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Shicova 105-05-12 10:05
人物: 我,員工A,員工B,經理C,經理D,經理E,調點員工 我和員工AB為PT人員 以上人物皆屬公司營運部門 停車場由同公司商場部門負責管理 事情經過: 2015年5月經理C從事發工作地點被調至同公司之另一分店,在約一兩個月後還在原本工作地點上班的我開始使用經理C的感應卡片停車(經理為正職人員停車不需費用,PT員工若申請停車費需排隊申請並付每個月$1000月租費) 2016/5/1商場部來信告知經理D發現員工A與員工B在4/30使用已調點之正職人員卡片同時離開停車場,請求協助調查 經理D表示了解並面談員工AB,對員工A處以停止部分員工福利一個月之懲罰,持有卡片的員工B則處以補繳停車月費$7000(商場部紀錄顯示前七個月都有使用紀錄)並繳回卡片 經理D回報對員工AB的懲處後商場部覺得處分太輕不接受,要求以開除作為懲處並調查是否還有其他員工也使用此方法停車 2016/5/6經理D再度面談員工AB以侵佔公司資產名義開除員工AB,同時也發現我有在使用經理C的卡片停車,同樣以侵佔公司資產名義開除我,但過程中只說以開除作為懲處完全沒有提到其他賠償責任(員工B也沒有繳交$7000的停車費) 而卡片的兩位持有人(調點員工及經歷C)則處以停止部分員工福利一個月的處分 2016/5/9經理E來電告知我商場還是要跟我索取$10000的月租費並收回卡片,我表示已經以開除作為懲罰了為何還要繳交停車費?經理E表示會再跟商場溝通 2016/5/11經理D來電再度表示商場還是要收錢否則將走法律途徑 我想問的是 1.一開始我們是有要繳錢的,是商場自己不收說要以開除作為懲罰,事後又說我還是要補繳費用,這樣做是否有一罪兩罰的成分?而且我問了員工AB,她們兩個人完全沒有接到需要補繳費用電話 2.我之前也有申請過停車位,但停車場人員表示要排隊排很久要等人退租才有空的位子可以申請,因為現在位子都滿了,但事實是他們也沒有在更新誰已經調職或離職用不到的停車位,而且很常看到畫機車停車格的位子會被圍起來用來給汽車停!只因為汽車收費比較高 不讓人申請又不讓人使用已經申請通過的停車位還自己劃分機車停車位給汽車使用然後說機車停車位不夠,這樣商場部自己是否有過失? 3.經理C從調點之後就沒有再使用停車卡,而且他的卡是他自己給我的,不是透過別的管道來的,我也只有自己使用而已,從頭到尾一卡就是只有停一車,商場沒有取消權限也沒有要租給別人,我也沒有佔用其他人的停車位,這樣還算是侵佔公司資產嗎? 抱歉打的很多問題很多 但我只是小小一個打工的人 平常在工作也是盡心盡力 最後被這樣對待 感覺公司就是看我是PT員工隨時可以被取代又好說話就欺負人 還威脅說要告我 實在覺得嚥不下這口氣 只是想拼拼看有沒有機會可以復職或者是免去$10000的罰款 兩個處罰一起實在是覺得很不合理 但所學不多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種事 想請大家幫我想想有什麼辦法...真的很謝謝你們看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2 13:22

您好,

 

1、開除係懲罰行為本身,但因此有獲得之不法利益仍須補繳回去,兩者並不衝突。

 

2、若勞動契約有載明員工附有停車位,則可據以向公司請求應得之福利,但本案看來一般員工本就沒有免費停車之福利。

 

3、公司要求之罰款數額10000元可能並不合理,可向勞工局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umado 105-04-30 16:41

律師您好:

       請問社區內道路為共同持分,與鄰近8米道路預定地間蓋了圍籬作為安全設施,104年底8米道路興建,原圍籬因佔用道路預定地而拆除,社區管委會於道路興建完成後原地重建180cm圍籬,卻被檢舉為新建違建而遭拆除,最近管委會蓋上110cm高圍籬,請問這是違建嗎?若是違建,要如何蓋圍籬或圍牆才合法,在麻煩撥空解惑,感謝~

你好:

圍牆屬於建築法第7條之雜項工作物,應依同法第28條第2款依程序申請雜項執照才有辦法興建,否則屬於違建。 但有例外情形,依內政部66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示:「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七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管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與申領執照。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依法取締。」 你所述之情形是否符合該函釋,建議你直接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詢問較妥。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8:58

您好,

 

1、原則上不占用到一般道路用地,並預留合法寬度後興建圍籬就不至於變成違建

 

2、可發函向主管機關詢問,按照主管機關之回函內容興建圍籬,可確保未來不會有法律上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umado 105-05-02 10: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感謝徐律師熱心回覆,再請教您一個問題,您有說明"內政部66年........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照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若是用鐵欄杆材質施作圍牆,是否也准免與申領執照,煩請撥冗回覆,感謝!
kumado 105-05-02 10:2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感謝陳律師回覆,您有提到要預留合法寬度後興建圍籬,指的是臨路需要退縮嗎?需要退縮幾米?是依據哪條法規?以上在麻煩撥冗回覆,感謝!

 

小珍 105-04-24 20:06

我想請問,一共有土地分割後,分成(ABCD)4筆,我父親分得A,父親亡生後我繼承A,我和另一親戚的建物都有部份佔用了B土地,經提醒佔用的部份會被拆除,所以我買下了B土地也要求另一親戚佔用B的部份拆還給我,但對方說我和他成立借貸關系不能要求拆,這是真的嗎?但我並無和對方簽任何契約

你好:

對方係主張當初房屋在興建時有經過你父親同意無償使用,與你父親間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可以去調閱當初興建房屋時有沒有地主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若有,你會因為繼承而受到拘束。 若要終止使用借貸款係,要看當初約定時是否有定期間,若沒有,則要參考民法第470條規定看可否請求返還或依可否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契約。 若無上開所述之情形,則還要釐清當初土地及其上之房屋是否屬於同一所有人,其後才轉讓所有權予你父親等人共有,若是,則有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推定在房屋使用之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此時可以收取租金。 若均無上述情形,可以請求拆屋還地,但還要研究有無越界建築之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22:34

對方如果主張對土地有使用借貸關係或其他合法占用權利,可要求其提出證據來,對方若無證據,您仍可主張拆屋還地,但如果對方建物只部分占用B地且占用的面積不是很大,法院可能會基於公益的考慮而判定免拆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負舉證責任,且縱然確實有使用權存在,仍可以依法終止法律關係後主張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螃蟹 105-04-18 15:16

