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目前我爸發生一件莫名其妙的車禍,甚至過幾天後收到傳票才知道這回事。
我爸是計程車司機,某天晚上在微風廣場前準備載客人,車子原本就在最外側車道,當時看到前面有客人,此時就以一般速度煞車,這個時候聽到車子後方有緊急煞車的聲音,但是車子是密閉的所以聽不清楚,就直接開走了。過幾天後卻收到傳票,原來當天有一台機車在後方急煞後摔倒,但是雙方的車沒有碰撞,結果對方看我們正常開走後,就告我們肇事逃逸。
對方稱有一位證人,是他的同事,這證人當時有在我爸車子的左前方拍照,但是我爸根本不知道他在拍什麼,這個證人也沒有告知我們後方有人摔車。另外,當時跌倒受傷的駕駛有報警,因此警察有做車禍紀錄,但是這紀錄都是照受傷的人所敘述去紀錄。
目前已開完第一次偵查庭,在偵查庭上,對方明顯的說謊,他說我爸變換車道導致他摔車,但是我爸從頭到尾都在最外側,也沒有急煞,當然我方沒有證據(事發場所沒有任何監視錄影機),對方卻有一位拍照的證人和警方與他一起做的紀錄,此紀錄差不多就是受傷的人說什麼,警察就畫什麼的圖。
而最後檢察官竟然說主要是我爸的錯,原因是他減慢速度導致後方機車摔倒,問題是當初根本沒有碰撞,我爸也沒有變換車道,也沒有緊急煞車,跟我們完全無關啊。明明就是對方車速過快又沒注意前方,才會急煞後摔倒,根本就是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但是這些說法檢察官不採信,他也不讓我們問問題,我們也沒證據,因為我爸根本不知道當時發生這件事,一般人根本不會知道吧,事發場所也沒有任何監視錄影機。
我想問一下,遇到這樣的判決我們真的束手無策嗎?難道檢察官說什麼我們都只能服從嗎?
所以以後我也可以隨便在任一台車後跌倒,然後請朋友隨便拍幾張照並報警後再告對方嗎?
再麻煩各位幫幫忙了,第一次遇到刑事傳票真的很慌張也不知道怎麼辦,謝謝大家。



我認為既然告訴人是在後方自摔,其餘部分除了一個人證以外沒有其他佐證,也沒有任何碰撞,
你父親根本不知道車禍應該是可以佐證的,檢察官若起訴被判無罪的可能性大,但是不起訴又怕會被高檢署再議發回......(搞不好送車禍鑑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無法判斷) 跟檢察官聲請鑑定,檢察官會要你繳錢,約三千。
民國九十四年我在雄檢當檢察官時,有一件高雄客運側邊擦撞到摩托車騎士的案件,肇事逃逸的部分係不起訴處分,並親自做現場摸擬,高雄高分檢維持再議駁回。




十幾年前跟甲方買了二塊地 而這二塊地當初跟甲方買時 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有匯款證明 因甲方稱因後代子孫太多無法整合等處理好了再過戶 但買之後因整地的關西有跑過法院 會跑法院原因是山坡地保護法 而甲方又在法院上不承認有賣土地給我 原本在法院上要告甲方詐欺 但念在甲方年事已高 而又不影響我使用情況下 所以放棄告訴 事後(別房) 用鐵皮圍一塊地起來說這幾塊地是他們祖先的 而我也是覺得不影響我的情況下無差 但今年甲方以死亡 其他房的子孫以繼承 而當初會購買的原因是知道這幾塊地是好幾代都無人繼承 約四年前也有到地政申請託管 但未達十五年 重點當初買下後就有蓋一間木屋 難道現在要拆屋還地嗎? 還是有別的方法? 因此地是水源保護區 如我拆屋 據我所知他們也不能從建
以下為當初因山坡地保護法上法院重點 (一) 土地登記人名義人 乙方 確曾入贅甲家 甲方係乙方之孫子 於民國87年間確係由甲方實際使用中(種菜)等情 業據證人甲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 可知被告認定甲方係有權出賣二筆土地之人 非無理由 (二) 證人甲方雖否認曾出賣土地所有權予被告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用以理賠)云云 惟被告於民國87年間己交付一百萬元予甲方 然被告於89年間才建造農舍並開墾前揭二筆土地 焉有可能於未開墾之二年前 即先交付補償金一百萬之理? 且(致使甲方無法種菜)之補償金 依前揭二筆土地之面積及土地位置 價值 何須達一百萬元之鉅? 如果甲方於87年間沒出賣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被告 則甲方對(擅自開墾 佔用土地) 之被告 理應提出民 刑事(竊佔)告訴 何以只要求被告要(回復原狀)(以免伊被課稅)? 被告如果要(無權)擅自開墾 占用他人之土地 又何必要是先支付一百萬元代價? 