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如果網路遊戲的貨幣或道具在現實生活中有辦法換成可流通之貨幣,產生之買賣糾紛就可以用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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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中有無包括合意解除之方式,若有,則以合意解除方式來處理應較簡省可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探視權是一種權利,不行使也不會犯罪,但如果被妨礙行使,可以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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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依您提示情形,似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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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我從不知道有個舅舅,也從未見過面,在媽媽過世後(2014/1/2x)突然出現,
然後跟我說要請代書幫我辦拋棄繼承,叫我給他印鑑證明以及戶籍謄本,還跟我說我其它沒見過面也不知道有存在的兄弟姊妹證明都給他了,只差我這一份!
然後一開始我不太相信他,雖然其它親戚都跟我說他真的是我的舅舅,但我一直拖到4月1x號才給他!
但是一直到現在,應該有兩個禮拜了,辦個拋棄繼承有需要這麼久嗎?
既然資料都到期了,又是請代書辦,應該會比較快吧?
我打電話問舅舅,他卻怪我說東西給太慢,還說辦這個沒這麼快!
問他流程辦到哪裡了,也一直死都不肯說!只說沒這麼快....
我打電話去免費法律諮詢問,卻很不耐煩又想掛我電話,我實在是不知道要怎麼問!
我給他的這兩樣東西,他會不會拿去辦非拋棄繼承的事物?
我該怎麼知道舅舅到底有沒有真的在辦?
舅舅還跟我說,東西安心給他沒關係!跟我說最後還需要我本人上去親自簽名蓋章才是最後程序..真的嗎?


家中有五位長者,分別為大伯 二伯 三伯 父親 叔叔
因二伯患有輕度精神障礙,其他四位長者正討論扶養我二伯之問題
二伯無任何配偶 子女,且一筆不小的財產(目前叔叔幫二伯申請禁治產)
目前叔叔有目的的想扶養二伯,要其他三位長者簽署放棄扶養同意書....
我想問幾個問題.....
1.請問二伯因沒有配偶子女,所以其他四位長者皆是兄弟,那四位長者都有扶養二伯的義務嗎?即是四位長者都有扶養權的意思嗎?
2.如果扶養二伯,是否就等於扶養者可以管理他的財產甚至二伯如果去世,扶養者也可以繼承二伯的財產嗎?
3.因在之前,叔叔有問過其他三位長者有無要扶養二伯,如果無意願扶養,他願意扶養,當時三位長者在無任何代書或是律師的見證下,"口頭"答應叔叔,但這是叔叔並沒有講清楚細節,其他三位長者才"口頭"答應,無簽署任何切結書,請問當時口頭答應算數嗎?
4.現在叔叔要其他三位簽署放棄扶養二伯的切結書,如果簽了,在法律上會算數嗎?
5.目前聽到叔叔打算至法院申請當二伯的監護人還是什麼的,據說如果申請了,其他三位長者就沒權利爭取扶養,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是,那申請監護人,不用其他三位長者同意嗎?這樣不就是先申請先贏?
6. 本人為晚輩,希望家和萬事興,不希望這四位長者為了二伯的財產在爭取扶養,能夠提出協議共同扶養,如果二伯不幸去世也希望共同平均分配繼承,請問對於叔叔 這樣有目的的想獨自爭取扶養行為,我該如何告訴其他三位長者如何阻止和如何防範叔叔爭取扶養的手段?例如他有可能會透過什麼法律途徑(像是5那樣的手段) 來爭取扶養?該如何防範?
7.聽別人說如果叔叔把兒子過繼給二伯,這樣就他兒子就有繼承二伯的權利了
不過過繼也要二伯本人同意,但二伯患有精神障礙,這樣過繼的成嗎?如果過繼承成了,這種有目的的過繼,在法律上會承認嗎?這樣他兒子不就等於可以繼承叔叔跟二伯權利了?
8.如果第一個問題成立,那爭取期間,四位長者其中一位因意外或是生病去世,那他的配偶或子女還可以爭取撫養和繼承二伯的權利嗎?(因其中一位長者住院並不樂觀)
以上問題,希望能夠指點迷津,謝謝



您好,簡訊並非開放空間,完全不會構成犯罪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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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會構成偽造文書,但因為你年紀尚輕,所以如果自首,應該有機會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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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柯您好,
將相關規定陳述如下供您參考:
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得由主管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規約向主管機關報備者,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您好,非當事人的話,父母子女配偶都是依照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賠償,如是受撫養權利人 ,還可以請求對方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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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4/7在露天拍賣下標後,以Line的方式聯絡賣家,告知我要的包包和皮款品牌和型號,在4/10收到並付款給宅配人員,但是打開包裝後,發現包包和皮夾都不是我所訂購的,因此立刻打電話給宅配人員,宅配人員表示請我跟賣家聯絡通知他們來送,無法立刻退錢及收貨;因此我就Line賣家,告知他包包和皮夾都是錯的,賣家也說4/12會重新寄正確的給我,4/15詢問賣家,賣家告知已經到台灣且配送了,但是一直到4/17都還沒有收到,因此4/18我就播打宅配單上香港寄件人的電話(香港廣新物流),但都一直說沒人接聽,後來再打台灣這邊負責的電話,台灣的公司告知會留言通知,要我4/19再去電詢問,4/19打電話詢問,台灣公司告知香港公司還沒有回覆,我就說我要退款,但他說,要退款,要在收到後7天內告知才能退款,他們都已經把款項匯款香港了,我請他們給我香港的聯絡電話,原本給我的是宅配單號上的聯絡電話,但後來又給我一隻電話,我打過去後,一位香港男性接的,跟他說明後,他一直說那就用錯的包包就好了,不用換,說到最後直接跟我說我被騙了;
因為我有打電話去165,165的人員說台灣公司並沒有不處理,所以他不建議我報案,建議我打去消保官詢問,但消保官卻告知,台灣關於網通的法律不觸及國外,所以只能寄存證信函給台灣的公司,
我想請問,要怎麼做才能申訴,雖然金額不多(1200元),但就是覺得不甘心


有電信業者〈第三方電信業者〉叫我辦門號,當時原電信合約到期所以沒想太多就辦了。
但最近他要求我要預繳費用新台幣1250元,而當初簽約時也沒講。
我說要退他堅決說不能、沒辦法之類的話,之後雙方就發生了小小的口角糾紛。
後來我去了〈第三方電信局〉所申請的電信也確定了那個費率是不用預繳任何費用的。也同時向各大電信局簽了防盜辦的切結書。
請問我該怎麼辦??
