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去年的 5 6 月分左右
我玩一款遊戲 想買帳號 但是身上那個時候沒有那麼多錢
所以就請在網路上認識很久的朋友先幫我墊
所以交易的部分都是他在跟另一位玩家談
我都沒接觸賣家 我和那個朋友說以後慢慢給他錢
他們談好要分期付款
先付了第一期的1000元(85上有交易紀錄和證明)
他就先用85把帳號密碼移交給我朋友 我朋友再移交給我
然後我拿到就玩了 因為交易是交給我朋友處理 所以我也沒去多管
反正慢慢再給我朋友錢就好(我朋友自己說的)
然後第二個月的時候 我那個朋友騎車被別人撞
手斷掉 所以和賣家說可能要晚個一兩個月給賣家錢
賣家就說不用給了 算了 給我們玩了
我朋友這樣跟我說 然後我那時候不玩那個遊戲
大概在7月的時候就把那個帳號賣掉了
隔了大概9個月吧 今年3月的時候 我就收到簡訊說
最後一手買家帳密被改(中間轉了很多手)
要我們再找前一個賣家拿回帳密 我們也找到了 把別人帳密改回去的
是最開始賣我朋友的那個人 我們也把帳密拿回給那個人 他說東西有被賣掉
然後有去警局報案了
接下來 賣我們的那個人
說我和我朋友當時錢沒繳清 打死不認說他當時有說要送我們玩 還說當初我朋友手斷掉是騙人的
說他只是用正當程序把帳號拿回去 但是都隔了九個月了
而因為當初我朋友和賣家是用電話聯絡的
所以根本不可能會有他說要送我們的紀錄
這就是很麻煩的地方
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部分有可能會被告什麼罪?
林律師 您好!
我一年多前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在該公司的秘書介紹之下,便同意加入會員,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同意且簽約並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而當初寫的和解書裡也有放棄追訴刑事跟民事告訴權,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
首先,雖然當初您和對方公司寫的和解書裡有寫到放棄刑事追訴權,但是告訴權在法律上是不能事先拋棄或放棄的,因此這樣的約定並沒有強制力,而且當初和解的事項應該是針對簽約的爭議而不是針對您後來的po文,所以如果公司真的去提告,地檢署還是會受理。
不過對方公司提告的話,依據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構成要件則是「散布流言或詐術,造成公司信用損害的結果」。也就是說,只要您在網路上po文所提到的對方公司行為都是事實,就不符合流言或詐術的要件而不成立此罪。
因此,針對您文中所提到諸如:對方公司說入會費可分期卻未辦分期、謊稱跟某電信公司有合作、完全沒享受到服務卻硬收6000元諮詢費、簽約時刻意倒填簽約日期等情況,請儘早開始蒐集可以證明上述情況都是事實的證據(最好蒐集書面、錄音等物證,在司法實務上的證明力比較高),以便日後提出給地檢署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對方公司提告的法條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您可以撥空參考我先前104年2月26的回文,只要您是針對公司的欺騙行為就事論事,就不會觸犯誹謗罪,而且您是有舉出公司行為的具體事證再加以評論,也會被歸類到第311條第2、3款的範圍而阻卻違法,同樣不會成立誹謗罪。從您所提到的情況來看,我認為不至於會觸犯妨害信用罪及誹謗罪。
至於您在文章中對公司提到: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字眼,如果是對一般人這樣講,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問題,但是公然侮辱罪的對象只限於自然人,公司法人不屬於本罪的客體,所以也不用擔心。以上意見謹供參考,遇到無妄之災實在是有點不幸運,但穩紮穩打即可,祝一切順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向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償還之,若對方無異議,待確定後,即可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想請問:
房客想要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但最後一個月的房租尚未繳清,目前僅以簡訊承諾會盡快處理。而契約上註明:房客搬離房屋時,須善盡清潔責任,將房屋內外清掃乾淨,並將一切損壞修繕完畢。但該房客並未露面,且始終不願接聽電話,僅以簡訊告知已完成交屋,並將鑰匙置於信箱。房東進入屋內查看,發現屋內髒亂不堪,且多處損壞,試圖再與該房客聯繫,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此種情況,房東該如何救濟?
