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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105-02-14 23:26

工作未滿1個月不適應,打算離職

但到職前有簽勞動契約契約內容其中一項寫著3個月試用期間離職

第1天薪水1000元

第2天到第?(忘記)天,每天500元

都做滿8小時,這樣低於時薪,有違法嗎?

 

如果有違法,我要收集什麼證據嗎?(當時沒拍下契約內容來)

上班打卡方式是用指紋認證。

沈恆 (沈律師) 105-02-15 00:34

低於基本工資的約定無效,如果實際發放的薪資少於基本工資,可要求補足,否則可向勞工局申訴。

黃先生 105-02-14 17:20

您好,我是房東,我的房客自104年9月搬進房子後(完工後未租過人的新房子),陸續發現上、下樓層及對門住戶疑似有吸毒、打麻將、抽菸、吵架等等狀況,經房客向我們反映、自行報警、尋求大廈管理室協助處理,約自104年11月初,房客認為大廈管理室會通知我們屋主,即未向我們反映此種情況,而我們也認為已經都解決了。105年1月中旬房客突然打電話告訴我們,樓上疑似打麻將、喝酒三更半夜製造噪音;樓下疑似經由浴廁管道間及窗戶,飄散類似煙毒味道仍未解決,房客考量自身有兩位就讀幼稚園的小朋友,時常半夜被吵醒,經與家人決定提前解約。但因契約約定每月支付租金的日期是每月12日,所以自反映後當期的房租租金迄104年2月12日到期,現在房客希望自105年2月12日後,能依據契約第20條的條件「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的條文,主張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並退還所有押金56,000元(2個月)。我們也認同房客曾經反映的事實亦同意提前解約(因為是新蓋好的房屋,這個狀況我們也不曉得),但就原押金退還的方式,因105年1月中旬突然接獲告知,且將逢春節連續期間,恐難尋找新的房客看屋,似乎未有獲得提前告知之權益(告知日為105年1月中旬,惟當月月租金至次月2月12日止,通知亦未滿1個月),而且當初我們的新房子原來是不提供家具的,當初考量房客人還不錯,我們在沒有增加任何租金的情況下也增添房客所需的全新家具約15萬元,現在房客真正付的租金還不夠我們當初買的家具(每月28000元,依照房客提前解約的意思,只付了5個月租金),現在如自105年2月12日後即退還所有押金56,000元(我們當初收了兩個月的押金),似有損我們房東權益,我們是希望站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跟房客解決這個問題,不知可否提供高見與合法的依據,另外房客所依據契約第20條的條件「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的條文是否合理符合他們所敘述的狀況呢(我的意思是我只能保證我的房屋沒問題,我怎麼能知道樓上會多吵有什麼房客呢),謝謝。ps:簽約使用內政部契約範本是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4 20:19

您好,

 

一般而言,所謂危及房客安全或健康瑕疵,係指房屋之結構或屋況本身,例如輻射屋海砂屋等情形而足以影響房客之安危,是以,單純認為其他鄰居吵鬧或疑似吸毒吸菸之情形,並不包含在房東責任中,您所須保障的是房屋本身之品質是契約所約定的狀況即可,從而您有權拒絕其題簽終止租賃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4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客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您可拒絕,沒收押金作為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4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客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您可拒絕,沒收押金作為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homas 105-02-13 00:10

營業店面租約到,我有土地所有權狀跟房屋所有權狀!

承租人可以沒經過我同意拆除他出資建設的裝潢嗎?

由於契約沒寫需恢復原狀交屋,怕他只是隨便拆一拆不清理乾淨!

折舊購買怎麼訂價。6.7十坪的裝潢,是他自己做的,

用了8年多他開價150萬這樣合理嗎?

我不接受就只能任他拆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2-13 04:41

您好!

如果是承租人出資裝潢承租人就有權利拆除,出租人可協議價購,談不攏就不能阻止對方拆除。但承租人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出租人可請求賠償恢復原狀的費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thomas 105-02-13 19:22

土地地上物

可以請問地上物包含的範圍嗎?

是單純只有建築物嗎?

建築物裡面算嗎?

Lai, Chun-Cheng 105-02-09 21:40

起因:鄰居在數十年前加蓋三樓,事後家中的老人家才發覺有空中侵占一事,之後處理便不再贅訴。雙方連同見證人在104年1月5日立下房屋退縮工事之和解契約書,事後我查閱對內容有幾點疑問:

1.經此次契約和解,在未違反契約內容下,往後所有提告均無效並溯及既往。

此一是指,只要未違反契約內容,我方皆無法使用法律訴諸嗎?

2.本次退縮工事於法院公告後365日內完成施工

此一是指,若沒有法院公告對方可以不執行房屋退縮工事,是不是等同於和解契約書無效?亦或者是程序未完成?

 如此我還有何種方式可以補救?

一、和解的內容要看前後文才能判斷。

二、依和解法律上的定義,和解是可以取代原來的法律關係,就算是沒有特別強調也是這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要瞭解紛爭之始末及看到完整和解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判決意旨,占用土地上方空間不會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返還、除去。 和解表示你們互相讓步終止紛爭,就和解之事項要受和解契約拘束,除非和解有無效獲得撤銷之事由,否則無法再主張和解前之法律關係,至於,和解後發生之紛爭並不在和解契約之範圍內,仍然可以主張權利。 本次退縮工事於法院公告後365日內完成施工係屬於履行期間之約定,若沒有法院公告履行期間就沒辦法開始計算,惟為何履行期間要經由法院公告才開始計算?係何種公告?你並未說明,然依民法第98條規定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文字,此部分要就訂定和解契約當時之狀況及和解契約全文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9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和解契約有疑義,可攜帶契約律師審閱,決定是否提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9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和解契約有疑義,可攜帶契約律師審閱,決定是否提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10 14:50

您好!

