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男方不喪您看小孩,可報警處理,您可再蒐集法定離婚事由之證據,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亦可考慮藉由訴訟程序調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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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我滿16男友滿20
因為我報警察說我家人吸毒
四年前關出來現在也有正當工作
家人不然我跟他出去,如果我又跟他出去每天都有在回家,這樣能送感化嗎?男友會有什麼法律嗎?
我被關在家沒出去兩週了,正常時間沒辦法出門,就因為我報警要抓他們吸毒,但最後也沒抓成,就因為這樣說我難教不乖,因為他們知道不能把我自己鎖在家,所以早上要我姐姐跟我被反鎖在家裡到了晚上他們下班回來換他們陪我關家裡,這樣已經持續兩週了,現在又要送我進去感化,但我沒犯法這樣能送嗎?他們說我跟有犯罪前科的人有交往就可以是嗎?還是送不成呢?我沒犯法只是男友有前科而已,他們就一直想辦法要送我進去感化然後告我男朋友誘拐,請問這樣能成嗎?
如果他不讓我出去我又出去呢?可是我有回家,那有什麼問題嗎?

您好
這是我第一次發問 若有不妥請多包涵
我們家今年初剛整修完房子 有一些冷氣的管線是在房子的外牆(但仍在我家的範圍)
隔壁鄰居(多年不睦)稱他們開門的時候會打到我家的管線 為避免管線的破壞請我媽要加裝阻擋的東西
我媽認為這樣子沒錯 所以就在牆上加裝了一個鐵釘
沒想到隔壁鄰居大為光火 因為他們家每次開門就會超過他家的範圍來到我家的範圍 這樣一檔他就不能把他的房門開很大(正常的開法還是可以供他們家機車出入的)然後他就到處跟其他人說我們家都怕被人家佔便宜
結果今天我媽發現那根鐵釘被包覆住了白色的東西
回來調監視器一看才知道是昨天早上十點多左右隔壁鄰居擅自包的 他們連知會甚至是事後告知的動作都沒有 就連後來我跑去拍照存證 他也假裝沒事一樣
其實包覆白色的東西怕他們家的門被刮傷是沒有問題的 可是他連最基本的尊重都沒有 實在是很令人生氣
請問對於這樣的情況我有什麼辦法可以採取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因為我真的認為我們彼此之間沒有”溝通”的空間,他好像認為我們家一定要配合他 不配合就是我們家不對一樣
以上是我的問題 感謝您的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之包覆物拆除,若對方再有相關行為,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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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第一個問題原則上等於是沒有解雇
可以解釋為最後仍然繼續原契約
亦可解釋為重新簽立契約
第二
解雇如果沒有通知當事人
當然是無效的
而且解雇必須要符合要件
不是要解僱就可以解雇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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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嗶仔,
雇主是否已合法解雇包含1. 是否已符合解僱要件 2. 是否將通知合法送達?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雇主如於其繼續受領勞務給付前已表達解雇之意思,惟嗣後又重新受領給付者,則其先前之意思表示與後續之意思表示衝突。又,意思表示係以非對話方式表示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回覆 嗶仔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就解雇是否合法之疑義再次請教姜律師如下 :
1.既然, [ 雇主如於其繼續受領勞務給付前已表達解雇之意思,惟嗣後又重新受領給付者,則其先前之意思表示與後續之意思表示衝突。 ],那此衝突是否意味終止之勞動契約仍未發生效力 ?
2.公司並不是在連續曠職3日的當下或隔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是在除斥期間範圍內行使之,然該除斥期間,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且該3日亦有舉證證明有執行職務及證明有給付那些勞務,而是判決認定解僱合法,但又將公司自認的員工於該3日之後有連續打卡上班之事實載明於判決理由,卻漏未將係爭3日有服勞務之事實寫於理由中,判決理由是否顯有矛盾之情形 ? 又既認定解僱合法,又將該3日未打卡有工作認定為有曠職,而後面又載明對造自認的該勞工有連續打卡上班的期日,試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在這連續3日無打卡紀錄之20日以後,以公文發布,且公文上僅寫某特定期日起生效,但該特定期日卻不是這3日之翌日,作為生效日,而是這3日業績結束後經過5日作為生效日,請問這樣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
3.且該意思表示有無確實送達仍有疑義,即便該意思表示有送達,但算得上合法送達嗎 ?

