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人創作後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權,必須該創作有原創性,如果創作僅是單純的商品照片,不一定可以取得著作權,合先敘明。
其次,著作之重製告訴,專屬於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之專屬被授權人,因此提告訴人應該先證明該著作係由自己創作或因為契約而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
再其次,如您所述圖片是批發商提供的,可以主張非無故重製他人的著作,而免除刑事處罰。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該圖片本身如果不是商品而僅是商品的照片(例如書本這類商品本身係以著作物之銷售獲取利益,而商品的照片則係以商品銷售為主要獲取利益的方法,二者被他人重製所受的損害程度差異頗大),該類圖片被重製所受的損害較小,如果對方要提起訴訟,您所需賠償的金額應該也不至於太高。
簡單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的案子最常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即會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在審判中法院則會為不受理判決,不會論罪科刑。 但請注意若「圖片方面因為都是從批發商那裡得到圖片~並不知已違法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在主觀上您並不會有前開各罪之故意,前開各罪也不處罰過失犯,因此得積極爭取自己的清白。 此部分仍建議到場接受詢問了解情況並提出自己的答辯,而既涉及刑事責任,必要時應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事情是這樣,我女朋友在臉書(Facebook)上遇到一個瘋子,那瘋子在Facebook上面說很喜歡我女朋友,但我女朋友根本就不認識他也表明有男朋友和有結婚的規劃,他竟然回說反正孩沒有結婚前他都還有機會然後想要進一步約出來認識認識,就在我女朋友多次拒絕後甚至封鎖那個瘋子,那個瘋子竟然還重新申請帳號,然後跟我女朋友說他有認識警察朋友可以利用職務之便私下幫忙請電信警察用Facebook的上站資料查出我女朋友的家住哪和手機電話~這真的非常過份,偏偏我女朋友不小心將這個威脅言語刪除了沒證據了~這實在太過分了,電信警察真的能這麼隨便因為私交就動用國家資源幫這瘋子查出我女朋友的資料嗎?我女朋友在臉書(Facebook)上是用英文名字,電信警察真的因為私交就有辦法幫人家以透過ip的方式查出臉書(Facebook)使用者的隱私資料(包括真名和住家地址)嗎?我女朋友又不是犯人憑甚麼要被那個瘋子認識的警察這樣查出底細,這樣不是很可怕嗎?電信警察疑似利用職務之便案查人家臉書(Facebook)的登入ip查人家的住址 ,我們的法律就不能反制嗎? 真的太過份又太變態了~

律師您好:
我們是透天連棟的房子,鄰居家洗衣機至放三樓頂所接之排水管往下排放(共壁),經由我家一樓管路排出,此為建商管路設計不良(不良建商已跑路),鄰居家也知共同管路之事,與其商討後願意改用無泡之洗劑洗衣(相安無事了4年),但近來她家洗衣泡沫污水淹沒了我家一樓的後陽台,向他們詢問後表示他們不想配合我們(因為無泡洗劑較貴),於是我便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但他們主張管路問題是建商的責任,我不可以找他們解決問題,但她們家樓頂共有4個排水孔可以使用,他們非要用共同管路這一個,造成我家淹水,而我家一樓只有個一排水管可供排水而已,請水電來解決另接管路需要花費十幾萬(因為房屋構造問題),想請問1.他們是否構成對我的侵權行為?2.我是否可主張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的精神損失)?3.可以請求他們將管路接到自家的排水管嗎?想對他們的訴訟是想解決問題並非為了賠償,因為不想再繼續隱忍他們,所以尋求法律協助,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以從民法上「人格權受侵害」的角度去處理,對方行為若長期、持續造成您家中陽台淹水、導致您飽受必須不斷的清理的痛苦,應可認已造成您人格權上的侵占。 建議可循民事訴訟途逕,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停止不當行為;另外也同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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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該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確實無法向該第三人求償。
可是 現在對方 身上已沒財產了 但是有工作 而另一個債權人當時是用他兒子的名字 結果法院那時就只判了 對方要賠我家三百萬 但他身上沒錢 而 他老婆和另一個兒子身上有錢 但是有秘密法 又不能查他是不是脫產 因為他們說把法拍的錢花光了 就不賠了 而他小兒子 卻說 我沒工作 沒錢賠 所以現在只能 叩他爸的薪水 一個月三到四千 而且他們也沒刑責 結果那個土地的價值不只那三百萬 可是我們卻拿他沒辦法 只能他每個月還三到四千 我們家現在 之前還能請法扶 後來 他不讓我們請了 結果自已找了台中的律師 現在家中 只剩下二十萬的吃飯錢 每天二頓飯 而我又要照顧得癌症的媽媽 好久都不能上班 又沒人能幫忙 看能不能討回錢 這樣也有錢給律師 就只能一天拖一天 不知怎麼辦






我是經營網拍, 商品都是從原產地代理商購買,也有對方開出購買證明
昨天收到自稱台灣總代理留言:
您好!我們是XXX品牌之台灣總代理:XX科技有限公司。經原廠正式授權官網圖片具有台灣地區各大網購及實體通路平台獨家使用權及檢舉權。經查貴司未經同意使用,請您提供相關圖片之使用證明,如無者,請您於24小時內下架或更換圖片,以避免侵犯我司之權益與違反法規,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本公司洽詢。
收到後充滿一堆疑問???
