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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2 01:06

長輩在54年間把土地賣給別人。還寫了土地讓渡契約.蓋了房子但他們沒去過戶

到現在已超過40年了~請問那張契約還有法定效力嗎?

土地近年來才知道是我們的~現在要求他們自行拆屋還地是可以的嗎?那房子也沒在住人了~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22 0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依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389 號 民事判例要旨:「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二、  您長輩在54年間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將土地賣給別人,買方迄今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買方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賣方(或其繼承人)行使時效抗辯權,即不負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的義務。但買方在該土地上蓋了房子,依上述實務見解,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三、  如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如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抗辯,您敗訴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104-10-22 00:51

長輩在54年間把土地賣給別人。還寫了土地讓渡契約.蓋了房子但他們沒去過戶

到現在已超過40年了~請問那張契約還有法定效力嗎?

土地近年來才知道是我們的~現在要求他們自行拆屋還地是可以的嗎?那房子也沒在住人了~

 

沈恆 (沈律師) 104-10-22 07:06

您好!

拆屋還地必須以他人無權占有土地為前提,那張土地讓渡契約就是買方有正當權利占有土地的證明,地主既已出售土地獲利,雖沒過戶而仍保有所有權,但要求拆屋還地很可能會敗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3 00:14

契約有效,當初的土地買受人可以依契約請求履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為已經超過15年,出賣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惟縱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份契約仍可作為房屋座落於土地上之正當權源。除非土地再次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否則難以請求拆屋還地

四號輪船 104-10-21 00:22

外公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土地(建地42坪.道路用地24坪.由外公的7位子女共同持分繼承.其中有一份是我的婆婆.另外的5位持有人都同意賣給我婆婆.所以我和婆婆都願意共同買下他們的所有持分.然後過戶到我婆婆和我的名下.但其中一位持有人(舅舅)他也想買下這個房子.礙於舅舅一直住在這間房子裡不願搬走也不願賣.所以只好跟其他持有人討論並同意賣給舅舅.請了代書簽了買賣同意書先買賣過戶其中4人給舅舅(因其他兩人在國外必須回國才能辦理).但舅舅過了幾天卻回覆說錢不夠不願意買了.契約要當成無效.我事後有請舅舅在和約書上備註放棄買賣並簽名.現在我和婆婆是否可以先將其他5人的部分先做買賣過戶??(這部分需要再告知舅舅嗎?)..另外日後假如剩舅舅不願意賣他的那份我們該如何處理呢??真頭痛.希望各位律師大人幫幫忙..

christina 104-10-20 22:22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原想將名下的房屋過戶給母親使用,

所以這個月的10月13日至稅務局辦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當日完成了契稅申請書及土地增值稅申請書,

如今已領取稅務局已將104年契稅繳款書和105年的房屋稅繳款書,

上訴兩筆金額均尚未繳納,

現因房屋想進行買賣,但已到稅務局先辦理契稅了,

現想辦理贈與取消,需準備哪些資料?負擔的費用還有哪些?

若辦理取消104年契稅繳款書和105年的房屋稅繳款書是否還必須繳納?

感謝各位專業先進協助解惑

聖鈞 104-10-20 18:37

我在民國100年的時候,和兩名友人合夥投資網路事業,當初是用我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做到101年年底,因為虧損而決定收掉。當時共虧損13萬5千元,決定由3人平均分擔虧損金額,硬體設備也都平分出去。當初因為都是好朋友,所以只有口頭允諾,並未立借據本票。事情過了快三年,其中一名友人友陸續還了1萬7,另名友人則耍賴不還,並不接電話刻意躲避。

但是我有留下LINE和FB的訊息,並寄出存證信函

問題1、請問這樣我可以去聲請支付命令嗎??

問題2、我的存證信函內所提到的"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是否成立?? 格式,用詞上面 是否有誤??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一、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時同友人楊易達與台端合夥投資網路事業,並由本人於100年4月時,向中國信託銀行借貸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整做為投資資本,台端與楊君表明此金額為我等三人共同分擔。至101年12月,三人約定於合夥期間內虧損之壹拾?萬伍仟元整,由本人先行向銀行墊付,台端及楊君必須各別向本人支付肆萬伍仟元整,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並結束合作關係。惟迄今台端卻刻意迴避接聽本人電話,並未依約支付。

二、查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三、本人特以此函,限台端於民國104年11月1日前返還借款,否則將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自重,希勿自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1 1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是借款還是合夥投資?前者是依據借貸關係求償,後者則依據合夥關係及對方承諾付款之承諾請求。

2、合發存證信函之後就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聖鈞 104-10-21 19: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是借款還是合夥投資?前者是依據借貸關係求 ... (恕刪)

律師你好   

 

是後者合夥投資,所以我的存證信函裡面離到的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是錯誤的嗎??

那會不會影響我聲請支付命令的審核呢?

hitomi 104-10-20 17:06

本人從事仲介業務.當初替A公司引進外籍勞工.今卻收到A公司寄來外籍勞工簽署的終止契約書要與我司終止服務....
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讓我繼續將服務做到工人期滿.而不致使A公司終止服務契約?
當初替A公司引進外勞時.未簽屬委任契約書.該怎麼證明委任的事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0 17:28

您好,除有特別規定外,契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故若有雙方之往來訊息或對話可資證明確實有委任關係,亦可。

另外,若有明白約定無正當理由終止合約違約損害賠償,可以依據約定主張;但若未有明白約定,可能必須要舉證證明有多少實際損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0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助外籍勞工之申請等相關業務,性質屬於委任契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委託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2、不過因此造成我方的損失,我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必須提出損失事證。

3、本文建議本案不要追究,因為依據就業服務法,未與雇主簽立書面契約可處罰6萬~30萬之罰鍰。

4、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觀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tephen 104-10-19 00:22

