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8條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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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28歲 女友15
我跟我女朋友在一起一個半月,上月底她離家到我在外租的宿舍
我並沒有誘惑他或者有誘拐行為,是我女友說要到我那住一陣子
說她在家住不下去了,她跟我說的是他有跟學校請假了、媽媽也知道!
就這樣子在我宿舍住了約兩個星期,但這期間我每兩三天都有要她打電話給媽媽說她很平安!
我們也沒有發生性關係
後來我才知道請假是騙我的,她說怕我知道了就不要他了
我知道後隔天就把她送回家了! 她也有跟她媽媽說這段時間在男朋友那
媽媽說過了就不想再追究!
但是昨晚她姐突然打給我,說要求我要跟她妹妹分手,不分手就要告我誘拐問成年和妨礙家庭,我聽到很納悶 我並沒有誘拐還有什麼妨礙家庭阿?
姊姊打給我說的盡是我女朋友的壞話,問我說聽完這些還愛我女友嗎?
後來她姐姐男朋友也跟我講電話,也說我不離開的話要告我,甚或說不離開他後續會對我做出什麼事不知道
然後接下來我們兩個都不能見面,一旦見面就提告
還有說什麼要帶我女朋友去看婦產科,說什麼不是處女也要告我,可是我們沒有發生性關係
姊姊男朋友說什麼有把我和我女友去看夜景 和去逛街的臉書打卡紀錄 說把這些交給警察我就是誘拐未成年少女了,可是我上網爬文一直看,幾乎都是說要有誘拐行為或者有使她與家人不聯絡或脫離監護權,這些我都沒有阿!
我一開始不知道情況,我知道就馬上送她回家了,這樣的話罪名會成立嗎?
我女朋友很擔心我會進去關,想請問律師我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各位律師們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上班途中 我開車從南至北(產業道路)對方騎機車從東至西(主幹道),在經過十字路口時,我整台車已經在十字路口過半了且快進入對面車道,對方突然已很快速度撞上來(撞擊點在副駕駛座的車門把手那),我為了閃躲他緊急向左轉,導致我車子掉去田裡而翻車,而對方3個人分別受傷和死亡(媽媽受重傷,大女兒坐後面輕傷和小女兒5歲站在機車踏板那沒戴安全帽導致顱內出血,過2天拔管宣告死亡)。之後有開簡易庭,檢察官說我涉嫌:一起過失致死、兩起重傷害罪,我很無言。因為並不完全我的錯
我比較弱勢的原因是:
1.我產業道路 他主幹道 我要讓他,但是我整台車已經出來了 且已經快要進入我對面的車道了。我要怎讓。
2.我開車 他騎機車,
而對方,小孩子沒戴安全帽導致死亡、超載、且速度過快 ,現場警察量出來對方沒煞車線(我有煞車線),且以撞擊力道來看,對方當時速度很快,且他猜測對方根本沒看到前方已有車子出來,而我以時速40~50公里(或許更低)。
請問以上幾點,難道還是我的錯嗎,我錯幾成,對方現在要跟我和解,目前強制險200萬(沒第三責任險)+自己出100萬共300萬給他們,他們不要,我並不是不賠,而是我家經濟很拮据,付不起這龐大的賠償金,假如調解失敗,難道我就只有賠錢,且安上三條罪名嗎??難道對方就不用接受法律責任嗎??我該做的都做了(報警、事後也有去醫院)
難道這些超載 超速 沒戴安全帽 這些 我就不用少賠一點嗎?我聽說這些違規頂多罰錢,對這次車禍沒幫助,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我猜測:他超速,我猜因為車禍發生是7:08分,國小幼稚園是7:30分遲到,所以我猜他為了趕時間速度很快,因為當時檢察官不相信我開車速度慢,他說我速度慢還會翻車,我說不知道,我只知道我為了閃他掉去田裡,他還問我幾點上班,我回答說8點上班,距離到公司慢慢開還有15分鐘就到了。所以他就沉默了。
而且當時視線很好,我或許沒注意到她,是我的錯,但是他也應該要注意我吧!不能都說我的錯,一台機車跟一台車,哪個比較顯眼???
過失致死 重傷害 是他來撞我,怎會安在我身上,如果是我撞他我就承認,且死者沒戴安全帽、超載、車速快、機車不能雙載尤其站在機車踏板那,這些違規應該是過失致死的原因吧!!!
