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當天就看您願不願意與對方和解及原諒,此會影響到對方刑度上的量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24事發當下警察都不太願意讓我報案,一直叫我給偷我摩托車又霸占摩托車2天又毀損摩托車的人時間!!就只因為我跟他哥哥是情侶關係,所以不給報案!叫我們好好跟對方說!!現在6/4報了案已:毀損案來偵查!在6/26偵查組的又已竊盜.恐嚇.毀損案請我去說明是發經過!我沒有明確(只表明朋友關係)的跟警員說我跟他哥是情侶關係,我若又說是情侶!警察是不是又叫我合解了事?(正確來說我根本也還沒嫁給他哥,何來親友關係??)那我會變成做偽證嗎?
筆錄可以在附加上:問:當初為什麼不報警?答:應為警察認為我跟他哥是情侶所以叫我好好跟對方說所以不受理此案!因此事件我跟他哥決裂!!問:對方有要賠償我修車費用?答:有,但一直都沒有做賠償!這是否構成背信?
員警也有打電話給對方請他歸還我摩托車!這當下不就已經確定我的摩托車在他那嗎?那他偷竊我的摩托車惡意侵占超過24小時又惡意毀損我的摩托車又算什嗎?現在摩托車載我這那當初他的惡意侵佔還能成立嗎?
我總覺得第二次做得筆錄還是覺得好像哪裡怪怪好像在為對方減輕罪行之類?對方聽說日子過得很逍遙自在,我卻為此件事感到心煩!若上訴這些竊盜.恐嚇.毀損他不到案說明又只能先通緝他到案說明,然後.....又是金錢和解嗎?對方若說沒錢,那還不就是拖下去?(警察的態度也是就是要賠償嘛~~)我還不是繼續生活在恐懼裡~四個月了~真怕對方哪天忽然想到要來報復什麼的!!我到底該怎麼辦???很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證明雙方曾經訂有租賃契約,目前已轉為不定期租賃,或許即可主張為有權占有而非無權占有之,目前須尋找房屋使用土地之合法權源,或許為租賃或許為使用借貸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民事案件,當然可以依協商方式來解決,也可以針對其起訴內容先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方瑜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各位的回覆,目前有接觸對方律師,對方似乎有調解意願我們也想走調解的方向,故想請問,若是開調解庭的話
(1)調解庭是否會有法官?還是只有調解人員?說的話是否會做記錄?
(2)若開調解庭,之前對方有寄答辨狀來,是否我方也還是寫答辨狀過去比較好?
(3)若調解不成是否會立刻開庭?就調解前被告無權佔有一案開庭?
(4)若立刻開庭,那此時答辨來不及寫怎麼辦?
(5)可能開一次庭就立刻做下判決嗎?
(7)雙方調解條件要怎麼談,如果陷入膠著怎麼辦,還有可以談多久呢? 對方律師不用問原告是否接受這個條件就可以決定嗎?還是中間有休庭討論的時間呢?
很急需要這些問題的回答,因為都是一些未曾接觸這些的老弱婦孺,時間上又有點急迫卻什麼情況都不懂,真的很希望能得到答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占有權源,可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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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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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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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海外國家居住,有提供台灣的消費者於該國購物後寄至我們這邊然後再轉寄至台灣的消費者,這一個事件始於該某消費者於該國的一件購物包裹我們並沒有確認收到,在我們將其它該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寄回前有通知他,不過他一直追問,而我們也去找了一直沒有找到該包裹(一件衣物)可是他卻因此而提告我們侵佔!!我們已收到法院的傳單了,我們人列被告,我的內人列證人,要再規定的日期至 "偵查庭/詢問室" 出庭
我們在我們的網站有註明我們的交易權責說明,於代收轉寄部分有聲明如下:
關於集貨代收.團寄代寄服務
我們提供我們的倉儲空間來為大家進行集貨代收與代寄服務,因為我們並非商家所以我們無法為您承擔:
1.商品運送中損壞或遺失
2.商品未到達我們的收件地址
3.商品與您購買的不同,(1-4項還可以比對,若太多商品則僅對照數量其餘情況則無法仔細的比對)
其中他應該就是符合第二項,我們無法為此負責
現在我想問的問題是
1.我與內人目前都是在國外所以無法回去出庭,已確認可由家人代為出庭了,於此想要了解由在台的家人代為出庭我們需要幫忙準備什麼文件嗎?
