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取回,需具有合法之請求權,目前依您提示情形,您似無請求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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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2015/12/5在桃園長庚門口搭乘計程車。一上車即清楚報出目的地,司機也點頭表示知道,後來卻將原本200至220元的合理車資,繞到300元,且沿途詢問目的地。下車後仍支付車資,原想投訴,因金額不大又作罷,但有記錄司機姓名、計程車登記號及上下車時間地點。
後來2016/4/13在林口長庚門口又搭乘到同一部車,司機行事又如前述,懷疑是慣犯,便在計費錶未跳之際,要求路邊停靠。下車後不願支付95元車資,並報警處理。
後來,經警方告知對方持有殘障手冊,為聽障人士(重聽),但此前對方從未提及此事。既然是聽障人士,為何不事前告知?假若不清楚目的地,又為何不定點詢問清楚,而是在行駛途中(有跳表計費時)才問?
對方原想提告詐欺,後又轉為不收車資,只要我道歉即可,因並非我單方面有錯(假若對方事前告知,我很樂意寫下地址給他或親自指路,但對方完全沒有),故我對警方提出的訴求是,不支付車資,且雙方相互道歉,警方後來轉達對方同意要求。
但雙方到場後,對方不但不願道歉,且仍要求我支付車資,否則就提告詐欺。
請問這樣的詐欺罪名是成立的嗎?我並非想抵賴車資,而是認為沒有得到等價的服務,才不願支付車資。
兼且,對方並未配戴助聽器或任何聽力矯正設備,這難道不會造成行車安全上的危害(聽不到喇叭聲或乘客提醒)?

您好..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未婚生女且雙方已至戶政辦理認領程序,監護為母,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生父於小孩3個月後便離開,這期間小孩全是由母照顧扶養。請問..
1.未來小孩戶籍記事上呈現生父資訊有可能變更或銷塗嗎? 如果女方再婚丈夫能在認領小孩成為法定名義上的父親嗎? 是未來小孩身分證上的父親。謝謝。
2.女方願意自行照顧小孩,不要求生父盡扶養義務,雖然生父確有扶養及探視權利,但生父目前不知身何處,女方為確保未來小孩生活教育正常,能否擬定契約或切結保護未來可能衍生的問題? 女方期望與生父切割釐清,重新生活。如:扶養問題(子女扶養權或生父老年要求子女扶養).探視權.子女責任.放棄財產等問題。謝謝。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提點建議。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生父若認領親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當然是可以協議監護權應如何行使、會面交往權的內容等,但生父與小孩的身分關係仍在,未來生父仍有權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這此權利並不因協議而有效。
2. 若要讓小孩與生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只有讓小孩經他人收養才能可以達到此效果,但收養要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上也要經生父同意,在例外情況下才不需要。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在辦理認養程序,請求法院發文調取生父戶籍資料,進而傳喚生父出庭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急 先前有詢問過關於騎樓天花板是否屬於公設的一部份。
現在我想問的事,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老太太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是贈與而非買賣,且是屬於民法第412條第1項附負擔的贈與:「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老太太要求學生扶養但學生卻置之不理的話,可以撤銷贈與,將房屋所有權再移轉於自己。 詳細而言,應起訴確認買賣關係因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依民法第87條規定無效、確認該法律關係屬附負擔之贈與、且因老太太撤銷贈與而應將所有權移轉於老太太,如此方得釜底抽薪解決問題;另也可同時提起詐欺告訴。 相關訴訟策略仍待進一步了解案情及證據現況始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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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但須提出證據證明該贈與為附負擔之贈與,若都沒有證據,其實有困難,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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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共6位,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而且對協調事務皆不配合,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已確認無法協議)
我的目的 : 完整將4/5土地 & 1/6 建物賣出 (我搬走) 或是 將5/6建物 買下(遠親搬走)
另外1/5地主因素不考量 (他只收地租)
日前諮詢家的各位律師有提供專業的意見.
由於不想在此事打轉,寧願搬離 ,但由於建物/土地權的狀態,又不想賣給海蟑螂, 所以以下處置
1. 針對建物 ,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消滅共有觀析) ,接著提出變價分割 , 但是這樣如在建物拍賣時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如同我施行共有人優先購買,而後採抽籤 ,其他共有人取得建物權利 ,我得到價金補償 , 這樣依然土地和建物非同一人 ,這樣非我所要的目的
想請問上述要如何處置配合我的情形,才能在法院訴訟上有機會達到我的目的?