切結書格式如下:
切 結 書
本人__________已確實歸還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所索取之_________所有簽證蓋章文件。如有不實,本人同意負擔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切結人簽章: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如果有任何需要修改的請馬上通知我拜託




您好,建議你出生之後,不要讓男方認領登記為生父,這樣他們連爭取監護權的權利都沒有,而且如果沒結婚,小孩生下來監護權是當然屬於女方,不過你要預防一件事情,叫做確認親子關係,所以從現在開始,你不要去收對方任何一毛錢,也不要在任何會留下記錄的訊息中提到小孩與生父的關係,以前有留下的也要銷毀,避免對方有證據去提確認親子關係,因為DNA檢驗你們是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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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我的發票在2013/4/14外出兌換時不見了,我想應該是被別人撿走了...由於我是在網路上用信用卡訂購,跟賣方所取的二聯式紙本發票,而我也有該發票的電子檔案可供存查,賣方也有資料,而發票上也有信用卡後4碼的編號...
那個發票是以郵寄方式寄給我,我想說上面有我的地址和姓名,好心人士可能可以透過地址跟我聯繫,可是遲遲沒有下文...是"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Q1.若是經過查證後,證明發票已被兌換,是否可以提告侵占?因為我是認為發票上有我個人的連絡方式,若是撿到的人不知道還可以說得通,但是連住址都有,應該沒辦法狡辯說不知道這是誰掉的?
Q2.如果可以,要怎麼提告呢? 由於我對法律及提告流程不太了解...提告需要手續費或是其他費用嗎?甚至要請律師等等?
Q3.若是無人兌換,可以影印E-mail上的發票做為兌換嗎??





您好,合約只是證明,遺失與否不影響你們的貨款給付,所以建議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然後請法院命對方提出契約,或者到時候用鑑定的方式來鑑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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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工作的地方是服飾店的加盟店,我朋友是正職,也可以算店長,我是工讀生
因為生意不好,老闆想收店
於4/11把經營權還給直營店
4/11當天直營店副理帶著業務+兩個店員到我們店裡進行最後盤點
當時他們只先盤現場總數量,共2266件商品
之後他們便跟我們報數量後說我跟我朋友可以先回去
我朋友說「那之後麻煩給我詳細的物品數量,衣服款式、size,跟我對盤」
副理那時說好
那這後面的詳細盤點就是給接手的那兩位店員
到18號的時候,朋友跟我說,她事前有跟兩位店員說她過兩天會去店裡,順便對盤
誰知道當天店員說已經把覆盤表送回公司
現在有少一些衣服,直營公司意思是要我們做出賠償
當然如果我們有找到這些不見的衣服,那就沒事了
我個人的問題是,你們兩個店員居然需要用到8天的時間來做盤點?
我們營業時間是早上11:00~晚上10:30,那兩天也夠了吧?
而在盤點期間,我跟朋友都不在場,那為什麼可以直接不跟我們對盤就把報表送出?
那我也可以懷疑,那些不見的衣服也許是你們的疏失導致被偷或者你們自己偷竊吧?
我跟朋友都不是很懂這方面的法律
問公司會計,她的說法是:「如果我們老闆不賠償直營的損失,就變成我跟我朋友承擔
畢竟4/11第一次盤點我們在現場,是我們沒對總數量的數字有所質問,當然他們可以說我們默認
那中間他們詳細盤點我們也不在現場,基本上如果有遺失我們的立場就是準備虧了」
想請問律師大大,我們是否真的要賠償直營店的損失?
有什麼辦法可以站得住腳?


各位律師大家好
小妹我在3/7晚上下班時發生一場車禍,有些問題想請教大家。以下的內容雖很繁雜,但卻是我盡量照實敘述,以便各位律師參考。
相關人員:我方:騎機車,有開大燈 對方:倒車車輛(修車廠客戶),倒車指揮人員(修車廠員工)身穿暗灰色制服。路況:雙向道,地上是黃色虛線,雙向都無來車。
事發經過:當天晚上下著大雨,我騎進該路段後,發現前方有輛突然出現在閃著雙黃燈的車在倒車,因為對方是突然出現且又下雨我怕滑倒,所以我就直接避開車子騎到對向道,就在我騎到車子左邊時(這時剛才繞到車旁),機車右邊不知被什麼撞到,我就車倒人飛出去了。
修車廠員工看到我倒地上後,馬上去移動我的機車,我有意識但因為全身疼痛沒辦法做什麼反應。之後他就到我的旁邊問我我的情況,然後他說我這樣在路中淋雨不行,要到旁邊坐著等救護車,接著那個倒車車主就馬上把我架著要拖到旁邊,我有跟他說不要動我我腳很痛,他還是硬把我拖到旁邊椅子上。 接著那位修車廠員工堅持我一定要馬上去醫院,還說他已經叫救護車了,可是我跟他說應該要先報警處理才對,他還不願意,是我堅持一定要報警之後才要去醫院,他才說他有報警,可是之後又一直叫我要先去醫院。幸好後來我男友就到現場,還去他們店裡堅持看著他們報警,不然我可能就被他們直接抬上救護車了。
我到醫院後,那位修車廠員工告訴警察『他在指揮倒車時看到我騎過來,他怕我撞到他們的車,所以跑出來擋我的機車,結果我就摔車,然後他的手臂也擦傷了』,他在車禍現場跟醫院說這些內容時我就在旁邊,而我摔車的事他在跟警察敘述的過程說得像是我自己要摔車的一樣,後來被我反駁他才改變說詞。而我告訴警察,上述從騎進該路段到我男友來為止這些內容。
後來我申請初判表,內容第一當事人寫著「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安94-Ⅲ)」,第二當事人寫著「行人涉嫌於車道內站立指引車輛時,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
