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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fox 102-04-29 16:24

想請教 律師幾個問題,我該選用哪一種條文提告:

購屋時間:101年10月3日簽約

交屋時間:101年10月29日交屋

調解時間點:102年1月25日調解失敗

建築物位於樓層:18年7樓華廈7樓中的7樓 購入金額630萬

建築物狀況:頂樓由前屋主加蓋鐵皮,但頂樓角落若是積水,會沿著建築物本身的排水管到,漏水到主

                臥的角落.過去曾修繕,但拆除前未發現,房仲也不易發現.

爭議點:買賣合約書中「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前屋主勾選「否」,買賣合約當日再三確認也口

頭反映確實沒有漏水的情形,買賣當天有錄音;簽約前詢問房仲房仲也口頭再三保證沒

漏水

 

發現時間於101年11月27日,拆除工人拆除主臥衣櫃,發現過去曾經有修繕的痕跡,主臥角落管道間漏水,監工即刻通知我;我也立即用Line通知屋主,通知屋主房子過去曾經有修繕,並非過去沒有漏水的紀錄,屋主表示願意修繕;事發後101年12月13日當日下大雨,房子持續裝修中發現屋頂積水會滲漏水沿著角落柱子漏水,當場有間工與社區總幹事警衛在現場為證。

事後屋主曾到現場,表示願意修繕但只願意負擔2萬元維修費用

我的主張與買賣事實不符合,請求減少價金約1成(63萬,房屋貶值損失與屋頂修繕金額);金額差異過大,到法院調解,沒有共識失敗。

問題:

1.我該用「損害賠償」來提告嗎?但是購屋前我非常在意漏水問題,再三番跟房仲與前屋主確認,雙方都表示過去與現在都沒有漏水。但拆除後發現與事實不符,能夠用「不當得利」來提告嗎?

2.現在要走訴訟程序,當時法院1月份寄來調解失敗,算是我有主張嗎?

所以如果照條文我在11月即刻發現漏水當下就通知,並且12月至法院調解失敗,之後5年內只要提告都是有除斥期間內嗎?

3.提告金額到底該訂多少,比較合理?

4.建築師公會的漏水鑑定費用該由哪一方支付,若是想由前屋主支付,我在狀紙上該如何註明?

   訴訟費用與裁判費是否能夠也在狀紙中註明,由被告支付?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  感激不盡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賣方一再保證該房屋從未漏水,但是您購買後卻發現曾經有漏水的問題,而且現在也出現漏水的問題,則可主張該房屋不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而得以主張減少價金。至於您提到雙方先前調解不成立,如您非僅請求調解,則法院應會轉為進行訴訟程序,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應是主張減少價金。

此情形屬於物之瑕疵,可向前屋主主張減少價金。

小賴 102-04-29 10:54

持續獲利之合夥店面侵占問題:
1.合夥負責人(即合夥人之一),未經他合夥人同意即自行作價後寄匯票給其他合夥人,就將合夥事業視為己有,經營一段時間後再將店裡的生財器具設備變賣處分,賣得金額還比當初作價金額高,並連同變賣所得及期間的營業所得挪為私用。

2.經其它合夥提告後,對方願向其它合夥人購買股份,並於民事庭達成和解,但距離他將合夥設備變賣的時間已隔七、八個月之久,除侵害其他合夥人無法接手經營該獲利之店面外,亦無法進行清算程序。

請問:未經他人同意將合夥事業變賣處份是否構成侵占罪?之後的民事和解是否再提告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就不能成立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構成業務侵占之嫌,至於您們當時民事和解,應不致於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看你們和解的時候怎麼寫。都已經和解了,如果金額相差不大不建議提告刑事。 以後投資合夥之前要注意對方人品。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林 102-04-29 01:27

我想請問一下 我妹男友在我們家人不知的情況下有一天約我妹出去

3天我家人沒有一個人有辦法聯絡的上 這點是否可以向對方提告?

我妹未滿16歲與她男友滿16歲發生性行為

我家人有去警察局報案 我妹當時承認兩人有發生性行為

兩人最後一次已過半個多月 男方否認與我妹有發生性關西

如果沒有檢體的能證明有發生過關西 如果提告是不是沒有機會告的贏??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視您得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你們可以提起和誘罪及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的告訴,如果性交的時間過了不是太多天,上醫院檢驗,就陰道內分泌物進行取樣還是有可能找到對方的細胞的。

gkfigure 102-04-29 00:59

事情原委: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10380&page=1&pp=10


雖然我gkfigure有說明,我的發言對患者並沒有惡意,
但seraphicsid網友似乎不領情,繼續咒罵我得病,
單憑他個人的想法,斷定我的為人,做出不實言論和指控。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4089081&postcount=5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4089190&postcount=16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4089334&postcount=26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4089410&postcount=37


fto網友更是口出惡言,雖沒有指名道姓,但全文也只有我論及提告之情事,
所以應該是指我,這樣可以提告嗎?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4089577&postcount=41


有人說這樣告不成,頭一次遇到這樣的事情,如要提告,要告甚麼呢?
蒐集好資料,到就近的警局報案(還是備案?)就行了嗎?將來走法院的程序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有意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應委請律師代為撰擬刑事告訴狀,再遞送至地檢署,以完成提起刑事告訴程序,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阿吉 102-04-28 17:14

我前些日子在ptt台中版 發了一篇標題為"我被台中某版友利用了"的文章

文章內容如網址:http://ppt.cc/j~y3

而就有位版友寄站內信來 說他到警察局備案 要我刪文並公開道歉

而我當天也到警察局 並且文章已由版主刪除 我更私底下為了息事寧人對他道歉

但他執意要我公開道歉 可是我不肯 因此他可能決定提告

我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我這樣可否有影射明顯而構成妨害名譽裡面的罪責?