另外,此房屋租賃早先有到法院公證,但公證文件上的承租人和租賃契約上的承租人並非同一人(兩位承租人是姊妹關係),且租賃契約上並沒有留下承租人的聯絡地址與個人資訊,僅有公證文件上的通訊地址,如果寄發存證信函會有所作用嗎?對象該以哪位承租人為主呢?寄到公證文件上的聯絡地址即可嗎?感謝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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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舉證說明來龍去脈,以為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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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想請問
有個朋友甲因簽賭輸了還不出錢來,所以欠了對方乙錢
但過程大多都是以LINE在聯繫,所以內容有提到乙在跟甲要錢還有總金額
甲都以在忙或約別的時間做藉口,乙也都讓甲自己講時間要處理
但到了甲說的日期人就找不到了,手機都不接 避不見面 去甲給的地址按門鈴也都沒人回應,
乙有傳簡訊告知甲要還錢內容是說要甲出面處理事情,出面如果有困難都好講,但如果要繼續躲就要躲好,並有請朋友幫忙找,被找到會不會怎樣不知道等等的…
乙從臉書po甲的照片希望能透過朋友聯繫到甲方,卻被甲回簡訊要告乙侵犯和恐嚇 甲回簡訊的過程卻沒提到要處理錢的事只說要告甲侵犯恐嚇而已
隔幾天乙就傳簡訊給甲說準備要上法院等等
甲回乙說那天原本說的日期有事擔誤到
1想請教甲方定要還錢的日期到了,甲有事擔誤卻沒任何告知乙,乙打電話給甲也都不接隔了幾天才說,那甲所說的有事擔誤到可成立他期限到了沒還錢的事實嗎?
3乙在臉書po甲照片找人,在甲提出要去報警的時候,乙就把照片給刪了,這樣會構成侵犯罪嗎?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我的手機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興趣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日期要我寫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想快快閃過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電信公司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我的手機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興趣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日期要我寫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想快快閃過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電信公司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1.勞方自提離職:2/3口頭告知預計3/5離職,但公司內部申請離職用的申請書被拒收且被迫要年後才能提出不然不給薪
2.2/13發年終獎金,發現全公司都有只有勞方沒有,發簡訊問老闆娘,被說表現很差之類的所以沒資格拿年終,還被迫把預定離職日延後到3/20
3.2/26終於找到人來交接,資方無故要勞方早於預定離職日離開!指著門口要人立刻走,當然也沒當場結算薪資。
4.3/02資方將勞方退保
5.3/16勞工局調解失敗
6.3/17勞方寄存證信函:依反勞基法14條6款,勞方得不經宣告離職
7.3/24資方回函要告勞方:
a.偽造文書:假卡(有塗改但有畫押且已被扣薪)
b.涉嫌恐赫:自編台詞說勞方2/26當天態度之差涉嫌恐赫!
c.涉嫌誣告及毀謗:3/2勞方自己曠職沒去上班,所以就退保了,3/3~5三天更是惡意不到公司故以曠職論!還好意思用勞基法14條告公司!2月的薪資都給了還要怎樣?
證據:
甲.第2項有手機簡訊
乙.第4項有勞退明細
丙.第5.6.7項有調解紀錄和存證信函
請問
一.勞方可以”主張資方解雇無效”打"工資請求權繼續存在給付”之訴嗎?可以請求到訴訟完成日嗎?