我事後去警局調閱監視器看到的是:「車子從建物內往後在倒車時他跟在車左方指揮倒車,車屁股快轉到道路上時就走到車後方(我就是這時看到這輛突然出現的車,所以要騎到對向道避開他),而這位倒車指揮人員走到的車後方因為是晚上又是監視器畫面的邊邊,所以只看的到他的人影晃動,接著畫面就出現我剛騎到車輛的左後方後(也就是那個人影的地方)我就摔車飛出去了,而那個人影明明就才在車後方,可我倒地後他卻是從車前方跑來我這邊」。 之後我有請我男友幫我把車受傷的地方拍照存證,機車除了因左邊倒地所以有較多摩擦跟燈毀等之外,右邊也有一道被刮傷的痕跡(我本人因太過突然而監視器則是在畫面邊邊,所以都不能斷定是否是那輛倒車車輛所致)。
事發雖很突然,不過我很確定我是機車右側邊被撞擊或擦撞,而我也因此左膝蓋骨折破碎韌帶斷裂、小腿骨有2道骨折裂痕、左肩膀撞傷等,醫生說肩膀跟骨折至少要半年以上才會好,而膝蓋則是往後老化的速度會比正常人快,目前也只能在家休養。 我當時也說大家把事情釐清該承擔就承擔,並沒獅子大開口也沒說都是他的錯,是事後聽到我男友說『那位修車廠員工當天後來友來醫院說要包1200的紅包就當作和解,但我男友覺得目前什麼狀況都不清楚所以不能收,且跟警察說我們就照正常程序辦,要和解要提告之後再說,結果那位修車廠員工當下就說如果我們要走正常程序那他就要告我們,還立刻在醫院驗傷』,他只是手臂有一道小擦傷耶(他有給我看,還跟我和警察說這沒什麼),驗傷時居然說什麼會麻,從那之後連一句話都沒來說過。 因覺得那位員工一句慰問的話都沒說還恐嚇我們,本想直接提告但因警察跟我說這種案件一開始應該都會被推到和解去,如果和解不成才去走提告,且如果之後要跑法院我父母或哥哥還要從台中到台北來幫我,如果還要跑多次就更麻煩了,所以想問各位律師:
1.如果我提和解,請他理賠會有勝算嗎? 我的開刀跟其他衍生的費用目前已經9萬多,薪水則是暫算休養4個月約13萬。而據我男友事發隔天還去車廠觀察發現他還有去正常上班工作。
2.因這次事件害我現在坐車時,只要有人或車靠近,我都會不自覺想如果他撞到我怎辦,就算坐車內,眼睛也會盯著對方直到離開我的車旁。這樣能跟他要求精神賠償嗎?該說多少才合理呢(因為沒經驗且不想給人認為我們是藉故獅子大開口)?
3.我該要求理賠的對象是那輛倒車的車還是指揮倒車人員還是修車廠呢? 因為倒車車主除把拖到旁邊後就再也沒出過聲,就算我現在要求他車子要檢查 比對我機車右方的擦傷也看不出什麼了吧?



2014/04/17(Thu)
01:46 楊先生 妳還是每個月固定匯錢就好,保險的事我自己處理!!
01:57 楊先生 這樣雙方比較沒意見
02:09 楊先生 看是要一個月一個月給還是一年給
06:50 天晴 我已經跟人家說好了
06:50 楊先生 你們談阿
06:50 天晴 我還是付保險吧!比較不會有問題
06:50 楊先生 不
06:51 楊先生 妳匯到兒子戶口
06:51 天晴 可是都已經說好了不是嗎
06:52 天晴 你不能現在要現金,然後就動我這邊的頭腦吧
06:53 楊先生 我跟我老闆借五十萬了
06:53 楊先生 我沒缺現金
06:53 天晴 翔的保險,是他以後真正用的到,我堅持
06:53 天晴 我付
06:53 楊先生 我會幫他保
06:53 天晴 至少我不用被講話
06:53 楊先生 我也知道那是必要的
06:54 天晴 你可不可以想想我的立場啊
06:54 楊先生 那你有想過我的嗎?
06:54 楊先生 今天我是監護人
06:54 天晴 今天錢是別人付的,給你現金,人家會怎麼說我??
06:55 天晴 監護人所以呢???
06:55 楊先生 我沒叫它給阿
06:55 天晴 你又要威脅我了是嗎
06:55 天晴 又要說我這樣就不要看小孩?
06:56 天晴 不然就是我去弄一個定存20年的
06:56 天晴 期滿才可以提領
06:56 楊先生 可以
06:58 楊先生 反正
06:58 天晴 請你不要再變了
06:58 楊先生 不是我變
06:58 楊先生 而且
06:58 天晴 訂存的事情我下個月會去處理
06:58 楊先生 你也沒按照約定
06:59 天晴 你先搞清楚喔
06:59 楊先生 是你搞清楚
06:59 天晴 今天已經丟三萬六出去了喔
06:59 天晴 去年沒付的保費
07:00 楊先生 我也丟三萬多了
07:00 天晴 那是離婚協議的
07:00 楊先生 你有看到上面有寫嗎?
07:01 楊先生 我再不爽什麼你知道嗎
07:01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而已
07:02 楊先生 隨便
07:02 楊先生 那我現在
07:02 楊先生 直接照約定走
07:02 天晴 你就是欺負我啊
07:02 楊先生 你每個月固定匯錢進來
07:03 楊先生 就這樣
07:03 天晴 又改
07:03 楊先生 保險我用
07:03 天晴 你自己看上面
07:03 楊先生 我們當初就是約定這樣
07:03 天晴 我說定存你說好的
07:0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03 天晴 太過份了.....
07:04 天晴 我怎麼知道那些錢你不是自己花
07:04 天晴 我是要給兒子的
07:04 楊先生 他的我一定留著
07:05 天晴 屁
07:05 天晴 你沒錢什麼錢都會動
07:05 楊先生 那是
07:05 楊先生 你
07:05 天晴 還不是因為你沒錢
07:06 天晴 才弄給你
07:06 楊先生 所以?
07:06 天晴 反正我去開定存戶
07:06 天晴 就這樣
07:06 天晴 20年期
07:07 楊先生 也要我蓋章
07:07 天晴 翔翔20年後最須要錢
07:07 天晴 我現在沒辦法幫他
07:07 楊先生 妳辦沒我印章也是白辦的
07:07 天晴 至少20年後他不用擔心
07: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07:08 天晴 你這個人就是這樣
07:08 楊先生 請辦再他明下
07:08 天晴 可以啊
07:08 天晴 當然
07:0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07:09 天晴 你這個人真的只會欺負人
07:09 楊先生 你現在沒辦法辦他半樣東西
07:09 楊先生 你還不懂嗎
07:10 天晴 有些東西不用法代,我主受益人是他就可以
07:10 楊先生 生母又如何?
