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無佣金之約定,則對方無法請求分紅,所以現階段您可以持續蒐集他對您的騷擾行為,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們目前的狀況是,撿骨人未申請即開挖,後來請撿骨公司幫忙申請,結果撿骨公司被罰款三萬,現要求我們要繳這罰款才還我們骨粉,然後撿骨人又說他也被罰三萬,要我們再拿三萬給他,還說可以請議員幫忙橋..不用罰但一樣要包三萬紅包??所以這撿骨人是也會再被罰ㄧ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公司將骨粉還給您,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至於罰款部分,依契約規定,若為對方須於事前聲請,對方過失未聲請,與您無關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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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若是故意為之,則可能會涉及強制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瘋狂傳送色情圖片、影片之行為應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性騷擾,可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 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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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帳號可能被盜,您可先善意提醒,若非帳號被盜,而是故意行為,似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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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大齡女士,我想結束這不明不白的婚姻,請求幫助。我們相戀多年, 一直因為父母的阻撓而遲遲沒有結婚。在3年前, 男方調職到中國大陸, 我們決定結婚, 一同在大陸發展。在美國登記完婚便前往大陸,過夫妻生活2年半,也買下房子(男方名下),感情不錯,眾所知。然而期間,台灣方面男方因稱父母不答應,不斷拖延台灣的結婚登記,甚至有了小孩也不肯登記承認婚姻而喪失。終在2年半後男方找到台灣工作,想結束掉大陸的一切,賣房回台,要求我搬出。我們之間,男方不願繼續婚姻關係,也不願對美國結婚作處理。
事已至此,男方冷酷的離去、沒經營婚姻的心意與擔當、又不斷的拖延兩人的關係,已讓我憤怒、心灰意冷。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來訴請離婚?
1. 這樣的美國結婚、婚後生活在海外、台灣未登記,俱效力? 是否未來女方婚姻會受影響而成重婚?
3. 我們婚後生活、財產都在大陸, 訴請剩餘財產分配時,台灣法院可否顧及大陸海外財產部分來進行分割, 大陸執行?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47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若已於美國為結婚登記,似符合我國法律登記婚之要件,應為有效婚姻。若離婚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將大陸之婚後財產加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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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若繼承開始未超過十年,可對您舅舅起訴請求返還屬於您母親應繼分之遺產。惟若您母親有拋棄繼承,就沒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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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證據,如錄影等,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有竊取電腦檔案之行為,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似亦有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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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證據,如錄音等,即使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仍有成立之可能,若對方有偷工減料之情形,屬於違約事由,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補該瑕疵,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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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想請問各位
今天(6/6)早上開庭
開庭約十分鐘後,檢察官問我有甚麼要補充,我也很愧疚,真的知道錯了也很後悔
說完,法警就拿剛在庭上的紀錄給我簽名,檢察官就說我可以走了,如果有甚麼問題會再通知我
我是想請問
1.今天開庭,原告(我同事)沒來,只有我一人在庭上面對法官,這樣就是造成檢察官之後有問題會再與我聯絡的主因嗎?(因為原告沒來)
2.要離開時,我問了檢察官,會被判很重嗎?他只回我會在判斷且這罪不重,頂多易科罰金,再請你家人幫忙繳;想請問,會被罰五萬元之類的嗎?我只是學生,我不敢讓家人知道我做這種事
3.有可能不起訴就結案嗎?或是簡易判決?(抱歉我法律常識不好,都是上網爬文)
4.今天結束開庭,那大約甚麼時候會收到判決書,或是繳納罰金之通知書?
感謝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裝修金抵房屋租金及轉租之約定,建議您可清楚記載於合約中,避免雙方日後有所爭議,亦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之,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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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個人住桃園,須在下星期到台北汐止警察局偵訊做筆錄說明
是否可以轉移轄區?到我桃園這邊做筆錄 我看了以下文章犯罪偵查的主體是檢察官,所以管轄權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的規定,管轄權錯誤請立即聲請移轉管轄。在先程序後實質的原則下,檢察署需先處理管轄權的問題。
節略如下:
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如以上所說 我是否可以提出轉移管轄到桃園來做筆錄?