2.我有照傳單上的資料打電話至該法院受理該案的事務官詢問時他有提到"陳報狀" 這是什麼,我又該如何準備
感謝諸位專家撥空回答




律師您好
事情有點複雜,但我們很需要協助所以上來諮詢
先感謝您的幫忙
我父親在二十年前因向人借款簽了數張本票(詳細數字不清楚,先假設十張),後來雖將錢還清但對方告知本票遺失,所以母親請對方寫了一張已還清欠款但本票遺失未歸還的字據 就這樣過了十幾年,大約四年前,家裡收到支付命令(其中五張本票),但父母不懂嚴重性並沒有立即提出異議,所以支付命令有效,當時被判連本帶利還了四百多萬
又過了一年,家裡居然又接到支付命令(另外五張本票),並且提告人是當時債權人的妹妹,父母立即提出異議並提出當初簽立本票未歸還的字據,但對方說那是哥哥簽的與她無關,因本票是父親筆跡無誤故又被判要執行支付命令
這次父親覺得不甘心,便將名下所有財產以買賣名義寄放在一位代書朋友及其妻子名下,有簽立兩年後會原價買回的信託字據 現在兩年期滿,父親有意要將房產買回,但對方卻告知若父親買回不論過戶給我母親(案發當時已離婚),或是過給小孩都會被追究並且查封房產,要我父親繼續將房產放在他名下
我們想請問的是,當初是以買賣的形式將房產過戶給那位代書,現在以我或是已離婚母親的名義買回都一定會被追究惡意脫產嗎?父親身體不好,很擔心以後祖傳房產會這樣被他人侵佔,對方又是我們認識唯一的律師,實在是沒有人可以詢問了
如果律師們願意回答幫忙真的會非常感謝的,如果有哪裡說不清楚的再請各位告知,非常感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追加,應擬追加告訴狀,而一犯罪事實可能會牽涉許多罪名,所以至少事實的部分應說明清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之友人小明於4月5日11:00am搭乘900公車,至A站下車,並於下車後馬上發現皮夾遺落在車上之原座位,皮夾內之金錢為小明與我本人所共有。
下車後,小明立即致電給我告知此事,而我則馬上打給900公車總站之站務人員,告皮夾遺留在車上的事(此時時間約11:20am),並請求他將致電給公車司機請司機保管。
站務人員回覆我,公車行進中司機無法接聽電話,必須等到公車回到總站。
而在12:30,站務人員回電給我,有在我指定座位上拾獲皮夾ㄧ枚,但裡面應有金錢4200$已經被竊取,只留下提款卡與發票等雜物。
問題1:
又若為侵占罪,又是侵占罪中的哪ㄧ條呢?
(下面還有問題2.3)
參考:
“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以下摘取法律知識網-----------------
遺失物的定義
首先要先定義何謂遺失物,遺失物與無主物及遺忘物有所不同,由於我國民法物權採一物一權主義,所以基本上每一件物品都會有一個所有權存在,所有權人或許只有一人,或許為共有。
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
比方某甲出門帶著錢包,撘了公車後到目的地欲購買東西,卻發現錢包不見了,某甲已經喪失了錢包的持有支配關係,惟其不知道如何尋回錢包,也不知道錢包掉落何處,只知道偶然間將錢包弄丟了。而錢包因為偶然因素脫離甲的持有支配,或許在公車上,或許在陸上,此時錢包即屬於遺失物。
遺忘物
另外,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發現錢包不見了,她已經無法尋找到她的錢包了,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屬於遺失物。
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物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
然而實務上並沒有遺忘物這樣的名詞,只是如果情況在模糊地帶,物品雖然好像是遺失中,然而尚未脫離持有者的支配管領範圍中的話,他人將之占為己有,還是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可不注意。
------------------------以下為問題2--------------------
此案我本人協同小明於4/5當日已到派出所做遺失備案,並同員警一起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監視錄影器畫面,總站方面回答:無法保留,必須警方自行行文至總公司上層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後警方要求我們先返家,等候回報。警方當日警方當時並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因期後致電派出所,發現他們完全沒有偵辦此案,於是我于4/16再次去到派出所詢問與催促,警方4/16才傳真監視器調閱申請表給客運公司上層。
客運上層機關表示:已保留畫面,將會寄快遞于派出所
於是警方便要求我先行返家。
其後又未收到回覆,於是我在5/14又到派出所詢問,當日有與警方詢問偵辦進度,發現他們根本未追查此案!於是我要求立刻補開三聯單給我,他才補開。
補開的三聯單內容中,警方定義為侵占罪,並以書寫三聯單完成列印給我。但是我本人根據法律內容認為此為竊盜罪,請問是否可要求警方更改筆錄?又檢察官之後會以侵占罪來偵辦此案嗎?