其辯稱伊(有權使用) 前揭二筆土地 並非(擅自)開墾 占用等語 於客觀上並非顯無理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蒐集與對方購買土地之證據,如交付款項或雙方具有買賣合意之證明,以利您主張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或至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如果高檢署駁回再議,可以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一定要強制律師代理,
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根據司法院統計,交付審判制度實施後,全國共七千五百二十一件聲請案,僅五十件獲准,成功率僅約千分之六點五,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法院在聲請交付審判中不可能針對原檢察官偵查過程中未顯見之證據、事實進行實質調查,此一法定障礙造成聲請交付審判成功率頗低
如果通過交付審判,代表法院通常已經四有罪的心證。
以上僅供參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刑事被告,偵查庭您可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本票有無效事由,否則即使您對本票裁定抗告,提出確認本票裁定不存在之訴,實益亦不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不起訴處分,應盡速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提出再議,若逾期,該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執行觀察勒戒之通知,就必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時間35至45天不等,若有其他案件,再另行處理之;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方有機會,若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傳票上載明執行觀察勒戒,則該傳票即是所謂觀察勒戒的執行傳票,屆時報到後會由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及簡要之案情訊問,而後即會命法警將到案之被告送往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所以建議可以至戒治所的網站或者直接去電詢問了解執行相關事項(須攜帶之物品、不得攜帶的物品及接見規定等)。
另外有關施用毒品罪部分,不論經觀察、勒戒後,依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其最終結果檢察官均會依法逕為不起訴處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所以此部分與其他刑事案件之刑罰、刑事訴訟程序是不會合併處罰、處理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主要陳述者:品保副理與品保課長與品保領班與甲(職階:資材組長)與乙(作業員)
周邊目證:同部門作業人員共6名與供應商3名
事情經過:甲方不滿工作現況會同兩名主管分別是課長與副理一起協調,起初副理與課長與領班聽甲方陳述源由,輪到乙方陳述事情經過時;
甲方站起來先惡言相向大聲說(幹~無你是要怎樣),乙方沒理會甲方,甲方動手推了乙方,乙方也無自衛或阻擋動作,副理就在甲方推了乙方好幾把後就要求旁邊目證將人兩人拉開;
甲方要離開現場時認為乙方多看了他一眼就大聲說(幹~看三小),又回頭再推了乙方好幾次,試圖將乙方推倒在尖銳物料上,可能將造成受傷的疑慮;當甲方離開現場時,課長提出要副理對剛發生事情做個處理;
副理與課長對話內容如下
但副理卻想將事實掩蓋說:推人哪又沒什麼!!
課長說:都動手了還沒什麼,要不是剛剛拉開來就會有流血事件了!!
副理說:哪有動手課長很生氣說:剛發生事情一定要處理!!
副理卻要課長去按捺甲方說:這才是解決之道!!
如果要訴訟
在訴訟前有必要先至警察局報案嗎?
能否告訴我整個流程應該怎做?


