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持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轉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則為第5條規定,更重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您好!
當天肇事者有帶被害人至醫院檢查,結果是要開刀
肇事者也有聽到,還承諾會負責後續開刀事宜
而被害人在醫院工作想在自己的醫院開刀,因此回家
之後被管理員叫至管理室簽下和解書
管理員敲邊鼓說這張紙是肇事者要回去安心過年用的
被害人居然也沒看內容傻傻的簽名(內容根本亂寫)
以下為和解書:
茲因xxx駕駛車號...和xxx發生擦撞,被害人xxx以至xx醫院照x光,並無大礙。xxx已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及紅包,雙方同意和解,雙方不再追究,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有雙方的姓名,身分証字號,及手印還有當天日期
我們家完全傻眼,他怎麼會簽名??
那天的醫藥費肇事者是有付,紅包好像是1600左右
被害人說給人家安心過年,過完年再處理好了
結果可想而知,對方當然完全從此不聞不問
請里長調解,肇事者也說都簽和解書了,就是事情結束了,不關他的事
誰叫他要簽名,什麼錢他都不會負責,也不會出險,要告就去告,反正他有和解書這張保命符。
結果為別人著想的一番好意反而害到自己
被害人學歷不高(國中畢業),他真的不知道那張有法律效力
而且內容寫道照x光並無大礙,根本與事實不符
現在我們家不知道該怎麼辦?
對方態度很囂張傲慢,好像他們才是被害人,甚至出言說要不是他兒子車門開的不用力,被害人早就飛出去不只這樣了!!
我們真的很生氣,實在不想就此作罷,想讓他知道什麼是公理
想請問可以告和解書上的人(也就是他兒子的法定監護人)過失傷害嗎?
還是需要2個都告??
所以想請問律師我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
還有肇事者說就算告刑事過失傷害他也不用出庭,是保險公司會出面幫他出庭,是這樣嗎?
因為我們不希望是保險公司倒楣,希望是肇事者自己理賠,自己承擔責任。
我們家整個過年也都泡湯了,一直到現在都愁雲慘霧
全家都無法出門,家中的人一個有癲癇,另一個不會騎車,我們家連吃飯都不知道要怎麼出去買三餐
而且醫生說被害人一年後可能還要開刀將鋼板拿出
由於被害人在醫院是從事粗重的工作
手受傷對他真的造成極大不便
就算痊癒,也影響他一生的工作
若是上法庭金額大概可以開多少??
謝謝律師!!

律師您好!
當天肇事者有帶被害人至醫院檢查,結果是要開刀
肇事者也有聽到,還承諾會負責後續開刀事宜
而被害人在醫院工作想在自己的醫院開刀,因此回家
之後被管理員叫至管理室簽下和解書
管理員敲邊鼓說這張紙是肇事者要回去安心過年用的
被害人居然也沒看內容傻傻的簽名(內容根本亂寫)
以下為和解書:
茲因xxx駕駛車號...和xxx發生擦撞,被害人xxx以至xx醫院照x光,並無大礙。xxx已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及紅包,雙方同意和解,雙方不再追究,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有雙方的姓名,身分証字號,及手印還有當天日期
我們家完全傻眼,他怎麼會簽名??
那天的醫藥費肇事者是有付,紅包好像是1600左右
被害人說給人家安心過年,過完年再處理好了
結果可想而知,對方當然完全從此不聞不問
請里長調解,肇事者也說都簽和解書了,就是事情結束了,不關他的事
誰叫他要簽名,什麼錢他都不會負責,也不會出險,要告就去告,反正他有和解書這張保命符。
結果為別人著想的一番好意反而害到自己
被害人學歷不高(國中畢業),他真的不知道那張有法律效力
而且內容寫道照x光並無大礙,根本與事實不符
現在我們家不知道該怎麼辦?
對方態度很囂張傲慢,好像他們才是被害人,甚至出言說要不是他兒子車門開的不用力,被害人早就飛出去不只這樣了!!
我們真的很生氣,實在不想就此作罷,想讓他知道什麼是公理
想請問可以告和解書上的人(也就是他兒子的法定監護人)過失傷害嗎?
還是需要2個都告??