--------------------問題3-------------------------------
聽說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但目前我沒有找到侵占者,那是否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此案?因我聽聞警界有人告之,侵佔罪不偵破並不會影響績效,是否檢察官就會讓他這樣擱著!!?
--------------------問題4------------------------------
客運公司之後又反反復復,不願提供錄影帶畫面,又有可能已經自行刪除或覆蓋,請問這是否算是淹滅證據呢? 刪除時間點是在我開立三連單(5/14)之前。
但我在4/5日遺落皮夾當日早已協同警方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畫面,公車總站也在4/7告知有權保留畫面的客運公司上層此事,客運公司上層也已知曉。
請問若為淹滅證據,那麼刑責在哪ㄧ方呢?

本人兩年前因需要資金周轉,而借用女友已買賣名義貸款,於今年初女友上夜店批腿認識地下錢莊黑衣人,而分手,後她離開住所,分手後協議把房子過還給我,但正在貸書辦理事宜時?昨中午突然在我不在家時,由兩個黑衣人匙鑰匙闖入,但家人有在,黑衣人大口咆嘯說她是這這間名下屋主老公,限今晚八點要家人搬離住所,不然他要把我門家東西都丟到外面去,然而家人害怕全身刺青男子,而發抖害怕不測逃離,後黑衣人把鎖換掉,當時我前女友沒出面,(調大樓監視器得知),後我打電話給前女友,卻遭封鎖不接,當時我有報案,員警來說這是民事事件無法受理,後又跟我說不能去動鎖,不然可能也會犯罪,請問一下,房子好幾十年到現在,爸媽戶籍都在這,房貸也是我繳,我每天都住在這個家,但現我有家歸不得,房子裡面物品跟錢財,也不知怎樣,我以露宿樓下涼亭一晚,現我該怎辦,該如何提告,強制罪,或是侵佔?現我怎能才能回家,身心懼疲!拜託請大家幫我,一家子都不該知道怎辦?




房客已於104/3/30提前解除租賃契約也順利於該天交屋搬離(相關費用均已結清無誤),且房客也將所有鑰匙歸還,因他當天另開了貨車來載物品,導致無法立即遷移他的私人房車,故同意他暫停二天後遷走。(點交時均和氣結束)
事過10天還是未移車,已發送簡訊及Line,並電話告知限期於4/11前務必搬離,房客也口頭答應,可是卻又遲遲不願遷走,至現在4/15多次致電不接,或接聽後又掛線,看起來應該是故意拖時間。請問我該如何執行權利??報警有用嗎??若提告侵佔可成立嗎??法訴程序須費多久時間??(因為目前已委賣房子,擔心成交後該車又不移走)
附註:1.我現在也是好言要請他移走,可幫忙他的會儘量幫,但就是無法找到他(不接電話)。
2.停車位是我的產權所有。

我在網路上販售一專業設備,與買家的聯絡方式使用通訊軟體 Line,對方收到後表示有瑕痴,我則表示願意因瑕疵減價,過幾天後又表示有新瑕疵,雖然我懷疑是操作不當,但我認為買賣要雙方開心,所以我表示全額退費。這中間 Line 的對話回應速度非常快且客氣。
我收到退件當天,發現少了原廠的電源線,因我有新買家洽詢中,情急下想嘗試自行添購替代用線,但是新買家認為專業音訊設備電源線有阻抗匹配的問題,請我試著跟原買家討回該原廠線,並願意等待。我與原買家反應後,對方表示是一時疏失,並會盡快寄回。 採取之寄送方式我三天內應會收到。
過了一個禮拜,我並未收到,於是我使用 Line 傳了 "一個禮拜也沒收到,請問寄了嗎",對方未讀。過了兩個禮拜後,我傳給原買家 "也太誇張了?兩個禮拜,只是一條線而已?"對方依然未讀。我的新買家表示不願意再等,已去另尋。
依我之前與對方交涉的回應的差距,我認為對方永遠不會再讀,也不會真的依諾言寄還。 因為一條電源線,卻讓我有損失與不愉快,我決定要提告。
請問:
1. 侵占罪有成立嗎?
