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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豆豆 103-02-05 19:10

各位律師先生/女士  您好:

 

有幾個重要問題想請教您的專業和高見!

 

神壇份子對我宅多年威脅.挑釁.恐嚇.辱罵,各種污染,甚至唆使一男放話殺害我一家,我除了可對神壇提告排除侵害之訴,附帶民事賠償外,那麼我可以告那五年多不聞不問的神壇房東嗎?

 

並且此神壇有新北市劉姓.林姓議員.立委.地方上劉.吳兩姓家族的勢力,以及里長.環保局.派出所.警局撐腰,我可提告或申訴,要求國賠嗎?

放任未設立之違法宮廟營業和合理申請補助,還有原該為民喉舌的地方官員贊助.袒護,國家放任教育.治安敗壞,地方官和警察不保護良民,反助紂為虐,這樣的國家政府,理應賠給好國民一個公道!

 

為了忍無可忍和正義公道,我準備提告多人,刑事罪名有:妨害名譽.妨害風化.公然侮辱.毀損罪.恐嚇罪.教唆殺人……..

其中一件檢察官已寄來指揮調查書,要我去板橋分局作筆錄,我恐神壇人脈關係廣,已一個月十天左右仍未去作筆錄,擔心成了俎上肉,任其宰割!

 

父親因神壇份子多年來以各方式對他的精神刺激.加上神壇份子現全租屋躲在我屋後後棟,我過去不曾在一樓後陽台違建堵死防火巷,現因神壇份子在屋後,致我父親終日惶惶不安恐懼難眠.又神壇份子時不時製造致命濃味的油漆味.燒焦味.瓦斯味過,過年前已免疫不佳的父親因吸入神壇份子屋後刻意製造的濃油漆味和環保回收車勾結神壇不給洗淨回收物的我們丟回收,更大聲毀謗我們:”不想洗的話,就別丟回收!”八十老父親堵氣,頂著大冷天在樓下撿碎回收物成一般垃圾而再次重感冒,第一次乃屋後油漆味濃,父親受不了,因此天寒出門躲避一會,而今終氣喘更劇不支病倒,神壇和神壇房東已快收了我父親的命了!我更無法前去分局作筆錄……

 

且分局偵查組警員兩次來電要我盡快前去作筆錄,,我農曆年前去電一次說明暫無法去作筆錄的原因……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才好?

 

請教您,關於律師費是如何計算的,同一狀紙包含神壇夫婦辱罵,神壇樓上鄰居及其鄰居親友也對我辱罵,我要提告恐嚇.公然侮辱.損害名譽.附帶民事賠償,律師費用需要多少?勝算大否?可收到判決書後付款否?

 

至於神壇和神壇出入份子的各種污染和恐嚇.威脅.挑釁.辱罵.教唆殺人.妨害風化.損害名譽.毀損罪,妨害自由強制罪,因對象太多,再加上地方官員.里長.派出所.房東.以及環保局人員多次戲謔.毀謗我.且嚴重懷疑新北市警察局監聽我家中所有通訊,真有某人在包庇神壇,放神明背後製毒的情事,否則何以如此手段對付我一家?

至今仍多次面前對我挑釁,家附近或門前也常有陌生人莫名出言辱罵,我要這些人和提及的各單位和官員,甚至政府還我一家一個該有的正義公道,要其賠償所有安全設備.醫藥費.精神和名譽民事損失賠償,外加登報道歉,專業的您能幫我達成所希望的判決結果嗎?

上述案子律師費約需多少?

 

因被神壇刻意迫害,已花費不少錢在醫療和安全設備上,經濟上稍緊繃,又非中低收入戶,不好意思地問您:”您能接受判決後再付款嗎?”

 

我真的極需要能幫助我撥雲見月的專業律師!

 

拜託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們!感激不盡!!!

 

祝  新春愉快.萬事如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01: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基本上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

但由於您的案情較為複雜

建議您攜帶完整的資料到所詳談

或來電諮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01: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基本上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

但由於您的案情較為複雜

建議您攜帶完整的資料到所詳談

或來電諮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02: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基本上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

但由於您的案情較為複雜

建議您攜帶完整的資料到所詳談

或來電諮詢

 

Azz 103-01-21 00:46

小弟我今天收到外縣市第X分局通知書

第一次收到所以有點緊張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通之書

文號: OOOOOOOOOOOO

案由: 妨害名譽

被通知人姓名: OOO

特徵: ( 空白 )

出生年月日: OO 年 OO 月 OO 日

住居所: 高雄 市OO 區OO 里 O 鄰 OOO 路 OO 之 O 號

應到時日: 103年 OO 月 OO 日 OO 時 OO 分

應到處所: 台中 市 OO 區 OO 路 OOO 號 (偵查隊)

聯絡人  職稱姓名: 小隊長 OOO

           連絡電話: (OO)OOOO-OOOO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應帶本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
三、得任選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四、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下面好像是印章名)

這要我從高雄到台中那邊做什麼事情 ?

還是因為網路警察看到我留一些不好的留言找我過去筆錄

不去會怎麼樣?

因為我還未成年有犯法會被判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1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請您的法定代理人先行與該分局派出所聯繫,詢問是否確實有核發該通知函(您可以自行上網找尋該分局派出所的聯絡電話),又因為您未成年,本文建議您應該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製作筆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是因為什麼原因而需要至該分局做筆錄。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drew 103-01-14 16:45

昨天被通知去說明,前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去年6月30號離開上一個公司,離職時老闆有特別交代說,雖然要離開若是可以的話盡量幫幫公司在職的員工,因為本身是做業務的,當然能幫就盡量幫,當然也是使用當時在公司的電腦系統幫助客戶查詢資料,現在竟然會被通知去做筆錄,聽說鞍子已經送去法院了,我該如何是好。

被告妨害電腦使用中的哪一種?  非法登入? 竊取電磁紀錄? 做筆錄時你怎麼說?  要了解後才能判斷怎麼辯護,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7: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還是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您於筆錄中又說了哪些內容?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律小學生 103-01-14 22:58

大大 你說的不清不楚實在沒辦法幫你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把事情說清楚一點

再教你要怎麼處理

黑子 103-01-10 12:59


96年的時候,我已成年的乾兒子返台繼續學業,他與居住在台的母親關係長期惡劣,兩人之間的爭執再回台後更是激烈。他媽知道我乾兒子在台灣還得要付學費,於是她便串通親戚把他在國外的存款盜領一空,企圖用錢來逼他就範。他們家的親戚沒有人敢管這件事,我乾兒子只好向我們夫妻求助,請我們收留他,幫他度過難關。我們心疼他,便幫他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用。這便是一連串噩夢的開始。
他媽便開始到處造謠說我們想貪圖他們家的遺產,我與她兒子有不正常關係等等。她也找親戚跑去我乾兒子子的學校鬧,逼得學校祭出學生個資保護,以免他們到課堂上騷擾

原先為了解決這些事情,我乾兒子試圖與其母見面談話,結果見面聊得不愉快,他媽就拿出電擊棒準備攻擊他,我跑下樓去阻擋,她居然說我拿雨傘戳她,到法院告我傷害。(她自己的朋友當天就在旁邊,在法庭上也表明並未看見我有動手。)我乾兒子為了這件事還去申請了家暴保護令,但因為並未有錄音證明其母持電擊棒攻擊時有出言恐嚇,故保護令未能核准。

