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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105-02-01 07:59
有同事對我及公司有所不滿 在有次我和該同事有衝突後, 對方踹壞公司物品, 即刻口頭辭職後當下走人 事後公司追究責任 認為對方已離職, 故不追究 且因對方職位比我高 該職務呈現空窗期 仍在職的我, 成為眾矢之的 公司認為是我造成該員的情緒反應 (我只是導火線吧了) 故予以降職 是否有何我可自保 或 反駁的立基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1 08: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降職必須符合勞基法、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

2、程序上應該於30天內向公司提出異議,並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一、要看降職減薪的資料上面是如何記載,再來研究怎麼應對。

二、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研究透徹之前不建議直接提告

三、敗訴判決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勞訴字第2號

四、勝訴判決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五、可以多查一些降職的判決來參考。

六、在證據齊全前之前建議先偃兵息鼓。

七、未必要告,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byron 105-02-01 02:39

半年前發現之前員工在附近店家上班,導致這半年業績明顯下滑,想起之前有簽訂員工守則中“競業禁止“的條約,說明2年內不得在一公里內開店上班,但是員工在簽訂這員工守則時只有18歲,這樣我還能做什麼動作要求她離職呢?有辦法告他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你好:

對方簽約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競業禁止條款恐不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要件,所以要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縱認有民法第77條但書之適用,但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已將以往之司法實務關於競業禁止見解明文化。 要先研判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上開要件規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2:52

您好,

 

1、對方簽約時僅18歲,一般實務上會認為,這種具有相當程度影響權利義務的契約,縱使未成年人簽署了,仍屬"效力未定"。

 

2、您可依據雙方勞動契約內容,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由作為解僱之依據,或依勞基法規定,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職務卻不能勝任"之理由解雇該名員工。

 

3、可考慮以該名員工造成公司損失一事,對其父母提起連帶損害賠償訴訟,由其父母負擔賠償之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花朵 105-02-01 02:10

請問:公司培訓員工並付費讓其考照,離職後這些考取的證照依然屬於公司財產嗎?不屬於個人所有嗎?這樣的條款是有效用的嗎?

能力證照屬於對於個人資格及能力的評價(例如語文能力的考試)或對人行政處分(例如駕照)或,通常具有一身專屬性,是無法轉移給公司的。如果契約約定將無法轉移的標的移轉,該契約的約定因為違法或標的不能而會被認定契約全部或一部無效。

以上,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5-02-01 00:44

律師好,前同事以手機連絡方式向本人懇求借錢,只有轉帳紀錄,是否難以追討。另因本人與債務人分住不同縣市,難以掌握債務人現況,目前已知債務人已離職並將先前所使用之手機號碼停用以另本人無從討回債務,有先行看過版上相關案例。先發存證信函而後以支付命令債務求償適用嗎?另本人於先前與同事共事期間也多次遭同事借錢,因礙於人情關係借出,且因當時雙方有一定互信故借據債務人並未討回,但因同事常前債未清、後債又借令我不安,雖於共事期間均按時還錢,本人仍將借據留存,以待雙方無借款之事一舉銷毀,借據上有借款人簽名及手印但無地址與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本人已查得),此借據是否有法定效力,我可否認他之還款以憑此據提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01:08

您好,

 

1、有轉帳之情形,就構成一個大致可信有借貸關係之情狀,如對方否認為借款,就必須提出證據說明這筆款項之緣由。(可以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請求對方返還借款)

 

2、借貸契約不需要載明身分證字號,只需有雙方簽名就算成立,可據以向對方請求返還借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2-01 01:54

感謝陳律師的回答,但因本人不了解目前債務人是否仍留在原住址,假使債務人已搬走,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無法送達仍能發揮效力嗎?

另陳律師所提(借貸契約不需要載明身分證字號,只需有雙方簽名就算成立),借據債務人擬稿全文向本人借款,文中有OO人向OO人借款多少,於結尾債務人有簽名落手印,並無本人手印及簽名,借據仍有效力嗎?

支付命令需到債務人之所在提出,因本人與債務人住地相差甚遠,且就本人對債務人之認知債務人恐怕會躲...,因此想問我若想盡快追回債款應以何種方式為佳且更為有效。

沈恆 (沈律師) 105-02-01 02:33

您好!

最快的方式就是先以匯款紀錄及借據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原住址無人收受支付命令,請法院協助查得對方戶籍地址再送達就算是合法送達,如果對方沒有於20天日提出異議,就可以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1 1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至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即可執行對方之財產;惟若對方異議,即須進入訴訟程序,您須提出雙方借貸合意及交付借款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1 19: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至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即可執行對方之財產;惟若對方異議,即須進入訴訟程序,您須提出雙方借貸合意及交付借款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Octavia 105-01-31 18:42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因為最近在公司上班途中在公司裡樓梯滑倒受傷,事後想跟公司調閱監視器,公司跟我收取了200元申請費後又叫我要簽署一份同意書'員工保密?離職後行為規範協議書',公司說是因為要保護店裡客人隱私,請問這份協議書是合法的嗎?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31 1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調閱的目的是什麼?倘若是為了請領職災的相關給付,公司不得另行要求簽立相關協議書。

否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Octavia 105-01-31 20:20

我是要申請職災用的。

那如果是要申請copy片段光碟就是一定要簽嗎? 還是如果單純只是調閱來看就不需簽呢?