律師你好:家父二年前過世,子女繼承土地之後,發現土地界面包含了對方(大伯)的家也屬在我們的土地之中,因家中土地長期被大伯佔用(種權、搭建庫房...等等,唯因過去因不知土地界線包含其所住的地方,因此過去的三十年都無從過問,直到家父過世才得知,現在我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我們該如何向大伯請求賠償?是不是有追述期的期限呢?那我們該如何拿回屬於我們的土地(已經蓋了房子)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2、不過可能涉及當初可能存在之土地使用約定、越界建築等問題,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小螃蟹 105-04-18 16: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2、 ... (恕刪)

律法你好:謝謝你的回應!那我現在先要怎麼做呢?是先寄存證信函?我們有土地證明文件,是由地政事務所開出的,也已證實土地的含蓋面包含了大伯的所住的房子,那想再請問若打官司勝算有多大??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拆屋還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而本件是否能夠勝訴,也要看對方有無占有之合法權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6:36

如果是越界建築的問題,則並不是無權占有就一定可要求拆除,還需考慮越界是否故意,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知悉,越界面積多寡,是否以金錢補償代替拆除更符合公共利益等因素,對此您提供的資料並不充分。

小螃蟹 105-04-18 17: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越界建築的問題,則並不是無權占有就一定可要求拆除,還需考慮越界是否故意,土地所有權人是否 ... (恕刪)

謝謝律師:那我想請問因過去的時代對土地的使用並不是那麼的熟悉,直到家父過世之後,辦理過戶才得知,再來那個房子大伯已住了30年了,這樣是否無法構成故意行為呢?再來我們該如何保有我們的勝算呢?如果要賣的話是如何計算?或是用租的方式給他們,那之前的幾年是不是也可以求償呢?有時效嗎?住了30年並沒有任何的命理居住的證明文件,唯因家產問題才浮上?面。可否請律師代為解答/////

謝謝!

你好:

釐清父親與大伯或其他人間是否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租賃關係存在,若有合法搭蓋廠房,應該會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以詢問看看是否有親戚知情,若有,則要受其拘束,並依當初之約定行使權利。 若無,可能可以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是否有越界建築情況目前不明,若是直接把廠房蓋在你的土地上就不會是越界建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若係由大伯所有之土地搭建過來,則要研究是否有越界建築之情形。
小螃蟹 105-04-18 17:1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釐清父親與大伯或其他人間是否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租賃關係 ... (恕刪)

謝謝律師回應:第一:家父並沒有和大伯有任何的借貸或租貸關係。

 第二:絕不是越界蓋房,因為那不是大伯的土地,而是直接蓋在我們的土地上。

另外我要問的是,是否有追訴期的限制呢?我查了資料好像是十年,那我該如何?

除了折屋還地之外,可否還有其他的方式來解決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拆屋還地尚無時效之問題,但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權益,所以仍要看您們如何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uan 105-06-13 22:50

各位律師好~~
藉樓主這篇詢問下類似的問題,
我這邊的情況是,佔用者跟前地主的母親有過借用土地種水果的過往因由,且他有拿出一張看起來年代久遠的紙,上面的確是有簡單描述說土地借用給佔用者種水果的內容,然後也有前地主母親跟佔用者的簽名,不過前地主說他不知這件事,且前地主母親也已往生,所以這借用書是否的確是真的,已無從追查!

所以想請問佔用者是否真能用他手上的這張『借用書』主張他的權益之類的??

承上,因為現在除了他用來種水果的佔用地之外,他又另外蓋了一間鐵皮屋用來供奉神祉,假設他能主張他的權益,我方若請他拆屋還地的話,我方是否得賠償他這些拆除後的佔用物的損失??

洢洢 105-04-15 11:05

急 先前有詢問過關於騎樓天花板是否屬於公設的一部份。 現在我想問的事,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使用權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22:1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修繕騎樓使用是兩件事情,完全無涉,一個是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倘若管委會拒絕修繕,我方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洢洢 105-04-15 10:41

 

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使用權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阿信 105-04-15 06:42

請問巷內有商家的貨用車4台,長期佔用了巷內停車位(不收費停車格)不移動,此類情形有法可管嗎?

 

 

 

沒看到土地現狀和停車格設置之由,但停車格如果有當地自治條例,應該可以用來處理,不然就是沒有移動跡象,報廢棄物清理。

KC 105-04-07 16:38

各位律師好:

請問:

1. 一樓a小姐告我二樓無權占用,通往二樓有一個430*83公分的走道,一樓的第一手屋主在40年前,已在這走道與他們一樓隔了木板牆,走道已有40年,一直是我們再使用,現況我們停一台機車,也放一些安全帽和雨衣,今年1 月被a小姐告我們佔用他們的一樓,他們已經買了10年,現在才告?(走道確實屬於他一樓的樓地板面積內)請問我真的不能停放機車嗎?

2. 承1,她現在要和解,要求我方簽一張協議書,內容是二樓住戶及親屬人員自簽立本協議書7日內,清空走道所有的東西,包括機車安全帽雨衣,如有違反,經通知未予改正時,可以依廢棄物處分或以物品價值2倍計算請求民事賠償,我方不得有異議……協議是兩方同意才叫協議書,,,這是甚麼協議書?...這根本就是割地賠款…..若我方不願簽,她則會繼續提告上去 

3. 為了反制,我申請了鑑界門口,法定空地的坪數,我與一樓a小姐,土地產權為共有,各持分1/2,建物產權個別所有,我家前本來是私設巷道,現在已經過20年,前面的路已屬既成道路,我房子前的法定空地約2.5坪有落在這個既成道路上,a小姐一直門口停放汽車,甚至過分的用汽車擋住我二樓的機車出入,她認為一樓門口本來就能停放汽車,(她停放汽車並不會擋住其它汽車通行),只是我認為這2.5坪我應該也有一半的權利,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不能停嗎? 或 我停她也能停?...她不讓我停裡面走道,說我占用,那我也能說他占用我的土地嗎?她家的貨車停放在門口,差不多就是2.5坪 ....那我門口也停機車,土地也有我1/2的權利…

 

我現在想申請調解,,,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你好:

先確認該處之產權狀況以其有無約定可供你使用,只有所有權人(包含共有人)才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物上請求權,若a小姐並非所有權人,無法以無權占有要求拆除地上返還返還建物遭占有之部分,若該處建物是所有權人,a小姐更無權利要求。其次,若是共用部分,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特別約定、有無分管契約,去判斷是否可以供你使用及停放機車。 是和解契約,是否願意接受要看你的意願,並無強制力,但簽署和解契約後就要受到契約拘束,將來不履行對方會依此提告履行契約。 法定空地停車要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而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否則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若可以調解要在調解書詳細記載有關停車、共用部分、車輛出入等相關部分之使用方式,經法院核定後,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KC 105-04-07 17:3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不太懂到底是要用法定空地法規,還是既成道路的法規,因為現況它就是道路了,但政府沒有徵收,土地還是屬於我們私人的名字