因為我打去給警察局他跟我說 不行轉移轄區 這是真的嗎?
要馬就是我不要過去 直接等者收傳票
請問現在情況到底是? 我沒有相關法律可以轉移轄區 一定要我跑這一趟是嗎?
還有 我知道告我的人是訟棍 我也留有對方的不實舉報資料也有對方的手法方式 請問我是筆錄當天帶資料過去較好
還是等上偵查庭在呈給檢察官比較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丈夫需先提婚生否認之訴,待推翻該子女之婚生推定後,再由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強制認領,若與您配偶具有真實血緣聯絡,即為您配偶婚生子女,可再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另關於通姦部分,因您配偶不知對方之已婚身分,可加以抗辯不成立之,且若對方配偶五年前已知,其告訴權亦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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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好意思,需要麻煩您的專業協助。
由於我定期租約已於今年 1 月到期,已多次與房東聯繫續簽約,但房東一直沒有簽約,但是仍舊有收房租,而我也一直住著。期間房屋有漏水與璧癌還有電燈接觸不良等問題,已多次與房東聯繫,房東處理態度不是很積極,至今未修繕。到了五月初,我傳訊息告訴房東是否這些問題我解決,但房租能否降低?,過沒多久房東忽然說要把房子收回,要我與家人兩個月內搬走。但我經濟困難,無法說搬就搬,但房東說若要續住房租就要漲六千元(感覺上似乎是利用漲租金的方式希望我們搬離)
請問,我能不能堅持等到我有存點錢能夠搬家了再搬家呢?
超過兩個月沒有搬走,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我願意讓房東去法院申請漲租單據,到時我願意負擔法院通知的金額
但目前僅是房東根據網路租屋租金判斷,覺得這租金才合理 ....
我們全家人經濟狀況不是不是很好,無法說搬家就搬家
請協助我們處哩,拜託了 !! 謝謝您

不定期限之房屋租賃關係,若您沒有積欠租金而於出租人催告後仍未清償完畢且積欠總額達二期以上金額之狀況,則除非有土地法第100條所訂各款之情形,出租人不得收回房屋。(須注意的是若房東收回自住之情形是可以終止租約的)又您若不主動自行遷讓房屋,房東也只能依法訴請法院處理,但若房東擅自斷水斷電者,則另恐涉有刑法強制罪責。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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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有一項電腦的2手交易 產品內容有說明 我賣的是2手主機 所以只包含主機和線 沒有盒子之類等等的 這位買家買之前也知道 但是交易完成後 他說我產品有寫著保固中購買時間 所以現在需要我生出我賣場物品說明內容 原本就說沒有的收據 他說他要有購買證明他才能去保固維修 不然就要全額退費
甚至還恐嚇我說:如果你想搭車來高雄做一次筆錄,你應該知道光搭車來回這樣費用就不少了吧??
但是關於這個二手品我已經在物品說明已經打得很詳細
是二手品
只有主機和線(沒有盒子等等)
但買家在購買之前
甚麼都沒有跟我詢問 只顧著殺價(但最後我也以原價格砍一半價錢賣給他了)
請問
1.如果他真的走法律途徑 一定要去高雄做解釋嗎?(因為我是台北人這樣下來的確我很吃虧)
2. 如果他最後想上法院打官司打得贏嗎?