謝謝。

PC 105-01-31 15:58

請問律師,
社區主任離職交接, 不願交出社區電子信箱密碼 , 以至於社區電子信箱無法繼續使用.
該email 為該主任上任時因社區職務需求而申請之社區email , 用來對社區住戶, 包商, 管委會等公共事務溝通討論之用.
帳號名稱為社區帳號 (密碼只有主任有) ,如今主任離職 , 卻不願交出電子信箱密碼, 他說這是他上任時申請的, 屬他個人資產. 
歷年社區討論資料皆在信箱裡, 若他堅持不交出密碼,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你好:

首先要看你與物業管理公司之契約是否有約定交接相關事項,若有,可依契約主張權利,並請物業管理公司要求主任交付帳號、密碼及相關電磁紀錄,若主任不願意交付或故意毀損,可依契約約定主張違約債務不履行責任及損害賠償。 若帳號屬於主任自行申請而與物業管理公司無關,雖然沒有辦法要求主任交出帳號、密碼,還是可以你們與物業管理公司之契約約定請物業管理公司要求主任把社區有關之信件、附件、通訊錄等等之電磁紀錄辦理移交,若主任不願意,可以主張違約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照契約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補充:沒有規定就依你們與物業管理公司之契約規定主張,請求物業公司要求主任辦理好交接工作,整理並交接相關信件、附件、通訊錄等等之電磁紀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31 17:09

您好,

 

1、若主任不願意交出密碼,可請其提供信箱內所有與社區事務有關之信件內容,作為交接之資料。

 

2、主任不得拒絕提供,否則即有交接不清之情事,除可提起民事請求交付因委任關係而擁有之資料外,並可請求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刑事方面可提起背信侵占之告訴。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討論,評估是否有採取訴訟途徑之必要,以求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PC 105-01-31 17:1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你與物業管理公司之契約是否有約定交接相關事項,若 ... (恕刪)

 契約內容對應交接事項並無明定.
雖沒有明定, 但該帳號卻是過去幾年來, 社區對內外郵件窗口 .....

沈恆 (沈律師) 105-01-31 23:33

您好!

如果都沒約定,因為是他個人名義申請的帳戶,應無法強迫他提供密碼供社區使用。解決方式可要求他將過去屬於社區公共聯絡的信件都轉出來,就此部分進行交接。後續應以社區名義申請信箱,或明白約定某帳號歸社區公共使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yoyo 105-01-30 17:29

各位專業人士您號 請問:

之前待的公司有人發黑函說我收回扣,且匿名投訴主管機關,導致我去要調查局說明,但是離職前公司已經查過沒有因為我的職務疏失而導致公司的損害,那為什麼還要我去調查局說明呢?

是不是沒有被害人財產或是其他利益損失,背信就不成立?

謝謝。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你好:

背信罪有處罰未遂犯,就算公司沒有受到損害,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背信未遂罪。 要先釐清你是否係為他人處理事務,若只是機械性質之工作,不算為他人處理事務。 若有處理權限,要提出對你有利之證據證明你並無違背任務之行為、背信故意、不法所有意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
yoyo 105-01-30 17:14

各位專業人士您號 請問:

之前待的公司有人發黑函說我收回扣,且匿名投訴主管機關,導致我去要調查局說明,但是離職前公司已經查過沒有因為我的職務疏失而導致公司的損害,那為什麼還要我去調查局說明呢?

是不是沒有被害人財產或是其他利益損失,背信就不成立?

謝謝。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30 17:34

您好,

 

1、前往說明並不表示有罪,只是調查人員覺得有嫌疑而有詢問之必要,實則也沒有強制力,您若不到也不會被拘提,只是案件可能會被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

 

2、如果是職務疏失,本來就沒有背信罪的問題,只有故意行為,才有觸犯本罪之可能,而只要係為謀私利而故意違背任務,基本上都會造成損害的。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討論,才能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與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去警局之前先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些背信的有罪判決及無罪判決來給你參考。

二、與律師討論一下你在公司與誰有糾紛,這樣多少可以了解一下對方提告的動機及背景。

三、法律人的用語與一般人的用語略有不同,可以的話先看一些有罪判決,那麼你才會知道警方問的問題是不是有什麼陷阱或是你誤會的地方;看一些無罪判決,這樣你就比較不會擔心。

四、當事人的話其實很多都是因為不了解而擔心,如果能多了解一點就會少擔心一點。

五、有的人會為了這種事睡不著,查一些判決來給你參考,當你睡不著的時候看著看著你就睡得著了,判決對一般人來說其實還蠻催眠的。

六、如果你是無辜的話不用太擔心,如果對方找了個偽證證人說謊的話,你做民間測謊就可以了,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解得開。

七、快過年了,先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已有人提出告發,現調查局既已介入訊問,則日後案件仍會移至檢察官那裡開庭,而調查局這一關並非好過,仍應要有允足的準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到調查局接受詢問前,可考慮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的回答成為起訴您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晨 105-01-30 16:55

同家公司離職一年再回.年資可合併計算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30 20: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2、倘若是自願離職、或是違反勞基法遭公司解雇則不包含在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奇 105-01-29 14:13