    各位律師好,本人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委託父親朋友(以下簡稱SY)介紹中古車輛,而SY則轉介紹我購買其合夥人(以下簡稱UC)手上之車輛,並全程在旁且表示他們是一起做生意的(屬私人中古車買賣),當天我相中該中古車(1998年出廠,里程約為14萬),並且詢問是否有任何問題如泡水、事故或者嚴重瑕疵等等,兩人皆表示為誠信生意,不可能會販售這種車輛,同時保證車況良好不會有問題,並表示當天便可至保養廠全車整理並檢查是否有問題,完成過戶保險等等,雙方合意價錢談妥為七萬元整,但皆為口頭承諾與口頭契約,並無書面契約
    而當天稍晚,對方表示時間趕不及整理車輛,僅能先過戶並交車,過幾天再由我交回他們整理,同時表示,我要求屆時須將車子已有之重要瑕疵修復及各項引擎室之整理,對方允諾,瑕疵主要為煞車踏板、副駕駛座座椅無法躺平、氣門間隙須調整等。而兩天後,我與對方約時間牽車整理,對方找理由拖延,導致至8月28日才得以交付車輛整理。
    回家後發現,車子行駛時會有大量白煙出現,我便向SY反應,於8月28日白天交車整理時,再度提出此狀況,並詢問是否為吃機油之狀況,兩人皆表示不可能,應為其他小問題,要我晚上可來牽車回家,而晚上果不其然又再度被拖延,要我隔天再來領車,領車日發現所有問題都沒解決,並且沒有做到所謂全車整理並檢查各項問題的承諾,UC僅給我一張工單表示已調整汽門間隙,並要向我收取換機油之費用(有取得我同意),我再度詢問上述各瑕疵,兩人皆表示不會有安全問題,要我吞下,僅日後會幫我修復座椅,而我也多次詢問冒白煙吃機油之問題,但也只得到不是吃機油的回應。(此狀況有我與SY的通話錄音檔)
    直到10月3日(行駛約一千多公里),因電瓶問題車子無法發動,我到了保養場換電瓶,順便請師傅幫我簡易檢查全車,發現機油幾乎全空、方向機早有漏油問題,且水箱有明顯大補的痕跡,連引擎蓋都已被換過,里程也絕對不只有14萬公里,我便表示要補滿機油,而師傅要我下次三千公里回來檢查機油量,其他問題也應盡速修復(師傅大略估計至少要約兩萬元),否則有安全疑慮。而我在10月16日(又行駛約兩百公里)自行檢查機油時,發現機油量尺又幾乎無法量測到機油,半個月內幾乎吃光機油的嚴重瑕疵。
    而事後發現有著這麼多重大瑕疵,尤其是嚴重吃機油、換引擎蓋以及假的里程數等問題之下,我是否可以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但已距離交車逾兩個月,並且無書面契約),將七萬元返還於我,同時對方兩人是否已涉及刑法詐欺之情事?

一、如果要主張詐欺的話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跟你傳達不實訊息。

二、你說的情況要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的話會比較困難。有的人會去錄音錄音的話第一個宜以電話錄音,如果是現場錄音宜在公開場合。

三、修車的話最好是要找個信得過的師傅長期配合,中古車是比較容易有問題,有時候仔細想想買個中古車花的錢有可能還不如買個新車分期…

四、既然是朋友,如果是有糾紛的話還是儘量以調解來處理比較好,並沒有一定要以訴訟解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張姐 104-10-18 19:50

A向我借錢逾期無法清償,我申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因為是部份持分4拍仍流標.A名下尚有B土地一塊,被我以本票強制執行到第3拍,本票與拍賣物不對等 (50萬拍400萬).請教我可以以當時簽訂的抵押借款契約書來申請支付命令嗎?以方便可以參與B拍賣分配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8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檢附該借款契約及催告付款的證據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

2、倘若不會撰擬,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或是到法院訴訟輔導科。

張姐妳好:

1.執行程序中除非是已經足額扣押到金錢,否則原則上沒有本票與拍賣物不對等的問題。

2.若本票借款是兩筆債權的話可聲請支付命令,反之若是同一筆債權縱使聲請支付命令,最後在分配也只能列為同一筆債權金額。

3.對於B土地,若你在其上沒有抵押權的話,只能以一般債權列入分配

以上供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取得之債權亦能列為一般順位,並無優先順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tone 104-10-18 02:56
本人於台北市承?路上一間中古車行,販售自家用車(2011年現代車款ix35)給車商,車商原以(Toyota Altis 2003年)補差額20萬整,予以交換。交車當日(尚未過戶),因本人想看是否有更好的二手車,故請業務代找車,業務與二手車同業調來bmw(520i)2003年70萬,因考量價位太高,所以沒有成交,事後原要照原合約走(Altis),但業務告知與同行調車,卻沒成交,讓他難以做人,若要照原合約走,補差額之20萬只能給付15萬!最後被迫選擇mach(2003年)行駛23萬公里的車子,並給付3000訂金,定行化契約上還被加註(以車為定/ix35)!車子的產權是妻子的名字,二手車商告知:倘若毀約!需支付和解金20萬!請問?我現在除了照合約走之外,還有什麼解決的方法?

Stone你好,縱使要依合約走,也必須知道合約內究竟如何約定?是否有效?才能進一步判斷應如何主張權利。

以上供參。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8 12:28

 感覺這個車商有故意詐欺之嫌,但您最後仍然接受MARCH也有可能被認為你已經接受變更契約標的。我建議您先委託律師發個律師函給他,先有一個阻嚇作用。如有需要代為發律師函或調解請致電0911-101-770  王律師

yclin6857 104-10-17 20:24

家裡有一塊農地出售,雙方在簽約前,仲介代書已告知買方,我方將辦理農用證明,因此有違建及不符合農用規定的部分將會拆除.雙方合意後簽約,我方亦取得簽約訂金.惟將拆除之範圍仍未確定,並未列入買賣契約中.

之後申請鑑界時,買賣雙方及仲介,代書都到現場,鑑界完成後,買賣雙方都在鑑界結果簽名,未提出異議. 同時,區公所地政科到場履堪,說明農地農用必需拆除的範圍,包括一倉庫及廢棄的?所,買方當時亦同意拆除,惟仍是口頭同意,並未在買賣契約書中,鑑界後我方亦已收取第二期款.

然而,在買方付了第二期款之後三天,突然傳真一份要求我方不得拆除違建,否則將告我方違約. 買方寄來存證信函中,說明將依買賣契約書中第八點現況點交提告.但在契約書其他條款中,也有?明賣方將辦農用證明,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請問: 若我方拆除違建辦理農用證明,對方依"現況點交"這條提告成案的機率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關鍵在於如何證明您們過程有另行約定過,此部分勢必要要傳喚相關人出庭作證,否則若純依契約內容,則對您們會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你說述的情況不是很清楚,土地既然已經出賣給對方,辦理農用證明要拆除土地上之建物,應該是對方有利,對方為何會反對?又契約既然已經約定現況點交,為何會約定要拆除地上物,及辦理農用證明不負瑕疵擔保等等,契約內容顯然前後矛盾,建議你攜帶完整契約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違約導致權益受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7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先確定契約規定中,賣方之義務為何,須交付何種標的方符合契約約定之品質,若您符合契約之規定,即無瑕疵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7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先確定契約規定中,賣方之義務為何,須交付何種標的方符合契約約定之品質,若您符合契約之規定,即無瑕疵之問題。

阿輝 104-10-16 16:15

請問:當初承租國有林地時,契約內容載明得轉讓承租權但不得有買賣行為.那如果日後主管機關掌握到當時有買賣行為的證據,那是否土地會被收回,有無刑責,追訴期是多久?

