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戴先生 104-08-03 17:06

我的問題是{依照下述的情況,在刑法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而管轄權在哪裡?}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新北市民, 去年我提出了改定監護權官司,當初在南部的法官判決由小孩媽媽單獨監護,而同時也明定探視小孩子需透過南部的社會局來協調探視
但實際上經過半年不斷的跟南部的社會局申請探視自己小朋友!!卻最後得到答案是, 其實法院法官根本就不清楚,這個非他們的業務範圍所以拒絕受理申請協調探視會面的事情!!
因此當初這項裁定真的莫名其妙地,讓我不斷的跟多個公家機關來溝通討論看自己小孩子的事情..結果大家互踢皮球...讓我的權益受損長達半年...最後那些公家部門最後討論出結論,建議我重提請求會面探視自己小孩子
但是問題來了...當狀提到南部的法院時,又是同一個法官來審理,且又駁回聲請
看自己小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為何不斷的被南部的法官給亂審理?
其實我是真的很生氣!!

現在我有甚麼方式可以向那個法官提出抗議並讓他受到刑法上的一些懲戒讓他知道因為自己的權責,而讓一個平民百姓的權益受損!!

還是根本就無法可以約束和警惕那個執法者的行為,

所以他才可以那麼視無忌憚的欺負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而亂審理??

謝謝各位花時間來關心我的問題,謝謝!!

您好:

1. 依照強制執行法,父母可持法院判決書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並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強制未成年子女取交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而非向社會局聲請強制執行。

2. 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20日,您已經超過上訴期間,且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您便無法在法律上再做爭執,縱使重新起訴,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駁回。

3.因無法從您所述具體了解法院的判決內容,建議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戴先生 104-08-03 22:57

謝謝律師的指點...真的很感謝!!

看小孩子這件事..終於有一線的曙光了!!

壞男生 104-08-03 16:56

孩子是跟前妻離婚後生的,原本就因為觀念落差大而離婚的我們,當初為了小孩能夠得到完整的愛而讓前妻繼續住在家裡,沒想到從此為了孩子生活教養等問題幾乎不是冷戰就是熱吵,前妻是個情緒不易控制的人,個性上也比較自我,而且有一個非常令人困擾的生活習慣就是只要放假就在家裡待不住,非得要出門(即便逛塞滿人的大賣場也好)否則她能夠在家裡擺個臭臉、言語污辱我跟我的父母親、做出種種情緒不安的行為,她甚至為了出國旅遊貸款,孩子就丟在家我跟我媽帶一個禮拜,而今天是孩子上幼稚園的第一天,上週阿嬤已經為孩子報名繳費,也明確告知了前妻,她卻因為周末回高雄娘家玩到不想回來,跟她的大姊去墾丁而寧願跟公司請假多玩一天,連帶也影響小孩第一天上課,類似狀況層出不窮,平常只要是她放假孩子一定是被帶離家,去找她大姊逛街或遊玩(她家三姊妹都嫁來台中)。

小孩當初報戶口是讓我領養,但印象很深刻有個選項是我們勾選共同撫養而非單方,戶口名簿上連前妻戶籍都還登記在我家裡,她平常上班是我媽帶小孩,月薪約23K,我從事裝潢包商工作,雖然沒有固定收入,但平均月收入還是較前妻高上不少,我父親在美商公司任職,長期往返美國與中國、東南亞,不常在家,有時候回來孩子也是被前妻帶走,阿公一年幾次難得的機會要看孫子都沒看到...

 

問題1:像這次的情形我能夠去備案或是做些甚麼法律上證明她有影響到小孩上課的動作嗎?或是能提告她違反我意願帶孩子出遊不歸呢?

問題2:非婚生但我已經辦理領養,但卻勾選共同撫養,這樣我到底有沒有監護權

問題3:如果是她或我們兩人都有監護權,能夠透過打民事來爭取監護權嗎?或至少能限制她不能隨意將孩子帶離家庭

問題4:如果最後無法透過法律限制她的行為,我可以單方面帶孩子出國生活嗎?(我曾在加拿大讀國高中,也詢問過移民公司,條件符合申請楓葉卡資格,我父親在美商公司任職,公司也可以幫他申請綠卡,我跟小孩都可以依親過去住在美國,基本上出國生活沒問題),如果以後帶小孩回國會不會被前妻強留小孩在國內呢?

其他參考:她曾經把自己跟孩子關在房間裡打小孩,我有錄影存證,警察來家裡也是勸勸就離開,只通報社工來了解了一下,也沒有成案,這是否能為爭取親權加分?

 

 

sonic 104-08-03 11:43

因為父親在民國85年的時候有欠姨丈債務

當初父親跟母親好像一同簽下本票, 借據

後來父母親就離婚了, 父親就人間蒸發已經不知道幾年沒聯絡過了

詳細的金額(好像上千萬...)與其他相關內容都不太記得了, 更糟糕的是當初簽的東西我母親現在翻箱倒櫃也找不到

現在姨丈它們家好像有在吵要離婚, 阿姨打電話來通知說姨丈可能會行使當初簽的本票來要錢, 還說那是永遠有效???

請問像本票或是借據這些東西真的是永遠有效的嗎?

已經過了15年以上, 當初簽的這些東西還有法律效力嗎?

現在整個被搞得很緊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注意對方有無聲請本票裁定,若有,應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票據法第22條規定,對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借款債權時效是15年。 民法第129條以下有時效中斷及計算之規定,要視您個案事實細節才能分析。 執票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債務人則可以提起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救濟。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Schick 104-08-03 01:43

律師 您好,請問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問題~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實務上對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大多數均認為有發生損害之虞即 可,不以實際上發生實害為必要,故意表示錯誤之身分將妨害員警登記拾 得人身分之正確性,實務上大部分均認已構成本罪。 2、不過事實上最高法院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定義,卻有少數見解認 為須有發生損害才構成,您可找尋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據為日後辯護之方 向。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小可兒 104-08-03 00:47

約在一年多前,我幫我前男友用我的名字辦了手機門號

他使用前半年就已積欠5千多購買遊戲點數費用,而且我並不知情

後來我發現他才跟我坦承此事,我要求他去繳清,他說他會去繳

但直到一年前分手,我才發現他根本沒去繳這筆費用,然而當時手機才辦了半年多

若是提前解約就得繳上萬塊的違約金,他也承諾會去繳這筆費用,但就在今年我收到電信公司催繳單,上頭金額已累積到9千多塊,我一看傻眼。他根本沒去繳,還多累積了4千多塊

分手那時我有提過戶手機門號,但他一直找理由不肯出面辦過戶

現在後悔當初沒有立約或是自認倒楣去繳掉那5千多塊,然後門號拿回來自己使用,哀.....

我想請教如果走上法律程序,我站得住腳嗎?雖然說門號是我的名字,但從一開始那手機門號就一直不是我在使用。

那適用哪個法律條款起訴他?

我該準備的資料有那些對我是比較有利的?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Catcat2me 104-08-02 20:41
您好, 想請問,留學生取得國外護照,但尚未取得僑居加簽身分。近期收到公所公文,依據 「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清查作業要領」及「役男出境就學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執行清查作業說明」,必須於六個月內返台接受徵兵,不然依妨礙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想請問,役男如在國外因為婚姻家庭工作等條件,不能及時返台接受徵兵,如果選擇在37歲除役後返台,屆時還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妨礙兵役?五年以下? 又有無可能以易科罰金

您好: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 妨害兵役通常都判處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刑,只是會留下刑事紀錄而已。 您可以等20年以後再回國即可。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40號判決。

二、這個判決主文略為[ …核准出境,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 …等語。

三、也就是說,以這個判決為例,就是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如果檢察官不反對的話,就是罰十二萬元就可以了,但是有前科,五年內如果犯罪的話會加重其刑。另外是,要看這個移民國對於在台灣這樣的判決會怎麼評斷,會不會影響國外的學習、工作等。

四、當兵未必是不好的,之前我當完兵之後覺得整個人脫胎換骨,跟以前完全不同,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一、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W 104-08-02 12:57

今天派出所送來通知書,事由是妨害電腦使用                                      

大約一兩個月前,懷疑前女友劈腿,擅自登入fb查看訊息(他並沒有給我密碼,我從她告知我的她其他APP密碼猜測登入

發現她與前男友仍再一起,於是大吵結束。

當晚分手了,隔天對話紀錄前女友有問我「我有給你臉書密碼嗎?」「為何偷登」的訊息,我也承認她沒有給我而我偷登入的訊息,當下氣消了也很自責道歉做這件事。                                                                        

應該是被留下來當證據了,也沒有再聯絡了                                            

隔天也把所有與她的聯絡方式、對話紀錄都刪光了

今天就突然收到她居住市派出所的通知書

上面被通知人是我,如果不去我被起訴的機率大嗎

第一次遇到法律問題想請問

1.我到案說明 偵查佐是不是就會依據我的筆錄 將我移送給地檢署,或者會再詢問我前女友是否確認提告? 我該去做筆錄會比較好嗎?證據足夠嗎?

