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民國90幾年 奶奶與自己的姪女(我稱為姑姑)跟會
後來被倒會,倒了200多萬,姑姑有意償還,並跟奶奶簽了200多張1萬元之本票,按月償還,但在兩年多前,姑姑表明自己目前有經濟狀況,短時間內無法還錢,剩下的108萬債務就這樣卡住了,後奶奶找代書在104年4月份時跟姑姑簽了新的協議書還有本票 ,協議書內容是約定於106年1月10起,每月歸還5000元至款項還完,無利息,無延遲利息,只有記載違約金:每月新台幣500元整,然奶奶覺得自己年事已高,款項如順利照約還完也要18年,於是又有多寫一張債權讓與書,將債權讓與給我
一.若姑姑於106年1月開始無正常償還債務,我有權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她一次性的償還債務嗎?
二.本票於104/4 開立,但未標明到期日,若開始還款日,假設剛開始有按時歸還,到107/4後不還了,那這張108萬的本票會有效力問題嗎,因為過3年了?
三.債權轉讓書上只有讓與內容,和奶奶的蓋章,並無代書的蓋章簽名,或是姑估的蓋章簽名,那這份轉讓書是有效的嗎?
四.若開始償還債務,我能採取什麼動作自保我的權力嗎,比如將協議書拿去法院公證,或是直接拿本票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因為奶奶生重病,在病房照顧的時候一在提醒我這件事,但本人法律知識真的很有限,麻煩各位解答了,感恩


小弟21 . 女方發生關西時15 提告時16
事情是這樣的
前女因為不滿我借錢給友人 . 然而不送他生日禮物
我對他說 等友人還我錢我在買給她 . 後來也因為這件事情鬧到分手
他目前對我提告 我也到地檢署報到了
他對我提告妨礙性自主 . 目前有一位男性也跟我一樣被提告 強制猥褻
女方說我威脅他 不跟我發生關西就拒絕當"朋友" 詢問的時候我承認發生關西
我是承認說 這樣下去我們關西沒辦法維持
過沒多久之後詢問女方願不願意發生關西
他並無拒絕 而是沉默不語 而他也上我車子
我這樣被告會成立嗎?
女方沒有留下任何紀錄
我這邊也只有一些LINE的紀錄並不完全
如果律師們有需要聊天紀錄幫我判斷的話 方便+LINE : akinesia
因為對方提出30萬元 他也沒有採集 精液 唾液 也沒有驗傷單
我知道跟未滿的發生關西一定有罪 ! 但是困惑我許久 下一次開庭要測謊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麻煩各位律師幫個忙 ! 萬分感恩
另外開庭的時候請律師很貴嗎? 聽說好的律師打一場6萬元 ...
做學徒沒有這麼高的薪資可以請 ..

小弟21 . 女方發生關西時15 提告時16
事情是這樣的
前女因為不滿我借錢給友人 . 然而不送他生日禮物
我對他說 等友人還我錢我在買給她 . 後來也因為這件事情鬧到分手
他目前對我提告 我也到地檢署報到了
他對我提告妨礙性自主 . 目前有一位男性也跟我一樣被提告 強制猥褻
女方說我威脅他 不跟我發生關西就拒絕當"朋友" 詢問的時候我承認發生關西
我是承認說 這樣下去我們關西沒辦法維持
過沒多久之後詢問女方願不願意發生關西
他並無拒絕 而是沉默不語 而他也上我車子
我這樣被告會成立嗎?
