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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蒲 105-01-21 02:54

你好我家人於去年6月有位說是靈骨塔買賣的人說要幫忙賣,我家人購買的靈骨塔塔位,說有大財團要收購,我家人就說賣掉好了,但過沒多久又打來給我家人說,大財團要有配套,叫我家人要先購買牌位才好賣,我家人就購買2個牌位說要15萬,我家人就匯15萬給對方,對方也給收據發票,說1月初就匯賄款給我家人,但是都沒消息,打電話過去,對方又說要撥款了但政策有改變,要我家人再拿12萬,然後又跟我家人說20號就會90幾萬給我家人,我家人就匯款了,對方也給收據發票,到20號錢都沒進來,打給對方,又說了一堆理由要我家人在匯24萬,我發覺不對勁,叫我家人不要匯款,上網一查,發先他們,非合法殯葬服務業或代銷公司,但對方有叫我家人簽買賣投資訂單跟代購切結,然後打電話跟對方談說要解除契約及退款,但對方就說要問公司,後面就沒消息了.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及存證信函如何填寫,我想要解除契約及退款 麻煩請幫我解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1 08:06

您好,

 

1、需先檢視雙方契約內容(投資訂單、代購切結)才能評估後續處置。

 

2、並向主管機關以及消保官檢舉之。

 

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會面討論,由律師協助處理後續事宜,以求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對方並沒有要購買你們靈骨塔的意思,反倒是以此為幌子進行詐騙你們金錢,這種情形寫存證信函並沒有多大的效果,建議你們直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詐欺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5-01-21 01:24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2年5樂於威爾斯美語購買兩年正規課程+一年多元課程,

並以遠東銀行貸款24期共4萬多金額繳清,

實際上課只有102年7月至103年3月25日(只上九個月正規課程),之後辦理課程暫停保留。

如今補習班倒閉,該如何求償上不滿課程之賠償金。

並發現該補習班學員(包含我自己)契約書修業時間只有四個月(當初補習班人員表示四個月課程內容可花兩年時間上課),契約書沒註明兩年期之權利,公司也倒閉是否有詐欺之實

該美語補習班與你簽契約倒閉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期間內也有提供服務,因此並不會構成詐欺取財罪,你僅能向該補習班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由於訴訟曠日廢時,成本遠高於你可能得到的賠償,建議是先向消保官尋求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陳先生 105-01-20 14:38
105年1月9日凌晨5點左右.租屋處失火.那是我太太租來ˊ開檳榔攤的地方.沒有住人.我太太每天早上6點開門.傍晚6點下班.事發當天早上我太太還沒來得及打電話房東.房東就打來.一開口都沒問人是否平安.就說一定是冰箱太多台.還說他人在大陸.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屋弄好還他.請妥善處理.後來消防鑑定為起火處插座韌片老舊.有變色痕跡.且插座處有滲水痕.排除各起火原因後.椅電氣因素(積污導電)可能性較大.1月11日我太太連絡房東.問他何時回台灣.應該要面對面談看看怎麼處理才對.因為我太太的所有生財器具.包含五隻心愛的寵物.所有的所有也都在悶燒的高溫下通通沒有了.這通電話房東還是說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子清一清.房東的太太和小孩都在台灣.但是只有小孩來拍照就走了.房東後來要請他太太來看看好了.第二通電話態度整個大改變.房東跟我太太說他太太沒接他電話又說大家相處那麼久了.不希望為了這個事情撕破臉.還問要續租嗎?又告訴我太太說一樓趕快清一清.牆壁油漆上去.就可以繼續賣檳榔了.還有說叫我太太不要叫他賠償.我太太問他.房屋修繕費用以後可以從房租扣回來嗎?房東沒說好與不好.只說(妳修多少錢.到時再跟我說就好).可是我覺得不太對.我還是請我太太甚麼都不要動.等房東回國後.在面對面談才對啊.想請問 這件事責任歸屬到底是誰的錯?凌晨電線失火並不是我太太造成的阿.1月10日我太太還轉帳了房租房東能要回來嗎?契約租約還有兩年多才到期.現在我太太也甚麼都沒有了.能提前終止租約嗎?我太太該如何自保? 房子是我太太跟房東契約租的(不是我).一月16日有與房東面對面談.房東問我太太想法是甚麼?我太太說請房東修繕完後.看能不能一段時間不收房租.因為我太太所有的生財工具也燒光光了.要繼續做的話也需要一筆錢來購買設備.房東說怎可能不收房租.說他只願意修繕鐵門.鋁門.油漆牆壁.其他燒毀的物品要我太太自己想辦法清理.還說鑑識報告寫插座處韌片老舊有滲水痕又怎樣.他也可以說是我方造成的.如果要弄到上法院.搞不好我太太還要全部賠償他勒.他已經對我太太很仁慈了.又一直說反正他房子租我太太.是我太太在使用.當然是我太太的責任.後來我太太說那終止契約好了.房東卻不說好或不好就走掉了.我太太怕不終止契約的話.房租若沒繳.會反被房東咬一口.租賃處已無發使用還要繳房租的話.這有天理嗎?但房東又不回應我太太提出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我太太該怎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呢?沒終止契約還要繳房租嗎?
山姆 105-01-20 14:32
想請問: (1)有關擅自違約部分及延誤匯款部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法可治? (2)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疑問,第十三條解釋的意思是甚麼?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本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RUI 105-01-20 14:19
一月五號的時候 因為被朋友騙去慶云 當天就簽屬了一堆契約 因為沒有現金的關系 他們拿了代辦貸款委託書讓我寫 只有口頭說了 辦不過或者是不辦了他會負責 事後想完覺得 投資慶云風險很高 所以已經去銷毀相關文件 但朋友卻說是你自己要退出的 叫我自己去跟代辦公司談 代辦契約書第四項 甲方於委任貸款期間藉故中途取消申辦時需付捌千元作為違約金補償乙方勞務損失 我要自認倒楣付這八千元嗎 我有上網找資料 金管會規定 銀行業者或相關從業人員禁止從代辦業者中收件 再者是有慶云的問題 那時候朋友說要買三個資格這樣能賺比較多 這樣是不是也違反了第五項 但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章第十九條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程度已達「顯失公平」,仍有違反此項規定之可能。