在台灣政府商標權官網查詢,原產地總公司已在台灣註冊商標,沒有查詢到這家 XX 科技有限公司有註冊. 商品100%原廠正品,為何不能使用官網圖片? 我的賣場官網圖片也有加入自己文字註解和賣場logo,內文有說明是平行輸入貨有有交買家如何查詢原廠正貨,所以不懂為何不能使用官方網站圖片? “原廠正式授權官網圖片具有台灣地區各大網購及實體通路平台獨家使用權及檢舉權”,以這個為前提,有什麼台灣法律是合法不能讓賣原廠正品平行輸入貨賣家不能使用官方圖片?

你所遭遇到的問題包含了商標侵權及著作權方面的問題,商標方面如果屬於平行輸入,且商標未經註冊或係由原廠自己註冊者,商標並沒有侵權的疑慮。但是,如果有其他人已經先使用了該商標在台註冊,不論是你或原廠均不得在台使用該商標或販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著作權方面,著作由原廠創作者,該原廠擁有著作權。台灣的代理商如果只是一般授權,並不會有著作權,也不能直接向你提起訴訟,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才有權利提起告訴。但是,如果台灣的代理商有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則可直接提起著作權告訴。
其次,著作權的發生,必須創作本身具有原創性,如果只是簡單的產品照片,依照法院的實務見解不見得會有原創性。
如果該創作經過檢視發現確實有原創性,建議你向原廠表示在台銷售該產品有使用該圖片的需要,請原廠同意您使用即可。如果原廠不同意你使用,您可以自己使用相機拍下產品的外觀,自己創作著作即不會構成著作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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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應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應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過失,可先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母親於 2015 年年初,父親於 2015 年年底過世,過世後留下現金 200 萬與農地一筆 1600 坪 ( 公告現值 4000 萬 ),繼承人有 4 子 3 女,,我排行老二 ...
1. 土地以借名登記的名義,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現金分配三位女兒
2. 以我於購置土地時"身無分文"為由,且已經取得一筆住宅土地 ( 50 坪 ),不再參與遺產的分配
我希望了解下列狀況:
1. 遺囑立定時間,父親已經無法自主行動,意識狀況時好時壞,這樣立定的遺囑是否有效?
2. 父親為佃農,在 "公地放領" 與 "耕者有其田" 實施時均未取得土地,土地購置時間為 1986 年,這時購置與375減租 ( 佃農有土地的千分之 375 ) 是否有關連?
3. 透過 "借名登記" 將農地以 "歸還" 之名,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是否合法?有法律效力?
4. 我還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感謝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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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借名登記之部分,應就實質證據加以調查之,釐清有無借名登記之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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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代筆遺囑有一定的條件
這必須要看實際狀況
但倘若能舉證當時已無行為能力
當然這遺囑是無效
因為你並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所以其實你還有很多權利可以主張
借名登記你沒蓋章他們也未必能辦成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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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水果店工作三天 第三天工作結束前老闆問我 有沒有要排休 我當下回答 不用沒關係
凌晨時 我養的小狗突然開始狂吐水 我一早騎車尋求24H動物醫院順便到水果店確認
今天晚班是沒人休息的 所以我請早班員工代我轉告晚班主管 我今天要休假 員工還問一次是[請假]還是[休假 ] 我說 我還有三天假當然是[休假 ] .................