女方沒有留下任何紀錄
我這邊也只有一些LINE的紀錄並不完全
如果律師們有需要聊天紀錄幫我判斷的話 方便+LINE : akinesia
因為對方提出30萬元 他也沒有採集 精液 唾液 也沒有驗傷單
我知道跟未滿的發生關西一定有罪 ! 但是困惑我許久 下一次開庭要測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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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性自主為重罪,若為強制性交且對方未滿18亦有兒童少年料法之加重事由,最輕本刑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會加重到四年半以上十五年以下,即使承認犯罪,與對方和解,均不一定可以到緩刑之刑度,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講錯話,控制起訴之法條,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並千萬不要接受測謊,千萬不要接受測謊,測謊結果即使對您有利,檢察官及法院亦可不採用,但是,若測謊結果對您不利,會從地檢署一路使用到最高法院,作為對您不利之證據,風險實在太高太高,不建議接受測謊,並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且不要再跟被害人有任何接觸,都非常危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性自主為重罪,若為強制性交且對方未滿18亦有兒童少年料法之加重事由,最輕本刑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會加重到四年半以上十五年以下,即使承認犯罪,與對方和解,均不一定可以到緩刑之刑度,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講錯話,控制起訴之法條,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並千萬不要接受測謊,千萬不要接受測謊,測謊結果即使對您有利,檢察官及法院亦可不採用,但是,若測謊結果對您不利,會從地檢署一路使用到最高法院,作為對您不利之證據,風險實在太高太高,不建議接受測謊,並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且不要再跟被害人有任何接觸,都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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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教各位律師大大,謝謝。
我的情況:在網路購物要求退貨,但賣家不同意,後來訴訟後是賣家敗訴,賣家要還錢。商品已寄還給賣家,而賣家言:商品金額、運費由第三方支付負責。而訴訟費用及利息叫我過去跟他拿,說會好好招待我。
我有給賣家帳戶資料,但賣家不肯匯,說判決沒有寫要用匯款方式付款,叫我一定要過去拿。
我們雙方一南一北,再加上賣家言:會好好招待的字…所以我不敢過去,想聲請強制執行。但在強制執行的作業上有些問題想請教下,謝謝。
Q1.請問在強執的金額上,若第三方支付中心有退還商品金額的話,那麼我強執的金額是只要訴訟費+利息嗎?
那麼利息的計算是寫年息5%到清償日,請問清償日是指本金(商品金額+運費)的還款,還是本金+利息一起還款才算呢?
若到時第三方已還款,那麼我在強執的時候有需要備註第三方還款的資料嗎?
Q2.請問查財產的部份,得標頁面有寫賣家的帳戶資料,但沒有寫戶名是誰,若我請法院查扣此帳戶的,不成功的話法院會有通知的動作嗎?會退還文件嗎?
Q3.我在這網頁查:http://hld.judicial.gov.tw/UserFiles/%E5%A6%82%E4%BD%95%E8%AA%BF%E6%9F%A5%E5%82%B5%E5%8B%99%E4%BA%BA%E7%9A%84%E8%B2%A1%E7%94%A2.htm本院為便民,免費提供為人民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的項目為: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除此之外的查詢則須繳查詢費500元。請問我要如何向法院申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
Q4.若向國稅局查財產的話,因為我的金額不到1萬,想說應該不用查房子、土地,想查存款、薪資等,請問我應該向國稅局查那一種項目呢?
Q5.因為被告是沒有開發票的,我也不曉得他是不是有工作,想說若他沒有工作,拍賣的錢若又沒有繳稅的話的,那麼我還能在國稅局查到他的財產嗎?若查不到的話要怎麼辦呢?是不是就無法強執呢?
Q6.我在知識+看到是:債務人財產、各類所得及營業額等資料,每查一項收取規費500元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228000016KK10427網頁查詢:稅務機關:250元, 集保中心:300元,郵局:每查一筆要100元http://sunrisetaipei.pixnet.net/blog/post/186745893-%E6%B0%91%E4%BA%8B%E5%9F%B7%E8%A1%8C%E5%8F%AF%E5%90%A6%E8%AB%8B%E6%B3%95%E9%99%A2%E4%BB%A3%E6%9F%A5%E5%82%B5%E5%8B%99%E4%BA%BA%E4%B9%8B%E8%B2%A1%E7%94%A2%EF%BC%9F
請問查詢費用是多少啊?而且也是可以向其他地方查嗎?還是就只能向國稅局呢?
Q7.請問強執的話是聲請文件、判決確定書寄給法院就好了嗎?判決書要附嗎?是附正本還是影本呢?若是向國稅局查到得財產資料也要附嗎?
謝謝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您好:
我的問題比較複雜,且 牽涉到民事及刑事相關問題,一一彙整如下:
前夫被我抓到與愛情光遇上多位女網友曖昧往來留言,且 也口頭承認與多位女網友外出遊玩,並皆對外聲稱自己未婚無女友已博得女網友的信任進而進一步向其借錢,此舉我怕涉及詐欺所以當下我要求離婚且馬上帶著小孩搬回娘家居住.