請各位律師 幫我分析一下,這場官司 我勝算多少,假如賠錢我應該要賠多少???
我知道對方受傷 死亡 很難過,但是我家真的經濟拮据,房子貸款,加上手頭頂多100萬。已經無法再負擔了,真的要更多,我頂多去坐牢了,假如法官判的話我會賠償更多??
附加補充一點,我的產業道路起初有分向限制線,十字路口過後道路縮減了,就沒有了,而對方從頭到尾都有。附近沒交通號誌紅綠燈,跟攝影機



您好,這案子可能要看現場圖,才有辦法幫你平反,而且建議要聲請鑑定,鑑定很重要,你必須要好好把握鑑定說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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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上有所謂特留分之規定,也就是說,如果遺囑寫要給某個繼承人,其他繼承人至少至少可以爭取各六分之一,這是法律保障的權益,就是原本繼承的金額的一半,是特留份。建議遺產規劃可以不要只用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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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則上拋棄繼承就不能領,但如果領了就返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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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改定監護權是很困難的,除非你拒絕讓他探視,否則你只是拒絕變更探視時間,他就必須按照原約定進行,這是合情合理,法院不會理會他的。共同監護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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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問這問題代表你不懂法律,法院不會通知戶政,你要自己拿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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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今年已88歲,有老年失智,目前辦理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程序中,持有一房產,並領有終身俸。
A男於民國80年左右與B女結婚,B女為二次婚姻,當時帶著第一次婚姻所生之孫女甲一起過來與A男生活。
B女於民國98年過世,甲仍與A一起居住,然A男此時知悉有親生女兒乙,並驗有DNA證明文件。
基於法律程序及婚生子女認定之權利義務關係,A男與乙縱然有血親關係,一直無法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親子認定。A男長年來聘有外傭照顧生活起居,甲雖與A有居住事實,卻無盡照顧之責,長達一年之時間持有A男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卻未帶A男定期就診,僅囑咐外傭定期至醫院取藥,長期吃同種藥物未變動,致使失智情形越趨嚴重。
今年二月,外傭因故無法繼續照護A男,遂通知乙來處理,乙與甲自行協議(口頭承諾,未作成文字紀錄),甲不願擔負照護責任,同意交出A男之身分證及健保卡由乙將A男帶回照護,乙遂將A男安置於養護機構。
時至四月,乙由養護機構及社工人員口中得知,甲時時來看A男時要求簽屬文件或要求交付財物,致使A男情緒不穩,時時哭泣,乙遂將A男移至其他養護機構,並不願告知甲,以求A男生活安定。
甲並於四月七日向戶政單位申請A男身分證遺失,申請A男之新身分證,意圖不明,因戶政單位未見到A男本人,故未發新身分證,然乙女手上之A男身分證則已被註銷失效,無法使用。
今乙女雖為A男之親身女兒,然無法律上之身分,是否得向法院申請監護之宣告,並為監護人?
1.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甲女是否屬四親等之親屬?
2.如甲女非四親等之親屬,為規避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之條件成立,是否於明年提出即可?(A男之戶籍仍與甲在一起,但實際已居於安養機構)
以上問題,請協助釐清,謝謝!!

您好,建議是否先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或者去辦領認領,讓法律上有血緣關係,要辦很多東西都比較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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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現已超過60歲,法律婚生推定生父甲已於民國72年過世,生母乙也於民國94年死亡,A女於民國98年與親生父親丙驗DNA確認其親子關係,隨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然因未將與甲之親子關係否定,民國100年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A女因無法依該審法官要求尋得相關人證來否定與甲之親子關係,該事件遂擱置,至今因親生父親丙已年邁,膝下無人照顧且以老年失智,A女想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以便照料丙之生活起居,想再提請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1.是否可拿A與丙之DNA證明提出A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3.因民國98年已有DNA證明文件,固可得知A女已知悉非甲之親生子女已逾二年,還可以再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嗎?
4.如果不能再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在法律上是否就無法切斷A與甲的親子關係,那A與丙可以辦收養嗎?(因為法律有規定直系血親不能收養,但又無法切斷A與甲的關係,在法律上A與甲有親子關係是否就可認定A與丙非直系血親?)
以上問題,還請協助釐清,謝謝!!

您好:
可否請教一個問題呢?
