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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_hung 104-06-21 15:53

各位律師 您好 :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因本人的舅舅於日前來到本人家中,僅略以地主通知欲將本人外公生前在耕作的三七五租佃土地上建築之老舊建物拆除而已,索取家母的印鑑證明與印章,本人欲請舅舅提供相關文件已便確認,舅舅卻將細節含糊帶過並聲稱若家母提供則不需拆除建物,否則日後若需強制拆除時,則須由不同意之繼承人負擔全部費用...
    在此同時舅舅也向本人的阿姨(即家母的姊姊)用相同手法索取印鑑證明與印章,阿姨並未提供...舅舅便拿出已備妥的文書急迫催促阿姨盡快簽名,阿姨在不及閱覽其內容的情形下也簽了名...

     為了要釐清舅舅拿取印鑑證明與印章的用途,本人的表哥去電向舅舅詢問,電話內容中舅舅坦承拿印鑑證明與印章是要做土地的處份,卻隱瞞三七五租約已於民國77年間由原承租人外公改為舅舅(此段通話已保留錄音檔)

     在這之後,發現建築物已被拆除,且舅舅與地主協議終止三七五租約,舅舅於今年三月取得一千多平方公尺的土地補償(已有地籍謄本可證明)

問題如下 : 

1.舅舅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侵占.偽造文書?

2.能否建議採 刑事訴訟 或 刑事訴訟連帶民事賠償 , 還是民事訴訟那個較為可行? 

3.因此事之土地涉及三七五租約,舅舅在本人外公尚未過逝前民國77年間,即辦理變更承租人是否違法?

懇請撥允回覆,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18: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土地處分的部分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得處分,並且要求對方返還印鑑證明,否則之後就提告偽造文書

2、有關於租約的部分,已經超過時效了,因此要追訴很困難,外祖父何時死亡的?

sunny_hung 104-06-21 19: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土地處分的部分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 ... (恕刪)

首先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1. 先前已經發出存證信函,但對方回函表示我方無權爭取,今年三月份發現土地已經處份完成...那麼是否只能提告偽造文書? 詐欺,侵占是否成立呢?

2.外祖父是於82年間過逝, 好像也過時效了...那麼外祖母於外祖父過逝後是否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外祖母繼承順位同第一順位繼承人,本件應提起民事才能獲得最終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真 104-06-19 20:42

離婚前夫未付任何費用小孩小孩撫養,前夫過世留遺書內容:我會用小孩名義走法律途徑要錢,他媽利用他過世幾天後用提款卡領一部份又至銀行櫃檯寫提領單轉至他媽的戶頭,我告刑事偽造文書盜用印文,法院判我敗訴,請問我是否可提民事,用何名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判敗訴的理由為何?對方被判無罪?或是不起訴?請詳述。

2、子女具有繼承權,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3、相關訴訟具有一定的難度,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小真 104-06-19 22:37

1.不起訴,原因:遺書所載其遺產處置方式無誤,是被告就提領系爭帳戶內款項乙節,自無所指侵佔偽造文書之可言°

2.照第一所訴,小孩可主張遺產分割嗎?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22 09:56

您好:

因您的問題在法律資訊判斷上仍不夠充分,以下僅就能回答之處說明。

如您確認小孩是前夫的婚生子女,那現階段可爭取的是遺產繼承的部份而非扶養費,而刑事上亦不是告偽造文書(這部份還要看起訴書或判決書怎麼認定),但侵占的話仍可能構成。因小孩如確定是遺產繼承人,前夫之母親擅自將遺產取走恐有侵占之疑慮。但目前較確定的是小孩可主張以遺產繼承人之身分,在民事上要求遺產分割,必要時再視情況是否須提告刑事部分。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或親自來本所詢問詳談。

 

小真 104-06-22 12:25

律師你好:

遺產分割與特留份是一樣的嗎?有何差別?

lu 104-06-19 18:18

請問律師協助

2013年大約45月左右,從日本回來,用不完還有幾瓶,看到雅虎拍賣/露天拍賣網站上有人拋售,也順道查詢大家的售價,因此真也不知道網路上是不能轉售拋售小花眼藥水的。截至大約同年6月左右網拍時間到了也沒售了,至今2015年仍舊無。

事隔2年多 

居然在2015年五月份收到"檢察官傳票"。

2015年六月份收到"刑事傳票",七月初要我去報到開庭。

請問我是不是已經被刑事判罪了?

會被判甚麼刑罰?

怎麼辦,我看到網路上不少人在賣,以為是合理的,真的不知道,請各位律師指教我該怎麼做,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在檢察署偵辦中。

2、此部分已經涉嫌違反藥事法,有刑事責任,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lu 104-06-19 22:49

想再清楚了解,請問律師

今年五月份我有跟做筆錄的調查員說小花隱形眼鏡藥水,是我"2013年"去日本玩回來,用不完拋售的,不是一般商家大量進貨作生意用的,並且網拍上線幾周後就會下架沒賣了,事隔兩年多都無再有此類似作為,也說明也是因為後來被通知,才知道這是不可行的。並請求可否網開一面,。

今天第一次收到"刑事傳票"通知我要去開庭:

Q1.請問是不是檢察官看了五月份的筆錄之後,就已先判我是刑事罪而非行政罪?

   還是說藥事法即使還沒看筆錄就本來是屬於刑事內的所管轄?

Q2.請問最輕會被判甚麼,會不會有-無罪、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類的判決;或是只需被罰款最少要罰多少?;或是兩項都會有,如緩起訴並罰多少錢?

Q3.最重會被判甚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2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眼藥水屬於禁藥,違反藥事法第83條規定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就您所述的部分,倘若確實已經上網意圖銷售,則成罪的機會很高,應該會被起訴。

3、詳細的處理方式,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為佳。

陳先生 104-06-19 13:03

請問刑事撤告狀什麼時候可以寫? 未開偵查庭之前可以先寫嗎?

