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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似乎不是收到查封命令,而是收到支付命令,因為在取得執行名義前,銀行要查封債務人財產只能循假扣押假處分保全程序為之,惟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故而原則上在法院進行現場查封之前,是不會收到任何法院公文,以避免打草驚蛇,促使債務人開始脫產,俾維護保全執行之實益性。
又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之不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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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則您的繼父死亡後,針對其所留下之不動產即應由其配偶(您的母親)與其子女(被繼承人法律上之子女)共同繼承,若未經遺產分割者,即為您的母親與您的繼父所有的子女公同共有,而您的母親於繼承該不動產後亡故,則其針對該不動產所得繼承之份額,則由您的母親所有的子女共同繼承,未經遺產分割前,其份額由您的母親所有的子女公同共有。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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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定您們當時如何約定,有無簽訂書面契約,該資金的用途到底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任。反之,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其就該抗辯事由舉證證明。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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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小孩目前主要照顧者為母親,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不大,但您亦可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再就夫妻財產部分,可就雙方之婚後財產部分,提起訴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有關於這部分 我有點不清楚
今日在遊戲視窗 遭到某名玩家
開口直接稱呼龜兒子 (這點可以提告何種)
另外以下都是他的發話 我都沒回
怕我名聲壞掉 ? 導致我生意敗壞?(不知道說啥 = !?)
我賺黑心錢 我睡得很安穩 可見我沒有羞恥心 (羞恥心 我該告!?)
也是 南部人 買不起台北房子 南部都自力更生 自我感覺良好 自我主義強大(汙辱南部人 ? 這個如果PO出去人搜 肯定一定找的到人)
感覺自己好像很行 不意外 現時都是賺那種黑錢 (我都沒說過 他又汙辱我)
最後一句話 有本是 衝著他來 (挑釁言語)
以上這些都是他的言論 以及 開賣的商店 稱呼我 奸商
今日大家平起平坐 我做我的 他做他的 他可以這樣在遊戲視窗這樣稱呼給大家看 !?
以上這些言論 需要各位律師的協助 好協助我這2天會去報案需要提供的訊息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你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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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妨害家庭對方請求民事賠償,先前曾簽立三方切結書,內容以斷絕與男的聯絡及自行負擔小孩子費用,換取對方不提告,若我們有再犯,得任憑對方處置,絕無異議.但男的卻在簽完隔天到我家中向我父母道歉(我未在家),我知道後怕對方反悔又對我提告,發簡訊至對方媽媽請其轉達男的勿再打擾.誰知對方怒不可遏,認為我在跟她示威,說要跟男的離婚並將他趕出去並對我們提告.男的非常害怕又跑去我家(我未在家),叫我父母要為我發簡訊的動作引來的後果想辦法解決,要求我父母必須到對方家中解釋及道歉.同時,一直狂打給我,要質問我此事.因對方不接我父母電話,我父母不想事情演變成這樣,要我一起想辦法解決,不要讓他們夫妻為此事而離婚,所以後來我就接男的電話.男的要求我打電話給他,說有些事他要再問我,藉機側錄我們的談話內容及拍下是我打電話給他的畫面,隨即交由對方來告我.二審準備程序末了,法官有問我們兩造財力,我才知道對方已將名下房子轉給她媽媽,而且還說她自己獨力撫養小孩(女的離婚條件為小孩由男的帶回去養且她無須支付養育費),說是我一直跟男的有聯絡才害他們離婚.我除了那天有聯絡外,其餘都沒有,請問1.:我的財產比對方多,對方塑造出無財產且獨力養小孩的假象,我是不是賠慘了? 2. 我跟男的那一天的聯絡有侵害到對方配偶權嗎?我們交談內容無關男女私情,真有違約也是情有可原吧?我只是想對我惹出的事負責而已,我該如何主張,法官才會相信我?我有向法官說可傳喚男的出庭作證,並無如對方所說為卸責之詞,但法官說不用.法官看起來跟對方很熟,還配合對方可出庭時間.請幫幫我~

目前租給了一個房客 看起來斯斯文文 承租的過程中也沒有什麼太多的摩擦
租了3個月後房客電話聯絡告知我的房子內部的坪數根本沒有到9坪
我說因為房子是格成套房出租 所以內部的坪數大小抓的是一個大概
他說他實際拿尺去丈量房屋的長寬 換算成坪告知我內部的大小只有6坪左右
告知我他有留下當初我在網路上po的內容 要我賠償他18萬元 否則要對我提出告訴 寄出存證信函 他這樣的舉動 是成立的嗎?