後來要過年了,他媽又跑去找我先生公司的經理,說她只想要她這個孩子回去陪她過年,結果我們好說歹說的勸我乾兒子回家過年,結果他媽居然在安排給他住的房間偷藏金飾,還報警謊稱金飾失竊,意圖栽贓他,但後來因為栽贓不成,她便轉而向警方要求鑑定我乾兒子的精神狀況,將他強制就醫做精神鑑定也取走了他身上的鑰匙,以免他再回到家中。
經過醫師鑑定後,證明我乾兒子並沒有任何精神疾病,他媽居然要求醫師把他關三四個月,給他個教訓。醫師不同意,便主張為我乾兒子辦出院手續,請他媽簽字同意出院,但他媽這時候又開始談條件,拿出了一份同意書要我乾兒子簽,強調日後不再出現在她的工作場所及住處,她才願意簽字讓我乾兒子出院。我乾兒子也提出說只要同意書上明言雙方皆不可出現在彼此工作場所及住家,且其母一併簽署,他就會同意簽字。這時候他媽便開始反悔了,結果醫師看不下去,直接講明說簽不簽同意書並非出院必要條件,再鬧下去院方會依程序讓我乾兒子自行離院,希望他媽不要把事情做得太難看。他媽知道大勢已去,簽完字便把身無分文的他丟在醫院,自己回家,我乾兒子沒地方可去,便打電話請我們夫妻收留他。

過沒多久,他媽又向台北市的警察局檢舉我們綁架和誘拐我乾兒子,辦案的員警又找我們去作筆錄,但他媽這時候又刻意出國避風,辯稱說她並未去檢舉,而該案也在查無犯罪事實後簽結。但他媽後面還有步數,之後又向偵察隊謊稱她兒子被人下符,請偵察隊介入調查。
我們這幾年來幾乎就是在法院出庭,警局作筆錄和應付她找來的關係之中度過,我們夫妻也承受了極大的精神折磨與壓力,實在是不堪其擾。
為了杜絕這類事件,我乾兒子發出存證信函請其母停止濫訴,但她依然有恃無恐,還找人恐嚇我們。
我乾兒子多次打電話給她理論,她刻意不接,最後兩人在這些年來幾乎都只用簡訊往來;我乾兒子若跑去她的工作場所和住處與其理論,她就報警說有人騷擾她,可見她根本就不想讓他兒子回去與她同住。
去年她居然又再向基隆地檢署檢舉我們妨害我乾兒子的自由,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她提出的理由與之前台北市警局提出的是相同的,該案最終不起訴簽結。
她明明知道他兒子的行動是完全自由的,還一再檢舉我們,請問我們針對這次妨害自由的案件告她誣告,會成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該行為提告誣告。且其他行為亦可能涉及相關犯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清楚對方提告時有提出什麼事證嗎? 如果沒有,也沒這件事,那就很有可能會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黑子 103-01-10 15: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該行為提告誣告。且其他行為亦可能涉及相關犯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 ... (恕刪)

感謝房律師的回答,請問她被起訴的機會大不大? 對方有可能全身而退嗎?
您提到其他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請問她還有觸犯哪些法律? 
再次謝謝房律師您的解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對方告您是無相當證據及理由而提告,即有構成誣告罪之可能。除非對方提出相當之證據。另外就對方恐嚇您或公然侮辱您之言論,若您有相關之錄音證據,亦可提告之。是此,就對方之言論,應盡量錄音存證,以利證據之蒐集。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黑子 103-02-25 14:54

我已經對他母親提出誣告告訴,但開庭之後檢察官卻和我說被告當初並沒有說要告我妨害自由

我覺得有點莫名其妙,他母親跟著順水推舟,也說她當初沒有告我妨害自由

我只好在開庭後打電話去問書記官她當初提告的內容,結果根據書記官那邊的筆錄,我乾兒子他母親那時候說,

"我要告XXX與XXX夫妻

因為他們要奪走我在國外的房子,所以我認為我是受害人

他們奪不成就要帶走我的孩子。因為孩子已經成年,我不能說拐,只能說帶。

而且,他們還假藉在大陸有一個朋友,從大陸帶回佛教文物,高價賣給我還有我哥哥。"

 

當初檢察官就是以她的說法作為妨害自由詐欺的依據,並著手進行調查,但最後兩個案子都是不起訴結案。我覺得很詭異的是,既然不起訴書裡都有特別說明妨害自由以及詐欺無法成立的理由,為什麼誣告案的檢察官還會認為被告當初沒有要告我妨害自由呢?根據他的說法,我有可能針對裡面的這些內容提出其他告訴嗎?

 

另外,我先生他自己也有向我乾兒子母親提出誣告罪的告訴,最近有通知他出庭,但是他的案子是由另一名檢察官負責,以他字案開庭,可是我告他母親的案子已經轉為偵字案了,請問在實務上來說另一名檢察官會把案子轉給審我案子的檢察官嗎?還是我們可以要求檢察官分別開庭審理?

再懇請律師解答,感謝。

Angel 103-01-08 14:33

我是原告,在去年9月左右對被告提出了妨害性自主告訴,是在地方法院檢察署的簡易庭開庭的,可是檢察官開庭時都用被告筆錄在問話,甚至,一開始就有選邊站的傾向,就是完全只看被告人的筆錄證據在問原告,沒有做任何測謊動作,對於原告的筆錄視而不見,原告有說要給被告在等待判決期間對原告的威脅恐嚇話語做為證據等等,檢察官都不願意看,甚至表示我可能會造成誣告等等,導致最後判決結果原告是失敗的,而判決書中卻有前後矛盾跟隊員告造成人身攻擊的話語,於是我提出上訴,卻又被駁回。

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是否能再上訴?

需要準備什麼?

你的案子應該是被檢察官不起訴,然後你再議被駁回??沒進入法院,沒有所謂的判決,也不是上訴,要再不服,要在接到再議駁回後10天內聲請交付審判,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應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強強 103-01-08 08:29

 我犯的是妨害性自主案件,在偵察庭一庭時我有認罪,檢察官要我們和解,對方也同意了,只是我跟對方談好的和解日期尚未到期(尚未和解),對方同意讓我有兩個月的時間籌錢,檢察官就先起訴了,這樣對我在法院開庭會不會有顯想??有什麼可以做的補救措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您們已經達成和解,法官會看您是否有履行和解條件,若有,則給予緩刑之機會即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和解換取輕判,必須要真的有達成和解才算數,盡快與對方作出和解筆錄,或是簽妥和解契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既然對方已同意二個月時間給你籌錢,此時自應盡速籌錢為要.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迅速籌錢完成和解,方為上策。若開庭前仍無法籌到,可向法院表明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孝 103-01-05 11:58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當事人 A:我 B:歐某 C:TPUA貼文者 歐某朋友

1.某天A看到B在巴哈姆特(論壇名稱)PO文徵求交換遊戲內的虛擬物品,B聲明不要SV產物(遊戲公司不允許之私人改造技術) A私下詢問B是否有意交換,並聲稱a的東西並非sv產物,但b在Facebook社團看到A PO文說SV修改成功之類文章,認為A騙他,導致感覺不佳
2.近日A看到C 想與其交換
3.B看到,出來把往事重提,聲稱A詐欺,並聲稱A用遊戲公司不允許之技術從事交換之類的動作違法詐欺以及刑法360

4.A反駁,並聲稱雖然有用SV技術,並說明 在巴哈姆特論壇上要提出交換的東西是朋友贈予,並要求B道歉,不然會控訴誹謗,並持續激烈爭執

5.Facebook社團管理原為了息事寧人,把A踢出Facebook社團並刪除文章

6.事後,A找出贈與物品的朋友,說明物品來源

想請問一下,A(也就是我)是否可以控訴B誹謗妨害名譽,但社團管理員已經把貼文刪除,是否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呢?(社團管理員與B認識)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05 08:32

本人日前在fb張貼一張文字的照片(內容為:雖然有時會想你,但有太多理由不可以)前男友的女友(以下簡稱陳女)她分享我的照片並在她的fb公開發文(內容為:想妳媽的b,賤人,是想被幹吧,賤女人)等一些不堪入目的字眼, 且她的好友還按讚又留言批評我。事後她已刪除該篇文章 我實在不甘受辱,已至警局報案。但距離報案至今已一個多禮拜了,卻完全沒消息我想請問:1、報案三聯單上面是寫:妨害名譽(信用)請問這樣就算提出告訴了嗎?被告何時才會收到通知?2、除了刑事告訴,我是否可以提出民事求償?該時機為何? 3、雖然我有手機拍照擷取畫面提供給警方,但該篇文章她已刪除, 請問我是否仍有勝算呢?我會被反告誣告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提起告訴的方式沒有問題,因為對方的文章已經刪除,警方可能需要發函給fb請求提供相關的資料,這會花一點時間。

