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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尼克斯 101-05-30 09:57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今年32歲 我父母離婚今年滿19年 父親7年前中風(肢聲中度殘障)

我父親有再娶 日前再娶的繼母死亡 我跟她沒有收養關係

之前我父親自繼母死亡後變成我大姑姑接手照顧

因為我父親還有一筆兩百萬的定期存款以及一些活期存款的現金

之前是有聽說我姑姑想要拿到這些錢 所以才照顧他 並且和其他人說過

沒有拿到我爸的錢她不甘心

基於上述理由 我們家人是很擔心我大姑姑拿了錢後會把人丟回來給我們

所以倒不如我們自己掌管會比較好

這個月初我們去探望父親時 父親表示想跟我一起住 但我表示跟我住只能去安養院住而已

他也答應

但是這幾天我父親又在說他想回山上去住 不想住在安養院 嫌安養院外很吵

並且開始騷擾該院的病人(同房間 因為我父親無法自行行動 但還有一隻右手可以活動)

以製造一些噪音為主 昨天還動手打我媽

面對這樣反反覆覆的父親我媽是說乾脆如他所願讓他回山上去住

監護權也不要聲請了 那兩百萬就給我大姑姑拿走 並去找律師切結書這樣

我媽是表示我爸以前就說過他一毛都不會給我們得到 反正我父親這19年以來也沒有扶養過我們

還三不五時打電話來亂 恐嚇我們等惡行 直到中風了才想到有兒子這回事.

我則是打算不管我父親無理的要求 讓他繼續住在安養院中

請問我們面對這種反反覆覆的要求

應該怎麼做才會比較好呢? 謝謝.

 您好,
  其實並沒有最好的作法,一切都以您的想法為考量。因您父親並未對您們盡過扶養責任,如您認為無扶養義務,也可考慮就將父親交由姑姑照顧,不再過問。至於您若想將父親送去安養院,則須注意是否會對安養院的人造成一些騷擾,甚至法律上的責任

愛尼克斯 101-05-30 12:01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其實並沒有最好的作法,一切都以您的想法為考量。因您父親並未對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父母在我13歲的時候離婚 所以他還是有扶養過我們的吧

只是離婚後就再也沒有扶養過我們了

而且之前有聽說我姑姑打算告我們遺棄...

但是我們這邊可以證明我父親離婚後19年來都沒有照顧過我們.

愛尼克斯 101-05-23 22:40

大家好,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 我爸再娶 我和我繼母並沒有收養關係

但我爸中風,於四年多前給了我繼母100萬元+房子

不過應該只是名子變成我繼母的吧 推測應該沒有去法院申請分夫妻財產

應該還是共同財產

我繼母前一個月死亡

我想替我爸申請到監護權

再替我爸去申請我爸那邊的應得的遺產

民法1039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請問這個意思是指 我爸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50萬 半間房子)
然後再去跟我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分那另一半的財產(50萬 半間房子)嗎?
(1138條+1144條)
最後我可以替我爸拿到75萬+3/4的房子?

另外想請問 因為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好像都有問題
所以應該是不會出來拿這份遺產

那請問如果他們一直不出來拿會怎樣?我們的這一份也拿不到?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2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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圄圁 101-05-23 14:46

父親於90年底死亡並辦理繼承房屋(有遺產分割協議書)三兄弟分別持有個3分之1,93年其間二弟,要求過戶於我與三弟,過戶完後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又於96年三弟說要將房屋過戶給我,過戶代書用買賣方式過戶至我名下,但又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沒有付款給兩個兄弟,而目前妻有欠銀行錢我都沒擔保

請問一、三弟過戶給我是屬於買賣還是贈與?

請問二、這樣贈與過戶是否屬於父親留下的房屋遺產繼承?如是,依據何法?

請問三、而債權人有權代位拍賣嗎?

請問四、如妻之卡債銀行對我提出剩餘財產分配權,我現有上述之繼承財產動產(市價約200萬),房代120萬繳到剩84萬,卡債70萬,繳到剩38萬,汽車2部(約40萬),妻之前有工作但現沒工作了所以目前沒收入,請問我必須附擔剩餘財產分配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5-2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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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阿 101-05-22 21:04

大家好.我要發問的問題有點複雜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事情是這樣的..我表姊因為跟她先生長時間以來兩人都吵吵鬧鬧感情不好.在最近燒炭自殺死亡.在大家都還在傷痛中意外得知.原來這2年來我姐默默承受先生外遇的事情都沒跟我們提起.在後事辦好後我姑姑(我姐的媽媽)就把我姐放在她那的銀行存款.跟密碼交給我姐她先生了.但是就在我姑姑把我姐生前的銀行存摺跟密碼都給我姐她先生後.才知道原來她先生早有外遇這件事.而且還可能在1~2年會娶外面那女的...我想問的是我姑姑很不甘心能把我姐留下來那筆錢要回來嗎?還是說能不能用法律途徑把那筆錢限制住直到我姐姐他2個兒子都成年指定給他2個兒子(我姐遺留下2個兒子一個小3一個小1)以上是我要問的問題..................前提是我姐他是經濟獨立自己開店所以所有收入跟存款都是自己賺的這點可以證明..她先生都沒給他錢....(這點最可惡)...希望好心人士幫忙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1-05-2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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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方塊叉 101-05-22 15:22

我父親在19年前向因經商向遠房親戚(長輩)借了300萬,當時有借據借據上並未具名還款日期。
在這段時間中,我們家每個月會按時還款5000(當中也有經濟狀況吃緊的時候沒按時匯款)。
在去年,那位長輩往生,之後我們家就沒有在做還款動作,近日,親戚的兒子與媳婦開始像我們家追討債務的尾款,我想請問一下幾個問題???
1.債權死亡,其繼承人是否有可追討此債務的權利。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問題目前已超出15年是否已超過法律追溯期??
3.債務追溯期限是否有金額大小的區別??
4.債務人之前都有還款,於債務人死後開始沒做還款動作,債務人是否有構成詐欺罪。
5.債權人家屬沒有提出遺產分配方法.債務人可否等到遺矚提出後再償還??
6.債務人還生存.債權人可否向其家屬追索?若可追討,那債務人的兒女可否申請拋棄繼承以免除背債務的危機??