 

我查了一些既成道路的法規,但我看不太懂...請您幫我看看,這些法規能幫助到我嗎?

a小姐是1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爸是2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則是我爸的委託代理

土地產權是共有,我們各持分1/2

 

一、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之利用
(一)上空或地下利用權-只及於地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上空或地下部份,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上空或地下部份使用收益。
(二)法定空地利用權-既成道路如果不是坐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屬於住宅用地時,則其在週邊土地建築房屋時,依其情形在一定要件下可以將既成道路納入作為建築基地範圍,作為建蔽率計算基礎。內政部64年10月29日曾函釋:「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份,水圳加蓋部份之土地,如屬起造人所有,或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建築使用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惟不得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否則不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
既成水路在不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之情形下,得作為法定空地,基於同一法理,既成道路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條件下,自亦得作為法定空地。
(三)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之行使雖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仍為私人保留,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土地,僅在公法上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及不許擅自圍堵已成之道路或變更作建築基地之限制而已。

易言之,僅於既成道路土地上之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對於既成道路土地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排除他人之占有使用。

 

最後一句的意思......既成道路共有....不用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嗎?

joyce 105-03-25 16:21
請問! 鄰居長期佔用牆壁至我家鐵門邊.水溝旁用水泥圍堵.不讓我家洗衣機水流入.甚至用水泥磚牆將其圍蓋~行徑非常可惡!! 前不久已花錢鑑界!也請里長.與警察等處理~可是屢勸不聽.又常趁我們工作不在家時.搬弄後巷務品~ 假如.吾等想提告嚇止歪風~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6: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排除侵害的訴訟
2、之後並且可以蒐證提告竊佔罪。
3、建議可以蒐證之後委請律師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YH 105-03-21 23:12

本人近期購入一塊旱地 已完成過戶手續

地上有一帆布車棚 是鄰居先前未經原地主同意 即行佔用 (現車棚已破爛不堪使用)

土地購入後 兩次口頭請其拆除 未果 請里長出面協調 對方也不接受

請問:

1.個人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佔用 我可以以廢棄物申報拆除嗎

2.我可以自行拆除 當廢棄物丟棄嗎

3.我可以拆除後 歸還嗎

4.或者 我應該循何管道以最快速的方式解決此案

5.若請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 該備妥那些資料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自行拆除可能會侵權之問題,建議可以循訴訟途徑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並請求占有時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yce 105-03-17 13:06

請問!

鄰居長期佔用牆壁至我家鐵門邊.水溝旁用水泥圍堵.不讓我家洗衣機水流入.甚至用水泥磚牆將其圍蓋~行徑非常可惡!!

前不久已花錢鑑界!也請里長.與警察等處理~可是屢勸不聽.又常趁我們工作不在家時.搬弄後巷務品~

假如.吾等想提告嚇止歪風~該如何處理????

你好:

民事上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或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回復原狀,並主張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刑事上可能會構成竊占罪、強制罪。 詳細情況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15:44

您好,

 

1、刑事部分,您可提出強制罪及竊占罪之告訴。

 

2、民事部分則可請求其拆除占用之圍牆並將土地歸還予你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anklei 105-03-06 11:20

1、我太太在婚前幫她哥哥擔保借貸,結果沒還。銀行有向我老婆追討這比錢。但因只在市場賣菜沒有申報所得及加勞保,所以並未強制執行

請問:本人申報所得稅如將妻子納入申報,銀行會向我追討妻舅未清還的債務嗎?

2、先袓留了一筆土地事隔50年縣政府才通報處分。結果到現場會勘發現部份被他佔用蓋四層樓民宿營業及開縣道

請問:我可以叫他拆屋還地嗎?另外開縣道部份可以告縣政府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6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的收入、債務法律上不互相影響,所以無需過於擔心。

2、可以提告拆屋還地。至於縣府的部分,必須看當初核定的相關過程,不一定是行政疏失,倘若有的話,可以聲請國家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6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太太之債務與您無關;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17:27

您好,

 

1、您與配偶之財產各自獨立,只要係在您名下之財產就不會被銀行強制執行。

 

2、可請求無權占用人拆屋還地,至於縣道部分可能已為既成道路,但可向政府要求適當之補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少爺 105-03-03 16:39
各位律師辛苦了!情形如下 A先生在民國77年私自遷入我們戶籍,在100年戶政所更換門牌時冒領了我們的門牌,且裝訂使用,並於104年時使用我們的門牌資格去申請自來水補助建設。以至於我們必須自費申請。 A先生所居住的房子75年時間蓋在我們的所有土地上,查證之後發現他並無土地權狀,房子也沒有登記使用執照。 以上部分,除了偽造文書罪名,還有什麼項目可以提告呢?問題如下 1戶籍私遷。2門牌盜領以及佔用5年。3自來水申請權力。4違建侵佔土地(我方土地資料,房屋證明,戶籍證明文件齊全) 小弟居住高屏地區,如有意願請律師一併處理,請問如何計費,麻煩詳解,並請有意願受理的律師留一下聯絡方式。不勝感激。

 您好,

一、刑事方面,如果A先生是故意的,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等或刑法第320條竊佔等罪。

二、民事部分,可主張民法767條拆屋還地,並且主張房子蓋在土地上的不當得利租金

三、如果涉犯刑法,可以以刑逼民處理。

四、可以來電討論案情(0923-110785),只是費用必須了解案情及案件數量,才能明確報價。

 

以下附上相關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王少爺 105-02-25 16:06

各位律師辛苦了!情形如下

A先生在民國77年私自遷入我們戶籍,在100年戶政所更換門牌時冒領了我們的門牌,且裝訂使用,並於104年時使用我們的門牌資格去申請自來水補助建設。以至於我們必須自費申請。

A先生所居住的房子75年時間蓋在我們的所有土地上,查證之後發現他並無土地權狀,房子也沒有登記使用執照。

以上部分,除了偽造文書罪名,還有什麼項目可以提告呢?問題如下

1戶籍私遷。2門牌盜領以及佔用5年。3自來水申請權力。4違建侵佔土地(我方土地資料,房屋證明,戶籍證明文件齊全)