你好:

違反契約約定,國有財產署或林務局可以終止租賃契約,請求返還林地。 擅自出售國有林地予他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若是山坡地,因占用人違規使用導致水土流失時,可能會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均有相關之刑事責任。 竊佔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但要看你竊佔發生在95年刑法修正前後有不同規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6 19:03

您好,有可能會因為違反契約約定而被終止,建議還是要小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6 1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因您違反契約規定,進而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林地,若有收到林管處任何公文,均應依契約規定加以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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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萱 104-10-15 22:31

我租了一間套房套房是由房仲業者來管理的,契約是簽一年,租金五千,押金一萬,每月10日匯款,日前因欠租兩個月,且房仲態度差,處理事情怠慢之緣故,打算搬家,但先前有約定好10月8日付清,因個人因素無法付清,房仲業者懷疑我是否搬走,卻在13日私自進入,還聲稱契約有寫未繳租15天後得不經通知入內,但所謂的15天後並未到期,房仲業者傳訊息說要提告,並拍下屋內的垃圾物品,跟我要清潔費,我該如何處理?

還有當初簽約時,丙方的部分是寫緊急聯絡人,也並不是丙方當事人簽名,契約條款要丙方付連帶責任,這部分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1 12: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進入住宅的部份,因為雙方有約定,且其基於房屋所有權人的授權進入,倘若沒有涉及毀損竊盜等其他行為,難以構成犯罪。

2、倘若雙方已經合意終止契約,我方當然要把房屋回復原狀交予對方,並且清償相關費用

3、緊急聯絡人與連帶保證人完全無涉,後者必須經過本人同意,倘若沒有卻代為簽名的話,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士銘 104-10-15 11:12

家父於3年前過戶5分農地給大哥,但大哥近期生意失敗,農地法拍(不點交),但土地上面有父親所建雞舍(有向農委會登記),目前租給朋友在養雞(無制式契約),已經養了5年了,法拍後買主無任何訊息要處理雞舍,但近日夥同警察至農地要求不能再養雞,請問律師,新地主是否有此權力在不處理雞舍補償前強制要求家父不准再租給朋友養雞嗎?我們該如何接續處理?

另外再請問,我的地正好在這土地出入的道路上(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歸屬於我),我是否可以把路回復成農地,讓新地主不能進出,這樣有違法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任地主將來可能會主張拆屋還地,所以您們應先確認原本土地與地上建物是否存在法律關係,至於通行的部分,對方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但您們可以向對方主張償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農舍部分,要視你們之前本來所存之法律關係為何而定,若為租賃,才會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就道路部分,若已成既成道路,則您不一定可以回復為農地使用,要看該道路使用情形及時間而定。

丘先生 104-10-14 10:28

各位法律先進您好:

目前我們已經與買方交屋半個月了,在買賣契約

我們(賣方)買方透過房仲代書契約書上有協定,在其他約定事項有註明條約. 

條約如下:

賣方同意自104年9月XX日到105年3月XX日期間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半年,期間如因買方施工造成漏水.則賣方排除擔保責任.

雙方也簽名蓋章過確認此條約,我們在交屋當下也口頭強調買方施工我們(賣方)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後,在最近前幾日房仲來電並傳Line也有施工照片告知說疑似馬桶破裂要換掉馬桶5000元.

房仲以Line告知內容當下,得知買方已經委託房仲請水電工施工更換馬桶進水管線.

當下我們(賣方)表示買方找人施工已經違約,且沒有告知我們(賣方)一同會勘.

但是買方與房仲說:不是裝潢不算施工,只是換條水管.但廁所還是有漏水,要求我們(賣方)處理.

附註:在交屋前幾日我們(賣方)就拍照存證交屋前的狀況.

1.我想請問的是買方違約了吧?條約上協定的部分是否生效?我們(賣方)就不負擔瑕疵擔保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修繕?

2.我們(賣方)的疑問是買方自行找水電工施工,但沒知會我們(賣方),我們(賣方)也不清楚買方找人的施工品質,也不清楚買方動了甚麼?但卻要求換馬桶,而且也不確定馬桶是不是買方弄破的?

敬請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是因為施工而造成的漏水我方無需負責,此與單純的管線瑕疵造成的漏水或是應一同會勘有別。

2、不過我方還是可以提出合理質疑,屆時必須釐清漏水的原因及發生的時間點,此部分應該由買方舉證。

3、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可以簽立和解書,倘若無法,則可以於對方提起訴訟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4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4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問題其實不用弄得這麼複雜

簡單來說

他要舉證是原本就有問題

至於有無施工這與你無關

房子是他的他要怎麼弄本來就無須通知你

但他要能證明不是他自己造成的

難度很高

你不要理會他即可

要他提出證據

且你們有拍照這就是好的反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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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姐 104-10-12 15:52

100年間借錢給A,抵押借款契約書有載明延遲利息為2分5厘,契約到102/5到期,A無力償還,借款期間也積欠利息.我申請強制執行送拍中,法院要我陳報債權計算,請教延遲利息是從抵押借款契約書屆期開始算?或是之前積欠利息就起算?2分5會違犯重利法嗎?另外利息是算到債務清償為止嗎?

你好:

首先要看你的契約如何約定,借款契約約定利息是依民法第474條以下消費借貸契約之規定,遲延利息是遲誤還款期限給付遲延時依民法第233條規定,兩者不同。 是否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要看你是否趁對方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借款給他並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若無上開狀況,約定利息雖然高於民法第205條周年利率20%,仍然不會構成重利罪利息算到清償日止。
張姐 104-10-12 20:42

 謝謝大律師即時解惑...對於第1點仍不甚清楚.100年間貸與A金錢時對方有動產供我設定抵押,在設定抵押契約書上言明每月1日幾付利息,遲延利息2分5,債務人A取得金錢後,即沒給利息,我等102年清償期限屆期後催討....那100~102年間應收未收到的利息可計入為延遲利息嗎?

茶茶 104-10-11 10:20

本人剛踏進旅遊業,在許多方面都是新手,有位客戶在簽訂旅遊契約書時,沒有修改到旅遊契約書上的行程名稱,在他簽完回傳之後我有發現到,就把它改回正確的了,之後也有發圖片給他說明有修改,現在客戶因為旅行途中很不愉快,事後他拿這件事情我有涉及到偽造文書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11 11:56

您好!