不好意思,經過一晚與父親的討論,問題有點多,煩請協助一下~!!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2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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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尼克斯 101-05-19 16:27

各位大家好,之前我爸中風,4年前將名下房子和一百萬給他的老婆
(我和他老婆沒有收養關係)(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住)
現在他老婆4月2號被發現死在家中,沒有留下遺囑
所以她的遺產有一間房子和一筆定期存款一百萬元
現在的存金簿是我姑姑在掌管,並且說和我們說不要去和農會說我爸的老婆死了
然後等年底定期存款自動解約以後,她要50萬 另外的50萬就給我們
房子她想要得到.
但是對方還有一位有精神病的妹妹(聽說她丈夫想要分這筆錢)
還有一位行蹤不明的弟弟
反正我姑姑就是想要隱瞞我爸的老婆已經死亡的消息
以免對方家庭要來和我們分財產
並且我姑姑跟我們說 如果我們這邊只得到一半,那她就要和我們分那一半
也就是她要拿走25萬元.

問題:

如果我們順著我姑姑的意思,我們會怎樣呢? 如果對方真的不知道,
我們就這樣一帆風順?我自己想要的做法是:先取得我爸的監護權,然後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處理
遺產的問題
可是我可以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開遺產清冊嗎?

若對方家中一直都沒有人出面認領那一半的遺產,我們這邊可以先拿走我爸應該得的
那份嗎?

我姑姑表示,她不怕對方來告,因為他可以證明我爸的老婆都是她在照顧的
(我爸的老婆有精神上的疾病)
所以她可以拿到我爸老婆的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1-05-19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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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星 (Eric) 101-05-1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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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 101-05-15 22:16

我姑姑目前約50多歲有輕度智能障礙
我姑丈現約80來歲【是個外省人】,今天我母親撥電話至他們家慰問說明日我父親要北上陽明山去探望他們,卻得知我姑丈已死亡(死亡原因目前不清楚),他們家之前有一位好像是社工之類的一位先生,有留電話給我們,我母親得知我姑丈死亡後,跟姑姑通電話完畢後立即撥電話到那位社工的手機手機卻關機了,我姑丈生前因痛風,來往醫院就醫都是經過那位社工,家中所有需要採買的東西都經過那位社工幫忙採買,所以我姑丈有將他的ATM的帳號密碼告知她,好像也將她所有的證件交由那物社工去保管,如果那位社工我們一直連絡不上該怎麼辦?如我姑丈的財產被他到領走該怎麼辦?我們家現在有沒有什麼錢可以當忙他麼金錢上的支助,如果被盜領走我們該怎麼去處理?
走法院訴訟嗎?
如果走法院程序該怎麼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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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101-05-15 21:16

我還是不懂 這是幫我爸問的 我敘述始末  我爸的妹妹死亡 他的配偶兒女們也都去拋棄繼承 現唯一可知道還存活的就是我爸 我爸也要去拋棄繼承  我爸他們的兄弟姊妹早就過世很久 在繼承系統表中 要把 我爸她已死亡的兄弟姊妹寫明嗎 還是只要寫有順位且還活著的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繼承系統表上仍要寫上其他已死亡繼承

只是要註明"?"即

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既然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建議繼承系統表要詳細的清楚列出,以釐清繼承關係。您父親的妹妹往生,配偶是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兒女,第二順位繼承人是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是祖父母。當前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時,再由下一順位繼承繼承。如果往生者的兒女和父母都不繼承的話,就會輪到往生者的兄弟姊妹繼承,所以法院因為要就前面是否拋棄為查證,而且是否輪到您父親為順位繼承人,所以必須要列出來所有生存以及已死亡者,不然法院會認為資料不齊全,請您們重製作的。

(參照民法第1138、117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李小姐 101-05-12 23:49
想請教林律師最近 我的公公過世.於是我的丈夫去申請拋棄繼承.. 由於我先生的阿公阿嬤都還在世...公公的兄弟姊妹(共6人)都均在世 因為家族中的親屬.皆負債..並且對於這種拋棄繼承的通知書都很敏感 所以這次的拋棄繼承的通知弄得家族中(叔叔姑姑們)非常不諒解我們 現在我想請問.. 假如有天 先生的爺爺奶奶 過世.. 我公公因為已經過世 我先生有代位繼承爺爺的債務問題.. 所以我們還是要去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問題來了 1.如果家中的長輩.不給我們爺爺的 死亡證明和 除戶資料.. 我先生還能去做拋棄繼承嗎? 2.那我先生既然是代位繼承人...跟他同一順位的姑姑叔叔.可能沒有去做拋棄 繼承..那麼我們要通知誰 位下位的繼承人? 是 姑姑叔叔 還是 堂弟堂妹? 3. 若叔叔姑姑們 不肯透漏堂弟妹的姓名.跟 出生年月日.. 還有我們也不知道他們住哪跟 到底有幾位堂弟妹 ?!(長年沒有往來) 這樣我們怎知道要如何通知下一位繼承人是誰?! 4.我們通知下位繼承人時.她們如果不願接收我們發的存證信函或通知時.. 又該怎麼辦呢?? 謝謝林律師
林智群 (klaw) 101-05-15 00:06
應該向同一順位繼承人發函表示拋棄,只要對方姓名及地址即可,不需要印鑑證明, 另沒有死亡證明,申請戶籍謄本也可以
莉莉 101-05-11 14:03
結婚多年無子與老公決定合法領養一子,八年後我與老公協議無條件的離婚,養子與我同住,半年後公公找代書拿一份養子「財產拋棄繼承書」要我簽名蓋章,孩子才八歲前夫與我皆是小孩的監護人,當下的我沒有簽所以代書就悻悻然的離去。 離婚之後前夫沒有再婚,我也與養子相依為命,前些日子聽友人說前夫於三年前自殺身亡,而前公公也沒有通知小孩回去奔喪,所以前夫就這樣孤零零自己踏上黃泉路了,前公公現年已86高齡前婆婆還健在,有四兒一女(含已死亡前夫)名下財產高達數十億且尚未分配財產。 請問這位尚未成年的養子是否有權利去繼承養父該有財產,我該怎麼幫小孩爭取他應得的部份?
你的養子不但有權繼承養父的財產,而且將來可以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你應該趕快去確認你前夫的遺產,如有遭到侵奪,你可以用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提起訴訟
愛尼克斯 101-05-08 09:49

各位大家好

這個問題可能有點奇怪 我自己也有點覺得莫名其妙

先簡單介紹一下我的家庭

父母離婚 父親有再娶一位老婆 我跟我媽住 我的監護權是在我媽名下

前些日子有聽說我爸將房子過戶給那位老婆 並且再給1百萬

因為我爸中風 目前無行為能力

不過日前那位老婆死了 因為是心肌梗塞 突然死亡的 應該沒有遺囑

前幾天有聽說我也可以繼承那位老婆的財產 不過好像只有1/3

因為還有其他人要分 是那位老婆的親屬吧

不過好像對方家庭有一些問題 一位聽說失蹤了 一位好像有精神上的問題

但是我和我爸後來娶的老婆非親非故 我也沒有把她當作一回事

所以覺得很怪 我怎麼會突然有財產可以繼承?

