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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by 105-03-15 21:16

老闆已將公司(中小企業)轉登記在朋友名下,

好像也還有其它欠款,我的相較下應該算是小數目,

老闆一直推說沒錢還我,但後來有間接得知他有錢投資外幣,

原本基於情分,同意老闆分期,每個月5千(目前欠款還有近12萬),

結果還了3個月後又故態復萌,開始不定時還款,

詢問還不耐煩(覺得我不夠朋友),離職至今也1年半了,

家裡還有貸款/欠款要還、小孩要養,

且對於還要用卑微的態度求他還錢覺得身心俱疲,

想詢問:若老闆刻意將個人存款維持在無力償還的狀態,

是否這筆欠款要討回來就很難呢?

Banby 105-03-15 21:19

補充:

前公司沒有薪資條,

但所有欠款金額之前在LINE上有跟老闆討論過,

老闆也有回覆確認欠款金額並承諾還款,

也有電話錄音,老闆回覆確認還款。 

你好:

可以將對話紀錄、錄音、歷次還款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表當作證據聲請支付命令。 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前老闆存款及投資之外幣帳戶,若前老闆脫產完畢又無薪資,則要等到有財產或所得時再來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22條以下可以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限制住居、管收等等,但實務上並不常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官追稅時較常用)。
Banby 105-03-16 00:0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以將對話紀錄、錄音、歷次還款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表當作證 ... (恕刪)

謝謝律師,請問律師,接下來我想先寄出存證信函

然後到調解委員會先協調,不行再提告,這樣的順序對嗎??

因為老闆現在一直跟我說他沒錢,帳戶都空空,實在很怕告了也拿不回東西,

然後又打壞關係,錢更是拿不回來了~唉

(這年頭,被欠錢的人反而都要低聲下氣 唉)

大千 105-03-15 07:54

您好 

請教問題如下:

2月份,通過面試公司,經公司發EMAIL錄取通知書,並說明3月份報到。

錄取通知書上有說明會寄發聘僱書到我家,但於報到一周前

人事來電告知:不知為何,聘僱書無法投遞因為退回公司,

因為雙方口頭達成協議:等報到當天,再直接去人事室簽名聘僱書

但卻於報到的前一天,來電告知,因公司人事異動,造成人事費用凍結,因而取消職缺,讓我不用去報到了。

雖不知道對方是否惡意還是真有其事,但我認為對方所說的人事異動(因為外國原廠老闆前週臨時離職,所以重新review組織,因此刪檢我應徵上的職缺)也真是讓我覺得很震驚,畢竟我認為,他們應該更早告訴我,即使要離職也有一定程序;此說法讓我不太接受,甚至猜測,公司有第二候選人,想反悔對我的錄取通知,因此以此說法來打發我

從錄取到報到,約莫一個月時間,也因為已拿到錄取通知書,所以放棄其他間公司面試的機會。實在是覺得很氣憤和沮喪

請問浪費的時間和機會,該怎麼辦?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5 10:46

您好,

 

理論上,勞動契約為非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是以您與公司之勞動契約應認已經成立,您可依據民法第245條之1主張公司不履行契約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erbert 105-03-14 19:26

想請問, 由於當初是被騙進去詐騙集團,轉換工作的中間(打工一個月)

對方說他們需要製作客製化Excel的統計表單 , 然後幫忙買便當,

2014/08/04(星期一第一天報到) ,老闆問了我一些需要的資料 , 也叫我先想一響數據會整怎麼用,然後隔兩天他就拿了一分別人的表給我要我去修改,經過幾天我覺得有問題, 他們才老實說他們是做水車, (我還是不知道什麼意思) 經過了一星期我覺得有問題,當週就回家跟我爸媽討論這件事情(8/8父親節) , 決定不要做要提離職 , 而(8/11)星期一到公司就找不到老闆, 我跟裡面的"管理人"說要離開,裡面的"管理人"說要我直接跟老闆說, 同時也聽到其他人說之前有人被打等等的問題~ 於是我就想把要用的Excel用好交差就沒我的事情了! 他因該會放過我吧  !

8/14號我的Excel表格確認改完成,他們就說,老闆不見了, 要先搬離開這個地方幾天要我不要來這裡,後來8/20通知我回去報到,中午要去買便當,我一開門就被人闖進來, 我以為是黑道(看起來都像流氓)我整個被撞飛跌在旁邊, 後來他們才說他們是警察!

要我到中間蹲好,拿證件出來,然後要我說哪些東西是我的, 我說不是,他們就說還說不是,這是不是你的位子, 我說我是做這裡,但是桌上東西不是我的(桌上有很多隨身碟,還有其他物件.

後來警察又說,你就好好配合,法院才會重輕量刑..

經過了一審,二審 法官都認為我跟他們是同一夥,我說的也都沒用, 最後再上訴的期間,其他人都進去關了, 得知裡面的"管理人" 本來判刑2年4個月後來執行時候是11個月,  而我本來判刑1年5個月,今天問了還是1年5個月! 

為什麼我才進去不到20天(沒領過錢) 做Excel表格的外人,卻要服刑的筆管理人還要久?