我在某手機廠商官網,預購2隻手機,已用信用卡付清價款。
其中有一隻先收到,另一支廠商即將出貨(所以尚未收到)
經拆封已收到手機部份,因個人因素想要退貨,後來想想不如放在某論壇的市集,把它銷售出去好賺點零用。因為該隻手機熱門到缺貨,應該很好賣出!
所以我賣場商品的起標價及直購價,都比原廠官網的價錢,高出好幾百元,另外賣場內有說明一套已拆封,一套尚未到貨,要請購買者自己決定要買那一隻手機(因為兩隻的顏色不同)
可是竟然有網友指責說我是黃牛,原因就是被所謂的黃牛買走,害他們都買不到,然後就指責我用比原廠高的價錢在銷售,以賺取暴利。
但是我只是一般用戶,只是想說錢都付出去了,退掉不如賺點零用,我真的不曉得會背上黃牛二字!
請教您:
像我這樣子,只是個人將不想用的商品,不管新品或舊品,用高於原廠價格,放到市集去競標銷售,這樣子的行為,算得上是黃牛嗎? 有違反到中華民國的任何一條法律嗎?
因為我並不是持續用此方式去賺取價差,也沒有大量收購後再高價賣出。
另外,如果我今天的銷售行為,並非黃牛也無違反任何法律,那?我可以向那位網友提告嗎?
因為他一直在論壇裡影射我就是黃牛,所以想告他,散播不實言論,意圖使我的商品無法順利銷售 等等。
最後,如果真要對他提告時,像這種網路論壇糾紛,在只知道對方ID的情形下,要如何提告? 要到那裡提告?
提告前,我要有什麼樣的前置作業呢?比如先寄存證信函給他,就寫明如果不出面道歉,我就提告。(只是…可以用電子檔的方式寄到論壇給他嗎? 因為目前只知道他的ID而已)
很多問題,還煩請您抽空幫忙解答,在此先感謝您!


您好,如果知道ID警察就能夠去查出對方登記地址,過濾一下就能知道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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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先跟您確認,房子都是在大陸嗎?如果在大陸恐怕無法以台灣法律處理,本所在台灣有大陸律師執照之律師,可以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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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簡易判決一定會判易科罰金,酒駕都是這樣,建議你就等判決書下來去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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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會有詐欺的問題,但我建議你還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較為妥當,沒有證明就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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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與朋友撰寫借據,以利證明雙方存有借貸合意;關於繳款,應利用匯款方式,以利證明您有交付及對方有收受相關款項,若對方要求交付現金,應請對方撰寫收據,並於交付現金時,邀請相關證人作證,並錄音錄影照相存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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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否構成刑事案件,這是要看案件本身,不是你寫了就會成立,至於借據部分建議你除了借據,你還必須給他簽收領款證明,證明他有收到錢,否則到時候打官司會有困難,另外如果不放心也可以請他簽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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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還是要循法律途徑,因為畢竟起火原因是否是屬於你,這都是未知數,建議你要確認之後再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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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開了一間公司.型態為小型加工廠
有一名員工從52個月前就沒來上班
因為沒什麼事可做.我父親請她暫時休假
於是乎她就一直休了52個月.雙方認定為無薪假(勞健保都我們付.她名下還有個眷屬.這52個月來幫她付了十幾萬....)
這期間都有來公司走動
也帶著孫子來.說要帶孫...卻沒說要來上班
102/12/31我接手後將她退勞健保.
亦通知她...但因找不到她人..直至2月份才通知到她本人
她年紀已達勞退.故辦理勞退.但她3月初跑來我家要求我們要補償她1月份的勞退
3月底來要錢.我們不給
我們不肯.她就跑去勞工局申訴.....
告我們無故解雇她....這樣合理嗎?
4/24要調解...
