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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0 16:01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個問題想要做個釐清,我在公司上班時,因為工作發生意外,經由醫生判定後需要休養二個月無法工作,原本公司不給我公傷假的工資(薪資)補償,所以我自己去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然後公司才幫我寄去給勞保局,今天回去跟公司拿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的30%,然後我跟公司討論了我的公傷假問題,公司卻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兩個月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在必要給我那公傷假兩個月的工資(薪資)了。 我想問... 1:我那兩個月的公傷假工資和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否有衝突,是否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公司就能抵消不用付給我那休養兩個月工資? 2:公司跟勞保局申報的金額跟公司給我的契約薪資金額不一樣,造成我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少領了又該如何是好?
星願 105-03-10 12:17

事由:遇到類似直銷系統的詐欺。對方說經營網路平台需要增加會員,以用0元可以參加,只要將手機門號交由他們續約。便可以成為會員,未來拉進會員一個也有3000元以上的高額獎金。當初告訴我們是門號續約,我們的這些獎金是電信業退給通訊商的佣金,不過事後到電信門市了解發現對方根本是去簽立綁手機約將高價手機洗出來變賣。事後找到這間公司,他們表示所有文件都是我們親自簽名合乎程序的。(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

 

詢問1.這樣的案件是否構成詐欺.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事項?     2.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這樣的簽字在法律上還是有效文件?      3.因為續約名字是弟弟的,是我叫他簽的,他並不瞭解所有事情,未來無論和解或是訴訟,弟弟是否可簽代理委託書給我全部由我出面處理?     4.未來如果進入調解委員會或訴訟時,我戶籍在新北市,對方在嘉義手機門事也在嘉義。對方戶籍在屏東。會要到嘉義或屏東處理?

 

拜託大家幫幫忙,不斷被這詐騙公司騷擾及威脅。實在不知道怎麼處理才好

 

 

 

 

小趙 105-03-09 23:58

請問 我媽幾年前有跟過互助會 但是被倒會 倒會的那個人跑了,所以其他會腳就叫我媽要負責還錢 然後有告我媽詐欺 我媽也有去服刑了,這樣出來還需要還錢嗎  因為我家經濟上有困難  而且債主之前還有到我家社區亂 到處發有關我們家欠錢的傳單  還有去我媽工作的地方叫我媽還錢 有影響到我們的生活  我媽現在也有每個月還那個債主的錢(因為他們有私下定還款契約,並沒有律師證明) 如果沒按時匯款的話 就會打電話來催 還會請朋友傳訊息叫我媽要趕緊匯款  所以我想請問 我媽已經有進去服刑了 還需要還錢嗎 他們私下定的還款契約有算數嗎? 在刑、民事方面還有甚麼責任嗎? 

一、民事民事刑事刑事

二、欠錢的話就算是刑事關完了還是有民事的問題。

三、如果是有還款協議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是和解和解會取代原來的法律關係。

四、和解的時候並沒有一定要律師在場。

五、經濟狀況有困難的話要想辦法開源節流。

六、我們的教育嚴格說起來並沒有教我們怎麼賺錢,也沒有教我們怎麼守住錢,這些要自己想辦法學。我最近都在看有錢人的傳記,我覺得雪球巴菲特這本書不錯,但是我本身沒有玩股票,理由很簡單,因為巴菲特就說不要投資在自己不了解的東西了,我不了解股票自然也不應該玩股票。另外我覺得值得一 看的書是這小子讓川普讚歎,這本書真的是不錯,這本書是說寫書的作者是美國第八大富豪[不知道真的假的]。這本書我覺得寫的最好的一段是他建議如果要做生意的話還是先做一點小生意,在小生意裡面練習管人管錢管事情,如果小的公司你可以管得好,這家公司變成一間大的公司的話也可以管得好。還有一本是窮爸爸富爸爸,這本書的話概念是對的,但是這本書具體教的方法在台灣很多都不可行,例如支票本票在台灣可以不要收儘量不要收;還有就是未上市櫃股票在台灣大部分都是詐欺

七、關於怎麼賺錢這件事其實我一直在學習中…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為何會首逃匿你母親會構成詐欺罪?是你母親與會首共同為詐欺之犯罪行為,而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此部分尚未釐清。 若有訂定和解契約就要受到拘束,除非和解契約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對方會訴請法院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確定後會聲請強制執行,執行你母親之財產、所得。 若債權人催討欠款之行為超出可容忍之範圍,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可報警處理並提出刑事告訴。
105-03-08 14:47

您好, 因為我們僅有地上建築物並沒有土地,目前土地已被市政府收回,他的契約上面有一條是說:土地申報地價或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收基準之租金調整時,雙方同意逕依調整後之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計租金,無須另行通知或換約。 可是我們根本沒有同意 他寄來房租帳單就已經多了六千元,請問這樣要怎麼辦,如果不同意要搬家,我們一樣要做義務拆遷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15:18

您好!

如果不同意承租地上物所有人將喪失土地使用權利,土地所有人可請求地上物所有人拆屋還地,實際拆屋之前仍需繼續繳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ennifer 105-03-08 13:27
家父今年已七十歲,因本身對專任與ㄧ般約的區別完全不暸解,契約內容也看不懂,全聽由仲介說詞,在去年104/10/20在永慶房屋雲林斗六加盟店(鴻海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房仲話術遊說下簽訂了專任委託買賣契書委賣建地,契約期到105/4/20止,當時簽訂內容為24萬/坪,但房仲再要求家父於當日同時簽訂變更委託事項契約書,變更價格為22萬/坪,跟家父說委賣價是22~24,隨後廣告刊登價格是24,但ㄧ簽約後房仲即直說已有買主出到21萬/坪,年後家父想變更委售價時房仲卻以當時已簽訂變更契約書為由拒絕,並告知若達此底價(22)時即須賣出,並直要求家父趕緊以21萬/坪賣出,因此家父深覺被騙,並直覺仲介方ㄧ開始就已洩漏底價給買方,因此前後寄予兩次存證要求房仲同意更改價格但皆多次被拒,而第二次存證信函對方是於105/3/2收到,但105/3/3隨即與家父說已有買主出達底價並已代收取本票訂金逼迫家父出面簽約,若不賣出即違約,若解約違約房仲後於105/3/8來存證要求五日內出面簽約,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謝謝

