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內裝修公司私下拆除大理石檯面支撐鐵架裝置,導致嚴重安全疑慮雖已協議退還本人浴室之浴櫃2組費用並將浴櫃回收,但金額被設計公司任意扣款。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額外收取本案5%監工費用(意指總費用再加5%),完工後原建商發現支撐大理石檯面之鐵架被該裝潢公司私下移除,實屬重大安全問題。恐怕使大理石檯面掉落導致住戶受傷危及人身安全,本人經多次聯絡該裝潢公司對方均推託延宕,迫於無奈告知將走法律途徑,終於雙方達成協議。該業者同意退還浴室2組浴櫃費用,並將原本支撐之鐵架回復,過程中本案設計師均無到場了解。
事發於6月初,本人浴櫃2組已於6中旬交由裝潢公司協力廠商取回,事發至今該裝潢公司卻不斷以內部公司作業為由推託退還之金額費用。經本人不斷聲明才於 6/25回覆將退款之金額,同時告知本人費用將不退還內含之 5% 監工費用(舉例:費用10,000元 +10,000元 x 5% 監工費 = 裝潢公司當初實際收取費用 1050元,但本次僅願意退還 10,000元 ) 請求內容:因裝潢公司私下移除大理石檯面安全設備在前,經雙方協議裝潢公司同意於限期退還2組浴櫃費用並同意回復原本檯面支撐鐵架在後。既然浴櫃已不在本次承包之業務內容中,合理之退款費用理應為2組浴櫃本身並包含浴櫃之 5% 監工費用,而非任意扣款。懇請律師提供專業意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依據雙方契約內容請求,若契約未約定,對方任意扣款,可請求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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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詢問的問題(與承包簽訂修繕合約,未料在付款7成後,承包避不見面,致使房屋工程延宕,甚至因承包未付款予轉包,導致轉包像屋主恐嚇要錢,且說已附著在房屋上的磚牆,水電管線,等都是轉包的,屋主無權動也不能再進場施工,目前已寄存証信函給承包要求處理出理及清點財產,並終止合約)已由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以下有幾個問題煩請律師們再次問我解答
2.若須發存證信函,因尚未有施工的報價單名細等,是否可於存證信函中先不書寫明確的受損害的金額(即施工費用),俟完工後再以存證信函通知承包商給付,若他不給付就依法律程序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3.是否一定要再發存證信函予承包商才能動工整修房屋,如此法律程序才完備。
以上就教律師們,
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另外,勞工安全衛生法也有相關的連帶補償規定。
貴公司將承攬的部份工作交由他人在承攬,對於因為施作過程所生的勞工職業災害,貴公司應與該勞工的雇主負連帶的補償責任。只不過,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二項規定,該部償部分可以像最後承攬人求償,也就是說 貴公司如果支付了相關的補償費用或由保險公司代為補償後, 貴公司或保險公司得向該勞工的雇主請求補償的費用。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第一個問題
你與小包是無契約關係
小包是無權跟你要錢
且房子是你的當然能夠動工
小包無權阻止
至於他們施工在上面的東西
所有權當然是你們的
只是有無付錢的問題
但你已經付給承包商
小包沒拿到錢與你無關
第二個問題
可以報警處理
第三個問題
求償所有損失
第四個問題
建議不要付給小包
到時候承包商不承認那就很麻煩
第五個問題
就可找人進來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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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在國外開設公司,聘請台灣朋友在國外工作。近日公司會計部門發現一筆2013年底,重複給付的薪資,但是該員已經離職回台。從銀行調出重複給付的收據,也獲得會計事務所的聲明信函,然而該員卻拒絕繳還。
所有合作人員在國外皆為獨立個體公司,以承包性質與本公司合作。給付方式為人員開立商業發票給本司,本司再依據發票金額給付。此員並未依法開立發票請款,因此會計部門提出建議,以訴訟方式向該員提出歸還 溢繳 或者 承包期間全額 款項的要求。
1. 想請問,此種訴訟是否可在國外以及國內兩邊提告,或者只能選擇單邊提告?