請教各位專家,因巷道內道路受到兩違建戶佔用,違建戶是將舊違建拆除後重建新的水泥違建物,見壹週刊662期第026頁,如今市政府以拆除經費被市議會?除為由,草草了事,說已列管辦理中,有拆除過一次,但只是演演戲,兩戶只是各自牆角拆除小角,草草了事,如今也已修復完成,監察院也陳情過了,如今違建依在,有鑑界過,有人告訴我,只接對違建戶提告,維護我們的權力,巷道是違建戶的正後方,是超過15年以上的即有巷道,尚未都市計劃,巷內有四戶人家,違建戶是100%利用它們的土地,後方沒有預留1.5米防火巷空間,請問有專家可否幫我們,如何訴訟要求違建戶拆除違建物,若要提告,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在此先謝謝了各位專家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附民的部分,刑庭會在刑事判決後移送民庭繼續審理,移民庭後會再另行通知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對方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才構成偽證罪。重點是對方係故意虛偽陳述,若是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則無法構成。
2. 因您已是偽證罪之受害者,雖檢察官可直接偵辦偽證罪,但會因您的聲請再議狀內容就立案偵辦機率低,因此建議您還是自行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260條:「不起訴處分後可再行起訴之案件: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因此您發現新事實為由,直接針對偽證罪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反告他重利吧,月利十分超過當舖業的規定了。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上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 字第51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第1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9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素行不佳,前曾犯傷害、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公共 危險等罪(均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乙○○為「統 立當鋪」之負責人,基於重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乘甲○○急迫之際,於甲○○持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其質押並留 用該自小客車後,貸與甲○○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約定 利息為每月一期,每期利息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六千四百元 ,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嗣並取得甲○○陸續繳交九、十月份 之利息計一萬二千八百元之利息。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承認確有上開貸與告訴人甲○○八萬元款項 並取得利息及保管告訴人甲○○所持有前開自小客車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等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 利息並未先扣,本件借款係告訴人甲○○持車號五一○五- GD號自小客車前來典當,因告訴人甲○○需用車輛故再出 借與告訴人甲○○,如此做乃對告訴人甲○○有利,當舖法 亦未禁止車子不能再給出典人使用,而伊所收係利息四分, 倉棧費四分,亦均屬合法,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 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五號刑事判決要旨亦認:「依內政部頒 定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一條規定當舖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當舖業為專業 ,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經營。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當舖業之月息利率,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等有關機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 ,參酌物價指數、當地經濟情況及公營當舖利率分別議定之 ,有當舖業管理規則可參。準此可知當舖業之月息利率係由 上開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同業公會制定。按當舖業 設立之意旨,乃為貧民融通資金,兼具社會救濟功能而設, 其利率應含有商業營利性質,大都以毛利為本位,一般商業 利潤均在一成以上。而台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於八 十三年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據台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 日府建三字第四二五0六號函所核定民營當舖利率為九分及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告:當舖業收當物品利率 為九分,得加收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此有該公告影本一份 存卷可查。因當舖業之設立,採取許可制,有其一定之資格 限制,並須受政府之嚴格監督,而本件被告既以經營當舖為 業,其依上開議定之九分利率取息,並未逾越法令所許可之 標準,即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再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 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而消滅。返還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 效;固為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百九十七條所明 定,惟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亦規定民法物權編關於質 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故民 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 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典當車輛之人可原 車使用之情形。