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網路言論,若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您仍得提出刑事告訴。
感謝兩位律師指點迷津.這是當時我自己太愚笨跟對方同意的道歉聲明:
致?小姐:
本人nood lin對於以下四點公開說明及道歉
第一,本人將?小姐發文於黑島之http://master.mykomica.org/cosblack/pixmicat.php?res=200 文章道歉
第二,本人向?小姐及其友人於場次上以言語騷擾以及性騷擾之字眼道歉
第三,本人為在臉書上對於?小姐公然侮辱的部分:"婊子""與AV女優之影射"道歉
第四,本人以後與?小姐絕不再牽葛不再騷擾,若?小姐日後得知再有類似狀況發生,可選擇將保留證據交由當事人佐證。
希望能給予本人改過的機會,不會再造成您的困擾,謝謝!
-------
但是第二次她們緊咬不放.就跟我上面說的故意之行為.就是不擇手段的要抹黑我.
我可以發誓我真的什麼都沒做.調監視器也沒關係.我擔心的是這樣的聲明會對我自己不利.反讓對方提出誣告.這樣的情況我是否還能提出告訴而不會被這樣的聲明所影響到?
謝謝兩位律師前輩.


律師您好:
我是整個案件的被害人之一,在某天中午被歹徒以騎摩托車方式搶劫我的包包,今日已逮到人,並且有到烏日做筆錄領回贓物,據警方的說法,是因為要湊錢買毒品而接連犯下多起搶劫案件,而國家會以刑事訴訟起訴之.
我的問題是,我在做筆錄的時候,警方有問是否要對歹徒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我的回答是不願意提起訴訟,筆錄上有登記戶籍地址以及現居地址,我一剛開始並沒有讓家人知道也不希望家人知道,所以想要問:歹徒的起訴書或是判決書會寄給我嗎?會寄到我的戶籍地址還是現居地址呢?(平時我在外地念書,家裡平時白天都不會有人,並且我們的社區並沒有管理員)警方也是只有說一般會寄現居地址,但是有的檢察官會比較謹慎而兩邊都寄,若是有可能寄到我的戶籍地址,有沒有什麼方法阻止或是讓她只寄到現居地點呢?
最後,因為我對法律一竅不通,還想請教您,若是就已上提供之訊息,犯罪人最後會有什麼結果? 會經過什麼司法調查程序??包括起訴,開庭,判決什麼的我都不太懂,是否可以盡可能地告訴我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情,或是哪個部分會需要我?會有什麼書面資料會寄給我??
真的很謝謝您撥冗回答我的疑問!!




律師您好:
我是整個案件的被害人之一,在某天中午被歹徒騎摩托車方式搶劫我的包包,今日已逮到人了,有到台中烏日做筆錄並領回贓物,據警方的說法是因為要湊錢買毒品而犯下多起的搶劫案件,並且國家會以刑事訴訟起訴.
我的問題是,我在做筆錄時,警方有問是否要對歹徒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的回答是不願意提起訴訟, 筆錄上有登記戶籍地址以及現居地址,我並沒有讓家人知道我發生的事情,也不像讓他們知道,所以想要問:歹徒的起訴書或是判決書會寄給我嗎?是記到戶籍地還是現居地址?我有特別向作筆錄的警方聲明,我不希望寄到我的戶籍地址,更何況若是以掛號的方式(平時我在學校念書,家裡爸媽都要上班,沒有管理員的情形),警方也是只有說一般來說會寄到現居地址,但是有的檢察官比較謹慎,會兩邊都寄.
最後,因為我其實對法律一竅不通,還想請教您的就以上的訊息,這些說詞下來,犯罪人最後會有什麼結果,包括什麼起訴.開庭.判決我都不太懂其流程, 可否清出的告訴我之後發展或是會需要我.會有什麼東西寄給我的可能
真的很謝謝您撥冗回答我的疑問!!