Dear 嗶仔,
就您的問題依指示簡要回覆如下:
一、本案若有一審判決,請確認您所爭執的兩項爭點是否已經被列為不爭執事項,若在一審中已經過爭點整理程序將「是否符合解僱要件」及「是否合法送達」列為不爭執事項,則二審復予爭執將受到更新權之限制,(即對方可主張程序失效之抗辯),在本案之中,若僱主係在除斥期間內以合法的解僱事由將您解僱則符合解僱之要件,但只有公告沒有通知您我認為沒有送達。
二、就您多服勞務的部分,由於僱主已經受領此一勞務給付,即便一審或二審法院認為解僱生效(即他們的見解是符合解僱要件且送達合法),但您可以主張僱主多受領的3日的勞務給付是不當得利,應核算薪資給您。
三、以上係就程序面及實體面可以主張的事項回答,至於一審判決是否判決理由不備,由於僱主多受領了三日給付並非在其為終止僱傭關係的意思表示之後,應對於解僱是否生效沒有影響,所以並非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我認為法院可以不寫,但可以另案主張。
以上回覆,若有不盡之處,歡迎來電/來函詢問。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Dear 嗶仔,
就您的問題依指示簡要回覆如下:
一、本案若有 ... (恕刪)
再次請教姜律師事項如下 :
原審的兩造不爭執事項僅提及公司以某法律及某管理辦法以某期日起連續3日曠職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事實。 員工於某年月日知悉公司有為終止契約之決定,認終止契約之行為無效,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定於某年月日在勞工局朝協調會之事實。 但到二審法院卻依職權以原審律師其中一份書狀提及的 [ 到達 ] 字眼 ( 即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員工之意 ),用於不爭執事項,而無視於事後書狀將之更正為 [ 聽到消息 ] ( 即聽到被解僱一事 ),但當發現二審以 [ 到達 ] 字眼為不爭執事項時,曾以書狀表示意見,並指名原審後一份書狀已更正為上述 [ 聽到消息 ],但二審並不理會,專挑前一份書狀之誤用語作認定,可見一審的不爭事項顯與二審迥異,基此,可否爭執二審之認定與事實有間而推翻該不爭執事項 ? 至於姜律師認為的 [ 以合法的解僱事由將您解僱則符合解僱之要件 ] 似未就陳述事實 : [ 然該除斥期間,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且該3日亦有舉證證明有執行職務及證明有給付那些勞務 ] 作評價或判斷,僅泛稱符合解僱要件,亦未就 [ 符合解僱要件 ] 進一步表示意見,可否請姜律師更進一步說明 ? 謝謝。
Dear 嗶仔,
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此一句應該是關鍵點,代表您未受合法送達,請問第二審是終級審嗎(標的有超過150萬嗎),如係最終審,則應該就此點加以力爭,即便不是,第二審所認定的事實會是第三審之基礎,所以就事實部分必須在本審級陳明。又倘若第一審與第二審之不爭執事項不一致,可以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揭示其認為有「達到」之理由。至於解僱的部分,只要在「僱主知悉職員曠工情事達3日後之30天內」提出之解僱即符合法條之要件,所以本案最後之爭點應落在該解僱是否有合法送達,如無合法送達,則不生效力。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Dear 嗶仔,
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
姜律師你好
由於貴所無市話,故再次以文字提問,請多包涵。
由於二審金額超過150萬,已經上訴三審,也已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 民訴466-2 )。
請問 [ 就事實部分必須在本審級陳明 ] 的 [ 本審級 ] 指的是第三審嗎 ? [ 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 ] 是對上級審的法官,還是對原審 ( 二審 ) 的法院 ?
請問 [ 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 ] 是希望能獲得甚麼結論 ?
還有您認為 [ 爭點應落在該解僱是否有合法送達 ],可是,勞工除於該除斥期間,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外,尚已具體於書狀提出系爭3日有執行職務即上班之陳述及證據,吾人以為資方係為迴避資遣費,故以非法解雇手法予以解雇,然二審並未將此重要攻防記明於判決理由,似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不知姜律師見解如何。
此外,如果 [未受合法送達 ],那平均工資的計算時點應以何日為據 ? 對造都認定是業績結束的那天為計算基礎 ( 離3日連續曠職之最後一日間隔5日,並非3日曠職之當日或翌日 ),不以勞工知悉的那日 ( 而當事人知悉的那日距離業績結束日已間隔17日,且卻往後推就越無薪水,因拒絕勞工進入辦公室辦公已無業績 ),因為如無法確知哪一日送達,似亦有 [ 無從起計平均工資之爭 ],因對方認為平均工資為4.3萬餘元,而勞工將扣薪部分回計後則為8.3萬餘元,無遲未合法送達,那平均工資該怎麼計算呢?
請問貴所有受理法扶的案件嗎 ?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Dear 嗶仔,
本案若已上訴至三審,則三審係為法律審,就事實部分以二審即事實 ... (恕刪)
姜律師你好
感謝姜律師撥冗答覆,不過,我查閱一則最高法院79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內容甲部份第三點指明 [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應於判決理由項下逐項論列,不得稍有疏漏,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 之決議,意即,只要違背程序法第226條規定就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否則,哪有可能找出其違法判決 ? 並且,查找許多判例都有這種就重要攻防未論列者認定為 [ 判決不備理由 ],只要與勝敗有密切相關,又舉出相關判例,為何不能爭執 ?
另外,謝謝姜律師回覆,因我未使用Line,您的ID或許用不上,抱歉。
姜律師你好
感謝姜律師撥冗答覆,不過,我查閱一則最高法院79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內容甲部份第三點指明 [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應於判決理由項下逐項論列,不得稍有疏漏,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 之決議,意即,只要違背程序法第226條規定就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否則,哪有可能找出其違法判決 ? 並且,查找許多判例都有這種就重要攻防未論列者認定為 [ 判決不備理由 ],只要與勝敗有密切相關,又舉出相關判例,為何不能爭執 ?