07:10 天晴 你看
07:10 天晴 又來了
07:10 天晴 你死都不會變
07:10 楊先生 所以乖乖照約定走
07:12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小孩.....
07:12 天晴 不要逼我
07:12 楊先生 我沒有阿
07:12 楊先生 怎樣
07:12 楊先生 要走法律?
07:1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13 楊先生 你能怎樣?
07:13 天晴 是啊是啊
07:13 天晴 約定
07:13 天晴 呵
08:33 天晴 你要錢,我們約出來簽合約
08:33 天晴 白紙黑字講清楚
08:33 天晴 離婚協議書的但書重簽
08:34 天晴 金額不會變,但是,我要固定今額
08:34 天晴 翔的保險我一樣會買,到時候你再幫我簽名
08:35 天晴 那是要給兒子的
09:06 天晴 你不簽也沒關係了,我自己辦理定存,我的指定期滿提領人是兒子
09:06 天晴 不用你簽名
09:06 天晴 因為他是受益者
13:58 楊先生 什麼時候?
13:59 天晴 什麼東西什麼時候?
13:59 楊先生 妳要簽的合同阿
14:01 天晴 合約律師擬好之後會先給我看,我會拿去給你看,你沒意見的話就可以找時間簽名
14:01 楊先生 恩
14:01 天晴 還有,監護權我要求共同擁有,因為這樣我才有保障
14:02 楊先生 不可能!
14:02 天晴 我要幫忙養小孩,還不一定可以照時間看到小孩
14:02 天晴 沒有你都贏的事情
14:02 天晴 不要也沒關係
14:03 楊先生 那你覺得我會簽嗎?
14:04 天晴 不知道,現在我不要再跟你多說什麼,一切等律師擬好你看到再說
14:05 楊先生 好 反正監護權的事我不會退
14:06 楊先生 至於探視!我會依狀況
14:06 天晴 我說了,法律不是你說了算
14:06 楊先生 還是簡單點
14:07 楊先生 我直接請法院判簡易庭
14:07 天晴 可以啊
14:07 天晴 這樣子剛好
14:08 天晴 你想多傷害我,還想剝奪兒子多少權利
14:08 天晴 你自己去想吧
14:08 楊先生 我沒剝奪兒子任何權益阿
14:08 天晴 圖片
14:08 天晴 圖片
14:09 天晴 看看人家跟兒子
14:09 天晴 他能給他更多的愛,你卻要如此自私
14:10 天晴 一拿到我馬上拿給你
14:10 天晴 你要不要簽看你自己
14:10 天晴 如果不要或是我們沒有共識的話,就像你說的上法院
14:11 天晴 到時候我爭的就是全部的監護權
14:11 天晴 你要拿亮文的事情來告,我也沒差
14:19 天晴 今天已經被你欺負成這樣子真的夠了
14:56 楊先生 今天不是我過分,我只是想把兒子的事用好
14:56 楊先生 你要怎麼幫他保
14:56 天晴 難道我保障它不對嗎
14:56 楊先生 我不會過問
14:56 楊先生 保障他不是拿生活用錢阿
14:57 天晴 我錢就是要清楚明白的花在他身上
14:57 天晴 保險就是最好的
14:57 楊先生 他九月要讀書不用錢嗎
14:57 天晴 不然像我說定存也行啊
14:57 天晴 六年期也可以啊
14:58 天晴 我就是要錢是真正花在我兒子身上
14:58 楊先生 你是給多少了?
14:58 天晴 我是幫忙分擔來換取探視,而不是都應該由我處理
14:58 楊先生 我有花到半毛嗎
14:59 天晴 我不跟你吵
14:59 楊先生 我沒跟你吵
14:59 天晴 合約出來再說
14:59 楊先生 我只是講明的
15:05 天晴 我也在保障兒子避免你把錢拿去用
15:06 楊先生 妳給錢了嗎????
15:06 天晴 又或者像律師說的,孩子需要什麼,我自己去買,給你發票影本
15:06 楊先生 講的好像你給過
15:06 天晴 實際狀況你是跳針嘛
15:06 天晴 要我付保險
15:06 天晴 結果昨天才被退款
15:06 楊先生 重點保險跳啦
15:07 天晴 我付了之前的三萬六
15:07 天晴 難道又要說我笨,自己要付的???
15:07 楊先生 我花去了嗎?
15: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15:08 天晴 等律師
15:08 楊先生 所以我說這樣會很多問題
15:08 天晴 就這樣
15:08 天晴 我有保護我自己跟孩子的權益與義務
15:09 楊先生 不好意思兒子權益現在是我在負責
15:10 楊先生 你有律師 去問清楚再說。。
15:10 楊先生 拜託不要說我一直欺負妳
15:11 楊先生 當初還錢的時候自己放棄權利的
15:12 楊先生 我還給你到四月才開始
15:17 天晴 是你答應我給孩子的錢去繳保費
15:18 楊先生 現在沒了阿。。。
15:18 天晴 你現在就是缺錢才動到我身上
15:18 楊先生 你還不清楚
15:18 楊先生 我說了
15:18 天晴 所以我要再買保險啊
15:18 楊先生 我身上現在有五十萬
15:18 天晴 我負保費啊
15:18 天晴 我不管
15:1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15:19 天晴 我錢就是要用在兒子身上
15:19 天晴 隨你
15:19 楊先生 隨便
15:19 天晴 不是你說了算
15:19 楊先生 我們再看阿
15:19 楊先生 跳票是你不是我
15:20 天晴 是你一改再改
15:20 天晴 反正我拿到合約你再自己看
15:20 楊先生 所以我的錯,現在回歸原點
15:20 天晴 不要或是無法答成共識
15:20 天晴 就是跑法院
15:20 楊先生 妳每個月按時付就好
15:21 楊先生 就這麼簡單
15:21 天晴 我不要啊!那份合約我跟本沒有保障
15:21 天晴 我為什麼要
15:21 楊先生 妳保障啥
15:22 天晴 現在律師都是說那是一份不公平條例
15:22 楊先生 現在是兒子我再養我再顧也
15:22 天晴 我沒辦法白紙黑字看小孩
15:22 天晴 而是由你們主宰
15:22 天晴 我勒
15:23 天晴 我付錢ㄟ
15:23 楊先生 不然我當初要監護權要假的
15:23 天晴 我一點保障都沒有
15:23 天晴 每次你高興就給我看
15:23 楊先生 妳放棄兒子的
15:23 天晴 是你逼我的
15:23 楊先生 就這樣
15:24 楊先生 當初為了幾萬放棄兒子
15:24 天晴 是你為了一萬塊把我逼著被你錄音跪著求你
15:24 天晴 不是嗎
15:25 天晴 講那些都多的
15:25 楊先生 是我叫你跪的嗎?