1.建議計算少賣之金額與違約金去取捨, 而且能高價賣出的金額為"您認為可多賣的部份"

2.由於專任約亦為雙方同意的契約, 建議拿著該契約就近請律師協助確認內容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專任契約本質是委任契約

委任契約可以隨時終止的

不受專任契約條款的拘束

最高法院已有相當多的判決

因此不是專任契約就能夠為所欲為

且如果無審閱期專簽內容是無效的喔(最高法院98年
    台上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建議可以直接跟他終止專簽

但應先拿契約來討論後續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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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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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錦 105-03-07 11:38
律師您好! 想求解問題 1、與房東簽為期5年的租賃契約,也已經住第三年(內容並無表示房東可以提前解約的條文),近來就以賣房?由要我們搬離,房東也請仲介帶人看房子,想請我們是否可以拒絕給別人看,因為已經影響到我們日常的作息。 2、房東是否已經違約?有跟房東表明目前家境有諸多不便沒辦法立即搬離,但仍然堅持。我們是否也可以以簽約5年拒絕解約? 3請家人跟房東說明,房東也堅持一定要由簽約本人談,因為工作上時間上的不便,這裡可否請家人代談,需要委託書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7 12:01

您好,

 

1、您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房東無權提前終止契約房屋既於您承租之狀態,您可拒絕房東帶人來看房。

 

2、然若租約超過五年者契約須經公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7 17:46

請先檢視一下您的租約約款看是否有針對提前終止租約有特別約定,若無,則房東不能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Walker 105-03-07 11:01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2/10承租一間房間,因為當初承租的動機是門前可以停車,當時房東在591租屋網的廣告中也有提到,然後就在2/26當天門前的汽車被拖走,詢問該里里長告知此戶門前是不能停車的,顯然是房東騙了我們,因此我就請房東來討論此事,討論結果是雙方協議解約條件是最晚在3/10屆滿一個月租金期間,歸還原屋後便可退還押金。然而,原本我們有意在今天提前歸還原屋,取回押金,但不料房東卻出爾反爾,以簡訊告知我們,他並無責任義務歸還全額押金,請問我們該怎麼做呢?明天準備寄出存證信函,但是從租賃契約中並無房東住址,只有身分證字號和手機號碼,請問我該寄到哪裡呢? 以上有留存證據的部份有591租屋網的廣告內容、看屋訂金條、租賃契約及當面協議解約條件時的電話錄音,以及最重要的通話內容,如:房東以Line告知不全額退還訂金和出爾反爾的來龍去脈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7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OLI 105-03-06 14:08

各位律師你好:

有關勞資爭議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家中長輩於民國94年間任職職業工會,先工會以代表大會決議現職員工改訂勞動契約為一年一聘,並降低薪資,又令員工切結60歲自動退休切結書,否則不續聘,這個部分經向勞工處申請調解,勞工處調解結果為改定一年一聘之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並不得減薪成立,家中長輩期間繼續到工會上班,惟工會理事長多次以長輩向勞工處申訴為理由言語辱罵,並召開代表會要求長輩於代表會中跟全體代表道歉,並要求長輩書寫切結「不得頂撞理事長不得再向勞工處申訴,如再申訴及自動離職等」,如不切結即日起不用再來上班,我們認為切結內容違反員工權益拒不切結,於是理事長先以口頭告知不簽不用來上班,且本應於每月1 日發薪卻沒發給薪水,又於3月4日收到工會函表示長輩於代表會中侮辱理事長為由解聘3月1日生效。在此想問各位律師理事長如果想用勞基法第14條第2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避給付遣散費,我們該如何處裡,現我們已向勞工處再申請調處,但是否需寄存證信函給工會表明不接受解聘,請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105-03-04 18:36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個問題想要做個釐清,我在公司上班時,因為工作發生意外,經由醫生判定後需要休養二個月無法工作,原本公司不給我公傷假的工資(薪資)補償,所以我自己去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然後公司才幫我寄去給勞保局,今天回去跟公司拿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的30%,然後我跟公司討論了我的公傷假問題,公司卻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兩個月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在必要給我那公傷假兩個月的工資(薪資)了。

我想問...

1:我那兩個月的公傷假工資和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否有衝突,是否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公司就能抵消不用付給我那休養兩個月工資?

2:公司跟勞保局申報的金額跟公司給我的契約薪資金額不一樣,造成我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少領了又該如何是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4 19:24

您好,

 

1、雇主替勞工投保勞保支付費用,是以您既已提領之勞保職災給付,則您公傷假之薪資就必須扣除這筆勞保金。

 

2、針對公司高薪低報之情形,可要求公司補足差額,並可至勞工局檢舉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可向雇主請求必須之醫療費用及二個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你實際的薪水),但雇主可主張扣除勞保職災傷病給付部分之款項。 雇主高薪低報已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可提出刑事告訴,並向勞保檢舉民事上可請求損害賠償
翔宥 105-03-03 21:36

工程於1月8號開工
但廠商質權設定書上面設定為1月15日開始(但整份質權設定期間仍超過契約時間)
目前有解套方法嗎?該不會只有解約一條路吧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8條...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

命其補正式指?因為目前就差7天的空窗期,補正是請廠商重新拿一筆履約保證金進來還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視契約整體內容如何約定,以及實際履行的情形,才能進一步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xxoo 105-03-03 08:30

律師您好:

一年前我買了一個透天的預售屋,當時銷售資料並沒有社區變電箱,可是日前快要準備辦理貸款,才發現合約上我的透天前面有社區的變電箱,如果是這樣是否能主張有故意隱匿嫌惡設施,可主張解除契約的可能?

