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年前有個地主蓋了房子,其中一間賣給了一位叫進財的人,那間房子含蓋有3筆土地,當時地主只過了兩筆其中一筆漏未過戶(那一筆土地為道路用地名字是地主的4坪大),進財當時也不知道尚有一筆未過戶土地登記資料也是只有兩筆,沒多久,房子又賣給我阿伯,我阿伯也不知道該房子下有三筆土地(所以也只有兩筆土地的過戶),直到30年後地主的兒子要來討回那4坪大的地才知道,地主兒子想要主張(1)阿伯應繳這30年的土地租金(2)要阿伯買下這四坪地不然就拆屋還地(3)要阿伯分擔訴訟費用。他們程序已經到了民事簡易庭的調解,阿伯認為他根本就不知道還有這筆土地未過戶,但是他願意買下這個地,但是(1)和(3)的要求並不合理。因為他們未達成共識,所以調解不成立應該接下來要進到民事法庭了,以下幾個問題想要請問:
地主兒子要求金額很高,若阿伯不同意就要告他侵占,請問刑事侵占罪會成立嗎? 阿伯可否主張地主的一般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不履行地主兒子的要求呢? 阿伯算是20年間和平公然佔有不動產而取得地上權呢? 地主當初漏未過戶這一筆而且明知有房子蓋著還賣給進財,這個部分是否有過失? 如何主張對我阿伯最為有利呢?感謝!!(阿伯想要買地解決這個糾紛,不過地主兒子態度強硬,這該如何是好!)



您好:
就您提供的資訊回覆如下:
2. 地主的土地是已登記,所以地主民法第767條的請求權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3. 時效取得地上權只是取得向地主要求設定地上權的請求權,因此必須要在對方起訴前就先向地主提出請求,然而地主已經起訴,因此雖然您阿伯還是可以主張,但是可能無法如意。
4.5. 因為地主是當初賣土地給您阿伯的繼承人,仍然須受當時買賣契約的拘束,因此您阿伯可以主張依當時的買賣契約地主尚未將第三筆土地過戶給您阿伯,所以依買賣契約您阿伯屬於有權占有。不過這個若地主將土地過戶給他人後,則就無法再依買賣契約主張,此時您阿伯可能要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有土地租賃關係。
以上是針對您給的資訊給您的建議,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今年六月初, 小弟發生車禍。
過程是小弟是騎機車在直線路道上,然後前方小貨車急停,導致我閃避不急從後方追撞對方。該路段沒有機車道,所以我是騎在他的後方。而對方有酒駕,但酒測值只有0.09。
我的車速就約40左右。
我主要是腳骨折無法上班約半年跟牙齒斷裂四顆。
現在只能在家休養,無法走動。
目前開過調解會了,對方覺得我是從後方追撞他很無奈,所以錯在我較多,
也不跟我談賠償那方面的事。
那天調解會的最後是結果是對方要去申請肇事責任判別,然後再開第二次協調會。
但經過現在已約3個多星期,加上當天的過程我想雙方和解機會應該不高。
主要想請問各位大大是
(1)我可以不開第二次調解會而直接提告嗎?
是去警察局向警察說我要告對方即可嗎?
然後是要告刑事方面的傷害嗎?民事方面也要提告嗎?
(2)最晚提告期是今年六月初車禍發生後的半年,也就是明年的一月初嗎?
(因為調解會的委員跟我說,我有提出調解需求,這半年的期限就不設限了)
主要是怕最後和解失敗,又錯過告訴期...
(3)要提告是想說和解過程雙方無共識,就直接交給法官去判決。
而我是從後方去追撞就是我的錯居多嗎?