和解契約成立後有取代原有法律關係的效力,若對內容有疑慮,應攜帶完整契約律師檢視以研擬應對方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5-02-05 17:55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出賣自己部份給丁。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但乙丙未同意,未登記過戶。 甲死亡後由其子女繼承,丁該如何向甲繼承人主張其所有權? Ps 甲名下無財產可返還丁已支付之價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18:26

您好,

 

1、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公同共有人出賣土地時應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讓其他共有人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所以本案中甲若未通知乙丙行使優先承買權,則甲出賣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2、丁只能從甲地遺產求償已支付的價金,甲雖無財產但有土地,可向法院請求拍賣甲所有的系爭土地以利丁獲得受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貓 105-02-04 16:28

在此工作自102年底兼值至今,在104年6月前約1-2周上一次班,之後因公司找不到人情商幫忙,遂接任此職務全職上班,勞健保均移入公司,但仍是以日薪計算,工作地點派遣在一外商,因業務工程完工時間不定,由原說好時間一延再延,使得也無法謀合其他工作,至今委託工作結束公司未能安排其他工作,認不符合資遣也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陷勞工於完全不利狀態,無法請領失業補助又不協助解決生計問題。

薪資以日薪計算,所以完全不符合勞基法要求--超時(每日10小時)又不定期放假(最多連上18天),在外商工地上班不需打卡,形同化外之民,勞資雙方也未簽訂任何契約,請問我現在能如何救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仍然適用勞基法,因為無工可派,仍然必須資遣,必且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可以連同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超時工作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2-04 14:43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賣自己部份給丁。但乙丙不同意,未登記過戶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 甲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共有關係,丁該如何像甲繼承人主張所有權? Ps 甲名下已無財產可返還丁支付之價金。

你好:

要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以公同共有之權利為標的之買賣契約是否構成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實務有不同見解,晚近大多採契約仍然有效之見解。 若約定甲需要辦理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辦理過戶,買賣契約有效,此時甲負有辦理分割共有物及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甲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之規定,繼承繼承甲之權利義務,包括上開買賣契約之義務,此時可訴請甲之繼承人履行契約。 若債務人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並依民法第254條再為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甲仍遺留該筆土地之權利(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作為遺產,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決要旨,拍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類推適用對於動產之執行方法進行換價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沒有陷於違約,我方不能直接要求解約賠償

2、主要應該要判斷原本的甲乙丙公同共有的原因是什麼來判斷,該公同共有的淺在部分能否處分,不能一蓋而論。

3、倘若也是繼承,則可以依據買賣契約關係、繼承關係、代位關係來要求甲的子女來履行。倘是基於祭祀公業等關係公同共有,可能因為規約限制處分權,屆時就是無效的契約

4、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有無起訴之機會才能保障權益。

小詹 105-02-04 09:32
1 0幾年前岳母以買賣契約方式過戶及100萬轉給了我老婆,現在她反悔了說要回去,她說如果不給,就要告我們,請問他們告的成嗎?

你好:

若確實有訂定買賣契約並交付價金,除非買賣契約有無效之情形,否則無法請求返還標的物。 若買賣契約只是脫法行為,另隱藏其他法律關係(借名登記贈與等),則要以其他法律關係判斷。 贈與100萬元部分,除非有民法第416條、第417條規定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無法撤銷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以買賣方式過戶

你母親反悔也沒用的

縱使是贈與

如果你們沒有違反條件或不孝條款

這也無法撤銷贈與

所以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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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U 105-02-04 09:17

請問,若母公司(台灣公司)與一美國人簽訂委任契約,請他在美國擔任母公司及子公司(美國公司)的主管,母、子公司皆有支付薪資到該美國人的美國帳戶

現在因為薪水問題,母公司想對該美國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部分薪資若當初契約無約定管轄地或準據法,請問該在台灣起訴,還是到美國起訴呢?是適用台灣法律或美國法律呢?

契約中有合意於台灣法院,準據法也是依台灣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10:16

您好,

 

1、管轄地和準據法是兩件事,約定管轄法院僅代表可在台灣起訴,但未必就係依據台灣法律審判。

 

2、就本案看來,既無約定準據法,則就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後段規定,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是以,本案給付之原因法律關係為雙方的委任契約,既涉及當初以台灣法律所成立的委任關係,自然應同以台灣法律處理因委任所生之不當得利問題。

 

準此,本案應可請求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審判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USU 105-02-04 10:52

若當初契約無約定管轄地或準據法,請問該在台灣起訴,還是到美國起訴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2-04 10:56

您好!

管轄法院應考慮的因素很多,本件若有約定管轄法院則依約定,否則應考慮在何處起訴較有利,何處執行較方便,例如在台灣起訴,若被告在台灣無財產,將來還是需要判決獲美國承認,才有辦法在美國強制執行。 若在台灣起訴,則應依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準據法,給付型不當得利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應回歸委任契約所應適用的法律,而委任契約之債應以任務的執行為法律行為之特徵,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推定債務人住所地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也就是若受委任債務人住所地在美國某州,則應依美國該州的法律為準據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arret 105-02-04 09:17
我與公司原簽定一份三年期的聘僱合約,原合約每年有100萬的簽約金,然半年不到,就跟我說他簽約金不會給了,要改以業務績效獎金來替代,當時我不敢直接回絕,只說我要考慮一下就離開了,下班後我將我不同意的立場以email的方式告知並表達是他廢除合約的,所以自即日起我會停止職務行使,接著我就沒去公司了,兩天後,我又發了存證信函表達相同立場,但我並無明確表達可依照勞基法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結果幾天後,雇主發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曠職三日,雇主主動終止合約!已進行勞資協調,那些委員都說我沒明確主張依照勞基法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所以變成是雇主有理?真的是這樣子嗎?雇主違反合約內容,難道我就只能同意嗎?現在連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都拿不到

你好:

若要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要有行使終止權向雇主為意思表示,你所述停止職務行使是否就是終止之意思表示將來會產生爭議。 若你只是不去上班並未終止契約,就有可能會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曠職),雇主在知悉後30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你無法請求資遣費。 依勞資爭議調解進行之情形,你是否先終止契約存有不明確之狀態,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阿政 105-02-04 06:18

你好,本人是在2015/9/7日與健身房簽約,

合約期間:36期

繳納分期:24期

入會費:0元

手續費:6888元  (與業務專員討論後此費用不需繳納,此項應可略過)

月繳費用:1782元

已繳納:4期,除去便利商店手續費共7128元

實際使用為期一個月

 

從簽屬契約開始,本人便開始成為會員並進入該健身房運動,到9月底為止便沒再去運動,因為工作關係影響及其他事項的變故,於十月初想要終止其契約,與專員談論過後,想終止就必須繳違約金,需計算實際使用月數及手續費印象中金額為9000多,

 

專員提議我採用轉讓方式,比較不會吃虧,建議我找一樣有興趣運動的人轉讓合約,但是本人認為想快速找到稍微有點難度,因此詢問有沒有其他方案,專員也提議另一種會籍暫停的方案,可以在暫停期間尋找合適的人,但是這期間費用必須繼續繳納,我採用後者,現在2016/2/4,還是找不到合適的人,因此想直接終止,在不久前看過契約後,問題便產生了。

