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律師
1代理人臨到簽約現場,代書才打電話臨時跟地主說,為了鑑界順利,如果有影響進行,可能需要整地。
但代書口頭約定之意思表示與條約之意思表示有出入。代書在合約中寫,必須整地,以便鑑界。
代理人已代理簽約,因他非專業人士,但他可作證有聽到代書與地主講電話時的說法。以及代書並沒有再與地主聯絡逐條複述合約內容。
2買方跟代書去看地時候都沒有提出問題,議價時候也沒提出其他問題,臨時簽約當時要求加註,如有農路佔用情形必須扣除,地主不同意,代書說既然買方開口就形式上加註,如超過十坪由賣價扣除,並說看地籍圖以其專業判斷農路佔地不會超過10坪,請地主放心不影響。地主因為確定非農路佔用情形因此同意簽約。
但代書與買方逕行拉尺測量田埂路,逕自認定是農路,並逕自決定範圍。想利用簽約書上加註之約定條款來強行迫使買方同意扣除價金。
3地主問過其它仲介公司,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和主管,其它地政士,已經非常確定代書與買方認定之農路,實際上是方便人走的田埂,確確實實包含在農地範圍,資料也確定非既定道路,可以耕作,亦可封住,他人還有其他臨地之通道可通行。
?目前原定買方也堅持那是農路 影響買賣進行 請問我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若可請問是向買方請求?還是向仲介公司請求?
感謝回答!





您好
如果不是因為本來就是既成道路
而是近年鋪設道路時弄錯
可以先向主管單位反應
如果仍不理會
可以提出排除侵害之訴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手機: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用智慧型手機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為隔壁鄰居故意在小巷中放置花盆於佔用道路近二分之一,嚴重妨礙道路通行,在知道是我檢舉之後,漫天亂罵,隔壁鄰居在無任何證據下, 在大馬路上當面大聲指責我騎的機車,又老,又吵,製造噪音,又臭,而且排放廢氣又重,破壞環境,這樣子漫天亂罵,所有鄰居都聽到了,因為我機車完全沒改裝,且年年通過機車廢棄排放檢察,所以我感覺已經受到污辱,還嘲諷我不要走不走著好像卡到陰,去撞到他們家道路違法障礙物,是否有成立誨謗罪之嫌? 或者有公然侮辱之嫌?
因為他的動作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雖然鄰居是指我騎的車, 但我覺得他當眾這樣大聲罵我騎的車又老又臭,破壞環境,製造噪音,且大聲到所有鄰居都聽到了,損害到我名譽了,我覺得受辱了,還嘲諷我不要走不走著就卡到陰,去撞到他們家的道路違法障礙物,而且剛好我有拿手機全程錄影.

1.請問管委會可以將違停在他人的車位上的車輛或是占用公共區域的拖吊嗎?如果不行是觸法什麼法律呢?
2.當初建商配給住戶是一戶一機車位,但是有住戶在建商剛開始蓋的時候就買兩戶打通,規劃成一戶,所以只有一個門牌,以這個為前提的情況下,應該也是一機車位,但是該住戶現在卻說他的比例較大要用比例分配,請問可以這樣嗎?
3.承上該住戶現在卻佔用公用空間,說這是當初和建商說好的,但是該公用空間並沒有劃機車格,請問這該怎麼處理?
4.日前管委會在原本沒有劃機車位的地方增劃機車位,但是該地方應該是法定的退縮人行道,這是經由開會通過,這樣是不是牴觸法律呢?
請問許律師
您的回覆
如果規約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則無不法.