查本件被害人確有將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典 當予當舖,並由該當鋪押下使用執照等情,亦據被告供明在 卷,並經被害人等二人分別證述屬實,因此被告縱將典當之 車輛交予典當人使用,被告與典當人間之滿當或取贖等典當 效力並不受影響。綜上所述,被告以經營當舖為業,其所收 取之典當利息並未逾越當舖業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 同業公會制定之標準,又未違反當舖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即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構成要件 不符,其既不成立重利罪,自無常業重利罪之可言。檢察官 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等二人出貸金錢時並未收取典當物品而 不負保管責任,就不是「當」,即無適用當鋪業管理規則之 餘地云云。但查民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 代質權人占有質物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 典當車輛之人可原車使用之情形,已如前述,況被告等二人 縱有違反當鋪業管理規則亦僅得由主管機關依該規則第三十 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之問題,在未經主 管機關撤銷其營業許可之前,並不影嚮本件典當之性質。」 ,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判決該案被告無罪在案,伊係依照 典當業規定收取費用,依照當舖業法規定利息不能超過百分 之五是以收當金額計算。典當留下車輛對當舖業者是保障, 但是客人如果要求還要使用車輛,並願意繳納倉棧費,業者 也能接受。又當舖業者收當物品,如超過三個月就無法再計 息,所以利息部分最多只能收取三個月,超過以後就是流當 品。被告不是藉此機會收取高額的利息。目前合法之利息是 百分之五加四乘以十二,即百分之一百零八,已經超過三十 六,但只能收取三個月,當票上面都有寫利息、倉棧費用, 是依據當舖法規定,伊也有告知借款人。如果業者留車,可 以收取月息百分之八,不留車反而只能收百分之四,對業者 沒有保障,一定是應客戶的要求,業者才會這樣做,伊並無 重利犯行云云。惟查:(一)、告訴人甲○○係僅持上開自 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借用 上開款項,告訴人甲○○留用上開自小客車,統立當舖僅保 管上開證件一節,業經告訴人甲○○指訴及被告乙○○供述 屬實,並有統立當鋪當票、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台中市當 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證,應認告訴人甲○○ 未曾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與被告乙○○;被告乙○○預扣 第一期利息並已收取九十三年九、十月份二期計一萬二千八 百元之利息一節,亦業據告訴人甲○○指訴綦詳。而按質當 :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 付利息之行為;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 產,貸與金錢之行為;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當舖業法第三條第四、五款、民法第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質權之設定, 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其移轉占有,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 六條之規定為之,惟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規定質權 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 二項之規定,自不得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 物之移轉占有,最高法院著有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號判 例可資參照。則告訴人甲○○既未曾將上開車輛交付與被告 乙○○,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乙○○自未曾取 得質權,當不得依當舖業法規定取得高於民法所定利息上限 之利息;況被告既未曾保管上開自小客車,更無由依當鋪業 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取倉棧費,卻猶仍假籍收當及倉棧費之名 收取上開利息,該利息換算為年利率為百分之九十六,顯屬 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被告乙○○犯行,當屬既遂。(二) 、按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而消滅;返還質 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民法第八百 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則縱上開交易方式應認告訴人甲○○於 借款之初已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與被告乙○○,惟被告乙 ○○既旋將之出借與告訴人甲○○,依上開法律規定,質權 亦隨消滅,被告乙○○與告訴人甲○○間所為質權繼續存在 之保留當屬無效,被告乙○○當不得依當鋪業法規定並假藉 倉棧費之名收取高額利息,卻猶仍收取上開重利,依上開說 明,亦應認被告乙○○犯行已經既遂。且按當舖或其他以受 質為營業者之質權即營業質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 條規定,無民法質權規定之適用。關於此等營業之質權,有 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業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 當舖業管理規則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廢止)可資適用。依其 規範,一方面無禁止流質契約之規定,一方面純採物之責任 。前者乃當期屆滿後,當戶不取贖者,質物所有權即歸屬於 當舖;後者為質物價值超過受當債權額,當舖不負返還餘額 之義務,若質物價值不足受當債權額,當舖亦不得請求當戶 補足,此為營業質權與民法上動產質權之最大差異。營業質 權固非民法上動產質權,惟當舖既占有當戶為擔保債務之履 行而移交之物品,於債務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物品,屆期當 戶不取贖,當舖即取得該物品之所有權資以抵償,是營業質 權自屬具擔保物權性質之特殊質權,以質物之占有為其權利 存在之要件(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二七號 判決意旨)。