想請教大家我該有什麼配套措施或有法律人士可以幫我解答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若係勞工自願性基於個人理由之辭職,勞工依法即有預告義務,不履行預告義務者,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之違約後果,同時也不發生資遣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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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對方一直無法找到人,你可以用懲戒解雇的方式解雇他,並不需要給資遣費或勞退,但你們比較占劣勢的地方在於你退勞健保之前沒有先通知他,這個容易被認定未通知就解雇,建議您因為勞退費用不高,付錢之後可以避免被勞工局叮上,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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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被詐騙,當下打給165,報警備案,警員也當下把我匯給詐騙集團人員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叫我隔天帶著報案三聯單跟匯款明細去問銀行人員,錢是否有被領走。
隔天我去XX銀行,去訊問我匯款的錢是否有被領走,當下也給XX銀行人員看報案三聯單跟匯款明細,但XX銀行人員卻說,你的報案三聯單會不會太簡陋,我只能告訴你,你的錢確實有匯入著個帳號,但我不能讓你知道,你的錢是否有被領走,因為會牽扯到那個人的個資問題。
我當下很納悶,直接打給165防詐騙人員,跟她解釋,但她卻也是堅持說,由於個資問題,我什麼都不能問,XX銀行人員說要等到收到警察人員的公文,然後盤查,半年後,我才能得知。
但警察人員在我報案的時候,也告訴我,她們已經把資料都傳給XX銀行,但為何那位銀行人員卻說沒收到一些有的沒的。真的無言
之後我回家,馬上開始上網查資料,看到警示帳戶追回條例事宜,內裡是寫
於94年2月4日邀集相關業者會商決議,金融機構確認警示帳戶中尚有被害人所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轉出)者,應洽請警方提供報案彙總資料,受款行應依報案資料逐筆認定發還,並無所謂後進先出法。
為加速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發還,現行警示帳戶還款機制,係銀行本以客為尊,服務並協助受詐騙民眾儘早取回其尚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款項,與一般詐騙案循法院程序之處理不同。民眾於檢具警方報案三聯單及簽訂切結書等,得與該匯(轉)入款項之受款行聯繫,只要其匯入之款項尚有未被提領者,即可請求協助發還。
看完內容,我想問的事
第一:我可以要求銀行,詢問我的錢是否有被領走?
第二:如果我的錢尚未被領走,我是不是可以要求銀行把被詐騙的金額還款給我
還是要,必須改循司法程序,追回款項。如果要走司法程序,我是不是要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主張對方獲利無法律上的原因,也造成自己的損失,在以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方式,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領回被騙款項。
第三:


您好,銀行無法告知你有無被領走,這不是他們的權限,你只能循民事途徑求償,建議你先提告刑事訴訟,逼詐騙集團出面與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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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請問我已購買了一筆139土地,先前購買時賣方說被侵占了約8~9坪,一直到鑑界好後,發現有32坪, 該土地已成交; (附近土地還未重劃過),對方坐落在該139土地上面蓋鐵皮屋已超出20年;且隔壁138鄰地也有蓋鐵皮屋,原本是侵占方爺爺所有,因賭博欠債,故138鄰地該土地,已變成別人的; 請問139土地所有權歸我,我該如何要回被侵占部分?
對方長期居住138;139土地上已超過20年,且哪裡的人都知道土地不是他們的,但他們已居住很久, 這樣要的回土地嗎? 土地是我花錢買的;
另他們房子蓋很大,侵占多筆土地,侵占方只有地上物(房子),土地無歸還之意
做人要厚道,侵占土地部分我可以讓他們居住,我有擬訂契約,給對方居住3年,若我土地想要賣出或我自己要使用時等等,對方須歸回139侵佔用地,可是對方都不簽? 我若無用到,是不會要回土地的, 對方也不簽也不租? 請問我該如何宣示該筆土地是我的權利? 何者可產生法律約束? 土地被長久侵占真的要不回嗎?
一般被長久侵占土地要回,都要等房屋倒塌,這樣我一輩子也不可能要回; 請問該筆土地是有成交的,這樣每換一次新地主,都無法要回嗎? 但若該侵占戶維修他們的房子, 我能麼辦? 我們一定要做到惡臉相向嗎? 能否要厚道處理方式(我的土地不送他們,我這輩子會要回土地,(他們不租不買不簽約定事項),侵占部分有分割小筆土地,約50坪(簽約時我不知道這麼多坪,且此筆土地不點交);忍無可忍情況下,是否我可以要回自己被侵占土地上面無地上物之土地(約20坪);若我圍起,侵占我土地未使用的部分,合法嗎?
139土地前面有一小塊國有土地,對方在前面種樹,若對方不願意移除,擋住我出入,我可以剷除嗎?
要麻煩律師為我解答,謝謝!


您好!對方不願協商,只好透過法院,您若不盡快依法主張權利,只會越來越不利;擅自剷除別人的樹,則可能觸犯毀損罪,務必謹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如果土地是你的,你可以直接提告拆屋還地即可,根本不需要跟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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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一些問題
我最近公司簽一份以後工作放錯.就必需自動離職
我看很多前者留下來回答.艮經驗
我想到自保方法.