撤告狀的格式要去哪索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地檢署檢詢案號及股別後,即可具狀撤回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9 18:52

就算還沒開庭還是可以先遞送撤回告訴狀。

可以去司法院網站會有書狀範例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9 20:12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以上為司法院網站之書狀範例,可參考。

秋秋 104-06-19 01:14

我借一個同事錢,有寫借據和拍同事跟借據的照片但沒證人,他未在指定期限餒還清(有一些對話記錄),並且手機號碼找無此人,那走刑事好嗎?那會勝訴嗎?那他可以支付我除了原本的錢還可以支付敗訴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4-06-19 08:34

您好!

借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應循民事程序解決,如果您民事勝訴,對方除了返還借款之外,還應負擔訴訟費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雙方借貸糾紛主要係屬民事糾紛,除非您可證明對方係以詐欺手法借款,才可提告刑事詐欺罪。依您所述,若走民事訴訟應可勝訴,您必須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將存證信函借據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明文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9 1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一、為了避免對方脫產導致告贏了之後執行不到財產,建議先做假扣押。除非金額少。

二、後續可以考慮做支付命令或是起訴。

三、同事的話以和為貴,也可以考慮調解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持續跟蹤前女友的姊姊長達五年,姊姊不斷搬家換工作,還是擺脫不了,法官昨天裁准"暫時保護令",禁止男子騷擾、聯繫黃姓姊妹,如果違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男子情緒不穩、被家屬強制送醫後、已經出院,女方還是生活在恐懼之中。

 

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如果是他們的孩子被跟,被跟蹤整整五年,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一提起就淚崩。遭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希望他爸媽能多關心他,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合住好不好,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妳真的很好,不管女方用罵的還是用勸的,五年來軟硬兼施都沒用,李姓男子不斷跟蹤,被蒐證還笑嘻嘻,根本毫不在意。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6/201506121624624.html#.VYEwk_mqqkp

 

2015/06/12 19:56 黃佩華 張肇元 報導  / 新北市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定有:「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法第9條復定有:「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同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3項、第61條尚定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李男與黃女中的妹妹原本是男女朋友,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並禁止李男對他的前女友有身體跟精神上侵害,或騷擾跟蹤與通信,也禁止他騷擾黃女妹妹的住宅、辦公室等處所。

至於黃女的雙胞胎姊姊,由於她與李男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法院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禁止相對人對於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將效力擴及李男前女友胞姊黃女,因此,李男也被禁止對黃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如果違反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認為本件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遂命李男禁止再對黃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若李男再有違反,則恐面臨刑事訴追懲罰。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呆呆 104-06-17 16:07

 帶狗去寵物美容結果美容師剪傷狗尾巴

監視器畫面剪傷狗尾巴前幾分鐘有用力拉扯狗的手過幾分鐘就剪傷狗尾巴

用力拉扯狗的手已經明顯是故意的情緒發洩

我可以告美容師刑事毀損嗎?

我勝訴機會大嗎?

謝謝

山崎 104-06-16 19:12

之前因租屋糾紛房東衍生了傷害訴訟,
因為彈簧床的問題我表明不願承租,
後續對方上樓找人確認結果下來時手上竟然有傷,
重點是我根本沒傷害對方,
當時發生於租屋的一樓時僅有我與對方沒有其他人,
且我也不知道他怎麼受傷的,
對方憑左手挫傷及右髖挫傷診斷及他兒子的證詞(他兒子沒看到我傷害他僅有確認傷勢)和租屋契約,
檢察官竟然起訴我,
目前已開刑事庭兩次都是準備程序(審易庭及易庭),
我向法官矢口否認傷害對方,
現在有點困擾的是明明發生地就有監視器對方卻一直說沒有,
法官也說對方就說沒有啊搞得我在說謊一樣,
給我感覺就認定我有罪一樣,
還要我自己證明無罪,
現在情況我根本就提不出其他證明了,
這樣會被認定有傷害之實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6 22:47

若要為無罪答辯,建議委任律師閱卷並協助答辯,以確保您的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7 17:13

您好:

因為目前證人說詞對您相當不利,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及研擬後續開庭答辯內容為妥,否則,刑事成罪的話,未來對方恐會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山崎 104-06-17 18:15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證人並無看到我有傷害對方之事實,
重點是我也沒有傷害他,
單憑原告胡亂講也會被認定有罪?
alan 104-06-16 13:02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前陣子有某位朋友說他欠朋友錢 希望我可以先幫他還一下

因此我就匯款到他朋友帳戶去

金額約七千元左右

但事後他並沒有馬上歸還 而且也不太接電話

我覺得被他欺騙了

請問這件事情屬刑事案件嗎?

該向他提告什麼呢?是否直接到警局報案呢?

還是說只能到地院提起民事訴訟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屬民事糾紛,應保留匯款單據及對話紀錄,作為將來請求之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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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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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城 104-06-16 11:11

請問地檢署有認罪協商的制度 但如果並未透過地檢署 直接請律師去法院告刑事 被告是否還可以跟法官申請認罪協商麻? 如果是一般的公訴罪 如詐欺 偷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地檢一般是與檢察官協商是否給予緩起訴,但若要緩起訴,檢察官仍需告訴人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6 22:56

若在偵查中認罪,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在地球炒房炒地皮還不夠,竟還有人將腦筋動到了遙遠的太陽「土地」上。

 

英國《都市報》報導,一名西班牙女子瑪麗亞(Maria Angeles Duran)宣稱自己早在2010年就已登記成為太陽的主人,還打算向所有使用太陽能的「用戶」收費,但太陽能板的業者在當時都沒有收到帳單。

 

近日,瑪麗亞又打算進行太陽的其他商業計畫──「賣土地」。她在全球最大的拍賣網站《eBay》上,以每平方公尺1歐元(約台幣35元)賣地,若以太陽表面面積約3804兆平方公尺大小來計算,賣地就足以讓瑪麗亞躋升成大富婆。

 

瑪麗亞聲稱目前已有600人要向她買地,涉款1200歐元(約4.2萬台幣),但被《eBay》認定此事屬詐騙行為,而中止她的交易買賣。瑪麗亞邁向致富的第一步受阻,她憤而向《eBay》求償1萬歐元(35萬台幣)。

 

新聞出處:http://www.nownews.com/n/2015/06/08/1712539

NOWnews – 2015年6月8日 上午10:37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246條第1項定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同法第247條第1項復定有:「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二)本件若係適用我國法律之情形,因我國實務及學理咸認法律行為之一般生效要件,須符合標的適法、妥當、確定、可能,是以諸如本件以太陽的土地為販售之標的,以目前科技上似尚無實現可能,故將認此種法律行為屬於自始客觀不能,而相對人若信為有效,則可能可以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換言之,在本件新聞中,已締結買賣契約之人能向瑪麗亞求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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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james 104-06-15 11:08

律師您好 :

請問 若 大樓 管委會 跟 保全公司 要回扣

作為 大樓 更換 電燈泡 或 更新電 腦 的 要求

有無 刑事 上  的  責任 ?

