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當時派遣我至某處送貨(我是騎乘機車) 送完結束返回公司途中 發現前方有台貨車從對向要左轉進巷子
因為當時此路口下午時段有點小尖峰 而且無號誌交通路口(有斑馬線)我稍微減速(我騎內車道 此路段兩個線道機車都可行) 等待貨車過去至空出一個車道(此路段是兩去兩回雙線道)再往前直行 快經過貨車時(當時時速約為50左右) 突然斑馬線邊緣有行人走出 由於當時剛好是貨車阻擋到視線 成死角 事發突然 來不及煞車 就撞上了 事發當下 我立即起身 發現我的機車有壓到傷患 所以把機車原地牽起 然後立刻撥打119及110
對方因顱內出血 一直住院開刀搶救 55天後 最後家屬放棄治療 所以案件變成過失致死
事發隔天 我有回到事發現場附近蒐證 事發現場旁邊是一間中醫診所
所以我就進去稍微問一下 裡面的護士長說 這位小姐看完中醫之後 本來匆忙地走了 後來回來又問了一些事情 然後又匆忙走了 好像是有預約做指甲
對方家屬 一開始告我過失重傷害 後來傷患往生 即將要變成過失致死
目前已經開過偵查庭 跟一審了...
上網稍微看了一下其他人的案例 好像開越多次對我越不利...
1 請問 這樣案件 公司需要負責部分責任嗎?
2請問 在法庭上 我該提出怎樣對我有利的證明?
3事故地點 旁邊是一間中醫診所 而與我擦撞的行人 是從中醫診所出來的 裡面的護士長 有提到說她剛剛匆匆忙忙地要離開 似乎是預約做指甲 關於這點 我在法庭上需要提出嗎?
因為我26歲 單親家庭 名下無任何財產 月收入24000左右 房子用租的 也沒存款
但對方律師的起訴狀裡的求償金額 完全超乎我的負擔的範圍 ...
因為沒錢請律師...本來有去申請免費律師 但因為是刑事案件 似乎無法受理
意料之外 就是意外 誰也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
事發過後 我一直處於 害怕 焦躁不安的狀態下
事發隔天 有去急診室探望對方
接下來 都是我母親去探望 幾乎是每天去(因為我母親說對方很多人 怕我過去會引發更多事端)回來再跟我敘述對方狀況
一審時 法官認為我這樣的做法不妥 事發當下 家屬會有不理性的行為 這是可以諒解的
過一陣子後 等待家屬情緒稍緩 還是要過去探望才是
我明白我作法不對... 不應該害怕 甚至想逃避
現在偶爾會撥通電話給對方家屬 關切一下 人生父母養 因為一場意外 失去親人 白髮人送黑髮人...
我知道如果和解之後 就可以撤告
可是 目前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所以來此請求方針...

公司當時派遣我至某處送貨 返回公司途中 發現前方有台貨車從對象要左轉進巷子
因為當時是 無號誌交通路口(有斑馬線)我稍微減速(我騎內車道 此路段兩個線道機車都可行) 等待貨車過去至空出一個車道(此路段是兩去兩回雙線道)再往前直行 快經過貨車時 突然斑馬線邊緣有行人走出 由於當時剛好是貨車阻擋到視線 成死角 事發突然 來不及煞車 就撞上了
事發隔天 我有回到事發現場附近蒐證 事發現場旁邊是一間中醫診所
所以我就進去稍微問一下 裡面的護士長說 這位小姐看完中醫之後 本來匆忙地走了 後來回來又問了一些事情 然後又匆忙走了 好像是有預約做指甲
目前已經開過偵查庭 跟兩次刑事庭了
上網稍微看了一下其他人的案例 好像開越多次對我越不利...
1 請問 這樣案件 公司需要負責部分責任嗎?
2請問 在法庭上 我該提出怎樣對我有利的證明?
3事故地點 旁邊是一間中醫診所 而與我擦撞的行人 是從中醫診所出來的 裡面的護士長 有提到說她剛剛匆匆忙忙地要離開 似乎是預約做指甲 關於這點 我在法庭上需要提出嗎?
因為我26歲 單親家庭 名下無任何財產 月收入24000左右 房子用租的 也沒存款
但對方律師的起訴狀裡的求償金額 完全超乎我的負擔的範圍 ...
意料之外 就是意外 誰也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
我知道如果和解之後 就可以撤告
可是 目前就是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所以來此請求方針...