 

以下為契約內容中提及的會員終止項目

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已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以下為本人的疑問

1:我想這兩條都是提及退款給消費者才是,為什麼還需要再付違約金?契約翻了三遍,看了四次,完全沒提及在終止合約的情況下需要付違約金。


2.必須承認我愚鈍,不需繳納的手續費被專員填上6888金額,雖然以內容來判斷,一開始既沒收錢,合約內容也提及不得退款,在這方面沒有損失,但是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第二條B項目,以文字來敘述的話,我判斷應該是沒有關聯及損失與任何不利才是。


3.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的角度來判斷B項目計算的公式為

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及費用

1782*4=7128    1*2*1782

也就是  7128-(1*2*1782)=3564元


但是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者來看,因為內容沒提及需要付違約金,所以我可以認為終止合約對我不利的只有已繳納金額的一半,另外一半金額可以取回。

但若是反過來,真的有違約金(十分確定契約沒提及),那麼我只需付3564的金額作為違約金,跟當初專員談論的9000多有很大的差異。


重點總結:以契約內容文字及我的觀點判斷,那位專員不僅向我收取不該存在的違約金,而且跟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那麼那位專員可以算是詐欺?如果真的存在違約金,也還是與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

如果可以,希望面對面的與專業律師對談,其契約與繳納收據依然完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08:12

您好,

 

1、本案必須證明該名業務員係故意以詐術騙使你多付錢,才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

 

2、法院較有可能將本案認定為一般民事糾紛契約內容若有顯失公平的條款,可主張因屬定型化契約又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是您可主張違約金或手續費應酌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這類糾紛很多,所以可以參考的判決也多。

二、多查一些判決就可以知道法院是怎麼算的。

三、我當過近五年的法官助理,法官常要我查判決給他們參考,所以你在處理前先研究就會先知道法官在想什麼。

四、以前有個全國武術冠軍教我隨時隨地都能運動,就算手不能動腳不能動,肚子重複地出力放鬆也是運動。如果你很忙可以考慮這個方法。

五、這金額不大但通常來問律師健身房問題的人為的都是個公道。

六、快過年了預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lice 105-02-03 23:56
您好,以下是在工作時所遇到的狀況 面試時公司有說明會有國外出差的部分,但是並未說明詳細方式與時間且到職時也無工作契約等說明。結果就在2015年受公司指派至德國出差參加國際型展覽,出發前請我簽訂一份切結書,內容是要求員工出差後回公司需要繼續在公司待滿12個月,期間內不得主動提出離職申請,否則需要按比例賠償差旅費用? 切結書內容: 出差切結書 本人___,服務於____公司,任職___職務。現因公務需求,將於_____年____月___日 至 ___年____月_____日 期間至 ____ (國家) 進行出差任務。 考量公司所提供之出差學習機會 暨 差旅支出成本投資,特在此聲明,願於出差返國後,持續服務公司12月期間 不得主動提出離職申請。 若違反本項聲明,願按時間比例,並依出差費用申報明細,無息償還公司相關之出差支出費用。 以上~ 切結人: 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補充:公司所有出差行程皆未提供假日補貼或額外津貼,單純僅有提供交通與伙食費,也無任何受訓課程和相關費用 問題: 1. 這樣的切結書法律效力嗎? 2. 被指派時也不能拒絕,那是否只能簽? 3. 今年度公司發布了新的工作規則與契約,內容有列出相關規定,那原先的還具有效力嗎? 4. 主動離職是否不包含遭公司資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08:20

您好,

 

1、勞工原則上居可隨時自由離職,系爭切結書限制勞工離職權利,又無合理之關聯性,未來可主張系爭切結書違法而無效。

 

2、簽了未來還要耗費力氣去與公司爭執,無論是去勞工局檢舉還是聲請調解,都還是會花費時間成本。

 

3、若簽署新的工作內容和規約,那原則上會變成新的舊的都有效,除非新的有註明以新的為準、舊的失其效力等語。

 

4、若係因公司違反勞基法,則勞工提離職仍可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ouliyi 105-02-03 22:20

您好,有幾個問題向您請教:

1.有一塊土地約300坪及建物,為父子共同持有分割,父親欲將土地賣出,是否需已成年之兒子同意才能售出?同意的定義為何?

2.若父親單方面找仲介談出售相關事宜,委託仲介並已談好出售價格,並已簽契約書,仲介付200萬之訂金予父親,契約內容若毀約須賠200萬給對方(仲介),在兒子不同意售出之情況下,此種契約內容是否有效?

敬請撥冗回覆,感恩!

 

不好意思,再補充下列情形

3.土地房屋父子各持分50%,且土地被一方(子)拿去抵押貸款中,土地欲賣出全部。

4.父親約半年前中風,致現在講話不清楚,頭腦思緒亦受影響,考慮欠周詳。

5.如果不想賠償200萬的違約金,應如何主張使契約無效?

 

你好: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父親若欲出賣其應有部分無須兒子同意,但要通知兒子,兒子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若父親要出賣整筆共有土地,則必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辦理,若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無法處分整筆土地。 同意係指知悉要出賣土地,並願意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物權讓與契約及辦理登記過戶。 銷售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與父親是否取得兒子同意無關,若將來兒子不同意出賣整筆土地,父親會違反契約約定,除退還200萬元定金外,還要再賠償200萬元給仲介,在取得兒子同意並確定會履行契約前,切勿與仲介簽訂該契約,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出售全部土地,則仍需對方同意,同意不限書面,口頭也可以,而父親未經兒子同意即出售,則會有無權代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23:25

您好!