有點怪的案例 煩請各位解答 謝謝.

回覆 愛尼克斯 的發言內容:

各位大家好

這個問題可能有點奇怪 我自己也有點覺得莫名其妙
< ... (恕刪)

 你與父親的老婆屬於直系姻親關係

 如果沒有經過收養程序

 你們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除非他有立遺囑遺贈給你

 否則你應該是沒有繼承

 不過如果對方的家屬願意將財產留給你

 你就當作是意外之財囉

 如果往生者沒留下遺囑,就會由法定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依照您的敘述,您父親和對方家庭中疑似有精神問題者應該是本繼承事件的法定繼承人,失蹤者在未宣告死亡前,還是有繼承權,但這部份要保留。如果聽聞說所以您能拿三分之一遺產,應該是依「您父親」和「對方家庭中疑似有精神問題者」和「您」取代失蹤者三人均分所計算出來的,但是因為您並沒有和被繼承人有收養關係,所以您和被繼承人的關係是「一親等直系姻親」,依法並無繼承權。如果您獲得遺產,有權利的繼承權人是可以向您請求回復遺產的。

(參照民法第1138、1144、114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圄圁 101-05-02 09:09

熱心的律師你們好

父親於91年死亡並辦理繼承房屋三兄弟分別持有,93年其間二弟因要申請貧戶,要求過戶於我與三弟,過戶代書有買賣方式過戶,又於96年三弟說要將房屋過戶給我,過戶代書又用買賣方式過戶至我名下,都是使用假買賣方式,沒有付款給兩個兄弟,請問這樣父親留下的房屋是否屬於繼承?

回覆 圄圁 的發言內容:

熱心的律師你們好

父親於91年死亡並辦理繼承房屋三兄弟分別持有,93年其間二弟 ... (恕刪)

 當時父親遺留財產當然是透過繼承由你們取得

 至於繼承後如後處分並不影響之前繼承的事實與法律關係

 你跟兄弟間則可能存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既然三兄弟已經繼承父親留下來的房屋,就已經是遺產,不會因為事後房屋所有權的更動而改變繼承父親遺產的事實。至於過戶房屋卻未付款的行為,一般會認為是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委任契約的一種),或者是信託關係。也就是依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一方只將其所有的動產移轉於他方名下,但委任人才是真正所有權人,仍然保留管理、使用以及處分權,而受托人也要依委任人之指示為管理。而這時的效果是,就對內關係上,如果名義上登記人擅自處分房屋的話,原則上必須對房屋真正所有權人負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換句話說,他們就登記在您名下,也要負擔因為您的債務而被債權查封扣押的風險。所以建議你們用書面把關係寫清楚,並且約定返還的條件及期限,不然到時如果有發生你們第二代子女繼承的時候,如果不明白你們之間的關係的話,就會有爭議了。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法律小學堂 101-04-30 07:52

因為a君欠我父親上百萬,結果在95年去世,我拿著借據去跟法院作其繼承人的執行名義想去扣繼承人的財產,結果被聲明異議,對方請了三個律師,言現在都是法定的限定繼承,但是,我認為98年5月22日前死亡的應該需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就是因為查到a君的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以我才燃起希望說可以去做支付命令的,但現在被異議就得走到起訴,我想請問的是若是我出庭我該如何應答對方異議的新法的部份呢?還有,我要陳述舊法,到底舊法的法條完整是哪些呢?因為我是爬文加上傻膽,所以根本不是很熟悉的遞狀去法院,只想替我父親爭一口氣而已,請大家幫幫我吧!!因為覺得現在法律都是保護債務人,很不公平!

阿華 101-04-15 15:26

我的父親,93年死亡, 但當時,沒有人知道他留下相當龐大的債務.....2500萬
因為, 他?家棄子...印像中,我小學2年級開始就沒他的存在過了....
所以對他的事, 儘限於, 他又跟哪個女人怎樣怎樣了 之類不堪的醜事.... 後來 過了3年後 接到法院通知 我要繼承他的債務,
雖然後來得知,有?棄繼承這方法,但他當時已過世多年,早就來不及了
而他過世那年,我已成年了<---這件事,讓我一度放棄自己,..想死一死算了

之後,看了新聞,得知這世上,也有跟我一樣的人 讓政府重視這問題 進行修法
把 原本的規定,改為 限定繼承 意指從父那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多少錢
(而他沒留任何遺產給我) 我很高興,他沒留一毛錢給我.... 當下感覺重生了
但最近,我又接到他另一筆爛帳了,這次是1000萬...通知書上說 89年的事情
我有向法院提出異議駁回了, 但同樣一筆帳在一個月後, 又來一次,連案號都一樣 內容大致相同

除了第一項有說, 原裁定徹消 其它都一樣 對方還是要討 而且感覺語氣更為強硬 因此我想問一下....

修法後,對於父債子不用還, 有特殊條件才可嗎?
照現行法律來看, 不是都改成限定繼承了嗎??
由於他過世的時間, 以及我成年的時間,都是在修法前...是否我就不在保障中?

沈恆 (沈律師) 101-04-1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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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1-07-16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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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武 101-04-04 23:28

想請問,我從小與父親失聯,母親為監護人與撫養人,但身分證上有登記父親姓名,現已成年,我父親依然不知所蹤,請問若我父親死亡,如果他有遺下債務,我需不需要負責,或是需要拋棄繼承,因為我並不會得知父親死亡時間,若沒拋棄繼承,會不會有負債的可能??

林智群 (klaw) 101-04-04 23:41

如果已經失聯很久,建議替你父親聲請死亡宣告,期滿後再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法律小學堂 101-04-02 23:01
因為a君欠我父親上百萬,結果在95年去世,我拿著借據去跟法院作其繼承人的執行名義想去扣繼承人的財產,結果被聲明異議,對方請了三個律師,言現在都是法定的限定繼承,但是,我認為98年5月22日前死亡的應該需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就是因為查到a君的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以我才燃起希望說可以去做支付命令的,但現在被異議就得走到起訴,我想請問的是若是我出庭我該如何應答對方異議的新法的部份呢?還有,我要陳述舊法,到底舊法的法條完整是哪些呢?因為我是爬文加上傻膽,所以根本不是很熟悉的遞狀去法院,只想替我父親爭一口氣而已,請大家幫幫我吧!!因為覺得現在法律都是保護債務人,很不公平!
蔡明哲 (阿哲) 101-04-03 00:56

 借款金額大概多少?如果不低的話,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妳的案件可能還是要看過卷證資料後才比較好答覆,建議你或許可從幾個方向著手,繼承繼承人是否顯失公平?繼承人有無實際得到繼承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1-04-03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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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greece 101-03-29 22:14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客戶想要在他的補習班內輸出有關梵谷、莫內等世界名畫的大圖輸出貼於牆上,因為不了解有關版權的問題,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有觸法嗎?!在網路上看到某些消息,說若作者死亡超過50年,就沒有版權這個問題了~請問這說法正確嗎?!我在想,這些知名的世界名畫版權因該是收藏這些畫的博物館,會因為在台灣的一家補習班內輸出了他們的畫作而跨海提告嗎?!這樣好像不合乎常理~還請各位好心的律師能否為我解答這小小的問題呢?在此先感激各位~願主祝福你!