要在104年10月16ㄖ前簽好交回公司,以做賠償金額,但也沒任何維修及拖吊車子憑據.我心裡怕怕,產生邊任何理由請假,最後不敢上班.公司也寄存證信函告之三天曠職解除勞動契約.我為這件事負責,也到勞工委會申請調解,也告知公司我不敢上班原因,結果雙方未達共識,不成立.至今105年1月收到公司寄來存證信函,說:逕行離職,逃避責任,賠償金額,5天內要處理,不然要到法院提告.以我現在狀況無業,還要負起家計,敬請律師在繁忙中告知小弟要如何應對,  謝謝

小奇 105-01-29 13:03

律師你好:因本人是一位職業駕駛聯結車司機,於104年九月份上班時間接到公司派遣任務,駕駛聯結車到公司指定點,不料途中因上班時間太長,導致我精神恍惚,體力疲累發生事故.撞到路燈,路樹,?擊一台小客車損壞.本身車子也受損,我依然續在公司就職,等候公司處理這件事故結果,予104年10份,我的主管向我施壓說:公司要求我簽立:30萬分30張,一張一萬元本票,要在104年10月16ㄖ前簽好交回公司,以做賠償金額,但也沒任何維修及拖吊車子憑據.我心裡怕怕,產生邊任何理由請假,最後不敢上班.公司也寄存證信函告之三天曠職解除勞動契約.我為這件事負責,也到勞工委會申請調解,也告知公司我不敢上班原因,結果雙方未達共識,不成立.至今105年1月收到公司寄來存證信函,說:逕行離職,逃避責任,賠償金額,5天內要處理,不然要到法院提告.以我現在狀況無業,還要負起家計,敬請律師在繁忙中告知小弟要如何應對,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9 14:35
您好, 1、可主張您係因為被強迫超時工作,才導致本件意外發生,所以你無須賠償公司損失。 2、另可對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包含超時工作恐嚇威脅、不當解僱等損害。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要提出事發當時超時工作證據,並主張雇主與有過失減輕責任。 公司請求你負賠償責任不會構成你不用上班之理由,除非有依規定請假,或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你才可以終止契約,否則雇主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你無法請求資遣費。
105-01-29 09:34
本人於今日收到郵局存證信函內容是公司提出詐欺背信等罪並要求求償 我在這間公司服務一年,是屬處理外匯的工作,剛入公司有簽暑合約,合約內容有寫述一些工作內容和規範,但並不包瓜賣雜貨這項,就在進入一陣子後,公司就突然要求我們要做雜貨買賣,但是我們也沒有簽訂新的合約,薪資方面也沒有提升,就只有雜貨月收入的總額10%的獎金(而且是兩位同事平分),然後公司盤虧卻要我們來付..後來因為有點不太喜歡公司這樣的做法,自己有私自將一些產品提高1到2塊售價賺取差價,一直到這個月被發現我也被開除,但沒有寫離職單,然後這個月年終獎金也沒有被分發

1.看起來的重點只在於"私自將一些產品提高1到2塊售價賺取差價"

2.大概統計一下, 私飽中囊的金額是多少

 3.建議與前東家做個聯絡, 看看前公司意願跟怎麼樣和談

您這個情形看來前公司再來會提告求償, 建議備齊資料儘速循正式管道請律師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9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可先不予回應,且若對方已有提告之可能,亦應避免與對方接觸或聯絡,避免對方蒐集證據,若對方提告,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瑋仔 105-01-28 21:23

律師你好,我在兩年前離職後,被同事以電話聯絡方式借走了近四萬元,同事承諾會在一年後還,但一年後他說目前無力償還,希望我在延一年,他願意以六萬元還我,還款時間是105年過年間,我手中有一封他當時傳的簡訊,現在時間接近還款日,他已離職電話不接不回,請問我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應該怎麼做,然後需要等約定時間到才能動作嗎?或者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清償。如果發函請對方還款的金額應以借出金額或是他後面所說願意加還之金額去發存證信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他限期給付,並以六萬元來請求,而當初的簡訊也應留存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8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可執行對方之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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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1-29 14:05

您好:

如果您目前手上握有的簡訊是有提到他願意以六萬元清償的那一封,則您可先以存證信函向其追討6萬元的款項。待約定的期日一到,即可以該簡訊作為證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對方無異議,則可以該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執行對方財產,如對方有異議,則進入訴訟程序,可透過起訴之方式向其請求。

Cindy 105-01-28 19:01

離職員工突然離職, 未完成交接, 請他這個月的薪資來領取現金. 但目前聽到非常多耳語, 他在現有員工面前跟前員工之間不停散播謠言. 因此想請他這個月來領薪資的時候, 簽一份文件, 等於公司已經跟他無任何合作關係, 希望他就此打住不要散播不實謠言. 請問要怎麼寫.

你好:

要記載終止勞動契約之原因以及係勞工自願離職之情形。 載明離職後不得惡意中傷公司商譽、員工之名譽,否則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若有誹謗情形造成名譽貶損可以在6個月內告訴期間提出誹謗罪告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3 22:24

您好,

 

1、可載明員工日後在外不可散布對於公司任何言論或評價,否則將賠償公司XX元,且公司不需負擔舉證責任

 

2、至於刑事上則無法成立罪名,因為妨礙名譽罪係針對自然人,公司只有商譽受損之損害賠償可以請求。

 