雙方是外國公司(該員在國外的營業行號) 對上 外國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留存所有的給付證據,而據我所知該員在離境之時遺失了存有證據的電腦,也就是說目前只有本公司有存根。該員的辯解為,她離境時關閉了銀行帳戶,遺失電腦後也無證據可查詢,所以她無法靠本司單方面說法償還款項。然而請銀行開出證明、會計也出示聲明後,她便避而不見。如果此類官司必須由本公司在國外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比在台灣提出訴訟容易解決。因為該員欠稅逃稅,不敢入境該國。
2. 前幾天已寄出存證信函,得知昨日對方已經收到。若對方仍無回應,接下來該如何提出告訴?
煩請律師就以上問題詳加解說,謝謝!


您好....因為近期政府水利要做污水處理,針對老舊建築的管線都是在狹窄巷弄裡,若要照原管線走,承包商都是請住戶自行協調將空間弄出來,請住戶自行拆除違建和自身的建築磁磚等等,因為一樓住戶皆有違建,所以他們為了保護自家的建築,所以一樓住戶共同出資將大樓污水糞水改管線往地下室走其他地方,因為一樓住戶和某鄰居有交惡,這個某鄰居經常用他懂法律的說法,來嚇唬過很多住戶,經常恐嚇要告要告的,因有三戶一樓鄰居其中一戶已動工改管,某鄰居知道說危害建築結構安全,且未經大家同意,要告一樓鄰居行政訴訟,請問是反了哪一條呢? 且因為大樓住戶開會,已經兩次,都不願意出席,所以18戶只有6戶出席,支持某鄰居的只有四戶,其他住戶不想面對他們,所以表示沒有意見,所以要徵求住戶的同意投票和簽名也很難,要公開場合,開會詢問大家的意見,大家都不想要出席,這樣要遵循大家的意見也很難,都是那某鄰居在反對聲音,要大家照他規矩走, 另外 因為一樓鄰居先動工,之前未先跟其他住戶告知,所以動工的一樓住戶之後補提出建築證明,保證不會影響結構,要來堵那位兇鄰居的嘴,但是兇鄰居依舊堅持要讓水利局去拆除他們的違建,且說要告一樓住戶行政訴訟,請問.....若是目前的狀況來看,進退兩難,一樓住戶們想要自己花錢了事把改管線,但其他住戶私下表示沒有意見,也沒有危害到其他住戶,但那位某鄰居依舊堅持不讓一樓住戶改管,說他們是違建,就是要拆,要讓污水處理去拆違建和拆他們的牆, 雖然違建是不對的,但是大家做鄰居本就應該互相體諒,好來好去,以前老建築的違建,只要不要危害到公共的安全,我們這些鄰居就是爭一隻眼閉一隻眼,也不會刻意的去舉發,現在一樓住戶動彈不了,也願意自行處理管線問題,那兇鄰居只會阻擋,但是污水處理只會針對一樓的住戶去做協商和施工的確認,這樣污水處理的部份就卡在那,請問這樣的狀況,住戶都不願意參加會議,但一樓住戶願意提供不影響建築結構的檢測保證,這樣的狀況時,一樓住戶是否可不用經過大樓住戶投票,也能夠改污水管線往停車場地下室走?請問該怎麼進行才會合乎流程呢? 因為看不下去那位兇鄰居經常的說要告人,他的告不是出自於善意,自己的冷氣水也是到處滴,陽台也是做很出來,自己都做不好的人,為何要這樣刁難其他的住戶,所以幫一樓住戶們,在此跟您請教一下 謝謝




事件如下~
我爸是個人承包一般家庭修改的泥作師傅
今年1月幫一個屋主稱包了浴室及臥室地板換新的工程
因為剛開始屋主是只跟我爸說要做浴室
當我爸做完浴室才又說要順便改臥室
所以算2個階段的工程
問題來了~~
浴室完工後
換施工臥室之前
屋主只希望更換原本表面磁磚就好
底下的原本水泥底不希望一起打掉
但我爸已經有先跟他說過如果不一起重作,會有問題
比如:磁磚跟原本的底之間會有空隙
進一步可能造成完工後敲打地面會有聲音之類的問題
但因為一起打掉的話需要加錢,所以屋主想省這一筆
在1月底完工後,要跟屋主請款時
屋主才賴說臥室那個地板他不滿意拒絕支付"所有款項"(包括前面浴室)
就是耍賴一毛都不想付
說地板做了有缺陷,敲了都有聲音
更扯的是還說那種磁磚不是他們要防滑的(防滑比較貴)
而明明我爸已經有事先帶著樣品去給他自己挑了
也有跟他們說他選的那種不是防滑的
而且不是只有屋主一人還有他的太太跟兒子(已婚)都在也住在一起
施工時全家也都住在裡面,等於說我爸在施工他們都在場
農歷年前已經有說好過完年元宵節會匯給我爸,最後當然沒有匯
去跟他要了4.5次,他還撂下一句"叫法官、警察來他也不怕"的狠話
都找了里長一起去,他還是在耍賴
我爸已經決定要告他了
但現卡在到底要告他什麼名目比較合理,這算詐欺嗎?