你的客戶基本上並無觸法,因為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就文中提到的名畫家,他們繪畫的著作財產權應該已經隨時間而消滅。就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著作,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重製之(著作權法30條參照)。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yvan 101-03-28 12:20

律師您好…

所有繼承人(子女與配偶)在財產分割約定書上皆有簽名、蓋章與蓋手印,但被繼承人配偶已先於被繼承死亡了。

1、被繼承人配偶本來就不會寫字與簽名,但有蓋章及手印,而且也沒有人看見配偶簽名,請問這樣的約定書有效嗎?

2、如果沒辦法證明簽名為真,那蓋印章與手印會使此約定書有效嗎?

繼承人配偶在農會開過戶,動過眼科手術,可能只有在這些地方有手印的證據

以上謝謝律師抽空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1-03-2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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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1-03-28 22:15

謝謝律師的回覆:

因為現在繼承人中某些人不想依約定書履行,所以有約定書效力的爭議問題。

1、被繼承人配偶的手印不知是否有效力?若簽名沒法鑑識。

2、約定書被繼承人配偶的手印須要有證人嗎?還是只要有手印即可,手印不是很容易在非自由意識下取得的嗎?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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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1-03-2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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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1-03-2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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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1-03-2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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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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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1-03-29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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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1-03-29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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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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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1-03-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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蕓芯 101-03-20 16:18

1. 我方''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肇事致人死亡''

2. 對方涉嫌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目前我被提告過失致死,想請問有可能成立嗎?

而且當時的情形我方是騎在前面已經是行進中了 然後被對方撞上. 他又在被後方輾過

後方車的結果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是不是就沒有過失?)

想請問的是這樣的肇事責任比例要怎麼看 因為目前家屬要求的賠償金是一千萬

林智群 (klaw) 101-03-20 18:27

這部分是警方初步分析,至於進一步責任歸屬,是由車禍鑑定委員會判斷,

鑑定報告決定了雙方責任歸屬比例,一般民事法院都會尊重,

所以車禍鑑定委員會召集雙方開會時一定要出席說明

青仔 101-03-15 12:20

你好~因為對法律不是很懂 又苦無管道幫忙所以請大家幫幫我看 後續該怎麼做
     ~感謝
事發時間是在100年3月12號當天
當天家人收到監獄來電.說我哥病危.要我們趕去見他最後一面~但到院時 二林基督教值班醫師就說送來已死亡.(無法急救)

當下跟獄警打電話跟我們說的完全不一樣(警電話中說有呼吸心還在急救 情況不樂觀 要家人趕快趕過去)試問我該怎麼處理這類案件...

當天監察官有拿獄方給的資料口供給我們看.跟我哥同監房的其他9個人寫的除了"筆跡"不一樣~
其他供詞都是   7點18分看到我哥"臉色發白.呼吸困難.大小便失禁.全身抽蓄等等..."9個人說的真的都一樣~

我在想會不會是獄方有不當管教延誤就醫跟集體串供之類!!於是提出要提告

就我所知...院方說詞跟獄方說詞都不太一樣~相關細節我也不知該怎麼提問~當時就只知道法醫幫我哥驗屍
(聽他們說要解剖.但是我媽捨不得我哥被解剖)驗屍結果在法庭上 監察官有說 是心肌梗塞 心肌急性炎 導致發生...

當庭我也有提出質疑 心肌梗塞 黃金急救時間應在15分之內(當庭檢察官有說明25分以內算黃金時間)
再看完監視器畫面 我哥病發時間是 100年3月12日06:55分左右~監視器畫面只看到獄友再幫我哥擦汗 按摩等等..
直到07:51 獄方才有人到場間房門打開用輪椅推出去 (這1小時內監獄方面難道沒延誤就醫 導致受行人死亡之責嗎?)

當我跟我媽員林地方檢查署開偵察庭.當時有看監獄的錄影畫面.07:18我哥人不舒服坐倒在地上.
同舍友一直幫我哥按摩.擦汗(當時我哥臉色發白.大小便失禁全身抽蓄~)

獄方人員一直到07:51才把我哥推出舍房(當時獄方有用DV拍攝 那些獄警還說出~ 好啦 別假了之類的話語!在他們眼中受刑人生體不適都是在裝的嗎?)

但是我看DV畫面 我哥整個人真的都癱軟做在輪椅 呼吸困難~他本人還一直用虛弱口吻要求獄警敢快幫忙送醫 他快難過死了!

後來到中央總台進行醫救(但是當時畫顯示 獄方除暸幫我哥量血壓跟血氧外完全都沒做任何急救~跟獄方說的 有幫我哥急救什麼的都不一樣)
難道當時獄方跟值班醫生都沒任何危機意是嗎?放任受害人任其不管?

直到08:11分左右發現我哥雙眼上吊吐一口氣之後(當時還是一位雜工發現)獄方才敢快送上救護車.不過當時確定斷氣了!!!百分之百確定!!!

(在救護車上 獄警才趕緊做CPR~但是當時畫面可以看出我哥早已往生.完全沒任何生命跡象)到二林基督教醫院 已經08:28~08:35分左右了
事發到今 獄方連一通電話都沒有.還死不認錯 都一直強調他們沒錯 推說要送醫 需要流程 這是國家訂的法則 (那換言之 是否為國家法律害死我哥?)

3月31號我們到監獄幫我哥辦理出監證明(4月3號要燒給我哥用的)獄方還強勢的說~到時候要告就告 法院見!人死暸我們也沒辦法!!

(4月4號 我哥火化)幫我哥將事情處理完後 我們打算要跟監獄討公道 連當時處理失當的獄警級當班醫官也要一併告之!!