您並未說明雙方持分比例為何?及父親是出賣應有部分或整塊土地?不同的前提會有不同的結論。 父親如果僅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自己決定即可,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其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此時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亦不會違約。 父親如果要出賣整塊土地,需其應有部分超過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2/3,才能自己決定,否則需得到共有人同意。如果父親應有部分不到2/3,共有人又不同意出賣整塊土地,則無法辦理過戶,但契約仍屬有效,父親會構成違約賠償買方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契約都會有效

但沒有共有人之同意是無法移轉土地

所以契約有效與否跟能否履行契約是兩回事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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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g 105-02-03 16:20
您好 我預售屋驗屋時量一樓地板到二樓地板是3米2,回去看建照上是寫3米4,一次差了20公分,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解約?樓層高度不符是否符合合約裡寫的【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以解除本契約】這條,要求他解約並退還已繳金額跟賠償房地總價買分之十五金額。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2-03 16:30

 Irving你好,針對你的問題,天花板高度不足契約約定,確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瑕疵看來並非重大,可能無法解約,另你說的契約條款部分,看起來是約定建材及建造、使照取得時間點的規範,與房屋高度不足較無相關。建議你還是攜帶契約書、現場照片與律師洽談,並陪同律師至現場履勘,才能得到較多資訊以作正確判斷。

                                                                                                       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高度不符不屬於影響結構安全重大瑕疵,可主張違約請求減少價金,但不可能解除契約,目前若發現瑕疵,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高度不符不屬於影響結構安全重大瑕疵,可主張違約請求減少價金,但不可能解除契約,目前若發現瑕疵,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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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3 18:52

您好,

 

除非係屬於對房屋結構有重大安全疑慮、抑或主要建材例如鋼筋、梁柱、地基等材質與規格等問題,否則都無法構成得解約之事由。您所述之狀況至多都僅能構成一般瑕疵,只能請求建商改善並減少價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23:57

您好!

依您所述,天花板高度不足契約約定的高度,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但應無法當成解除契約的事由,因動產解約事關重大,要求較嚴格,若真想找出解約的理由,最好準備好完整的契約文件、照片找律師研究,共同找出有效的解決方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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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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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詹 105-02-02 23:17

1 0幾年前岳母以買賣契約方式過戶及100萬轉給了我老婆,現在她反悔了說要回去,她說如果不給,就要告我們,請問他們告的成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2 23:31

您好,

 

1、岳母可能主張買賣關係不存在,理由是顯無對價關係,請求權時效為15年。

 

2、其也可能主張房子係借名登記在您老婆名下,現要終止契約房子收回。

 

建議如岳母提告,應立即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相關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權益,爭取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2 23:37

您好!

認定上應探究雙方行為時的真意而定,如果真意是移轉財產給您老婆,那就已經屬於您老婆的財產,無法要回去。如果只是借名登記過戶借貸金錢,則仍有機會要回去。對方提告,法院會就雙方的主張及證據來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2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岳母之請求,可不用理會,待其提告,再委任律師針對其起訴狀加以回應答辯之,目前若以知悉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盡量避免與其接觸,避免其進行電話錄音蒐證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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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2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岳母之請求,可不用理會,待其提告,再委任律師針對其起訴狀加以回應答辯之,目前若以知悉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盡量避免與其接觸,避免其進行電話錄音蒐證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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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g 105-01-31 23:09

你好:

前幾天去預售屋驗屋時發現沒有採光罩,於是打電話問建商,建商給的回覆是因為我這棟停車是停在房子裡面,採光罩是針對其他戶車停在家門口的才有,但是回家看合約裡建材設備表裡面有寫【車庫統一施作PC板採光罩;車道粉光壓花】,這樣建商是不是該照合約裡寫的要附採光罩給我?或是要求建商補採光罩的價格給我?

如果建商還是不願意給我的話是不是可以依照合約裡寫的【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以解除本契約】這條,要求他解約並退還已繳金額跟賠償房地總價買分之十五金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31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依合約規定,撰擬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建商履行契約,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依合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請求之,於符合契約要求之形式下,若建商均不予理會,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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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31 23:36

您好,

 

1、可請建商將採光罩補給您,因為您的房屋也沒有因為不附採光罩而比其他房屋便宜阿。

 

2、單純缺少採光罩,並不符合系爭契約條款所稱"違反主要建材"之問題,該條款通常係指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之建材,而有影響房屋整體安全或價值之虞的情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1-31 23:38

您好!

如果違約部分不重大或可修補,應該無法直接解除契約。可發函要求建商先進行修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主要還是要看契約約定為準,雖然解約機率不高,但可以主張建商應該補建造或減少價金。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不應如此主張

因為他已經寫明主要建材規格及廠牌

遮光罩顯然非主要建材

且並非規格不符

而是根本沒給

這部分應該另循其他條文或法律規定請求賠償

 

建議還是認真打這官司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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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 105-01-31 17:59

我買了塊國有地,申購時有個條件不合,因為我的年齡差七天才有資格買該地,其他條件均符合,所以,借用有資格的親人名義買下該地。

現親人不願歸還該地,並以我當初年齡有差為由,說是屬於脫法行為,我不能要回該地。

請問這確實屬脫法行為,所以契約無效嗎?

如今限制我年齡的國有法時效也過了,還是會影響要回該地的官司嗎?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60996378 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標的物,並將土地登記回你名下,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75471978 違背借名登記關係可能會構成背信罪。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無效果再提出刑事背信罪告訴或民事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借名登記應仍屬有效,而問題在於舉證之問題,所以您應蒐集當初有借名登記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蒐集當初雙方借名登記契約證據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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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31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蒐集當初雙方借名登記契約證據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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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以主張借名登記,要求對方移轉登記給你,至於您購買該動產之效力問題,應係國有財產局與您之間的關係,與對方無涉。

ruru 105-01-30 20:47

我在五年前投保防癌險與意外險,是人生第一次投保,業務員給我一本規畫建議書之後,並約定時間簽署要保書,之後就沒有再碰面,因此我以為建議書即為保單內容,而要保書僅為申請文件。至今我未曾理賠過,保險費用也以信用卡方式扣款繳費。

日前與從事保險業的朋友聊起保單內容,才發現規劃建議書並非保單合約書,並且業務員並未將保單合約書送達給我,當然簽收回條我也沒有親晤親簽,故向保險公司調閱簽收回條後發現簽名並非我的字跡。向保險公司反應後,對方反而要求我補發,但我從未收過保單合約書,其並非由我遺失毀損,因此我拒絕補發保單合約書。

業務員未將保單合約書送達,甚至偽造我的簽名,侵害我的契撤權,且未向我說明合約書內容。請問,我是否可以據此向保險公司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返還全額保費? 