3.如果打的贏我可以反告他誣告賠償之類的嗎?因為台北到高雄來回也不便宜
麻煩請各大律師幫忙謝謝! 因為我們雙方應該這禮拜就有動作了


我最近跟朋友合夥開一家飲料咖啡專賣店~在合夥前大家都有先說好要往哪個方向走後~才請人設計裝簧~正常來說應該是先簽合約再匯錢~但他說合約晚點簽~錢先匯進來~他是大股東佔7成~我是小股東佔3成~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我想應該不會有問題~就先匯錢了(前後共匯3次共51萬有匯款名細~這家店資本額是170萬~我3成所以是51萬)他媽媽就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大股~所以這家店就由他們主導所有事情的相關事宜(錢是他媽媽拿出來的~但我這個朋友是這家店負責人)~也答應我說一定會照我們所講的方式去做~結果這家店裝簧好了之後~我發現不論是外觀或裡面都有許多地方都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一份合約也是我三摧四請後~在開幕的一個禮拜後才由他媽媽拿來給我看~我當下傻住~這合約不是應該要由雙方合夥人一起擬定嗎?然後都沒問題後才擬定上去不是嗎?怎麼會是他們自己弄好然後拿來就要叫我簽名蓋章~我當下有表達出我的不滿~我覺得沒有尊重到我的權益~而且合約內容我覺得根本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我有種受騙的感覺~再加上這家店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以及經營理念不同~所以我覺得既然這樣我也沒必要跟他們合作下去~所以我拒絕簽約並要求退出請他們退還我所匯的錢(因為我知道簽合下去就完了)~他媽媽就翻臉了~在經過一番爭吵後~他媽媽就開出2個條件讓我選~第一條是:我人退出但我3成股份要留著~每個月看賺或賠再依照股份比例支配~第二條是:如果我真的要退~那他們就用我3成股份的一半價錢要收購我的3成股份~我當下氣炸了~才剛開就要我虧一半~沒這道理麻~我當然不可能接受阿~而我一個人根本講不贏他們全家~我只好說那就用法律來解決~他們也說好~他們家也算是有點閒錢的人~他媽媽態度很強勢(有錢人說話都這麼囂張嗎?)也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對彼此的底細都很了解~他們現在就是看準我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根本就不怕~所以他們現在是處於被動狀態~在等我出招~我想說的是~因為現在大家都翻臉了~在這種情況之下~要我再跟他們合作也是不可能了~我也沒跟他們簽約~那真要告的話~能告的成嗎?我有多少勝算呢?我能拿回我的錢嗎?我該用哪一條法律告呢?有朋友是建議我說刑事跟民事一起告~我現在很無助~不知道能找誰幫我~能請王律師跟我說~我該怎麼做嗎? 謝謝

我最近跟朋友合夥開一家飲料咖啡專賣店~在合夥前大家都有先說好要往哪個方向走後~才請人設計裝簧~正常來說應該是先簽合約再匯錢~但他說合約晚點簽~錢先匯進來~他是大股東佔7成~我是小股東佔3成~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我想應該不會有問題~就先匯錢了(前後共匯3次共51萬有匯款名細~這家店資本額是170萬~我3成所以是51萬)他媽媽就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大股~所以這家店就由他們主導所有事情的相關事宜(錢是他媽媽拿出來的~但我這個朋友是這家店負責人)~也答應我說一定會照我們所講的方式去做~結果這家店裝簧好了之後~我發現不論是外觀或裡面都有許多地方都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一份合約也是我三摧四請後~在開幕的一個禮拜後才由他媽媽拿來給我看~我當下傻住~這合約不是應該要由雙方合夥人一起擬定嗎?然後都沒問題後才擬定上去不是嗎?怎麼會是他們自己弄好然後拿來就要叫我簽名蓋章~我當下有表達出我的不滿~我覺得沒有尊重到我的權益~而且合約內容我覺得根本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我有種受騙的感覺~再加上這家店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以及經營理念不同~所以我覺得既然這樣我也沒必要跟他們合作下去~所以我拒絕簽約並要求退出請他們退還我所匯的錢(因為我知道簽合下去就完了)~他媽媽就翻臉了~在經過一番爭吵後~他媽媽就開出2個條件讓我選~第一條是:我人退出但我3成股份要留著~每個月看賺或賠再依照股份比例支配~第二條是:如果我真的要退~那他們就用我3成股份的一半價錢要收購我的3成股份~我當下氣炸了~才剛開就要我虧一半~沒這道理麻~我當然不可能接受阿~而我一個人根本講不贏他們全家~我只好說那就用法律來解決~他們也說好~他們家也算是有點閒錢的人~他媽媽態度很強勢(有錢人說話都這麼囂張嗎?)