二.還是直接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三.上述第7項勞方被告偽造文書等虛偽陳訴,需要發存證信函反誣告嗎?還是在訴訟狀解釋即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認為資方解雇不合法,可委任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薪資,關於誣告部分,須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亦有一定成立之限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妹妹與她丈夫結婚3年多 因為金錢花費而吵架爭執
丈夫帶著一歲多的小孩從基隆到台南
至今已經離開四個月了
這中間 都故意刁難不讓我妹與孩子見面
電話 簡訊也都不理會 常看到我妹拿著電話在哭
四個月只有與孩子碰過一次面
而且我妹在他家等了3個小時 才抱孩子出來給我妹團聚
而且30分鐘就趕我妹走
兩個禮拜前 我妹再次去探視小孩
我妹想帶孩子去樓下的溜滑梯玩
她公公不答應 刁難的回答說
外頭空氣不好 車多 小孩子離開太遠會嚇到
我妹妹表示說我公公也常待孩子出去啊
他公公只好陪同我妹一起去公園
哪知 我妹他婆婆剛好下班回來
看到我妹抱著孩子 非常生氣
馬上要求我妹妹把孩子給她
我妹說我只是要帶女兒去溜滑梯那邊玩一下 只要20分鐘就好
婆婆說 你等下丟孩子去馬路給車撞怎麼辦?
你從溜滑梯上面把孩子丟下來怎麼辦?
為了孩子安全 我不可能讓你抱他
他婆婆竟然還一直用身體擋她 一直用手推她 我妹手上有小孩耶
好在社區管理員出來調解一下
但還是只能上樓 上樓後 婆婆抱著孩子
我妹跟她婆婆要求要抱孩子一下 婆婆說只能遠遠看
最後 我妹依舊是哭著離開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的問題是:
1.非監護人可以這樣刁難監護人嗎? 請問有違法嗎?
2.用一些我妹根本不可能做的行為 以孩子的安全無限上綱
被害妄想 我妹沒有做 被污蔑的像做了一樣 我妹說他心裡
很受傷 因為他非常愛她孩子 每次聽到都很氣
長輩說話都可以這樣隨便亂講嗎? 請問有違法嗎?
3.婆婆除了用身體一直阻擋 婆婆還肢體刻意推擠抱著孩子的人
一直妨礙他的自由 請問有違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妹妹可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妹妹為無責配偶,可再請求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及撫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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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號發生早上)
我方(2車):機車路線為主幹道的單行道(直駛),初步肇事原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態)。
對方(1車):機車路線為支線道路(直駛),初步肇事原因(未依規定讓車)。
現場處理摘要:我方(2車)、對方(1車)
1車行駛道路方向直行,2車行駛道路方向直行,1車左側車身與2車前車處碰撞,1車駕駛、2車駕駛受傷。(雙方都受傷) 我比較嚴重有住院
由於車禍當下我撞到腦部暫時昏迷,所以怎麼撞的也不記得,在急診裡對方有等到我醒來,一直說他腰椎很不舒服什麼的(很假裝)我還躺在病床上,有短暫離開說要維修(他)的機車又回來,沒多久對方就說不然再看怎樣反正有三聯單都有連絡方式你在跟我聯絡嘿!我有事情先走了喔!之後我從急診轉至健保房3/1住院到3/5對方都沒有到醫院探視或一通電話慰問都沒有,只到3/12對方都不聞不問我就用簡訊說X先生!你都不用作什麼合解的回應嘛?還是想等法院見呢?對方說:和解當然要和解結案,你我雙方責任各為多少也要釐清,上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結案也可以,要上法院我也不反對,現在我腰、椎還是很痛不舒服。
就只有這簡訊的回應而已,我很確定對方沒有住院就先行離開了,猜測是繼續回去工作。我(病因):頭部外傷併腦浮腫、腦震盪症候群,下背部及左膝擦傷。(醫生囑言):病患於104年03月01日由救護車送到本院急診治療,於104年03月01日入院,於104年03月05日出院,共計住院數:5天,104年03月12日及104年03月19日複診。目前神智清晰,常有眩暈頭痛記憶減退等現象,宜適度休息,居家修養2週,需門診繼續追蹤治療。
我也因為常有眩暈頭痛的現象而不法繼續工作而離職,醫生也有說這病因至少要再觀察三個月,(3/26要再復診)有申請調解會在3/25,我要如何向對方求償?