而他更說要請證人出席 請證人指名我就是說他 如果證人不願意就?重金

他寫的內容(一):http://ppt.cc/lbvW

他寫的內容(二):http://ppt.cc/ElJa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您在網路上的留言內容全文為何?(內容一無法點選連結),以釐清您是否有涉及妨害名譽之可能,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並說明事情始末,始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諮詢,敬請來電0918099945或來信amoschao357@gmail.com。

102-04-28 15:25

老婆遺棄三名幼子與網友跑了  已報失蹤人口   現查知她現使用新的手機門號  若查出非我老婆申辦  而為不明人士申辦供她使用 可否調通聯記錄提告手機申辦者 和誘罪嗎  我與3名小孩該向他?提出哪些相關法律措施(已有離婚打算)  誠心請教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2-04-28 15:45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不要貿然向不確定有犯罪事實之人提起刑事告訴(否則有被告無告之虞!).並針對妻子提起離婚監護權民事訴訟方是萬全之策!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樓上道長說的很對

為了避免被對方反告誣告

你最好還是要將證據蒐集完整

建議你找律師研議對策為妥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先與妻子聯繫,了解妻子目前之想法及打算為何,如雙方有共識不打算繼續維持婚姻了,可委請律師撰擬離婚協議;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1.為其申辦手機號碼者不見得就有和誘之犯罪行為,況這部分對您離婚沒有任何助益,建議不要貿然提起。

      2.離婚部分,若能聯繫上您妻子,先與之協議離婚,若協議不能再訴請裁判離婚。協議離婚程序以及時間的花費都會比裁判離婚來得簡便。

台中狂派李奧納多 102-04-28 01:43

網路上有時會有人惡意張貼嚇人的恐怖連結
而且是一點進去就馬上無預警的出現恐怖畫面及很大的聲響

對於這種將恐怖連結張貼在公眾的看板上如BBS裡面的Joke板
(沒有年齡瀏覽限制的笑話看板)
是否有辦法對其提告呢?
或者是有什麼方法讓他接受法律制裁
而不是只有單純禁言或帳號停權這種不痛不癢的處罰

謝謝!

 

陸忍賈 102-04-28 00:40
最近跟人聊到這個問題,不過他說這樣是違法 所以就來問一下這是真的嗎。

假如,小明今天自己掏錢買了自己店裡的商品(非獨家專賣商品,是很多人都有在賣的東西)
然後之後私底下把它拿去網路網拍賣錢

可是因為商品賣完了,小明就動用公司資源進行調貨及補貨
然後又自行掏錢買下,然後再拿去網拍


請問這樣有構成違法行為嗎,老闆可以提告小明嗎???
kara 102-04-27 21:26

您好
     請問房子租給單親媽媽帶著兩個小孩,他們也是中低收入,上月租給他們的房子發生火警,媽媽要小孩躲到樓上,大的那個沒聽從媽媽的指示往外跑出來了,小的那個躲在樓上,後來被濃煙嗆傷,昏迷至今,這位租屋者,說他們是弱勢團體請律師不用錢,現在說要控告我們害她兒子便成這樣,請問這樣合理嗎??  他們告的成嗎??  房屋都是他們在使用,小孩也是她叫她躲到樓上去的,不懂他們要告我們什麼??  而且一直仗恃著她是弱勢團體請律師不用錢,什麼有一堆律師給他撐腰,就一副要告死我們的樣子,我們可以先提出什麼作法,我們可以先提告毀損之類的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發生火災的原因是甚麼?才能進一步分析對方是否得以向您請求,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W 102-04-27 21:12

請問若有學校系所主管在你和學校高層長官面前公然說學生家長說要告你,所以你要妥協,但經我找學生來,一位說家長不知情,無提告問題,一位說家長知道幫我擔任助理之事,但無所謂提告意願。這樣的行為觸犯那些法律恐嚇、造謠或其他呢,我想要針對他的不實言論提告

陸忍賈 102-04-27 15:38
最近跟人聊到這個問題,不過他說這樣是違法
所以就來問一下這是真的嗎。

假如,小明今天自己掏錢買了自己店裡的商品(非獨家專賣商品,是很多人都有在賣的東西)
然後之後私底下把它拿去網路網拍賣錢

可是因為商品賣完了,小明就動用公司資源進行調貨及補貨
然後又自行掏錢買下,然後再拿去網拍


請問這樣有構成違法行為,老闆可以提告小明嗎???
小洪 102-04-26 21:47

  請問關於員工擅自竊取公司機要程式帶走後,還惡意銷毀存在公司的機要程式,公司發現後,告知只歸還部份,請問公司要如何提告及未歸還的程式如何求償,是舉證程式的售價金額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 貴公司要先證明該機要程式卻實有由該員工所竊取,且 貴公司在錄用當時,是否有簽訂勞動契約,若有,則應先依勞動契約來進行,若無,則需回歸到一般法律來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該名員工可能涉及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貴公司得提起相關刑事告訴,並應注意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待檢察官起訴,再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請求該名員工賠償損害,建議貴公司應儘快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貴公司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don 102-04-26 20:14

請問對方對我提告妨害名譽告訴屬於私德部份..倘若對方與我前妻是事實卻還來告我..我要如何舉證他誣告..明明是事實卻反過來告我..若我能提供出相當佐證來證明小王與我前妻有相當的曖昧關係與不倫關係存在.這樣對方是否屬於誣告..但是我沒捉姦在床的證據.有我老婆坦承說當時要寫悔過書乙事給我的錄音..也有證人聽到我前妻自己也坦承與小王有不倫關係..還有其他的佐證等等就是沒直接證據.這樣是否我提告誣告會不會起訴成立..請指點迷津..謝謝

妨害名譽的部分,最好是要防衛住

獲得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才好

再來,反告誣告的部分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是,用這些間接證據綜合起來

也是有用的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妨害名譽案件是否有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該案件進行情況如何?另外如您欲提起誣告罪之刑事告訴,須注意告訴期間,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市井小民 102-04-26 15:26

我日前莫名其妙的被請去約談,原因是【侵占遺失物】,而我被約談的角色居然是嫌疑人,約談完畢,我才了解案情為某一日我騎了微笑單車,我使用時即為一台空車而已,沒看到任何物件,而提告人為這一台微笑單車的前一個借車人,她提告說她離開一分鐘,車子上的遺失物就不見了,而微笑單車的系統紀錄時間為相隔 17 分鐘(該借車場為高架橋下,無燈,且時間為晚上7~8點非常昏暗),

我有以下問題,侵占遺失物的要件http://www.law110.com.tw/topic/12/a03.html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提告人為何能再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身上有她的遺失物,且開放空間經歷 17 分鐘後,對我提出侵占遺失物之訴 ???我現在很恐慌,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 不是嗎?我使用微笑單車也有半年多,期間我也有遺失雨傘,是否有權利提告下一個微笑單車騎士侵占!?我對於清白被污辱,感到很不舒服,是否能提出誣告?遺失東西我能理解也很不開心,但問題在自己(健忘),浪費我時間去做筆錄,我能提出車馬費或時間補償嗎?感謝您的回覆 !

王耀星 (Eric) 102-04-27 11:06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可以提起刑事誣告告訴以為反制!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市井小民 102-04-27 12:43

律師,謝謝您!