小弟居住高屏地區,如有意願請律師一併處理,請問如何計費,麻煩詳解,並請有意願受理的律師留一下聯絡方式。不勝感激。

一、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不建議以刑事處理。

二、要先搜集證據

三、我的事務所在台北,而且高屏的對我來說太遠了,目前沒有接案的打算。

四、高雄來說最大的律師事務所是林石猛開的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黃進祥律師事務所也不錯,是很有經驗的律師;中小型的律師事務所的話,林岡輝律師不錯,他是很認真的律師;謝以涵律師的話辦案很靈活,這幾個律師我都很熟而且都有合作過,你可以參考一下,網路上應該查得到聯絡方式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閣下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vikcy 105-02-23 12:49

請問我父親有一塊共有建地土地分割,當時僅以口頭分配予五兄弟持有範圍,現一持有人在建地上興建房屋及工廠已佔用父親持有土地,應如何請對方歸還?若對方不歸還時有什麼方法可解決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3 12:58

您好,

 

1、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占有人拆屋還地,或協商以給付租金之方式使用土地

 

2、若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拆屋還地予全體共有人,並請求占有土地不當得利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維護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riclee 105-02-22 22:04

請教一下

1.未徵收之道路預定用地可否建議市政府規劃人行道 ( 11米巷道,雙向車道,但兩旁皆被1樓住戶/公司/店家給佔用停車)。市府認為11米巷道為地區用道且轉彎處有紅線尚可供人車互讓通行。且此處為公寓社區民眾有停車需求。因此無法規劃人行道

2.承第一點 進而要求市政府規劃停車格 但市府表市面前道路為未徵收之道路預定用地因此台北市政府無法規劃停車格。

 但無法規劃人行道 & 停車格又無法有效管理巷道幾乎變成(100% )1樓住戶/公司/店家專用的停車場,我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又 11米巷道 雙向道,兩邊街停車騎樓,因此民眾被迫走在馬路中間,萬一出車禍 是要歸咎於 A.台北市政府 B. 民眾 C. 駕駛人

  台北市政府 永遠都是官樣的文章回覆需求 ,要如何處理?才能要求市政府處理

  另因1樓幾乎都被1樓的(住戶/公司/ 店家) 外推增建,雖屬 緩拆之舊違建,但是依據建築法第11條之一的第三& 四項,政府可以立即拆除舊違建,但市政府不作為治民眾於危險之地( 走在馬路中間),是否有管道可以申訴市政府瀆職?

  因為跟台北市政府反應很久了但市府的回覆等於沒回,該如何讓市府有效的回應?  謝謝大家的協助解答。

小珍 105-02-16 21:58

您好。我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我家三樓是違建,這個違建是我們土地分割前一位親戚所蓋的,我們分割後想要請求被佔用的地方拆屋還地,但這位違章建築的所有人要求我們毀損賠償600萬,請問我們必須賠償嗎?我們可能會面臨刑事賠償的問題嗎?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我們自己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2-16 22:12

如果對方沒有合法的占有權源,地主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勝訴後由公權力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拆除。別私自拆除,否則應負民刑事責任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問題分兩個部分

首先占用部分只要對方無權佔有

當然必須拆除

共有土地的問題通常沒有那麼簡單

會涉及使用借貸或者其他法律關係

這是不好處理的

其次

拆除部分你倒是不用擔心

依據民法811條規定

他在你們的房屋擅自建造違建

違建部分成為動產的一部份

你們就當然取得所有權

拆除當然也不會有刑事毀損賠償問題

但這一串問題建議你找律師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三郎 105-02-15 11:20
出租房子前5m退縮地,遭前承租佔用停車(已三個月)。解約後避不見面也連絡不上,車子佔用門前出入口,導致無人願意承租。 請問:是否可逕自將車移至路旁?(是否有侵權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三郎 105-02-08 18:46

出租房子前道路旁5m退縮地,遭前承租停車佔用解約後又聯絡不上避不見面。現在車子停在門前私有地上,出入不易,沒人願意承租,要如何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8 19:11

您好,

 

1、可通報警方與拖吊業者前來處理。

 

2、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車主返還侵占土地,並給付過去無權占用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8 19: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以先照相存證,並向警方通報。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8 2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以先照相存證,並向警方通報。

一、報警真的是最有效的方法了,快又有效。

二、有時候聯絡不到只是他出了什麼事,如果真的是這樣報警搞不好還能救人一命。

三、報警沒辦法處理的話再以調解訴訟的方式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史 105-02-07 16:42

您好

我們一樓屋主長期將一樓出租補習班或是餐廳營業(含佔用我們整棟樓的公家用地)。目前租約到期並將房子出售給新屋主。過去因為有人承租,所以不想造成租人困擾。如今無人承租,故請對方處理違建,對方態度惡劣不願意討論(後來才知道他們兩個月前既出售,但是他們在跟我討論違建時又不告知)。請問我現在還可以請求補償他過去不當出違建的所得的分配嗎?

你好:

違建部分可報請主管機關拆除(要視各地主管機關之行政效率及預算,有可能緩不濟急)。 首先要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開共用部分土地是否有約定如何使用,以及一樓屋主使用開土地使否符合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不符合,擅自建築違建排除共有人之使用收益,屬於無權占有,可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多數見解係以該土地出租時可獲得之租金為參考依據。若一樓屋主出租收取之租金相當於土地出租可獲得之租金,可比照該標準請求。此時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5年部分,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可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原告或以管委會(實務有爭議)為原告,以一樓屋主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另民事無權占有共用部分土地建築違建,可訴請拆屋還地。 一樓屋主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提出刑事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7 17: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函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訴檢舉對方違建報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有的人會告,有的人不會告。

二、提告會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的問題。

三、如果是決定要告,再查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

四、有的人會自己告,有的人會找律師協助,一般人比較少打官司,如果是要自己告的話建議至少找個律師幫你寫狀紙。

五、鄰居的話以和為貴,如果要告過完年再說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7 18:19

您好,

 

1、您可向原屋主請求過去5年來占用公共用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另可請求原屋主其拆屋還地,並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7 19:07

對方違建占用公共空間的部分,如果沒有經共有人同意,就屬無權占有,可請求拆屋還地,及請求最近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刑事部分則可提告竊佔土地罪。