而且我爸並沒有跟他打書面上的合約(個人接案幾乎都是這樣)
但是有可以證明我爸確實有幫他們家施工的證據(包括人、物證)
所以是否我該先寄存證信函之類的呢?
還是直接去告他即可??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口頭約定的話
基本上契約算是已經成立
但是你仍可主張需以書面為主
否則你不需與他簽約
因此他發函給你不需理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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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受雇主委託承包室內裝潢承攬契約.因未與業主訂立契約書.只口頭承諾.造成如今舉證困難.雙方於第一次議價內容的品項與金額有超過雇主的預算.所以我在第二次議價時做了局部的刪減.這部分有當面徵求業主的同意.如今工程結束.業主竟然不斷追加施工項目.並且以工程延宕.傢俱進場時間不能配合清潔等理由施壓扣款.因業主追加的項目是我與他議價決議刪除的.完工點交時確實沒有施做.於施工期間業主用各種理由追加修改.我都是盡力配合.實在是入不敷出.忍無可忍才會與其發生爭執.我手邊的證據只有前兩次報價的估價單與施工平面圖一式兩份.我與業主各持一份.相關人證有現場施工人員.以及社區警衛.業主於完工時有自行拍照上傳FB.不知道算不算是默認驗收?已施作或安裝如燈具等.業主遲遲不付款.是否涉及侵占或違約?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申請支付命令嗎?業主本身也有監工工程經驗.是否有刻意誘導不開立合約書.已藉由苛扣工程款項嫌疑?餘款尚有新台幣十餘萬.業主欲另行找他人施做.但確是扣應支付我款項.且一再拖延.本人甚感不平與委屈.也只怪自己笨.望各方大德替小弟主持公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限期給付,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給付承攬報酬,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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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如果有證人聽到當初的約定
或簡訊等等都可以證明
對方還是必須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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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怕支票或本票遭移轉,您可指定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再將本票或支票影印存底,以利日後若訴訟可作為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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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男友是做工程的,會承包一些工作。去年承包一位設計師的工作,後來設計師的合夥人(男朋友),捲款而逃,這位設計師說會承接下來後面的工作,要包商不用擔心。
後來設計師以資金周轉不足要跟我男友借票,設計師開立了一張150萬,以及230萬的票,到期日為103年11月以及12月;我男友則開立3張50萬,以及一張230萬的票,到期日為104年1月。
第一張150萬支票過了,後來以資金周轉不足,需要用錢,請我男友幫忙先將150萬的錢匯還給她,我男友匯還了,並且要求將四張支票歸還,對方答應,但遲遲不將票拿回來。之後男友要求再開一張380萬的票,等待將4張票歸還同時,會將230萬的票以及380萬的票歸還設計師。設計師也同意並開立的支票。
我們發現不對勁,一直要求她將原先4張支票歸還,並且請她簽立合約書,無條件歸還票,同時還要簽一張380萬的本票,將票歸還的同時,會一併歸還給她。
後來設計師說,票已經請人去處理拿回來了,也告知設計師,請她將拿票人的電話給我們,我們親自拿票,電話雖然給了,卻遲遲沒有接電話;傳了簡訊,說要當天歸還也沒有,後來才發現,原來設計師給的電話是她本人另外一支電話!!!! 這是自導自演的一齣戲!
日子一天一天過,中間聯繫不到人,所有包商都在找她,1月初終於出現了,當天也說要帶我男友去拿票,也沒有,說隔天已經聯繫好要將票歸還,也沒有。就這樣,票的日期到了,我們沒辦法,將她之前開立的票入票,也被跳票了;而且別人拿著我男友的票找上門,我們卻沒有能力負擔,也請問入票的人,設計師是否有要求將票拿回來,對方說明從來沒有,事實證明,設計師從頭到尾都在騙我們,票已經拿回來也都是在騙的!