律師大哥大姐們 你好:
想請問一下,在年初的時候,我哥哥到松山載我回家的路上,我們停紅燈時哥哥煞車沒踩穩,推到前面的一台機車,機車沒倒地,斜穩在旁邊另一台停紅燈的機車身上。那兩台機車是一對母女。
當場下車後詢問那位母親只說腳很痛(推到的機車騎士),後來沒有報警,是因為那位母親說他家有事他要趕回家沒時間叫警察。
於是哥哥留了名片,請他有事跟哥哥連絡,可以支付醫藥費。
過沒兩天晚上,那位母親自行跑到了醫院看,並說警衛幫他報警所以要求哥哥過去做筆錄。(因為警衛有問他看醫生的原因是甚麼)
後來當天做筆錄討論的結論很不好,因為對方要求我們賠償一萬元。但哥哥覺得車子並沒有倒下。嚴重性沒有那麼多,哥哥可以接受提供5000-8000。因而後來沒有和解。對方要告哥哥,目前民事訴訟的賠償費用是21萬。
哥哥請我五月出庭當證人,想請問一下律師大哥大姐們,這樣子的案子,我的證詞是會被採用的嗎? 勝訴的機率大嗎?
因為當天哥哥也是疼我才會來載我,中間發生這種事真的很對不起哥哥。
當然我也不覺得事情有嚴重到要賠償21萬那麼誇張。
還請律師朋友可以幫忙回覆。謝謝。














您好,刑事案件如果認為過重,可以向地方法院遞狀上訴到高等法院,但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別情況,上訴是不會變動刑期的,也不會影響民事賠償的進行,但因為你們目前也是在沒有民事和解的狀況下判決,所以上訴也不會因此而變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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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先是副主委,目前名義上暫代當屆主委,之所以會用名義上一詞是因為當屆前主委行事有瑕疵,所以遭下屆委員們逼退,但尚未呈交給政府機關,也不打算如此進行,因為再過幾天就要交接給下一屆的管委會。
現在的問題在於,當屆前主委未盡到擇廉採購以及利益迴避,在未經管委會同意下擅自更改A工程的承包商為自己公司,但麻煩的是管委會的所有委員都有蓋章,唯一站得住腳的是該工程包含的內容物的單價是所有報價單當中最便宜的。
而更麻煩的地方在於,下一屆管委會的認知對此更改的認知是連工帶料,但當屆前主委又在未經管委會討論並決議的情況下擅自選定施工廠商並進行B工程,這次是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在報過價的廠商裡頭還不是最便宜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
下一屆委員要對當屆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A工程以及B工程的勝算有多大 ? 本人以及財委或是監委分別在A工程以及B工程當中所需負擔的責任為何 ? 若是當屆管委會除前主委外,連同下一屆委員對當屆前主委提起民事訴訟,勝算為何 ? 是否有機會能夠將B工程的施工費用追討回來 ? 若是下一屆管委會要對當屆前主委提起刑事訴訟,是否能夠指定總幹事為法定代理人 ?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自己口袋,那麼刑事侵占或背信絕對不會成立,雖然有瑕疵,但仍不會構成刑事犯罪,至於契約已經簽立,恐怕也無法要求返還款項,畢竟當初是管委會同意,亦未規定是要採最低標,所以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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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 ... (恕刪)
蘇律師您好,
刑事的部份是針對當屆前主委假借B工程的名義私自挪用公款,在A工程還沒開始的情況下,後續的B工程怎麼可能就動工,這部份罪證確鑿,有當屆前主委的切結書以及錄音作佐證。
另外關於A工程尚未結束就先全額支付A工程全額款項一事,也是未經管委會同意就進行,不過這在我個人看來就不像B工程那樣的明確。
您的意思是即便A工程的承包商的負責人是當屆的前主委,這也無法構成不法所得嗎 ?
管委會同意的是A工程連工帶料,不同意有B工程這項追加的施工費用,但畢竟財委跟監委都有蓋章,某種程度上的責任是免不了的,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
刪除 -->大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問題如下:
一審判決小孩歸母親.但我目前上訴中.尚未收到2審的通知書.
某天因跟前妻有爭吵.前妻到警局說本人違反保護令.並由管區2員警陪同下
強行將子女帶走.在之前的一審程序中.有乙件調解筆錄中說明在案件未確定前.兩造同意依照保護令所訴前妻的權益內容依照保護令所寫內容行使親權.星期一~五歸屬本人.星期六跟日跟著前妻.然而保護令維期一年於1月21日到期.但現在被前妻強行帶走.我是否要從新聲請暫時行使權.還是其他救助方式.因自這個月5日小孩被帶走後.前妻不讓我跟小孩通電或碰面.又想偷偷辦轉學不讓我知道.也曾讓小孩礦課多日.由校方通知本人才得以知情.現在前妻又換安親班也不讓我知道.也交帶小朋友不可以讓本人知道.請幫我該如何處理此事..感謝大律師指點(此事件本人已經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此外本人也已經持相關訴訟調解書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子女事件.也都核發強制執行命令書狀.並於今年5月3日對方須交付子女給與本人.請問我是否可對前妻提告民事侵權行為金錢賠償責任