前前後後 總共開了4次庭 當庭所提供的畫面有:
1.獄房中的畫面06:55~07:51(人不舒服 被用輪椅推出獄房)
2.出獄房 獄警拿DV拍攝 畫面非常清晰還能聽到當時對話!
3.中央總台監視畫面 只有看到量血壓以外 就放任不管 之後等到斷氣 獄方一擁而上驚慌失措!! 趕快送上救護車
4.救護車上 獄警幫忙做cpr畫面有聲音!但是時間不對~因是救護車錄影畫面時間有誤!!
5.獄房外走廊的監視器 不過跟我們要求調閱的部份不同~(當庭獄警說 他們當時事發前後有派人到獄房外觀察 確定人沒事才沒送醫~)
  但地點卻不是獄房外的走廊!而是坐輪椅從其他走廊到電梯之類的地方畫面~不是我哥獄房外的走廊監視器.
 

我哥本來在10各月就出獄了.加上錄影畫面看的出來 人當時在06"55開始不舒服 之後就抽蓄倒地上還大小便失禁 獄方還冷逢熱潮講說 我哥在裝病之類的話.
到了中央台 也沒馬上坐緊急處理 只量血壓跟血氧就放我哥在他們的總台外面...直到斷氣 一群人馬上衝過去(監視影帶錄的非常清除 就連DV裡的對話也是)
真的是想幫我哥討公道 讓那些失職人員受到應有制裁~也要讓監獄那些黑暗又死板的規定能有所改變!!!!
以上事情經過 就是這樣!! 我家並不算富裕 也沒啥背景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知道 被關是一定有犯錯才會法律判定有罪 但不代表他不會改過阿!!

一各人好好的進去  再沒多久就要出獄了 最後還死在監獄裡面...

而我家也沒啥背景 也不知道該怎麼申訴 一些相關網站信箱我也都寄信去了(總統府 司法部 縣長等等...)也都只回我 有收到信件 相關案情會著重處理之類的...等了都一年了 那些當時值班人員都沒錯嗎??

可不可以請大家幫幫忙!!我該怎麼做!!

拜託~真的拜託

??

您好: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部分

監獄管理人員可能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民事的部分

若監獄管理人員確實有疏失

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而若是整個監獄管理有問題

則可聲請國家賠償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青仔 101-03-20 11: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部分

監 ... (恕刪)

 謝律師  你好~

關於我哥這類案件 請問有需要找哪些律師嗎?

如 專打刑事民事 律師專家 或者 立委的僱用律師之類的...

我有聽朋友說 別請本縣市的(我彰化人) 因為會官官相護之類的

謝謝

您好:

律師法律專業均有一定水準

只要找一個您們可以信賴的律師即可

謝謝

青仔 101-04-03 10:0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律師法律專業均有一定水準

只要找一個您們可以信賴的律 ... (恕刪)

 謝律師你好~

想請問 像我這類案件 要請哪類型律師?律師訴訟費用 要怎麼算?

因為 我住彰化 這邊有比較有經驗的律師嗎?

謝謝你~

小吉 101-03-15 08:44

目前民法上規定,繼承原則採「限定」為主,
那還需要特地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嗎?
若需要的話,是否須在被繼承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還是等債權人請求時,再辦理即可?

回覆 小吉 的發言內容:

目前民法上規定,繼承原則採「限定」為主,
那還需要特地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嗎?

 

1.有享有限定責任的利益

還是必須辦理相關清算的動作

如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公式催告

再依法清償繼承人之債務

以上供參考

張小胖 101-03-07 23:06
律師您好,不好意思再麻煩你了,我不曉得我的發言你是否看的到,所以我只好到處發言,抱歉,我是之前詢問有關繼承權問題的人,我想我先說明一下我太太的情形,我太太患有憂鬱、躁鬱症,非常嚴重,時常想要尋死,她是100年12月18日跳樓死亡的,所以並未立下遺囑,不過她之前在100年6月5日的時候有到鶯歌平交道要臥軌自殺前,有傳一封簡訊給我,說她名下所有的動產全部都過給我,簡訊內容我還留著,不過沒有自殺成功被救回,也有在鐵路警察局樹林派出所做過紀錄,請問,她100年6月5日的簡訊可以當作這次的遺囑嗎?有效力嗎?
張先生你好, 我國民法對於遺囑之訂定,採要式主義.亦即須具備一定要式行為,遺囑方有效力可言,否則缺一要件,該遺囑均為無效.縱使你可以證明那的確是本人的意思. 周兆龍律師 倘有問題,歡迎再洽詢.
阿原 101-02-17 13:52

這星期二我與惠雙房屋下訂了一間華廈,於星期四整整付了35萬的訂金。
當天晚上我去那棟樓層租車位時那邊的街坊鄰居告訴我,(這裡曾發生過火災,但還好是無人死亡)。問題來了,是否真的無人死亡我無法很確定,要如何查起?再來就是說,當初簽訂合約時,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有註明「是否曾經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仲介是勾{否}。但事實確是曾經發生過火災而且是去年才發生的。
我當下也是打電話仲介,告訴他這房子曾發生過火災,為何沒告訴我們,仲介確推說,他不知情。當一個房仲業者要賣一間房子,卻不知屋況,這怎麼可能!!
現在我打算對仲介提告,告他沒據實告知,並要求他退還我已付的35萬。
如果可以還打算告他精神賠償,這樣告的成嗎?
這樣的話,我的存證信涵又該怎麼寫呢?
求求好心人士幫幫忙!!

林智群 (klaw) 101-02-17 15:22

這個要分兩方面處理,一個是對原出賣人,一個是對仲介,

而對原出賣人表示解約比較重要,

因為既然發生火災表示結構會有問題,應該構成重大事由可以解約

第一個要表示對方未善盡告知義務,

第二個表示要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仲介部分要另外表示請求賠償的意思,可以求償多少要看契約內容而定

 

 

阿皓 101-02-16 10:56
我國在98年7月1日修正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7條中說大陸配偶可以繼承台灣配偶的遺產,且沒有上限以及可以繼承動產

那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幾個問題:
1.如果雙方的婚姻是在修法以前結婚,可以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嗎? 因為信賴先前的法律,所以不適用嗎?(我覺得這有點牽強, 因為在法官的立場可能會覺得修法以後有利於家庭和諧之類的,所以應該適用後法!)

2.那如果要避免大陸配偶繼承財產, 可以先在大陸配偶要離開台灣前,請他簽一份拋棄繼承書嗎? 那這份拋棄繼承書會不會因為台灣的配偶尚未死亡而不具效力呢?

3.另外還想請教老師,如果台灣配偶死亡, 大陸配偶是否可以先適用民法的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先要求分配財產,再和子女分剩餘的遺產呢?