你好:

可以請求建商向台電申請遷移變電箱。 若無法遷移,可研究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要未顯失公平,目前看起來無法解除),但要在發現瑕疵後6個月內請求。 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遷移變電箱或請求減少價金,再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要解除契約必須情節重大

單純變電箱縱使隱瞞

解除契約可能有難度

但減少價金應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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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3 17: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非影響房屋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請求解除契約,可請求減少價金,但請求減少價金之依據,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釐清減少價額之標準,鑑定費用可能近數十萬元,可考慮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建商,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以協商方式解決,可能較為妥當,貿然以訴訟解決,需考量所需耗費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一定真的比較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alker 105-03-02 23:46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2/10承租一間房間,因為當初承租的動機是門前可以停車,當時房東在591租屋網的廣告中也有提到,然後就在2/26當天門前的汽車被拖走,詢問該里里長告知此戶門前是不能停車的,顯然是房東騙了我們,因此我就請房東來討論此事,討論結果是雙方協議解約條件是最晚在3/10屆滿一個月租金期間,歸還原屋後便可退還押金。然而,原本我們有意在今天提前歸還原屋,取回押金,但不料房東卻出爾反爾,以簡訊告知我們,他並無責任義務歸還全額押金,請問我們該怎麼做呢?明天準備寄出存證信函,但是從租賃契約中並無房東住址,只有身分證字號和手機號碼,請問我該寄到哪裡呢?

以上有留存證據的部份有591租屋網的廣告內容、看屋訂金條、租賃契約及當面協議解約條件時的電話錄音,以及最重要的通話內容,如:房東以Line告知不全額退還訂金和出爾反爾的來龍去脈

你好:

若無地址就沒辦法送達。 電話錄音若有合意終止租賃契約及退還押金之內容,可以起訴請求返還押金
Walker 105-03-02 23:25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2/10承租一間房間,因為當初承租的動機是門前可以停車,當時房東在591租屋網的廣告中也有提到,然後就在2/26當天門前的汽車被拖走,詢問該里里長告知此戶門前是不能停車的,顯然是房東騙了我們,因此我就請房東來討論此事,討論結果是雙方協議解約條件是最晚在3/10屆滿一個月租金期間,歸還原屋後便可退還押金。然而,原本我們有意在今天提前歸還原屋,取回押金,但不料房東卻出爾反爾,以簡訊告知我們,他並無責任義務歸還全額押金,請問我們該怎麼做呢?明天準備寄出存證信函,但是從租賃契約中並無房東住址,只有身分證字號和手機號碼,請問我該寄到哪裡呢?

以上有留存證據的部份有591租屋網的廣告內容、看屋訂金條、租賃契約及當面協議解約條件時的電話錄音,以及最重要的通話內容,如:房東以Line告知不全額退還訂金和出爾反爾的來龍去脈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3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洽商的過程中,曾討論過停車事宜房東卻隱瞞,則可能涉犯詐欺罪,可以報警處理。

2、反之,則僅為一般民事糾紛,倘若對方拒絕返還押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3、倘若沒有地址,則無須再發存證信函,以對話紀錄等作為證據即可。

 

 

DARREN 105-03-02 23:02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前一陣子加盟一間產業,但由於個人因素無法再繳納加盟金(可以讓人分期)

然後契約書上也有寫 

因乙方本身因素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還給付任何費用

還有寫上如有違約事由,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自解除或終止本契約,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零元整,若照成其他損害,甲方亦得一併請求賠償。就上述乙方應負賠償責任部分,乙方應簽訂同額本票於甲方供擔保,若本票記載位詳,並授權甲方就本票未記載事項予以記載。

假設我都沒有簽任何本票 ,這項法條還有約束力嗎?

 

 

乙方有兩人要簽署姓名,但卻只有一人簽名,這份合約還有效嗎?!!!

麻煩各位律師  感恩

你好:

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惟契約條款可能顯失公平,該部分條款可能會無效。 要依具體情況判斷,只要乙方兩人與甲方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還是會成立。 若契約有顯使公平之情形,可向公平會申訴。
DARREN 105-03-02 22:42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大大

 

前一陣子加盟一間產業,但由於個人因素無法再繳納加盟金(可以讓人分期)

然後契約書上也有寫 

因乙方本身因素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還給付任何費用

還有寫上如有違約事由,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自解除或終止本契約,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零元整,若照成其他損害,甲方亦得一併請求賠償。就上述乙方應負賠償責任部分,乙方應簽訂同額本票於甲方供擔保,若本票記載位詳,並授權甲方就本票未記載事項予以記載。

假設我都沒有簽任何本票 ,這項法條還有約束力嗎?

 

乙方有兩人要簽署姓名,但卻只有一人簽名,這份合約還有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3 08: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有約定必須由乙方2人簽名才生效,否則簽約的那一個人仍受到契約的約束。

2、票據的部份只授權補充完整要件,並未授權簽立票據,所以倘若我方自始至終均未開立票據,則無須過於擔心。

3、契約的權利義務每一條約款都可能相互影響,建議您應該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並由律師判斷是否適合解約,倘若適合,可以由律師撰擬存證信函通知對方終止契約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要注意有無競業禁止條款

這才重要阿

如果有的話

除了賠償外也不能再做

所以建議整份合約要一起看

再來商討策略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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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 105-03-02 20:48

您好

朋友2013年陸續向我借款,並將錢分批匯入她母親的戶口.一直催討直到2015年才開始以每月還款兩千,迄今還有47萬未還. 因為一直沒有簽借據,僅有當初的匯款單據和LINE資料,加上該朋友最近換姓名,為了避免以後求償無門,請問下方的借貸契約書還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 感謝

 

借款契約書人 XXX(以下簡稱甲方)、XXX(舊姓名 XXX,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契約書,條款如后:

一、甲方於民國102年間陸續貸與乙方新台幣共xxx萬,匯款至乙方指定戶頭如下:

戶名: xxxx                        戶名: xxx

銀行名稱:xxxxx              銀行名稱: xxx

帳號: xxxxxx                 帳號: xxxxxx

至民國105年3月1日止尚有借款未歸還,共新台幣xx萬元整。

二、借貸期限為三年,即自105年 3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

三、乙方允諾每月十日還款至少新台幣二千元給甲方,不得拖欠。

四、如有違約未付之實,乙方不按期支付二期時,甲方得提前要求償還;另乙方於期限屆滿時應一次返還全部款項。

五、本契約書之債權,甲方得自由讓渡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壹名,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之責任,並拋棄抗辯權。