是當舖業雖屬營業質權,仍以占有質物為其權 利存在要件,苟非占有質物即無從成立營業質權,亦非屬當 舖業之營業範疇,自無從主張係依當鋪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標準收取利息及依當鋪業法第二十條收取倉棧費,而解免常 業重利罪之刑責,且當舖業係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 號,而質當則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向 當舖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於當舖 業,即非質當行為,自無當舖業法之適用,更無倉棧費可言 。此亦有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授警字第○九二○○ 七八○七三號函在卷可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 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如保管質押 之車輛,因須提供場地保管車輛,亦須負擔汽車遭竊之風險 ,則收取倉棧費或屬合理,然既未收質保管車輛,即無須支 出相關費用及花費心神,當不得巧立名目再收取之,又告訴 人甲○○因急需金錢周轉,本案告訴人甲○○固提供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供作擔保品,但均僅留存行車執照 及來源資料,前開自小客車均不在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 占有中,有當票一紙在卷足憑。足見前開自小客車並非實際 典當於「統立當鋪」,而被告以告訴人甲○○留存之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於「統立當舖」,以上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來 源資料充為質押物,圖以經營當舖業以掩飾其重利犯行。觀 諸前開借款人即告訴人甲○○係因須現金周轉等情況,急需 金錢,而向被告經營之「統立當舖」借款,以現今一般借貸 市場行情(如存款利息僅有年息百分之一左右,貸款部分即 以現金卡為例,利息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觀之,苟非告 訴人甲○○確有急迫情形,焉會以年息百分之九十六之高利 率借貸;且告訴人甲○○雖有提供自小客車車籍資料供「統 立當舖」製作「當票」,實則該自小客車自始均為告訴人甲 ○○所占有使用,並未由「統立當舖」實際占有該質物,無 從成立營業質權,應屬一般借貸性質,非屬當舖業之營業範 疇,被告自無從主張依當鋪業法之標準收取利息;又被告貸 款方式換算週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顯見被告係利用經 營「統立當舖」為掩護,從事地下錢莊放款業務,並利用借 款人經濟陷於急迫之窘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無訛。綜上,足證本件被告借錢予告訴人甲○○之 情形,並不符合質當行為,無當舖業法之適用,被告自不得 收取倉棧費,竟仍加以收取,顯係變相收取重利,其所辯顯 不足採。是綜據上述,被告乙○○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 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 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乘他人急迫 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又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業 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施行,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 規定,提高為「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且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依修正施行 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即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 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乙○○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仍 未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據,惟被告行為後前揭法律業已修正公布施行,原審 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法律之適用,自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 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等情,雖無可採,但原審 判決既有如上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1萬元)

各位律師您好:
對方告我 傷害 ( 目前第一次開庭判決結果 成立)
想詢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簡單描述
案件一:
今年八月初 我的母親 (有中度精神身心障礙) 帶著我們家兩隻狗去公園溜,
途中遇到別的社區五支大狗 攻擊 追逐主人並未栓繩且制止 只在旁觀看, 我母親抱起一隻狗逃跑造成另一隻狗咬傷嚴重 我母親也精神未定 驚嚇 ,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 . 我們前去他家請他把狗拴好並把受傷的狗給他看希望他賠償 , 對方並不理睬 因此雙方意見不合 . 並且當下他又打了一次我們家的狗.
我當下拎著他的衣領 制止, 他出拳還擊打中鼻樑流血 和打我的頭部造成本人撞擊地板, 這時我開始還擊, 對方被我壓制 直到鄰居架開雙方 , 對方衝進屋拿出菜刀置庭院揮砍 並大聲喝斥說要殺我叫我別走. 最後警察來了 才停止.
1.我能主張我是為了正當防衛 讓自己 不構成傷害罪嗎?
2.我如何才能要求對方 賠償我家的狗 和我的狗的醫療費用. (我們被咬傷不是第一次)
案例二
八月15日左右 我的母親到公園曾到公園 他拿掃把做事再次攻擊我母親 不准他走那條路,
八月19日 我繞路去公園 最後還是撞見他 , 他遇見我就回家拿鋤草用的長鐮刀 ,鄰居見狀叫我快逃
因此我當下拿出手機錄影蒐證 , 錄下他從家裡巷子走出 拖著長鐮刀 往我方下過來並批我的頭部方向, 他也用鐮刀 把我手機打下 並且摔壞 觸碰鏡面 , 我把影像交給當地派出所.
但是派出所至今十月都無送出我的報案紀錄, 我昨天10月28日已收到高檢署的判決書
內容是 他告我8 月19日 再次去他家私下無人恐嚇她
(別以為你老了我就不敢打你 ,打你是好玩而已) 錄影可以證實我人在公園口 他是從自家巷自出來
請問
1.我能提起殺人未遂成立嗎?