我內心非常想教訓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人,我不打沒把握的仗,我想問若我提出誣告訴訟,需要提出哪些證據?(系統時間間隔 17 分鐘,與原告訴人自訴 1 分鐘,是否涉及偽證?)是否有損失賠償(精神,時間,交通)?勝算超過90% 嗎?王律師,感謝您 !!

兔子 102-04-26 02:54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們:
就是我的和我的前男友分手鬧得並不愉快,
然後我也並沒有做出劈腿或是對不起他的事。

但是前男友的朋友們在臉書上轉貼一些連結然後暗諷我在還沒和前男友分手前,
和另一位朋友交往 ( 之前是我和前男友的共同朋友 ) ,也就是劈腿。

雖然他沒有具體指出某某某..但是他轉貼的文章都是 " 我的詭異前女友" 之類的標題
我恰恰巧就是他的前女友!!! 這不是對號入座之類的問題....
應該很明顯就是在指我吧???? 臉書算不算是公開的留言板呢????
我們的共同好友都會看見! 包含我的朋友們!

還有說我兵變、公主病之類的
要兵變早就兵變了好嗎.... 還等到他快退伍!!!!!

他們會轉貼一些連結、PPT、文章來暗諷而且他們也故意用一些代號 ( 綽號 ) 來暗諷
但是認識我們的應該都知道是再說誰,而且也都不是事實
還有我的綽號是眾所皆知的....我從小到大都沒換過綽號 =_=

我的綽號是兔子,雖然他比較賊一點是用紅蘿蔔
但誰不知道兔子愛吃紅蘿蔔??????
又是前女友類的文章,應該很明顯就是在說我吧!!?

而且他影射的PPT文章是都說得非常難聽! 例如下面癢啦才劈腿找男人,
重點是我根本沒劈腿好嗎!要證據我也有,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還有我們幾號談分手的對話內容! 以及他之後如何糾纏我想挽回的內容!
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這些都是證據!

結果挽回不成現在惱羞反說我劈腿.....
這些都是不實的言論! 尤其是在臉書公開的場合!
我覺得非常的傷害我的名譽.. 而且我又是女生!
這樣被說不算難聽嗎???!!!!!! 


而且一天沒貼文好像會死一樣!
每天每天每天都有!!!!!!!!!!!!! 這讓我看到心情都會非常差!
這算是公然侮辱+毀謗嗎????

已經這樣一陣子了,有點忍無可忍了才想提告
畢竟這是我的名聲..... 這樣被人家講我覺得很難受!


而且臉書上還有很多共同朋友看的到.......
如果要提告是去警察局提告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先將對方所有在網路上的留言拍照存證,然後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您可委請律師處理提起刑事告訴之相關事宜,如經檢察官起訴,尚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害,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志強 102-04-25 22:03
求助大家的幫忙
我家是低收入戶
是個單親家庭 媽媽有精神狀況的問題
我還是一個學生

前幾天的凌晨 4 點
因為趕時間找朋友
闖了一個紅燈
剛好與高架橋下橋口是一個死角
經過高架橋下橋口 左方有輛計程車 疑似有超速
非常快的下橋

我當下意識補了機車油門
計程車擦撞到我車後面的鐵架
撞上安全島
我方人車無事
對方人也平安
不過 當下 拖吊車負責人 警方 計程車司機
和我說完全修復好它的車 至少大約要十幾萬
這對我家來說是個很大的金額

不過我熟識的早餐店和我說
不要真的答應他負責全部的修車金額
他們跟我說 筆錄經過裁決所 會判定雙方需要負責任的%數
但對方計程車司機對我要求是
車廠車修好了 必須付全部的金額給他
否則對我提告
請問我該怎麼做
對自己比較有利


拜託熟識法律問題的大哥大姊 幫幫忙 !!!!!

 首先要看對方是不是也有過失,如果有,那可以主張對方要負一部分責任。然後,看看對方有沒有受傷,如果有受傷你必須賠償醫療費用及因為受傷不能工作的損失。還有對方的車輛車齡是多少,如果不是新車,修理費用的部分還可以扣除折舊。

peggy 102-04-25 14:15

律師您好:
今年管委會因監委連任次數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例事件,本人提出法令意見,管委會當時重新選任,該不符資格之委員即狹怨去找了91年父親擔任委員資料,指稱所有權人為我弟弟,父代子職不但沒有簽署委託書,所有相關簽到及會議記錄也都代簽兒子名字涉及偽造文書及誠信原則,我父親有提出回應他於管委會議上有先詢問他是區分所有權人的父親,主委表示父親可以代為行使職務,他不懂社區規約規定要簽委託書,管委會甚至總幹事也沒有人告訴他這個規定,至於簽署兒子名字只單純因為區分所有權人為兒子,以為簽他的名字才符合規定,沒有其他想法,現在該委員不但要脅說要在年底區權會向住戶提出撤銷我父親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外,她還要散發由我父親簽名當時的會議記錄給所有住戶看,告訴他們我父親代簽兒子名稱之事。且不斷於委員會提出要求管委會要追究處置11年前我父親事件利用公告,企圖傷害父親名譽
請問 :
1、關於偽造文書之事,若非經法院判決我父親有是有罪的,該委員可以利用職權公告且散發91
     年管委會會議記錄給住戶藉此散佈說我父親簽署兒子名字偽造文書之言論嗎?
2、當屆主委可以做證我有表明身份,但該名委員一口咬定我父親11年前並沒有講,咬定我父
     親違反誠信原則。


綜合以上二點,為了維護父親的信譽,我應如何提告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對方是否已散布妨害您父親名譽之文件或言論?如有,請將相關資料蒐集起來,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馬蹄鐵 102-04-24 22:54

諸位律師,你們好:

想請問以下事情

前天收到不熟悉號碼的簡訊,以下先附上內容(連錯別字一併)

你不要在稱呼有男友的女生

我的女神

親愛的

之類的話好嗎

小三破壞人家感情你當興趣是嗎

網路搜尋號碼與暱稱的帳號發現,那是前同事的男友,從來沒有往來,亦不知他何來我號碼?

但在先前同事尚未離職前,曾經發生過他騎車擋在機車道而擦撞的事情(沒提告),所以想請問看看能否有先自保的動作?或者後續我能作些什麼?讓我能夠保護我自己,以及避免他過激的行為傷害到我前同事。

能提出妨礙名譽嗎?