15:25 楊先生 自己跪的又跑到我這
15:25 天晴 現在就是等新合約,你看要不要簽,不簽就是跑法院,我爭監護權
15:25 天晴 就這樣
15:27 楊先生 你不用爭監護權 妳已經簽字放棄了!
15:27 楊先生 那張紙我拿到全世界都認定
15:28 楊先生 不要笨到被律師哄的團團轉
15:28 天晴 呵
15:28 天晴 我有證據你們照顧不周
15:29 楊先生 哦。。。
15:29 楊先生 所以
15:29 天晴 現在一切等合約
15:29 楊先生 阿內。。。
15:30 天晴 我不想跟你浪費口水
15:30 楊先生 等法官講吧
15:30 天晴 還有,我衣服還沒有洗
15:30 楊先生 律師講就信
15:30 天晴 你等著吧
15:30 楊先生 妳自己抹大便誰知道你
15:31 天晴 要逼我狠,我都有準備,棉花棒那些都有
15:31 楊先生
棉花棒要幹嘛
15:32 楊先生 妳自己留著
15:32 天晴 我們等合約吧!你看完再說
15:32 天晴 我只要保障我可以看小孩,而錢也確實是孩子要用的
15:32 天晴 我要的只是這樣子
15:34 楊先生 錢怎麼用,決定是我
15:34 楊先生 我不會像你一樣沒錢去亂動別人的錢
15:35 楊先生 我保證 如果要證人一定多的是
15:35 天晴 還不是因為某人沒能力,讓老婆小孩辛苦
15:35 天晴 隨你
16:20 天晴 最後我只想跟你說,我不想跟你太難看,純粹是因為兒子,但是也請你不要太過份,我就算今天輸了,了不起就是過好我自己的日子,兒子20年後會有錢用,而這20年我將看不到楊翔志,這就是我最壞的打算,其它的沒了
16:20 天晴 所以,不要以為你永遠是贏家
16:20 天晴 蹲的越低,往往跳的越高
2014/04/18(Fri)
10:23 天晴 傳訊息給你了
10:23 天晴 麻煩你看一下
10:23 天晴 有需要更改的
10:23 天晴 可以提出來討論
10:24 天晴 沒異意的話,星期日就可以簽名了
10:2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甲方親屬與甲方皆不得在場,探視日皆為每週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三天,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告知正確的探視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乙方探視小孩<楊翔志>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甲方一但身故,乙方將為其唯一法定代理人,並且擁有小孩<楊翔志>監護權
以上六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1:29 楊先生 第五跟二有問題
11:30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1 楊先生 第三也是
11:31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3 楊先生 第二條探視 每個月一次三天 其餘時間不得打擾
11:34 楊先生 第三 現金需可以使用切要一萬
11:34 天晴 每個月兩次(間隔時間為隔週)一次兩天一夜其餘時間不打擾
11:35 天晴 第三條你的我不同意
11:35 天晴 太高
11:36 天晴 且我只是探視,監護權是你,今天我可以不用給你任何一毛的
11:36 天晴 以法來說,但是
11:36 天晴 因為兒子,我才願意讓他以後無後顧之憂
11:37 楊先生 五 身故後法定代理應為楊系血親,或其養母
11:37 天晴 定存戶頭你可以帶兒子自己去開,但是,必須是兒子滿20自己去提領
11:38 楊先生 你去查一下何謂贍養費
11:38 天晴 我每個月最多六千台幣,最少五千台幣
11:38 天晴 你先去查
11:38 楊先生 再跟我談好嗎
11:38 天晴 贍養費是誰要付
11:38 楊先生 你阿
11:38 天晴 法官會怎麼判
11:38 楊先生 你放棄的
11:39 楊先生 簡單
11:39 天晴 不是提離婚就要付
11:39 楊先生 你答應的阿
11:39 楊先生 當時沒人強迫
11:39 天晴 我錄音檔清楚的錄下是你要求我把監護權讓給你
11:40 天晴 律師說成立
11:40 楊先生 那你去用阿
11:40 天晴 你不承認法官就會聲請聲紋辨識
11:40 楊先生 妳就準備你最壞打算
11:40 天晴 你必須配合
11:40 天晴 沒關係
11:41 天晴 你不同意,不願意談
11:41 天晴 我也有我的辦法
11:41 楊先生 今天是你違背約定在先
11:42 天晴 你先跟我玩文字遊戲的
11:42 楊先生 我沒必要讓步
11:42 天晴 而且三萬六是算離婚後我幫翔付的錢
11:42 楊先生 白紙黑字寫的明白
11:45 楊先生 今天是妳錯在先
11:45 天晴 要你就簽,不然就是討論,不要就是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還沒辦法告我棄養,我豁出去了
11:46 楊先生 我說啦
11:47 楊先生 妳給的是我這裡不足
11:48 天晴 法律不是這樣說的
11:48 天晴 呵
11:48 天晴 你自己考慮
11:48 楊先生 那就給法官判
11:48 天晴 隨你
11:48 楊先生 我不想跟妳再那邊無聊
11:48 天晴 我奉陪
11:49 楊先生 而且第五條明著就是陷阱
11:50 天晴 呵
11:50 天晴 隨你怎麼想
11:50 楊先生 白痴才會簽
11:50 天晴 我懶得跟你說
11:52 天晴 你不簽就算了,我也不浪費時間跟金錢,我今天就保留探視權,親權你沒辦法收,這是雙方都有的,也必須給雙方的權利,你合約上只說我付錢並沒有說我不付就不能看小孩
11:52 天晴 你不給我看小孩
11:52 天晴 我被案
11:52 天晴 超過次數
11:53 天晴 社福介入
11:53 天晴 就看誰贏
11:53 天晴 是你先來亂我
11:53 天晴 不要怪我狠
11:54 天晴 我對你
11:54 天晴 仁至義盡
11:54 天晴 夠了
11:57 楊先生 你的不見我再給妳看一次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9 天晴 對啊你自己寫的(用於楊翔志費用)保險也是他的費用之一