也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對彼此的底細都很了解~他們現在就是看準我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根本就不怕~所以他們現在是處於被動狀態~在等我出招~我想說的是~因為現在大家都翻臉了~在這種情況之下~要我再跟他們合作也是不可能了~我也沒跟他們簽約~那真要告的話~能告的成嗎?我有多少勝算呢?我能拿回我的錢嗎?我該用哪一條法律告呢?有朋友是建議我說刑事跟民事一起告~我現在很無助~不知道能找誰幫我~能請趙律師跟我說~我該怎麼做嗎? 謝謝


我最近跟朋友合夥開一家飲料咖啡專賣店~在合夥前大家都有先說好要往哪個方向走後~才請人設計裝簧~正常來說應該是先簽合約再匯錢~但他說合約晚點簽~錢先匯進來~他是大股東佔7成~我是小股東佔3成~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我想應該不會有問題~就先匯錢了(前後共匯3次共51萬有匯款名細~這家店資本額是170萬~我3成所以是51萬)他媽媽就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大股~所以這家店就由他們主導所有事情的相關事宜(錢是他媽媽拿出來的~但我這個朋友是這家店負責人)~也答應我說一定會照我們所講的方式去做~結果這家店裝簧好了之後~我發現不論是外觀或裡面都有許多地方都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一份合約也是我三摧四請後~在開幕的一個禮拜後才由他媽媽拿來給我看~我當下傻住~這合約不是應該要由雙方合夥人一起擬定嗎?然後都沒問題後才擬定上去不是嗎?怎麼會是他們自己弄好然後拿來就要叫我簽名蓋章~我當下有表達出我的不滿~我覺得沒有尊重到我的權益~而且合約內容我覺得根本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我有種受騙的感覺~再加上這家店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以及經營理念不同~所以我覺得既然這樣我也沒必要跟他們合作下去~所以我拒絕簽約並要求退出請他們退還我所匯的錢(因為我知道簽合下去就完了)~他媽媽就翻臉了~在經過一番爭吵後~他媽媽就開出2個條件讓我選~第一條是:我人退出但我3成股份要留著~每個月看賺或賠再依照股份比例支配~第二條是:如果我真的要退~那他們就用我3成股份的一半價錢要收購我的3成股份~我當下氣炸了~才剛開就要我虧一半~沒這道理麻~我當然不可能接受阿~而我一個人根本講不贏他們全家~我只好說那就用法律來解決~他們也說好~他們家也算是有點閒錢的人~他媽媽態度很強勢(有錢人說話都這麼囂張嗎?)也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對彼此的底細都很了解~他們現在就是看準我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根本就不怕~所以他們現在是處於被動狀態~在等我出招~我想說的是~因為現在大家都翻臉了~在這種情況之下~要我再跟他們合作也是不可能了~我也沒跟他們簽約~那真要告的話~能告的成嗎?我有多少勝算呢?我能拿回我的錢嗎?我該用哪一條法律告呢?有朋友是建議我說刑事跟民事一起告~我現在很無助~不知道能找誰幫我~能請張律師跟我說~我該怎麼做嗎? 謝謝

您好! 想請教一下. 最近有收到管委會的一封信. 告知我家大門顏色擅自變更,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要求我在一個月內恢復原狀, 還有相關罰款要繳.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我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看了大樓的規約, 並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規範到住戶大門的顏色不可變更. 一般規範的範圍是指大樓上下,外觀,不能損害建築物結構, 妨害環境品質,住戶之安全安寧及衛生,或有任何破壞的行為等等. 這些情況通通沒有.