七、乙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時,願逕受法院執行,不得異議,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悉由乙方及保證人負擔。

甲方:xxx

戶籍地址:xxxx

 

乙   方: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連帶保證人: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2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相關事證足夠,可以直接提告或是聲請調解,將來倘若對方拒絕清償,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會比較好。

2、借貸契約的部分,應該明確記載之前我方已經在那些時間交付那些款項給對方。

案例事實:

A公司為生產銷售消費電子之公司,A公司準備開發一平板電腦產品,為避免他人仿造該產品,不但對該平板電腦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針對該平板電腦的內部電子組件申請設計專利。詎料,智慧財產局對A公司申請的「電子組件」設計進行審查後,認為該設計屬於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因此否准了該設計專利之申請,A公司不服,對該審定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何謂功能性之物品造型

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係物品整體外觀形狀,其中所謂「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係指若物品之特徵純粹係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者,即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亦即此等物品必須連結或裝配於另一物品始能實現各自之功能而達成用途者,其設計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部分之基本形狀,這類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2.  物品的交易客體並非一般消費大眾,仍能申請及取得設計專利

專利申請案之銷售對象或交易客體,並不侷限於一般的消費大眾或是終端使用者,尚包括大量採購的中間製造商、契約採購者或是專業維修人員等。例如電子產品的內部電子組件,雖然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注意到該等電子組件的外觀,但製造商或採購、維修人員在採購及使用時仍會觀察到該等電子組件完整之外觀形狀,並對相關元件配置、導線佈局等施以一定程度之視覺注意,而非僅針對電子裝置組裝後之完成品進行視覺性之統合判斷。因此,專利審查人員在審查此類電子組件產品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時,對於該等電子裝置組件是否具有可專利性進行有無創作性判斷時,仍應以該等電子組件整體外觀作為判斷之基礎。

 

3.  對於具有功能性之設計產品,若其上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者,創新性審查的重點應放在該等具有裝飾性之部分

設計係工業產品之造形創作,而工業產品常因其基本之機能與實用目的上之限制而使其在外觀形狀上形成一難以改變之基本形態,此等基本形態並非設計專利審查之重點。於審查是否有創新性時,應就其可透過造形設計技巧作造形變化之部分予以審酌,是否具有創意上之變化並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

 

結論:

設計專利係結合設計與產品,雖然該產品銷售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審查時仍應考量該等產品採購使用的人員,以該等人員的注意基礎進行創新性審查。其次,任何產品均必然有其功能性,故判斷一設計是否屬純功能性特徵,應在於所論斷的特徵除功能性外,倘尚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即不應認定其為純功能性特徵。審查時,應該將單純功能性的部分排除,就該等具有裝飾性的部分進行審查,確認該等裝飾性之特徵是否具有創新性。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林美秀 105-02-25 15:03

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還不是我父親而且簽名也不是我父親本人這樣契約有成立嗎

您好:

契約應屬成立,但仍要視你們約定內容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5 21: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有授權他人代為簽名,可能為有效,您可考慮攜帶完整契約律師諮詢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智偉 105-02-25 14:56
我們在103年5月30日租賃謝先生三房,租約一年。在104年4月時房客曾用電話告知將租賃於4月底,當初我們在房屋契約有寫上不得在房屋內抽菸一條規定,但房客竟於房屋內抽了將近一年時間的菸,並把我們的家具、牆壁、冷氣染上嚴重菸味,並將環境用得非常髒污,廁所馬桶厚厚一層污垢,要離開時沒有整理乾淨,我們只要求把房屋整理得跟原租屋時一樣就好,我們一再聯絡並要求房客處理,但遲遲未能處理,鑰匙至今也並未歸還,水電費、瓦斯費也當時不處理,直至104年8月中旬用line告知要求退還押金新台幣三萬元,於是我擬一份清潔費用、水電費、瓦斯費扣款共22000元。房客收到之後一段時間都不理會我們,並於今年105年1月底用民事訴訟告我們說不歸還押金。其中爭議點是至今他們尚未歸還房屋鑰匙也並未完成交屋手續,致使我方損失104年6月至9月不得租屋給其他房客,因房屋也遲遲未能整理乾淨,還要我們花一筆費用處理。

你好:

租賃契約若有約定水電費、瓦斯費由對方負擔,可從押金中扣除,房客未依契約約定回復原狀,可請求相關清潔、修繕費用,並由押金中扣除。 本件訴訟是請求返還押金,至於房客對你所造成之損害,則是從押金扣除之問題,除非你要反訴請求損害賠償,否則法官頂多駁回原告之訴。 要就本件爭點詳附理由提出答辯狀
JT 105-02-25 02:22

各為律師您好

先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

半年前與幾位友人合夥投資動產,並約定我本人作為房產登記人,其他各股東依據出資比例以現金的方式將資金交付給我,我謹開立等額度的本票作為抵押,防止我私自處分動產,並約定後續簽訂紙本合約作為合夥依據。

本票上有載明,該本票僅作為OOO合夥投資使用,不得另做他用)

而後半年因為合約內容尚未確定,所以持續進行討論,並未簽署,僅每月皆提出財務報表並將每月分紅匯款至各股東帳戶。

時隔半年要求股東出面簽署合約,卻有其中一方拒絕出面簽署,

對方用Line表示:合約他不簽了,該筆資金就當作與我個人間的私人借貸,會再另行與我簽訂借據。我當下立即拒絕,表明當初約定為投資入股,並非私人借貸

目前我有兩個問題點在於

1. 該股東於半年間對於物件的處分與合約進行在Line都有高度表達意見,唯半年後因為房產前景不佳,計畫保本將可能的虧損轉嫁到我身上,在這點上想請問合夥口頭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當初所開立的本票,僅作為投資使用,且有人證可舉證該本票僅在於登記人我違約時可使用,若該股東企圖對本票進行裁決,我是否可以主張債權不存在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2-25 04:31