孫志堅 (孫志堅) 103-01-08 12:54

娟:

一、報案後警察還需將案件移送檢察署偵辦,檢察署亦需時間調查,故請耐心等候。如想瞭解進度可向承辦員警查詢。

二、一般而言,傳喚被告之時間由檢察署決定,並不會通知告訴人。

三、至於民事求償,可以同時進行或是等到刑事案件起訴後再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方式請求。

四、而你所擔心的誣告問題,必須是以有讓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才會成立。

孫志堅 (孫志堅) 103-01-08 12:54

娟:

一、報案後警察還需將案件移送檢察署偵辦,檢察署亦需時間調查,故請耐心等候。如想瞭解進度可向承辦員警查詢。

二、一般而言,傳喚被告之時間由檢察署決定,並不會通知告訴人。

三、至於民事求償,可以同時進行或是等到刑事案件起訴後再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方式請求。

四、而你所擔心的誣告問題,必須是以有讓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才會成立。

孫志堅 (孫志堅) 103-01-08 12:55

娟:

一、報案後警察還需將案件移送檢察署偵辦,檢察署亦需時間調查,故請耐心等候。如想瞭解進度可向承辦員警查詢。

二、一般而言,傳喚被告之時間由檢察署決定,並不會通知告訴人。

三、至於民事求償,可以同時進行或是等到刑事案件起訴後再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方式請求。

四、而你所擔心的誣告問題,必須是以有讓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才會成立。

啾拉 103-01-03 10:00

您好 我想詢問以下這種PO文,我是否可以提出妨害名譽毀謗的告訴,此人已多次在網路做出辱罵的PO文,但這次卻是指名道姓,請問我還需要準備其他更有力的證明嗎?!如果提告我能要求什麼?!判決成功的機率有多高呢?!謝謝您撥空為我解決問題

””真搞不懂怎會有女孩這麼沒教養。
 隨便拿著別人的帳號私下刪除別人版上的東西?
 妳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嗎?
這是認識妳之前的事少在那裡幼稚
 別仗著有靠山亂叫囂或私下用不明帳號來威脅人。
 這次妳過來道歉
 XXX小姐””
(XXX為指出我的全名)

此類文章確實有加重誹謗的罪嫌,可連同之前的謾罵文章加上此次文章,列印整理後向警檢提出告訴。若檢察官起訴,可附帶請求名譽權的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3 1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萱萱 102-12-29 00:39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兩個禮拜前收到警方通知(警方來男朋友家問認不認識一個女生,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問完就說17號前要去警察局一趟(沒說做筆錄) 當時我男朋友跟那個女生在一起時男生23歲女生15歲 筆錄內容大約是這樣 所有內容都屬事實(警方A、男朋友B、女生C): A:你知道C未成年嗎? B:不知道!只知道C念高職 (因為有些高職生不一定未滿18,也不一定沒有超過20) A:你知道C有輕度智障嗎? B:不知道!C交往時沒說過這些! A:你跟C有發生性關係嗎? B:有 A:是兩情相悅嗎? B:是的,C還自己脫衣服 內容大約是這樣(只有講重要部分) 剛開始是網路認識 後來約去板橋南雅夜市見面吃飯然後去烏來看瀑布 之後女生就去我男朋友家,也發生性關係 在一起兩個月發生三次性關係 後來因為女生劈腿我男朋友也跟他和平分手 然後女生開始翹家 (警方說是因為另外一個男生的關係) 後來被警方找到也不知道為什麼跟家人扯到我男朋友的事情 然後那個女生的媽媽就想告我男朋友妨害性自主 可是當下他們是兩情相悅的! (我知道不管是否自願,男朋友都會因為女生未成年被告) 只是女生卻跟警方說自己非自願發生性關係筆錄上面也是這麼說 可是我男朋友那時候在和女生交往時 有和女生的媽媽見面聊天過 無非是同意他們交往嗎? 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我男朋友整天為這件事煩惱 我也沒辦法幫他! 還有請問各位律師: 非兩情相悅只有採信單方說詞才算數嗎? 我和我男朋友都不懂法律這塊! 所以我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如果真的被罰 我男朋友會被關嗎? 這跟和不和解有關係嗎?
1.如果有智能障礙 可能有趁機性交問題 2.如果發生性關係當時 對方未滿16歲 縱使是出於雙方你情我願 還是會成立犯罪 因為法律設想未滿16歲對性行為還沒有自己決定權力 3.主要看妳男朋友是否真的不知道對方年紀 如果知道的話 應該還是有可能成立犯罪
萱萱 102-12-29 00:29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兩個禮拜前收到警方通知(警方來男朋友家問認不認識一個女生,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問完就說17號前要去警察局一趟(沒說做筆錄) 當時我男朋友跟那個女生在一起時男生23歲女生15歲 筆錄內容大約是這樣 所有內容都屬事實(警方A、男朋友B、女生C): A:你知道C未成年嗎? B:不知道!只知道C念高職 (因為有些高職生不一定未滿18,也不一定沒有超過20) A:你知道C有輕度智障嗎? B:不知道!C交往時沒說過這些! A:你跟C有發生性關係嗎? B:有 A:是兩情相悅嗎? B:是的,C還自己脫衣服 內容大約是這樣(只有講重要部分) 剛開始是網路認識 後來約去板橋南雅夜市見面吃飯然後去烏來看瀑布 之後女生就去我男朋友家,也發生性關係 在一起兩個月發生三次性關係 後來因為女生劈腿我男朋友也跟他和平分手 然後女生開始翹家 (警方說是因為另外一個男生的關係) 後來被警方找到也不知道為什麼跟家人扯到我男朋友的事情 然後那個女生的媽媽就想告我男朋友妨害性自主 可是當下他們是兩情相悅的! (我知道不管是否自願,男朋友都會因為女生未成年被告) 只是女生卻跟警方說自己非自願發生性關係筆錄上面也是這麼說 可是我男朋友那時候在和女生交往時 有和女生的媽媽見面聊天過 無非是同意他們交往嗎? 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我男朋友整天為這件事煩惱 我也沒辦法幫他! 還有請問各位律師: 非兩情相悅只有採信單方說詞才算數嗎? 我和我男朋友都不懂法律這塊! 所以我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女方未滿十六歲,所以即便女方同意,在法律上您男友仍是觸犯強制性交罪,當然若和解,則有獲得緩起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可能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且對方為未滿16歲,有加重事由。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宏 105-01-10 16:10

律師您好!我姊夫31歲我姐姐18歲已經有小孩情問有沒有我姊姊今年23歲小孩今年4歲

我姊夫有沒有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

vivityo 102-12-28 21:28

我和一名女子有多起訴訟,幾乎每次開庭完被告都會在法院罵我髒話,但太突然來不及錄音,結果告不成. 這次我決定一開完庭走出法庭就打開手機錄影.在民事法院2樓開完庭後,我和被告先後走出法庭,從2樓走下1樓,被告走在我前面3公尺處,我在後面拿著手機錄影預防她罵我髒話,果然她走在樓梯間時,回過頭罵我2次髒話,走到1樓時,她叫我不要錄了,我就關掉了.

之後,我用手機錄下的內容告她妨害名譽,檢察官起訴了,審理時我有告訴法官是因為被羞辱到怕了,所以只好打開手機錄影自保.但法官卻判她無罪,判決書上竟然寫說我為了預防犯罪而蒐證不是正當理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違法蒐證等等.