2.如果我沒有到案說明 是不是就會被檢察官拘提?

3.我在對話上承認偷登是不是就足夠當作證據將我移送?

4.我該怎麼解決後續問題會比較好..謝謝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您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能會聲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您到案。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與告訴人和解,並請告訴人撤回告訴或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以免訟累。
AW 104-08-02 14:19

我先嘗試和前女友討論和解

但是如果和解不成我做筆錄時以不清楚不知道方式表達起訴機率會比較低嗎?

還是說前女友所掌握的證據已經很充分不管怎麼樣我都會被起訴了?

(證據就是我承認我沒有她密碼然後偷登)

謝謝


AW 104-08-02 14:22

或者我該怎麼向警局說明筆錄

比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

該怎麼說會比較好...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2 16:46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1.  依你所述內容,你違反刑法第358條之行為明確,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女友應該有向警方提出你承認沒有她的密碼,未經她同意而侵入她的電腦證據,無罪可能性非常低。

2.  警詢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你應依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到警局說明,否則可能被拘提到案接受訊問,理由已如徐律師所言;另外,你最好與前女友和解並請她撤告,因告訴乃論之罪如經撤回,未來受害人即不得再提起告訴,這是對你最有利的結果。

3.  依目前我國制度,警方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警方不可自行結案,故警方詢問案件關係人及調查相關證據認為已完備時,即會將調查之卷證移送檢方。檢方受理後,即會開偵查庭進行調查。

4.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對於檢察官作成何種處分,或是如果被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如何量刑,通常是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證據明確,即使否認也不會被採納,反而會被判得更重。

5.  最好的做法是盡力與前女友談和解,無論對方接受與否,這個過程你要留下記錄(證據),萬一和解無法成立,你亦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已盡力和解,讓檢察官或法官留下一個犯後態度良好的印象。如果你沒有前科或其他不良紀錄,生活與工作正常,且本次犯行為初犯,應該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萬一仍被起訴,亦可盡力向法官爭取緩刑(宣告緩刑即暫時無須執行,也不會留下前科,但緩刑期間不得有其他故意犯罪,否則會被撤銷緩刑)。另外一個方法,是向法官聲請改用簡易判決處刑,這部分程序較為複雜,可能要花點時間當面討論。

6.  總之,不論是和解緩起訴緩刑,你都要做好花錢消災的心理準備,因為緩起訴緩刑通常都會附條件,依你所犯罪名,條件應該是罰金。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討論, 或電  0988-712491與我約時間洽談,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2 17:00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一、 依你所述內容,你違反刑法第358條之行為明確,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女友應該有向警方提出你承認沒有她的密碼,未經她同意而侵入她的電腦證據,無罪可能性非常低。

二、 警詢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你應依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到警局說明,否則可能被拘提到案接受訊問,理由已如徐律師所言;另外,你最好與前女友和解並請她撤告,因告訴乃論之罪如經撤回,未來受害人即不得再提起告訴,這是對你最有利的結果。

三、 依目前我國制度,警方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警方不可自行結案,故警方詢問案件關係人及調查相關證據認為已完備時,即會將調查之卷證移送檢方。檢方受理後,即會開偵查庭進行調查。

四、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對於檢察官作成何種處分,或是如果被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如何量刑,通常是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證據明確,即使否認也不會被採納,反而會被判得更重。

五、 最好的做法是盡力與前女友談和解,無論對方接受與否,這個過程你要留下記錄(證據),萬一和解無法成立,你亦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已盡力和解,讓檢察官或法官留下一個犯後態度良好的印象。如果你沒有前科或其他不良紀錄,生活與工作正常,且本次犯行為初犯,應該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萬一仍被起訴,亦可盡力向法官爭取緩刑(宣告緩刑即暫時無須執行,也不會留下前科,但緩刑期間不得有其他故意犯罪,否則會被撤銷緩刑)。另外一個方法,是向法官聲請改用簡易判決處刑,這部分程序較為複雜,可能要花點時間當面討論。

六、 總之,不論是和解撤告、緩起訴緩刑,你都要做好花錢消災的心理準備,因為緩起訴緩刑通常都會附條件,依你所犯罪名,條件應該是罰金。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討論, 或來電  0988-712491與我約時間洽談,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一、  就閣下所述涉犯刑法358條的刑事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2 2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盡量跟女友達成和解,以換取緩起訴之機會。

另外,若和解真的談不下來,其實也不用太擔心,依據您的情形,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很高。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2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盡量跟女友達成和解,以換取緩起訴之機會。

另外,若和解真的談不下來,其實也不用太擔心,依據您的情形,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很高。

Schick 104-08-02 07:52

律師 您好,請問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問題~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2 10:57
你的說法我認為合理,在這個個案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個要件我認為應該不致於該當。
Schick 104-08-02 07:50

律師 您好,請問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問題~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您好: 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刑事判例意旨,您去分局或派出所時警方會核對您的資料,警方有實質審查權限,若您留存資料不實,經方頂多只是不予辦理,尚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但若您偽造他人之簽名或證件,還是會構成刑法第210、212、216條等罪。

Allen 104-08-01 19:36

我是一名SOHO族 6月份的時候遇到一位廠商要做產品影片,也簽了我的報價單,製做到第二階段須請第二次款的時候 客戶就要求要無怨無悔的做修改....(報價單上有表明只能改3次,前面階段的修改其實早就超過了次數..)經過協調之後決定把現在做好的一半檔案交付給他們後付總款的50%款項13250元,再給另外一半檔案.之後又說公司那邊覺得還是要拿到全部的檔案才能撥款....我原本覺得算了就把其餘的檔案寄給了他們..結果寄送後電話以及LINE就連絡不到人 但他們居然在youtube上放了我做好的影片...... 一直到昨天用email通會寄存證信函後才有回覆....,回復的理由是說檔案要確認無誤後才能撥款...並且公司沒有說幾月幾號要撥款..(影片都放在網路上了),如果要走法律程序的話說我是誣告他們.....並且要配合他們協助現在他們找的廠商把東西做好才能撥款..(先前都沒提到)
那這樣我還能提告嗎?還是會構成誣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1 19: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依約可以請款,則對方仍拒絕,就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求償程序不會有所謂的誣告問題。

2、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之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履行,不履行再循法律途徑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1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拜歐 104-08-01 16:32

律師您好!前幾日,透過公司同事甲與同事乙口中得知,同事丙趁我不在位置時偷拿我手機,解鎖查閱我手機內容,並且將我手機記憶卡中之十數張個人照片複製在其個人電子設備中。事後同事丙得知我知情,打電話給我承認犯行並請求原諒,但針對其行為我實在難以容忍,請問我可以採取那些法律途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1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妨礙書信秘密妨礙電腦使用罪章等刑事責任

拜歐 104-08-01 17:0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妨礙書信秘密妨礙電 ... (恕刪)

 律師您好,

那再請教,除了刑事部分,可有民法相關條文可引用處理呢?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8-01 17:10

您好!

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您可於蒐證(如:錄下道歉對話並打成譯文、取得道歉簡訊)後,依法提出告訴。

以上請參考,謝謝。

凱凱 104-08-01 11:37

請問一下 如果本人有提前說 如果貨物有問題 請全額退貨 並且交易取消 但對方強迫說 如果退貨 依樣照告詐欺 這樣在法律上有成立嗎?