合夥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亦可能成立合夥關係,既然已出資並開始買房進行合夥事務,應解為合夥關係已成立,僅細節條款仍待磋商而未簽約。若對方不簽約,可探求其是否有退夥或解散的意思,可協商以退夥或解散處理,需退還金額應於退夥或解散時結算,並非返還原始出資,務必要求同時返還本票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契約是以非書面為原則的

所以你們口頭約定也能算是契約

況且借貸必須雙方同意才行

不是他說借貸就是借貸

至於本票部分如果他去裁定

你當然可以主張債權不存在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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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5 13:03

您好,

 

1、合夥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任何口頭、訊息之內容都可做為合夥契約之約定。

 

2、若對本票有爭議,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T 105-02-25 18:5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夥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亦可能成立合夥關係,既然已出資並開始買房進行合夥事務,應解為合 ... (恕刪)

 沈律師您好,請問如果該股東不出面,那我和其他股東可否先行簽約呢?是否會因簽屬紙本影響到我們其他人與該股東間的口頭契約效力?

謝謝

 

JT 105-02-25 18:5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契 ... (恕刪)

 蘇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如果對方送裁定,我能否以"本票合夥物件投資用途"為理由主張債權不存在呢?

謝謝。

小歪 105-02-24 09:48
我已經簽租屋契約,也已經付了押金跟「一年份租金」,但是入住一周後發現馬桶會從側邊漏出剛如廁完的穢物。 我有簡訊告知房東,他卻已交屋時一切正常為由,說明房東通常只負責請師傅過去而已。(沒有表明他要負修繕費用,但語意中間接透漏需我自行負擔。) 我想請問,我能否不被扣留押金,且拿回已經預付的一年份租金?

你好:

首先要看租賃契約有無約定該部分如何處理。 若未約定,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間請求出租修繕馬桶,若出租人不修繕,可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修繕費用。 除非馬桶損壞會造成你安全或健康上之危害,才有辦法終止租賃契約
wood 105-02-24 09:26
已經與建商簽定合建契約(我出地),契約載明分配給我的房屋起造人是我,現在房屋大致完工,建商要求過戶土地才發現房屋起造人是建商不是我,想問: 建商違約該如何處置? 房屋起造人變成建商,所有權是建商的嗎?過戶? 建商可不可以賣給別人?(土地權是我的) 有哪位律師可以聯繫? 謝謝

你好:

房屋已興建完成並辦理保存登記在建商名下,就要求建商履行合建契約,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你名下,同時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建商。 是否構成違約要看到合建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105-02-24 02:29

公司無故扣薪.又單方面調整工作內並調降薪資   若我要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主張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 要如何做 要注意甚麼  若上了法庭真的能領到資遣費ㄇ  我需要準備甚麼資料  煩請好心的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24 07:40

如果確實想終止契約,可寫清楚原因發函通知雇主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如不獲給付,則可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jiunn 105-02-24 00:22

去年3月同事跟我說有外快能賺

5-7天賺15000回來

說他表弟有在香港自己做品牌t恤

同事接了一個訂單

出貨收錢回來能賺15000

但我要先給他65000

收錢時本錢65000+賺的15000共8萬全給我

只要錢過去就回來

同事說他沒現金所以這次沒辨法自己賺

也說他一直以來都這樣賺錢

他知道我缺錢所以給我這個機會

說他不會跑掉別怕

如果這樣成功了以後這都給我賺

他自己不賺都讓給我

先跟我說好自己一元都沒抽

不會賺好朋友的錢

還說自己賺朋友的錢會有報應

我信了他的話匯了30000給他然後當天同帳號領35000給他

他在line上有說收到匯款金30000

可是後來幾天過了我的本金跟說好的15000都沒有匯回來給我

我請那個朋友查他一開始說3月6號在香港出款了

要等3個工作天跳過六日加三天

會有兩筆金額6w5跟1w5的帳來我帳戶

日期到了我去查簿子還是沒進來

我問同事他說會幫我問

我等了幾天還是沒進來

我再問他說他請他表弟找對方提供匯出的資訊給我

也說對方有確定匯出

過幾天在line上說下週拿現金給我.

後來又來一件事8萬的事放在一邊

在line上說他爸爸給他房子他要租別人然後去裝潢

但是沒錢付裝潢費.四處借借不到要被人告

想跟我再借20萬來解決.但會給我3w佣金

然後用出租房子的錢每月分期12000來還我那20萬

我跟他說先拿還沒給我的那個8萬去用

剩的12萬我用匯款跟現金幫你

他在line上有說每月還款1萬2

還滿時共8萬加12萬加佣金3萬等於23萬

看我很有義氣再加一萬佣金共24萬

有多的就算給我他沒差

line上有我匯錢3萬跟2天提現金共9萬3千的記錄

3千是我自己的我沒給他

後來說好的收房租給我的一萬2

一開始也沒給.說房客有匯錢.他在轉帳給我

我也都給他時間處理

過沒幾天我給我簽一張好像租房契約的紙

要証明他房客匯錢時會匯到我戶頭

結果他說好的房客也沒匯錢來

2015年3月匯錢加現金共18萬5給他.

直到同年6月25號他給我一筆現金1萬2

我當天去存1萬2當有還錢証明也傳存錢好的圖給他

那是算之前說好的他收房租還的錢

這算4月的第一筆錢

5月6月的各1萬2都沒有給我

一樣問他又說房客有匯錢他老婆要查

說要自己匯給我

傳了張帳號錯誤的網路匯款照片來

我說帳號不對他說他老婆看錯

又給他好幾天處理

一樣傳張網路匯款給我但帳號有對

下班去刷簿子一樣沒錢

跟我說銀行有問題

一直問題一堆我只拿到1萬2

直到他離職後我在line上跟他要錢都說現在上班很忙會找時間一次還清

要不就約好時間一次還錢.時間到了又一堆理由

後來在line 傳訊息他跟我說他看不到我有傳訊

我們就改電話聯絡.