 

thank you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要回扣

會有背信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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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5 20:57

您好,可能會涉及背信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管委會是受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而辦理社區管理事務,故若管委會之成員違背委託而圖利自已,即有背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mes 104-06-15 11:04

律師您好 :

請問 若 大樓 管委會 跟 保全公司 要回扣

作為 大樓 更換 電燈泡 或 更新電 腦 的 要求

有無 刑事 上  的  責任 ?

 

thank you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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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5 20:36

您好,可能會有背信之問題,要看具體知事實為何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管委會是受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而辦理社區管理事務,故若管委會之成員違背委託而圖利自已,即有背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oYoYo 104-06-15 00:05

想請教各位律師

由於我在巷子內 被推高機的牙叉給刮到車子 導致我車子滑落水溝

整部車子修理起來非常之昂貴 保險判定不予理賠

所以我必須私底下找當事人索取賠償

照理來說 推高機是不能行駛在馬路上 就算他扛出工廠門口 牙叉也超出白線外

也就是說 他門口有死角 但是又沒有指揮人員指揮 牙叉在遠距離 根本看不清楚

我時速大概30-40之間 無超速

我已經請警察針對當事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照片以及行車紀錄器 都有給警方了

問題1 請問 我備妥這些證據 是否 法官判全賠的機率多大?

1.推高機不得上路 2.無指揮人員

問題2 我是否要再跟對她上班的工廠提出告訴?

由於該駕駛是外包公司 的員工 但是照理來說 該工廠是不是有監督責任?

工廠以及外包公司 老闆完全推卸責任 完全不出面

 

中間我試著找當事人出面調解 完全不接電話 完全不回應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6-15 00:23

您好!

如果您有受傷,可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藥費及受傷的精神慰撫金。至於修車的損害賠償,並不能依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需要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另外,賠償程度需依對方過失比例計算,這方面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來認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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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4-06-15 10:35

您好,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向警察提起,而是在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後(如您受有傷害的話),向法院提起之。

倘若僅有車損的部分,因毀損罪並未處罰過失,所以對方是不會構成毀損罪的。就車損部分需求償的話,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需注意要在本案事故發生後2年內向法院起訴。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事宜,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賠償金額必須要看詳細案件狀況才能判斷

因為涉及過失比例、折舊等因素要詳細計算

至於提告對象

當然要將他的雇主等人一併提告進去

他們本來就有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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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損部分不能以刑附民請求,要另外起訴或以支付命令處理。這個部分可以請雇主連帶負責。

二、人傷的部分才可以刑附民去請求。這個部分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負責。

三、人傷的部分請求項目,可能有:醫療費,看護費[含親屬間看護] ,精神上損害賠償,就醫交通費用,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的損失。

四、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要在二年內處理。還有就是刑事程序的進行不會阻止民事時效

五、車損部分不能以刑附民請求這部分要特別注意,尤其在車損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如果你用刑附民被程序上駁回,再另外告的時候因為時效消滅,那就麻煩了。

六、如果計算結果損害額比較大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以防對方脫產致你告贏也拿不到一毛錢。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SW 104-06-13 23:43

很複雜的歷史共業,被主管犧牲,被公司告侵占

1.可以要之前的薪資&未休特休假折算現金嗎?

2.只要被告刑事,公司就可以不用照勞基走?如不給資遣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4 1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涉及侵占,則無須給付資遣費,但仍然不可以違法扣薪。

2、雖然不得違法扣薪,但是公司可以對您請求損害賠償

3、業務侵占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一、業務侵占判得不輕,如果沒有做的話不要隨便認。

二、公司不能扣薪。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被告侵占是刑罰跟損害賠償問題

但你該領的薪資跟勞基法規定還是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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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104-06-13 21:58

各位律師好~想請問

之前因為我父親載小孩(孫子)與人發生車禍.我們這一方沒有肇責.刑事庭上對方也都承認了所有造成的傷害.但還是堅持不賠.寧可罰緩.和我們打民事訴訟.而且還請了律師

現在刑事部分對方已經判決定讞.無法上訴了.但民事第一次開庭時.出了點問題.想請問各位律師.

1.對方在刑事庭上全部承認家人的傷勢是他造成的.但在民事上卻完全否認.因為我們前後因為傷勢 由輕變重.轉了幾家醫院(沒經過轉診.自己去的).他只承認第一家.其他全部不承認.可以這樣嗎?

2.求償金裡面.有一條.因為父親和小孩受傷.我必須請假帶他們去看醫生.算是間接受害.法官說.不能用工作損失.因為這是屬於受傷的人請求.要我們更改.想請問.這部分應該要改成什麼方式?

3.法官要我們另外修改刑附民裡面的內容.把資料補詳細.那這部分我可以把原本的附件內容直接做更換或加註解說明嗎? 金額部份不會更動到.只是再把     證據補齊一點

4.這部分應該是要用補正狀.想請問狀紙內容應該要如何表示有修改證據內容和重新編列(金額是一樣的.不會變動到)?

5.車損部分聽說好像不能求償? 那應該怎麼辦?

