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幾個星期台南老家被寄了一張刑事調查的單子叫我5月21號到盧竹分局調查;我去了時後,刑警先生,就先問我,我四月一號的時後有沒有到南崁的一家洗衣店上班,然後在員工休息室偷了老板15000,我就說沒有,他就拿了一張印有我那張不見的身分証的單子給我看,問說是不是我,我說是,他就說如果不是我,為什麼店家會有我的履歷,為什麼店家會說是我,我說我不知道,之前我的証件不見,但我有去戶政事務所辦遺失並補發了;而且他說了一組電話號碼,問是不是我的,我說不是,他又拿了另一張單子上面申辦人確實也是我的證件(我的健保卡也不見)說我在3/18去辨了一個台哥大的門號(我在3/12就已補發新的身份證了)。他就問我怎沒有去報警,我說我想說去戶政報遣失並重辨就好了,然後我說我歡迎那個店家當面跟我ˇ對質,他又說不行,我不能跟對方見到面.........
今年三月初的時候去htc面試,在等待的時後旁邊坐了叫怡珍的女子,他就問我面完試要不要去喝個咖啡,面試完後我們就去85喝東西,其間我要去上廁所,所以就該那位女子幫我顧一下包包,回來後我也沒有翻翻什麼東西不見;過了兩天之後要使用証件的時後發現不見了,還想說是自已用不見的。之後就馬上回台南重辨了,所以我跟刑警說我合理的懷疑是那位女子拿我證件的,那位刑警就問我有沒有那個女生的電話,我說沒有,只有line然後那位刑警就問我看可不可以把那個女生約出來他在去查她身位,我說好,可是這幾天回來傳line給他也不回.....
前天我打電話去問那位刑警先生問他說我要再去報警說我的證件被盜用還是去台哥大說我被盜,他回我說,我不是要幫忙找那個女生出來,如果我沒找那個女生出來,誰會相信我的證件是被盜用,請問現在是什麼情行,如果我找不出那個女生,我會怎樣????
請問現在我要怎辨??是還要不要去報警還是登報?????
我要怎麼預防下次他在拿我證件去犯案的時後可以釐清關係???
今天又又接到一通來自台北市刑大的電話說是寄了兩張通知書給我但我都沒去,問我可不可以明天去,說是關於信用卡的是,但我沒有辨信用卡??請問現在我該怎辨???


1,應該要去認定證件遺失及補發時間點 2.如果你已經有掛失及補發新證件 你可以先去調取相關資料提供給警方作為證明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前幾個星期台南老家被寄了一張刑事調查的單子叫我5月21號到盧竹分局調查;我去了時後,刑警先生,就先問我,我四月一號的時後有沒有到南崁的一家洗衣店上班,然後在員工休息室偷了老板15000,我就說沒有,他就拿了一張印有我那張不見的身分証的單子給我看,問說是不是我,我說是,他就說如果不是我,為什麼店家會有我的履歷,為什麼店家會說是我,我說我不知道,之前我的証件不見,但我有去戶政事務所辦遺失並補發了;而且他說了一組電話號碼,問是不是我的,我說不是,他又拿了另一張單子上面申辦人確實也是我的證件(我的健保卡也不見)說我在3/18去辨了一個台哥大的門號(我在3/12就已補發新的身份證了)。他就問我怎沒有去報警,我說我想說去戶政報遣失並重辨就好了,然後我說我歡迎那個店家當面跟我ˇ對質,他又說不行,我不能跟對方見到面.........
今年三月初的時候去htc面試,在等待的時後旁邊坐了叫怡珍的女子,他就問我面完試要不要去喝個咖啡,面試完後我們就去85喝東西,其間我要去上廁所,所以就該那位女子幫我顧一下包包,回來後我也沒有翻翻什麼東西不見;過了兩天之後要使用証件的時後發現不見了,還想說是自已用不見的。之後就馬上回台南重辨了,所以我跟刑警說我合理的懷疑是那位女子拿我證件的,那位刑警就問我有沒有那個女生的電話,我說沒有,只有line然後那位刑警就問我看可不可以把那個女生約出來他在去查她身位,我說好,可是這幾天回來傳line給他也不回.....