1.肇事比例為何?
2.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表、有請公司開因住院而無法工作的證明、車損部分是黃色小張單子的估價表可以嘛!?
3.還有3/25我該如何應對對方?當天對方沒有到場就提告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詳細肇事責任比例,需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方有雙方各自過失比例,目前若您有受傷,對方亦有過失,可先彙整驗傷單、初判表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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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我的手機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興趣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日期要我寫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想快快閃過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電信公司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我是有在PO文上提醒網友接獲這家公司電話就當"畜牲詐騙集團"掛掉就對了
事情是,我男友在跟他前女友分開時,
前女友因一時無法釋懷,那陣子情緒都不穩
一下說要自殺,一下又說過去了,一下又說祝我男友幸福
一下又翻臉不認人,
到頭來:
女方懇求機車借給他方便他上下班,
女方又開口說沒有錢吃飯,又匯了2000元給他
(這筆錢是我男友說暫時先不用還)
當下男方想說,畢竟有段感情在,短時間幫他度過那時期
又買了5.6件衣服寄給他,(衣服的是給他的生日禮物)
剛開始女方原要把機車歸還,到頭來說詞反覆,又要繼續騎
因這陣子,我跟我男友上班時間不同,機車又只剩一台
所以男方開口請女方把機車歸還,
因我男友跟女方之前有一些債務問題,女方錢也沒有照時間歸還
所以line也不回,傳手機訊息他也不回,
到頭來男友有傳一封簡訊說:
不是說要匯錢給xxx麻?為什麼沒消沒息,有甚麼困難可以提出來
等等之類的話語,
女方還是沒有回應,過兩天後下午我男友又傳了一封簡訊:
第一先把機車歸還, 第二 說如在不回應,等我去找妳就好玩了
晚上那女方回應了,
開始牽拖他住院他拿小孩,沒有人管他之類等等話語
債務方面是說:當初在一起的時候,跟我男友睡一起,難道就不用錢嗎?
又說當初經濟拮据的時候,那女生去借的錢難道就有叫我男友歸還嗎 ?
又說甚麼如果要錢,叫流氓去討,我男友要顧慮到自己的安全,
所以不知該如何只能把那筆欠人的自己吞下來,
到後面跟他講到機車的事,
他只說:叫我男友把機車行的店名跟地址給他
他把機車寄到那,兩三天過去了,還是遲遲沒有回應
我男友今天有再傳一封簡訊說:
麻煩妳,如果機車已經寄了,請告知我一下
如果有甚麼問題還是在忙,請跟我說一下講個時間
甚麼時候方便寄
我男友也想幾個月過去了,
也有在工作了,也應該穩定下來了
一方面男方也需要交通工具上下班
又加上女方情緒時好時壞的情況下,
也會害怕,所以想早點把機車給牽回來,
我男友是想說:
其他的是都可以在溝通看怎麼解決
如在避不回應,就直接到家裡附近的警局告他侵占
請問一下這樣的方式可以嗎?
因:
第一:那女方家人不管他,之前女方家人有報失蹤
到後面警察打電話到他家裡,家人卻說不認識他
之前我男友有打給過給女方媽媽,女方媽媽是有叫她女兒回去找他
但後來沒下文
第二:
想說先寄存證信函給女方,告知女方依期限歸還機車.否則要告他侵占
但是我男友並不知道女方的戶籍地在哪,只知道本名
女方也沒有固定住所,所以不知道該如何!