公司要我自動離職.我可以主張請公司體出我到底放哪些錯..必需付上我簽切結書.還有放的錯時間放哪些錯證明.
請問這樣可以?
公司是大鯨魚.我是各小小小蝦米.
我為公司服務2年.每天加班.放棄假日配合加班.就因為得罪主管身邊的紅人
我就得被逼簽哪種切結書
被逼退.遣散費.該有得權力.就因為簽哪份簽結書
都得放棄
希望懂法律達人.勞工權力前輩..可以在教導還有哪些可以自保方法
我有幾點疑問
第一 我已經簽表示我必需放棄我屬於員工權力
第二 全公司才2個員工被約談簽這份切結書
第三 我都工作快滿2年才叫我簽.我新進的時候沒簽
第四 這份切結書內容都是對員工不利.這樣這份切結書可有法律效力
第五 公司主管以誘導方式.說上個月放錯率最高所以我必須簽

您好
因惡鄰有多次深夜2點~5點嘻笑喧鬧紀錄(有一個月為深夜狗吠持續1~2小時),而我家與惡鄰相距不到2公尺深受其苦,我爸甚至說出要自殺,故今晚10點多時又聽到外面有喧鬧聲,我直接與聚在惡鄰門口外的8~9人反映聲音過大,請它們尊重這邊住戶,其中一人回嘴說它們是第一次來,因多次反映都得到這樣回答,讓我心生不耐,所以我回復的內容大致如下:請問妳們是色盲嗎?分不清白天黑夜嗎?都這麼晚了還這麼大聲說話之類的,如果你們不懂得尊重,那就叫警察來處理~~我非常確認我從頭到尾沒有講一句髒話
後惡鄰現身找我爸談話,我後來才加入它們對話,但從惡鄰說了兩次以上我對他朋友講話口氣不好,完全不理會我們再跟他討論他們該戶吵鬧一事,聽得出他很介意我傷害了他朋友的脆弱心靈,故有以下問題:
問題1:晚上10點多巷子內外只有他們的說話聲,完全無視周遭環境的靜謐,我是真的質疑他們有身體上的殘疾才會提出色盲這個疑問,找了些網路資料,因我是在他們眾人面前說這那番話的,請問是否有散布於眾之嫌,是否涉及毀謗罪?或有其他違法處?請告知,謝謝
問題2:當惡鄰反映我口氣不好時,我想順便討論深夜噪音一事,且試圖錄下彼此對話,藉以作為惡鄰再次喧鬧時的給警察參考依據,證明惡鄰也知道自己吵卻又明知故犯,有蓄意之嫌[題外話:請問是否有法律可制約這樣的明知故犯?];但我爸當著惡鄰的面擋下我的手機,因此作罷,不過後來發現我忘了關手機,還是有錄到談話,但沒有說話者的畫面,後又擔心有違法錄音的可能,不過查網路資訊如若是錄自己與他人的對話,不會成立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315及315之1),請問我的情況是否適宜?還是也有其他違法處?請告知,謝謝
問題3:惡鄰深夜喧鬧一事,我預作錄影蒐證及報警處理雙管齊下,但遇有兩難如下:
1.錄影蒐證?如錄音錄影內容沒有包含自己,是否會有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315及315之1)嫌疑?
2.報警處理?已經通知數次了,且曾有凌晨2~5點通知3次的紀錄,但我全程觀看警察的處理方式是
2警走到惡鄰家門口,完全沒敲門,只是抬頭盯著惡鄰2樓發亮又傳出喧鬧聲的窗口[當時凌晨4點多
只有那戶有燈光]彼此討論的聲音清楚落入我耳中:(台語)學生孩子拉 晚上都嘸咧困,評論完隨即走
人,再次去電也只獲得它們怕擾民的回覆,我口述當時情景,該警只說:剛才不是我去得.我要問去看的
人才知道,便結束電話-->遇轄區警察如此不積極作為,如由我當警察面敲門確定是該戶喧鬧,請問是
否有何說法可先於電話中哄的警察開心帶勸導單來?請問勸導單開立幾次後即可請警察以如社會秩
序維護法等法令向惡鄰罰鍰呢?
謝謝您的耐心閱讀,如有問題處,請告知,謝謝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在奇摩知識+發問,有人回答我說,到戶政登記才生效而且筆錄上並未說明何時生效或立即生效,,所以我還是有這方面的問題,為何你們的回答兩極化差這麼多,我到底要相信誰?