修改的部分並不是簽名,可能涉及的是變造文書,不是偽造文書。但修改行程名稱的行為若不足以造成損害,也不會構成刑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就實際修改情形而定,並非修改即會構成偽造文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k 104-10-10 15:25

請教關於合作契約

內容其中有2點:

1.洩露營業秘密致對方損害

2.民法委任相關規定重大情節

 

若我和某診所老闆所簽合約內有此2點

我又向診所內其他兼職醫師所屬醫院檢舉此醫師在外兼差

使其無法繼續在診所兼職

1.我有違反合約嗎?

2.向醫院(軍醫院)網頁撿舉之信件內容.本人性名email全曝光

   有無個資法問題?

 

 

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10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其他醫師在外兼差這件事,依本條規定,應該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

二、向醫院網頁檢舉之內容與您的姓名曝光,醫院有無違反個資法,應視您有無同意公開而定。例如,若檢舉網頁有同意公開之條款,且讓您事先閱覽並勾選同意,則應未違反個資法。

三、至於有無違反委任義務的問題,需視詳細契約內容加以判斷。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小李 104-10-09 11:47

你好:請問我日前買兩隻貓 賣我的是私人不是寵物店 也有簽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 可回家三天其中一隻就感冒咳嗽 我打給買我的人都沒能解決 我只能自行帶去醫院 可醫院又告訴我貓不是純種 雖然便宜可買我的也說保證純種 請問我該怎做 跟買我的通話都有錄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8: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保證是純種的貓咪,並且以純種的價錢賣給您,則涉及刑事詐欺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請求賠償

2、倘若只是單純的貓咪感冒,則無法請求賠償

104-10-09 01:10

最近與交往接近7年的男友分手,男友去年曾提供一處房屋給我小孩居住(非男友所生),當初未與男友簽訂租屋契約,但有手機簡訊可證明男友願無償提供給我小孩居住,現在男友要對我小孩提出告訴,請問這樣有可能成立嗎?另外交往期間男友全部財務皆我保管,身分證及存摺印章皆在我身邊,當初他同意贈與給我的金錢是否需要歸還?且是否會有法律問題?一樣有手機簡訊可證明當初男友是無償贈與,且男友及我身邊朋友甚至幫男友處理帳務之銀行人員也都知道此事.

你好:

男友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 若已經贈與給你金錢,要有民法第416條規定之情形才能撤銷,目前看起來無法撤銷,但男友可以請求你返還其存摺及印章。

您好:

就無償提供居住部分,您男友可請求返還,但只是民事問題,應不會有刑事責任,就贈與部分,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贈與部分則無須歸還,建議蒐集係對方贈與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9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您男友對您之贈與,無刑事犯罪之情形,僅民事債權債務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23:44

 無償使用借貸即您目前的租屋處,您男友可以請求返還、已經贈與的財務不得撤銷。但如果男友請求你返還存摺印鑑等,你有返還之義務。如您男友之後對您提告,需要律師協助,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Sylvia 104-10-08 15:52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已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訴支付命令

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物品分期總價為79,2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民國106年8月2日止,共分30期繳納,每月一期付2640元,惟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定付款,餘額尚有68,640元

債務款項雖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一分期付款契約第十條如申請人遲付款項逾一期以上時,申請人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應即向債權清償延遲利息之全部債務,並依分期付款契約第九條:延遲利息之計算:應繳金額乘以百分20乘以遲天數除以365

我想問我繳68,640元整還要繳交利息?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8: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有遲付的關係,所以會影遲延利息

2、倘若對於對方請求之內容不服,應於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對方就會馬上取得勝訴判決。

Sylvia 104-11-01 22:33

如果用薪資扣款還得完嗎?
大約多久? 

william 104-10-08 01:26

請問律師

我有一位朋友麻煩我代他操作股票(他說如果有賺會給我多少的酬庸),我也有告知他股票投資有賺有賠,,然後一段時間之後他所提供之金額賠光了,但是我想說朋友一場幫他賠一半,變成每個月固定還他一點,已經有開始還他的動作存在,再這些情形發生之前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只有口頭約定!!我也有透過證?公司以我的帳戶交易的交易記錄,這樣的情形下會被提告詐欺嗎??又或者會以其他的法條被告嗎??如果以民事部分需要賠償嗎??

你好:

確實有代操股票,並買進、賣出就不會構成詐欺罪,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上開規定是取締規定不會影響契約的效力。 民事部分你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委託人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是屬於投資應負之風險則無須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是投資失利,則不會有刑事犯罪的問題,此部分應該要有股票交易的相關紀錄作為佐證。

2、我方已經承諾賠償投資額的一半,所以應該依約履行,否則姑且不論刑事責任是否會成立,對方還是可以依據我方的債務承諾要求清償

3、建議雙方可以簽立協議書,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因本件您未先與對方簽立契約約明,所以建議您再與對方協議,並將協議內容擬成書面,對您才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莊 104-10-07 22:24

想請問各位律師
本人於103年10份月與經紀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七年的經紀合約
經過一年時間發現公司並無法給予我需要的相關訓練及工作所以希望能解除契約
經過詳細閱讀合約內容後發現合約中的違約部分僅有未經甲方(指經紀公司)同意與第三方簽訂契約賠償500萬元
上網做過功課後了解到經紀契約民法委任契約,即使設有年限,只要一方提出終止便可,想請問這樣是否正確?請問我該如何提出終止合約? 還有請問有沒有甚麼我疏失的部分?

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7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還是先將契約律師初步諮詢,因為無條件終止契約可能會有違約金之問題。

您好:

此可能會涉及已處理部分之報酬請求及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且契約前後文亦可能有其他解讀,建議攜相關文件與律師討論較為妥適。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8 03:14

  

你好,關於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實務上較常見的問題是合約年限很長,例如您的合約即長達七年,而經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訓練,或無法提供合理的演出機會,而經紀合約經紀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約款內容對相對人通常相當不利,且可能有不得隨時終止合約、高額違約金以及競業禁止(例如合約期間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契約離職後若干年間不得從事與經紀公司業務相衝突的工作)等等不利條款。

法院實務上,多數認定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之性質屬於委任契約,且大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而以民法第247- 1條判斷各個約款之效力,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也有可能雖被認定有效,但法官衡量違約金過高而予酌減的情形。不過仍須視契約內容及個案具體狀況來判斷,難以一概而論。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09 15:31

您好

  建議您提供該契約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21:54

 縱然你們簽訂有違約金條款,法院仍可基於公平原則酌減違約金金額,以一般社會通念,500萬違約金誠屬過高。另外您所指的經紀契約,條款可能很多,可以將整份契約提供給律師閱覽,為您從契約書中尋找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小堯 104-10-07 12:33

之前接到補習班電話打來跟我說有免費課程,

之後我就去聽看看,

可是那補習班卻沒有給我看我的課程.

還說安排課程需要一些時間,

但目前我只是個剛出社會的上班族,

契約上的內容,也是等我簽下名後,才讓我帶回去.