休了一天 其實也沒什麼睡到 誰知起床時已經下午五點 我連忙致電店裡說我睡過頭了 梳洗一下過去 主管也允諾說好 但出門時又出現突發狀況 我打電話告知六點準時到 老板就叫我不用來了 在晚班下班前我到店裡詢問薪水何時領 老板確說 你哪有錢可以領 叫我看牆上公告 曠職一天扣兩千 我雖上三天班 但因為離職就以曠職算 我很不甘心 每天搬貨搬的全身腰酸背痛 竟一分錢都沒有 我該怎麼辦替自己討公道 呢?就因為知道我書讀不高沒什麼法律知識就如此待我 我真的很不甘心 這八小時每分每秒都付出我的勞力 連吃晚餐也都吃吃停停以店內工作為優先 請大家幫幫我 告訴我該怎麼做才能替自己討公道 對了這樣算是資遣我嗎?!。謝謝各位撥空看完我想伸訴的事情始末 感恩!
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再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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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持續給付租金,若房東想主張收回,可考慮主張由於房東持續收受租金,租賃合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對方若欲收回房屋,須符合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定條件;另關於裝潢之部分,能否請求價金,需視您與房東之租賃契約,搞不好房東不但不願意補償,還請求您需付回復原狀之拆除與修補義務,您搞不好更麻煩,可考慮委任律師就契約為您主張您的權利;另目前不建議與房東接觸,避免房東蒐證,您只要持續匯款至房東帳戶,給付租金即可,若房東拒絕受領,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並辦理相關法定提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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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持續給付租金,若房東想主張收回,可考慮主張由於房東持續收受租金,租賃合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對方若欲收回房屋,須符合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定條件;另關於裝潢之部分,能否請求價金,需視您與房東之租賃契約,搞不好房東不但不願意補償,還請求您需付回復原狀之拆除與修補義務,您搞不好更麻煩,可考慮委任律師就契約為您主張您的權利;另目前不建議與房東接觸,避免房東蒐證,您只要持續匯款至房東帳戶,給付租金即可,若房東拒絕受領,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並辦理相關法定提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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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雖然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但若你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不馬上表示反對,租賃契約就會默示更新,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必須有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租賃物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若你有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卻未修繕,自行修繕後可以請求償還修繕之費用。若支出有益費用,增加租賃物之價值,可以請求償還該費用,但要負舉證責任。
各位法律先進您好,煩請解惑:
事情是這樣的~~
買方向我司訂購了塑料杯2000個,並支付訂金三成,後來貨交了之後,以產品不符合要求為由,要求折扣收售,經過多次協調,我司同意買方退回750個,並支付1250個的尾款,雙方也簽定了訂單終止的協議書。協議書中訂定執行時間及內容如下:
第二條 契約終止時間:
1. 雙方同意原訂單契約自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並由雙方完成下列三點即為終止:
甲、 乙方應於雙方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二工作日內支付尾款NT$49,600元(含稅)予甲方。
乙、 乙方應於雙方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二工作日內將750 PCS 的原產品退回。(由甲方指派快遞公司至乙方指定之一地點收件)
丙、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尾款NT$49,600元(含稅)及甲方收到乙方退回750 PCS 的原產品後。甲方需於收到退回的產品後三日內進行檢查貨品是否仍完整。甲方檢查貨品無誤後,需於二日內開立NT$ 100,000元(含稅)發票予乙方。
目前750個的產品我司已經收回,但現在買方要求我司先開發票供其請款,終止協議書的內容為對方先支付完尾款我司再開發票給買方。
我想請問的是,為了加速事情的儘快解決,若我司同意先開發票給對方了,由於執行順序的不同,會不會因為開發票為最後一個程序,而最後買方又沒付清尾款的話而被認知為協議已經完成了,進而影響我司的請求支付的權益。
