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於之前已多次發生置物櫃被偷東西or被倒不明物體,或者打卡的卡片被凹,打不下去,個人資料被移動位置...但公司的樓梯跟電梯都沒有裝監視器,所以沒有證據可以找到兇手,
而工作上唯一不和的同事只有A女,且她的置物櫃就在我旁邊,為此我多次欲與她請教這些事是否與她有關,或者她有沒有看到什麼,但她卻一直閃躲我,不願多談.
我也有想過可能是有人知道我們倆人不和,所以想從中挑撥,所以冷靜研究事情發生的時間,一一刪除掉每一位同事,在發生7次事情過後,同樣的手法都發生在A女加班or突然比我晚下班的時候(A女平常下班都跑很快,而我會慢慢來跟同事聊天),她是兇手的機率就更高了.
3/28我攔截了她,堅持要跟她談話,她落下一句:有證據就拿出來...然後就想跑,我繼續攔截她,她卻大聲用神經病.廢物等字眼羞辱我,還動手推我打我及咬我,當時我有錄音存證,也有醫務室醫療證明,有多名同事在場勸說,原本是要拿錄音檔去提告"公然侮辱",被同事勸退後就予以作罷.
6/10上班時發現樓上置物櫃裡被放入腐敗的蟑螂,下班時發現放置在樓下更衣室的置物櫃裡的包包被倒入了"香蕉水",可是我又沒證據,又沒辦法跟A女說上話,於是...
隔天6/11早上,我上班時帶了一湯匙乾淨的沙拉油,在停車場上,10幾位同事面前將油抹在A女的安全帽上,並在現場等待有人會去把A女叫來,我要在停車場詢問她是否與她有關,還有跟一名同事在停車場聊天,但等不到A女來,所以先去更衣室換制服,再跑回停車場去,
等到A女一來,我問了她:"卓XX妳....",才說了4個字,她就跑了....
既然真的說不上話,我就回現場去吃早餐,A女也都沒說什麼的回來了,一整天下來,什麼事都沒發生,她也沒來跟我說話,只是不停的跟同事說我早上對她摩托車不知道怎樣怎樣,還說她有辦法整死我...
我想說又不是什麼大事,是會有什麼問題?
一直到下班回家後,公司打電話來叫我明天開始不用來上班了,並說我的解雇原因是:
依工作守則不知道第幾條的恐嚇.脅迫同事,所以予以解雇....
想請問律師,有這麼嚴重嗎?
PS.我只差一天就達到2年的年資,可以領4千多元的特休費(特休都是不給休,然後補助每天680元),如果沒有那麼嚴重,這時間點也太巧合了....
額外請教這構成毀損或者其它罪名嗎?(如果A女還想提告的話)
我還可以拿3/28的錄音檔去提告公然侮辱嗎?(是有點不服啦!)

律師您好:
因今年過年期間,家人工作執勤時,經過市場不小心從後方撞倒一位先生,(因市場較擁擠,當時看左前方,未留意右前方出現一個人),當時速度很慢,對方跌倒後,家人隨即下車察看對方傷勢,並詢問是否需陪同送醫,對方表示膝蓋很痛,但說應該沒關係,所以只留下家人的聯絡電話跟姓名~
而家人過完年上班即接到警局電話表示被告肇事逃逸(因是公務汽車,故透過警局找到公司),才知道當初留的電話撕錯張,留成客戶的名字資料,而又因一開始電話就抄錯,被撞者打過去姓名與電話不符,憤而到警局報案…
被撞者後來膝蓋有骨裂,目前已賠償並簽立和解書,近期家人到偵查庭開庭,偵查官表示需寫陳報狀,並附上當初留下的聯絡資料
想請問:
1.陳報狀需如何撰寫,有何特別注意說明事項,對家人比較有利?
(家人真的不是故意留錯,事發後也很積極與被撞者聯繫並負責,但目前較難解釋的是撕錯聯絡資料並當初抄錯,造成名字與電話不符,而偵查官請其提供資料,當場也不願多聽家人的解釋,但目前僅能提供當時撕錯的客戶名字及電話…也不知道哪裡抄錯…)
2.像這樣的狀況如何處理比較好?
3.目前被告肇事逃逸,但當時有下車並欲帶對方就醫,對方表示不需要,這樣也算肇事逃逸?
謝謝您 辛苦了~
這件事讓我們煩惱很久,不知如何處理比較好
再麻煩您回覆