NASME 105-02-01 18:04
三年前向法院標得一點交社區型的的透天法拍屋,三年期間都是出租使用,近來因要出售,突然發現所持有土地後方土地公廟佔用約三坪土地,因為當初是透過法院標得的點交物件,卻發生土地產權不清的問題,請問該如何處理?可向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您好: 如果您土地權狀上所記載的面積,與法院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面積相同,法院的拍賣程序就沒有問題。因為法院已經將土地、建物點交給您,地政機關也已將土地、建物登記為您所有。 至於土地後方土地公廟占用的問題,您可以先請地政人員測量後,持測量圖請廟方拆屋還地,或請廟方購買占用部分土地,以解決雙方的爭端。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1 1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法院無關,應向廟方提起訴訟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1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法院無關,應向廟方提起訴訟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本件仍然可以向廟方請求拆屋還地,以免土地侵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SME 105-02-01 16:05

三年前向法院標得一點交社區型的的透天法拍屋,三年期間都是出租使用,近來因要出售,突然發現所持有土地後方土地公廟佔用約三坪土地,因為當初是透過法院標得的點交物件,卻發生土地產權不清的問題,請問該如何處理?可向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6:21

您好,

 

1、通常法拍屋係依房屋現況為點交,無法向法院請求甚麼權利。

 

2、可向土地公廟請求給付過去五年之租金、未來之租金,也可請求其拆屋還地並請求相關費用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猴子 105-01-25 10:58
去年騎機車時發生車禍,地點在台中市的河南路跟向上路交叉口發生車禍,我行駛在向上 路準備左轉河南路的時候對方騎乘機車感覺車速過快緊急煞車雷殘滑向我發生碰撞,位置 大約像圖片 我方方向 http://i.imgur.com/QLSla2S.jpg 對方方向 http://i.imgur.com/fZlOxff.jpg 當時對向有一台汽車左轉,然後我行進中準備到路口中心停下來看有沒有車的時候發生 的。 事後也根據標準流程報警等等......... 第一次上調解時候對方一直說我沒有兩段式左轉才會發生車禍(該路口不需兩段式左轉) ,並開出將近30萬的和解金,對方受傷(右側遠端橈骨粉碎骨折及一些皮外傷),車損 等......我方堅持肇事原因不明確如何和解?且金額過大不如直接走法院好了。這時候只有 警方的初判表,原因寫我方左轉未依規定,對方疑似超速路口監視器畫面有拍到經過, 但是只有我這邊的方向的畫面,所以看起來是我侵害到對方路權。且對方原本行駛於外車 道突然到路口時切進來內側車道,然後發現我緊急煞車倒地,這部分有涉及不當變換車 道嗎? 接下來就收到檢察官傳票,於是開了偵查庭,庭上我堅持需要送鑑定釐清肇事責任,事 後車鑑會認為我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然後我再申請覆議,結果也是跟車鑑會的報告一樣 。 目前正在等開法院第一次開庭(準備程序)。 問題來了 1.交通道路安全處罰條例中102條第五項提到左轉左轉時應行駛至路口中心處,並不得 佔用對向來車車道搶先左轉。該如何界定什麼是路口中心處?而且禮讓直行車的動作應該 怎樣做才是禮讓?我已經減速準備停下來,總不可能剛好雙方都到路口發生車禍就說是轉 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吧。 2.車鑑會的報告中不是應該針對雙方的行車速度,方向等做出分析嗎?為什麼在報告中都 沒看到有關的分析。 3.車鑑會的報告寫我們發生碰撞才致對方倒地,這部分監視器拍到在發生碰撞前對方已經 失控了,這樣怎麼說因為發生碰撞倒地? 4.目前準備程序我該就直接接受車鑑會的說法全認了,還是依照我的疑問向法官陳述?怕 是不是讓法官認為我在硬拗。 發生車禍才知道保險第三人的重要,真無奈~ Ps:我方一點受傷都沒有,連車損也沒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5 11:10

您好,

 

1、理論上等待左轉車身不應占用到對向車道

 

2、對方傷勢聽起來很嚴重,以30萬賠償金來說尚不算過分,若不和解刑事部分會被判刑(易科罰金),民事部分仍然需要賠償相當之金額和精神慰撫金。

 

3、所謂禮讓,就是要在過中線之前停下來,您雖然緩緩前進要停下,但對於對向來車而言,無法判定您的動作,勢必要緊急煞車,那就等於是沒有禮讓了。

 

4、對方車速無法判定,但經過路口時未減速仍應負擔少部分過失責任,只是對整個案件影響也許不大。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刑事留下紀錄且徒增訟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oe 105-01-13 09:18
律師您好,就是我們租到一間店面,但最近一直接到民眾報案,說我的店面佔用騎樓,但是租屋房東沒有告知是騎樓店面,只有在契約上畫出ㄧ個分租的圖,而且這店面有水泥牆及鐵捲門,外觀牆面與大樓同樣,跟本看不出是騎樓,而且簽約時地址房東也寫是某某號右側,分租的,警察告知這地方就是騎樓,要我趕緊搬遷,連續收到二張罰單,第二張罰單時告知我們要關門不要在開了,並表示我們不關門他們不走,因為檢舉者會ㄧ直報案,警察不想造成雙方的困難,所以我們從那天就關門了,我所購買的器具和設備也花了不少錢,結果現在臨時無法營業,我可以向房東求償損失嗎?而且房東違建租賃給我,我可以告他詐騙嗎,為了賺房租,卻讓我投資設備卻無法營業房東還說如果不能做就不要租了,那我的權益在哪,只能自認倒楣嗎?可以民事求償我的損失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3 09:29

您好,

 

1、先檢視所簽立之租賃契約

 

2、如契約有載明房屋使用目的,而實際上房屋卻根本無法達到應有之功能,應可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

 

3、房東若有刻意隱瞞之情事,可再考慮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民事上也能向房東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建議應將契約、其他資料交由律師評估,才能提供更完整之回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

二、房東有義務提供符合約定可以使用的租賃標的,他違約造成你的損失的話可以請求賠償

三、但如果契約就寫得很清楚說這個是違建,甚至寫說是騎樓的話就沒辦法。雖然你說契約沒有寫清楚,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契約來判斷。

四、據我之前搜集的判決,例如租給人做餐廳使用但依法令該處不能經營餐廳的話房客來告的話房客是占優勢的,類似判決很多。你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我比較常用fb,你可以考慮加我fb…

一、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可以聲請調解聲請調解

二、房東有義務提供符合約定可以使用的租賃標的,他違約造成你的損失的話可以請求賠償

三、但如果契約就寫得很清楚說這個是違建,甚至寫說是騎樓的話就沒辦法。雖然你說契約沒有寫清楚,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契約來判斷。

四、據我之前搜集的判決,例如租給人做餐廳使用但依法令該處不能經營餐廳的話房客來告的話房客是占優勢的,類似判決很多。你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我比較常用fb,你可以考慮加我fb…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3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房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3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房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立佳 105-01-02 07:43

是這樣的,這土地房子原本是登記爺爺的名下

但是六年前爺爺過世之後

地上房屋共有六戶,剛好分給爸爸跟叔叔他們六個兄弟使用
(以下用家中排名講)

然後土地是歸老二擁有

但是...最近老大跟老二鬧的很不愉快

鬧的是,家裡後面有一間連著三棟房子的大廚房(民國78增建)

老大鬧說我們佔用廚房使用權,要我們出錢買回房子使用權

雖然他有權力使用他分到的房子

想要用金錢直接買回來,但是老大開出價錢太高

老二沒錢買回,但是房子又不夠住

但是土地是老二的,老大他沒住在這裡25年

要用什麼方法才能歸還給地主老二?