請問這是指哪一點呢
謝謝



一年多前我與先生買了一間21年的中古小屋居住。因為六樓一直有惡鄰居將住家當成營業用處,也將營業的產品和垃圾佔用大樓的地下室和天台。日前一樓有新住戶買下後才發現此狀況,就進行檢舉。然後相關單位(工務局)就前來查視並發公文要改善否則需開罰。結果也因這樣消防局單位也不請自來的做了檢查,也發出公文說我們大樓的消防設施不合核、逃生口也不合格,要求大樓要即期改善,否則要開罰。想請問律師先生,我們買房時前屋主與房仲都未提到"惡鄰"與"消防設施"這一塊,且我們也沒有買地下室停車位,也無產權也無使用到。現在如果真要開罰,罰金又高達上百萬,我們根本負擔不起,況且,我們大樓的屋齡已有21年多了,套上現在的新大樓消防法規,實在不合理呀?我們能有什麼樣的申訴或解決方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律師存證信函告知前屋主情形,若前屋主針對違建部分未告知您相關問題,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同時請求管委會處理消防問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想請問居住的房子被拍賣了,不點交的情形下,多久要搬離?
房子是離婚的父母共有,母親借名登記於父親名下,居住者一直都是我跟母親,因父親債務問題房子被拍賣。
今天收到對方寄的存證信函過來,要我們6/10前搬離,剩不到5天要我們搬走太強人所難了吧!想要跟對方商量至少給我們三個月的時間找房子、搬離。對方在存證信函說我們非租賃,長久佔用需要賠償他們,但房子有我母親一半的產權(有離婚協議書證明),只是當初法拍時,我母親也不想打官司、不想爭,對方拍到後也不曾與我們聯絡,忽然就要我們6/10號搬離?
請問,我們下一步怎麼做比較好?該怎麼跟對方談比較有利或適當?我們只是希望可以多一點時間找房子、搬家,對方是找仲介,感覺就很難應付。離婚協議書可以證明我母親借名登記,是可以利用的證據嗎?萬一將來不幸被對方告或索賠?我們並非不願搬離,只是這麼突然也太強人所難了!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拍定人依法於強制執行法拍程序而受讓該不動產所有權,可依法主張信賴登記善意取得所有權,從而若你打算久占不去,日後對方為求解決僵局,勢必只得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將無權占有人請出了,故而以拖待變之策略恐怕不是長久之計。
實際上,本案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既然並非原登記狀態所示,則自應於執行程序時儘早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將其權屬狀態加以確認並且排除強制執行才對,如此一來也不會有現今拍定人確定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自身無權占有之狀態。
民法第759條之1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多年前爺爺(甲)跟人買了筆土地,當時對方(乙)只交付1/5的土地產權,
聲稱辦理完剩餘的繼承登記馬上交付剩餘的4/5,結果就是這樣一拖,就拖了40年(很多民法追溯時效也因此消滅)
我們當時也在該筆土地上建好房子,現在那4/5地的所有權人們(丙)要回土地打官司要我們拆屋還地,結果法院判我們敗訴,必須拆屋還地(因為當時賣我們土地的人(乙)根本沒有繼承剩餘的4/5,他並不是4/5的所有權人)
現在我們面臨拆屋還地的窘境,當初已經交付8成的整筆土地價金,結果對方只支付我們1/5的土地(契約都還在)約定剩餘土地過完戶後補足2成價金,當時的出賣人與爺爺都過世已久,我們是否有方式可以向那騙爺爺的人請求賠償(乙的繼承人們)...畢竟現在面臨拆屋又要背負多年土地佔用租金,損失非常慘重,
也是到對方(丙)告我們拆屋後,我們才知道事態嚴重,懇請大師解惑了



您好,你們如果有契約存在,你們可以主張基於契約關係而占有。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各位好
目前居住的透天厝分三層,產權分別為父親的三個兄弟,樓梯為內梯 (一樓要到三樓一定要經過二樓的內部)。 一樓上二樓的梯間目前以木板簡易區隔出動線,但有大約50*120公分的空間凸向一樓所有權人的住家當作鞋櫃空間使用。一樓主張這個凸出的空間佔用到他家所以要求拆除鞋櫃讓整個隔間從樓梯至大門切齊。因調解不成對方值接逕行拆除。
想請教
1. 這樣的拆除行為是否已經構成毀損罪?