另外,謝謝姜律師回覆,因我未使用Line,您的ID或許用不上,抱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對永慶房屋請求損害賠償,蓋您目前非與永慶房屋購買之;又槍擊案非發生於您購買之專有部分內,無法以此作為解約事由,若無其他解約事由,您執意解約,您的定金將被沒收,頂多請求酌減,您應加以考慮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信件內容:XX於101年12月10日至103年09月30任職於本公司。本公司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103年11月帳數,扣除公司負擔部分後店鋪人員按在職天數比例計算應負擔賠償金額22470元。請收到此存證信函一週內匯回總公司。
我的存證信函回覆是這樣
台端與本人於民國103年6月30日由區主管與本人依台端離職手續辦理並偕同區主管簽屬離職單;自民國103年6月30日離職單生效本人與台端無任何契約關係。台端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帳數差異與本人無相關連帶責任,台端無權向本人要求賠償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如此行徑台端已涉及本人名譽問題,嚴重影響本人聲譽,本人將循法律途徑保障權益,相關函達,請查照。
不知道我這樣的內容是否洽當。如果有需要更改的地方要麻煩律師大人幫忙指導。拜託拜託。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大學生,最近女友媽媽反對女兒交男朋友(也就是我),趁女友不在家時擅自把女友電腦拿給電腦公司破解密碼。我與女友因防止類似狀況而使用英文傳訊息,其訊息內容也在她媽媽要求電腦公司翻譯給她聽的狀況下被她媽媽知道了。我對這件事非常生氣,想說如果再有類似事件,要循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通訊自由。
請問律師,如果要告,要用什麼罪名?聽說妨害秘密罪只保障紙本,網路與電子訊息不在法律保障範圍是真的嗎?若使用妨害電腦使用罪,她媽媽以關心女兒想了解女兒近況的名義算是(因故)嗎?而電腦公司算同罪嗎?
另外,因我在與女友的訊息內容曾罵她媽媽難聽的髒話(並非對著她媽媽本人)也因訊息的洩漏讓她媽媽知道了,她媽媽能以這點反告我嗎?或是以:洗腦女友挑撥離間,意圖使她們家庭人心對立...等理由告我嗎?
謝謝律師解答。


另有一些疑問求解
上文所說協議內容大致與公平交易法對多層次傳銷的規定相同
但協議中有寫"...本協議於公司接受並發給顧問編號後生效...”因為我簽完一星期內就像對方口頭提出要終止協議,所以沒拿到編號,所以是不是這份協議本來就沒成立?
打電話向公司確認也說沒有收到我的資料,說我跟他們沒有契約關係,那我還需要做出書面的終止嗎?
公司方面是叫我直接跟對方拿回資料(協議書),但對方一拖在拖後來說被丟掉了,我需要做些什麼防範嗎?會不會被對方之後又拿去公司當人頭?
(這是前文:你好,
我之前跟直銷公司簽了協議書,有留下身分證字號,沒有給身分證影本,(協議書上面有此格子),但對方有拍照照下我的健保卡,並且付錢購買入門用品,現在想退出,已向對方口頭提出,我要怎麼確認我們的協議已經確實終止?
還有,我所購買的東西還未收到,我可以拿回錢嗎?她說只能換成產品給我,這合法嗎?
還有,協議書上有同意個人資料的使用,終止協議後還算數嗎?我可以不同意嗎?
還有,我的以上行為,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嗎?
感謝律師播空回答)
謝謝沈律師之前的回覆

此公司有三位股東。
並註明任一股東不做帳。
我102年1月投資後至今從未開會,也未提出財報,且股東A自行做帳。
期間有提出開會並了解營運狀況,皆有理由推拖,事後不了了知。
期間公司現金週轉有問題,股東A使用自己的資金週轉並計算高利10~20%予自己,也未開會經由所有股東同意。
約103年9月才告知自己需要用錢才請股東同意向銀行借貸還予自己。
我們才知公司營運狀況很糟。
兩年期間見面多次皆未提及公司狀況,仍表示公司是不會有虧損的。
請A股東提出所有公司合夥後所有財務資料,卻一再推拖表示用不見,我們股東不能查帳一堆不合理的理由,提出財報僅如excel報表,完全無副件可參考。
現因我們希望退股,居然表示虧損部份我們仍要吸收,且金額不小。
請她提出所有財報仍交不出來,請問這種情形走法律處理勝訴高嗎?


問公司記過員工當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抑或僅針對188、195條為請求
請問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一、某公司將員工記大過,公告公之週知,記過前是經由申訴課主管片面認定而為,該員工遭不法解雇後,對公司記過部分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該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嗣二審改依188、195條請求,因對方抗辯公司為法人,無法侵害他人權利,後於二審表明依188條請求並載明於筆錄中,但判決理由仍將184條納入,即184、188+195,有無判決不被理由之違法 ?