你好:

貸款找代辦公司不會增加你核貸之機率或額度,實際上根本無須代辦,定型化契約中之違約金條款可能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可向消費者服復中心申訴,進行調解。 可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0條,在締約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向公平會檢舉,依同法第34條規定處罰鍰。
小菁 105-01-20 13:43

請問,我承租處,當初打一年契約押金2個月18000,房租一個月9000,之後期約到,房東沒再提出要續約,我因當下有困難,有積欠少許房租所以也不敢要求跟她再續約,但依舊陸續有繳房租繼續住,但近期,因之前老公工作有中斷,於是到目前為止共積欠了一個月的房租9000,及上個月的房租的3000元,好不容易慢慢工作又接上了,承租處若有任何修繕問題,我們也都自行處理,不曾要求她幫負擔,孩子就讀的幼稚園也即將在7月份要畢業了,且我目前也沒能力在拿出一筆錢搬家,但房東目前一直以傳簡訊方式說,若不怎麼樣我就要請你搬家等字眼,請問我欠這12000,她能限我一個月搬家嗎?

阿鴻 105-01-18 19:15

緣由是我朋友說是有很大市場的生意,就帶我去聽甚麼說明會

之後知道了這是慶云生前契約

起初我是不想簽下去的,因為要繳4萬7千多,但是友人還有上線以及甚麼處長的輪番上陣,有種不簽就不放人的感覺

所以我也就半推半就的簽了,身分證也影印好了,後來我回到家上網查這家公司的資料,

心都涼了...後悔想解約

請問"已經簽約了但還沒繳錢"

該怎麼做解約的動作呢?

如果沒繳錢會發生甚麼事?

請幫個忙~謝謝

《問題已經解決了,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8 19: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馬上通知公司解約退款,並且發存證信函,倘若公司拒絕,則應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另慶云的案件在諮詢家已有多起案例,您可蒐尋先前案例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石田俊彥 105-01-19 10:41
回覆 阿鴻 的發言內容:

緣由是我朋友說是有很大市場的生意,就帶我去聽甚麼說明會

之後知道了這是慶云生前 ... (恕刪)

目前若還沒付款,是可以提出拒絕加入的, 皆有相關法條可保障,
https://www.facebook.com/%E7%BF%BB%E8%BD%89%E8%87%BA%E7%81%A3%E5%B3%B6-11038789577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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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i 105-01-18 16:55

當初租賃契約是在仲介公司簽約的,合約是打一年,房租每個月是八千元,壓金二個月一萬六千元,承租一年後,問房東是否可降房租房東同意改為每個月七千五佰元,但沒有再續打合約,因為個人家庭經濟忽然有問題,所以在去年開始有欠房租,累計至目前是二個月,房東在105.01.15跟我說不租了,要求我欠的二個月房租要先給他,不然就馬上搬,如果給他了,就可以2/15再搬,還一直說要去家裡找我,我也跟他說,如果有錢可以給你,我就不會欠你房租,是否可以用押金扣,他堅持不行,一直打電話給我,要去家裡找我,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8 1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房東已經可以解約並且要求我方搬遷。押金一般來說可以抵租金違約金等,要看雙方的約定。

2、不過房東也不能私自使用強制力,還是要透過法定方式要求您搬遷,程序上倘若涉及違法,可以蒐證自保。

3、還是建議可以用協議的方式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劉先生 105-01-18 15:11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5: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雙方有這些約定,所以倘若對方提告,我方可以主張沒有侵入住宅、毀損之故意,不過倘若對方執意提告,您可能還是要跑法院。

2、比較無爭議的作法還是應該提起遷讓房屋賠償訴訟

Claude 105-01-18 10:59

各位您好,

因在銀行擔任顧問時,幫客戶投資保證金交易(國內合法但交易費用貴,所以在國外開戶交易),因基於信任問題並無訂定契約只有口頭約定每個月可以拿回1%的利息,但並無約定保證本金無損,並且此一行為並沒有要求客戶須給付任何報酬,但是後來因為市場因素導致本金全部虧損,客戶追討不成,以致用銀行法提出告訴,請問我該如何因應?因為當初只是幫客戶進行投資,並無收受任何報酬

因為1/21就要開庭,是他字號, 請問需要請律師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8 11:13

您好,

 

因您已開庭在即,且屬銀行法刑責並非輕微,也可能影響您未來金融界之發展,應盡快與律師會面討論,提供相關資料予律師評估,並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8 1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涉犯銀行法之犯罪,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開庭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8 1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涉犯銀行法之犯罪,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開庭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依你所述,可能以非銀行卻經營銀行業務罪來偵辦,不知道當初承辦業務的資料是否還完整留存? 可以業務內容朝客觀要件不構成,或是主觀犯意欠缺來答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lice 105-01-18 10:07
我有訂約買入一塊工業用地,但日前才得知土地曾有汙染,且賣方曾換過表層土壤,我想檢測,賣方拒絕,並寄發存証信函要求7日內履約完成。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解除契約

你好:

要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回覆對方,請對方配合檢驗,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要看瑕疵之情形而定,若顯失公平無法解除契約

另要注意土壤或地下水汙染行為人及地主都有整治之義務,成為地主後若主管機關稽查可能會對你開罰。

山姆 105-01-18 10:07

各位律師好:

去年我將房子租給一位房客,但此房客經常延誤匯款,且這幾天還擅自要解約住到這個月底,(原租約到期日為20160523),

想請問:

(1)有關擅自違約部分及延誤匯款部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法可治?