前天我打電話去問那位刑警先生問他說我要再去報警說我的證件被盜用還是去台哥大說我被盜,他回我說,我不是要幫忙找那個女生出來,如果我沒找那個女生出來,誰會相信我的證件是被盜用,請問現在是什麼情行,如果我找不出那個女生,我會怎樣????
請問現在我要怎辨??是還要不要去報警還是登報?????
我要怎麼預防下次他在拿我證件去犯案的時後可以釐清關係???

證件遺失不能報警啦
至於被盜辦電話部份 你可以先傳真給各大電信或者親自到各大電信業者查詢
順便登載系統 說證件被盜辦之類的
要是該被盜辦的門號所提出的證件資料是你舊的 你可以不認帳
因為那是門市審核不夠 才被盜辦的
至於那部分 以後你要申請門號 可以填寫切結書 說那不是你辦的
不過我覺得被盜辦的可能很低
因為現在的直營門市都是本人親自辦理 還要用視訊拍照片
根本無法盜辦 要是當初門號是你辦的 你說被盜辦 那構成詐欺喔
你自己拿捏 我看你資料敘述沒頭沒尾~
只能說 卡到案件你還是要出面 至於有沒有罪 法官說的算 不是警察說的算
法官根據警察調查的證據 才能對你採取不起訴或者定罪處分
你不用擔心那麼多 總之以後小心點 證件注意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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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還是先確定兩份書狀所指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件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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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決如果已經確定 大概一個月時間會收到執行通知書 再辦理相關易科手續 2.如果沒有被限制 出國應該不是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需視您案件類型為告訴乃論之罪與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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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人知道有犯罪都可以提出告發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案件 沒有告訴人告訴 案件還是無法進行 2.至於同時有告訴及告發 應該會併案處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與一位外國人合作多年,主要事由是因為合作的外國人夥同他的同伴將辦公室現場搗毀並搬移理面的機具與物品。我給他要付出租點的電費費用他花光以後還跟警察局筆錄說是我沒有繳電費,除了他將整個辦公司與生產工具搗毀無法運作以外,而且因為不是現行犯,他在警察局出來的幾天時間已經出國了,留下一堆爛攤子。
我在斷電後數日回到辦公室發現物品被搬移,現場被破壞馬上報警,並且調閱大樓監視器,發現有同夥協助他搬移物品,警方在當時已經將大樓影帶跟相關證物帶回。但是我發現偵察過程中檢察官根本沒有去看監視錄影帶,是我後來提供他擷取畫面資料甚至讀取的播放器程式( 是我自己花好幾個晚上把那些監視錄影帶看完,在去擷取畫面,到底是誰拿到證物在查案????!!!!連大樓管理員也陪我看影片...真是汗_-.-||| ),除此之外,我還提供他當時協助搬移的另一個外國人名子跟資料。在協助調查的時候,我注意到檢察官根本連我寄給他的資料都還沒有閱讀(約寄給他一個月),還在偵查時跟我說:
知道這些人的資訊你會比較清楚。
當時還沒有會意過來,結果是檢察官根本連我整理的資料都沒有看。已經將資料提供給他,甚至車牌跟身分證字號,只是一直要跟我要清單,也不會注意我已經把他的問題投以說明。我從來也沒有遇到這樣的刑事案件(正常人也不會想去遇到這種事情),檢察官竟然對我說:
你應該去請教一些有法律常識的人。
我知道他可以這樣說,但是整個過程不是在警察跟所有人面前呈現的很清楚,所以我不懂法律也是我的過錯嗎?我要是可以查案的警察同時也要是懂法律的律師才可以出現在法院嗎?我也一肚子狐疑,那報案是要幹嘛?