所以想請問律師我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
還有肇事者說就算告刑事過失傷害他也不用出庭,是保險公司會出面幫他出庭,是這樣嗎?
因為我們不希望是保險公司倒楣,希望是肇事者自己理賠,自己承擔責任。
我們家整個過年也都泡湯了,一直到現在都愁雲慘霧
全家都無法出門,家中的人一個有癲癇,另一個不會騎車,我們家連吃飯都不知道要怎麼出去買三餐
而且醫生說被害人一年後可能還要開刀將鋼板拿出
由於被害人在醫院是從事粗重的工作
手受傷對他真的造成極大不便
就算痊癒,也影響他一生的工作
若是上法庭金額大概可以開多少??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先生能出來作證當然會計要免責的機會就比較大,但本件公司既然是屬家族企業,則先生是否會出來承認應仍有疑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開立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再就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舅媽非法定繼承權人,其拋棄繼承及指定繼承毫無意義。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舅舅的兒子可主張代位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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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數十年前政府推動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方案
當時地主將其中一塊田讓給祖先A耕種,
照理來說這塊地之後應當為祖先名字,
然而同期間祖先的好友B因無工作也無地方所住,
所以祖先A拜託地主讓B在自家後方蓋間小屋,
地主當時答應了,數十年前A與B相處很好,
直到政府方案推出,當時租先A因為沒有念書也不認識字,
加上鄉下地區資訊不發達,所以祖先A並沒有去向政府登記這筆土地,
然而B知道A是粗俗人什麼都不懂,
當時的房屋是蓋這樣:
-------┐ ┌-----------┐......│小│田
....B....│ │.....A........│馬路│...│田
....家 ..│ │....家........│......│溪│田
-------┘ └-----------┘......│...│田
...............小巷弄.............. │...│田
----------------------------------------
因為B是後來地主同意讓他加蓋在後方的,所以那時有留一條小路
而祖先A的家剛好就在大路上
B去世後因兒子C知道地不是他們的,所以就一直沒去辦理繼承過戶,
直到C去世了,C的三個兒子因缺錢打算把家變賣,
這時才發現地是爺爺B的,
所以C的兒子打算將整片土地賣給建商好換取現金,
然而因地上有建物不是他們的,所以他們無法強制拆除,
建商於是與A的後代D取的聯絡,想向後代購買地上建物,
C的兒子知道之後想多賺一筆,於是要求建商不要找D談,
將錢給C的兒子由他們自己出面跟D談價,
起初建商已為C的兒子會好好找D談,
還要求建商要富律師費
另一方面又向D說如果D官司打輸了律師費要D負責,
因從鄰居變成仇人讓D很無法釋懷,原本打算不要跟對方拿錢,
確因C的兒子從中繳和所以D決定跟對方打到底,
因前後D都無法證明土地確實是祖先當時先來的,
是對方侵占土地還惡人先告狀,加上土地目前還是一直掛著B的名字,
所以C的兒子變賣土地之後建商也並非把錢給C的兒子,
因為土地非他們的名字,
我想請問,C的兒子在法律上有土地繼承權,他們有資格控告D侵占嗎?
D因為並非只有一人,請問未出庭幾次表示棄權呢?
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目前在下為LED燈管製造公司
日前在下遇到一個問題
在下有和一間代工廠合作(以合作多年)
於去年約年底時,代工廠想請我把技術權利給他
當初代工廠承諾每做一支燈管
我可拿到一支5元的技術權利金(僅口頭承諾,未訂立合約)
但至今一毛都沒拿到
並且代工廠不斷以更低的價格
將我原本客戶搶走
所以在下想訂立合約,以保障自己
在下想請問各位律師下列幾個問題:
1.合約需由第三方共同訂立,還是雙方共同訂立即可?如由雙方共同訂立,法律上是否有效?
2.合約內容需如何訂立?才能確保我的權益.
3.合約內容該如何告知僅將技術權轉移,並不得將本司研發之LED燈管申請各項專利.
4.合約內容需如何訂立,代工廠需將每月生產LED燈管數量,於每月10日前提供正確報表.如謊報,我該如何求償?
5.合約內該如何告知代工廠,不得再以更低價的方式,將我司原有客戶搶走.並終止向我司原有客戶繼續出售LED燈管.