第三:
對於上面那女生債務的問題,之前我男友還跟女方在一起時,
因要租屋的關西,我男友用他自己得名義跟朋友借了新台幣1萬元
到後來分手後,我男友有跟女方說這筆一萬元,
我們一人新台幣5000元,還給朋友
剛開始女方說:他下個月月初領錢再匯給借錢的那個人
當時間到時,我男友這邊就已經歸還5000元了
女方又說因工作時數未到達所以無法領錢
要在等到下個月月初才可匯,女方說自己會跟借錢的人講好
一樣時間到了,說下班趕不到跨行匯款,
我男友也請他朋友給女方郵局帳號,這樣他就不用趕了
到後面女方也沒有匯,人就消失了,直到我男友傳那兩封簡訊時
他當天晚上才回應,回的是說,他為什麼要還那筆錢
又說她生病他拿小孩等等之類的話語,又說要錢叫流氓去討
我男友因不在場所以並不知道他所說的是真是假
當下我男友也不敢拿女方的生命開玩笑,
所以自認倒楣把那筆錢給吞下來,
像這種事件的話,我男友還有機會請他歸還那筆錢嘛?
以上的問題,可以提供給我最好的解決方式嗎?
最終還是希望,能和平的解決這些事
我長期以來借一位像家人一樣的朋友錢,因為對方的經濟和家中狀況有問題所以一直以來對方跟我借錢我都會幫忙,但也因為信任對方有加上認識10年之久所以借對方錢都不曾請對方寫下借據,但在我經濟也有困難的時候想請對方開始還我錢,他居然翻臉不認帳了,因為是長時間累積下來的所以手邊物證有限,只有幾張通訊軟體借錢的截圖,加上手機壞掉簡訊內容都不見了,想請問這截圖能申請支付命令嗎?而這樣的物證能告對方嗎?我也有人證聽過他親口說我都借他錢借了他多少,請問這樣的人證能證明他跟我借錢的事實嗎?如果真的要走上法庭,難道對方都不需要證明些什麼只需要一直否認就好了嗎?這樣的案件能調簡訊內容出來嗎?問題有點多請各位律師幫幫我,謝謝您了!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Dear 阿翰,
首先,構成妨害名譽罪有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是:是其社會上對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所以如果您所散布的資訊不致於使其評價貶損,舉例:比如未取得專科醫師的執照,您只是陳述○○醫師並非專科醫師,則只是散布事實,不致於使其評價貶損,但如果您說因為○○醫師並非專科醫師所以醫術很差、則有可能符合此一構成要件。
其次,實務上有一個「真實惡意」原則(釋字第509號),也就是「真實不罰」原則,「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只要您所散布之真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用誹謗罪予以起訴。以上回覆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函詢問,謝謝!
您好:老公疑似有小三爭吵後硬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氣到簽字也辦好離婚,事後很後悔加上老公帶小孩搬出去租房子環境差也沒照顧好小孩,剛好當初證人是老公私下找同事簽名我根本不知道,於是我去訴請離婚無效判決確定恢復夫妻關係,可老公不接受判決也不搬回家,過了3.4個月他老是逃避我,於是跟小孩拿鑰匙複製,他在家我拿鑰匙進去他很生氣,第二次我去他人跑掉我很生氣發簡訊告訴他不搬回去我幫他搬,那次拿了幾件衣服跟鞋子,不知道是誰教他叫他報警告我偷竊又告我私闖民宅,提告時警察有告知應該沒辦法成立他堅持要告,竊盜案已不起訴結案後又收到他告我妨礙自由,問他是什麼他說他也不記得有這條,在問他就不高興的說我想知道去問檢察官阿,他為了逼我離婚不回家 連小孩我接回家照顧他也不給家用,我去他租屋處他就以房子是他私人租的報警叫警察請我走,故意找一些事就要告我,現在收到妨礙自由很莫名其妙,只不過去找他幾次我怎樣妨礙自由?連他告這條他都不記得,想請問我想制止他是否可以反告他誣告?他如果訴請離婚這些過程會有影響嗎?謝謝回答
一、訴訟並不能捥回男人的心,這個你要先知道。想要捥回男人的心要靠私下的努力。
二、如果這男人真的已經變心,怎麼捥回都沒有用,寧可離婚再找下一個男人,或是離婚後一個人過,一個人過未必比較差。
三、要愛自己。
四、所以說告誣告這類的事真的是不建議,你老公是希望跟你告來告去,然後法官會認為夫妻已彼此刑事爭訟,無夫妻情份,如果你告回去在離婚官司部分很容易變成夫妻已無情份的證據,故意告刑事惹對方告回來這個招式很常見的。