2. 我應該做的步驟是先寄出存證信函嗎?

跟哥哥同住 哥哥死了 房子是哥哥孩子的 要趕我出去 父母死的時候 留有遺產 我們五兄弟均分一棟眷村的房子
當我跑船時 碼頭靠岸時 收到通知說要一起把房子過戶給二哥
由於事情來的太急 只好蓋印章照做(我是老五) 也不懂太多
不跑船時 那棟眷村的房子只住我還有我二哥的家人
二哥允諾我們兄弟會跟我同住並戶相照顧 我也有出錢加蓋房子的規模 後來參加眷改計畫 房子換房子 就跟二哥搬到新社區(果貿社區) 在果貿社區 從一起搬進去住到現在12年了(這12年只有二哥同住
他的小孩沒有住在一起) 二哥在今年年初時走了
死之前都是我在把屎把尿 照顧他的起居 他的小孩都沒有出現
直到二哥送醫院走了 他們才出現
二哥一死他們就警告我要我馬上搬出去 只因為房子是他們的
我有聽建議要開協調會 但是他們不參加 用郵局寄了存證信函
說我侵佔他們的房子要我一個月內搬出去 我家中有祖壇 平時我都不關門的為了方便他們來上香 但是他們除夕跑來圍爐
垃圾也不倒 還叫警察來 警察來協調也沒用 現在他們把我斷水斷電斷瓦斯 我該怎麼辦 我現在是個老人了
也沒工作 只靠 女兒每月三千元跟老人津貼在過日子
只想在這房子老死就讓給他們了 他們連這點心願也不給 我該怎麼辦
只因為當初相信我二哥 這些我們的兄弟都可以作證還有里長隔壁鄰居 能否開庭請法官作判決 讓我可以不受他們的搔擾 保有我的尊嚴




律師您好:
我姑姑是台北某郵局的經理,在我爺爺103年6月過世之後,於6、7月期間,偽造爺爺的簽名,在自己工作的郵局,陸續把爺爺的四筆定存全數領出,之後約9月我們在鄰近郵局申請查詢爺爺的存款資料,發現錢已被領光,爺爺過世之後還會簽自己的名字把錢領出,單據上的除了臨櫃專員的蓋章,還有我姑姑的蓋章李xx經理,我爺爺也是郵局的客戶,雖然是她的父親,但是否已構成犯罪,他自己本身是郵局主管,也不可能不知道客戶已經死亡,又她是公務人員嗎,在郵局工作近20年也當上主管職務多年,罪會不會更重。
期間在10月簽了財產協議書,繼承人共有四個,上面寫說動產部分由我大伯全權處理,但早在協議書之前姑姑就把錢領出。在12月28日他們拿了一張動產的明細表給我父親簽名,上面有郵局存款農會銀行等存款明細總共500多萬,還寫說爺爺生前向姑姑借款150萬,但是她拿不出借據,還有每個人總共能分得多少錢。最後我父親在上面簽名,並附註:我承認父親金錢共500多萬元,暫不分錢,請問這張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會不會影響我們的權益,因為我父親已在上面簽名,雖然有附註,負債的那150萬也算數嗎?那她在12月時才拿出這張單子,會影響到他所犯的侵佔、偽造文書等罪嗎?