你好:

要先判斷保險業務員是否經過你的授權代替你簽名,若未授權,保險業務員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若保險業務員有偽造文書之情形,可直接提請刑事告訴(要先確定你真的沒有授權代簽),可向保險公司申訴,請保險公司退還已繳納之保費。 若保險公司置之不理,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皆無效果,再提起訴訟請求。
ruru 105-02-01 20:0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目前在與保險公司申訴中,對方堅持簽名是我親簽的,雖然整體看起來很像,但字體的細部結構與比例有明顯不同之處,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是否可以請求筆跡鑑定? 同時,我也有同時期其他具有法律效果的簽名文件可以證明我的筆跡並沒有改變

你好:

要先判斷
企鵝 105-01-30 15:25
此人於民國92年 1月和負責人王丁慶簽立海閣林合夥預定契約書,現在想把持有股票轉換現金,殊不知要如何處理,煩請告知,謝謝.

你好:

若是合夥契約,可請求退夥,並結算損益後分配財產。 若是公司股分,則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要先釐清是何種型態之公司。
企鵝 105-01-30 21:51

可是我不知道要如何向海閣林公司請求退夥,我連判決結果都不知道,更不知道海閣林公司是生?是死?我是否能知道哪裡是在處理海閣林公司的地方.煩請能告知. 

沈恆 (沈律師) 105-01-30 23:47

您好!

如果是合夥,您應該寫存證信函合夥人,公司不會死亡,公司登記狀態可向經濟部查詢。如果您完全沒概念,可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indy 105-01-30 01:04

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因為與公司有委任契約糾紛,我發現該契約不足以對等保障我的權益,所以口頭約定終止合約..首先協議不成,因為對方騙我說要解約要附帶解約義務... 但後來我知道委任契約是可以隨意終止的,所以發存證信函終止.我與公司在 Line 上吵架後,罵了一句: 壓死人不償命的血汗公司... 因為相當氣憤與同事的Line提到此事,好心討論提醒告知大家這契約有很大陷阱,請大家拿著契約法律人士諮詢,必要時可以解除契約以保自身權益,但公司知道後說要告我毀謗...

負責人在公司群組裡公告,說我毀謗他,並擷取片段圖片意圖毀損我的名譽,並又私下傳了一堆截圖給我同事的Line..  但是我們的訴訟尚未開始,也沒有成立我毀謗公司的事實...  等於他空言指摘,我該怎麼處理呢?? 是否可以反告他毀謗誣告呢?? 這樣公司算是意圖散播不實言論而造成我的名譽受損嗎? 我要怎麼爭取權益? 我也有他們回覆的Line的截圖,還有所有契約內容,我都有證據,請問該怎麼辦呢?

第一步,應該要先防守,就對方告你誹謗的官司先研究怎麼沒事先。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企鵝 105-01-29 16:21

此人於民國92年1月和負責人王丁慶先生簽立合夥預定契約書,如今想把持有股票變現金,殊不知如何處理,煩請告知,謝謝.

Q 105-01-29 15:24

之前有問過類似的問題,我後來也有找消保會申訴,目前還在流程中。

現在就剩一點相關問題想問,先說明事由如下:

我向補習班報名課程,但我因故需要申請轉讓手續,欲將上課資格給別人使用,補習班說我已經超過他們規定的期限所以不能轉讓,研究契約後發現契約書上面完全沒有寫到任何跟轉讓有關的規定,後來經過幾次溝通都無效。我為了怕上課堂數受影響想要先辦理延課手續(就是暫停課程)。但是在辦理當下我發現一條規定寫著「辦延課者不得再辦理轉讓」。我當下就取消辦理延課然後要求辦理轉讓,對方就一樣說我超過規定了不能辦,我問補習班規定寫在哪裡,他們說不用寫因為教育部沒有規定要寫轉讓規則。經過詢問教育部後,確定補習班契約並沒有違反教育部的規定。後來補習班就開始講說他們沒有提供轉讓的服務。

契約上唯一有提到轉讓的就是「不可私下轉讓」和「辦延課者不得再辦理轉讓」這兩句。我想知道依照「辦延課者不得再辦理轉讓」這個規定,我是否可以主張我並未辦理延課所以我可以要求轉讓

謝謝

單媽 105-01-29 14:51
法律一點靈1)為什麼?劉志忠律師,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和時間(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公司全部都是假基督徒》。 《造成我第二次傷害》,發生(案外案)! 蘇所長盡快要你還我一個公道! (蘇所長的特助,只會東扯西扯的, 到現在還不肯承認劉的錯誤, 去跟法院的法官講吧! 我看你們有多會講; 我都不想在聽妳在那邊亂解釋。) 《不然,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基督徒半價,時間也半小時)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自行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 (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就記起來};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現在超級後悔,相信他們的專業; 他們全事務所的人都是撒蛋、魔鬼》 (什麼爛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只會叫我去找詹秘書, (剛才我又花電話費和時間, 直接打電話去找蘇,蘇不在; 最好快回電話,否則我就要去律師公會申訴)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馬來西亞)動產糾紛, 《想請蘇律師,準備要拿回170萬元,勝算有多大》 諮詢(是蘇提的建議,叫我星期一, 找詹秘書,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4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從頭到尾,根本就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s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和法律時效的《雙重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我的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大笨蛋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 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9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各位大律師? 現在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 該如何是好? 1月27日我又去法院告劉志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害我繳裁判費1000)。 《給你們星期一以前回覆》, 不然,我要去解決; (律師公會)申訴。 恩典律師事務所劉志忠, 他個人的錯誤, 嚴重耽誤我的事情造成我更重大的損失。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 姓名:王全中), 大哥又叫我去區公所調解, 所以1月15星期五, 總統選舉前一天早上; 我就跑去, 被告管轄區:中山區公所填申請書; (王S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日期、時間寄來了): 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點半;「在松江路區公所6樓」 我有些擔心(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人, 不知道會不會來; PS:如我所料, 亞太今天根本不會去調解, 剛才打電信找亞太(法務) ;叫我也不要浪費時間去了。 《因為,調解:對對方, 沒有像法院有強制性:(被告:開庭不來,可以通緝)。 《最好是:對方可以到場談》 ===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同樣是都是律師, 《諮詢還不用浪費我一毛錢》和寶貴的時間。 陳大律師就馬上看到我的問題所在; 《深更半夜寫發生事情的經過, PO文:在法律諮詢家》, 隔天早上,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大律師:就又正確又快的回答我的法律問題。 《告對方:業務員,我完全;適用的法條》 為什麼?為什麼? 我親自帶所有資料去給劉看和諮詢, 又浪費我的寶貴金錢和寶貴的時間, 「什麼法律建議都沒有」; 別對劉造成的錯誤, 不理不睬的; 昨天我去法院(改地址), (又在浪費我的寶貴的金錢和時間) 還又把責任丟給詹秘書。 還要我用公用電話,打給秘書詹。 (我明知道找詹沒有用, 但是,我還是要表達你們造成我的傷害!) 《之前,我不是寫電子郵件, 告訴你蘇,你都沒回信》; 限你們今天下午6點前, 給我一個公平、合理, 解決你們造成我損失的辦法。 慎重的再一次的告訴你們, 快解決劉志忠又造成我的問題損失; 《不然,我《再一次聲明》: 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再一次PO文:2016年1月25日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PS:剛才3點50分, 害我又花了20分鐘(時間), 和電話費(金錢)20元, 打去恩典去找蘇, 蘇交待特助處理, 我對特助說: 要他們明天12點以前要給我回電話, (給我一個合理、正確的交待)。 因為明天下午2點30分, 要去法院(另一件罪名)第一次開庭。 法院分院:(辛亥路二段),百世大樓 明天下午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點30分; 要開庭:(刑事業務過失加損害賠償), 罪名告錯:(法院也受理第一次開庭) 不管那麼多了;《我會準時到場》。 === (11月26日有提告, 但因要繳裁判費1萬6000元; 沒繳錢,被取消。) 考慮1個半月, (裁判費1萬6000元和170萬相比)絕對要告到底。 所以1月18日又重新來一次告他們。 民事:損害賠償170萬和業務過失), 已繳法官裁判費1萬6000元。 之後又要去法院開庭, (我完全不怕, 因為這件事情對我而言, 我經得起考驗), 趕快請法官來做公平的審判; 還我被騙的170萬元和一個遲來的正義。 (之前:台灣房房,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後來更名為:亞太國際地產。
小奇 105-01-29 14:13