已經過了審閱期,

我現在要求退費,可是他們只有說退50%

可是連免費課程都沒有.還說免費課程在契約裡面了.

所以不算是免費課程.

但是我只有上1堂課,我該怎麼跟他討回公道.

至少我付1堂課的錢.但是現在卻說因為我是和銀行借款.

可是借款錢.也不是到我手上.

而我又打給了銀行.銀行卻說要我跟英代溝通.

但兩方態度很強硬.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而我現在雖然還沒有第一次的繳款.可是10月多銀行就要記繳款單了.

我到底該不該繳?

104-10-07 12:28

生前契約和骨灰罈!!!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有一段時間沒工作 ,國小同學某天打電話給我 ,問我找到工作沒……等等問題 ,後來他問我想不想賺錢之類的問題 ,問他是什麼工作他不說 ,只叫我到公司去看看有專人解說 ,於是我去了 ,然後裡面的人說了一堆總之,當下我雖然想拒絕但看在同學的份上答應簽約了 !要我簽契約和買骨灰罈! 

開始分期付款現在已經繳完了,不過之前還沒繳完的期間我越想越不對 ,所以我跟同學說我想解約,同學卻跟我說(當時的前不久)有新規定說不能解約了,後來我還有打電話到總公司去詢問,給的答案就是不能解約

只是同學說有新規定時我沒有被通知,是我提出解約他才跟我說我已經超過時間了,所以不能解約,簽約到現在應該已經過一 ,兩年了!我還是有想解約的念頭,我該怎麼辦?真的沒辦法解約了嗎?

AN 104-10-06 20:05

上午在亞太電信簽了一張 3G0月租方案同意書(6個月不能轉至他人也不能取消)也給我一個新門號。因為是0月租,我當場並未付任何金錢,將來有打電話才需要付款。但下午接獲門市告知此契約無效,因為公司已取消此優惠,要搭配門號才可以生效使用。並聲稱此契約雖然簽了,但店員尚未並無法輸入進去電腦,因此契約未生效,並且無效。

請問,可以他們單方面說無效就無效嗎?如果不行,我可以如何求償?(因為他們已經無法回復原狀,即還給我原方案契約

小晏 104-10-06 16:44

對方詐欺
我目前19歲是算準詐欺罪嗎?(第一個問題)
當初對方也沒有提供買賣契約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料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無提供買賣契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對方要求和解,我能和對方要求多少和解金呢?(第二個問題)
我和對方買博美狗1歲多,對方卻是賣我長毛吉娃娃,年紀是3~5歲!

損失金額:4000元買狗,狗帶回來第5天骨折第一次診療費用6538元,後續還有3次回診!
假如與對方和解,對方就不用罰緩1萬5到7萬5的罰緩嗎?(無提供買賣契約)
假如是準詐欺罪,對方也不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10萬元以下罰金嗎?
判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6萬就不用坐牢嗎? 

我有去爬很多文,可是還是很多不確定,感謝律師回答! 

shadow 104-10-05 21:17

您好,我是房客,跟房東租任店面使用,

第一,我想詢問,假設我在租約到期後,是否可徵詢房東意見,看店面裝潢是否他要保留,如果房東要保留,是否可跟房東收取裝潢頂租費用

那這部分需在方租契約上寫相關條例嗎?

第二,如果租約未到期,我想將裝潢與店面頂租,請問這部分需要徵詢房東意見嗎?剛好有適合人選願意頂租我的店面與裝潢,請問我需要訂約相關書面文字嗎?

第三,請問房屋租約條例裡,有保障租客相關裝潢事宜嗎?

因近期要簽約,考量日後經營效果,想把裝潢頂租條例列出,也想了解之後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謝謝

 

 

你好:

要看租賃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若無可以依民法第431條規定請求返還現存增價額之有益費用,若已約定回復原狀,你必須回復出租前的狀態,無法請求。 你要頂讓要經過出租人同意,否則無法拘束出租人。 如果要特別就裝潢部分保障,要在契約詳細約定,以免發生爭議。
shadow 104-10-05 21:5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看租賃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若無可以依民法第431條規定 ... (恕刪)

您好,謝謝回覆~

 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
    之價值
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
    還其費用。但
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此條例指的是,裝潢上有價值,我們可跟房東收取該物之價值費嗎?

那簽約時後加入此條例,房東可拒絕嗎?

另除了此條例,我可主張在契約上加入,「即便房客租約到期,房客擁有裝潢變賣或頂租權」嗎?

或者有更得理的寫法可加入?

謝謝


shadow 104-10-05 21:56

您好,謝謝回覆~

 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
    之價值
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
    還其費用。但
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此條例指的是,裝潢上有價值,我們可跟房東收取該物之價值費嗎?

那簽約時後加入此條例,房東可拒絕嗎?

另除了此條例,我可主張在契約上加入,「即便房客租約到期,房客擁有裝潢變賣或頂租權」嗎?

或者有更得理的寫法可加入?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合約內有約定回復原狀,則尚難請求就裝潢費之有益費用,所以仍應以合約為主,合約未約定,則回歸民事租賃篇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需對方也同意,方有機會成立之,若對方不願意同意,您怎麼設計都是枉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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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 104-10-06 15:40

您好,

房租契約裡的確有需要恢復裝潢原樣,但租約到期如房東說想保留,請問我們可以民法第431條規定請求返還現存增價額之有益費用嗎?

房東若不遵循 民法第431條規定請求返還現存增價額之有益費用,還不讓我們拆回裝潢前原樣,我們可以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

多多 104-10-05 15:17

我買間房子付了10萬元的簽約金,簽了約過了半個月去付進晃才發現斜對面是一次配電所,但仲介並沒有事先告知我們,替我們做買賣的這個仲介是瞞著公司私下買賣,因此有跟他簽一張保密條約。(帶看我們的仲介並非同家仲介公司的仲介,因為是晚上看屋,那一帶是重劃區,草長得也很高,晚上路燈沒開,所以我們沒看到旁邊就是一次配電所,帶看的那個仲介因為開價太不合理因此我們找另一個仲介簽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也沒有註明隔壁有「台電第一次配電所」這個嫌惡設施!

簽約前也沒有合約審閱期,合約上也沒有審閱期這條

但現在我們要跟屋主解約,要被沒收那10萬元的訂金,還需要在付那2%的仲介費嗎 ? 代書費呢 ?