本件答辯內容或屬實情,但畢竟在邏輯上明顯有點不合一般常理的情況存在,是否能夠獲得不起訴處分,答案恐怕不是絕對的肯定,若被告之前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的話,建議您們思考一下怎麼小心地拿捏尺度,避免檢察官認為被告是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而斷了爭取緩起訴處分的機會。
另外,若已與對方達成和解的話,被害人若能出面來為被告求情,基本上也是對於爭取緩起訴處分有所幫助的,一併提供參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下車後,馬上道歉,也關心他有無受傷,對方沒有受傷,拿粉筆劃線後移車
然後報警,再等待過程中也有再持續道歉
後來警察來了,畫了圖,我也很誠實的承認我闖紅燈才和他撞到
然後對方的媽媽也來了,告訴我,人沒事就好了,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去警局做紀錄,看了行車紀錄,他可以閃開我的,但卻沒有…
然後結束要離開警局時,我又再去和他媽媽道歉,他媽媽仍是說沒關係,
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案發第三天馬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樣
後來四月十幾號時,他打電話給我爸爸說保險公司賠三萬,他修車要三萬多,保險公司理賠不成,還另外要求更多的理賠,向是代步費、上班的薪水、車子沒修仍在停車場的保管費
我爸爸不同意,告訴對方,只賠保險公司的錢
對方後來寄了存證信函,要我出面合解
但我方告訴他請他找保險公司處理
後來對方申請調解,要我方理賠十一萬
我爸爸出席,仍只賠保險公司所賠
調解不成立
後來他告我了,我可以準備什麼嗎?
我需要賠他的保管費、代步費、薪水、精神賠償…嗎?
另外,出庭的時候我可以準備什麼嗎?
他寫了民事起訴狀,我也要寫嗎?
另外,他還自己寫了MAIL給我的老闆,說我損壞公司名譽,這樣我可以告他嗎?
謝謝大家

各位法律界的專家們大家好,小弟有一個消費糾紛的案件想請教,不知是否有哪位熱心的律師,可以指點小弟一番。
事情發生的過程如下:
去年中旬,小弟委託朋友(簡稱甲)向公司(簡稱乙)購買一項物品,該產品非一般市售品,售價為一萬多元,小弟對該物品的結構也頗為熟悉,所以便匯款給甲,甲用電話及私訊向乙洽購後,再由甲匯款給乙,乙再將物品寄予小弟,發票上的買受人是小弟的名字。在收到物品後,因為有瑕疪,且物品的兩側刻有乙相關事業體的名字,面積頗大,因為小弟頗為在意這些字樣出現的地方,所以請甲跟乙協調,能否更換沒有刻字的版本,不過乙以該字樣為該公司的商標,拒絕甲的請求,僅願意處理瑕疪的部份。因為小弟之前所看過的物品,並無刻字,深覺受騙,在協調沒有結果後,便寄發存證信函給乙,用訪問郵購受七天鑑賞期的保障為由,請求乙辦理退款,但乙卻以當初是甲向乙購買一整批,再由甲轉售給小弟為由,僅回覆一函告知恕難辦理後,便置之不理。在找過消保官之後,小弟便走小額訴訟的途徑,但一審的判決,承審法官將小弟的訴求駁回,並告知若不服從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二十日內再提上訴。
判決書上,法官心證的二個重點為:
一、小弟在決定購買該物品前,對於該產品已是了解,所以並不適用訪問郵購的條文來請求解除契約。
二、買賣契約為甲和乙所訂立,若有買賣糾紛,是屬甲乙雙方的事。
感覺上,小弟應是用錯條文才會被駁回,因為金額也不是很多,小弟有在考慮是否要再上訴,但有些問題想確認一下,若再上訴,是否有勝訴的機會。
一、若乙方以該字樣是商標為由,小弟自是不能要求乙方不能刻字,但因為先前乙方所賣的物品,並無刻字,所以在這部份,小弟有無其他可以提出訴求的適合條文?
二、因為物品本身有瑕疪,若用買賣契約的瑕疪擔保,可否不接受乙的瑕疪處理,直接解除買賣契約?有無期限?
三、因法官有提到買賣契約是由甲和乙所訂立,若小弟想再上訴,可否在原告上面直接增列名額?或是有無其他的做法?
四、若小弟不符合提出聲請的資格,得由甲來提出,那麼從去年到現在,也快要有一年了,在期限上還有效嗎?
懇請熱心的專家們,可以指示一條明路,不勝感激!


我本人還是個學生,
接獲電話,誤以為是真的,想不到自己傻到一步一步踏入別人設下好的陷阱裡,
被「詐騙集團」騙後事後察覺而報警處理,
被騙了兩萬5千多塊,說多不多,
但對我學生而言是算很大的數目,這筆金額有可很多用處
去報案之後,警方雖然告訴我說已有做攔截動作了,
但嫌犯還是提早搶先一步提領走了,
能不拿回看是微乎其微,
真的想知道,有關警方是否有辦法把嫌費抓到呢?
假設能抓到人,再者警方問我是否要提出刑事和民事告訴,我說都提告,
後續真的有辦法把錢一五一十全部拿回嗎?
針對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後續是怎麼的狀況,我一無所然也不清楚,才想藉此問有關專業法律來處理我的問題,假設的話,真的很怕到時不知是怎麼的情形,
所以想趁未抓到嫌犯之前,先能有個懂提出訴訟會後續是怎麼樣,不能怕到時接獲到已抓到犯人通知單,結果不知要怎麼做下一步。
攸關我自己的權利我要極力討回,不然被騙的感受真的很煎熬、很難受,
旁人勸我一時之間要轉念根本需要時間來好好平復我的心情,簡直是難上加難,
痛苦萬分...生氣+哭泣來轉移這個現實的事實一直仍然再存在著。