前夫於婚前婚後以公司需要周轉為由向我個人借貸了260萬(其中也採用我的名義跟銀行申請信貸及信用卡預借現金),所借之款項皆匯入公司負責人-前夫妹妹的個人銀行帳戶中(均保留當初的匯款單影本).
自我提出離婚並搬回娘家後,前夫在我的要求下簽具借據及本票為憑,但 沒有履行按月償還借款,且 更屢次催繳不遂,最後乾脆把我的電話跟簡訊設為拒接,而打去他公司也都不接電話,前夫很狡猾,個人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無收入證明,但 實際上卻有在工作(但是他沒有加入公司的勞健保,所以沒有收入證明),就連每天上下班開的車子都還是用他妹妹的名義購買.
其家人也都亂七八糟,前夫爸爸也因為債務而被假扣押每月扣薪三分之一,其弟弟不定期地都會收到法院的傳票,而前夫本人更不用說,被我查出來以前他就在詐騙集團公司裡面當過高層,所以他熟知律法,專門借錢後不還.
搬回娘家住至今已兩個多月,前夫皆不聞不問,也從未支付過小孩的任何費用(除了奶粉),婚後從未拿過錢養家(僅支付房租.水電費.第四台及網路費用)
請問:
一.針對債務部分我已經寄發了存證信函給他,這有律法的效用嗎? 如上所述:他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沒有收入證明且也從不報稅.我只能申請債權憑證或本票裁定,這樣我豈不永遠拿不回我的錢?? 且 還得每月代償他用我名義申借的信貸及預借現金??
二.有無較省錢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的方式??
三.目前前夫都不簽字離婚,但 仍在外逍遙的繼續欺騙女網友,若我向法院提出"重大事由"申請離婚,可用何種理由?? (目前手邊僅有前夫與多位女網友在愛情公寓上的往來留言紀錄,證明前夫與女網友往來密切),因我是自願離家搬回娘家住的,前夫是否可以用我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來反駁我?
四.前夫家庭複雜,針對小孩監護權部分我知道她搶不過我,但 我也不想讓小孩子跟他們家有任何的干係,若我取得離婚確定後是否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小孩改姓?(不須生父填具同意書) 且針對前夫家中的狀況,為避免小孩在複雜的關係中成長是否可與檢察官商請若男方有探視權是否將以女方所提的建議執行:每月僅提供一次探視,每次3-4小時,每次探視場所皆須在外公共場所並於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執行?
五.前夫之前當保險業務員的時候為了自己的業績,冒我的名義幫我跟小孩購買保險,保險單上之要保人都是前夫冒我的名簽的,保費僅繳納兩個月後,他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獎金後就不再續繳保險費了,此舉並未造成我個人及小孩的損失,這樣我還能提告前夫偽照文書嗎?? 若打這官司成功機率有多高?
六.前夫雖有簽具本票及借據為憑,但 並未履行按月償還借款,此舉是否已構成詐欺行為? 我是否可提出詐欺告訴?