我家有兩道門.外門是玻璃防盜門, 內門原本是黑色的大門. 因家裡對黑色有禁忌, 因此在購買這中古屋之後趁裝潢時有另外上了白色烤漆,以便蓋過原有的黑色.如果有違法, 我理當要配合法律並改回來, 但我真的很懷疑這點. 因沒有住過大樓, 這是第一次面對主任委員的無理要求, 如能告知要如何面對,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更改大門顏色是否有違反您社區之規約,需視您社區規約如何約定,若有約定不得擅自變更,目前您有變更之情形,即有違反;若無此約定,則似可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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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者,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另同條例第八條並針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有得以規約加以限制之規定。
惟應注意的是本件依您所述應是就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的大門(非公共部分)加以變更,專有部分應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所規定得以規約限制區分所有人變更顏色之部分,故而規約是否具有限制住戶對於自己專有部分進行處分使用收益或者改良行為之效力,殊有疑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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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跟朋友合夥開一家飲料咖啡專賣店~在合夥前大家都有先說好要往哪個方向走後~才請人設計裝簧~正常來說應該是先簽合約再匯錢~但他說合約晚點簽~錢先匯進來~他是大股東佔7成~我是小股東佔3成~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我想應該不會有問題~就先匯錢了(前後共匯3次共51萬有匯款名細~這家店資本額是170萬~我3成所以是51萬)他媽媽就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大股~所以這家店就由他們主導所有事情的相關事宜(錢是他媽媽拿出來的~但我這個朋友是這家店負責人)~也答應我說一定會照我們所講的方式去做~結果這家店裝簧好了之後~我發現不論是外觀或裡面都有許多地方都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一份合約也是我三摧四請後~在開幕的一個禮拜後才由他媽媽拿來給我看~我當下傻住~這合約不是應該要由雙方合夥人一起擬定嗎?然後都沒問題後才擬定上去不是嗎?怎麼會是他們自己弄好然後拿來就要叫我簽名蓋章~我當下有表達出我的不滿~我覺得沒有尊重到我的權益~而且合約內容我覺得根本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我有種受騙的感覺~再加上這家店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以及經營理念不同~所以我覺得既然這樣我也沒必要跟他們合作下去~所以我拒絕簽約並要求退出請他們退還我所匯的錢(因為我知道簽合下去就完了)~他媽媽就翻臉了~在經過一番爭吵後~他媽媽就開出2個條件讓我選~第一條是:我人退出但我3成股份要留著~每個月看賺或賠再依照股份比例支配~第二條是:如果我真的要退~那他們就用我3成股份的一半價錢要收購我的3成股份~我當下氣炸了~才剛開就要我虧一半~沒這道理麻~我當然不可能接受阿~而我一個人根本講不贏他們全家~我只好說那就用法律來解決~他們也說好~他們家也算是有點閒錢的人~他媽媽態度很強勢(有錢人說話都這麼囂張嗎?)也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對彼此的底細都很了解~他們現在就是看準我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根本就不怕~所以他們現在是處於被動狀態~在等我出招~我想說的是~因為現在大家都翻臉了~在這種情況之下~要我再跟他們合作也是不可能了~我也沒跟他們簽約~那真要告的話~能告的成嗎?我有多少勝算呢?我能拿回我的錢嗎?我該用哪一條法律告呢?有朋友是建議我說刑事跟民事一起告~我現在很無助~不知道能找誰幫我~能請房律師們跟我說~我該怎麼做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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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未簽合夥契約,可先不承認有任何合夥之事實,縱使對方打電話來討論,亦有可能錄音蒐證,故您可均回應不知道你再說甚麼,明明就是借款,對對方亦均加以錄音之,視其就借款有何回應,似亦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返還51萬借款,視其就借款如何回應,若其有承認借款之事實,您亦有匯款紀錄,即可請求借款返還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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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長期居住國外工作,去年因大樓排水管堵塞,造成本人房屋淹水,因人不在國內,不知情況,無法立即處理,而積水多日。經樓下反映有滲水情況,立即請友人代為疏通,排除積水,唯已經造成樓下滲水問題。
本人因此問題,和樓下有利用網路溝通,尋求解決之道,因雙方就責任歸屬及損失賠償沒有共識。樓下曾請區公所召開協調會,但因本人在國外無法參加;而後樓下又發存證信函,本人亦於稍後看到後於以回復,本人亦曾就本人不便之處,請樓下能在要進行協調相關事宜時,先通知安排時間,但樓下並不理會;現樓下採取法律訴訟,本人因不在沒有收到訴訟文書,僅由友人通知有郵務通知書。
請問律師,因本人長時間不在國內,無法即時處理,現對方已提出訴訟,會造成甚麼結果,會因本人無法回應訴訟而敗訴嗎?