請問, 被告和我同時開完庭,同時離開,從法院2樓走到1樓門口是我回家的必經之路,而且我們開庭的地方是小法院,只有一個樓梯,我沒有其他路可走,我走在被告後面是理所當然的事,而且我很討厭她還刻意不要離她太近,我為了要離開法院而走樓梯,為了怕她罵我而打開手機錄影,為何就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法院之判決,可提出上訴救濟之。歡迎您攜帶完證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徹底 102-12-25 20:33

我於今年八月底至九月初約二星期裡,因利用了某線上手機遊戲的漏洞賺取了88萬餘元。後因遊戲公司開始管制利用漏洞所產生的虛擬物品與帳號,所以又陸續的退款給當初消費的買家們約33萬餘元。

現遊戲公司對我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已於前日前往當地調查局做完筆錄。我有在筆錄裡坦承犯行,且極力配合調查,也願意將扣除退款餘下的56萬餘元繳回至遊戲公司。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的案件是否有辦法與遊戲公司庭外和解後徹告?另再請問,若遊戲公司對我要求巨額賠償,而我又無力償還,那案件是否一定會被判刑確立?

因本人掛有自己經營的五金行負責人,所以一直無申請中低收入戶,更無法在第一時間裡委任律師前來協助。

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若無委任律師,是否還能機會與遊戲公司談和解

另外,在現有的情況下,若遊戲公司提出巨額求償,我是否只能等判刑確定後再等遊戲公司的民事求償了?

 依你所述,既然你認罪了,就要朝爭取輕判,甚至是緩刑方向來走,應基及與對方談和解,有和解再加上其他法定量刑事由的話,比較能成功爭取輕判及緩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徹底 102-12-25 21:0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你所述,既然你認罪了,就要朝爭取輕判,甚至是緩刑方向來走,應基及與對方談和解,有 ... (恕刪)

謝謝黃律師的快速回復,認罪是因自己自知理虧。所以,當下也只想著極力配合偵辦,看是否能獲取輕判的機會。但因目前仍處於移交地檢署中,所以我也尚未能與遊戲公司碰面或協談。不知是否該由我主動與遊戲公司直接接洽,並商討和解事宜?還是說,需等到移交地檢署並開偵查庭後才進行和解

因目前尚無多餘經費可委任律師,多有煩擾還請見諒。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至偵查庭時再向檢察官表示和解之意,並請檢察官移付調解,庭外私自和解並不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檢察官表達和解之意,以求輕判。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徹底 102-12-25 20:18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於八月底至九月初約星期時間裡,利用了某手機遊戲的漏洞在網路上獲利了近88萬元。後因該遊戲開始管制來我這消費過的買家帳號,所以陸續的退款約33萬餘元給帳號被管制的買家。

現遊戲公司對我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而我因是中低收入戶(無法申請證明,因有開家小店,且為負責人)。我想請問,是否有辦法可與遊戲公司達成和解並徹告?請問,是會在何時可開始進行和解?再請問,若遊戲公司向我提出巨額賠償,而我又無力負擔的話,是否能有其他方式將賠償降到最低?

因在筆錄裡已註明會將所有不法所得繳回至遊戲公司,所以實在無法負擔多餘的賠償律師委任。特來此求惑,還請律師們能提供我目前該怎將賠償降到最低。

ben 102-12-25 18:06

在今年二月初,我與同事A同住為室友,同事B打電話電話來跟我們求助借錢 還酒店酒單錢,我們表示沒錢,請他轉向同事C借錢,我與同事A正好也遇到月 底需要繳納房租,就前往與同事C與他女友住處借錢。 同事B需要借25000,同事C開口說25000一個月連同利息還35000,同事B答應 之後簽下三張35000本票,同事A與同事C的女友一同去領錢,同事B拿到錢後立 即去還酒店錢回家,同事A向同事C私底下借了約為8000元。 這時我與同事A、C、C女友一同喝酒聊天暢談至天亮,突然同事C女友發覺屋 內的錢不見了,初步盤查點算不見幾千元,最後算了幾次算到總共不見三萬元, 我與同事A都脫衣服檢查證明自己清白,這時大家在想離開房子內的就是同事B ,因此同事C打電話叫他前來問清楚,同事C表示沒拿這筆錢,同事C的女友一 時氣不過,借了別人錢還掉錢,就打電話黑道的乾哥哥,過了約十分鐘上來三 名男子,盤問了同事B並且毆打,同事B表示父親也是做工程的,三名黑道一時 不爽,拿出電擊棒攻擊同事B,要求同事B在晚上六點以前想辦法處理好這件事 情,否則會在上來處理他。 這時同事C以及他的女友就要求他打電話向親友借錢,要求他當下馬上還35000, 打了數通電話都沒有人要幫忙,這時在附近電影院上班的朋友說可以先借他5000 元,我向同事C以及他女友說「他也借不到錢,不如先拿到5000元讓他回去吧!」 同事C答應了並且要求我陪同同事B一起前往取錢,並且要求我看好他別讓他跑, 我想讓氣頭上的同事C安心隨口說了「難道他跑得過我」,在陪同取前的過程路上 我也跟同事B聊天並且開導他說「以後別亂嗆黑道」,遇到同事B的友人我也跟他 感謝說他真的是同事B的好朋友。 我以及同事B回來之後同事C及他女友又改口不讓同事B離開,要他繼續找人借錢 ,最後找到一位女性友人以匯款方式給同事C女友25000元,這時因為當天晚上我們 幾個都還要去酒吧上班,同事A表示要先回去休息,同事C說他掉了錢自己身上也 沒錢了,需要把借出去的8000元要回來,同事A表示無奈自己也剩下幾十塊。這時 大家有開始懷疑同事A陪同事C女友出去領錢時候會不會將錢藏在外面。 同事C跟蹤了同事A出去,看見同事A身上剩下幾十塊去買了麥當勞後又坐計程車 回到距離約500公尺遠的住處,就更加懷疑了同事A,同事C女友隨即又打了電話通 知另一位黑道的乾哥哥來幫忙處理這件事情,因為我與同事A一起住,理所當然的 被要求帶路,同事B被要求一同前往見證,我也被要求按門鈴一人出現在大門面前 ,同事A開門後同事C及其他人才出現進入屋內,等待黑道來,黑道來時約七、八 人,直接開問誰拿錢的,同事C女友就指認同事A,同事A馬上遭到黑道圍上,其 中一人拿鐵鎚往同事A上手臂猛力敲了三下左右,同事A堅持沒拿錢,其中一名黑 道拿出一把槍上膛後指著同事A要求他跪下來,並且要同事A寫下借據25000元,隨 後離去。 接著我與同事A、B前去上班,同事A一到公司簽找老闆表明事發狀況,老闆表示 要開除同事C,同事C與他女友接著來到公司也是找老闆看能不能拿到同事B與C 所簽下的本票借據金額,老闆表示我也在場,怎麼沒有事,也要求我幫忙負擔同 事A所簽下的本票數字,接著請同事C離開,老闆要求我與同事A、B要躲好,不 要給黑道找到,下班後同事A說要找黑道討回來,並且跟我還有同事B表示如果洩 漏風聲,就要回家拿槍一個個幹掉我們,隔天下午老闆通知我、同事A、B一同前 往派出以及地檢署報案。 ------------------------------------ 直至七月左右收到市刑大「妨害自由等」罪名通知,做完筆錄後在十二月收到了地 檢署偵查庭的傳票檢察官表示傷害以及重利與我無關。跟我有關的是「恐嚇取財 、妨害自由」。 檢察官要我承認我有犯罪的部份,我與檢察官爭論了一會,爭論內容是這樣子的, 檢察官表示我「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是同事B提到我講「他跑得贏我嗎」, 以及整個過程我都有參與,雖然說沒有人提起要離開,但是大家都心理覺得離不開 現場。還有我負責按門鈴造成後面事件發生。 我表示我根本不知道黑道黑道會這樣處理事情,可能頂多只是盤問,到了電擊棒以 及槍枝還有強簽借據我都是不知道會發生的,檢察官說我就是參與了,認不認罪... 我就繼續堅持我說的話,檢察官就說那你「一週之內來信說明你哪裡有犯罪」。 開庭完後我與同事B通了電話,確認當時帶他去取錢說的話動機及取錢過程,同事 B表示這樣一說,他想起沒錯,可以幫我作證這個部份。 ------------------------------------ 補充: 因為我是被告,所以檢察官只有問到同事A簽完借據的部份,後面同事A恐嚇我及 同事B都沒有問。 同事C女友上個月已經毒品案件成立,不知道是緩刑還是怎樣人出境中 同事A聯絡不到 第一批黑道主謀檢察官已經收押,第二批黑道也指認出兩個人 接著我想要詢問板上各位大大我的這封信該怎麼寫比較好... 