2. 一樓的後半部曾經外推近20坪,對方要求二樓的建物及閒置物品限期移除 否則將逕行拆除。(目前有外推3~5坪左右當作廚房,其餘為空地僅搭圍 牆種些花草,無遮蓋物),此舉是否構成恐嚇? 又到時候如果逕行進入我家 的範圍拆除也構成侵入民宅及毀損?
3. 一樓在騎樓的部分搭設鐵捲門僅留約門寬 (兩人寬)供二、三樓出入,是否 可以舉報違建?
還請各位指點迷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共有部分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若對方有侵占共有物之情形,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所謂竊佔行為,係指在違反他人意願的客觀情形下,就他人不動產所既存之佔據(持有)狀態加以排除,並重新建立新的支配管領力。
關於竊佔行為之實施方式並無限制,應就行為之樣態、不動產之種類、佔有使用之時間、有無排他性之支配等加以綜合判斷。例如擅自遷入他人屋宅居住、將住宅建築於他人土地藉以居住或販賣、出租牟利、搭蓋可折垂或伸縮的活動車棚(持續性的固定在道路上某個位置)、佔葬於他人土地、竊種農作物於他人之土地等均屬之。
本件依您所述行為人之佔用行為,似乎並非持續性的固定在某個空間而產生排他性支配之佔據狀態,是否構成竊佔行為恐有疑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頂樓及地下室均為共有部分,您可起訴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在老家有兩塊土地,所有權在我們這邊,但因為整家人都住在都市,沒有務農,老家親戚當時就說要種農作,想說親戚,就同意了,當時也老實沒有白紙黑字,現今問題就出來了,前陣子剛賣掉其中一筆,賣好幾年了,佔用的親戚,就說要賠上面竹林的費用,大約一間普通房間大小的竹林,開口要20萬,後來因為急著成交,只好跟房仲一起給了15萬解決,如今還有一塊地要賣,上面被種了菜,但因為已經同意10幾年了,這邊應該就吃虧了,所以如果真的賠錢,是想以合理價格付,而不是被獅子大開口,因此有以下疑問,不知道對不對,因為看到的例子都是被蓋了建築物
1.如果我們想要回土地,是不是應該先寄存證信函跟申請土地鑑界,跟親戚說在一定期限內剷除,不然以後土地賣掉了,就不負賠償責任,還是不行,就走調解跟訴訟途徑?
2.土地是跟小叔共有的,如果我們這邊寄存證信函外,如果我小叔那邊還是同意他們種,是不是就無解了?一定要兩家都寄出才行?擔心老家親戚那邊又趁要成交的時候,沒有辦法去調解,又要被獅子大開口了
情況有點複雜,謝謝各位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律師專家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提告後和首次上法院出庭接受偵察應訊(我是告訴人身分),一些程序上的問題是否合乎規定,我是曾就神壇多年環境污染,挑釁恐嚇滋事甚至揚言殺害我一家,可能有地方份子或神壇份子教唆的情形,因神壇份子態度極囂張惡劣,曾說板橋大觀派出所,有自己人撐腰,聚安里里長夫人也曾說他們有個許姓自己人在派出所裡,神壇夫婦也曾有意無意放話說:”是誰報的警他們都能知道!”
見我一家客氣,意思似我一家逃不出他們手掌心似的,我們也確實感受到每次打110需打上三四通電話警察才到,且只對我”曉以大義”似,卻未見責備過神壇份子,反過來話題直轉回我為自保而築,但一個月後已自行拆除的違建牆,直對我說教,卻怎也看不見神壇的違建和路霸行為和充耳不聞我的所有委屈陳述,最後還直對我說道路是公共的,又說要有證據否則會成誣告……..我門口向來開放給人會車暫停車,甚至遇到多次停車者言語挑釁的真路霸者,他憑什麼這麼說我們,聽來像毀謗.污衊人,令人極不舒服!
且警察也曾和神壇滋事的份子一旁聊天咬耳朵.勾肩搭背……..且似有意讓他們知道我監視器鏡頭在哪方向,巷內警局設的攝影機更有意架反方向,我已表示神壇常滋事,去年安裝新的卻照舊如過去架反方向,去年神壇又滋事,警察走前還反而要我將鏡頭調整一下,讓人不免合理懷疑他們的公正性!