 

另外,因為和同事感情、交情很好,這些暱稱在他們交往前就已在使用。

 

我有在警局詢問過,警察先生只叫我別理他就好…

 

先謝謝律師們。

丫家 102-04-24 22:52
我在上班送貨途中 不小心跟機車擦撞 很有意願要和對方和解 也辦理好出險 但是對方腳扭傷一直看不好(因為上班一直走路所以不會好) 然後他現在要告我傷害 有什麼方法可以處裡這件事? 如果對方真的提告 有可能被關嗎?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最好的解決方式即為和解,但若對方開價過高而無法和解,您也可以將和解經過陳述給檢察官及法官聽,此種案件若犯後態度良好,並不會有太重的刑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丫家 102-04-24 22:51
我在上班送貨途中 不小心跟機車擦撞 很有意願要和對方和解 也辦理好出險 但是對方腳扭傷一直看不好(因為上班一直走路所以不會好) 然後他現在要告我傷害 有什麼方法可以處裡這件事? 如果對方真的提告 有可能被關嗎?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一般過失傷害案件 和解通常就撤告 沒有和解法官的判決多會給易科罰金機會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對方目前已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一般而言,地檢署會送交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屆時鑑定報告會說明您與對方之過失比例,便可估算對方請求賠償的範圍,如此便可評估與對方和解的範圍,建議您既然被列為被告,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對方尚未提起刑事告訴,而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是您可以接受的範圍,則可委請律師代為撰擬和解書面,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妮 102-04-24 22:50
我與前夫離婚快兩年, 協議書上寫著每星期可看小孩但沒寫時間多久, 後來這半年我與小孩見面次數越來越少, 常常也因前夫那有事情所以沒能見小孩, 這次已經一個多月了, 我不想再配合他的時間才能見到小孩
>
主要內容如下:
過年初二來母親這裡初四帶回前夫家
母親節, 提前一個禮拜或是母親節那星期, 星期五小孩下課來星期日帶回前夫家
寒假需在母親身邊至少7天, 暑假需在母親身邊至少14天
可帶小孩一同出遊過夜, 出遊過夜日最多3天, 前夫不可阻止
一個月至少看小孩2次, 每次以星期五小孩下課到星期日
>
>
以上是我想寫的內容
如還有需補充內容請告知我
>
以上內容寫存證信函從信函標題到完整內容怎麼寫呢? > 雖說提告比較好 但我擔心費用問題?幾千元是還能負擔 只是怕要更多
再者如果前夫因為存證信函而願意協議能少事也是盡量避免比較好 > 請律師幫幫忙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委請律師代為撰擬存證信函,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4-25 00:48

您草擬的內容想必是您對孩子的思念吧!寫得很好但不是很明確地說出看小孩的時間及前一天通知等條件,建議您詳細的寫出比如說每月的幾日要看小孩,接小孩的地點,如您沒空誰去接?還有前一天通知要接小孩的方式,比如說以電話、電郵、簡訊通知,盡量寫明確一點。如您需要律師幫忙,歡迎您寫email給我,單親媽媽總是比較辛苦,加油!!

丫家 102-04-24 22:41

我在上班送貨途中 不小心跟機車擦撞

很有意願要和對方和解 也辦理好出險

但是對方腳扭傷一直看不好(因為上班一直走路所以不會好)

然後他現在要告我傷害  有什麼方法可以處裡這件事?

如果對方真的提告 有可能被關嗎?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對方已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因本案為車禍事件,本件會送請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的過失比例,以釐清相關責任,屆時可以自鑑定報告看出您在本車禍事件所占的過失比例為何,便可評估您應負擔的損害賠償金額,可考慮是否賠償對方的損害以達成和解,並藉由對方撤回告訴的方式處理。由於您已成為刑事被告,建議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人,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對方尚未提起刑事告訴,也可和對方談談,看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如還算合理,則可委請律師代為撰擬和解書等文件,以妥善處理本車禍事件。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Solskjaer 102-04-24 10:19

律師先生:

對方在臉書上寫“上班好吵,有隻瘋狗一直叫“,對方是某單位主管,當然下面接著有很多含污辱性的回文,對方在言語間並沒有指明道姓,但只要是認識的人一看就知是在說誰,請問我可提告嗎?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您說認識的人看了就知道是在說誰,是基於甚麼樣的理由?建議您將該臉書上的相關內容拍照存證,並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1.一旦提告,勢必需要去證明為何單從這句話就可以看得出來是在指涉您,所以認識的人一定要有能夠願意當證人,且對您有利的。

      2.另外,相關FB頁面也需要保存下來,日後作為證據之用。

Paul 102-04-24 09:11

我查過妨害名譽的告訴權為知悉後六個月... 所以想請教...

1. 這是指知悉"犯行"後六個月內, 或是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 呢?

2. 某甲於一年前網路惡意中傷我公司商譽, 在我們寄出存證信函後已撤下. 可是最近某甲又在網路重新貼文, 請問我們仍可提告嗎? 有無告訴權逾期的問題呢? 謝謝!

(我們在台中, 請問是否找台中律師會比較有優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對方有重新貼文的行為,則對方便有新的犯罪行為,所以告訴期間應從新的犯罪行為起算,建議將對方貼文的網頁內容以拍照方式存證,並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2.若被告於前次妨害信用之犯罪行為數個月重新貼文貶損你們的商譽者,是另一個妨害信用的犯行,同樣依前述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之時點而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您好,

      1.最高法院認定上是認為須達到「確信」犯人+犯行,才會開始計算告訴期間,但是實際上下級審法院在審理上,就「確信」部分的認定常常會與最高法院認定有所出入,所以究竟有沒有逾越告訴期間,仍要視個案情形判斷。

      2.不論第一次的犯行是否逾越告訴期間,重新貼文就算是另外一次的犯罪行為,告訴期間是重新起算的。

      3.台中律師不一定比較有優勢,但如果委請外縣市的律師,交通費用上可能會有額外支出,可作為考量。

Paul 102-04-24 14:05

1. 因為某甲曾在電話中跟我承認該文章係他所寫, 但我並沒有電話錄到音... 請問我可以據此就直接委託律師寫訴狀嗎? (即讓檢察官的威嚴來讓某甲承認, 或由檢察官去調IP)

2. 另, 我可以再打電話設計他, 僅截他承認的那一段錄音來當證據嗎?

謝謝!