(2)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疑問,第十三條解釋的意思是甚麼?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RUI 105-01-17 15:34

一月五號的時候 因為被朋友騙去慶云 當天就簽屬了一堆契約 因為沒有現金的關系 他們拿了代辦貸款委託書讓我寫 只有口頭說了 辦不過或者是不辦了他會負責 事後想完覺得 投資慶云風險很高 所以已經去銷毀相關文件 但朋友卻說是你自己要退出的 叫我自己去跟代辦公司談 代辦契約書第四項  甲方於委任貸款期間藉故中途取消申辦時需付捌千元作為違約金補償乙方勞務損失 我要自認倒楣付這八千元嗎 我有上網找資料 金管會規定 銀行業者或相關從業人員禁止從代辦業者中收件  再者是有慶云的問題 那時候朋友說要買三個資格這樣能賺比較多 這樣是不是也違反了第五項 但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章第十九條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程度已達「顯失公平」,仍有違反此項規定之可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7 15:44

您好,

 

1、民法上之私法契約原則上雙方約定即屬成立,您已簽名為意思表示,至多只能爭執違約金8千元是否過高,但沒有辦法全部要回。至於代辦機構之運作,還是你授權以你的名義去申辦貸款,若銀行業者發見此事追究起來,難保不會影響到您的權益。

 

2、該條第五款之解釋方法、實務上如何運用還未確定,尚無法提供確切答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律番茄 105-01-16 19:35

參加婚友社要解約,能依照個資法第三條的項目,請求對方歸還含有手機身份證個資正本嗎?

因為合約已經終止了,對方居然藉口會計要回收契約正本

(所有合約其實他們都是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部份是我只有影本而已)?

上面包含我的親筆簽名、全名、手機號碼、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等,

擔心被盜用盜賣個資等後續問題,契約服務都終止了,對方沒有權利保留我的任何個資吧...?

你好:

可依個資法第3條第5款之規定請求刪除,若對方不刪除仍繼續使用,除請求刪除外,可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刪除,再觀查對方是否配合。

志龍 105-01-15 18:01

我跟房仲簽了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期限是104年11月到105年1月底。

104年11月底時有買方出價達底,房仲收了定金通知我買賣契約成立,要五天內出面簽約動產買賣契約書,後來買方違約不買賠償了定金,仲介有拿一半給我。

原本以為買賣契約成立,房子被買走了,那我跟房仲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就結束了,可是仲介105年1月14日又通知我收了買方定金,買賣契約成立,要五天內出面簽約動產買賣契約書,仲介跟我說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是到105年1月底才結束,若不出面簽約要賠償買方定金跟4%佣金。

這樣我不出面簽約會不會有違約問題?因為現在我不想賣了。

有買賣契約跟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同時存在的情形嗎?

非常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雖然仍在委託銷售期間,但實務上對於是否要締約及是否可以請求違約金(報酬)意見分歧,有認為房仲可以請求;另有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消保法規定,無效,房仲不得請求。要看承審法官所採之法律見解為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仲介所簽之專任委託契約如何約定,若您違約責任為何,可能惟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仲介所簽之專任委託契約如何約定,若您違約責任為何,可能惟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您的契約內容來看,且契約是否已經終止,也有爭議,所以契約內容到底如何寫,極為重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依我近五年法官助理的經驗及統計,採消保法的法官不多。

二、多數法官還是會採契約嚴守原則。

三、不同的仲介約定略有不同,可持契約律師查同一仲介的類似糾紛判決見解,研究後再決定怎麼處理。

四、依我曾任二間仲介公司顧問的經驗及上課資料所示,除非不履行利益比較大損失比較小,不然會建議依約履行。

五、要精算。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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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15 11:19
我於103年12月17日時,幫學妹做了汽車的保證人而12月2x日時,她又來電希望由我為她做機車分期付款的保證人!我當時拒絕了!因為已經做汽車怎麼可能再做機車的!所以她說那就聯絡人就好! 12月26日時機車分期公司有“電話照會” 當下我沒聽清楚以為是聯絡人對資料! 而104年她就人間消失,於是汽車貸款打來,關於這個我本人有簽名所以我只能認了! 但她後來偽造文書由我做機車分期保證人,因為我並未給予她相關證件也未看過契約書! 於是我不予理會只回答她是偽造,我並未簽過名! 但對方提出電話照會的錄音檔,當時是照會保證人資料!我也同意了!(當時我在忙加上電話雜訊多,所以沒注意清楚) 現在分期公司認為我應付授權責任,因我在電話中已經同意做保!電話照會有實質上法律效力嗎 那我應付相關責任嗎?!畢竟我並未給與她任何證件 也未簽名,對方也沒看到我本人親簽當面對保! 現在兩邊都在開民事庭~我可以對學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嗎還是可以提出詐欺? 在機車分期庭上能直接提出鑑定筆跡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15 13:54

您好!

電話中同意擔任保證人,還是會成立保證契約,且既然您事後於電話中仍答應擔任保證人,學妹如果抗辯是經過您同意才代為簽名,可能也不會成立偽造文書。但如果錄音對話內容可認定您未聽清楚,只同意當聯絡人,則可不負保證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ngus 105-01-15 10:47
我和現在公司有簽訂2年的契約,那違約金是25萬。因為公司沒發數個月的獎金,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勞工局跟我說可以用第14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拿回積欠的工資。 因為公司收到我的調解單,老闆找我去談,老闆提到說:就算去終止契約,他還是可以提告。 我想詢問一下,該怎麼保護自己?
沈恆 (沈律師) 105-01-15 14:15

您好!

如果您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的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有理由,則契約終止屬可歸責於公司,您不會構成違約,公司沒有權利請求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首先,以往法院判決實務見解是,如果是因為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14條規定,你終止勞動契約後,原勞動契約中關於最短服務年限及競業禁止規定會因此而無效。

此外,去年勞動基準法已經對此類問題增訂規定,如果公司沒有因為支付特殊的教育成本且你也不是擔任高階工作者,最短服務年限契約會被認定無效。

以上,你與公司簽訂的契約無法拘束你,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單媽 105-01-15 05:05
快死人了!重新整理補充新的案情: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害怕了逃走了)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 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手段惡劣, 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 (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5 07:13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是觸犯偽造文書罪,至於是否有詐欺,需視業務員實際談話內容(看起來也沒有),本案看來沒有甚麼其他刑事罪名了,而業務過失傷害罪在本案是完全不符合的。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包含趁人輕率、急迫、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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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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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媽 105-01-15 04:07
法律諮詢家110http://www.law110.com,各位大律師您們好: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想逃跑)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惡劣,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單媽 105-01-15 03:03
各位律師您們好(1):可以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惡劣,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3.業者標榜不收服務費,但卻疑似賺取價差, 台灣與當地售價不同。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和我一輩子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因為: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想逃跑)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105-01-14 16:29

我於103年12月17日時,幫學妹做了汽車的保證人而12月2x日時,她又來電希望由我為她做機車分期付款的保證人!我當時拒絕了!因為已經做汽車怎麼可能再做機車的!所以她說那就聯絡人就好!