我覺得遇到這樣的問題 令我很頭痛 我本身並沒有做過仲介的經驗 只是家裡 的舊房子 請認識的水電木工簡單隔間出租 當初房子他看了也很喜歡 現在過了三個月 突然變臉反過來勒索我
現在遇到這種事情我真的非常非常的頭痛以及困擾 有打電話去詢問591的客服 一直重複重複的告知我:「我們沒有辦法處理任何房東房客之間的糾紛」

因妨害家庭對方請求民事賠償,先前曾簽立三方切結書,內容以斷絕與男的聯絡及自行負擔小孩子費用,換取對方不提告,若我們有再犯,得任憑對方處置,絕無異議.但男的卻在簽完隔天到我家中向我父母道歉(我未在家),我知道後怕對方反悔又對我提告,發簡訊至對方媽媽請其轉達男的勿再打擾.誰知對方怒不可遏,認為我在跟她示威,說要跟男的離婚並將他趕出去並對我們提告.男的非常害怕又跑去我家(我未在家),叫我父母要為我發簡訊的動作引來的後果想辦法解決,要求我父母必須到對方家中解釋及道歉.同時,一直狂打給我,要質問我此事.因對方不接我父母電話,我父母不想事情演變成這樣,要我一起想辦法解決,不要讓他們夫妻為此事而離婚,所以後來我就接男的電話.男的要求我打電話給他,說有些事他要再問我,藉機側錄我們的談話內容及拍下是我打電話給他的畫面,隨即交由對方來告我.二審準備程序末了,法官有問我們兩造財力,我才知道對方已將名下房子轉給她媽媽,而且還說她自己獨力撫養小孩(女的離婚條件為小孩由男的帶回去養且她無須支付養育費),說是我一直跟男的有聯絡才害他們離婚.我除了那天有聯絡外,其餘都沒有,請問1.:我的財產比對方多,對方塑造出無財產且獨力養小孩的假象,我是不是賠慘了? 2. 我跟男的那一天的聯絡有侵害到對方配偶權嗎?我們交談內容無關男女私情,真有違約也是情有可原吧?我只是想對我惹出的事負責而已,我該如何主張,法官才會相信我?我有向法官說可傳喚男的出庭作證,並無如對方所說為卸責之詞,但法官說不用.法官看起來跟對方很熟,還配合對方可出庭時間.請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無佣金之約定,則對方無法請求分紅,所以現階段您可以持續蒐集他對您的騷擾行為,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子似可對土地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另關於租金部分,亦無法請求27年,頂多請求5年之租金,且若有證據可證明對方有借土地給您父親使用,亦可主張使用借貸,而無租金問題,再者,即使土地為對方所有,也不代表對方有權利可進入您家,若對方私自進入您家,亦可對其提告刑事侵入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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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大齡女士,我想結束這不明不白的婚姻,請求幫助。我們相戀多年, 一直因為父母的阻撓而遲遲沒有結婚。在3年前, 男方調職到中國大陸, 我們決定結婚, 一同在大陸發展。在美國登記完婚便前往大陸,過夫妻生活2年半,也買下房子(男方名下),感情不錯,眾所知。然而期間,台灣方面男方因稱父母不答應,不斷拖延台灣的結婚登記,甚至有了小孩也不肯登記承認婚姻而喪失。終在2年半後男方找到台灣工作,想結束掉大陸的一切,賣房回台,要求我搬出。我們之間,男方不願繼續婚姻關係,也不願對美國結婚作處理。
事已至此,男方冷酷的離去、沒經營婚姻的心意與擔當、又不斷的拖延兩人的關係,已讓我憤怒、心灰意冷。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來訴請離婚?