問題有點多.謝謝你們了.再次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3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由於車損過失傷害所保護之法益,故車損部分,無法求償,可求償者為您受傷之損失,應彙整醫院之相關診斷證明之收據,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3 22:10

若對方態度強硬,建議家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避免日後縱使勝訴也求償無門。

李先生 104-06-13 22:3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對方態度強硬,建議家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避免日後縱使勝訴也求償無門。

是很想~但目前知道的事~對方是靠爸族~沒工作~沒財產~連他家人都是一個樣~判刑了~還是堅持沒錯~~現在只是想先把法院的資料補正.但不知道要怎麼補~已經有求償無門的準備~我們是賭對方只有20出頭~看能躲多少年~~@@

一、車損的部分不是不能求償,而是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求償車損的部分金額不大,可以考慮另外以支付命令或另以民事起訴的方式處理。

二、原則上只要醫生開具證明是車禍造成的部分對方都應該要賠償

三、如果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上有寫需要看護的話,可以請求親屬間看護費用,除非在台南,不然的話一天是二千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15 10:25

您好:

1、既然刑事庭有認定,而他自己也在刑事庭中自認,他即使否認,翻案的機會也不高,只是要完整地把判決及他自承之內容提示給民事庭的法官知道。

2、這部份可以主張看護費用賠償,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即便是家人自己照顧,也要依目前的看護行情算給家人,不能因是家人請假照顧,就認定沒有看護支出。

3、4、其實狀紙的格式不拘,只要能清楚表示給法官即可,您可以劃紅線或粗黑線或加底線等方式標明,並於狀紙內提醒法官有修改即可。這部分如您有疑問,亦歡迎來本所詳談或請求本所提供狀紙上的協助,這樣對您較為方便也確保狀紙能符合法官所需。

5、車損並非不能求償,僅是因目前在刑事附帶民事部份,故係針對過失傷害所衍生出的民事問題求償,您可另外以支付命令或另案起訴之方式,向對方提起民事賠償

文城 104-06-13 15:50

我們公司老闆勞退6%的部分都申報不實 以多報少  我們離職員工想向地檢署提告老闆違反 登載不實罪  要他負起刑事責任 
但卻發現有掛名的問題  舉例:
真正違法的老闆叫張三  但這家公司登記的負責人卻是李四(從未出現過) 
公司的名稱假設叫 無法國際有限公司

請問去地檢署告的時候 是要寫告誰? 張三? 李四? 公司? 都可以?
因為我們真正要告的人是張三 但又擔心他主張他又沒掛名 讓他逍遙法外
反而是替死鬼來承擔 是否有辦法一定告到張三?  讓他無法脫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3 16: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刑法處罰的是行為人。

倘若要提起刑事告訴,建議還是要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誣告問題。

文城 104-06-13 11:37

我們公司老闆勞退6%的部分 都申報不實
我們是做業務的 你每個月領3萬跟領30萬 老闆通通都用最低工資的6%給你提繳  這是不是已觸刑事上登載不實罪?
如果我要去地檢署告他 有無期限?  還是我幾年內一定要告?
時間超過想告也告不成? (我請教的是刑事部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13 14:18

您好!

雇主如果故意將勞退以多報少,可能觸犯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詐欺罪,刑事追訴權時效是20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1.  由於您的老闆明知金額不符,卻將不實投保薪資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並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投保之申請,以減少雇主之勞保費用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您及我國勞保局。對此,您的老闆已經此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外,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期間為20年,您可在行為發生後20年內提出告訴。

2.  此外,您除刑事部分可以提告,在民事方面亦可以請求賠償,並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3 2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雇主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犯罪,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3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地檢署及國稅局告發您雇主,可能有刑法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違法情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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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15 10:13

您好:

依據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外,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又依據刑法第80條,二者最重本刑皆為三年以下,故追訴期間為20年,故在20年內您都可以提出告訴或告發。


vicky 104-06-12 14:34

去年6月,前男友偷我的提款卡,用提款機盜領了十幾萬,期間還怕銀行扣款餘額不足會被發現,回存2萬,銀行扣了1萬5,他又將剩餘的5千元也領出,因為平時沒查帳戶的習慣,直到去年7月中發現提款卡遺失銀行臨櫃掛失,才發現被盜領一空,當時他有還款的誠意,所以沒有追溯,請問…現在還能提告嗎?銀行的提款監視器保留的期限是多久?勝算機率大不大?因為當時是男女朋友,所以我有讓他知道我的提款密碼,如果他辯解是我給他提款卡要他去領的是不是就脫罪了?如果提告成功,他的刑責會有什麼?因為我想藉由刑事逼他還錢

刑事部分構成已不正方法自付款設備取財罪,民事部分有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民刑事時效都尚未超過,監視畫面通常保留6個月,沒有監視畫面還是可以其他間接事證來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刑事程序不會有民事效果,除非對方怕,不然未必能得到你要的結果。

二、民事部分可以考慮先辦假扣押裁定,然後拿假扣押裁定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資產及所得,如果對方有財產再去辦提存及假扣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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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104-06-12 16:0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刑事程序不會有民事效果,除非對方怕,不然未必能得到你要的結果。

二、民事部 ... (恕刪)

因為他跟我有債務問題,我有將他的本票去做裁定,後來國稅局清查,他已脫產,名下無財產,所以想用刑事提告,逼他出面解決,請問…如果提告成功,他會有什麼刑責?如果刑責不重,他應該還是會繼續躲著不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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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2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2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後悔了 104-06-12 11:25

因為我的無知,讓一個大我20歲的男人趁虛而入...

而這男人是軍人高官退下來的,從認識以來就花言巧語的騙我...

然後有天忽然把我帶進汽車旅館,他強迫我跟他發生關西...

後來因為某種原因,我不敢正面拒絕他...

能閃我就閃,,閃不過還是只能跟他去汽車旅館

因為他是我媽的朋友,跟我媽有生意上的往來,讓我不敢.......

 

現在我被老公抓到了,也正在跑刑事民事....

抓到後不久,我也搬離開家,也跟前夫辦好離婚,小孩監護權問題

而哪個噁爛的男人,在抓到後第三天,把我騙到律師哪,要我跟他串供脫罪

也可以要到我前夫的財產,我當然不肯配合....

我想問,如果開庭時我當場認罪,我怕哪個爛人會反告我"仙人跳"...