可將協議擬好後交由律師審閱,以保萬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1-28 16:37

本人於今日收到郵局存證信函內容是公司提出詐欺背信 等罪並要求求償 我在這間公司服務一年,是屬處理外匯的工作,剛入公司有簽暑合約,合約內容有寫述一些工作內容和規範,但並不包瓜賣雜貨這項,就在進入一陣子後,公司就突 然要求我們要做雜貨買賣,但是我們也沒有簽訂新的合約,薪資方面也沒有提升,就只有雜貨月收入的總額10%的獎金(而且是兩位同事平分),然後公司盤虧卻 要我們來付..後來因為有點不太喜歡公司這樣的做法,自己有私自將一些產品提高1到2塊售價賺取差價,一直到這個月被發現我也被開除,但沒有寫離職單,然後這個月年終獎金也沒有被分發

請問律師們我應該如何處理?麻煩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8 17:04

您好,

 

1、您的行為確實有觸犯背信罪之疑慮(私自提高售價賺取差額)。

 

2、建議應與公司協商和解方式,若無法達成和解,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爭取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8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無須理會對方之要求,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1-28 23:29

您好!

幫公司處理公務卻私自從中賺取不法價差,確實可能構成詐欺罪及背信罪,公司存證信函應該會有公司的訴求,若能私下與公司解決,讓公司不提出告訴,就不用被判刑。若無法和解被告,最好找律師協助答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芽芽 105-01-28 13:17

我跟我先生是假日夫妻,我住台北,他住台南,去年2月結婚,我3月就懷孕,10月生產,但11底產假期間,回台南住,但因為婆媳不合(懷孕期間從5月開始就不合,甚至因為衣服收錯,凌晨一點叫我起來罰站,罵我,到2.3點才回去睡。)回台南一個禮拜,12月初我就被趕回台北,在這期間小孩在婆家照顧,但我有一直要求想回去,但我老公一直說婆婆不想看到我,不讓我回去,後續就被通知要離婚,他們只想要小孩不要媽媽,1月初好不容易他們願意把小孩給我,不願負擔小孩的任何費用,想要斷乾淨,甚至說改姓都可以,我想要小孩,所以我同意。但我媽要求要先檢查小孩身體,因為他之前說小孩每天晚上都在哭,我媽擔心小孩才說要先檢查身體,但他跟他爸媽說我媽要檢查小孩的身體後,他們家就不願意離婚,要我回去盡媳婦責任,媽媽的義務,妻子的義務,他媽要我做什麼我就要做什麼,要把我當傭人看待!我不願意,他就不給我看小孩,告訴我除非我離職回去,只有一天回來看小孩、顧小孩,是不可能的!我到目前已經有一個多月沒看到我小孩,現在小孩主要照顧者是他們家,但幾乎都是他爸媽在照顧,我先生工作時間長,都要上到9點10點,回家只有假日、還有晚上早點回家才能照顧小孩,半夜也都是他爸媽在顧(我回去的那個禮拜半夜都是我顧),我的工作工時較穩定,可以晚上照顧小孩,白天請保母帶,我媽也願意離職在家帶外孫,但現在我想要離婚,但他不離婚,我不知道要怎麼爭取監護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8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分居達6個月,就可以訴請法院酌定監護權,倘若無法爭取到監護權,還是可以爭取到探視權

2、不過法院會依據雙方的照料能力、環境、經濟能力、目前小孩的狀態、由誰來照顧、社工報告等來判斷。尤以目前是由誰照料子女子女所在地最為重要。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3 19:32

您好,

 

1、您可提起離婚之訴。

 

2、於訴訟中一併請求婚姻財產分配、以及酌定小孩監護權

 

建議應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才能統整所有資料證據提供完整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羽倞 105-01-28 09:18
律師您好:我本身是在一家公司擔任品管人員,工作內容是貨物品質檢驗和機械品質測試,104年11月23日上午10點左右我在搬運貨物進行品質檢驗工作時意外的不慎扭傷了左腳踝,扭傷後因為腫大疼痛到無法工作,下午跟部門主管經理口頭請假後去醫院就診,醫生要我去照X光,醫生看完X光片後跟我說明了我左腳踝,因為扭傷的關係,造成了韌帶拉傷並且有撕裂、閉鎖性骨折需休養2個月無法工作,醫院就診後有回報狀況給部門經理和另一位管理者知道,但11月25號下午接獲部門經理的通知,公司會安排不用走動的工作給我,請我回去上班,所以我又一次告知部門經理我的傷勢和無法上班的情況,11月27日人事部門的小姐打電話給我說要診斷證明,同時也告知我說公司給我的公傷假只有2天,其他的就要用事假或病假(公司病假是不給薪水的)來請假,後來我也有給公司看醫院診斷證明書,公司在我受傷間想資遣我,接獲公司通知要我回去討論,公司說給我公傷假2天和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年終已經算很好了,公司又說不然應該算曠職而開除我,但是因為有爭議所以我沒有簽離職書而休養好後又回去公司上班。 我是否能要求公司給足我公傷假的薪資補償? 若公司不給我公傷薪資補償說要仲裁我,我又該如何是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8 1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職災期間公司不得資遣員工。

2、建議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屆時您可以要求回復職務、薪資或是資遣費及薪資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8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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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8 00:44

我朋友因強制執行扣薪

後來離職,結果公司竟然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大陸員工說

我朋友欠卡債離職

我朋友己經用妨礙密祕 提告公司所有管理部人員及老?