五、要多花一些時間研究如果用訴訟離婚的相關問題,例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小孩監護權及探視權,扶養費分擔等問題[如果小孩未成年的話]。
六、了解得越多,後悔得越少。很多婦女在離婚的時候說什麼都不要,然後離完婚後後悔。離完再後悔的很多都告不贏[當然協議離婚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協議的情況是例外]。所以在離婚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的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若要現場諮詢的話要先電話預約,因為我很忙,常不在辦公室…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配偶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似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配偶針對您提告之行為,可能有構成誣告之可能,但您若亦對您配偶提起誣告告訴,是否有助於您維護配偶間之感情,可能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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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好: 在請教一下,他租屋處租約到期聽小孩說好像找到房子過幾天要搬家,他當然不可能讓我知道租在哪,所以我就馬上把小孩帶去他那裡住,現在他問小孩說要不要回去南部,小孩不要他就故意說還是要回我這住,說他新租的地方比現在租的套房還要小,地方又遠要很早起床說那時候他還在睡覺,可能他們要坐公車還要走一段路,讓小孩很為難,本來住離公司很近現在租那麼遠要躲我也擺明要把小孩丟給我,房貸每個月我在繳也沒拿過生活費給我,租哪不讓我知道,就算知道他以私人租的不讓我進去不然就報警,像這種情形只能任猶他嗎?沒對離婚後該要如何安排小孩好好談,只會問小孩要住哪?連跟他談事情他都不願面對面只用LINE在打字,既然挽回不了就放手跟對方協議對自己有利的條件過新生活的道理我也懂,可是我先生沒財產我名下的房子每個月繳的房貸對我來說已經很重了,在加兩個小孩根本負擔不起,小孩給他更可憐他也說會讓他們回南部住,要讓南部80幾歲的爸爸跟有點智能不足的媽媽帶嗎?除了短時間發生這些事我還不能接受也不想沒努力就放棄,就算挽回不了也要他好好處理後續,我不能認同也不想讓小孩感覺不想負責任就用這些小手段,別人就會馬上跟你妥協了,法律能保障我們什麼?只有判離婚嗎?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同學(總共五位)
在一家客製衣服的設計公司訂了5件衣服
而每人付了100元訂金
他們跟該公司沒有簽任何合約,只留下個資(他們那時每個人都未滿18)
後來該公司以"2D"的圖案用LINE問我們確不確定
我那朋友說確定
但後來他們就想說不要去拿了...頂多訂金會被他們收去吧
我那朋友總是避開該公司要他們去拿衣服的電話
後來該公司打電話到我們學校的科辦,說他們在不去拿衣服的話就要採取法律途經
也傳簡訊給她如果在3/25以前沒有去拿衣服的話就要通知校方並採取法律途徑(再傳這簡訊前他們已經打到我們科辦過了= =)
後來我打給該公司問要對我朋友採取甚麼法律途徑他們也說是他們主管在管這個
請問,他們會採取甚麼樣法律途經??
你好,我想請問關於寵物認養問題,我是中途之家之一成員,就是把原飼主棄養或者路人在路邊撿到的流浪寵物帶回照顧就醫,我所飼養的寵物叫"密袋鼯" 是一種哺乳類動物,不知道的人都覺得很像老鼠,但2者皆不同種類。
在今年3月15日我送養一隻母的蜜袋鼯給一位女生,在認養前我們都會很嚴格篩選認養人,也會讓對方簽愛心認養切結書,在切結書上我會要求對方蓋手印,避免認養人搞怪。
在認養條件當中,我都會說得很明白,會要求認養人不定時PO照片給送養人,也要長期追蹤寵物的狀況,認養人也答應我他都可以,面談時候也很OK,但自從寵物接回去後,認養人就非常難連絡到,打他電話都沒接,傳簡訊沒回,密他臉輸訊息也沒讀,我很擔心那隻寵物安危,是否可以拿切結書去認養人家要求歸還寵物呢!?因為這跟他當時答應我的條件,講的跟做的是兩碼回事,一直讓我連絡不到他人,還是我要先寄存證信函呢?那存證信函該怎麼寫呢!?