還有..我可以告哪個爛男人嗎,讓我家庭破碎,好恨他

男的是軍職上校退伍也有家庭.....

 

哀..後悔自己怎會這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案件進行之程度為何,再請您詳述,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後悔了 的發言內容:

因為我的無知,讓一個大我20歲的男人趁虛而入...

而這男人是軍人高官退下來的 ... (恕刪)

有點複雜,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釐清你現在要已被提告的案子該怎麼處理, 而且如果你情夫已經有請律師了, 也建議你最少也要找個律師正式諮詢一下, 避免您被對方牽著走

一、如果是兩情相悅發生關係的話,如果去提告說成對方強制這樣可能會有誣告的問題。

二、兩個人在房間發生的事,如果要提告比較安全的方法是自己先安排民間測謊,測謊過了再提告[不然要舉證會比較困難,尤其你說了他有律師供他諮詢]。

三、如果你不喜歡他的話要儘量避開他,要保護自己的安全這個比較重要。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DAVID 104-06-11 20:32

問一下、我知道『被告』每次開庭後都有寫『答辯狀』的權利來補充開庭時說明的不足!那若我是原告(告訴人)呢?我去司法院找了有關刑事訴訟的所有書狀範本、卻找不到任何一種給原告補充說明或補提證據的書狀、能否請各位大大指引一下明燈啊!感恩喔!

請告訴我e告訴人補充說明 應該選擇何種書狀撰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2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告訴補充理由狀的格式並不是重點,只要您有填妥案號、股別,重要的是必須針對被告的答辯進行論述並檢附證物。

阿偉 104-06-10 15:30

日前發生車禍調解不成將進一步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請問各位律師,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時我的求償金額是否要與調解時一樣?因對方毫無誠意及悔意想我想將賠償金額提高,但對方手上已有我調解求償的金額明細,若我提高金額日後對官司是否有影響?法官會以哪一個金額去審判?再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0 16:03

原告需要舉證受有多少之損害唷。民事起訴時,縱使題很高之金額。法院還是會依據雙方之攻防去判斷是否又如此之損害。

阿偉 104-06-10 16:13

感謝顏律師回答,醫藥費薪資損失及其他因病的開銷均有收據及證明,我想提高的部分是精神賠償部分,不知前後不一法官是否接受?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0 16:41

金額的部分可以提高,但是法院還是會去判斷是否合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簡單說

調解內容是不能當作審判依據

所以金額與調解不一樣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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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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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ne 104-06-10 14:45

在拍賣賣一個使用過香奈兒手機殼,被刑事警察釣魚

已於6/3開庭一次,檢察官要我跟告訴代理人(薈萃商標協會)私下和解

告訴代理人要在6/17把結果上傳~

檢察官已說會判緩起訴,開庭時間會再通知

已於6/9打電話過去談和解是宜

但對方開價2萬元~

我一直告訴對方賠償金額可以再低些嗎?

對方一直說沒有辦法!

要我想一想~如果不可以他就要直接跟法官說了~他說如果到法官那邊

賠償金更高是真的嗎?

家裡的經濟狀況都壓在我身上~

不是有聽說可以用勞動服務方式來減免賠償金~

真的好煩唷~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0 16:10

建議還是盡快與對方和解,不然縱使法院判,除了易科罰金之金額,還會有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0 16:32

建議儘速與對方和解,並請對方簽立撤回告訴狀。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04-06-10 11:18

上個月17號晚上 管區忽然到家裡來 拿了一張通知書 上面寫著刑事案件要在24號到桃園龜山分局報到
隔天打電話給承辦員警確認 案件為何? 員警回答:你有沒有玩線上遊戲 有沒有一個ID叫做X壞 我仔細回想
2011.05.24 開了2個帳號 跟朋友一起玩 玩約半年至一年時間 之後開始就都沒有上過線 甚至連遊戲也沒有安裝過 
在做筆錄之前也有到遊戲公司調閱資料卻什麼都調不到只說有需要麻煩警方來函 我們會配合辦案


24號晚間5:30到警局報到 員警說有人告你於 員警說有人告你 於2015.04.20 晚間 10:50幾分到11點之間
 再遊戲裡面對她辱罵 我連遊戲都沒有安裝 要如何進入遊戲 對其他玩家進行辱罵動作
今天壞在遊戲帳號是我申請的 是我將遊戲帳號讓其他人使用 我也將使用遊戲帳號的那個朋友的資料都跟員警說明
員警也說會調那位朋友到案說明

回家後隔天下午又到遊戲公司詢問 要調閱遊戲歷程 在客服人員進進出出的確認下
告知我所申請的那個帳號底下所開的那個遊戲人物 最後登入遊戲的時間是 2014.07.04.19:25
其餘的資料都是空白 那為何員警在做筆錄的當下一直很肯定的告訴我說是在2015.04.20
晚上再遊戲內罵人 讓我很不解的是為何人物沒有登入遊戲 卻會被告 再遊戲裡面罵人 並告我公然侮辱
客服人員跟我說有可能是在遊戲討論區內發文 跟人有所爭吵 員警跟客服兩邊說法都不一樣

回家後打開電腦到遊戲官網的討論版 找了又找 2015.04.20 只有一篇文章
發文的遊戲ID跟我被告的那個遊戲ID差了一個字而且是同音X壞 跟 X?
於是我又將官網公布的 X?的資料 調出跟我的那個X壞作比對 一個等級65 一個55等
就不一樣了於是先將資料先照相備份 並寄一份給承辦員警 在我要打電話給員警確認資料是否有收到的當下
我有先接到當初那個給他遊戲帳號玩的那位朋友的電話 他在我要打電話確認的那個早上 有先到警局做了筆錄
並將事情經過都跟員警說了 