並且警察每回來只問我始末,且"教育”我敦親睦鄰,,要我身份證資料,我居住近四十年未佔用過門口和道路,只因神壇五年來常藉停車滋事,不得已才築了牆且已守法自行拆除,警察不說停車滋事和路霸違建的神壇,反似數落我們說道路是公共的,似說我們是路霸!試問若他門口,他肯讓人這麼鬧他一家五年多嗎?時不時拿椅子坐你門前.門檻坐.蹲.站滿門前.不良的複雜份子常圍在你門前,亂停一堆機車,坐上頭嚼檳榔和抽菸.講手機,令人不敢外出,坐你門外頭大吵大鬧.穢言穢語,.嘔吐.吐痰,戲謔.假借玩耍的變態行徑破壞東西,當你車頭引擎蓋是野餐桌,開壇問號碼,吐檳榔汁.燒香.燒紙錢.丟菸蒂.起乩.過年和進香.選舉期間還故意在你車邊挑釁玩煙火爆竹製造公共危險,天天像在你家門口對面.門邊架了擴音器的吵鬧令人受不了,等……
藉停車便橫眉豎目盯你一家,多年來威脅挑釁戲謔訕笑恐嚇,去年甚至放話殺害我一家,警察多也有家庭,他們能易地設想嗎?人民保母心裡真只有利益?
令我們一家一肚子悶氣無處訴!
神壇藉由盲目信仰卻無知之地方人士份子集聚的力量和輿論打擊我一家,在巷內有不少同黨,甚至人脈關係多,環保局稽查員和垃圾車司機也相熟,讓人到處投訴無門,就連環保資源回收車上頭的人員也專無理找我麻煩,不讓我丟特意洗淨的回收物,反公然毀謗污衊我::”不洗就別丟!令人不甘心.氣結!"
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首次開告訴人偵察庭,我已說明不相信地方警察了,想直接向檢察官說明案子,沒想到十二月底法院又寄來指揮調查書副本,要我去板橋分局做筆錄,但偵察組警察兩次來電約時間,我說明尚未去的原因因有些私人的事情,警察口氣卻每每急躁和不耐,留下手機號碼要我去前聯絡他,我因害怕這當中有問題,去電書記官可只對檢察官說明,不去分局做筆錄否?警察的口氣態度讓我合理懷疑他們和神壇有關,我是否有去做筆錄之必要!書記官她答定要去!真是這樣嗎?
我又問:鄰人公然辱咒罵全因神壇引起的曲折,欲增加告訴人和被告人,書記官又答:告訴人就我一人代表即可,要增加被告須再呈狀紙,但兩案相關,我真需另遞狀紙?
且就這麼巧,偵察組已多日未與我聯絡,我也有事暫時去不了,也未主動聯絡,就在我去電書記官那說明原因,當天晚間偵察組就打電話和我聯絡,我說:”是要提告,繼續啊……”,那警察口氣漸不耐,問我何時能過去做筆錄,……令我覺得不安心,神壇人脈究竟有多廣?
且規定上,若上派出所報案做筆錄,不就是送法院裁審,為何我跳過這可能會被壓下案子的關卡,乾脆直接上法院遞狀紙,且開偵察庭時也說明案子內情始末過,檢察官反又要我回分局做筆錄,這不是要讓我不好過,甚至可能被陷害.告不了他們……
還有,在去年首次開偵察庭入庭前,我因首次提告他人,不懂法律程序問題,入庭前,法警向我要了身份證,卻轉身由四樓走下一樓.這期間身份證離我視線好一會,請問律師專家的您,這合規定?有疑問否?
我因再也受不了神壇多年一再挑釁威脅恐嚇滋事戲謔,我只好迫自己天天對他們欺善我一家卻怕惡者精神訓話,逼自己武裝勇敢,但精神快崩潰了,結果是他們表面上收斂了,但背地教唆放話恐嚇要殺害我一家人,現在更又擴大租屋我後陽台後面一二樓,對我宅威脅極大,加上政府荒謬法令,民國八十八年後為違建,法令綁死我一家,無法築牆自保,只可以簡易在合法範圍內的防護,但他們仍可輕易跨越過來,令我終日惶惶不安,無法安居樂業.食不下嚥,不知如何是好?