你好。。我想要請問一下關於公然侮辱罪以及告訴的問題。。
首先先告訴你事發經過原委。。
本人從事的公司是釣蝦場大夜班櫃檯。。當事人是我在公司的幹部。。
但是公司的幹部採取輪班制。。
一個月早班(中午12點-晚上10點)。。
一個月晚班(晚上10點-隔天早上8點)。。
起因是當事人向我詢問上班時某事為什麼沒有做or為什麼這麼做。。
只要我回應他。。他就會大聲吼我。。
為什麼找理由。。我是白痴嗎?!我是在"靠北(台語)"嗎?
當下我被罵我都沒有回應。。任由他罵。。
有時候他是大聲吼我。。曾經有吼到在釣蝦的客人也有聽見。。
有時候他罵的時候。。也是有其他同事在場。。可是音量可能就沒有大聲到讓客人也聽見。。
那我想請問幾點:
1.公司釣蝦場是否屬於公共場合?是否有達成公然侮辱的要件?
2.他是在詢問我關於"公司公事"。。我回答他。。不論滿不滿意。。
他這樣罵是否有達成公然侮辱的要件?
3.那如果他"不是在詢問我公事"。。而是我幫同事買東西。。把同事給我的$放在公司桌墊下忘記拿走。。
臨走之前(我已在公司外停車場)他把我叫進來罵。。當時還有交接班的公司同事。。當然也有客人。。
可是不確定音量是否大到客人有聽到。。是否有達成公然侮辱的要件?
3.看到貴網站公然侮辱相關新聞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b09.html
罵人"哭夭"不算公然侮辱。。那請問罵【你是在"靠北(台)"嗎?】算公然傷辱嗎?
那請問罵【不然你是在"靠(台)"嗎】算公然侮辱嗎?
4.看到貴網站公然侮辱解析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a07.html
4-1刑法第309條提供的提告方法3種請問有什麼差別嗎?
需要準備的證據&證人&訴狀等等有什麼差別嗎?
4-4需要證人證明情狀公然。。這是一定必備的要件嗎?
錄音也可以當作正面、可成立的呈堂證供嗎?
如果我只有錄音。。而沒有證人願意出面幫我作證。。
是否就無法提告?還是提告可能就不見得成立?
還是提告可能就無法成功?
還是可以有什麼方法可以證人不用直接出面作證也可以當證人的方法嗎?
因為可能也許要證人不想淌渾水、不願意直接出面作證= =
4-6按鈴申告只須證據。。不需要訴狀。。是指錄音等相關證據嗎?
還是包含證人也算是證據?
5.目前為止對於他的謾罵我都沒有回應。。
那如果我覺得我已經無法忍受。。因此而回應他的謾罵。。
是否還可以對他提告公然侮辱?是否要看我對他的回應來判斷?
當他罵我【你是在"靠北(台)"嗎?】。。
如果我回他【我家的人都好好的不用。。你留著自己用】
沒有跟他一樣謾罵相關語句。。那這樣回應他可以嗎?
這樣我是否也會因此也可以被反告?
這樣是否還可以對他提告公然侮辱?
6.公然侮辱是刑事告訴乃論。。必須提告才可以成立。。
那請問民事部份我也可以提告嗎?
民事部份也是屬於告訴乃論嗎?
刑事&民事可以同時提告嗎?
請問刑事&民事有什麼差別?
7.因為當事人是公司幹部。。我是被他管理的員工。。
而且當事人在公司算是老闆相當看重的人。。
請問如果我真的要對他提起告訴的話。。
是否有什麼措拖or我可以申請什麼來保護我的人身安全&工作?!
如果沒有的話。。是否會建議我不要提告?
8.我的戶籍地&居住地&工作地都不在同地區。。
請問如果我提告是要洽詢戶籍地or居住地or工作地比較好?
工作地轄區員警因為認識老闆。。也認識當事人。。
擔心可能會因此而有所偏頗。。所以才有此提問。。
不好意思提問相當多且繁雜。。但是這是我相關提問。。
希望可以當作我是否提告的建議才如此麻煩您。。
請您見諒!!