跟朋友講完電話之後 又撥了電話給承辦的員警 員警指回我一句 "沒事了" 電話這頭的我一頭霧水
無緣無故被告 公然侮辱 到頭來只有回我3個字 沒事了 現在是什麼情形  ----以上是 事發的經過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的是 在這種情形之下 我該如何收集證據提告這個
提告者 今天只知道他的遊戲ID 其他的什麼都不知 跟遊戲公司調閱資料 他們也都不願意提供任何相關資料 只說配合警方偵辦 ..今天被錯告  什麼都沒法做 到頭來只能自己鼻子摸摸然後去旁邊玩沙嗎?
還是能拿他的遊戲ID 跟當初收到的那張通知書 直接到我當地的警局提告 並要求精神賠賞
以告他何種罪名 誣告 還是 ? 還有就事情發生的經過 今天錯的原提告者 還是 承辦員警
還是遊戲公司 我該從何查起? 煩請各位提供寶貴意見  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0 17:02

可以提告誣告,並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小碩 104-06-10 10:55

請問一下~

我在今年5/13號在調解委員會跟對方保險談和賠償金額後

調解書有說明應於6/13前賠償金額匯到我的郵局帳號

但眼看剩3天了賠償金額還沒入帳

調解書有寫兩造願拋棄本事件民事其餘請求權,且申請人願自調解成立日起撤回本事件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告訴或不行使刑事告訴權..

請問假如超過13日我還未收到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嗎?

感激不盡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可當做執行名義,如果對方未履行,您可直接持該調解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執調解書至國稅局查對方資產及所得。

二、聲請強制執行。

三、查財產還有其他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碩 104-06-10 10:51

請問一下~

我在今年5/13號在調解委員會跟對方保險談和賠償金額後

調解書有說明應於6/13前賠償金額匯到我的郵局帳號

但眼看剩3天了賠償金額還沒入帳

調解書有寫兩造願拋棄本事件民事其餘請求權,且申請人願自調解成立日起撤回本事件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告訴或不行使刑事告訴權..

請問假如超過13日我還未收到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嗎?

謝謝

調解已成立,也經法院核定,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碩 104-06-10 13:12

請問如果對方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

除了可採取"強制執行"

試問我方可以主張和解無效,並提出過失傷害民事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應聲請強制執行,要主張和解無效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0 17:16

調解筆錄若經過法院酌定,會具有執行力,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甲乙丙 104-06-09 16:58

律師您好:

由於車禍導致傷者下肢無法行動,是否已構成重傷罪?是否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併同審理來求償?因為當初患者很嚴重只想讓他的病情先穩定再說,所以這期間(已4個月)很怕對方脫產。不知這樣案件我們家屬如何自保權益,又不知此委任案件大概的花費為何?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09 17:58
回覆 甲乙丙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由於車禍導致傷者下肢無法行動,是否已構成重傷罪?是否可以以刑事附帶 ... (恕刪)

您好

下肢無法行動是否為重傷要看是否僅為一時性?

可參考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及6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因此建議先提出刑事告訴 後續程序中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費用部分歡迎來電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先進行假扣押,才能避免對方脫產,另也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重傷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09 18:27

您好:

1.建議您應儘速在車禍後六個月內正式向地檢署提起過失傷害(或重傷)之刑事告訴,這樣未來談和解會比較有優勢。

2.如果您怕對方脫產的話,建議您可先採取假扣押之方式凍結對方名下財產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要看傷勢是否已達到毀壞或嚴重減損下肢功能的程度,或有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這部分要送鑑定,另外關於車禍鑑定報告顯示對方有過失的話,就有刑事傷害或重傷害的刑責,通常是先提告刑事,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和解與否也都在刑事程序中談,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9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先不管如何,趕快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以避免告訴期間到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9 22:52

您好,關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陳 104-06-09 10:04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 我過去向債務聲請扣薪, 但第三人即雇主卻配合債務人為虛偽異議說他已離職而無法配合扣薪, 但經我多次去現場調查下, 卻發現債務人仍在工作, 請問一下這種情況, 而且我有辦法舉證的話, 我能不能起訴第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過去聲請扣薪起至現在之應給付給債務人三分之一薪資部分? 還是有其它比較適合的民事請求事由或請求權基礎來向第三人起訴請求?(刑事責任除外) 請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9 1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於1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僱用關係存在,並且代位求償薪資訴訟

2、依法必須提出相關仍然在職的證據,如照片、證人等。

 

zhenagu 104-06-08 22:04

就職於彰化縣員林鎮的一間連鎖網咖任職中班服務人員沒有勞保,因同事與早班服務人員發生口角,以至於早班服務人員的男朋友來店裡鬧事,我為了要請鬧事者離開,被鬧事者從樓梯上推下去,掛急診診斷多處挫傷以及腦震盪需修養一個月,並開立了診斷書,醫生也請我盡量不要單獨行動和出門,避免昏倒或暈厥發生危險。 我用通訊軟體以及電話聯絡我的雇主要請假,並發送我的診斷書給雇主,休息了一個禮拜後,雇主要求我去上班,但是我真的行動不方便,所以給雇主爭論了很久就又休息了一個禮拜,現在雇主認為我只是腦震盪而已不需要休那麼久,不給請假,要求我去上班,如果我去上班昏倒的話要怎麼辦呢? 我請假的這段時間也是沒有薪水嗎? 會不會因為這樣就不給我薪水了? 因為要對當時的鬧事者提告刑事民事賠償,可以跟雇主聲請薪資證明,和請假天數的證明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提起刑民事之告訴,而勞資之爭議,建議您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8 22:32

建議您可先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唷!

niki 104-06-08 20:54

四月初發生車禍,我方直行機車對方在快車道直接右轉
直接對撞,我腳骨折,男友臉部嚴重擦傷,身體多處挫傷
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方違反交通號誌我方無肇事因素

電話中與他提車禍理賠事項,對方不同意

爸爸想直接告他刑事過失傷害以刑逼民
請問提告刑事責任有需要經過調解的紀錄嗎?
還是直接去申請就行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8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直接彙整驗傷單及初判表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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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8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過失傷害相關犯罪,建議您男友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佳 104-06-08 16:07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一、受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其刑事案件紀錄是否僅得保存5年 ?

二、某少年18歲前犯詐欺 ( 證件借他人使用被詐騙集團以人頭利用 ),宣判時已滿18歲,可是,刑法的規定不是依犯案時年齡為標準科刑 ? 未滿18所犯案件,何以司法單位得以待其滿18歲後判以重刑6個月以下 ?