建議將網路重新貼文的資料拍照、存檔、列印以保全證據
另,檢警會去查該貼文帳號使用者及IP位址。

以上供參。

多餘的 102-04-23 20:44
律師你好.我是個即將開店的人.在還上台中學習開店時候.我有跟夥伴說過需要他先徵求家人意見.然而最近因為一些事情.導致我知道他並沒有對她家人坦白.他家人極力反對她來學習鹹酥雞.可是我加盟那邊學習金5萬都花了.他學習時候我也先給你一萬給他當生活費.但是我們之間沒打任何契約.他家人又拒絕回應.那我要提告他的話.可以用啥去提告他.
刑事可能涉及是否成立詐欺民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建議攜帶資料將事情始末告知律師並討論,始能為較精確之判斷。 以上供參。
Cynthia 102-04-23 20:21

父親從小就會家暴三名子女及妻子,並且在十八年前與我母親離婚,不管離婚前或離婚後都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甚至會搶家裡的錢去賭博

父親因年輕酗酒及其他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由社會局安置療養院後三名子女分擔費用。原領有之政府補助因故取消。

三名子女中有二人沒有工作,另一有工作的月薪也只有二萬八左右,實在無法負擔護理之家的支出。

想請問:

1.免除扶養義務的官司,是否僅能由受扶養人提出,子女消極抗告?因父親無謀生能力,代提告者應為社會局,但若社會局提告又會牽涉到遺棄刑事責任,讓我們十分困擾。

2.是否可由受扶養人前妻(就是我母親)代受扶養人提出子女應盡扶養義務之告訴,再由子女抗告

3.父親領有情感型精神疾病中度障礙手冊,法律行使權上有沒有任何限制?比如限制行為能力者之類的。

請幫幫我這個惶恐的人,謝謝各位。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子女是可以主動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不須等到父親請求扶養才能被動抗辯,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子女是可以主動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不須等到父親請求扶養才能被動抗辯 ... (恕刪)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法院實務亦尚未有確定之見解,不過依照2011年之司法院見解似乎是認為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為抗辯事由,無以於受扶養權利之一方未訴請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即由負扶養義務之他方先向法院主張此等抗辯事由,而請求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故逕行起訴主張恐不合法,而有遭法院逕行駁回起訴之可能,尚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各位律師在這個網頁上也是衡量當事人之立場提供建議,敬請其他律師即便有不同法律見解,亦請務必謹言慎行

Abby 102-04-23 17:50

您好:我在幾年前曾將自己的幾張有寫金額的支票借於朋友(A先生),他在支票後面做背書後,便將支票拿去向某某人(B太太)借錢,結果支票到期他並沒有依約定付錢甚至還跑路讓人找不到,隨後B太太就找討債公司(黑道)來向我討錢,並向法院提告,法院事後判決要還錢,因此我每個月都有固定在還錢給B太太,不過有時只要晚個幾天給B太太,她就會到我工作的地方甚至到我住的地方打擾我的家人!!但只要我有還錢給B太太就會要她簽名,不過後來為了請人找A先生必需拿回支票,所以用本票支票做交換,但我依舊都有在還錢給B太太,但去年的時候B太太先向法院告A先生詐欺,隨後在拿我所簽發之本票向法院告我詐欺,而原先不出面的A先生在最後一次的傳喚出現了(還在審理中),而幾次出庭後上星期收到判決書我的詐欺罪以不起訴處分結束。所以我想尋問:當初並不是我向B太太借錢的,而且我並不認識B太太,而且A先生在2個月前也出現了,而A先生與B太太已經見到面了,而B太太也有A先生的聯絡資料,我想找B太太要A先生的聯絡資料,向A先生追討他所欠我的款項,但B太太不願意將資料給我,而且B太太還一直跟我討錢,那我還要繼續給B太太錢嗎???我可否追討我之前以付給B太太的欠款???而我所簽的本票之效力還是否存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是支票的發票人,所以您對該支票負有最終之責任,除非您與A先生另有未清償債務存在,否則您已是最終之負責人.

本票的部分,由於是為擔保支票票款的清償,所以當您們支票票款已清償完畢,建議您們取回該本票,以免後患無窮,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游小姐 102-04-23 15:00

先生在做小包的水電工程,去年八月接到和這個老板發包的給水工程,一開始他就要求要先生給他報稅,所以先生就把身份證影印給他,並沒有想太多,而且這個工程也沒有簽任何契約

後來的三個月請款也很順利,可是誰知道到第四個月之後,他開始不給錢,說我們工程期拖太久,結果也說我們只要完工的話他就全額給我們,後來我們在過年前全部把所有的試水都做到好了,就差頂頭上司不給我們做保溫的動作(這是上面的問題),而過年前發包的老板叫我們去結錢,在這當中他有說我們施工有問題,所以和先生說好要找一天1500元工資的師父去修繕,我們答應,誰知道在結算的時候他一天算2300元,這樣就算了,本來修繕大概兩個星期就可以好,他的工資報價上寫了35天,因此那場工程我們最後的尾款被扣到剩五萬多塊,本來還沒保溫的話是還有八萬多的。五萬多塊他當天只算給我們2萬多塊,說最後保溫都做好才要通通給我們,當時我們也急需用錢,所以不想太多,只想說他不給那三萬的話就算了。

前不久他打電話給先生說,你什麼時候要進來做保溫?先生一點都不想再和那種人有交集,所以就回絕他,他居然說要對我們提告

請問:

1.沒有工程合約的話他這樣是要告我們什麼?

2.如果他在下個月報稅的時候把我先生報到超過金額的話我們可以有什麼動作反咬他一口?

 

 補充:

像這個老板前三個月(去年9.10.11月)的工程款都是用匯款,所以有工程行的匯款證明,但是我們是還需要發薪水給師父,而且還有他發包給另一個小包做排水的老板),所以每個月都十幾二十萬以上,連續三個月。所以這會讓他對我們提告成立嗎?
我們的部份沒有什麼違約事項,很多時候是因為他的材料沒有給我們,所以工程期一拖再拖,其實大家都想要快點完工,讓一間好房子可以快點開始賣,這樣我們都會很有成就感的,只是我不了解為什麼他在最後還一直說要告我們,像昨天晚上十點多到十二點多他一直打電話還加傳簡訊騷擾我們,說要告我們,而且還說"你不接電話最好,我還欠你三萬塊你都不想要了嗎?"我真的不懂他這樣到底是有什麼用意,是在嚇人還是故意要欺負我們這些年輕人?
另外針對我的第二個問題,他如果用去年三個月給的工程款來算的話,那一共報稅的時候可能會到達98.6萬,因為這其中還有二十幾萬是別部份的老板的錢,那這樣他如果真的報到這麼高的話,我們是可以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會成立承攬契約,但上包公司不給尾款有無理由,則需視您們所承接的工程有無違約之情事,至於報稅問題,若上包公司確實報稅不實,則可能會涉及刑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二 102-04-23 11:42

上個月我朋友傳了一個網址給我看,發現我的裸照被傳出去了(各論壇)放在網路上的人是我前男友,我請他快速將照片撤掉(因為很多論壇都是直接連結到原po)
他說他都把照片影片刪乾淨了
我有留line的對話以及網路照片等等的
但是我怕我告了他之後會報復我把影片甚麼地又再次丟上來