以上謝謝大大們花時間觀看,也請有空的大大可以解答一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次施用毒品,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請求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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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了避免六個月之追訴期超過,故建議您可先撰寫簡單書狀向地檢署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若之後與對方達成和解,再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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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人因為長期受到鄰居散撥謠言妨害名譽~人無可忍後前往理論~在近6個月後收到法院傳單~對方告我家人妨害名譽~後我們深情調解對方不到場~對方再上訴至簡易法庭~後判法銀200銀元.過不久在收到地方法院傳單~對方再告民事及刑事~民事部分已判定~但在上法院同時~村民在youtub網路影片發現~對方早在提告半年前以網路公開方式撥出監視攝影機影片(並已經剪接過的)~公然毀損我家人名譽並公開寫出我家人姓名及家裡商店名稱!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甚至在網路已自己判定公開我家屬刑責~我們將網路攝影機畫面送到法院~提出抗議~卻以無法證實影片為對方所上傳的理由駁回(因為網路影片與對方提告知錄音內容可以正史為私人且同一個)地方派出所傳調對方到警局說明~對方始終說不知道為理由~但影片確為對方家的私人監視攝影機所拍攝~我們卻無法查出影片上傳者的身分及位置~!使得我們家人與商家受到1年的妨害.請問我們該如何決???(現在扔在無助上訴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跳票無刑事責任,僅有民事債務問題,又關於監察人是否需負責,應視公司之組織型態而定,再者除寄存證信函辭職外,應須辦理變更登記之,方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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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林XX於偵查中堅決否認涉犯公共危險犯行之事實,辯稱:「我是被李XX冒名。」、「在夜店時,我有把我的身分證借給他用,因為她還不能進夜店。」等語,與證人李X在偵查中證稱:「我會記得她的身分證字號,是因為以前有背。」、「(102/10/30偵訊筆錄)是我冒名應訊做的筆錄。」等語,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被告所辯應甚信為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不信為真實,應認其罪嫌尚有不足。證人李XX另涉公共危險等罪部分,另案偵辦,付此敘明。」
想請問這樣的意思是我已經被撤銷這個罪名了嗎?
要如何去查詢自己的紀錄已經完全撤銷?

2009年間妥託A公司製作ㄧ幅行銷輸出壁貼,張貼於熱鬧街道明顯處,當時亦要求A公司須自行設計及製作,且日後如有侵權問題由A公司負責,當時A公司亦該立切結書申明日後若有侵權問題由A公司負責。
2014年6月B公司通知該幅行銷輸出壁貼中有ㄧ個人物圖案為B公司代理授權之圖案(有提供原廠授權聲明書),有侵權之問題,要求購買該圖案使用權利金。
經洽A公司表示,該人物圖案確實是從網路下載,另B公司係從2011年開始代理,且已超過著作權法2年之賠償請求權期間。
請問1.是否如A公司所述已超過著作權法2年之賠償請求權期間,不會回有事。2.若A公司與B公司協商購買使用權利金破局,我該如何處理?會有刑事或民事之責任嗎?








使用了幾個月後 想說手機殼太多放在露天拍賣
我是因為不用了才當二手賣掉 我當時也不知那是仿的..
8/11去高雄地檢署那邊又跟檢察事務官說明了一次
檢察事務官叫我聯絡阿迪達公司跟他們和解
但是他叫我要賠30000塊
我只是個大學生 也沒收入~ 賣手機殼也不是為了要獲利
從小就是單親~爸媽也沒付我任何生活費~小就只跟爺爺奶奶住
這些情況我都已經跟他們的法律顧問(還是律師什麼的)已經說明過了
他叫我寫一張悔過書給阿迪達公司看~
說可能可以幫我爭取到2萬至2萬五的罰金~
但是這些我還是付不出來..
他說如果我付不出來到時上訴的話我要付的錢更多 還要登報道歉
我該讓他繼續上訴嗎? 還是該找調解委員會呢?