2.我能要求摔壞的手機和多次 威脅的精神賠賞嗎
3.我能提告他誣告 在法院搬弄事實嗎 法院的判決書能當成我的證據嗎
不好意思有點長 對法律不太懂 不知道如何保障自我權益 謝謝您耐心看完

各位律師您好:
對方告我 傷害 ( 目前第一次開庭判決結果 成立)
想詢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簡單描述
案件一:
今年八月初 我的母親 (有中度精神身心障礙) 帶著我們家兩隻狗去公園溜,
途中遇到別的社區五支大狗 攻擊 追逐主人並未栓繩且制止 只在旁觀看, 我母親抱起一隻狗逃跑造成另一隻狗咬傷嚴重 我母親也精神未定 驚嚇 ,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 . 我們前去他家請他把狗拴好並把受傷的狗給他看希望他賠償 , 對方並不理睬 因此雙方意見不合 . 並且當下他又打了一次我們家的狗.
我當下拎著他的衣領 制止, 他出拳還擊打中鼻樑流血 和打我的頭部造成本人撞擊地板, 這時我開始還擊, 對方被我壓制 直到鄰居架開雙方 , 對方衝進屋拿出菜刀置庭院揮砍 並大聲喝斥說要殺我叫我別走. 最後警察來了 才停止.
1.我能主張我是為了正當防衛 讓自己 不構成傷害罪嗎?
2.我如何才能要求對方 賠償我家的狗 和我的狗的醫療費用. (我們被咬傷不是第一次)
案例二
八月15日左右 我的母親到公園曾到公園 他拿掃把做事再次攻擊我母親 不准他走那條路,
八月19日 我繞路去公園 最後還是撞見他 , 他遇見我就回家拿鋤草用的長鐮刀 ,鄰居見狀叫我快逃
因此我當下拿出手機錄影蒐證 , 錄下他從家裡巷子走出 拖著長鐮刀 往我方下過來並批我的頭部方向, 他也用鐮刀 把我手機打下 並且摔壞 觸碰鏡面 , 我把影像交給當地派出所.
但是派出所至今十月都無送出我的報案紀錄, 我昨天10月28日已收到高檢署的判決書
內容是 他告我8 月19日 再次去他家私下無人恐嚇她
(別以為你老了我就不敢打你 ,打你是好玩而已) 錄影可以證實我人在公園口 他是從自家巷自出來
請問
1.我能提起殺人未遂成立嗎?
2.我能要求摔壞的手機和多次 威脅的精神賠賞嗎
3.我能提告他誣告 在法院搬弄事實嗎 法院的判決書能當成我的證據嗎
不好意思有點長 對法律不太懂 不知道如何保障自我權益 謝謝您耐心看完

你好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林律師您好:
因為我投信到住戶信箱,揭發我們前主委違法(游泳池使用沒付費)而且未經管委會其他成員同意,私自將超過五分之一住戶連署的議題從區權會議中刪除等,但信中我並無毀謗他的文字,僅希望住戶出席會議,爭取自身權益。結果他因這事告我刑事妨害名譽。上星期四(10/23)我們到檢察署偵查庭說明,檢察官也認定我說的是事實(有充分證據),並對原告曉以大義,希望他跟我和解,別因這小事告上法庭(暗諷原告浪費司法資源)。
原告提出要我公開道歉,我也願意就該信造成他不愉悅的部分道歉,因此檢察官給我兩星期的時間把道歉函寫好並於社區中公告。
然而,我原本揭發的事情本來就是事實,原告仍心有不甘,在檢察官面前一直想反駁,但是檢察官沒給他機會。每個曾與他共事的委員都認為原告是個小人,雖然他在偵查庭上同意和解,但是他若是沒撤告,我們勢必得再上法庭。因此我透過中間人向他傳話,他終於願意於本周四(10/30)出面跟我談和解,但是他要我先EMAIL我的道歉函給他。其他委員認為他會親自修改我的道歉函,而利用該修改後的道歉函來不利於我,並會威脅我將我寫的"事實"改為"非事實"。
我已去電詢問書記官,書記官也回覆我說該道歉函必須要讓對方能接受,並且不要再引起不必要的爭端。但是如果對方仍不撤告,這經對方修改的道歉函是否會變成對我不利的證據?
我的道歉函內容如下:
玆
本人張XX指稱陳XX先生避規討論露臺戶及泳池收費等情事,其內容使得香禔社區及陳XX先生產生不愉快之處,本人深感遺憾與抱歉。特此申明,本人絕無毀謗陳XX先生之意圖。今(103年10月23日)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蒙陳XX先生所寬諒,雙方達成無條件和解,彼此不再追訴,本人深感寬慰,日後見面還是好鄰居。
此致 陳XX 和解人:張XX
中華民國103 年1O月27日
請問林律師,這樣的內容是否合理? 若是對方不撤告,我接下來是否得應付開庭?這罪是否會成立?