是不可以再提告侮辱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8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公司公告之證據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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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E 105-01-26 23:16

您好,之前從事網路遊戲公司(線上賓果與百家樂遊戲...),主要工作內容是網路行銷po文章連結網址,已經離職3個月。上個月這間公司被查封,近期收到刑事通知書要到案說明。請問我不在現場(離職)會有刑事責任嗎?到案說明需注意什麼嗎?警方是說有看到我之前簽名的薪資單。請問這會有賭博罪嗎?以上問題請律師能詳細為我解說,感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7 00:00

您好,

 

經營網路賭場,係觸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名,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您知悉該公司乃從事非法業務而仍為之,便有成立共犯之可能性,建議應委請律師陪同偵訊並擔任辯護人,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7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於警詢或檢訊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羽倞 105-01-26 20:58

律師您好:我本身是在一家公司擔任品管人員,工作內容是貨物品質檢驗和機械品質測試,104年11月23日上午10點左右我在搬運貨物進行品質檢驗工作時意外的不慎扭傷了左腳踝,扭傷後因為腫大疼痛到無法工作,下午跟部門主管經理口頭請假後去醫院就診,醫生要我去照X光,醫生看完X光片後跟我說明了我左腳踝,因為扭傷的關係,造成了韌帶拉傷撕裂、閉鎖性骨折需休養2個月無法工作,醫院就診後有回報狀況給部門經理和另一位管理者知道,但11月25號下午接獲部門經理的通知,公司會安排不用走動的工作給我,請我回去上班,所以我又一次告知部門經理我的傷勢和無法上班的情況,11月27日人事部門的小姐打電話給我說要診斷證明,同時也告知我說公司給我的公傷假只有2天,其他的就要用事假或病假(公司病假是不給薪水的)來請假,後來我也有給公司看醫院診斷證明書,公司在我受傷休養期間想資遣我,接獲公司通知要我回去討論,公司說給我公傷假2天和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年終已經算很好了,公司又說不然應該算曠職而開除我,但是因為有爭議所以我沒有簽離職書而休養好後又回去公司上班。

請問我是否能要求公司給足我公傷假的薪資補償?

若公司不給我公傷薪資補償說要仲裁我,我又該如何是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6 21:27

您好,

 

1、如您已不願意在這間公司任職,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並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因公司違反勞基法規定,你在此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應得之權利(資遣費、薪資等)等語。

 

2、若仍欲留在原公司上班,本件可能就只能選擇大事化小不了了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1-26 23:50

您好!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且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且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因此,若合理的醫療期間超過2天,則雇主的處理並不合法,您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明 105-01-26 13:40
請問律師團,我於去年11底與公司簽署減少工作工時合約(無薪假104/12~105/2月底),一簽3個月,到去年12月底公司通知1月份部份人員不用放無薪假(我是其一),2月份放不放目前尚未得知,請問若2月我不用放無薪假的話,在2月期間我若提出離職,是否公司要給我資遣費且不得拒絕(任職6年)?因為公司一開始與我合意放3個月的無薪假,若在簽署無薪假期間公司請我不要放無薪假要上班,我是否能主張我要放假?
沈恆 (沈律師) 105-01-26 23:00

您好!

如果是您自願離職,將無法請求資遣費。您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的事由終止契約,才能請求資遣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5-01-26 01:33

敬啟者:

我朋友某A遇到了麻煩,某A在一家公司擔任工程師,因為家中因素有卡債

某A有天收到銀行扣1/3薪同時公司也收到,於是某A就離職,結果公司竟然扣某A的薪水,當時某A正在卡債更生程序,公司扣了他的薪水,他是否可以告公司詐欺用非法收入那項

再來這家公司更可惡的是,竟然把某A欠卡債的事以公告的方式

散佈給大陸的子公司

某a告老?及行政妨害密意祕及妨害名譽

這樣會成案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6 0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債信、是否欠債,屬於個人隱私,倘若恣意散佈,恐構成誹謗罪,不過還是要釐清對方公告的方式、內容及目的是什麼,釐清是否有免責事由。

2、程序上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或是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teresa 105-01-25 22:32

您好,我因不知法規和自己的權益,於104年9月中被前老闆逼迫自己簽下離職單!

您好,我因不知法規和自己的權益,於104年9月中被前老闆逼迫自己簽下離職單!

但在職前,我本人曾經發生職災,當時,老闆未幫我報職災,但有給予醫療費和工資,但是,不料最近職災發生處舊疾婦復發,需要再復健醫療。

另,我離職後,被同樣的離職同事告知,前老闆以多報少,替所有員工以多報少投保。

所以,以上問題,請問您,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賠償嗎?

我能再要求資遣費嗎?

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職災復建費用嗎?

但在職前,我本人曾經發生職災,當時,老闆未幫我報職災,但有給予醫療費和工資,但是,不料最近職災發生處舊疾婦復發,需要再復健醫療。

另,我離職後,被同樣的離職同事告知,前老闆以多報少,替所有員工以多報少投保。

所以,以上問題,請問您,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賠償嗎?

我能再要求資遣費嗎?

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職災復建費用嗎?

小明 105-01-25 10:31

請問律師團,我於去年11底與公司簽署減少工作工時合約(無薪假104/12~105/2月底),一簽3個月,到去年12月底公司通知1月份部份人員不用放無薪假(我是其一),2月份放不放目前尚未得知,請問若2月我不用放無薪假的話,在2月期間我若提出離職,是否公司要給我資遣費且不得拒絕(任職6年)?因為公司一開始與我合意放3個月的無薪假,若在簽署無薪假期間公司請我不要放無薪假要上班,我是否能主張我要放假?