我現在用的電腦手機是他送的不知道有沒有關係?(還有電話卡但是沒有用)
當初他說要放上去但是會把臉遮掉我傻傻地答應他)他會說我誣告甚麼的嗎?@@
我到底該報案還是直接按鈴提告?
警方會強制搜索或扣留他的電腦或隨身碟甚麼的嗎??
萬一他留一手怎麼辦

1.可以先提出相關犯罪刑事告訴 如散布猥褻物品罪 由司法偵查單位去偵查 2.如果有必要可以請檢察官聲請法院開搜索票 不過是否有必要 還是由檢察官判斷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方涉及散布猥褻之圖畫、影像,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應將對方散布裸照的情況拍照存證,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代為提起刑事告訴或撰擬告訴狀,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steven wu 102-04-22 17:36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興誠服務品質管理有限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故向貴局提出調解訴願。
本案若依您所述則原雇用公司似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就您所提及40餘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原雇用公司若是已取得取得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基於既判力,本案後續恐怕難以爭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steven wu 102-04-22 16:51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本案若依您所述則原雇用公司似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就您所提及40餘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原雇用公司若是已取得取得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基於既判力,本案後續恐怕難以爭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要請您先向目前任職公司查明一下原雇用公司發動的是假扣押執行或者強制執行,此部分可由法院執行命令案號可以看出來,司執全字是假扣押執行、司執字則是強制執行。

steven wu 102-04-22 17:49

律師您好:

向現任公司查詢後,該文為司執字,如過是這樣我是否就需依此支付,無法抗告或申訴!

若是司執字的執行命令則原雇用公司應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至於該執行名義是否具有既判力,您可以去電詢問法院書記官,前往閱卷進行了解。

基本上依您所述時點,在這麼短時間內可以獲得執行名義,對方有可能是聲請支付命令,而您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以致原雇用公司取得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是如此,後續恐怕就很難處理了。

阿強 102-04-22 02:05

我跟女友發生關係?(未滿14歲)被對方家長告  我已滿18歲女方有跟檢察官說自願也有說是男女朋友關係下發生關係的  ~~ 而女生的家長在檢察官面前也說不提告了   檢察官問了兩次   女方家長都說不告~~  我也沒有前科~~  檢察官的起訴單上也有幫我跟法官說情 ?起訴單上有說到我坦承不諉 上面也有說道從輕量刑~請問我這樣緩刑的機率大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受緩刑宣告之要件為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此倘若您被認定為前開犯罪,由於該犯罪最低刑罰為三年之有期徒刑,因此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本件如要爭取緩刑,應爭取不構成前開犯罪,方有機會,建議您應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阿強 102-04-22 02:47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受緩刑宣告之 ... (恕刪)

 趙律師   我忘記說了 起訴單上面是有列說妨害性自主的條例第一條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上面還有寫到說   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開庭 所以我不知道我會被判哪一條

它上面是寫這兩條 

 

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2 10:12
回覆 阿強 的發言內容:

我跟女友發生關係?(未滿14歲)被對方家長告  我已滿18歲女方有跟檢察官說自願也有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如果您行為時是18歲以下(含18歲),基本上可以減刑一次,因此您可以獲得緩刑機會是有的,但應該如何運作,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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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9-1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對幼性交罪)者,須告訴乃論。若是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下合意性交者,則不是告訴乃論(有人稱為公訴罪),則後續即使對方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得依法起訴,法院也必須加以論罪科刑。
本案法定刑度不輕,處理上不可不慎,建議您趕緊尋求律師協助,儘早提供起訴書律師進一步詳細討論案情,以俾為您研議可行之處理方式,另外建議您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及早進行準備,以便在後續法院審理階段早日確立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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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既然對方父母不告,此時只要能與對方父母和解,仍然有機會可以將3年以上之罪減為2年以內,並取得緩刑

以下判決主文供你參考: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當然有的判重有的判輕…要努力爭取。請律師協助查如何爭取輕判。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乙○○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從這則判決可知還是有緩刑成功前例的。楊俊鑫律師
Ace 102-04-20 18:27

如果車禍發生當下沒去驗傷而是過了一週後才去這樣告對方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因為當天發生後身上沒有明顯的傷痛,是到了隔天才發現有大面積瘀血,這場車禍我的機車車頭全毀所以用判斷的應該也能知道不可能沒傷,也因為工作的關係拖了一個禮拜才去開證明,這樣不知道可以提告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只要傷勢可以看出是與車禍具有因果關係,都可以證明是車禍所造成的傷害,您可提起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請求,建議您可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惠惠 102-04-20 00:25

本身在露天拍賣手機,結果有一張圖片被告著作權,前幾天也有去警察局做筆錄,現很緊張這會罰很多錢嗎?因圖片我也忘了複製哪個店家的,當時只知道那圖片拍的很好且也很多家廠商使用也很多家廠商被這間提告,圖片沒標示版權所有字樣而複製觸法,請問該怎做阿,謝謝

依您所述,本案應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所以要拚無罪,其實空間相當有限。如果判刑,拘役有期徒刑10天易科罰金至少也要一萬元,刑事部分判下來可能就要幾萬元(拘役10天已算是相當輕的,一般法院酌定刑度會以此加以倍數計算),另外對方事後在刑事部分以外,還是會請求民事賠償,加上本罪為告訴乃論,所以建議最好能在偵查中設法與對方達成和解(達成賠償及撤告之協議),這樣檢察官即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退步言之,至少在已提出合理賠償金額之狀況下,可以爭取看看可否獲得緩起訴處分。
另偵查時,恐怕須進一步看看對方有無提告其他犯罪事實了,這個部分在被提問時,尚請務必小心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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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0 11:27
回覆 惠惠 的發言內容:

本身在露天拍賣手機,結果有一張圖片被告著作權,前幾天也有去警察局做筆錄,現很緊張這會罰很多錢嗎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只要和解,對方願意撤告即可,如果對方開的金額過高,可以請求職權不起訴看看。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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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102-04-19 18:04

如題,某個網路遊戲的公共頻道(不是私人訊息)裡面~

甲玩家:中山醫學大學的dog林xx,出門小心,過幾天找人問候你

乙玩家看到公共頻道,自己接話並對號入座

乙玩家已經截圖並去警察局做筆錄提告

甲玩家沒有指名,請問各位大律師這樣有無構成恐嚇罪?

需不需要上法院開庭?