回答者:
米粒兒? ( 專家 1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離婚 回答時間: 2014-04-14 16:07:19 [ 檢舉 ] 選為最佳解答那你就必須去登記才算離婚
否則你都會是一直是有婚姻的狀態唷
因為你們是調解離婚
所以最終還是必須到戶政機關去作登記的
除非說是法院直接判決你們離婚有效
[ 檢舉 ]
自從九十六年七 月 修改為到戶政機關登記後 才生效
你 未去戶政機關登記 若在九十六年之前 算是離婚生效 若是九十六年後 則為離婚手續未辦拓 在未辦妥前 他還是你配偶 是你合法繼承人


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以上資料摘自 維基百科 謹請參考
以下資料摘自台灣高等法院網站 常見問題 Q&A
Q1: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 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 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 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一)我叔叔以簡訊方式要求見面遭到我父親拒絕,後又傳送的文字為"不出面的話,我一定會再用法律方式,到時就是刑事告發,你會再度面對偵查"等文字給我父親,這樣算不算恐嚇,我父親已經連毀損及侵占恐嚇一起向警察報案,也開了兩次偵查庭,也將簡訊內容給檢察官看,請問是要我父親堅持提告,還是檢察官就會主動偵辦提告呢
(二)我父親在有見證人陪同下答應與我叔叔見面,我叔叔就以要告發我父親刑事案件為由,再用他父親有出資購買房產要求我父親分一半房產給他,但是他又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他父親有出資,所以遭到我父親拒絕,之後就跑去警局向警察告發我父親偷竊公司物品,我有錄音可以當做證據,這樣算不算恐嚇取財呢
懇請專家幫我解惑 感恩不盡




103/2/24我去北投金敬順銀樓上班.大約過了一個禮拜後.老闆娘拿她的制服給我.說她都穿不到.讓我拿去改成我的尺寸.共改了600多元..3/28離職.4/10公司發薪水.領完薪水沒問題後.老闆娘的女兒說還要給她3500元.因為我拿了制服.當初上班前有提到制服問題.當初是說工作滿3個月後.公司會訂做制服要繳3500元.但只須繳一次.之後都不用.在我認定裡這樣是合理的.因為妳有事先講而且還是量身訂做.但是我目前拿的這件是老闆娘的尺寸.雖然改過了但也是相當不合身.而且是前說是她不要穿的.並沒有說到我必須要購買的部分.真的不能忍受要付這樣的錢.公司是先給我薪水後另外向我拿3500.那是不是鑽法律漏洞....不構成違法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治裝費的部份,確實可以約定由員工負擔,但是就您所述的狀況,並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治裝費,屬於違法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只有你父親能夠告,因為你父親仍在生,繼承權根本尚未發生,所以這基本上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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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10年前即因替人作保欠債(借款人無繳款),該台北不動產雖已法拍但仍不足清償,該筆保證債務現仍存在,A銀行仍可繼續催討,此筆欠款金額未知:
甲近期過世,生前因繼承配偶取得(桃園)房屋及土地1/8所有權,該屋尚有B銀行借款150萬,甲為此筆借款人:
1.現行法律為限定繼承,試問若甲名下僅此筆1/8資產,無其它財產時,若依房屋價值(房屋課程現值)+土地價值(公告現值)換算此1/8價值為100萬時,A銀行可繼續向繼承人追討甲遺留之保證債務嗎
2.?行限定繼承一定要公示催告才可對於將來忽然生出之銀行欠款提出異議嗎,還是若無辦理公示催告,於日後有銀行催討亦可主張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3.因擔心若公示催告則原本正常繳款之B銀行借款會不會因此視同該筆借款到期須即刻清償
4.依?行評?甲負?(已知明確即有150萬)早已大於持有之1/8資產,若繼承子女準備將該桃園不動產出售,惟謄本竟有A銀行限制登記於上頭,因有限制登記無法售屋,此時可要求A銀行撤銷登記嗎(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您好,首先對方也確認了這個剽竊事實,那只是他推託是駭客所為,你可以質疑他為什麼駭客要無緣無故幫他呢?簡單來說,按照實務經驗,檢察官不會去接受這說法的,除非對方能舉證與他無關,否則網域如果也是他申請,他也有在經營該網站,說非故意,這不會有人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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