謝謝回答




警方所述告訴期間為事發日起算六個月的說法,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應屬正確。
私下和解僅構成民法的和解契約,若對方未予履償時,還是必須得另提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協議,待勝訴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此部分即與經法院核定之調委會之調解或法院達成調解。具有與確定判決同樣效力,若不未獲履償時是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或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是有顯著差異的,是究竟以何形式來處理和解事宜,尚請斟酌。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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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傷害罪之告訴期限為六個月,故若對方無與您和解之誠意,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在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工作能力減損、精神損害賠償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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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跟我老婆決定要租房子還要入戶口~後來房租原本是9000~因為入戶口後來變成1萬
原因是因為房東說入戶口這樣她要報稅所以加了1000~
再來是我跟我老婆同意房東太太 加1000變成10000房租
當我們簽完合約的時候 東x房x的綜介 卻跟房東收了5000服務費 後來轉頭跟我要5000服務費
我當場嚇傻了~因為我在外面租房子從沒經過房仲業者 都是直接對房東 打合約沒想到
還要多收5000
我當場就跟對方說 我要取消合約 不住了~我也有跟房仲業者道歉 也有跟房東太太道歉
是否可以取消合約?因為超出我預算
後來吵了很久 對方終於把 2個月押金 加1個月租金 交還給我 共30000元整
我是想問說~我是否可以取消合約?是否可全身而退?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呢?
請大大多多給我意見 雖然我錢拿回來了 但我還是想把這件事情問清楚 當作學個經驗 麻煩了--------------------------------------------------------------------------------------------------------------------------------------------------------------------------------
我昨晚到家 後來點收現金 發現 還少了500元 沒想到 東x房x的 還真不老實 不過算了 500 當作繳學費吧
再來就是 入戶口報稅的問題 ~ 昨天晚上跟房東太太打合約的時候 有跟 她說要入戶口 她說他房子沒報稅~ 假如我要入戶口 她要報稅要多花錢 所以房租原本是12坪9000 變成 12坪10000
後來想說 差1000就算了 跟她簽了 沒想到合約打完 東x房x的綜介 跟房東太太 收5000 又跟我收 5000
因為一開始我們去看房子的時候 東x房x的綜介 她只有跟我說今天要先付訂金5000 之後晚上要跟房東太太打合約 然後要多付半個月的管理費 所以我沒想到 要付服務費5000 後來房仲還說5000太多那給3000 我當下就馬上拒絕繼續了
服務費問題~ 昨天晚上 房東太太也沒說~東x房x的綜介也沒說要服務費 她只說要收管理費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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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說 我後來回家點收現金 既然少了500...我還叫我老婆點收 但她不知道是不是眼花既然沒發現 不知道500是否要的回來?

當事人為直行野狼機車,騎腳踏車的阿伯受傷較嚴重,事後皆由兒子和律師(對造)代理訴訟
目前在高等法院審理,還沒開言詞辯論,之前刑事庭以不起訴處分(經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不知腳踏車從何方向行駛至哪,無法判斷紅綠燈號誌,但從警察詢問附近店家第一時間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當事人的陳述較相符)、地院雙方均被駁回
代理訴訟律師在地院更改腳踏車行徑方向,當事人否認
瞭解高等法院是法律審,對造律師以民法191條之2抗辯,表明當事人因騎乘動力車輛加損害他人,應負其舉證責任,以證明無過失。
1.想請問不管是路人或騎乘腳踏車違規造成車禍,不管動力車輛駕駛人是否對錯,就應負舉證責任嗎?(監視錄影器不是太遠,就是擺好看的!警察還明說這是常發生車禍的路口,有好心的證人幫當事人連絡家人也被路過的阿婆慫恿不要惹事幫人做證很麻煩,證人事後也和警察說沒看到發生經過~)
2.不知道能以什麼法條可以攻對造,對造應負舉證責任呢?