謝謝

 

 

沂蓁 102-04-19 12:41

我在臉書上有一個購物社團專賣女裝(不是防冒品喔= =),前幾天莫名被臉書封鎖帳號,導致帳號無法做登入,有客人匯款完後要通知我,以為是我詐騙集團封鎖了他,結果跑去報警…
我在他報警後有使用另一個帳號通知他說帳號莫名被封鎖,所以換個帳號為他服務(在告知他的當下完全不知道他有匯錢給我,也不知道他已經報警)。他隔幾個小時後看到訊息,回覆我說他已經報案了,警察說這很明顯是在詐騙,所以就以詐欺案開報案三聯單了,該怎麼辦?我當下不以為意的請他隔天早上去幫我銷案,他也知道是烏龍一場,也答應一定會去幫我銷案。
到了隔天中午,我發現我的帳戶不能使用,打電話去國泰銀行問才發現我的帳號被列為警示帳戶了,國泰行員表示,要盡快處理,不然一個月後帳戶就會被註銷。
我馬上跟那位客人聯絡,請他快點幫我處理,他也馬上打電話找承辦員警…結果一直找不到人,說會回電也都沒有,直到第三天晚上十點左右承辦員警才回電說無法銷案…因為那客人說得不是很清楚,所以我直接打電話去警局問,我有很清楚的表明這只是一場誤會(那位客人也一直強調說只是誤會),但警察說因為是"告訴乃論"所以無法銷案,現在能做的,就是趕快到附近的派出所做筆錄,等做好的筆錄傳到他那邊後,他才有辦法移送地檢署,然後要等開庭完,案件結束後,法院發文給銀行,才有辦法取消凍結的部份…
以上是事情發生的經過,我有幾個問是想請求專業的律師們為我解答
問題一:我國泰被列為警示帳戶,那玉山銀行信用卡還可以繼續使用嗎?
問題二:一定要等開庭案件才有辦法結束嗎?
問題三:我有上網看了一下類似案件,有人說要先跟對方到刑事組寫和解書,然後可以已和解結案?不用開庭?
問題四:也是一樣看到類似案件說可以跟對方和解,然後請警察先開立解除警示帳戶公文給銀行,先解除凍結?(但是案件還是持續進行中)
問題五:如果時間超過一個月,帳戶被註銷了,那存在銀行裡的錢還拿得回來嗎?
跪求詳細解答…謝謝各位

另想知道~因為臉書未事先通知就封鎖帳號,導致我被誤控詐欺。關於這點是否有相關法律條文可以向臉書提告求償??(雖然知道小蝦米對抗不了大鯨魚,更何況對方是美國的大企業,但就是嚥不下這口氣…)

林智群 (klaw) 102-04-21 21:56

通常一家被列為警示的話,所有的帳戶都會被凍結

這樣的情況只能等到案件告一段落才會解除

alex 102-04-18 20:22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但推對方是?維護我太太安全,

事情過簡述是對方先推車撞到我方,

我太太與對方爭論時對方伸手打我太太一巴掌,

之後雙方拉扯中我前去將對方推開,

無奈整個過程行車紀錄器只錄到聲音,

但事後我有拿相機錄到一小段對方身影,

當時對方並無明顯外傷,

第一位檢察官只開一次庭即做出不起訴處分,

主因是對方友人明明在現場,

卻在偵查庭時表示他甚麼都沒看見,

但第二位檢察官卻起訴我傷害罪,

起訴書中完全沒提到對方打我太太之事,

起訴書主要是敘述我承認有推對方,

我岳母及小姨子有陳訴我將對方推開,

以此事證起訴我:

"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受傷"

完全沒提到是因對方打我太太我才將對方推開,

 

現在是否只能等傳票(開庭通知),

再寄"陳明狀"給法官嗎?

 

草擬陳明狀如下,不知是否合宜?謝謝!

 

 

 

本人XXX於民國一百零一年X月X日,見原告X女士與我太太爭論手推車撞到我岳母之事因,X女士突然用右手打我太太一耳光(附件影音節2.車後節錄巴掌聲"檔案),之後兩人互相拉扯,並見X女士抬腳欲踢我太太,於是快步前去將X女士推開。X女士被我推開後後退並蹲下,立刻馬上站起來斥責我打她,我告知X女士我是將你推開不是打你,而且是因為妳打人在先又要踢人,但X女士堅持說我打他並說要報警,並說是我太太先打她踢他。

 

起訴書指稱,本人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去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因而倒地,而受有左臉部挫傷、左髖部挫傷、下唇部挫傷、左頸部擦傷傷害

本人絕無故意傷害XXX身體之意圖與舉動,事實是我看到XXX打我太太巴掌後,XXX與我太太又互相拉扯,才過去將XXX推開,在推開過程中,本人絕對無用拳頭揮打X女士,而是要推開X女士時,我左手有推到X女士的右手臂,但因對方身體有扭動拉扯,我右手沒推到X女士的左手臂,而是右手手掌下緣前臂處去碰撞到方左邊肩膀處,且整個過程與X女士接觸到也只有這一次,從離開車子過去推開X女士到回來車子收物品時間只有13秒(附件光碟檔案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且事發後我方有用相機錄到一段X女士正面身影(附件光碟"4.對方事後身影"),經X女士指認此影像為事發之後無誤,清楚顯示X女士大聲斥責我方且面容並無異樣之處,絕非X女士在偵查庭時所言我毆打她導致她臉部受傷”整個臉都爛掉了”。

 

事發當時,X女士有一友人XXX小姐也在場,但XXX小姐在我太太XXX不起訴處分書結證稱,她在照顧小孩,距離我們有6、7個停車隔的後面,所以看不到也聽不到事發經過,

 

事實是當時XXX小姐是和潘女士一同推購物車,小孩坐在車上,在X女士打我太太耳光,我走向X女士將她推開後,雙方大聲質問時小孩才嚇哭,在光碟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影片時間為20:41:05清楚可聽見此時小孩才開始放聲大哭,此時X小姐才將小孩抱離推車,因事情就在推車旁邊發生,也就是事情就在X小姐眼前發生,X小姐全程目擊事發經過,且X小姐在事發後告訴我門『您們先走,不要理她』,我們告知X小姐因為X女士說要報警提告,我們只能在現場等,我向X小姐詢問請他說明是否是因為X女士先打我太太在先,我才去推X女士,X小姐在現場先是向我說”雙方都有錯啦”,馬上改口說她都沒看到。在警察人員來到現場後,我主動告知警員有此人證能證明事情經過,我前去要求X小姐前來說明過程,但X小姐一直迴避不願說明,且我方也主動要求賣場人員調監視器來還原事情經過,但賣場人員告知該處無監視器

 