電話上也一直說要還錢但還是沒做到

我開始怕了跟他的通聯有錄音想自保

他也說有欠我總數多少的金額

不知道這算借錢還是詐欺

因為一開始的1萬5我就沒看到他給我證明有在做t恤

也沒証明他是真的欠裝潢錢20萬

我想請問法律上這算借錢嗎?還是詐欺

還是各算一件事來判定

另外我的匯錢是有匯款記錄跟當天隔天提現金能當全証據嗎?

提現金的能要的回來嗎?

請問我要用支付命令還是其它方法要錢

只知道對方現在在哪上班不知道他家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4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蒐集所有完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4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蒐集所有完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KY 105-02-23 17:44

我們四人想共同買一間房子

如果說原本持有人只有登記兩人,

而另外兩人用另外契約訂立,寫明權利及持有股份%數,

這樣的合約算不算成立呢?

而權利是否與持有人對等? 以及兩者差異~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3 17: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借名登記契約設定抵押權登記和開立擔保本票,確保未登記所有權人之權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3 18: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借名登記契約設定抵押權登記和開立擔保本票,確保未登記所有權人之權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的合作方式一定要以白紙黑字,把各自的權益擬清楚,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人 105-02-24 11:21

其實簽立合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而書面契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證據保存」,而書面證據若是發生糾紛並且上了法庭,這樣的書面證據證據力能夠到達何種程度?這是很多人擔心又不知如何作的!其實為了讓書面證據有完整的證據能力,並且為法官採信,我的建議很簡單,那就是你可以將書面契約公證」,公證人公證時,會先明了所有的法律關係後,才會幫你公證,若是不能公證,他也會告訴你為何無法公證,如果合約將來要有所謂的執行能力,你還可以請求可為執行名義之公證書,這樣就能保障沒有登記人的名義了。

kk 105-02-23 15:10

 

契約

但因診所春酒被取消當日看診

是否正常?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您們契約內容如何約定,針對看診時間是否可以彈性調整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笨蛋豬頭 105-02-20 15:58

你好,若是我想要終止合約,店家卻強收違約金怎麼辦?事後終止合約後應注意什麼嗎?將契約銷毀?或是寫存證信函之類的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0 18:42

您好,

 

1、原則上您如欲解約,對方可扣除一部分款項作為違約金或手續費,並無不法。

 

2、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您欲解除契約並請其返還款項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終止,若契約訂有違約金之約定,則恐難以避免違約金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笨蛋豬頭 105-02-20 03:58

2/3被兩位路人帶去一家美容保養店,在那簽下2萬分10的契約,但是他們都沒有給我資料的備份,也去做一次課程,帳單一直沒寄來,保養產品和課程也沒什麼功效,而且臉反而一直長更多粉刺,想退費,而且帶我去的路人跟我說他們是顧客,實際上卻像是裡面的員工,臉書上他們有參與員工旅遊與開工的拜拜等,讓我有被欺騙的感覺,但已經使用保養產品和參與一次課程(2/3是產品的使用教學,第二次去才真正開始做課程)他們的營業時間是每個禮拜的2,3,6,這樣超過7天期限還能退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0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論何時都可以終止,至多只是扣除多少手續、服務費的問題。

2、建議可以直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要求對方退費。

笨蛋豬頭 105-02-20 15: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論何時都可以終止,至多只是扣除多少手續、服 ... (恕刪)

謝謝曹律師~

shir0704 105-02-19 22:11

房客已欠租兩個月,又避不見面,今去了解後社區守衛也反應房客聚賭跟半夜喧嘩情形,已明顯影響到其他住戶,但礙於怕被報復,不敢報警處理,因我不住那也無法時時注意他的情況,雖然契約上有註明不能從事非法行為及欠租否則契約失效,但因未公證其實沒法律效用,我該如何處理,如果先寄出存證信函是否可強制房客搬走。

X小姐 105-02-19 18:00

        您好,我父親有毒品前科,近期又多次施打毒品,雖曾求助於警方,但警察說必須有毒品證據,他們才能行使公權力,但我怕會出現暴力現象,且他都會煙滅證據,所以即使親眼看到,且對方承認,還是無法有進一步處理。

        我父母雖已離婚,由於父親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目前父親還是與我們同住,我想請教一下,從小他就完全沒負起父親之職責,且毒品方面又履勸不聽,我們子女方的有辦法和他斷絕關係嗎?有辦法不要撫養他並且趕他出門嗎?比如說,雙方可以立下『每個禮拜到醫院驗一次血,若是再犯(毒品),即不再給與任何撫養動作』之類的契約嗎?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無法斷?父女關係,但可以請求酌減扶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菲菲 105-02-19 14:33

各位律師好:

今日父親收到地檢署傳票,案由為"侵占"。

簡述案件事實如下:

父親約10年前向一外省老兵(目前已回大陸)購買目前居住房屋(為公寓2樓),有房屋買賣契約為證,但卻沒有土地權狀。該土地為一名好心老地主無償將土地給予其他老榮民居住的(當時一樓皆住著老榮民)。就此過了數年。

日前有一年輕人自稱為老地主之兒子,因老地主過世接手財產清查後才知道有這樣一塊土地被我們霸佔了,於是上法院控告父親侵占。但其實我們居住的房屋約只有50%的面積使用到他的土地,另50%為父親友人的地(同意給我爸爸居住)。

我們曾口頭向告訴人表達願意支付租金費用,請他將土地租給予我們繼續居住,但其不願意,目前收到地檢署傳票,請問大律師我們能夠採取甚麼樣的行動避免父親的刑責,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9 15: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當初使用的權利證明,可以傳喚前屋主到庭作證。

2、主要提出的抗辯是不具有犯罪故意。

3、仍然屬於涉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可能涉及土地所有權侵害,會有拆屋還地的問題,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刑事上並不一定會成立侵占罪,但民事則會有拆屋還地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9 18:20

您好,

 

1、刑事竊占罪之追訴期為10年,是以本案可能已逾追訴期,最終會以不起訴處分終結。

 

2、縱使本案未逾追訴期,竊占罪之成立仍需行為人主觀上有竊占之犯意,然而您父親自始並不知情房屋有竊占到他人土地或有經他人同意而使用土地,則亦不會構成竊占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wood 105-02-19 13:24

合建契約中載明起造人我,但最後發現是建商,請問這樣是否違約?申請建造時是否偉造文書?因為土地是我的,那這樣新房子是建商的?過戶是否有問題,房子建商可以賣給其他人嗎?