律師你好:
我先說明一下情況:
A方為未成年人. 在8591中, 善意購得B方之帳號與雅虎信箱.
A方有付價金(出自他的零用錢), B方則把帳密皆交給A方.
不久, A方發覺B方又擅自取回其帳號, 並且還更改密碼, 使他無法使用.
同時間, 其他人也被B方騙取財物.
A方為了防止有其他人再被B方被騙, 在巴哈姆特公佈與B方交易的信件.
內容有B方的個資, 諸如: 真實姓名, 聯絡方式.
其後, B方發覺其資料被公開, 怒而要以個資法41條去控告A方.
B方稱他的帳號已被盜, 說和A方交易的是盜帳者不是B方, A方有收取贓物之嫌.
B方另外還有出示報案三聯單, 引用的是妨害秘密.
目前A方已將個資部份全刪除, 而B方自己有公佈其姓名與聯絡方式.
A方有提出證據: A方交易時, 有用B方所留的8591的手機過話過.
一般而言, 盜帳者會使用另外的8591帳號交易, 不可能會得知B方的8591帳號.
即不可能發生這種盜帳者還用B的8591帳號, 去賣B的帳號.
甚至還能用8591所提供的手機號碼跟A方聯絡.
所以A方懷疑B方根本是先賣後盜回帳號.
結果B方也稱有那隻電話無誤, 但是是"親友"電話.
A方因此懷疑B方根本是自導自演.
盜帳者總不可能連手機一起盜吧.
我想問的是:
1.A方這樣散撥B方的個資, 情節會嚴重到要關個5年嗎??
而B方還要求A方賠償他上百萬的損失.
這有可能成立嗎?
2.A方應該可以引用民法801 948 主張善意取得B方的帳號所有權.
而再加上949 950, B方必需付出A方當初付出的對價, 才能取回其帳號所有權.
但B方沒有付錢, 現在還一直使用所有權屬於A方的B帳號.
這樣會不會構成侵占他人財物? 可以引用侵占罪嗎(刑法335)?
這條好像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親屬間似乎才是告訴乃論)
而公訴罪應該不用請律師吧.
3.A方懷疑B方是先賣後盜的嬚犯, 我好奇差別在那裡.
若B方真如他所言, 是先被盜, 再自己取回, 這有適用侵占罪, 還是用其他罪?
若B方是先賣後盜, 是適用侵占罪, 或其他罪.
而這舉證責任是A方要舉證, 或B方舉證?
4.我想問一下, A方若是能用侵占罪或他罪名提告B方, 可以另外併求民事賠償嗎?

上週我媽在左轉(車身綠色)時,突然有直行車從對面沖撞過來,當時我們已轉到外車道,快要完成轉彎,對方是撞到媽媽的右後方車門,而且對方車(車身白色)還開過我們的車到約50公尺左右,事故當時她呆在車上,久久沒下車。警察告戒我們,直行車比較贏,我們是輸定了。現在是因為有嚴重的車損,我們的車齡約15年,對方是6年車,所以對方的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我媽3成(保險公司說車的殘值是2萬元)。對方估價是約7萬元。所以現在不知如何跟對方談賠償。
同時,對方有提供行車記錄器,在她的充撞到我媽的車之前,由記錄器聽出她在經過路旁公車(白色車身)前有說"幹麻阿",然後有擦到公車的聲音(因為她車速極快),馬上她又說"我會起肖....",再接下來就撞到我媽的右後車門了.... 我們有去拍她車子的右側後視鏡,確實有白色的油漆擦傷痕跡....
請問,這樣算不算對方有可能是在有閃躲公司或講電話,或精神不集中所造成的事故。這樣我們該付擔她的車險嗎?我們可以控告她過失傷害嗎?