若是誠如X女士所言,是我太太先打他又踢她,然後我又毆打她,在警務人員到場後XXX小姐應該是向警務人員說明過程才是,為何要推託說辭指稱自己甚麼都沒看見,實屬違背常理。

 

而X女士在偵查庭時對我提出的光碟檔案中,X女士在尚未知道我和我太太關係時,還對者我岳母向我斥責”就算我打她(指我太太),關他甚麼事(指我本人)“(如3.車後節錄就算我打他)

X女士指稱他這段話意思是說"就算她有打我太太,也不關我的事,她並沒有打我太太",但事實上X女士是說"就算我打她,關他甚麼事",用詞為非常明確有打人之語意,並非假設性的"就算我有打她"用詞。

 

整個事件本人確實有去推碰到XXX之行為,但本人此舉動是因為XXX打我太太巴掌之後雙方拉扯間,為避免我太太再度受到XXX的攻擊之正當防衛行為,

整個過程也只有推XXX一次後並未再有肢體上之碰觸,且整理XXX女士在事發後出現在車前的影像(5.車前錄影對方事後身影整理)及用相機所錄(4.對方事後身影及節錄相片),XXX之舉止行為並未有任何身體不適、擦拭或撫摸其驗傷單載明受傷部位之行為,懇請法官詳查真相。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8 20:57
回覆 alex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是有無正當防衛的問題,但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請幫忙"按讚推廣本所官網"。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19 07:07
回覆 alex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 (恕刪)

警員既有到場,只需聲請傳喚該警員到庭作證,案發後經警員到場處理時,告訴人身體並無明顯外傷即可

鼻毛 102-04-18 15:27
請問各位律師們 今年4月初,小女友(15歲)為了逃離家裡的壓力,所以跑到我(21歲)家,但是第一天晚上女方家就報警找到了,之後因沒提告而帶走小女友,但是我當初兵役還在執行,現在退伍了,我想問的是誘拐未成年少女跟綁架的追溯期是多久? PS 這樣小女友自願的也有牽涉到綁架嘛?
如果是女友自願到你家同居,沒有所謂「綁架」的問題。但這可能犯了刑法第240條的和誘未成年人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追訴期是10年。
貓咪 102-04-18 10:14

你好~我想請問依些未成年少女懷孕ㄉ相關知識..

(1)..女生14歲  男生18歲 因交往嘗試禁果發現時已有懷孕6周 雙方母親見面是覺得他們還太年輕不懂事情ㄉ嚴重性加上女生實在太小不適合生子  決定墮胎 費用由男生支付..

(2)..因雙方督正值青少年和叛逆期 女生住在男生家屢勸不聽不願回家和男生分開 但女生媽媽擔心經過此事兩個小孩還是不懂怎ㄇ避孕來保護自己和對方 再住再一起發生第二次ㄉ機會還是有可能  女生媽媽想簽定協議書之類ㄉ條約 來嚇阻再發生懷孕  另如雙方母親和小孩資料 並說明雙方家長注意小孩行為 女方家長有權保留告訴權 男方須接受提告賠償之類ㄉ..因不懂怎ㄇ寫 也不知道是否有法律效力 想請教律師..

附:女生已經拿掉小孩並向醫院申請證明(男生也陪同到場)  男生媽媽也願意在女方家長提出ㄉ協議書來簽名蓋章 不知有何規範可寫 並是否存有效力

女生家長是覺得兩個督還太小 還想給男生一次機會 但聽到多數都是說提告 他也擔心對小男生不好 並竟他也有意解決  不知如果這次原諒他並簽下協議書 如再發生是否可以提告  還是現在就該提告??  謝謝

 因為男生已滿18歲,在刑法上是要完全對行為負責的人,所以他的刑責是犯刑法第227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人」性交罪(七年以下)。因為男方已經滿18歲,所以可以現在提告訴、日後也可,本件沒有6個月告訴期限的問題。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男方與女方為性行為時,是否為十八歲以上?女方是否已滿十四歲?依據刑法的規定,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開罪名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本件男方與女方之年紀涉及刑法之適用,需先加以釐清

如男方未滿十八歲,則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告訴期間。

另外本件尚可能涉及和誘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貓咪 102-04-20 02:14

律師你好~

因約對方母親明天中午見面並談後續問題.兩個小孩或許緊張我會提告 女生先說我不會和他分手後來又說是不是我回家就沒事了...我是擔心他們會口頭保證不會有下次(因女生知道家人希望他回家)並先讓我打消提告ㄉ念頭  那我可以做些甚麼來嚇阻事情再發生 也保障如又發生是否還可提告 (本身也考量很多願給兩個孩子機會避免男生留下案底對未來是個阻礙 和小孩也不會因為此事而反目成仇..但也擔心自己沒強硬逼分手還讓他們再一起等於也縱容他們 )

我想請問我能要他們簽協議書並商談過程錄音 不知這是否可嚇阻 是否可作證成為證據之一?)

子安 102-04-18 08:58

我查過妨害名譽的告訴權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 所以想請教您們, 下述情況還可提告嗎?

某位A先生匿名在二位網友的部落格中傷我公司, 後來我循線查出該名發言人的身份(是公司同業, 他也承認了)... 結果當時一念之仁沒有提告, 到現在剛好超過六個月又三天...

最近A先生以我公司 可能涉及妨害名譽提告 (另案), 所以我上網查詢原先那二位網友部落格的舊資料(想提告反制)... 赫然發現已經過了告訴權的六個月時效... 在失望之餘, 卻查到同時期, 該位A先生也有在第三處的網友部落格中傷我公司, 所以我想請問...

1. 我可以用這個新發現(第三處的網友部落格)提告嗎?... 他是用重覆貼文的方式, 也就是說三處的內容都是一樣的.

2. 我當初會抓到他, 就是因為他在網友部落格的發言是填入我的私人e-mail(等於假冒我身份留言), 請問這種冒名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嗎?

子安 102-04-18 09:11

他的網路留言是...

"原來xx公司的xx產品並非中國進口原料在台灣組裝, 而是大陸原料大陸組裝, 我們都被xx公司騙了!

 xx公司真是沒有誠信的公司!"

姑且不論陳述是否事實 (因為每批貨物狀況不一) 請問同業可以蓄意指控別人公司是"沒有誠信的公司!"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新發現的部分是對方其他的妨害名譽行為,則其告訴期間係自新發現的時間點起算,惟詳細的情況應檢視相關資料方足以判斷,因對方也對您提起告訴,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Paul 102-04-19 12:51

我有點混淆了... 請問它究竟是

=> 妨害名譽的告訴權為知悉 "犯人" 後六個月...

還是

=> 妨害名譽的告訴權為知悉 "犯行" 後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