12月26日時機車分期公司有“電話照會”

當下我沒聽清楚以為是聯絡人對資料!

而104年她就人間消失,於是汽車貸款打來,關於這個我本人有簽名所以我只能認了!

但她後來偽造文書由我做機車分期保證人,因為我並未給予她相關證件也未看過契約書!

於是我不予理會只回答她是偽造,我並未簽過名!

但對方提出電話照會的錄音檔,當時是照會保證人資料!我也同意了!(當時我在忙加上電話雜訊多,所以沒注意清楚)

現在分期公司認為我應付授權責任,因我在電話中已經同意做保!電話照會有實質上法律效力嗎

那我應付相關責任嗎?!畢竟我並未給與她任何證件

也未簽名,對方也沒看到我本人親簽當面對保!

現在兩邊都在開民事庭~我可以對學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嗎還是可以提出詐欺?

機車分期庭上能直接提出鑑定筆跡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4 16:49

您好,

 

1、電話中您雖有同意作保,但如您並未同意由學妹代為簽定系爭保證人契約,則這份契約對您並無拘束力。

 

2、可對學妹提出偽造文書刑事告訴,委由律師撰擬告訴狀向地檢署提起之或至警局提告

 

3、可聲請調查證據要求筆跡鑑定

 

建議可委請律師處理,以求周全,避免權益受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貸款機關辦理照會一定會告知貸款原因、額度、是否但任保證人等資訊,要以很吵聽錯了,有違經驗法則。電話照會只是確認性質,不會影響你被偽造簽名、冒用證件之行為,民事上仍然可以爭執保證債務不存在,可以提起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訴訟。至於有無表見代理等情形要看到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若當初保證人欄你確實沒有簽名及提供證件辦理,學妹擅自偽造簽名及盜用證件,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可對學妹提出刑事告訴,要求賠償,若學妹不願意,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另可以告發學妹涉嫌詐欺貸款機關。 民刑事程序都可以聲請筆跡鑑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4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告訴,並主張簽名非您所簽,您無須負擔保證之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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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4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告訴,並主張簽名非您所簽,您無須負擔保證之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ngus 105-01-14 11:27
我和現在公司有簽訂2年的契約,那違約金是25萬。因為公司沒發數個月的獎金,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勞工局跟我說可以用第14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拿回積欠的工資。 因為公司收到我的調解單,老闆找我去談,老闆提到說:就算去終止契約,他還是可以提告。 我想詢問一下,該怎麼保護自己?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104年12月16日修正增訂之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已經將實務上對於最低服務年限之見解明文化,要先判斷你與雇主之約定是否符合上開要件。 由於是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違約之情形並不可歸責於你,自然不用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angus 105-01-14 12:4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那我想請問一下, 那終止契約可有甚麼憑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說明緣由來向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gel 105-01-14 10:22

請問一下,公司需要????代撰一些商業契約書,例如:投資協議書、經銷商合作書.........等。不知這些是否需要專業的律師代為撰寫,另外如果公司需要長期配合的法律咨詢顧問,我該如何找詢相關資訊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了維護公司的權益,應該在一開始擬定契約之階段便委請律師處理,這樣才能夠確保契約內容對公司有利,以避免後續徒增不必要之爭議。至於法律顧問的部分,您可以與個別律師洽談,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您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Zoney 105-01-13 13:28

您好,我方是房客,想諮詢一下該如何處理下列狀況。


104年8月因租約要到期,因此和房東續租到105年12月,但續約後沒多久,大概在104年11月時,房東突然說要賣房子,跟我們說仲介要來照相,之後若有人要看房也請讓我們讓人進屋參觀。關於租約問題,經詢問後房東表示若房子賣出,他會跟買方協商,留時間讓我們搬家,雖然我們很錯愕,但想說房子是別人的,也就同意房東的要求。


之後房仲業來看過房子拍了照片,本來還要掛售字布條,但因為不好懸掛才放棄,之後房子出售的資訊也都放在房屋仲介的網頁上,這種好像隨時會被輾走的感覺不好受,所以我們也開始在找房子。106年1月,也就是最近我們找到了新的地方,所以打電話告知房東,說月底就可以搬走了,結果房東說我們沒有提前告知,因此不會退還兩個月的押金


我不知道現在這種狀況如何處理,兩個月前房東告知我們要做好搬家的準備,結果現在又說我們沒提前兩個月說要搬家所以要兩個月押金都要扣掉,而以原契約論的話,則是註明提前解約要扣一個月的押金。老實說我們想把押金都拿回來,不然以契約來看也只要扣一個月而已,押金都被收走實在無法接受,所以應該怎麼和房東表明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3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已經同意續租,是否有簽立契約?是否有約定續租多久?

2、姑且不論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既然房東已經請你們準備搬家,我方也同意,則我方就沒有違約問題。

3、至於有無提前告知的義務,則必須看雙方有無另外約定。

 

Rainy 105-01-13 12:17

1. 想請問 我在遊玩線上遊戲的時候 從朋友那邊借來的裝備是贓物 因此而被凍結帳號,想請問 我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第十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的角色是否為"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

2. 如果我的身分是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那請問遊戲官方在鎖帳七天後一直沒有動作,也並未遵照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請問我要怎麼主張才能讓官方遵照法規而行

3.. 要怎麼主張我的狀況才有機會讓官方解除我帳號的凍結

 

p.s. 如有錯誤 請告知

謝謝,辛苦了

小可愛 105-01-13 09:47

豆豆龍是一家建設公司,肥仔是該公司營業銷售人員.

水妹媒是位28歲粉領上班族

某日,水妺媒走進豆豆龍建設公司與肥仔訂立一份購屋買賣契約,總價金370萬元,契約中有說明:雙方意思表示及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05/06水妹媒付了10萬元訂金

06/07水妹媒簡訊通知肥仔,銀行貸款已完成280萬匯款請確認

06/25肥仔簡訊通知水妹媒尾款給付100萬元,水妹媒電洽肥仔金額有誤.

07/25肥仔與水妹媒約定給付尾款,肥仔出示"應收付明細表"金額為70萬,隔日水妹媒匯款給付70萬後,完成交屋手續.