4.如果想要避免大陸配偶分到財產,應該要如何做, 才會既不違法又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7-22 18:53

 

阿皓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財產的相關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壹、繼承法規之適用係以繼承開始時之法規為準,而非以結婚時之法規為準

一、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因此,有關繼承人之身分資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起算、繼承拋棄發生溯及效力時點、繼承遺產範園之確定、遺囑效力之發生等,均以繼承開始時決定其法律關係。因此,繼承開始之時點若於舊法時代,就應當適用舊法;繼承開始時若是在於新法修正後,應當適用新法。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陸法字第0980025669號函指出:「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固為維護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之生活及財產權益,進一步保障其繼承權。惟就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事件,並無明文得溯及既往適用,考量溯及既往,係法律適用原則的例外,本應從嚴;復以,依舊法已處理終結之繼承事件,倘得適用新法重為處理,將造成法律關係混淆,影響法律關係安定性,且如繼承事件有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於繼承開始時,依舊法已確定之應繼分或應繼數額,尤不宜因新法修正而影響繼承人既有權益。」因此,主觀機關認為舊法時代已處理完成之案件,就已終結,不適用新法規定,以確保法之安定性。

 

貳、拋棄繼承有法定之要件,若不符合將導致無效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民法所說繼承權的拋棄,是指在繼承開始以後,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也就是被繼承死亡前,預先作繼承權的拋棄,在法律上,不能認為具有拋棄繼承權之效力,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判例參照。

 

參、大陸配偶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按兩岸關係條例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54條:「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因此,兩岸婚姻離婚後於台灣地區所有之財產,應依法適用民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之規定,自不待言。

 

肆、

關於合法避免大陸配偶分得財產一事,所涉及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甚為複雜,急需一個專業又細心的團隊協助處理。本所秉持專業與服務,對您的法律事件提供完整而專業之建議與訴訟及非訟之規劃。誠摯邀請您來本所詳談以確保您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本們不僅僅是您可以倚靠的律師團隊,對於您的案件,自始至終都將以對待家人般的心情關切所有細節。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8803

 

張源傑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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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咪 101-02-14 15:39
婆婆有精神病,重度!!
公公死亡後...動產動產都在婆婆的名下... 公公死亡後,我們從外面搬回去跟婆婆一起住!! 婆婆每天就哭說他只剩一個人,很可憐怎樣怎樣的... 每天都有不同的事可以說出來跟我老公吵架... 去年7月份..某天婆婆突然說我們偷拿了他的金飾...(很多) 還去警察局報遺失...她堅持警察說是我們一家偷的! 還跟警察說..我們不拿出來她就堅持要提告..堅持不撤銷告訴... (我們一家根本沒見過那些東西...很莫名其妙..) 過沒多久..一些不常出現的親戚朋友便常出現在她附近...慫恿他賣掉動產... 有人建議我們 (((((如果確已達到重度精神障礙,可依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至於現有動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請問...這種情況下... 身為子女,該如何阻止?或該如何依法律途徑處理?或是否能凍結動產? 去醫院要申請母親的精神科病歷..醫生又說要他本人申請!! 重點是..她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她有精神病... 只有我公公跟我老公的姐姐知道他的精神病已經到達重度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1-02-14 16:05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劉大咪 101-02-14 16:4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 ... (恕刪)

這樣就可以不用再透過我婆婆...就可以保護他名下的財產了嗎?

那如果她還是堅持要賣..能賣嗎?

我不懂監護宣告耶!!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2-14 19:18

 這個就很像以前民法規定的禁治產宣告,妳就把他想像成被宣告的人,很像是小孩子,沒有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他原則上不能自己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否則該法律行為是無效或得撤銷,這時需要監護人來保護他,所以妳婆婆若遭監護宣告,他不能自由處分他的財產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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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2-14 23:20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外簽的文件都不發生效力,可以保障他的財產

劉大咪 101-02-15 15:2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 ... (恕刪)

請問..如果我請律師幫我處理這問題...

費用大概會在哪個價位範圍內?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15 22:38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李岳明 (allen) 101-02-15 22:5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劉大咪 101-02-16 11: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謝謝!!

請問..

申請監護是不是不一定會過....

因為..我婆婆平常精神狀況看起來都很好...

就是扯到我們這些孩子跟錢就又開始發神經了!!

沒有的事常說成有的...

她不承認他有病..

小玉 101-01-31 14:10
100年12月28日我母親開車行經產業道路,因為閃避對向機車騎士所以車輛為禁止不動狀態,沒想到對方騎士 確因車速過快打滑撞上我母親所開的車輛,送醫後三小時死亡,當下為對方進行酒測,抽血濃度為1.66,檢察官 也為亡者進行勘驗並告知對方家屬亡者為自己摔傷並無車輛撞擊,但對方家屬對我母親產生駕駛上的質疑,在 車輛鑑定下家屬對鑑定小組質疑我母親車禍現場無煞車痕只有對方機車煞車痕,因我母親車輛只有保強制 險在開調解委員會的情況下,我們需注意些什麼嗎? 還有為什麼我們要被認定過失致死裁定交保?只因為方車禍身亡嗎?這對我母親會有影響嗎?
目前的證據看來,你母親並沒有過失,對方只是希望能夠能到一些補償,你們可以暫時不理會對方,等待檢察官的偵查。
小玉 101-01-3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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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先堅持沒有過失調解委員可能會衡量你們沒有過失的情形下,請雙方各退讓一步(對方因此會多退讓一點)。如果你們很確定自己沒有過失,那你們可以堅持不給付任何金錢,只是將來對方還是可能會提起民事訴訟,你們需要多跑幾趟法院罷了。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老張 101-01-30 20:28

律師您好!
30年前向建主買了一間四樓公寓房的3樓,該地有二個地號,分別為二個地主擁有,我們與建主(非地主)有買賣合約書,後來因建主與地主有債務糾紛,建主已死亡,地主不願意蓋印章將持分過給我們三戶(地主之一住在一樓,另一位不住在該處),因此一直未能完成過戶,房屋擁有縣政府建設局發的建築使用執照,而且我們也一直在繳房屋稅,請問律師:我們有可能透過法律辦成房屋土地過戶嗎?或者須再跟地主買一次?如果一直拖下去,地主可否要求拆屋還地?或向我們四戶收取租金?