您好,你可以提告刑事略誘罪的告訴,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你以親權遭侵害為由提出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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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既然要和解,必須要雙方都基於誠信,所以建議你要跟檢察官說清楚,你想和解,但要求對方提供正確的資料,還有合理的賠償,如果對方失業的話,根本沒權利要求工作損失,何況,也必須診斷證明上面有寫說不能工作,他才能請求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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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喝了點酒,行駛高速公路遇連環車禍,總共六台追撞,本人是最後一台,這六部車體毀損最嚴重的是第二台,其他車子只有保險桿有不同的損害,並無人員傷亡,當時已是傍晚,天候昏暗且下雨。
經酒測第二台0.24m/l,本人0.17m/l,當場就被帶回警局羈押,隔天被送到地檢署,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公益罰金八萬,並上生命教育安全課程三次。
依檢察官職權必須把案件送到高檢署再議,正常來說高檢署會駁回再議,但我卻收到高院的發回續查。最近又收到傳票,又要再傳喚一次。。。目前正在等待傳喚。
本人疑問:
1. 依照最新修正的刑法153條之三,酒精濃度超過0.25m/l,而開車視為犯罪,本人酒測0.17m/l 而開車,並未構成犯罪,既不是在犯罪的前提下開車而肇事,為何要被當場羈押?
2. 肇事原因還有遇到天候不佳,前車先肇事後,我車也來不及煞車,檢方卻要完全歸咎我因喝酒肇事 ? 本人知道超過0.15m/l,就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不能安全駕駛,可是這是行政罰,但這樣到底有沒有觸犯刑罰,必須接受檢察官的刑事處分? 在警局也通過平衡測試。

初步判決
對方:
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第45條第一項第09款>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我自己:
涉嫌超速行駛(速限50公里/時,自稱時速約50-60公里/時)
因為我聲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失敗收場
對方當時堅持說他當時肋骨斷3根很痛東痛西痛!
對方只肯用紅包2000塊來想了事結束
我因而向他提告過失傷害罪
如今對方在警察局的刑事組那邊請警察打給我跟我說對方要在行事組那裏進行和解
我後來跟家人討論後決定不去會面以堅持要和解請先申請調解委員會那邊和解不然就是
等傳喚時候在和解也行!
警察就說:你沒來和解的話對方就要用過失傷害罪告我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情況我下一步要該怎麼做???
PS:車禍當天送急診時我躺在床上雙眼大辣辣的看見他站在我面前走來走去
最後看一下我就跟他老婆就離開了....怎麼想怎麼看都不像是他所說的肋骨斷3根的身體情況吧??