另,屋前對面神壇份子眾多,常破壞我門外物和因停車問題而滋事辱罵挑釁威脅恐嚇,我該如何提告?如何寫狀紙?因只知其中幾個的車牌號碼~
還是乾脆針對神壇夫婦和房東.政府提告,例如提出:排除侵害等……







101.1.12社區管委會來函(蓋管委會大章),要求提出私人產權證明,否則不能停車.
(先尊重來函, 將車駛離.後調閱全社區竣工圖,發現社區多數住戶都佔用防火間隔<公管條例§16>為私人使用,都有違建,甚至當初建商就已將防火間隔以鐵製透空欄杆做為封閉式圍牆為各住戶私人使用.本人停處為社區綠地.管委會因某住戶A<該住戶亦佔用防火間隔,搭棚架為私人車庫使用>口頭意見表示,即發函本人.該來函應該沒有經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討論或決議<本人因為不想將事件擴大,故拜訪二位委員, 表示只是針對住戶A的防火間隔,要求管委會做對等處理,二位委員,一位完全不知此事, 一位只是接到與本人同樣之來函,事先並不知情>).
請問:管委會應屬合議制,如此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刑§215>.
101.2 .9 去函管委會,要求對A住戶防火間隔, 依法<公管條例§16>處理,並依<公管條例§35>要求調閱近2年社區帳務等資料(97年新任管委會接任後,社區就更換保全公司<區權會決議通過>,就沒有再公開財務資料,二年一任,該屆委員會全數連任一屆,至101年).
監委及水電委員多次找本人協商,不願對A住戶做處理. 帳務部分亦多做口頭解釋,社區這幾年帳戶全由某特定管理員編製,並不是很正規……等.
本人要求對101.1.12之來函做處理.
101.3.1 管委會來函道歉並撤銷101.1.12函件之效力.
但對於本人依法<公管條例§16>要求閱覽社區帳務等資料,全無下文.
101.5.11 社區碰到監委,要求看社區帳務等(財務及非財務)資料,一開始推諉,本人再次主張權利,只提供管理員編製的混在一起的帳,及本人多次要求出示保全合約.保全合約也違背97年區權會的決議.原來監委在本社區保全公司有掛名.之後就爆發本人與監委大聲講話….本人感受到被恐嚇的不安.社區混著的帳,也沒有再看下去.
101.12.6 區權會前,發文管委會及全社區住戶, 要求管委會於101.12.12區權會前三日,公開社區最近97年起至101年11月止,社區各項資料(財務及非財務資料).管委會未予理會亦未做處理.
101.12.12召開101年度區權會,本人要求公開錄音.管委會改選,本人擔任財委.
會議中:
甲.公設及防火間隔又被監委擴大拿來做文章.監委要求紀錄人員,將本人停車那部分也寫上去. (註.本人停車的部分<先前已處理過還發文道歉並撤銷101.1/12 2/9 & 3/1>)
乙.佔用防火間隔的住戶B說,本社區依建商當初交屋的規劃,不然就是破壞社區和諧,以惡鄰視之.也是要求紀錄人員寫上去.
以上甲.乙,都是只住戶要求紀錄人員寫在會議紀錄上,並不是”決議”
102.1.7 (早上)收到類似工程聯絡單,要求本人<擔任財委>簽名,本人以區權會會議紀錄還沒公告及發送住戶(新任管委會成員應該要讓大家知道),而且沒有新/舊任委員交接,不知何時開始行使職權,拒不簽名.
102.1.7(下午)收到101.12.12區權會會議紀錄.驚覺會議紀綠不實.上述101.12.12甲.乙二項住戶要求紀錄在會議紀錄中的部分,都變成該會議中的”決議”.