您好:

您要先說明對方是否同意您提出的條件,若不同意是不會成為契約之內容。 退貨與詐欺並無直接關係,您若是符合消保法第19條的郵購或訪問買賣、或是商品有瑕疵,您依法行使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另行交付無瑕疵物(種類物買賣)等權利並無任何詐欺之問題。

您好:

是否成立詐欺,必須倚賴您與對方買賣過程當中,您是否有使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而購買商品,如使用詐術誇大療效,或是明知商品有問題卻隱瞞應告知而不告知的事實,若只是單純對方不喜歡商品導致得買賣糾紛,無法成立詐欺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凱凱 104-08-01 16:13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是否成立詐欺,必須倚賴您與對方買賣過程當中,您是否有使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而購買商品,如使用詐術誇大療效,或是明知商品有問題卻隱瞞應告知而不告知的事實,若只是單純對方不喜歡商品導致得買賣糾紛,無法成立詐欺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那個 我完全沒有使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因為我本身都是用那台手機,且交易的前一天都還正常使用,所以這點我完全知道,但後來給對方後對方突然說信卡突然沒感應,但是我有拍影片說使用正常,於是他就直接把手機拿到電信局直接把我的手機拆開,發現裡面一條線斷掉,且我一開始就有馬上提說,如果真的貨物有問題 我可以全額退貨,但他就是逼迫說,退貨了依樣照告,我們是手機互換,但是後來我才發現,他的貨也沒給且貨單也都不給我,還說甚麼他其實也不缺手機,缺喇叭那些,我還誠懇的跑去買,並寄上去,但是他的貨還是沒給,且好像假裝告我,且還要我幫他用甚麼旅遊大亨積分,不幫就備案壓著,事情就是這樣,目前已報警,但她好像不怕的樣子.....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2 1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一開始沒有詐欺故意,則後續的履約只要在妥適的範圍內進行賠償,就不會構成刑事犯為,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eason 104-07-31 21:32

各位law前輩 最近小弟遇到一個案例就是流行很久的 "廣西南寧 純資本運作"

起由是一位A朋友去大陸投資 投資內容A說了 副業是餐廳、房產等等 主業不能說

但是是由當地政府支持的 非犯法 非傳銷。(當面談的時候B有問A這些問題,A的回應是這些)

多少年可以賺多少巴拉巴拉的....

完全就像網路上分享的說法90%一樣。

唯一差別是去投資的另一項理由是

(因為A有寫一套股市交易軟體) 去大陸賣台灣人交易軟體的訊號。

而吸引B想去的理由為後者 也就決定去看看。

接著A請B匯款 由他的朋友(旅行社工作)代買機票 由於B相信A所以目的地也沒多問

畢竟信任A會帶著他。在最後出發日前2周 B就傳了LINE問A 此行的目的地是大陸哪個

省哪個城市、航班資料。 A回答是湖南 湘潭。

航班資料 國泰 TW->HK  2航站
         港龍 HK->長沙

到了出發日,因為B早到 就依照A給的航班資料去了第二航站 找國泰櫃台

這時才驚覺第二航站根本沒有國泰  這B打電話給A問

B:A是第二航站嗎
A:對阿
B:沒有國泰阿
A:我也不知道 你等等我 我快到了 (一副很緊張的口氣掛電話)

過個10分鐘  A來電
A:唯  B喔  我在#13 長榮櫃檯這
B:怎變成長榮
A:可能有改變吧  我也不知道
B:好 我現在過去 (這時心裡有底是詐騙,B就不動聲色等checkin完後看
是不是像網路上說的那樣 會改目的地。於是便會合一起check in )

此行一共4位;A、B、A的朋友C(帶隊)、A的同梯D
一起check in後,C給了B   TW->HK段的機票,卻自己保管4人的 HK->長沙 的機票
B發覺不對 應該有兩段的機票 於是便跟C要HK->長沙的機票

一開始C就很不想給"我來保管"的名義來推拖掉B
但是B很強烈要求說  機票可能有問題我要去請櫃台處理 最後還是拿到第二段機票
一看目的地"南寧" 這時候B很確定是詐騙 於是到櫃台辦理退票
但是退票必須由旅行社退票的動作。偏偏當天是禮拜六旅行社休假沒有人
於是此機票就作廢了。
想問的事是  B能否做些法律上的行動 去要回機票的損失及請假沒上班的損失呢
感謝看完此篇文章  希望給詐騙一點教訓

ps.有保留A提供的目的地、機票資料的LINE記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1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在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ason 104-07-31 22:16

由於我在機場時 沒有跟去大陸 所以我想我這部分無法告她詐欺背信

但是 針對因為無法退票手續 造成機票費用損失
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理由是當初跟我說去大陸的地點、城市及提供的航班資料(這些都有line對話紀錄)完全是錯誤。

而得到損失機票費用賠賞及請假無上班的損失呢

以上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1 10:15

對方的詐欺行為跟您的機票費用等的支出間(及您所謂的損失)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可就這部份思考如何連結。

eason 104-08-01 16:12

我的觀點是 "因" 針對當初他跟我告知的地點及航班資料與實際的地點及航班資料完全不同

"果" 造成我的認知不同意此趟行程 而拒絕登機出國 造成機票費用及請事假扣薪的損失

是否成立?

您好:

若您能證明對方是在著手實行詐欺之犯罪行為,您支出的機票旅費及請假之損失當然可以請求。 若對於是否著手實行詐欺尚有疑問,您可以討論是否依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情況仍須依相關事證才能認定。
胖妹 104-07-31 18:18

公司僅冒用人頭董事,未從事違法情事,也未逃漏稅、也未虛報薪資,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 不考慮逃漏稅、金融犯罪、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問題,單純擔任人頭董事可能會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SAM 104-07-31 16:15

各位律師大大好:

想請教幾個問題,事由為我堂弟近來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簡易庭),原告是我四叔,提告的理由是我堂弟佔我爺爺的房屋自居,起因為我爺爺在民國98年過世,他名下有一間房子,分別由我父親、姑姑、三叔、四叔以及我堂弟繼承(會有我堂弟繼承的原因是因他繼承我二叔那一份),我四叔自述在我爺爺過世一年後即告知要我堂弟將他那一份產權買下,貨繳付5分之一的房租給我四叔,但我堂弟不買、不賣、不付租金,把持舊宅鑰匙使用自由進出,為行使本人財產持分的權利,要求跟我堂弟追討5年的租金共18萬元,並認為我堂弟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我堂弟返還不當得利

問題一:我堂弟本身也是繼承人之一,他與我四叔並未簽訂租賃契約口頭約定,所以需要支付此租金嗎?

問題二:如果房子出租或變賣,是否也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非我四叔一人就可以決定?

您好: 依最高法院89年上字第1969號判例:「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若您堂弟並未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共有物,並不會構成不當得利。但是若有排除其他共用人使用的情形,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您堂地主張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出租共有物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可以獨自出賣共有物的應有部分。若是整個共有物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除非共有人另有約定,否則您四叔無法獨自決定是否出租或出賣共有物。

一、公同共有若未分割則無不當得利可言。

二、若已為分別共有,則有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三、你說的你堂弟一個人占了房屋不讓別人用,所以不太可不妨害到其他共有人。

四、立場不同,訴訟策略就不同,你跟你堂弟一國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麝香豬 104-08-05 11:19

請教版上律師,若無分割,則無不當利益可言

那麼想請問口頭租約是否成立?

另外則是親友會議並沒明訂白紙黑字,僅口頭同意可暫住至搬離後再處理房產,也沒提到租金與否,假設有其它所有權人可作證他所言不實,可以達到提出反訴的要件嗎?謝謝律師

 

 

SAM 104-07-31 15:49

各位律師大大好:

想請教幾個問題,事由為我堂弟近來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簡易庭),原告是我四叔,提告的理由是我堂弟佔我爺爺的房屋自居,起因為我爺爺在民國98年過世,他名下有一間房子,分別由我父親、姑姑、三叔、四叔以及我堂弟繼承(會有我堂弟繼承的原因是因他繼承我二叔那一份),我四叔自述在我爺爺過世一年後即告知要我堂弟將他那一份產權買下,貨繳付5分之一的房租給我四叔,但我堂弟不買、不賣、不付租金,把持舊宅鑰匙使用自由進出,為行使本人財產持分的權利,要求跟我堂弟追討5年的租金共18萬元,並認為我堂弟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我堂弟返還不當得利

問題一:我堂弟本身也是繼承人之一,他與我四叔並未簽訂租賃契約口頭約定,所以需要支付此租金嗎?

問題二:如果房子出租或變賣,是否也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非我四叔一人就可以決定?