07/27肥仔簡訊通知水妹媒少給付10萬元,並致歉通知會計人員失誤,水妹媒拒絕該給付,並以錯誤歸責不在水美妹且已完成交屋手續拒絕給付,並以肥仔對水妹媒失誤侵害水妹媒權利保留追訴權.

試問:

雙方已完成交屋,肥仔可否依買賣契約370萬請求水妹媒支付剩餘十萬元,可否有理由?? 肥仔出示"應收付明細表"及簡訊通知失誤,是否不具有法定效力?? 肥仔對水妹媒的侵權行為如何抗辯??

一、少十萬元,買方依約應該要補足這十萬元。

二、十萬元的話可以考慮訴訟以外的處理方法,打官司花的勞力、時間、費用算一算會超過十萬元。

三、如果問的是買方,建議十萬元就依約給付;如果是賣方的立場,可以考慮支付命令或是調解

四、立場不同的策略會不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可愛 105-01-13 12:3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少十萬元,買方依約應該要補足這十萬元。

二、十萬元的話可以考慮訴訟以外的處 ... (恕刪)

肥仔兩次失誤造成水妹媒怒不可遏,因此,拒絕給付.

肥仔仍依契約請求水妹媒給付.

以上,若是按契約給付,那肥仔可以錯十次也?關係,亂算就好了,反正水妹媒也要按契約給付.

購屋為重大交易,因慎重處理,肥仔的失誤造成他人的負擔,因負責任.

Joe 105-01-13 09:18
律師您好,就是我們租到一間店面,但最近一直接到民眾報案,說我的店面佔用騎樓,但是租屋房東沒有告知是騎樓店面,只有在契約上畫出ㄧ個分租的圖,而且這店面有水泥牆及鐵捲門,外觀牆面與大樓同樣,跟本看不出是騎樓,而且簽約時地址房東也寫是某某號右側,分租的,警察告知這地方就是騎樓,要我趕緊搬遷,連續收到二張罰單,第二張罰單時告知我們要關門不要在開了,並表示我們不關門他們不走,因為檢舉者會ㄧ直報案,警察不想造成雙方的困難,所以我們從那天就關門了,我所購買的器具和設備也花了不少錢,結果現在臨時無法營業,我可以向房東求償損失嗎?而且房東違建租賃給我,我可以告他詐騙嗎,為了賺房租,卻讓我投資設備卻無法營業房東還說如果不能做就不要租了,那我的權益在哪,只能自認倒楣嗎?可以民事求償我的損失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3 09:29

您好,

 

1、先檢視所簽立之租賃契約

 

2、如契約有載明房屋使用目的,而實際上房屋卻根本無法達到應有之功能,應可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

 

3、房東若有刻意隱瞞之情事,可再考慮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民事上也能向房東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建議應將契約、其他資料交由律師評估,才能提供更完整之回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

二、房東有義務提供符合約定可以使用的租賃標的,他違約造成你的損失的話可以請求賠償

三、但如果契約就寫得很清楚說這個是違建,甚至寫說是騎樓的話就沒辦法。雖然你說契約沒有寫清楚,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契約來判斷。

四、據我之前搜集的判決,例如租給人做餐廳使用但依法令該處不能經營餐廳的話房客來告的話房客是占優勢的,類似判決很多。你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我比較常用fb,你可以考慮加我fb…

一、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可以聲請調解聲請調解

二、房東有義務提供符合約定可以使用的租賃標的,他違約造成你的損失的話可以請求賠償

三、但如果契約就寫得很清楚說這個是違建,甚至寫說是騎樓的話就沒辦法。雖然你說契約沒有寫清楚,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契約來判斷。

四、據我之前搜集的判決,例如租給人做餐廳使用但依法令該處不能經營餐廳的話房客來告的話房客是占優勢的,類似判決很多。你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我比較常用fb,你可以考慮加我fb…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3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房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3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房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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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5-01-12 17:16

105年1月9日凌晨5點左右.租屋處失火.那是我太太租來ˊ開檳榔攤的地方.沒有住人.我太太每天早上6點開門.傍晚6點下班.事發當天早上我太太還沒來得及打電話房東.房東就打來.一開口都沒問人是否平安.就說一定是冰箱太多台.還說他人在大陸.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屋弄好還他.請妥善處理.後來消防鑑定為起火處插座韌片老舊.有變色痕跡.且插座處有滲水痕.排除各起火原因後.椅電氣因素(積污導電)可能性較大.1月11日我太太連絡房東.問他何時回台灣.應該要面對面談看看怎麼處理才對.因為我太太的所有生財器具.包含五隻心愛的寵物.所有的所有也都在悶燒的高溫下通通沒有了.這通電話房東還是說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子清一清.房東的太太和小孩都在台灣.但是只有小孩來拍照就走了.房東後來要請他太太來看看好了.第二通電話態度整個大改變.房東跟我太太說他太太沒接他電話又說大家相處那麼久了.不希望為了這個事情撕破臉.還問要續租嗎?又告訴我太太說一樓趕快清一清.牆壁油漆上去.就可以繼續賣檳榔了.還有說叫我太太不要叫他賠償.我太太問他.房屋修繕費用以後可以從房租扣回來嗎?房東沒說好與不好.只說(妳修多少錢.到時再跟我說就好).可是我覺得不太對.我還是請我太太甚麼都不要動.等房東回國後.在面對面談才對啊.想請問 這件事責任歸屬到底是誰的錯?凌晨電線失火並不是我太太造成的阿.1月10日我太太還轉帳了房租房東能要回來嗎?契約租約還有兩年多才到期.現在我太太也甚麼都沒有了.能提前終止租約嗎?我太太該如何自保?