我還可以申請再審? 還可以非常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針對刑度來聲請,則要再審或非常上訴成功的機會不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4 22:45

您好,若判決已經確定,非常救濟成功的機會很小,建議詳加考慮。

Herbert 105-03-16 00:1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熱心的幫我解答。
可否再請問~ 沒有受害者,只是單有數字金額,這樣也算是詐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針對刑度來 ... (恕刪)

Herbert 105-03-16 00:1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顏律師幫我解答。
可否再請問~
沒有受害者,只是單有數字金額,這樣也算是詐欺

您好,若判決已經確定,非常

全華 105-03-14 18:19
各位專業的大律師您好:(最後《高院》:4月18日要開庭:言辭辯論),有些法律程序想請您! 第一、兩造書狀標題: 原告書狀請使用民事準備(一)至(N)狀, 《請問:是不是,要到法院去買原告書狀》 請教三、兩造對本院命《陳報事項》(是什麼?) 或係對《對造書狀》所為回應, (這又是什麼?) 至遲於下次開庭前10日提出, 正本送本院? (法院那個單位?準備好到法院去問服務台嗎?) 繕本逕送對造(是指背告嗎?)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因為發生這件事情,《讓我損失170多萬元,我的辛苦血汗錢, 因為我是一位單親媽, 那些錢是要給可憐的女兒讀大學的救命費和教育費》, 讓我這一年半, (工作也辦法做下去:因為要常常請假,只好辦離職) 為了打官司:到處問律師諮詢和找證據和請教別家房屋公司的人: (從東森房屋、mygo、久久國際集團) 別家房屋公司的做法和應該告訴買方簽約前的重要事項。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市永康區文賢路78巷13號; ps: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之前問她:嘴硬:死都不肯講, 《還嗆說:法院會去調查》 (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對。 坑殺我,很多事項都未告知我);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上網找相關資料報導); 弄的身心俱疲、心力交瘁, 還好有:教會的金玉良言,救了我(每當我想不開的時候;很想和對方同歸於盡)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 被蘇女不誠實,弄的三輸,蘇女、我,和馬星集團。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23:57

您好!

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較能保障權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全華 105-03-14 18:10
各位專業的大律師您好:(最後《高院》:4月18日要開庭:言辭辯論),有些法律程序想請您! 第一、兩造書狀標題: 原告書狀請使用民事準備(一)至(N)狀, 《請問:是不是,要到法院去買原告書狀》 請教三、兩造對本院命《陳報事項》(是什麼?) 或係對《對造書狀》所為回應, (這又是什麼?) 至遲於下次開庭前10日提出, 正本送本院? (法院那個單位?準備好到法院去問服務台嗎?) 繕本逕送對造(是指背告嗎?)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因為發生這件事情,《讓我損失170多萬元,我的辛苦血汗錢, 因為我是一位單親媽, 那些錢是要給可憐的女兒讀大學的救命費和教育費》, 讓我這一年半, (工作也辦法做下去:因為要常常請假,只好辦離職) 為了打官司:到處問律師諮詢和找證據和請教別家房屋公司的人: (從東森房屋、mygo、久久國際集團) 別家房屋公司的做法和應該告訴買方簽約前的重要事項。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市永康區文賢路78巷13號; ps: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之前問她:嘴硬:死都不肯講, 《還嗆說:法院會去調查》 (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對。 坑殺我,很多事項都未告知我);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上網找相關資料報導); 弄的身心俱疲、心力交瘁, 還好有:教會的金玉良言,救了我(每當我想不開的時候;很想和對方同歸於盡)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 被蘇女不誠實,弄的三輸,蘇女、我,和馬星集團。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曉慧 105-03-14 14:17

各位律師們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違反保密條款/競業條款一事。小妹前一份工作在藥廠從事行政業務一職(進公司前有簽保密條款或競業條款,但詳細內容我忘了),任職二星期因不適任就離職離職不到一個月時間,目前應徵上另一家藥廠業務助理一職,但很困擾,不知道去另一家藥廠上班後,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先感謝各位律師們的回答。

不是單純有禁止競業條款就一定有效力,最高法院要求必須要有諸多要件才會生效,實務上最常爭執的生效要件有:是否有合理期限範圍、是否有合理之補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4 14:34

您好,

 

1、您的工作性質並不會接觸到甚麼營業秘密,是以不會有洩密之可能。

 

2、另就競業條款之約定,勞基法第9-1條有規範僅在特殊情形下雇主可以與員工約定競業條款,且雇主必須給予員工合理補償,依您所述擔任之職位及情形看來,不會有競業之問題,即便有競業禁止約定也係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曉慧 105-03-14 16:16

但我記得合約上有提到自原公司離職起二年期間內,除經原公司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視您工作的職位與內容而定,若未接觸到機密文件,則日後若有爭訟,可以為合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冠宇 105-03-11 21:40

我在2月18號突然閃電離職,知道閃電離職是我的不對,但是也有經過老闆娘同意,隔天19號回到公司寫離職
我在3月10號回去領薪水的時候發現他只有給8天的薪資,可是我是領月薪的不是應該領到我離職的那天嗎?
可是公司說因為你沒做滿整個月所以只算你打卡有上班的日期,可是我年假這樣不就吃虧了後來我去打電話問勞工局告訴他我的問題之後他說我是領1-17號的薪資沒錯,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到勞工局處理,想說告訴之前的公司說我有去問勞工局說名說他們要補發我過年的薪資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了。
我在3月11號下午打電話回去給之前的公司,告訴他們說要補發我這段期間的薪資,老闆娘卻說公司有規定離職要前十天講
我知道閃電離職是很不好的事情,因為太多原因導致我做不下去例如加班沒薪,連續上班好幾個禮拜都沒放假也沒加班費,公司又常常做出危險的動作,老闆曾經還說你怕死哦?廢話誰不怕死
好了回歸正題!後來我有跟老闆娘說不經預告直接離職是不用給預告期間的薪資老闆娘卻說預告期間什麼意思我怎麼跟他解釋他都聽不懂後來老闆接電話我告訴他說公司要補發我過年期間的薪資,老闆的話真是令人錯愕他居然說
過年放假是你家的事情跟公司有什麼關係?
如果你去勞工局檢舉公司我也可以告你啊說你造成公司的損失
我問他說我造成什麼損失了你說,我有做壞任何產品嗎?還是我損壞了公司的機具?
老闆又說損失多少是我在說的,後來老闆種種話語我聽不下去直接掛電話
請問一下公司可以不算過年期間的薪資嗎?
員工沒有做錯產品老闆可以威脅員工說如果你去檢舉就告你但我並沒有做錯東西也沒有損壞機具,公司可以隨便說損失多少他在說的然後說你造成公司的損失這樣的話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21:51