二、又判決書一開始便提及該員工於二審補充一第188條乃補充法律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追加,亦即184條為二審法院所認可,但公司既為法人已如前所述,記過公文雖有總經理用印,為其似僅屬橡皮圖章,非有執行職務之情形,最最直接侵害該員工權益者乃申訴課主管及其主管等一幫人,試問,公司總經理的橡皮圖章同意該記過公文發布算不算符合184條 ? 抑或應屬民法第28條 ?
三、是否僅需針對188為主張請求公司與申訴課主管及員工單位主管連帶負責即可而放棄第184條 ?
四、如必須納入第184條,試問,又是基於何理由不得放棄該條 ?

好的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我有個親人他欠遠傳電信一筆加上違約金是三萬元的帳單
我只知道他是在2012年底開始沒繳
當時因為某些因素,事後有意繳款,但經濟能力上沒辦法
但稍微去爬下法律知識看到這項
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
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
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
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請問這項帳單還會成立嗎?今年好像已經是第二年了吧
還有我想知道一些相關的處理方式,如果判輸了又會有什麼後果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對方對於你沒盡撫養義務的話
那麼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大事由
主張免除撫養義務
而且只要對方沒有陷入生活困難
你就沒有撫養義務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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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諮詢:
壹、民國99年l 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貳、建議閣下應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詢問一下,我家旁邊有惡鄰居老是因為停車問題總是和我家人吵架,之前還把我家輪胎刺破,當時有報案,後來因為對方家人有經神疾病就理賠輪胎後就不了了之,還有一次對方從樓上把花盆砸下來,還好沒砸到我家人,所以也不了了之,最近一次對方更誇張的像是有預謀犯案,先在外面等我家人回去後三個男人打一個,更可惡的是其中一個還拿鐵鎚直接敲我爸的頭,還好被附近鄰居救出,不然後果不堪設想,附近鄰居是目擊者說還一直敲,根本就是要致人於死地,這個應該是殺人未遂了吧??
他們傷人反誣告說我們傷人,這世界到底有沒有天理,現在變成要互告傷害了,他們其中之一有經神病,若是他把責任擔下來是不是好人都要白白被欺負,他們一家人好像就有二個人有病,整個街的人都知道他們有病,我們是透天房子不是公寓,有辦法叫他們滾出此社區嗎??
對方有病關於法律應該要如何控告他們??
難道正常人就應該要被不正常的人欺負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上個月跟以前再找工作的時候上班報到跟離職都被要求蓋指紋.一般民眾去警局做筆錄也會蓋指紋.有些公司或機關上班打卡也要蓋指紋打卡.一般民間買賣或簽約或者當舖典當東西也都會蓋指紋.可是只要有心人士(尤其是民間私人不正派公司)把受害者的指紋拿去做成指紋印章(民間有業者在做指紋章),並且偽造簽名跟身分等資料.....這時候仿冒受害者的簽名再蓋上刻好的受害者指紋印章...
拿去幫受害者根本不認識的人頭保證龐大債務....又或者是虛構一個消費借貸契約並且指明一個海外或國內人頭帳戶,由加害者或其共犯把龐大金錢匯入其帳戶.之後再把帳戶的金錢提領一空.並且說明當時借貸契約上是受害者指明要把錢匯入借貸契約指明帳戶.契約上也有受害者的指紋印章蓋上去的指紋,以及百分之99相似度的仿冒簽名.
所有曾經有在外面工作或簽約的老百姓只要有留下過指紋,簽名,雙證件影本正本資料給別人的人,都有可能會變成詐欺受害人.我今年1月報到上班當天派遣公司竟然要我蓋指紋並且看我雙證件正本還抄錄我的身分證背面號碼!請問我或其他老百姓如果不幸碰上這種事情...法官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斷嗎?

自行拆除靠地面的小採光井
看建商圖粗估 約長30cm x 寬20 cm x高 15cm
擴大為粗估 約長250cm x 寬150 cm x高 180cm 的採光井。
後來建商和大家簽定使用協議,
2.直到在2014年地下室轉賣後,該地下室新買方,在2015年1月24日
趁我家人外出,將採光井外面 我家設置的鐵窗自行拆除
改裝成逃生門
(但其實出去是我家後院,沒有別的地方可以逃生,
真的要逃的話,要從我家後門走到正門,才能走出去....)
目前採取作法:
由於採光井這個地方,基本上地下室只有採光權
但二十幾年來,由於爸媽不懂法+建商協議結果
讓地下室使用了 「高於地面上的採光權」
沒想到新搬入的住戶更加變本加厲...
想請問目前除了至警察局報案毀損和竊盜,還有1999舉報採光&違建外
還有別的方法嗎?
(不懂法的小老百姓真的好吃虧...針對有回應的各位法律大大,先感謝了..)