請問各位先進專家...
小孩在中秋節當天遭附近蔡生施放炮竹炸傷小孩胸口達6CM<醫生證明:胸壁撕裂性傷口,胸壁燙傷>,後來縫了相近10針,意外發生後有報案且蔡生有隨之到達醫院承認為他疏忽造成意外,但查看受傷情形後就沒再連絡,有幾項問題請教
1.意外發生當時打119通報,警員有到場登記資料但沒有要求雙方到警察局做筆錄,這樣是正常的嗎?這樣報案有成立嗎??
2.蔡生僅在意外時到醫院關切,到現在已一個月都未在接獲對方訊息,想提出告訴,請問這屬原意外傷害嗎??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嗎??另請問該如何提告??
3.醫生診斷傷口相當深,雖縫合已無大礙,但傷口是傷在女孩胸壁,因是重要部位,後續傷口外觀相當重要(整形外科表示縫合傷口凸肉芽與皮膚顏色色差是需要長時間追蹤持續治療的),這部分該如何要求民事賠償??賠償金如何預估??
4.小孩目前仍驚魂未定,看到火光或是爆炸聲就會尖叫,這部分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賠償金如何預估??謝
以上幾項問題還請各位先進專家協助,謝謝







請問問題
本人被告妨害名譽,日前已開完刑事偵查庭。對方其實是興訟老手所以掌握我罵她的事證,我當時完全沒有經驗就開口罵了她
算了就當做學一次經驗。不過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她激怒才罵她的並不是有意的。後來檢察官問我們要不要和解
因為原告和解金額太高,(原告希望和解金4萬元+書面道歉),我願意書面道歉但是4萬元我覺得太不合理。
檢察官說那就會送法院處理,請問接下來是不是有兩種可能
1. 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
2. 檢察官起訴等法院開庭
請問我目前的想法是我想用最快的方式解決這個案件,不要太多的開庭次數(避免上班請假太多次),我也不想和原告爭辯以免她又提民事訴訟。幾個問題如下
1. 如果接下來真的要開庭我當庭認罪是不是最好的方法,能夠趕快結速就趕快結速這一切。
2. 另外如果是收到申請簡易判決是不是有可能不用開庭就宣判了?
3. 另外目前剛開完庭都還沒收到任何起訴書或簡易判決書,但是我近期內有事需要出國
我可以先跟書記官請假預告我哪些天會出國嗎? 避免收到判決書再請假會來不及
或是法官不准假?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
非常感謝



1.本金的部分消滅時效期間應為15年,利息部分則是5年。
2.本件利息部分若自利息起算日開始計算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者,則利息部分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從而債務人對此自不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3.本件利息部分若自利息起算日開始計算超過5年才聲請強制執行者,則利息部分以聲請強制執行日回算5年之利息,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至於超過5年以上部分則已時效完成,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舉例來講,如果利息起算日是96.1.1,而在102.1.10才聲請強制執行,則仍得請求自97.1.11開始計算之利息,96.1.1~97.1.10部分之利息即已罹於時效消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5月3日隔壁發生火災(人為疏失),包含我共有3位被害者,財損合計350萬元,而我的財損估計150萬元,已召開4次調解委員會,第一次肇事者表示給他時間籌錢,第二次表示只籌到30萬元,要求大家降價,經過協調降價後肇事者表示再給他時間籌錢,第三次表示只能籌到33萬元,因金額懸殊太大,經調解委員協調後,33萬元3位均分,並每月攤還我(5000元*3年+10000元*2年)、另2位(5000元*3年)結果另2位與肇事者和解,而我沒有,因為我要求一定要還足80萬元;第四次肇事者表示33萬元已均分給另2位,已沒錢賠償我,之後打電話給他都不接電話,而且對方從頭到尾都採擺爛姿態,因為第一、二次調解會是肇事者的房東召開,第三次是房東改以他的名字召開,第四次是我提出的。他認為我沒錢告他,就算我告他,他也會跟法官說另2位已跟他和解,是我不願意。8月29日打電話至派出所詢問是否送交法院,承辦人表示會盡快處理,9月13日承辦人表示已送件。有朋友說以刑事逼民事,但是我搞不太懂,想詢問提告的時效性及接下來該如何處理?還有什麼叫以刑事逼民事?