想請問有關車禍刑責問題,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因家父開在外線道時未注意路況擦撞護欄(無超速超車),車子撞擊後轉向停駛於內車道,導致後方中線道來車兩台閃過後,但內線道一台煞車不及撞上我方車頭,造成對方車上三人受傷,一人為頸部及腰部扭傷,一人為右肩鈍挫傷,一人為顏面擦挫傷及腹部擦挫傷,財損部分對方車齡10年,保險公司評定殘值3萬,對方原先要求修復原狀,後來又改口要報廢,之後再度改口要求原廠修復,因為責任歸屬我方,家父願意自己貼錢幫對方車子修復回原狀並提供修車期間代步車輛,之後洽談體傷賠償,對方醫療費三人1200多,【我方已經於急診當天替對方付清】,對方三人未住院傷勢也無影響出勤,正常上下班,但對方每每洽談和解事宜,賠償金就不斷提升,最後申請調解後要求體傷賠償11萬,【代步費2萬,不包含維修期的部分,精神慰撫金一人2萬共6萬,剩下的金額是他說是之後要看醫生的費用】,且告訴我們不和解上法院他會要求更高金額,想請問對方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最後賠償價格無法達成合意,對方告家父刑事責任,家父刑責會如何裁判,麻煩您解惑,謝謝您。


1.我來台南讀書,爸媽他們用我的名字租了一個套房,只有緊急連絡人是寫他們的名字,那如果我沒跟他們說就搬離,另找住所會怎樣嗎?(以我的名字租屋)
2.他們要告我男朋友和誘罪,但沒任何對話叫我搬離那邊,或是離開家人這類的話,就只有普通男女朋友的對話跟合照,能成立嗎?(我19歲男朋友25歲)
3.如果他們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跟大樓管理員要我家鑰匙擅自進入我家,有構成甚麼罪嗎?雖然是監護人,但我已滿18歲。
4.如果我爸賞我巴掌,捏我耳朵還有罵我犯賤(但未錄音或驗傷),還有動不動就毫無預警出現在我家,傳一些類似以法律威脅我的話,令我自己想要遠離,他們有構成甚麼罪嗎?
5.他們逼我說出朋友的聯絡方式並且常常打電話騷擾,完全無顧人家的感受以及影響到人家的生活。
6.用盡各種方法阻擋我交男朋友與朋友的權利,完全無視我的隱私權。
以下是我媽對我傳的訊息
很多事看似不重要,但一不小心自己啟動了刑法,渾然不知,那才慘呢。白紙黑字這是法律基本法,再深入就是通聯,監視器,人證,物證這是刑法最簡單的,法定代理人是父母,連帶保證如有簽字,今天如果你有事,連帶就有刑事責任,你搬動誰幫忙如我們不知,刑事訴訟就啟動。
以監護人身分威脅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即使您父母對您男朋友提告,亦不會成立相關犯罪之,再者,您父母對您之管教行為或許過當,但亦尚未構成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發經過:因玩網路遊戲與他人發生爭執,過程中對方以伺服器頻道公開發言,不知是否可構成恐嚇報案的證明,內容如下:
(打單挑 廢物 有膽別跑 住哪裡啊 我去你家聊天)此句為公開但無提及對象姓名,只是在雙方爭執過程中出現的一句話,擔心告不成反被告誣告,請律師大大幫忙解答,感謝您!
另想請問報案後如果開庭,地點會選擇以提告還是被告住所為近開庭?我需要自己找律師並提供除了遊戲對話截圖以外的證據嗎(如電磁紀錄)?
還有想請問關於恐嚇的除斥期間是多久,因為短期內較忙碌,又怕沒多久就不能報案處理,所以想知道事發經過後多長期間內可以報案。
最後的問題是刑事判決確定後能做為依據請求民事賠償嗎?爭執中對方有公開以我的ID為內容,發言內容為:(某某 應該是廢物嗎)請問這句話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以上,感謝!