Ben您好,

一、按您所述檢察官已開過庭,建議您攜帶所有資料至事務所,與律師開會完畢後撰寫刑事答辯狀為您答辯。

二、刑事案件倘經起訴,會耗費您更多勞力、時間、費用。請謹慎為之。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您被列為刑事被告,為避免您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進入刑事程序,您必須考慮是認罪還是否認犯罪,兩者辯護策略完全不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uo 102-12-17 23:14
我對第三者提出妨害家庭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今天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我並沒有對我先生提出告訴,也和法官說明我沒有原諒他沒有宥恕他,他以證人的身分出席,我交給警方的證據,有他們出入汽車旅館的行車紀錄器的影片,還有車上警察幫我做的口譯,在法庭上,被告否認他們在motel裡什麼都沒做,證人承認有親吻,還有愛撫,法官的立場讓我感覺比較相信我們的證詞,我想請問,這樣會起訴嗎?多久會有結果?我要注意什麼?對方有請律師,話都是套好的,並不是實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是否會起訴,端視其是否採認您先生的證詞,本件若是第一次開庭,則檢察官應該還不會那麼快結案,另民事部分,若您已經起訴,則會再收到法院之開庭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題示情形,您似無直接證據可證明其有通姦之行為,僅有間接之證據,且對方亦均否認,此時是否會起訴,端視檢察官相信您配偶之證詞有多少,以及您是否有更進一步更直接之證據。至於民事訴訟部分,若您是替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起訴後,方得為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恩 102-12-16 22:58

我是11/7和前夫離婚~但在還有婚約的時候本人有在玩線上遊戲!也因此認識了些網友~那時前夫口頭認同我在線上和他人搞曖昧互稱老公老婆!直到離婚之後!前夫拿之前在RC上的歷史紀錄內容說要提告!但RC是個可以用麥說話且可用打字的平台!所以很多遍語或曖昧的話都不是對雙方彼此的~有時是在說他人.所以請問這樣的訊息內容可以構成通姦罪嗎?或妨害家庭?有再追溯期嗎?會有民事訴訟嗎?

如果只有網路對話,是不是能證明通姦,要看對話內容,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礙家庭規定於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網路聊天,似不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不成立該罪。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偉 102-12-16 22:36
各位律師好,因為前些時間在網路購物時有些糾紛,賣方在評價中以不要臉字眼攻擊我,想請問提告的成功率高嗎?...還有下面是我爬文查到的前案,若是如文中提到的,那我是否提告成功沒問題?...謝謝回答!...【檢方偵查後認為網路上的商業交易行為,雖可受公評之意,一但刊登「不要臉」三個字於評價意見欄,已經是屬於公然辱罵、嘲弄了,況且此一評論已與 公眾利益無關,巫姓男子辯稱「不要臉」是「不恥其行為」的意思,目的是為發表意見讓其他人知道汪姓賣家的行為。但是檢方並不採信巫姓男子的辯詞,依妨害名 譽罪起訴。 在網路拍賣評價留言欄裡真的要謹言慎行。巫姓男子向網路汪姓買家購買商品後,不滿賣家未主動連絡也沒有提供商品保證,於是在拍賣網站內評價意見欄內留下「你真的很不要臉」等文字。偵查中,告訴人汪姓男子說在評價意見欄裡,被罵「不要臉」心理感到很難堪。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前述「不要臉」言語又屬貶抑人格用詞,足以貶損賣家之商譽與社會評價及尊 嚴,自然構成侮辱。】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證據,對對方提起告訴。至於機率高低,須視您證據資料是否完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大象 102-12-14 23:39

對方告我以及另外兩位朋友 妨害名譽

原本我已經用3600元跟他和解了,可是他堅持不跟我兩位友人和解

但是檢察官說:我與另外兩位朋友屬於共同被告,要就是三位一起撤告,不然就是三位一起起訴。

再開偵查庭的時候,他要把3600元和解金退還給我,要我撤銷和解
而我答應並且要求要當庭將3600元給我,可是他拿不出來。

 

請問如果他事後要還我和解金3600元的時候,
請問我可以拒絕他的請求,並且要求他撤告嗎?

林立捷 (林律師) 102-12-14 23: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必須將撤回告訴與和解兩件事情分開看。

第一,撤回告訴是告訴人的權利,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當然要對檢察署為之方發生撤回告訴效力。所以雖然你跟告訴人之前有達成和解,告訴人最終並未撤回對你告訴,告訴效力仍然存在。

第二,關於和解部份,你跟告訴人有曾達成和解,具有民法和解契約效力,接著要看和解內容怎麼約定,通常就是他不追究你的犯行(包含民刑事),你給他3600元和解金。但是你在偵查庭,如果真的有向對方表示,不和解沒關係而要求對方還錢,如果解釋成你與告訴人解除和解契約,則和解契約溯及不生效力,則他可以繼續行使他民刑事對你追究責任,你可以向他要3600元。他如果要還你,你拒絕受領,他可以提存到法院,還是可以發生清償效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要撤回告訴,是對方的權利,您無法要求其必須撤回告訴。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房律師

苡咩 102-12-12 16:51
律師你好: 請問.我現在被我丈夫告妨害家庭 然後 重點我現在跟前男友懷孕了. 但我丈夫沒當場抓到我跟那男的上床這樣也告的成嗎 ..
你好: 刑法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實務上必須捉姦在床,或有其他直接證據,才能證明有罪。 在本案中,你的丈夫如果在小孩出生後,提起否認之訴,用驗DNA的方式來證明小孩是你與另外一位男子所生,此時,小孩就有可能成為通姦罪之「證據」,而判處有罪。以上謹供參考。
彼岸 102-12-08 01:19

請問我在FB公開社團上的一串留言中

跟有人有意見不合的情形,後來我打 "不想再跟盧小的人吵了,難溝通,番" 這樣

對方說我打"番"這字他可以告我,是妨害名譽

請問這樣構成嗎,隨後我有在下一則留言解釋:我又不是打"番仔"番的意思是覺得他煩難溝通

 

只是打"番",覺得他很煩,這樣有算妨害名譽?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310條。有其構成要件,若無法符合構成要件,您即不構成該罪。若您獲得一不起訴處分,即可反告對方誣告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ristine 102-12-02 09:02

律師你好:

   妨害人行使權利者,違反刑法第304條之刑事訴狀

請問有範例可參考嗎?於司法網站範例搜尋,未找到

請教律師可否提供空白表格協助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書狀之撰寫視各案情況有所不同,為避免發生錯誤,歡迎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2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CL 102-12-01 18:18

我家有一塊空地,鄰居家的芭樂樹之樹枝沿伸過來,進入空地的上空

經過搜尋得知可依民法第797條:「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來請求鄰居割除伸入部分,但不知會不會因為是空地就屬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

而且芭樂的樹葉以及果實的清理問題也困擾我們家的長輩許久,不知道有沒有甚麼法律可以對此問題進行解決?

 有沒有妨害要個案認定,不一定是空地就一定沒有妨害,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法律是最後之手段,既然是鄰居,建議先私下溝通或請里長協調或向各地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為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5: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樹枝是否對您佳土地利用造成損害或妨害,需要視個按事實具體認定之,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vivityo 102-11-27 18:09

請問下列兩種狀況刑事上的證據能力有問題嗎?