各位律師您好: 敝姓葉,因近期犯下強制猥褻案,現為交保候傳期間,經搜尋網路-法律諮詢家, 發現您對刑事案件屬專家,想就我自己所知道的案發經過,向您詢問相關問題。 9/12晚上公司聚餐完畢,因喝了許多久,僅記得從餐廳出來之後,本想搭計程車回家, 沒料到半夜醒來已在警局的拘留處中。 據了解,應是我於醉酒狀態中,從女生後面摸胸部,被路人合力制服報警處理, 但因我當時神智不清,只記得到準備坐計程車這段。 我於警察製作筆錄時雖有發現罪名為強制猥褻,但因確實不記得發生了什麼事, 於製作筆錄時,警察所陳述之情況,皆不曉得,故筆錄上面亦為不曉得。 當日同時被押送到台北地檢署,檢查官開偵查庭亦與製作筆錄時供詞相同, 但我於庭上有表現出 - 對於我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我深感悔意,如可能,我願對 被害人致上最大的歉意與補償,隨即以三萬元交保候傳。 在案發過後至今天,隨時都處於一個恐慌的狀態,害怕被處刑並入監。 想請教張大律師,在此案中,因我屬醉酒狀態,所發生之事實皆不曉得, 如真要判刑,是否有可能被判緩刑?或是沒有這個可能,判刑確認後直接 執行(如不上訴)? 因醉酒狀態,罪名是否有可能改判?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此種情形應可改提民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感謝吳阿律師提供如此強而有力的法律知識 但對於最後一段內容不解---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請問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請你再度解釋一下好嗎
順便再問 刑事被告可能包括公司負責人及員工 所以附帶請求賠償可否針對無法傳喚之被告
以刑事訴訟法504條規定辦理以外 公司負責人及公司可否另行維持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展開訴訟呢
準備出庭前夕 為讓檢察官及法官掌握整個案情我會蒐集一些歹徒及公司犯罪證據並且要求當庭對質
及詰辯希望以此種方式加快審判速度 可行嗎





請問律師:
我是被告, 車禍案件刑事部分一審判決已經下來, 但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 目前原告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 而是以一審判決結果告我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但是我收到的起訴書中只有附上一些醫療單據的影本, 完全沒有原告的診斷證明, 日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沒有準備程序), 原告未到, 法院叫我簽收一份原告遞交的 "民事 準備書狀", 一部分內容是要求法院函查被告在兩家醫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共多少, 原告又主張N個月不能工作, 原告每月薪資P元可以由證人來證明, 原告對我求償工作損失N*P, 所以要法院函查某一間醫院原告傷勢需要多久才能投入原工作。連原告就醫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用都要法院函查醫院。我當時有問法官, 法官說如果下次原告有到就會依照原告的要求調查。我的疑問是:
(1) 這是民事訴訟, N個月不能工作的醫師診斷證明, 醫療費用總共多少, 醫生證明多久不能工作, 不是應該由被告提出嗎 ? 怎麼又變成是法院來調查了呢 ?
(2) 原告是自由業, 他經由某人證明原告的薪資所得是多少, 這樣是可以被當成證據嗎 ?