這個案件涉及的其它項目比較複雜,因為還有業務合作項目跟債務清償的部分。不過遇到檢察官的態度,發現要提告並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雖然我在受到搬移工作現場的時候( 外國人與同夥將事發現場辦公室搗毀跟搬移有價物品 )已經提據當時的現場錄影帶跟警方在數日後與那個外國人的當面清點,可是檢察官卻要我提具完整的損害內容清單。但因合作多年,這個外國人的所有付款跟公司 接洽都是我在運作跟我的名子,他根本也沒有能力去提供任何單據甚至個人收入,只是靠技術接洽威脅我必須給他錢,所以也沒有所謂的薪資收入。
重點還有我提供的同夥涉案人資料,檢察官竟然在詢問過程中被我發現他根本沒有看,還問我是我要提供他資訊。我是真的覺得很瞎,雖然這似乎是平民百姓遇到法院提告的苦,我是希望的到一些方向的協助,我已經遇到很惡劣的合作人,不知道潛逃出國足不足以形容這樣的外國人(歐洲人),又遇到這樣瞎的檢察官。無論是侵占罪或是其它罪名,在這樣的檢察官還有我根本也沒經驗的狀況,我又能討到多少公道?至少這會是我在債務協商商的憑據之一,但是這樣的辦案態度,我提供的另一個外國人資料因為是個學生,也快要離境,難道我要在去警察局報案一次說這其它涉案人竊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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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前案已經過五年 施用一級或二級 還是可能要勒戒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各位律師你好:
爸爸在99年11月因都更一事,把古厝賣給建商,當時會賣的原因是肩客騙這裡的年長者說,我們這邊都是屬於山林地,沒有價值等等,一直慫恿大家要快點賣一賣,危言聳聽之下,其間陸續有人賤價賣出....因當時也急需用錢,所以家人勸說之下就用當時建商開的便宜價格賣出。
爾後得知因為在很早之前地政士登記錯誤,爸爸的朋友地產權其實在我們這,我們的在爸爸朋友那,所以那位朋友目前跟建商還在協商條件未賣出,因他們還未談妥,所以要求我們東西先別搬走幫他顧房子,以免無良建商三不五時跑來破壞古厝、要我們搬離。
但後來肩客一直電話騷擾威脅我們,最近無良建商更提告我爸刑事侵占及民事返還,所以前陣子爸爸跟那位朋友在商討時,拿出買賣契約書給朋友查看之下,朋友發覺我們坪數被建商給A去了,(因此地所有權本為爸爸及叔叔,還有兩位表叔)四人均分之下,一人有12.5坪(契約書最末頁有記載,但第一頁實賣只有10.99坪,爸爸跟叔叔提及當初就有因為此原由有詢問建商,但建商當時騙說為畸零地無法蓋房子所以沒用,爸爸他們什麼也不懂,所以就簽了;接著,爸爸的朋友更說出,據他所了解我那兩位表叔卻賣出實際坪數12.5坪,但爸爸跟叔叔兩人都只實拿到10.99坪的錢,他們都只任建商宰割,嘴裡說算了,簽都簽了還能如何?但心裡著實很氣憤,氣自己為何當初不再多想想...
看爸爸這樣子無助,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就此部份我們有能力主張此買賣契約書無效嗎?若不能,那能提告建商詐欺還是請求民事求償之類的嗎?請幫忙回覆給個方向好嗎?感激不盡!

您好,這部分可能要詳細看契約才能判斷有無機會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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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第一次發生肇事逃逸的事情 所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想懇請各位的幫助
事情是發生在4月9日凌晨00時
我騎乘機車在事故路口停紅燈 當紅燈轉綠燈時 (後照鏡都沒看到有車子)
正要直行行駛時 突然有一台汽車從左後方擦撞我
導致我與朋友連人帶車滑出去
對方的右前輪還爆胎 卻完全不停車
一路踩油門離開 幸好有不少路人有看到 上前關切我們
還有好心的路人力馬騎車追上 跟肇事車輛說他有撞到人結果對方還不予理睬繼續踩油門離開
且目擊者也都有記到肇事者的車牌
之後因為我們上了救護車去醫院 所以後續交通大隊只說移送到附近派出所
事後有任何問題要我們連絡派出所的負責員警
因為之前沒有發生過肇事逃逸的事情
所以不清楚事情該如何處理 事後兩三天員警都沒打給我
我自己想追問是否有找到人 才打去派出所問
他才請我與乘客去做筆錄 之後就毫無音訊
他也知道肇事的車牌但事情已經過一個月多了 可是警察也沒任何回音
我該自己在打電話問清楚嗎
因為我比較忙碌一些 請被載的乘客打去詢問
員警也只淡淡的說單子已經送出去了(???)