離職前的薪資都可領足,若不給付 可提出調解訴訟請求,對方主張有損害需有證據,直接拒絕就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1 22:06

您好,

 

1、無論發生甚麼原因,都不得預扣員工薪資,這是違法的行為。

 

2、只要有上班就必須給付薪資,是您可向勞工局檢舉之。公司受否受有損害並非公司說了算,其需提出證據證明係您造成器具產品之損壞。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貓 105-03-11 16:44

      本人曾服務於某私立醫學中心,在職時員工有就醫免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優惠,於離職多年後再去就醫皆由批價櫃台告知收費金額付費,今日又回到老東家服務,批價時被告離職期間仍享員工優惠故有欠款應歸還,但是最後一次就醫已超過一年以上,而且本人在過去就醫時也未表明是員工身分,院方卻說是我方告知批價人員才會有優惠,所以錯誤在個人表達不實故予追討。

       院方的做法已讓人感覺有故意詐欺而受辱,如果不來就醫根本不知有此事,且為何隔了一年以上沒有任何通知?請問我該歸還這筆費用嗎?還是院方應該採取何種途徑追討欠款?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1 22:03

您好,可以不予理會,待對方提告再行答辯。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1 22:09

您好,

 

無論是誰表達上令人產生誤會,因您確實已非員工卻誤享員工福利,是以醫院確實可依據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基礎請您返還相關優惠之差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貓 105-03-11 16:16

      本人曾服務於某私立醫學中心,就職時員工有就醫免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優惠,於離職多年後再去就醫皆由批價櫃台告知收費金額付費,今日又回到老東家服務,批價時被告離職期間仍享員工優惠故有欠款應歸還,但是最後一次就醫已超過一年以上,而且本人在過去就醫時也未表明是員工身分,院方卻說是我方告知批價人員才會有優惠,所以錯誤在個人表達不實故予追討。

       院方的做法已讓人感覺有故意詐欺而受辱,如果不來就醫根本不知有此事,且為何隔了一年以上沒有任何通知?請問我該歸還這筆費用嗎?還是院方應該採取何種途徑追討欠款?

hsiuchi 105-03-10 23:40

想請問我們公司是招標公營事業在經營 如果公司與公營事業合約到期 要解散該場站 我們一定要接受公司安排的新職務嗎?薪水跟原本職務有落差工作內容完全不一樣 也一定要接受嗎?因此離職有算非自願離職

 

 

 

老不修 105-03-10 23:31

各位熱心的律師

 我向前雇主追討離職前最後一個月少給的八千元薪資,前雇主以我沒簽到,都是其他同事代簽為由拒絕,並威脅要告我偽造文書。關於簽到這件事,我並沒有請同事幫我簽,但同事幫我簽了。且公司有監視器,且進出為按加指紋,遲到扣薪是不是應該這比例計算?請問這樣的情況,我真的有涉及偽造文書嗎?又該如何處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1 08: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簽到的部份,倘若我方有上班,只是沒有親自簽到,至多只是違反工作規則。反之,倘若我方沒有上班或是遲到,則可能涉及詐欺公司。因為名義人是我方,只要我方有授權簽立,都不會構成偽造文書

2、程序上,扣薪的部份仍然違反勞動基準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兔兔 105-03-10 17:18
您好 我於2/29離職 但我有5天特休為休 公司表示不會轉為薪資,這樣合理嗎? 另外 今天接到前主管來電 說他們接到客戶來電說 我離職後與客戶聯繫且以公司的名義 他們要報警處理 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特休的部分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至於公司報警部分,仍要看您當時聯繫的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機械熊貓 105-03-10 15:59
本人於2/18日口頭向原公司提出離職,並告知可能前往同業公司,此時原公司提出當初有簽下競業條款與保密協定,依合約無法前往同業就職,過程中原公司軟硬兼施,一方面以加薪利誘,另一方面又以民法刑法恫嚇,同時又主動致電至正在面試的同業,告知本人有有競業條款與保密協定問題,如錄取本人同業公司將有法律問題。因本人受不了原公司的威嚇,因此於3/3提出正式離職,此時原公司卻又釋出善意,並不反對我去同業上班,但仍要我注意營業祕密保密的問題,否則以後仍有爭訟的可能。但他已經威脅我應徵的同業公司不可錄取我,現在又同意我去同業,我認為原公司可能不想支付競業兩年內的補償金,因此使用兩邊手法對付我,我想了解我離職後究竟還須要承擔甚麼責任,是否須要跟公司寫下甚麼樣的合約,例如公司放棄競業與保密條約之類的,煩請律師協助解惑!謝謝!!
佩佩 105-03-10 15:53
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助理,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本人在這個公司一年多,因為行政端有兩個位置,兩邊我都會所以我要教會2個人,主管的意思是這樣)。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hsiuchi 105-03-10 01:52

 如果公司不願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資遣費 以要將所有員工分配到其他跟原本工作內容不相關的工作以及上班時間無法配合 薪水落差很大的工作單位 請問一定要接受公司調度嗎?不接受的只能離職嗎? 

105-03-09 22:27
律師你好,我因前僱主要求出公差時在102年2月6日發生車禍,我是直行車卻因為小路衝出一台機車煞車不及而撞上導致脊椎骨折,當時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通過,但前僱主在休養期間一直惡意刁難辱罵等等,我在102年7月17日受不了而離職,而後因為薪資短少問題,還有醫療費用僱主都未支付有到勞工局開調解。而最近於104年5月15日開刀,也因為同一疾病因素再次申請職災傷病補助通過且至今尚未痊癒。 想請教律師,105/05/15開始申請職災的醫療費用薪資部份可否向前僱主請求補償?