去年6月因為網拍分期設定被騙了3w現金、5w的智冠遊戲點數,
我是在嘉義被騙,但查到現金流進的戶頭人住在基隆(去年十月第一次公文),所以案子轉到基隆。
終於在今年6月6號寄來第二次公文,卻是不起訴處分書,認為被告是徵才被利用戶頭,真正的首腦在大陸也沒抓到,被告並無幫助故意,犯罪嫌疑不足。
公文最後寫若不服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高等法院檢察長申請再議。
有兩個告訴人,同一帳戶騙了兩個人的錢。我將處分書打出,我真的需要幫助。><
內容如下:
1.被害說在人力銀行刊登履歷求職,101年6月17日,接獲一名自稱"大哥"的成年男子來電,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司機,並約同日某時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被害雖知曉若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有可能被作為詐財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將其所申辦之富邦基隆分行提款卡交付"大哥",並告知密碼。
同年月18日下午6時,"大哥"所屬之詐騙集團打給另一被害人,騙了1w5,同天晚間8點22分換我被騙3w,及5w的遊戲點數。認被告涉刑法30-1、339-1。
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刑訴154-2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3.被告堅詞辯稱:網路求職,"大哥"叫伊先去影印存摺幫面及內頁,稱要給主管看伊與銀行往來是否正常,"大哥"看他存摺尚有餘額還陪他將餘額提出,伊在提款輸入密碼時,"大哥",又說要測試伊之提款卡是否正常使用,不疑有他,將提款卡交給"大哥"
,稱至統一超商櫃圓機測試,伊在路旁車內等候,不見"大哥"返回,"大哥"電話也是空號,伊也是被害人。
4.經查帳戶係被告申用,且告訴人對方、我,上揭時間分別匯入該帳戶之事實,僅能佐證上述帳戶係被告所申用,無從佐證被告確有參與或幫助詐欺犯行。況上開帳戶於100年6月30即已開戶,迄101年6月4日,仍有三筆方金額匯入,可知被告正常使用中,且於報告被告將提款卡交付"大哥"前不到半個月內,仍在正常供其匯入金錢使用,橫諸常情,若被告確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實無將自己近日內仍在正常匯入金錢之提款卡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理。參照一般幫助詐欺犯係將長久未用之提款卡提供詐騙集團使用而申辦帳戶領得提款卡後旋交付,顯有不同,被告所辯尚非無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犯意。
現今詐騙方式推陳出新,先詐騙他人帳戶資料,再持以詐騙其他被害人匯款,已常見,本件案情,衡情即有可能。被告既然與告訴人皆屬被害人,實難僅因被告遭詐之客體(提款卡)與告訴人(匯款)有所不同,即獨為不利被告之推定。
告訴人(我)被騙購買智冠公司遊戲點數儲值時之ip資料,發現無論其會員地址或ip位置皆顯示"cn",有調閱智冠公司查詢儲值交易資料等在卷足參,益見實施犯行之人在對岸,屬跨境犯罪,而本件除悉上揭帳戶係被告所申用及告訴人有匯入被騙款項外,尚查無任何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被告參與或幫助此跨境之犯罪行為,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事實認定。
末按,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之效力。」,又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2明文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認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即揭櫫"無罪推定"及"罪疑從輕"之基本原則核與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一致。
本件既查無被告係有償出賣、出租或無償提供其上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之確鑿事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何犯行,揆諸上述說明,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想請問:
1.這案子還有另一受害人,另一受害人如果提出再議成功,那於我的部分也是有同等效力嗎?
2.我搜尋知識+的相關,有些會詢問被害人是否和解、緩起訴,但我並沒有被詢問過就接到不起訴公文書,請問這跟我報案筆錄說請檢察官幫提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是否有關?還是所謂的和解、緩起訴都是在起訴對方後才有可能的後續?
3.這種情況,刑事如果不起訴,民事起訴我要回我的錢的機率有多大呢?
4.再議書自己寫通常會被駁回???
5.處分書上說"認被告涉刑法30-1、339-1",可是我覺得"339-2"也有耶,"339-2"論刑比"339-1"重,我可以從檢察官的引用法條不適當方向切入寫入再議書嗎?
6.刑法刑訴在詐欺部分有探討過失責任嗎?這適合寫進再議書嗎~"~?被告為何沒有在發現帳戶被盜的隔天去銀行處理止付或掛失,導致晚上一連串的詐騙發生?可以寫入再議書嗎?
7.再議7日,有把週休二日算進嗎?這兩天假日我好難熬,想去法院諮詢,卻沒開…
謝謝熱心又專業的大人們幫看QQ~感激
就算只是一點意見對我都是莫大的幫助。
我只剩兩天可以再議了,救救我><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個案子再議能不能發回的關鍵可能在於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是否真如其所述「好傻、好天真」,結合被 ... (恕刪)
許律師你好~真的很感謝你的回覆><
我只知道被告的姓名與住址,其他一無所悉,我只知道錢匯出被騙了,提供了匯款明細、發票給警方,連被告也是收到公文通知才知道是誰,現在處分書說積極證據不足,我不曉得我還能提出什麼…
處分書第一段,是在說被告知曉金融資料外洩有可能淪為犯罪工具還是假定而已~"~?
如果是說對方知曉
那他為什麼提款卡被對方拿走,還能自己在車內等,怎麼放心,又為何被騙走帳戶第一時間,甚至是隔天都沒有親櫃掛失止付,
我可以把這些寫進去再議書裡面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先檢視當初您交付訂金時所簽立之約定內容為何?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查了一些資料,知道在某個時間之前,只登記而無公開儀式或證人的婚姻可以訴請無效,於是我去請教了免費咨詢,說我可以申請婚姻無效,但需要舉證,而且是提出申請書時就要舉證。可是我不知道沒發生過的事該如何舉證呢?沒有公開儀式、沒有公證、…請教教我該如何舉證?
我曾想過找那2位朋友做證,但若他們不願被打擾而不希望出庭做證怎麼辦?他們幫忙在結婚證書上簽名,但只有我們2人拿著結婚證書去登記,會不會讓他們害怕覺得像是偽造文書?
我還想過,如果我用Line跟他們聊天,聊當年請他們幫忙簽名的事,也聊沒有公開儀式、公開宴客的事…這樣的文字畫面,能當舉證嗎?
我更想過,如果我打電話跟他們聊這件事,而我錄音,這樣能當舉證嗎?可是我又不想這樣側錄與朋友的電話內容…好矛盾!
請知道的人幫幫我好嗎?謝謝!謝謝!謝謝!