你好:

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要先釐清失火之原因為何,以及有管理維護義務之人為何人。 若是你老婆,則無法請求出租賠償損害,而民法減輕承租人對於失火之責任,你老婆只需要就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是房東提供之設備導致失所,則可依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民法第227條第2項加害給付)、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請求損害賠償賠償所受損害(失火燒毀之設備、寵物)、所失利益(無法營業)。 目前原因不明,尚難判斷。
陳先生 105-01-18 13: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房子是我太太跟房東契約租的(不是我).一月16日有與房東面對面談.房東問我太太想法是甚麼?我太太說請房東修繕完後.看能不能一段時間不收房租.因為我太太所有的生財工具也燒光光了.要繼續做的話也需要一筆錢來購買設備.房東說怎可能不收房租.說他只願意修繕鐵門.鋁門.油漆牆壁.其他燒毀的物品要我太太自己想辦法清理.還說鑑識報告寫插座處韌片老舊有滲水痕又怎樣.他也可以說是我方造成的.如果要弄到上法院.搞不好我太太還要全部賠償他勒.他已經對我太太很仁慈了.又一直說反正他房子租我太太.是我太太在使用.當然是我太太的責任.後來我太太說那終止契約好了.房東卻不說好或不好就走掉了.我太太怕不終止契約的話.房租若沒繳.會反被房東咬一口.租賃處已無發使用還要繳房租的話.這有天理嗎?但房東又不回應我太太提出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我太太該怎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呢?沒終止契約還要繳房租嗎?

陳小姐 105-01-12 16:59

請問一下:

我於104/12/04交屋完成,於買賣契約上,屋主有標明漏水保固半年,
我在105/01/06發現房子有多處滲水現象,我可以主張什麼權益?

我在入住後,我有全室油漆全粉刷過,但目前滲水,有破壞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2 17: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2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負瑕疵擔保責任,進行瑕疵修繕,倘若我方受有其他損失,可以一並求償

2、建議可以先搜證,然後發函通知對方。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2 17: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坤 105-01-12 16:08
您好:想請教律師有關聲請拍賣抵押物乙事。 原因:本人95年承接一處新建飯店水電工程 營造廠商即業主於96/2/27日發生跳票,始簽本票保證,最終還是未清償,只好交由法院處理,本票金額130萬98年度司票字第132號裁定本票債權新台幣130萬元,業經99年2月22日確定。 99/7/15日於債務法律顧問事務所與我簽訂一份債務清償協議書,協議清償方法:一.簽訂本協議書同時支付新台幣5萬元正(不另立據),另分別於8/15.9/15.10/15.11/15各支付5萬元,共20萬元。 二. 債務人願將台中縣沙鹿鎮鹿寮段一處建物地下一樓停車內之停車位共11車位之建物應有部分持分(其持分依建物登記面積比率計算)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我。 99/8/27日將11個車位過戶給我,於點交車位權力範圍同時將建物所有權狀,及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交給我,於給我的書狀上查看並無設定擔保等相關紀錄,債務人也並未告知其有借款500萬而將車位拿去做擔保設定抵押權。 從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後,每月應付5萬共20萬也都未支付,前幾天忽然收到台中法院民事裁定,有債權聲請拍賣抵押物,因為債務人98/3/2日向其借款500萬元而將所有車位拿去做擔保設定抵押權清償日為99/3/2日據了解其他相對人均是債務人的親戚家族是受讓人,實際處份權力還是債務人說了算。債務人慣用的脫產行為.使我懷疑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人也是債務人集團裡的一員,會否用此方法欲將過戶給我抵債的11車位取回,債務借款清償日為99/3/2日債權人怎能容忍到現在才聲請拍賣抵押物,似乎於理不合.是否出於通謀虛偽,不知所從,請問我該如何辦理此事呢?裁定書上第四項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你好: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僅進行形式審查,對於實質上之法律關係糾紛並不介入,提起抗告並無任何效果。 非訟事件法第72條:「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74條之1:「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若有證據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虛偽債權,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抵押權人若聲請強制執行可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債務脫產還是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後再想辦法追查財產
小可愛 105-01-12 14:59

小明(債務人)與老九買賣(債權人)A車一台,並簽定其買賣契約一百萬元,兩人約定9月5日依四次給付價金.

(1)9月5日小明先行給付定金100,000元

(2)10月5日老九請小明給付200,000元

(3)10月10日老九請小明給付500,000元

(4)剩餘尾款10月15日老九請小明給付100,000元

小明給付後,老九將A車交付,雙方買賣已履行完畢,事後,老九發現結帳錯誤少100,000元,因此,老九請求小明給付,小明拒絕給付,因為雙方已履行完畢.試問:

小明可否拒絕給付十萬元?? 小明可否因老九意思表示錯誤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小明可否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小明)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有交付價金之義務,價金既然為100萬元,小明只給付90萬元,出賣人老九當然得請求小明給付剩餘之10萬元價金。老九誤算買賣價金漏未向小明請求剩餘10萬元部分,並無免除小明債務之意思,還是可以繼續請求。 小明不符合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無法撤銷意思表示。 老九並無任何侵害小明權利、利益之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小明無法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小明應儘速給付剩餘之10萬元價金,以免訟累。
小可愛 105-01-14 17:0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明可否依民法86條,善意相對人不知其表意人所表達之真意,請求肥仔對善意交易之相人負信賴損害負賠償責任??

Tzong 105-01-11 09:18
1。想請問您 我們的建地,爺爺在民國84年5月與隔壁兩地主簽訂土地互換,做為社區道路使用。爺爺已經在民國90年過世。 上敘的社區道路,是當初說要共同向鄉公所爭取興建一棟社區活動中心。但後來都沒有興建了,也無疾而終了!那請問這張所謂換地契約還有效力嗎? 2。目前這筆建地,5個人共同持有,但其中一人私下與臨地主簽訂換地契約,但其他4位持有人沒有簽名也沒有同意,但他們卻依然簽訂,沒有壓日期。請問這個契約成立嗎?那如果成立,是不是只要由簽約人去付出互換的坪數?

你好:

依你所述,土地尚未辦理過戶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契約只有債權效力。 依民法第153、398條規定,只要雙方互換土地之標的物意思表示向互合致,互易契約就會成立,而要受到互易契約之拘束。 雖然締約人只是共有人之一,仍不影響契約之成立,將來若無法履行,債權人會依互易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債務人請求。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會概括繼承債權債務,當然包含互易契約債權債務。 然而,互易契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締約時若未附條件、期限,84年成立之契約,其請求權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若不抗辯,就要依互易契約履行,此時其他共有人若不願意,就會依上述3處理。
eyey 105-01-10 23:20

你好!

最近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買方自備款來不及補足,希望我給予延期.