你好: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勞動基準法第61條定有明文。 102年發生職災你現在請求,雇主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你離職前之原領工資(此部分雇主尚可主張扣除勞保職災保險給付部分)。
apple 105-03-09 20:49

律師您好:我是一位護士

我想要離職且跟護理督導面談,

但督導覺得我來上班還沒一個月,

一直拖延時間請我再考慮不批准離職,

請問工作未滿1個月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呢

可以說離職後馬上走嗎

不批准離職是合法的嗎

 

您好:

依照勞基法規定,員工未做滿3個月離職,並無須提早預告,因此您可以不需事先預告即可離職,公司亦無法向您要求賠償,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可直接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9 22:17

您好,

 

1、法律上來說,任職未滿一個月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不需預先告知,但如雙方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還是需要依照契約約定提前預告離職

 

2、您可直接以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後不再來上班。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蘑菇 105-03-09 13:21

目前從事美髮業,是設計師,

1.請問合作備忘錄是什麼?一定要簽嗎?雇主說這是一定要芊的,可是我以前在別間店都沒有簽過,有偷問過同事內容是什麼,好像有說簽幾年,未到期離職賠償,然後不可在同縣市從事相關行業,那如果我不簽,他是否會請我離開?

2.工作超時,對外是說中午12:00-晚上9:00,可是有時早上要開會,上課,是都是用簽卡不是打卡,這是正常的嗎?

3.假如我今天休假,但是因為有同事生病請假,叫我回去上班,這是可以的嗎?店內有10位同事,一天排休3個,不包含請假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依你所述,該合作備忘錄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必須提供專業培訓費用及合理補償,且必須在合理之範圍內。若違反規定,約定無效。雇主要依勞基法規定才有辦法終止勞動契約,不會因為你不簽署該份合作備忘錄就可以終止契約。 依勞基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出勤記錄方式並未限制,以簽到方式亦可,惟工時部分屬於勞動契約重要內容,除了要遵守勞基法不成超時或加班要給加辦費外,要依當初約定之方式,但若經過你同意變更並無不可。 休假期間要求上班,要依勞基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辦理,並加倍發給停止休假之工資。
柔柔 105-03-09 13:09

各位律師好,我有先去查詢有關職災勞基法相關條例,但還是有不明白之處,所以才來這裡麻煩律師們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我是醫療工作者,去年9/2日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後續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原本申請職災,公司一直推諉不會申請過關之類的,申請下來也沒多少錢,遊說我不要申請,後來在積極的申請之下,我依舊成功的申請職災傷病以及醫療給付的部分,也順利的在2016年一月份,職災認定下來,勞保局審核為職業傷病。我自9/2急診,9/3入院至9/9出院,9/23向老闆提離職9/28提請書面離職成功,有鑑於車禍受傷後想說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休養復健,醫師判定診斷證明書上也有載明我需要長期休養,所以就自請離職了。9/2過後,公司就未幾付薪資部分。

之前老闆也有說明即使有診斷證明書,她們也不認定是病假部分,硬說是事假,除非我申請職災認定過了,她們才會承認並且認定,病假是半薪或是職災全薪的部分,我的薪資假設是30000元,30000/30天=1000/天,老闆有幾付我9月1-2號的薪資是2000元,我現在要向他申請的是職災期間9/3—9/23共計21日的薪資21000元部分。

勞保已付職業傷病的給付額是8568元,所以我應當向公司申請全薪21000-8568=12432元,以補足全薪的部分。可是今天公司告知我,已去申請職業傷病已付,那個部份的申請也就是(未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的,既然已經申請下來8568元,那麼公司可抵充也就等同於我的薪資補償,公司不需要支付我另外的薪資補償費用,這樣是對的嗎 ?? 也就是說公司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未工作期間的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那公傷假9/3到9/23共計21日的工資(薪資)12432元了。如果是這樣,那麼又有何謂的職災全薪補償之說

 懇請律師們可以給我協助

 

 

 

您好: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就原領工資為補償,而原領工資是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之薪資,是雇主應就勞保給付不足之部分加以補償,應以您之認定較為準確,但不能工作之日數則可能會有爭議,建議持相關文件尋求律師協助。。

蘑菇 105-03-09 13:03

我是美髮業,目前是設計師,我想請問一下

1.合作備忘錄是什麼?跟合約有何不同?雇主說這是一定會簽的,可是我以前在別的店都沒有簽過,我有偷偷問同事內容是什麼,比如說簽幾年,未滿幾年離職賠償,還有不得在同縣市就職或相關職業,那如果我不簽,他請我離開,是可以的嗎?

2.還有超時上班,表面上營業時間是中午12:00~晚上9:00,可是有時早上又要早起說要激勵,開會,上課,有時7.8點要到,但是都是簽卡不是打卡,這樣是合法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3: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任職了才要求簽立契約,我方認為契約內容不妥,可以拒絕簽立,公司不得因此解雇我方,否則屬於違法解雇。反之,倘若還沒任職,則對方可以主張契約尚未成立。

2、美容業屬於勞基法變形工時的適用對象,但是仍然經過工會同意或是經過勞資協商,就您所述的狀況,不能一概而論。

3、建議可以被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適合簽立該契約,並且向工會諮詢公司是否取得各別變形工時之同意。

 