目前已請律師發過一次律師函,對方一個禮拜後也請了兩位律師發函給我們,說我爸爸也有在單子上簽名,所以他領錢不構成偽造文書等罪,不然我爸也是共犯,是這樣嗎她會沒有罪嗎?最後我們也向郵局申訴管道申訴這件事情,現在最擔心簽那張單子影響整件事情的發展,請問我們之後該怎麼做比較好,請求各大律師給予意見,感恩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爺爺的各張取款憑條,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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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可能要具體瞭解狀況
你父親是否有涉入其中
否則告了之後反而被告
這就不划算了
建議你們找律師具體研究相關對策
這樣會比較全面
而不是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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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姑姑是台北某郵局的經理,在我爺爺103年6月過世之後,於6、7月期間,偽造爺爺的簽名,在自己工作的郵局,陸續把爺爺的四筆定存全數領出,之後約9月我們在鄰近郵局申請查詢爺爺的存款資料,發現錢已被領光,爺爺過世之後還會簽自己的名字把錢領出,單據上的除了臨櫃專員的蓋章,還有我姑姑的蓋章李xx經理,我爺爺也是郵局的客戶,雖然是她的父親,但是否已構成犯罪,他自己本身是郵局主管,也不可能不知道客戶已經死亡,又她是公務人員嗎,在郵局工作近20年也當上主管職務多年,罪會不會更重。
期間在10月簽了財產協議書,繼承人共有四個,上面寫說動產部分由我大伯全權處理,但早在協議書之前姑姑就把錢領出。在12月28日他們拿了一張動產的明細表給我父親簽名,上面有郵局存款農會銀行等存款明細總共500多萬,還寫說爺爺生前向姑姑借款150萬,但是她拿不出借據,還有每個人總共能分得多少錢。最後我父親在上面簽名,並附註:我承認父親金錢共500多萬元,暫不分錢,請問這張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會不會影響我們的權益,因為我父親已在上面簽名,雖然有附註,負債的那150萬也算數嗎?那她在12月時才拿出這張單子,會影響到他所犯的侵佔、偽造文書等罪嗎?
目前已請律師發過一次律師函,對方一個禮拜後也請了兩位律師發函給我們,說我爸爸也有在單子上簽名,所以他領錢不構成偽造文書等罪,不然我爸也是共犯,是這樣嗎她會沒有罪嗎?最後我們也向郵局申訴管道申訴這件事情,現在最擔心簽那張單子影響整件事情的發展,請問我們之後該怎麼做比較好,請求各大律師給予意見,感恩不盡!



律師您好:
侵占罪是不是在盜領時即成立,就算他後來才要把錢拿出來分,這樣不算是侵佔罪嗎,他事後列出單據時已經事過半年,原因是他知道我們在查這件事,最後才列單交代金額,而且他的身分是郵局經理,定存盜領都是由他及某位窗口專員承辦,這樣以他的身分做這件事是否也涉及業務侵占?
父親所簽的單據上面有1.郵局及銀行存款金額,2.爺爺負債150萬(沒有借據),3.喪葬費等支出,4.最後列出每人可分配金額多少錢,最後附註"本人對上述金額均已詳細核對無誤,並予認同,同意依計算結果先行分配金額,日後有下列情形時得再分配金額或繳回金額,包含1.遺產增加時2.因負債增加或預留事務不足3.因其他因素而有上述情形發生時",最後我的父親寫上我承認父親金錢5,879,223元整103.12.28日,然後我的父親簽名,沒有蓋章,這張單據上面沒有其他三位繼承人的簽名,也沒有壓日期,若每位繼承人都有簽名,但都簽在不同張紙上,能算是遺產分配協議嗎(10月間有寫一份財產分配書,每一張都有他們四個人的簽名)?




您好!
依您所敘述之情形,對方之行為不涉及侵占罪也不涉及竊盜罪。比較有可能成立之刑事犯罪是詐欺。例如說對方用相同之犯罪方式,詐騙許多通訊行而取得許多手機,將之網路販賣得利。反之,若只是兩三支手機,自己在使用,就不太容易成立詐欺,通常只會成立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對方要依約定付款以及給付遲延付款產生之利息。
詐欺為刑法上犯罪,若任意提出告訴,可能會涉及誣告罪問題,併此說明。此外,若確實要告詐欺,以其留存之基本資料備案,無不可之處。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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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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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過戶或提領現金,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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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兩個問題,我(簡稱甘男)名下有棟房子,因父親(簡稱甘爸房東)已退休,請父親(甘爸)代為房東管理,進行套房出租以收取生活金,套房合約立約人為約40歲以上男子(簡稱A男)立約不久後,有一女朋友年約40歲以上(簡稱B女)一起入住進所租貸套房。
於104年年初,因套房內物品損壞,A男通知甘爸房東進行修繕,但A男常於外地工作,平日只有B女居住,甘爸和A男談定好修繕日期及時間,但因當日聯絡不上B女,因修繕時間問題,甘爸於A男同意下,開啟套房進行修繕。
之後因A男和B女出現感情糾紛,A男動手歐打B女,B女一怒之下告上警局,B女向A男提告傷害,並將套房立約人A男趕出套房,並自行居住於套房內,B女卻向甘爸房東提出私闖民宒,
請教問題一:B女向甘爸提出私闖民宅能成立嗎?