要在104年10月16ㄖ前簽好交回公司,以做賠償金額,但也沒任何維修及拖吊車子憑據.我心裡怕怕,產生邊任何理由請假,最後不敢上班.公司也寄存證信函告之三天曠職解除勞動契約.我為這件事負責,也到勞工委會申請調解,也告知公司我不敢上班原因,結果雙方未達共識,不成立.至今105年1月收到公司寄來存證信函,說:逕行離職,逃避責任,賠償金額,5天內要處理,不然要到法院提告.以我現在狀況無業,還要負起家計,敬請律師在繁忙中告知小弟要如何應對,  謝謝

小奇 105-01-29 13:03

律師你好:因本人是一位職業駕駛聯結車司機,於104年九月份上班時間接到公司派遣任務,駕駛聯結車到公司指定點,不料途中因上班時間太長,導致我精神恍惚,體力疲累發生事故.撞到路燈,路樹,?擊一台小客車損壞.本身車子也受損,我依然續在公司就職,等候公司處理這件事故結果,予104年10份,我的主管向我施壓說:公司要求我簽立:30萬分30張,一張一萬元本票,要在104年10月16ㄖ前簽好交回公司,以做賠償金額,但也沒任何維修及拖吊車子憑據.我心裡怕怕,產生邊任何理由請假,最後不敢上班.公司也寄存證信函告之三天曠職解除勞動契約.我為這件事負責,也到勞工委會申請調解,也告知公司我不敢上班原因,結果雙方未達共識,不成立.至今105年1月收到公司寄來存證信函,說:逕行離職,逃避責任,賠償金額,5天內要處理,不然要到法院提告.以我現在狀況無業,還要負起家計,敬請律師在繁忙中告知小弟要如何應對,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9 14:35
您好, 1、可主張您係因為被強迫超時工作,才導致本件意外發生,所以你無須賠償公司損失。 2、另可對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包含超時工作恐嚇威脅、不當解僱等損害。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要提出事發當時超時工作證據,並主張雇主與有過失減輕責任。 公司請求你負賠償責任不會構成你不用上班之理由,除非有依規定請假,或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你才可以終止契約,否則雇主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你無法請求資遣費。
伊克 105-01-29 09:27
律師你好: 首先想要請教 本人在今年1月5日被僱主惡意解僱 已在今年1月11日去勞工局申訴及檢舉 並在今天下午15:00要召開調解會 在這之前 勞工局的勞檢員已去稽查過 對我所反應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的部份 勞工局轉述僱主當時的回應是以我曠職為不支付這些錢 然而我並無曠職 僱主在1/5時親口請我滾蛋 當時不支付的理由是說之前已有告知大概做到年底 他是跟我約定定期契約為理由 但實際上並沒有給我確切日期還在解僱前一個禮拜叫我們加班 當時沒有想到要錄音 難道就只能任憑雇主隨意誣衊我? 第二想問的是公司曾經讓我連續12天工作無休息 勞工局的回覆竟是頭跟尾有休 意即ooxxxxxxxxxxxxoo這樣的休假方式(o代表休假)為合法 但本人查過司法院網站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2199號判例 同樣的例子 是被判有罪的 判例也是具有法律效果 就算時間久遠 難道已不適用?又或者勞工局為何帶頭包庇違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判例若未被推翻,仍有拘束司法實務之效力,本件您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思思 105-01-29 01:06

我是借據的第三保證人

甲方與乙方立下借據契約,並且有寫身分證住家地址聯絡資料等

兩人簽20萬金額一個月還一萬元整

乙方(欠債者)未依借據內容定期償還借據上擬定的一個月償還一萬元

雖然有給付給甲方(借錢者),但都拖延時間且未償還借據的擬定金額

陸續償還後剩餘金額9萬8千元整未付,而(2015年10月間)年底開始拖款

先是告知甲方家人病重需要醫藥費所以無法償還,甲方寬容未跟乙方收款,第二個月告知甲方家人過世需要喪費,故暫時無法償還,甲方答應乙方延遲付款,第三個月又告知甲方剛換新工作,老闆遲遲未發薪資,導致拖延

是否有詐欺嫌疑?能告詐欺嗎?而遲付欠款,乙方在法律上哪幾點已經觸法?我該怎麼走法律程序?

沈恆 (沈律師) 105-01-29 01:54

您好!

找藉口賴帳不還只是債務不履行,並非另外騙取財物,不會因此構成詐欺。 已屆清償期的債務,如果甲允許乙延期清償,只要保證人沒有表示同意延期,則保證人可主張就延期部分不負保證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思思 105-01-29 02:14

債務不履行部分是否要出示甲乙方對話內容或錄音檔案等證據證明乙方債務不履行是嗎?