代書僅問銀行可貸幾成,貸款都沒開始跑。

仲介僅替我們約屋主出來簽約而已。

契約書上寫:甲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若有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書所訂各項義務之履行日期約定時,應付遲延責任,每逾一日(自逾期日算起至完全給付日止)甲方應按該期未履行支付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於乙方,並應於補繳價款時一併繳清。若經乙方依房屋交易安全契約書約定之方式催告期滿而甲方仍不履約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支付之價款作為違約賠償。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因故解除或不能履行時,則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價款,雙方互布賠償、補貼。

但有一條貸款約定:甲方須申辦貸款作為尾款時,應於簽訂本買賣契約後20天內完成對保、開戶,並負責於抵押權登記完畢三日內撥款代清償乙方原有銀行貸款,餘額於原抵押權塗銷登記完畢三日內匯入專戶內,否則甲方應付延遲責任。(我沒有跑貸款流程,但有超過20天,需要付延遲費用嗎?)

你好:

要先釐清無法履約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你,以及你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若無法解除契約你要受到契約的拘束,賣方可以向你請求違約金。 你所述的情形仲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若你受有損害,可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對房仲主張損害賠償
多多 104-10-05 21:3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先釐清無法履約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你,以及你是否可以解除 ... (恕刪)

你好,目前我確定違約就是要付這筆10萬元的簽約款,也跟對方說要解約了。

只是對方依然不放棄要求我付仲介費2%+代書費2萬。

代書跟本沒做到事情阿....

對方想跟我約時間去代書那邊,他說我需要簽一些文件來解約,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跟仲介仲介費的部分,有仲介朋友建議我直接不管他們,說時間到他們會發存證信函,屋主會要求解約,他說仲介是違反公司約定私下買賣,又隱匿事實,所以不必付他2%的仲介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5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必理會對方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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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y 104-10-04 22:14

看屋及到繳第二次繳款前,我們都無法看到水,開水龍頭均無水,我買房已繳第二期用印款,在契約書上有標明無漏水.但在颱風過後,發現房屋漏水.在整個過程中發現水源總開關被關,屋主在颱風時去主臥室的窗戶周圍塗矽膠,颱風後去看房,發現多處漏水,窗戶周圍及天花板均有漏水痕跡,屋主表明他會修繕.

1. 但完稅款已將來臨,但我們不想屋主沒處理或草率的處理就要我們匯款,但這樣延後繳完稅款不知會有不利於我們嗎?我們需要採取何種措施才可以保護到延後繳款?

2. 我們有機會解除合約嗎?

3. 若無法解除合約,屋主表明他會修繕,我們想請專業人士來看屋況並處理到我們想要的程度並驗收.我們可以再要求減少價金以補償日後有問題不處理的風險和漏水屋價值減損部份的補償金嗎?

一、不建議直接解約

二、可以考慮做氯離子檢測看是不是海砂屋

三、如果只是漏水而不是氯離子過高的話,建議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即可,不建議解除契約

四、鑑定結果如果是海砂屋的話建議找個律師協助處理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4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漏水瑕疵,無法解除合約,若欲解除合約,須提出房屋結構安全之瑕疵,方有機會之,至於減少價金之部分,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之歸屬,鑑定費用不斐,且有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等負擔,若有機會與賣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走上訴訟訴訟時間長(約一年以上),訴訟成本亦高昂,需多加考慮,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尚未達解除契約之程度,建議現階段先與對方協議好,並簽訂協議書,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ly你好

本件所涉及的是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建議你先清查漏水的地方並拍照存證,再連絡賣方(或透過申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方式)協調修繕或減價的事宜,如無法達成共識,最好能攜帶資料向律師諮詢,發函主張減少價金主張免為對待給付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供參。

您好,依據您所述 您可與對方協議,並於契約中附條件。 解除合約須有重大瑕疵,除非漏水的情形非常嚴重,否則漏水尚無達到重大瑕疵不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只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您請專家來進行鑑定及修補作業,可收集相關單據,向出賣人主張減少價金,並主張與完稅款之金額差額相抵銷。

 

阿貞 104-10-03 23:29

你好:原本是請朋友進行水電整修,因為沒有契約且原本估價單保留的不完整,原本估65000後來他加上9萬的工程款,明細不詳,目前我們還沒有付款,是不是可以有什麼方式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4 1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預先開立收據供我方審酌施工內容及明細是否合理。

2、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法院命其提出之後,由法院斟酌。

汝汝 104-10-03 21:12

一開始與房東簽約時,契約內未載明電費計算方式,口頭問房東房東表示以台電計價方式計算,其後房東收電費卻逕自以一度6.5元乘以所用度數計算金額,根本不是以台電計算方式,且跟每個房客收取的月份根本不同,像我是七月底住進來,房東直接從七月底到九月底所用總讀數乘以6.5來跟我收錢,我跟房東反應好幾次要看台電收費單,房東都拒絕我且態度十分惡劣,而因這個問題我決定不在租了,想要中途解約,像這個電費糾紛可以算是合法解約的理由嗎?此外房租一個月2000,押金5000是否拿的回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4 10: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算是合法的解約事由。

2、應該以協議的方式合意終止契約,倘若無法,則應該在使用度數內合理給付電費,倘若房東有其他違約之情,屆時再解約

王先生 104-10-02 18:53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我有購買一戶公寓預售屋,也與賣房的負責人完成簽約,工程期限一年內完工,卻在期限到時發現房子蓋一半人卻捲款跑走了...,事後了解原來他並不是原本地主也不是建商,只是中間負責賣房屋的商人,因為我買的是公寓6戶其中一間,在這之前她已將地過戶給各戶買房的人,所以我手中持有6/1土地權狀,買房的頭期款也給付這位負責人,現在負責人跑了卻連繫不上,我們6戶的買主也都決定先寄存證信函給這位負責人要她限期內出面說明,再來為了將房子能蓋順利完成,演變成我們6戶買主跟原本建商談後續工程問題,發現2點疑問如下:

1.賣房負責人與建商並無簽訂契約(因為她們是好朋友),另外建商目前房子蓋到2樓因收不到款就停工,至今交屋期限也到了,我們6戶買主是否可以依照合約內容向建商扣款嗎?還是那是我們跟負責人之間的事情與建商無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商似與您們承買戶無直接之法律關係,而與您們簽約之中間人,應有詐欺之問題,當然您們現在也可以直接與建商協商如何繼續興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0

您好,您恐遭賣方詐騙,除了蒐集相關證據外,建議跟建商協商如何繼續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3

您好,基於契約之相對性,恐無法向建商主張權利,但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釐清中間人是否有詐欺問題提告

阿豪 104-10-02 14:24

請問當初和前妻一起租屋契約上打的是我的名字他是保證人但在租約到期前離婚我也被迫離開租屋處10/1號到期我請他聯絡房東但前妻遲遲不給回應我有什麼方法拿回我的押金呢?