你好:
要先分割遺產消滅建物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成分別共有後,建物才可以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與土地合併分割。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辦理,就要分開處理,訴請分割遺產(建物)跟分割共有物(土地)。 土地部分除了分割共有物外,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直接處分土地,再把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或補償給付給共有人或辦理提存。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2.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3. 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之不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及房屋。
4.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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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所述的情況涉及商標法第 82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本條也非屬重罪,實務上常常以緩起訴的方式處理,不至於會到起訴判刑的地步。 建議若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可以考慮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為您積極爭取獲得緩起訴處分。 至於庭期通知,仍建議要遵守,以免傳喚不到而遭拘提甚至是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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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小孩依照民法的規定,是推定為前夫的婚生子女,如要改姓為您的姓氏,必須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起民事否認婚生推定子女之訴訟,同時一併請求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之訴,這樣才能確認小孩在法律上為您的孩子。
2.前1.程序完成後,即可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之規定,由您與妻子書面約定變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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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我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
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
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
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有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我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民法第667條第1項之規定,只要有共同互相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話,就會成立合夥契約,至於商業登記在誰的名義,並非所問,但若要證明確實有合夥的事實的話,也要蒐集有關證據證明(例如資金流向的記錄、對話記錄、曾管理店面的證明或有收到利益的證明等)。
2. 如對方否認存在合夥關係,可以提起民事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訴訟,並且可一併請求進行盈虧之結算(若長期未分配利益的話)。
3. 前述是依民法合夥之法律關係進行分析,尚有另一種合夥形式「隱名合夥」,此是在自己當初出資的範圍內負責,至於事業的執行則專由出名營業人負責,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隱名合夥」最差的情況頂多就是把自己投入的錢賠光,不需要再另外拿自己其他的財產去補虧損,所以合夥關係的定性究竟為何,也是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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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夫妻財產為以分別為基礎
已經數十年來都是如此
如果只登記男方名字
當然你要先跟妳男友說清楚
並告知代書
這與契約記載是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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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對方可以釋明小孩從母姓對小孩有何不利之影響,否則您只要不同意,對方仍無法申請改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對方的處置來看,是認為每月給付一定金錢作為扶養的事實,可以產生民法第1065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認領」的效力,再依民法第1059條、第1059條之1要求改變姓氏。
2. 然而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要有經「生父」「扶養」之事實,才會產生認領的效力,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必須是「生父亦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撫育」,然若生父死亡後,就不可能符合前開要求,即便家人日後提供經濟上援助,也不會產生認領的效力,在法律上來說,對方不但沒有理由要求變更姓氏,且您仍然會是法律上唯一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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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用擔心
這與監護權完全無關
他們無法奪走你的監護權(除非你虐童)
改姓你不同意是不可能的
所以不需要去理會他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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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因為在兩天就要出庭了.有一個地方還是很不懂.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大人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
以上由於時間點很敏感.因為房屋是交易買賣.登記日期95年2月至今到法院出庭日以超過10年又1個月.所以想請問一下.10年的期限是以出庭日為主還是以對方提告日為主?
如果超過10年那我是否可以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院陳述主張撤銷權時效抗辯?
因為經濟關係無力請律師.由被告自己答辯.如果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官主張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那法官會接受嗎?
還是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這一句話在答辯書上用詢問的方式去寫給法官看?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怕非律師不可向法官提條款.所以我該怎麼做比較妥當?






你好:
二伯未結婚,若未收養乾兒子,則無子女,而爺爺奶奶已過世,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規定,遺產會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大伯已過世,所以遺產由你父親繼承。 要趕快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73規定處罰鍰。 二伯生前若將土地贈與他人,繼承發生後受贈人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依最高法院103上字第1473號判決意旨,繼承人尚無法依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贈與,惟主張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若能證明,屆時要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土地上坐落有建物,則要先審就建物坐落在土地上之權源為何,例如租賃、使用借貸、地上權等等,若無任何權源,會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不好意思律師大大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我住在我朋友家他現在遇到一個困擾.我朋友她姐10年前有欠銀行錢.她爸走了之後房子是我朋友跟他姐兩個人一人一半.後來他姐把房子另一半賣給他後搬走.(當初他不知道他姐有欠銀行錢這幾天開始催討時他才得知)10年後銀行查到他姐之前有一半的房子賣給了他.所以現在銀行向法院提告他跟他姐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還有說因為是直系血親所以契約書跟買賣是造假的.當初他媽有跟他姐買另外一半房子是現金交易有寫契約書.有證人.4月7日我朋友就要出庭了.出庭當天會出示契約書及證人.請問這樣我朋友他能保障住他的權益嗎?
我爬文的時候有看到一篇回文有一個人回文說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有時效性?
如果有時效請問是多久時間?從哪一天算起?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既然雙方有簽立協議書,就要檢視協議書的內容,倘若內容沒有違反法令規定,雙方都必須受到拘束。倘若該協議書無效,則地上物所以權屬於出資興建者。
2、建議可以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我和前妻於96年由法院判決"調解筆錄"離婚,在筆錄內容第二項規定前妻每月16日前要給付小孩扶養費給我.(但調解筆錄沒有寫一期未到視為全部給付,也沒有寫要給付扶養多久).前妻共給付3年後因監護權改判給我,所以不再履行給付.期間我也查過前妻沒有任何勞健保*薪資*動產不動產所得,執行處也查無所得.很清楚知道前妻就是不想給付小孩扶養費.查前妻於104年7月購置房子並登記她的名下,我查到後和執行處於今年105年2月15日一同查封房子.後來前妻就用監護權已改判我方,所以沒有委託我扶養小孩,加上調解筆錄也沒有寫給付扶養費到何時的理由來聲請異議之訴來1.撤銷執行處(查封)程序 2.取消調解筆錄之給付扶養費.....請問前妻這樣提起異議之訴不履行給付扶養費可行ㄇ





你好:
父親目前在健在,尚無繼承問題。 繼承發生前,父親有權處分名下財產,此部分子女無權過問,但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規定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將特種贈與部分加入遺產中,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依應繼分分割遺產,若兄長先前受贈與部分超出應繼分得分配之數額,就無法再對遺產主張權利。 繼承發生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決定繼承順序,並依民法第1144條定應繼分,民法並未區分男女,若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之情形,均有權利繼承。 若父親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以遺囑方式指定應繼分或其他方式處分遺產,可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請求扣減。 惟上開均係繼承發生後之問題,若兄父親因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是,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應聲請監護宣告,讓法院介入,選任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父親之權利。 若父親以無行為能力,兄長趁機將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的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不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不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不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與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不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的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不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不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不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與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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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再請問:
(8)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9)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10)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的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11)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11)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12)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13)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不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不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14)姊姊有不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5)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與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