律師大大 您好:
對方去偽造黑青,然後去醫院出診斷證明,去警察局報案說是我打的,因傷害是刑事,己經有收到
偵查庭的傳票及對方去申請通常保護令,幸好我有錄影存證對方其實沒有黑青(在爭執時),也有去調了監視器,她外出驗傷時,是沒有黑青的,只是監視器部份警察沒提供給我,警察說怕我拿去報周刊,真奇怪,那是我提的證據不懂為什麼不能拿.
1.現在偵查庭要開,我拿出證據檢查官確定是對方偽造傷害,對方是否會有什麼刑則,傷害罪不成立,就不須要和解?還是對方必須要向我提和解?這樣我可以提出對方民事賠償(侵權)?
2.通常保護令是民事,若是不成立,是否也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
3.傷害罪偽造的部份我可以提出誣告,是否要在偵查時就向地院申請,因為考慮我年假不多,是否可以先不提告,在追朔期內再提告就可以?

我於3年前透過仲介(中人)介紹, 評估台北市一房地產殘值超過1000萬, 有短期借貸的需求,於是我同意借對方800萬, 利息三個月核算共72萬,事先扣除;本人實際出款728萬給對方.
另外包含仲介費24萬由仲介領走;與代書費1萬,地政規費約1萬2; 對方實際收款金額為701萬8千.
三個月後,本人想向對方索回本金,對方開始避不見面;兩個月後;突然收到刑警要我做筆錄;表示對方去報案說,他長期酗酒精神不濟,某日去調謄本,居然有陌生人(就是我)偷拿他房子做不存在的債權設定,要我無條件塗銷,否則告我詐欺.
但我所有私契(本票.借據).公契(地政社訂契約書)都有他親筆簽名,之前匯款給他的匯款水單也都還在, 再者;對方雖然在法院一直聲明不認識我,卻私下找我和解;說他被人陷害,我也是受害者,要還我本金希望我不要再跟他耗在法院.
於是拖了將近一年, 我們同意以750萬和解; 等於我一年前出款728萬,一年後只拿回750萬;期間我不但得自付律師費7萬.民事裁定費8萬6;我這七百多萬還是銀行房貸增貸出來的,一年的房貸利息也超過15萬; 核算下是賠錢的.
本以為就這樣解決了,但上個月卻收到法院通知,說我是重利罪被告;檢察官在起訴書上稱,我放款800萬,出款701萬8千; 三個月短期獲利為98萬2千,核算月息超過4%, 實屬重利.
但就像我之前所解釋的,98萬2千裡, 我只有賺72萬,其他為仲介費;代書費與規費, 而且之前的訴訟裡,仲介是有出庭作證承認他有收取24萬的, 不能算在我的獲利裡.
另外,我只借他短期三個月,72萬的獲利核算應為月息3%; 但第四個月起我們雙方並無任何利息給付的約定; 最後最重要的,一年後我只拿回750萬,等於我錢沒賺到還被重利起訴, 請問我這刑事案件要怎打??
是不是陳述上述的事實,就應該是無罪??

您好:
由於我不清楚以下應該歸為何類,所以抱歉分類可能選的不對。
我被公司突然解雇,由於當時壓力很大,所以跟公司僵持著且說我會想不開。
之後主管出面和我談,說只要我願意住院,經醫生評估正常後就可以返回工作。
我因為可以回工作,就讓主管帶我去住院。結果在住院期間,主管告訴我不能回去。
我出院後調病歷資料,才發現上面有主管跟醫生講的不實的話。
若是主管涉及欺騙,1.先騙我去住院,再要求我家人去搬走我的東西 2.騙醫生我有暴力傾向,所以在門診我雖然看起來正常但醫生還是讓我住院。
請問:
1.這樣主管有牽涉到民事或刑事的那條罪法呢?
2.若該罪法成立,因他有答應我配合下可以返回工作,我能據此要求他要履行嗎?
3.若該主管說當時我"威脅"他說會想不開的情況下才"被迫"騙我,這樣的約他是否就可以不履行呢?
我有問過別人,都得到"依罪證來判別"的答案,
可否請您們先假設上述每件事都是有確實證據下,來做回答呢? 麻煩了,謝謝





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之構成,其主觀上須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要件。倘行為人為過失毀損他人之物者,由於毀損罪未設有處罰過失之規定,依刑法第12條第2項,自屬不罰(不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