你好:

你是承租人,租賃契約終止後可以直接請求房東返還押金,若押金被前妻拿走,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前妻返還。

alfa 104-10-02 12:37

因4500元債務糾紛,避而不見,狹路相逢,跑到他車旁拉住他手臂袖及安全帶(民法152,153),後我要求對方質押手機作為擔保,對方拿出兩支手機分別至於雙手上要我選一支,事後跑去告官說我侵占妨害自由,現遭妨害自由被起訴,其中最主要因素是他說說手機並非出自自願,而是我從他手中奪取走.當時車上只有我們兩人無任何錄音錄影契約或人證.接著附帶民事賠償要求50萬精神慰撫金!這個金額數根據何種算出來的.簡直是利用法律來進行敲詐.請問律師專家能幫幫忙告知這要如何解?實感不盡!他在案發後第二天有製造橋段利用手機簡訊傳給不相干人來表示他是出於非自願!但事實並沒有傳給我,這樣能證明他是非自願交手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2 13: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針對檢察官起訴您所憑的證據來作答辯,包含告訴人證詞及所謂的簡訊提出質疑,跟進行告訴人的交互詰問。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聲請閱卷,並且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02 14:16

 您好

建議您攜帶起訴書 就近找一位律師做諮詢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2 15:33

 

 

 

你好,侵占罪要件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你原先並未持有他的手機侵占罪不會成立。

檢察官妨害自由罪嫌起訴,但法官審理案件,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列罪名的拘束,因此如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可能觸及其他罪名,也會進行調查與判斷。依對方的主張,法官除了妨害自由外,也有可能會朝搶奪罪方向進行審理。

法院要認定有罪,須依證據,因此在答辯方向,要想辦法反駁對方證據的效力。另外,因對方欠你錢,所以你才做出涉嫌妨害自由的行為,法院實務上,也有認為債權強制債務人還債不成立妨害自由罪的判決,不過畢竟屬於少數。基本上法官會考慮個案具體情節,例如妨害自由的手段嚴重與否,債權的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

至於證據效力的問題比較複雜,可能要請你說明更詳細一點。

依你所描述你涉犯妨害自由的行為程度,對方附帶民事請求50萬慰撫金,應該算是相當離譜,開庭時對他未必有利,因為法官很討厭貪婪的行為。

建議:你應先向法院聲請閱卷,再依據卷內之雙方主張與事證,擬定答辯方向並撰寫答辯狀。因為,開庭時可能因緊張或各種因素無法充分完整的陳述,甚至講錯話,可能影響到訴訟結果,不可不慎。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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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鯛 104-10-01 11:07

您好:

家裡買了一間屋齡30年的中古屋,今年3月裝潢後於7月底入住。

前陣子蘇迪勒颱風來襲,發現家中多處漏水,積水甚至壓裂天花板水從裂縫處流下,設計師前來查看後隔一週請工人將漏水處的外牆以水泥修補(但未修補屋內因漏水產生的牆壁損壞,也未施作任何防水工程)。

現在只要一下雨,屋內原漏水的裂痕就會呈現潮濕的狀態,其間家父聯絡工班工頭請其前來處理,但對方置之不理且惡言相向。至前幾日杜鵑颱風來襲,上次漏水的地方再次嚴重漏水,而且發現更多新的漏水處,光是處理漏水已讓人身心俱疲。

已聯絡設計師,對方雖說好但卻遲未處理,該設計師為親戚介紹,僅口頭允諾(有估價單)但未簽訂裝潢契約,因房間內窗戶皆為新開裝設,因此認為是當初裝潢時未做好防水處理,已花費三百多萬裝潢下雨天卻要提心吊膽無法安眠,想請問應如何解決?惠請指點迷津,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1 1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釐清漏水的原因才有辦法,對應負責之人究責,倘若是裝潢造成的,就應該由裝潢的業者負責,倘若是本次的施工問題則應該由本次施工的業者負責。

2、建議可以委請工程公司判斷漏水原因,可以檢附相關單據求償。倘若是本次施工問題,並可以要求終止承攬契約求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保障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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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本來就會漏水

這是屬於前屋主應該要負責之範圍

建議先找抓漏的師傅來找原因

並開立證明後提告

他才會當一回事

否則他口頭答應

到時候又不願意負責

豈不是更麻煩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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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1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釐清漏水發生之原因為房屋問題或裝潢問題,若為裝潢問題,即為裝潢公司須負責維修,若為房屋問題,即為出賣人應負責處理,但仍建議您應盡速尋找修繕漏水之工程公司,修繕完成,提起訴訟,曠日廢時,亦須花費高額訴訟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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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104-10-01 02:01

Dear All:

請問 土地買賣 契約書 超過15年期限,都未去登記過戶,現在是否還能主張,契約書效益,這樣情況下我是否有權益要求對方履行當初契約過戶權益,若對方不肯履行,我該如何處理。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1 03:50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係屬債權法律關係,非物權,亦非形成權,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可參考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801號民事判決要旨。

依上述實務見解,買賣動產後經15年未辦理移轉登記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請求權罹於時效的效果是對方取得時效抗辯權,並非請求權當然消滅,因此你仍不妨請求對方履行,但如對方拒絕履行,提起訴訟恐已無實益。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當時為何未移轉之原因為何,從此部分來看能否突破時效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一切回歸買賣契約

釐清前因後果

看有無解除契約或突破時效的方法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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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晏 104-09-30 17:24

9/19日和繁殖場買了一隻博美狗,對方說:狗一歲多,身體很健康,剛生完兩個月。
當時,我問對方說,需要另外補充營養嗎?對方說不用。(哺乳會讓母狗大量流失鈣)

帶回來的第2天,有帶去做身體檢查,獸醫告知:

狗不只一歲多,至少3~5歲,嚴重牙周病,牙齦紅腫,兩耳都有黴菌,心跳偏慢,聲帶已被割掉!
這些,對方當初交易時並沒有事先老實告知!(是否構成詐欺罪?)
雖然不算生病的狗,但問題很多! 

告知對方後,對方卻說 黑心獸醫店,騙你錢的你還去。

還說,你也沒有問我幹嘛講!(我知道的買賣交易就該老實告知)

 

9/24日晚上,博美狗腳骨折了....(買回來的第5天)

博美自行玩樂突然腳骨折!當初有問對方需要補充營養嗎?對方說不用!

(哺乳完的母狗會大量流失鈣)

第一次診療費用就要6538元,往後還要陸續看診!
告知對方,他卻推辭任何責任! 說 診療費太貴,不會等到明天在就診!
告知時是買回來的第6天,對方完全不負責任,還已讀不回!

有在7天內告知問題,對方不處理!

還嗆一句,你報警,警察也不會處理(吃案之意)

 

當初也沒簽 買賣契約!(是合法有寵登字號) 

收據和對話內容還留著!