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法院似乎是可以逕以小萌受配偶不堪同居的虐待,判決離婚。但是,民法中每個裁判離婚的事由,在訴訟上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而且依法離婚撤銷婚姻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所以小萌都沒在審理中提出常被打這個事由,法院如果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是有合法性的疑慮。

 

比較妥適的作法,是法院應在審理中對當事人闡明,讓小萌和丈夫對毆打一事有辯論的機會,如果小萌在訴訟中追加受丈夫不堪同居虐待這個事由,法院才可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Msp 104-07-31 08:15

您好律師

我在去年年中結婚,婚期快到時前夫突然說要離職,當下他說因為被其他公司挖角所以決定離開現有公司 ,但後來他並沒有去上班,並告訴我決定自己接廣告案子(他原是廣告業務)並說還有額外跟親戚投資,每月至少有12萬收入,並對我家生意有興趣,希望可以一起學習

當時認為他確定有固定收入就好,也沒多想,還辦了一個共同賬戶,打算定期存家用基金跟未來育兒費用

但始終沒見過他有匯錢進去,每當我詢問時,其中已工作需要為由不斷跟我借錢,我對此行業一竅不通,當下覺得自己老公不會騙自己,於是覺得他工作不順利,能幫就幫,但好幾個月過去,每次我問起他總是有其他藉口,後期常常因為此事吵架

沒多久後,當時有個銀行優惠 ,我媽媽見了覺得不錯,於是單純的想是自己的女婿沒關係,就去跟他開個共同賬戶,錢是媽媽的,媽媽也跟銀行員講明, 此金額沒有要讓他拿來使用,只是暫時放在這個賬戶中,沒想到他卻自行申請網路轉賬,自己轉了錢出去,私下還打電話銀行員說不要去跟媽媽說,後來火包不住紙,才跟媽媽坦誠,錢是他領走的,並表示“只是想說試試看那個賬戶是否能正常使用”,並承諾隔天馬上會把錢歸還給媽媽,沒想到隔天不但沒歸還,還又在領走兩萬,跟我媽媽說是他朋友需要,他要借他朋友收取高額利息,當時媽媽聽了感到很可怕,覺得他似乎很懂得高利貸的運作方式,而我與他的共同賬戶,因為放了一筆定存,錢是我的,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把裡面的利息幾乎領光

甚至偷拿我領出放在家裡的現金,我實在忍無可忍,認為它行為偏差太嚴重,因此提離婚,此時他身邊有朋友發覺不對勁,才來跟我講了一些他的過去,說他常常到處裝可憐騙人錢,也欠前女友錢不還,而且非常愛賭博,賭得很大,曾跟高利貸有來往過,以為他願意走入婚姻是因為真的改邪歸正

事後跟我前夫談的時候,他坦誠他過去的確愛賭博,但是已經在認識我之前戒了,欠前女友的錢,他爸爸有在幫他還,工作方面是一開始有接案子沒錯,但是後來覺得沒辦法打理讓給別人了,他將所有的錢給了他一個做賭場的親戚,說親戚答應他會給他高額紅利,結果都沒有,還一直虧錢,所以他才一直投錢進去,想補回來,在四月中他親手寫了一張借據,沒有蓋手印,但是他的字跡跟簽名,期限是5/31,但期限到後一毛錢也沒還,還嗆我說,那只是他的字跡不能證明什麼,沒有法律效益,而且錢是共同賬戶,他本來就可以領,所以也不算盜領,拿家裡的現金,我沒有裝攝影機,沒證據,所以我不能對他怎樣

後來他又為了想挽回婚姻,試圖示好,要跟我寫另一張借據(這張借據金額較小),這次有蓋手印,原先他媽媽說要負責任,並非沒有不管,後來卻表示,因為我們離婚了所以不乾她的事情,當初說要負責是希望能付了錢了事保持婚姻關係,令我非常傻眼,連家長都可以這樣不守信用,而且始終沒有向我家道歉,現在過了三個月,我都要不斷地一直催,他才匯一點點錢來,從來都沒有按時繳,我不催,他就當沒事,令我實在覺得身心疲憊,因為他離開後,我才陸續收到很多應該是他要繳的賬單費用,他匯給我的錢只夠繳這些,真正欠我的本金目前大概只還了幾千塊,幾乎是沒還的狀態

另外,後來他朋友有告訴我,其實早懷疑他對我本來就不安好心

當時朋友聚會時,朋友覺得他對我比他歷代女友來的好,並問他怎麼對這個比較特別,當時他就回答說“她家做生意的!”,而在婚前兩周就突然說要離職,跟我講說他爸爸有幫他存一筆錢,結婚後就給我們,還要拿來買房子,因自己知道不善理財,未來錢也都歸我管,也訂了一台BMW車子(後來他還po在fb上表示牽車)當下並沒多想,並非為了錢而跟他結婚,認為他有正當工作,而且家裡也準備一筆基金,兩人一起打拼存錢也沒什麼問題

誰知道後來車子是騙的,爸爸替他存的錢也是騙的(問他媽媽說不是有存一筆錢要買房子,對方媽媽說早被他花完了!) 問說會賭博?他媽媽居然說 偶而一兩千塊 小玩而已啦 ,但我前夫有跟我坦言他曾賭掉一千八百多萬, 他的父母知道卻什麼都沒說,也沒阻擋這門婚事,甚至幫忙一起騙,當初只跟我講了一句 他沒有存錢喔,沒想到從頭到尾所有都是騙的,根本什麼都沒有,現在因為連他的家長也擺爛不願處理,簡直是幫兇,我實在很崩潰,每天為了這事情都睡也睡不好,精神狀態很差,我同時也懷疑他以為我家做生意的所以很有錢,所以才一直演戲對我很好,好騙我結婚,請問這樣可以告他詐欺,騙婚,及造成我精神損失,並要求當初結婚的見面禮全部討回嗎?實在覺得這整家人都非常可惡,深感覺得被騙婚

如果我要告他,有哪些是可成立的罪行 ? 程序我要如何走?

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1 09: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的部份可以依據借款關係請求還款,訴請法院命對方還款。

2、刑事的部份可以嘗試提告詐欺罪,可以報警處理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3、不過您的問題會是證據,尤其是倘若要告刑事詐欺告訴的部份,因為事實經過攏長且複雜,要看有哪些事證可以支持,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Msp 104-07-31 10:10

律師

我想請問他一共寫兩張借據給我 其中一張是他的字跡但沒有蓋章,只有他字跡與簽名,這樣這張是否也能當證據要求還其內容金額?還是就像他說的 沒蓋手印等於沒有法律效用?

如果要以比較不麻煩的方式 您會建議我先提出支付命令假扣押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1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1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03 13:46

您好:

您的情形需分民事刑事的狀況來處理。

1、刑事方面可提告詐欺,您可選擇向檢察官或警方提供上列事實及證據提告,亦可委由律師代您寫告訴狀提告,如檢察官受理並起訴後,可另向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
2、民事方面可選擇以支付命令向其請求返還借款證據的話至少須附上當初他簽的借據,如對方有異議將會進入起訴階段。您亦可直接起訴請求其返還借款為之。

不管刑事民事方面有需要,皆歡迎來電或親自來本所詢問 

Anna 104-07-31 03:05
律師你好 請問車禍然後已調節委員會去和解 然後和解好了 我和對方已100萬和解 在7月時對方說先給他們10萬 10萬已經給了 8/16給他90萬 如果當天沒給對方 對方是否會寄存證信函 已經有調節委員會和解了 是否還可以改走法律? 因為金額對我們18歲來說很龐大... 如果已被關方式是否要被關很久 關完還是要繼續賠償對方?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5:43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執行名義,若不付款對方可強制執行。另刑事部分,未付款對方多半也不會撤告,屆時恐需擔負刑責。