那他必須要承受哪些法律上的責任呢?

證人不同意延款就不用付連帶責任,請問付連帶責任的話保證人有什麼風險存在?

你好:

要提出證據(匯款紀錄、支票跳票、催告函等)證明借用人未依約定償還借款,就可依借款契約約應請求違約金、利息、償還本金。 除有民法第755條規定免除責任外,甲可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你履行責任,你償還後可以補償關係或承受債權債權,向債務人請求償還。
jasmineat 105-01-28 19:28

律師您好:

目前有一位消費者購買了我們的產品當下也有跟他簽立定型化契約書,使用銀行分期付款方式。爾後產品確定本人已使用。他單方面在第6天打電話銀行做終止。產品也過了5天鑑賞期。因為當時繳費發票已經帶走。後續避不見面。請問我們做商家的如何自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實體買賣,並無消保法七日不附理由解約之適用,縱然其向銀行終止借貸契約,但店家仍可以向該消費者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8 23:16

您好,

 

1、客戶之行為顯然已構成違約情事。

 

2、可向客戶繼續履行契約內容,請求限期給付剩餘之款項,並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

 

3、也可就與客戶解約,但應返還商品,並扣除手續費及解約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uki 105-01-28 12:42

小弟買房子房仲找,但沒有簽仲介

想請問 房屋委買仲介契約是屬於要式契約還是非要式契約?

因為居間契約為非要式契約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22條第6點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8 12:50

您好,

 

1、民法關於居間契約,為非要式契約

 

2、但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所以於動產居間契約為要式契約,必須簽立書面始生效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妹仔 105-01-28 09:23
法院認證來函,各別共有土地持分用34-1處理,持分少之1我書面函覆主張優先承購34-1.4相同價承買,但換通知人不願到公證函上所指定地政事務所簽立買賣契約,我可否用請律師之拿此公證函,強制提存價金於法院-辦理過戶

你好: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若符合上開規定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買賣契約成立,催告出賣人受領價金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存買賣價金,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或直接起訴在聲明中為對待給付判決之要求。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要特別注意的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債權性質,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提起訴訟來請求履行外,若為避免對方過戶,則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免日後訴訟無實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伊克 105-01-28 00:33

律師你好:

首先想要請教 本人在今年1月5日被僱主惡意解僱 已在今年1月11日去勞工局申訴及檢舉 並在今天下午15:00要召開調解會 在這之前 勞工局的勞檢員已去稽查過 對我所反應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的部份 勞工局轉述僱主當時的回應是以我曠職為不支付這些錢 然而我並無曠職 僱主在1/5時親口請我滾蛋 當時不支付的理由是說之前已有告知大概做到年底 他是跟我約定定期契約為理由 但實際上並沒有給我確切日期還在解僱前一個禮拜叫我們加班 當時沒有想到要錄音 難道就只能任憑雇主隨意誣衊我? 

第二想問的是公司曾經讓我連續12天工作無休息 勞工局的回覆竟是頭跟尾有休 意即ooxxxxxxxxxxxxoo這樣的休假方式(o代表休假)為合法 但本人查過司法院網站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2199號判例 同樣的例子 是被判有罪的 判例也是具有法律效果 就算時間久遠 難道已不適用?又或者勞工局為何帶頭包庇違法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1-28 12:08

您好!

1.  您可主張雇主非法解雇,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對方主張曠職,對方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否則不會被採信。
2.  連續工作12天部分,如果對勞工局的回覆不滿意,可於30日內提出訴願,要求糾正勞工局的錯誤。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砂子 105-01-27 11:15

你好 請教一下:A公司向B公司訂購櫥櫃,有簽訂契約,約定一定期間內完成,並先付的定金,可是對方訂金收下,卻遲遲推拖不很交貨,甚至害A公司另外找公司買櫥櫃(用急件訂貨比較貴),還因為在期間內完成被罰款2萬多,可以聯絡的道B公司,但是不是不接,就是接了跟你瞎扯,不履約.

請問有沒有什麼法令可以對付?

再請教~契約有沒有可以加註什麼,保護自己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7 11:26

您好,

 

1、本件可能僅屬民事糾紛,尚與刑事詐欺罪無關。

 

2、您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並依契約內容請求損害賠償

 

3、若契約沒有約定賠償責任,則依民法規定,可向對方請求返還雙倍之定金、因遲延給付造成的相關損害(被罰款兩萬等等)、以及造成的商譽損害(因交貨遲延造成客戶不滿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7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給付違約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son 105-01-25 14:43

各位律師
目前遇到問題,有考慮找律師捍衛自己權益
故先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先感謝各位律師!!
狀況如下:
1.本人購買帶租約房子,買賣合約上寫明"現況點交",並已完成過戶,有土地及建物權狀(皆為本人姓名)。
2.前屋主與承租租約期間兩年,還有半年到期,未公證,目前屬(買賣不破租賃)範圍,本人與承租人尚未簽新租賃合約。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3.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租賃物之返還: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中途解約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4.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強制執行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有幾點想請教:
A.依照上述第1點,既然買賣合約寫明"現況點交",本人跟前屋主購買的房子,是否包含承租人後來自行架設相關硬體設施(例如:房屋漏水修繕,扶手欄杆等。。。)
B.依照上述第2點,若承租人不願與本人簽新合約,本人能做的措施有哪些?(非續約,只是走完舊合約時程而已)
C.依照上述第3點,承租人做任何新增硬體措施前,前屋主知悉或同意,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主張民法431條-有益費用的返還?若可,承租人所主張的對象是否為前屋主?
D.依照上述第4點,強制執行的大致步驟為何?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你好:

民法第425條規定,已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要視原租賃契約有無規定,若有規定回復原狀或視為拋棄,承租人就必須回復原狀或拋棄,至於你與出賣人之買賣契約無從拘束承租人,若有爭議你只能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依照原租賃契約履行即可,沒有強制要另訂新約。 已發聲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若有民法第431條規定之適用,是向你主張而非出賣人。 依公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你是繼受人,可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後(千分之八),民事執行處會辦理強制執行,解除承租人占有將房地交給你占有,積欠租金部分會執行承租人之財產所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經公證,所以無法逕為強制執行,而您已繼受租賃契約,與承租者之間,即需依租賃契約內容所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5-01-27 09:32

感謝徐律師與謝律師,對我幫助很大,感謝兩位的熱心,謝謝您,祝兩位事事順心!! 