11:59 天晴 而且沒有明文說我不能看小孩啊
12:00 楊先生 沒不給你看阿
12:00 楊先生 是妳來的時間不對
12:01 楊先生 還有你以後只能看
12:01 天晴 你幾乎都說不對啊
12:01 楊先生 不能帶走
12:01 天晴 呵
12:01 楊先生 你可以來查阿
12:03 楊先生 但是因為你不照規定我才必須這樣做
12:03 楊先生 而且保險
12:03 楊先生 不是當初說的
12:03 天晴 現在多說沒有意義
12:03 天晴 我們法院見
12:03 楊先生 好阿
12:04 天晴 是你來亂的
12:04 天晴 算了,沒差了,你都對我這樣了,我何必仁慈
12:17 天晴 我陳惠玲現在懷疑當初但書上的金額,並沒有如同但書要求用在楊翔志身上,因而停止給付,待雙方重新談妥,除非楊宗翰提出發票證據,證明我懷疑錯誤,否則我陳惠玲則不再支付此款項
12:18 天晴 你要錢可以
12:18 天晴 拿發票跟我換錢
12:19 天晴 不然我今天什麼都不要了
12:23 天晴 沒有那種監護權給你,小孩給你,我還要幫你養小孩的道理
14:03 天晴 現在就是我頂多讓步第二條跟第五條可以做協議討論,其它的我怎樣都是不會讓步,如果你沒辦法同意,那調解也不用上了,我什麼都不會給你
14:03 天晴 在調解庭發函給我之前,你再給我答案
14:05 天晴 請你不要再以電話跟我聯絡,有任何事情,請你以LINE跟我聯絡
14:06 天晴 不要再拿翔當你的搖錢樹,或是對我於取與求
14:07 天晴 他是孩子,不是你來要錢的工具
14:07 楊先生 我沒把他當搖錢數
14:07 天晴 你自己看吧
14:07 楊先生 現在我也不想跟妳講
14:08 楊先生 等調解再來吧
14:08 天晴 我也不想,反正我會讓步的只有那兩條,其他不可能
14:08 天晴 如果不談,我調解也不會去
14:09 天晴 就算去,你沒辦法達到我要的,我也不會簽名
14:10 天晴 你什麼都沒有
14:10 楊先生 是妳會都沒有!我還有兒子
14:10 楊先生 就這樣
14:11 天晴 是啊
14:11 天晴 你有兒子
14:11 楊先生 現在講太多都沒用
14:11 天晴 呵
14:11 天晴 等著吧
14:11 楊先生 調解再來講
14:12 天晴 做不到我要的,調解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出席
14:12 天晴 你就等吧
23:33 楊先生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23:38 楊先生 雙方各退一步 這樣可以嗎
23:5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
23:50 楊先生 第三修正
23:52 天晴 第二條,我們只有八小時,那我帶孩子出去吃飯,你們也要在場嗎?
23:53 楊先生 我慢慢再討論
23:53 楊先生 當然可能只會再附近
23:54 天晴 我可以八個小時內帶回來給你
23:54 天晴 但是我要的是私下相處
23:54 天晴 而不是有你們在
23:55 楊先生 我再想一下
23:56 天晴 等你想好再一次跟我說
23:57 天晴 我們會律師討論
2014/04/19(Sat)
00:02 天晴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00:1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並加付醫療意外保險
乙方為要保人 甲方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楊翔志 內容依前期中國人壽保險樣式為主
00:11 楊先生 第二條
00:14 楊先生 我讓妳帶去八小時 不需親屬或我在
00:18 天晴 那我算過,我不用訂存(因為期滿的錢比較少)
我直接幫他買兩份保險(一份是外幣利率行的20年期滿領回,錢比訂存的多,第二份是醫療險,每個月應繳金額約一千五)這兩份加起來總金額不得超過六千圓
00:19 天晴 保單可以由你保管
00:19 楊先生 受益人我?
00:20 天晴 但是,提款簿跟印章還有提款卡那些都由我保管
00:20 天晴 受益人是兒子
00:20 天晴 他一樣是20年期
00:20 天晴 只是期滿的錢
00:21 楊先生 我的意思是。。。被保險是兒子 醫療受益是我
00:21 天晴 比我去存定存20年還要多
00:21 天晴 那沒辦法
00:21 天晴 我受益人只要楊翔志
00:21 天晴 我只為翔
00:22 楊先生 他看病我出錢?然後你又拿錢??
00:23 天晴 看病是你保留收據
00:23 天晴 然後我去請保險費給你,撥款至翔的戶頭
00:24 天晴 僅限於醫療險
00:24 天晴 醫療險撥款帳戶可以直接由楊翔志的郵局戶頭
00:24 天晴 懂嗎
00:25 楊先生 好
00:25 天晴 就算你堅持要定存,或者是我說的外幣保單
00:25 天晴 兩份加起來不超過六千塊
00:26 天晴 我們會去挑保單
00:26 楊先生 八千
00:26 天晴 沒辦法
00:26 楊先生 對半
00:26 楊先生 七千
00:27 楊先生 各退一步
00:27 天晴 不然就是照舊,六千訂存,其它保險我不負責
00:27 楊先生 好,那第二條收為五小時
00:28 天晴 那我們就不用談了
00:29 楊先生 各退一步阿
00:29 天晴 我要的就是加起來總數是六千
00:29 楊先生 七千
00:29 天晴 今天我在法律上是一毛錢都不用出的人
00:29 楊先生 我又拿不到
00:29 楊先生 給妳兒子的
00:30 天晴 我不願意用兒子來跟你喊價
00:30 楊先生 所以都不要了?
00:31 天晴 看你啊
00:32 天晴 我底線就是六千
00:32 楊先生 我沒差阿
00:32 楊先生 我再提我兒子喊高點
00:32 天晴 已經是我四分之一薪資
00:32 楊先生 收益的又不是我
00:33 天晴 監護權你拿去,抬面上我要給兒子多少是我的事
00:34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我兒子阿
00:34 天晴 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親權,都是互不相關的事情
00:34 天晴 我有要盡生母之責任啊
00:34 楊先生 探視是我決定的!