小鈺 104-07-30 21:57

104年4月19因脊椎長骨刺開刀.於4月24出院.醫生建議至少要休1個月以上.可是有人說最好要休養3個月才保險.以防萬一又復發.於是我有一位同事.於104年5月30至6月1日間.打了好幾次電話和line給我.跟我說你要休息3個月.那你沒錢付房租生活費怎麼辦?要不要我幫你投資.說是投資10萬.一個月利息可拿25000元.而1個月的利息是分2次會匯給我.(她有傳他銀行的帳戶給我匯錢用.可是是用她女兒的名字.因為她說她這個帳戶不想讓她老公知道).是先是假裝很關心我.心疼我.想幫助我...等等.我當時也很開心有這樣的好康.於是我在很單純的想法下相信了她要幫助我的話.於是在6月2日早上去中國信託開戶.順便用現金匯了86000(因為之前他欠我1500).當時她是說這是投資10萬.先扣掉前半個月的利息12500元.加上扣掉欠我的1500元.所以叫我匯86000即可.之後於7月2日有拿13000的利息來給我.而我於6/3也有表示說我要先撤5萬回來急用.她也答應在7/15匯給我5萬加上利息12500共62500元.留5萬再換其他公司投資.我也說好.(在6/2~6/3期間又想騙我說有一張別人的票7萬要換現金.5天可賺14000元.因為我真的沒錢.所以當下就婉拒了)又於7/6傳訊息跟我說她決定於7/13~7/15要去香港玩.可能15日無法匯利息給我.我一急就說那你打壞我的計畫了.(因為我每月1日要交房租.16日跟我爸約好要拿5萬回鄉下讓他去預約開刀住院的費用).最後她來電很生氣罵了一堆話.但是還是當映我最晚16日早上一定權會還我.於是我就很放心等她16日匯錢給我好讓我拿給我爸看並以及安排住院事宜.沒想到16日打了一整天電話不接也傳訊息不回.直到傍晚突然用私人電話打來說這是國際電話.還在香港.護照不見.17日拿到簽證回台再打給我和我處理.我還擔心她打國際電話很貴.於是跟她說好吧!到了17日又用盡方法還是找不到人.於是我開始憂鬱症發作了.安眠吃了很多才能靜下來.甚至想自殺..一直到7/17之後她就人間蒸發了.於是我7/20到派出所報案告她詐欺.直到警察找到她時.她於25日到派出所做筆錄之後.我跟公司的老闆同事們說這件事.才知道她根本沒去香港.在騙我的期間還一直有上班工作.她根本是想躲避我.因為公司也有人讓他用同樣手法騙.只是沒騙成.但是她有用其他理由騙到一位好同事4000元.現在就等法院開庭了.請問這樣的情況描述.是否可告她詐欺和請求民事賠償嗎?因為我是單親又是低收入戶.學歷又不高.又有中度憂鬱症.法律常識又不足.沒了這些救命錢.我真的快想自殺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請您冷靜,並循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協助您訴訟取回款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0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也可以自己撰寫書狀前往地檢署提告。 

小鈺 104-07-30 23:44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也可以自己撰寫書狀前往地檢署提告。 

律師.可是我一點都不懂法律.書也讀的不多.也沒遇過這樣的事.請問您可以幫助我如何寫嗎?我會很感謝你的

小鈺 104-07-30 23: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請您冷靜,並循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 ... (恕刪)

可是法扶會說我的案子沒通過審查條件.所以無法幫我忙耶

一、  就閣下所述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戴恩 104-07-30 20:05

撞到路邊的停車 我方車廠估價是4萬5左右 對方車廠是估5萬6左右
因為4萬5這數目 其中有些零件是原廠 有些副廠 對方基本都是估原廠
所以想請問一下 他的車是10年左右的車 說是要用新的用原廠的
最後走上法律 我這邊被判的金額 是否會有折舊這方面的事情 

請各位律師幫忙分析一下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折舊之問題,若有過失相抵的問題,也可以一併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戴恩 104-07-30 23: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折舊之問題,若有過失相抵的問題,也 ... (恕刪)

感謝 謝律師的回答

戴恩 104-07-30 23:19

在請問一點 就是如果最後是走上司法這條 他有說 這段時間他上班是座小黃 

那在跑司法的過程中 或是 他修那台車需要10個工作天 這中間他的車資

是否也是我該負擔的範圍內? 撞到他的車 他是路邊停車 人是不再的 沒有受傷的情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0 23:42

當然會有折價之問題可以主張。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5:54

零件有折舊的問題而工資沒有。

hens 104-07-30 14:57

請問各位律師

女友目前是在某大學就讀研究所的學生

與她同屆的一位碩士生經常在女友不在場的場合

造謠中傷她 時間已長達一年多 非常困擾

內容如

「她是個冷漠的人,經常別人叫她都不回應,態度有問題」

「她會對學長姐發脾氣,態度很糟」

「她是個自私的人,研究室有事需要幫忙時會拒絕」

等等諸如此類的話

1.想請教律師們這樣的談話內容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外

還想知道若有部分言論「屬實」,是否會因此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而不罰

個人以為此應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但並不十分確定

2.有關證據是否齊全的部分也想一併請教

女友一直都沒有在場「親耳聽見」她們造謠的言論

都是事後由「親耳聽見」的其他同學出於好意當面或透過手機通訊軟體來告知她

不曉得這樣的證據力是否足夠?

是否有證據不足或被依傳聞法則排除作為證據的問題?

以及屆時若提告是否會需勞煩當初告知女友的同學出庭作證?

個人目前仍是學生 對於法律問題有很多不懂的地方

希望有律師能夠加以協助

若敘述上有欠缺禮節的字句請多包涵 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0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已經造成名譽侵害,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道歉賠償

倘若對方拒絕,可以依法提出告訴(不過要有相關證據作為佐證,最好有證人可以到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6:18

1. 這看起來是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2. 被害人本身不用親耳聽見,只要能證明對方有公開說過這些東西就可以,請多搜集證據

Hannah 104-07-30 12:41

103/10月家裡發現首飾品不見懷疑是弟弟拿的(有吸食毒品前科3級……無奈關不了他)後來在強制逼問下,他終於承認東西是他拿的並且賣掉換錢花掉了(有偷偷錄音)最近104/7月底家裡又有首飾不見了~請問這樣可以報警嗎~並且抓他~他一直在騷擾家人~無奈臺灣法律又沒法辦他(3級毒品吸食不會關只會罰錢)……請問這樣算偷竊嗎可以抓他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親屬間竊盜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依您所述民國103

      年10月間之竊盜犯行恐已逾越告訴期間,何況竊盜罪並非重罪,有可能易科罰金或入監

      服刑幾個月後即可出獄,對您所述情形並無助益。

2、本件根本解決之道,若您弟弟已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建議您可請父母向法院聲請令弟

      弟須由您家分離,如此您弟弟勢必得離家自立更生,不與您們同住的話就不會有您所述

      情形發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如林大律師所言

您現在的狀況是要確定家裡人打算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另外就是您弟弟本身的態度問題(是否悔改, 反省)

毒品的狀況還是建議從最根本戒毒做起, 一些法律的行為其實只是治標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0 14:24

您好,建議協助弟弟戒毒,才是治本的方法。

也有一些民間機構或是醫療單位,有類似戒毒門診,可以往這個方向尋求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0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尋找宗教戒治學校,藉由宗教及環境隔離毒品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annah 104-08-01 10:42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他完全沒有覺得自己有錯,沒有懺悔,我們真的苦無辦法,如果請法院分家讓他出去,假如他有報復之心我跟家人如何防範……

Hannah 104-08-01 10:4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們也想幫他,可是他完全不想戒毒,還認為不犯法(3級毒品又不會被關……當事人說法)……他的行為越來脫軌,偷家人飾品……

離水 104-07-30 12:03

問題是這樣

之前在十字路口跟兩個雙載的學生發生車禍,我開車,雙方都是直行車

我是閃黃燈的主幹道,應減速慢行通過,我有減速動作,但可能減的不夠多吧,對方一直說是我開太快,才會害他們撞到我!!!

對方是閃紅燈的支道,應該停車再開,但是我看他們高速衝出來...

兩邊都出馬路了,結果就是碰撞碰撞點是我左前輪

偏偏我被撞偏我的跑道後沒有馬上把剎車踩死,而讓車滑行至另一路口才讓車停下,所以漏來我就被警察判定我是"開"過去的,我的滑行說法警察完全不理睬並強調我就是移動現場...