各位律師好
小弟今年23 退伍一陣子還在找工作
前幾天在人力銀行上收到某家外商公司的邀約面試 要求我用即時通線上與他們連絡
我與該公司的人連繫上之後 對方提供的工作資訊是
每天從該公司指定的帳戶中領取現金 抽取傭金之後將剩下的部分回帳給公司
他們有先寄了一張提款卡給我 說之後都用這張來領錢
後來要求我寄我的提款卡給他們當作回帳用的帳戶
我寄出之後隔天就收到我那家銀行的專員打電話來告知我的帳戶出了問題 已經被列入警示帳戶
我則是馬上聯絡該名公司專員 卻一直聯絡不上 於是心理有了底 就趕快做出反應
我便迅速到我家附近該銀行的分行查詢狀況 他告知我有人報警說他遭到詐騙 而匯款帳戶是我的帳戶
我當下立即趕至我家附近的警察分局請求協助
員警當下協助我作查詢 也證實在6/6晚間收到高雄及彰化兩間派出所的報案
現在我名下所有的帳戶都已遭到凍結 求職路已經遭砍一半了 ...
我家這邊的分局說要等高雄那邊將案件轉過來這邊才能夠對我進行筆錄
警察先生聽過我的解釋之後要我等下周案子轉過來之後再進行確認
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只有等
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提出證明我也算是被害者 ...
我手邊有的證據只有
1. 與該名職員即時通的對話紀錄 ( 已經存為文字檔和拍成圖片檔當作證明 )
2. 寄出提款卡的收據單
3. 對方寄給我的"提款卡"
請求各位律師協助 我還應該準備甚麼去面對接下來會遇到的問題
也不想讓家裡的長輩知道 深怕他們又操心之類的 因為都是小弟自己無知造成的後果
我的狀況和這篇文章的情況相同 ...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15184&tid=7&ccode=PostDate%20desc


之前跟朋友合夥~有合約書~也寫明債務四個人共同負責~但事後股東把債務丟給我背~電話也不接~最後我告對方詐欺~在上個月初偵查庭第三次結束~要出庭時撿查官要我們四個私下解決比較快~但一出門三個股東馬上不見~~我打電話問書記官偵查結果~~書記官也問當天事後的事情~~我也回他~~他們三個馬上走掉不跟我處理~~書記官只跟我說刑事沒那麼快下案要我在告對方民事~~但我真的不知該告對方民事什麼部份~~因為當初是現金拿給對方沒有認何的票據証明~~只有在偵查庭時撿查官問他們我有沒有拿出那些錢他們有回答~~有~跟其他有利我的錄音~~請問我是不是要先調兌偵查庭的錄音在告對方民事呢~~還是可以邊告邊調兌???
另外最近跟朋友聊天時對方跟我說~~我其他三個合夥人~聽說又找人要開店了~~明明沒錢還我卻又能跟別人在合夥開店~~有點故意讓我背債~~句我所知他們都是用家人或是女友的帳戶所以查不到他們的財產~~請問各位律師~是否有辦法告他們讓他們不要在害人了???


我今年33歲,我哥36歲
小時候,父親家暴,對母親與哥哥毆打,
搞外遇,暴力恐嚇, 母親當保人陪掉房子,
期間沒有扶養義務(就算有也沒多久)
小時後到處搬家逃離,卻一直被找到,
母親為了生活,還赴日本當所謂的候鳥媽媽(就是非法拘留在地打工)
我高中時,父母親已經簽定離婚,
目前母親與哥哥同住,我自己在外住
日前,父親想要進去我哥的房子,
說是探視孫子,但是我們都覺得這個人到來是擾亂生活,
後來我哥打電話告知,說以後別再來往,別打擾生活。
於是父親就去控告我哥 遺棄 和 恐嚇
前幾天台北地院已經有開偵查庭,
我哥也有承上答辯狀給檢察官,
檢察官問父親是否還要告,父親是堅持的
但是對於一些我哥陳述小時候的種種暴行
父親是都不同意的,說我哥說謊,
未來還是會在開庭,
後來,父親打電話給母親,說如果不道歉
要連母親跟我都告,
但是我們沒有錯,為何還要扶養他?
怎麼會這樣被告遺棄?甚至恐嚇是恐嚇啥?
我想請教,
這案件如果進行到最後,
家暴法可以保護我們以後不用扶養他嗎?
我,我哥,我母親的證詞,
(母親曾被踢導致肋骨骨折,哥哥被打,驗傷單也在,但年代有點遠)
可以提供給法官作為有利的證據嗎?
感謝