自行拆除靠地面的小採光井
看建商圖粗估 約長30cm x 寬20 cm x高 15cm
擴大為粗估 約長250cm x 寬150 cm x高 180cm 的採光井。
後來建商和大家簽定使用協議,
2.直到在2014年轉賣後,該地下室新買方,在2015年1月24日
趁我家人外出,將採光井外面 我家設置的鐵窗自行拆除
改裝成逃生門
(但其實出去是我家後院,沒有別的地方可以逃生,
真的要逃的話,要從我家後門走到正門,才能走出去....)
目前採取作法:
由於採光井這個地方,基本上地下室只有採光權
但二十幾年來,由於爸媽不懂法+建商協議結果
讓地下室使用了 「高於地面上的採光權」
沒想到新搬入的住戶更加變本加厲...
想請問目前除了至警察局報案毀損和竊盜,還有1999舉報採光和違建外
還有別的方法嗎?
(不懂法的小老百姓真的好吃虧...針對有回應的各位法律大大,先感謝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發律師函,請求對方限期修復鐵窗,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可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對方有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存在,若您私自將房屋出售,將會有刑事背信犯罪之疑慮,您可向對方請求因借名登記所產生之相關稅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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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母親多年前在嫁並生下1女,但婚姻並不圓滿終以離婚收場,男方為公職人員卻不願共同支付小孩的教養費亦不願監護照顧 ,這於是走上法院請法官裁判,經過一番折磨的流程,終於獲得勝訴,判決書內容為男方應於小孩成年前每月支付2萬元作為教養費,小孩由母親監護照顧 ,判決書直接由男方單位為第三方執行,但男方熟知強制執行僅能扣除他的薪資三分之一,於是他向多間銀行貸款讓其銀行亦向他強制執行,由於如此小孩的教養費每個月被擠壓至不足1萬元.
問題一:92年勝訴至104/2月小孩成年為終止強制執行日期,這些數額部分是否可請法院發文繼續執行不足部分?
問題二:104/1/24收到公文敘明債權債務關係於2月消滅,而文中有教示如對此公文有異議或數額有異議或其他原因可於10內以文書方式提起,這部分提起異議有何作用?是否可以此為繼續強制執行?其文書是否應讓法律事務所代為處理?
問題三:或是我母親應以何種法路途徑向男方請求數額不足負分?
煩請各位律師解答了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問題一:92年勝訴至104/2月小孩成年為終止強制執行日期,這些數額部分是否可請法院發文繼續執行不足部分?
問題二:104/1/24收到公文敘明債權債務關係於2月消滅,而文中有教示如對此公文有異議或數額有異議或其他原因可於10內以文書方式提起,這部分提起異議有何作用?是否可以此為繼續強制執行?其文書是否應讓法律事務所代為處理?
問題三:或是我母親應以何種法路途徑向男方請求數額不足負分?
A:具狀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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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 婆婆過世前因生活需要, 變賣不動產得六百餘萬元, 因先生與我負責照顧逐漸失智的婆婆生活起居, 因此也代管這筆錢, 在此之前, 小叔因與母親感情不睦, 已離家多年, 除了母親有重大狀況時先生會以郵電告知之外, 從無聞問或探視, 婆婆過世後, 剩下的錢, 被先生挪用做股票與小生意, 結果都賠光了.
婆婆後事處理完畢後, 小叔曾主張他應得的遺產部分, 因計算細節與先生挪用之故, 曾有拖延, 後來賠了錢, 先生亦告知小叔, 暫時無利還款, 雙方的共識是: 扣除這些年因婆婆而產生的生活與醫療費用與遺囑留給孫女的部份, 兄弟二人平分.
目前, 先生並無收入, 而小叔催款甚急, 並且主張以"複利"計算欠款, 且須追溯至當初賣房子得款的時間點(婆婆仍在世), 我想請教, 以法律觀點應如何處理? 有哪些相關法條可以參考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婆婆之財產為死亡前處分,或許可主張死亡前已將所有財產用於醫療與生活及處理後事,無剩餘財產,故無遺產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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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跟婆婆不合發生爭吵,婆婆在家中用難聽的字眼不斷辱罵我,也想動手打我,但因為老公擋著,沒打到,有錄音,但因念在老公情份沒有提告,事發至今快一年了,請問現在還能提告嗎,可以用什麼名義告呢?可以對婆婆申請保護令嗎
搬出來後老公要求把家裡共同開銷的生活費都要放他身上,買東西都要跟他請款
但又不斷找我碴,以維護家庭經濟為由一直唸我要省錢,不然就是要把孩子交給他媽帶
常常因為些事我們夫妻爭吵,我不堪其擾,想請他出去讓我待在房間也不肯
這樣算精神虐待,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我也有錄音,是我幾次跟他爭吵的內容,可以當申請保護令的證據嗎?