三、事隔8年,聽說案底經過5年會銷案,檢察官、警察、法官都查不到,真有其事 ?

四、今上述案例之被告成為刑案強暴案之被害人,案子若到檢方手上,檢方是否會參考以前案件,認定被害人原有前科紀錄而不採信其陳述,致使犯嫌逍遙法外 ?

阿佳 104-06-08 15:37

一、某人招集同業十數人集資合夥購置動產投資用途,並言明推選德高望重一人負責處理所有事物,但此合夥行為並未登記,以致在動產外觀上名字為該負責人所有,若干年,該負責人未經由其他合夥人同意便致意以其名義私自向金融經購融資貸款,而該動產當年添購時,眾人亦曾向銀行貸款百萬,年期15年,仍以該負責人名義質押借款,不久,該投資標的店面、地下停車場及各樓層均以轉租他人而獲有投資報酬,以致原貸款百萬的房貸在短短不到15年即全數清償,且所有合夥人於數年後因此免除彼此平均分攤的貸款額,而由租金收益中抵充,此證明該動產租金收益穩定,為其餘合夥人每每問及何時可均分利潤時,該名義負責人皆推說即將參與分配,卻未明示何時得以分配金額若干,且帳務明細均未提出與他合夥人對帳,如此蠶食鯨吞已有20餘年。

二、試問,該負責人未將投資利益於清償貸款後全數分配他人,反倒據為已有,是否涉犯侵占竊盜罪嫌 ? 抑或背信詐欺 ?

三、就合夥事業部分眾合夥人均未事先成立合夥單位如行號、商號等,亦未將該合夥投資標的登記合夥事業單位之下,雖有合夥之事實,且有合夥契約為憑,但卻無合夥之外觀,眾合夥人集資投資的系爭動產產權掛名在該負責人名下,就此外觀觀之,該合夥契約是否等同借名契約 ?

四、如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該負責人私吞公款,應交出這些年來所有帳務細目,應如何請求 ? 如擔心其脫產,又該如何因應 ? 可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其再向承租人收租,並禁止其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以該合夥標的向銀行再次借款 ? 其他合夥人又如何證明其有權限向法院聲請如上述處分 ? 以合夥契約可否 ? 但名義人又僅該負責人一人,法院是否有受理可能 ?

五、依合夥契約其他合夥人得請求該負責人交出帳簿、投資獲利報告,並可開除該負責人,如該負責人堅持不願提出,是否得向法院命其提出 ( 包括開除部分 ) ?

六、可否先告刑事,待起訴後再告民事 ? 或應同時進行 ? 又如擔心其脫產,甚至以自己名義變賣系爭投資標的,其他合夥人應如何預防 ?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可以嗎 ? 但對方亦可預供擔保免為扣押不是嗎 ? 那還有其他方法可確保他無法順利脫產的嗎 ? 如果欲採取假扣押假處分的措施,除該系爭投資標的外,該負責人其他資產應如何知悉 ? 又如上主張應繳裁判費多寡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之存在,故有關合夥之相關事證應先蒐集,而動產登記部分,您們可以主張借登記關係,本件確實會有背信侵占之問題,但前提是您們應先證明合夥關係並有委任對方處理之授權意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8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請對方說明。

2、倘若有將財產移作他用,可能涉嫌侵佔罪。

3、倘若該財產的處分,是基於合夥契約,可能有借名登記或是信託關係,要依據所簽立的合夥契約而定。

4、如前述,可以發函命對方提出。假處分的部分可能不容易,因為合夥關係還存在,對方還有處分權限。

5、可以起訴請求提出合夥帳冊。

6、要如何提起訴訟,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再處理,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為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8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8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5280267-1.aspx

 

中央社 – 2015年5月28日 下午4:23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郭姓女子多年前買下宜蘭土地建農舍,卻無聯外道路而需穿過附近禪雲谷寺通行。最高法院判決,郭女可借道寺廟的土地通行定讞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郭女在民國96年買下宜蘭縣三星鄉的土地興建農舍,但由於沒有聯外道路,而借道附近禪雲谷寺的土地,用來舖設聯外道路,引發寺方不滿,打官司訴請對方回復原狀。

 

郭女認為,施工期間寺方知情也未阻止,後來卻要求她不得通行,她是因為沒有其他道路,不得已才借道寺方。

 

高院審理後認為,郭女借用廟寺的道路本來就存在,並非為了農舍而開闢,但郭女的農舍因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可以借道廟寺通行至公路,判決禪雲谷寺敗訴,郭女可繼續行使袋地通行權。寺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787條定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本件因郭女所興建之農舍所在地,與公路無事宜之連絡而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且並非係郭女自己的行為而導致通行受阻斷,是以依法郭女能通行周圍地,但如有造成廟寺之損害,則須支付償金。

(三)法律小教室:民法上所稱袋地係指無公路通行的土地,且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是以司法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立場,以促進物的經濟利用價值。如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擴張袋地的概念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時,亦屬於袋地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james 104-06-08 13:20

律師您好 :

我因為購車糾紛 已經向 桃園地檢署 告發刑事 詐欺

但 第一次 出庭 到現在 已經 快 五個月了 , 我 打過 兩次

電話 問 書記官 都說 要等 ?

請問 還會要 等 多久 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8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這種情形,檢察官可能要下不起訴或是緩起訴書了。

2、之前提告的時候是如何處理的?是否遞過狀紙?相關證物是否已經都提出了?倘若沒有,則應該盡速遞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8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快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告訴理由狀,詳細描述被告之犯罪事實之相關證據,避免等到一被告不起訴處分,您就僅能於七日內再聲請再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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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8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快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告訴理由狀,詳細描述被告之犯罪事實之相關證據,避免等到一被告不起訴處分,您就僅能於七日內再聲請再議。

james 104-06-08 13:17

律師您好 :

我因為購車糾紛 已經向 桃園地檢署 告發刑事 詐欺

但 第一次 出庭 到現在 已經 快 五個月了 , 我 打過 兩次

電話 問 書記官 都說 要等 ?