很抱歉,我的問題比較多,但 為了確保我後續執行的方向,需要各位專業大律師們提供專業的建議並確認打官司的勝訴的機率,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如變價分割,您可再參與投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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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判決書內容基本上是公開的,若要張貼則需將對方年籍資料塗起來,以免觸犯個資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伯弘是某一公務機關處長,因有人向調查局檢舉包含伯弘在內之3名公務員,在資訊機電更新升級之政府採購標案中,收受某投標廠商之賄賂而洩漏底標,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到包含伯弘在內3名公務員之辦公室、住家搜索。之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該3名公務員,經法院開羈押庭訊問後,將主嫌裁定羈押,而伯弘及另一公務員未遭羈押,法院命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而後,該案件經偵查起訴、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已經過7年仍在更一審訴訟中,伯弘仍遭更一審法院持續限制出境。某日,伯弘接到居住在美國大姐的通知,居住在美國之父母發生意外,經手術後仍情況危及,伯弘心急欲到美國探視父母,想聲請解除出境限制。
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所謂「限制出境」,僅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住居」為無羈押必要之代替手段。目前最高法院皆認為限制出境係限制住居之一種方法,屬替代羈押之處分,以確保完成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及保全刑事執行,並由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是否羈押或限制出境。因此,雖有學者認為「限制出境」牽涉的不僅是居住遷徙自由,出境另涉及工作、探視親屬等等權利之限制,其應有獨立內涵,並非「限制住居」之一種方式,但目前實務認為「限制出境」就是「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並非不同事項。
然而,現行法律對於限制出境之要件、期限都未明文規定,尤其是限制出境的期限無任何上限規定,將嚴重侵害人民對於因出境所依附之遷徙自由權、工作權、親情等身分法益之保障,伯弘因訴訟進行7年仍未判決確定,持續被限制出境就是一例。因此,有學者認為應參考羈押期間之規定,明文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限,使限制出境符合比例原則。
本例伯弘如欲出境到美國探視父母,必須向目前審理之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關於請解除出境限制之審理,程序上事實審法院是否必須開庭訊問被告(聲請人)後才能裁定準否解除? 有實務見解認為法院已為強制處分後,被告聲請解除、變更者,因被告為處分之客體,且為主動聲請,依訴訟進行情形,就原處分所載之原因事實有無消滅、改變、強制處分之必要性是否依然存在等,知之甚詳,也能完整說明、舉證,以使法院為有利之處分,不會因未經法院訊問致生對其不利之結果,倘法院認依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已足夠作為判斷依據,不以再訊問被告為必要。
另外,對於解除出境與否,其罪嫌審查門檻是否必須到達如羈押門檻「犯罪嫌疑重大」? 亦有實務見解認為限制出境因僅消極防阻被告擅自出國,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輕微,所以從一般、客觀角度,如以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之基礎,而有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即被告具有「有理由之罪嫌」已足。
最後,本例伯弘向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倘若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以為救濟。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志樑律師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7號17樓
電話:02-27006120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7006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男友驗尿呈陽性反應,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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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驗傷後,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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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當事人為外配,婚後育有二子,後因夫親感情不睦,經法院調解離婚,前夫有長子單獨監護權,次子則為夫妻共同監護。幾年後,前夫向法院提出次子單獨監護及對當事人要求二子之扶養費,因當事人外配不諳我國法令未予出庭。故而前夫取得次子單獨監護權及當事人需每月給付1萬餘元給子女之扶養費至成年。
離婚後當事人仍會返家探視小孩,生病時亦會在醫院照護。對於扶養費原不知必須給付,經法院強制執行一次後,當事人已於每月匯款至次子金融戶頭。由於當事人未具我國國籍,亦無子女監護權,移民署要求當事人需向原母國申請恢復國籍才給予核發居留證。
在此請問律師的是,因當事人一旦恢復國籍後,需立即離境無法在我國探視、照顧小孩,且前夫家庭收入頗低,前夫尚有意申請低收入戶,由於前夫既要錢卻不要外配留在台灣,故而若當事人能取得子女共同監護權,一則母親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小孩,且扶養費按月給付,對家庭來說也是一項資助,因此想請教律師當事人如申請改定子女共同監護是否有勝算的把握。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對方不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事由及證據,方有機會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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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考慮循序漸進之方式,而不是強制執行,恐將您與孩子之距離約拉越遠,家事訴訟不比一般民事財產訴訟,須帶有更多感情以及更多關懷與包容,是否能強硬聲請強制執行解決,不一定收解決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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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考慮循序漸進之方式,而不是強制執行,恐將您與孩子之距離約拉越遠,家事訴訟不比一般民事財產訴訟,須帶有更多感情以及更多關懷與包容,是否能強硬聲請強制執行解決,不一定收解決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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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第1項)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第2項)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要在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依日前參與分配,否則只能就受償餘額部分而受清償。拍賣終結之情形係指執行標的物,經公開拍賣程序拍定,即執行人員宣布何人為最高價超過底價得標,故除非有拍定人逾期未繳拍賣餘額,再行拍賣之情形,否則只能就餘額部分受償。 依你所述3月份拍定,而你在4月份判決確定,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只能就剩餘部分受償。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之前受朋友邀約,投資了一家公司。朋友聲稱每經過一段時間,就會發放利息,豈知在我投資後的不久,這家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全都不見了。我向我朋友要求負責我的損失,我朋友也說他會對我負責,並簽下了本票一張。
