有任何人可強迫。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先儘速攜帶該文件(承諾書)與律師討論,請律師分析該文件之內容及意旨,以維護您的權益,避免在不了解權益情況下而簽署文件。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憲兵 104-06-22 17:42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社區為新社區,因此許多事宜尚未確立執行方式,目前管委會將召開停車所有權人大會,
但是管委會限定只有所有權人或僅可委任一等親方可參加,是否違法或是有相關法律可以解釋此舉動不恰當。若管委會會議當天確實一意孤行,是否可以蒐證強制罪之類(小弟猜測,若不妥請見諒),感謝。

祝順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必須有依據社區規約而定,倘若規約沒有限制,則不得拒絕出席參與投票。

2、應於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次決議內容。

小潔 104-06-22 15:43

您好~
我有疑問想請問
若當事者並危在病床上

意識不清楚
名下有動產
(1)妻子是否可以拿房子抵押貸款來付醫藥費? (2)妻子可以賣房子嗎?
(3)當事者有五名子女其中有四名不願意照顧父親 能不能在當事者生前 讓其四名子女簽下放棄繼承? 或是任何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 (4)若當事者突然往生了 妻子是繼承當事者的全部遺產?還是子女也有? 因為此名媽媽 先生突然進醫院需要長期請看護照料 但子女不願意照顧 又擔心 老公往生  老公房子子女分光 自己沒地方住也沒人照顧 這方面的相關資訊 是否可以幫忙協助回答 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2 16: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只能在被繼承死亡之後才有辦法做,沒辦法預先拋棄。

2、倘若已經意識不清,則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准許處分動產用作給付醫療費用

3、倘若意識清楚,則可以成立遺囑,以未盡扶養義務為由,剝奪繼承權。

4、倘若都沒有先行處置,也沒有喪失繼承權,則由配偶及子女一起平均繼承遺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cky 104-06-22 01:49

狀況:對方想以45000元和解,我方車在原廠估價復原為70000元上下,對方以高於車輛殘值,故只賠償45000元,若是不修就拿報廢證明給他們,才能拿到賠償金。

問題1:我是否只有復原和報廢兩個選擇?不修就報廢?

問題2:對方所說的車輛殘值需不需要拿出甚麼證明?還是他說網路資料就可以?

問題3:我是否可以要求車輛扁值費?

問題4:請問在法律上復原的定義是甚麼?

謝謝各位的回覆

一、如果有受傷的話六個月內可以告過失傷害

二、單以車損部分,如果談不攏,進入訴訟後零件可以折舊,工資不能折舊。

三、折舊的計算方法可以請律師幫你查一些判決來供你參考就知道了。

四、這樣的金額來說可以考慮調解

五、如果有受傷的話,因為金額可能比較大,所以最好是先了解一下以訴訟請求可以得到的金額,再來考慮是否和解和解條件。另,如果傷勢較重點,在民事起訴之前宜先做假扣押,把對方財產扣起來後再起訴,這樣最後告贏了才有實益。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YAAA 104-06-21 19:57

律師你好

我在上周與一台汽車發生擦撞擦撞當下我是直行車,對方從我右邊靠近並且跨越他本身車道,最後擦撞到我的車子右前輪附近,由於當下向路邊停靠並且打110處理,因為我車子上有裝行車記錄器,在警方到達時我也提供給警方確認,對方那時候自知理虧,也同意我開出的條件,當下警察也有拿出單子並且請雙方當事人寫下內容,內容為對方需支付我車子恢復原狀之費用,對方的修車費我則不用理賠,並且最後沒有送裁決所分析。

而在這幾天我將我去原廠估價的費用告知對方,對方卻說不願意理賠,請問這樣是否只能走調解委員會,之後再進行民事訴訟呢???

還有如果進行民事訴訟,那我方是否會有機率勝訴???當初雙方簽名的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如果雙方都有簽名確認的話,法律上應該算是和解

二、雖然已經和解了,但是因為私下的和解沒有執行名義,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所以還是要另以調解或是以訴訟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

三、簡單的說,就是你還是要經過調解訴訟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阿步 104-06-21 14:48

律師你們好

我在去年請朋友幫忙代訂衣服,衣服到了,但後來因其他爭執而賭氣取消了訂單,或許是因為這樣造成他的不愉快,進而在line的群組及FB上的交易社團留言說我交易誠信有問題,導致我被其他買家懷疑而取消訂單。

我想請問的是,我這樣單方面取消代訂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還有他這樣的做法是否涉及毀謗侮辱妨害名譽

1. 有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2. 所說的如果是有根據的實情,也不完全涉及私德,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一、要看具體的內容而定其是否成立誹謗罪。

二、既是朋友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1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理由解除契約,對方可對您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至於對方是否構成誹謗犯罪,應視其言論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2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理由解除契約,對方可對您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至於對方是否構成誹謗犯罪,應視其言論而定。

David899 104-06-20 23:22
家庭因素不得不來詢問律師房屋是父親的,因為父親在30年前過世,遺產繼承權本應由媽媽繼承,但是因當時家中尚有三位小孩,好像是法律保證小孩,所以房屋由母親跟三位小孩分別各繼承1/4。 現今因家庭中有一人不孝順,經常對母親言語辱罵,且經常在家中破壞東西,是否有辦法走法律途徑取回他原本繼承部份歸還給母親。 另外這小孩已經長大現今40歲,情緒管理不好,容易在外與人衝突,是否他在外面發生法律賠償問題時,家人需要附連帶責任嗎?