搬出來不到一年,婆婆又要求老公搬回去跟她住,在line裡面我們有長談,我說我不會跟他回去
我會跟小孩住外面,他沒有贊成,但他叫我把小孩照顧好,會來看我們之類的,也有提到小孩的負擔費用, 我先帶小孩回娘家,我有跟他說我跟小孩住娘家,之後老公又反悔,說他不跟婆婆住要跟我們住,一直把責任推到我身上,說是我自已要搬出去的,並威脅我要我把小孩帶回租屋處否則會產生法律責任。
我被老公反反覆覆弄的不堪其擾,自覺婚姻即使持續也有名無實,想跟老公離婚但他不肯,他也說他要小孩。我想打離婚跟監護權官司,但不曉得自已有沒有勝算,也不曉得可以用什麼樣的理由訴請離婚
老公是警察,上班時間不穩定,婆婆沒工作,所以老公一定會把小孩給婆婆帶
我有工作(人民團體),上班時間穩定,但收入只有老公的一半,也請的起保母
小孩必需喝母乳(喝奶粉會吐不停),平常也都是我在顧小孩
以我的狀況法官會判準離婚嗎,監護權會判給我嗎…婆婆辱罵我的錄音可以讓小孩判給我的機率大些嗎,老公說我有法律責任,我到底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因為跟婆婆不合發生爭吵,婆婆在家中用難聽的字眼不斷辱罵我,也想動手打我,但因為老公擋著,沒打到,有錄音,但因念在老公情份沒有提告,事發至今快一年了,請問現在還能提告嗎,可以用什麼名義告呢?可以對婆婆申請保護令嗎
搬出來後老公要求把家裡共同開銷的生活費都要放他身上,買東西都要跟他請款
但又不斷找我碴,以維護家庭經濟為由一直唸我要省錢,不然就是要把孩子交給他媽帶
常常因為些事我們夫妻爭吵,我不堪其擾,想請他出去讓我待在房間也不肯
這樣算精神虐待,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我也有錄音,是我幾次跟他爭吵的內容,可以當申請保護令的證據嗎?
搬出來不到一年,婆婆又要求老公搬回去跟她住,在line裡面我們有長談,我說我不會跟他回去
我會跟小孩住外面,他沒有贊成,但他叫我把小孩照顧好,會來看我們之類的,也有提到小孩的負擔費用, 我先帶小孩回娘家,我有跟他說我跟小孩住娘家,之後老公又反悔,說他不跟婆婆住要跟我們住,一直把責任推到我身上,說是我自已要搬出去的,並威脅我要我把小孩帶回租屋處否則會產生法律責任。
我被老公反反覆覆弄的不堪其擾,自覺婚姻即使持續也有名無實,想跟老公離婚但他不肯,他也說他要小孩。我想打離婚跟監護權官司,但不曉得自已有沒有勝算,也不曉得可以用什麼樣的理由訴請離婚
老公是警察,上班時間不穩定,婆婆沒工作,所以老公一定會把小孩給婆婆帶
我有工作(人民團體),上班時間穩定,但收入只有老公的一半,也請的起保母
小孩必需喝母乳(喝奶粉會吐不停),平常也都是我在顧小孩
以我的狀況法官會判準離婚嗎,監護權會判給我嗎…婆婆辱罵我的錄音可以讓小孩判給我的機率大些嗎,老公說我有法律責任,我到底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您婆婆辱罵您之錄音,以利您日後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及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使用之,於判斷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標準,法院將委託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或許您經濟能力不如先生,但若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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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前與前妻兩願協議離婚,協議書在文末
我則要求必需每月支付小孩扶養費一萬一才能換監護權
但女方堅持不想付這筆錢
但我非常不能接受這一點,因為當時離婚我給小孩的扶養費為兩萬多
幾乎是我薪水的1/3,當時還多次討論這數目,女方也都一口回絕
所以目前的打算是先委曲求全
女方不付則直接走法律途徑
所以想請教這樣以後要的到小孩的扶養費嗎?還是因為已經有註記女方不支付小孩的扶養費就要不到這筆錢了呢?
另外離婚協議書要怎麼修改會比較好呢?