小甄 105-01-25 10:20
調解(1/20) 遇到不好的調解員,資方以先前疏失及違造文書(資遣通報即非自願離職單用印~)恐嚇威脅,那就去告,資方表示就是要押到2/8給付,調解員就問本人同不同意,因不懂法律,怕有法律問題被迫答應,調解員是否有失職之嫌?造成勞方因不懂法律而損失權益? 調解結果 1.勞方103.11.10到職擔任會計,約定薪資28000,雙方不爭議 2.資方105.1.4無預警以勞基法11條4款終止勞方契約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惟公司尚未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及1月4天薪資,經調解雙方成共識,資方同意給付 調解方案 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月薪,於2/5錢匯入勞方薪轉戶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16240、預告工資18667共34970,於2/28錢匯入勞方薪轉戶 3.雙方達成和解同意履行上訴義務,雙方對於勞雇關係所延伸之民、刑事及行政權力皆拋棄,不得再主張或請求,雙方有保密之責(資方提出,調解員是否造成勞方因不懂法律而損失權益?) 1.原調解員因是請求資方依法履行於2/4前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最後卻被威脅被迫同意2/28給付 2.調解員明知是違法卻未勞方爭取,默認資方違法一說,並要求拋棄上訴之權益 3.如果最後資方未給付怎麼辦,調解員說可強制執行,後來問人說要寄存證信函,資方有2個公司行號,會不會將資金轉入B公司造成無法請求(非A公司負責人於A公司為經理職,而是B公司負責人) 4.寄存證信函需30天內怎麼算,是自1/5提出調解算起嗎?現在的情況我該如何處理?存證信函要趕快寄嗎(給付日2/28)? 煩請律師們協助 謝謝!辛苦了!
小甄 105-01-25 10:20
1/4日離職1/5被資方員工告知給付延後應該1/6會給付後本人表示不同意延期,1/5公司主管來電怒罵並告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要押到2/28已違法(1/4資遣應於2/4前給付),本人於1/5日18:00以網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為資遣費28000*0.58基數=16240及預告工資20天28000/30*20=18667及1/1-1/4薪資2800/30*4=3733,給付其應於2/4日前給付 字數限制~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2
105-01-25 10:00
本人已於104年12月9日離職,但於12月28日接到公司簡訊(LINE)說104年8月5日有筆稅款未入帳(二代健保及租賃稅),要我拿錢出來補回去,但我已去超商繳納,收據也已交由公司保管,現在公司說收據找不到,也沒看過收據,認定我業務侵占且105年1月7日已提告,公司指出銀行二代健保及租賃稅的款項(5萬多),銀行顯示是有匯2萬多進我的戶頭,但是我戶頭的2萬多是我7月的薪水,也有另外寫一張取款條(薪水及稅金的領出戶頭是不相同的),因為款項是在超商繳納,若是超商及健保局及國稅局都查不到有入帳,是否光憑銀行作業錯誤這部份就能判定我業務侵占?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0:21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的重點是有無款項進入您帳戶或是交由您保管的資料、您有無付款的事證。

2、當初您繳納收據給公司的時候,為何沒有相關的簽收或是收執紀錄?倘若都沒有,並不是所謂的單憑銀行作業疏失定您的罪。

3、因為公司已經提告,建議您還是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5 1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對您提出業務侵占告訴,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既然目前已知公司可能提告,對於公司一切來電、mail、簡訊或line訊息均不要回復,避免公司錄音蒐集作為提告證據使用,您僅需靜待警察局或地檢署之通知,並於接受警詢或檢訊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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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孤兒 105-01-25 09:55
任職時間97年~104年離職,在職期間有於會議及私下要求休特休假,但公司回應要去詢問,但始終未給,離職後有到勞工局申訴,確認原公司違反勞基法,經調解仍失敗,目前已出庭1次,公司提出1年內的會議記錄,但未記載我有請求休假的內容,法官說我可以申請調查,請問要如何申請?謝謝
105-01-23 11:44

請問分享有關此類文章會涉及嗎?內容是公司想裁員惡意逼退員工,不發資遣費,不離職便降薪轉調,逼迫你自行離職

你好:

要看你傳述或指摘之內容是否足以貶損公司名譽,以及你發表該言論之原因目的為何,是否與事實相符,有無真實惡意等才有辦法判斷。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權益受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3 12:05

您好,

 

1、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告訴人。

 

2、公司僅能對您提起民事上侵害名譽商譽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ui Lin 105-01-22 15:11

收到前公司寄的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我在職時數筆款項不符合繳交,且嚴重疏失收報價等問題,要我前往公司去說明並繳交不符等款項。

款項不符合繳交:在職時有位同事會讓我幫他打帳單,因為他趕著要給客人,所以帳單我打款項他經手,而去找那位同事他又說他的款項都沒有問題了,這樣該怎麼算?(這位同事比我早離職,因為老闆不想留他,只有交接當天的現金,過去的帳款什麼都沒有就讓他走了)

嚴 重疏失收報價問題:販售產品用低報價賣了高單價的產品,是我報價疏失也沒及時通知客人與老闆,原本想用薪水一點一點補回去,而後些因素還沒來得及補就跟老 闆說要離職;這件事是我要全部負責還是可以說公司教育訓練不足跟公司抗爭?在職僅七個月,七個月中有四個月公司內沒有直接主管,而報價問題是發生在沒有直 接主管期間,是由老闆代替主管,老闆又常常不在公司內;這份工作我之前都沒有相關經驗,大部分都是靠自己摸索出來的。

公司要我繳交不符合的款項有十二萬多,我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可以去抵扣,若不理存證信函公司硬要走法律要求賠償,那該會怎麼處理?