您好,雙方都不和解的狀況下,就是雙方互告過失傷害,警察部分根本不用理他,他們就是想吃案而已。對方過失較多,他必須負比較多責任,兩千元顯然不符合行情,傷勢必須要有診斷證明書才可以,不是他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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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依和解條例規定:「和解成立後,雙方應受和解契約拘束,不得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至他卻在法庭上反覆提出,企圖讓法官對我方印象不好,請問是否有方法可以懲戒他?
2.若雙方同意撤銷和解,之前我付的和解金是否能返回?且能撤銷和解的機率有多大?因對方對一直說他很後悔和解,我只能說最後悔的應該是我!
大概事發經過:我與前鄰居不睦,有天因為我小孩晚上七點半在房間因功課沒寫好遭我責難而哭泣,前鄰居覺得我家小孩哭聲太吵而不滿報警,我也深覺此事並不合理而與妻子在房間內對話並抱怨(其中有句口頭禪的髒話),沒想到前鄰居竟以未知的方式對我家非法清淅錄音,進而針對那句髒話對我提出告訴。惟在和解庭時,聽從長輩勸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答應付款和解。惟數個月後前鄰居對我家提告民事的妨害安寧、及最近對我家提告刑事的妨害個資等罪名。但他卻都故意在庭上不斷嚷嚷該和解案的事,一直亂說我罵他髒話多次,企圖讓法官對我印象不好,請問我應該如何來反制他?



律師您好:
1.父親為精神方面疾病(已住院近30年),近日叔伯告知我要變賣那筆土地,我拿我跟父親的印鑑及印鑑證明去重新申請,叔伯說有父親的土地買賣全權處理委託書(時間不祥),說我這樣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刑事案件,請問是否真是如此?
2.父親生病期間由阿嬤照顧,於97年將父親財產轉交給我(我已27歲),叔伯在移交事項內寫明父親土地是兄弟均分,並已簽名,最近阿嬤過世叔伯要變賣土地,並告知我拿出指定金額就可以買下那筆土地,如無法則要交出父親及我的印鑑及印鑑證明,這部分有錄音,因還有一位姐姐,與姊討論後,說我如果要變賣就要告我,我該如何處理?
3.父親是精神方面疾病,名下土地是否可以變賣,法律有保障的條款嗎?我跟姊近日才去申請輔助宣告,之前所簽的委託書就算在正常情況下是否有其效性,又或是生病後所無法自行決定那份文件就可以不算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先前所簽之文件,係在您父親精神狀態正常情況下簽署,則該文件仍屬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你無論如何也沒有義務交出你父親的印鑑以及印鑑證明。至於所謂的委託書可能你要說明清楚一點,如果是你父親在發生精神疾病之前委託給你的話,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但如果你父親的精神疾病屬於無法自理生活的程度,建議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讓你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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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前認識女友,女友為已婚
對方丈夫表示需要時間考慮,並且同意分居,
最後同意處理完房地產後離婚,房地產雙方各一半,因此我跟女友開始同居
最近對方丈夫要求女友放棄全部財產,包括房地產與女友個人存款約一百萬
否則要向我提告。
而是去找我前女友蒐證,前女友與我不合,因此盡他所能給予其證據
然而我跟我前女友的對話紀錄中應該無提到性行為以及女方姓名
據我所知,刑事應該不能成立
想請問律師,此案件,我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當初是以為他們已經協議好要離婚,對方丈夫也口頭承諾了,
我們才進一步交往,現在這樣讓我們有點不知所措,
如果放棄房地產,我們可以接受,但我們不希望放棄女友自己的存款
想請律師給一些建議 謝謝