請問 還會要 等 多久 呢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擬狀進去請求檢察官開庭並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佳 104-06-08 11:28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一、受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其刑事案件紀錄是否僅得保存5年 ?

二、某少年18歲前犯詐欺 ( 證件借他人使用被詐騙集團以人頭利用 ),宣判時已滿18歲,可是,刑法的規定不是依犯案時年齡為標準科刑 ? 未滿18所犯案件,何以司法單位得以待其滿18歲後判以重刑6個月以下 ?

三、事隔8年,聽說案底經過5年會銷案,檢察官、警察、法官都查不到,真有其事 ?

四、今上述案例之被告成為刑案強暴案之被害人,案子若到檢方手上,檢方是否會參考以前案件,認定被害人原有前科紀錄而不採信其陳述,致使犯嫌逍遙法外 ?

後悔了 104-06-07 15:20

因為我的無知,讓一個大我20歲的男人趁虛而入...

而這男人是軍人高官退下來的,從認識以來就花言巧語的騙我...

然後有天忽然把我帶進汽車旅館,我被強迫的跟他發生關西

現在我被老公抓到了,也正在跑刑事民事....

抓到後不久,我也搬離開家,也跟前夫辦好離婚,小孩監護權問題

而哪個噁爛的男人,在抓到後第三天,把我騙到律師哪,要我跟他串供脫罪

也可以要到我前夫的財產,我當然不肯配合....

我想問,如果開庭時我當場認罪,我怕哪個爛人會反告我"仙人跳"...

還有..我可以告哪個爛男人嗎,讓我家庭破碎,好恨他

男的是軍職上校退伍也有家庭.....

 

哀..後悔自己怎會這樣....

可認罪,不會有什麼仙人跳的問題,與對方的所有對話都要錄音,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認罪應不會有仙人跳之問題,但您前夫的部分,應仍會追究您們二人之民刑事責任,當然離婚您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本件由於離婚事由可歸責於您,所以有些部分您會比較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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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7 20: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開庭時認罪,並指認對方,亦可提出與對方談話時之錄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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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7 21:36

建議委任律師討論如何反制對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不會有仙人跳的問題

他確實跟你發生關係

你們都離婚

而且只有你先生能告他

你又不會因此而獲利

至於告他那是不可能的

這是你自願的不是嗎

 

但你可以告訴他老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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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了 104-06-10 14:06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我不是自願的,因為他是我媽的朋友,第一次是被強迫的.....

很多原因,讓我不敢彰顯....後來才被我老公抓到的

 

蘇文俊/蘇文斌

後悔了 104-06-10 14:0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不是自願的,因為他是我媽的朋友,第一次被他帶進汽車旅館是被強迫的.....

很多原因,讓我不敢彰顯....後來才被我老公抓到的

 

 

 

建議

後悔了 104-06-10 14:0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不是自願的,因為他是我媽的朋友,第一次是被強迫的.....

很多原因,讓我不敢彰顯....後來才被我老公抓到的

可認罪,不會有什麼仙人跳的問題,與對方的所有對話都要

後悔了 104-06-10 14: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我不是自願的,因為他是我媽的朋友,第一次是被強迫的.....

很多原因,讓我不敢彰顯....後來才被我老公抓到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認罪應不會有 ... (恕刪)

 

後悔了 104-06-10 14:1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我不是自願的,因為他是我媽的朋友,第一次是被強迫的.....

很多原因,讓我不敢彰顯....後來才被我老公抓到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開庭時認罪,並指認對方,亦可提出與對方談話時之

後悔了 104-06-10 14:1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他是我媽的朋友,第一次被他帶進汽車旅館是被他強迫的.....

 

事後我也很懊悔,但他跟我媽很熟,又常去我媽店裡走動.....

很多原因,讓我不敢彰顯,每次我都拒絕他,但都會被他強迫式的約出去

後來才被我老公抓到的...

?我相信我不是第一個遭受他迫害的女人,但我很不甘心婚姻就這樣被毀了...

?哀

阿彬 104-06-07 12:07

律師您好

最近於家裡附近路口與人發生車禍,我方汽車左前方葉子板凹陷,對方摩托車擦傷人也有擦傷,對於賠償問題有些疑問想請問律師

初步分析研判表內肇事原因:

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線道或支線道,左方車        未讓右方車先行.                                                                         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問題一:對方因有保第三人責任險,故由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宜,保險公司對於           維修費用只同意賠七成,請問如果覺得理賠金額不合理可以向當事人要           求增加賠償金額嗎?                                                                  問題二:保險公司稱因對方有受傷,有刑事責任問題,須與對方就刑事方面和解            後,須有和解書才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民事賠償,這是正確的嗎?            問題三:在與對方談和解時,對方皆推給保險公司,請我與保險公司談,連簽和               解書也說保險公司可代簽要我找保險公司,不要再打電話找她,請問是             正確的嗎?

問題四:初步分析表上附註載明"本表係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              做之初步分析研判,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而保              險公司之理賠應該也是根據此表作出理賠,請問如果申請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有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嗎?

以上四個問題 還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感激不盡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7 14: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受有損失的部分,倘若保險公司沒有賠償,還是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2、實務大多要就賠償金額的部分確定下來保險公司才願意理賠沒有錯。

3、可以,但是要有授權書或委任狀。

4、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5、建議應該先聲請鑑定,因為倘若雙方有肇事責任,則我方涉及過失傷害,比較不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上官言 104-06-07 11:28

請問,

朋友近日用搜尋網站搜尋自己名字時發現:自己的照片和姓名,被貼在一個成人網站上,該網站的其它圖文大多是情色和不雅的內容。

他的照片和姓名被貼在不知名網頁上,雖無前後文或評論。但是在 google 搜尋結果中,自己的名字會和一些不雅的字句放在一起。

請問這樣子是否有構成刑事妨害名譽罪,和民事的肖像權,著作權等問題。

要怎麼採取法律途徑,才可以查出是誰貼的?

多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提刑事誹謗罪告訴,並請檢察官查明張貼者使用之IP為何,可追查張貼者之詳細資料。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