一開始本人向房東先生租店面開店營業,約期五年,合約中,收到房屋稅單,告知房東先生,但出面的是房東女兒,表示爸爸身體每況愈下,住養老院了,故房東女兒代父傳話,房東女兒表示,房屋被出軌外遇的媽媽偷過戶,也就是房東太太已經變成屋主,請我們找房東太太處理房屋稅,然後請我們直接與房東太太重新簽約,
房租付給房東太太即可。房東先生也有透過電話做一樣的允諾。
問題來了!
與房東太太完成合約之後,房東女兒出現要跟本人收房租,並且打死不承認自己說過的話,反過來指責本人不該與房東太太簽約外,還說門口的空地,以及,隔壁本人掛招牌的牆壁,仍然是房東先生的名字,本人這邊的水電是牽隔壁的,本人使用的水電費用帳單,是寄到我承租的店面,本人也按時繳款。
房東女兒,要向房東太太,索取門口及隔壁外牆掛招牌的費用,但是,房東太太不願意接房東女兒電話,所以本人無奈從中間當傳話者,房東女兒要求每月收15000元整,房東太太也同意,但就在要簽約的當天,房東女兒請本人到養老院找房東先生,房東先生激動表示要收3萬,一切沒得談。
3萬已經超過本人承租的月租金了,房東太太願意讓步,請本人直接每月付三萬給房東先生,房屋稅金部分請房東先生負責,但房東女兒表示,那是房東太太自己應該要繳納的,還表示,若不願意支付這3萬,就要請人來封路,到時候生意做不下去,請本人上法院告房東太太,眼看談判瀕臨破局。
綜合以上狀況,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路熟法律的高手指點迷津~
Q1.倘若房東先生突然斷水斷電,使本人無法營業,是否已觸法?
Q2.房東先生是否有權力請人門口封路?
Q3.倘若房東太太請我每月支付3萬給房東先生,本人是否可不用配合,因當初合約是25000元
Q4.倘若決定上法院,本人是否還能繼續在這營業,還是該被強制搬遷?



先陳述一下,被騙的情形,再說起訴書的內容,有不少問題想請教大大們
三年前,一位朋友的朋友(簡稱A),開了一家(二類電信)專門替人節省電話費的,
我進入該公司先做業務性質的工作,後來A叫我當內勤,專門顧機器跟電腦的,
沒幾個月就被市刑大,以電信詐欺抓了,開了幾個庭,就被起訴了。
當然工作中,有去確認公司有營登,有查過二類電信的內容,我也常問A是否合法,
A也再三保證合法,我跟A有簽下切結書,內容就是A保證公司及工作內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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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內容:
核被告A; B; C; D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Z提供行
動電話門號供上開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一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A、B、C、D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品,為被告A、B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移送意旨認被告A、B、C、D。另構成電信法第49、56、65 條,惟查被告
ABCD,縱有違反電信法第49條,依同法第65條規定,係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可知該條規定係屬行政法,刑罰無涉。
次查,被告ABCD,使用之SIM卡或係向他人購得或自己所申辨或他人無償提供
分別業據被告ABCD,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在卷,是在無其他之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該些SIM卡中有他人遺失或非法取得,自難認定被告ABCD,有何電信法第56條
所規定『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情形,自均不成立該罪,惟設如成立
犯罪,此部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該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附此敘明。
問題如下
1: 我是B~~~ A方不斷向我保證及簽立切結書,保證合法,也出示營登,我再偵
查庭都有給檢查官,為何起訴書上沒說明?
2:切結書,對我有沒有幫助,有些人說那是我們私下簽立的,並沒有效力?
3 :這份起訴書,我的位置是B,刑責大約會被判多重呢?
4: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判刑OR刑責會較輕呢?(我完全不知對方有做非法
的事情)
5:A在起訴書上是寫 承認所有罪狀,那我不就列為正犯了,我是算正犯、共犯,
幫助犯呢? ( 偵查庭,我不斷的有跟檢查官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做非法的)
6:此案的詐騙金額是 7000元台幣,有些文章有說,金額也是判刑的依據,那這
樣會判多久呢?
7:,自均不成立該罪,惟設如成立犯罪,此部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
該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這段話,我不了解意思,能幫我白話文
嗎?是不是,有成立犯罪,又要怎樣,是嗎?

各位律師您好,
因有人於網路上公開討論區發表一句"為Vic的兒子默哀"的言論
我與伊僅有在網路上公開發表過意見,但並不認識其本人,對方也不知我本名
我兒健康活潑,更無任何病痛,對方發表此以言論,無疑是在詛咒我兒,以達到消遣我本人的目的.
因此我就直接列印下來,徑自到派出所報案了,
不過派出所警員在協助我做筆錄時,也同時打電話詢問他人,然後告訴我應該是要告對方妨礙自由.
擔心會因為弄錯法條而敗訴,在詢問過員警後,
他跟我講,案件到了檢察官那邊,會再斟酌該法條適不適用,再做修改.
在此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應該向對方提出何種告訴較為適合?
而且是否真的像警員所述,到了檢察官那邊後會再幫我更改為適當的法條?
在此先向各位律師願意撥冗回覆,說聲謝謝!