您好:

1.  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民法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可剝奪其繼承權,但必須由被繼承人提出,也就是由您父親提出,但因為父親已經過世,無法因為這部分剝奪繼承您父親遺產的權利,但您母親遺產的部分,可因為兒子不孝預立遺囑表示其兒子不得繼承

2.  因為已經為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若在外面發生債務糾紛或其他問題,家人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rina 104-06-20 23:12

朋友在今年的1.2月分別向我男朋友借了兩萬元,共四萬

本來已承諾要在今年的6月10~15號期間償還

可是現在卻銷聲匿跡

想請問我男朋友該怎麼做才好?

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讓他要求對方償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1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催告之後提起民事追訴程序,如支付命令、小額訴訟追償。

2、倘若對方一開始就故意打算不清償,仍然向您的男友借錢,則可能涉嫌刑事詐欺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1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1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eep 104-06-20 16:24
各位律師您好: 先前基於信任借款給友人,當時為簽署借據也無匯款記錄,僅約定每月匯款5000元償還。但是對方在還款四期後就未再匯款,去電詢問,只說晚一點再匯款,但是隨即封鎖我的電話號碼和臉書帳號、line。我除了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還款外,還找了他的前同事協調還款。對方在當場答應還錢,但是隔日我即收到前同事的line訊息,表示自己受到威脅,不敢再跟我聯絡涉入其中。而且對方還連同女友、表姐帶存證信函至本人上班地點,向同事、主管喊冤,說自己已經還款還被誣告。 請問我是否能就對方答應還款的通聯記錄,以及前同事受到威脅的訊息,提出法律行動,要求對方還錢?另外,針對對方威脅前同事使其不敢再與我聯絡,並到上班地點騷擾的情況,我是否能提出法律上的反制以維護自身安全呢? 感恩各位律師協助,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對方答應還款的通聯記錄及前同事證詞,訴請對方返還借款

2、對方威脅前同事涉及恐嚇部分,因您並非被害人,故無法提告訴,另對方至上班地點騷擾

    分,須從對方當日具體談話內容或行為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0 19:31

您好:

1.建議您可將與對方之通聯紀錄及前同事之簡訊作為證據,提起清償借款民事訴訟,且未來進入訴訟後,您尚可聲請傳喚前同事作為證人,以確實還原事實真相。

2.關於恐嚇部分,因您並非受害人,故您無法提起刑事告訴,至於到您上班地點騷擾部分,對方恐涉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0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0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對方之言論及行為,可錄音錄影蒐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eep 104-06-21 22:39
回覆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的回答,請問若對方再到本人工作場所(公家機關)向主管吵鬧,我可以依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為由報警處理嗎?謝謝律師 !

 

和和 104-06-20 14:47

各位律師好,我近日於網路上購買物品,使用超商取貨付款系統,但因忘記時間而於七日後退貨給賣家。

近日卻收到賣家傳簡訊告知:「需負責運送損失之費用60元,並給我郵局局號,規定我於時間內匯款,否則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想請教是否真有這樣的事情?再麻煩各位律師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0 16: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超過7天,則已經逾越鑑賞期,必須產品有瑕疵才能要求退換貨。

2、倘若我方無故違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包含運費損失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0 22:47

您好,縱使可行使消保法無條件解約權,仍須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對方主張為有理由。

天使媽咪 104-06-21 01:53

我不是律師,但有網友說:

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
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電話叫外送的惡作據與超商不取貨付款,有點類似
目前已有判例,
真實案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514844

 以上資訊供您參考

 

 

寶寶 104-06-20 14:46

我因為延遲繳租9天,而遭到房東(房東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鎖磁釦、斷電、逼迫交還房屋。害我被關在門外2天,求助無門。
又再立即繳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又再要求須付2500元的車馬費才可以立即幫我付電、及開鎖。否則須等到連續假期結束。
請問若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有以下幾條條例,請問房東就有權力可以這樣對待房客嗎?照樣的話我的權益在哪裡?
房東表示一切是按照合約走,請問這份不合法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用!?我可以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要求提前解約嗎?
以下是合約內幾條的契約內容:
1.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電費及其他相關應負擔之費用,如超出第一條(每月10日)之約定日4日或未足額繳納,則於次月加收滯納金300元,滯納金未繳納將由履約保證金內加倍扣除。
2.甲方開始催收2日內聯絡乙方或其所留連絡人未獲回應時,基於安全考量得管制電源,必要時得報警入內察看安全,因乙方遲繳或違約導致甲方於相關處置時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斷電復原費用500元/次、換鎖復原費用2000元/次。
3.乙方有以下情事者,以違約論:
積欠租金達7天以上,經甲方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任何一種方式催告仍不支付者。
4.乙方發生違約之情事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及當期租金、取回房屋並進入屋內清理、變更出入方式,乙方不得異議;另使用之電費、使用過家具電器設備之折舊費等乙方亦必須另支付賠償
5.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相關規定,若有延遲給付房租,乙方願意同意放棄民法第440條之期間利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0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倘若沒有積欠租金達2個月,房東房租終止權是受到限制的。