但也沒說清楚是甚麼單子 還掛被載的那名乘客電話
想麻煩清楚這類法規條文或是有經驗的各位為我解惑 可以嘛!?
因為我實在不知道不太了解不太清楚肇事逃逸事件"相關程序"!
還想請問 報案三聯單是指交通大隊開的事故登記聯那張就算嗎?
可是上網查了一下也有人說肇事逃逸事件屬刑事案件
警察應該要主動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所以想問清楚到底是否有 報案三聯單?
還有 發生這種事情 警察都不會與被害人聯絡嗎?
因為朋友之前出車禍 負責員警也都會打電話與之聯繫
所以我不清楚我應該要自己連繫負責員警嗎?
還是通常他們是會通知的?
所以我到現在也沒不知道肇事者是誰...
然後上警察局的網站查交通事故處理的那個程序
以審核完畢 又代表甚麼呢?
另外員警當初有說可以對對方提告
那我是要告他甚麼呢? (這部分會不會很麻煩?程序?)
還想請問一下發生這種事情索賠多少錢算是合理
(醫藥費? 機車修理費? 精神賠償費?...等等?)
(還有我有在打工車禍過後有請假,這部分是否也能算?
然後我被他撞到左腰側,到現在都還會痛,那之後去看醫生也能算在內嗎?)
想請專業人士回答詳細一些,因為對這個實在很不了解,
且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在此麻煩各位了,謝謝!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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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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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警察局寄通知書(案由 刑事案件.第一次) ,詢問警察買方說打給賣方都不理他 商品不能開機, 詢問買家他認為我購買月份等於保固月份 和他想的保固差三個月。買家在網路上有說手機有問題 保固認知 還有他認為買太貴 ,我回他 請他出事送修證明手機確時壞掉 保固也只有寫保固中 買家購買的月份不代表手機保固到那時候, 購買不等於保固
[賣方在買方留言都有回覆 ,在商品頁中 只寫保固中(沒寫保固月份) 還有寫賣方購買月份 賣方不是商品第一手的使用者不知保固確實月份,手機寄出前確實沒問題,手機賣出到現在已經2個多月了]
1.買方打了4通電話 手機只顯示1通未接 1通接起來沒聲音 在商品頁都一直有回覆他的問題 這樣算不理他嗎?
2.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代表買方到地檢署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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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您好,這要看當場狀況,該人是否在躺在你視線死角處,以及是否突然跳出來等等去判斷肇事責任,如果有過失會構成過失致死以及負擔民事賠償,但你不見得需要負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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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發存證信函限期請公司給付差額, 若還是不付, 直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 ... (恕刪)
您好:
請問存證信函內容是否為這樣寫?如有錯誤,還望修改指正,謝謝。
「敬啟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勞資爭議調解乙案,業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合意,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所扣之訓練費用新台幣9,150元,公司將於103年5月12錢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並經台南市政府依法備查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將可強制執行,為免因小額金錢致查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財產,造成更大損害,請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差額新台幣4,000元以函件掛號報值裝法定紙幣方式寄達本人,並請爾後不得拖延付款時程;若仍不願付款或仍推諉不為,本人將依法主張法律權益,特函催告付款,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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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先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再依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具有可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也就是等同於法院判決之效力。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