問題很多,麻煩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2 15:28
您好, 1、若工作上確實有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受損害,公司的確可以請求賠償。 2、您仍應回覆公司存證信函,表示報價錯誤等疏失並非你一人的責任,嘗試與公司協商一個賠償金額。 3、若走法律途徑,公司後續會提出民事訴訟對你請求賠償,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文德 105-01-22 08:00

去年同事跟我借17萬

有簽本票借據

原本說每個月還15000

結果一直拖也避不見面

到目前還差115000還沒處理

去申請強制執行

扣到一次薪水離職搬家

我實在沒時間一直跑法院

不知道有沒有律師在專門處理這種案件

一、看你做的是本票裁定支付命令還是訴訟

二、如果是以票款關係做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的話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行起算時效

三、如果是訴訟後有確定判決的話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

四、如果你是以借款關係做確定判決的話每十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

五、有的人會急著執行,有的人會先放著生利息,然後等對方忘了累積了錢再連本帶利拿回來。

六、銀行常做第二種做法。票款的利息可以要六趴,借款利息可以要五趴都比放銀行好。

七、放著生利息是可以考慮的做法,記得要定期換債權憑證來保持你債權的新鮮呀,有人怕忘記會每年換,寫到行事曆裡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文德 105-01-22 10:5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看你做的是本票裁定支付命令還是訴訟

二、如果是以票款關係做本票裁定或支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是用本票栽定 支付命令

這是已經確定的

該公司也扣3分之一薪資

說25號會以支票寄掛號來

現在最大的麻煩就是欠我錢的離職又搬家了

什麼是債權憑證 我該怎麼申請

沈恆 (沈律師) 105-01-22 23:58

您好!

如果因對方離職強制執行扣薪無效果,可請法院先發給債權憑證,等將來發現對方財產時再次提起強制執行,但應注意時效。如果基本程序都不懂,最好委託律師辦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Zoey 105-01-20 14:35

本人於10/16號透過彭小姐旅行社業務(俗稱:靠行)代為報名大型旅行社12/18-12/23北海道團,並於11/7付清全額7人總計251,300元, 於出團前一天12/17,彭小姐透過電話告知因剛離職與前公司的款項問題,無法付出本人所報名之尾款,故向本人以本票、押身分證正本,借5萬現金,並告知於12/28將款項還清,有出團成功,回國後本人陸續追討後還出16,000元,尚於34,000元,多次與彭小姐聯絡皆已拖延的方式(爸爸住院、媽媽送急診...等理由)不還錢,本人於1/14致電到彭小姐前任職之公司,才知道當初彭小姐已經離職,但是利用旅行社明義還在收團。 本人主張彭小姐有威脅我借錢之可能,故想以詐欺背信罪起訴該員! 懇請大家給我幫助,我的E-MAIL:證據:1.出團合約 2.彭小姐本人簽署之本票 3.彭小姐身分證件 4.LINE對話(內容包含以各種理由拖延)

小吳 105-01-18 21:47

律師您好,我是公司負責人,我公司的員工在離職前有在外面私接案子,離職後繼續接手去做,但沒告知公司,我想請問這部分我的員工有犯法嗎?

Zoey 105-01-18 11:58

本人於10/16號透過彭小姐旅行社業務(俗稱:靠行)代為報名大型旅行社12/18-12/23北海道團,並於11/7付清全額7人總計251,300元,

於出團前一天12/17,彭小姐透過電話告知因剛離職與前公司的款項問題,無法付出本人所報名之尾款,故向本人以本票、押身分證正本,借5萬現金,並告知於12/28將款項還清,有出團成功,回國後本人陸續追討後還出16,000元,尚於34,000元,多次與彭小姐聯絡皆已拖延的方式(爸爸住院、媽媽送急診...等理由)不還錢,本人於1/14致電到彭小姐前任職之公司,才知道彭小姐當初已經離職了,但是利用旅行社明義還在收團。

本人主張彭小姐有威脅我借錢之可能,故想以詐欺背信罪起訴該員!

懇請大家給我幫助,

證據:1.出團合約 2.彭小姐本人簽署之本票 3.彭小姐身分證

4.LINE對話(內容包含以各種理由拖延)

 

 

 

 

 

 

444 105-01-18 09:40
律師你好,我想詢問新進員工進到公司都會填寫一張切結書。 文字中其中有一條 *被保證人同意於離職後 半年 內不得至其他加盟體系及同一行行政區域相關行業任職。 *被保證人同意若有違反上面其中一條款之一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給付公司新台幣 依工作情況而訂之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但這張切結書並非是正本,當初是使用照片檔傳至給公司,正本已撕毀。 我本身是房仲業行政助理,如我這邊離職去另一間同體系公司任職,若被原本公司發現請問這張切結書成立嗎?是可以要我賠償的嗎? 那 依工作情況而訂 是指什麼意思?