2、不過就您所述,房東僅是要求賠償相關費用,至多只有費用過高的問題,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東可能恐成形式強制犯罪。

小真 104-06-19 20:42

離婚前夫未付任何費用小孩小孩撫養,前夫過世留遺書內容:我會用小孩名義走法律途徑要錢,他媽利用他過世幾天後用提款卡領一部份又至銀行櫃檯寫提領單轉至他媽的戶頭,我告刑事偽造文書盜用印文,法院判我敗訴,請問我是否可提民事,用何名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判敗訴的理由為何?對方被判無罪?或是不起訴?請詳述。

2、子女具有繼承權,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3、相關訴訟具有一定的難度,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小真 104-06-19 22:37

1.不起訴,原因:遺書所載其遺產處置方式無誤,是被告就提領系爭帳戶內款項乙節,自無所指侵佔偽造文書之可言°

2.照第一所訴,小孩可主張遺產分割嗎?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22 09:56

您好:

因您的問題在法律資訊判斷上仍不夠充分,以下僅就能回答之處說明。

如您確認小孩是前夫的婚生子女,那現階段可爭取的是遺產繼承的部份而非扶養費,而刑事上亦不是告偽造文書(這部份還要看起訴書或判決書怎麼認定),但侵占的話仍可能構成。因小孩如確定是遺產繼承人,前夫之母親擅自將遺產取走恐有侵占之疑慮。但目前較確定的是小孩可主張以遺產繼承人之身分,在民事上要求遺產分割,必要時再視情況是否須提告刑事部分。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或親自來本所詢問詳談。

 

小真 104-06-22 12:25

律師你好:

遺產分割與特留份是一樣的嗎?有何差別?

鄭少 104-06-18 18:22

奶奶現在生病中由我父親,叔叔照顧中,錢的問題都是在奶奶存款裡面扣試問如果我父親要看存款薄叔叔不給他看,奶奶又明說不讓我們照顧,(想讓我們被當成不孝子好沒收土地),不知道在法律上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

一、要定期給付扶養費,這個部分要留證據

二、要常常去看奶奶,要留證據

三、其他的部分可以找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打官司跟打仗一樣,了解得越多越不會吃虧的。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楊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邱 104-06-17 22:13

律師你好,我想問一下
我爸最近過世,他跟我媽還有婚姻關係但是沒住一起並且在有同居人和有一位小孩,並以認養入戶口,由於我跟我媽不清楚我爸的資產等等只有去國稅局申請一些資料出來,我想問我媽可以先用夫妻財產分配權嗎?還有同居人的兒子有繼承權利的話需要注意甚麼(未滿20) ,當對方不肯配合的話是否就要使用法律途徑了?由於不是正常的繼承關係多了一個同居人的小孩所以比較不了解這樣的問題。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產分配前,您母親可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2、同居人小孩如已經父親認領,該小孩亦可繼承父親之遺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持續跟蹤前女友的姊姊長達五年,姊姊不斷搬家換工作,還是擺脫不了,法官昨天裁准"暫時保護令",禁止男子騷擾、聯繫黃姓姊妹,如果違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男子情緒不穩、被家屬強制送醫後、已經出院,女方還是生活在恐懼之中。

 

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如果是他們的孩子被跟,被跟蹤整整五年,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一提起就淚崩。遭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希望他爸媽能多關心他,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合住好不好,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妳真的很好,不管女方用罵的還是用勸的,五年來軟硬兼施都沒用,李姓男子不斷跟蹤,被蒐證還笑嘻嘻,根本毫不在意。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6/201506121624624.html#.VYEwk_mqqkp

 

2015/06/12 19:56 黃佩華 張肇元 報導  / 新北市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定有:「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法第9條復定有:「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同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3項、第61條尚定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李男與黃女中的妹妹原本是男女朋友,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並禁止李男對他的前女友有身體跟精神上侵害,或騷擾跟蹤與通信,也禁止他騷擾黃女妹妹的住宅、辦公室等處所。

至於黃女的雙胞胎姊姊,由於她與李男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法院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禁止相對人對於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將效力擴及李男前女友胞姊黃女,因此,李男也被禁止對黃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如果違反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認為本件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遂命李男禁止再對黃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若李男再有違反,則恐面臨刑事訴追懲罰。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