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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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只是一般消費糾紛,和解完就沒事了,但你如果想要確保權利,建議請律師陪同簽立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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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了嗎?因為民事賠償除了醫藥費用外,精神賠償應該也要三、四萬元,建議你要跟對方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這樣你才不用兩邊都要付款。一般來說,如果調解兩三次不成,法院就會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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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13.12.23至新北市中和某間公司任職,公司實際經營人於2014.04.14一早打電話告知我、並請我向全部現職員工(連我共3名)告知不必再進公司,在此前一週公司實際經營層級曾提及公司要搬遷至他處辦公。
因此,我與其他兩位同事就一邊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應在2014.04.10發放而遲未給付的3月份薪資,邊等待公司的異動決定。之後我等3人輪流再致電公司實際經營人等皆遭掛電話、不接,3、4月份薪資也沒有拿到。
公司於員工到職時有取走員工的身份證影本、帳戶影本,說是要辦理勞健保與薪資轉帳,我們員工在2014的1月底發現公司沒幫員工辦理勞健保,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他們都回說在辦了、過兩天會辦好、最近比較忙一定會辦,又先給員工到職到2月份的未幫員工辦理勞健保的補貼,我們員工就只好等待;而薪資卻一直都是用現金方式發放,打卡叫我們用手寫、沒有薪水條,也完全沒用到帳戶(期間公司的固定員工+到職很快又離員的員工,一直都有維持超過5個人以上)。
以下是我等3名現職員工處理到目前的狀況:
1.4月中,向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會去函公司登記地址、公司實際辦公室地址遭「遷移不明」退件、去電資方也遭掛電話、不接,4月下旬調解會議當日資方未出席,調解會回:只要資方一直避不出面,調解會怎樣都通知不到資方,無解;
2.向勞保局、健保局詢問,兩個單位都查不到公司加入投保單位的證號(即自始至終皆未加入),且該公司在財政部國稅局已於2013年註銷稅籍(這些都是這次各單位幫忙查出來的);失業補助、工資墊償我等3名員工都不能申請,這兩個單位回:同上,公司全數(地址、資方)去向不明,什麼都查不到(公司主體不存在),只能結案。
3.向經濟部商業司單位查詢,其回覆確有這間公司登記在案,但經濟部商業司也不清楚這間公司是否合法,最後該單位回:已轉檢調單位追查(目前待經濟部商業司回覆進度)。
想請問:
1.包括報警,警察都不太願意受理,說是民事,叫我們自行提告求償。可事實上,公司稅籍已於2013年註銷,仍對外大量招聘職缺,求職面試者不計其數、絡繹不絕,通知報到任職的也不少,公司看似擴大營業、正常經營(2014年初也搬到更大間的辦公室,還裝潢了攝影棚),而遭公司實際經營人以惡意辱罵、避不談聘僱薪資條件、無預警的一通電話就叫他不要來了…逼/辭退受害員工至少明確知道的就有超過6人,還有更多是叫來上班當天又叫他回家不用來了的,或叫他先來做個幾天,最後沒給薪水或只給車馬費打發的,應該有超過10人以上;公司對外宣稱是網路電視台,或直接說是電視台,也弄了有模有樣的攝影棚,可是不能用;然後,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不斷對招攬來的客戶說要他們拿錢出來投資,整個下來,感覺公司有點像是空的、做樣子的,這不算刑事嗎?
2.我們受害員工收集資料到現在,發現公司可能用大量招聘(公司有員工的感覺)製造有在運作的假象,也就是說,公司可能一開始就存在惡意不給付薪水的預謀,我和另兩名同事因為有實際的工作內容(網站設計、架構規劃、寫企劃書並負責對客戶簡報),所以前面有付我們薪水。其他像是攝影師、導播、節目主持人、後製剪輯、業務、行銷企劃,都是被應徵來做樣子,很多人都沒拿到錢(我也沒有全部人的聯絡資料,有的連叫啥都還不知,做3天、5天、10天的都被叫去外面跑,之後就不見了)。若公司是從一開始就存在惡意騙人來做白工,這又算什麼?民事?刑事的?
3.我們現在可以進行的,法扶說,到地檢按鈴申告最直接,但相關費用我們都已經沒有拿到薪水2個月了,也拿不出錢來處理,無論如何,要達到「誰能幫我們有效追查到資方出面、且讓資方給付我們應得的工資、資遣預告工資、資遣費,然後,讓我們能先去申請失業補助度過這段頓失收入尋職的時間」,下一步該怎麼進行?
ps.事情發生的地點在新北市中和區,公司在經濟商業司登記的地址在台中。
感謝熱心的律師幫忙回覆,所有的相關資料(除了還在聯繫有來求職面試或被騙來做白工的人之外)大部份都整理好了。
以上,林小姐懇切諮詢(我另兩個同事都快放棄了,說連政府都查不到,我們能怎樣!但公司實際經營人等還繼續遷移他處在外面騙!?這是不行的!)