謝謝了
當時的離婚協議書如下
離婚協議書
茲男女雙方因個性不合,理念不合,難偕白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兩願離婚,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條款如後,以玆信守:
一、本協議書經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願共同至XX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雙方不得有任何毀謗、傷害之情事或藉故干擾他方之生活。
二、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三、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有的債權債務,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四、雙方所生之子OOO(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xxxxxxxx) 雙方協議由女方單獨任監護權人,亦即有關XXX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女方任之。
五、男方同意按月支付女方扶養子女XXX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貳萬貳千元整,至子女20歲時(即XXX年X月XX日)為止 。自100年8月起,男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帳號(銀行帳號:xxxx-xxxx,戶名為xxx)。
六、男方擁有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權力(探視之約定):男方可於每月與女方約定適合(每月兩次)的星期六,至女方住處或雙方約定之場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接子女外出,於翌日下午七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七、本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以下空白)


事情發生是這樣的:
去年十月份初的時候,我騎著機車在巷子裡不小心跟一輛機車相撞,雖然兩邊都有受傷,不過對方傷得比較嚴重,肋骨有斷掉一兩根
那時後也有去報警處理,警察也有說可能是意外,且給了我們一張單子,上面有寫可以在三十日後上網查詢處理進度"審核完畢"確認之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在一個多月之後我也有去上網查詢是否審核完畢,但是查詢的結果就是沒有這筆資料,於是之後我就忘了這件事,所以也沒去申請
車禍發生後的隔天我就立馬去富邦申請理賠給對方(雖然我那台車只有保強制險,且那時我不知道岡山有沒有富邦,所以我直接去捷運凹子底站附近的富邦),畢竟對方傷得比較嚴重,富邦說會去聯絡對方,也有給我單子跟名片讓我給對方
之後的在隔天我去醫院去看看對方,那時保險的單子和名片我有給對方,且有留聯絡電話(雖然在事後的四個月後對方找上門才知道我電話留錯了,慚愧),對方也說沒關係,所以我以為事情就這麼結束了,但誰想到還沒完
於是到了今年的一月中旬,我收到了一封來自調解委員會的信
我有去打電話給對方問怎麼回事,結果對方就說我留錯電話,他們找不到人,所以只好找調解為員會,也有意願要和解
然後我就上網查詢初步分析研判表處理進度,於是查詢的結果就是這筆資料又神奇地出現了
於是到了第一次調解的日子,結果對方一開口就要二十萬元的賠償金,而且對方也沒帶收據,甚至連初步分析研判表都沒有,賠償的金額包括醫療費、看護費、精神補償費、機車修理費、還有兩個月的薪資損失,但說實在的,這個金額我方覺得太誇張了,所以要求得有初步分析研判表和收據我們再來談,於是第一次調解就這麼結束了
然後我立馬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且去了富邦問一下理賠狀況,結果富邦就說他們有去聯絡對方,但對方沒來申請
且據初步分析研判表上寫的,雙方都有錯,而且還是錯在同一點:
未依標誌、標線(慢)指示減速慢行,筆事致人受傷
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5款及第61條3項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所以二十萬什麼的,完全沒道理嘛,於是之後我就去申請調解,而且我爸也說如果對方硬要凹賠償的話就大家一起上法院
到了第二次調解的日子,調解委員還是先讓對方開口說賠償要多少錢(可能對方傷的比較重,所以兩次都讓對方先說話),也還是一樣二十萬
然後委員就問我要向對方要多少賠償,原本我沒想說找對方要賠償,但一想到對方所要的賠償,再想到我的機車修理費(雖然現在已經報廢換新的了)和醫療費,所以我就開口說十萬
然後委員就說竟然筆事責任都一樣的話就各付50%,我付他的5萬,他付我的1萬
但對方要求一次付清,不過我這個才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一個月薪水才兩萬多,哪可能付得出來
於是第二次調解不了了之,就等下次調解
但我爸之後就說直接上法院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如果這個案例上民事或刑事的法院的話,根據法律條例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和賠償?

近日發生一起車禍,對方無駕駛執照且雙黃線違規迴轉因而導致車身損壞。
已至警局製作筆錄,但因肇事者是癌症末期病患且無和解意願並且私下表明
(我癌症末期啦!就算你去法院告我法院也不會收我啦!)
【想協詢遇到此種案件該如何解決,是否有法律保障受害人之權益】
---------------------------------------------------------------------------------------
以上對於肇事者補充
-----------------------------------------------------------
遇到此種案件難道受害人就只能摸摸鼻子負擔全權嗎?
雖然同情但心有不甘。難道無法規保障受害者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是否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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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相機本身是從香港帶回來的, 幾乎全新, 交換的文章內一開始就有表明; 而對方的手機則有外觀上的損傷, 我們約定好互相交換物品, 並且她要多貼我新台幣1500元整
東西拿到至今快一個月, 她期間再三保證會去匯款, 可是都沒有履行。近幾天她抱怨, 換到的相機她不喜歡, 希望能換回來或是不貼錢, 可是我此時已經有將手機鍍膜+貼膜, 價格大約也差不多快1500元, 我要求她若要換回來, 也是要貼錢, 她卻抱怨鍍膜價格太高, 不願意貼那麼多。後來我擔心在這段時間內, 她有故意或不小心造成相機損傷, 因此拒絕與她換回, 希望她履行承諾, 貼我1500元
請問這樣的情況, 在法律上來說, 她是否有義務還清說好要貼我的金額呢?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股東如非公司成員
他就是單純投資者
他無權要求客戶或廠商不付款
反而公司可以想辦法對付這股東
另外公司所有費用都是公司支出
與負責人無關
除非公司對外負債有由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否則都是公司支付
公司付不出來就是倒閉而已
負責人不需賠償或支付(指有限公司)
股東除了分紅跟看帳外
要看章程如何規定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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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期間也有接受他們的傳真來填寫委託代辦貸款契約書,寫完回傳給他們,也說可以辦理銀行信貸方案