柔柔 105-03-09 12:43

各位律師好,我有先去查詢有關職災勞基法相關條例,但還是有不明白之處,所以才來這裡麻煩律師們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我是醫療工作者,去年9/2日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後續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原本申請職災,公司一直推諉不會申請過關之類的,申請下來也沒多少錢,遊說我不要申請,後來在積極的申請之下,我依舊成功的申請職災傷病以及醫療給付的部分,也順利的在2016年一月份,職災認定下來,勞保局審核為職業傷病。我自9/2急診,9/3入院至9/9出院,9/23向老闆提離職9/28提請書面離職成功,有鑑於車禍受傷後想說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休養復健,醫師判定診斷證明書上也有載明我需要長期休養,所以就自請離職了。9/2過後,公司就未幾付薪資部分。 之前老闆也有說明即使有診斷證明書,她們也不認定事病假部分,硬說是事假,除非我申請職災認定過了,她們才會承認並且認定,病假是半薪或是職災全薪的部分,我的薪資假設是30000元,30000/30天=1000/天,老闆有幾付我9月1-2號的薪資是2000元,我現在要向他申請的是職災期間9/3—9/23共計21日的薪資21000元部分。 勞保已付職業傷病的給付額是8568元,所以我應當向公司申請全薪21000-8568=12432元,以補足全薪的部分。可是今天公司告知我,已去申請職業傷病已付,那個部份的申請也就是(未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的,既然已經申請下來8568元,那麼公司可抵充也就等同於我的薪資補償,公司不需要支付我另外的薪資補償費用,這樣是對的嗎 ?? 也就是說公司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未工作期間的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那公傷假9/3到9/23共計21日的工資(薪資)12432元了。如果是這樣,那麼又有何謂的職災全薪補償之說 懇請律師們可以給我協助

amy 105-03-08 21:51

一個月前我的朋友因為開貨車在出車禍,而該公司的老闆就他資遣了,也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書,也不發??遣散費與薪水,說要等到保險公司確認責任歸屬都賠償確定後再發給資遣費與薪水,所以發薪水當日他就沒領到薪水,我當時很生氣,替我朋友打電話出氣去給這位前公司的老闆質問為何不發薪水,當時我的口氣是很不好很兇的,但我在電話中並沒有辱罵這位老闆只有質問他,後來,該位老闆馬上反打電話給我的朋友說,如果我不向他道歉,就要提告我,還威脅我說如果我不道歉他黑白兩道都認識,我心中很害怕,該怎麼辦。還有該位老闆隔天馬上就給我朋友資遣費和薪水,然後就說要處理我的事情,這種情形造成我心理上很大的恐懼 。請問我該怎麼辦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8 22:22

 您好

您可考慮對其提出恐嚇危安之告訴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您好:

1.您僅是透過電話質問他有關薪資的部分,並未有違法事情,因此就算他說要提告亦無相關依據,此外,若對方公司仍不解決發放薪資的問題,建議可直接向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2.對於對方威脅要處理您的事情,有無相關證據,如手機電話錄音等,若有相關證據即可提告恐嚇罪最,此外,建議與對方拿取薪資時,要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您們的安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兔兔 105-03-08 11:11

您好
請問一下

我2/29離職,結果我還有5天特休

公司告知不會轉換成薪水,沒有就沒有了,這樣合理嗎?

另外

離職後,今天接到前主管電話

說他們接到客戶來電

說我離職了還和客戶聯繫,且以公司的名義

他們說我涉及洩漏個資要報警處理

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7日勞動2字第0970085418號函:「……..2、依勞動基準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資應按平日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無涉。」可以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折算後之工資。 離職後還以公司名義與前客戶聯絡,如果造成公司損害,公司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你濫用蒐集之個人資料會而涉及公司之營業秘密,可能會違反營業秘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兔兔 105-03-08 11:5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7日勞動2字第 ... (恕刪)

謝謝您。

關於第2點

因為我完全沒有連繫客戶

這樣是否算誣賴或著恐嚇?

Leanne 105-03-08 07:47
律師您好: 本人任職於旅行社業務,銷售機票為主。 去年二月銷售給客人兩張不可辦退之機票;然而於去年五月客人來電表示因太太懷孕不適搭飛機為由,希望請求辦退。協助詢問航空公司後因航空公司遲遲未回覆,又因快到原訂出發日,客人以票規未註明不可辦退為由上訴品保及消保。 然而品保及消保皆駁回後又以機票規則只寫到此張票效期為三個月,而非寫出發期限為由,要求改為今年九月後出發。協調後談判破裂,如客人不服可尋求司法途徑。 由於本人任職至三月中,主管表示未處理完此客訴案件為由,不肯簽署離職單。 航空公司認定此機票以開票後一年需使用之原由不讓客人更改。 本人於事發之前完全不知道此項規定,已賣出此種機票超過500張,使用皆相同之票規,公司也審核開票都無異議,今日公司卻將責任全歸屬於業務。 想請問: 1、 公司主管要求我與客人達成協議後才可離職,因為怕公司被告,但又無法提供任何協助。因客人只肯接受改期,若目前要讓他更改,只有重新買票的方法。若重新買票差額ㄧ張票近一萬五千元,要求本人因業務疏失賠償給客人,是否合理? 2、品保當時協調時我以效期三個月表示為出發日起三個月內使用為由,結案內容為認知差異過大而失敗。若客人上訴,我仍以此理由進行辯駁,是否可站的住腳? 問題有些冗長,再麻煩請求律師回覆!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以該理由來進行辯駁,另公司以上申訴案件未結而未准離職,則有違法之虞,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琳達 105-03-07 10:29
我在前公司是擔任會計,每天負責紀錄支出傳單及每個月做一次財務報表還有每月盤點庫存。我剛到公司時完全沒有同事帶我,所有會計帳目工作內容都是我自己摸索,所以很多地方難免出錯。而此公司因為有漏保勞健保在我去年104年12月離職後我向政府機關檢舉他們漏保勞健保一事,但前雇主卻不甘心被我檢舉而找出我在任職期間做的所有帳目科別,然後一一找出錯誤帳目,進而誣告業務偽造文書侵佔,但事實上我從未讓公司帳目有所虧損也從未侵佔任何東西。另外前公司是做美髮美容經銷商,倉庫都會有需多美髮品,而每天出貨量也極大,導致每月盤點都會有些許誤差,但誤差範圍值都是在1-2之內,卻被公司也誣賴我偷竊所以產品才會少,但我從未偷竊過如果可以監視器也可以調證明我清白。我現在在另一家新公司正常著上班,就在上星期收到了前雇主發出的存證信函,讓我有點擔心不知道怎麼辦,因為明明是清白的卻要跟他們到法院上耗,故尋求律師諮詢,懇請回覆,謝謝。
Tara 105-03-06 22:34