拜託各位律師幫幫我 給我一個方法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之情況,建議您表現誠摯之悔意與對方談和解,否則若檢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輕判一個月可易科罰金,至少還是要給付3萬元(仍會有附民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在下任職於遊戲公司,任職期間因職務上需求擁有後臺功能(假冒真實玩家於遊戲內進行炒作,促使其他玩家花錢),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有販賣部分虛寶轉為己利;離職後因仍擁有該帳號,故仍有持續相關之操作。
而後被公司發現,告知將控告背信、竊盜、侵占等罪,並因有離職前後的因素在,將會採一罪一罰,同時依據後台產出紀錄換算,求償新台幣500萬元,但我實際上只有獲利30萬左右(有證據)。
而後經私下和解,法務透漏和解金額底線為120萬,我一時情急,答應還一百萬而簽下和解書,但和解書有賠償條款(超過一個月付款期限將有20萬的額外賠償)。
實際和銀行信貸以後,實在只還的出50萬,於最後還款日額外簽下70萬本票,但實在還不出這筆錢。
有幾點想詢問:
2. 假若和解破滅,之前給付的50萬元費用有無可能取回打官司。
4. 前公司可以針對和解金額未達共識控告我必須履約,且再控原本的刑事責任嗎?
5. 若實際訴訟,可能面臨的刑期有多重?有無併科罰金之可能(無前科)
6. 法官一般判決賠償準則,有可能考量我經濟能力的不足而賠償較低金額嗎?
以上,感謝,如果可以,想親約面訪並討論聘用律師之相關事宜。


您好:
1. 若您已與對方簽訂和解書,就必須依照和解書金額賠償,除非對方願意跟您重新簽立新的和解書代替,或是您提出該和解書無效的主張,進而撤銷和解契約。前提是必須提出相當證據,包括和解書內容錯誤: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時,並提出合理主張,方可撤銷和解契約。
2.若對方願意與您協調和解金額並重新簽立新的和解書,已經給付的和解金係可折抵。
3.本票不會因為和解破裂而作廢,您必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倘若對方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對方即可以此項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您的財產或者是所得進行強制執行以供其債權受償來源。
4. 對方可就和解書內容及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亦可考慮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脫產,此外因為您未履行和解書內容,對方亦可直接提起刑事訴訟,您所犯之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若對方提起告訴後,此時即使達成和解稱,對方欲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繼續偵察,但可獲得檢察官較輕之處分。依您的情況,恐難有併科罰金之可能。
5.賠償金額會依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等來判斷。
6.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律師您好
我在公家機關服務.與前妻育有一女.但後因投資負債.經法院調解離婚.監護權屬前妻我有探視權. 後因我與女兒感情良好.每次探視完女兒均是揮淚返回母家.前妻認為我們父女感情太好..後來誘導女兒說我猥褻她(不起訴書有提及).於是她聲請保護令及告發猥褻罪.聲請被駁回後她就是抗告.再抗告.再議.最後他的聲請都被駁回.地檢署也都不起訴.期間長達1年多.我都無法探視女兒(他禁止幼稚園老師讓我去找她)..在1年多後.才在強制執行後探視女兒. 而今他又故技重施.告我強制性交(地檢署他字案).但在聲請保護令被駁回後.她還是不給我探視..最後法院強制執行即使駁回她的異議也處她怠金.她還是不給我探視女兒...........請問她這樣可以說是因為保護令抗告中.刑事尚未偵結所以不給我探視嗎? 法院都說可以探視的. 我可以以她故意妨礙我探視改定監護嗎? 謝謝

律師您好
我在公家機關服務.與前妻育有一女.但後因投資負債.經法院調解離婚.監護權屬前妻我有探視權. 後因我與女兒感情良好.每次探視完女兒均是揮淚返回母家.前妻認為我們父女感情太好..後來誘導女兒說我猥褻她(不起訴書有提及).於是她聲請保護令及告發猥褻罪.聲請被駁回後她就是抗告.再抗告.再議.最後他的聲請都被駁回.地檢署也都不起訴.期間長達1年多.我都無法探視女兒(他禁止幼稚園老師讓我去找她)..在1年多後.才在強制執行後探視女兒. 而今他又故技重施.告我強制性交(地檢署他字案).但在聲請保護令被駁回後.她還是不給我探視..最後法院強制執行即使駁回她的異議也處她怠金.她還是不給我探視女兒...........請問她這樣可以說是因為保護令抗告中.刑事尚未偵結所以不給我探視嗎? 法院都說可以探視的. 我可以以她故意妨礙我探視改定監護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前妻提起誣告告訴。另就孩子監護權部分,因前妻種種作為均屬惡意阻擋您與孩子間之接觸,且會對孩子成長產生不利之影響,故建議您可蒐集資廖聲請改定監護,又縱使無法改定監護,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親子之聯繫,故最起碼法院會酌定探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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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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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被公司發現,告知將控告背信、竊盜、侵占等罪,並因有離職前後的因素在,將會採一罪一罰,同時依據後台產出紀錄換算,求償新台幣500萬元,但我實際上只有獲利30萬左右(有證據)。