102.1.7(下午,依會議紀錄要求,7日內提出異議) 發文管委會,念及大家都是多年鄰居,再者住戶對法令規定不重視,故發文中未提及相關法令條文.文中提及”本人原無意擴大管委會漠視公共安全且不依法秉公處理住戶違建及佔用公設情事,但去(10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於此一事件未做公平詳實說明,會議紀錄亦偏頗登載,本人在此提出異議。”另也提到監委有掛名在保全公司,管理員(操守有問題-曾押社區管理費收入2.3拾萬遲未存入銀行<本社區一個月管理費收入不到18萬,部分住戶開立支票繳交管理費>,水電亦由其承包施做.)押現金及上述甲(本人停車)早就處理過.並且書面提出辭去新任財委一職.
請問:會議紀錄是否涉及”變造文書” <刑§215>是否可主張惡意重大,加重其刑?
然就都沒下文了
102.12.13召開102年度社區區權會. 本人有錄音, 但未告知與會人員.
開會權數未達法定門檻前,監委公然指責本人對他人身攻擊, 說「本人跟別人講說他在偷社區的錢」.當時本人要求監委拿出證據,監委改口說「本人懷疑他在污錢」
A.本人提出101年度會議紀錄登載不實.
不知是不是社區多數住戶擔心本人”喇”全區的防火間隔,聽不進本人的話, 強悍的維護多年來的非法既得利益(防火間隔佔用).說那是建商當初做的.又在翻本人的停車部分,沒有產權……..
對於不實的會議紀錄不覺得有嚴重性.
B.本人提出二次去函管委會,要求閱覽 或公開帳務, 以及為何以前有很正式的財務報表,近來卻是管理員編製混著的帳.
C.本人提出為何去年未做新.舊任委員交接動作.
監委等幾位委員開始卸責,說社區管委會委員, 沒人要做,大家都是只簽名而已.
社區管委會如此誇張不負責任,本人不排除提告.相關函件及101 &102區權會本人皆有錄音檔案.
懇請專業律師先進給予專業建議. 平安順心



事實經過:
我家是攤販營業 在政府所成立的觀光夜市是合法的
有政府的發的攤販證營業到現在也差不多有40多年
接下來麻煩看圖會比較清楚
http://miupix.cc/pm-PKG0Q0
我家在A點處擺攤販車這邊,所有的攤販都會在後面騎樓處B點處(機車停的地方)
擺設桌椅給客人 算是內用的意思
但後面屋主說B點騎樓是他的 ?
立場互換自己的騎樓被用了30~40多年也覺得不是滋味
所以妥協就把桌椅收起來了 只給客人外帶
平常沒客人有桌椅坐著也很方便現在就是站一整天
或是累了坐在機車上隔壁攤位是賣便當的 (隔壁攤後面也是同一個屋主)
沒辦法內用 賣便當很難生存 所以就移走了
但我們家算是小吃沒有桌椅給客人內用 影響沒那麼大
便當店移走後 屋主就將後面店面馬上就租給別人,也是賣吃的也在騎樓上擺設桌椅
但我們攤販後面是飲料店有跟店長溝通問店長說 我們會影響到他們嗎 店長說不會
所以飲料店沒擺設桌椅沒差
我們在想屋主想趕我們走然後把我們的位子可以租給別人
現在屋主對我們提告了已經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
捷運興建起 房地產漲價的確有了捷運會漲價
但也是因為我們這邊是觀光夜市人群會來有我們這些攤販
所以才會成立觀光夜市間接有幫助到房地產阿
沒有觀光夜市 沒有我們這些攤販他的房租哪可以租的那麼高價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下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從以前有擺桌到沒擺桌時段)
問題:
1.請問怎麼能夠證明騎樓是屋主的搞不好騎樓是公家機關政府的呢?
因為這條觀光夜市每個攤販都有攤販證每個攤販都在騎樓擺攤
都過的好好的就我們後面這個屋主 一直來找我們碴
而且都不跟我們正面溝通都直接請警察來
圖中藍色線區隔天花板對應下來的位子
所以A點不能算後面屋主的騎樓範圍這樣對吧?