車停下後,我趕快讓我的兩個乘客下車先去報警求救,因為我的駕駛坐門已經北撞爛了,玻璃也都碎了,所以等到成客下車,我才從副駕駛坐爬出來,然後跑過去第一現場了解傷者狀況,並問我的乘客有沒有先幫我報警求救,我乘客表示已經都報了,但是一直還沒來,所以又再打了一次,然後一個乘客幫我指揮交通,另一個我請他先幫我把現場狀況拍照

後來警察跟救護車一起來了,兩名傷者指定醫院送,警察有跟我酒測並且懷疑我真的是駕駛嗎,因為我乘客都男的,就問我為何不是男的開,我說車是我的當然我開,可能警察懷疑我是頂罪的吧

初判結果是對方應禮讓為禮讓,我則是應減速減速....因為我車子離太遠,所以這麼判嗎?但是路權是我優先,所以對方主因,我是次因

然後我就送鑑定委員會,結果出爐我方維持原判,對方的變成為禮讓反而超速,但是鑑定報告內容的筆錄真是另我傻眼,對方筆錄有變還跟同學串供,他同學說他有停下來,事實上根本沒有,說有貨車擋住他們視線,可是貨車的位置串供沒串好,兩個人說的不同位置,到最後的竟然說我沒有下車...是想害死誰....我覺得他這個證人同學根本是來亂的

人家說台灣的法律只保護懂法律以及受傷的人一點都沒錯

從頭到尾他們都不覺得自己有錯,家長來也都事先聲奪人,一再強調就是我開很快,就只因為我沒有受傷而已,沒受傷的就比較倒楣嗎....明明我才是被撞的....

後來調解委員都他們都以還在觀察為由不來,快要滿六個月時,我終於收到了刑事過失傷害的傳單!!檢察官問訊時對方也是很強硬說我超速,說我根本沒有誠意要和解?還說警察可以作證我開很快的事;依程序,檢察官要求雙方再和解,這次他們來了,要求我必須賠償4~50萬!!我這邊當然是不同意,可是我們沒有意價,是委員叫我方先去外面,結果委員好像自己跟他們喊3~5萬吧,這是他們後來開庭前最後的和解才說我上次喊價太低,我說我根本就沒講這個數字,可能是我有說我覺得10萬都有點過份,所以委員自己幫我喊的吧,所以和解不成立

再來就是接到起訴書了,然後等著開庭,本來多少有點把握自己不會輸太慘,甚至已經做好準備可能會被判過失傷還成立,結果開庭前的和解過成真的是只有吵架的分,對方三個家長,當事人駕駛完全不用說話就有人開口,我一個人對三個人感覺一直被打壓,調解委員是完全沒有管誰對誰錯就開始要我們談,對方一樣是開價將近50萬,然後我只要講道是對方撞我,三個家長就會干擾我說話,說我亂講話,還說我自己開100才造成的(扯),甚至說我把行車紀錄刪掉(扯)我不過是沒插插頭而已是有被害妄想症嗎...從事發到最後都很會掰,他們說的算

結果委員直接幫我砍價至15萬,我依然覺得太多,要就10萬,不然法官判,他們覺得太少最少要20萬,委員希望我退一步,15萬和解,我就這樣被半推半就的被委員帶去簽和解,真的覺得很不甘心,對放態度是這麼的高傲又一直汙衊我,真真氣死人而已

後來開庭問我認不認罪,我依然是選擇不認罪,法官問為何和解了還不認罪,我認為他是肇事主因為什麼是我有罪,所以我還是說不認,法官有點變臉,跟我解釋過失傷害什麼的,我認不認罪,我問法官我只能認罪嗎?他說不是,所以我還是說不認

我不知道後果會如何,只覺得整件事到最後出庭都是對我比較不利,真的是太誇張了,甚至覺得他們這麼搖擺,我幹嘛要因為委員拜託我退一步就和解了,後悔啊~

人家跟我說應該要讓它上訴到最後

沈恆 (沈律師) 104-07-30 12:27

您好!

不管多少錢和解,應該以對方撤告為條件,沒要求對方立即撤告您就輸慘了。且應注意,不管您有沒有路權,那怕您只有1%的過失,還是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離水 104-07-30 12:3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不管 ... (恕刪)

律師你好,謝謝你的回復,談和解當然一定是有要求撤告訴,還有不再追究後續

我求分期支付賠償對方共10期,對方條件收到兩期後才撤告

所以我的問題已經不是問題了,我的和解金已經算少了我知道,只是心有不甘而已,遇到這種家長高傲當事人又跩的,真的是很倒霉

由於你們這邊已經和解, 也沒什麼可以補救的

現在最要緊的對方是否徹告, 您的案子也差不多完結了

這邊也是講一個觀念, 寧願事情發生前先請律師諮詢, 也不要已結案後才來問律師怎麼補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0 14:33

您好,既然和解書也簽了,對方也撤回告訴了,就算再有不甘,也於事無補,建議當作一個經驗,放寬心吧。

離水 104-07-30 18:01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由於你們這邊已經和解, 也沒什麼可以補救的

現在最要緊的對方是否徹告, 您的案 ... (恕刪)

旅師你好,謝謝你回復

因為我已經簽和解了,只是感到不甘心,所以我在這裡發表的是"討論"而不是"問題"

可以給有需要的人做參考,別像我一樣後悔

和解之前我早就諮詢過三個律師,並不是什麼都沒做

離水 104-07-30 18:1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既然和解書也簽了,對方也撤回告訴了,就算再有不甘,也於事無補,建議當作一個經驗,放寬心吧 ... (恕刪)

謝謝律師回復

是的,不甘心但簽和解了也都沒有用了,需要一些時間調整自己的心理

來此也是分享一個經驗給大家看,別跟我一樣後悔

Joseph 104-07-29 21:42

各位律師您們好:最近看到臉書有一篇在罵我們家是怎樣的文章,是我對面的鄰居在PO文的!!因為我家人不想理她,可是我覺得她造謠太超過了,我想知道她在網路上公開這樣說我們會觸犯到法律嗎?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感謝!!
以下是她PO的全文如下:

「剛剛自來水公司來安裝水表,等今天水電師傅來接水管到家裡面就可使用了,大家看清楚了嗎,路面上新舖上去的柏油路都是屬於我的地,最右邊點白點的地方就是我的界址,地籍圖上面標示的很清楚往右邊過去還有1.8米是屬國有財產局真正的道路地,對面的惡鄰自己違法將自己的住家蓋在國家土地上還欺負恐嚇我單身一個女孩子要裝自來水要給他們5萬元,真的是有夠惡劣,害得我連哭2天,還好!感謝憐憫人的上帝保守看顧,神的公義得以彰顯,膽敢欺負壓迫孤兒,除非你們真心到神面前認罪悔改,痛改前非,保證從今以後不會再欺負村莊裡的任何一個人,阿不然你們真的慘了,看神饒不饒你們!有看到嗎,我還忙到自己背農藥桶再噴樹木,你們是沒看到我很忙嗎?你們怎麼會有那麼多的美國時間去想要用什麼方法去恐嚇騙人家的錢,我們是欠你的哦!當我們是搖錢樹哦!兩夫妻要錢好手好腳不會自己去賺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22: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所指摘的內容很明確,但是對象不夠明確,對方是在哪邊張貼的文章?

2、建議可以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撤文賠償,否則依法提告

Joseph 104-07-29 23: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所指摘的內容很明確,但是對象不夠明確,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對方是在個人FB上公開PO文的,所以無論是否認識她,都看的到她PO文的內容,因為她的鄰居只有我們家這一戶(就唯獨我們這一戶而已) 所以很明顯對方是在指我們(惡鄰居),所以請問曹律師,她是觸犯了公然侮辱毀謗嗎?  感謝!!