如小弟還有未想到的地方
煩請各位律師幫忙
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協議機關拒絕賠償,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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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有關於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因我朋友約兩年前離婚,雙方也有寫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近日對方要求要變更與小孩會面時間,與教育費一人一半要求更改,對方申請法院調解,但是對方要求被我朋友拒絕了,現在就等法院判定。
因小孩是共同撫養,對方(長時間在大陸)又常常因為前天告知要帶小孩走(協議書上面有寫到要帶小孩走需要提前告知),帶回來又常常遲到,常常造成小朋友作息不正常及我朋友的困擾,也常用比較有恐嚇得言語恐嚇我朋友(我朋友都有收集對方的錄音、及照片)。因對方已要求要走法律途徑,我朋友應該做哪些準備?或是可以利用這次機會把小孩的監護權完整要求回來在我朋友身上?可行性高嘛!??
煩請各律師回覆!!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租期屆滿前之終止,須符合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故若不符合相關規定,似不得終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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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OO年OO月OO日跟我母親借了15萬,
當初口頭答應每個月定期會償還5千,但好幾次都找藉口說有事情,不然就是說轉帳有問題而一拖再拖,最後一次匯款離今天已經半年多了,一毛都沒有,我跟我父母中間也有試圖聯絡他,但是依然沒有理會我們,FB的聊天訊息有聊到關於此事,心想若真走法律途徑應該也比較有勝算,有一些照片與對話,可以證明找藉口的當月,說有事情無法償還,但是都買一些東西送女朋友,最近最扯..還買了一台重型機車,又帶女朋友遊山玩水,住高級酒店,我看了超級火大,所以決定要硬性請他盡速歸還。
相關證明如下:
存款簿匯款紀錄、FB訊息聊天記錄、FB照片(花錢買東西的日期)、手機簡訊,親眼目睹借款人加上我(父、母)共3人
希望能夠直接告訴我步驟,因為很急...
欠款人要從甲地搬移到乙地,如果再不有所動作,我怕找不到人。
謝謝,麻煩各位了!
如果是支付命令 自己該如何填寫及流程呢?!
是否在原因欄中:
xx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XX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XX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有網灀的資料該如何處理?!影印、放在信封中?

我的朋友在OO年OO月OO日跟我母親借了15萬,
當初口頭答應每個月定期會償還5千,但好幾次都找藉口說有事情,不然就是說轉帳有問題而一拖再拖,最後一次匯款離今天已經半年多了,一毛都沒有,我跟我父母中間也有試圖聯絡他,但是依然沒有理會我們,FB的聊天訊息有聊到關於此事,心想若真走法律途徑應該也比較有勝算,有一些照片與對話,可以證明找藉口的當月,說有事情無法償還,但是都買一些東西送女朋友,最近最扯..還買了一台重型機車,又帶女朋友遊山玩水,住高級酒店,我看了超級火大,所以決定要硬性請他盡速歸還,但是我知道格式去哪下載,但是不知道該如何書寫。
※相關證明如下:
存款簿匯款紀錄、FB訊息聊天記錄、FB照片(花錢買東西的日期)、手機簡訊
親眼目睹借款人加上我(父、母)共3人
希望能夠直接告訴我步驟,因為很急...
欠款人要從甲地搬移到乙地,如果再不有所動作,我怕找不到人。
謝謝,麻煩各位了!
如果是支付命令 自己該如何填寫及流程呢?!
是否在原因欄中:
xx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XX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XX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有網灀的資料該如何處理?!影印、放在信封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分管契約權利使用該共有部分,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您得對其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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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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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邀約我入股,口頭說年獲利很高,本人匯款100萬到甲方私人帳戶,甲方未說明是將錢投資到何處,沒有簽任何契約,也未拿到任何股份證明。詢問後,甲方說他是把錢放到他和別人合夥的某公司,該公司我佔股份1/10。因急需用錢想要拿回部分,甲方告知殘值剩30%,如果要拿回錢,甲方願以30萬承接,要不然自己去搬冷氣、設備。
想要請問,
1.沒有股權證明,僅有LINE對話紀錄,法律上屬於股東嗎?能請他拿出詳細的帳冊嗎?