我想請教因買方出現需延遲交屋,(房屋修繕範圍簽約時已有載明) 目前不知需延遲交屋多久,未來交屋時出現新的修繕地方.

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我能否拒絕修繕?目前買方要求延遲交屋中,

我該如何加簽此項延遲合約(房屋修繕範圍).

   謝謝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0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依契約約定履行之,若對方置之不理,在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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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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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0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依契約約定履行之,若對方置之不理,在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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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105-01-10 20:47

您好,我現職某旅行社的網頁美編,有著作權相關問題請教律師幫忙。
問題一:關於各國觀光局網站上與維基百科網站上之旅遊景點照片,在註明圖片出處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轉貼使用到旅行社行程網頁上?

問題二:因為要幫參加該旅行社行程的餐團團員(即旅客)製作旅遊相冊或光碟,而該團團員(即旅客)繳交給旅行社的照片,在製作做完旅遊相冊或光碟後,一、在未簽訂照片使用授權契約之下,是否可以使用到旅行社行程網頁上;二、另外,若有口頭告知餐團團員(即旅客),是否可以使用到旅行社行程網頁上?

問題三:旅行社因舉辦旅遊攝影展而向各攝影老師邀稿的旅遊照片(非帶團照片),當初簽訂的照片的授權契約上,未明訂可使用於旅行社行程網頁上,旅遊攝影展後是否可以使用到旅行社行程網頁上?

問題四:以上照片來源,在未取得正式紙本契約授權之下,旅行社負責人(雇主)若要求受雇人(網頁美編)使用於該旅行社行程網頁上,因而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而被舉告時,受雇人(網頁美編)是否要賠償給雇主付出的侵權賠償金?

以上煩請解疑,謝謝幫忙~

小安 105-01-10 19:31

律師,你們好。

 

小弟因在民國102年10月18日,因和女方分手,要回一筆投資錢18萬,並簽下“”兩紙“”和解書。

 

一.

和解書一式二份,陳敘事相同的和解內容。(唯一不同是一張有寫“”代收款87000元“”) 和解書內容,記載著,女方因債務願歸還我18萬,並不再追訴法律責任等等語字。

 

當時,並不是我親自和女方見面簽下兩張和解書,是雙方同意,委任由我大姐和女方協談簽約。我姐是受我委託並當見證人

 

但,女方當時未全部給付18萬給我大姐,只給予87000元。

 

並在她那張和約內容旁提示,寫下“”87000先收取“”。 有我大姐的簽名蓋章。

 

問題出現在當下,我這張保留、持有和解書,並未簽寫,有我大姐簽收的87000元。

 

造成女方日後瘋狂的,認為我是用立克白塗掉“”收取87000的文字“”,而對我提出偽造文書訴訟

 

兩張和解書一張有寫先收取87000元,而,另一張未寫下有收取87000元。女方拿走那張,是有寫代收87000元那張和解書。

 

因女方只給我87000元,我才提出民事告訴,她必須再歸還我餘款。而她卻憤而提告刑事訴訟偽造文書罪名。

 

二.

女方當時告我偽造文書,是在派出所。 我拿我的和解書給偵查佐警員看,後來我堅持提告女方污告我。 並也要求偵查隊,幫我送兩張和解鑑定筆對。 為甚麼女方要這樣亂告、亂哉贓。

 

說我對她提出的民事支付。是用偽造塗改的影印本和解書,對她提出支付命令。 但偵查佐說我不能告女方污告罪。 因為女方“”極度“”有可能“”只是忘記了“”。我的和解書上,未寫下我姐的代收的87000元,文字與簽章。

 

所以女方即便是告我偽造文書。我也只能用鑑定筆對後的報告。去澄清自己清白。

 

三.

請問律師,女方在民事答辯狀一直咬我偽造文書共三次,我都有資料備存,女方用保護令避不見面,讓法官一直無法完成審理。

後來法官要判她需歸還我九萬三餘款時,女方又直接告我偽造文書,擾亂整個司法判決時間。 害我民事支付時間。過了時效和解書日期是102年10月18日。

想問這樣的狀況。只能眼睜睜看女方,亂告我偽造文書。我既討不到錢,又被亂告一通。這樣合理嗎? 後又因屏東民事法官,要我回契約履行地台中,重提告訴狀時,和解時效已過兩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有提起誣告之空間,另有關您請求權時效,由於您們另立有和解書,您可以依和解契約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0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0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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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 105-01-11 00: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 ... (恕刪)

 

律師 

 

我和女方只立過一次和解書過。並未另立。同樣是102年10月18日那兩張合解書的爭議。

小安 105-01-11 00:2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謝謝你,顏律師

請問律師,兩張和解書,送去刑事鑑定筆對。已經出來了,但結果要經由法院調閱,才能知道是否為真偽。

若我確定和解書無異。我上偵查庭,只要說請法官依刑事鑑定筆對,做起訴考量。之後我能要求

 

1.我可以當庭要求檢查官告訴我鑑定報告結果嗎?

2.若結果是無異,我能當庭呈送,女方污蔑我,民事訴訟她的答辯狀內容謊話連篇,肇事而非,造成民事訴訟及精神受創的要求嗎?

 


 


小安 105-01-11 00:2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 ... (恕刪)

請問律師 我的和解書是立在102年10月18日 我103年9月才去屏東提出18萬支付命令 後因女方聲明異議。

 

強辯說有匯餘款給我 被我一一拆穿謊言。 法官才告訴我九萬三餘款,必須歸還給我 但因女方、還有證人部份都因屏東太遠,無法做最後判決 那法官一直強迫我移轉管轄回台中審理 前後開庭兩次 已經言詞辯論怎麼移轉 才又要因契約履行地回台中審理。先簽名撤回告訴 當時已經隔一年104年10月了。

 

 

我當時在104年10月14號 有寫訴狀至法院,但收到女方控告我偽造文書 我才精神崩潰,沒繳裁判費又被法院撤回訴狀。

 

 

我問某個朋友,他說我和解書過時效。法院不會再收的 但我打給書記官問 ,說我現在補繳錢還來的及嗎? 書記官只告訴我 我必須再重寫一次 再繳裁判費 那我會因時效問題被撤回,或審判後因時效問題被撤回嗎?