而後經私下和解,法務透漏和解金額底線為120萬,我一時情急,答應還一百萬而簽下和解書,但和解書有賠償條款(超過一個月付款期限將有20萬的額外賠償)。
實際和銀行信貸以後,實在只還的出50萬,於最後還款日額外簽下70萬本票,但實在還不出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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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假若和解破滅,之前給付的50萬元費用有無可能取回打官司。
4. 前公司可以針對和解金額未達共識控告我必須履約,且再控原本的刑事責任嗎?
5. 若實際訴訟,可能面臨的刑期有多重?有無併科罰金之可能(無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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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涉及幫助犯罪的問題 2.如果你有收取對價 要說完全不知可能很難 至少會被認定有未必故意 3.但因為你不是集團主要成員 應該是有機會可以判到六個月以下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想請教律師專家們~
本人於今年五月份應買購得一不點交之法拍屋,原所有權人已過世故所有權人現為國有財產局代管,現有第三人因與原屋主有債務關係,也無租約無權占有該不動產及停車位近四年之久(經去法院閱卷後得到管區前往查看房屋使用現況載明為無權占有並經由占有人簽名),本人目前已取得所有權狀也與對方見面談判,對方要求高額搬遷費否則不願搬遷,本人當然不肯給付,想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想請教問題如下:
1.本人若直接從刑事提告竊占罪及恐嚇取財罪提出訴狀,起訴之後再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進行訴訟,檢察官起訴的機會大嗎?
2.承上,因擔心刑事會不起訴,又擔心因此拖太多的時間,還是民事部份也同時向對方提出返還不動產及不當得利之訴,待刑事若確定有起訴後再撤銷民事部份,這樣作法是否恰當!?
以上尚祈律師專家們給予小弟解惑,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搬哩,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竊占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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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你民刑事都必須要提
因為縱使刑事起訴
不是讓你取回財產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手機: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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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大女兒(9歲):腦震盪及頭部外傷,頭皮及顏面血腫合併持續嘔吐及眩暈症狀、下唇(內外側)撕裂傷2.5公分、右側顏面挫傷及軟組織受損、咬合異常、疑顏面骨骨折、表皮創傷後明顯傷痕及脫色變異
鑑定結果:
我方 : 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前跨分向限制線行駛,且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為肇事次因
因雙方合解兩次未有結果
1)媽媽:醫藥費6443,看護費用2200x30=66000,減少工資收入19047x3=57141,精神賠償30萬
2)大女兒:醫療費37281,看護費用家人照料2200x5=11000,精神賠償20萬
3)小女兒:醫療費24913,看護費用2200x30=66000,精神賠償30萬
因我方保險(有保第三人任意險)核對對方傷勢及肇事原因,提出50萬元與對方和解,對方堅持120萬元才可和解,故無計可施之下只好讓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但7/31收到刑事判決結果,我被判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壹仟元折算壹日
我方為肇事次因、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坦承犯行、且車禍當下立即通知警察,符合自首之要件,這樣的判決是否太重?
如我方要提出上訴,內容有哪些是必需註記上去的?
煩請協助處理這次事件!