此案為本人發生,我是租屋客,原本以為是單純返還定金的案件,沒想到過了半年,案件仍無進展,甚至回到原點,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懇請各位協助,拜託。另為了簡化稱呼內容,故以甲~丁代表,案件敘述如下:
1.甲自稱房東代理人
2.乙自稱房東
3.丙為租屋客
4.丁為手機簡訊發送人
丙透過591租屋網得知租屋資訊(六樓),撥打資訊上的聯電(頁面上是寫"房東"而非代理人),表示有看屋意願,但至現場才得知接洽者與接聽電話者皆為甲,甲自稱為乙的朋友且為代理人,丙表示有租屋意願,甲表示由於求租者眾多,為保障雙方權益請丙先行支付定金予甲,並提供手寫定金單(單上有寫代理人甲的姓名聯電及ID、丙的姓名聯電及ID、承租地址、收受定金金額、何時簽訂租賃契約)單據予雙方,丙當晚第二次向甲表示有看屋需求(因為是丙的友人與丙一同承租此房屋),當時甲、乙、丙及丙的友人皆在場,乙告知丙及丙的友人已有收到定金,惟因需協助更換鎖頭及裝設冷氣及其他傢俱,故鑰匙需待簽訂租賃契約時,才可提供,並告知丙房子又不會跑掉且已有簽定金單,請丙不用擔心。(當天皆有看到甲出入5樓及6樓)及協助開樓下大門。
過一個禮拜收到丁傳簡訊通知內容為「丙先生,您好,您預定的房子因房東檢查線路發現工人未完成維修作業,需等大約至一個月完成,檢查報告上由於不完整無法租給租客。所以通知您預定金以繳交8500元整全數退回。請與甲(聯電)聯繫」
丙多日嘗試聯繫甲與乙,甲不是關機就是說晚點處理,乙電話有通但持續無人接聽,丁則表示僅能協助轉達,最後甲表示定金已收就不會退,不然去法院提告再來處理。
於是丙透過民事簡易庭提出對於甲的訴訟,案件牽扯至今半年多(從調解到辯論及再開辯論甲皆未到場),但今日卻從法官口中得知丙應向乙提出訴訟而非甲,請丙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乙,再來變更被告聲請。
有鑑於此,故在此留言,並懇請各位協助解惑。
1.由於【定金單據】上沒有自稱房東的大名、ID,僅有聯繫電話,且撥打未有人接聽,開庭時懇請法官以民法248及249條來裁定,但法官表示不符合該條款,傾向應請租客告房東才適用此條款,但由於租客沒有房東的資料,單據上也只有自稱為代理人的資料,且定金也是代理人收取,故此案真的沒有辦法直接向代理人提出告訴嗎?或是請問該以哪一條的條款來請法官針對代理人提出告訴呢?
2.法官告知租客,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自稱房東者」或「自稱房東代理人者」,再來變更聲請。想請問,假設調閱出的資料,房屋產權持有人非上述兩位時,此案還有可能對上述兩位提出告訴嗎?
3.該有的物證(包括定金單正本,簡訊往來內容,當時拍攝房屋的照片)皆已提供給法院,但不曉得為什麼法院似乎不以此當依據,且法官也表示此情況非屬刑事詐欺,我已經摸不著頭緒該如何處理,法官只請租客若有訴訟疑問請撥打訴訟輔導科,但沒提供方向。
4.撥打訴訟輔導專線,僅得知請我先等資料調出來,我詢問接聽者表示假設當初自稱房東代理人及自稱房東的人都不是產權持有人,變更被告聲請,到時候屋主卻說從來沒有授權出租房屋,那該如何處理,接聽人員表示那只能改走刑事詐欺,可是這樣一來就與一開始法官所說的有所衝突,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