非常感謝律師解答

你好:

詳細情形要依合建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可依合建契約請求將起造人變更成你,違約部分要看合建契約如何約定,惟起造人指示建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措施,房屋所有權還是要以誰實際出資興建才去認定何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要看你們當初合建契約如何約定,是你何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去判斷,若未約定土地使用部分,將來買受人最好是要向你購買土地持分,以免產生爭議。 建物部分所依合建契約由建商取得所有權,建商可以出賣房屋,但基地座落權源部分可能還要看合建契約如何約定。
wood 105-02-19 16: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詳細情形要依合建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 (恕刪)

律師您好

合建契約中,我出地,建商建屋,新房屋一人一半

重點是契約寫我分得的房屋由我起造,但建商卻申請他起造

起造人不是在申請時需要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嗎?

我既沒過戶土地也沒簽使用權,建商如何取得建物使用權?

我想問這樣是否違約以及違造文書?而當初契約明定我是起造人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就本件起造人的部分,您可以先向主管機關查詢對方所提供之內容,以釐清本案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9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縣市政府建設課,聲請建物相關資料,以利做為建商有無刑事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證據,待蒐集證據後,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9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縣市政府建設課,聲請建物相關資料,以利做為建商有無刑事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證據,待蒐集證據後,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案例事實:

A為B保險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99年3月8日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A因此向B公司申請工傷假後停止上班,休養3個月後,B公司於99年6月9日派人員訪視A,訪視的結果為A除了手部轉動尚有輕微疼痛外,其他傷痛均已痊癒。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為何?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2.  B的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理由?

A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按保險業務並不一定要騎車方能招攬,基於電信、電腦科技之發達,現今保險實務輒常見有以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資為拜訪招攬保險之途徑,並非需親洽保戶始能招攬保險,且保險業務性質係屬腦力工作者,並非手工作業員等需付出大量體力之勞動工作,究其工作能力及性質著重在保險招攬技巧,除推介商品之吸引力與招攬人個人人格之特質外,主要憑藉流利之口才與說服力以招攬客戶。因此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結論:

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TING 105-02-19 02:30

律師您好,由於今日有商品的消費糾紛,又消保法第19條中有提到”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想請教,有關”退還商品”這一項,需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呢?由於我當初購買的商品都保管在他們店內,贈品的東西也已經在交涉退款的當天歸還,如果依照這種情形,我要怎麼樣子做,才能表示我有於七日內退回商品呢?

另外,我可以請他們將我當初曾填寫過的文件都還給我,且請他們刪除拍攝的照片嗎?

xadxxadx 105-02-18 14:33

Dear all 

 

我的狀況是這樣:

房屋本身有一處滲水(3樓陽台到2樓主臥), 已經在合約上有註明, 這部分我自行處理。

然後也簽了現況交屋

但日前驗屋前一星期下大雨去看, 發現三樓室內嚴重滲水, 請師傅看後懷疑是陽台到室內滲入造成室內冒水, 基本上是需要整層地面重新刨掉+防水處理(有請兩組師傅看過)。

 

這部分並沒有註記在合約內容中, 屋主也表明不知情, 我要求屋主負擔一部分責任將三樓室內整修抑或是減免價金, 因為已經過戶, 應該是無法行使民法359解除契約,目標是扣價金整修之。但經一周討論屋主強調有簽現況交屋不肯處理。

根據合約, 我強調屋主及仲介無盡告知義務嚴重漏滲水的角度是否有機會贏呢?

 

 

 

感謝

重點在後來發生問題的瑕疵是否被認定為先前告知的瑕疵範圍內,這部分要看詳細的資料跟現場才能判定,訴訟中也可能做鑑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xadxxadx 105-02-18 14:4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重點在後來發生問題的瑕疵是否被認定為先前告知的瑕疵範圍內,這部分要看詳細的資料跟現場才能判定, ... (恕刪)

您好

假設判斷為未告知部分,則現況交屋是否就沒辦法推託呢?

又如果有屋主自白說不知情,則是否也可以作為無告知的證據呢?

 

感謝您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漏水是很嚴重的瑕疵

如果沒有告知的話

一定會構成瑕疵

當然能否解約可能還要按實際狀況判斷

但由對方修繕這是一定免不了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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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重點係現況交屋之包括範圍,只要不屬該範圍者,則仍會有瑕疵擔保問題,若狀況嚴重可以要求解約,當然減少價金也可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8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須履行義務,辦理交屋及給付買賣價金,避免自身有違約之問題;另關於房屋瑕疵之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仍建議雙方已協調處理即可,盡量不要以訴訟解決,避免支出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均高達數十萬元,尚有法院之裁判費用,以及訴訟時間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若維修金額不高,亦可考慮自行修復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ood 105-02-18 09:39

已經與建商簽定合建契約(我出地),契約載明分配給我的房屋起造人是我,現在房屋大致完工,建商要求過戶土地才發現房屋起造人是建商不是我,想問:

建商違約該如何處置? 房屋起造人變成建商,所有權是建商的嗎?過戶? 建商可不可以賣給別人?(土地權是我的) 有哪位律師可以聯繫? 謝謝
Scott 105-02-16 11:23
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但是在下不清楚這份契約是否合法,因此列出契約全文,凡請律師幫我釋疑,謝謝 全文如下~~ XX公司將負擔費用派遣本人前往歐洲總公司接受專業訓練以增加本人專業技能,由於公司因此受訓課程而增加其成本負擔,為使公司得因本人所取得專業技能而有獲益,本人擔保: (1) 將於受訓歸國後,繼續在公司任職至少兩年以上,並將所學專業技能於任職期間使用於公司之相關工作業務上。任職及受訓期間本人應得知薪資福利調整均不受影響。 (2) 本人如提前離職或有因可歸咎於本人事由而被公司解雇,本人同意賠償公司因本人受訓而支出之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賠償金額依不足任職期間於兩年之比例計算給付之。 (3) 基於本人將取得專業技能對公司的重要性,本人於受完訓並繼續任職兩年後如要辭職,同意必須於離職兩個月前以書面先行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適當時間尋找替代人選。本人如有違反,將賠償公司本人兩個月的薪資。 (4) 本人如有違反本同意書內容時,公司將有權自應給付本人之薪資、福利或其他金額中,予以扣除本人因違約而應賠償之金額。