00:35 天晴 但是你提的要求已經高於我薪資的四分之一
00:35 楊先生 講這沒用
00:35 楊先生 我說了七千可以就來
00:35 楊先生 記得帶律師
00:35 天晴 隨你
00:35 天晴 你自己想
00:37 楊先生 連多給兒子一千你都不要 就別說你想盡生母的權益好嗎。。
00:37 楊先生 我今天一毛都不動
00:37 楊先生 多那一千也是兒子的
00:39 天晴 今天我說了
00:39 天晴 我最多就是六千
00:39 楊先生 唉
00:39 天晴 其它我要多給,我自然會自己給
00:39 楊先生 好
00:40 天晴 而不是由你來要求
00:40 楊先生 我就找你說的六千
00:40 天晴 於法,我一毛錢都不用給,還有探視權,而且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00:41 楊先生 妳可以去試看看阿。。。
00:41 楊先生 講這都沒用
00:42 楊先生 現在就照上方約定走
00:42 天晴 探視的八小時我不要有你們在
00:43 楊先生 好 但是不可超過晚上九點
00:43 楊先生 還有什麼問題嗎
00:44 楊先生 沒問題就合約給我看沒問題就照著走
00:5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0:59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00 天晴 這份你看一下沒問題就從五月15號開始我匯款至定存戶頭
01:01 天晴 定存戶頭資料我都要有一份
01:03 楊先生 。。。。
01:03 楊先生 阿不是要保險
01:03 楊先生 哪裡又來定存
01:03 天晴 阿你又說照前面走....
01:03 天晴 你到底是哪個
01:04 楊先生 。。
01:04 楊先生 就照最後講的阿
01:06 楊先生 但是如果像前面一樣保險跳票 你必須賠賞等值乘上兩倍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意思就是如果保單目前價值十萬然後跳票
01:07 楊先生 你必須拿二十萬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懂嗎
01:09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09 楊先生 可以嗎
01:10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0 天晴 這份
01:11 楊先生 加上剛剛我所講的阿
01:11 天晴 至於你說賠償
01:11 天晴 沒這回事
01:11 天晴 這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1 楊先生 那又白搭的
01:11 天晴 而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01:11 楊先生 算了
01:11 天晴 那隨你我也釋出善意
01:12 天晴 你不要
01:12 楊先生 連這都怕
01:12 天晴 我也沒差
01:12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阿
01:12 天晴 那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2 楊先生 你按時交 我又拿不到
01:13 天晴 今天監護權你都拿走了
01:13 楊先生 你自己放棄的
01:13 天晴 憑什麼來跟我要求賠償?
01:13 天晴 所以現在談不攏囉???
01:14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14 楊先生 這是公平原則
01:14 天晴 那就不用談了,調解我也不會出席,我最後同意版本就是以下內容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6 楊先生 那條不加免談
01:16 楊先生 我沒強迫
01:16 天晴 今天我們沒有共同財產你要跟我講什麼公平原則???
01:16 楊先生 今天我退夠多了
01:16 天晴 呵
01:16 天晴 你自己思考吧
01:17 楊先生 我不用想
01:17 天晴 我們最後決策就是最後上面說的
01:17 天晴 不要,我們就這樣
01:17 天晴 什麼都不用說
01:17 天晴 到這裡就好
01:18 天晴 我想對兒子有什麼貢獻,我不用跟你報備
01:18 楊先生 跟你說 我這記錄拿去哪都穩的住腳
01:18 天晴 我也有啊
01:18 天晴 沒差
01:18 楊先生 小心講話
01:27 天晴 圖片
01:30 楊先生 去阿
01:32 楊先生 我只要拿離婚協議出來就穩住腳
01:32 楊先生 我相信法官有眼睛看
01:32 天晴 你還是不懂
01:32 天晴 算了
01:32 天晴 我說了
01:32 天晴 我要的就是最後說的
01:32 天晴 不要就算了
16:01 天晴 律師跟我們討論最後決策如下,要的話就可以簽名,不要的話,我們也不會出席調解委員會,今天我是自願要給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想要有保障,我們自願釋出善意,但是我們也會註明,此筆保險跟探視權與親權毫無相關,甲方不得以此保單來影響乙方行使探視權與親權,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甲方身份證字號:
甲方戶籍地址:
甲方居住地址:
甲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乙方身份證字號:
乙方戶籍地址:
乙方現居地址:
乙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所有費用>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只有以下兩種時段選擇,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乙方為表誠意,若此份保險因乙方延遲繳款而失效,則自願放棄所有與小孩楊翔志的探視權與親權,且不再有異意,不得上訴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乙方之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以下兩點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8:5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惟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除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外,免除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參照),且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但書參照)。換言之,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但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倘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應免除其義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72號判例)。從而,本案提問人得以協議定之,或訴請法院裁判時,主張「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判准免除其義務」(實務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等可資參照)。
18:53 楊先生 拿給你的律師請他看清楚再講!!
18:54 楊先生 現階段你要看兒子可以,但是不能帶走
18:56 天晴 隨你,現階段我不會再去跟你有任何接觸,合約不願意簽,那就什麼都不用說
18:56 天晴 我讓的夠了,被你欺負的夠透徹了
18:58 楊先生 你的合約不合當初所講的 要改請拿出誠意!!謝謝
18:58 楊先生 你不出席也沒關西
18:58 天晴 沒差,不簽不談就是什麼都沒有
18:59 楊先生 反正你要不要到我沒意見
19:01 楊先生 我建議你一點 律師換掉
19:01 天晴 我也沒差,人家願意幫你們養小孩已經不錯了,你還想怎樣?反正你個性就是這樣,我也沒差,最壞打算我都已經有了沒差,累的是你自己
19:03 楊先生 我不會累ㄚ
19:03 楊先生 你就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19:03 楊先生 就別打擾我跟兒子了
19:04 天晴 隨你,反正我沒損失,你那張離婚協議書只說我每個月給五到八千,沒有說我沒給就不能看小孩,而且聲請看小孩的方式是由法官裁定
19:05 楊先生 重點來了~
19:05 楊先生 我沒說不給你看
19:05 楊先生 我剛剛也講了
19:05 楊先生 你可以看
19:05 楊先生 但是不能帶走!!
19:05 楊先生 我必須保護我的兒子
19:07 天晴 但是你有所限制,可是由法官裁定就不是你說了算,還有所謂的法官,我們這個算是民法中的家事法,調解委員會就只負責調解不負責判
19:07 天晴 隨你
19:08 天晴 我說了大不了我過我自己的日子
19:08 楊先生 但是你還是要撫養小孩~還是看不懂嗎.......