 

還是說~要用最後方拆屋還地才行??

 

最近老大又想告我們侵占廚房該如何解決??

 

 

沈恆 (沈律師) 105-01-02 08:39

您好!

1.  房子土地本來是爺爺一人所有,因分割而造成房子土地不屬於同一人所有,此種情況應無法要求拆屋還地
2.  如果廚房是分給老大,老二就無權使用,若價錢太高不願購買,就應該歸還給老大。但如果遺產分割時未就廚房歸屬達成協議,則與廚房相連三戶應該都有使用權,不致構成侵占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02 09:12

分割遺產嗎?若有,則個別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況如何?因為您說土地歸老二所有,又說房屋歸六兄弟使用,使用有可能是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共有人有約定如何分管的情形。還有就是就廚房如何使用,或是歸何人所有?也是必須先釐清,建議可備妥資料與律師做進一步討論。

您好:

您必須先行確認廚房是屬於共有物或是對方所有物,若係屬共有物,則可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來處理,您可主張由土地之所有人來取得廚房全部的所有權,但亦必須提供合理金額以補償給老二,但若已經是對方的所有物,因為土地房屋是各別的動產所有權也可自行使其權利,所以若對方提出的金額過高無法直接購買,可溝通以承租之方式使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立佳 105-01-02 11:43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必須先行確認廚房是屬於共有物或是對方所有物,若係屬共有物,則可提出分 ... (恕刪)

感謝各位律師回覆~

房子是三棟連通在一起

剛剛跟老二詢問之後,左邊棟是老三跟老四共有

中間是老大跟老五共有,右邊棟是老二跟老六共有

土地是老二的,老二有辦法拿到補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2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共法院參考,解決共有狀態之共有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2 17: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解決共有狀態之共有爭議;若關於補貼價格有爭議,亦可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欲購買之人再前往投標參與拍買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未分割清楚前,主張拆屋還地可能會有困難,而土地如何分割,法官一般會參考建物座落狀況來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泰 104-12-25 15:21

樓下一樓的新買方,裝潢後,也把一樓外圍原本大家停汽機車的位置都佔用掉。之前被報拆女兒牆,但目前還是維持原本占用的情況。

因為他們(一樓)一而再、再而三的把佔用擴大,還用類似警告意味的言詞去對一些同棟的租戶及學生表態,所以我想請問:

1.雖然房地使用,有些與建商間的私契確實是有效力的,所以一樓住戶可以無限制擴大,沒有面積限制嗎?也沒有時間限制嗎?(譬如民國73年當時的住戶和建商有私契,但過了30幾年的今天或是換了幾次的所有人,這份私契依然有效嗎?

2.可以有什麼方法讓一樓住戶還地於公寓用戶?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5 16:59

您好,

 

1、公寓一樓外推的部分其實應屬於公共區域,為所有住戶共有,建商與一樓住戶間的私契,無從拘束其他未同意的住戶,縱使前手住戶同意,而後手買家不知情的情況下,這種私契的約定也不能拘束受手買家,總結,如未有同意之動作,一樓住戶無權占用一樓公共區域。

 

2、倘住戶間協調不成,得對一樓住戶依民法767條提起訴訟,請求拆除占有物返還土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4-12-19 21:43

前幾日我爸把聯結車停在路邊有佔用車道 被ㄧ輛機車撞上騎士當場身亡到醫院抽血高達0.5 請問我爸需付多少肇事責任?  假如對方提告和解不成我爸可能會被關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有違停且未設置警示標誌,則您父親仍可能會有過失致死之刑責,但就賠償金額部分,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減輕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9 22:04

您好,還是有可能會有過失致死的問題,民事部分可主張對方與有過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9 22:13

您好,還是有可能會有過失致死的問題,民事部分可主張對方與有過失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情深 104-12-03 11:53

很抱歉打擾各位的時間~~

小弟最近購得土地一塊.因土地上有被鄰近社區無償佔用.在土地上設置社區公用水塔及宮廟老人活動中心(雙方佔用時間已經超過20年)原地主已過逝十餘年.他們當年並未定訂任何租約..

小弟心想直接用租用方式讓對方使用.但是他們有找議員來協調.希望能讓他們無償使用.我們有提出租金金額.議員馬上要我提出訴訟....

如果...我直接找人拆出.請問於法可行嗎?

您好:

若您直接拆除,會有毀損罪之問題,建議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阿屏 104-11-27 13:56

對方機車壞掉卻牽上橋,而人在機車左側上坡路段牽車,佔用路道以超過機車道,而我從慢車道轉入機車道,橋上是一個右彎的曲線造成視線死角,以致於撞到他,但現在對方要告我傷害罪我該怎麼辦?該注意什麼?

張繼圃律師 (Paul) 104-11-27 14:40

您好:

根據您的敘述,不清楚是否聲請肇事原因判斷?對方傷勢?您有否傷勢?過失比例等等問題?這些問題可能要詳細資料才能判斷,因為這也涉及訴訟後續處理的狀況。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仍多會移付調解,所以您可以先評估對方所受傷勢,並請保險公司一同出面處理,以上希望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7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阿宗 104-11-20 15:24
我一年之前因為發生車禍,開車被公車撞上,造成公車上的乘客受傷,當時因為轉彎弧度過大,由於當時車體有佔用公車專用道,所以初步判決我有過失,因此公車乘客的賠償部分由我這方處理,其中有一位傷患在談論賠款的時候,要求公車也要賠償,故當時公車公司賠償56000元,今天卻收到公車公司提告要我進行民事賠償,當中有發生車禍時所發給傷患的慰問金14000,另外就是公車保險桿11340,以及最後那位要求公車公司賠償的56000,一共像我求償81340元,我想問的是當初慰問金公車公司給予並未告訴我,另外在最後一位和解傷患時所賠償的56000,當時是雙方各自賠償給傷患,現在卻向我要求支付這些金額是否合理。