現在手中有的證據:
1. 簽立的合約書
2. line的通訊紀錄,說明票已拿到手將會歸還,卻沒有
3. 錄音檔,內容裡有清楚說明會將票歸還
4. 人證,在跟包商約談的同時,6.7個人都有聽到,要帶大家和我男友一起去拿票歸還
想請問律師們:
1. 我們該如何處理?
2. 若提告,請問要告甚麼罪名?
3. 這樣是否算惡意不歸還支票呢?
5. 提告時,需準備甚麼資料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給付工程款,避免超過二年之時效規定,亦可同時向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之,同時您亦需蒐集雙方有合意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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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某個網頁遊戲 有5條看起來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
而且這個遊戲有對玩家很不好的情況
(對應 最近在網路上找到的 法律條文)
線上遊戲服務的契約內容,都是由遊戲公司單方面自行訂定,當然
免不了會有許多非常不利於一般玩家的規定。
此時玩家並完然沒有任何保障,依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在定型化約款的情形,若約款中寫入免除或減輕遊戲公司責任、加重玩家責任、使玩家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對於玩家有重大不利益等內容,而按其情形可認為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仍屬無效。
懇請律師 幫助窩 ,以下是幾條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對應到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遊戲公司的條款是不是就無效了)
#這是FB的遊戲 但很像是是大陸作的 然後在台灣有代理商,而且這個遊戲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 是用翻譯翻成中文
....................................................................................
接受條款
1 本服務條款 國際有限公司之間的法律協議。 使用或訪問任何遊戲或應用程序(簡稱“服務”),您同意遵守這些條款的約束。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很多玩家都是沒想那麼多就進去玩的,何況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這是否有涉及到公平性? 很多玩家都是這樣被騙進去玩的耶)
2 您承認並同意,您可能會接觸到的材料,你感到不快或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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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樣很過分,還到美國? 而且還 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 ?如果對應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是否可以判此條無效,而且這不是單純玩家的責任吧 )
以上5項條款 是否 法律上不成立? 或哪些成立? 哪些不成立? 或有漏洞?
因為如果窩想舉報這遊戲 窩想知道這些條款是否真具有法律效益,將風險降到最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尚有瑕疵擔保之問題,建議您們應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建商限期修限,以為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建商瑕疵存在,並請求限期修復,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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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台北市大安區的住辦大樓有一個小套房. 上週五鄰居承包商忽然打來說他們裝電箱時打穿了我們兩家中間的牆. 我晚上去看時發現牆上離地約兩米處有兩個大洞及兩三個不等的小洞. 水泥散落我家一地, 牆面龜裂. 從洞中可以清楚看到他們新裝的電箱. 也可以看到他們已經把部分的牆內的磚頭拿走, 牆部分只剩薄薄的灰泥. 打給屋主時他說電箱本來就是在那, 但也承認他換了更大的電箱.
我們今天下午約了在那談判. 我想知道的是我應該先怎麼做來保護自己. 有人建議先去警局備案, 然後將照片送給台北市建築管理科. 還有就是我這間套房本來應該本周開張做辦公室的, 現在搞成這樣也不能順利開張. 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這部分的損失呢??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負責公司網站建置外包案之發包事項,於民國103年09月16日與承包公司(乙方)簽約,並於合約中註明乙方需於11月06日完成本公司發包之內容(網站後台程式及金流串接),本公司當場交付訂金5萬元整(於合約上註明),合約期間本公司依合約於09月17日交付合約建置網站所需之資料。(有Google硬碟資料上傳紀錄。)並派員與乙方溝通協調相關事項。於民國11月06日合約到期日時,乙方無法履行合約內容,而且「沒有任何成果交付」。11月07日本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該公司於三日內提出解決方案及相關賠償事項的討論。11月13日收到乙方公司之存證信函,內容單方面指說本公司於11月10日才交付頁面給他們,乙方要終止合約並於30日內退還訂金。本公司於11月13日與乙方負責人電話聯絡並約定立即開付30天期支付支票退還訂金。11月24日仍未收到乙方支票,本公司至電乙方負責人並得到乙方負責人說要於11月25日委由快遞公司於下午將支票送達。11月25日仍未收到支票。本公司於11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對方於12月1日返還訂金(該信函於12月1日送達,有簽收回執)。至今12月5日仍未收到該公司任何形式之回覆。


當初訂金已經先付46萬 就在第一期工程施作時,因承包商工法錯誤,並有偷工減料之嫌疑 (例:補強之樑柱支撐點錯誤,屋頂鐵皮斜度不足,地板灌漿綁鐵間距過大....等等 都是另外請了幾組師父來看的), 而且很多材料 像是門,窗戶等並沒有讓我們選,他自己就先叫好料了,可是還未安裝,所以我門要求他改進後才肯付第一期工程款,可是他卻硬要我們先付錢才肯施作, 並且時常打電話或著跑來家中騷擾,甚至出言侮辱我家人(當初有打110報案 可是沒開立三連單)於是我們便寄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合約.