小安 105-01-11 00: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請問房律師

為甚麼一般案件只要從派出所報案後到偵查隊,就可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人證、物證去反告對方告訴人的污告事實。

 

而我的案件不能先提出告訴。明明我有人證,我大姐到派出所說明。也有送鑑定報告出來。但我?不能要求先知道結果。

 

還要等偵查庭開才能了解。原因為何呢!?

rainie6818 105-01-08 18:58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們就職的A公司(飯店業)被同地址不同樓層的B公司(飯店業)買下全數股份..負責人已更改為B公司董事但公司抬頭統編皆存在!舊雇主及新雇主皆未按照規定時間內預告..直到某天突然正式交接員工才知道公司已經確定被B公司買下!當B公司來跟員工談的時候說道:現階段我們還是在原公司上班但過年後我們就職的公司就不會再有櫃檯只剩下客房部分!全數員工必須到B公司所在樓層工作且上班時間也從8小時改為8.5小時..且無法給予正確時間告知哪時候需到B公司上班!因條件不明以及有意變更勞動契約所以我們所有員工皆不同意留任已寄送存證信函請雇主付資遣..

但其中有二位較資深且年長的員工在104年年中時已把勞保退保開始領退休金.有保職災..但人從未離開過公司還是繼續任職請問這部分還可以領的到資遣嗎?年資部分會被中斷嗎?例:96/3/1開始任職在104年6月將勞保退保開始領退休金但人到現在還是在公司上班!請問這樣會影響員工跟雇主申請資遣的權益嗎?

另外如果公司在投保勞保部分有高薪低報的情形請問公司會如何被罰款?罰款部分是公司繳給勞保局還是繳給勞保局外還要繳給員工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21:02

您好,

 

1、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就有年資累計之計算,與是否退休過無涉。

 

2、只要是依據勞基法第17條、20條等等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員工,均得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3、可向勞保局、健保署檢舉公司高薪低報之情形,相關單位會對公司處以罰鍰,該罰鍰係給付予行政機關,不是給員工,員工得另向雇主請求償還低報之金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indy 105-01-08 17:48

我是擔任到府坐月子ㄉ服務員.有與仲介公司簽委任契約.. 但日前因發生勞資爭議,所以再把該契約重新拿出來看,發現所有條款都是保障公司,完全沒有保障我們. 舉凡所有我們出錯.仲介均可以向我們進行追討損害賠償,但完全沒有保障我們基本權益的條款. 我們工時很長且沒休假,又沒勞保,健保,所以我想終止這個不平等的委任契約,請問我需要怎麼做呢? 有需要賠償公司違約金之類的嗎?  若內容合約真屬不平等,公司又要強迫我們履行,可以訴求契約無效嗎?(這是我自己想的.....)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8 1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護理人員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2、建議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是委任契約或僱庸契約,要先審視契約內容,若是委任契約,則您可以隨時發存證信函終止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1-08 01:45

抱歉之前留言在回覆主題好像留錯地方了!

賣屋時說好現況交屋,尚有房客租金及一切都照舊,只要換約其餘不變。結果房客不跟新屋主簽約,所以新屋主也不想繼續租他們。交屋至今已半年皆未收租金,官司進行中。

我 與房客合約有註明到期收回自用押金房屋清空後才返還。到期前一個月才決定不自用要賣,並口頭承諾會找願意相同條件續租的買主。房客也說都配合我們。 交屋過戶後新屋主說他們尚未簽約所以不敢轉收押金怕變成不定期契約。但房客尚未搬出,我也不敢返還押金

 現在房客說我們跟房子沒關係了押金應還給他們。3天沒回覆他只傳簡訊說我一人無法處理還要時間討論(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就回說法院見等通知吧。現在我們 該怎麼做?不知他會告什麼?

有沒有法院信託之類的,等新屋主與房客的官司結束再判定這筆押金該給誰。

你好:

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清償提存必須符合民法及提存法規定始得辦理,押金為要物契約租賃標的物轉讓對於押金之影響,實務上採不當然繼承說,承租人有權向你請求返還押金,不因租賃關係存續而受影響,提存所是否會同意辦理清償提存以及清償提存是否生清償之效力,恐有疑問。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8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押金的部份,屬於要物契約,倘若當時候您沒有轉交給新屋主,則有關於壓基金的返還義務,應該是您。

2、現在必須等到房客與新屋主間的訴訟結束之後,釐清押金是否歸還或是抵扣租金違約金等才可以返還,否則您可能也被新屋主告。

 

 

Tzong 105-01-08 00:14
1。想請問您 我們的建地,爺爺在民國84年5月與隔壁兩地主簽訂土地互換,做為社區道路使用。爺爺已經在民國90年過世。 上敘的社區道路,是當初說要共同向鄉公所爭取興建一棟社區活動中心。但後來都沒有興建了,也無疾而終了!那請問這張所謂換地契約還有效力嗎? 2。目前這筆建地,5個人共同持有,但其中一人私下與臨地主簽訂換地契約,但其他4位持有人沒有簽名也沒有同意,但他們卻依然簽訂,沒有壓日期。請問這個契約成立嗎?那如果成立,是不是只要由簽約人去付出互換的坪數?
沈恆 (沈律師) 105-01-08 08:36

您好!

1.  契約經當事人簽署就會發生效力,但如果契約內容有將興建活動中心目的無法達成列為解除條件,則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契約可能失效。反之,如果無此約定條款,則契約仍屬有效。
2.  除非共有人之一持分超過2/3,否則無權處分共有土地全部。但個別共有人仍有權利處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此,詳情要看其持分比例及契約如何約定,才能評斷契約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契約內容如何約定,該契約的權利義務,現應由您爺爺的繼承人來承受,至於後續契約應終止或解除,則應看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毛毛 105-01-06 16:51

律師您好

有一個物品在簽約以前已經被毀滅了,針對這個不存在的物品簽立一個買賣契約,那契約的效力是什麼呢

契約還是有效力,如果該物品屬於種類之物或可以修復的物品,賣方應該將出售物品修復或找一個相同的產品給付。

如果賣方無法修復或非種類之物品,則賣方因為物品無法給付而會構成債務不履行,當賣方陷入給付遲延後,買方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遲延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