如果車禍係因為你的過失所造成,不論是巴士的維修或乘客的損失均應由你負擔。巴士公司先支付損害補償的費用給乘客,確實可以轉而向你請求你因此所獲得的利益,只是你可以對於損失的數額要求對方舉證,進而達成扣減部分損害賠償的數額的效果。

阿宗 104-11-20 16:20

律師你好

我比較有異議的部分在於最後的56000賠償部分,主要是因為當時我們三方   我  公車公司  傷患家屬   都在場進行調解,我不能理解的事情是如果公車方面不願賠償,當下可以要求家屬向我這邊賠償,而非在所有事件落幕後(已和傷患家屬達成和解),再轉向我跟我要求賠償,關於這部分我是否能夠提出異議。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0 23:45

 依民法規定,你的公司與受雇人也就是你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因此公司賠償後可以再跟你求償

Jason 104-11-16 12:22
跟國有財產租地,目前有建商把圍牆蓋到我們租借的地上,我該如何處理建商佔用情況。如果建商不理會,請問有沒有比較好的辦法來解決呢?謝謝

你好:

可先請國有財產署出面處理,同時可以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規定訴請拆除圍牆,返還土地,同時主張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廠商不理,則只能提起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7 11:52

您好:

1、第一個方法自然就是直接跟建商協調與溝通,請他們排除這些障礙及不要妨礙土地上之使用,或是請國有財產署以土地管領人之身分與建商協調。
2、如建商皆置之不理,就僅能向法院起訴排除佔有及使用上之侵害,並向建商主張這些時間占用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阿成 104-11-09 08:26

因爺爺過世前把土地過戶給爸爸以下發現幾項問題!

第一 因此道路屬於死路,此道路約一米寬屬於國有土地,但因被佔用國家也承租出去!導致目前道路

部分有百分之70都是私人土地!想收回私人土地可行嗎?

 

第二因以前爺爺也不清楚土地界線!我們有丈量過後!鄰居的私人水溝經過我家土地下方因為鄰居水溝髒污都丟到私人土地上,是否可收回土地不讓私人水溝經過!因他們已有其他水溝排放!

 

您好:

道路部分如果尚未變成既成道路的話,可訴請對方返還占用之土地

鄰居水溝部分同樣也侵害到您的所有權,亦可訴請對方應將水溝拆掉後將土地返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成 104-11-11 06:51

律師您好,上述第一點,此路段查證後屬於私設巷道,請問被鋪柏油部分是要訴請國家歸還嗎?如不訴請國家歸還是否可以自行架設圍籬?

您好:

要看此巷道是否有人占有中,如有人占有才須起訴請求返還,如無人占有,您可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自行做處置。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鹿 104-11-04 21:10
我租了一間店面 開機車行 門口有磚地 再過去一點有人行道紅磚地 我有新車 擺放在磚地上 佔用不到2/1(非紅磚行人道) 大樓住戶投訴不讓我停 那我如何做生意? 如何自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4 22: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騎樓或是人行道,都屬於道路的一部分,倘若推放物品占用,都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有改善之必要,或是搬離該處。

Ling 104-11-04 13:08

請問簽約房客為公司行號,經簡易庭調解後(因心軟故未請求遷讓),依調解結果應於日前給付所欠累計5個月租金,但至今仍然未付!原欲以此為名義申請強制執行,而去國稅局查詢公司財產,卻發現公司名下已幾乎無產,而目前仍繼續佔用房屋營業中。請問:

1.這樣申請強制執行結果仍有意義嗎?

2.如何才能請求遷讓房屋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租金的部分,您可以向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而遷讓的部分,您可以先發函通知公司限期搬離,逾即即可向法院聲請遷讓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04 15:03

您好!

1.   聲請強制執行要明確指出執行標的物,否則法院無從執行,可能直接發給債權憑證結案。強制執行需要技巧不亞於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2.   遷讓房屋應先終止租約,並通知限期遷離,無效則需另提民事訴訟解決。但應注意先檢視調解書內容,看看是否有訂立不利條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ng 104-11-04 15:34
回覆 Ling 的發言內容:

請問簽約房客為公司行號,經簡易庭調解後(因心軟故未請求遷讓),依調解結果應於日前給付所欠累計5 ... (恕刪)

謝謝律師!其實最困擾的是第2個問題,因租約還未到期,是否還是要重新依法等對方再次欠滿2個月,還是可以馬上發函通知終止租約

狗哥 104-11-02 19:17

這是民事判決

 

請問我有一個案件是「拆屋還地」的訴訟,那我是被告,結果是敗訴。

法院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判決書上沒有寫到訴訟費用多少,這部份是要如何去知道多少。

 

大約內容如下:

原告原本訴狀是說要拆屋還地外,再賠4萬5600元,加從民國101年5月1日至拆完建物後,每月付800元(當時是請地政事務所來測量),之後我在法院又申請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完後,對方原告又改,拆屋還地外,再依租金不當所得(房子在菜市場有租人),要求從96年8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止,付佔用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乘8%為利息賠償8萬1492元,加102年7月1日至拆完建物後,每月付1087元。

 

法院判決,1.要拆除建物。2.要賠15122元(這是依公告現值去乘6%),加從民國102年7月1日至拆除建物,每月付209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一點我房子拆了,地也還了。第二點金額我也知道多少。第三點,判決書上沒有寫到多少錢.…………

 

請問我要如何知道訴訟費用要給對方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裁判費可以請書記官核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c2 104-10-28 15:54

各位律師好,

這個案例是一棟超過30年的5層樓公寓,1樓佔用全棟住戶之共有地搭設違建出租(持續約30年),若被其他層住戶提告"侵占"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問:

1) 就"侵占"而言, 若事實(違建出租)於30年前即成立(之後並無任何"侵占行為"之擴張), 是否就刑法已過法定追訴期(10年?)而無法成立侵占罪.?

2) 關於"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民事賠償若判決成立, 依法賠償金範圍年限僅為5年(非30年)?

3) 續2, 此所謂"租金"是否僅就土地(不含地上違建)而論? 而不論此違建實際租金為何, 其所謂"相當租金"之定義是否即依照土地法,以公告地價總額年息之10%為上限?

4) 若提告人僅一戶(含1樓共5戶), 那1樓對於此不當得利返還是否只需針對此戶賠償1/5權利範圍之金額? 