您好,我建議你根本不用理會他,他們既然已經離婚,所有條件就是按照離婚協議書走,不用放棄。況且,對方能夠追究的是婚姻存在的那段期間,如果證據根本不足,你們不用理他,更不用被對方掐著脖子走,要強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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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對方有受傷,會有過失傷害問題,但你如果也有受傷,你可以反告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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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大約在95年左右跟人同居,約一個月左右,後來那個人被抓去關,於96年我們在監獄公證,後來因其他關係我搬離原本的地方,那個人的衣物我拿給他朋友,3年後那個人出獄了,(他打電話到家裡我才知道他出獄了)我也連絡不到他要辦離婚,中間至少有3年多的時間,直到2013年12月底我收到離婚訴訟,我們在法院調解離婚,我才知道那個人又進去關 ,可是到2014年4月的時候,我收到那個人的信說他要告我侵占!說我侵占他的物品多年不還,寫一堆精品衣物PS2等東西,(根本只有幾件便宜的襯衫而已)說我有3種方案可選擇1.找到他朋友2.私下找他和解3.他告我要我去坐牢還要跟我提民事賠償
因他說他已準備好人證物證,(我根本沒跟那個人的朋友有任何聯絡)我想問的是這樣算侵占嗎?再說~我已經不想再跟他有任何牽扯,三不五時就寫信說要告我!這樣算騷擾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您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意圖,即不構成侵占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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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換身分證時,因戶政事務所疏失,將雙胞胎A、B新換證件的大頭照片誤辦為同一人,換發新證件照片為相同一人B之照片,雙胞胎A、B未注意當時證件照片爾後也不以為意,過了幾年A依然使用錯誤的證件未去更改,但在去年2013年11月A申請護照時單位通知證見照片與雙胞胎B一模一樣。A、B及父親當時式至戶政事務所尋求解決辦法並換新證件,戶政事務所詢問警察單位後說需三人填寫說明當時換證時誤交照片,期間並無使用於違法犯罪之情形,納手印拍照存證並通知警察單位及全國戶政系統。A於2013.11.28日換發新證A、B詢問戶政事務所是否已解決可以離開,戶政事務所說警察事後會聯絡製作筆錄,只需留下聯絡方式待警察通知即可,後A、B及父親離開。但於昨日A、B各收到刑事傳票需至偵查庭/詢問室 務必到庭通知,A為被告 偽造文書 、B收到證人傳票。2013.11.28日換新證後至今為收到警察單位通知或戶政事務所單位的通知,卻於昨日錯愕收到傳票,煩請教各位專業,此事該如何處理?警察單位或戶政單位是否有疏失可以質問?此事件開庭後會如何判決是否有無罪還是需罰款?無罪或緩刑都會留下紀錄嗎?這事件突然演變成這種狀況不知道是不是警察因為績效而送到法院處理,非常錯愕無力,在下勞煩各位專業抽空解答,萬分感謝,感恩。

您好!發現戶政誤辦後,應立即重辦,若已明知照片錯誤不重辦仍行使該證件,是有可能構成犯罪;本案既然已開始偵查,應謹慎以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其實這不是很嚴重的罪,但如果要保險一點的話,建議你要一開始自首就找律師陪同,因為案重初供,被起訴之後再找律師就稍嫌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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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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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否構成刑事案件,這是要看案件本身,不是你寫了就會成立,至於借據部分建議你除了借據,你還必須給他簽收領款證明,證明他有收到錢,否則到時候打官司會有困難,另外如果不放心也可以請他簽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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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叔叔以簡訊方式要求見面遭到我父親拒絕,後又傳送的文字為"不出面的話,我一定會再用法律方式,到時就是刑事告發,你會再度面對偵查"等文字給我父親,這樣算不算恐嚇,我父親已經連毀損及侵占恐嚇一起向警察報案,也開了兩次偵查庭,也將簡訊內容給檢察官看,請問是要我父親堅持提告,還是檢察官就會主動偵辦提告呢
(二)我父親在有見證人陪同下答應與我叔叔見面,我叔叔就以要告發我父親刑事案件為由,再用他父親有出資購買房產要求我父親分一半房產給他,但是他又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他父親有出資,所以遭到我父親拒絕,之後就跑去警局向警察告發我父親偷竊公司物品,我有錄音可以當做證據,這樣算不算恐嚇取財呢
懇請專家幫我解惑 感恩不盡