1.因為契約的相對性,也就是只能向立契約對方主張,今天既然是建主賣給您們的,就只能向建主主張,地主因為與您們沒有契約,是無法直接向他請求土地過戶(即使有,也有發生時效的問題)

2.如果一直拖下去,因為如果沒有法律權源,確實地主可要求拆屋還地;但是也有可能是,雖然地主建主之間有糾紛,但是因為當初是申請合法建照(但建照與使用執照不同),所以他應該有立"使用土地同意書",所以你們使用該土地,依據該建主與地主所簽立的同意書,您們還是可以主張是他自己同意,而有合法使用權;但是,如果地主過戶給其他善意第三人,該第三人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的;不然就要提出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訴訟,當有取得地上權後,應位有合法登記,就不用擔心有別人來主張的問題;當是相對的,也可能會有支付土地租金的問題

3.當然,跟地主再買一次,他願意過戶給你們是最好,因為這樣子才能一勞永逸,問題根本解決,不過聽起來應該是有困難,可以去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試試,不過在申請之前,還是可能要先主張地上權比較保險一點

毛毛 101-01-21 03:36

現在目前就是有一件車禍事故

發生在我眼前.同時我也是與發生車禍的人是同行朋友

那一台車 因車速過快 失控 打滑 自撞 在中山路

發生經過 我本來跟朋友同行一起吃飯

吃完飯 要準備回家的路上

我就先開第一走了 後面有 兩台同行朋友的車

當時距離發生事故現在我車速大約80~90之間因要趕著回家

後方我同行朋友 在遠遠的像我急駛而來

接著我就有回頭看後視鏡一眼發現他越來越快

我也不已由他 再經過一個高低起伏的路面

當時我車子還是第一台 過了之後 我就聽到後面有急煞聲音

接著就看到我跟在我後面的車子 先向左邊偏裡 再向右方偏離 再右方偏離

接著自撞( 聽到急煞時 過不到1至2秒就看到他車身已越過我的車道 我在內線車道)

一個朋友已就因為這樣來當場死亡(我本身沒有去作筆錄)

另一個沒事

重點 往生者的家人已跟對方對簿公堂(調解沒有成功)

然後往生者的家人 有跟我聯絡 他爸意思說 第一次開庭 有說給檢察官

我跟被告是在競速 然後造成意外 

往生者的家人有去測量當時那台車 車禍的車速135公里

被告那邊就是堅持說他開80~

檢察官也說很生氣跟被告說連檢察官也要騙(這是我聽往生者家人說的)

然後檢察官有私底下跟往生者家人說 可以拜託我看能不能出庭作證人

之後他爸有找上我 跟我說

但他意思就是說

我是以證人身分出庭 要承認我跟被告有再競速就是飆車這樣

因為他家人說 要我替我另一個朋友討一個公道

但重點 如果我照往生者家人說的 承認有再競速 我會有連帶責任嗎??

列如 交通罰款? 還是公共危險?

因為我有根往生者得家人說過

我會幫妳們出庭作證 但我會說 在我眼前說發生的經過 但我不會說我們飆車

然後往生者家人表示 有說飆車 就在討回公道 沒說飆車 就是站在被告那邊

讓我感到 好無耐

就如同上述的

我說有會連帶法律責任嗎??

還是我就說我眼前說發生的經過?

請懂法律的各位大大幫我解說 謝謝

ps目前知道就是往生者的家人 要讓被告的罪行加重而已

還往生者家人一個公道

林智群 (klaw) 101-01-22 12:15

你就出庭將當天情形陳述給檢察官即可,

不過你如果真的有跟朋友競速的行為,你跟你朋友可能都成立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罪

毛毛 101-01-22 18:3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就出庭將當天情形陳述給檢察官即可,

不過你如果真的有跟朋友競速的行為,你跟你 ... (恕刪)

 可是 我連警察局都沒有去過 做筆錄之類的

他家人提告的也是他

我以證人身分出庭 這樣也會有事喔
法律好黑暗喔......
因為往生者家人跟我說 如果有怎樣懲罰德話
他要幫我處理 例如罰金之類的

 

林智群 (klaw) 101-01-22 19:13

證人也可能轉被告阿,

不過國民有作證義務,你不去,可能被罰3萬元

小米 101-01-06 21:40
有個刑法問題想請教: 假設有甲乙丙三人,預計要作恐嚇取財(隨機),在預作犯行時點,丙尚未出現,而甲與乙先對A恐嚇取財,但A不願而逃走,甲與乙則隨意自路邊拾撿工具重傷A,這時丙隨後出現,並與甲乙同洗劫財物,甲乙丙三人以為A已死亡,因此,移至偏遠地區遺棄,但當時A其實尚未死亡,但因移至偏遠無人看到,導致A後來傷重不治,那麼甲乙丙分別犯了何罪,應處何刑?
林智群 (klaw) 101-02-03 09:45

這裡是律師替一般民眾回答法律問題的園地,

不是律師法律系學生寫作業的地方,

建議自己試著解決比較可以提昇自己實力

異鄉 101-01-02 15:37
母親替弟弟保意外險幾年了,都是獨力繳納保費。今年弟弟自己駕車發生意外過世,因為已無法呼氣,醫院抽血酒精檢驗值為0.235 。事故發生前的幾分鐘,派出所監視器拍到弟弟的車經過,車速很慢,但發生意外的現場是沒有監視器,所以無法知道過程。我明白人體在正常狀況下不會製造酒精,但在大出血、休克及驚嚇或死亡(如死後驗屍時可驗出微量酒精值)等一些狀況下身體是會產生酒精的。

我的論點是,沒有人可以證明弟弟有沒有喝酒,因為實際上這麼久以來我們家人一直在找尋出事原因,我們完全不知道出事前他做了什麼,去了哪裡,為什麼在凌晨回家,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喝酒(當然也沒證據證明他沒有)。

我清楚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之所以爭論的原因是,像我以上提到的,沒有人可以證明他是酒後駕車,以我所知道的知識,單憑血液中測到有酒精值並不等於有喝酒。

現在保險公司以抽血酒精值不夠準確,必須換算的理由,聲稱換算值超過法定標準值,所以意外險不理賠
問題1. 有很多情況會導致血液中有酒精值,但是不代表當事者有喝酒。如果我可以找到證據證人或者生化上的論點足以證明他沒有喝酒,或者保險公司所謂的"換算"是不能立足的,勝算會大一點?
問題2. 如果駕照吊銷的情況下,無照駕駛,應是違反法律條例,但是不影響意外險理賠????


家裡現在只剩下我跟爸媽,再多錢也換不回弟弟。但是這麼多的損失之下,又聽到保險公司這樣落井下石,爸媽心裡的無奈更是無法言喻。意外險的理賠不多,但是可以多少解決弟弟的就學貸款(問題3: 保人是爸媽,所以不受"限定繼承"條例影響,必須償還嗎????) ,不讓債務落到爸媽頭上。我想知道,若最後必須走上法院,到底勝算如何?   謝謝諸位律師的幫忙! p.s. 我實在不清楚這樣的案件該歸屬於哪一類,若歸屬錯類別,請海涵!