新北市一名25歲的年輕男子,在臉書張貼警告訊息,要朋友晚上別出門,因為有人相約5號晚間在中和熱炒店談判,還PO上滿桌子槍枝的照片,由於訊息不斷被轉貼,加上日前才有網友拿舊照片移花接木,散佈不實治安事件,弄的人心惶惶,警方慎重找來PO網當事人查證,發現一場烏龍。

 

25歲的許姓男子說他很後悔,即使頭戴紅帽、口罩,還用手摀著嘴,就是不想被人認出來,因為5號下午他在臉書散布不實訊息,奉勸今晚少出門,對方約在中和熱炒店集合,還PO了張桌上放滿各式長短槍的照片,訊息被轉載弄人心惶惶,警方趕緊把人約談到了解。

 

原來一切都是烏龍,照片移花接木訊息聽來的,男子辯稱不知道自己行為可能觸法,警方訊後依「恐嚇公眾安全罪」移送。

 

其實暑假剛開始,包括新北市三蘆、雙和都有類似不實流言,使得民眾不安,警方呼籲不要隨意分享或轉PO訊息,以免惹來官司。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061632977.html

 

華視 – 2015年7月6日 上午6:0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51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件許男或許雖悉出於善意而奉勸公眾少出門,惟依其所發表之內容整體以觀,仍有可能成立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而致生危害公安之恐嚇公眾罪。故於網路上發表言論或張貼訊息之行為實應謹慎為宜。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偉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也因此認識了一些有同樣習慣的朋友,小偉可以用比較便宜的價錢買到安非他命,所以朋友們都託小偉向上游買貨。後來,因小偉的朋友吸食安非他命被抓,供出都是向小偉購買安非他命,小偉因而遭到逮捕羈押檢察官並以販賣二級毒品罪起訴小偉,小偉不斷喊冤說自己只是幫朋友調貨,不是販賣。

 

販賣二級毒品,例如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單純轉讓二級毒品,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差別甚大,且影響可否緩刑等問題。

 

販賣毒品轉讓毒品,客觀上都是將毒品交付他人,單從行為外觀上,其實無法判斷究竟是販賣毒品,還是單純交付毒品。所以實務上,法院區別和認定係以行為人主觀有無營利之意思為判斷基準,如果行為人交付毒品,係基於營利之意思,法院會判定為販賣;如果行為人交付毒品時,並非基於營利之意思,則為單純轉讓。不過,行為人究竟是否基於營利意思而交付毒品,並不容易判斷,也因此在審判實務上,被告之辯護人必須要能從諸多間接事證來證明被告並非基於營利意思而交付毒品,例如:進貨筆記,或傳訊詰問上游等,盡可能證明被告僅單純轉讓,而非販賣,以減輕刑度。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小千 104-07-29 17:06

假設駕駛(非車主)多年前因為酒駕而被吊扣駕照

(期滿)之後因為沒有繳罰款而無法領回駕照

請問

1這樣子的情況下算是無照駕駛嗎?
2那如果出事的話車主會有連帶的法律責任嗎?所謂的連帶責任輕重會等同駕駛嗎?

3車子的意外保險是否因為駕駛駕照吊扣而無法理賠

小白 104-07-29 12:05

請問,在網站註冊過的帳號,因不明原因,被強制關閉,是否可以要求

網站負責人,刪除己登錄之個資,如果該網站負責人,不肯刪除己登錄

個資,請問是否違法,若是,請問應如何進行法律程序,若否,又應如何

處置,懇請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刪除所有個人資料,並提出證明,否則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開罰。

2、建議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命刪除作為證據保全。

Lukolin 104-07-28 23:14

律師好:

先說明相關人員關係~

 

甲方:學校
乙方:興建者
丙方:各樓層持有人,例如A~C君


六十年代乙方興建一幢三層樓私人建物(合法),因都市計畫因素,變成私人建物占用(學校用地)不到2平方公尺的面積,經九十年代有開會協調,經市府也同意可辦理有償租借,其多數占用人已同意簽約租借,C君亦同。但C君過世後,其房屋由其中一名兒女(D君)分割繼承之。D君也知道這間房屋有占用到市有土地,但都不出面處理簽約及交款(1年僅四、五千左右),也說要拆就折,但實務上對其他占用戶不公平以及有礙建物公共安全。


一、在不簽約情況下,請問D君在法律(民法刑法上)上有何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刑法320條 竊佔罪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

二、甲方再次通知D君簽約後,都未出面處理。是否得直接存證信函通知或向所在地申請調解

三、如上述方法經通知後仍不理會,是否得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民事簡易訴訟,那種方式比較好?

四、另一情況,在D君未出具授權書,D君親屬(F君)在去年已代為簽約(102-103年合約)和繳款。但合約簽約時,其簽約時應填內容(姓名、身分證、住址、電話)未完整填寫,僅填F君名字+代、F君身分證字號,是否有效?

五、同上,簽約後已隔一年多,D君對F君的行為卻不為反對之表示,是否成立D君成立表見代理,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部分是否有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雙方未成立租賃契約,則C會有不當得利之問題,至於刑事竊佔罪,尚難成立.

二.甲方得先以存證信函通知,當然向所在地公所申請調解並無不可.

三.F君代為簽約可以視為表見代理,所以您們可以主張已有租賃契約存在,若D君不履行,則可以向D君發支付命令,若D君有異議,仍會進行訴訟程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美 104-07-28 17:35
7/3晚間幫友人的友人的賣k公線?基於想賺錢送k至約客汽車旅館201房?但這位客人是警察!警察只問我說ㄧ包怎賣我說ㄧ千,我身上只有五包(ㄧ包3克),還沒交易他就說他們是警察連樓上2個警察把我帶走了,扣走身上五包k跟那支公線!做筆錄時我真沒想那麼麼多也不懂法律,朋友剛好那時都沒接電話(我只打2個)想說認ㄧ認快放我走拜託,筆錄我有講到我有賺一千多,手機是桃園凱悅馬伕提供的?隔天3萬元交保!真的很後悔筆錄亂做~因為我真的不知道事情這麼嚴重?那時只想說不承認好像會被收押?就亂承認!沒想到這幾天就收到傳票了好快呀(8/12開偵查庭)請問這樣是好的嗎是不是檢察官有什麼證據了?希望可以找個律師幫我,我真的很衰第一天送,還沒賺到錢,那支公線也沒幾個客人認識我!我平常也很認真上班!希望可以判輕(我沒前科)我真的知道錯了嗚嗚!謝謝你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在檢察官的供詞很重要,當然可以推翻警局的供詞,但應說明為何您在警局要如此說,否則檢察官不太會相信,而販賣的罪並不輕,應有心理準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8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解釋於警局供述之內容,並考慮是否供出毒品來源,若供出來源,因而查獲,有減輕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8 23:37

您可能涉及販賣3級毒品未遂,為重罪,建議趕快委任律師陪同開庭協助答辯。

仕忠 104-07-28 15:09

內容如下:

本人在線上遊戲中與玩家(以下簡稱A)要進行買賣帳號行為,我因為在工作中,A來電告知我說他已經請他老婆將要跟我買帳號的6000元匯入我的帳號了,要我將遊戲帳號帳號及密碼給他。所以我就以為他已經匯款了,所以我也不信有他,我就將帳密都給了A。之後我回家去刷本子,才發現A根本沒有匯錢進來,然而我登入我的遊戲帳號後發現,我的遊戲裝備已經被拿光了,而角色等級也被弄成1等,後來我就跟遊戲的管理者告知這件事情,管理者就把我的帳號跟裝備恢復,然後將A的帳號封鎖起來。經過兩三天的折磨之後,A最後才把6000元匯過來給我,我想說反正事情處理好就好了,我也將帳號密碼也是給了對方,完成了遊戲帳號的交易。

結果發生了接下來的事情

A用電話跟我說在這兩三天的過程中,他已經去了派出所,做了我詐欺A的備案,所以要約我出去寫和解書,於是我們約在宜蘭頭城交流道附近的7-11見面。

和解談到一半,A跟我說在這兩三天中,A有請徵信社的人來找我的這個人,然後還有請他的小弟喝酒之類的消費,都要由我負責,於事有叫他小弟過來嗆聲,跟我說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要將我載到山上處理。叫我家人要小心一點。也叫我在宜蘭要小心一點等語,我身心畏懼別無其他選擇,在那個情況下我才簽了10萬元的本票,我跟A之間根本沒有債務關係,那是他強迫我簽下本票,事後我將這整件事情跟我朋友說,我朋友說我被恐嚇取財了,我也去了派出所,但是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跟電話,根本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和地址,再加上當初簽本票的時候,我根本就毫無預警,也沒有作錄音錄影的動作,根本沒辦法舉證...