各位好
小弟於一年前承租台南郡緯街的一間兩房一廳的公寓
當初因租金便宜且又交通便利所以承租
但因有與房東反應"廁所外牆有點斑駁脫落"
希望我們自請補土粉刷自己喜歡的顏色
當下房東也電話口頭答應且"沒有"批註在契約內
再這一年當中有許許多多的問題發生
例如排油煙機,沒有安裝排油管請房東詢價到施做往返了3個月
還是從房租裡扣除
沙門破了,要我自己找廠商施做後,單據寄回房租裡扣
馬桶不通最氣人,半年前就說了,前前後後房東找了2個水電師傅
通了兩次還是不通,水電師傅也說了,因該式馬桶舊了管路不通需要更換
說了半年,直到我表明不租了,才找人樣來換馬桶...
依契約,我ㄧ個月前就告知不續租,26日搬走直至今日押金還不會還,
問其原因說,因為我將房屋牆面顏色變更,所以要8000做油漆工的錢
我問他找的師父,他說他一路報價從8000喊到6000還跟我報8000的價格
再找,您當初有口頭說我們自己油沒關係,且您的壁癌我前後補了3次還是斑駁
您還要跟我收錢,我要求他行使第五項,返環我押金
房東要我先將契約書及key 銀行影本給他,他會匯還給我
5/30寄出的信件,至今還拿不到兩個月的押金
請問,在這類過程中!! 是否有什麼爭議是我的疏忽嗎??
及房東有扣留押金的情況要如何解決呢??
ps 我房屋是自己油海洋風的海水藍,門框白色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應該是因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條之規定,在網路上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遭函送法辦。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應該是因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條之規定,
那我下禮拜三要去做筆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律師您好
經過:
在103.02.02的深夜11點左右,本人是被友人以機車搭載,位於十字路口與轎車發生車禍,對方的號誌燈為閃紅燈,我方車輛號誌燈為閃黃燈,
後續本人也去警局申請初判,結果主因是對方
在這場車禍中,因我方是騎乘機車,因故駕駛機車,所造成其他傷勢,
醫生診斷:
女性友人:臉部及手部多處外傷,骨盆骨折斷裂宜休養3個月,後續門診追蹤‧住院五天(急診有包紅包1200元給友人)
本人(男):雙膝及右髖骨多處挫傷,脊椎第4第5節狹窄,有椎間盤突出的問題,後續門診追蹤。住院五天(本人未收到紅包)
情況描述
車禍發生第一禮拜對方有到醫院觀看2-3次,並承諾會負擔所有醫療費用及車損
第5天希望可以簽立和解書。
我方是希望等傷勢較穩定後再談和解。
出院後,我方主動通知對方目前狀況已經出院,可先不用到醫院多跑一趟。希望可以請對方處裡修車部分。
第二次,想通知對方摩托車已經送至他朋友估價完,也修理完成,但是未接電話。
隔天再通知也無回應。
第三天再通知,對方說明經濟上有困難,身上沒有錢(因為有車貸、母親、小孩…..),必須想辦法籌錢,之後並沒有下文。
我方車損部分,先行自行買單,待後續向對方求償。為了避免對方不想和解,
只好先招開第一次調解。
調解委員會:
第一次 於4/16號 向對方求償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損失費,各為30萬及25萬萬左右,(這數字是詢問過保險員提供加上個人對於整起事件對方態度、精神損失、家庭損失所衡量出來)
對方態度說明經濟負擔大,這數字無法負擔,也不清楚保險理賠範圍
所以我方先跟對方商量,精神撫慰金均可以商量價格,但是希望拿出態度及誠意來跟我們和解,也希望對方先了解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不要故意不接電話,也不負擔修車費用。
第二次
唯一較有爭議的部分是看病的過程分為三次
急診 轉診 複檢,急診及轉診都在本鄉鎮,複診到台北三軍總醫院做詳細診斷,對方保險是說,因該優先在鄰近大醫院做診斷。(個人是因為當初在北部當兵,長跑三軍醫院所以對三軍醫院較熟悉,且醫師專業能力夠。)
因此次對方與友人談妥10萬元和解!已達成共識。
而我因為無法參與此次的調解,電話與當事人談後,對方是希望2萬元和解。而本人告知是希望和解費8萬元後加但書,後續如有造成因此車禍衍生出的傷勢,必須由對方負責。
我個人的部分是覺得這是不幸中的大幸,更不希望走法律途徑,去逼迫對方,就我詢問保險部分2萬元的部分實在是不合理,光是我一個月個薪水都不到,但我沒有這樣的專業以及經驗,所以無法了解到客觀合理賠償價格為多少?該如何評估?該如何計算,
只希望對方可以肩負起讓我回復到原本的健康情況以及我損失的部分,本人更是在意椎間盤突出會不會造成日後的風險,因為對方讓我有種,發生事情只要沒有錢就沒有甚麼責任,這樣是不是窮人可以為所欲為,或是一直說她不知道,一直對不起。
對方傳簡訊說到:最近他分析所有貸款以及家庭撫養支出後,理賠我的友人10萬元,薪資已經造成負數需要借錢過生活,對於我所提出的8萬元,實在非常的沒有辦法支付我所開出來的條件以及但書,尋求法律公平的判決。
因為本人也不是非常的富有,沒辦法負擔律師費用,但也不想平白無故因車禍造成脊椎一輩子的影響。