我想要和先生離婚,可是他不肯協議離婚!也不願意放棄小孩!我們現在處於已經分居半年多,現在我和小孩住在娘家,雖然之前先生會家暴,但因為他打我後會好言好語還會假裝懺悔,所以我都沒去醫院驗傷也沒提告!可是先生四年以來限制我不准跟任何男生朋友往來,甚至大學高中同班同學也不行是臉書朋友也不准有line更不准有電話甚至聯絡!連我跟姐妹想出去聚餐玩也不准!更直接跟我說,我嫁給了他,所以我的人生由他規劃!之前因為他休學,現在有了小孩才想到之後出去找工作需要學歷,想要讀空中大學,他卻只認為我就是去玩去認識別的男生!因為小孩現在還未滿一歲,自此生小孩還在坐月子他打我,所以我在小孩兩個多月就搬回娘家,白天父母都去上班,所以我幾乎是自己全天照顧小孩,也為了顧小孩我育嬰假結束後就直接離職在家!可是偶爾他來娘家載我和小孩出去走,都還要看他臉色,甚至不滿意就對我大小聲,也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場所!跟他說想休息放假,他就說我沒責任不配當母親!因為他不准我請保姆要我照顧不讓我上班,可是他給的錢卻不固定時間 也沒有固定金額 幾乎才一萬出頭,甚至不到一萬,存進戶頭的還要扣掉8500是他自己租屋租金,我在娘家都是吃父母的,小孩東西尿布奶粉幾乎都是刷卡買,他給的錢幾乎拿來繳卡費甚至還不夠!甚至他現在開的車是我爸舊的車!他也不准我學開車,只因為教練是男的!之前在line吵架還說你們全家小心一點警告的話,知道現在我要離婚,便開始裝樣子傳訊息說再辛苦他都會努力賺錢什麼的…可是他給我的精神壓力又這樣控制我的人生,這些原因可以離婚嗎?可以拿到監護權嗎?之前懷孕九個多月他還說不要以為你是孕婦就不敢打妳,還說要把我踹流產!現在小孩出生四肢健全才要跟我搶,甚至說反正我會被律師騙,他沒有錯 也不怕搶不到小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23:42

您好,

 

1、依您所述,本案有很多得訴請離婚之事由,另於離婚之訴中可一併請求婚姻財產分配、爭取小孩監護權及請求小孩扶養費。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討論,委由律師代理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爭取應得之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我覺得你可能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如果你沒有錢請律師的話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二、新手父母壓力的確是會比較大。

三、是否離婚仍請三思。

四、建議你先找個律師討論一下證據夠不夠,以及你需要什麼證據,先加強舉證之後再來處理。

五、還有就是你老公的狀況有二個原因,一個是他沒有自信心,一個是他愛你。他愛你所以才會在乎,才會妒忌;他沒自信心,覺得自己沒有什麼方法綁住你才會限制你東限制你西的。如果你還要繼續婚姻的話,第一個是要培養他的自信心…

六、攻心為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POLI 105-03-06 14:08

各位律師你好:

有關勞資爭議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家中長輩於民國94年間任職職業工會,先工會以代表大會決議現職員工改訂勞動契約為一年一聘,並降低薪資,又令員工切結60歲自動退休切結書,否則不續聘,這個部分經向勞工處申請調解,勞工處調解結果為改定一年一聘之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並不得減薪成立,家中長輩期間繼續到工會上班,惟工會理事長多次以長輩向勞工處申訴為理由言語辱罵,並召開代表會要求長輩於代表會中跟全體代表道歉,並要求長輩書寫切結「不得頂撞理事長不得再向勞工處申訴,如再申訴及自動離職等」,如不切結即日起不用再來上班,我們認為切結內容違反員工權益拒不切結,於是理事長先以口頭告知不簽不用來上班,且本應於每月1 日發薪卻沒發給薪水,又於3月4日收到工會函表示長輩於代表會中侮辱理事長為由解聘3月1日生效。在此想問各位律師理事長如果想用勞基法第14條第2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避給付遣散費,我們該如何處裡,現我們已向勞工處再申請調處,但是否需寄存證信函給工會表明不接受解聘,請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Allen 105-03-05 20:45

我有個朋友 工作合約到期 想離職

但還在工作期間 上司有給我朋友簽一份"協議 保留約"(可做可不做那種協議)

而後我朋友合約到了 想要離職

公司的幹部卻說 "你上回簽的那份 是一年合約 且以上交 如要離職 押金不還 且薪水抽成變回150%"

後續我朋友一直找幹部談 各個幹部在踢皮球 

如下: 

我朋友: 我這半年合約有做滿,為什麼不能拿回我的押金?

當初不是說是保留約 可做可不做 為何又變是 "續約"?

還直接把合約交上去 抽成減少 押金也不能拿 跟當初講的完全不一樣

幹部回: 隨便啦 不想說了 你去找李副說

 

真的是想不到辦法了 才上法律諮詢

像這種案例 我們能拿回該拿的嗎?