去年勞動基準法已經針對離職競業禁止及最短服務年限增訂規定,貴公司所立之切結書已經違反了該規定,而應屬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Irene 105-01-17 17:23

您好,我是一名證券營業
去年八月客戶發生了違約交割,中間處理過程本人沒有違法的地方,程序也都依法辦法,公司也沒有怪我疏失,公司有對客戶提訴訟,案子就進入法律程序。
但從九月開始,每個月我的薪資,獎金的部份都沒有發給我,他們說因為客戶違約的款項在收回之前,我的獎金都會保留,不論我是否有疏失,這就是程序(?哪來的程序)
我有去查我們都有簽過員工承諾書,第一項就是:本人願恪尊公司各項內部規章及公告、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證券交易或管理法令,並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但內部規章並沒有讓我們一條一條看過
我在公司的內部網站裡,翻出作業辦法的獎金制度,裡有有兩條關於客戶違約時的規定,我拿給同事看真的沒有幾個人知道…
1.客戶違約發生致本公司產生損失時,其損失應全數由營業員負擔之
2.違約損失之追償加計營業員已扣抵金額,補足公司損失部份後,倘有餘額,營業員得以書面報請分公司經理人或單位主管核可,並呈報人力資源部後,領回其已扣抵之獎金,該獎金於次一月份隨薪資合併發放。

 上週五,我口頭提出說我要離職,主管用這件事擋我,軟硬兼施,說如果我離開是不負責任並且不聰明的,離開公司後,沒有公司保護我,如果要對我求償呢?叫我待到案件結束要走再走(時間跟本是未知數)
想請問:
1.公司那樣的內部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嗎?因為非常明顯的不平等條約,我們的底薪兩萬五、兩萬六,如果就因為簽過名,就要蓋括承受可能五百萬、一千萬的債務嗎?
2.公司尚未討回的款項,是可以這樣先扣營業員的嗎?
3.如果我現在尋求勞工局的協助,即使離開了,公司是否可以立刻對我提出求償假扣押支付命令?( 那筆欠款的案件是證券公司跟客戶已經在法院等開庭的案件),況且被報違約欠錢的人是客戶,我也不是客戶的連帶保證人
我們只是領兩、三萬的小小營業員,真的不懂為什麼沒有犯法也被威脅可以扛上百萬的債務,我不知道我能相信誰,希望有人可以告訴我法律是不是可以保護小老百姓?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7 17:24

您好,

 

1、系爭條款確實顯失公平,除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外,未來訴訟中亦得主張條款無效。

 

2、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資,此為違法之行為,應向主管機關一併檢舉之。

 

3、同1,系爭條款顯失公平,於訴訟中可主張條款應屬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7 18: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與您協調處理之誠意,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7 18: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與您協調處理之誠意,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u 105-01-16 15:43

您好,我是為醫師,無勞基法保障。

請問~於105年3月31日合約到期,我如期在合約到期前3個月交出不續約通知書。

但今日老板傳簡訊要求我提早離職。(強烈懷疑已找到新醫生)。

我與診所老闆所簽署合約書是一年約,但合約書沒載明誰違約賠償多少錢,而今日他提前叫我離職,請問我可要求賠償嗎?

診所老闆與負責人(掛名)非同一人,法律有規定,只有醫生才可開診所做負責人。老闆是出資者,當初合約是老闆與我簽訂,請問我該怎麼辦?

可告他嗎?

 

你好:

就算無勞基法之適用,仍要適用民法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1號判決認為醫療機構與醫師間屬於僱傭關係,故民法第488條第489條規定,僱傭契約有約定期間,期間屆滿契約才會消滅;若有重大事由要提前終止契約,要賠償所受之損害。

建議先把契約提供給律師研究,看是否可依契約主張權利,或自行跟雇主協商,無效果再考慮是否提出訴訟

鬼鬼 105-01-15 10:49

律師你好,我想詢問新進員工進到公司都會填寫一張切結書

文字中其中有一條
*被保證人同意於離職後 半年 內不得至其他加盟體系及同一行行政區域相關行業任職。

*被保證人同意若有違反上面其中一條款之一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給付公司新台幣  工作情況而訂之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但這張切結書並非是正本,當初是使用照片檔傳至給公司,正本已撕毀。

我本身是房仲業行政助理,如我這邊離職去另一間同體系公司任職,若被原本公司發現請問這張切結書成立嗎?是可以要我賠償的嗎?

工作情況而訂 是指什麼意思?

 

你好:

競業禁止約款,乃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競業禁止約款若具備必要性,且所限制之範圍未逾越合理程度而非過當,當事人即應受該約定之拘束。 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明文規定競業禁止之要件及效力。
依目前所得資訊,雇主似未給你合理補償,競業禁止約定可能會無效,就不用受到拘束。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850703 具體情況還是要依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444 105-01-18 12:16
回覆 鬼鬼 的發言內容:

律師

 不好意思律師法律問題看的不太清楚,不曉得律師能不能清楚告訴我這樣的切結書能不能成立?

公司是能夠罰錢的嗎? 很急著要換工作了....謝謝

單媽 105-01-15 05:05
快死人了!重新整理補充新的案情: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害怕了逃走了)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 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手段惡劣, 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 (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5 07:13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是觸犯偽造文書罪,至於是否有詐欺,需視業務員實際談話內容(看起來也沒有),本案看來沒有甚麼其他刑事罪名了,而業務過失傷害罪在本案是完全不符合的。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包含趁人輕率、急迫、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單媽 105-01-15 04:07
法律諮詢家110http://www.law110.com,各位大律師您們好: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想逃跑)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惡劣,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