刑法民法之中,我一個做工的人,根本沒辦法駕馭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讓我不知所措,懇請 大德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做... 謝謝

一、這種狀況如果舉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以民間測謊的方式處理。

二、只是民間測謊會有費用的問題,而且光是告訴人測謊的話法官有的採有的不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仕忠 104-07-28 14:52

內容如下:

本人在線上遊戲中與玩家(以下簡稱A)要進行買賣帳號行為,我因為在工作中,A來電告知我說他已經請他老婆將要跟我買帳號的6000元匯入我的帳號了,要我將遊戲帳號帳號及密碼給他。所以我就以為他已經匯款了,所以我也不信有他,我就將帳密都給了A。之後我回家去刷本子,才發現A根本沒有匯錢進來,然而我登入我的遊戲帳號後發現,我的遊戲裝備已經被拿光了,而角色等級也被弄成1等,後來我就跟遊戲的管理者告知這件事情,管理者就把我的帳號跟裝備恢復,然後將A的帳號封鎖起來。經過兩三天的折磨之後,A最後才把6000元匯過來給我,我想說反正事情處理好就好了,我也將帳號密碼也是給了對方,完成了遊戲帳號的交易。

結果發生了接下來的事情

A用電話跟我說在這兩三天的過程中,他已經去了派出所,做了我詐欺A的備案,所以要約我出去寫和解書,於是我們約在宜蘭頭城交流道附近的7-11見面。

和解談到一半,A跟我說在這兩三天中,A有請徵信社的人來找我的這個人,然後還有請他的小弟喝酒之類的消費,都要由我負責,於事有叫他小弟過來嗆聲,跟我說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要將我載到山上處理。叫我家人要小心一點。也叫我在宜蘭要小心一點等語,我身心畏懼別無其他選擇,在那個情況下我才簽了10萬元的本票,我跟A之間根本沒有債務關係,那是他強迫我簽下本票,事後我將這整件事情跟我朋友說,我朋友說我被恐嚇取財了,我也去了派出所,但是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跟電話,根本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和地址,再加上當初簽本票的時候,我根本就毫無預警,也沒有作錄音錄影的動作,根本沒辦法舉證...

刑法民法之中,我一個做工的人,根本沒辦法駕馭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讓我不知所措,懇請 大德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做... 謝謝

您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您只要將能夠識別被告身分之資料(例如遊戲帳號、姓名、電話等)交由警方、檢察官調查即可釐清被告身分。 您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損害賠償(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損害賠償(要先繳裁判費)。
仕忠 104-07-28 15:1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您只要將能夠識別 ... (恕刪)

 可是 派出所警察說 整個過程中我都沒有錄影錄音證據,再加上連對方是誰都不清楚,說會有誣告的嫌疑等等,讓我不知所措

您好:

您只要準備好充分的證據可以使人相信有犯罪事實發生或有所懷疑,就算將來罪證不足不起訴,也不會構成誣告

QQ 104-07-28 12:05

請問人肉搜索有觸法?

公布我FB的圖片 個人照片 留言還說要搜索我的地址 電話...等

請問有法律能保障我的人身安全?

ice728 104-07-27 18:01

四十年的四層樓老公寓,二、三、四樓的外牆磁磚剝落嚴重,因怕危及來往行人,所以想進行磁磚更換的工程。我們並沒有管委會,二到四樓共六戶住戶,已有五戶同意修繕,唯有三樓的其中一戶不同意,請問在對方堅不答應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修理嗎?會否有侵害對方權益的法律問題產生?我們五戶願意共同分擔所有的費用,唯一就是怕修完之後反而被對方提告侵害他的公共財產權。

另想請問,這次二、三、四樓的磁磚修理工程,是否需要一併徵得一樓兩戶鄰居的同意?我們要更換磁磚的牆面與一樓並無連結,但不知這是否牽涉到整體公寓的公共空間權利問題。

您好:

區分所有權人就算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就共用部分之修繕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外牆如無特別約定屬於共用部分,應依照上開規定分擔修繕費用,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 另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所以您僱工修繕外牆磁磚並無侵害他人權利之問題。 再者,您還可以依照無因管理之規定主張,所以不會侵害未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

一、徐律師解得不錯。

二、關於外牆磁磚之修繕,未必會被認為簡易修繕,也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改良行為。不過就算是改良行為,也還是有多數決的適用。多數決就是數人頭了。相關判決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三、如果是要用多數決處理,建議還是要尊重少數,一般的做法是開個會表決一下,有時候只是一個尊重,也許對方就對答應了。有的人的作法是聲請調解,這個也可以考慮。

四、但還是要看一下這個外牆磁磚的狀況,如果對行人有立即性的危險,我想就不要拖時間了吧…同意的住戶快點簽個書面,超過多數決門檻的話就快點找師傅修…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徐大律師所言,建議應以書面同意方式為之,以避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甄庭 104-07-27 13:15

律師你們好.我是聾啞單親媽媽.我有一個小孩要養.去年因為要生活..養小孩.所以我在網路上有人跟我分享外匯.雖然他表明說每家公司會有風險.不保證這公司沒風險.但我自己接受去投資.然後上線說如果想多賺就多推廣.然後有一個陌生也想了解.我解說後也說明每家有風險.請他自行評估.對方也決定要投資.最近公司發生洗錢...所以公司跟銀行在處理.而我們投資人都在等消息.有一個人說每次拖時間.要我上線給他連絡方式.他不給就是找我討.可是我們是受害者啊.當初有表明說有風險自己評估.我沒強迫他.說要走法律途徑..我該怎麼辦呢?另外上線有說開戶和提現要收服務費.上線叫我先收齊服務費.然後匯給他.雖然他們投資是匯到公司.服務費匯到我這.因為要收齊再匯給我上線.我不知情啊...我有小孩要養..我不能坐牢.也沒能力賠錢.我是受害者.而且我自己投資如果公司跑掉.我自認倒楣.也不會去找誰告..但有一個人要靠法律途徑解決.我該怎麼做呢?

1.您現在要開使搜集相關證據, 如對話等等

2.如此公司為詐騙公司, 您有可能也被告詐欺或是從犯

3.你們在投資時, 是否符合金管會規定或是有合約書簽定

4.由於您也有金錢往來, 所以有可能被凍結帳戶

您的狀況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甄庭 104-07-27 13:43

可是我已經刪掉我們對話了.怎麼辦.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昆 104-07-26 14:10

請交各位專業法律大大:  姐姐已於92年過世,過世前有和姐夫一同收養一位未婚媽媽的小女孩(現在已經成年),因現在娘家這邊和姐夫這邊因細故反目成仇斷絕來往....

請問...

1:如何向姐夫這邊提終止收養?要透過法院嗎?

2:可由娘家的父親來提終止收養之訴嗎?

您好:

1.  終止收養關係可以透雙方過合意終止或判決終止的方式辦理。若採取合意終止,必須是您姊夫與養女以書面表示雙方之終止合意即可,並填具終止收養書約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2.  依民法第1081規定,若想要娘家父親透過訴訟終止收養,並須提出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證據,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由於您姐已經過世,所以本件要由娘家這裡主張終止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維尼 104-07-26 10:25

我們室友在LINE群組裡有討論,然後有人一職重複同樣的話,不聽意見,我就說你是"聽不懂人話"嗎???

他就說要告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問他"難道我說的不是人話"??

他卻說我講的一看就有侮辱,該怎麼辦啊??

請問這樣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13: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影射對方不理智等人格詆毀,建議與對方達成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6 22:00

您好,是否有妨害名譽,會有點爭議。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27 10:38

您好:

LINE群組符合公然之定義是沒錯,但是否構成侮辱,我認為這在實務上仍有爭論,端看您是否要與他尋求和解,或是決心要訴訟到底,但成罪的機會約一半一半就是了。

Cardinal Wang 104-07-25 22:49

您好,

朋友維修自動化機器時,客戶未放置測試品而將正式產品放置於機台上,朋友於操作機台時不慎毀損該產品,不幸該產品價值6-7百萬,送到國外維修費用尚未報價但應該也要 1-200萬

1.維修機台過程中,客戶並未告知該產品的價值卻將貴重產品放置於上

2.客戶明知維修中,卻將產品放置於機器上

請問在法律上我朋友是否應負損壞責任,責任比例為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5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檢視執行維修之工作守則,若均有符合,過失比例亦不至於太重,可嘗試與客戶協調處理,互相分擔損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5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檢視執行維修之工作守則,若均有符合,過失比例亦不至於太重,可嘗試與客戶協調處理,互相分擔損失。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6 08:18

有無於維修前約定並告知客戶勿將正式產品放至於機台上否則不負責,且維修過程是否有很大可能性會導致產品受到破壞?(如為了需測試機器,會影響到產品)若有,則可依此抗辯。

1.有無維修合約內容已供參考

2.如各大律師所言, 是否有依照維修SOP進行, 是否有告知機台有問題在維修中

3.比例原則要看您所提供的資料才能做判定, 比較擔心的是對造主張恢復原狀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