2.若不是股東,是屬於哪種關係?甲方是否算不當得利?還是詐欺?(若他說該筆款項是我還他錢怎麼辦?)
3.有辦法要回錢嗎?
4.如果由對話紀錄認定我是投資關係,真的要請會計師計算殘值,因他可能已把某些款項挪做他用,或常將另一處的發票報到該公司,造成公司殘值降低,是不是背信?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您好~我們家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在父親的名下.但房子的貸款是由我們三個兄弟共同分攤.直到各自成家之後.貸款由三個變成二個最後變成一人分攤.當時我們三兄弟口頭協議房子留給大哥.但需跟父母同住及負責家裡所有開銷費用.二年前大哥提議將房子過戶到他的名下.父親也答應他的要求過戶給他(不清楚當時是用贈予還是買賣的).當時還有100多萬的貸款.現在因大嫂與家人不合打算要把房子賣掉.請問我們現在還有辦法能拿回房子嗎?大哥口頭承諾賣掉房子後需會租房子給父母住.但開銷及生活費要三人均分.請問我們如果三個人自己寫協議書(簽名加蓋章).協議各自負擔一定的金額給父母.這樣的協議書有法律效用嗎?還是需要律師見證或由律師填寫?如果協議完成後未依協議內容支付金額.是否能向他提告.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戴律師所言甚是,可依其所述之方式來執行,以保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今年再拍賣網站跟A買東西,下標後,我們是用LINE聯繫的! A給我一個帳戶,我匯了兩萬多到那個戶頭,但匯款後A就不見了,後來報了警,最近幾天收到法院寄的不處分書,處分書大致內容是說,當初A給我的帳戶其實是B的(但A那時候說帳戶是他自己的),我匯款過去後,A跟B說錢是他匯的,並向B買了遊戲點數,而B也相信錢是A匯的,所以就把點數給A了!
後來我有連繫到B,跟B說當初我是跟A買東西,A給我的帳戶說是他自己的,所以我才把錢匯到那個戶頭,並把A騙我的事情跟B說,請B把兩萬多塊還給我,但B卻說,他並沒有叫我匯錢到他的戶頭,是我向A買東西,我自己要匯到B的戶頭,我跟他之間沒有交易,這是我的問題,跟他沒有關係,叫我去跟A要錢。
我想請問這樣B有涉及到不當得利嗎? 如果我去民事法庭,有相關依據的法律條文可以幫我把錢拿回來嗎?
A的部分是詐欺,但我之前去報警的時候,因為A給我的帳戶是B的,所以這次處分書下來,B是不起訴處分,想請問那A的部分,警方會繼續偵辦,還是這個案子就以不起訴起分結案了呢?
因為兩萬多塊是我打工三個月的薪水,對我來說是不小的數目,拜託大家幫幫我....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Dear sir:
我和前妻於103年10月法官判離婚,婚後我們倆人共同買了一間房子(市價約700萬),房子有跟銀行貸款(還欠200萬),債務人我和前妻,每個月付給銀行本金+利息約14000元,這部份都從我的帳戶扣款,離婚徫有要求她付一半(本+利)她不願意
我想要將房子處理掉,但她不肯,因為她沒損失,利息錢都是從我這邊扣
私底下跟她協調,她同意附350萬給我(房子市價700萬),但是銀行貸款必須由我清掉,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回150萬(350-200)
(1)不當得利(民法179條)---每個月的銀行貸款 ,她需付給我7000元 / 每月
(2)分割共有物(民法823條)及變價分割(民法824條)--處理房子
問題一
是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問題二
問題三



您好:我目前在公家機關擔任部門副主管,日前與某位同事討論公務(在辦公室共計11人),對方竟然打書面報告:說我要作勢要打他...對他咆哮...等莫須有的指控!我應如何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以捍衛領導威信與個人聲譽!謝謝您!感恩!