請問各位,要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告對方詐欺,民事亦可以請求對方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uchu 104-09-30 15:52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兩年前買了一間預售屋, 預計在今年底12月交屋

然後在9月時房屋大致完工, 所以可以去提前看屋

房屋位置在2樓

看了之後發現一個大問題, 是當初廣告的2樓格局平面圖沒有提到的

就是因為大樓外觀的設計感, 在大樓的2樓3樓外觀做了一個延伸的設計

而這個延伸, 具體來說可以說是在前陽台的外面再做一段延伸, 往前跟往兩側

也就是變成一的大平台一樣, 如果翻過陽台, 我是可以走到隔壁鄰居陽台翻進去他家的

這個問題, 在房屋的格局平面圖(有特別註明是2樓)完全沒有畫到這個延伸

 

另外, 當初去買這個預售屋的時候, 接待中心仍在賣前一個產品 (樣品屋跟房屋模型都是前一個產品)

也就是潛銷 (還沒正式開賣, 就先偷偷賣)

所以不論是樣品屋或是模型, 在買的時候都沒看到

買之後的幾個月後樣品屋才蓋好, 但去看了也沒有看到會延伸陽台的這個問題, 畢竟這個問題只存在2樓跟3樓

 

也就是我們買這個房屋的當下, 所有的資訊就是平面格局圖以及代銷小姐的資訊, 我最近也用LINE詢問當初的小姐做確認, 確實是潛銷跟她買的(不知道可否當證據)

 

因為房屋外觀已經完工, 建商不太可能因為一兩戶的反應去改變外觀

而另外做個檔牆要不就是外觀難看, 要不就有違建問題

所以我們傾向解除契約(首選)

畢竟這種情況要自住或是賣掉都是讓人不能接受的問題

想請問律師們的建議, 這種糾紛具體該怎麼走流程

有成功的例子嗎? 畢竟對手是建商, 肯定有律師團在standby了

非常感謝您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縱使有圖說與現況不符,倘若不是嚴重影響房屋的使用或是其他違法情事,否則至多只是減價的問題,可以以存證信函向建商主張權益,倘若建商拒絕,可以提告救濟

2、不過原則上應該以雙方所簽立的契約為主,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審視契約內容,以決定日後訴訟之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1 03:19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可分兩個面向探討:

一、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之廣告不實及廣告不實之效果:

廣告的定義為何?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另外,也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海報不符,或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廣告海報相符,惟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者。你可依上述規定判斷本案是否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廣告不實之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

買方對於標的物之瑕疵,視情節可主張之權利有: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限於種類之債)、請求減少價金、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限於賣方有保證品質之約定時)及解除契約等四種。目前關於房屋買賣,法院實務主流見解認為,瑕疵須嚴重至以一般人標準判斷已達不能居住之程度,常見之情形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才能主張解除契約。依你的敘述,主張解除契約獲法院勝訴的可能性應該甚低,請求減少價金應該是較可行的方案。

 三、建議作法:

最好能聯合有類似問題的其他買方,團結力量大。步驟上可考慮先與建商協調,如未獲善意回應,可依消保法規定向消保官申訴,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消費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當然亦無不可,但畢竟曠日費時,且訴訟成本頗高,宜慎重為之。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通常需有房屋結構瑕疵之虞,若無結構瑕疵,甚難請求解除契約,可考慮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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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璇 104-09-28 20:59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們剛賣房(屋齡大約6年左右),就遇到強颱,水從窗戶縫隙灌進來

可是平常下大雨是沒事的

因為屋子是高樓層又靠海,是迎風面,所以遇到中強颱,風壓強勁,會把水吹進來

我們這一面的住戶都有這個問題....

可是,買家要求換一整組新的氣密窗給他 (買方自己找廠商,估價要5萬多元)

我們是委託 永*動產交易的

仲介曾經住過我們社區,也以賣我們社區為主,但是房仲卻站在買家的立場遊說我們出這筆錢

不清楚在動產買賣中,賣方要負擔風災的保固嗎?

我們若不出這筆錢或者只願意出一部分的錢會不會違反什麼契約?或法律

 

 

你好:

首先要看買賣契約動產說明書有無保固條款之約定。 若無約定則回歸民法買賣契約規定,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要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窗戶或牆壁漏水會減少物之價值,已構成物之瑕疵,若你未告知對方有此瑕疵,對方可以在知悉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 建議你先與房仲聯絡請房仲協調,再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買方之要求不予理會,待買方提起訴訟,再予以答辯之,買方提起訴訟,尚須證明瑕疵可歸責於您,法院可能亦會要求原告盡其舉證責任,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不斐,買方不一定願意負擔高額訴訟成本,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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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不在這五萬,而在於這五萬代表的意義。

二、這代表了你很好拗,後續如再發現有什麼事不如他意還能再拗。

三、但訴訟的話律師費就過五萬了。

四、所以不是不能和解,而是現場確認一次清點屋況,確認無其他瑕疵再寫清楚立好和解書。

楊俊鑫律師

小鄭 104-09-28 07:38

A與B是兄弟   A有一台汽車  市價約50萬
A將名下汽車過戶與B   並無簽署任何契約
但是B有給A一些錢當作支付稅金修理費 (約十多萬)  (現金支付,無流向紀錄)
幾個月後A後悔,想要要回車子,主張B應該要多給一點錢才能給B車子
A有權力要回車子嗎??  撤銷贈與???
如果B當初是用匯款的,有差別嗎??

你好:

要先釐清你們當初是買賣或是贈與,後續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你們就贈與之意思及汽車達成合意後贈與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贈與契約拘束,當初未約定是買賣就無法嗣後要求給付價金或增加贈與之負擔,你可以拒絕對方之要求。 贈與物交付後要撤銷贈與必須具備民法第416條規定之事由,否則無法撤銷。若無法撤銷當然不能要回汽車
小鄭 104-09-28 08:2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謝謝徐律師,我還有一些疑問

是否雙方並無買賣合約,但是有過戶的事實,就能視為贈與?    再者,在沒有買賣契約的情況下,A是否能主張B之前支付的款項10多萬是頭期款,而上述的汽車轉讓,並非贈與,而是買賣?  畢竟,贈與沒有書面契約存在? 要如何讓A將車過戶給B的行為,確認是贈與,而非買賣?  因為汽車過戶似乎跟房地產不一樣,不會標註過戶原因?   所以B應該要收集甚麼資料?  才能確認是贈與事實?

您好:

因為你們未定有任何契約,所以法律關係可能係贈與或買賣,若你們之間認知歧異,重點即在證人證詞,建議可蒐集證人證詞,最好是親自聽到A為贈與意思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