且由於是季節性關係所以多半都是有漁量就多沒漁就是要等的方式係下去維持買賣
,在前年底前公司由於季節性關係下半年到今年初都沒有進口這商品回台販售,個人沒漁貨賣我就一直領底薪過活家中也有妻小要養實在是環境所逼,老闆是沒侷限我能在外調東西買賣但必進才新手沒幾年能有多大能耐,所以今年初有朋友進口了我公司一樣的產品回台由於這漁貨產品還有分大規格跟規格這位朋友小規格的漁貨
銷售不佳於是來找我看我有沒有通路要不要買賣,當時我為了生活也是給這位朋友
調了幾十箱的漁貨現金買斷來賣給我自己的客戶,我知道我沒跟我老闆提有相同產品回台是我的過錯但為了生活沒辦法,之後水產圈很小陸續就有人亂傳我在外私自
進口買賣這項商品,我一個用2萬3進口這商品一櫃40尺貨櫃最少要300萬起跳!我
錢要從哪來?後續我老闆咬定我就是出賣公司在外說我不仁不義不忠把我辭掉,以
下是他傳手機訊息給我的話說是律師傳的↓
你好:本人代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傳達此訴訟個案內容。
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許職員正式受僱為我司貿易部門之銷售業務,該職負責內銷客戶之買賣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我司所有內銷之商品,報客單價及客戶聯繫方式,其任職其間所識客戶均屬公司客戶。
明知我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知悉事項洩露,經調查證實某某職員將我司內銷商品之單價及客戶名單暗中洩露於經營相同商品之公司,並謀取利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我司獲查實際證據,故我司斷然將許職員解僱。
此事件造成我司損失難以估算,經我方律師、會計師、勞保局顧問商討後,我司有十足的人證及物證對許職員提出洩露商業機密之告訴,該職員應連帶負民事上之賠償損失責任及刑事責任,我司念及過往情誼暫不提出告訴,如此後該職員向外毀謗我司及負責人名聲上損失,一但搜證,連帶毀謗一併提告,此案提告保留期限為十年。
許職員於任職期間向我司負責人預支現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任職期間經償還壹萬伍仟元後,尚餘壹拾?萬伍仟元整,扣除93年4月之薪資貳萬?仟元整,還必需償還我司壹拾壹萬貳仟元整,請將此借款盡快還歸於我司,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謝謝。
以上內容為我方律師所提之個案描述。
我在前任公司期間還有跟公司借款我有什錢去進口漁貨?
還有他上述講的91年至93年這期間我還在讀書且我當兵完後是100年退伍才進這間公司,請問這樣我在這間公司期間我什麼保密條款約聘書都沒有簽到任何白紙黑字規定我都沒有簽到這樣他上述這封簡訊是否對我有威脅性,且日期全部都錯?我在想這是一位專業律師會犯的錯誤嗎?有辦法對我起訴嗎?

律師們您好!本人於奇摩拍賣網站購買一台2000元全新國際牌家電,賣家於拍賣交易守則與商品網頁中分別註明:「物品既有的瑕疵,賣場沒發現,可以以退貨處理」及「除新品瑕疵,拆封後概不退貨」,惟本人於收到貨品第6天發現瑕疵,並送往國際牌維修站檢測,已獲證實新品確實瑕疵,然一再與賣家協調更換或退貨事宜,賣家均推拖不負責商品後續,嗣本人向消保官投訴,卻獲得如係向個人購買,不是企業的話,他們不負責等語。再以法律來講,本人只知賣家姓名及電話,提民事訴訟的話,好像「被告」的基本資料也不完備;而奇摩拍賣網站則好像有報案才能提供賣家資料。至此,本人好像只能吞下這口氣,受賣家這款無賴欺騙,想想還真的不知如何主張權益?請教 律師..本人是否可以主張受上述拍賣網頁商品說明內容欺騙,提告賣家詐欺?直接以刑事逼迫賣家解決?抑或建議可行之方式?祝您全家健康和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應為買賣糾紛,您可以對方之姓名、電話資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至於刑事詐欺部分,似比較難成立之,您必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故意。又您亦需考量您的相關訴訟時間及成本,是否符合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朋友與一位女性友人俗稱(炮友),日前發生金錢糾紛因過程中朋友確實有過拿過女性友人的錢,日積月累下來也累積了幾萬塊的債務,但朋友聲稱是女方自願給他的,所以也沒有所謂單據證明。近來女方發現朋友跟他只是單純的炮友關係,根本不是真心要跟他在一起,所以開始向他追討債務,但因為沒有實質單據來證明他們之間的債務關係,朋友就採不理會她的方式來閃避這樣的一個問題。
但問題來了,女方因為一直追討拿不到錢,開始將我朋友的個人資料與家人照片直接PO上了fb散播欠債不還的文章,還甚至到我朋友家中,口頭與按門鈴騷擾,現在我朋友決定要向他提出刑事告訴,但問題身為友人的我明白他真的有跟女方伸手拿過錢,實在也不知道該怎麼勸阻這樣的一個複雜問題…
倘若朋友真的向她提出民事賠償,再還女方的債務,這樣是否可行?