之前有名男性曾經追求我,其中送了許多禮物,但我很堅定跟對方說我們之間沒可能,於是他就託別人轉交一些禮物或直接放在我家門口。
幾年前我曾跟他借了一筆錢,但是之後匯款回他也將匯款單保留,後來我交了男友,他馬上改口說禮物是我跟他要求的,甚至到網路發放不利於我的發言,但是沒指名道姓,但是很明顯就是針對我,甚至有簡訊說要毀了我、破壞我名譽。
甚至一直打電話騷擾我家人,甚至打到公司,我們有發訊息很誠意請他到調解委員會解決,因為沒有第三方見證而退還那些禮物我不能保證我是否不會再遭受騷擾,但是他完全不受理。
而且在交談過程中,他曾說過禮物我不需要還他,他也會退出我的生活圈,但是到最後還是一直保持這些行為,這些行為持續了半年,無論我們怎麼溝通他就是堅持說我是詐欺他東西,堅持要回,無論收據還是資料他完全沒有,只能一直騷擾我們的生活,想請問各位律師,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用法律保障自己,而且那些東西我甚至可以主張贈與,有借款問題早已解決,我並無積欠他任何財務,除了調解,還有別的管道可以解決這些事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即姐姐均為法定繼承人,除非您姐姐具有民法1145條規定之情形喪失繼承權,否則姊姊與您應繼份均為二分之一。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再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我國民法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故不論是遺產或債務均需繼承,僅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各位專家您好:
以下是我準備讓管委會正式函詢士林地政事務所的內容,可否麻煩各位專家撥冗看一看內容有無語焉不詳、不當或提問待加強之處,謝謝。雖然您應該不是相關官員,但我仍希望您提供可能的答案和意見。
(因為目前兩個社區管委會就某些費用攤分比例有爭議,所以得弄清一些狀況才知如何談下去)
另外,原始標題是「有建號,有門牌號,無房屋實體」,但為引吸注意和突顯問題而刻意使用了聳動標題。不過我刻意另加了7/8兩個提問後相信您就可以明白這絕對不是「題不對文」。(下文中紅字表示在此刻意隱藏真實資訊,非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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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人所居大樓位於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下文以A樓稱之),計55戶。主建物總面積約2312平方公尺,有立案之A樓管委會。
A樓建物所有權狀之中有一張為「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面積12.18平方公尺」。然該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所在位置並非實體有門窗四壁的「房間」或「室」,而僅是位於一樓大?一隅,為公共使用空間的一部份。
該10001-000建號登記之所有權人共19人,事實上也就是相鄰一棟大樓(士林區甲乙路002巷003號,下文以B樓稱之)全部19戶的所有權人。另有立案之B樓管委會。
B樓先完成於民國84年,公共設施極少,且人、車出入皆必需經過A樓所有權範圍內的車道和大門。A樓後完成於民國85年。因此B樓19戶住戶利用共同持分A樓的「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建物,主張其雖無「實際房間或室」位於A樓,但因為共同持分A樓建物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其權利等同一般「實體住戶」,因此享有「住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所以變成B樓所有住戶也可以使用A樓的所有公共設施包含車道、大?、花園、電梯、溫泉和保全清潔服務等。同時,A樓地下停車場之法定停車位原屬不可轉讓使用權予社區住戶以外人士,也因B樓19個住戶共同持分這張10001-000建號而可以合法購得車位的使用權利。
爭議:
今A樓的公共支出和修繕等費用要求B樓管委會分攤時,雙方管委會在分攤比例認定上產生歧見,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貴所提供意見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作為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參考。
問題:
1.此10001-000建號,即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虛擬住戶」,並無日常認知的「實體房屋」存在,請問是否為現行法規所許可?是否可認定為「建物滅失」而撤消其所有權?
2.承1.,若現行法規許可這樣的「虛擬住戶」存在,請問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可等同一般有「實體房屋」的住戶嗎?
3.承1.,若有於法不合,請問違反何法律規範?貴所將如何處置?
4.A樓現行管理費收取以「每戶權狀上持有之主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54元。若「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這「虛擬住戶」主張其權狀上主建物面積僅12.18平方公尺,所以只需繳交約每月658元管理費,而這19位所有權人所對應的B樓19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可行使等同A樓「一般住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的權利使用A樓範圍內的所有公共設施。很明顯地,B樓所有住戶利用這樣的方式以付出極微的「平均代價」卻享有等同A樓一般住戶的所有權利,請問這樣合於法令規定嗎?