問題二:於2015年4月5號後,租貸合約到期,立約人A男表明不願再租貸套房,租貸和約解約但長年A男和B女居住一起,B女已有套房備份鑰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女對您父親提出之告訴,可爭執有權進入,而不構成犯罪;令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B女限期返還房屋,若B女就其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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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三、不知閣下係犯何條? 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敘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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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網路發文賣我的合法氣槍2500元,有重新噴漆也有照片(有在資料上註明 已重新噴漆亮晶晶),一位買家來跟我詢問~我也有再說一次顏色問題~結果他說要付我1500的訂金確認要買(不買給錢幹嘛....),我也接受並接收了1500訂金,之後約時間地點面交,見面時他告訴我顏色不好看,我跟他說那我可以跟你約時間然後看我和朋友再重新噴漆一次,噴好ok再買~結果他ok可以之後買,結束面交之後我馬上跟我朋友約時間要準備噴漆,結果我之後跟他要喬噴漆的事的時候突然改口已改買別的氣槍不買我的就取消了!我得到消息後就轉手把我的賣了,然後他要買別的東西要拿回訂金,我也盡量配合他~結果我訂金準備要給他時,一等就是四個月,我在等他的一個禮拜之後就馬上尋問開店朋友,他回我說是訂金到手是民法的契約成立(因為沒有另外約定),然後他取消不買是他不履行契約,所以不用還他訂金,所以我用掉了,這幾天突然跑出來說他因為被退學所以到台中工作,然後一直想說服我幫他然後把訂金還回去,最後突然生氣說我侵佔他的錢...(他把之前面交的事都忘的一乾二淨,連他給多少訂金都忘了)然後要報警..我也回他是他因為顏色不ok所以取消(我當時也有點忘了)他就抓這顏色不ok來推給我是我的問題所以取消購買要還訂金~然後說我不懂法律,已經去"新北市的刑事警察局"報案了!(台中跑到台北!?)然後要在今天3/8號還他錢不然不撤銷,但是後來我發現是他買別的東西所以沒辦法履行契約,而不是因為我給他不ok的顏色,我這方面也告知他了!他開始要證明,我也給他對話證明了~之後狡辯說是顏色不好看還說早就不買了!(明明自己當初說買別的槍所以不買我的,還說我也同意取消...明明就問他啥時要來噴噴完再買,根本不合理)然後開始放話說要寫信到我學校,還要我父母的電話...今天已經去附近的分局問了!結果他們不清楚民法沒辦法幫我太多~但是照我之前查到的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來看他們不能馬上下定言說不用歸還訂金需待查證,我現在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問題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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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可不予理會之,避免給予對方留下相關證據,目前您應針對對方之相關言論進行錄音蒐證之,並避免自己遭對方錄音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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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教一下
事情是這樣,父親不識字,現年紀已90
年輕時祖父早亡,父擔家計,其弟弟幼小,未成年所以都由父掌家養家,父在第段婚姻離婚後要購買土地因,就用弟弟的名義購買.24年以前父親也替兩個弟弟娶妻,父親當時就把一部份土地轉回自己名下,其弟弟就興起訴訟, 又說父親侵佔,又說是祖產,後來有請老地主作証,確實土地為父親所購買,所以到最高法院,弟弟們都敗訴..(購買土地時,弟弟年僅11,不可能有獨自耕作及購買能力)
只是當時在訴訟中,其弟弟有扣押土地,後來弟弟求情要拿回押金,父親同情下也不知內容下簽下一張協議書,同意合解,讓他們領回押金,那張協議書說土地是祖產,同意均分.他們領回押金也沒把土地解除扣押我們前2年自己去申請才解除扣押.並在父親同意下把土地轉到我們名下. 但近日父親的弟弟拿那一張協議書,去法院申請調解,說土地要重新分配.(24年前告父親的是3弟, 4弟也有去作證,當初父親勝訴後並沒把土地全拿回來,父親是叫4弟去找老3去分..那些就給他們,但老3不理老4,現今老4卻來告父親與我們)
問題那張協議書如今是否還具有法津效力..父親已不想追就以前的事,但弟弟們都覺得想要再更多一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可能仍具有效力,但您們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