小甄 105-01-25 10:20
調解(1/20) 遇到不好的調解員,資方以先前疏失及違造文書(資遣通報即非自願離職單用印~)恐嚇威脅,那就去告,資方表示就是要押到2/8給付,調解員就問本人同不同意,因不懂法律,怕有法律問題被迫答應,調解員是否有失職之嫌?造成勞方因不懂法律而損失權益? 調解結果 1.勞方103.11.10到職擔任會計,約定薪資28000,雙方不爭議 2.資方105.1.4無預警以勞基法11條4款終止勞方契約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惟公司尚未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及1月4天薪資,經調解雙方成共識,資方同意給付 調解方案 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月薪,於2/5錢匯入勞方薪轉戶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16240、預告工資18667共34970,於2/28錢匯入勞方薪轉戶 3.雙方達成和解同意履行上訴義務,雙方對於勞雇關係所延伸之民、刑事及行政權力皆拋棄,不得再主張或請求,雙方有保密之責(資方提出,調解員是否造成勞方因不懂法律而損失權益?) 1.原調解員因是請求資方依法履行於2/4前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最後卻被威脅被迫同意2/28給付 2.調解員明知是違法卻未勞方爭取,默認資方違法一說,並要求拋棄上訴之權益 3.如果最後資方未給付怎麼辦,調解員說可強制執行,後來問人說要寄存證信函,資方有2個公司行號,會不會將資金轉入B公司造成無法請求(非A公司負責人於A公司為經理職,而是B公司負責人) 4.寄存證信函需30天內怎麼算,是自1/5提出調解算起嗎?現在的情況我該如何處理?存證信函要趕快寄嗎(給付日2/28)? 煩請律師們協助 謝謝!辛苦了!
單媽 105-01-25 02:50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也是姓陳,名:玉雲}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一、七十四條的話比較少有過的,這個我統計過。

二、諮詢費的話一個小時三千的話算便宜了,有的律師不收諮詢費,要談之前要先打電話確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民法第74條的話一般實務上判勝訴的機會比較小一些,除非你有精神疾病之類的。一般來說如果是要用這個條文的我會查一些這個條文勝訴的判決給他參考。查判決來參考的話一個小時的時間不太夠…

二、你都超過時間的話就不用要74條了。

三、海外投資本來就很多詐欺的案件,但對方是不是詐欺要看證據。海外投資容易有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海外投資鞭長莫及,搜證不易且搜證需要的成本很高。如果你一個小時的諮詢費都覺得很貴的話,你要找個律師跨海去幫你搜證花的錢可能會超過你的預算。也有一個可能是對方不是詐欺,而是真的在國外弄了個動產…只是這個動產沒有什麼價值而已,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去告贏空間也不大。

四、告刑事的話跟告民事不同,不會因為你告了刑事就馬上有民事效果,這個你可以跟你檢察官的親戚討論一下就會知道。

五、如果是詐騙的話,詐騙集團的幕後老板通常是不在台灣的多,這個部分有一些車手之類的會在台灣,還有的車手是有屋有田的。如果有可能建議可以先假扣押這些在台灣的共犯的財產。如果是沒有資力提供假扣押的擔保的話有二個可能可以考慮的方法,第一個方法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個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六、如果你會介意諮詢費的話不要找我,我是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我最近好忙,你既然心中已有屬意的律師你就找他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一般來說民法第74條要過的可能性比較低一些,這個我統計過。

二、律師有的要收諮詢費,你介意諮詢費的話應該找個不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一般來說諮詢一個小時要問個詳細真的是不容易。

三、還有就是我也是有收諮詢費的律師

四、如果是海外投資,那有可能是詐欺[要看證據],你要先搜集證據再來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單媽 105-01-25 02:40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也是姓陳,名:玉雲}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單媽 105-01-25 02:24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 也是姓陳,名:玉雲}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60分鐘)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女兒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蠢女人 105-01-24 22:43
請問男友買了房子但是他無法負擔頭期款跟房貸貸不下來,所以用我的名字去貸房貸,現在面臨分手問題,房子我的名字,但是我並不想要,因為我一個人負擔不起,男友說可以給我錢房子過戶給他,但是我要確保他能付給我,所以想要擬定契約,請問如果他反悔無力負擔的話,那份契約能有何功效?能強制執行扣款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4 22:55

您好,

 

1、可簽立書面契約,約定相關款項之返還。

 

2、房子過戶予男方,可在設定抵押權予你,作為擔保積欠您的債務,就可有所保障。

 

3、契約可加上如未履行可逕以強制執行,再拿至法院公證,未來便可以契約強制執行男方的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建議擬定還款契約時先設定抵押權,可以更保障自己權利。

105-01-21 20:28
二個月前租一房屋,打2年契約,已付1年租金,及押金。 住一個月後,房東被抓去關,此次自稱房東姪子,來電表示:房子不只屬於房東一人,主張契約無效,要求我搬離;我亦主張,契約已打、房租已付,拒絕搬遷。 不料今晚下班回家,發現大門已被換鎖、大門被噴漆噴上「請電0912345xxx(房東姪子電話),勿換鎖」等字樣。 當下我即報警處理,可是警察到場只建議我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已約好明天下午調解。 問題1.若房屋產權不清,我的租賃契約還有效嗎?2.若契約無效,我可否要求搬遷時限,以及押金返還,與預付房租返還嗎?3.若契約有效,我可否告他妨害自由毀損入侵民宅等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21 20:40

您好!

租約有效,但效力只存在於訂約雙方當事人之間,如果房屋是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可主張不受租約拘束,可要求您搬離,您應向出租人請求違約賠償押金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要先釐清房屋所有權歸屬才有辦法判斷法律關係。 租賃契約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惟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或只是共有人之一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租賃契約無法拘束真正所有權人或其他共有人,真正所有權人或其他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遷讓房屋。 此時你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預付之租金押金。 若有強制罪、毀損罪、侵入住居罪之情形可提出刑事告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1 22:27

您好,

 

1、調解時請對方提出房屋所有權證明,若系爭房屋確實為共有狀態,則原來之房東沒有權利將房屋出租給您,對方要求您搬離是合法的。

 

2、您可向原房東提出刑事詐欺偽造文書等告訴,民事上並可請求原房東退還租金賠償所有相關損失。

 

3、原房東姪子若確實為房屋所有人,本案看來其行為尚不觸法。

 

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像原房東刑事告訴及民事之損害賠償訴訟,以維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1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1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