現 在問題來了 他去法院控告我們工程款未給付,並另外主張他材料的費用 工人的費用他都已經先自行給付,可是他所開立之物品單據大部分都還未安裝上去(非客製化物品),應該都是可以退的 ,而且那些材料的費用也都明顯浮報,與市面上價格明顯貴了許多, 甚至他發包給下面廠商的價格也都浮報(之後有去詢問鐵工部份(願當證人)只請領20萬 他卻報了25萬..) 請問遇到這種情形 有沒有什麼辦法去反制甚至要求賠償呢 (原先家人想說算了 不想追究,可他實在欺人太甚)
附帶一提 聽朋友說法院可以申請建築師公會鑑定 可是收費頗高 請問這費用該是誰負責 又或著自己私下找有牌照的建築師鑑定,鑑定結果在法庭上是否可當輔助證據

您好
營造案件比較複雜
而且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就一定要走鑑定
之後再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這類案件建議你一定要找律師協助
不然會很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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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我的車子是月租地下停車場,今年10月剛滿兩年,車身很新,上星期遭到他們因噴漆工程導致我的車子整車都是噴漆,車身整車都像雪花般的顆粒,目前承包商推由油漆工人來對我們談,但協商內容對方只想以省錢方式弄,(我堅持原廠,因為我買來到現在都是原廠處理的,況且我也不懂車),協商不成。有幾個點想詢問?
1,我是月租公有停車場,難道停車場施工沒告知就都沒責任嗎?他們都推要我自己對廠商。
2.因對方並不是直接噴漆,而是工程飛漆汙染,但施工明知有車在旁卻也沒通知移車,更沒做好防護措施,這樣有算故意毀損嗎?如果不算,那提告有用嗎?
3.對方說他就擺明沒錢賠,難到我只能自認倒楣,沒別的管道可以申訴嗎?(我去估價過,弄到好要7萬多)
請幫幫我(>_<)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應先發函通知對方限期履行,若對方無法履行,再主張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甲方 暘恆企業有限公司 乙方蘇聖凱 共同承攬人高巧潔
乙方承攬甲方之乳品之宅配業務 雙方簽訂本宅配承攬合約書 乙方依下列約定及條件完成 承攬之工作時
甲方即依約定給付報酬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 八月 12日起生效
一 本合約所述乙方應得款項報酬 皆為每日二十日發放上月之款項報酬
二 宅配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每星期六 並需於AM06:30
三 乙方承包須繳交本人須連帶保證人身分證 正反面乙本乙份
四 乙方須至甲方之廠內承載貨品至甲方指定之地點宅配乳品 冰 熱 乳品 須方開放至 確保溫度保持 及新宅配地點增加時 乙方不得拒絕
五 乙方運輸途中 若肇事 超速 違規而發生一切費用 皆由乙方負擔 與甲方無關
六 乙方運輸途中若駕駛疏失發生損壞他人車輛 物品 人而發生之財產損失 所發生之修繕費用 皆須由乙方負擔
十 乙方不得在合約期限內拒絕承載 否則視同違約
十一 乙方若違約願支付甲方五萬元 之違約金 及甲方一切之損失 及法律責任
十六 乙方在甲方公司所知悉 或持有甲方公司之營業秘密 不論在職期間 或離職後 非公司事前 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為字第三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十八 乙方承諾有違約 違約金願意從報酬中讓甲方抵扣 不足部分乙方願意讓甲方地扣 乙方其他工作收入之1/3之收入到 還清違約金 及 其他應負責之法律賠償部分責任 乙方承諾 諾有違約 願意負責一切法律 民事 刑事 之責任 並且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九 乙方如欲結束承攬關西 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 向甲方簽取 承攬慾結束合約書
並依照甲方貴定辦理手續 交接
二十二 此送貨承攬合約書 甲方因時有保留隨時修改 變更 亦有權對本合約之所有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決定