3.既然刑事庭不起訴、地院雙方均被駁回,在高院審理的結果大概會照之前的嗎?
請幫忙協助解惑,萬分感謝~




【信用卡欠債與惡親戚佔屋急件詢問】
律師群 您好:
我於一年半前刷卡共計約五萬元,但因故失業,後又因身體因素無法工作,現債權銀行中國信託發文要求清償債務,因個人名下繼承有不動產一戶(但因長年離鄉在台北打拼,南部老屋早已被家父離婚之前妻惡性佔據據為己有)
先前個人曾想過出售房屋,以利做財務運用一途。但因其前妻耍潑不肯搬走,故僵持五六年,使我的財務無法做有效利用。
這一年半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個人有意償還欠款並做為醫療診金,故決意出售房產,但因惡親戚強佔,個人對方法律事務並不瞭解,也無法請其離開,簽立房屋買賣契約後發現此番情況,竟讓房屋售價直接腰折一半,等同法拍價格。
今收到法院來信,其屋將於6/11查封,進行拍賣,請問各位律師我該如何做會較理想?個人已抱就算是拍賣其屋也要將此二事(欠款與惡親戚)一併解決,但不知這對我會造成什麼影響?
尚請協助回覆,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的問題事件如下
我們是一排屋齡約50年的透天厝老房,隔壁房子原本3樓半,轉手新屋主後,現在正在施工要加蓋到4樓半滿,(如果沒有去申請容積率等應當屬於違建),他們施工施從一樓吊沙包,不慎將許多沙掉落在我們家四樓屋頂上,我們沒有察覺,倒置前幾天連日大雨,排水孔堵住,雨水直接倒灌到我們三樓的室內排水孔,剛好又沒人在家,就這樣雨水又滲漏到二樓的天花板,前天半夜下大雨才發現,半夜起來舀水搬空東西,我已經有拍照跟錄影
請問遇到這樣子的狀況,
1.淹水的東西都是舊東西,我該如何求償
3.我該採取哪些動作?要有那些法律動作保護自己
畢竟淹水是乾了,但是日後多久有壁癌,還是又淹水真的很難處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這種壓力跟煩躁讓一家人心情大受影響



原問:甲乙因汽車以及債務問題,經法院判決汽車為乙所有,甲取得對乙的債權證明,而該汽車借名登記於丙的名下,但在判決前乙將汽車變賣又另購汽車登記於丁名下 , 乙與丁為夫妻關係 , 請問甲應該再上訴何狀 , 而乙丙丁三人存在哪些法律責任呢? 獲答:本案應為民事訴訟案件 甲取得對乙的債權證明,而該汽車借名登記於丙的名下,所以必須取得借名登記的證據 取得借名登記的證據 加上 乙與丁為夫妻關係 所以 甲應該再上訴 刑事 債權毀損狀 因對方一再躲匿,故以借名登記要求反還以利強制執行上訴,民事法庭於103年5月21日因法官當庭告知,此上訴理由我方會敗訴最後撤告終結。因不明白法官為何告之若硬要上訴必會敗訴,想請問:乙於法庭上自訴為車輛使用人,丙(妹)也承認乙向來購車皆登記在丙名下(皆有法庭筆錄呈庭),102年4月22日開第一庭至102年8月19日判決確定期間,乙於102年6月將汽車變賣7萬再另購新車登記在丁(妻子)名下,且乙因不服上訴後,在103年1月20日判決確定前102年12月7日舉行婚禮並宴請賓客,而103/5/21法官應依法以隱匿蓄意妨礙債權審理,卻只問汽車現狀,乙與丙皆告102年6月賣得7萬,法官則未再問變賣金額動向,卻對我說汽車已賣,且我已取得債權憑證,不得再以汽車為由,且車輛為行政文書,非房屋土地為登記狀,若堅持要審我必敗訴....等。請問是我舉證不足或是我該採取什麼行動而未採取?我該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