3.所以我們在A點擺攤應該是沒問題的吧?
照理說也一開始覺得我們擺桌不ok
不就是要跟我們說了 拖了幾十年才要告我們 要求我們賠償 也太誇張了吧
5.因為沒遇過這種狀況有人可以介紹 認真強大負責的律師給我嗎?
不要只是想賺律師費用的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undertones 的發言內容:< ... (恕刪)感謝吳律師回覆
想請叫些問題
2.如果他要的是租金損失的話 民法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最多只要賠他五年的損失嗎?
3.另外,我有搜尋到相關見解,如下所述: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民事裁判 要 旨:系爭攤位占用之土地雖非被上訴人所有,
但該攤位占用之地區,為經政府公告指定為攤位營業地區,並對各攤位辦理登記,發給執照,自應受占有之保護。
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攤位之使用,因受法令之限制,不能設置固定攤架,只能白天擺攤,夜間收攤。
但不能因其收攤,即謂被上訴人已放棄占有之意思。
矧被上訴人為有照之固定攤販,則其占有系爭攤位,自應認其繼續占有不間斷 。
這段的意思是?
我們家之前有擺桌時間也是只有16點-24點






本週三下午傍晚時分,因臨時停車於住家附近一塊空地,空地旁邊為一營業場所是汽車洗車美容場,停車後留下聯絡電話表示暫停一下,在我手機顯示時間約5:58分時顯示有通未接來電,因當時在廁所來不及接,2分鐘後我的手機顯示約6點01分我趕緊回撥,一男性接電話稱我停的位置為他向洗車場付費租的車位,我表示抱歉告知只是暫停一下,立即趕去移車,對方表示要我拿錢贖回車牌,隨即掛掉電話,當我到現場時發現車牌遺失!後來在隔壁洗車場找到車輛車牌,經洗車場人員告知拔除者身份,想請問對方是否已觸犯竊盜罪? 我向對方道歉誤停車位,若違規可報警或托吊,但萬萬不可私拔車牌,對方表示沒砸我玻璃算對我客氣,且他記住我的車了要我小心,請問此舉,我該如何舉證報警提告,電話有通聯記錄,也有洗車場人證,也對現場拍照,現場空地我停的位置並無特別告示牌表示私人車位,只有靠近洗車場的一角有一告示牌表示營業場所供客人使用,部份車位為承租車位如佔用小心托吊字樣而已。想請教律師竊盜罪是否成立?謝謝!


家父在台中沙鹿有一塊地,近期發現土地週邊被鋪設柏油路,已寄出陳情書給台中市政府,要求查明並清除佔用到私有地的柏油路部分,並提供主管機關地籍圖與民間測量公司道路套繪圖。近日地政局回覆說該公有地目前資料上管理單位仍為國有財產局,未撥用給市政府,所以幫我們把陳情書轉給國有財產局,請我們依回覆文號追國有財產局承辦人員,因我們人住台北,很擔心陳情書轉來轉去就石沉大海或是被拖延很久(據說2-3個月),看過其他私有地被佔類似文章,但對方是國有財產局,請問我們狀況的處理程序是不是也同樣
寄存證信函 -> 開調解委員會 -> 告刑法竊佔罪 (無權佔有)->附帶要求拆屋還地及賠償損失或是有其他更好的做法,望請給予建議,謝謝。



我住的大樓旁不到十公尺的地方, 蓋了一座寺廟的金爐, 十幾年來一直排放出焚燒金紙的廢氣, 多次向廟方抗議, 並向環保單位舉發, 廟方最進加裝環保過濾裝置, 但還是很臭, 煙還是很大. 我太太近來經醫生診斷不到50歲就得到腦部退化的疾病, 我猜與多年來吸入金爐廢煙有關. 環保局的態度是只要廟方有裝環保設備, 就很難開給寺廟空氣汙染的罰單.