19:08 天晴 呵
19:08 天晴 誰說的
19:09 天晴 你先花錢請律師吧
19:09 天晴 我懶得跟你講
19:09 楊先生 我不用花錢就比你的律師好多了
19:09 天晴 要就簽不然就談
19:09 天晴 不然什麼都沒有
19:09 天晴 我什麼都不要
19:11 楊先生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12 天晴 這些我們查過了
19:1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
19:12 楊先生 剛剛法條都給你看了...
19:13 天晴 你要告就來隨便你
19:13 天晴 我有我站的住腳的東西
所以補助單位不會要求檢附此違法行為的同意書
19:14 楊先生 現今資訊發達~你可以去慢慢查
19:14 天晴 你就繼續無知,我不想跟你爭,要就簽,不然就談,隨你
19:15 楊先生 那不符合比例原則 且你自願給的以外 還需負擔小孩的扶養義務金額~
19:24 楊先生 所以你自己想想吧....
19:25 楊先生 要看小孩記得前一天問一下 ~我們在不在!!!!!
19:39 天晴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多說無益,就這樣
各位律師們: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我跟現任男友已經決定買一份定存儲蓄險,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也是我,還本與期滿受益人皆為我這個孩子,這樣子我需要將這份保單給他父親簽名嗎?還是我可以不用讓他父親簽名也可以,他跟我要錢孩子根本不是主因,他經濟壓力大,他想因此來對我予取予求,我可以進我所能的協助扶養這個孩子,但是因為今天監護權在他那裡,我連看小孩都要經過他同意,而當初離婚時,他在離婚協議書上寫著以下特約條件
103年四月起陳惠玲每月給予楊宗翰5000~8000元,用於楊翔志<文中的孩子>之費用,至楊翔志滿20歲,陳惠玲可以看楊翔志
後來口頭同意由我代繳孩子的保險費用,但是因為保險失效,他現在又要買車還負債,所以跟我要求現金...我真的已經被她逼到走投無路,可不可以請各位幫幫我,拜託妳們了


您好,遺棄罪必須是小孩陷入生活困難,不是你沒有支付扶養費就會構成,縱使你沒給撫養費,小孩也不可能餓死,所以他只是在威脅你,不要被騙了,不會構成犯罪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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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依和解條例規定:「和解成立後,雙方應受和解契約拘束,不得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至他卻在法庭上反覆提出,企圖讓法官對我方印象不好,請問是否有方法可以懲戒他?
2.若雙方同意撤銷和解,之前我付的和解金是否能返回?且能撤銷和解的機率有多大?因對方對一直說他很後悔和解,我只能說最後悔的應該是我!
大概事發經過:我與前鄰居不睦,有天因為我小孩晚上七點半在房間因功課沒寫好遭我責難而哭泣,前鄰居覺得我家小孩哭聲太吵而不滿報警,我也深覺此事並不合理而與妻子在房間內對話並抱怨(其中有句口頭禪的髒話),沒想到前鄰居竟以未知的方式對我家非法清淅錄音,進而針對那句髒話對我提出告訴。惟在和解庭時,聽從長輩勸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答應付款和解。惟數個月後前鄰居對我家提告民事的妨害安寧、及最近對我家提告刑事的妨害個資等罪名。但他卻都故意在庭上不斷嚷嚷該和解案的事,一直亂說我罵他髒話多次,企圖讓法官對我印象不好,請問我應該如何來反制他?



以上你好我本身是一土木包工業公司負責人,去年間蔡姓友人借本人公司去承攬一工廠新建工程,但我堅持工程款項要經我帳戶出去,一開始也怕借牌會有可能問題產生,所以都會到現場查看工程進度,直到本人在外面的工作繁忙,所以只能偶爾去查看進度,直到前幾日收到該業主寄送存證信函,內容為本公司承攬該工程工期嚴重落後,限於幾月幾日前要完工交屋否則會有罰款及法律可能情事產生,經本人去到現場了解,才發現該工程增加2.30項追加工程,是工地現場負責人蔡姓友人與業主私下口頭講定之追加工作,期間多次變更與追加工程皆未與業主就合約上增加工期,導致原合約工程延誤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但業主卻未提及追加工程的事,寄發存證信函。一面追加工程款項也未經由本人帳戶進出,因蔡姓友人與業主為姊夫與姪子關係,追加款項由該業主直接付給廠商,本人怕蔡姓友人與業主聯合設計本人及公司,將廠商後續債務放由本公司承擔,所以我的問題是:
一.該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回覆,是否回復與事實不符,或回覆有關追加工程所產生之工期的情事如何如何,還是要如何回覆
二.倘若蔡姓友人最終跑掉,該工程後續有關債務可能會由公司承擔,本人有否預防處理方法,可寄存證信函於蔡姓友人警告他嗎或是??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不另指教



律師您好:
1.父親為精神方面疾病(已住院近30年),近日叔伯告知我要變賣那筆土地,我拿我跟父親的印鑑及印鑑證明去重新申請,叔伯說有父親的土地買賣全權處理委託書(時間不祥),說我這樣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刑事案件,請問是否真是如此?
2.父親生病期間由阿嬤照顧,於97年將父親財產轉交給我(我已27歲),叔伯在移交事項內寫明父親土地是兄弟均分,並已簽名,最近阿嬤過世叔伯要變賣土地,並告知我拿出指定金額就可以買下那筆土地,如無法則要交出父親及我的印鑑及印鑑證明,這部分有錄音,因還有一位姐姐,與姊討論後,說我如果要變賣就要告我,我該如何處理?
3.父親是精神方面疾病,名下土地是否可以變賣,法律有保障的條款嗎?我跟姊近日才去申請輔助宣告,之前所簽的委託書就算在正常情況下是否有其效性,又或是生病後所無法自行決定那份文件就可以不算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先前所簽之文件,係在您父親精神狀態正常情況下簽署,則該文件仍屬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你無論如何也沒有義務交出你父親的印鑑以及印鑑證明。至於所謂的委託書可能你要說明清楚一點,如果是你父親在發生精神疾病之前委託給你的話,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但如果你父親的精神疾病屬於無法自理生活的程度,建議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讓你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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