請再審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重要証據漏未審酌,足影響判決結果,得為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 呂XX 因違反毒品防制法第4條2項販賣毒品案件經由台灣最高法院 103 ,相信我國司法在証據上的評估定會嚴格加以思考証據力的取捨,人心莫則所以必需要考慮到他的,生活環境,學識程度,人格心態,言詞邏輯,種種來做分析判斷証詞的可信度高低真偽,來做証據的取捨,這是執法人基本的慣用公式性判斷,但卻忽略了不是每個人遇到事情都不卸責的,更何況是面臨重罪且又是初次觸罰那種害怕的心態可想而知,不同人有不同的做法。參照; 被告【張XX】在鼓山分局調查當中堆卸給不知情且與此案無關的【羅XX】若不是經証人【楊XX】指証是被告【張XX】所為,是向他拿錢的人才阻止波及無辜,(卷宗可機)此害怕萌生出來的心態沒有人能夠保証下一句的可信度,所謂「毒樹果實」理論它所廷伸出來的果實一樣同遭受感染,這樣的証詞只能當參考不能當有力証據。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重要証據漏未審酌,足影響判決結果,得為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 呂XX 因違反毒品防制法第4條2項販賣毒品案件經由台灣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第字 號,以無違背法令為由駁回上訴。
三,該確定判決人有罪係根據同案被告【張XX】証人【楊XX】 所陳述的論斷綜合資料,及合法調查所求之心證認定聲請人係幫同案在逃的【張XX】「運送毒品」且有「參與交易毒品」過程,也就是說這2項証據是堆定判決人有罪的依據,這2項的証據取得是拼湊堆斷所得來的並非直接証據,相信我國司法在証據上的評估定會嚴格加以思考証據力的取捨,人心莫則所以必需要考慮到他的,生活環境,學識程度,人格心態,言詞邏輯,種種來做分析判斷証詞的可信度高低真偽,來做証據的取捨,這是執法人基本的慣用公式性判斷,但卻忽略了不是每個人遇到事情都不卸責的,更何況是面臨重罪且又是初次觸罰那種害怕的心態可想而知,不同人有不同的做法。參照; 被告【張XX】在鼓山分局調查當中堆卸給不知情且與此案無關的【羅XX】若不是經証人【楊XX】指証是被告【張XX】所為,是向他拿錢的人才阻止波及無辜,(卷宗可機)此害怕萌生出來的心態沒有人能夠保証下一句的可信度,所謂「毒樹果實」理論它所廷伸出來的果實一樣同遭受感染,這樣的証詞只能當參考不能當有力証據。



您好:
我妻子常因一些事情大發脾氣將剛滿周歲女兒帶離家出走.我可以提起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訟.
在這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1.在自由時報曾報導.一對夫妻.妻子因先生有外遇.就將小孩帶離藏起來.結果先生向法院提起略誘最之刑事訴訟.新族地方法院將妻子判刑10個月緩刑三年.在一則也是台北地方法院101度的判決.也是同樣將小藏起來不讓先生見面.結果被判1年2個月緩刑3年.
在這些案例中都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就將小孩藏匿.侵害到另一方的.侵權與監護權.
如果是這樣那我妻子.帶著我的小孩藏匿.我是否也能提起略誘罪之訴訟.還是要在提起離婚訴訟送前.中.後.才會構成刑法之略誘罪呢.
2.他現已搞失蹤一行期多了.我也報警了.我如果要提告是否隨時都可以進行了.
3.如果以現行的法規.我提起了.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與刑法之略誘罪.對爭取小孩監護權會較有利麼.
請您略告知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