因為我問過很多間代辦,我的狀況都沒有辦法辦理,所以當我聽到可以辦理的時候也是半信半疑,因為我只有勞保半年,沒薪資轉帳,沒扣繳,也無任何擔保品,包含房子,車子,駕照等。
後續他們小姐說要先跟他們專員見面詳談部分細節,約我去他們指定的地方,因為離我家太遠,所以我沒有去,也加上時間上橋不攏,所以一直沒有見到面
後續我因為聽朋友的建議而想說就先暫時別辦貸款,而且也一直橋不出時間,那位小姐期間也有問我專案還要不要
我也跟她說可以約家裡附近嗎,她都說業務都回在他們指定的地方辦事情,就只能請我跑一趟
我後來想想也覺得怪怪的,所以都沒有出去跟專員見面
到昨天,他們小姐才傳賴問我專案部分要不要,我就跟她說可以取消辦理嗎
因為我這裡剛好有狀況導致沒辦法辦理,那小姐就說因為案件進行中,取消這樣會有違約金問題
就說契約書上面有寫,還說請組長與我聯絡,組長打來之後,也說他已經幫我送了
我說我都還沒跟你們專員見面,你也沒說要送哪間,就直接送了,然後組長就說什麼他很有把握之類的,我說不能取消嗎,他說可以但還是要處理契約上違約金問題
我當然馬上打去他說的那間銀行問,根本沒有我的送件資料,而且我都還沒確定專案細節,你就說已經幫我送了,還一直約我出去見面,說見面詳談。
想請問各位律師,他後續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因為敗筆是我契約內容沒看清楚,而且正本也不知道被我收去哪了,他們那邊也只有我的影本。
我想問的是,他們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
說有幫我送銀行,但是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這樣我也可以反告他們嗎
要送可以,但是前提是我要先知道送哪間,照會時怎麼講,而不是我什麼都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幫我送,然後打去銀行還說沒資料,你們再來說要告我。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從辦理到現在已經20天了,現在說要寄傳票給我。
他們有辦法寄嗎?會不會被告,超級擔心 。
以下是他們的委託書。
一).甲方同意乙方為處理貸款事務有為一切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之權。 (二).甲方同意授權乙方為辦理貸款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
錄,以證實甲方填寫之資料是否屬實(甲方申辦條件如有謊報乙方可像甲方收取違約金)。 (三).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依甲方之申貸條件,核送符合條件之金融機構進行申辦貸款,並適時將申 辦進度確實回報甲方, 惟金融機構保有最終核貸權,乙方不負保證之責。 (四).甲方交付乙方申辦用之資料副本、影本及以甲方之費用代刻甲方之印章乙枚,於作業完成後
由乙方直接銷毀不另歸還甲方,甲方不得異議。 第二條:甲方須無條件配合提供乙方申辦貸款所須資料;並保證所交付之資料、印章絕無偽造、變造等虛
偽情事。 第三條:甲方因辦理金融業務核准撥款而生之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不列入乙方所收取之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乙方之代辦服務費為金融機構核准貸款金額之 壹成 (8%) 。 並於於貸款核准撥款同時給付乙方
或甲方同意授權貸款核准撥款金融機構,於放款同時代扣給付乙方。甲方不得藉故推託。 第五條:乙方於申辦貸款尚未核准撥款前未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故 甲方於同意乙方代為辦理貸款後, 六個月內不得自行向銀行申辦貸款或再授權予其他辦理貸款代辦業務之他人(包括自然人、公 司、行號、等),亦不得片面終止本約。否則;應以新台幣(以下同)伍千元整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六條:申辦貸款於核定對保時,甲方藉故不前往對保或於此時片面終止契約;甲方應支付乙方該次 核 貸金額 壹成 (10%)為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並得解除契約。甲方所交付之文件、印章等資料應於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取回,逾期視同廢 棄物任由乙方處理。 第七條:本契約需送達之文件、資料等,應依甲方後列所填寫之地址,如甲方有變更應於五日前通知乙方。 第八條: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應注意時效外,並應蒐集完整事證,而您父親當時的精神狀態,均會影響本件之成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告訴,若您弟弟欲與您和解,返還財產,可再撤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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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父親仍在生
你們並非被害人
只能用告發的方式處理
無法合法提出告訴
這樣比較能夠保障你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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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對方不常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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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姑姑限期返還屬於您之財產,若屆期姑姑置之不理,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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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
小弟是租車公司的員工 事情發生經過是這樣...
今年1月3日有客人(以下簡稱A君)向我們承租一輛國產車
租賃合約是由A君(無擔保人)與我們簽訂
但A君私下將該車輛借給B君使用 我們事先不不知情
於1月6日晚間B君因躲避警察臨檢加速逃逸 並將該車撞壞(B君輕微擦傷無大礙)
B君部分是聽警方說是有涉嫌刑事案件等等...不願意透漏B君資料給我們
所以照理來說我們應該是要向A君求償是吧...?
經原廠勘估修理費需要28萬左右(不含營損及折舊)
保險部分恰恰該車並無保車體損失險(事先有與A君告之如有車損需100%自負額)
經事發到現在1月28日 已與A君多次連絡請他到公司處理車輛後續處理事宜
都避不見面 打電話也直接語音信箱 存證信函也有發但都無接收 調解會也不來...
車子的部分我們已經請維修廠維修了 目前正在進行中..
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有什麼辦法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如須走法律程序又要該準備什麼資料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總部限期派員進行指導,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可在寄發存證信函因總部違反契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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