1)我在法院開完庭走出法院後,被告走在後面罵我髒話,因為太突然了,沒有錄到,所以我就打開手機的錄影功能,走在被告後面拍她,結果錄到被告在法院門口一邊叫我不要拍她,又一邊罵我髒話的影片.

2)因為(1)的經驗,這次我一走出法庭就把手機的錄影功能打開,也是走在被告後面,結果錄到被告先罵兩句髒話後,又叫我不要拍她的影片.

上面兩段影片送到地檢署提告後,被告被起訴妨害名譽.但在地院審理庭時,法官卻說本案可能有證據能力的問題,請問我是為了蒐證而在公共場所拍攝被告羞辱我的影片,為何會有證據問題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8 10: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法官之所會這樣表示,是因為我國法院就私人不法取證是否有證據能力,尚有爭執。然就您所述,您私自錄音錄影似無故竊錄罪的問題,蓋您是為了蒐證目的或是自我保全目的,因此,似亦無私人不法取證而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2、本文建議您應該將錄音、錄影取證的原因告知法官,倘若有其他證據亦能提供給法院斟酌,以強化法院之心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錄影之聲音加以轉錄音。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organ 102-11-25 20:08
各位律師, 請問一下我一樓承租給一家小公司當辦公室, 但房客私自將冷氣室外機放置於一樓與二樓陽台外樓層交界區(非陽台也非公寓?梯公共區域), 但遭二樓住戶(經常找麻煩交惡中)檢舉妨害安寧, 但心想這並非公寓的公共區域也非我所為, 對於對方提告, 我應當理會, 還是請他去找房客處理? 謝謝!

1.房屋所有權屬於你所有 房客雖然是承租人 但所有權人還是負有相當義務 2.建議你還是先行通知房客協助改善 否則應該很難只請對方跟房客處理 而你置身事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所有權人,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您應儘訴提醒您的房客,以免波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易 102-11-25 19:22

警方說對方14歲,但謊報17(數名被告也一致說女方稱17)。

前科原以為可以緩起訴,想不到被起訴了。

被起訴代表被判刑定了嗎...

只能求別以妨害性自主罪名判刑了嗎...

 

 

 

 這是犯意認定的問題,可爭取緩刑減刑,這交由律師判斷,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檢察官既已起訴,建議應儘速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進行閱卷,規劃辯護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外,尚會有兒少條例之適用,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所以要爭取緩刑,也需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否則被判刑坐牢的機會不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即使該名與您為性交易之對象確為年方十七歲之少女,也還是有刑事責任問題的。所以眾恩客答辯所稱主觀認知少女為十七歲之辯解,等同是認罪之自白,毫無意義可言。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而針對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之行為者,刑法於第227條設有處罰之規定,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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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2-11-26 17:32

大大你好 雖然已經被起訴了

但應該還不到不可挽救的地步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若刑罰規定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即無須再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件與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而觸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既均已分別將被害人之年齡訂為其構成之要件而為特別處罰規定,依法自無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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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佐 102-11-24 09:49

今年三月家父罹癌過世之後,舍妹與我為了讓有些微憂鬱的家母有事情作 因此我讓出了我之前的住處,讓舍妹開立寵物美容 為了就是讓家母轉移焦點,走出家父過世的陰霾 因此五月我們搬離住所,不久舍妹也進入增建、整修與裝潢 家母看待這一切頗為期待,這期間也感覺果然有改善憂鬱現象(開心)   但隔壁鄰居卻不斷騷擾,並且到附近鄰居放話 更誇張的是,居然跟對面的鄰居說:老娘要跟他槓上! 昨天(11.23)居然找警察過來 申訴說我們門口安置攝影機與麥克風會打擾到他的隱私 所幸警察不認為此舉構成犯罪,因此站在我們這邊說話   為此,家母明顯憂鬱症增加,昨天還一直哭,搞的我實在很難過+無言 截至目前為止,寵物美容店的名聲已經被隔壁鄰居破壞 如此下去,不僅僅投資的$$(約300萬)將沒能回收之外,家母的憂鬱症更令我擔憂   因此,我打算對鄰居提出「妨害名譽」、「毀謗」的告訴 甚至要求「精神損失」的賠償,若是寵物美容店開不成 我還要追加「營業損失」的求償金額   因此,我想請問,我該怎麼辦,我真要打官司嗎? 否則,我擔心媽媽的身體健康啊!

關於對方有說過哪些話?你有沒有保存什麼樣的證據?為何會有這些事?要了解後才能判斷是不是可以提告,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7: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握有相關證據,可對對方提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Yui 102-11-22 18:03

您好

本人不久前於某公開網路新聞下方,以FACEBOOK登入帳號回覆了A先生的發言,其中提到: 

「是自以為公正評論家嗎?如果是想紅的話建議朝名嘴發展」 

「隨便點一則新聞又看到你在嘴砲,...(中略)...,真心覺得你該回去鍛鍊一下個人修養以及發言態度」 

「(前略)

 4.訟棍是會浪費司法資源的。 

 5.(附上一連結,連至某躁鬱症權威網頁)」 

使A先生感到人格被汙辱,並來訊表示若本人不和解便對我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本人心想事情若能和平解決便好,因此回覆表示願意談和解。沒想到一次談好後A先生不停以各種理由更改其條件,最後甚至假扮(或找其朋友假扮)律師以Facebook帳號聯繫我表示A先生有為此事向其諮詢,費用為一萬元,我需負擔做為和解條件。

 

我想請問的是:

1.以上言論本人自認為並無汙辱人格之意,而訟棍之詞實為「提醒A先生不要成為那樣的人」之意。而連結並未附上文字。請問這樣告得成妨害名譽

2.「A先生假扮(或找其朋友假扮)律師以Facebook帳號聯繫我表示A先生有為此事向其諮詢,費用為一萬元,我需負擔做為和解條件」此事我若要提告,是否構成詐欺罪?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9 0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留言,似有可能構成影射他人具有精神疾病而亂發言之足以損及他人名譽,倘若對方依法提出告訴,經法院採認,則確實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2、倘若對方故意給予錯誤訊息,使您陷於錯誤而與對方和解,並取得財物,且您可以提出證據的話,確實可能涉犯刑事詐欺罪。

3、建議您,倘若要與對方和解,應尋求專業、公正客觀第三人之協助,如事務所、鄉鎮市調解、法院等。

kandi 102-11-21 11:15

有某人冒用我的雅虎信箱帳號 (例如: xxoo@yahoo.com.tw)在網路四處留言罵人, 我本報案"偽造文書", 但員警說網路留言並不算文書, 所以改以"妨害名譽"受理!

請問: 雅虎信箱帳號都是全世界獨有, 它在法律上 算有人格權的"自然人"嗎? (檢察官會不會根本就認為它只是沒有人格權的"代號"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1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是無權使用您的電子郵件帳號的話,此部份恐有妨害使用電腦罪章的相關犯行。(部分偽造行為已經被涵蓋在內)

2、倘若對方是創設一個類似的電子郵件帳號,則無類似問題,僅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kandi 102-11-21 12:2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是無權使用您的電子郵件帳號的話,此部 ... (恕刪)

員警說他只是冒用我的雅虎信箱帳號, 並沒有侵入我的電腦. 所以 也無法以"妨害電腦使用"移送!

他就是在一些部落格罵人, 寫的"留言人"就是我的雅虎信箱帳號!

(他是生意上的同業, 應該算是惡意陷我於不義吧!)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倘若對方是無權使用您的帳號到處留言的話,仍恐構成無故變更電磁記錄的問題。

2、倘若對方假借您的名義散撥不實傳言或是侮辱他人,造成您的損害,您可以向其求償損失。

二林 102-11-19 23:31

事情是這樣的

上禮拜一 晚上

我跟我前女友有感情糾紛 要相約麥當勞談

第一次 女友打電話說 我在哪

我回在麥當勞

15分過後 見女友沒來 換我致電給女友

結果她新男友接的 

新男友 對我罵三字經 還問我混哪裡 還說要來公司找我 我就問是不是恐嚇 她說恐剛剛好而已

還問我說 是不是欠打 沒看過壞人嗎?