5.若以上討論的「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是真實存在的「一戶房屋」,亦即B樓全部住戶共同持分方式購買A樓的某一戶「真實房屋」,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6.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B樓住戶為200戶或2000戶,而全部共同持有A樓相對較小面積單位的部分建物(或一戶),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7.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今招募十或百或千人共同集資買下一戶帝寶,全部出資人共同持分之。因所有出資者為所有權人之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住戶」的定義,因此可以自由出入和使用帝寶的所有公共設施。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8.承7,為進入明星學校,在其對應學區以多人集資購買一戶並共同持分而不必分割,因每位出資者皆為所有權人故符合學區要求的限制。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律師您好,
2013/10月我撿到的狗狗我將牠治療,施打預防針並植入晶片後送養,當時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且沒有收費,2013/11月我因信任對方於試養期將晶片轉給對方(認養人),但2013/12月 認養人飼養態度明顯差異,不照切結書走,導致狗狗體重一個月內急速下滑,皮膚疾病惡化,在2014/12月底,認養人因出國委託我照顧狗狗,我才發現狗狗因未遵巡切結書方式,未採納我與醫生的指示和建議,導致狗狗皮膚疾病惡化,後我多次與對方溝通,勸導請求對方歸還,(目前狗狗仍留於我家中)認養人多次信件有同意之意味,且多次讓友人代為發言,在2014/01月 認養人友人以郵件說明認養人決定放手要求我務必去把晶片過回,以免日後造成認養人困擾,於是我當下將「來往的信件過程」與「認養切結書」,通知醫院幫忙將資料過回。但2014/02月認養態度一直出爾反爾,並與其友人多次以信件騷擾與攻擊我,其友人甚至將要求我過回晶片之事堆的一乾二淨,認養人與其友人三不五時又發郵件警告我侵占罪等等的條例,且在外以別人通知我「要給一個我教訓」
我想問的問題是 ??
(一).雖然我在試養其間將晶片過回,但我們認養前是有簽定切結書的,對方違反以下三條,我是否有權將狗狗狗要回
12.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我二次提醒認養人一日飼養兩餐,但認養人仍不理會,導致狗狗二月期間,急速由7.4公斤->5.8公斤
(此狀況若嚴重將導致急性腎衰竭之風險)
14.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醫從有醒醒認養人複診,我也提醒認養人按時複診,但認養人未採納,延遲兩週,導致狗狗皮膚嚴重惡化
1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認養人於戶外未使用牽繩(醫院有監視錄影帶)
(二) 目前狗狗在我家且晶片也過回,且我也將認養人支付過的費用歸還(認養人也有回覆收到我歸還的錢)但本人三個月來因多次遭受認養人與其友人經常以郵件恐嚇狗是她的,及恐嚇我侵占罪嫌..等騷擾。不予理會,其友人卻叫別人通知我:想給一個我教訓,說要告我,我該怎麼辦?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愛心認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同意配合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 認養之動物於半年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送養人處理。 試養期間晶片所有人暫為送養人,待試養後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皆確認合適,則進行晶片資料轉移(於試養期間,雙方若已確認非常合適,可隨時進行晶片轉移)。 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每年十合一預防針/狂犬病預防針、
每月體內心絲蟲預防
每月體外除蚤
建議8-10歲以上須進行建康檢查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自行私下轉送或棄養認養的動物。 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回覆 lulu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剛打的編號有亂掉
更新
愛心認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3. 認養之動物於半年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送養人處理。
4. 試養期間晶片所有人暫為送養人,待試養後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皆確認合適,則進行晶片資料轉移(於試養期間,雙方若已確認非常合適,可隨時進行晶片轉移)。
5. 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6.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7.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8.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每年十合一預防針/狂犬病預防針、
每月體內心絲蟲預防
每月體外除蚤
建議8-10歲以上須進行建康檢查
9.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10.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11.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自行私下轉送或棄養認養的動物。
12. 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3.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15. 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6.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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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但認養人(對方)的郵件只有寫到"若你堅持要要回去,我也將不會再養狗"...etc。
正式的郵件是由其友人發出 ,要求我務必將晶片過回的
但事後其友人卻以是她誤會了認養人的意思,且她不知道 我未經認養人同意 ,將此事推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