二五 本合約書 雙方需要 確實履行 如果違約 雙方負責法律責任 若無異議 本合約書即日起聲叫 103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15日
此合約書 是 送羊奶的 我跟他承攬 的時候 按照 十九條 要結束關西的時候 要對甲方簽取 承攬結束合約書 依照甲方規定 辦理手續交接
但是我要結束 跟他口頭告知 他不讓我簽取 並且跟我講說一堆有的沒的在嚇我 這個沒有 沒有承攬經驗的 工讀生
我想請問我因該去哪裡申訴 我想說我按照他的方法做 等到 交接 有人跟他簽約 才要給我簽取承攬結束合約書
從8月13日 做到現在 他看我老實 擺明要吃定我了 懇請協助 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
對方控告 貴公司應由對方舉證
包括應證明是其所種之竹子及 貴公司是故意割除之事實
如有任一不能證明,則就較沒有成立犯罪之疑慮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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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先看對方如何主張,再去做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opic - 很傻的女人 -
2. 因高額負債問題, A君與B女, 於今年(103)8月1日, 吃安眠藥自殺未遂(B女當初念頭為保全家人人身安全), 有記錄可查
3. A君於今年(103年)8月25日, 無預警之下, 上吊自殺, 留有遺書, 已往生, 並留下高額已知/未知債務(債務人為: A君家人與B女)與兩名孩子
遺書中明言指出B女之支票與A君大哥公司支票均為A君偷開, 錢也是A君使用
4. B女原有相對小額負債, 但全數已於今年8月份清償
5. A君不知何因(被倒帳是其一)負債, 所以與多名朋友, B女的朋友, B女皆有借貸關係(支票/ 本票/工程款)
6. A君因信用瑕疵, 無法正常向合法金融機構借貸
7. B女於今年7月被銀行告知跳票, 才知道A君偷開B女支票(但簽名確認是B女親簽), A君也偷開其大哥公司支票
茲因跳票金額對B女而言過於龐大, 所以發生8月1日自殺未遂事件
自殺未遂之後, A君母親與B女詢問A君財務漏洞有多大, 事後A君家人與B女才發現, A君並無如實告知
A君於自殺未遂之後, 口頭向B女家人解釋其複雜之借貸關係, 並明言大部分是A君本身因承包工程, 才會有財務漏洞
8. B女有2支票帳戶, 平日因使用習慣不良, 均是簽好名, 但是金額與日期是空白的, 存放於同居處所
9. A君之前有向B女借支票(少數幾次), 此部分B女是知情並開票給A君
10. A君上吊自殺身亡之後, B女始得知A君之前因賭債(中部), 才回北部, 其賭債確認由其家人清償
11. B女於今年7月為舒緩A君財務壓力(因偷開A君大哥公司支票亦跳票, A君家人無法/ 無能幫助A君), 經A君好友介紹, 向李代書借貸,
並將名下房屋設定給這位李代書(扣留權狀超過1個月), 事後才發現李代書原是高利貸, 交易方式是B女親開自己之支票
12. A君往生後, B女始發現A君財務借貸關係比想像中更複雜, A君更向兩人朋友圈有借貸關係
13. A君平日有正常工作(拖板車司機), 更有承包某些工程(八斗子, 五股垃圾山…等等), 但是明言被客戶倒帳為高額負債之主因
14. B女目前因A君之故, 都是被銀行通知跳票, B女才得知跳票
15. 於A君喪其中, 因有B女未知之債權人詢問A君家人B女一事, B女感受人身不安全, 目前不知生活該如活過下去, 也不知法律程序該如何走
16. 因此情事, B女無法工作, 本身亦有2次大腸癌病史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房屋若有為建物保存登記,即有房屋稅籍資料,即須繳納房屋稅,與承包商有無開立發票無關,承包商若有開立發票,為承包商繳稅之依據,與您應繳納之房屋稅無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日前承包一件室內裝潢工程,施工期間...業主不斷干涉施工進行及不當言語羞辱施壓..且有變更工程細節遲遲不與討論..變更內容所產生之費用也避之不談...甚至強迫我方於非工作時間施工並不顧及我方安全要求我方不眠不休要如期完工...最後於我方缺乏適當休息情況下..仍要求我方於夜間將近凌晨時分趕往施作工地施工..趁我方已疲憊不堪,無法正常思考情況下..逼迫我方另外簽署不合理契約(內容包含要求我方在不合理時間內完成所有工程,如未達成,我方須賠償該業主房貸房租及精神損失,另須以總工程款50%作為賠償,還必須完成所有工程).