請問這樣有構成恐嚇罪嗎? 罵我三字經部分 我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附帶民事賠償)?

 

以上通話我都有錄音 

 

我是彰化人 我該怎樣告?去分局報案就好嗎? 報案前是否先寫存證信函給我女友(因我完全不知道前女友的新男朋友身分)

電話中罵三字經難以構成妨害名譽,但確實有恐嚇的問題,可提出告訴,不知道對方住哪也是可以提告,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小瑋 102-11-18 00:23

我老婆有精神上的疾病,多次爭吵時以傷害自己方式逼我求和,然卻因怕她會傷害自己,確有拉扯動作及怕她會離家出走想不開而有拉扯不讓她出門情形,現在她告我妨害自由,請問會成立嗎?有和解的希望嗎?或是在沒證人情形下有可能不成立嗎?

如果老婆確實有精神疾病 這部分你將來還是可以請求調取病歷 要構成妨礙自由應該不容易 另外建議 如果確實有精神疾病 可以考慮是否聲請監護宣告 將來應該也比較可以避免這部分的疑慮

小羊 102-11-16 20:26
律師: 請問民事排除所有權妨害是指什麼?
房子所有權人可主張前夫住在裡面是對房子所有權妨害,要他搬出去
小翊 102-11-16 11:16

想請問一下,關於妨害電腦的一些相關問題

假設有人在對話群組(line)打上自己手機遊戲的帳號密碼(可是並不是要給我登入的)

我卻擅自登入把他裡面的東西亂弄一通,現在他要告我妨害電腦使用

如果我想和解他不想的話就不能和解了嗎?

還有如果要和解那他的和解金能自己說多少就多少嗎?

我想請問如果我被起訴法官基本上會判我什麼?罪刑多重?

法官會看實質損失有多少來判罪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1-16 12:45

您好!和解是以雙方同意為基礎,無法強求,若金額有任一方無法接受,當然就無法達成和解。判刑會依有無前科、損害輕重、犯後態度等綜合考量,無法一概而論。以上謹供您參考。

k 102-11-15 14:16

本人日前於網路拍賣平台『YX拍賣』出售自有二手相機。並於於基隆市仁愛路上交易。

告訴人仔細查勘並測試相機約20分鐘後,同意以新台幣1XXXX元購買,當下使用現金交易完成。

交易過程雙方相談甚歡,毫無任何不悅與衝突。

交易完成後約1~2日,告訴人突然於凌晨(約00:20時)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質問我:『為什麼相機卡座上沒有序號及』?

本人回答:『由於問題過於專業,本人並非專業玩家,並沒有查詢及聽說過相關問題』?

接著又出於關心買家並表示負責的詢問:『請問您是遇到什麼困難或者是您權益受損嗎』?

例如:您帶回去的商品發生故障?不勘使用?還是送修遭到保固廠商拒收?亦或者發現商品與我當初敘述的有不實之處?請他提出疑慮,本人將協助解決。告訴人卻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隔天一早約09:00時,本人再次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詢問告訴人關於他對於商品如果有任何疑慮請他提出,如果沒有疑慮請不要於凌晨時打擾我。

買方依然保持沉默,本人表達不滿之情緒,告知告訴人不應該於凌晨傳送訊息擾人清夢後又不做出任何回應,沒想到告訴人竟僅回答一句:『不是你問什麼我就得回答』。

本人不滿的詢問告訴人,您在凌晨傳送訊息問我問題,我問您有何疑慮可以協助您解決,您竟僅回答我一句:『不是你問什麼我就得回答』。

那是不是爾後您對商品有任何問題我也都這樣回答您就好了?告訴人隨後表示不作任何回應,但將會把雙方對話過程放傳至個人網路部落格以示公評。

本人表達那是您的自由,但是商品沒問題,您卻在凌晨沒事找碴,在本人回答並提出問題時您卻又自知理虧開始保持沉默,最後還要把對話過程上傳至個人網路部落格並附上本人露天拍賣網址,是否試圖抵毀本人信譽。


卻在日前收到警局通知書,要求我到案說明?案由為:妨害名譽,告訴方提供的證據裡有些字眼,如宅男、小屁孩、活在網路世界裡等等。

以及我在該拍賣平台另開新頁面沒有指名道姓的抱怨此事件。請問律師,我是否可以答辯那是因為告訴方於凌晨時打擾我導致我使用情緒性的字眼,情緒之表達,表達本人不滿之情緒,並無妨害對方名譽侮辱對方之意圖。

而我在該拍賣平台另開新頁面沒有指名道姓的抱怨此事件。係以虛擬ID身份上該拍賣網站,網路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該拍賣須經由註冊虛擬ID後使可參與發文與回應,而告訴人與小趙所註冊之的虛擬ID,在該網路空間中只是其參與該拍賣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者無法透過ID取得關於使用者的真實身分或特徵。且告訴人(即發文者)僅是一般使用者,亦非現實生活中知名人物,其ID並無法讓人一望即知其所代表之現實人物為何,故小趙之發言對於該ID背後實際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人格權並無侵害。


係以虛擬ID身份上該拍賣網站,網路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該拍賣須經由註冊虛擬ID後使可參與發問與回答,而告訴人與我所註冊之的虛擬ID,在該網路空間中只是其參與該拍賣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者無法透過ID取得關於使用者的真實身分或特徵。且告訴人僅是一般使用者,亦非現實生活中知名人物,其ID並無法讓人一望即知其所代表之現實人物為何,故我的拍賣頁面對於該ID背後實際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人格權並無侵害。
最後想請問律師