煩請先進為我解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開立發票,對方可能主張已交付款項,而拒絕再交付款項,並提出發票作為證明您以收受款項之證明,建議仍應依照協議進行;惟若顧及交易雙方之便利及日後合作和諧之關係,若您預先開立發票,讓對方發便,為保障您自身權益,可考慮請求對方以及對方公司開立共同發票人之本票作為擔保,擔保取得發票後,仍會支付價金,或再簽立第二份協議書,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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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開立發票,對方可能主張已交付款項,而拒絕再交付款項,並提出發票作為證明您以收受款項之證明,建議仍應依照協議進行;惟若顧及交易雙方之便利及日後合作和諧之關係,若您預先開立發票,讓對方發便,為保障您自身權益,可考慮請求對方以及對方公司開立共同發票人之本票作為擔保,擔保取得發票後,仍會支付價金,或再簽立第二份協議書,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額外提醒您,若您銷項發票,明顯大於銷項金額(反之亦然,或進項發票明顯大於進項金額),可能遭認定為販賣發票,可能日後亦會涉及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刑事犯罪及行政裁罰,不可不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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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遇到的事件如後:
我認識一個旅行社的朋友(以下稱甲員,他所任職的公司以下以甲公司稱呼),他日前跟我說他朋友(以下稱乙員,公司乙公司)有便宜的日本旅遊五天四夜,因為很便宜所以他已訂好,要我先付3萬(因為他之前說要一起出國去玩),我本來跟甲員說,能不能取消(因為我覺得還是有點貴),甲員說不能取消,取消就沒有保留了,名額有限,所以我就先拿錢給他,原訂6月初要出發,但是因為日本地震所以我有問他是不是行程有改,後來甲員跟我說會調整,改到6月23日,不過要貼6000元,說到底我還是太相信他,就又拿了錢給他,後來我陸陸續續跟甲員索取合約書,這樣才方便我請假,他卻一直用各種理由搪塞,不是太忙就是合約還沒拿到,這時候我就開始覺得奇怪了,直至上週,我一直line他或打電話,他都已讀不回應或是不接電話,終於聯絡到的時候還是有各種的理由,對了,他還說行程又延後到7月初,我就立刻問了其他朋友,朋友跟我說可找旅遊品質保障協會處理申訴,重點來了,我跟甲索要乙員的公司資料,甲員跟我說他公司在臺北,他要問完才給我,一直到現在賴都已讀沒回應......我正式要發問的問題如下:
1.我跟他的金錢交易是付現,而且我都沒有簽過任何合約,這樣的詐騙行為,我方是否會因舉證不足而無法提告?
2.如果這屬於甲員個人行為,那甲公司是否會協助處理這類案件?
3.如果我直接找甲員家裡要錢,是否會觸犯法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雙方連絡之line訊息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建議直接找對方,避免對方錄音錄影蒐證,對您提告(如恐嚇危安等),您目前只要傳line給對方,讓對方一直解釋,作為施用詐術之詐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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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雙方連絡之line訊息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建議直接找對方,避免對方錄音錄影蒐證,對您提告(如恐嚇危安等),您目前只要傳line給對方,讓對方一直解釋,作為施用詐術之詐欺證據;另關於民事部分,可再考慮是否同時請求公司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若公司舉證其管理監督員工並無過失,則無需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追求完美,近乎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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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即便雙方沒有正式簽立書面契約,只要雙方有口頭承諾的話就會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若您能提出LINE的對話內容有敘及雙方協議的內容、交付的金錢數額及其他詳情等,則足以證明這一段事實的經過,當然若有能支付金錢的證明(除LINE對話外、當日您有有至金融機構或是ATM提款的動作),也可一併作為補強證據。 此部分對方顯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建議檢具書狀、撰擬刑事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在偵查程序中雙方也會有面對面洽談賠償或和解的機會。 此部分員工所屬公司不至於會成立刑事責任,頂多只須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已。 基於個人行為責任,甲之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而不及於其親屬,因此您向甲之親屬要求償還債務並無法律上之依據,也請注意勿觸及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界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律師先生, 您好,
事情是這樣,
關於我們社區, 共24戶, 其中一樓已被隔壁飯店買下並加盟全家便利商店體系,長年私佔一樓騎樓但也算是大樓住戶共同擁有的用地, 擺設他們的商品雜物,原本也相安無事, 只是前幾日有越來越過份的趨勢, 並在前天全家超商店員被我抓到丟棄他們的紙箱在騎樓下, 有上前友善告知請擺整齊, 但卻一直說有人會來收的情形下, 且對話之間因為該店員一直認為我凶他我當下火大與該名店員起了爭執, 該店員並作脫衣狀露出刺青準備動手, 之後我有推了他一把並說"刺青很了不起, 好好講不聽是怎樣!?", 以上過程都有被全家超商安裝在騎樓的錄影機錄下.