1. 這樣的美國結婚、婚後生活在海外、台灣未登記,俱效力? 是否未來女方婚姻會受影響而成重婚?
3. 我們婚後生活、財產都在大陸, 訴請剩餘財產分配時,台灣法院可否顧及大陸海外財產部分來進行分割, 大陸執行?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47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若已於美國為結婚登記,似符合我國法律登記婚之要件,應為有效婚姻。若離婚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將大陸之婚後財產加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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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今年1月我剛搬進一個社區,但是衛浴有些問題我就找水電工程來勘驗,結果需要再做防水....於是我就請水電施工也通知管委會,沒想到第二天樓下住戶跑來按電鈴說我家施工造成他們家廁所牆壁龜裂,當時我也不能確定是不是我們造成的,想說於情於理幫忙處理阿....就由我們水電師傅來處理....當下他也說好,但是隔天就跑來跟我說他請別ㄉ師傅估價說要花2萬2000元...我也嚇到...是來敲詐的嗎??後來才知道他要我出全部房子油漆費用,我想說怎麼可能要處理整間...於是我問他找來的師傅就問他說小龜裂部分修復要花多少...師父說1000元只需補土油漆表面....結果我就拿2000元給對方....他居然回我你騙小孩喔2000元就想打發掉,當下我就跟他說你要多少錢你多個價位...當然全出是不可能的請開個價,他後來回應我說妳以後就知道了.....當下我想說他是指改天再告訴我.....,結果在1月底我就收到建管局來函說要來我家探勘....於是我等到他們來勘查後問建管局人員如果只做衛浴防水會造成樓下龜裂嗎?他回答說不可能又不是拆房子...後來判定我沒違法,後來我想說事情應該解決了結果到了6/5號我又調解委員會通知請我到場說明...我想請問一下對方已經影響到我的生活作息又造成我精神壓力很大...我該怎麼來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出席調解委員會,說明漏水原因非可歸責於您,若對方認為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請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據,若您不知如何處理,亦可委任律師,由律師為您出席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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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居住的房子被拍賣了,不點交的情形下,多久要搬離?
房子是離婚的父母共有,母親借名登記於父親名下,居住者一直都是我跟母親,因父親債務問題房子被拍賣。
今天收到對方寄的存證信函過來,要我們6/10前搬離,剩不到5天要我們搬走太強人所難了吧!想要跟對方商量至少給我們三個月的時間找房子、搬離。對方在存證信函說我們非租賃,長久佔用需要賠償他們,但房子有我母親一半的產權(有離婚協議書證明),只是當初法拍時,我母親也不想打官司、不想爭,對方拍到後也不曾與我們聯絡,忽然就要我們6/10號搬離?