目前懷孕五個月,都開車上班,昨天早上在上班途中,和對向一台機車發生擦撞。他要右轉,我要左轉,我們要到同一條路,等我轉到一半他突然出現在我右前方,我來不及剎車就碰到他機車屁股,他的機車大概被推了一公尺,然後向右倒地,被機車壓住,我當下馬上停車,並下車查看,路人幫忙報了警,也叫了救護車,有個媽媽還跟我說,沒事沒事,妳沒怎麼樣就好,叫警察來對妳也比較有保障。
後來我們在現場交了證件,之後我跟著到醫院去,在醫院作筆錄,並且看傷者情況。最後結果是,我沒有違規,沒有超速,沒有酒駕等,我猜對方也是,因為筆錄是分開作的。
醫生幫他照了X光,作了超音波及驗尿,確認骨頭沒事,沒有內出血等,但因為是被車子碰到,所以力道讓他身體也撞到機車把手,所以他肌肉會痛,最後我幫他付了醫藥費,送他回家。診斷書上是寫右肩,右胸及右腳踝挫傷。
我想跟他談約到警察局和解的時間,他一直說,他身體不舒服,要等他身體好了之後再說。然後逢人就說我開很快,撞到他害他飛得很遠之類的。我其實承認自己沒有注意到他才撞到,但我自己也很莫名奇妙,他是從哪裡冒出來的,而且我時速絕對沒有超過20,更何況又是轉彎,巷子轉彎是能開多快,被他這樣一冤枉,我也很不服氣,但也不想當場跟他辯,他說什麼,我聽就是了,頂多就是覺得很抱歉,畢竟今天受傷的是他。
後來送他回去後,我回家愈想愈不對,就騎機車到警察局,請求調路口監視器,我看那個巷口有四五支監視器,我算好運。下午警察就打給我說,他調到了,也看到了(和早上同一個員警),他說我們兩個人同時轉彎的,只是我車子畢竟比較長,所以碰到他的機車屁股。他說他會幫我留著,如果他底線踩很硬的話,妳可以提初判,到時候他再幫我送。這句底線踩很硬的話在我去醫院及警察局時,他跟我都講了一次。
晚上我先生打了電話給他,問他身體狀況,也詢問他想怎麼解決,他只是說他身體很不舒服,講話都會痛,更不用說上班,等他身體好了再說,還一直說我開很快,讓他飛出去的話。我先生也笑笑的跟他說,我老婆有孕在身,在巷口是能開多快,只是事情都發生了總要解決。跟他說我們有去看了監視器,是兩個人同時轉,他一聽到這句話,不等我們講完,他就說,那你既然要這樣講,就沒什麼好說的。我先生只是說,我們只是就警察跟我們說的讓您知道而已,主要也是希望兩邊能好好解決。
事情發生到現在,我心裡好悶,第一次出這種狀況,我先生跟我說,這個人沒有那麼好講話,就算他沒事也會硬要說得很嚴重,他現在什麼都不說,要等身體狀況好了再說,但他一定會要我們賠償的,因為他一口認定是我的錯。
我先生後來分析給我聽,大家都騎過機車,既然警察都說我們同時轉,那他一定是想鑽看看能不能鑽得過,誰知道位置不夠他鑽,就碰到了。基本上,不全然是我錯,但我說,畢竟我在後面啊,我錯比較多。
我其實也是很坦然接受這件事啦,畢竟都發生了,但心裡還是覺得好難過喔!到現在都睡不著,班也上不了,還被他誣賴我開很快,把他撞飛很遠。
後來我請保險公司出面,因為我有保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說要等初判結果出來釐清肇事責任才能確定賠多少給對方,因為他們覺得二方都有錯。
問題來了,如果對方不接受理賠條件,要告我,那我要負多少責任?這樣的情況錯皆在我嗎?如果他也有錯,我能向他提出什麼賠償?
PS:晚上先生有帶我去看婦產科,確定寶寶沒事,不然今天下午一直到晚上,覺得胎動得很厲害,有點擔心~
謝謝!

昨晚6/2與先生去游泳
游完後發現我與先生的個人物品袋子不見了(是開放的置物櫃)
後來請游泳池管理人員協尋
再男生沐浴更衣間找到我們的袋子
我們袋子裡面並無放重要文件及金錢(僅有少數零錢與衣物)
很快的確認東西無缺之後原本不想計較了
但是後來準備更衣時才發現
我的女性內衣及外短褲都被撕破了
貼身小褲也有被翻過的跡象(原本衣物都有整齊的摺疊)
這樣惡意的破壞讓我有受到侵犯的不悅感受
完全沒有確認的動作就直接拿走我們的袋子後,就走進男子沐浴間
後來又發現沒幾分鐘,他又走出回到置物櫃拿了自己的紅色袋子
我們是經由他沐浴完畢還拿著紅色袋子到梳整區梳整
將一系列甚至是他跟朋友剛入場的錄影,皆有蠻清楚的正面影像
(男子離開是和其他4位騎腳踏車離開,應該是學生)
但當我們花了兩個小時的時間蒐證到可疑人物的影像後
前往警察局,警察局卻沒有太大意願受理
還笑笑的說那你們要告他嗎?那你們要告他嗎?那你們要告他嗎?(他真的一值連續問我)
之後什麼正式表格也沒讓我填寫
只問了我姓名電話住址後就說如果有任何消息會通知我
就把我打發了,這就讓我更生氣了!
當我受到侵犯的感受時,人民的保母竟然是這樣處理我的感受!
那我又該怎麼做?
警察局似乎很被動不太願意受理,我又該怎麼做?
請律師協助回答,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