律師您好:
本人於六月底於平溪的山路上發生了車禍。當時對方是下坡過彎但因為車速過快而導致轉向不足,因此衝向我方車道(有行車紀錄器為證)。事後在初判表上,也顯示我方尚無發現肇事因素。本人在車禍後,僅有小擦傷和短暫的頭痛,曾就診過兩次,經檢查後並無大礙,但我車上的友人因傷勢較為嚴重而住院了一段時間。由於發生車禍時,我的車子為一個多月的新車(里程數為1000多公里),因此除了修車費外,我還向對方求償了車子的折舊費,但對方堅持折舊的部分需交由法院去判定,所以在提告前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當我方無肇事責任,則法院判定對方需賠償我方車子折舊費的機率高嗎? 車禍當下,對方有拔車牌的動作,我也曾告知過現場警察,但警察並未制止也不清楚他們為何要拔車牌,請問對方此項舉動是否有規避某些刑責的嫌疑? 對方為一群友人出遊,與我發生碰撞的是第一輛車,就在我們雙方車輛撞擊後,對方後面友人的車輛也因煞車不及而發生追撞,但無追撞到我們兩輛車,所以分案處理,對此我合理懷疑對方在山路有飆車的舉動,但由於我本身並無嚴重傷害,所以即使對方是危險駕駛,我的部分是否只能提告民事訴訟,而無法提告刑事訴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我先生在102年七月份颱風天,有公告停班停,但被公司要求上班,開公司車送貨途中發中車禍(我先生追撞停紅綠燈的自小客車),造對小客車駕駛人昏迷不醒,和解調節三次,家屬索賠金額開價3600萬,後降到2600萬,和解失敗,現已開刑事庭。
我想請問,
1. 我先生是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註,但他沒有肇逃,且一開始也是天天探視,可能面臨的刑責會是多重??
2.我們的房子是在婚後二年買的,房子是我的名字,頭期款是我出的,而房子貸款人也是我,只是我先生每個月會固定存一定的金額至我的帳戶供扣款。我們的房子會被查封或是被強制拍賣嗎???
3. 對方所開的賠償金額遠遠高於我們能負擔的,扣除了公司的保險公司賠償,剩下的金額是否要我們獨立支付?? 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今年10月14號突然有刑事組和海岸巡防的來我家 ?只是叫我去當證人
不過上面只寫 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案件
然後我說我剛睡醒 等一下吃完飯在過去警察局
然後我吃完飯喝了兩瓶小罐的保利達在去警察局
到了警察局是叫我去指認說藥頭有沒有再賣K仔
然後叫我聽今年6月多的監聽
我有承認他有再賣 也像藥頭買過一次不過是在六月底
然後問我這幾天有沒有再用毒品 我說沒有
後來就叫我去驗尿 驗完直接帶我去地檢署
檢察官問我 你有沒有像他買過K 我承認說有 在六月多的時候
不過 10月13號的晚上我有吸食安仔
他驗尿驗K仔 會不會驗到安仔?
他只會驗K 還是全部都驗
驗尿驗安仔出來呈現陽性我該怎麼辦
我該說我驗尿前我有吃感冒藥嗎?
還是要怎麼說?
我沒有犯罪紀錄 和前科 不想讓家人擔心 已成年
我不想要被抓去觀察勒戒
拜託救救我 求律師們幫我一下
補充 : 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一二級毒品,驗尿將呈陽性反應,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驗頭髮的話,六個月內有施用毒品,都會被驗出來,若被驗出有施用毒品之情形,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 關於停業之賠償,雖然被害人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之休養期間,可依法向您請求賠償,但通常需要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為據,如診斷證明書註記必須在家休養兩年,才可向您請求薪資損失兩年。此外,若被害人本身對車禍之發生也有過失,可以減輕被告民事賠償金額。因此您可盡量與對方協調和解金額。
2. 您所犯法條為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依對方必須在家休養兩年,顯示受傷程度大,若無法達成和解,爭取緩刑的機率較低,此外即使爭取緩刑,您不但在刑事追訴留下案底,亦要拿出給法院易科罰金的錢(每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因此達成和解,將款項用來賠給被害人較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