到警局作筆錄時可否人到現場然後用事前準備好的書面表示? 是否絕對移送地檢署? 是否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被起訴? 已準備刑事答辯狀,請問遞交的時機?跟交給誰? 如果要再判決前達成和解,要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失去自身權益認被告宰割? 過程當中告訴人有無任何地方可以讓我提告?如凌晨傳送訊息擾人及擅自將對話內容公開於私人部落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到警局作筆錄時可否人到現場然後用事前準備好的書面表示?
警局通常以問答方式制作筆錄,當然您也可以提您的書面資料交給警察附卷. 2.是否絕對移送地檢署? 本件基本上是會移送地檢,警察無權私自結案.
3.是否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被起訴? 當然會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也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4.已準備刑事答辯狀,請問遞交的時機?跟交給誰? 答辯狀建議在移送給地檢,並查詢到案後,再直接遞交給地檢署即可.
5.如果要再判決前達成和解,要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失去自身權益認被告宰割? 若要達成和解,則要註明對方放棄民刑事之追究.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1-11 22:27
謀天晚上 我用手機聊天軟體 約了國中同學已滿20歲出來 當時用聊天軟體約在她家樓下 到她家後她叫我在樓下等她 她跟她家的狗便上了我的車 後來我們不知道要去哪 我提議要去汽車旅館 她也答應了 後來 到汽旅 我們有聊天 看電視 後來她跟我提到 她男朋友去當兵後都不理她 都忙事業 再來就說她很可憐怎樣的. 後來我就說我要去洗澡 她就說好 然後她躺在床上 等我 洗完後 我們就躺在床上聊天 她說她有點不舒服 我就幫她按摩 按一按 她就說想睡覺 我便抱住她一起睡 後來我手就把她褲子拖下來 便放進去她的性器官內 後來她有說不要 因為怕對不起男朋友 我變停止動作.但後來我有跟她說我想要 並有求她一下 她就說好 並讓我射在肚子上 但完事後 我們也好好的再聊天 她家的狗也在旁邊 我還問她說她會不會咬我 她說會專咬壞人 她也邊說邊笑.後來汽旅時間到 她說肚子餓我就帶她去她家旁邊的麥當勞買完後再帶他回她家 隔天她就用聊天軟體 問我說不理她了嗎 我當時回說 沒有阿 你生病有好點了嗎 她回我說 好點了 謝謝我的關心 後來就沒連絡了. 過幾天後我的未婚妻 收到對方妹妹的朋友 傳來說 我跟她姐姐出去怎樣的 後來 她妹妹也密我未婚妻說 我不是不怕別人講嗎的訊息 還有說 她姐沒有跟我發生關西的訊息圖片 過幾天後 我就收到 到案說明妨害性自主 我該如何說 實話實說嗎 對方因該也只有訊息 那能當證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訊息均可以做為您有利之證據,所以您應先保留下來,最主要要證明是屬雙方合意的前提下所發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2-11-11 22:23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刪除 文章日期:102-11-11 18:58 文章人氣:29個人積分:2 謀天晚上 我用手機聊天軟體 約了國中同學已滿20歲出來 當時用聊天軟體約在她家樓下 到她家後她叫我在樓下等她 她跟她家的狗便上了我的車 後來我們不知道要去哪 我提議要去汽車旅館 她也答應了 後來 到汽旅 我們有聊天 看電視 後來她跟我提到 她男朋友去當兵後都不理她 都忙事業 再來就說她很可憐怎樣的. 後來我就說我要去洗澡 她就說好 然後她躺在床上 等我 洗完後 我們就躺在床上聊天 她說她有點不舒服 我就幫她按摩 按一按 她就說想睡覺 我便抱住她一起睡 後來我手就把她褲子拖下來 便放進去她的性器官內 後來她有說不要 因為怕對不起男朋友 我變停止動作.但後來我有跟她說我想要 並有求她一下 她就說好 並讓我射在肚子上 但完事後 我們也好好的再聊天 她家的狗也在旁邊 我還問她說她會不會咬我 她說會專咬壞人 她也邊說邊笑.後來汽旅時間到 她說肚子餓我就帶她去她家旁邊的麥當勞買完後再帶他回她家 隔天她就用聊天軟體 問我說不理她了嗎 我當時回說 沒有阿 你生病有好點了嗎 她回我說 好點了 謝謝我的關心 後來就沒連絡了. 過幾天後我的未婚妻 收到對方妹妹的朋友 傳來說 我跟她姐姐出去怎樣的 後來 她妹妹也密我未婚妻說 我不是不怕別人講嗎的訊息 還有說 她姐沒有跟我發生關西的訊息圖片 過幾天後 我就收到 到案說明妨害性自主 我該如何說 實話實說嗎
1.如果確實屬於自願的 你可能就要考慮是否主張確實有發生關係 但並非強暴脅迫 2.實務上很多案件 是不承認有發生關係 但法院最後認定所述不實 還是認定強制性交罪的
102-11-11 18:58

謀天晚上 我用手機聊天軟體 約了國中同學已滿20歲出來

當時用聊天軟體約在她家樓下  到她家後她叫我在樓下等她  她跟她家的狗便上了我的車 

後來我們不知道要去哪 我提議要去汽車旅館 她也答應了 後來 到汽旅 我們有聊天 看電視

後來她跟我提到 她男朋友去當兵後都不理她 都忙事業 再來就說她很可憐怎樣的.

後來我就說我要去洗澡 她就說好 然後她躺在床上 等我

洗完後 我們就躺在床上聊天 她說她有點不舒服 我就幫她按摩 按一按 她就說想睡覺

我便抱住她一起睡 後來我手就把她褲子拖下來 便放進去她的性器官內 後來她有說不要 因為怕對不起男朋友 我變停止動作.但後來我有跟她說我想要 並有求她一下 她就說好 並讓我射在肚子上

但完事後 我們也好好的再聊天 她家的狗也在旁邊 我還問她說她會不會咬我 她說會專咬壞人

她也邊說邊笑.後來汽旅時間到 她說肚子餓我就帶她去她家旁邊的麥當勞買完後再帶他回她家

隔天她就用聊天軟體 問我說不理她了嗎   我當時回說 沒有阿 你生病有好點了嗎 

她回我說 好點了 謝謝我的關心 後來就沒連絡了. 

過幾天後我的未婚妻 收到對方妹妹的朋友 傳來說 我跟她姐姐出去怎樣的 後來

她妹妹也密我未婚妻說  我不是不怕別人講嗎的訊息 還有說 她姐沒有跟我發生關西的訊息圖片

過幾天後 我就收到 到案說明妨害性自主

我該如何說  實話實說嗎  對方因該也只有訊息 那能當證據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留存事後雙方連絡之資料,並應於前往製作筆錄前與律師討論,以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017 102-11-07 02:15
您好,關於妨害家庭一案,已經結案確定為宣判四個月,由於原告還有一併提民事的部分,只是想請教轉到民事庭時,一般需要到庭幾次?有可能會判賠多少金額?目前薪資還不到三萬,要求分期的話民事庭會答應嗎? 補充: 1、刑事庭法官有問有沒有意願和解,我答願意,但對方要求金額我真的付不起,從120-》40?-》30,并且要一次付清,但我之前都沒上班也沒收入,我有要求希望可以分期,對方還是不願意,所以刑事宣判了轉到民事去談。 2、我知道答案沒有一定,但我只想知道過去案例大多是怎麼執行。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經民庭審理,若對方仍無法接受您的條件,則只能交由民庭去判決,判決確定後,若您名下無財產,則對方可以執行您每月薪水三分之一,也與分期付款相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07 09:50

社會上很多債權人都直接將債權委託資產管理公司索討。

請幫忙到本所官網按讚,https://www.facebook.com/tsai.attorney,謝謝。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於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堪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關於精神慰撫金之酌定應視犯罪行為之情節輕重、對被害人人格權侵害程度及雙方身分資力狀況等各種情形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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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威 102-11-06 17:06
我朋友因之前打了一篇文章後 , 給別人告侮辱罪 , 但之後已經簽了協議書給了錢和解了 但就在昨天 她又收到法院的信告她妨害名譽.... 請問同一件事情和解後 , 之後給同一個人用另一個罪名來告....這會受理嗎?我朋友會有事嗎? 可以從這件事來反告嗎? 該如何應對?

一般而言民事和解並不會產生使刑事告訴權消滅或行使告訴權障礙之效果,不過詳細還是得看過和解書之內容才能確定,另外您可參照我先前的回覆內容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45696&tid=5&ccode=PostDate desc

阿威 102-11-06 19:0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般而言民事和解並不會產生使刑事告訴權消滅或行使告訴權障礙之效果,不過詳細還是得看過和解書之內 ... (恕刪)

和解書寫了
1) 被告給了原告XXXX萬元
2) 原告撤回本院XXXX刑事告訴
3) 原告其餘請求撤離
4) 訴訟費用各自負責

先前是在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時經調解而達成協議?

阿威 102-11-06 21:1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前是在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時經調解而達成協議?

對呀! 沒錯...

本案先前既然是在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時經調解而達成和解協議並同時撤回告訴,而經不受理判決。從而,若原告訴人於撤回告訴後再行提出告訴能或自訴,檢察官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應法對其自訴為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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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威 102-11-06 17:05
我朋友因之前打了一篇文章後 , 給別人告侮辱罪 , 但之後已經簽了協議書給了錢和解了 但就在昨天 她又收到法院的信告她妨害名譽.... 請問同一件事情和解後 , 之後給同一個人用另一個罪名來告....這會受理嗎?我朋友會有事嗎? 可以從這件事來反告嗎? 該如何應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屬同一PO文事實,但若其中涉及多人,是有可能會有不同人提出告訴,所以和解也是可以個別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威 102-11-06 22:3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屬同一PO文事實,但若其中涉及多人,是有可能會有不同人提出告訴, ... (恕刪)

是同一個人...

本案先前既然是在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時經調解而達成和解協議並同時撤回告訴,而經不受理判決。從而,若原告訴人於撤回告訴後再行提出告訴能或自訴,檢察官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應法對其自訴為不受理之判決。後續您可將前案撤回告訴之情形呈報給目前受理之檢察官或者法院承辦之法官。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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