謝謝

你好:

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 年 10 月 16 日(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釋:一、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二、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2百47條之1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若是預扣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若是另外繳納,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該部分無效,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佩佩 105-03-05 14:51

律師你好:  

請問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你好: 只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即可,雇主不得以無人交接為由,限制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佩佩 105-03-04 20:16
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本人在這個公司一年多,因為行政端有兩個位置,兩邊我都會所以我要教會2個人,主管的意思是這樣)。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小何 105-03-04 14:57

律師團你們好,小弟遇到一個狀況想請教各位律師

1.小弟以時薪應徵一間保全公司,但在今年1月份時突然由時薪更動為固定薪資,公司卻無人告知,請問各位律師這樣合理嗎? 我能要求公司補全部差額嗎?

2.小弟因不滿公司直接曠職,但公司已跟勞基法簽訂合約,卻又跟小弟我說要依照公司法曠職一日扣三千塊,且過年期間出勤也沒雙倍薪水,請問律師團我能一併討回公司不合理扣薪跟不給雙薪嗎?

3.曠職超過三日還須寫離職單嗎?  若不寫,公司能持續以曠職名義扣薪水嗎?

以上是我目前遇到的問題,想請律師團們為我解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4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有違反變更薪資待遇、扣薪及未給加班費的問題。

2、重要的是馬上寄存證信函,告知公司我方於離職日終止勞雇契約,並且請公司補足薪資,然後跟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佩佩 105-03-03 14:31
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本人在這個公司一年多,因為行政端有兩個位置,兩邊我都會所以我要教會2個人,主管的意思是這樣)。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105-03-02 18:54
我在職時曾協助公司的人資部門招募新人活動 印象中當時簽過肖像權同意書,上面幾句話寫明同意公司使用肖像權! 在招募網站上有我的照片、徵才說明會也有我的大型看板 我在去年10月離職,最近有學弟妹詢問我這個關於工作的內容,我才知道原來我的照片一直放在官網上!我覺得造成我的困擾與混淆有意應徵人,希望前東家撤除照片! 請問這是可行的嗎?當初的肖像權同意書離職之後還有效嗎?

您好:

必須依照您與對方的同意書內容而定,若當初有制定使用期限或相關規則,就必須依照同意書內容所載。若雙方並未簽訂任何使用期限及規定,您又同意該看板為公司資產,依照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歸於受雇人享有者之規定,您在受雇期間為公司拍照的肖像看板歸於公司所有資產,因此,公司係有權利將之公開等,但因係您的照片,您具有著作人格權,公司使用前必須尊重您的權利,並予以告知。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發函給前公司告知終止肖象權之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琳達 105-03-02 12:27
我在前公司是擔任會計,每天負責紀錄支出傳單及每個月做一次財務報表還有每月盤點庫存。我剛到公司時完全沒有同事帶我,所有會計帳目工作內容都是我自己摸索,所以很多地方難免出錯。而此公司因為有漏保勞健保在我去年104年12月離職後我向政府機關檢舉他們漏保勞健保一事,但前雇主卻不甘心被我檢舉而找出我在任職期間做的所有帳目科別,然後一一找出錯誤帳目,進而誣告業務偽造文書侵佔,但事實上我從未讓公司帳目有所虧損也從未侵佔任何東西。另外前公司是做美髮美容經銷商,倉庫都會有需多美髮品,而每天出貨量也極大,導致每月盤點都會有些許誤差,但誤差範圍值都是在1-2之內,卻被公司也誣賴我偷竊所以產品才會少,但我從未偷竊過如果可以監視器也可以調證明我清白。我現在在另一家新公司正常著上班,就在上星期收到了前雇主發出的存證信函,讓我有點擔心不知道怎麼辦,因為明明是清白的卻要跟他們到法院上耗,故尋求律師諮詢,懇請回覆,謝謝。

你好:

業務登載不實不處罰過失,若只是登載上之疏失而非故意,不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 業務侵占罪,客觀上要有業務持有他人之物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財務侵吞入己之行為,主觀上要有業務侵占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若無侵占行為,只是盤點之疏失,不會構成罪。 惟雇主可能會以你有過失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雇主要負舉證責任

可先以存證信函回覆,表達並無竊取之行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回函否認有犯罪行為,但若公司因此而提告,仍難免需跑法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雇者可能準備對您提告,目前您應盡量避免與前雇主聯絡,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準備委任律師,若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雇者可能準備對您提告,目前您應盡量避免與前雇主聯絡,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準備委任律師,若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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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105-03-02 10:59
我在一間餐飲公司工作將近半年 我104年9月14日進去時我是外場的儲備幹部 由於公司發生了一些問題 我10月進內場當主管因為我之前有內場相關經驗 11月後老闆口頭上幫我加薪未簽調薪合約 但是我的薪資調上有註明我的職稱變成實習組長薪水也有調漲 到105年2月 因為中間很多人來來去去 但是都發生一些員工要離職 店長確惡意刁難扣薪水或是甚至不發薪水的情況 我知道這些情況 但是由於當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指控所有最後也都不了了之 2月11日 突然說要調店問我有沒有意願 當時老闆跟店長口頭上說要調我去那家店接店長 我當下想表現答應他們。當天晚上就上台北去了。 但是這兩家店的性質完全不一樣 我做了大約兩個禮拜後沒辦法適應也累了 在2月22日時提離職說想做到這個月底就好了 當時也並未拒絕我 後來我被調回原本的店 發現老闆及店長的態度開始轉變 開始拿公司規章說上面有寫說主管幹部要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離職 然後105年3月一樣排我上班 然後說不來的話就算我曠職 於是我就開始跟他們有了一些爭執 我知道店長之前也是這樣用各種方法想搞離職員工 我就上網查詢了一下未滿一年不是10天前提就可以了嗎? 然後還說之前公司說要幫我加薪但是並未簽合約所以調薪的部分要全部拿回 但是我的薪資調上面有註明職稱跟薪水都有調漲這樣她還可以要回? 到2月29日做完當天晚上店長說我沒打卡要怎麼算時數 店長之前跟我說過如果控制好人事可以不用打卡 但公司同事可以證明我從來沒有曠職或是遲到的紀錄 所以這樣他可以不用發我薪水嗎? 後來他們把我踢出公司Line的群組 3月1日晚上我在夜市遇到公司同事他說今天店長在做薪資的時候他有看到我的薪資從33500變成2萬多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註明一下公司規章跟人事規章我上網查詢過了都違反勞基法最低標準 所以當初簽的合約還有效嗎?