5) 另, 假若1樓之侵占行為並無出租(違建自用), 其他住戶是否仍有權要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你好:

占用共用部分蓋違建,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竊占罪是即成犯,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提告會不起訴。民事上可以訴請拆屋還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164已登記動產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實務認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是5年,超過部分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一樓住戶是占用共用部分之土地,當然只就土地部分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計算。 就其對於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去請求。 不管有無出租,只要有占用之事實就享有利益,就要返還利益,惡意占用又出租才會有民法第182條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但民事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惟民事仍需負不當得利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但民事仍需負不當得利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丸子 104-10-27 20:21

你好:

   今年4月買進一棟住宅.於5月份申請鑑界後.發現空地比遭鄰地一棟4層樓房屋增建部分佔用.向原賣方反映.回覆已完成過戶.請問是否有追朔期.如何解套?感謝

你好:

可以請求拆屋還地,但要判斷是否有越界建築相關規定之適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164號解釋,已登記動產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沒有效滅時效之適用,所以都可以請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所稱之空地比所指為何,應先釐清,而若佔用面積不太,法院也會衡量公益,並不一定即可拆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7 20:58

 您好,您的情形可以主張民法第767條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但依民法796條之1,如果對方不是故意越界,法院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免去他拆屋還地之責,但要支付賠償金給您。此外,已登記動產訴請拆屋還地,沒有時效問題。

您好:

您可向對方主張拆屋還地,若無法拆屋還地,亦可主張價購土地或支付償金,要看實際情形而定,且應無時效問題。

3cmail 104-10-25 13:47

土地佔用超過50年蓋了房子,想去告對方拆屋還地,但是我們只有3/4的產權,這樣告得成嗎?另請問除了律師費之外,還需要依土地價值去提出訴訟費嗎?比例是幾%?謝謝!

你好:

要先確定占有土地興建房屋之人對於土地是否有占有權源,例如租賃、使用借貸設定地上權等,若有要依照上開法律關係處理;若無,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斷、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房屋,將土地返還給共有人全體。 房屋已經占用土地50多年,可能會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問題,處理上要特別注意。 裁判費通常是依土地之公告現值、附近土地實價登錄每平方公尺價額或鑑價報告為準,認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 計算公式可以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
沈恆 (沈律師) 104-10-25 14:31

您好!

3/4的土地共有人可以提告,只是要聲明土地應返還共有人全體。另外,裁判費並不是固定的比例,而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計算,大約是土地價值的1%左右。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15:02

 

 您好,依民法第769及772條,縱然是已登記動產,若和平公然占有動產達20年以上可以請求登記地上權人。然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向行政機關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在登記以前,土地所有權人仍然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高法院8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可資參照)。

因此在本案中,您可以先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看其上是否有地上權登記,如果還沒有,可以委託律師為您起訴請求拆屋房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占有時日已有,所以法院也不一定會判拆屋還地,您當然仍可以主張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5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5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法律人 105-02-25 14:47

一、你絕對可以請求,就算是你只有萬分之一都可以。

二、但是訴訟費用驚人,如果土地的面積大,訴訟費用不是一筆小數目,我曾經在新店有一個案子,訴訟費用就要三百萬元左右,你用1%去計算訴訟費用是合理的。

三、如果訴訟費用的負擔你負擔的起的話,我建議現在就找律師打官司,這種官司幾乎都會打贏,只是時間可能會久一點。

Baozi 104-10-21 21:53
您好:想請問,最近標的一個畸零地,上面有前地主的設置1.鐵片擋住別人倉庫門口,還有2.花盆與3.鐵皮屋佔用。已發存證信函三天內拆除1.鐵片違建部分,不然以廢棄物處理。請問這樣方式可行嗎?需要送法院處理?還是需要舉報違建?謝謝

你好:

要看當初的拍賣公告是否有記載及辦理點交。 有廢棄物之情形可以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 若地上物、鐵皮屋之所有權人(即前屋主)對於土地有占有權源,你要請求他遷離會有困難。若無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Tibi 104-10-21 12:28
你好我今年24歲 目前懷孕7個月 前月,爸爸的朋友來家裡四樓唱歌 我和媽媽、妹妹、老公、孩子住三樓, 每層樓皆有門隔離, 當時已超過深夜十一時,我害怕吵到住戶, 也因為我懷有身孕但隔天一早還是得起床幫爸爸的一樓工廠做事, 所以傳????給爸爸拜託他可以小聲點嗎 後來以我以往經驗 我當時突有不安感 怕等等爸會下來罵媽媽所以我就跑到媽媽房門口坐著 果然不出所料不到十分鐘 有人走下來 但竟然是兩名男子 一名我知道是爸的朋友一名我不認識 很兇狠的朝著我走過來 我問他:有什麼事嗎? 他直接嗆我:你欺負你爸是不是? 我整個傻眼回他:你是在說什麼? 他又問一次:你欺負林北是不是? 我很無言的又回:搞不清楚狀況你是在說什麼? 他就直接一腳往我身上踹 他朋友因為很清醒所以看到他動粗直接溜回四樓 當時我老公我妹我媽嚇到衝出來 說我有懷孕 而且就算沒懷孕又怎能踹小孩 他回我 懷孕了不起嗎? 我直接報警 最後警察一看就知道誰有問題 因為他女友還在旁邊幫腔 警察看不下去堅持要我去驗傷提告 但那時因為是半夜我不想去佔用急診資源 所以跟警察說 算了驗也驗不出什麼 警察就很堅持:還是去驗! 所以當下馬上去驗傷 也有拍照然後隔天提告 最後聽警察那說要到警局一趟因為被告和解 但就在過一小時後警察又通知不用了 說他要反過來告我誣告 因為他說我當下一直說自己沒事醫院也驗不出來 所以他說我的驗傷單是假的 要告我誣告 發生事情隔天我馬上帶著我孩子和媽媽搬離台北 我本身就是沒安全感的人 這一個月來我完全得等到老公下班回家才睡的著 以前就算很難入睡也不會得等老公回家才能睡 一個人在家聽到一點聲音就會嚇到 以為有別人跑進家裡 手機得關全靜音 連震動都不行有 會嚇到 一個月後的今天我收到傳票了 我想詢問 我所有都很站的住腳 還需不需要請律師? 我明天還要再去看精神科開證明 還有我能請他賠償什麼? 精神賠償薪資? 搬遷費? 他若真告我誣告我是不是能反過來再告他恐嚇誣告

您好:

對方既然有傷害行為,且您有報警紀錄及驗傷單,則對方應會構成傷害罪,所以不會有誣告之問題,您可於六個月內提傷害告訴,並可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又若您不想見到對方或擔心案件進展,則建議委任律師出庭。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1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並檢附證據,至地檢署提告,委由律師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1 2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將證據交由律師,由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並出庭為您處理相關訴訟程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