該金爐與寺廟土地方屬不同人. 金爐所在土地屬於信徒某甲, 而該寺廟所在的土地, 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 管理單位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寺廟是清朝就已經存在的古蹟, 但金爐不是, 金爐是十幾年前才蓋的. 經向市府查證, 金爐確定是違建, 但市府以經費不足為由, 多年來遲遲未拆除.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金爐焚燒的濃煙, 會飄到我家中, 造成我兒子鼻子過敏, 我的眼睛刺痛, 妻子罹患的巴金森氏症更懷疑與環境毒害有關, 我是否可以向廟方提出民事侵權告訴, 要求廟方停止金爐運作? 勝算如何?
2. 信徒某甲將土地借給廟方蓋金爐, 造成我們要吸廢氣, 有連帶因果關係, 我是否可以用民事侵權的理由, 向信徒某甲提告?
3. 寺廟的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 我是否可要求國有財產局收回被廟方佔用的土地?
4. 該寺廟香油錢頗多, 但從未對外公佈帳目, 十幾年來的廟方管委會主委都是同一家人輪流當,國有土地上古蹟寺廟的香油錢, 是否應上繳國庫? 這部分由哪個單位管理?
我製作了一個網站, 上面有金爐空氣污染的影片, 網址: http://6728.blogspot.com
感謝各位的回答.
霧峰小民

發生情況是
家裡位在公寓頂樓,常常颱風下大雨家裡也跟著下雨,天花板都是斑駁及咖啡色的水痕,請抓漏專家來看,專家說是因為頂樓平台一開始建造的就不平坦,且排水孔位置在相對高處,所以水根本不會流到排水孔,造成積水然後讓我們家屋等頂漏水。
之後請人修理卻被鄰居破壞(但是不知道是誰),將填補好的材料挖,出一個一個手
指大小的洞,總共挖了快十個洞吧。之後報警了請求損害賠償,但因抓不到犯人而不了了之。
抓漏師父說因為挖了洞之前的工程要重作所以要又要付一筆錢...然後跟我們提出建議,如果頂樓屬於社區公用的話,就請管委會出錢。管委會一開始推說要等社區大會再提出來說。
昨天社區大會,一提到頂樓漏水問題管委會的人就直接拿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其中一條,上面內容寫著
屋頂專利權利之規定:本社區屋頂建築物除供公共設施者由各層共同管理使用外,其餘屋頂平台(即非公共設施部分)甲方等同意專屬各棟頂樓所有權人單獨管理使用維護,其他各層所有權人不得擅自佔用,亦不得堆積物品。至於其使用方式應符合政府法令許可之規定,且維修費用由頂層所有權人自行負擔。(本項條文為本約房屋個所有權人共同約定之條文,為永久性權利。)
管委會表明不付維修費,之後我方提出:那是不是代表頂樓平台屬於我們私人使用。
管委會及其他住戶都說不可能
以上情形讓我覺得矛盾,又說所有權屬於頂樓住戶所以維修費用要我們自己吸收,接下來又說不能私人使用(因為頂樓常常有人拿衣服棉被去曬,或是曬菜乾,抽菸,烤肉,小孩子在頂樓亂跑...等等),讓我覺得甚麼好處都被他們占盡
------------------------------------------------------------------------
隔天
去找財務委員拿規約,財務委員不願意拿給我影印只推託說規約除了警衛管理的部分其餘跟政府機關公布的版本一樣,所以叫我自己上網去看
然後說維修費用拿收據就可以跟管委會申請。但是後來主委卻又改口說要先請廠商報價,他再考慮管委會要不要出這筆錢
我想請問
Q1:有甚麼法律可以解決我的難題?請舉出實例或明確的法律條文
Q2:將頂樓約定專屬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Q3:如果財務委員說的規約內容幾乎沒變更的話,那頂樓法定屬於共有,不管是之前維修的費用或是第二筆因人為破壞又要維修的費用都因由管委會從公共基金出錢吧??
問題很多抱歉,實在是因為這件事困擾了我好幾個月,昨天開會又受了一肚子鳥氣,所以希望找到解決方法,而且兩筆費用加起來要25萬,對我來說負擔真的太大了,所以請各位多多幫忙!謝謝你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