後 來我將本票拿去裁定,也取得最後確認通知了,可行使強制執行了。但我朋友卻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說他實際上並無欠我錢,並表示當初簽下本票,是因為 與我協調,是基於共謀虛偽意思表示,怕我跟家人無法交代才簽的,實際上他並無欠我錢,是我自己要投資的...等之類的話。
現在面臨要開庭的情況,深怕我的債權被法官認定不存在,而我也沒有證物證明他有說過他要負責的話,只有一張本票,但簽本票當天我有證人可以作證。
所以想請教律師們,若是這種情況我該怎麼做? 才能保護我的權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尚未到到期日,無法聲請本票裁定,借據修改,若對方不同意,也沒有辦法修改,另為二張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以發票日是為到期日,應盡速前往聲請本票裁定,若逾期也就沒有辦法聲請本票裁定了,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刑事詐欺告訴,是您證據而定,若證據足夠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可考慮先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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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尚未到到期日,無法聲請本票裁定,借據修改,若對方不同意,也沒有辦法修改,另為二張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以發票日是為到期日,應盡速前往聲請本票裁定,若逾期也就沒有辦法聲請本票裁定了,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刑事詐欺告訴,是您證據而定,若證據足夠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可考慮先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證據僅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必須考慮對方名下有無財產,即使勝訴有無實益,債權可否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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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緩起訴尚未到期,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接受警詢,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對您有利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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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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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您被追訴的罪名應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此部分要成罪,還必須要看在解釋上您的暱稱是否確實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之虞,這部分還得再看看您聊天的內容作綜合判斷。 您若有前案被緩起訴的話,此部分如果再被起訴的話,檢察官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將案件送往法院論罪科刑。 此部分涉及層面甚廣,請謹慎以對。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一、如果是過失傷害的話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應該是快滿了,可以考慮先提告。
三、如果覺得對方可能會脫產,可以考慮先辦假扣押,辦完假扣押再來做其他民事的動作。
四、民事請求方式,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要注意刑案之進行並不會阻止民事時效之進行,如果刑案在二年內還沒有起訴,那麼民事部分就會建議先起訴]1。
;調解或是和解當然也是可以,但是對方目前斷電話預計你要和解會有困難。
五、支付命令部分,目前實務見解認為精神上賠償不能以支付命令請求,這樣的話是否以支付命令來請求你就要考慮一下。支付命令的好處是書面不開庭,成本較低。但是支付命令現在已經沒有既判力了,後續還是可能會被推翻,所以支付命令沒有以前那麼好用了。
六、另外一個選擇是起訴,有訴訟費用的問題,要開庭,要舉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有家人積欠電信費,近期接到資產公司來電催繳,經與資產公司確認後家中多人積欠費用累積20萬元(資產公司告知的資訊),有民國90年至今的~~,我GOOGLE資訊,業者對門號月租費的民事給付請求權為5年,逾期不行使即失效,違約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資產公司表示要查封房子,協調要分期無法分期說太久了,之前有看過別的文章說要去
先去閱卷看債權人是否有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若有,並未罹於時效,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實益,若無,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催討債務屬於民法第129條1項第4款的請求,必須依同法第130條規定在6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先去閱卷再說。
請問閱卷要到那邊申請, 債權憑證如何知道是否有更新!!



你好:
先去申請初判表,會記載警方依據現場狀況的初步分析,上面會記載是否有過失,如果不符初判表的記載,可以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 釐清肇事責任才有辦法判斷是否具有過失以及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包含車損)。 乙方有受傷可以對甲方提告過失傷害,丙方有受傷可以對甲方、乙方提高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可以分開談也可以以一起談,另外甲可以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主張乙過失相抵,減免賠償金額,而丙應承擔乙之過失,一樣有過失相抵之問題。 乙對甲、丙對甲各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各自獨立,可以分別談,所以甲聲請與丙調解並不會影響甲乙間已經成立之和解契約。 原則上都會加註,民事部分可以拋棄,但刑事告訴權屬於公法上之權利,沒有辦法拋棄,若要限制行使告訴權,要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無法再提出告訴。