你好:

公司規章跟人事規章除非優於勞基法規定,否則不得違反勞基法之最低要求。 工資屬於勞動契約重要部分,未經勞工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若不是雇主懲戒權之行使,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資遣費。 若你未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阿偉 105-02-26 22:04

公司於104年12月增資認股(內稽內控未完成,但有創櫃號),開放員工購買,並允諾105年1月印製實體股票,105年2月底並未執行上述允諾沒又任何動作,若員工後續離職,可否要求公司退回該投資金額?若公司強硬不退還是否可控告詐欺?

自己手頭上有匯款的資料,跟當初發給增資股東的證明書,也有蓋董事張印章(備註欄上有註明增資金額跟允諾105年1月印製實體股票)等相關資料

 

 

你好:

若有約定給付股票之期限,持物該期限就會構成給付遲延,可以季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並定相當之期限催告給付股票,逾期不給付則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可以請求返還價金。 目前提供之資訊看不出來有詐欺之犯罪行為。
小王 105-02-26 21:41

您好~

過往我任職一家瓷器店:平面視覺美工人員,在今年初1/31被老闆e-mail通知職位不適任要調整我的職務內容,2/1起開始,起初我先回覆【:想了解職務內容及薪資狀況】,幾封信來回後,我是回覆【:不願意接受新職務的安排】,老闆未明講要解雇我只說要我把相關物品交接給其xxx職員,信件內我有提出要公司補我以往的薪資條,1/13歸還物品當天也有再向舊同事說我要薪資條,但他說老闆沒交代要給我薪資條(過程我有錄音)。

昨天我寫e-mail給前老闆要薪資條,她回我【:視覺品脫落驚嚇到客人,造成公司需重置耗材料及成本,導致業績下滑】、【未依規定於一星期前提出離職】、【交還物品時,至店內擾亂營業場所】還註明有監視器錄音....等等內容,像我求償12萬。

 

這情況我算是非自願離職嗎?她要告我,我該如何應對這樣的情況?如有需要我能把信件及錄音轉寄給律師了解,還請律師進一步指教,謝謝~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職原則上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才會合法,依你所述資訊尚無法判斷調動是否違反上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認定是你主動離職,惟你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你並未說明,若無而沒有去上班,會被認定曠職,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若你的行為造成雇主之損害,雇主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詳細情況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小小 105-02-26 03:29
一開始進公司有簽合約一年和本票7000 進公司第一天就先簽署合約本票 任職1/7-2/22 真的無法適應離職 1月底開始已經接客人 本想說離職已2月的業績抽成(薪資約10000)扣除違約金 但公司告之需另外賠償培訓津貼 但在去公司上班當助理前 已有花錢上過完整課程也考取證照 剛進去公司也告之助理一個月月薪7000(培訓津貼) 合約上也未註明違約需付培訓津貼 公司也未幫助理保勞健和團保 不懂已有誠意讓公司從薪資上扣除違約金的部分 還要再讓公司扣培訓津貼? 因為合約本票還在公司,如果不給付 可能拿不回來,拜託大家 當初說好的助理薪資結果是培訓津貼 後來跟公司詢問助理是否無薪 公司回應:有寫 請問如何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6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培訓津貼賠償問題,倘若事先沒有約定,則屬於違法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反之,倘若已經事先約定,則屬於合法。

2、有關於本票的部份,倘若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執行,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否則將直接受到強制執行。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2-26 09:12

您好:

合約的部分需視當時簽約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如無公司主張的這些條款,自屬違法。但如確有這些條款,也屬對勞工顯然不利之情形,可先向勞工局請求協助調解或協調。至於本票部份,亦可依並尋求勞工局協調,如協調不成,倘公司確實以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您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求自保。

曉涵 105-02-24 11:40

本人去年與公司簽訂合約,公司送我至寵物美容學院上課三個月,學費免費還有三個月所上班的薪資,其考到美容師證照後升美容師得綁在公司三年,若未升美容師就永久被綁在公司不得離職

目前我現在問題就是,公司已經讓我獨立作業,可是卻沒有發公告讓我升美容師,以業績未達到金額不給我升美容師,且合約內容沒有寫違約要賠多,賠償金部分都是空白,這樣合約書有法律效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4 1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檢視合約條款,不能一概而論,倘若公司惡意拒絕將您提升職務,您仍然可以終止勞雇契約

2、違約金的部分,雖然沒有填寫,還是要看雙方的約定,因為此類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書面只是證物之一。

3、建議應該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應該如何救濟。(程序上應該向公司提出申訴,不服,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肉圓 105-02-24 09:58
是這樣子。當時我和兩名同事在工作過程中聊了幾句話,結果被經理看見後來經理就破口大罵,我們三人身邊差不多有十幾個人就在大眾面前大罵,經理不知說了什麼後來我被經理叫到隔壁,我在隔壁有聽到有人罵不好聽的髒話但是我不知道誰說的,後來那二名同事就負氣的離職我那同事要我當證人他們要告經理妨害名譽,可是我人不在場又要以證人出庭作證,這請問被告為我的上司經理而被離職的同事告妨害名譽,而我還在公司任職中又要以證人身分出庭,我是否可以拒絕證言來保護我自身的工作,因為被告又是我的上司怕到時丟了工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司法院說明您們的關係,以釐清是否可以拒?作證,但仍應先到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