由於公司有支付相當的訓練費用,因此該契約的第1及第2項規定,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最短服務年限的規定。

由於勞動基準法是對勞工最低程度的保護規定,勞動契約的約定低於該法規定者,應屬無效。公司擬的契約第3及第4項規定,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離職預告期間及預扣工資的規定,有被認定無效之虞。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站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Scott 105-02-16 10:34
鑒於我在未來或許會有勞資的相關官司,因此想早點請教相關問題。   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但是在下不清楚這份契約是否合法,因此列出契約全文,凡請律師幫我釋疑,謝謝 全文如下~~   XX公司將負擔費用派遣本人前往歐洲總公司接受專業訓練以增加本人專業技能,由於公司因此受訓課程而增加其成本負擔,為使公司得因本人所取得專業技能而有獲益,本人擔保:   (1) 將於受訓歸國後,繼續在公司任職至少兩年以上,並將所學專業技能於任職期間使用於公司之相關工作業務上。任職及受訓期間本人應得知薪資福利調整均不受影響。   (2) 本人如提前離職或有因可歸咎於本人事由而被公司解雇,本人同意賠償公司因本人受訓而支出之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賠償金額依不足任職期間於兩年之比例計算給付之。   (3) 基於本人將取得專業技能對公司的重要性,本人於受完訓並繼續任職兩年後如要辭職,同意必須於離職兩個月前以書面先行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適當時間尋找替代人選。本人如有違反,將賠償公司本人兩個月的薪資。   (4) 本人如有違反本同意書內容時,公司將有權自應給付本人之薪資、福利或其他金額中,予以扣除本人因違約而應賠償之金額。   這份合約只單方面制定罰款,沒有簽約金之類的對等權利,主要是以受訓成本當成簽約的籌碼 這樣的合約內容,員工離職是否無轉圜餘地必須得賠償所定金額?   感謝大家的幫忙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目前看不出來雇主有提供合理補償,可能會影響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 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導致無法遵守最低服務年限而終止契約,仍然無須返還訓練費用。 在違約金請求權確定前,雇主不得預扣薪資,而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要結清薪資給付勞工。
Scott 105-02-16 11: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

 

合約來看,似乎符合第一條規定,是否已經可以將此合約看作合法,因為以規定而言,他是二者則一就算符合規定了,還是說必須兩條都符合才算合法呢?

阿全 105-02-15 21:53

您好,想請教先前繳交托嬰預訂訂金時,托嬰單位有口頭提到訂金退還比例相關資訊,但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前提下,因其它因素欲取消原先預定之托嬰名額,是否能要求托嬰單位全額退還訂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4 22:36

您好,

 

原則上縱使沒有契約約定,對方仍可扣除一部分手續費或違約金,是以有契約對您較有保證,現在這種情形最好還是請對方依照約定之金額退還訂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夫 105-02-15 11:26
小弟在103年至某補習班任職,面試時一切都很順利。直到最後,負責人拿出一份合約, 其中寫了很多條文,最主要一項提到,若未履行合約,需賠償100萬元! 條文中包括了,離職一年後,不得於方圓2公里之處,進行相同之補教行業。 當下我就想說把合約帶回去與家人討論後再考慮簽約一事。必竟事關重大。 但負責人表明,合約只是形式,不會用這來告人。 假設我當下不簽,這份工作就不能保留給我, 當下只好先簽名。而對方卻也未給我一份合約。 我應徵的是英文老師,但除了帶七個英文班之外, 還需負責教室,廁所的打掃,後來還被負責人還用請求的方式, 要求我要開自家車去上班,目的是幫忙接受安親班小孩。 只用一條「引方得依補習班業務上需求及乙方之專長,指定乙方應予提供勞務之內容,並得隨時依補習班業務情況及內部調整之需要,更改乙方工作範圍、地點及職務,乙方絕無異議。」就擺明我需要做任何事。 任職一年後,實在無法負荷其工作量,依合約上明訂三個月前需聲請離職, 提出申請。但負責人表明,另一間分校真的找不到老師, 希望我能再支援一下!我也答應其要求。 同時間,我在自己家中,應學生家長的要求,開設家教班… 過了半年的時間,突然收到律師信,求償100萬。 原因是離職未滿1年,在方圓二公里內,從事與其相同性質之補教工作民事庭法官是以不能證明距離有2公里,判對方駁回… 但補習班不死心,又上訴至高等法院, 這次,高等法院法官實際找人來走過,確認不到2公里的距離, 判我敗訴。 我想請問的是,針對這樣的合約,我只看了不到10分鐘,而且在半脅迫的情況下簽定的,另外,並無另一個附本給我,更何來審閱期。我可否主張契約無效。對方連公司大小章都沒蓋,只有我簽名,當然我知道我的部份有效,但補習班這麼做,是否有欠公道?2/17我要去調解,想了解我有什麼立場去與對方談…謝謝!

您的案件的訴訟標的僅有100萬,依法只能夠上訴到高等法院,經過高院判決後該案件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

在您當初訴訟過程,您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該法條有違反民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限制等規定,您是否並沒有提出相關的主張,所以才會完全敗訴呢?

由於案件已經確定,你對於同一案件除有再審事由外,不得再聲明不服。您再提起訴訟調解,如果對方主張該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且無再審理由,您應該是沒有爭執的空間。

訴訟確定後,對方可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您沒有財產,可以告知對方,以爭取支付較低金額的方式與對方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