請問,我們下一步怎麼做比較好?該怎麼跟對方談比較有利或適當?我們只是希望可以多一點時間找房子、搬家,對方是找仲介,感覺就很難應付。離婚協議書可以證明我母親借名登記,是可以利用的證據嗎?萬一將來不幸被對方告或索賠?我們並非不願搬離,只是這麼突然也太強人所難了!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拍定人依法於強制執行法拍程序而受讓該不動產所有權,可依法主張信賴登記善意取得所有權,從而若你打算久占不去,日後對方為求解決僵局,勢必只得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將無權占有人請出了,故而以拖待變之策略恐怕不是長久之計。
實際上,本案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既然並非原登記狀態所示,則自應於執行程序時儘早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將其權屬狀態加以確認並且排除強制執行才對,如此一來也不會有現今拍定人確定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自身無權占有之狀態。
民法第759條之1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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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於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249條第2款)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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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筆借款有無針對系爭房屋設定抵押權,若有,則銀行可本於該抵押權聲請拍賣房屋取償,若有流押條款,則抵押人可請求抵押物所有人為所有權之移轉,但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物所有人,惟現房屋所有人為利害關係人,得依法代為清償借款,以消滅該抵押權。
若該筆借款未於系爭房屋設定抵押權,則只能針對債務人或其保證人名下的財產及所得來源進行追償,從而銀行收回房屋的主張恐怕是於法無據。
第 873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之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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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朋友是女方,因婚前名下有房子,還在貸款中,跟目前老公(男方)結婚2年,育有一子,從結婚到現在男方的名下無任何房產及土地,一段時間都住在女方家,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因女方胎盤不穩問題辭去工作,有付幾個月的房貸,孩子生下後,又回到職場,房貸由女方持續繳納直到現在,因為一些原因,目前分居中,女方剛嫁進男方家時,男方曾多次要求女方賣房子給男方買房,前陣子甚至跟女方說,如果離婚,房子男方有權要求分房子,請問他們有這個權力嗎?如果男方要求離婚,請問他們還有權分房子嗎?男方是性無能,有去看醫生,目前檢查中,那他們有權拿分居要求離婚嗎?如果女方未離婚欠債的話,簽本票,男方如果要求分財產是否也要連負債ㄧ並計算?因男方有買車,在男方名下,有貸款中,是否也要列入財產分配中?另外因為男方對小孩都是沒什麼心在照顧,但因為男方家庭比較完整,那還有機會可以爭取到小孩嗎?(男方沒錢買奶粉給小孩,由他家人出,卻分期去做整套的汽車保養,大概2萬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請求裁判離婚,需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事由,若無裁判離婚事由,僅能協議離婚,關於離婚後,可就雙方之婚後財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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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好意思,需要麻煩您的專業協助。
由於我定期租約已於今年 1 月到期,已多次與房東聯繫續簽約,但房東一直沒有簽約,但是仍舊有收房租,而我也一直住著。期間房屋有漏水與璧癌還有電燈接觸不良等問題,已多次與房東聯繫,房東處理態度不是很積極,至今未修繕。到了五月初,我傳訊息告訴房東是否這些問題我解決,但房租能否降低?,過沒多久房東忽然說要把房子收回,要我與家人兩個月內搬走。但我經濟困難,無法說搬就搬,但房東說若要續住房租就要漲六千元(感覺上似乎是利用漲租金的方式希望我們搬離)
請問,我能不能堅持等到我有存點錢能夠搬家了再搬家呢?
超過兩個月沒有搬走,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我願意讓房東去法院申請漲租單據,到時我願意負擔法院通知的金額
但目前僅是房東根據網路租屋租金判斷,覺得這租金才合理 ....
我們全家人經濟狀況不是不是很好,無法說搬家就搬家
請協助我們處哩,拜託了 !! 謝謝您

不定期限之房屋租賃關係,若您沒有積欠租金而於出租人催告後仍未清償完畢且積欠總額達二期以上金額之狀況,則除非有土地法第100條所訂各款之情形,出租人不得收回房屋。(須注意的是若房東收回自住之情形是可以終止租約的)又您若不主動自行遷讓房屋,房東也只能依法訴請法院處理,但若房東擅自斷水斷電者,則另恐涉有刑法強制罪責。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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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據此共有人依法本即有權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進行融資,至於其後法院拍賣該應有部分時,因該不動產乃為共有,基本上未必即會有人願意承買,再者,有人承買時其他共有人也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故而若您覺得該投標價合埋亦可行使優先承買權把其應有部分攔胡買下,如此即不會有流入他人之手之狀況發生。
刑事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並不須使用到其他共有人之名義,基本上應不致有冒用名義而涉及偽造文書之情事。
民法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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