??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1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保證金繳款人(案件業經無罪、緩刑、免訴、免刑、不受理判 決確定或已指揮執行完畢者,一般不待聲請逕行發還)或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得以書狀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向確定案件之管轄法院或 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還,受理之法院或檢察署於審查符 合後,即通知受款人前往領取或直接匯入受款人之帳戶。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4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冤獄賠償法已改名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之執行。  

 

第二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  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  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十五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1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9

1 管轄法院: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 院為繼承表示。

 
2 應備文件:
(1)聲請書。
(2)被繼承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7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尼歐 100-12-14 18:14

某甲有房子數間,未婚也無子女,但有兄弟姐妹數人。某乙因為不可抗力因素,並無謀生能力。 

某甲之兄弟姐妹不知道某甲擁有房產,但某甲當年生活困頓時,某乙曾給予極大協助度過難關,某甲年事已高,想將其中一間房屋無償借予某乙使用至終老。


問題:

1. 請問無償使用之合約期限,是否可以延續至所有人死亡之後?
2. 請問這種情況,某甲需要以何種方式,能夠確保房屋可讓某乙無償使用至終老為止?

謝謝各位大律師

尼歐 100-12-14 18:12

某甲有房子數間,未婚也無子女,但有兄弟姐妹數人。某乙因為不可抗力因素,並無謀生能力。
 

某甲之兄弟姐妹不知道某甲擁有房產,但某甲當年生活困頓時,某乙曾給予極大協助度過難關,某甲年事已高,想將其中一間房屋無償借予某乙使用至終老。


問題:

1. 請問無償使用之合約期限,是否可以延續至所有人死亡之後?
2. 請問這種情況,某甲需要以何種方式,能夠確保房屋可讓某乙無償使用至終老為止?

謝謝各位大律師

茫舒舒 100-12-13 23:39
請問一下.時間晚間22點左右...肇事駕駛無酒駕..且無違規....傷者是行人..無行走斑馬線..車禍地點於網狀線上無號誌...傷者當時是清醒的且自行上救護車.到院後警察有對傷者做酒測..酒測值為0.23..後因急診無主治醫生而轉院至大醫院...住院觀察無異狀(還可自行上下床廁所自行用餐)..但當天晚間後因顱內出血死亡.....傷者中年人居無定所..單身.失業...無子女且父母雙亡..有數位兄弟姐妹(兄做筆錄時..在旁聽到與傷者長期無聯絡)...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肇事駕駛如是職業駕駛..無前科..無違規..但不是上班時間..開自用客車..那過失會加重嗎? 求償問題....保險強制險方面可由兄弟姐妹來領取嗎?..... 但其他求償部分的話...兄弟姐妹可另外求償肇事者賠償嗎?.....

肇事者是職業駕駛,其雖然不是在工作中,但依照實務判決仍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對方有喝酒,是不是突然跑到路上呢? 如果是,那或許可以主張沒有迴避可能性,因此肇事者主觀上無過失,不構成犯罪。

強制責任險部分,因為對方已經死亡,因此要看對方的繼承人是誰,如果沒有子女及父母,那剩下的兄弟姊妹應該就是繼承人。

100-12-13 08:03
本人外公於97年過世
但家族親戚並無來往
但母親於99年收到外公生前欠稅扣薪命令
(其餘的繼承人無法執行 無工作 或無報稅才扣到我母親身上)
但是98年修法後已全面限定繼承
這樣到底要算什麼繼承? 執行命令都下來了! 於是向執行處申訴(實際知道死亡日期是100年= =+) 也給了外公的財產清單
主張修法後採限定繼承! 我們也沒繼承遺產 為何要支付欠稅?
轉送後
稅務局又發文說外公"死亡時是概括繼承"並要我們 [請逕向法院聲請,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俾憑辦理]
聲請什麼? 限定繼承嗎? 有這個必要嗎?
那知悉得而繼承呢?
如去聲請限定繼承 時限呢? 會過嗎? 還是白跑一趟? 問題一大堆阿= =

 你們的案件因為你外公死於新法施行之前,法定的繼承方式是概括繼承繼承人需要提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聲請才會免除繼承債務或改成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你們的案子應該是屬於概括繼承,你的母親要繼承你外祖父全部的債務

像你們的問題,如果有以下的情形還是有辦法改訂成為限定繼承:如果你母親在你外祖父死亡時,與你外祖父沒有同居共財的關係而不知道你外祖父的債務問題,而且由你母親繼承顯失公平者,你們可以根據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法院確認你們應該以你外祖父所遺留的遺產為限償還債務

100-12-13 15:28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的案件因為你外公死於新法施行之前,法定的繼承方式是概括繼承繼承人需要提出拋棄 ... (恕刪)

 以我們的狀況是符合1-3條例

那我還要向法院提出什麼?[聲請的內容]

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處公文 ?

也就是還要再寫狀紙?

提出訴訟的話這樣不是更麻煩嗎?還要出庭之類的?

Ting 100-12-08 02:00

我向僑委會申請橋居加簽,可是我護照最後一頁已蓋上未服兵役章‧

僑委會說我可以申請可是要役政署拿掉未履行兵役章才行

這是僑居申請的條文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第8項、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以後才具備僑居身分加簽資格的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須另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註銷其護照上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後,始能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一﹚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不限出國事由﹚。
﹙二﹚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每年返國累計未超過183天﹙出境及入境當天不計入﹚。
﹙三﹚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於役齡期間第1次返國時已符合辦理僑居身分加簽的資格。
註1:所謂接近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所謂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
註2:內政部役政署95年9月12日役署徵字第0950017600號函釋: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已合於辦理僑居之役男,因故未辦理,或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在未取得僑居身分加簽前,因在台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應附醫院之病危證明)或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者

 

我不符合第二項 我十六歲那整天都在台灣

我用特殊原因申請 我十六歲那年是2003我說我的僑居地 多倫多和台灣都是SARS疫區

SARS是特殊災難 想要這樣免除十六歲待超過183天的條例
遞交陳情書的途中 僑委會跟役政署都互相踢來踢去

最好我親人去找議員再找立委 把兩個部門的長官都叫出來一起談

役政署說SARS只有三個月 可是我待一整年 所以還是不能申請
說這是中華民國法律
這是啥爛解釋 ,那是因為過了那麼久可以查資料哪時爆發哪時SARS結束
在那當下誰知道SARS真的絕跡阿 在飛機上是密閉空間都有被傳染的可能耶
SARS一開始爆發也是都由飛機的乘客帶到每個國家的
我真的不能服那個解釋 說什麼SARS才三個月
我有什麼辦法能打破它們的說法 然後並且要他們註銷我的章??
謝謝各位

Ting 100-12-08 02:11

我的意思是十六歲那整天都在台灣 超過183天 可是其他條文都符合我

我覺得不合理他駁回說只有三個月 在那當下誰知道只有三個月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