請問 該份契約書一式兩份,上面只有我個人單方面的簽名..並無業主方面的簽名,該契約書是否有效,簽署契約後.業主於約定時間未到之前仍不斷干擾我方施作進行,有蓄意造成我方無法履行約定之意圖,這樣行為是否觸犯相關刑責?
原契約書內容已載明工程延誤之處理條款,該業主於施工期間一再干擾施工進行且經我方明確表明態度後仍藉故干擾,甚至對第三方轉述有損我方名譽之話題,嚴重影響我方施工進度後,仍趁我無法做正確判斷情況下要求我方簽署那分不合理契約,想請問,該業主行為是否屬故意或刻意要詐騙我方之行為?
業主當我面前與第三方通電話,對第三方轉述有損我方的言語,導致第三方致電責問與施壓,業主對第三方說我的是非的這種行為是否已構成公然毀謗?(第三方身分是業主的同學,也是我很好的客戶,是我跟業主間的介紹人)
另業主曾於閒聊之餘提到過去前輕時本身也屬逞兇鬥狠之人,且於工程期間曾暗示他現在脾氣已收斂許多,所以才會好好跟我方用講的.....這算不算是一種恐嚇?

本社區管委會於99年12月初發包一粉刷樓間的工程,並於當月的管委會例行會議(12月8日)記錄中看到主任委員(A君)的會務報告中列出此工程己“進行中”。
A君於12月31日應依法卸任,但其借故拖延不辦新委員會之選舉,經過一番波折終於新的委員會進駐管委會,新的財務委員(Z君)查閱前任管委會帳冊及請款單據時發現此工程款有異,再查當月的會議記錄,只見A君的會務報告中提出此工程己在進行中,但看不出任何委員針對此工程有任何提案,也沒看到有任何廠商的報價單,亦看不出委員們對此工程有任何討論。Z君就問當時的會計(C君亦是新委員會的總幹事)為何不見當月的請款單據(請款傳票/發票/收據)?C君回答“管委會的保管箱內找不到”。
Z君從管會委存摺中看到99年12月31日有一筆NT843000元提款記錄,就至銀行請行員查當時的提款及?款記錄,發現提款單上蓋章的人有A君/B君/C君,是總幹事(B君)於12月31日至銀行填寫提款單提款NT843000元,及?款單?款至該工程承包商(T君)的個人名義戶頭(受款人為T君的名字)。Z君又回來管委會請C君查有無T君的名片?經查出T君的名字及電話並去電T君,詢問T君可否補寄一張發票以利核銷,T君回答“該給的都己給你們了”。
Z君多次於公開場合詢問A君為何發包工程沒有經過提案/討論/報價/議價/決議之過程?工程完畢為何沒看到請款單據?又為何要將工程款?給承包商個人?A君均回答不記得了。
Z君逐於102年區權會上提案要求A君必須詳細交代此工程發包的完整過程,A君及當時的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及C君均回答有看過廠商的發票才同意付款,A君並回答管委會找不到單據與他無關。
Z君上網查有無T君名片上的工程行的公司登記,均查無此公司。並請同業報價,同業所報的價格均較T君的價格低甚多(26萬~35萬)。逐收集相關資料至國稅局檢舉T君未設立公司而營業,涉嫌逃漏稅。經國稅局調查,T君承認未開發票屬實,國稅局並要求T君補登記公司及補稅。
Z君認為當時管委會的主任委員A君/總幹事B君/會計C君/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等皆聲稱有看到廠商的發票,與T君的所坦承的說法不一,明顯有協助廠商逃漏稅及謀取不法利益之嫌。請問以上罪名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