我想請問朋友的妹妹已經是個當媽媽的人在今年7月11號因為他哥哥第二次被我標注到所以在臉書上留言,內容有說到[今天沒有人拿槍拿刀逼妳跟他在床上爽]還有一些話是說到[是我哥搞大妳肚子的嗎]...的話語,讓我覺得遭受汙辱,我在8月3號,朋友的臉書留言或是標注他,內容是希望他妹妹可以跟我道歉,但他們兄妹不道歉,一直把所有事情說到我身上也有說我懷孕..的,我覺得他們沒有尊重我,我回覆的時候有說到[怪到別人身上,真是沒教養]朋友的妹妹就說我在毀謗她嗎,而那個朋友又打了兩次電話,在電話一直不斷辱罵我三字經問候我媽媽又罵我白痴白目,我全程都有電話錄音,兩方的電話旁都有人聽見他對我的辱罵,我有請他跟我道歉,但他說他沒必要跟我道歉,因為我太白目...等,他電話裡還有講到一些話讓我覺得他好像有點在詛咒我媽媽。
請問針對朋友他妹妹的留言,以及我的留言,還有朋友打電話辱罵我,還有,朋友在電話有詛咒我媽媽的感覺,請問這幾個分別都能構成公然汙辱嗎?如果三方都要提告可以告嗎?請問三方分別是觸犯什麼罪刑?是去警察局告還是要去法院告呢?這些事件請問分別是算民事還是刑事的案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有誹謗即公然侮辱之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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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請教,賠償理由在於"故意"與"過失"關於精神撫慰賠償的金額上是否會有差異?
假設有,民事法官是否就有要調查清楚的必要?如果發現法官已經預定立場判定為過失(對方事實上為故意)案子還在進行中,如何求助?
本案由於一審被告被判刑四年民事賠償於一審終結前有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故意開車撞人)一審判刑重傷害未遂,刑期四年
會這樣詢問的理由有:1.移交民事庭法官判定似乎以一般車禍賠償來看,沒有以重傷害未遂案件來看,因為我請求法官調閱我需要的證據,是一份警方現場勘查報告報告抬頭就是以被告名子涉嫌傷害案件所蒐集的證據報告,法官卻以[交通事故]的名義來調閱這一份報告。
2.民事庭法官當庭有提到賠償的衡量不會因為故意和過失有差異,光聽到這點我就很火了,我骨盆是因為對方開車撞擊後夾在車頭與電線桿中間,當下失去行動力,被抬上救護車,骨盆爆裂事後打了十幾根鋼釘固定,手術還得冒3~7成的死亡機率,手術後雖安然度過,法官竟然不判定過失或故意當作一樣來看,受害者的我太不公平。第一次開庭還提到對方不會無故開車撞人,天阿!對方就是因為氣憤開車撞人,於一審被判刑四年,正當防衛都稱不上,法官還這樣說,讓我感覺偏向被告明顯。
3.由於對方不服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正在審理中,民事如不判別清楚,假設民事法官輕判,對方將以民事判較輕為由來當作上訴之理由時,將會又耗費更多訴訟時間去釐清此問題,對我本身時屬不利。
4.對方因為害怕賠償已經做脫產動作,名下兩間不動產已經過戶給年邁母親,時屬脫產明顯,又得另打債權損害官司。
5.對方又誣指我方要搶劫他的車輛試圖合理化開車撞人的理由,於檢查階段與一審階段對方都有提出,不過當庭就被檢察官與一審地方法院法官共計兩次當庭駁回。(超誇張的指控,誰會搶鄰居的車?我自有 Toyota Altis一手現金買斷,他開車行兇的車是Toyota yaris還是中古的)今年四月份又另外告我跟強盜,令我哭笑不得,偵辦檢察官還當庭就問了,不事都查過了還告?結果,重點來了民事庭法官還似乎相信了對方的說法?!不知如何自救
6.訴訟是一件很磨人的事,小老百姓沒有時間去耗,請問民事庭已經走到第三次開庭的情況下,有辦法挽回這狀況嗎?難道真得等到誇張判決產生後再來上訴不會太消極?
7.目前沒有得到任何賠償與慰問!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