但這樣無形中女方又再次受到傷害,難保會有玉石俱焚的一個想法,想請問這樣的一個複雜問題該怎麼樣來幫忙解套…









您好:
一、簡易判決處刑,各罪均在六個月以下,但是您總共有三罪,合併可能會超過6個月,這要看法院怎麼判。
二、易科罰金完畢後,要看被害人有沒有附帶民事訴訟,假如有,您還是要賠償!
三、建議:假如您有和解意願,必須要立即具狀向法院表示,否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原則上是不開庭的!您狀紙的內容,可以請律師代為撰寫,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制式範本,內容要寫到您被起訴的案號,以及您有與被害人和解的意願,法院的做法,會傳被害人來,或者請書記官幫您與被害人做電話聯繫,至於和解金額,就要看你的手腕,在具狀的時候,告知法院您的困境,拜託法院轉達被害人,請被害人不要全額求償,這也可以。總之,假如您有和解意願,法院人員其實會很樂意幫您做聯繫。

去年,甲拿武器毆打乙,乙使用防身術制伏甲,甲受皮肉傷,
乙去年已經告甲傷害罪,甲也告乙傷害罪,傷害案件正在法院審理,
今年,甲要敲詐乙,甲到法院告乙損害賠償案件,
甲要求乙賠償甲30萬5500元,
法院開庭前2天,甲到藥局開了一張假收據5000元,
(有藥局大小章,五次買藥日期是去年日期,皮肉傷不須要吃藥一年)
1.甲醫療費支出:
a.甲診所收據100元,甲虛報500元
b.甲藥局假收據5000元,
總共5500元
2.精神賠償30萬元
甲要求乙賠償甲30萬5500元
請問甲和藥局老闆犯了那些罪?
以上罪名,乙可不可以告甲?乙還可以告甲和藥局老闆哪些罪名?
請大大律師幫忙,Thanks
註:
皮肉傷(手擦傷)只看一次診所,不須要吃藥一年.
法院開庭前2天,甲到藥局開了一張假收據5000元,
有藥局大小章,五次買藥日期是去年日期,
依照常理,買一次藥,開一張收據
今年開一張收據,五次去年不同日期買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已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甲提出刑事告訴,若甲不願意與乙和解,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甲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關於藥局部分,若已有確實證據,證明藥局開假收據,亦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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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本人朋友有個問題想尋求各位的意見。
朋友A在公司透過不名管道拿到10張中200元的發票,發票均屬A朋友任職同間公司所開立。但是朋友A,去領取發票時卻拿他人(朋友B)身分證來冒領發票,一次性領十張200元發票。如今國稅局查出(朋友B)發票異常,朋友B到國稅局不認字跡為B朋友所寫出,有在國稅局簽寫盜用聲明書。後來朋友B也聽從國稅局意見到警察局備案,有咬出朋友A冒名盜領發票一事。
朋友A為我同窗好友,想請問朋友A最近已經拿到警局的傳票(到案說明),是否能與他的朋友B做民事和解,而對方也口頭上同意和解不追究,但是朋友B的家屬說,偽造文書是刑事責任無法靠和解取消,和解書是否用於民事上。能否拿和解書來撤除提告。
感謝各位的意見。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