我的問題是, 可以對該名店員提出什麼法律罪責嗎? 我想要給他難忘的的教訓, 因我身為住戶與大樓騎樓的土地所有人之一, 為何要忍受一個不是住在我們社區且是該樓層所有人(飯店)所請的外人所製造髒亂的氣? 這我實在忍不下去, 若要調閱監視錄影器, 那全家超商可能非常佔不住腳, 因為已長年拍攝到他們私佔騎樓的證據, 但我還是只想教訓該店員, 讓全家超商有個警惕,
先在此感謝您的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這麼做,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以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但是,若對方提告,您亦須花費相當訴訟時間、委任律師成本去處理這件訴訟,即使您不起訴,也要耗費一番心力,實在不建議您招惹不必要之麻煩,且若對方非公眾人物,其實也有遭起訴之風險,訴訟沒有一定,屆時尚須面臨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問題,您需詳加考慮清楚所有訴訟風險,再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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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Y拍訂了一件洋裝,因到貨較慢且賣家並無寫關於退貨處理,也因已不需要此商品,故未去取貨。
我並沒有提前跟賣家告知取消是我的疏忽,賣方在商品取貨日最後一天有發簡訊來說(6/8)「……若惡意退件造成損失,將委由XX法律事務所,依法定程序報警」
看到簡訊的當下有回覆致歉,但也想著我不是惡意退件應該沒事了,結果(6/9)晚上又收到簡訊,內容大致也是要我賠償運費,如果是惡意的就要走法定程序報警處理... 等。
65塊不是問題,可是賣方這樣一而再的拿法律、報警出來壓,其實不是很開心。
感謝你們看到這邊,我的問題條列在下面,再麻煩各位律師幫忙。
1. 一般來說成本不符不會去告,但又聽說有"團告"這種,像是累積很多買家一次提告?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在法律上來說並沒有所謂「團告」的名詞,但實務上的確有可能一次針對很多人提出刑事告訴,只要在追訴期間內或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的話,是有可能等待一段期間後,再一次性的大量提告。 該簡訊的內容在法律上來說會被評價為主張合法權利,因此不至於會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然依您所述情形,也並不是自始基於詐欺之意圖而始其交付財物、況且您也沒有將商品取用、對方的運費損失本來就是交易風顯之一,綜合以上,對方即便提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也不至於會成立,但此畢竟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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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母親過世後,父親及您(與兄弟姐妹)屬於法律上繼承人,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須要依法繼承您母因的所有債權債務關係(須再看您母親過的時間而判斷效果是「概括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不過由於本票上的名義不是子女,因此對方沒有辦法採取比較迅速的「本票裁定」,只能依照一般民事途逕即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至於若先前已經有陸續清償或是有其他抗辯的話,須要一併完整提出。 如果對方同時針對您及父親進行求償,在強制執行部分(判決確定前的假扣押等或是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是可能同時針對您及父親進行財產調查(國稅局報稅的財產清單)。 至於私人所簽立的「水電讓渡書」,在效力上不會等同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在法律上來說只有私人的效力而已,對方可以依據這張協議內容主張民事上的請求。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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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父親並非無自救力之人,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契約義務之遺棄罪。 惟父親若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母親、你、妹妹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重點在於父親是否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若無,父親可能會訴請法院給付扶養費。 至於有無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減免扶養義務之適用,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不能維持生活可以參考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 (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會以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每人月消費支為參考標準,由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

你好:
現行繼承制度採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被繼承人不具備一身專屬性之權利義務都會由繼承人當然繼承,故你會繼承本票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惟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針對本票發票人票據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依你所述本票票據權利時效經過,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消費借貸本金部分請求權為15年、利息為5年,你們有分期償還,表示你們一直承認有債權存在,時效會一直重新起算,債權人可以針對母親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款。至於你所述,父親原本就是借款人,不影響債權人對其主張權利。 可以請求房東依照協議書約定履行,你們是私人,且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都已經民營化,水電使用讓渡書並非行政處分,只是民事契約。不履行就訴請履行契約。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事想請教您們:
敬啟者,我在去年認識了想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以下稱甲方),甲方想與我合夥開「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零售業等),之後擬出並雙方簽署「合夥關係契約」,甲方為完全出資方,但另擬一「獎勵性購股期權計劃」賦予我(無任何出資)30%的股份,並以上述之計畫保障我有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公司名片予我「副執行長」的職銜。於今年四月起通過一切法定程序開始就職。
問題一、這是兩個人一起工作的公司,我到底應該被定義為什麼職務?
問題二、續上題,我所擁有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或是任何法律保障我的權益?
問題三、我因病、事、公假分別於四月(5天病假)、五月(9天病假2天事假、5天公假)獲甲方准允其假。而於六月初獲甲方以電子郵件及律師發之信函通知我參與「臨時股東會議」,目的為協議為協議「解任」持有30%股份股東董事(我),並將我持有之「未實質上出資30%股份(股權)轉讓於負責人甲方」
發其電子郵件通知及收到律師信函前均未獲得甲方的告知或溝通,不明白其動機或目的,我也不知道若經過股東會議後,我到底有何權益獲得或受損,想請各位律師協助諮詢或給予我方向, 感恩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